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公文制发管理办法范本
公文制发管理办法
为促进__公文制发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公文制发工作的效率和公文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 党政办公室是公文制发的管理部门,负责本机关公文发文处理工作。由专人具体负责。
二、 文种包括:社区党发、社区发、社区党办发、社区办发、会议纪要、函件以及白头、黑头、网上通知等。
三、公文制发坚持控制数量,提高质量,注重效用,提高效率的原则。年社区党发、社区发文件原则上不超过90个;办公室发文原则上不超过40个。公文正文字数原则上不超过3000字。简报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各类简报反映的情况力求及时、准确、简明、生动,篇幅不宜过长,原则上不超过3000字。
四、 公文办理一般包括拟稿、审核、签发、登记、打字、校对、缮印、用印、分发、归档、立卷、销毁等程序。
五、 拟稿人员拟出初稿后要对文稿进行初步检查。主要检查结构、层次是否合理,语句是否通顺,数字、词句是否准确、规范。由本人签字后送本部门主管领导审定签字后,送办公室核稿,办理发文手续。
六、 办公室收到送审文稿后,按要求登记收文时间、拟稿处室、送稿人员、文稿标题。
七、 办公室对送审文稿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核: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及有关的规定;是否需要行文;是否需与有关部门协商、会签;文字表述、文种使用、公文格式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文稿技术性问题,由核稿人员直接修改,非技术性问题可提出修改意见,发回拟稿部门,由拟稿部门负责修改。
八、 送审文稿一律为微机打字稿。
九、 办公室根据文稿字数和紧急程度限时核稿。2000字以内文稿在1天内核完;2000字以上的3天内核完;内容复杂、需与有关方面协商的,适当延长核稿时间,同时有两件以上文稿,急件先办;对社区领导有明确意见,需尽快下发的文稿或转出会签的文稿及其他需紧急处理的文稿,优先审核,防止压误。
十、 文稿审核后,核稿人员要根据领导分工送分管领导审签后,由办公室主任负责审核签署呈签意见,送主要领导签发。
十二、文稿经主要领导签发后,不得再行修改,打字和校对后,编号、登记、印发。
十三、文件印完后办公室文书负责按印数加盖印章,按规定份数连同原稿存档。
第2篇 物业管理公司公文处理办法(17)
物业管理公司公文处理办法(十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公司各部门、项目(以下简称各部门)的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部门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各部门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 公文处理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 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第五条 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的相关规定,确保公司秘密的安全。
第六条 各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模范遵守本办法并加强对本部门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
第七条 各部门的办公室是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本部门的公文处理工作并指导下级部门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八条 各部门的办公室应当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二章 公文种类
第九条 各部门的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命令(令)
适用于依照有关法律公布公司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嘉奖有关部门/项目及人员。
(二)决定
适应于公司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为及动作作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个人、变更或者撤销下级单位不适当的决定事项,并要在公司内部以文件的形势及下达。
(三)公告
适用于向企业内外宣布重要事项。
(四)通告
适用于公布公司各部门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五)通知
适用于公司批转下级部门的公文、转发上级部门和不相隶属部门的公文、宣布实施某项制度、传达要求下级部门办理和需要有关部门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
(六)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七)报告
适用于向上级部门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部门的询问。
(八)请示
适用于向上级部门请求指示、批准。
(九)批复
适用于答复下级部门的请示事项。
(十)意见
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十一)函
适用于不相隶属部门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二)会议纪要
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十条 公文一般由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部门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部门、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主题词、抄送部门、印发部门和印发日期等部分组成。
(一)涉及公司秘密的公文应当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其中,“绝密”、“机密”级公文还应当标明份数序号。
(二)紧急公文应当根据紧急程度分别标明“特急”、“急件”。
(三)发文部门标识应当使用发文部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主办部门排列在前。
(四)发文字号应当包括部门代字、年份、序号。联合行文,只标明主办部门发文字号。
(五)上行文应当注明签发人、会签人姓名。其中,“请示”应当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
(六)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标明公文种类,一般应当标明发文部门。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
(七)主送部门指公文的主要受理部门,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
(八)公文如有附件,应当注明附件顺序和名称。
(九)公文除“会议纪要”和以电子版形式发出的以外,应当加盖印章。
(十)成文日期以负责人签发的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部门负责人的签发日期为准。电子版形式公文以发出日期为准。
(十一)公文如有附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应当加括号标注。
(十二)公文应当标注主题词。上行文按照上级部门的要求标注主题词。
(十三)抄送部门指除主送部门外需要执行或知晓公文的其他部门,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
(十四)文字从左至右横写、横排。
第十一条 公文中各组成部分的标识规则,参照《国家各部门公文格式》国家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公文用纸一般采用国际标准a4型(210mm×297mm),左侧装订。张贴的公文用纸大小,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四章 行文规则
第十三条 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效用。
第十四条 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请示和报告。
第十五条 各部门依据本部门职权可以相互行文和向下一级部门的相关业务部门行文;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一般不得向下一级政府正式行文。
第十六条 同级部门、上级部门与下一级部门可以联合行文;各部门之间、各项目之间可以联合行文;
第十七条 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应当由部门自行行文或联合行文。联合行文应当明确主办部门。须经公司审批的事项,经公司同意也可以由部门行文,文中应当注明经公司同意。
第十八条 属于主管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具体问题,应当直接报送主管部门处理。
第十九条 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如擅自行文,上级部门应当责令纠正或撤销。
第二十条 向下级部门或者本系统的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直接上级部门。
第二十一条 “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部门,需要同时送其他部门的,应当用抄送形式,但不得抄送其下级部门。
“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第二十二条 除上级部门负责人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以部门名义向上级部门负责人报送“请示”、“意见”和“报告”。
第二十三条 受双重领导的部门向上级部门行文,应当写明主送部门和抄送部门。上级部门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部门行文,必要时应当抄送其另一上级部门。
第五章 发文办理
第二十四条 发文办理指以本部门名义制发公文的过程,包括草拟、审核、签发、复核、缮印、用印、登记、分发等程序。
第二十五条 草拟公文应当做到:
(一)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如提出新的政策、规定等,要切实可行并加以说明。
(二)情况确实,观点明确,表述准确,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直述不曲,字词规范,标点正确,篇幅力求简短。
(三)公文的文种应当根据行文目的、发文部门的职权和与主送部门的行文关系确定。
(四)拟制紧急公文,应当体现紧急的原因,并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紧急程度。
(五)人名、地名、数字、引文准确。引用公文应当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引用外文应当注明中文含义。日期应当写明具体的年、月、日。
(六)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
(七)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八)文内使用非规范化简称,应当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使用国际组织外文名称或其缩写形式,应当在第一次出现时注明准确的中文译名。
(九)公文中的数字,除成文日期、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在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
第二十六条 拟制公文,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行文;如有分歧,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出面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时,主办部门可以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并与有关部门会签后报请上级部门协调或裁定。
第二十七条 公文送负责人签发前,应当由办公室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是否确需行文,行文方式是否妥当,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和拟制公文的有关要求,公文格式是否符合本办法的规定等。
第二十八条 以本部门名义制发的上行文,由主要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以本部门名义制发的下行文或平行文,由主要负责人或者由主要负责人授权的其他负责人签发。
第二十九条 公文正式印制前,行政部应当进行复核,重点是:审批、签发手续是否完备,附件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统一、规范等。
经复核需要对文稿进行实质性修改的,应按程序复审。
第六章 收
文办理
第三十条 收文办理指对收到公文的办理过程,包括签收、登记、审核、拟办、批办、承办、催办等程序。
第三十一条 收到下级部门上报的需要办理的公文,行政部应当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是否应由本部门办理;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内容是否符合公司的有关规定;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事项是否已协商、会签;文种使用、公文格式是否规范。
第三十二条 经审核,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公文,行政部应当及时提出拟办意见送负责人批示或者交有关部门办理,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应当明确主办部门。紧急公文,应当明确办理时限。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公文,经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后,可以退回呈报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三条 承办部门收到交办的公文后应当及时办理,不得延误、推诿。紧急公文应当按时限要求办理,确有困难的,应当及时予以说明。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或者不宜由本部门办理的,应当及时退回交办的行政部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四条 收到上级部门下发或交办的公文,由行政部提出拟办意见,送负责人批示后办理。
第三十五条 公文办理中遇有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事项,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如有分歧,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出面协调,如仍不能取得一致,可以报请上级部门协调或裁定。
第三十六条 审批公文时,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主批人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姓名和审批日期,其他审批人圈阅视为同意;没有请示事项的,圈阅表示已阅知。
第三十七条 送负责人批示或者交有关部门办理的公文,行政部要负责催办,做到紧急公文跟踪催办,重要公文重点催办,一般公文定期催办。
第七章 公文归档
第三十八条 公文办理完毕后,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及时整理(立卷)、归档。
个人不得保存应当归档的公文。
第三十九条 归档范围内的公文,应当根据其相互联系、特征和保存价值等整理(立卷),要保证归档公文的齐全、完整,能正确反映本部门的主要工作情况,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四十条 联合办理的公文,原件由主办部门整理(立卷)、归档,其他部门保存复制件或其他形式的公文副本。
第四十一条 本部门负责人兼任其他部门职务,在履行所兼职务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公文,由其兼职部门整理(立卷)、归档。
第四十二条 归档范围内的公文应当确定保管期限,按照有关规定定期整理、存档。
第四十三条 拟制、修改和签批公文,书写及所用纸张和字迹材料必须符合存档要求。
第八章 公文管理
第四十四条 公司行政公文由行政部统一收发、审核、用印、归档和销毁。
第四十五条 行政部应当建立健全公司公文处理的有关制度。
第四十六条 上级部门的公文,除绝密级和注明不准翻印的以外,下一级部门经负责人或者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可以翻印。翻印时,应当注明翻印的部门、日期、份数和印发范围。
第四十七条 公开发布各部门公文,必须经发文部门批准。经批准公开发布的公文,同发文部门正式印发的公文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八条 公文复印件作为正式公文使用时,应当加盖复印部门证明章。
第四十九条 公文被撤销,视作自始不产生效力;公文被废止,视作自废止之日起不产生效力。
第五十条 不具备归档和存查价值的公文,经过鉴别并经各部门/项目负责人批准,可以销毁。
第五十一条 销毁秘密公文应当到指定场所由二人以上监销,保证不丢失、不漏销。其中,销毁绝密公文应当进行登记。
第五十二条 部门合并时,全部公文应当随之合并管理。部门撤销时,需要归档的公文整理(立卷)后按有关规定移交档案部门。
工作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时,应当将本人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公文处理中涉及电子文件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统一规定发布之前,各部门可以制定本部门或者本地区、本系统的试行规定。
第五十四条 各部门对上级部门和本部门下发公文的贯彻落实情况应当进行督促检查并建立督查制度。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3篇 a公司公文归口管理办法
a公司公文归口管理办法
各事业部(中心):
为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使之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并结合公司公文管理制度,特重申公文归口管理办法。
一、公文归口管理部门
行政部文秘室是公文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公文工作制度,加强公文的统一协调与管理,按期进行汇总分析,保证公文处理工作高效运转。
二、公文归口管理原则
公文处理应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规范。由文秘室统一编号、发文、分办、传递、用印、立卷、归档和销毁。行政部文秘人员的负责公文处理工作时,应忠于职守、廉洁正派、保密观念强且具备有关专业知识。
三、公文归口管理方法
发文需求部门填写《文件呈批阅办表》→发文需求部门拟定公文→文秘室进行公文审核、编号→发文需求部门提交至相关领导签发(一式两份)→提交一份公文原件至文秘室留存→文秘室发文并张贴
上述规定自20__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
附件一:《文件呈批阅办表》
附件二:《发文格式》
行政中心
二o__年_月_日
第4篇 物业管理公司公文处理办法(6)
物业管理公司公文处理办法(六)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使公司各部门、项目(以下简称各部门)的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部门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各部门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公文处理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第五条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的相关规定,确保公司秘密的安全。
第六条各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模范遵守本办法并加强对本部门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
第七条各部门的办公室是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本部门的公文处理工作并指导下级部门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八条各部门的办公室应当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二章公文种类
第九条各部门的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命令(令)
适用于依照有关法律公布公司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嘉奖有关部门/项目及人员。
(二)决定
适应于公司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为及动作作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个人、变更或者撤销下级单位不适当的决定事项,并要在公司内部以文件的形势及下达。
(三)公告
适用于向企业内外宣布重要事项。
(四)通告
适用于公布公司各部门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五)通知
适用于公司批转下级部门的公文、转发上级部门和不相隶属部门的公文、宣布实施某项制度、传达要求下级部门办理和需要有关部门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
(六)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七)报告
适用于向上级部门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部门的询问。
(八)请示
适用于向上级部门请求指示、批准。
(九)批复
适用于答复下级部门的请示事项。
(十)意见
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十一)函
适用于不相隶属部门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二)会议纪要
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公文格式
第十条公文一般由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部门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部门、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主题词、抄送部门、印发部门和印发日期等部分组成。
(一)涉及公司秘密的公文应当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其中,“绝密”、“机密”级公文还应当标明份数序号。
(二)紧急公文应当根据紧急程度分别标明“特急”、“急件”。
(三)发文部门标识应当使用发文部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主办部门排列在前。
(四)发文字号应当包括部门代字、年份、序号。联合行文,只标明主办部门发文字号。
(五)上行文应当注明签发人、会签人姓名。其中,“请示”应当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
(六)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标明公文种类,一般应当标明发文部门。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
(七)主送部门指公文的主要受理部门,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
(八)公文如有附件,应当注明附件顺序和名称。
(九)公文除“会议纪要”和以电子版形式发出的以外,应当加盖印章。
(十)成文日期以负责人签发的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部门负责人的签发日期为准。电子版形式公文以发出日期为准。
(十一)公文如有附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应当加括号标注。
(十二)公文应当标注主题词。上行文按照上级部门的要求标注主题词。
(十三)抄送部门指除主送部门外需要执行或知晓公文的其他部门,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
(十四)文字从左至右横写、横排。
第十一条公文中各组成部分的标识规则,参照《国家各部门公文格式》国家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公文用纸一般采用国际标准a4型(210mm×297mm),左侧装订。张贴的公文用纸大小,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四章行文规则
第十三条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效用。
第十四条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请示和报告。
第十五条各部门依据本部门职权可以相互行文和向下一级部门的相关业务部门行文;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一般不得向下一级政府正式行文。
第十六条同级部门、上级部门与下一级部门可以联合行文;各部门之间、各项目之间可以联合行文;
第十七条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应当由部门自行行文或联合行文。联合行文应当明确主办部门。须经公司审批的事项,经公司同意也可以由部门行文,文中应当注明经公司同意。
第十八条属于主管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具体问题,应当直接报送主管部门处理。
第十九条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如擅自行文,上级部门应当责令纠正或撤销。
第二十条向下级部门或者本系统的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直接上级部门。
第二十一条“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部门,需要同时送其他部门的,应当用抄送形式,但不得抄送其下级部门。
“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第二十二条除上级部门负责人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以部门名义向上级部门负责人报送“请示”、“意见”和“报告”。
第二十三条受双重领导的部门向上级部门行文,应当写明主送部门和抄送部门。上级部门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部门行文,必要时应当抄送其另一上级部门。
第五章发文办理
第二十四条发文办理指以本部门名义制发公文的过程,包括草拟、审核、签发、复核、缮印、用印、登记、分发等程序。
第二十五条草拟公文应当做到:
> (一)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如提出新的政策、规定等,要切实可行并加以说明。
(二)情况确实,观点明确,表述准确,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直述不曲,字词规范,标点正确,篇幅力求简短。
(三)公文的文种应当根据行文目的、发文部门的职权和与主送部门的行文关系确定。
(四)拟制紧急公文,应当体现紧急的原因,并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紧急程度。
(五)人名、地名、数字、引文准确。引用公文应当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引用外文应当注明中文含义。日期应当写明具体的年、月、日。
(六)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
(七)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八)文内使用非规范化简称,应当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使用国际组织外文名称或其缩写形式,应当在第一次出现时注明准确的中文译名。
(九)公文中的数字,除成文日期、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在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
第二十六条拟制公文,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行文;如有分歧,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出面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时,主办部门可以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并与有关部门会签后报请上级部门协调或裁定。
第二十七条公文送负责人签发前,应当由办公室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是否确需行文,行文方式是否妥当,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和拟制公文的有关要求,公文格式是否符合本办法的规定等。
第二十八条以本部门名义制发的上行文,由主要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以本部门名义制发的下行文或平行文,由主要负责人或者由主要负责人授权的其他负责人签发。
第二十九条公文正式印制前,行政部应当进行复核,重点是:审批、签发手续是否完备,附件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统一、规范等。
经复核需要对文稿进行实质性修改的,应按程序复审。
第六章收文办理
第三十条收文办理指对收到公文的办理过程,包括签收、登记、审核、拟办、批办、承办、催办等程序。
第三十一条收到下级部门上报的需要办理的公文,行政部应当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是否应由本部门办理;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内容是否符合公司的有关规定;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事项是否已协商、会签;文种使用、公文格式是否规范。
第三十二条经审核,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公文,行政部应当及时提出拟办意见送负责人批示或者交有关部门办理,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应当明确主办部门。紧急公文,应当明确办理时限。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公文,经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后,可以退回呈报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三条承办部门收到交办的公文后应当及时办理,不得延误、推诿。紧急公文应当按时限要求办理,确有困难的,应当及时予以说明。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或者不宜由本部门办理的,应当及时退回交办的行政部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四条收到上级部门下发或交办的公文,由行政部提出拟办意见,送负责人批示后办理。
第三十五条公文办理中遇有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事项,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如有分歧,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出面协调,如仍不能取得一致,可以报请上级部门协调或裁定。
第三十六条审批公文时,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主批人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姓名和审批日期,其他审批人圈阅视为同意;没有请示事项的,圈阅表示已阅知。
第三十七条送负责人批示或者交有关部门办理的公文,行政部要负责催办,做到紧急公文跟踪催办,重要公文重点催办,一般公文定期催办。
第七章公文归档
第三十八条公文办理完毕后,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及时整理(立卷)、归档。
个人不得保存应当归档的公文。
第三十九条归档范围内的公文,应当根据其相互联系、特征和保存价值等整理(立卷),要保证归档公文的齐全、完整,能正确反映本部门的主要工作情况,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四十条联合办理的公文,原件由主办部门整理(立卷)、归档,其他部门保存复制件或其他形式的公文副本。
第四十一条本部门负责人兼任其他部门职务,在履行所兼职务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公文,由其兼职部门整理(立卷)、归档。
第四十二条归档范围内的公文应当确定保管期限,按照有关规定定期整理、存档。
第四十三条拟制、修改和签批公文,书写及所用纸张和字迹材料必须符合存档要求。
第八章公文管理
第四十四条公司行政公文由行政部统一收发、审核、用印、归档和销毁。
第四十五条行政部应当建立健全公司公文处理的有关制度。
第四十六条上级部门的公文,除绝密级和注明不准翻印的以外,下一级部门经负责人或者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可以翻印。翻印时,应当注明翻印的部门、日期、份数和印发范围。
第四十七条公开发布各部门公文,必须经发文部门批准。经批准公开发布的公文,同发文部门正式印发的公文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八条公文复印件作为正式公文使用时,应当加盖复印部门证明章。
第四十九条公文被撤销,视作自始不产生效力;公文被废止,视作自废止之日起不产生效力。
第五十条不具备归档和存查价值的公文,经过鉴别并经各部门/项目负责人批准,可以销毁。
第五十一条销毁秘密公文应当到指定场所由二人以上监销,保证不丢失、不漏销。其中,销毁绝密公文应当进行登记。
第五十二条部门合并时,全部公文应当随之合并管理。部门撤销时,需要归档的公文整理(立卷)后按有关规定移交档案部门。
工作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时,应当将本人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公文处理中涉及电子文件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统一规定发布之前,各部门可以制定本部门或者本地区、本系统的试行规定。
第五十四条各部门对上级部门和本部门下发公文的贯彻落实情况应当进行督促检查并建立督查制度。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五十五条本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第5篇 某大学后勤处公文管理办法
大学后勤处公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使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学校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后勤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文是在后勤管理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公务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公文处理工作应贯彻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计划科分管领导负责公文处理工作,并经常检查督促和给予指导。重要公文必须经后勤处领导处理。
第四条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准确、及时、安全。
第五条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六条后勤处计划科是后勤公文处理工作的管理部门,主管后勤处及各实体的日常公文处理工作。
第二章公文种类
第七条后勤处及各实体适用的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部门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二)公告
适用于向校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三)通告
适用于公布学校各有关方面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四)通知
适用于批转下级部门的公文,转发上级部门和不相隶属部门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部门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
(五)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六)报告
适用于向上级部门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部门的询问。
(七)请示
适用于向上级部门请求指示、批准。
(八)批复
适用于答复下级部门的请示事项。
(九)意见
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十)函
适用于不相隶属部门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一)会议纪要
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公文格式
第八条公文一般由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部门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部门、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主题词、抄送部门、印发部门和印发日期等部分组成。
(一)上行文应当注明签发人、会签人姓名。其中,'请示'可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
(二)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标明公文种类,一般应当标明发文部门。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
(三)主送部门指公文的主要受理部门,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
(四)公文如有附件,应当注明附件顺序和名称。
(五)成文日期以负责人签发的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部门负责人的签发日期为准。会议通过的文件,以通过日期为准。
(六)公文应当标注主题词。上行文按照上级部门的要求标注主题词。
(七)抄送部门指除主送部门外需要执行或知晓公文的其他部门,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
第九条公文用纸一般采用国际标准a4型(210mm×297mm),左侧装订。张贴的公文用纸大小,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四章行文规则
第十条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效用。
第十一条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请示和报告。
第十二条后勤处及各实体对外正式行文需经主管领导批准。
第十四条“请示”应当一文一事,“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上行文一般应经过部门盖章,对学校上行文由后勤处呈递。
第五章发文办理
第十五条发文办理指以后勤处名义制发公文的过程,包括草拟、审核、签发、复核、缮印、用印、登记、分发等程序。
第十六条草拟公文应当做到:
(一)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如提出的新政策、规定等,要切实可行并加以说明。
(二)情况确实,观点明确,表述准确,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直述不曲,字词规范,标点正确,篇幅力求简短。
(三)公文的文种应当根据行文目的、相关职能部门的职权与主送部门的行文关系确定。
(四)拟制紧急公文,应当体现紧急的原因,并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紧急程度。
(五)人名、地名、数字、引文准确。引用公文应当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引用外文应当注明中文含义。日期应当写明具体的年、月、日。
(六)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
(七)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八)文内使用非规范化简称,应当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使用国际组织外文名称或其缩写形式,应当在第一次出现时注明准确的中文译名。
(九)公文中的数字,除成文日期、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在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
第十七条拟制公文,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主办单位应当主动与有关单位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行文;如有分歧,主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出面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时,主办单位可以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并与有关单位会签后报请校领导协调或裁定。
第十八条公文送处领导签发前,应当由计划科进行审核并编制文号。审核的重点是:是否确需行文,行文方式是否妥当,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和拟制公文的有关要求,公文格式是否符合本办法的规定等。
第十九条由职能部门草拟的公文如在核稿过程中改动较大,主办单位应根据计划科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修改,修改后主办单位负责人应再次审核。
第二十条以后勤处名义制发的上行文,一般由主要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以后勤处名义制发的下行文或平行文,属分管处领导职权范围内的一般由分管处领导签发。
第二十一条公文正式印制前,计划科工作人员应当进行复核,重点是:审批、签发手续是否完备,附件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统一规范等。
第二十二条以后勤处名义签发公文,由计划科统一安排印制和分发。公文原稿及时存档,需归档公文定时移交校档案室。
第六章收文办理
第二十三条收文办理指对收到公文的办理过程,包括签收、登记、审核、拟办、承办、催办等程序。
第二十四条对收到的公文,计划科应当及时送处领导圈阅批示,不得延误。紧急公文,应当明确办理时限,对有具体工作事项的公文,需贴公文处理单。
第二十五条审批公文时,对有具体工作事项的,主批人应当在处理单上明确签署意见,其他审批人签名视为同意;没有具体工作事项的,签名表示已阅知。
第二十六条送处领导批示或者交有关部门办理的公文,计划科要负责催办,做到紧急公文跟踪催办,重要公文重点催办,一般公文定期催办。
第七章公文归档
第二十七条 公文办理完毕后,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及时整理(立卷)、归档。个人不得保存应当归档的公文。
第二十八条 归档范围内的公文,应当根据其相互联系、特征和保存价值等整理(立卷),要保证归档公文的齐全、完整,能正确反映本部门的主要工作情况,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二十九条 归档范围内的公文应当确定保管期限,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向档案室移交。
第三十条 拟制、修改和签批公文,书写及所用纸张和字迹材料必须符合存档要求。
第八章公文管理
第三十一条后勤处公文由计划科统一收发、用印、归档和销毁。
第三十二条上级部门的公文,除绝密级和注明不准翻印的以外,经处领导或者计划科科长批准,可以翻印。
第三十三条公文被撤销,视作自始不产生效力;公文被废止,视作自废止之日起不产生效力。
第三十四条不具备归档和存查价值的公文,经过鉴别并经计划科科长批准,可以按照销毁程序销毁。
第三十五条销毁秘密公文应当到指定场所由二人以上监销,保证不丢失、不漏销。其中,销毁绝密公文应当进行登记。
第三十六条工作人员调离工作岗位,应当将其本人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2022年1月31日起施行。
第6篇 门业公司公文管理办法
门业制造公司公文管理办法
第一条 公司对外发送的公文,除签呈外,其它公文用纸一律采用国际标准a4型,左侧装订。印刷格式参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的规定执行。
第二条 以公司名义发出的公文须经总经理签发,经授权,有的公文可以由公司分管领导签发。但对外发送的公文必须由总经理签发。
第三条 公司的公文种类规定如下:
一、e:文种适用于公司向外单位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即对外行文),要求批准或解决有关事项等内容的发文,文种一般用请示、报告、汇报、议案、情况说明;
二、e文:适用于公司向各部(室)的发文,文种一般用通知、决定、通报、意见、批复;
二、e人:适用于公司向各部(室)的有关人事任免、奖惩、岗位调整、机构设置等人事方面的发文,文种一般用通知、决定、通报;
四、e函:适用于公司向与公司不相隶属的机关、单位、企业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等内容的公文;
五、e办:适用于经公司领导批准,以行政部名义向公司各部(室)、属下各企业布置工作、安排任务、转发行业部门的公文,但文中应注明'经公司(或公司领导)同意',文种一般用通报、批复、通知、意见、内部情况通报等;
第四条 公司公文格式的发文机关标识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加'文件'组成;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和序号组成。具体举例如:'e文[2003]1号'。
第五条 凡上行公文(包括签呈)要按格式要求,在公文规定位置标注'签发人'姓名,签发人应是公文制发机关主要负责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
第六条 公文中的人名、地名、数字、引文应准确,引用公文应当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日期应当写具体的年、月、日。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 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
第七条 行文中如在文内使用简称,一般应当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
第八条 公文主题词主要用途是便于计算机检索和管理公文,凡正式对外行文均应有主题词,主题词的标引参照《国务院公文主题词表》(1997年12月修订版)。词表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是对主题词区域职能的分类,如'行政'、'人事'、'财务'类等。第二层是类别词,即对主题词的具体分类,如'管理'、'经济'、 '任免'类等。最后一层是类属词,主要是由公文文种组成。但一份文件除类别词外最多不应超过5个主题词。
第九条 公司行政部应参照国务院、省政府规定的有关公文处理程序办法及时制订本企业的公文处理规程或公文处理办法。
附相关表单:
1、上行公文样式;
2、平行、下行公文样式;
3、公函公文样式;
4、签呈样式。
第7篇 公文管理规定办法
公文管理规定【1】
1.目的
为加强公司文件管理,做好公文处理工作,使之规范化、制度化,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2.发文的处理
1)拟稿:按照各部门谁主管,谁拟办的原则。涉及两个部门以上会稿的,由主办部门牵头拟办,有关部门协办。稿件需填写公司统一的发文稿纸作面页,按规定要求拟稿。
2)核稿:由部门经理初核,在面页上签名并签署日期;送综合部审核,从公文规格、内容上把关。
3)签发:以公司名义对外的发文,由公司总经理签发。
4)编号:由综合部统一登记、编号、计算份数等。
5)打印:拟办部门打印完毕,拟稿人校对并在页面上签名。
6)盖章:由综合部办理有关盖章手续。
7)分发:由综合部助理统一分发,原稿与正文1份(原件)存档。
3.收文的处理
1)拆封:当天的来文当天拆封。收文单位署名公司的,由综合部拆封;署名有关部门的,由部门拆封;由政府部门所发的文件,由综合部拆封存档并复印给相关部门。
2)登记:凡明确是公司收文的,不论以何种形式收到,都统一由综合部登记、编号。 各部门收到的由部门登记、编号。
3)拟办:综合部根据公文内容、性质提出拟办意见。
4)呈阅、呈批:根据拟办意见,由综合部助理呈送公司领导批示或分送有关部门办理。
5)交办:根据公司领导的批示传递到承办部门。紧急公文,文书人员应提出办理时限,加强督促催办。
6)办结:经办理的文件要注明办理结果和日期,然后存档。
公文管理规定【2】
公 文 管 理 制 度
一、阅文管理制度
1、凡往来公文(含文件、函件、图片、资料等下同)统一交由办公室签收,编号登记,并及时送主任阅示,任何人不得隐匿或私自存放。
2、经主任批示后,由办公室及时按阅文对象分别送阅,相互之间不许递阅。
3、阅文人阅后应在阅文签上签上姓名、日期,以示阅毕,并及时交给办公室。
4、阅文人应遵守阅文纪律,保守秘密,严禁在夹内抽出有关公文自用。如认为公文内容重要,可进行必要的摘录或交由办公室复印。
二、发文管理制度
1、凡涉及业务性的文字材料,一律由相关科室承办;凡涉及组织、人事、行政管理、总结、综合材料等由办公室承办。
2、草拟公文要按公文的类别要求规范化,用文件拟稿纸送签,并列出主送、抄报(送)单位、主题词、印制份数等。
3、所有公文经过拟稿、审核后,最后由一律由主任签发。
4、所有公文一律由办公室打印,承办人校对、装订,办公室分发。
5、所有公文存档三份,承办人留存一份,其余份数由办公室按要求送(寄)发。重要公文要履行签收或挂号邮寄,承办人如须多加份数,应事先告知办公室。
三、借文管理制度
1、所在内借的公文必须履行登记手续,并注明归还日期,办公室到期要催收,外借出,必须由主任审批同意。
2、所有借阅人必须爱惜公文,不得丢失、拆卷、损坏、涂改、抽页,阅毕主动及时归还办公室。
3、借阅人需要复印卷内内容的,须经主任批准同意。
4、对损坏、涂改、丢失公文者,视其情节,相应给予教育、赔款,直到纪律处分。
5、自觉遵守公文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外借、翻印公文,不得有意泄密涉密公文内容。
第8篇 物业管理公司公文处理办法格式怎样的
物业管理公司公文处理办法(十七)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公司各部门、项目(以下简称各部门)的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部门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各部门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 公文处理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 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第五条 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的相关规定,确保公司秘密的安全。
第六条 各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模范遵守本办法并加强对本部门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
第七条 各部门的办公室是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本部门的公文处理工作并指导下级部门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八条 各部门的办公室应当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二章 公文种类
第九条 各部门的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命令(令)适用于依照有关法律公布公司规章;
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
嘉奖有关部门/项目及人员。
(二)决定适应于公司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为及动作作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个人、变更或者撤销下级单位不适当的决定事项,并要在公司内部以文件的形势及下达。
(三)公告适用于向企业内外宣布重要事项。
(四)通告适用于公布公司各部门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五)通知适用于公司批转下级部门的公文、转发上级部门和不相隶属部门的公文、宣布实施某项制度、传达要求下级部门办理和需要有关部门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
(六)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七)报告适用于向上级部门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部门的询问。
(八)请示适用于向上级部门请求指示、批准。
(九)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部门的请示事项。
(十)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十一)函适用于不相隶属部门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二)会议纪要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十条 公文一般由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部门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部门、正文、 说明、成文日期、印章、附注、 、主题词、抄送部门、印发部门和印发日期等部分组成。
(一)涉及公司秘密的公文应当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其中,“绝密”、“机密”级公文还应当标明份数序号。
(二)紧急公文应当根据紧急程度分别标明“特急”、“急件”。
(三)发文部门标识应当使用发文部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联合行文,主办部门排列在前。
(四)发文字号应当包括部门代字、年份、序号。
联合行文,只标明主办部门发文字号。
(五)上行文应当注明签发人、会签人姓名。
其中,“请示”应当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
(六)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标明公文种类,一般应当标明发文部门。
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
(七)主送部门指公文的主要受理部门,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
(八)公文如有 ,应当注明 顺序和名称。
(九)公文除“会议纪要”和以电子版形式发出的以外,应当加盖印章。
(十)成文日期以负责人签发的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部门负责人的签发日期为准。
电子版形式公文以发出日期为准。
(十一)公文如有附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应当加括号标注。
(十二)公文应当标注主题词。
上行文按照上级部门的要求标注主题词。
(十三)抄送部门指除主送部门外需要执行或知晓公文的其他部门,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
(十四)文字从左至右横写、横排。
第十一条 公文中各组成部分的标识规则,参照《国家各部门公文格式》国家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公文用纸一般采用国际标准a4型(210mm__297mm),左侧装订。
张贴的公文用纸大小,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四章 行文规则
第十三条 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效用。
第十四条 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请示和报告。
第十五条 各部门依据本部门职权可以相互行文和向下一级部门的相关业务部门行文;
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一般不得向下一级政府正式行文。
第十六条 同级部门、上级部门与下一级部门可以联合行文;
各部门之间、各项目之间可以联合行文;
第十七条 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应当由部门自行行文或联合行文。
联合行文应当明确主办部门。
须经公司审批的事项,经公司同意也可以由部门行文,文中应当注明经公司同意。
第十八条 属于主管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具体问题,应当直接报送主管部门处理。
第十九条 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
如擅自行文,上级部门应当责令纠正或撤销。
第二十条 向下级部门或者本系统的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直接上级部门。
第二十一条 “请示”应当一文一事;
一般只写一个主送部门,需要同时送其他部门的,应当用抄送形式,但不得抄送其下级部门。
“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第二十二条 除上级部门负责人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以部门名义向上级部门负责人报送“请示”、“意见”和“报告”。
第二十三条 受双重领导的部门向上级部门行文,应当写明主送部门和抄送部门。
上级部门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部门行文,必要时应当抄送其另一上级部门。
第五章 发文办理
第二十四条 发文办理指以本部门名义制发公文的过程,包括草拟、审核、签发、复核、缮印、用印、登记、分发等程序。
第二十五条 草拟公文应当做到:
(一)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
如提出新的政策、规定等,要切实可行并加以说明。
(二)情况确实,观点明确,表述准确,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直述不曲,字词规范,标点正确,篇幅力求简短。
(三)公文的文种应当根据行文目的、发文部门的职权和与主送部门的行文关系确定。
(四)拟制紧急公文,应当体现紧急的原因,并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紧急程度。
(五)人名、地名、数字、引文准确。
引用公文应当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
引用外文应当注明中文含义。
日期应当写明具体的年、月、日。
(六)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
一、”,第二层为“
(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
(1)”。
(七)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八)文内使用非规范化简称,应当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
使用国际组织外文名称或其缩写形式,应当在第一次出现时注明准确的中文译名。
(九)公文中的数字,除成文日期、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在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
第二十六条 拟制公文,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行文;
如有分歧,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出面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时,主办部门可以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并与有关部门会签后报请上级部门协调或裁定。
第二十七条 公文送负责人签发前,应当由办公室进行审核。
审核的重点是:是否确需行文,行文方式是否妥当,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和拟制公文的有关要求,公文格式是否符合本办法的规定等。
第二十八条 以本部门名义制发的上行文,由主要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
以本部门名义制发的下行文或平行文,由主要负责人或者由主要负责人授权的其他负责人签发。
第二十九条 公文正式印制前,行政部应当进行复核,重点是:审批、签发手续是否完备, 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统
一、规范等。
经复核需要对文稿进行实质性修改的,应按程序复审。
第六章 收文办理
第三十条 收文办理指对收到公文的办理过程,包括签收、登记、审核、拟办、批办、承办、催办等程序。
第三十一条 收到下级部门上报的需要办理的公文,行政部应当进行审核。
审核的重点是:是否应由本部门办理;
是否符合行文规则;
内容是否符合公司的有关规定;
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事项是否已协商、会签;
文种使用、公文格式是否规范。
第三十二条 经审核,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公文,行政部应当及时提出拟办意见送负责人批示或者交有关部门办理,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应当明确主办部门。
紧急公文,应当明确办理时限。
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公文,经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后,可以退回呈报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三条 承办部门收到交办的公文后应当及时办理,不得延误、推诿。
紧急公文应当按时限要求办理,确有困难的,应当及时予以说明。
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或者不宜由本部门办理的,应当及时退回交办的行政部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四条 收到上级部门下发或交办的公文,由行政部提出拟办意见,送负责人批示后办理。
第三十五条 公文办理中遇有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事项,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
如有分歧,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出面协调,如仍不能取得一致,可以报请上级部门协调或裁定。
第三十六条 审批公文时,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主批人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姓名和审批日期,其他审批人圈阅视为同意;
没有请示事项的,圈阅表示已阅知。
第三十七条 送负责人批示或者交有关部门办理的公文,行政部要负责催办,做到紧急公文跟踪催办,重要公文重点催办,一般公文定期催办。
第七章 公文归档
第三十八条 公文办理完毕后,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及时整理(立卷)、归档。
个人不得保存应当归档的公文。
第三十九条 归档范围内的公文,应当根据其相互联系、特征和保存价值等整理(立卷),要保证归档公文的齐全、完整,能正确反映本部门的主要工作情况,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四十条 联合办理的公文,原件由主办部门整理(立卷)、归档,其他部门保存复制件或其他形式的公文副本。
第四十一条 本部门负责人兼任其他部门职务,在履行所兼职务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公文,由其兼职部门整理(立卷)、归档。
第四十二条 归档范围内的公文应当确定保管期限,按照有关规定定期整理、存档。
第四十三条 拟制、修改和签批公文,书写及所用纸张和字迹材料必须符合存档要求。
第八章 公文管理
第四十四条 公司行政公文由行政部统一收发、审核、用印、归档和销毁。
第四十五条 行政部应当建立健全公司公文处理的有关制度。
第四十六条 上级部门的公文,除绝密级和注明不准翻印的以外,下一级部门经负责人或者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可以翻印。
翻印时,应当注明翻印的部门、日期、份数和印发范围。
第四十七条 公开发布各部门公文,必须经发文部门批准。
经批准公开发布的公文,同发文部门正式印发的公文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八条 公文复印件作为正式公文使用时,应当加盖复印部门证明章。
第四十九条 公文被撤销,视作自始不产生效力;
公文被废止,视作自废止之日起不产生效力。
第五十条 不具备归档和存查价值的公文,经过鉴别并经各部门/项目负责人批准,可以销毁。
第五十一条 销毁秘密公文应当到指定场所由二人以上监销,保证不丢失、不漏销。
其中,销毁绝密公文应当进行登记。
第五十二条 部门合并时,全部公文应当随之合并管理。
部门撤销时,需要归档的公文整理(立卷)后按有关规定移交档案部门。
工作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时,应当将本人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公文处理中涉及电子文件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统一规定发布之前,各部门可以制定本部门或者本地区、本系统的试行规定。
第五十四条 各部门对上级部门和本部门下发公文的贯彻落实情况应当进行督促检查并建立督查制度。
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2年4月7日起施行。
第9篇 公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公文管理,促进公文制订、接收、发放及存档工作的程序化、制度化、标准化,确保国家、地方行业法规及公司政策、制度、工作指示、工作汇报等及时上传下达和跟进落实,提高行政工作效率和质量,制订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公文的收发、阅批、分转与归档等整个过程的办理与控制。
第3条 主要职责。
1.集团领导:负责公文的审核、批示、签发等。
2.集团企业管理中心:负责重要公文的起草、公文的审核、有关公文规范的制定;
3.集团行政管理中心:负责公文的收发实施、传阅、督办、归档等。
4.集团各中心:负责对相关收文的批办及本部门所发公文的起草与核稿等。
第二章 公文的类别
第4条 按照公文来源,将公文分为外来公文与内部公文两类。
1.外来公文指政府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等外单位(转)发给公司的公文。
2.内部公文指在公司内部使用的公文,包括集团下发的或下属各单位下发的规章制度、通知、通告、通报、任命、决定、计划总结报告、会议纪要和阶段性规定等。
第5条 按照公文收发的单位层级方向,将公文分为上行文、下行文、平行文三类。
1.上行文,指各单位向上级单位或公司职能管理部门请求指示、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询问所用的公文,文种有“请示、报告”。
2.下行文,指公司或公司职能管理部门向各单位下发的文件,文种有“指示、批复、通知、通报、决定、决议”等。
3.平行文,指没有行政隶属关系或职能管理关系的各单位用于联系业务或往来活动的知照性文件,文种有“函”。
第6条 按照公文的文种,将公文分为正式公文与非正式公文。
1.正式公文包括:决定、通知、通报、管理办法、条例、规定等。
2.非正式公文包括:会议通知、会议纪要、工作联络函、临时授权委托书、请示、报告、申请等。
第7条 按照公文的保密等级划分,分为普通公文与保密公文。
第8条 常见公文文种的选用。
1.指示:领导对下级单位布置工作,阐明工作、活动的指导原则。
2.决定:对某些重要事项做出决定和对重大行动做出安排。
3.决议:经过会议讨论通过,要求贯彻执行的事项。
4.通知:传达上级的指示,要求下级办理或者知悉的事项,批转下级的公文或转发上级、同级和不隶属单位的公文,可带附件;对内部公布规章制度、人事任免以及其他需知照和共同执行的事项、计划、规划、规定等。
5.通告: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周知的事项。
6.布告:对公众公布应当遵守或周知的事项。
7.公告:向国内宣布重大事件。
8.通报: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情况以及需要所属各单位知道的事项。
9.报告:向领导、上级单位汇报工作,反映情况;重要会议的发言稿。
10.会议纪要:经营分析会、总结计划会、工作例会、专题会议等重要会议的内容纲要、规定事项和工作指示等。
11.请示:向领导、上级单位请示某项工作中的重要问题、明确某项政策界限、审核批准某些重要事项。
12.申请:向上级或同级别请求批准一般事项。
13.批复:答复下级部门(单位)的请求事项。
14.函:平行单位间联系业务、洽谈工作或知照相关方;向无隶属关系的有关主管部门(单位)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第三章 收文管理
第9条 收文主体及范围。
1.公司外来公文的收文工作由行政管理中心负责。外来公文主要分为业务收文(含建设集团业务及其他业务)、党委收文、工会收文三大类。
2.公司内部公文的收文工作由相关业务部门办理,对重要公文应转交行政管理中心归档(参见《档案管理办法》)。
第10条 外来公文的签收。
1.凡外来公启文件均由行政管理中心统一签收,并填写《外部收文登记表》。在签收和拆封时,要认真核对封口与邮戳。发现函件有异常应查明原因,做出相应处理。
2.对于政府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等重要机构发来的机要文件要进行信封、文件、文号、机密编号的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上报,并作异常登记。
3.行政管理中心对各类收到的文件与资料进行分类编号,以利于统计和查阅。对政府来文、行业来文可作更细分类,并进行统一编号。
第11条 收文批办流程(走oa流程),相关工作标准详见《外部收文流程规范》。
1.建设集团收文:集团机要秘书收文登记→行政管理中心主任填写办结时间→总裁批示→机要秘书发送传阅→各部门领导批办→机要秘书归档。
2.党委收文:集团机要秘书收文登记→行政管理中心主任填写办结时间→行政副总裁审核→党委书记批示→机要秘书发送传阅→各部门领导批办→机要秘书归档。
3.工会收文:集团机要秘书收文登记→行政管理中心主任填写办结时间→工会主席审核→党委书记批示→机要秘书发送传阅→各部门领导批办→机要秘书归档。
第12条 收文批办注意事项。
1.效率意识。为加速文件运转,行政管理中心人员应根据文件紧急程度与重要度,及时发起oa流程;在领导批示后,督促各部门批办,并及时归档。
2.保密工作。传阅文件应严格遵守传阅范围和保密规定,任何人不得将重要文件带回家和公共场所,也不得将文件转借给其他人阅看。对尚未传达的文件不得向外泄露其内容。如需备查,应按照有关保密规定,并征得行政管理中心主任同意后,予以复印或摘抄,原件应及时归档、周转。
第13条 本公司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带回的文件及资料,及时送交行政管理中心进行登记(参见《档案管理办法》)。
第四章 发文管理
第14条 发文主体。公司正式公文的发文工作由行政管理中心负责。各部门、各组织(党委、工会等)需要正式向上反映重要情况或向下安排布置重要工作要求发文的,向行政管理中心提出发文申请,并由行政管理中心发文。
第15条 发文范围。凡是以公司名义,由行政管理中心发出的文件、通告、制度、决定、决议、请示、报告等,均属于发文范围。
第16条 发文批办流程(走oa流程),相关工作标准详见《内部发文流程规范》。
1.建设集团发文:部门发起人→部门负责人审批→业务分管领导审批→企业管理中心主任核稿→总裁签发→董事长签发→行政管理中心主任填写办理意见→行政管理中心编号、打印分发→行政管理中心归档。
2.党委发文:企业管理中心主任起草→行政副总裁核稿→党委书记签发→行政管理中心编号、打印分发→行政管理中心归档。
3.工会发文:企业管理中心主任起草→工会主席核稿→党委书记签发→行政管理中心编号、打印分发→行政管理中心归档。
第17条 发文格式要求。行政公文一般有公文版头、发文字号、标题、主送单位、正文、附件说明、生效日期、版尾(主题词、抄送单位、印发说明、页码),见《公文格式模板》(详见附件1-10)。
1.版头。在公文首页正上方为红色方正粗宋字体,字样为“__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文件”或者“__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文件”,代表公文属性,如“__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文件”。
2.发文字号。字号由三部分组成,前面用“__建设××”表示公文类别(详见附件13《公司发文编号规则》),中间为年份,后面为本年份该类公文的顺序编号,如“__建设〔2011〕12号”。
3.标题。指精炼、准确概括公文主要内容的纲要性文字,末尾应含文种,整个标题中一般不含标点符号(除颁发规章制度或转发其他公文时加书名号、并列单位间加顿号外),如“关于××季度质量、安全大检查通报”。
4.主送单位。在标题下,顶格写明主送对象,末尾加冒号,如“各区域公司、项目部:”。除下行文和平行文之外,上行文一般只有一个主送单位。
5.正文。指公文的正式内容,应层次分明,条理清晰,并以规范字体、字号书写。
6.附件说明。公文如有附件,应紧接正文(正文下间隔一行,行首空一格)标明附件的顺序号、名称。附件应在版尾后另起一页,并尽可能与公文正本装订在一起;如篇幅较长或版式复杂的,可分开装订,并在附件首页的左上角注明发文字号。
7.生效日期。生效日期需另起一行,用汉字注明年月日(如二〇××年六月十九日)。生效日期距右侧4个汉字距离。
8.版尾。版尾内容在公文末尾,一般有四行:第一行为关键词,各关键词之间空一格;第二行为抄送单位,各抄送单位之间以顿号隔开,末尾用句号;第三行为印发单位(一般写公司全称或公司的某个组织)及印发日期(如20××年6月19日印发);第四行写明印发份数,靠右排列。
9.页码:公文超过3页,应在文档底部靠右标明页码,页码左右两侧无需加横线。
第18条 发文批办注意事项。
1.各类文件的起草者,应注意公文内容的严密性与格式的规范性,起草完毕后应先确认无明显疏漏后,再发起oa流程进行批办。
2.行政管理中心在应对公文进行规范排版,再行打印分发;分发时严格按既定发文范围进行发放。
第五章 其他管理
第19条 公文的记录、统计与归档。
1.记录。行政管理中心应及时在办公自动化(oa)系统上填写《外部收文登记表》(附件11)、《内部发文登记表》(附件12),按公文形成的时间顺序,结合事由进行排列编号,并填写文件目录。目录内容包括序号、文件名称、类别、页数、时间(接收、发放等)、文件编号、使用部门/签收人员、备注等项目,形成系统的收文与发文台帐。
2.统计。行政管理中心应定期对收发的公文进行数量、批办所用时间等项目进行统计分析、总结,不断提高公文办事效率与效能。
3.归档。所有具有保留和备查作用的公司文件,行政管理中心必须整理归档(参见《档案管理办法》),统一保管。
第20条 各部门参与的公文工作。
1.各部门对外部收文的批办过程中,应及时记录、总结相关问题,将重要情况向公司领导汇报并通告相关部门。
2.各部门对所发起的公文,负有督促执行与过程监察的职责,对执行过程中发生的问题及时记录、总结,对重要情况应向公司领导汇报并通告相关部门。
3.各部门应对本部门所参与的公文进行分类统计,视文件保密等级对有关文件存根备查。
第六章 附则
第21条 本办法由集团企业管理中心、行政管理中心负责起草、修订、监督执行及解释。
第22条 本办法经集团高层经营班子会议审议通过,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23条 附件:(1)公文式样一[集团下行文];(2)公文式样二[集团上行文];(3)公文式样三[集团公司会议纪要];(4)公文式样四[集团公司函];(5)公文式样五[集团公司日常通知];(6)公文式样六[区域公司下行文];(7)公文式样七[区域公司上行文];(8)公文式样八[区域公司会议纪要];(9)公文式样九[区域公司函];(10)公文式样十[区域公司日常通知];(11)外部收文登记表;(12)内部发文登记表;(13)公司发文编号规则。
第10篇 党政机关公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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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机关公文管理办法【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中国共产党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党政机关)工作需要,推进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
第三条党政机关公文是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公布法规和规章,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
第四条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五条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六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队伍建设,设立文秘部门或者由专人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七条各级党政机关办公厅(室)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对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二章公文种类
第八条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决议。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命令(令)。适用于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措施、批准授予和晋升衔级、嘉奖有关单位和人员。
(四)公报。适用于公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项。
(五)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六)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七)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八)通知。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
(九)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
(十)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十一)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十二)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
(十三)议案。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十四)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五)纪要。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公文格式
第九条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等组成。
(一)份号。公文印制份数的顺序号。涉密公文应当标注份号。
(二)密级和保密期限。公文的秘密等级和保密的期限。
涉密公文应当根据涉密程度分别标注“绝密”“机密”“秘密”和保密期限。
(三)紧急程度。公文送达和办理的时限要求。根据紧急程度,紧急公文应当分别标注“特急”“加急”,电报应当分别标注“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四)发文机关标志。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也可以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时,发文机关标志可以并用联合发文机关名称,也可以单独用主办机关名称。
(五)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发文顺序号组成。联合行文时,使用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
(六)签发人。上行文应当标注签发人姓名。
(七)标题。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组成。
(八)主送机关。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
(九)正文。公文的主体,用来表述公文的内容。
(十)附件说明。公文附件的顺序号和名称。
(十一)发文机关署名。署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十二)成文日期。署会议通过或者发文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联合行文时,署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
(十三)印章。公文中有发文机关署名的,应当加盖发文机关印章,并与署名机关相符。有特定发文机关标志的普发性公文和电报可以不加盖印章。
(十四)附注。公文印发传达范围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十五)附件。公文正文的说明、补充或者参考资料。
(十六)抄送机关。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者知晓公文内容的其他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
(十七)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公文的送印机关和送印日期。
(十八)页码。公文页数顺序号。
第十条公文的版式按照《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公文使用的汉字、数字、外文字符、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和规定执行。民族自治地方的公文,可以并用汉字和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文字。
第十二条公文用纸幅面采用国际标准a4型。特殊形式的公文用纸幅面,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四章行文规则
第十三条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四条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行文,特殊情况需要越级行文的,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机关。
第十五条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根据需要同时抄送相关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不抄送下级机关。
(二)党委、政府的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应当经本级党委、政府同意或者授权;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直接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三)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如需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请示,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后上报,不得原文转报上级机关。
(四)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
(五)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事项外,不得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公文,不得以本机关负责人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
(六)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一个上级机关行文,必要时抄送另一个上级机关。
第十六条向下级机关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主送受理机关,根据需要抄送相关机关。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发文机关的直接上级机关。
(二)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根据本级党委、政府授权,可以向下级党委、政府行文,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向下级党委、政府发布指令性公文或者在公文中向下级党委、政府提出指令性要求。需经政府审批的具体事项,经政府同意后可以由政府职能部门行文,文中须注明已经政府同意。
(三)党委、政府的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可以向下级党委、政府的相关部门行文。
(四)涉及多个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部门之间未协商一致的,不得向下行文;擅自行文的,上级机关应当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五)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时抄送该下级机关的另一个上级机关。
第十七条同级党政机关、党政机关与其他同级机关必要时可以联合行文。属于党委、政府各自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不得联合行文。
党委、政府的部门依据职权可以相互行文。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厅(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第五章公文拟制
第十八条公文拟制包括公文的起草、审核、签发等程序。
第十九条公文起草应当做到: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机关意图,并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
(二)一切从实际出发,分析问题实事求是,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切实可行。
(三)内容简洁,主题突出,观点鲜明,结构严谨,表述准确,文字精炼。
(四)文种正确,格式规范。
(五)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进行论证,广泛听取意见。
(六)公文涉及其他地区或者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起草单位必须征求相关地区或者部门意见,力求达成一致。
(七)机关负责人应当主持、指导重要公文起草工作。
第二十条公文文稿签发前,应当由发文机关办公厅(室)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
(一)行文理由是否充分,行文依据是否准确。
(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是否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机关意图;是否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是否切实可行。
(三)涉及有关地区或者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是否经过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
(四)文种是否正确,格式是否规范;人名、地名、时间、数字、段落顺序、引文等是否准确;文字、数字、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用法是否规范。
(五)其他内容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有关要求。
需要发文机关审议的重要公文文稿,审议前由发文机关办公厅(室)进行初核。
第二十一条经审核不宜发文的公文文稿,应当退回起草单位并说明理由;符合发文条件但内容需作进一步研究和修改的,由起草单位修改后重新报送。
第二十二条公文应当经本机关负责人审批签发。重要公文和上行文由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根据党委、政府授权制发的公文,由受权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签发。签发人签发公文,应当签署意见、姓名和完整日期;圈阅或者签名的,视为同意。联合发文由所有联署机关的负责人会签。
第六章公文办理
第二十三条公文办理包括收文办理、发文办理和整理归档。
第二十四条收文办理主要程序是:
(一)签收。对收到的公文应当逐件清点,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并注明签收时间。
(二)登记。对公文的主要信息和办理情况应当详细记载。
(三)初审。对收到的公文应当进行初审。初审的重点是:是否应当由本机关办理,是否符合行文规则,文种、格式是否符合要求,涉及其他地区或者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是否已经协商、会签,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其他要求。经初审不符合规定的公文,应当及时退回来文单位并说明理由。
(四)承办。阅知性公文应当根据公文内容、要求和工作需要确定范围后分送。批办性公文应当提出拟办意见报本机关负责人批示或者转有关部门办理;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应当明确主办部门。
紧急公文应当明确办理时限。承办部门对交办的公文应当及时办理,有明确办理时限要求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
(五)传阅。根据领导批示和工作需要将公文及时送传阅对象阅知或者批示。办理公文传阅应当随时掌握公文去向,不得漏传、误传、延误。
(六)催办。及时了解掌握公文的办理进展情况,督促承办部门按期办结。紧急公文或者重要公文应当由专人负责催办。
(七)答复。公文的办理结果应当及时答复来文单位,并根据需要告知相关单位。
第二十五条发文办理主要程序是:
(一)复核。已经发文机关负责人签批的公文,印发前应当对公文的审批手续、内容、文种、格式等进行复核;需作实质性修改的,应当报原签批人复审。
(二)登记。对复核后的公文,应当确定发文字号、分送范围和印制份数并详细记载。
(三)印制。公文印制必须确保质量和时效。涉密公文应当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场所印制。
(四)核发。公文印制完毕,应当对公文的文字、格式和印刷质量进行检查后分发。
第二十六条涉密公文应当通过机要交通、邮政机要通信、城市机要文件交换站或者收发件机关机要收发人员进行传递,通过密码电报或者符合国家保密规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传输。
第二十七条需要归档的公文及有关材料,应当根据有关档案法律法规以及机关档案管理规定,及时收集齐全、整理归档。两个以上机关联合办理的公文,原件由主办机关归档,相关机关保存复制件。机关负责人兼任其他机关职务的,在履行所兼职务过程中形成的公文,由其兼职机关归档。
第七章公文管理
第二十八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本机关公文管理制度,确保管理严格规范,充分发挥公文效用。
第二十九条党政机关公文由文秘部门或者专人统一管理。设立党委(党组)的县级以上单位应当建立机要保密室和机要阅文室,并按照有关保密规定配备工作人员和必要的安全保密设施设备。
第三十条公文确定密级前,应当按照拟定的密级先行采取保密措施。确定密级后,应当按照所定密级严格管理。绝密级公文应当由专人管理。
公文的密级需要变更或者解除的,由原确定密级的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决定。
第三十一条公文的印发传达范围应当按照发文机关的要求执行;需要变更的,应当经发文机关批准。
涉密公文公开发布前应当履行解密程序。公开发布的时间、形式和渠道,由发文机关确定。
经批准公开发布的公文,同发文机关正式印发的公文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二条复制、汇编机密级、秘密级公文,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绝密级公文一般不得复制、汇编,确有工作需要的,应当经发文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
复制、汇编的公文视同原件管理。复制件应当加盖复制机关戳记。翻印件应当注明翻印的机关名称、日期。汇编本的密级按照编入公文的最高密级标注。
第三十三条公文的撤销和废止,由发文机关、上级机关或者权力机关根据职权范围和有关法律法规决定。公文被撤销的,视为自始无效;公文被废止的,视为自废止之日起失效。
第三十四条涉密公文应当按照发文机关的要求和有关规定进行清退或者销毁。
第三十五条不具备归档和保存价值的公文,经批准后可以销毁。销毁涉密公文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登记手续,确保不丢失、不漏销。个人不得私自销毁、留存涉密公文。
第三十六条机关合并时,全部公文应当随之合并管理;机关撤销时,需要归档的公文经整理后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档案管理部门。
工作人员离岗离职时,所在机关应当督促其将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
第三十七条新设立的机关应当向本级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提出发文立户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列为发文单位,机关合并或者撤销时,相应进行调整。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党政机关公文含电子公文。电子公文处理工作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九条法规、规章方面的公文,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外事方面的公文,依照外事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其他机关和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一条本条例由_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条例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1996年5月3日_中央办公厅发布的《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和2000年8月24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停止执行.
最新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办法解读【2】
一、党政机关公文的构成要素及排版形式
党政机关公文是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公布法规和规章,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
(一)公文的构成要素
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等组成。
(二)公文的排版形式
排版形式指公文各组成要素在文件版面上的标印格式。
1.公文用纸幅面尺寸:
采用国际标准a4型纸,210mm_297mm
公文页边与版心尺寸为:公文用纸天头37mm,公文用纸订口28mm,版心尺寸156mm_225mm(不含页码)。
发文机关标识上边缘至版心上边缘为25mm。对于上报的公文,发文机关标识上边缘至版心上边缘为80mm。
2.公文书写形式
从左至右横排、横写。其标识:
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
3.字体字号
发文机关标识使用2号小标宋体字,红色标识;秘密等级、保密期限、紧急程度用3号黑体字;发文字号、签发人、主送机关、附注、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印发时间用3号仿宋体字;签发人姓名用3号楷体字;正文以3号仿宋体字,一般每面排22行,每行排28字,正文中如有小标题可用3号小标宋体字或黑体字。
4.页码
用4号半角白体阿拉伯数码标识,置于版心下边缘之下一行,数码左右各放一条4号一字线,一字线距版心下边缘7mm。单页码居右空1字,双页码居左空1字。
5.信函式公文
发文机关名称上边缘距上页边的距离为30mm ,推荐用小标宋体字,字号由发文机关酌定;发文机关全称下4mm 处为一条武文线(上粗下细),距下页边20mm 处为一条文武线(上细下粗),两条线长均为170mm。每行居中排28个字。发文机关名称及双线均印红色。
(三)公文各要素及排版形式
公文的各要素分为眉首、主体、版记三部分。
1.眉首
置于公文首页红色反线以上的各要素统称公文眉首。眉首包括:公文份数序号、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
(1)份号:公文印制份数的顺序号,即将同一文稿印刷若干份时每份公文的顺序编号。涉密公文应当标注份号。置于版心左上角第一行,用阿拉伯数字。
(2)秘级和保密期限:密级分为绝密、机密和秘密;保密期限是对公文秘密等级时效规定的说明。置于版心右上角第一行,两字之间空一字。
(3)紧急程度:是对公文送达和办理的时限要求。根据紧急程度,标注“特急”、“加急”;紧急电报分为“特提”、“特急”、“加急”、“平急”。置于版心右上角第一行,两字之间空一字。公文同时标识秘密等级与紧急程度,秘密等级顶格标识在版心右上角第一行,紧急程度顶格标识在版心右上角第二行。
(4)发文机关标识:发文机关标识表明公文的作者,他是发文机关制作公文时使用的、规范板式的文件版头,通常称“文头”。 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后加“文件”组成,居中红色套印在文件首页上端。联合行文时,发文机关标志可以并用联合发文机关名称,也可以单独用主办机关名称,“文件”二字置于发文机关名称右侧,上下居中排布。
(5)发文字号:发文字号是发文机关按照发文顺序编排的顺序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和序号组成。置于发文机关标识下空两行,居中排布。年份、序号用阿拉伯数码标识;年份应标全称,用六角括号“〔 〕”括入;序号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01),不加“第”字。联合行文使用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
发文字号之下4mm 处印一条与版心等宽的红色反线。
(6)签发人:签发人是在上报的公文中批准签发的领导人姓名。只用于上行文。平行排列于发文字号右侧。发文字号居左空1字,签发人姓名居右空1字;签发人用3号仿宋体字,签发人后标全角冒号,冒号后用3号楷体字标识签发人姓名。
如有多个签发人,主办单位签发人姓名置于第1 行,其他签发人姓名从第2 行起在主办单位签发人姓名之下按发文机关顺序依次顺排,下移红色反线,应使发文字号与最后一个签发人姓名处在同一行并使红色反线与之的距离为4mm 。
2.公文主体部分
置于公文首页红色反线(不含)以下至抄送机关(不含)之间的各要素统称主体。包括: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
(1)公文标题:即对公文主要内容准确、简要的概括。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组成。除法规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位于红色反线下空两行,用2号小标宋体字,可分一行或多行居中排布;回行时,要做到词义完整,排列对称,间距恰当。
(2)主送机关:是指要求公文予以办理或答复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标识在标题下空一行,左侧顶格3号仿宋体字标识,回行时仍顶格。最后一个主送机关名称后标全角冒号。
(3)公文正文:公文正文表述公文的具体内容。通常分导语、主体和结束语。在主送机关下一行,每自然段左空2字,回行顶格,数字、年份不回行。正文以3号仿宋体字,一般每面排22行,每行排28字。文中如有小标题可用3号小标宋体字或黑体字。
(4)附件说明:公文附件的顺序号和名称。公文如有附件,在正文下空一行左空2 字用3号仿宋体字标识“附件”,后标全角冒号和名称。附件如有序号使用阿拉伯数码(如“附件:1.× × × × × ”);附件名称后不加标点符号。
(5)发文机关署名(从2022年7月1日起):署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6)成文时间:指公文生效的时间。署会议通过或者发文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联合行文时署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标识在正文之下,空两行右空4字。用汉字将年、月、日标全;“零”写为“○”。
(7)印章:公文中有发文机关署名的,应当加盖发文机关印章,并与署名机关相符。有特定发文机关标志的普发性公文和电报可以不加盖印章。联合上报的公文,由主办机关加盖印章,联合下发的公文,发文机关都应加盖印章。
单一机关制发的公文在落款处不署发文机关名称,只标识成文时间。加盖印章应上距正文2mm~4mm,端正、居中、下压成文时间,印章用红色。
当印章下弧无文字时,采用下套方式,即仅以下弧压在成文时间上;当印章下弧有文字时,采用中套方式,即印章中心线压在成文时间上。
当联合行文需加盖两个印章时,应将成文时间拉开,左右各空7字;主办机关印章在前;两个印章均压成文时间,印章用红色。只能采用同种加盖印章方式,以保证印章排列整齐。两印章间互不相交或相切,相距不超过3mm 。
当联合行文需加盖3个以上印章时,为防止出现空白印章,应将各发文机关名称(可用简称)排在发文时间和正文之间。主办机关印章在前,每排最多排3 个印章,两端不得超出版心;最后一排如余一个或两个印章,均居中排布;印章之间互不相交或相切;在最后一排印章之下右空2字标识成文时间。
当公文排版后所剩空白处不能容下印章位置时,应采取调整行距、字距的措施加以解决,务使印章与正文同处一面,不得采取标识“此页无正文”的方法解决。
(8)附注:是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如公文的发放范围、使用时注意的事项、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公文如有附注,用3号仿宋体字,居左空2字加圆括号标识在成文时间下一行。
(9)附件:公文正文的说明、补充或者参考资料。附件应与公文正文一起装订,并在附件左上角第1行顶格标识“附件” ,有序号时标识序号;附件的序号和名称前后标识应一致。如附件与公文正文不能一起装订,应在附件左上角第1行顶格标识公文的发文字号并在其后标识附件(或带序号) 。
3.公文版记部分
置于抄送机关以下的各要素统称为版记。包括: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
(1)抄送机关:指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知晓公文的其他机关。公文如有抄送,在主题词下一行;左空1字用3号仿宋体字标识“抄送”,后标全角冒号;抄送机关间用逗号隔开,回行时与冒号后的抄送机关对齐;在最后一个抄送机关后标句号。
(3)印发机关和印发时间:印发机关是印制公文主管部门,印发时间是公文的付印时间。位于抄送机关之下(无抄送机关在主题词之下)占1行位置;用3号仿宋体字。印发机关左空1字,印发时间右空1字。印发时间以公文付印的日期为准,用阿拉伯数码标识。
(4)版记中的反线。版记中各要素之下均加一条反线,宽度同版心。
(四)新旧公文区别
1.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是全新的首次统一党政机关公文处理规范标准。
2.在“文种”方面,在《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13个文种基础上,增加了党委的“决议”和“公报”两个文种,共15个文种。
3.在“格式”方面,取消了主题词;行政公文也要署发文机关名称。
4.在公文拟制方面,要求“重要公文”由主要负责人签发。
5.在行文规则方面,增加“不得以本机关负责人名意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
6.在公文管理方面,增加发文立户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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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篇 公文制发管理办法规定
为促进__公文制发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公文制发工作的效率和公文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 党政办公室是公文制发的管理部门,负责本机关公文发文处理工作。由专人具体负责。
二、 文种包括:社区党发、社区发、社区党办发、社区办发、会议纪要、函件以及白头、黑头、网上通知等。
三、公文制发坚持控制数量,提高质量,注重效用,提高效率的原则。年社区党发、社区发文件原则上不超过90个;办公室发文原则上不超过40个。公文正文字数原则上不超过3000字。简报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各类简报反映的情况力求及时、准确、简明、生动,篇幅不宜过长,原则上不超过3000字。
四、 公文办理一般包括拟稿、审核、签发、登记、打字、校对、缮印、用印、分发、归档、立卷、销毁等程序。
五、 拟稿人员拟出初稿后要对文稿进行初步检查。主要检查结构、层次是否合理,语句是否通顺,数字、词句是否准确、规范。由本人签字后送本部门主管领导审定签字后,送办公室核稿,办理发文手续。
六、 办公室收到送审文稿后,按要求登记收文时间、拟稿处室、送稿人员、文稿标题。
七、 办公室对送审文稿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核: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及有关的规定;是否需要行文;是否需与有关部门协商、会签;文字表述、文种使用、公文格式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文稿技术性问题,由核稿人员直接修改,非技术性问题可提出修改意见,发回拟稿部门,由拟稿部门负责修改。
八、 送审文稿一律为微机打字稿。
九、 办公室根据文稿字数和紧急程度限时核稿。__字以内文稿在1天内核完;__字以上的3天内核完;内容复杂、需与有关方面协商的,适当延长核稿时间,同时有两件以上文稿,急件先办;对社区领导有明确意见,需尽快下发的文稿或转出会签的文稿及其他需紧急处理的文稿,优先审核,防止压误。
十、 文稿审核后,核稿人员要根据领导分工送分管领导审签后,由办公室主任负责审核签署呈签意见,送主要领导签发。
十二、文稿经主要领导签发后,不得再行修改,打字和校对后,编号、登记、印发。
十三、文件印完后办公室文书负责按印数加盖印章,按规定份数连同原稿存档。
第12篇 公文运转管理办法模版
一、 办公室是公文收文的管理部门,负责机关公文收文处理工作,由办公室分管文秘工作的副主任负责,文书具体处理。
二、 公文收文范围包括:各级、各部门文件、包括电报。
三、 收文办理一般包括签收、登记、分发、拟办、批办、传递、承办、催办、查办、归档、立卷、销毁等程序。
四、 当天收到的文件要及时登记、分类,并送分管副主任提出拟办意见。
五、 对签署拟办意见的文件要及时送各领导及处室传阅。
六、 对各领导批示的文件,要按批示内容交有关部门办理。承办部门要抓紧办理,不得延误、推诿。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或者不适宜由本部门办理的,应向批办领导说明理由,同意后迅速退回文书。
七、 送领导批示或交有关部门办理的文件,分管文秘的办公室副主任要负责催办、查办,做到紧急公文跟踪催办,重要公文重点催办、查办,一般公文定期催办、查办。
八、 审批公文,主批人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并写上姓名和审批时间。
九、 审批公文,用笔用墨必须符合存档要求,不得在装订线外书写。
十、 上级行政机关的秘密公文,除绝秘和注明不准翻印的以外,经主管领导和办公室主任批准,可以翻印。翻印时,要注明翻印的时间、份数、印发范围和翻印人姓名。密码电报不得翻印、复印。
十一、传递秘密公文,必须采取保密措施,确保安全。绝密公文不得利用计算机、传真机传输。
十二、要及时将公文办理结果向批办领导反馈。
十三、公文办完后,及时将公文归档立卷。电报随同文件一起立卷。个人不得保存应归档的公文。
十四、没有归档和存查价值的公文,经过鉴别和主管领导批准,可以定期销毁。销毁秘密公文,应当进行登记,由两人监销,保证不丢失、不漏销。
第13篇 公文管理办法范本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公文管理,促进公文制订、接收、发放及存档工作的程序化、制度化、标准化,确保国家、地方行业法规及公司政策、制度、工作指示、工作汇报等及时上传下达和跟进落实,提高行政工作效率和质量,制订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公文的收发、阅批、分转与归档等整个过程的办理与控制。
第3条 主要职责。
1.集团领导:负责公文的审核、批示、签发等。
2.集团企业管理中心:负责重要公文的起草、公文的审核、有关公文规范的制定;
3.集团行政管理中心:负责公文的收发实施、传阅、督办、归档等。
4.集团各中心:负责对相关收文的批办及本部门所发公文的起草与核稿等。
第二章 公文的类别
第4条 按照公文来源,将公文分为外来公文与内部公文两类。
1.外来公文指政府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等外单位(转)发给公司的公文。
2.内部公文指在公司内部使用的公文,包括集团下发的或下属各单位下发的规章制度、通知、通告、通报、任命、决定、计划总结报告、会议纪要和阶段性规定等。
第5条 按照公文收发的单位层级方向,将公文分为上行文、下行文、平行文三类。
1.上行文,指各单位向上级单位或公司职能管理部门请求指示、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询问所用的公文,文种有“请示、报告”。
2.下行文,指公司或公司职能管理部门向各单位下发的文件,文种有“指示、批复、通知、通报、决定、决议”等。
3.平行文,指没有行政隶属关系或职能管理关系的各单位用于联系业务或往来活动的知照性文件,文种有“函”。
第6条 按照公文的文种,将公文分为正式公文与非正式公文。
1.正式公文包括:决定、通知、通报、管理办法、条例、规定等。
2.非正式公文包括:会议通知、会议纪要、工作联络函、临时授权委托书、请示、报告、申请等。
第7条 按照公文的保密等级划分,分为普通公文与保密公文。
第8条 常见公文文种的选用。
1.指示:领导对下级单位布置工作,阐明工作、活动的指导原则。
2.决定:对某些重要事项做出决定和对重大行动做出安排。
3.决议:经过会议讨论通过,要求贯彻执行的事项。
4.通知:传达上级的指示,要求下级办理或者知悉的事项,批转下级的公文或转发上级、同级和不隶属单位的公文,可带附件;对内部公布规章制度、人事任免以及其他需知照和共同执行的事项、计划、规划、规定等。
5.通告: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周知的事项。
6.布告:对公众公布应当遵守或周知的事项。
7.公告:向国内宣布重大事件。
8.通报: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情况以及需要所属各单位知道的事项。
9.报告:向领导、上级单位汇报工作,反映情况;重要会议的发言稿。
10.会议纪要:经营分析会、总结计划会、工作例会、专题会议等重要会议的内容纲要、规定事项和工作指示等。
11.请示:向领导、上级单位请示某项工作中的重要问题、明确某项政策界限、审核批准某些重要事项。
12.申请:向上级或同级别请求批准一般事项。
13.批复:答复下级部门(单位)的请求事项。
14.函:平行单位间联系业务、洽谈工作或知照相关方;向无隶属关系的有关主管部门(单位)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第三章 收文管理
第9条 收文主体及范围。
1.公司外来公文的收文工作由行政管理中心负责。外来公文主要分为业务收文(含建设集团业务及其他业务)、党委收文、工会收文三大类。
2.公司内部公文的收文工作由相关业务部门办理,对重要公文应转交行政管理中心归档(参见《档案管理办法》)。
第10条 外来公文的签收。
1.凡外来公启文件均由行政管理中心统一签收,并填写《外部收文登记表》。在签收和拆封时,要认真核对封口与邮戳。发现函件有异常应查明原因,做出相应处理。
2.对于政府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等重要机构发来的机要文件要进行信封、文件、文号、机密编号的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上报,并作异常登记。
3.行政管理中心对各类收到的文件与资料进行分类编号,以利于统计和查阅。对政府来文、行业来文可作更细分类,并进行统一编号。
第11条 收文批办流程(走oa流程),相关工作标准详见《外部收文流程规范》。
1.建设集团收文:集团机要秘书收文登记→行政管理中心主任填写办结时间→总裁批示→机要秘书发送传阅→各部门领导批办→机要秘书归档。
2.党委收文:集团机要秘书收文登记→行政管理中心主任填写办结时间→行政副总裁审核→党委书记批示→机要秘书发送传阅→各部门领导批办→机要秘书归档。
3.工会收文:集团机要秘书收文登记→行政管理中心主任填写办结时间→工会主席审核→党委书记批示→机要秘书发送传阅→各部门领导批办→机要秘书归档。
第12条 收文批办注意事项。
1.效率意识。为加速文件运转,行政管理中心人员应根据文件紧急程度与重要度,及时发起oa流程;在领导批示后,督促各部门批办,并及时归档。
2.保密工作。传阅文件应严格遵守传阅范围和保密规定,任何人不得将重要文件带回家和公共场所,也不得将文件转借给其他人阅看。对尚未传达的文件不得向外泄露其内容。如需备查,应按照有关保密规定,并征得行政管理中心主任同意后,予以复印或摘抄,原件应及时归档、周转。
第13条 本公司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带回的文件及资料,及时送交行政管理中心进行登记(参见《档案管理办法》)。
第四章 发文管理
第14条 发文主体。公司正式公文的发文工作由行政管理中心负责。各部门、各组织(党委、工会等)需要正式向上反映重要情况或向下安排布置重要工作要求发文的,向行政管理中心提出发文申请,并由行政管理中心发文。
第15条 发文范围。凡是以公司名义,由行政管理中心发出的文件、通告、制度、决定、决议、请示、报告等,均属于发文范围。
第16条 发文批办流程(走oa流程),相关工作标准详见《内部发文流程规范》。
1.建设集团发文:部门发起人→部门负责人审批→业务分管领导审批→企业管理中心主任核稿→总裁签发→董事长签发→行政管理中心主任填写办理意见→行政管理中心编号、打印分发→行政管理中心归档。
2.党委发文:企业管理中心主任起草→行政副总裁核稿→党委书记签发→行政管理中心编号、打印分发→行政管理中心归档。
3.工会发文:企业管理中心主任起草→工会主席核稿→党委书记签发→行政管理中心编号、打印分发→行政管理中心归档。
第17条 发文格式要求。行政公文一般有公文版头、发文字号、标题、主送单位、正文、附件说明、生效日期、版尾(主题词、抄送单位、印发说明、页码),见《公文格式模板》(详见附件1-10)。
1.版头。在公文首页正上方为红色方正粗宋字体,字样为“__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文件”或者“__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文件”,代表公文属性,如“__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文件”。
2.发文字号。字号由三部分组成,前面用“__建设××”表示公文类别(详见附件13《公司发文编号规则》),中间为年份,后面为本年份该类公文的顺序编号,如“__建设〔2022〕12号”。
3.标题。指精炼、准确概括公文主要内容的纲要性文字,末尾应含文种,整个标题中一般不含标点符号(除颁发规章制度或转发其他公文时加书名号、并列单位间加顿号外),如“关于××季度质量、安全大检查通报”。
4.主送单位。在标题下,顶格写明主送对象,末尾加冒号,如“各区域公司、项目部:”。除下行文和平行文之外,上行文一般只有一个主送单位。
5.正文。指公文的正式内容,应层次分明,条理清晰,并以规范字体、字号书写。
6.附件说明。公文如有附件,应紧接正文(正文下间隔一行,行首空一格)标明附件的顺序号、名称。附件应在版尾后另起一页,并尽可能与公文正本装订在一起;如篇幅较长或版式复杂的,可分开装订,并在附件首页的左上角注明发文字号。
7.生效日期。生效日期需另起一行,用汉字注明年月日(如二〇××年六月十九日)。生效日期距右侧4个汉字距离。
8.版尾。版尾内容在公文末尾,一般有四行:第一行为关键词,各关键词之间空一格;第二行为抄送单位,各抄送单位之间以顿号隔开,末尾用句号;第三行为印发单位(一般写公司全称或公司的某个组织)及印发日期(如20××年6月19日印发);第四行写明印发份数,靠右排列。
9.页码:公文超过3页,应在文档底部靠右标明页码,页码左右两侧无需加横线。
第18条 发文批办注意事项。
1.各类文件的起草者,应注意公文内容的严密性与格式的规范性,起草完毕后应先确认无明显疏漏后,再发起oa流程进行批办。
2.行政管理中心在应对公文进行规范排版,再行打印分发;分发时严格按既定发文范围进行发放。
第五章 其他管理
第19条 公文的记录、统计与归档。
1.记录。行政管理中心应及时在办公自动化(oa)系统上填写《外部收文登记表》(附件11)、《内部发文登记表》(附件12),按公文形成的时间顺序,结合事由进行排列编号,并填写文件目录。目录内容包括序号、文件名称、类别、页数、时间(接收、发放等)、文件编号、使用部门/签收人员、备注等项目,形成系统的收文与发文台帐。
2.统计。行政管理中心应定期对收发的公文进行数量、批办所用时间等项目进行统计分析、总结,不断提高公文办事效率与效能。
3.归档。所有具有保留和备查作用的公司文件,行政管理中心必须整理归档(参见《档案管理办法》),统一保管。
第20条 各部门参与的公文工作。
1.各部门对外部收文的批办过程中,应及时记录、总结相关问题,将重要情况向公司领导汇报并通告相关部门。
2.各部门对所发起的公文,负有督促执行与过程监察的职责,对执行过程中发生的问题及时记录、总结,对重要情况应向公司领导汇报并通告相关部门。
3.各部门应对本部门所参与的公文进行分类统计,视文件保密等级对有关文件存根备查。
第六章 附则
第21条 本办法由集团企业管理中心、行政管理中心负责起草、修订、监督执行及解释。
第22条 本办法经集团高层经营班子会议审议通过,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23条 附件:(1)公文式样一[集团下行文];(2)公文式样二[集团上行文];(3)公文式样三[集团公司会议纪要];(4)公文式样四[集团公司函];(5)公文式样五[集团公司日常通知];(6)公文式样六[区域公司下行文];(7)公文式样七[区域公司上行文];(8)公文式样八[区域公司会议纪要];(9)公文式样九[区域公司函];(10)公文式样十[区域公司日常通知];(11)外部收文登记表;(12)内部发文登记表;(13)公司发文编号规则。
第14篇 物业公司公文管理办法-3
物业公司公文管理办法(3)
一、企业对外发送的公文或广告文稿等一律要求使用发文稿纸誊抄工整,经发文部门和公司总经理批阅签发。
二、企业内部公文需发文的,由部门拟稿会签,由公司总经理批阅签发。
三、凡发文需按规定编排文号,并标引主题词,文号按以下办法编排。
()[]号
────────────
发文单位拟文部门发文年份文件顺序号
四、属企业内部请示、报告类的,一律要求使用稿纸誊写工整,经各部门(或企业)负责人核稿,报公司总经理批。
五、属财务类的资料如财务预算、财务报表、税单、支票等,送总经理审批。
六、收到外单位公文,应即时做好收文登记,粘贴公文签注单,呈领导批办后,转有关部门承办,最后归档。
第15篇 公文运转管理办法范本
公文运转管理办法
一、 办公室是公文收文的管理部门,负责机关公文收文处理工作,由办公室分管文秘工作的副主任负责,文书具体处理。
二、 公文收文范围包括:各级、各部门文件、包括电报。
三、 收文办理一般包括签收、登记、分发、拟办、批办、传递、承办、催办、查办、归档、立卷、销毁等程序。
四、 当天收到的文件要及时登记、分类,并送分管副主任提出拟办意见。
五、 对签署拟办意见的文件要及时送各领导及处室传阅。
六、 对各领导批示的文件,要按批示内容交有关部门办理。承办部门要抓紧办理,不得延误、推诿。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或者不适宜由本部门办理的,应向批办领导说明理由,同意后迅速退回文书。
七、 送领导批示或交有关部门办理的文件,分管文秘的办公室副主任要负责催办、查办,做到紧急公文跟踪催办,重要公文重点催办、查办,一般公文定期催办、查办。
八、 审批公文,主批人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并写上姓名和审批时间。
九、 审批公文,用笔用墨必须符合存档要求,不得在装订线外书写。
十、 上级行政机关的秘密公文,除绝秘和注明不准翻印的以外,经主管领导和办公室主任批准,可以翻印。翻印时,要注明翻印的时间、份数、印发范围和翻印人姓名。密码电报不得翻印、复印。
十一、传递秘密公文,必须采取保密措施,确保安全。绝密公文不得利用计算机、传真机传输。
十二、要及时将公文办理结果向批办领导反馈。
十三、公文办完后,及时将公文归档立卷。电报随同文件一起立卷。个人不得保存应归档的公文。
十四、没有归档和存查价值的公文,经过鉴别和主管领导批准,可以定期销毁。销毁秘密公文,应当进行登记,由两人监销,保证不丢失、不漏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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