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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造工程管理办法14篇

发布时间:2023-02-20 热度:30

改造工程管理办法

第1篇 农村电网和县城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办法

1 总则

1.1 为了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提高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南方电网公司)农村电网和县城电网建设与改造安全施工管理水平,保障施工人员在工程施工中的安全,保证电网安全可靠供电,结合农村电网和县城电网建设与改造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依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和南方电网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安全生产监督规定》、《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等有关标准、规程、规定,以及公司安全生产一号令的精神,结合农村电网和县城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的具体情况而制定。

1.3 本办法适用于南方电网公司系统农村电网和县城电网建设与改造所涉及的有关工程。凡是参与农村电网和县城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应严格执行国家、电力行业、南方电网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规定和本办法。

1.4 各子公司必须按照“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做到安全工作与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生产工作同时进行,使施工安全工作逐渐达到制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

1.5 负责农村电网和县城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建设的项目单位(包括各级建设项目委托管理单位,下同)应实行以行政正职为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树立“安全施工,人人有责”的观念。

1.6 安全施工应实行科学管理。通过不断完善安全设施,强化安全教育,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技术素质,逐步做到对事故进行科学预测,并积极采取防范措施,对事故加以预防。

2 管理机构

2.1 农村电网和县城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安全施工实行分级管理。南方电网公司为系统农村电网和县城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施工安全归口管理单位。各子公司作为项目法人单位,负责工作范围内的农村电网和县城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的安全施工管理,并负责指导各级建设项目委托管理单位(地级市和县级供电企业)的安全施工管理工作。

2.2 农村电网和县城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要成立以各建设项目单位为主、参建单位参加的安全生产委员会,执行相关的安全工作任务。

2.3 建设项目单位要确定承担农村电网和县城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安全监察职能的机构或部门(以下简称安监职能部门)。在农村电网和县城电网建设与改造期间,各单位的三级安全网(企业、站队(工区)、班组(站所))可适当增加具有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临时安监员。

3 责任制

3.1 南方电网公司:

3.1.1 制定农村电网和县城电网建设与改造安全施工管理制度、办法。

3.1.2 监督、检查各建设项目单位的安全施工管理工作。

3.2 建设项目单位:

3.2.1 认真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定,并负责组织贯彻落实。

3.2.2 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和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建立本单位农村电网和县城电网建设与改造施工安全管理的各项管理制度、安全事故统计及上报制度,制定反事故技术措施和安全劳动保护措施,并定期进行施工安全工作考核。

3.2.3 深入施工单位和施工现场,监督、检查和指导安全工作;及时解决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对因施工单位安全管理失控,导致施工安全没有保证及存在质量问题时,有权责令停工整顿,限期整改。

3.2.4 审批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所制定的组织、技术和安全措施方案。

3.2.5 加强与项目所在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联系;取得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安全工作的支持。

3.2.6 在招标文件中或确定施工承包单位时,对安全技术管理制度、施工资质和安全施工提出明确要求,并审查施工、勘测设计单位的安全资质等级;确保符合建设项目的要求。

3.2.7 要求施工单位有符合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规定的安全施工基础条件,要求和协助施工单位按基建程序和施工程序施工。协调解决各施工单位在交叉作业中存在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问题。

3.2.8 参加施工单位对所发生死亡、群伤或其他影响较大的事故的调查分析,吸取事故教训,督促改进安全施工管理工作。

3.3 监理单位:

工程监理单位在工程监理工作中,要把对施工安全的监理作为与对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和工程投资控制监理同等重要的工作来考虑。

3.3.1 在编制工程监理大纲、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时,要针对不同工程的特点和技术要求,制定具体的监理内容、监理措施和监理办法。

3.3.2 在工程监理时,要在监理记录中反映对施工安全的监理内容。对于监理中发现的施工单位制定的安全措施不符合现场安全要求,或施工人员存在不符合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的行为,以及电力设备存在的不能满足电力建设与安全运行的问题,有权提出监理意见,予以纠正,并及时向建设项目单位和施工单位通报。

3.4 设计单位:

3.4.1 设计单位应把“安全第一”的思想贯穿于设计工作的全过程;从方案制定到设备选型等方面,都要尽可能为安全施工创造条件。

3.4.2 工程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或电力行业的有关标准。并满足反事故技术的要求,保证工程投产后的安全生产要求。

3.5 施工单位:

3.5.1 在承建农村电网和县城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时,必须与建设项目单位签定安全协议,明确双方安全责任,承担承建范围内的全部安全生产责任。

3.5.2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以及上级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法规、行业规程和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

3.5.3 建立健全适应农村电网和县城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施工的安全保证和安全监督体系,设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落实好安全生产责任制。

3.5.4 要设置现场安全专职或兼职人员,监督本单位作业人员施工的全过程。派驻现场的工作负责人、工作监护人、工程技术人员应通过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2篇 学院维修服务中心维修改造工程管理办法

学院维修服务中心维修改造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维修改造工程管理,规范工程的立项、审批、招标、施工、验收、审计、结算等程序,提高工程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维修改造工程包括学校各类公用房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的维修改造,以及校园道路、桥梁、围墙、水电、管网、通讯、绿化环境等的维修改造。

第三条 后勤管理处是学校维修改造工程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全校维修改造工程的统一管理。

第二章 项目的立项与审批

第四条 学校每年9月底前接受下年度维修改造工程计划申报。申报时,相关部门(单位)应填写《z文理学院维修改造工程申报表》,并统一报后勤管理处。属公共性质的维修改造工程由后勤管理处编制维修改造计划。未列入计划的维修改造项目原则上不予立项。

第五条 根据归口管理原则,实验室维修改造项目由实验室管理部门审核,教室维修改造项目由教务处审核,安保消防设施维修改造项目由保卫处审核,其余项目由后勤管理处审核。学校根据申报项目的重要性、可行性及经费预算等情况,统筹确定维修改造工程年度计划。

第六条 后勤管理处根据年度计划,负责编制工程概算,经计划财务处初审、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报z市财政局批准实施。

第七条 未列入年度计划又确需维修改造的项目,申请单位须填写《z文理学院维修改造工程申报表》,由归口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后勤管理处审核,经学校批准后实施。因不可抗力或突发事件造成的维修改造工程,经后勤管理处集体研究并报分管校领导同意,可进行应急抢修处置。

第三章 施工单位的确定

第八条 根据学校规定,造价预算在5万元(含)以上的维修改造工程,需通过招标择优选择施工单位。其中,达到z市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工程项目,在z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招标;未达到z市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工程项目,在学校招投标平台组织招标。

第九条 造价预算在5万元以下的维修改造工程,每年先通过招标择优确定若干家入围施工单位。然后,根据每项工程的技术难度和缓急情况,以议标的方式在入围单位中确定施工单位。应急抢修的处置,经后勤管理处集体研究,可直接向符合条件的施工单位下达工程项目任务书。

第四章 项目的实施与管理

第十条 维修改造项目施工单位一经确定,由后勤管理处与其签订工程合同。

第十一条 后勤管理处按照维修改造工程合同的要求,依照国家有关工程检验标准及施工规范,严格进行施工监督管理,督促施工单位保质、保量完成施工任务。大型工程可委托专业监理公司监理,使用单位也可派代表参与监督。

第十二条 后勤管理处应加强对工程项目的过程管理,做好工程隐蔽部位、土石方工程、拆除工程等环节的验收签字工作。工程施工中一般不对施工设计或要求进行变更。如确需变更,经论证后填写《z文理学院维修改造工程变更联系单》,说明变更理由,并根据学校有关规定,逐级审批后实施。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按学校水电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据实缴纳工程用水、用电费用。

第十四条 工程竣工后,后勤管理处负责组织施工单位、使用单位、审计处及相关专业人员进行工程验收,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整改验收中提出的问题。验收合格后,移交使用部门使用与管理。对施工质量不合格的工程,做到不验收、不结算、不交付使用。采用监理制的工程项目,工程验收还需由工程监理单位盖章确认。维修改造工程的质量保修期一般应为一年以上。

第十五条 后勤管理处负责收集维修改造工程的相关资料,并在工程竣工验收与决算后,整理并归档。

第五章 经费管理与结算审计

第十六条 维修改造经费主要用于工程项目的咨询、设计、预算编制、招标代理、施工和监理等支出,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在30天内(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将工程决算书和竣工相关资料送达后勤管理处。经后勤管理处审核确认后,送审计处审计。工程按照施工合同进行结算,按审计处出具的工程审定价结算经费。实际结算费用不得超出经费预算,超过项目经费预算的部分不予支付。

第十八条 维修改造工程一般不预付工程款。工程质量保修金不得低于工程总造价的5%。工程保修期满后,由后勤管理处负责组织现场复验并征求使用部门意见,确认不存在质量问题并签字认可后,退回工程质量保修金。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元培学院、附属医院、资产经营公司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维修改造工程管理实施细则,报学校后勤管理处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经2022年第11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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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 机场4d改造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黄山机场4d改造项目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与管理,保障人身及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黄山机场4d改造项目工程建设单位、各参建单位(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设备供应等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各单位必须遵守有关工程安全的法律、法规,在各自的管理职责范围内对黄山机场4d改造项目工程的安全生产负责,施工单位对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第四条黄山机场4d改造项目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和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五条黄山机场4d改造项目工程以“无重大影响安全运行事故,无重大空防安全事故,无重大安全施工事故,无重大人员伤亡事故”为安全目标,各单位根据总目标细化制定自身安全目标,在工作中实行自我控制。

第六条黄山机场4d改造项目工程建设接受相关安全施工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本工程建设单位为安徽民航机场集团有限公司黄山机场分公司,工程建设期间成立4d改造工程领导小组,分公司总经理为组长,分公司相关领导为副组长,分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安全生产领导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安全生产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全办”),安全办日常工作由工程组牵头负责。

第八条领导小组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及时传达上级关于安全生产的文件、会议、批示精神

(二)督促指导各参建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监督管理的网络和保障体系

(三)制定安全生产目标

(四)推广施工安全管理先进经验

(五)做好安全生产的宣传工作

(六)协调并监督各参建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七)配合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八)组织对整个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情况的综合检查

(九)负责向上级和有关方面报告整个工程安全施工情况。

第九条监理机构应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监理人员,负责日常安全生产的监理工作。

第十条施工单位各项目部应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领导本标段安全生产工作。各项目部应设置专门机构和专职安全人员,处理安全生产日常事务。

第三章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对黄山机场4d改造项目工程建设总体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建立各参建单位安全责任人档案。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招标时应把施工单位以往的安全生产业绩作为其资格预审能否通过的重要条件和评标时�量其企业管理水平高低的重要因素。同时招标文件中应明确要求施工单位在报价时列支安全生产专项费用。施工单位中标后,建设单位应与其签订安全生产合同。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根据本项目的特点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以及与参建单位签订合同的要求对从业单位的安全行为加强管理。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使工程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实行“三同时”,即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监督指导各参建单位建立健全安全保障体系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定期和不定期组织检查。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提供与工程相关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和邮电通讯等地下管线资料。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违反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操作规程的规定进行设计、施工及监理。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应监督施工单位使用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二十条工程所在区域地质灾害严重或工程建设活动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单位编制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并按有关规定报相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制订针对项目特点的安全保障措施及应急救援预案。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制定应急预案,建立紧急情况下相邻标段相互支援制度,配备单个标段没有而整个项目需要的应急救援设备,配合施工单位的事故救援工作。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对施工单位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例会。

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对本单位职工和各从业单位有关人员进行日常安全生产教育。

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应根据相关规定,接受上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应研究制定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和安全考核评比细则,并根据考评细则进行考评的奖惩。

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加强安全生产的宣传力度,推动整个工程安全文化的建设。

第四章勘察、设计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二十八条勘察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进行勘察,加强对现场踏勘、勘察纲要编制、原始资料收集和成果资料审核等环节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勘察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供全面、准确的地质勘察报告和相关资料。工程所在区域地质灾害严重或工程建设活动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勘察单位应对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提出建议。

第三十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勘察成果进行设计,保证工程结构的安全。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设置必要的安全设施。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工程所在区域地质灾害严重或工程建设活动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设计单位应按建设单位的要求、勘察单位的建议,详细编制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第三十一条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通过的设计文件向建设、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做出详细说明。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发现工程设计不能满足施工作业安全条件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提出,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程序通知设计单位,设计单位应当及时进行研究,并出具相应修改方案或变更设计图纸。

第五章监理机构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三十二条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对所监理标段范围的安全生产负全面全过程的检查、监督、监控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监理单位应根据所监理工程的规模配备满足安全监理工作需要的具备相应资格的专职安全监理工程师。

第三十四条监理机构应落实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的安全管理规定、要求,及时传递安全生产信息,督促承包人建立并落实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保护措施和防险抢险预案。

第三十五条监理机构应根据所监理工程的特点,编制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监理机构应对施工单位上报的施工组织设计安全生产技术措施、临时工程方案进行审核,对施工单位提供的计算书进行复核。

第三十七条监理机构应通过安全技术旁站、日常巡查、不定期的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不安全现象和隐患。对施工单位未及时整改的,监理机构有权责令承包人停工整顿,并向建设单位和安全生产监督部门报告。

第三十八条监理机构应对施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及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施工安全措施等情况进行监理。

第三十九条监理机构应加强对大型临时设施的质量和安全监理力度,质量安全监理应覆盖临时设施的材料采购、加工、安装、调试、使用、拆除等各阶段,确保临时设施的运行安全。

第四十条监理机构应当对施工单位的设备安全性能进行监控,做好设备进场、安装、验收、使用、拆除等各阶段的安全监理工作。

第四十一条监理机构应督促施工单位认真编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检查预案中的组织措施到位情况,并积极配合施工单位的事故救援处理工作。

第四十二条监理机构应根据安全监理细则,对所监理项目的安全生产实行全面、全过程的动态管理,由安全监理填写《安全监理日志》。

第六章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四十三条施工单位对其标段安全生产负主体责任,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直接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具体的领导责任;项目经理是项目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项目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第四十四条施工企业应具有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项目总工应具备省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b类证件,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备省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c类证件。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四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制定应覆盖项目部各职能部门和从项目经理到一线工人的各级人员。

第四十六条施工单位及其项目部应设置安全专职管理部门,赋予安全部门足够的管理权限,并应按照黄山机场4d改造项目工程建设实际要求配备专职安全员,不涉及工程安全评估的标段,按照至少每5000万合同额配备一名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员(请工程组定),同时每个班组应配备1-2名兼职安全员。

第四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自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第四十八条施工单位应遵守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考核制度,并配合建设单位根据安全考核评比细则进行的考核评比工作。

第四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技术资料建立档案,并确定专人管理;安全技术资料应当真实、完整、齐全。

第五十条各标段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由本标段的施工单位负责。

工程施工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负责;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总承包单位须单独与分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合同,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承担监督和连带责任。

施工单位应与为其提供劳务协作单位人员签订安全生产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履行各自权利及义务。

第五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安全教育对象应包括:新员工、转场工人、变换工种工人、从事特殊作业工人、各级管理人员和外协单位管理人员等。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至少每半年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留有专门的培训记录,教育培训情况应当记入个人业绩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

第五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交底制度,项目管理人员或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在工程开工前或工序转换前向一线作业班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措施和操作规范交底,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被交底人要签字确认。

第五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和相应的检查标准,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巡查,并对违反施工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的行为及时制止或者纠正;对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第五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制订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建立奖惩台帐,促进施工人员遵章守纪进行施工。

第五十五条在项目开工前,施工单位应根据有关规定做好保障安全生产的准备工作,并按要求将本项目安全生产的有关材料上报建设单位。项目交工前,施工单位应将施工现场安全状况的综合分析报告和管理资料报送建设单位。

第五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组织施工,根据工程项目特点制定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或方案,施工单位安全和技术部门应认真审核有关安全技术措施和方案。

施工单位在整个工程开工和分部分项工程开工前应制订相应安全保障措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当编制专项保障施工安全方案,安全保障措施或方案应列出危险源清单、主要控制点和实施要点并独立成篇报监理机构审批。

第五十七条施工单位应编制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及设备,并定期进行演练。应急救援组织体系、通讯联络方式应在现场醒目位置公布。

第五十八条施工单位的作业现场和生活区平面布置应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标准,要有安全可靠的围栏,有醒目的安全警告标志牌、安全标语,主要的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管理网络图、安全生产管理目标牌、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等要悬挂在醒目处。

第五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生产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做好现场的安全防护。

第六十条施工单位对与工程相关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和邮电通讯等地下管线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

第六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建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生产责任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消防设施;在容易发生火灾的部位进行施工或者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器材的,应当采取特殊的消防安全措施。

第六十二条对于从事高空作业的施工单位,应严格遵守《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施工,防止高处坠落事故的发生。

第六十三条施工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中的有关要求,编制临时用电方案,保证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

第六十四条对用于施工的机械设备及安全防护用具,施工单位应当在进入施工现场前对其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有关法定单位的检验检测合格证明进行查验,将有关证书上报监理机构审查,并在设备的醒目处明示。

第六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加强施工设备的安全管理,严格遵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建筑机械施工安全技术规程》的有关要求。施工单位应定期对机械设备及安全防护用具等进行维修保养,保障其完好、有效,并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同时,施工单位还应在使用中对各类机械设备及安全防护用具进行定期自检或委托有关法定单位进行检验检测;检查不合格的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进行报废的,不得使用。

第六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建立详细的施工机械、设备管理台帐,对其合法使用证明、施工用途及时段、维护保养记录及相配套的作业人员上岗证件进行详细记录。

第六十七条施工单位对其大型临时工程和专用特种机械的设计应委托由建设单位认可的具备相应资质的独立第三方进行审核,并派驻专门人员对部分定制设备进行全程监造。

第六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接受政府安全监督机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的监督检查。对于检查单位下达的整改意见通知,施工单位要立即予以整改。对于因施工单位严重违章操作、被责令停工的,施工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工作,发生的损失自负。对于因此而造成工期延误的,施工单位还要按照合同规定向建设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六十九条施工现场发生安全事故时,施工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保护事故现场,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并按照相关规定,向相关部门报告,并积极配合事故的调查工作。

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护现场重要痕迹、物证,有条件的应当拍照或录像。

第七章附则

第七十条本办法由安全组负责解释。

第七十一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4篇 学校后勤维修改造工程管理办法

学校后勤维修改造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后勤维修工程管理,规范工程立项、设计、招标、施工、竣工验收及工程结算工作,保证工程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学校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后勤处管理的各类维修改造专项资金的工程项目,涉及房屋、道路、水、电、暖维修、绿化改造等工作内容。

第三条 后勤处是负责组织实施学校后勤维修改造工程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全校后勤维修改造工程的立项申报、规划设计、工程招标、施工管理、竣工验收、结算资料收集、编制,报审及归档等工作,对校内所有后勤维修改造工程负全责。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四条 项目立项程序及要求

1.校内有关单位根据本单位发展规划和近期目标,从工作实际需要出发,将目前由其使用或管理的各项设施存在的问题于当年9月底以前以书面报告形式报后勤处,作为下一年度申报项目的依据。要求报告写明现状、存在的问题、改造要求及改造预期目标;

2.后勤处接到报告后,负责组织人员进行实地调研,听取使用单位意见,确定项目改造范围、改造内容、经费预算及论证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根据论证结果,区分轻重缓急情况,申报学校立项。后勤处严格按照学校批准的项目实施,未批准项目不得执行。

第五条 以下特殊情况可边施工边上报后勤处:

1.临时性的紧急工程;

2.校区内突发的抢修工程(如水管爆裂、电缆抢修等)。

第六条 零星维修和专项维修工程

1.零星维修工程是指学校每年有计划的、保证教学、科研正常运行,造价在3000元以内物业日常维修维护项目(如更换水龙头、修补门窗、更换玻璃、更换灯管等);

2.专项维修工程是指学校行政办公用房、教学科研用房、学生宿舍的维修改造以及学校园林环境建设,道路、路灯、上下水、消防设施的改造,造价在3000元以上的维修项目。

第七条 专项维修的各类维修项目,均应办理申报、审批、立项手续,对未经学校批准而擅自施工的,审计部门不予审计,财务部门不予结算。

第三章 立项工程资金管理

第八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1.公用房屋的维修改造、水电暖等基础设施的改造与扩建、环保设施改造与建设、道路大修与改造、环境绿化改造与建设、学生宿舍维修与改造、各类生活服务设施的维修与改造等经费支出;

2.工程设计费、监理费;

3.为完成维修改造工程需要支付的其他不可预见费。

第九条 必须严格控制立项工程的工程预算。决算一般应控制在10%的变化范围之内。如有经费缺口,须经主管财务副校长和主管后勤副校长签字同意后,方可予以追加。

第四章 工程招投标

第十条 工程招投标项目确定

1.根据学校维修改造项目实际情况,确定经费预算在3000元以内由用户向后勤集团或物业管理部门直接申报维修。后勤处负责对校内物业管理服务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确保物业管理维护维修工作正常进行。

2.经学校批准,列入年度维修计划且经费预算在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维修项目,由后勤处通过议标方式确定施工单位及工程结算方式,并负责竣工验收和工程结算。

3.经学校批准,列入年度维修计划且经费预算在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维修项目,由后勤处会同校审计室组织施工单位进行议标,共同确定施工单位及工程结算方式。后勤处负责签订施工合同并组织施工,审计室负责工程结算审计。

4.经学校批准,列入年度维修计划且经费预算在10万元以上的维修项目,由后勤处负责成立多部门共同参与的招标工作小组,并报学校招标领导小组批复后进行公开招标。根据招标结果,由后勤处负责签订施工合同并组织施工,审计室负责工程结算审计。

5.涉及水、电、暖、气等特殊工程,由天然气公司、供电局、自来水公司等单位垄断经营的项目,需要议标的由后勤处写出报告,由学校主管副校长批准后组织议标。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十二条 工程招投标程序

1.项目申报单位填写项目申报书,注明项目概况及经费来源情况,报后勤处审批;

2.后勤处负责编制招标文件、拟定招标工作小组成员名单,报校招标领导小组审批;

3.后勤处负责发出招标公告或邀请投标书,并同时在校园网发布招标公告,且投标报名与截止之日不少于7个工作日;

4.后勤处向经审查合格的投标单位发放招标文件、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5.后勤处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并对招标文件、设计图纸等技术资料进行答疑;

6.校审计室负责编制及审定标底;

7.后勤处组织召开开标会议、组织评标、确定中标单位。

第五章 合同管理

第十三条 凡立项工程项目,属改造工程的应签订施工合同,属材料采购的应签订产品购销合同。

第十四条 施工合同与产品购销合同可采用国家规定的标准合同,也可根据学校实际情况,结合标准合同拟定自制合同。

第十五条 合同中未尽事宜,需要明确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后,可签订补充合同。

第十六条 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乙方投标时的承诺、图纸答疑纪要、工程例会纪要、变更签证单等与工程相关的文件均作为合同的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 施工合同作为工程质量管理、工程进度管理、造价审核、工程竣工验收与结算的依据;产品供销合同作为产品质量管理、供货期管理、产品价格确认、交货验收及结算的依据。

第十八条 合同经校审计部门审核签字盖章后生效,无审计部门签字盖章的合同视为无效合同。

第六章 施工管理

第十九条 需要委托社会监理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在具体项目负责人的监督管理下,依据施工图纸、施工合同、国家施工及验收规范对工程进行现场监理。具体项目负责人应监督好监理人员,并全面负责分管的项目。

第二十条 工程变更签证单需有监理人员(委托监理的项目)、具体项目负责人签字备案,作为结算依据。凡涉及变更项目单笔费用在3000元以上者,须经后勤处主管领导签字方可生效。

第二十一条 施工所用原材料、设备需经监理人员与具体项目负责人进行质量认证后,方可进场使用。

第二十二条 为确保工程质量,在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向后勤处

(监理单位)提交具体的施工组织设计,包括施工方案、工艺说明、施工进度计划、质量关键控制点等资料,以便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第二十三条 施工过程中的隐蔽工程,施工单位应及时通知监理与具体项目负责人现场检查并签字备案。未经检查验收的隐蔽工程项目,结算时一律不予认可。

第二十四条 工程款支付原则

1.合同签订完毕,材料设备进场后,支付合同价30%;

2.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支付合同价40%;

3.工程审计完毕,支付至工程审定造价95%,留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经检查无质量问题,质保金一次付清。

第二十五条 履约保证金支付原则

1.工程预算造价在50万元以上的项目,签订合同前,中标单位须交纳履约保证金。具体数额为:工程造价在50万元~100万元以内,履约保证金10万元;工程造价在100万元~200万元以内,履约保证金15万元;工程造价200万元以上,履约保证金为15+(合同金额-200)×5%万元。

2.中标单位须在收到中标通知书起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交纳履约保证金并签订施工合同,逾期视为主动放弃。中标单位所交履约保证金在竣工验收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退还。如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执行合同的,由后勤处工程管理部门写明原因,并经后勤处负责人审定后退还履约保证金。

第二十六条 工程质保期确定原则

1.质保期工程质保期确定为2年。

2.质保金工程质保金为合同金额的5%。

3.校内后勤服务单位负责施工的项目,单笔费用在5万元以下的,可明确质保期,不留质保金;单笔费用在5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留质保金。

4.校外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的项目,无论金额大小,必须按规定留足质保金。

第七章 工程竣工验收

第二十七条 工程竣工由使用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后勤处组织专业人员按照国家验收规范进行验收,对发现的问题与不足及时处理。

第二十八条 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做好质保期内的保修维护工作。质保期满后,项目使用单位、后勤处共同开具的保修验收单作为财务支付质保金依据。

第八章 工程竣工资料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 学校由后勤处负责管理的改、扩建和日常维修工程的施工竣工材料和施工竣工图纸,由施工单位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负责进行整理和组卷,并且经由监理单位或甲方核审后方可向学校档案馆进行统一的归档移交。

第三十条 归档的改、扩建和日常维修工程的施工竣工材料和施工竣工图必须完整、齐全,且真实准确地反映整个工程的实际情况,归档的施工竣工材料和施工竣工图经学校档案馆验收合格后,由档案馆出具验收合格证明,并作为工程款支付的依据之一。无档案验收合格证明的竣工工程,审计部门不予审计,财务部门不予结算。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凡以前颁布与本规定不符的有关规定,均以本规定为准。

第5篇 农村电网和县城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措施管理办法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指导思想,切实保证农村电网和县城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中人员和设备的安全,特制定本措施。本措施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各省(区)电力公司在安全施工管理中除执行本措施外,还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电力行业的有关规程、规定和办法。

1. 现场施工安全管理基本要求

1.1  凡参加农村电网和县城电网改造工程的施工单位,必须建立现场施工安全管理网络,制定安全管理办法,指定安全总负责人。各作业组均应设置专(兼)职安全员,并经工程业主单位确认,签定相应的安全施工协议。

1.2  施工单位安排工作应全面考虑人员特点,并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做到“三不伤害”(不伤害自己、不伤害别人、不被别人伤害)。没有经过安全教育和培训,或培训考试不合格者不得上岗。

1.3  开工前,工作负责人应根据本措施和具体施工内容,制定和采取可靠的现场安全措施,并向全体施工人员宣读和讲解,在确认施工人员理解后,方可开工。

1.4  任何个人或单位都有有权拒绝执行违反安全规程的任务。发生争议时应由上一级安监部门裁决。

2. 施工人员的分类管理

农村电网和县城电网改造施工人员分为专业人员和临时工两大类。专业人员是指电力施工企业的在册人员、乡(镇)供电所人员和农村电工。临时工是指根据工程需要临时雇用的技术工人或从事体力劳动的人员(如挖坑、放线的农民工)。

2.l  专业人员(个人或集体)

2.1.1  均应持有合格的上岗证书或相应电压等级的电工证书。属于集体承包工程项目的,应按照《农村电网改造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要求通过资格审查,并在供电企业工程管理部门备案。

2.1.2  工作前应掌握施工任务特点、工艺技术要求、工程质量标准、安全注意事项等。

.2  临时工

2.2.1  工作前必须接受安全教育和必要的工作培训,如安全知识、安全技能、施工工艺、工程质量标准等。

2.2.2  每组临时工必须由有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带领。对有组织的临时工,应指定一人为安全负责人。

3. 施工现场“十不准”

3.1  不准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人员进入施工现场。

3.2  不准无工作票进行停送电工作。

3.3  不准在大雾、雷雨和5级以上大风时登杆。

3.4  不准在没有确认停电的情况下接近电力设备。

3.5  不准使用未经检测或已过有效期的安全工器具。

3.6  不准采取突然剪断导线的方法撤线。

3.7  不准在高空作业中上下抛掷物品、工具。

3.8  不准在带电设备周围使用皮卷尺、钢卷尺和线尺(夹有金属丝者)进行测量。

3.9  不准以约时方式进行停电、送电工作。

3.10  不准野蛮装卸电杆和其它电力器材。

4. 安全施工主要措施

施工单位必须对照本措施组织全体施工人员学习与工作相关的安全知识,组织好安全施工。现场工作开工前,应由工作负责人组织开好开工会,明确工作内容和要求,详细布置施工安全的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向全体施工人员指明周围带电部位,做好危险点控制措施,明确安全注意事项。工作结束,由工作负责人召开收工会,对安全工作进行总结分析,提出防范措施。

4.1  变电工程

4.1.1  施工人员进入有运行设备的施工现场,必须按规定穿戴好工作服、绝缘鞋、安全帽,不得将金属爬梯带进运行设备区。一般基建施工,按有关规定执行,不得穿高跟鞋、拖鞋、裙装或短裤,女工长发应扎起盘放在帽内。

4.1.2  主变、开关、构架等大型设备、物件的安装,应符合起重安全工作的有关安全规定。使用吊车时,应支放稳妥,注意上方物体和设备,尤其注意带电设备(或导线)。起重工作要有专人指挥,并事前规定起重方法和命令信号,起重臂下和重物下方严禁人员停留或走动。

4.1.3  注意保护瓷绝缘设备的瓷质不被损坏。

4.1.4  在变电站内讲行挖掘作业时,要事前了解地下管网、线缆的埋设情况,在地面设置明显标志,必要时应停电作业。

土质松软时,应采取防塌方措施。

4.1.5  架构上工作应按照高处作业要求使用安全工器具,传递物品应使用绳索,不得上下抛掷。使用工具要抓紧握牢,避免碰伤他人或设备。

4.1.6  电气焊工作人员应持证上岗,工作时应佩带相应的劳动保护用品,对充油设备作业时应注意防火、防爆。

4.1.7  参加变压器吊芯工作的人员,工作时不得随身携带与工作无关的金属物件。所用工器具要造册编号,易脱落的工器具应与身体用绳索连接,工作完毕按号清点工具,发现缺件时不得报完工。

4.1.8  使用电动工、器具或移动式电工工具应事前了解其性能,并遵守有关操作规程。使用前,应放置绝缘物上,接通电源后确认工作正常、外壳无漏电现象方可使用。使用交流电源应从具有漏电保护器的配电箱中引出,箱内设备及连接导线应完好无损,质量合格。

4.1.9  施工人员发现不安全因素应及时报告工作负责人。

4.1.10  夏天注意防止中暑,冬天注意预防煤气中毒。

4.2  线路工程

4.2.1  高、低压线路工程所有线路改造工程均应办理工作。

4.2.2  立杆工作

4.2.2.1  挖坑、爆破、打地锚等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在居民区或道路附近施工时应设围栏,夜间应加挂红灯;爆破时注意划定安全隔离区,装设相应围栏警示标志物并清散安全隔离区内所有人员;打地锚作业应由经验者担任,并严格遵守规程规定。

4.2.2.2  在运行线路的杆塔旁挖坑时,应采取防倒杆措施。

4.2.2.3  立杆前应检查杆身,确认外观合格后方可组立。

4.2.2.4  立杆时要有专人指挥,事前规定立杆方法和命令信号,分工明确、服从指挥。立杆的工、器具应严格检查,不得随意代用。人工立杆前应开好“马道”。立杆过程应严格遵守施工工艺,使用机械立杆时,着力点应在杆身重心以上,避免杆身在空中颠倒。

4.2.2.5  任何人员不得在起重缆绳上方跨越,起重缆绳如有转角,其内侧不得有人停留;起重臂下方不准停留,除指定人员外,其他人员应在杆塔高度1.2倍距离以外站立,任何人员都不得在重物下方停留走动。在居民区或道路附近施工时,应设专人看护,避免行人或无关人员进入危险地段。起立到位的电杆应在确认杆位无误后及时按工艺要求回土夯实,然后撤除牵引绳具。整体组立大型杆塔时,应制定施工安全细则。

4.2.3  杆上工作

4.2.3.1  杆上作业必须按照有关规程要求系安全带、戴安全帽。上杆前必须检查杆身有无缺陷,并确认杆根埋上坚实牢固,否则应采取可靠的加固措施。登杆工具、安全器具应在试验合格保证期内。

4.2.3.2  安全带应系在电杆及牢固的构件上,扣好扣环,并确定不会从杆顶、横担端头脱落。转移作业位置时、不应失去安全器具的保护。

4.2.3.3  使用梯子登杆(或在墙面工作)时要支放稳妥并有人扶持或绑扎牢固,梯子下端必须装有防滑橡皮套。

4.2.3.4  杆上工作人员应防止掉落物体,上下传递物品应使用绳索,禁止抛掷。杆下不准无关人员逗留。屋面工作视同高处作业,不得麻痹大意、忽视安全措施,操作人员应轻踩轻放,防止摔跌。

4.2.3.5  在接近带电线路或与带电线路发生交叉、跨越的新建线路上工作时,应按规程要求办理工作票、履行工作许可手续,并施行相应的安全措施。

4.2.3.6  登杆作业必须设专人监护。

4.2.3.7  在低压主干线路上引下接户线时,应停电施工,施工前应验电并挂接地线。

4.2.4  敷设线路

4.2.4.1  放线或紧线工作应统一指挥、统一信号,每个工作小组应派有专业人员领队。

4.2.4.2  与带电线路发生交叉、跨越或接近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如搭设跨越门型架、用绳索控制放线高度等,防止接触带电导体,必要时可停电作业。

跨越道路、河流或其他弱电线路时,应搭设跨越门型架并派专人看守,避免伤及行人或引发事故。看守人员应以信号旗与指挥者联系。跨越房屋或穿越居民区的线路应严格要求遵守有关规程的规定。

4.2.4.3  严禁在无通信联络及视野不清的情况下放线。

4.2.4.4  紧线前应确定杆根牢固,必要时应采取临时加固措施,严禁用拖拉机或其它车辆作紧线的动力。

4.2.4.5  紧线前应确定导线的接头牢固,确认导线未被滑轮、横担、树枝、房屋等物体卡住。在处理紧线障碍时,不应跨在导线上方或在转角内侧,以防跑线引起伤害。

4.2.4.6  当采用旧导线牵引新导线方法进行换线时,应监视新旧导线连接处不被滑轮、树枝等到卡住,以免将电杆拽倒。

4.2.5  撤线、撤杆

4.2.5.1  在涉及停电工作或所交叉跨越的线路带电时,工作负责人办理工作许可手续后,应向施工人员说明工作内容、工作方法和安全注意事项。

4.2.5.2  应按耐张段撤除旧线。登杆前应采取临时加固措施,如叉杆或临时接线。先撤直线杆两边村导线,后撤中间相导线,以避免产生交叉扭矩。严禁用突然剪断导线的办法撤旧线。与撤线无关人员应撤到倒杆距离之外。

4.2.5.3  撤杆前应拆除构件。登杆前应检查;临时加固措施是否完好。一般情况下不应采用破坏性倒杆。

4.2.5.4  用吊车拨杆时,应将起重绳索系牢于电杆重心以上部位,确认起重臂上方及附近无任何带电设备,起拨时密切注意吊车的稳定。

4.2.6  装卸和运输电杆

4.2.6.1  装运电杆时应码放整齐,不得超载。分散卸车时每次均重新绑扎牢固方可继续运输,避免电杆滚动伤人。

4.2.6.2  卸车时应由专人指挥,不得使电杆自由滚动下滑,应有有效制动措施。

4.2.6.3  用绳索牵引电杆上山下山时,应将电杆绑扎牢固,并应避免磨损绳索。电杆经过的路线下方向和两侧5米内不得有无关人员停留或通过。

4.2.6.4  人力

扛抬电杆时,必须步调一致,同起同落,轻抬轻放。

4.2.6.5  用人力车分散运杆时,应尽量降低重心,并应绑扎牢固,防止滚动伤人。

4.3  配电台架工程

4.3.1  配电台架上的工作属高处作业,应遵守本措施有关“杆上工作”的规定,并杜绝习惯性违章(如不系统安全带等)。近电作业应办理工作票及相关手续,实施安全措施(停电、验电、挂接地线等)。

4.3.2  配电变压器的安装(更换)应严格遵守各项工艺要求。起重前应确认承重架构、起重缆绳牢固可靠。使用吊车应严防碰触上方及附近架构或设备,保护与带电导体的安全检查距离。

4.3.3  配电变压器底部距地面净空不得小于2.5米,其间不得安装有助于攀援的设备或架构。

4.3.4  与小容量配电变压器配用的配电箱(柜)的箱体应可靠接地,并采取防雨防漏措施。

4.3.5  不符合上项要求的应进行整改。整改确有困难的可在高低压带电部分加装绝缘护套等到措施,亦可按照落地安装的变压器处理。

5  附则

5.1  本办法由中国南方电网有限公司计划发展部负责解释。

5.2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6篇 黄山机场4d改造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黄山机场4d改造项目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与管理,保障人身及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黄山机场4d改造项目工程建设单位、各参建单位(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设备供应等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各单位必须遵守有关工程安全的法律、法规,在各自的管理职责范围内对黄山机场4d改造项目工程的安全生产负责,施工单位对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第四条 黄山机场4d改造项目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和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五条 黄山机场4d改造项目工程以“无重大影响安全运行事故,无重大空防安全事故,无重大安全施工事故,无重大人员伤亡事故”为安全目标,各单位根据总目标细化制定自身安全目标,在工作中实行自我控制。

第六条 黄山机场4d改造项目工程建设接受相关安全施工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本工程建设单位为安徽民航机场集团有限公司黄山机场分公司,工程建设期间成立4d改造工程领导小组,分公司总经理为组长,分公司相关领导为副组长,分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安全生产领导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安全生产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全办”),安全办日常工作由工程组牵头负责。

第八条 领导小组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及时传达上级关于安全生产的文件、会议、批示精神

(二)督促指导各参建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监督管理的网络和保障体系

(三)制定安全生产目标

(四)推广施工安全管理先进经验

(五)做好安全生产的宣传工作

(六)协调并监督各参建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七)配合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八)组织对整个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情况的综合检查

(九)负责向上级和有关方面报告整个工程安全施工情况。

第九条 监理机构应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监理人员,负责日常安全生产的监理工作。

第十条 施工单位各项目部应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领导本标段安全生产工作。各项目部应设置专门机构和专职安全人员,处理安全生产日常事务。

第三章 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对黄山机场4d改造项目工程建设总体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建立各参建单位安全责任人档案。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招标时应把施工单位以往的安全生产业绩作为其资格预审能否通过的重要条件和评标时衡量其企业管理水平高低的重要因素。同时招标文件中应明确要求施工单位在报价时列支安全生产专项费用。施工单位中标后,建设单位应与其签订安全生产合同。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根据本项目的特点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以及与参建单位签订合同的要求对从业单位的安全行为加强管理。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使工程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实行“三同时”,即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监督指导各参建单位建立健全安全保障体系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定期和不定期组织检查。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提供与工程相关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和邮电通讯等地下管线资料。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违反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操作规程的规定进行设计、施工及监理。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监督施工单位使用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二十条 工程所在区域地质灾害严重或工程建设活动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单位编制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并按有关规定报相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制订针对项目特点的安全保障措施及应急救援预案。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制定应急预案,建立紧急情况下相邻标段相互支援制度,配备单个标段没有而整个项目需要的应急救援设备,配合施工单位的事故救援工作。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对施工单位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例会。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对本单位职工和各从业单位有关人员进行日常安全生产教育。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根据相关规定,接受上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研究制定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和安全考核评比细则,并根据考评细则进行考评的奖惩。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加强安全生产的宣传力度,推动整个工程安全文化的建设。

第四章 勘察、设计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二十八条 勘察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进行勘察,加强对现场踏勘、勘察纲要编制、原始资料收集和成果资料审核等环节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 勘察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供全面、准确的地质勘察报告和相关资料。工程所在区域地质灾害严重或工程建设活动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勘察单位应对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提出建议。

第三十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勘察成果进行设计,保证工程结构的安全。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设置必要的安全设施。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工程所在区域地质灾害严重或工程建设活动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设计单位应按建设单位的要求、勘察单位的建议,详细编制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第三十一条 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通过的设计文件向建设、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做出详细说明。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发现工程设计不能满足施工作业安全条件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提出,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程序通知设计单位,设计单位应当及时进行研究,并出具相应修改方案或变更设计图纸。

第五章 监理机构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三十二条 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对所监理标段范围的安全生产负全面全过程的检查、监督、监控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监理单位应根据所监理工程的规模配备满足安全监理工作需要的具备相应资格的专职安全监理工程师。

第三十四条 监理机构应落实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的安全管理规定、要求,及时传递安全生产信息,督促承包人建立并落实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保护措施和防险抢险预案。

第三十五条 监理机构应根据所监理工程的特点,编制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 监理机构应对施工单位上报的施工组织设计安全生产技术措施、临时工程方案进行审核,对施工单位提供的计算书进行复核。

第三十七条 监理机构应通过安全技术旁站、日常巡查、不定期的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不安全现象和隐患。对施工单位未及时整改的,监理机构有权责令承包人停工整顿,并向建设单位和安全生产监督部门报告。

第三十八条 监理机构应对施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及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施工安全措施等情况进行监理。

第三十九条 监理机构应加强对大型临时设施的质量和安全监理力度,质量安全监理应覆盖临时设施的材料采购、加工、安装、调试、使用、拆除等各阶段,确保临时设施的运行安全。

第四十条 监理机构应当对施工单位的设备安全性能进行监控,做好设备进场、安装、验收、使用、拆除等各阶段的安全监理工作。

第四十一条 监理机构应督促施工单位认真编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检查预案中的组织措施到位情况,并积极配合施工单位的事故救援处理工作。

第四十二条 监理机构应根据安全监理细则,对所监理项目的安全生产实行全面、全过程的动态管理,由安全监理填写《安全监理日志》。

第六章 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四十三条 施工单位对其标段安全生产负主体责任,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直接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具体的领导责任;项目经理是项目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项目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第四十四条 施工企业应具有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项目总工应具备省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b类证件,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备省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c类证件。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四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制定应覆盖项目部各职能部门和从项目经理到一线工人的各级人员。

第四十六条 施工单位及其项目部应设置安全专职管理部门,赋予安全部门足够的管理权限,并应按照黄山机场4d改造项目工程建设实际要求配备专职安全员,不涉及工程安全评估的标段,按照至少每5000万合同额配备一名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员(请工程组定),同时每个班组应配备1-2名兼职安全员。

第四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自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第四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遵守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考核制度,并配合建设单位根据安全考核评比细则进行的考核评比工作。

第四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技术资料建立档案,并确定专人管理;安全技术资料应当真实、完整、齐全。

第五十条 各标段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由本标段的施工单位负责。

工程施工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负责;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总承包单位须单独与分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合同,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承担监督和连带责任。

施工单位应与为其提供劳务协作单位人员签订安全生产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履行各自权利及义务。

第五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安全教育对象应包括:新员工、转场工人、变换工种工人、从事特殊作业工人、各级管理人员和外协单位管理人员等。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至少每半年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留有专门的培训记录,教育培训情况应当记入个人业绩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

第五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交底制度,项目管理人员或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在工程开工前或工序转换前向一线作业班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措施和操作规范交底,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被交底人要签字确认。

第五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和相应的检查标准,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巡查,并对违反施工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的行为及时制止或者纠正;对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第五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制订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建立奖惩台帐,促进施工人员遵章守纪进行施工。

第五十五条 在项目开工前,施工单位应根据有关规定做好保障安全生产的准备工作,并按要求将本项目安全生产的有关材料上报建设单位。项目交工前,施工单位应将施工现场安全状况的综合分析报告和管理资料报送建设单位。

第五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组织施工,根据工程项目特点制定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或方案,施工单位安全和技术部门应认真审核有关安全技术措施和方案。

施工单位在整个工程开工和分部分项工程开工前应制订相应安全保障措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当编制专项保障施工安全方案,安全保障措施或方案应列出危险源清单、主要控制点和实施要点并独立成篇报监理机构审批。

第五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编制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及设备,并定期进行演练。应急救援组织体系、通讯联络方式应在现场醒目位置公布。

第五十八条 施工单位的作业现场和生活区平面布置应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标准,要有安全可靠的围栏,有醒目的安全警告标志牌、安全标语,主要的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管理网络图、安全生产管理目标牌、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等要悬挂在醒目处。

第五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生产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做好现场的安全防护。

第六十条 施工单位对与工程相关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和邮电通讯等地下管线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

第六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建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生产责任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消防设施;在容易发生火灾的部位进行施工或者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器材的,应当采取特殊的消防安全措施。

第六十二条 对于从事高空作业的施工单位,应严格遵守《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施工,防止高处坠落事故的发生。

第六十三条 施工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中的有关要求,编制临时用电方案,保证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

第六十四条 对用于施工的机械设备及安全防护用具,施工单位应当在进入施工现场前对其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有关法定单位的检验检测合格证明进行查验,将有关证书上报监理机构审查,并在设备的醒目处明示。

第六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加强施工设备的安全管理,严格遵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建筑机械施工安全技术规程》的有关要求。施工单位应定期对机械设备及安全防护用具等进行维修保养,保障其完好、有效,并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同时,施工单位还应在使用中对各类机械设备及安全防护用具进行定期自检或委托有关法定单位进行检验检测;检查不合格的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进行报废的,不得使用。

第六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建立详细的施工机械、设备管理台帐,对其合法使用证明、施工用途及时段、维护保养记录及相配套的作业人员上岗证件进行详细记录。

第六十七条 施工单位对其大型临时工程和专用特种机械的设计应委托由建设单位认可的具备相应资质的独立第三方进行审核,并派驻专门人员对部分定制设备进行全程监造。

第六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接受政府安全监督机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的监督检查。对于检查单位下达的整改意见通知,施工单位要立即予以整改。对于因施工单位严重违章操作、被责令停工的,施工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工作,发生的损失自负。对于因此而造成工期延误的,施工单位还要按照合同规定向建设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六十九条 施工现场发生安全事故时,施工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保护事故现场,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并按照相关规定,向相关部门报告,并积极配合事故的调查工作。

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护现场重要痕迹、物证,有条件的应当拍照或录像。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条 本办法由安全组负责解释。

第七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7篇 某某改造工程工区中小型机械管理办法

1、范围

本办法规定了中小型机械的检验、验收和使用控制的工作要求。适用于__环快速化改造工程各工区项目部的施工机械设备管理工作。

2、规范性引用文件

jgj59-99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评分标准》

3、职责

3.1 总承包设备部

3.1.1 负责公司机械管理工作,对项目各工区机械设备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3.1.2 负责对各工区项目部中小型机械安全使用和完好状况的监督检查。

3.2 各工区项目部

3.2.1 负责安排和确定专职或兼职的项目机械管理员。

3.2.2 负责督促各工区项目经理部机械管理员做好现场机械设备管理工作。

3.3 各工区项目部机械管理员

3.3.1 负责编制机械设备进退场计划或预报。

3.3.2 负责项目中小型机械的进场及启用验收,建立使用台帐。

3.3.3 组织定期机械检查和不定期的现场巡检。

3.3.4 负责建立特殊作业人员名册(包括上岗证)及上岗交底工作。

3.3.5 参与中小型机械的开箱验收,做好交接验收工作。

3.3.6 负责编制项目中小型机械定期保养计划并落实实施。

4 、管理要求

4.1 中小型机械范围

砂浆搅拌机、电焊机、碰焊机、木工机械、套丝机、钢筋加工机械、卷扬机、振动器、空压机(3m3以下)、桩工机械、挖土机、推土机。

4.2 中小型机械验收

4.2.1 开箱验收

4.2.1.1 开箱验收由项目机械管理员及有关人员参加,验收同时办理交接手续。

4.2.1.2 机械设备验收内容主要包括技术状况的检验和随机附件、易损备品配件,专用工具,以及有关技术资料等。

4.2.1.3 机械验收合格后,由验收人员认真填写中小型机械开箱验收记录交接单,作为开箱验收凭证。

4.2.1.4 随机资料、工具及备件由各工区项目部保存。

4.2.2 启用验收

4.2.2.1 启用验收由项目机械管理员、操作人员和机械设备安装调试人员参加。

4.3 中小型机械的登记、编号

4.3.1 各工区项目经理部应建立中小型机械台帐,台帐主要记录机械名称、型号规格、购入日期、价值、制造厂等情况。

4.4 中小型机械的使用

4.4.1 按照“有机必有棚”的要求,固定式的中小型机械项目经理部应安装在指定的棚内,移动式中小型机械应采取防雨防坠措施。

4.4.2 中小型机械进入施工现场启用前必须进行启用验收,并填写验收单。验收单采用安全贯标中的中小型机械验收单。并按其中的内容进行验收。并验收合格挂上合格牌,操作规程牌和责任人牌后才能投入使用。

4.4.3 各工区项目经理部应建立机械使用台帐,登记范围为进入施工现场的所有机械(包括自有机械、分包机械)。

4.4.4 中小型机械操作人员应持有效证件上岗,上岗前项目机械管理员必须对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操作交底并做好交底记录且由被交底人签字。

4.4.5 在使用过程中,各工区项目机械管理员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机械检查,定期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做好检查记录。在检查中发现不符合处,应开出整改通知,并要有整改记录和复查记录。不定期检查即平时巡检,检查标准按jgj59-99《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评分标准》的规定。检查内容包括机容机貌、机械完好状况、机械性能、安全防护装置齐全有效,安全操作,持证上岗情况等。

4.4.6 总承包设备部和工区项目部对施工现场巡查,文明工地检查及“三合一”贯标内审和基础管理检查对项目机械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总承包部由安全巡检组进行不定期的机械完好,安全使用情况的现场巡视。检查标准按jgj59-99《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评分标准》规定,并做好检查记录。对不符合标准的开具整改通知,限时整改。各工区项目经理部整改结束后应有信息反馈。

4.4.7 各工区项目经理部要加强对分包队伍带来的机械设备的管理。对分包队伍带来的机械设备要进行启用验收,平时加强检查,检查标准按jgj59-99《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评分标准》执行,督促做好保养工作。检查中发现存在问题,应开具整改通知,整改结束进行复查并做好记录。

4.4.8 各工区项目经理部要加强对分包队伍的机械操作人员的管理,要查验操作证。对操作证过期或无证的操作人员不准上岗操作。机械操作人员上岗前,项目机械管理员必须对他们上岗交底,并做好记录且由被交底人签字。

4.5 中小型机械的保养

4.5.1 各工区项目经理部机械管理员应根据中小型机械的使用情况编制中小型机械保养计划,并指定操作人员或机修人员实施保养工作。

4.5.2 中小型机械的保养要求按q/pjqb 10413《中小型机械及机具保养规定》执行。

第8篇 文理学院维修改造工程管理办法

文理学院维修改造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维修改造工程管理,规范工程的立项、审批、招标、施工、验收、审计、结算等程序,提高工程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维修改造工程包括学校各类公用房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的维修改造,以及校园道路、桥梁、围墙、水电、管网、通讯、绿化环境等的维修改造。

第三条 后勤管理处是学校维修改造工程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全校维修改造工程的统一管理。

第二章 项目的立项与审批

第四条 学校每年9月底前接受下年度维修改造工程计划申报。申报时,相关部门(单位)应填写《z文理学院维修改造工程申报表》,并统一报后勤管理处。属公共性质的维修改造工程由后勤管理处编制维修改造计划。未列入计划的维修改造项目原则上不予立项。

第五条 根据归口管理原则,实验室维修改造项目由实验室管理部门审核,教室维修改造项目由教务处审核,安保消防设施维修改造项目由保卫处审核,其余项目由后勤管理处审核。学校根据申报项目的重要性、可行性及经费预算等情况,统筹确定维修改造工程年度计划。

第六条 后勤管理处根据年度计划,负责编制工程概算,经计划财务处初审、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报z市财政局批准实施。

第七条 未列入年度计划又确需维修改造的项目,申请单位须填写《z文理学院维修改造工程申报表》,由归口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后勤管理处审核,经学校批准后实施。因不可抗力或突发事件造成的维修改造工程,经后勤管理处集体研究并报分管校领导同意,可进行应急抢修处置。

第三章 施工单位的确定

第八条 根据学校规定,造价预算在5万元(含)以上的维修改造工程,需通过招标择优选择施工单位。其中,达到z市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工程项目,在z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招标;未达到z市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工程项目,在学校招投标平台组织招标。

第九条 造价预算在5万元以下的维修改造工程,每年先通过招标择优确定若干家入围施工单位。然后,根据每项工程的技术难度和缓急情况,以议标的方式在入围单位中确定施工单位。应急抢修的处置,经后勤管理处集体研究,可直接向符合条件的施工单位下达工程项目任务书。

第四章 项目的实施与管理

第十条 维修改造项目施工单位一经确定,由后勤管理处与其签订工程合同。

第十一条 后勤管理处按照维修改造工程合同的要求,依照国家有关工程检验标准及施工规范,严格进行施工监督管理,督促施工单位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施工任务。大型工程可委托专业监理公司监理,使用单位也可派代表参与监督。

第十二条 后勤管理处应加强对工程项目的过程管理,做好工程隐蔽部位、土石方工程、拆除工程等环节的验收签字工作。工程施工中一般不对施工设计或要求进行变更。如确需变更,经论证后填写《z文理学院维修改造工程变更联系单》,说明变更理由,并根据学校有关规定,逐级审批后实施。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按学校水电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据实缴纳工程用水、用电费用。

第十四条 工程竣工后,后勤管理处负责组织施工单位、使用单位、审计处及相关专业人员进行工程验收,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整改验收中提出的问题。验收合格后,移交使用部门使用与管理。对施工质量不合格的工程,做到不验收、不结算、不交付使用。采用监理制的工程项目,工程验收还需由工程监理单位盖章确认。维修改造工程的质量保修期一般应为一年以上。

第十五条 后勤管理处负责收集维修改造工程的相关资料,并在工程竣工验收与决算后,整理并归档。

第五章 经费管理与结算审计

第十六条 维修改造经费主要用于工程项目的咨询、设计、预算编制、招标代理、施工和监理等支出,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在30天内(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将工程决算书和竣工相关资料送达后勤管理处。经后勤管理处审核确认后,送审计处审计。工程按照施工合同进行结算,按审计处出具的工程审定价结算经费。实际结算费用不得超出经费预算,超过项目经费预算的部分不予支付。

第十八条 维修改造工程一般不预付工程款。工程质量保修金不得低于工程总造价的5%。工程保修期满后,由后勤管理处负责组织现场复验并征求使用部门意见,确认不存在质量问题并签字认可后,退回工程质量保修金。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元培学院、附属医院、资产经营公司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维修改造工程管理实施细则,报学校后勤管理处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经2022年第11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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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篇 农村电网建设改造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新一轮农网升级改造工程即将全面启动,为进一步加强施工组织,规范农网工程安全管理,有序推进工程建设,强化农网工程现场施工安全管理,结合我县农村电网工程施工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严格执行局工程管理各项规定,按照“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严格履行工程建设责任单位安全管理责任。强化现场作业的安全管理,加强危险点分析与预控工作,确保现场施工安全无事故。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与农网新建与改造工程建设的局属各单位,现予以印发,请各单位认真遵照执行。

第二章 参建单位安全职责

第四条 安全监察部安全职责

(一)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网、省、市公司有关规定,负责制定农网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二)局安全监察部为农网工程安全管理牵头部门,负责工程全面安全管理,监督与管理对施工现场的安全,及时纠正施工人员的习惯性违章行为,组织研究和协调解决有关安全问题。

(三)负责组织农网工程的安全监督检查,指导参建单位开展农网工程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和具体使用。

(四)对现场安全设施、安全标志、安全工器具、安全保护装置、电气防误闭锁装置、特种机械的使用情况、生产现场消防工程和设备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五)参加农网工程项目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工作,做好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督促既定方案的落实,在移交生产时,消防设施与主体工程应同时移交生产。

(六)协助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农网工程施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全面提高企业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自我保护技能。及时用

快报、通报、录像等手段向生产单位反馈安全信息。

(七)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等规定贯彻落实本局的保卫、消防和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为农网工程建设施工创造安全的环境和良好的秩序。

第五条 工程管理办公室安全职责

(一)负责组织应用农网工程建设的“通用设计、通用设备、通用造价和标准化工艺”(“三通一标”)。

(二)对主管工程的质量和人员、设备安全负责。

(三)参加对承包工程企业的资格审查,在承包合同中要明确甲乙双方的安全责任。

(四)施工中发现设计与规程和上级有关文件规定要求不符时,应及时提出书面意见;工程验收前,应将有关图纸、资料完整的按规定移交生产单位,并对正确性负责。

(五)做到工程建设的“三同时”;对工程特别是隐蔽工程的分段验收,投入运行后发生的设计、施工质量事故负责。

(六)参加新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协助组织有关部门提出事故报告和防止类似事故的技术措施。

第六条 生产技术部安全职责

(一)负责农网规划、组织评审110千伏、35千伏农网工程可行性报告,批复农网工程项目,编制和下达项目计划。

(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面的法律、法规、规定和规程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并充分发挥其重要作用。

(三)负责对基层单位工程计划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四)组织制订全局反事故技术措施计划,落实《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对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所需资金优先安排使用。

(五)加强技术监督工作,对于因技术监督不善导致的设备损坏、绝缘油劣化、瓷绝缘污闪、保护失灵等直接影响安全生产的问题应及时采取措施。

(六)对于发生的技术性较强的事故,各有关专业技术人员要参加调查分析,查找发生事故的技术原因,从技术装置和技术规定上制订反事故措施,并负责实施。

第七条 农电管理中心安全职责

(一)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归口负责管理农网工程建设中各乡所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及时宣传贯彻落实国网、省、市公司关于农网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定及其他各种指令性文件和会议精神,并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三)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供电所农网工程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定期召开安全情况分析会,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整改。

(四)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组织或参加调查分析处理供电所的各种设备和人身事故,及时统计、汇总、上报各种农电安全报表。

(五)配合有关工程管理单位,做好农网工程竣工验收工作。

(六)组织农电及各供电所有关人员对《国家电网公司农村配网工程施工作业典型安全措施》开展培训和考试考核工作。

第八条 调度运行部安全职责

(一)针对农网工程建设施工情况,合理进行电力调度,对直接调度的电网安全稳定运行负有全面责任。

(二)掌握系统的运行状况,严格执行“两票三制”、“操作五制”,对危及安全的问题及时、妥善地采取措施,力求将农网工程建设期间停电损失减到最小。

(三)对系统的运行和故障状况要按规定程序进行汇报,并从本专业的角度提出反事故措施。

(四)加强对继电保护和自动化工作的管理,防止误计算、误整定、误调度的事故发生。

(五)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严肃对待事故、障碍和违章作业行为,主持或参加并按规定进行调查分析,按时填报事故、障碍原始材料和报告,并对其及时性、正确性负责。

(六)做好农网建设施工期间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按规定做好安全活动,并做好记录。认真学习上级一系列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程、制度,确保人身、设备和电网安全。

(七)负责监督管理各变电站站内各种设备技术资料、管理资料、运行记录、设备档案的收集保管以及各种工器具的保管使用。

第三章 典型安全措施

第九条 一般规定

(一)农村配网工程要按照“五制”要求认真落实项目法人和承包单位的安全责任,按规定签定安全协议,明确安全管理责任、界面、奖惩规定等内容。

(二)对农配网工程实行工程监理时,必须签订工程监理合同,明确监理范围、责任主体、管控环节、违规处理等内容,确保对安全、质量全过程监理。

(三)工程发包程序应符合要求,要严格审查承包单位的资

质,严禁资质不符合要求的单位承包或变相承包工程,特别是严防采取挂靠等方式参与工程承包。

(四)项目建设单位要将现场施工安全管理作为安全督查的重点,重点检查落实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技术措施的情况。坚决杜绝不办票、不交底、不监护、不停电、不验电、不挂接地线等行为。要督促、指导施工人员正确使用安全帽、安全带等个人安全防护用品及安全工器具。

(五)施工单位应根据现场情况编制施工“三措一案”,建

立作业现场分级勘察制度。“三措一案”必须经设备运行管理单位审查合格后方可执行,现场勘察记录应随工作票一同存档。

(六)发包工程施工涉及运行设备时,工作票应实行“双签

发”。可根据作业现场需要,使用工作任务单等。建设单位对作业现场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有违章行为等,应立即制止并纠正, 必要时可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顿。

(七)应认真落实“防触电、防高坠、防倒断杆”的安全防

护措施。要抓好“勘察、 工作许可、安全技术交底、监护、工作终结”等关键环节的安全管控,务必使作业人员做到“工作任务清楚、工作程序清楚、工作危险点清楚、现场安全防范措施清楚”。

第十条 保证安全组织措施要求

(一)现场勘查

1.工作要点:应明确工作内容、停电范围、保留带电部位、 停电设备范围等,应查看交叉跨越、同杆架设、邻近带电线路、 反送电等作业环境情况及作业条件等。勘察时应认真、 仔细。 要对照勘察记录,制定对应安全措施并落实到工作票中。

重点防范触电、高处坠落、误登带电杆塔等危险。下列情况, 工作票签发人或工作负责人应到现场组织勘察:

(1)带电作业且配电系统非单一电源;

(2)保留带电部位、邻近带电线路或交叉跨越距离等情况

不清楚;

(3)现场施工环境、设备接线方式不清楚,设备识别标识

不清晰或缺失;

(4)有可能造成误登电杆、 误入带电间隔, 停电线路为同

杆架设的多回路线路;

(5)外单位队伍承包工程;

(6)存在反送电可能。

2.邻近带电线路、 交叉跨越线路以及同杆架设线路的勘察工作要求必须查明工作线路(设备) 和邻近带电线路(设备)、交叉跨越、同杆架设的线路的双重称号以及色别、相邻杆塔起止杆号等。

重点防范误碰带电设备、误登带电杆塔等行为。需配合停电时,必须停电作业,严禁强令冒险作业。

3.与配合停电设备运行单位的联系应事先书面申请,明确停送电联系人、联系方式、停电线路名称及操作程序等。

重点是要对配合停电线路进行验电、挂工作地线。

4.加强双电源管理,防止反送电应查明作业线路是否有双电源用户,是否存在反送电特别是低压反送电可能性。

重点是在作业地段所有可能来电方向线路的高低压侧挂接地线。同时要加强对试验电源的管理,防止发生触电事故。

5.检查杆根、基础、拉线牢固情况

(1)电杆埋深是否符合要求、回填土是否夯实;杆身是否存在超过规定的纵向、横向裂纹;检查电杆周围基础是否存在掏挖、 塌方、滑坡等情况。

(2)老旧拉线埋深是否符合要求;拉线是否严重锈蚀;对埋设于水田等易受腐蚀地段的拉棒应进行掏挖检查;拉线、拉棒等拉线组件的强度是否满足要求.

(3)农村低压线路中使用的老旧小方杆(手模杆)、木杆是否牢固;是否存在杆根断裂等。

(二)工作票签发

1.工作票签发人必须认真分析现场查勘记录,结合作业任务,确定工作区域、停电范围及制定对应的安全措施,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充足的施工力量。

2.施工单位办理的工作票应由设备运行管理单位签发,必要时实行施工单位与运行单位“双签发”。

3.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可根据作业现场实际情况,补充安全措施。对工作票上所列的安全措施、停电范围存在疑问时,应向工作票签发人核实,确有错误的,应立即停止工作,重新办理工作票,布置安全措施。

4.对不涉及运行设备的新建农配网工程,要制定相应补充规定,如采用执行施工作业安全措施票等,对其安全管理要求与工作票等同。严禁农配网工程无票作业。

(三)工作许可

1.电话许可必须坚持复诵核对制度,并书面记录清楚。现场许可必须逐项交代、确认现场安全措施正确、完备后,双方签字确认,并详细记录许可时间。

2.工作许可人必须确保工作线路可能来电的各方面(含用户)都拉闸停电,验电挂好接地线后,方能发出许可命令。

(四)现场安全技术交底

1.工作许可后,正式开工前,工作负责人必须向全体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主要内容应包括:

(1)工作任务;

(2)停电范围;

(3)作业现场保留的带电部位、线路;

(4)工作地线悬挂位置及数量、作业现场已布置的其它安全

措施;

(5)作业计划起止时间;

(6)工作人员分工及专责监护人安排情况;

(7)工作程序;

(8)工作地段邻近、平行、交叉跨越的高电压等级电力线路

运行状态及位置,使用个人保安线的要求;

(9)容易误登的电杆或误入的带电间隔情况以及采取的相应防范措施;

(10)作业现场是否存在反送电可能及采取的防范措施;

(11)作业中应注意的技术要点;

(12)补充安全措施布置情况.

交底完后,全体工作人员应签字确认。

(五)工作监护

工作负责人、专责监护人应始终在工作现场,对工作班人员进行认真监护,及时纠正不安全行为,不得擅离职守。

以下情况必须使用工作任务单并指派专责监护人:

(1)工作地点分散,工作负责人不能在作业现场同时监护多班组作业,工作安全风险较大。

(2)工作地点存在同杆架设线路、交叉跨越线路、邻近带电线路。

(3)工作地点附近有同类型设备,易造成误登杆塔、误入间隔。

(4)工作地点有需要配合停电的设备。

(5)工作地点存在需要单独增设的安全措施。

(6)有较多雇佣民工或临时工参加工作。

(7)工作地点跨越河流、沟渠、房屋、公路等。

(8)工作负责人根据现场情况认为有必要时。

(六)工作终结恢复送电制度

完工后,工作负责人应确认设备上无遗留工具、材料等物品,查明全部工作人员确已离开工作现场,方可下令拆除接地线,办理工作终结和恢复送电手续。

第十一条 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要求

(一)停电时必须断开所有可能送电至工作设备各侧的开关、 刀闸、熔断器,并加挂工作接地线。停电设备各端应有明显断开点,必要时派人看守。

(二)为防止低压反送电,应拉开配变高低压侧开关(熔断

器),并摘下熔管。可直接在地面操作的开关(刀闸)的操作机构上应加锁,并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等标示牌。

(三)验电时应使用合格、相应电压等级的接触式验电器。

(四)对开关柜、环网柜验电时,应先认真查看设备一次系统接线图,验电过程中要严格遵守验电工作程序,防止发生触电或验电位置错误。

特别要注意对可能存在低压反送电和感应电压伤人等情况的设备验电,确认其无电压。

(五)装拆接地线必须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禁止反程序操作。 所有可能送电至工作设备的线路高低压各侧均应可靠接地,不能遗漏。

工作地线的装设位置应合理,应以确保作业现场安全、防止触电如反送电、突然来电等为核心。

(六)个人保安线应严格按规定使用,禁止用个人保安线代

替接地线使用。工作结束时,工作人员应拆除个人保安线。

(七)装设遮拦(围栏) 应能够明确划分工作区域、带电区域和非工作区域,并悬挂标识牌。工作区域涉及到跨越公路、集镇等人口密集区等时,安全围栏应醒目、充足,必要时指派专人看守,防止无关人员误入工作现场。

(八)在一经合闸即可送电到作业现场的刀闸、开关等设备

处,应悬挂醒目的安全标示牌,必要时指派专人看守。在配电双电源用户接入点和有反送电可能的高低压电源侧,应悬挂“禁止合闸,线路有人工作!”等安全标示牌。

第十二条 线路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一)作业前检查要点:

1.现场安全措施是否执行到位,是否存在遗漏、缺失、损坏及移动等情况。重点检查接地线布置、防反送电、防倒断杆、防高处坠落等安全措施。

2.作业区域电杆(设备)双重称号以及色标、起止杆号及相邻杆塔号是否与工作票所列内容一致。

3.电杆、配电设备本体及附属设施是否存在缺陷,如电杆纵(横)向裂纹超标、横担及金具腐(锈)蚀、拉线断股、拉线基础松动、电杆倾斜超标等。

4.杆根、基础、拉线是否牢固;是否需要增设临时拉绳等安全措施。

5.老旧线路设备存在的危险点、周围环境和电气连接状况等。

6.施工机具、安全工器具、施工机械的安全性能。

(二)立杆、 撤杆工作

主要危险点:1.高处坠落;2.触电;3.倒断杆;4.机具砸碰。

主要安全措施:

1.分工明确,信号统一、动作协调。要划定作业区域,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

2.控制好电杆重心和电杆起立角度。控制、牵引等拉绳的控制应由有经验的人员操作、指挥,必要时可采取增加临时拉绳等措施。

3.起吊作业的施工机械自身安全措施必须到位,防止因重心偏移、支撑不牢靠、操作不规范等原因而发生倾翻。起重吊钩必须有防脱扣闭锁。

4.邻近带电的高压设备立(撤)杆作业时,生产技术人员应在现场指导,必要时制定“三措” 一案,并采用有效措施,确保作业过程中人体、施工机具、牵引绳、拉绳等无触及带电设备可能。导线、拉线、施工机具应可靠接地。

(三)杆塔上作业

主要危险点;1.高处坠落;2.触电;3.物体打击。

主要安全措施:

1.登杆前应仔细检查杆根、基础、拉线等,工作前应再次确

认作业范围无触电危险,如不能确定,则需重新验电。

2.登杆前应认真核对、确认杆塔双重称号。应正确使用

安全带(带后备保护绳),禁止杆上移位或上杆过程中不使

用安全带。严禁安全带低挂高用。

3.攀登老旧电杆前,应重点检查杆身是否牢固、埋深是否满足要求、电杆拉线是否牢靠。杆上作业前还应检查横担、金具等是否严重锈蚀。

4.新立杆塔在杆根基础未完全牢固前禁止攀登。

5.在经泥石流冲刷、内涝洪水浸泡、大风吹刮、强降雨冲刷后的线路上作业时,工作前应对线路、配电设施进行仔细检查, 必要时在采取增加临时拉绳(或支好架杆)、培土加固等措施后, 在专人监护下登杆作业,严禁不采取可靠措施盲目作业。

6.登杆前须认真检查登高器具(登高板、脚扣)是否牢固、可靠。严禁借助绳索、拉线上下杆塔。冰冻天气作业应增加相应防滑、防冻、保暖等措施。

7.在可能有感应电的杆塔上作业时,在人体接触导线前应挂接保安线,作业结束人体脱离导线后方可拆除。

8.杆上有人时禁止调整或拆除拉线。

9.禁止用突然剪断导地线的方式松线。不得随意拆除受力构

件。杆上作业、移位时必须手扶牢固构件,禁止失去保护绳进行作业或换位。

(四)搭、拆头工作

主要危险点:1.触电;2.高处坠落;3.误登电杆;4.高空坠物;5.导线脱落。

主要安全措施:

1.防触电、防高处坠落、防倒断杆、防误登电杆、防高处坠

物等安全措施同前相应条款。

2.首先必须验电确认无电。为防止突然来电,在工作地点可能来电各侧均应装设工作地线。

3.禁止作业人员擅自扩大工作范围、增加工作内容或变更安全措施。

(五)调整弧垂工作

主要危险点:1.触电;2.高处坠落;3.高空坠物;4.误

登电杆。

主要安全措施:

1.防触电、防高处坠落、防倒断杆、防误登电杆、防高处坠

物等措施同前相应条款。

2.应做好防止导线抽跑、掉落的措施,涉及跨越河流、公路、 铁路、人口密集区的线路时,要做好对应安全措施,必要时专人看守。应提前联系主管部门,协调做好相应安全措施。

3.调整弧垂工作应综合考虑风偏、强对流天气、季节(高温、严寒)、公路、铁路路(轨)面高度、房屋高度等因素。

(六)装、拆拉线工作

主要危险点:1.触电;2.高处坠落;3.高空坠物;4.倒

断杆;5.误登电杆。

主要安全措施:

1.防触电、防高处坠落、防倒断杆、防误登电杆、防高空坠

物等安全措施同前相应条款。

2.杆上有人时,禁止装拆拉线。

3.老旧线路拆除拉线时, 必要时增加临时拉线等安全措施,

防止倒断杆。

4.转角杆、耐张杆、终端杆及跨越高速公路、铁路、河流等线路电杆的拉线装拆工作,应增设临时拉绳,防止倒断杆。

(七)放(紧、撤)线工作

主要危险点:1.触电;2.高处坠落;3.高空坠物;4.导线抽甩;5.倒断杆。

主要安全措施:

1.防触电、防高处坠落、防倒断杆、防误登杆塔、防高空坠

物等安全措施同前相应条款。

2.放(紧、撤)线应专人指挥、统一信号、畅通信息、步调协调,并加强监护。

3.交叉跨越、邻近电力线路时,要提前勘察现场,做好相应安全措施。

4.跨越河流、高速公路、铁路时,应提前联系相关主管部门, 协调做好相应安全措施,必要时可采取封航、封路、搭设跨越架、 专人在交通道口看守、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等安全措施。

5.遇有障碍物挂住时,应先松动导线,沿线巡查,待查明原因并处理后方可重新开工,不能生拉硬拽。

6.人员应站在牵引绳、导线外侧,不能站在导地线线圈内或牵引绳、架空线等下方,防止跑线伤人。

7.放(紧、撤)线前应检查杆根、桩锚、拉线、基础。必要时应增加临时拉绳、桩锚,防止倒断杆。

8.禁止采用突然剪断导线的方法松线。

9.放(紧、撤)线作业,在关键地点、部位应增设专责监护

人,工作负责人、专责监护人不得擅自离开现场。

(八)起重与运输工作

主要危险点:1.起重设备倾倒、损坏;2.电杆等超长设备挂碰;3.装卸过程砸碰;4.误碰带电线路。

主要安全措施:

1.起吊物品不得超过起重机械额定载荷。吊件重量达到额定

载荷的95%时,要由起重专业技术人员在现场指挥。

2.起吊前,工作负责人应全面检查吊绳、吊钩、支腿等,确认起重机械支平停稳。起吊时,应设专人指挥,明确分工,统一信号,发现异常应立即停止,查明原因处理后方可继续起吊。

3.吊件全部离地后应暂停起吊,同时检查吊车自身稳定、重物捆绑、钢丝绳受力等情况。上述检查确认完好后方可继续起吊。

4.起吊物应绑牢,吊钩悬挂点应与吊物重心在同一垂线上,吊钩钢丝绳应垂直,严禁偏拉斜吊。落钩时应防止吊物局部着地引起吊绳偏斜。吊物未固定好严禁松钩。

5.在起吊过程中,受力钢丝绳的周围、上下方、内角侧和起吊物的下面,严禁有人逗留和通过。吊运重物不得跨越人员头顶, 吊臂旋转半径以内严禁站人。

6.起吊成堆物件时,应采取防止滚动或翻倒的措施。钢筋混凝土电杆应分层起吊,每次吊起前 剩余电杆应用木楔掩牢,防止散堆伤人。

7.吊件不得长时间悬空停留;短时间停留时,操作人员、指挥人员不得离开工作岗位。

8.吊车在带电设备下方或附近吊装时,须办理安全施工作业票,并有专业技术人员在场指导。吊车操作人员应与起吊指挥人员保持持续通讯。吊车应接地,严禁起重臂跨越带电线路进行作业,起重臂及吊件的任何部位(在最大偏斜时)与带电体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最小安全距离。拉绳应使用绝缘绳。

(九)线路倒闸操作

主要危险点:1.误登杆塔;2.误操作;3.触电;4.高处坠落; 5.高空坠物;6.倒断杆。

主要安全措施:

1.作业前应认真核对线路双重称号、杆号、位置,查明交叉

跨越、邻近带电线路、同类性杆塔、易误登杆塔等设施情况。

2.登杆作业前,必须检查杆跟、基础、拉线、杆体等安全状况,登杆过程必须使用安全带。杆上作业应使用工具袋和传递绳,防止高空落物伤人。攀登老旧电杆作业时,应采取增加临时拉绳等安全措施,防止倒断杆。

3.操作前必须认真核对、复诵确认拟操作设备,防止误操作。 在专人监护下逐步逐项操作,严禁跳项或无票、无监护操作。

(十)安装、更换配变工作

主要危险点:1.触电;2.高处坠落;3.物体打击;4.吊运过程砸碰。

主要安全措施:

1.拆除旧变压器时,应断开所有可能送电至原变压器各侧的

断路器(隔离开关),应有明显断开点,验明确无电压后可靠接地,并悬挂标识牌。

2.在作业区域外围设置遮拦并悬挂“止步,高压危险!”、“从此进出!”、“在此工作!”等标识牌。在人口密集区、交通道口作业,应增设专人看守,防止无关人员进入作业区域。作业前,应检查变台杆基、杆跟、拉线是否良好,防止倒断杆。

3.吊运设备过程中应做好防范措施,防止吊臂、吊绳、吊物等与周围带电线路安全距离不足。起吊时应轻起慢放、平稳移动, 防止剧烈摆动,必要时应增加临时拉绳。

4.使用链条葫芦吊运变压器前,应检查钢构件等承力部件是否可靠、牢固,变压器与台架固定是否牢固、水平。

5.台架上作业应使用安全带,传递工具、材料等物件应使用绳索,禁止上下抛掷。

6.安装调试完工后,应检查清理现场。严格遵守工作终结和恢复送电制度,按照操作流程进行恢复送电,严禁擅自盲目操作。

(十一)安装、更换配电柜工作

主要危险点:1.触电;2.高处坠落;3.高空坠物;4.移动屏柜时挤碰。

主要安全措施:

1.防触电、防高处坠落、防倒断杆、防误登电杆、防高处坠

物等安全措施同前相应条款。

2.拆除前,首先应断开连接至屏柜的所有电气接线,应有明显断开点,经验明确无电压后可靠接地并悬挂标示牌。

3.屏柜金属外壳应接地良好。

4.搬运屏柜时应统一指挥、步调一致。起立、就位过程中,

应做好防止侧滑、挤压、砸碰等措施。

5.完工后应认真检查、清理作业现场,检查接线情况。接引、 恢复送电工作应严格按照操作流程进行,严禁擅自盲目送电。

(十二)配电柜、台区低压出线检修工作

主要危险点:1.触电;2.低压短路;3.高处坠落。

主要安全措施:

1.防触电、防高处坠落、防倒断杆、防误登电杆、防高空

坠物等安全措施同前相应条款。

2.作业前应认真核对设备编号、名称、位置,防止误登带电杆塔。

3.正确使用个人工器具,并做好相应安全措施,如用绝缘胶带缠绕螺丝刀等工具金属裸露部位,防止低压短路。

4.开关、刀闸等操作把手应可靠闭锁,并悬挂“禁止合闸, (线路)有人工作!”等标示牌。必要时设专人看守。

(十三)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安装测试工作

主要危险点:1.触电;2.相间短路、单相接地。

主要安全措施:

1.安装前,应先断开低压电源。安装、试验台区总保护工作,

应事先通知相关用户,防止反送电。

2.正确使用工器具,对相线、零线进行绝缘处理,防止相间短路,单相接地。作业时人员应站在绝缘垫或干燥的木凳上。

3.接线前应认真核对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接线方向、接线位置,防止误接线。

4.安装完毕后,应按要求进行试验、试跳等项目,填写安装记录,并告知用户相关使用常识。

(十四)低压带电作业

主要危险点:1.触电或电弧烧灼;2.相间短路、单相接地;3.误接线;4.高处坠落;5.马蜂蜇伤。

主要安全措施:

1.低压带电作业应设专人监护。使用有绝缘柄的工具,并对

其外裸导电部分进行绝缘处理,防止相间短路、接地。

2.作业人员应穿全棉工作服、绝缘鞋,并戴手套、安全帽、护目镜等,操作时应站在干燥的绝缘物上。禁止在带电线路上直接使用锉刀、金属尺、金属毛刷等工具。

3.在高低压同杆架设线路的低压带电线路上作业,应做好防止误碰高压带电设备的安全措施,确保作业人员工作活动范围与高压线路间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无误触高压线路、开关、熔断器等设备的可能。

4.登杆前,应先分清相线、零线。断开导线应先断开相线, 后断开零线。搭接导线时顺序相反。人体不准同时接触两根导线。

5.在杆上进行低压带电作业时,宜采用升降板登高,人体与电杆及金属构件接触部位宜用绝缘物进行包裹、隔离。

6.使用配电作业车(绝缘斗臂车)作业,应专人指挥,提前选好工作方位、移动(升降)路线,确保升降过程中人体、车臂等与高压带电线路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十五)装表、接电工作

主要危险点:1.触电或电弧烧灼;2.高处坠落;3.误登杆塔; 4.误接线。

主要安全措施:

1.带电更换表计时,要采取与低压带电作业相同安全防护措

施。

2.电表与电流互感器、电压互感器配合接线工作应停电进行。

3.登杆前应认真核对杆塔名称、杆号、位置,防止误登杆塔。

4.高处作业及杆上移动过程中必须使用安全带,防止高处坠落。

5.要做好相应防范措施,防止因低压线路裸露部分误碰、误触有线电视、光缆、电话线等线路而造成其线路带电误伤人。

6.在居民小区等多用户地点安装电表时,应提前查看低压线路接线及分布,分清电源点和相线、零线,防止因误接线造成短路、触电危险。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四条 农网工程建设施工中各参建单位除学习和执行本办法外,还应严格执行《沈丘县电业局农村电网建设(改造)工程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沈丘县电业局负责解释。

第10篇 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办法

1 总则

1.1 为了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提高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南方电网公司)农村电网和县城电网建设与改造安全施工管理水平,保障施工人员在工程施工中的安全,保证电网安全可靠供电,结合农村电网和县城电网建设与改造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依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和南方电网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安全生产监督规定》、《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等有关标准、规程、规定,以及公司安全生产一号令的精神,结合农村电网和县城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的具体情况而制定。

1.3 本办法适用于南方电网公司系统农村电网和县城电网建设与改造所涉及的有关工程。凡是参与农村电网和县城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应严格执行国家、电力行业、南方电网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规定和本办法。

1.4 各子公司必须按照“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做到安全工作与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生产工作同时进行,使施工安全工作逐渐达到制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

1.5 负责农村电网和县城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建设的项目单位(包括各级建设项目委托管理单位,下同)应实行以行政正职为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树立“安全施工,人人有责”的观念。

1.6 安全施工应实行科学管理。通过不断完善安全设施,强化安全教育,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技术素质,逐步做到对事故进行科学预测,并积极采取防范措施,对事故加以预防。

2 管理机构

2.1 农村电网和县城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安全施工实行分级管理。南方电网公司为系统农村电网和县城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施工安全归口管理单位。各子公司作为项目法人单位,负责工作范围内的农村电网和县城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的安全施工管理,并负责指导各级建设项目委托管理单位(地级市和县级供电企业)的安全施工管理工作。

2.2 农村电网和县城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要成立以各建设项目单位为主、参建单位参加的安全生产委员会,执行相关的安全工作任务。

2.3 建设项目单位要确定承担农村电网和县城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安全监察职能的机构或部门(以下简称安监职能部门)。在农村电网和县城电网建设与改造期间,各单位的三级安全网(企业、站队(工区)、班组(站所))可适当增加具有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临时安监员。

3 责任制

3.1 南方电网公司:

3.1.1 制定农村电网和县城电网建设与改造安全施工管理制度、办法。

3.1.2 监督、检查各建设项目单位的安全施工管理工作。

3.2 建设项目单位:

3.2.1 认真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定,并负责组织贯彻落实。

3.2.2 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和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建立本单位农村电网和县城电网建设与改造施工安全管理的各项管理制度、安全事故统计及上报制度,制定反事故技术措施和安全劳动保护措施,并定期进行施工安全工作考核。

3.2.3 深入施工单位和施工现场,监督、检查和指导安全工作;及时解决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对因施工单位安全管理失控,导致施工安全没有保证及存在质量问题时,有权责令停工整顿,限期整改。

3.2.4 审批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所制定的组织、技术和安全措施方案。

3.2.5 加强与项目所在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联系;取得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安全工作的支持。

3.2.6 在招标文件中或确定施工承包单位时,对安全技术管理制度、施工资质和安全施工提出明确要求,并审查施工、勘测设计单位的安全资质等级;确保符合建设项目的要求。

3.2.7 要求施工单位有符合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规定的安全施工基础条件,要求和协助施工单位按基建程序和施工程序施工。协调解决各施工单位在交叉作业中存在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问题。

3.2.8 参加施工单位对所发生死亡、群伤或其他影响较大的事故的调查分析,吸取事故教训,督促改进安全施工管理工作。

3.3 监理单位:

工程监理单位在工程监理工作中,要把对施工安全的监理作为与对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和工程投资控制监理同等重要的工作来考虑。

3.3.1 在编制工程监理大纲、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时,要针对不同工程的特点和技术要求,制定具体的监理内容、监理措施和监理办法。

3.3.2 在工程监理时,要在监理记录中反映对施工安全的监理内容。对于监理中发现的施工单位制定的安全措施不符合现场安全要求,或施工人员存在不符合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的行为,以及电力设备存在的不能满足电力建设与安全运行的问题,有权提出监理意见,予以纠正,并及时向建设项目单位和施工单位通报。

3.4 设计单位:

3.4.1 设计单位应把“安全第一”的思想贯穿于设计工作的全过程;从方案制定到设备选型等方面,都要尽可能为安全施工创造条件。

3.4.2 工程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或电力行业的有关标准。并满足反事故技术的要求,保证工程投产后的安全生产要求。

3.5 施工单位:

3.5.1 在承建农村电网和县城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时,必须与建设项目单位签定安全协议,明确双方安全责任,承担承建范围内的全部安全生产责任。

3.5.2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以及上级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法规、行业规程和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

3.5.3 建立健全适应农村电网和县城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施工的安全保证和安全监督体系,设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落实好安全生产责任制。

3.5.4 要设置现场安全专职或兼职人员,监督本单位作业人员施工的全过程。派驻现场的工作负责人、工作监护人、工程技术人员应通过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3.5.5 在开工前必须将编制的施工安全措施报建设项目单位,获得批准后方可执行。

3.5.6 与建设项目单位协商解决施工中的重大安全问题,确定安全技术措施。

3.5.7 施工前,必须对全体施工人员进行有关本项工作的安全知识和安全规程的培训教育,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在施工时,要按劳动保护规定为参加施工的人员配备足够合格的劳动保护用品和安全工器具。

3.5.8 施工单位对施工过程中的人员安全、工程质量负全面责任,保证机械器具完好,对施工现场安全条件差,或不能保证安全施工的,有权拒绝施工,并向建设单位提出合理化建议,确保施工安全。

3.6 施工班(组)长:

3.6.l 领导本班(组)人员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施工的规定;模范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对本班(组)人员在施工中的安全直接负责。

3.6.2 支持安全员的工作,坚持安全日活动制度。根据本班(组)人员情况,合理分工,坚持班前会制度(安全交底),班后会小结和现场清理工作,做到文明施工。

3.6.3 经常对本班(组)人员进行安全思想教育工作,检查本班(组)工地现场安全情况和设备、工具完好情况,监督检查本班(组)人员正确使用安全工器具及劳动保护用品,加强对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监护,及时纠正习惯性违章和冒险作业。

3.6.4 组织本班(组)对施工项目的安全措施进行讨论,对批准后的施工安全措施要认真贯彻执行。

3.6.5 负责解决本班(组)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问题,遇有严重或较大危险情况要停止施工,并报告上级部门,对于发生的事故,要负责抢救伤员,保护好现场,并及时报告领导和安监职能部门。

3.6.6 开工前要向全体施工人员交代清楚当天工作内容及危险因素和控制措施;严防发生意外。工作中要做到监护职责到位。

3.7 施工人员:

3.7.1 认真学习并自觉遵守安全施工的各项规定和措施,严格执行安全工作规程,不得违章作业。

3.7.2 正确使用、维护和管理好安全工器具及防护用品,使用前后应进行检查核对。对不熟悉的非本专业使用的工器具及新型机械,必须经过培训,合格后方能操作,否则不得操作。

3.7.3 工作前应对施工现场迸行检查,认真执行工作票中的安全措施。在施工中,将发现的不安全因素及时向工作负责人汇报;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做到“三不伤害”(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

3.7.4 认真参加安全日活动,主动提出改进安全施工措施建议,并自觉执行电力建设安全生产有关规程。

3.7.5 有权制止他人违章作业,纠正习惯性违章;有权拒绝无安全施工措施和未经安全交底的施工项目及违章操作的指挥。

3.8 安监职能部门及其人员:

安监职能部门对农村电网和县城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实行全过程安全监察。

3.8.1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法律、法规、标准、规定和反事故措施、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

3.8.2 组织编制本单位农村电网和县城电网建设与改造施工安全管理措施规定、办法和细则,并负责监督、检查实施情况。

3.8.3 负责参与各参建单位施工安全联系制度建设,保证各项规定和措施的落实。

3.8.4 监督、检查农村电网和县城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中的施工安全工作,协调解决施工中的重大问题。重点是监察涉及设备、设施安全的技术状况和涉及人身安全的防护状况。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及时下达安全监督通知书,限期整改。

3.8.5 参加与协助由本单位领导组织的事故调查,监督“四不放过” 原则的落实,并完成事故统计、分析、上报工作,提出考核意见。

3.8.6 组织开展施工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参与对安监人员和施工人员培训工作。

3.8.7 安全监督人员有权进入施工现场了解安全情况,有权制止违章行为,有权要求保护事故现场,进行调查工作,并在形成事故调查结论中参与意见。

3.9 工地(班组)专(兼)职安全员:

3.9.1 认真贯彻执行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安全施工管理规定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要求,在安全监督机构的领导下,做好本工地的安全施工管理工作。

3.9.2 负责监督、检查本工地施工场所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情况,对查出的事故隐患;应立即督促整改。

3.9.3 有权制止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有权对违章者进行经济处罚,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施工,有权指令先行停止施工,并立即报告领导研究处理。

3.9.4 参加本工地重要施工项目和危险作业项目开工前的安全措施交底,并到现场检查施工条件,监督安全措施的执行。

3.9.5 协助领导做好施工安全宣传、安全日活动布置和安全检查工作,对于检查的问题应按“三定”(定人、定时间、定项目)原则督促整改。

4 安全措施

4.1 安全技术措施

4.1.1 在编制施工计划和施工方案的同时,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可根据施工具体项目或分段编制),经单位领导批准后与施工同步执行。

4.1.2 在保证安全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的计划中所需的安全工器具;应由安监职能部门确认后方可购置。

4.1.3 在全部停电和部分停电的电气设备上工作时,必须完成下列技术措施:停电(断开电源)、验电、挂接地线、装设遮栏和悬挂标示牌。

4.2 安全组织措施

应严格执行下列制度:工作票制度,工作许可制度,工作监护制度和现场看守制度,工作间断、转移制度,工作终结、验收和恢复送电制度。

4.3 安全施工措施

4.3.1 所有建设与改造工程必须有安全措施。安全措施必须在开工前向全体施工人员交代清楚,否则不得开工。

4.3.2 重要的临时设施、重要的施工工序、特殊作业、多工种交叉作业、重大起重运输作业、在运行区域内的带电作业等工程,都必须在施工前编制出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落实专责人负责,并经单位领导及有关部门批准后严格执行。

执行过程中应有专人把好安全关。

4.3.3 技术人员在编制安全施工措施时,必须明确指出该项工程的主要危险点,并有针对性的采取防护措施。

4.4 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管理,严格执行南方电网公司制定的“农村电网和县城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现场安全措施”。

5 安全检查与例行工作

5.1 南方电网公司、各项目法人单位将不定期对安全施工工作进行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如下:

5.1.1 检查安全责任制: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是否到位,是否落实了安全施工责任制;是否做到了“五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

5.1.2 检查施工管理:施工中是否执行了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各级安全机构是否发挥了基本功能。

5.1.3 检查施工安全隐患:查施工现场存在的事故隐患,查违章作业,查安全设施及安全标志的设置,查文明施工情况。

5.1.4 检查事故处理:是否真正做到了“四不放过”,是否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统计和上报。

5.2 建设项目单位应派专人进驻施工现场,检查安全措施执行情况,及时反馈安全信息,必要时可下达习惯性违章作业处罚单,并上报有关部门。

5.3 地(市)、县(市)建设项目委托管理单位每月至少两次到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及质量检查,发现问题提出限期整改意见。

5.4 做好下列例行工作:安全例会、安全日活动、安全分析会、开工会和收工会、安全检查和安全通报。

6 临时工安全管理

6.1 各单位应制定农村电网和县城电网改造工程发包工程和临时工管理制度,规范承包合同和用工合同的形式、内容、应履行的审批程序和各有关方应承担的责任。

6.2 加强对承包方的资质审查,依法签定施工合同,对达不到安全要求的单位不准参加投标。

6.3 承包方人员违反安全生产规程制度时,发包方管理人员或施工监理人员应予制止,并根据合同进行处罚。

6.4 施工单位雇佣的临时工应办理用工手续。长期临时工应经过体检、安规培训,考试合格后,依法签定用工合同,方可录用、上岗,并建立档案。对于短期协助挖坑、立杆、放线等工作的农民工,施工单位应与被雇主(乡、村或个人)签订劳动协议,明确安全责任,并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与培训。

6.5 临时工进入施工现场作业前,工作负责人应有针对性地对其进行安全教育,交代清楚施工现场的安全措施及存在的危险因素和预防措施。当临时工从事有危险的工作时,必须在有经验的专业人员带领和监护下进行。短期临时工要有正式职工带领工作。

6.6 长期临时工应纳入本单位职工范围进行安全管理,工作所需的安全防护用品应按国家规定和本行业管理标准执行。

7 事故调查处理

7.1 工程建设项目单位应按《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农电事故调查统计规程》要求,对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人身和设备事故进行统计、分析和及时上报。对于发生的特大、重大事故,人身死亡、两人以上施工人员重伤和性质严重的设备损坏事故,须在24小时内上报南方电网公司。

7.2 工程建设单位要会同施工单位共同作好对事故的调查与处理工作,本着“四不放过” 的原则,分析事故原因,明确事故责任,并形成准确完整的事故报告,向有关方面进行通报。

8 考核与奖惩

8.1 各建设项目单位和施工单位对农村电网和县城电网建设与改造安全施工工作制定安全施工目标,定期逐级对施工安全工作进行考核。

8.2 各单位要按照以责论处的原则制定安全施工奖惩办法,实行严格的奖惩制度。对农村电网和县城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中安全工作成绩突出,有一定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发生事故的责任者进行处罚。

8.3 南方电网公司将不定期对农村电网和县城电网建设与改造施工安全情况进行通报。

9 附则

9.1 各子公司可按本办法,结合各自的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

9.2 本办法用于加强南方电网公司系统农村电网和县城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内部安全管理,规范安全工作行为,不作为处理和判定民事责任的依据。

9.3 本办法若与国家颁发的规定相抵触时,以上级规定为准。

9.4 本办法由南方电网公司计划发展部负责解释。

9.5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11篇 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措施管理办法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指导思想,切实保证农村电网和县城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中人员和设备的安全,特制定本措施。本措施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各省(区)电力公司在安全施工管理中除执行本措施外,还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电力行业的有关规程、规定和办法。

1. 现场施工安全管理基本要求

1.1 凡参加农村电网和县城电网改造工程的施工单位,必须建立现场施工安全管理网络,制定安全管理办法,指定安全总负责人。各作业组均应设置专(兼)职安全员,并经工程业主单位确认,签定相应的安全施工协议。

1.2 施工单位安排工作应全面考虑人员特点,并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做到“三不伤害”(不伤害自己、不伤害别人、不被别人伤害)。没有经过安全教育和培训,或培训考试不合格者不得上岗。

1.3 开工前,工作负责人应根据本措施和具体施工内容,制定和采取可靠的现场安全措施,并向全体施工人员宣读和讲解,在确认施工人员理解后,方可开工。

1.4 任何个人或单位都有有权拒绝执行违反安全规程的任务。发生争议时应由上一级安监部门裁决。

2. 施工人员的分类管理

农村电网和县城电网改造施工人员分为专业人员和临时工两大类。专业人员是指电力施工企业的在册人员、乡(镇)供电所人员和农村电工。临时工是指根据工程需要临时雇用的技术工人或从事体力劳动的人员(如挖坑、放线的农民工)。

2.l 专业人员(个人或集体)

2.1.1 均应持有合格的上岗证书或相应电压等级的电工证书。属于集体承包工程项目的,应按照《农村电网改造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要求通过资格审查,并在供电企业工程管理部门备案。

2.1.2 工作前应掌握施工任务特点、工艺技术要求、工程质量标准、安全注意事项等。

.2 临时工

2.2.1 工作前必须接受安全教育和必要的工作培训,如安全知识、安全技能、施工工艺、工程质量标准等。

2.2.2 每组临时工必须由有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带领。对有组织的临时工,应指定一人为安全负责人。

3. 施工现场“十不准”

3.1 不准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人员进入施工现场。

3.2 不准无工作票进行停送电工作。

3.3 不准在大雾、雷雨和5级以上大风时登杆。

3.4 不准在没有确认停电的情况下接近电力设备。

3.5 不准使用未经检测或已过有效期的安全工器具。

3.6 不准采取突然剪断导线的方法撤线。

3.7 不准在高空作业中上下抛掷物品、工具。

3.8 不准在带电设备周围使用皮卷尺、钢卷尺和线尺(夹有金属丝者)进行测量。

3.9 不准以约时方式进行停电、送电工作。

3.10 不准野蛮装卸电杆和其它电力器材。

4. 安全施工主要措施

施工单位必须对照本措施组织全体施工人员学习与工作相关的安全知识,组织好安全施工。现场工作开工前,应由工作负责人组织开好开工会,明确工作内容和要求,详细布置施工安全的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向全体施工人员指明周围带电部位,做好危险点控制措施,明确安全注意事项。工作结束,由工作负责人召开收工会,对安全工作进行总结分析,提出防范措施。

4.1 变电工程

4.1.1 施工人员进入有运行设备的施工现场,必须按规定穿戴好工作服、绝缘鞋、安全帽,不得将金属爬梯带进运行设备区。一般基建施工,按有关规定执行,不得穿高跟鞋、拖鞋、裙装或短裤,女工长发应扎起盘放在帽内。

4.1.2 主变、开关、构架等大型设备、物件的安装,应符合起重安全工作的有关安全规定。使用吊车时,应支放稳妥,注意上方物体和设备,尤其注意带电设备(或导线)。起重工作要有专人指挥,并事前规定起重方法和命令信号,起重臂下和重物下方严禁人员停留或走动。

4.1.3 注意保护瓷绝缘设备的瓷质不被损坏。

4.1.4 在变电站内讲行挖掘作业时,要事前了解地下管网、线缆的埋设情况,在地面设置明显标志,必要时应停电作业。

土质松软时,应采取防塌方措施。

4.1.5 架构上工作应按照高处作业要求使用安全工器具,传递物品应使用绳索,不得上下抛掷。使用工具要抓紧握牢,避免碰伤他人或设备。

4.1.6 电气焊工作人员应持证上岗,工作时应佩带相应的劳动保护用品,对充油设备作业时应注意防火、防爆。

4.1.7 参加变压器吊芯工作的人员,工作时不得随身携带与工作无关的金属物件。所用工器具要造册编号,易脱落的工器具应与身体用绳索连接,工作完毕按号清点工具,发现缺件时不得报完工。

4.1.8 使用电动工、器具或移动式电工工具应事前了解其性能,并遵守有关操作规程。使用前,应放置绝缘物上,接通电源后确认工作正常、外壳无漏电现象方可使用。使用交流电源应从具有漏电保护器的配电箱中引出,箱内设备及连接导线应完好无损,质量合格。

4.1.9 施工人员发现不安全因素应及时报告工作负责人。

4.1.10 夏天注意防止中暑,冬天注意预防煤气中毒。

4.2 线路工程

4.2.1 高、低压线路工程所有线路改造工程均应办理工作。

4.2.2 立杆工作

4.2.2.1 挖坑、爆破、打地锚等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在居民区或道路附近施工时应设围栏,夜间应加挂红灯;爆破时注意划定安全隔离区,装设相应围栏警示标志物并清散安全隔离区内所有人员;打地锚作业应由经验者担任,并严格遵守规程规定。

4.2.2.2 在运行线路的杆塔旁挖坑时,应采取防倒杆措施。

4.2.2.3 立杆前应检查杆身,确认外观合格后方可组立。

4.2.2.4 立杆时要有专人指挥,事前规定立杆方法和命令信号,分工明确、服从指挥。立杆的工、器具应严格检查,不得随意代用。人工立杆前应开好“马道”。立杆过程应严格遵守施工工艺,使用机械立杆时,着力点应在杆身重心以上,避免杆身在空中颠倒。

4.2.2.5 任何人员不得在起重缆绳上方跨越,起重缆绳如有转角,其内侧不得有人停留;起重臂下方不准停留,除指定人员外,其他人员应在杆塔高度1.2倍距离以外站立,任何人员都不得在重物下方停留走动。在居民区或道路附近施工时,应设专人看护,避免行人或无关人员进入危险地段。起立到位的电杆应在确认杆位无误后及时按工艺要求回土夯实,然后撤除牵引绳具。整体组立大型杆塔时,应制定施工安全细则。

4.2.3 杆上工作

4.2.3.1 杆上作业必须按照有关规程要求系安全带、戴安全帽。上杆前必须检查杆身有无缺陷,并确认杆根埋上坚实牢固,否则应采取可靠的加固措施。登杆工具、安全器具应在试验合格保证期内。

4.2.3.2 安全带应系在电杆及牢固的构件上,扣好扣环,并确定不会从杆顶、横担端头脱落。转移作业位置时、不应失去安全器具的保护。

4.2.3.3 使用梯子登杆(或在墙面工作)时要支放稳妥并有人扶持或绑扎牢固,梯子下端必须装有防滑橡皮套。

4.2.3.4 杆上工作人员应防止掉落物体,上下传递物品应使用绳索,禁止抛掷。杆下不准无关人员逗留。屋面工作视同高处作业,不得麻痹大意、忽视安全措施,操作人员应轻踩轻放,防止摔跌。

4.2.3.5 在接近带电线路或与带电线路发生交叉、跨越的新建线路上工作时,应按规程要求办理工作票、履行工作许可手续,并施行相应的安全措施。

4.2.3.6 登杆作业必须设专人监护。

4.2.3.7 在低压主干线路上引下接户线时,应停电施工,施工前应验电并挂接地线。

4.2.4 敷设线路

4.2.4.1 放线或紧线工作应统一指挥、统一信号,每个工作小组应派有专业人员领队。

4.2.4.2 与带电线路发生交叉、跨越或接近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如搭设跨越门型架、用绳索控制放线高度等,防止接触带电导体,必要时可停电作业。

跨越道路、河流或其他弱电线路时,应搭设跨越门型架并派专人看守,避免伤及行人或引发事故。看守人员应以信号旗与指挥者联系。跨越房屋或穿越居民区的线路应严格要求遵守有关规程的规定。

4.2.4.3 严禁在无通信联络及视野不清的情况下放线。

4.2.4.4 紧线前应确定杆根牢固,必要时应采取临时加固措施,严禁用拖拉机或其它车辆作紧线的动力。

4.2.4.5 紧线前应确定导线的接头牢固,确认导线未被滑轮、横担、树枝、房屋等物体卡住。在处理紧线障碍时,不应跨在导线上方或在转角内侧,以防跑线引起伤害。

4.2.4.6 当采用旧导线牵引新导线方法进行换线时,应监视新旧导线连接处不被滑轮、树枝等到卡住,以免将电杆拽倒。

4.2.5 撤线、撤杆

4.2.5.1 在涉及停电工作或所交叉跨越的线路带电时,工作负责人办理工作许可手续后,应向施工人员说明工作内容、工作方法和安全注意事项。

4.2.5.2 应按耐张段撤除旧线。登杆前应采取临时加固措施,如叉杆或临时接线。先撤直线杆两边村导线,后撤中间相导线,以避免产生交叉扭矩。严禁用突然剪断导线的办法撤旧线。与撤线无关人员应撤到倒杆距离之外。

4.2.5.3 撤杆前应拆除构件。登杆前应检查;临时加固措施是否完好。一般情况下不应采用破坏性倒杆。

4.2.5.4 用吊车拨杆时,应将起重绳索系牢于电杆重心以上部位,确认起重臂上方及附近无任何带电设备,起拨时密切注意吊车的稳定。

4.2.6 装卸和运输电杆

4.2.6.1 装运电杆时应码放整齐,不得超载。分散卸车时每次均重新绑扎牢固方可继续运输,避免电杆滚动伤人。

4.2.6.2 卸车时应由专人指挥,不得使电杆自由滚动下滑,应有有效制动措施。

4.2.6.3 用绳索牵引电杆上山下山时,应将电杆绑扎牢固,并应避免磨损绳索。电杆经过的路线下方向和两侧5米内不得有无关人员停留或通过。

4.2.6.4 人力

扛抬电杆时,必须步调一致,同起同落,轻抬轻放。

4.2.6.5 用人力车分散运杆时,应尽量降低重心,并应绑扎牢固,防止滚动伤人。

4.3 配电台架工程

4.3.1 配电台架上的工作属高处作业,应遵守本措施有关“杆上工作”的规定,并杜绝习惯性违章(如不系统安全带等)。近电作业应办理工作票及相关手续,实施安全措施(停电、验电、挂接地线等)。

4.3.2 配电变压器的安装(更换)应严格遵守各项工艺要求。起重前应确认承重架构、起重缆绳牢固可靠。使用吊车应严防碰触上方及附近架构或设备,保护与带电导体的安全检查距离。

4.3.3 配电变压器底部距地面净空不得小于2.5米,其间不得安装有助于攀援的设备或架构。

4.3.4 与小容量配电变压器配用的配电箱(柜)的箱体应可靠接地,并采取防雨防漏措施。

4.3.5 不符合上项要求的应进行整改。整改确有困难的可在高低压带电部分加装绝缘护套等到措施,亦可按照落地安装的变压器处理。

5 附则

5.1 本办法由中国南方电网有限公司计划发展部负责解释。

5.2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12篇 机组烟气脱硝改造工程协调会管理办法

1.总则

1.1为协调施工现场工程计划安排,保障施工秩序,促进现场施工进度,控制工程质量,创造较好的文明施工环境,及时解决施工中的难点、存在的问题和矛盾,特制定本办法。

1.2 脱硝工程管理通过召开工程协调会协调施工现场各项工作,各参建单位必须服从工程协调会发布的指令。

2.协调会主持及职责

工程协调会的组织者为苏州天河中电监理公司,主持人为监理公司信阳项目部总监(总监不在时可委托副总监主持),工程协调会的主持人负责协调会的材料汇总、会议组织、安排和考核,向大唐信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设备管理部负责。

3.协调会时间

3.1日协调会:

为保证该项目有序开展,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项目开工前每天下午17:00在办公楼四楼会议室召开周。项目开工后每天午17:00在二期集控室旁会议室召开。

3.2周协调会:

每周二下午与日协调会同时召开。

3.3月度协调会

与每月的最后一次周协调会同时召开。

4.工程协调会参加人员

4.1监理人员:总监、专业监理、安全员、会议记录员;

4.2信阳电厂生产副总、总工;

4.3信阳电厂总经部、设备管理部、发电部、财务部、经营管理部、安监部、物资管理部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及脱硝项目专项组成员;

4.4承包/分包单位:项目部经理(现场经理)、安全员;

4.5 设计院:驻厂代表(工代);

备注:代替开会的人员必须掌握前天工作内容并能够处理、解决当天会议布置的工作。

5. 工程协调会的内容

5.1设计、设备、施工、资源存在的问题;

5.2工程中空间、时间的交叉协调及工程接口问题协调;

5.3工程进度、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问题协调;

5.4 依据有关规定宣布周计划、月计划完成情况、施工质量、工程突出贡献等方面的考核;

5.5其它涉及工程的有关问题。

6.工程协调会准备工作

6.1施工单位每日14:00前按要求格式(格式见附件一)编制汇报材料,每周五上报周工作计划(格式见附件三、四)至监理单位。每月的最后一次周协调会同时召开月度协调会,下月工作计划在每月的23日前报送监理审核,最后一次周协调会汇报材料中应包含周和月度工作的内容,协调会汇报材料内容包括:

6.1.1目前工程质量、进度、安全情况, 上周协调会要求工程完成情况、未完工程的原因分析及解决办法或要求;

6.1.2上周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情况,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以及上周协调会要求整改的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方面的落实情况,未完项的原因分析及解决办法或要求;

6.1.3需解决的问题,包括设计、材料、设备、资金、施工道路、场地等日常工作中未协调解决的问题。

6.1.4下周工作安排,紧紧围绕二级网络各节点要求及月计划进行安排,下月工作计划应围绕节点计划制订。

6.2监理单位在每周日前编制一份《工程周协调会材料》;召开月度协调会时,应将当月所含内容列入,下月工作计划安排应于24日前报业主审核(格式见附件二、三、四);

6.2.1协调会安排的各项工作(即考核项)落实情况的监理评价和考核。

6.2.2工程进度方面:

6.2.2.1完成项与未完成项。

6.2.2.2未完成项的原因分析。

6.2.2.3在未完成项原因分析的基础上,提出监理的总体要求和考核意见。

6.2.3工程质量方面

6.2.3.1完成项与未完成项。

6.2.3.2未完成项的原因分析。

6.2.3.3在未完成项原因分析的基础上,提出监理的总体要求和考核意见。

6.2.4安全文明施工方面

6.2.4.1完成项与未完成项

6.2.4.2未完成项的原因分析

6.2.4.3在未完成项原因分析的基础上,提出监理的总体要求和考核意见。

6.2.5 各项工作存在的其它主要问题及监理要求,并纳入协调会闭环考核项,包括以下内容:

6.2.5.1工程进度、质量方面(土建、安装、调试);

第13篇 某改造工程工区中小型机械管理办法

1、范围

本办法规定了中小型机械的检验、验收和使用控制的工作要求。适用于__环快速化改造工程各工区项目部的施工机械设备管理工作。

2、规范性引用文件

jgj59-99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评分标准》

3、职责

3.1 总承包设备部

3.1.1 负责公司机械管理工作,对项目各工区机械设备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3.1.2 负责对各工区项目部中小型机械安全使用和完好状况的监督检查。

3.2 各工区项目部

3.2.1 负责安排和确定专职或兼职的项目机械管理员。

3.2.2 负责督促各工区项目经理部机械管理员做好现场机械设备管理工作。

3.3 各工区项目部机械管理员

3.3.1 负责编制机械设备进退场计划或预报。

3.3.2 负责项目中小型机械的进场及启用验收,建立使用台帐。

3.3.3 组织定期机械检查和不定期的现场巡检。

3.3.4 负责建立特殊作业人员名册(包括上岗证)及上岗交底工作。

3.3.5 参与中小型机械的开箱验收,做好交接验收工作。

3.3.6 负责编制项目中小型机械定期保养计划并落实实施。

4 、管理要求

4.1 中小型机械范围

砂浆搅拌机、电焊机、碰焊机、木工机械、套丝机、钢筋加工机械、卷扬机、振动器、空压机(3m3以下)、桩工机械、挖土机、推土机。

4.2 中小型机械验收

4.2.1 开箱验收

4.2.1.1 开箱验收由项目机械管理员及有关人员参加,验收同时办理交接手续。

4.2.1.2 机械设备验收内容主要包括技术状况的检验和随机附件、易损备品配件,专用工具,以及有关技术资料等。

4.2.1.3 机械验收合格后,由验收人员认真填写中小型机械开箱验收记录交接单,作为开箱验收凭证。

4.2.1.4 随机资料、工具及备件由各工区项目部保存。

4.2.2 启用验收

4.2.2.1 启用验收由项目机械管理员、操作人员和机械设备安装调试人员参加。

4.3 中小型机械的登记、编号

4.3.1 各工区项目经理部应建立中小型机械台帐,台帐主要记录机械名称、型号规格、购入日期、价值、制造厂等情况。

4.4 中小型机械的使用

4.4.1 按照“有机必有棚”的要求,固定式的中小型机械项目经理部应安装在指定的棚内,移动式中小型机械应采取防雨防坠措施。

4.4.2 中小型机械进入施工现场启用前必须进行启用验收,并填写验收单。验收单采用安全贯标中的中小型机械验收单。并按其中的内容进行验收。并验收合格挂上合格牌,操作规程牌和责任人牌后才能投入使用。

4.4.3 各工区项目经理部应建立机械使用台帐,登记范围为进入施工现场的所有机械(包括自有机械、分包机械)。

4.4.4 中小型机械操作人员应持有效证件上岗,上岗前项目机械管理员必须对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操作交底并做好交底记录且由被交底人签字。

4.4.5 在使用过程中,各工区项目机械管理员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机械检查,定期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做好检查记录。在检查中发现不符合处,应开出整改通知,并要有整改记录和复查记录。不定期检查即平时巡检,检查标准按jgj59-99《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评分标准》的规定。检查内容包括机容机貌、机械完好状况、机械性能、安全防护装置齐全有效,安全操作,持证上岗情况等。

4.4.6 总承包设备部和工区项目部对施工现场巡查,文明工地检查及“三合一”贯标内审和基础管理检查对项目机械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总承包部由安全巡检组进行不定期的机械完好,安全使用情况的现场巡视。检查标准按jgj59-99《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评分标准》规定,并做好检查记录。对不符合标准的开具整改通知,限时整改。各工区项目经理部整改结束后应有信息反馈。

4.4.7 各工区项目经理部要加强对分包队伍带来的机械设备的管理。对分包队伍带来的机械设备要进行启用验收,平时加强检查,检查标准按jgj59-99《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评分标准》执行,督促做好保养工作。检查中发现存在问题,应开具整改通知,整改结束进行复查并做好记录。

4.4.8 各工区项目经理部要加强对分包队伍的机械操作人员的管理,要查验操作证。对操作证过期或无证的操作人员不准上岗操作。机械操作人员上岗前,项目机械管理员必须对他们上岗交底,并做好记录且由被交底人签字。

4.5 中小型机械的保养

4.5.1 各工区项目经理部机械管理员应根据中小型机械的使用情况编制中小型机械保养计划,并指定操作人员或机修人员实施保养工作。

4.5.2 中小型机械的保养要求按q/pjqb 10413《中小型机械及机具保养规定》执行。

第14篇 旧城改造工程施工现场消防管理办法

旧城改造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管理

1、施工现场必须遵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确定现场领导负责保卫工作。有总、分包的施工现场,实行总承包单位负责的保卫工作制度、各分包单位应接受总包单位的统一领导和监督检查。

2、现场要建立门卫、巡逻护场制度。护场守卫人员要佩带执勤标志。重要工程、重点工程要实行凭证出入制度。

3、料场、库房的设置应符合治安消防要求,并配有必要的防范设施。易燃易爆、贵重、剧毒、放射性等物品,要设专库专管,严格执行领用、回收制度。

4、施工现场必须设置宽度不小于3.5m的消防车道。消防车道不能环行时,应在适当地点修建架转车道。

5、现场要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注意以布局合理,并应经常维修、保养。

6、现场进水管道直径不小于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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