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煤炭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生产技术管理, 推动企业可持续发展,合理调整生产布局和产品结构,促进管理创新、技术创新,全面完成2005年生产经营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生产管理
第一条 依据煤炭市场供需状况,稳定煤炭产量。原煤生产实行指导性计划。重点抓好玉华改扩建、陈家
山矿恢复生产、下石节矿二水平风井开工等工作。
第二条 抓好生产接续。要周密计划,精心安排,充实掘进力量,保证设备、配件、材料供应,强化掘进机械装备管理,提高单进水平。掘进进尺及开拓进尺作为考核矿级领导班子的主要指标之一。
第三条 认真编制煤炭生产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季、月生产计划及矿井生产系统改造方案。搞好矿井生产布局调整,抓好环节系统改造和日常生产管理工作。
第四条 加快高产高效矿井建设步伐。将玉华矿建成特级高产高效矿井,下石节矿建成部级高产高效矿井。
第五条 合理调整煤炭产品结构,加大北区长焰煤产销力度,增加块煤生产量;稳定东区现有生产能力,提高产品质量,扩大市场占有份额。
第六条 加强信息沟通,做好产销衔接工作。运销部门要及时提供市场需求信息,为生产决策提供科学依据。生产部门要根据市场需求,适时调整产品结构,保证煤炭产品质量,满足用户需要。采面出现地质变化,影响煤质及产量时,要向运销部门及时反馈产品调整流向信息。
第二章 安全生产技术管理
第七条 开展技术创新,大力推广北区软岩、煤巷锚杆锚索强力支护技术,解决制约掘进速度的技术问题,开展巷道围岩与顶板离层监测,总结支护理论。不断完善焦坪矿区高瓦斯、易燃厚煤层开采安全技术,提高综采放顶煤回收率。加快东区矿井复杂煤层巷道支护及机械化开采技术研究,积极开展技术攻关,探索经济合理的新技术。
第八条 认真贯彻《煤矿安全规程》,以“一通三防”为重点,优化通风系统,完善安全设施,搞好瓦斯监测监控、束管监测及黄泥灌浆、气雾阻化、采空区注氮、综合防尘等工作,提高矿井防灾抗灾能力。
第九条 加强地质预报工作,对未开采区和现采面地质构造、煤层变化情况,及时通过物探、坑透等手段,认真分析研究,科学论证,提供详实的地质预测预报资料,指导矿井生产。
第十条 继续加大矿井技术改造力度,优化生产系统,提高矿井生产能力。抓好玉华煤矿改扩建工程,玉华矿主皮带井系统年底正式投入运行;下石节矿二水平风井三季度完成工程设计,年底开工建设;对其它矿井制约生产能力的环节、系统,及时提出改造方案,经局审批后实施。
第十一条 工程设计应在全面分析基础资料的基础上,提出多个方案,进行安全、效益综合评价,达到设计方案最优化。引入竞争机制,凡被选定的设计方案,给予设计人员奖励。对通过科技攻关,解决影响矿井安全生产的技术难题,取得明显效果的有关人员给予重奖。
第十二条 鼓励全局工程技术人员和广大职工钻研业务,开展技术革新和合理化建议活动,对取得效益或具有应用价值的项目,按局科技奖励办法予以奖励。在技术革新方面所需的费用和材料,各单位要予以支持。广泛开展技术比武,提高职工技术素质。
第十三条 利用信息网络,加强煤炭信息交流,用信息化推动技术进步。
第三章 开拓接续管理
第十四条 制定三年滚动发展规划,根据发展规划安排水平、采区接续,保证矿井生产持续、稳定发展。
第十五条 抓好重点开延工程项目实施。重点抓好金华山矿+570水平提矸暗斜井施工,确保年底投入运行;东坡矿上半年完成二水平开拓方案设计,并报局审批,年底前完成开工准备;下石节矿+950水平上阶段主要巷道硐室工程年内完成。
第十六条 局批准的水平延深工程和辅助水平开拓井巷工程,一般由矿自留井巷折旧费列支。不足部分由局维简费承担。
第十七条 生产矿井每月与生产处交换一次开延工程施工进度图。
第十八条 加强开拓延深工程质量管理。开延工程必须实现一次成巷。搞好单项工程质量管理和验收,局每季度验收一次,矿井负责日常管理和月验收工作。工程竣工后,由局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质量不合格的,不予决算。
第四章 成本管理
第十九条 坚持以生产技术部门为中心、其它部门配合的原煤制造成本管理体系。局(矿)生产处(科)是原煤制造成本管理的综合管理、协调部门。将成本指标横向分解到生产、动力、劳资、财务等部门,纵向落实到矿井、区队、班组和个人,实行工资成本与其它成本相互转化,切实加强生产全过程的成本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局对各矿井下达的制造成本指标,矿井要严格控制,不得突破。生产处对全局生产用大宗材料定期组织招议标,严格把好材料质量关和价格关。矿生产科负责全矿生产用材料的统计、分析、控制和分管材料的审批、建帐工作,其他分管部门必须建立台帐,进行统计、分析、控制。各类生产投入由生产矿长负责把关,一次投入达到10万元及以上时,报局生产技术处审批。职能部门要相互配合,搞好业务范围内的成本管理工作,严格执行考核奖罚制度。
第二十一条 进一步加强电力成本管理。认真落实避峰填谷,调荷节电,分区计量,分单位考核等节电措施。对耗能高、使用率低的机械设备要制定专门的节能措施。
第二十二条 规范原煤制造成本管理。生产与生活、多经系统的水、电、煤消耗应分开计量,分户算帐,严禁将其它费用计入原煤制造成本。
第二十三条 合理资源配置。按照职能交叉、一职多能、满足生产的原则合理配备劳动力;按定额计划储备设备、配件、材料,不得积压。
第二十四条 加强修旧利废、回收复用工作,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奖罚办法,降低生产消耗。
第二十五条 成本管理必须事前进行科学预测,生产过程严格监控,事后总结反馈。局每季、矿每月必须对原煤制造成本管理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召开成本分析专题会议,及时解决成本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五章 煤质管理
第二十六条 理顺煤质管理体系,强化煤质管理手段。局、矿生产技术管理部门是煤质管理的主管部门,要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加强管理,保证煤炭产品质量。各矿要按局煤质管理办法制订实施细则,落实煤质管理责任,严格兑现奖罚。
第二十七条 以市场需求为向导,适时调整采掘部署。地测部门要编制灰份、硫份等值线图,建立煤芯煤样台账,定期为生产、管理部门提供煤质预报。
第二十八条 加强生产过程的煤质管理。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中必须有保证煤质、提高煤质的措施和方法,并能严格执行。在生产过程中,每50米采集一次煤层煤样,测定煤质指标,分析指导生产过程的煤质管理。
第二十九条 加大煤质管理的奖罚力度。局煤质管理实行月考核,季奖罚,季兑现。北区三矿商品煤加权平均发热量达到22.5mj/kg以上;王石凹、东坡两矿商品煤加权平均发热量达到21mj/kg以上;金华山、徐家沟、鸭口三矿商品煤加权平均发热量达到20.5mj/kg以上。奖励矿长、书记、生产副矿长、经营副矿长、总工程师各3000元,否则,对以上人员实行对等处罚。矿井管理科室奖罚由各矿井自定。
第六章 质量标准化管理
第三十条 各单位要成立以行政正职为组长的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领导小组,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各自实际,制定达标规划,明确奋斗目标,周密部署,详细安排,分阶段、按专业确立阶段工作目标,做到职责明确,任务清晰。建立安全质量激励机制,严格兑现奖罚,促进安全质量达标健康发展。
第三十一条 建立健全安全质量标准化岗位责任制,实行目标管理。各级行政正职是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的第一责任者,分管领导负责所管专业的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业务部门负责分管专业的达标工作。切实做好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安排、监督检查及现场指导工作。
第三十二条 2005年局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目标:陈家山、下石节、玉华、东坡、王石凹五矿达到一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鸭口、徐家沟、金华山三矿达到二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
第三十三条 安全质量标准化实行动态抽查与定期验收相结合,按季度考核,年度达标。月检查由安监局牵头,分专业处室参加,季度验收由局标准化办公室统一组织。每季度各专业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得分,前两个月抽查各占30%,季末验收占40%。年度各专业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得分,前三个季度各占20%,最后一个季度占40%。
第三十三条 推行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例会制度。矿每月、局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例会,着重研究解决矿井安全质量达标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在分阶段总结经验教训的同时,不断完善管理制度,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实现矿井安全质量整体提升。
第三十四条 加大安全质量标准化投入力度,确保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重点项目、重点工程进展顺利,加快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建设步伐。
第三十五条 建立激励约束机制。以阶段性达标验收为依据,以基础建设为准则,坚持安全质量达标评优评差活动。对安全质量标准化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分阶段进行重奖。
第三十六条 完善“局、矿、基层”三级职工业务技术培训体系,建立岗位培训责任制,提高职工安全质量意识和操作技能。局、矿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上岗人员的持证检查,不合格的证件及人员要重新培训补办。
第三十七条 加大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考核力度。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实行月验收,季考核,季兑现。矿井达到规划等级,按局《安全质量标准化奖罚实施办法》对有关人员予以奖励,矿井达不到规划等级或矿井不达标,按局《安全质量标准化奖罚实施办法》,对有关人员予以处罚。
第七章 其 它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铜川矿务局,各条款与原有关规定、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2篇 煤炭集团特种车辆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特种车辆运行管理,提高司机驾驶操作技能和车辆利用率,保证车辆安全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特种车辆是煤矿辅助运输的专用车辆,使用特种车辆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特种车辆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驾驶员一般规定
第三条 驾驶员必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辆驾驶证、国家安全监察部门签发的厂机司机特种操作证、公司安监局签发的入井安全许可证,持证上岗。
第四条 驾驶员必须熟悉所驾车辆的结构、性能,掌握其操作要领,并能排除一般故障。
第五条 驾驶员应爱护车辆设施,按规定进行日常维护、保养,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工具附件无损坏、丢失。
第六条 驾驶员严禁酒后驾车,严禁带烟火入井、严禁私自将车辆交无证人员驾驶。
第七条 在井下作业时,驾驶员必须随车携带便携式瓦检仪。
第三章运行管理
第八条 行车前应按规定全面检查车辆完好情况,确保安全运行。
第九条 特种车辆井下行驶最高速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直行巷道空载最高速度20km/h;重载最高速度15 km/h;
2、巷道交叉口、转弯处、下坡时、会车时、行车区域内视线不清时,应鸣笛,减速慢行。
3、进入作业区时,应当注意警示标志,鸣笛、减速行驶,车速不超过5km/h。
4、牵引故障车辆时,主要运输巷道速度不超过10 km/h,转弯、下坡时不超过5 km/h。
第十条 同向行驶车辆安全运行间距不得低于50米,相向行驶时应提前向对面车辆发出信号,其它车辆应主动让道。
第十一条 车辆作业区域严禁非作业人员进入。做到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
第十二条 司机应熟悉巷道情况,车辆运行和作业时,严禁损坏井下管线、设备、设施。
第十三条 根据搬运设备的情况选择车型,车辆不得超载运行;增速必须先由低到高,不得高档起步;减速必须先制动减速再减档,不得直接减档;下坡严禁空挡滑行。
第十四条 牵引车辆时必须有三人同时进行,两人操作,一人监护指挥。
第十五条 车辆载运大型设备行走时,必须明确跟车人员的乘坐位置。
第十六条 车辆在运输设备时,必须按规定选择合格捆绑用具,捆绑完成并确认无误后方可运行。
第四章行车线路规定
第十七条 车辆运行线路,巷道及硐室高度按照综采工作面安装、回撤通道支护矿务工程标准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综采工作面安装回撤期间,车辆运行线路上的风门,必须设专人看管。
第十九条 运行线路上方的管线及吊挂皮带距底板净高度不得低于3.2m,大采高路线不得低于3.6m;巷道悬挂电缆高度距底板不得低于1.8米;水管与电缆悬挂在巷道一侧。
第二十条 综采工作面安装回撤期间,运行线路巷道内水泵及其它矿用设施应设置在安全硐室或联巷内,并有明显的反光标志。
第二十一条 在运行线路上,每隔3000m至少设置一处加水点。
第二十二条 在为矿井生产服务时,运行线路底板淤泥积水深度不得超过200mm。
第二十三条 在冬季综采设备安装回撤期间,矿井应在地面或井下提供足够的车辆存放点,保证车辆的冬季安全运行。
第二十四条 在综采工作面安装回撤期间,在运行线路上不得进行其它作业。
第二十五条 第五章处罚
第二十六条 车辆运行出现下列情况,根据情节给予责任人100~500元处罚。
(1)车辆带病运行、灯光不全、指示仪表不正确投入运行的;
(2)保护装置失灵,或故意甩保护的;
(3)车辆运行中违章操作,撞坏设备、电缆、水管、风门等其它设施的。
第二十七条 特种车辆运行时只能乘坐跟车人员1人,否则罚驾驶员200元,罚违乘人员每人200元。
第二十八条 跟车人员没有履行职责,未按规定位置乘坐,罚跟车人员200元,罚驾驶员200元;跟车人员在车辆上睡觉按“三违”处理。
第二十九条 驾驶员没有严格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制度,根据情节罚100~200元。
第三十条 对强行拦挡、爬乘车人员按“三违”处理。
第三十一条 保护装置失灵,或故意甩保护造成车辆损坏,罚款500-1000。
第三十二条 对于行车巷道不符合本办法相关规定,在验收中提出问题逾期不整改的,根据情节罚责任单位1000~10000元。
第三十三条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神东煤炭集团所属各单位。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神东煤炭集团。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3篇 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煤矿安全生产设施长效投入机制,我国境内所有煤炭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建立提取煤炭生产安全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制度。为加强对安全费用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费用,是指企业按原煤实际产量从成本中提取,专门用于煤矿安全生产设施投入的资金。
第三条 企业按下列标准,在成本中按月提取安全费用。
(一)大中型煤矿
1.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自然发火严重和涌水量大的矿井吨煤3—8元;
2.低瓦斯矿井吨煤2—5元;
3.露天矿吨煤2—3元。
(二)小型煤矿
1.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自然发火严重和涌水量大的矿井吨煤10元;
2.低瓦斯矿井吨煤6元。
有关企业分类标准,按现行国家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标准执行;有关高、低瓦斯矿井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界定,按现行《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执行。
本办法下发前,企业若已执行经省级(含省级)以上政府部门制定的安全费用提取标准,与本办法相对照,按孰高原则执行,并按规定程序备案。
第四条 企业在上述标准和规定的浮动范围内自行确定安全费用提取标准,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安全费用提取标准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动。确需变动的,经报主管税务机关、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后,从下一年度开始执行新的提取标准。
第五条 安全费用在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内由企业自行安排使用,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年度结余资金允许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六条 安全费用具体使用范围是:
(一)矿井主要通风设备的更新改造支出;
(二)完善和改造矿井瓦斯监测系统与抽放系统支出;
(三)完善和改造矿井综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支出;
(四)完善和改造矿井防灭火支出;
(五)完善和改造矿井防治水支出;
(六)完善和改造矿井机电设备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七)完善和改造矿井供配电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八)完善和改造矿井运输(提升)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九)完善和改造矿井综合防尘系统支出;
(十)其他与煤矿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七条 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第八条 有关安全费用的会计核算问题,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处理。
第九条 企业要切实加强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应制定年度使用计划,并纳入企业全面预算。年度终了,企业应将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报当 地主管财政、税务、审计机关、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接受监督。对不 按本办法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的企业,有关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并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4篇 进出口煤炭检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进出口煤炭检验工作,保护人民健康和安全,保护环境,提高进出口煤炭质量和促进煤炭贸易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下简称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进出口煤炭的检验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出口煤炭的检验监管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按照职能分工对进出口煤炭实施检验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煤炭实施口岸检验监管的方式,对出口煤炭实施产地监督管理和口岸检验监管相结合的方式。
第二章 进口煤炭检验
第五条进口煤炭由卸货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检验。
第六条进口煤炭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进口煤炭卸货之前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规定向卸货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进口煤炭应当在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在具备检验条件的场所卸货。
第七条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煤炭涉及安全、卫生、环保的项目及相关品质、数量、重量实施检验,并在10个工作日内根据检验结果出具证书。
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进口煤炭不准销售、使用。
第八条对进口煤炭中发现的质量问题,检验检疫机构应当责成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监管下进行有效处理;发现安全、卫生、环保项目不合格的,按照商检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并及时上报国家质检总局。
第三章 出口煤炭检验
第九条 出口煤炭生产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产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辖区内出口煤炭生产企业的分类管理和日常监管。
出口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本口岸出口煤炭的检验。
第十条 出口煤炭生产企业实行分类管理制度。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接受出口煤炭生产企业自愿申请,对其质量诚信度、生产加工工艺、生产技术条件、质量保证能力等按照标准进行考核,将出口煤炭生产企业分为a、b、c、d 4种类别,实施不同条件要求的监管方式。
第十一条 根据自愿原则,出口煤炭生产企业可以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分类管理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分类管理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质量管理体系证明文件;
(五)企业矿(站)区平面图;
(六)生产工艺说明;
(七)国家质检总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检验检疫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不合格的,应当告知申请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审查合格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考核,并在现场考核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确定申请企业实施分类管理的类别。
第十三条 a类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应当是精煤生产企业;
(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家质检总局的相关规定;
(三)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获得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或者具备相应的质量保证能力;
(四)配备有足够的运行有效的雷管和铁器清除装置;
(五)选煤工艺能够保证出口煤炭品质稳定;
(六)出口煤炭2年内未发生过涉及安全、卫生、环保重大质量事故;
(七)出口煤炭涉及安全、卫生、环保项目符合相关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
第十四条 b类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应当是精煤生产企业、加工自产原煤的出口煤炭生产企业、部分洗选的出口煤炭生产企业;
(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家质检总局的相关规定;
(三)具有较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
(四)配备有足够的雷管和铁器清除装置,且运行有效;
(五)出口煤炭1年内未发生过重大涉及安全、卫生、环保质量事故;
(六)出口煤炭涉及安全、卫生、环保项目符合相关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
第十五条 c类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应当是收购原煤加工出口煤炭的煤炭集运站,以及未被评定为a、b类的精煤生产企业、加工自产原煤的出口煤炭生产企业、部分洗选的出口煤炭生产企业;
(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家质检总局的相关规定;
(三)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配备有足够的雷管和铁器清除装置,且运行有效;
(四)为其提供原煤的矿点必须经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普查核准,普查核准的重点是雷管等涉及安全、卫生、环保的质量指标;
(五)出口煤炭涉及安全、卫生、环保项目符合相关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
第十六条 未向检验检疫机构提出分类管理申请的,或者提出申请,但不符合a、b、c 3种生产企业分类类别的,自动列入d类企业。
第十七条 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规定对出口煤炭生产企业实施专项抽查检测,并通报抽查检测结果。对a类企业的抽查比例应当控制在其所申报批次的5% 至15%;对b类企业的抽查比例应当控制在其所申报批次的16%至45%;对c类企业的抽查比例应当控制在其所申报批次的46%至100%;对d类企业的抽查比例为100%。
专项抽查检测内容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出口煤炭生产企业在每批出口煤炭装车发货前,凭出口合同或者其主管部门下达的出口计划,以及企业自检合格单,向产地检验检疫机构申报。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根据日常监管情况,按照有关规定签发《出境货物换证凭单》。
《出境货物换证凭单》的有效期为6个月,超过有效期的,出口煤炭生产企业或者经营企业可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延期。检验检疫机构经核查确认准确无误后,可将相应批次《出境货物换证凭单》的有效期续延3个月。
第十九条 出口煤炭经营企业应当在出口煤炭到达口岸卸货前,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规定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报检时应当提供《出境货物换证凭单》。不能提供的,口岸检验检疫机构不予受理报检。
出口煤炭经营企业出口配煤报检时,应当提供配煤方案、货物垛位和装载方式等资料。
第二十条 出口煤炭由产地运抵口岸后,应当在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在具备检验条件的场所卸货。
出口煤炭经营企业应当对进入口岸堆场的出口煤炭按煤种分别堆放,设置明显标记,不得混堆。
第二十一条 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境货物换证凭单》的数量进行核销。
第二十二条 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口煤炭涉及安全、卫生、环保的项目及相关品质、数量、重量实施检验,并在10个工作日内根据检验结果出具证书。
第二十三条 对出口煤炭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应当责成出口煤炭经营企业在监管下进行有效处理;发现涉及安全、卫生、环保严重质量问题,不能进行有效处理的,不准出口。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产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对辖区内出口煤炭生产企业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本口岸进出口煤炭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口煤炭生产企业实施日常监督管理的内容包括:
(一)企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规定的情况;
(二)企业质量诚信情况;
(三)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
(四)雷管和铁器清除装置配置情况及运行状况;
(五)生产加工工艺情况;
(六)专项抽查检测;
(七)质量问题调查;
(八)其他需要检查的情况。
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根据日常监督管理情况,建立煤炭生产企业监管档案。
第二十六条 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对实施分类管理的出口煤炭生产企业每年度进行一次考核。
第二十七条 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年度考核结果、监管档案信息及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的反馈对出口煤炭生产企业实施动态管理,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规定升级或者降级。
第二十八条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口煤炭生产企业,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向该企业签发《出境货物换证凭单》,并上报国家质检总局:
(一)发现有不诚信行为的;
(二)拒不接受或者故意逃避监管的;
(三)发现雷管和铁器清除装置配置不齐全或者运行不正常的;
(四)发生涉及安全、卫生、环保质量问题,情节严重的;
(五)专项抽查检测不合格批次超过其所申报批次5%的。
产地检验检疫机构经审查,对整改后符合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规定的企业恢复签发《出境货物换证凭单》。
第二十九条 出口煤炭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应当完善质量管理制度,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强化质量诚信意识,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管理,确保出口煤炭质量符合国家安全、卫生、环保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
第三十条 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按照相关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对本口岸进出口煤炭的除杂、质量验收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国家质检总局、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根据便利对外贸易的需要,采取有效措施,简化程序,方便进出口。
办理进出口煤炭报检和检验监管等手续,符合条件的,可以采用电子数据文件的形式。
第三十二条口岸检验检疫机构与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建立信息快速传递机制,实施信息电子化传递方式。
口岸检验检疫机构与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每3个月就出口煤炭检验监管互相通报情况,并就检验监管中发生的重大问题及时沟通。
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及时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通报辖区内出口煤炭生产企业的分类评定情况。
第三十三条 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每半年进行一次进出口煤炭质量分析,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出口煤炭质量分析应当抄送相关产地检验检疫机构。
第三十四条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及时将收集到的国内外反映强烈的进出口煤炭安全、卫生、环保质量问题向国家质检总局报告。
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口煤炭涉及安全、卫生、环保问题严重的情况发布预警通报。
第三十五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伪造、涂改、冒用《出境货物换证凭单》及其他违反商检法有关规定的行为,依照商检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六条 检验检疫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时,应当遵守法律,维护国家利益,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严格执法,接受监督。
检验检疫工作人员应当定期接受业务培训和考核,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执行职务。
检验检疫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文明服务,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滥用职权,谋取私利。
第三十七条 检验检疫工作人员违反商检法规定,泄露所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检验检疫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的,徇私舞弊,伪造检验结果的,或者玩忽职守,延误检验出证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由产地装运、未更换运输工具,原运输工具直接运输出口的煤炭,按照商检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实施产地检验、口岸查验检验监管。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公布前已经由检验检疫机构实施分类管理的出口煤炭生产企业,检验检疫机构仍按照原分类管理监管类别对该企业实施监管。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发布的《出口煤炭检验管理办法》(国家检验检疫局第18号令)同时废止。
第5篇 煤炭工业部节约能源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合理使用能源,降低消耗,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务院《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及国家计委《节约能源监测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煤炭行业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煤炭企业、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节约能源监测是指由煤炭工业部授权的节能监测机构,依据国家和煤炭工业部的有关节约能源法规、规章和标准,对能源使用各环节进行监督、检查、测试以及对浪费能源的行为实施处罚等执法活动。
第二章 监测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煤炭工业部节能监测中心为一级监测单位;省
(区)煤炭行业节能监测中心为二级监测单位。
第五条 全国煤炭行业节能监测工作由煤炭工业部节能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管理。省
(区)煤炭行业节能监测工作由各省
(区)煤炭节能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管理。
第六条 各级节能监测中心设在业务相关的单位,业务上受同级节能主管部门领导,技术业务受上一级节能监测机构指导。
第七条 煤炭工业部节能监测中心的主要职责:
1.负责煤炭行业节能监测工作,编制监测工作规划、计划和人员培训计划。对省
(区)煤炭行业节能监测中心进行业务、技术指导,承担监测人员的技术业务培训和考核。
2.承担或指导部直属企业节能监测任务。
3.组织开展节能监测新方法、新技术的研究和推广;开展监测情报交流和技术合作;搜集、整理、储存监测数据和资料;参与制定监测方法、标准、技术规范和法规。
4.承担省
(区)煤炭行业节能监测中心监测结果纠纷的技术仲裁。
5.定期向部节能主管部门汇报节能监测工作情况,并提出有关建议。
6.承担新建、改扩建项目能源合理利用的评价审查。
7.承担上级监测机构和部节能主管部门委托的其它节能监测工作。
第八条 省
(区)煤炭行业节能监测中心主要职责:
1.负责编制本省
(区)节能监测计划。
2.负责本省
(区)煤炭行业节能监测任务。对监测不合格单位,提出处理意见,由同级节能主管部门审定签发,并督促落实。对企业中的节能自检体系进行技术指导和监督。
3.参与制定本行业节约能源监测方法、技术规范和标准,开展本行业监测技术研究、情报交流和技术咨询工作。
4.定期向同级节能主管部门和上一级监测机构汇报监测情况并提出有关建议。
5.承担本省
(区)节能主管部门和上一级节能监测机构委托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监测内容及程序
第九条 节能监测的主要内容:
1.监测、评价合理使用热、电、油、水状况。
2.对节能产品的能耗指标检测、验证。
3.对用能产品的能耗及与产品能耗有关的工艺、设备、网络等技术性能检测、评价。检查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状况。
4.新建、改建、扩建和节能技术改造工程
(项目)的能源合理利用评价。
第十条 节能监测机构应严格执行监测规程和有关技术标准,认真做好监测质量管理工作,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可靠。
第十一条 节能监测分为定期监测
(计划监测)和不定期监测
(临时监测)。定期监测应提前十天通知被监测单位,不定期监测应在监测前通知。
第6篇 神东煤炭集团特种车辆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特种车辆运行管理,提高司机驾驶操作技能和车辆利用率,保证车辆安全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特种车辆是煤矿辅助运输的专用车辆,使用特种车辆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特种车辆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驾驶员一般规定
第三条 驾驶员必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辆驾驶证、国家安全监察部门签发的厂机司机特种操作证、公司安监局签发的入井安全许可证,持证上岗。
第四条 驾驶员必须熟悉所驾车辆的结构、性能,掌握其操作要领,并能排除一般故障。
第五条 驾驶员应爱护车辆设施,按规定进行日常维护、保养,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工具附件无损坏、丢失。
第六条 驾驶员严禁酒后驾车,严禁带烟火入井、严禁私自将车辆交无证人员驾驶。
第七条 在井下作业时,驾驶员必须随车携带便携式瓦检仪。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八条 行车前应按规定全面检查车辆完好情况,确保安全运行。
第九条 特种车辆井下行驶最高速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直行巷道空载最高速度20km/h;重载最高速度15 km/h;
2、巷道交叉口、转弯处、下坡时、会车时、行车区域内视线不清时,应鸣笛,减速慢行。
3、进入作业区时,应当注意警示标志,鸣笛、减速行驶,车速不超过5km/h。
4、牵引故障车辆时,主要运输巷道速度不超过10 km/h,转弯、下坡时不超过5 km/h。
第十条 同向行驶车辆安全运行间距不得低于50米,相向行驶时应提前向对面车辆发出信号,其它车辆应主动让道。
第十一条 车辆作业区域严禁非作业人员进入。做到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
第十二条 司机应熟悉巷道情况,车辆运行和作业时,严禁损坏井下管线、设备、设施。
第十三条 根据搬运设备的情况选择车型,车辆不得超载运行;增速必须先由低到高,不得高档起步;减速必须先制动减速再减档,不得直接减档;下坡严禁空挡滑行。
第十四条 牵引车辆时必须有三人同时进行,两人操作,一人监护指挥。
第十五条 车辆载运大型设备行走时,必须明确跟车人员的乘坐位置。
第十六条 车辆在运输设备时,必须按规定选择合格捆绑用具,捆绑完成并确认无误后方可运行。
第四章 行车线路规定
第十七条 车辆运行线路,巷道及硐室高度按照综采工作面安装、回撤通道支护矿务工程标准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综采工作面安装回撤期间,车辆运行线路上的风门,必须设专人看管。
第十九条 运行线路上方的管线及吊挂皮带距底板净高度不得低于3.2m,大采高路线不得低于3.6m;巷道悬挂电缆高度距底板不得低于1.8米;水管与电缆悬挂在巷道一侧。
第二十条 综采工作面安装回撤期间,运行线路巷道内水泵及其它矿用设施应设置在安全硐室或联巷内,并有明显的反光标志。
第二十一条 在运行线路上,每隔3000m至少设置一处加水点。
第二十二条 在为矿井生产服务时,运行线路底板淤泥积水深度不得超过200mm。
第二十三条 在冬季综采设备安装回撤期间,矿井应在地面或井下提供足够的车辆存放点,保证车辆的冬季安全运行。
第二十四条 在综采工作面安装回撤期间,在运行线路上不得进行其它作业。
第二十五条 第五章 处 罚
第二十六条 车辆运行出现下列情况,根据情节给予责任人100~500元处罚。
(1)车辆带病运行、灯光不全、指示仪表不正确投入运行的;
(2)保护装置失灵,或故意甩保护的;
(3)车辆运行中违章操作,撞坏设备、电缆、水管、风门等其它设施的。
第二十七条 特种车辆运行时只能乘坐跟车人员1人,否则罚驾驶员200元,罚违乘人员每人200元。
第二十八条 跟车人员没有履行职责,未按规定位置乘坐,罚跟车人员200元,罚驾驶员200元;跟车人员在车辆上睡觉按“三违”处理。
第二十九条 驾驶员没有严格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制度,根据情节罚100~200元。
第三十条 对强行拦挡、爬乘车人员按“三违”处理。
第三十一条 保护装置失灵,或故意甩保护造成车辆损坏,罚款500-1000。
第三十二条 对于行车巷道不符合本办法相关规定,在验收中提出问题逾期不整改的,根据情节罚责任单位1000~10000元。
第三十三条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神东煤炭集团所属各单位。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神东煤炭集团。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7篇 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建立煤矿安全生产设施长效投入机制,我国境内所有煤炭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建立提取煤炭生产安全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制度。为加强对安全费用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全费用,是指企业按原煤实际产量从成本中提取,专门用于煤矿安全生产设施投入的资金。
第三条企业按下列标准,在成本中按月提取安全费用。
(一)大中型煤矿
1.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自然发火严重和涌水量大的矿井吨煤3—8元;
2.低瓦斯矿井吨煤2—5元;
3.露天矿吨煤2—3元。
(二)小型煤矿
1.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自然发火严重和涌水量大的矿井吨煤10元;
2.低瓦斯矿井吨煤6元。
有关企业分类标准,按现行国家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标准执行;有关高、低瓦斯矿井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界定,按现行《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执行。
本办法下发前,企业若已执行经省级(含省级)以上政府部门制定的安全费用提取标准,与本办法相对照,按孰高原则执行,并按规定程序备案。
第四条企业在上述标准和规定的浮动范围内自行确定安全费用提取标准,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安全费用提取标准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动。确需变动的,经报主管税务机关、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后,从下一年度开始执行新的提取标准。
第五条安全费用在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内由企业自行安排使用,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年度结余资金允许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六条安全费用具体使用范围是:
(一)矿井主要通风设备的更新改造支出;
(二)完善和改造矿井瓦斯监测系统与抽放系统支出;
(三)完善和改造矿井综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支出;
(四)完善和改造矿井防灭火支出;
(五)完善和改造矿井防治水支出;
(六)完善和改造矿井机电设备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七)完善和改造矿井供配电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八)完善和改造矿井运输(提升)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九)完善和改造矿井综合防尘系统支出;
(十)其他与煤矿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七条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第八条有关安全费用的会计核算问题,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处理。
第九条企业要切实加强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应制定年度使用计划,并纳入企业全面预算。年度终了,企业应将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报当 地主管财政、税务、审计机关、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接受监督。对不 按本办法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的企业,有关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并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8篇 煤炭企业生产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全公司煤炭建设生产持续健康发展,全面加强煤炭生产计划管理, 充分发挥生产计划在企业经营活动中的积极指导作用,推动企业经济效益的不断提高。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产计划是企业计划的核心,也是工区发展核心目标,是全体员工的奋斗目标和行动纲领。它紧紧围绕企业发展战略和生产经营总方针,实施总体指导和综合协调,保证煤炭资源科学合理开发利用,提高生产要素配置的质量和效率。
第三条 生产计划管理工作:全工区建立计划网络,工区由生产技术科、经营管理科、安全监管科和设备管理调度室材料库房,工区生产由生产技术科、经营管理科、安全和机电设备管理部负责;生产技术科负责生产接续计划(包括综掘搬家倒面计划)和掘进产量、进尺(剥离)计划,企业管理部(经营管理科)生产计划指标统计等,(测量)负责巷道、质量标准化计划(包括施工方案、地质预报等),设备管理(机电设备管理)负责设备配套计划(包括设备调剂、大项修、购置和报废计划)。生产计划由工区主任、程师分管,业务部门设专人负责生产计划工作。
第四条 生产计划管理的基本任务。充分利用国家有关政策,以效益为中心,以市场为导向,从全工区生产技术条件和员工经济利益出发,借鉴国内省内先进经验,依靠科技进步和科学管理,整体考虑企业煤矿安全生产,全面综合进行投入产出总平衡,以谋求企业获得最佳的经济效果。
第五条 生产计划管理的基本原则。企业生产计划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是:
一、严肃性。计划一经批准下达,必须严格遵照执行。
二、科学性。计划要符合客观实际,瞻前顾后,留有余地。
三、先进性。依据企业长远发展目标,赶超先进水平,积极高效。
四、规范性。计划任务和指标计算符合煤炭行业技术经济政策法规和计算办法。
第六条 煤炭生产计划与各专业计划的关系
生产计划规定着企业经济运行的大方向,是其他各部门专业计划的制定依据。必须以生产经营计划为基础,统筹安排各项计划。计划指标采用统一计划,集中平�,分部门、分级管理的办法。使各项计划综合构成一个有机整体,促进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条不紊地正常运作。
第七条 生产计划的基础工作
一、建立健全生产组织决策信息系统。
经常收集、分析、预测国家经济政策和市场行情,工区生产状况,国内煤炭技术发展趋势,同行业技术经济指标等外部资料;
调查、整理本企业资源储备现状,生产技术装备条件,矿井、水平、盘区(采区)生产能力分布,历史及近期指标、定额水平等内部资料。
二、建立健全各种计划台帐:包括开拓开采部署、搬家准备、巷道消耗、设备动态、生产运输状况、掘进队组变化、生产性增资因素、生产性技改工程及长线检修工程等。
三、建立健全与本工区相适应的有指导意义的生产、技术、经济档案,以及重大问题处理备忘录等。
第二章 计划的内容及组成
第八条 生产计划内容
主要有生产产量,产值收入,材料消耗,投入,采掘关系,矿井内水平、采区、工作面接替,劳动生产率,采掘队组变化和生产集约化水平,材料的消耗和供应,能源的节约,设备材料资源的回收,采掘设备的供求平衡及附助发展,安全生产等内容。
第九条 生产计划指标
一、工业总产值。
二、掘进产量。
三、辅助产量。包括地板硬化,喷浆率、质量及投入、加工成本等。
四、生产量。包括掘进产量矿井生产分项工程量、投入收入、平均成本价等。
五、劳动效率。指企业人均劳动生产率(万元工业增加值/人)、企业人均生产量和人均生产掘进(米/人)、总掘进全员效率(米/人)。
六、成本利润。指生产综合成本及企业盈亏指标。
七、掘进进尺、剥离量。包括按类型、按性质、按使用机械、按支护、按资金渠道分的各类进尺。
八、采区回采率。
九、安全。
十、其他技术经济指标
1、工程质量。包括巷道成型、支护标准、喷浆成型、地板硬化质量、风水管路、设备安装、风筒、缆线吊挂及运输系统、车辆、防尘、其它辅助分项工程指标等。
2、矿建生产消耗。包括柴油、轮胎、矿用棚梁、钢材、地材、零散工具、小型配件、大型设备修复、坑木、炸药、截齿、运输带、高压胶管、电缆、介质、絮凝剂、防冻材料等主要材料消耗;包括生产自用煤费用、办公投入、职工培训、企业文化生活、综合电耗及原煤电耗等燃动力其他计划外消耗。
3、采掘工作面能力利用程度。包括个数、单产、单进分项等。
4、采掘机械化程度。包括采煤机械化、机掘机械化、掘进装载机械化等其它分项工程指标。
5、采掘关系分析。包括掘进率、巷道消耗率、薄厚配采比、剥采总量、采剥比、三量可采期、采掘个数及进度比、人数比等。
十二、逐步研究建立衡量工区经济增长集约化水平、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快慢的指标平价体系和考核计划指标。包括投入经济效率、集约化水平提高率等一系列指标。
第十条 生产计划的组成部分
生产计划的组成主要有三部分。
一、计划指标表格。
二、计划图纸。
1、各分层采掘工程计划图;
2、井上下对照图;
3、开拓、运输、通风、排水、供电系统图。
由于2、3相对稳定,一般只对1作严格要求。
三、文字说明。
内容包括对报告期内计划执行情况的说明;对下期计划编制的指导思想;计划安排的主要依据和整体部署;主要生产经营指标的预测安排;主要技术组织措施的制定;对上级机关的建议及要求解决的主要问题等。
第十一条 生产计划按计划期限长短可分为中长期计划(3-5年、10年规划),短期计划(年度、季度),作业计划(月度计划)。
中长期计划:参照本行业国家总体发展规划和集团公司发展战略,规定企业生产发展战略目标和体现企业战略方向的发展性计划,是指导企业煤炭生产发展的篮图。其具有展望性、预见性和纲领性的特点。
短期计划:即企业年度、季度、月度生产计划,其中年度计划是企业计划的最主要形式。
作业计划:是短期计划的具体执行计划,直接用于指导日常生产和经营。
第三章 计划的编制工作
第十二条 编制生产计划的要求
必须依据企业中长期计划和煤炭生产总目标,统筹安排,分步实施。力求符合客观规律,要遵循实事求是,积极可靠,留有余地的原则。要搞好长远和当前的平�,整体和局部的平�,需要和可能的平衡,生产和效益的平�。充分调动发挥基层和员工的积极性,确保生产经营目标顺利实施。
第十三条 编制生产计划的方法
主要采用以下两种方法:
一.技术经济分析法:是通过全面统计和典型调查、抽样调查、数理分析等方法,全面掌握报告期主要指标的完成情况,调查预测计划期经济运行趋势、煤炭建设市场供求状况、本工区经营能力和收入盈利水平。
调查分析内部资源状况及其利用程度,测定生产条件和能力水平,找出生产经营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薄弱环节和进一步发展的潜力,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在技术经济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主要指标的初步预测和相应采取的重大措施等,为编制和确定计划提供依据。
二、综合平衡法:是计划工作的基本方法,即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前提下,利用计划指标体系来合理配置生产要素,按市场规律科学地组织生产,提高生产要素的利用效率和质量水平。
第十四条 编制生产计划的依据
一、国家产业政策及市场对煤炭产品的需求。
二、集团公司下达的生产计划。
三、订货合同及运输条件。
四、矿区总体战略部暑,矿井、水平、采区接替状况。
五、企业现有生产能力及可能增加的能力。
六、劳动力、设备、原材料、动力等变化及供应情况。
第十五条 编制生产计划的程序和内容
采取“两上两下”的办法。既由工区(施工队、后勤服务队)上报建议计划,经工区审定平衡后下达控制指标,再由过去编报正式计划,由生产技术部统一汇总后下达执行。具体分为:
一、准备阶段:主要是收集准备资料。
1.总结回顾上个计划期内生产经营活动的完成情况,组织生产好的经验和做法,研究分析计划执行过程中出现的主要问题和教训。
2.了解掌握计划期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法规指令,经济运行走势,新技术发展的趋势,市场营销行情,铁路运输能力等。
3.调查分析本工区内部条件和变化因素,包括生产能力、采掘部署、资源储备、技术水平、设备(更新及大修)需求、材料供应、采掘重点工程、采掘队组变化等情况。
二、生产建议计划阶段
1. 生产建议计划的主要内容: 主要是各施工队、服务队、根据生产运行情况,预计本年度生产计划指标完成情况,查清上年度各环节生产能力及计划期内资源利用状况, 根据上年度采掘战场条件、能力增减变化、产品经营状况,提出生产经营建议计划指标安排意见、生产性增资因素及矿井安技措技改工程的建议要求。
2. 生产建议计划落实:在各单位将生产建议计划报生产技术部后, 生产技术部首先进行整理,将下年度开拓开采部暑、设备需求、生产性增(减)支因素、采掘重点工程、矿井技术改造工程及需要工区、公司解决的主要问题分类汇总,由分管副总经理主持会议,安排相关职能部门落实。
3. 生产建议计划汇总: 生产技术部将落实情况进行分类汇总,由分管主任及副主任主持会议,组织有关人员工程师及相关职能部门进一步核实,提出建议计划的整体要求及目标。
4.根据确定的采掘部暑与设备情况,按照全年法定生产天数(除去检修时间), 测算矿井产量。根据测算矿井产量,再结合矿井生产环节能力,全面综合平�后,提出本企业年度生产计划大纲草案,提交主任办公会研究审定。
主任办公会研究审定后,于正式生产前正式下达下年度煤矿建设生产计划指标。
三、编报正式计划
1. 生产建议计划经工区、公司审查平衡后,行文下达各单位,在工区生产经营总目标的控制指导下,统一编制上报。
2. 在各部门的领导下,由工程师主持,各科室部门协助,有关职能部门参加进行编制。
不仅按控制指标对上编报,还要把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基层队组,并制定相应的保证措施,确保计划任务完成兑现。
3.要求图、表、说明齐全准确,并按时上报公司生产技术部。
4. 生产技术部根据各单位编报的计划内容汇总成册,形成全公司正式年度生产计划,向公司内外下达上报。
第十六条 编制生产计划的时间
一、中长期计划的编审与年度计划同步。
二、年度计划:
1、年度建议计划:各单位编制(2月20日-2月30日);工区整理汇总(3月1日-3月5日); 公司部门落实(3月6日-3月10日);指标测算 (3月11日-3月15日);领导审定及指标下达(3月16日-3月18日)。
2、年度正式计划:各单位编制与上同步进行。
3、月、季度计划:各单位编制(同时进行、2月25日-28日),
工区 审核汇总平衡(计划期前一个月、21-25日),领导审定及指标下达(计划期前一个月、26-30日)。并将月度煤炭生产作业计划于当报生产技术部,以便及时进行汇总。
第四章 计划的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必须坚持计划的严肃性,以正式文件下达的计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同时加强计划的及时性,按时下达上报各类计划。
第十八条 加强计划管理的调控力度。对涉及全公司的主要指标,实行方针目标管理,如材料、设备修复、供应、掘进任务、地板硬化、喷浆量、重点工程。参与制定全公司各项经济政策和经营考核工作。
第十九条 计划人员经常深入现场、井下,掌握生产经营动态,及时发现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起到参谋和助手作用。
第二十条 搞好分析与预测。每月下旬对本月作业计划进行检查,预测分析,每月初配合统计人员对月计划完成情况进行统计,及时提供数字信息及必要的分析说明;每季末进行一次较系统分析,上半年进行一次计划执行情况的全面分析。分析与预测要有情况、有问题、有建议,遇到特殊问题,要及时进行专题分析,保证计划的顺利完成。
第二十一条 做好计划文件、报表、台帐等资料的保管、存档工作,年度计划,季、月计划保存归档,对需存档的其它文件、资料执行档案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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