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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网管理办法6篇

发布时间:2023-02-20 热度:99

并网管理办法

第1篇 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以下简称并网安评)行为,保障发电机组安全可靠并网运行,确保电力系统安全稳定,根据《电力监管条例》、《电网运行规则(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并网运行的单机容量50兆瓦及以上的水电机组(含抽水蓄能机组)、燃气一蒸汽联合循环机组,100兆瓦及以上的火电机组,核电机组,500千瓦及以上的风力发电机组。其它并网运行的发电机组参照执行。

第三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发电机组在进入商业运营前应当通过并网安评。已投入运行的并网发电机组应当定期进行并网安评,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

第四条并网安评工作的主要程序如下:

(一)电力监管机构编制辖区内并网安评工作计划;

(二)发电企业在自查、自评满足评价标准的基础上,提出并网安评申请;

(三)发电企业自主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并符合规定要求的安全评价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

(四)电力监管机构审核中介机构派出的并网安评人员资格;

(五)并网安评人员进行现场查评,中介机构提出并网安评报告;

(六)电力监管机构组织评审并网安评报告,公布并网安评结论。

第五条并网安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涉网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二)电气主接线系统及厂、站用电系统;

(三)发电机组励磁、调速系统;

(四)发电机组自动发电控制、自动电压控制、一次调频功育琶;

(五)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电力通信、直流系统;

(六)二次系统安全防护;

(七)对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有直接影响的电厂其它设备及系统。

第六条并网安评应当坚持“谁评价、谁负责”、“谁评、公审、谁负责”和“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做到科学正、客观。

第七条电力监管机构按照并网发电机组的电力调度关系,监督负责组织辖区内并网发电机组的并网安评工作,并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组织制定并网安评的相关管理办法和标准;

(二)审查并公布符合并网安评要求的中介机构名单;

(三)监督中介机构的并网安评工作,协调解决并网安评中的问题;

(四)监督、检查发电企业的并网安评工作。

第八条发电企业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开展并网安评工作:

(一)按照并网安评标准进行自查、自评和整改工作;

(二)按有关规定向电力监管机构提交并网安评申请;

(三)选择符合要求的中介机构开展并网安评;

(四)协助、配合并网安评工作;

(五)对并网安评中查出的问题,按要求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电力监管机构。

第九条电力调度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配合开展并网安评工作:

(一)参加电力监管机构组织的并网安评活动;

(二)督促调度范围内并网发电厂开展并网安评工作;

(三)执行电力监管机构有关发电机组并网安评的决定。

第十条中介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进行并网安评工作:

(一)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在规定范围内开展并网安评活动;

(二)选聘业务素质满足要求的专家参加并网安评工作;

(三)并网安评工作应当做到独立、公正、客观、真实、准确,对并网安评报告承担相应责任;

(四)按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和标准收取费用;

(五)并网安评业务接受电力监管机构的监管。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并网安评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可向电力监管机构投诉或者举报。

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电力监管机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区域电监局可根据本办法,组织本区域内有关城市电监办制定本区域的并网安评管理实施细则和中介机构的监管办法,并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备案。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2篇 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力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以下简称并网安评)行为,保障发电机组安全可靠并网运行,确保电力系统安全稳定,根据《电力监管条例》、《电网运行规则(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并网运行的单机容量50兆瓦及以上的水电机组(含抽水蓄能机组)、燃气-蒸汽联合循环机组,100兆瓦及以上的火电机组,核电机组,500千瓦及以上的风力发电机组。其它并网运行的发电机组参照执行。

第三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发电机组在进入商业运营前应当通过并网安评。已投入运行的并网发电机组应当定期进行并网安评,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

第四条 并网安评工作的主要程序如下:

(一)电力监管机构编制辖区内并网安评工作计划;

(二)发电企业在自查、自评满足评价标准的基础上,提出并网安评申请;

(三)发电企业自主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并符合规定要求的安全评价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

(四)电力监管机构审核中介机构派出的并网安评人员资格;

(五)并网安评人员进行现场查评,中价机构提出并网安评报告;

(六)电力监管机构组织评审并网安评报告,公布并网安评结论。

第五条 并网安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涉网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二)电气主接线系统及厂、站用电系统;

(三)发电机组励磁、调速系统;

(四)发电机组自动发电控制、自动电压控制、一次调频功能;

(五)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电力通信、直流系统;

(六)二次系统安全防护;

(七)对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有直接影响的电厂其它设备及系统。

第六条 并网安评应当坚持“谁评价、谁负责”、“谁评审、谁负责”和“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做到科学、公正、客观。

第七条 电力监管机构按照并网发电机组的电力调度关系,负责组织辖区内并网发电机组的并网安评工作,并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职责:

(一)组织制定并网安评的相关管理办法和标准;

(二)审查并公布符合并网安评要求的中介机构名单;

(三)监督中介机构的并网安评工作,协调解决并网安评中的问题;

(四)监督、检查发电企业的并网安评工作。

第八条 发电企业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开展并网安评工作:

(一)按照并网安评标准进行自查、自评和整改工作;

(二)按有关规定向电力监管机构提交并网安评申请;

(三)选择符合要求的中介机构开展并网安评;

(四)协助、配合并网安评工作;

(五)对并网安评中查出的问题,按要求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电力监管机构。

第九条 电力调度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配合开展并网安评工作:

(一)参加电力监管机构组织的并网安评活动;

(二)督促调度范围内并网发电厂开展并网安评工作;

(三)执行电力监管机构有关发电机组并网安评的决定。

第十条 中介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进行并网安评工作:

(一)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在规定范围内开展并网安评活动;

(二)选聘业务素质满足要求的专家参加并网安评工作;

(三)并网安评工作应当做到独立、公正、客观、真实、准确,对并网安评报告承担相应责任;

(四)按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和标准收取费用;

(五)并网安评业务接受电力监管机构的监管。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并网安评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可向电力监管机构投诉或者举报。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电力监管机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 区域电监局可根据本办法,组织本区域内有关城市电监办制定本区域的并网安评管理实施细则和中介机构的监管办法,并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3篇 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确保发电厂顺利并网及并网后电网和发电厂的安全、稳定运行,逐步统一和建立华中区域发电厂(机组)并网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根据《电力监管条例》、《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办法》、《电网运行规则(试行)》和《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华中区域发电厂(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工作,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与省(市)级及以上电网并网(联网)运行的电厂。并入地(市)级及以下电网运行的电厂参照执行。

本办法不适用核电和风力电厂。核电和风力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条符合第三条规定范围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发电厂的并网安全性评价,一般应当在机组整套启动通过168小时或72+24小时满负荷试运行结束后60日内完成。

已经并网运行的发电厂,每五年应当进行一次并网安全性评价。当发电厂并网必备条件发生变化或者与并网有关的主设备及安全自动装置进行更新改造或系统有较大变化,可能影响到电网安全,应进行并网安全性评价;经有关发电厂提出申请,可以提前组织对该电厂或相关机组进行全部或部分项目的并网安全性评价。

第五条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华中监管局和城市监管办(简称电力监管机构)负责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管理。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六条电力监管机构安全监管部门为该项工作的具体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发电厂并网运行安全性评价和安全性评价的日常管理和协调工作。

第七条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按电厂调度隶属关系,根据管理分工,由电力监管机构组织进行,其方式可以由电力监管机构直接组织,也可以将安全评价的工作委托给经过资质审查合格的中介机构进行,电力监管机构监督,并对全部工作负责。专家组成员应包含发电厂所在区域的电网企业和调度机构相关人员或指定专家,电网企业、发电企业和调度机构应积极支持和配合。

第八条为了规范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工作,保证查评质量,电力监管机构应组织符合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工作要求的专家组,将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和专业知识的专家选入专家库。

第九条专家采用推荐方式产生,聘期三年,一般实行一事一聘的动态管理。电力监管机构每3年对专家进行一次全面审核,并做必要的调整和更新。

第十条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 具有高级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二) 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专业经验,熟悉所在电网的安全技术标准;

(三) 工作认真,责任心强;

(四) 有较好的文字和语言表达能力;

(五) 身体健康,适应现场查评工作。

第十一条根据被评价电厂总容量、机组数量、单机容量和设备复杂程度的不同 ,现场查评时间一般为3-4个工作日,专家组成员一般不超过12人。

第十二条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由专家组代表电力监管机构对发电厂进行查评。专家查评时应排除一切主观因素,做到认真、负责、客观、公正,对查评结果的客观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十三条申请进行并网安全性评价的发电厂,应明确负责并网安全性评价的领导和管理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工作人员,做好查评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和查评期间的配合工作,以及为专家工作提供适当的办公条件。

第三章 安全性评价的申请和组织查评

第十四条发电厂申请进行并网安全性评价前应按照《华中区域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标准》(详见附件一)的内容和要求逐项进行自评,对达不到要求的项目应积极采取措施,进行整改,达到安全性评价的要求。

第十五条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发电厂在发电机组首次并网30日前,向电力监管机构提交新建、扩建和改建基本情况表。内容应包含:并网设备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项目立项、核准等有关审批文件、主设备和主要辅助设备的型号、主要技术参数、工程和验收情况、并网机组调试方案和调试计划、时间安排等(详见附件二)。

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发电厂应在机组整套启动试运行满负荷试验完成后30日内提交并网安全性评价申请书。申请书的内容应包含:电厂的基本情况、主设备和主要辅助设备的型号、主要技术参数、并网有关设备的运行情况和自评报告等(详见附件三)。

已经并网运行的发电厂进行并网安全性评价,由各发电厂根据电力监管机构对本辖区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统一安排时间表中规定的本厂查评时间30日前,按附件三的格式向电力监管机构提交并网安全性评价申请书。

第十六条电力监管机构接到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申请书后,应详细了解申请电厂的情况,对申请书中所填报的内容进行审核。条件基本符合后,根据申请电厂的情况一般在10个工作日内组成专家组,进行安全性评价。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并网安全性评价的,专家组的名单和查评计划安排报电力监管机构审批。

第十七条专家组在正式开展查评工作前,应对被查评电厂和机组情况进行初步了解,在此基础上制定出详细的查评方案,包括查评内容、查评方法、人员分工、时间安排等。并提前将查评工作计划,需要提供的资料清单,需要电厂配合的工作送交被评价电厂准备。

第十八条专家组查评工作,应按专业分别进行评分和撰写专业评价报告,专家组长根据各专业评价报告撰写总评价报告。总评价报告经过专家组全体会议审查通过,专家签字认可。总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包含:查评基本情况、必备条件审查结果、得分情况、主要问题、评价意见、整改项目和建议。

第十九条专家组查评工作结束后,专家组长将查评基本情况、主要问题、评价意见以及需要整改的项目等及时向电力监管机构汇报,并在现场查评工作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报告。

第二十条电力监管机构在收到专家组书面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将并网安全性评价报告和整改意见通知书送交给被评价发电厂、调度该发电厂的电网企业和调度机构。

第二十一条被评价的发电厂在接到安全性评价报告和整改通知书15天内,将整改计划上报电力监管机构,同时抄送有关电网企业,并立即组织进行整改。

对于需要进行整改的发电厂,电力监管机构应在安全性评价后6个月(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发电厂3个月)内负责组织整改工作复查。有关发电厂在整改工作全部完成后应再次向电力监管机构提出并网安全性评价复查申请。

电力监管机构应及时将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复查的结果通知调度该发电厂的电网企业和调度机构。

第四章 评价与考核

第二十二条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由“必备条件”审查和“评分项目”评分两部分内容组成。凡未达到“必备条件”和“评分项目”的发电厂或机组不允许正式并入电网运行,必须经过整改达到“必备条件”和“评分项目”评分的评分标准。

第二十三条“评分项目”是根据安全性评价内容确定影响电网运行的安全因素,以对电网安全运行可能构成潜在威胁的严重程度和影响的大小,按单项得分率考核。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合格标准为:

新建、扩建和改建发电厂或机组大于或等于 75 %

已并网运行发电厂或机组大于或等于 65 %

并网运行达20年及以上的发电厂或机组 大于或等于 60 %

第二十四条根据评价结果的不同,对被评发电厂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满足必备条件,得分率达到第二十三条规定标准的,电力监管机构发给《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报告》,并就存在的不安全因素,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二)满足必备条件,但评分项目未达到第二十三条规定标准的,电力监管机构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发电厂应按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进行整改和申请复评。如果整改后必备条件和评分项目达到第二十三条规定标准,发给《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报告》。

第二十五条经整改,发电厂评分项目仍不符合第二十三条规定标准的,电力监管机构将给予通报批评或依法给予处罚,并再次下发整改通知书,责令改正。

第二十六条经两次整改仍不合格的,电力监管机构将进行通报;情节严重的,建议有关部门取消其并网运行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申请进行并网安全性评价的发电厂,应该缴纳安全性评价费用,用于支付开展安全性评价工作的成本和管理费用。在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统一收费标准制定下发前,电力监管机构将根据当地工资收入水平和该发电厂安全性评价工作量的大小确定应收费用。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与国家及电监会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07年 1月 1日起施行。《华中区域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华中电监安全〔2006〕30号)同时废止

第4篇 发电厂并网用户变电站入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电力投资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证发电厂顺利并网和用户变电站安全入网,逐步建立并网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根据《电力监管条例》、《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办法》、《电网运行规则》、《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华中区域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湖南省发电厂并网及用户变电站入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性评价工作,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三条适用范围

(一) 以35kv电压等级并网发电厂的发电厂根据其同电网联系程度确定(见附件1)。

(二) 以110kv电压等级并入湖南电网及地方电网运行的发电厂(见附件2)。

(三)110kv及以上的入网用户变电站(见附件3)。

(四) 以220kv及以上电压等级并入湖南电网的电厂按《华中区域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执行(见附件4)。

第四条新建和扩(改)建发电厂、用户变电站的安全性评价一般应在试运行结束后60日内完成。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

第五条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华中监管局长沙监管办公室(以下简称长沙电监办)负责领导开展省级及以下调度机构调度的发电厂并网和用户变电站入网的安全性评价工作。长沙电监办供电监管处负责安全性评价工作的日常组织和管理。

第六条省电力行业协会参与组织发电厂和用户变电站的安全性评价相关具体工作。

第七条长沙电监办负责建立安全性评价专家库,选择有丰富实践经验和专业知识的专家入选专家库。

第八条专家采用推荐方式产生,聘期3年,实行动态管理,适时做必要的调整和更新。

第九条入选专家库的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二)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专业经验,熟悉安全性评价标准;

(三)工作认真,责任心强;

(四)身体健康,适应现场查评工作。

第十条根据发电厂和用户变电站具体情况,查评工作时间一般为2-3个工作日,专家组成员不超过8人。

第十一条专家组代表长沙电监办对发电厂、用户变电站进行查评,应“认真、负责、客观、公正”,并对查评结果的客观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被查评单位应明确负责并(入)网安全性评价工作的领导和管理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工作人员,做好查评前的准备工作并配合查评,为专家组工作提供相应的办公条件。

第三章申请与查评

第十三条被查评单位在安全性评价前应组织力量,分别按照《湖南省以35kv电压等级并网的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标准》(附件1)、《湖南省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标准》(附件2)、《湖南省用户变电站入网安全性评价标准》(附件3)和《华中区域发电厂安全性评价标准》(附件4)的内容和要求对照实际情况逐项进行自评整改,达到查评要求,并编写好自评报告。

第十四条新建、扩(改)建发电厂和用户变电站的安全性评价

(一)在首次并网30日前,向长沙电监办提交发电厂和变电站基本情况表(填写内容见附件5)。

(二)在试运行完成后30日内,向长沙电监办提交并(入)网安全性评价申请书(填写内容见附件6)。

(三)已经并网运行的发电厂和用户变电站的并(入)网安全性评价,由长沙电监办统一安排查评。在规定查评时间30日前,按(附件6)格式向长沙电监办提交并(入)网安全性评价申请书。

第十五条长沙电监办接到申请书后,将详细了解申请单位的情况。如条件基本符合,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安排安全性评价的查评工作。

第十六条专家组对被查评单位按专业类别分别进行评分,并编写专业评价报告、总评价报告。总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包含:查评基本情况、必备条件审查结果、得分情况、主要问题、评价意见、整改项目和建议;及时向长沙电监办汇报查评情况;并在查评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长沙电监办提交书面报告。

第十七条长沙电监办在收到专家组书面报告5个工作日内,应将正式评价报告和整改意见下达被查评单位和调度该电厂、用户变电站的电网企业。

第十八条被查评单位在接到安全性评价报告和整改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将整改计划上报长沙电监办,同时抄送查评专家组,并立即组织力量进行整改。

对于整改后须进行复查的被查评单位,整改工作完成后应及时向长沙电监办提出复查申请。长沙电监办应在收到复查申请书后10个工作日内负责组织复查。

第十九条已经并(入)网运行的发电厂和用户变电站,应每五年进行一次安全性评价。在此期间,主设备、重要辅助设备因进行更新改造,设备或系统有较大变化时应及时向长沙电监办报告,长沙电监办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进行安全性评价。

第四章综合评价与考核

第二十条发电厂和用户变电站并(入)网安全性评价由“必备条件”审查和“评分项目”评分两部分内容组成,必备条件中每一项均必须达到,否则为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评分项目”是根据项目内容影响电网运行可能构成潜在威胁的严重程度和大小,按单项得分率考核。并(入)网安全性评价合格标准为:

新建和扩(改)建发电厂、用户变电站 大于或等于75%

已并网运行的发电厂和入网的用户变电站 大于或等于70%

并(入)网运行达15年及以上的发电厂、用户变电站大于或等于60%

第二十二条对被查评单位的考核和处理办法。

(一)满足必备条件,得分率达到第二十一条规定标准为合格,对须要整改的问题,由长沙电监办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被查评单位按整改意见完成后报经长沙电监办确认。

(二)必备条件未达到第二十条规定标准或总评分未达到第二十一条规定标准为不合格,长沙电监办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被查评单位应按第十八条的规定进行整改和申请复查,如果复查后合格按本条第(一)款办理。

(三)必备条件未达到第二十条规定标准或总评分未达到第二十一条规定标准,经过复查仍不合格,长沙电监办依照规定进行罚款处罚后,被查评单位必须按照第十三条要求和附件5的格式重新办理并(入)网安全性评价的申请。

第二十三条对于经过两次安全性评价仍然不合格的企业,长沙电监办给予通报。问题严重的建议有关部门取消其并网运行资格。

第二十四条未按本办法要求申请安全性评价的发电厂和用户变电站,不得进行商业化运营及并入电网运行。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申请进行安全性评价的并(入)网发电厂、用户变电站,应缴纳安全性评价费用,用于支付开展安全性评价工作的成本和管理。在统一标准制定下发前,将根据当地工资收入水平和被查评单位安全性评价工作量的大小确定收取费用。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长沙电监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第5篇 并网核电厂电力生产安全管理办法

1 总 则

1.1 根据国务院授予电力工业部行业安全管理的职能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根据电力行业的有关规程、规范,结合我国电网现状、核电厂的运营体制和核电生产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1.2 制订本规定的目的是通过对核电厂电力安全生产加强行业管理,促进核电厂和电网稳定运行,保障企业和社会效益。同时加强对“电力生产安全管理控制事件”(以下简称“控制事件”)的调查分析,为总结经验教训,研究核电厂事故规律,提高规划、设计、施工安装、调试、运行和检修水平以及设备制造质量的可靠性提供依据。

1.3 核电厂全体职工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核电厂要坚持确保核安全、电厂安全、电网安全、人身安全的原则,保证电力安全生产。

1.4 核电厂必须服从电网统一调度。

1.5 本规定适用于并入电网运行的核电厂及相关电网。

2 电力生产安全管理

2.1 核电厂是核电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核电厂必须依法制订和完善管理核电厂电力安全生产的实施细则;核电厂全体职工必须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遵章指挥,遵章操作。

2.2 核电厂及其管理部门要明确负责电力生产安全管理工作的机构并有专人和网或省电力公司的安监机构进行联系,密切合作。电力部有关安全工作的文件要发至核电厂,电力行业有关的重大安全活动、专业会议、技术交流会议应通知核电厂派员参加。

2.3 并网核电厂及网或省电力公司要采取措施,确保电网及核电厂的安全。核电厂常规部分的技术问题分析、电力生产安全管理控制事件的统计、可靠性管理统计等均要纳入网或省电力管理部门的分析统计之内,以利于总结经验,提高运行水平。

2.4 核电厂应按调度规定时间报送负荷曲线,并确保带某一稳定负荷(即核电机组在安全范围内的某一稳定负荷)。当发生危及电网及地区供电安全的情况时,核电厂应执行调度命令,及时采取措施,保证电网的安全稳定。

2.5 当核电机组不能维持稳定负荷运行时,要严格执行最低安全技术出力的规定(由核电厂根据有关规定和保证安全的实际需要确定的最低运行负荷值报电力工业部及网或省电力公司备案);当最低安全负荷都不能维持时,要及时通知电网调度并做到安全停堆、停机。

2.6 核电厂要向电网调度部门报送检修计划,待批准后执行(涉及核安全及突发事故除外);核电厂对设备、系统进行有可能发生突然停机、停堆及其他影响电网稳定的试验、校验前,必须做好严格的安全措施,经核电厂技术主管审查批准,并提前向电网调度申请,待调度批复后进行;批复试验时间必须在核安全规定的允许范围内。核电厂要把试验允许时间范围预先告知调度。

2.7 电网调度在编制月度发电计划时,应满足核电厂完成国家下达或协议规定的发电量的运行条件;核电机组一般不参与日峰谷调峰;特殊需要的日调峰,电网调度要预先通知核电厂(紧急事故除外)。

2.8 核电厂与电网调度部门应按调度规定建立工作联系制度。

2.9 核电厂与电网订立上网协议及供电合同时,应有保证电力安全生产的条款。

3 电力生产安全管理控制事件

核电厂在加强核安全管理的同时,必须加强对下列“控制事件”的控制和管理:

3.1 人身死亡1人或重伤3人以上。

3.2 核电机组非计划、强迫停运。

3.3 核电机组异常运行引起了全厂有功出力降低,比电网规定的有功负荷曲线值低10%以上,并且延续时间超过1小时。

3.4 核电厂的主汽轮机、发电机、主变压器及开关站严重损坏,30天内不能修复或修复后达不到原出力和安全水平。

3.5 其它电力部认定必须上报的事件。

4 控制事件调查

4.1 发生控制事件应进行认真、实事求是、科学的调查分析,要做到事件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件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对重复发生的事件应检查“安全责任制”的落实差距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防止再发生。

4.2 控制事件由核电厂及其管理部门负责进行调查,同时应邀请所在网或省电力公司安监机构派员参加。

4.3 主要由于核电厂原因停堆、停机而造成电网失稳定事故时,电网管理部门进行事故分析时应邀请核电厂及其管理部门派员参加。

5 统计报告

5.1 发生控制事件3.1,3.2时,应在24小时内用电话或电报、传真向网或省电力管理部门报告;网或省电力管理部门应立即向电力部转报;其余控制事件可缓报。

5.2 核电厂发生3.1,3.2控制事件时,应参照“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的规定向网或省电力管理部门及电力部提供详细的事件调查报告书。

5.3 核电厂电力生产统计年报表要抄送所在网或省电力管理部门。

5.4 事件报告、报表应及时、准确、完整。

6 控制事件处理

电力工业部对核电厂发生重大人身伤亡事故及频繁、重复发生的控制事件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6.1 当发生一次死亡3人(或死亡和重伤10人)以上重大事故时,在电力系统内发通报批评核电厂安全第一责任人;核电厂有关责任人的处理由核电厂管理部门制定具体办法。

6.2 当发生核电厂“人员责任”造成设备严重损坏及一年内连续发生同一原因的控制事件,在电力系统内通报。

6.3 有关网、省电力公司安监机构应设专人对核电厂控制事件进行跟踪分析,对其中存在的安全管理方面的问题及时向核电厂提出指导意见和改进建议并报电力部备查。

6.4 核电厂所在网或省电力管理部门每年至少一次检查核电厂电力安全生产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其落实情况,控制事件的处理和采取的安全措施等情况。

制订《并网核电厂电力生产安全管理规定》的几点说明

一、制订《规定》的必要性

秦山核电厂、大亚湾核电厂并网运营已两年以上,取得了好的成绩,也发现一些问题。由于我国现行的核电管理体制,核电厂不直属电网(电力)公司,国家核安全局只管核安全和核安全相关事件。核电厂常规事件还没有安全管理规定。根据以上情况,我部在加强电网调度管理和电网安全管理的同时,必须制订电力行业对并网核电厂电力生产安全管理规定,以利于电网和核电厂安全稳定运行。

二、加强电力行业对并网核电厂电力生产安全管理的目的

根本目的是促进核电厂和电网的稳定运行,保障电网企业和核电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尤其是在有的电网还比较薄弱的情况下,百万千瓦级核电机组的强迫停运对电网调度和电网安全都十分不利;加强对核电厂的行业安全监督管理,有利于促进核电厂加强核电生产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关于对核电厂电力生产安全管理的要求

《规定》依据国家安全工作“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的十六字原则,明确了核电厂是核电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者,因此必须按《电力法》建立、健全电力安全生产责任制。目前两个运营核电厂都由其上级公司直接管理,其核安全归口国家核安全局管;因此核电厂及其管理部门必须依据电力部及国家核安全局有关电力生产及核电厂核安全的有关法规,制定实现核电安全生产的实施细则;设备的技术管理和质量管理不能替代核电生产的安全管理;核电厂必须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岗位安全职责”,确保核安全、电厂安全、电网安全、人身安全。

四、关于核电机组带稳定负荷的说明

带稳定负荷,即带电网中的基本负荷。核电机组的一般要求是从安全考虑必须带稳定负荷;核电机组带某一稳定负荷要在完成发电量计划内服从电网根据季节、月份及周所作的生产计划统一调度。

五、关于核电机组调峰问题

根据核电机组的特点,为了核电机组的安全,核电机组一般不参与日峰谷调峰;因此电网调度在执行生产计划时,对核电机组不能列入日峰谷调峰计划;特殊需要的日调峰,包括节日调峰时,必须预先通知核电厂(紧急事故除外)。

六、关于核电机组异常运行的说明

核电机组由于设备本身的异常不能维持某一稳定负荷运行的状态叫异常运行;如果异常运行造成降低全厂出力10%以上长达1小时不能恢复计划出力稳定运行,称一次控制事件,这是电网保持稳定运行的要求。

七、关于上网协议应有保证电力安全生产条款的说明

《电力法》规定,因电力运行事故给用户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电力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在订核电厂上网协议时,电网和电厂双方必须就保证核电厂电力安全生产及发生事件造成的赔偿责任有明确的条文规定。

第6篇 发电厂并网及用户变电站入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电力投资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证发电厂顺利并网和用户变电站安全入网,逐步建立并网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根据《电力监管条例》、《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办法》、《电网运行规则》、《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华中区域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湖南省发电厂并网及用户变电站入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性评价工作,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三条适用范围

(一) 以35kv电压等级并网发电厂的发电厂根据其同电网联系程度确定(见附件1)。

(二) 以110kv电压等级并入湖南电网及地方电网运行的发电厂(见附件2)。

(三)110kv及以上的入网用户变电站(见附件3)。

(四) 以220kv及以上电压等级并入湖南电网的电厂按《华中区域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执行(见附件4)。

第四条新建和扩(改)建发电厂、用户变电站的安全性评价一般应在试运行结束后60日内完成。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

第五条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华中监管局长沙监管办公室(以下简称长沙电监办)负责领导开展省级及以下调度机构调度的发电厂并网和用户变电站入网的安全性评价工作。长沙电监办供电监管处负责安全性评价工作的日常组织和管理。

第六条省电力行业协会参与组织发电厂和用户变电站的安全性评价相关具体工作。

第七条长沙电监办负责建立安全性评价专家库,选择有丰富实践经验和专业知识的专家入选专家库。

第八条专家采用推荐方式产生,聘期3年,实行动态管理,适时做必要的调整和更新。

第九条入选专家库的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二)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专业经验,熟悉安全性评价标准;

(三)工作认真,责任心强;

(四)身体健康,适应现场查评工作。

第十条根据发电厂和用户变电站具体情况,查评工作时间一般为2-3个工作日,专家组成员不超过8人。

第十一条专家组代表长沙电监办对发电厂、用户变电站进行查评,应“认真、负责、客观、公正”,并对查评结果的客观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被查评单位应明确负责并(入)网安全性评价工作的领导和管理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工作人员,做好查评前的准备工作并配合查评,为专家组工作提供相应的办公条件。

第三章申请与查评

第十三条被查评单位在安全性评价前应组织力量,分别按照《湖南省以35kv电压等级并网的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标准》(附件1)、《湖南省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标准》(附件2)、《湖南省用户变电站入网安全性评价标准》(附件3)和《华中区域发电厂安全性评价标准》(附件4)的内容和要求对照实际情况逐项进行自评整改,达到查评要求,并编写好自评报告。

第十四条新建、扩(改)建发电厂和用户变电站的安全性评价

(一)在首次并网30日前,向长沙电监办提交发电厂和变电站基本情况表(填写内容见附件5)。

(二)在试运行完成后30日内,向长沙电监办提交并(入)网安全性评价申请书(填写内容见附件6)。

(三)已经并网运行的发电厂和用户变电站的并(入)网安全性评价,由长沙电监办统一安排查评。在规定查评时间30日前,按(附件6)格式向长沙电监办提交并(入)网安全性评价申请书。

第十五条长沙电监办接到申请书后,将详细了解申请单位的情况。如条件基本符合,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安排安全性评价的查评工作。

第十六条专家组对被查评单位按专业类别分别进行评分,并编写专业评价报告、总评价报告。总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包含:查评基本情况、必备条件审查结果、得分情况、主要问题、评价意见、整改项目和建议;及时向长沙电监办汇报查评情况;并在查评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长沙电监办提交书面报告。

第十七条长沙电监办在收到专家组书面报告5个工作日内,应将正式评价报告和整改意见下达被查评单位和调度该电厂、用户变电站的电网企业。

第十八条被查评单位在接到安全性评价报告和整改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将整改计划上报长沙电监办,同时抄送查评专家组,并立即组织力量进行整改。

对于整改后须进行复查的被查评单位,整改工作完成后应及时向长沙电监办提出复查申请。长沙电监办应在收到复查申请书后10个工作日内负责组织复查。

第十九条已经并(入)网运行的发电厂和用户变电站,应每五年进行一次安全性评价。在此期间,主设备、重要辅助设备因进行更新改造,设备或系统有较大变化时应及时向长沙电监办报告,长沙电监办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进行安全性评价。

第四章综合评价与考核

第二十条发电厂和用户变电站并(入)网安全性评价由“必备条件”审查和“评分项目”评分两部分内容组成,必备条件中每一项均必须达到,否则为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评分项目”是根据项目内容影响电网运行可能构成潜在威胁的严重程度和大小,按单项得分率考核。并(入)网安全性评价合格标准为:

新建和扩(改)建发电厂、用户变电站 大于或等于75%

已并网运行的发电厂和入网的用户变电站 大于或等于70%

并(入)网运行达15年及以上的发电厂、用户变电站大于或等于60%

第二十二条对被查评单位的考核和处理办法。

(一)满足必备条件,得分率达到第二十一条规定标准为合格,对须要整改的问题,由长沙电监办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被查评单位按整改意见完成后报经长沙电监办确认。

(二)必备条件未达到第二十条规定标准或总评分未达到第二十一条规定标准为不合格,长沙电监办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被查评单位应按第十八条的规定进行整改和申请复查,如果复查后合格按本条第(一)款办理。

(三)必备条件未达到第二十条规定标准或总评分未达到第二十一条规定标准,经过复查仍不合格,长沙电监办依照规定进行罚款处罚后,被查评单位必须按照第十三条要求和附件5的格式重新办理并(入)网安全性评价的申请。

第二十三条对于经过两次安全性评价仍然不合格的企业,长沙电监办给予通报。问题严重的建议有关部门取消其并网运行资格。

第二十四条未按本办法要求申请安全性评价的发电厂和用户变电站,不得进行商业化运营及并入电网运行。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申请进行安全性评价的并(入)网发电厂、用户变电站,应缴纳安全性评价费用,用于支付开展安全性评价工作的成本和管理。在统一标准制定下发前,将根据当地工资收入水平和被查评单位安全性评价工作量的大小确定收取费用。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长沙电监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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