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生产设备的使用维护保养安全管理办法
1.0目的
为了进一步提高设备、设施的管理水平,对生产设备的使用、维护保养与安全管理的职责进行分工、并对设备、设施提出相应的管理要求。
2.0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各设备使用部门的设备管理。
3.0职责分工
3.1生产保障部负责按生产要求合理配制设备,并使其保持良好技术状态,定期组织设备的安全检查。
3.2设备使用部门负责正确使用和维护保养好使用设备,并进行日常的设备使用安全管理。
3.3安全保卫部负责定期组织全厂压力容器、电梯运行安全技术管理检查,并对日常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考核。
4.0管理要求
4.1生产设备使用前均须检定合格,检定不合格的须标记“待修”或“停用”标识,未经调整、修复的设备不得使用。
4.2主要生产设备按设备磨损规律定期进行状态精度检测,及时做好调整和规范的书面记录。
4.3对重点设备实行重点管理。
4.3.1生产保障部负责重点设备台帐,实行统一编码,设备员专门管理。
4.3.2重点设备的日常点检由该设备操作人员负责,并做好详细纪录。生产保障部会同使用部门分管设备领导共同进行督促检查。
4.3.3重点设备可实行在日常点检和故障诊断基础上的状态维修。
4.3.4设备状态检测和故障诊断工作由生产保障部组织,使用部门必须认真配合。
5.0设备的使用
5.1主要生产设备实行定机、定人和培训上岗、凭证上岗制度,专用设备谁使用谁保养,公用设备由使用部门指定专人保养。
5.2二班或三班运行的设备必须实行交接班制度,如实填写好设备的运行记录。
5.3设备运行期间操作人员不得擅自离岗,设备发生故障,操作人员不能解决
时应立即通知维修人员排除故障,并填写故障记录。
5.4设备上的仪器、仪表按检定期限由使用部门送质量管理部质量检验科检测并标定有效标识。
6.0设备的维护保养
6.1设备日常维护保养由操作者认真检查、擦试各部位,加注润滑油,保持设备整齐清洁、润滑、安全,并做好交接班记录。
6.2设备的一、二级保养按《设备一、二级保养手册》规定进行,一级保养一般以操作工人为主,维修工人为辅,由车间设备管理人员验收;二级保养以维修工人为主,操作工人为辅,由生产保障部设备管理人员验收。
6.3生产设备维护保养记录实行“一机一袋”方式,使用部门必须保持维护保养记录的完整、真实、规范。
7.0设备的大修
7.1凡列入设备大修计划的生产设备,使用单位在每年11月份向生产保障部报送大修申请单,详细说明存在问题,由生产保障部组织专业人员对设备进行审定并编制修理计划,报送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并组织实施。
7.2设备大修理由生产保障部设备员组织技术员、使用部门、机修科进行修理项目勘验,并编制大修项目单。设备承修部门根据项目单进行报价,核价后才能进行修理。
7.3设备承修单位必须认真执行大修理计划,严格遵守检修规程和技术标准,完成修理任务后,及时报生产保障部检验。生产保障部设备员组织技术员、使用部门、操作者等相关人员鉴定合格后方可使用。修理资料及时归档。
7.4大修理项目自检验、鉴定之日起,实行三个月保修期,确属修理质量问题由承修单位负责无偿反修。
7.5设备大修中应积极推广改善性修理和技术改造。
8.0设备安全管理
8.1设备条线安全管理由生产保障部会同安全保卫部进行管理,设备的日常安全管理由使用部门负责,各生产车间主任为设备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分管设备的副主任必须抓好日常设备的安全管理。
8.2设备安全管理为设备综合管理和专项管理的主要内容之一,生产保障部配合安全保卫部定期组织检查,对设备安全管理效绩显著的车间和个人应给予奖励,对违反操作规程的现象和设备事故必须给予相应的处罚。
9.0附录
附录a《设备操作的“三好四会”、“四项要求”、“五项原则”》
第2篇 电梯安全管理和日常维护保养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电梯的安全管理和日常维护保养,确保电梯的安全运行,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家质检总局《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述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本办法所述电梯不包括个人或者单个家庭自用的电梯。
第三条 电梯的使用、日常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单位必须执行本办法。
本省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本办法的实施。
第二章 使 用
第四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加强电梯的安全管理,购置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电梯,对电梯的使用安全负责,保证电梯的安全运行。
第五条 使用单位应当根据电梯产品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要求和实际使用状况,组织进行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
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取得相应电梯维修项目许可的单位(以下简称电梯维保单位)进行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
制造厂家提供的免费质保不能代替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
第六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与电梯维保单位签订日常维护保养合同,约定日常维护保养的期限、标准和双方的权利义务等。日常维护保养合同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日常维护保养的内容和标准;
(二)日常维护保养的时间频次;
(三)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四)日常维护保养记录和相关技术资料的保存方式。
第七条 电梯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当地设区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第八条 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电梯安全管理制度并且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至少包括以下要求:
(一)安全使用承诺和内部安全责任状签订制度;
(二)相关人员的职责;
(三)安全操作规程(含故障状态救援操作规程);
(四)现场安全管理制度(含日常检查制度、维护保养制度、交接班制度、电梯钥匙使用保管制度等);
(五) 使用登记、定期报检和配合现场检验制度;
(六) 接受安全检查制度;
(七)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八)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制度;
(九)意外事件或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及定期演习制度;
(十)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第九条 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并长期保存。使用单位变更时,应随机移送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
(二)设备及其零部件、安全附件的出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证明文件、使用维护说明等随机文件;
(三)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的有关资料、报告等;
(四)日常使用状况、维修保养和日常检查记录;
(五)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报告与定期检验报告;
(六)设备运行故障与事故的记录。
第十条 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设置电梯的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电梯安全管理人员;货梯、医院提供患者使用的电梯以及观光娱乐高速乘客电梯必须配备专职的操作人员;
(二)保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能够随时与使用单位安全管理机构或人员实现有效联系;
(三)在电梯轿厢内或者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出入口的明显位置张贴有效的《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四)将电梯使用的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
(五)在电梯显著位置标明使用管理单位名称、应急救援电话和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名称及其急修、投诉电话;
(六)制定出现突发事件或事故的应急措施与救援预案,学校、幼儿园、机场、车站、医院、商场、体育场馆、文艺演出场馆、展览馆、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电梯使用单位,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救援演练,其他使用单位可根据本单位条件和所使用电梯的特点,适时进行救援演练;
(七)电梯发生困人时,及时采取措施,第一时间组织救援;宾馆、酒店、机场、车站、医院、商场等“窗口”单位,应保证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全天24小时在岗;
(八)在电梯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时,组织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电梯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九)电梯发生事故时,按照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应急救援,排险和抢救,保护事故现场,并立即报告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十)监督电梯维保单位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工作。
第十一条 在用电梯每年应当进行一次定期检验。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组织自检合格的基础上于检验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电梯,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二条 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进行电梯运行的日常巡视,制定电梯的定期检验计划,做好电梯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二)对电梯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的检查,确保其齐全清晰;
(三)妥善保管电梯的厅门门锁钥匙及其安全提示,妥善保管机房钥匙和电梯电源钥匙;
(四)发现电梯运行事故隐患需要停止使用的,有权作出停止使用的决定,并且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五)接到故障报警后,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救援。
第3篇 电梯安全管理日常维护保养办法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电梯的安全管理和日常维护保养,确保电梯的安全运行,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家质检总局《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述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本办法所述电梯不包括个人或者单个家庭自用的电梯。
第三条 电梯的使用、日常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单位必须执行本办法。
本省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本办法的实施。
第二章 使 用
第四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加强电梯的安全管理,购置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电梯,对电梯的使用安全负责,保证电梯的安全运行。
第五条 使用单位应当根据电梯产品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要求和实际使用状况,组织进行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
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取得相应电梯维修项目许可的单位(以下简称电梯维保单位)进行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
制造厂家提供的免费质保不能代替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
第六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与电梯维保单位签订日常维护保养合同,约定日常维护保养的期限、标准和双方的权利义务等。日常维护保养合同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日常维护保养的内容和标准;
(二)日常维护保养的时间频次;
(三)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四)日常维护保养记录和相关技术资料的保存方式。
第七条 电梯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当地设区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第八条 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电梯安全管理制度并且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至少包括以下要求:
(一)安全使用承诺和内部安全责任状签订制度;
(二)相关人员的职责;
(三)安全操作规程(含故障状态救援操作规程);
(四)现场安全管理制度(含日常检查制度、维护保养制度、交接班制度、电梯钥匙使用保管制度等);
(五) 使用登记、定期报检和配合现场检验制度;
(六) 接受安全检查制度;
(七)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八)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制度;
(九)意外事件或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及定期演习制度;
(十)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第九条 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并长期保存。使用单位变更时,应随机移送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
(二)设备及其零部件、安全附件的出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证明文件、使用维护说明等随机文件;
(三)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的有关资料、报告等;
(四)日常使用状况、维修保养和日常检查记录;
(五)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报告与定期检验报告;
(六)设备运行故障与事故的记录。
第十条 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设置电梯的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电梯安全管理人员;货梯、医院提供患者使用的电梯以及观光娱乐高速乘客电梯必须配备专职的操作人员;
(二)保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能够随时与使用单位安全管理机构或人员实现有效联系;
(三)在电梯轿厢内或者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出入口的明显位置张贴有效的《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四)将电梯使用的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
(五)在电梯显著位置标明使用管理单位名称、应急救援电话和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名称及其急修、投诉电话;
(六)制定出现突发事件或事故的应急措施与救援预案,学校、幼儿园、机场、车站、医院、商场、体育场馆、文艺演出场馆、展览馆、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电梯使用单位,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救援演练,其他使用单位可根据本单位条件和所使用电梯的特点,适时进行救援演练;
(七)电梯发生困人时,及时采取措施,第一时间组织救援;宾馆、酒店、机场、车站、医院、商场等“窗口”单位,应保证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全天24小时在岗;
(八)在电梯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时,组织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电梯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九)电梯发生事故时,按照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应急救援,排险和抢救,保护事故现场,并立即报告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十)监督电梯维保单位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工作。
第十一条 在用电梯每年应当进行一次定期检验。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组织自检合格的基础上于检验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电梯,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二条 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进行电梯运行的日常巡视,制定电梯的定期检验计划,做好电梯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二)对电梯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的检查,确保其齐全清晰;
(三)妥善保管电梯的厅门门锁钥匙及其安全提示,妥善保管机房钥匙和电梯电源钥匙;
(四)发现电梯运行事故隐患需要停止使用的,有权作出停止使用的决定,并且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五)接到故障报警后,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救援。
第十三条 电梯乘客应当遵守以下要求,正确使用电梯。
(一)按照电梯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的要求,乘坐电梯;
(二)不乘坐明示处于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及其它非正常状态下的电梯;
(三)不采用非安全手段开启电梯层门;
(四)不拆除、破坏电梯及其附属设施;
(五)不乘坐超过额定载荷的电梯,运送货物时不得超载;
(六)不做其他危及电梯安全运行或者他人安全乘坐的行为。
第十四条 电梯停用后,使用单位应当在30日内办理停用手续;重新启用前,应当办理启用手续。
电梯报废,使用单位应当在30日内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五条 电梯的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经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签证后,方可从事相应的管理或操作。
第三章 日常维护保养
第十六条 电梯维保单位,必须取得省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相应的电梯维修项目许可,并不得超越许可技术范围进行施工。
第十七条 电梯维保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电梯的安全技术性能负责,对新保养电梯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应当进行确认。
保养后的电梯应当处于良好、安全的运行状态,各部位功能应当达到要求。
第十八条 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应当至少每15日进行一次,按照维护保养的项目分为半月、季度、半年、年度维护保养。维护保养的项目、内容和达到的要求见附件一、二、三、四,根据电梯的具体情况,可以适当进行调整。
第十九条 电梯维保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 规范内部管理,对所维护保养的电梯逐台建档,落实维护保养责任人和联系电话,并妥善保存有关技术资料、维护保养合同和工作记录等。
(二)按照本办法和电梯产品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要求,制定日常维护保养方案及合理的保养计划,对电梯的易损、运动、安全保护装置及基本功能进行清洁、润滑、检查、调整,更换不符合要求的易损件,使电梯达到要求,从而保证电梯能够正常、安全运行;
(三)制定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每半年至少应当针对本单位维护保养的不同电梯进行一次应急演练;
(四)设立全天24小时日常维护保养值班电话;对电梯发生的故障,应当做详细及时的记录;接到电梯困人故障报告后,专业维修人员能够及时抵达现场实施救援,设区市城区抵达时间不应超过30分钟,其它地区一般不应超过1小时;
(五)每部电梯建立日常维护保养记录,并且归入电梯日常维护保养档案,档案至少保存4年;
(六)协助使用单位制定电梯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
(七)督促电梯使用单位按照规定悬挂或张贴电梯注册登记标志、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安全使用须知和警示标志。
(八)对电梯日常维护保养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与培训,确保其满足相应的技术要求,并且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培训记录应存档备查;
(九)在日常维护保养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发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向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电梯维保单位在进行维护保养时应当进行详细纪录,日常维护保养记录(见附件五),日常维护保养纪录应当由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签字确认,并且保存存档,定期检验时应当提供给检验检测机构核查。
第二十一条 电梯维保单位质量检验(查)人员或管理人员要对电梯的保养质量进行不定期检查。
第二十二条 电梯维保单位可以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实际情况,制定高于本规则的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工作要求。
第二十三条 省外注册的电梯维保单位(以下简称省外单位)进入本省开展电梯维护保养业务,原则上应当在本省设立分支机构。
分支机构应当取得省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相应的电梯维修项目许可。
第二十四条 确有客观原因不能设立分支机构的省外单位,在本省开展业务时必须设立工作站,达到相应要求(详见附件六),并将有关情况报送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据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开展业务。
第二十五条 省内注册的电梯维保单位(以下简称省内单位)跨设区市开展电梯维护保养业务的,应当在电梯所在地设立工作站,达到相应要求(详见附件七),并将有关情况报送电梯所在地设区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六条 电梯维保单位(含分支机构)设立的工作站,应当受控于其法人单位质量保证体系。
第二十七条 开展电梯日常维护保养施工前,电梯维保单位或工作站应当将有关情况书面告知(电梯维护保养告知书见附件八)电梯所在地设区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后即可施工。
第二十八条 电梯日常维护保养施工时,施工单位应当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现场作业时,应当有2名及以上维护保养人员,确保进入井道作业时有人看护,确保乘客不能使用电梯或进入电梯轿厢。
第二十九条 电梯维保单位及工作站,应当自觉接受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避免过度压价竞争,确保工作质量。
第三十条 电梯维保单位及工作站,应当自觉接受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和证后监管,自觉遵守有关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和规定。
第三十一条 电梯维保单位及工作站的责任人员、办公场所、维护保养联系电话及其它重要事项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书面报告相应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电梯维保单位及省外单位工作站向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省内单位工作站向设区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章 检验检测
第三十二条 实施电梯检验前,检验检测单位应当进行现场“三确认”,并核查电梯维护保养合同、维护保养单位资格及省外单位工作站证明、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对未按规定进行维护保养的电梯,检验检测单位应当出具不合格的检验结论,并立即将有关情况报告电梯所在地设区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第三十三条 实施电梯检验时,检验检测单位应当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现场检验时,应当有2名及以上检验人员,确保进入井道作业时有人看护,确保乘客不能使用电梯或进入电梯轿厢。
第三十四条 电梯检验合格后,检验检测单位应于1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和安全检验合格,安全检验合格标志上应注明该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和联系电话。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电梯使用、日常维护保养和检验检测工作的监督检查,但不得擅自设置门槛进行资格审查、许可或审批。
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重点负责对取证刚满1年、质量保证体系运转不正常、有举报投诉或发生过事故的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及工作站组织监督抽查;设区市、县区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重点负责对电梯使用单位、维护保养现场质量及应急救援工作情况开展定期检查或抽查。
第三十六条 对电梯的使用、日常维护保养和检验检测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有关规定,追究其有关责任,直至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消防员电梯、防爆电梯的维保单位,应当按照制造单位规定的日常维护保养项目和内容进行维护保养。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使用单位,是指具有电梯管理权利和管理义务的单位或个人。其既可以是电梯产权所有者,也可以是受电梯产权所有者授权或委托,具有电梯管理权利和管理义务者。
日常维护保养,对电梯进行的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等日常维护或者保养性工作,其中清洁、润滑不包括部件的解体,调整只限于不会改变任何安全性能参数的调整。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若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按上级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赣质技监锅发[2004]22号、赣质技监锅发[2004]50号、赣质技监特发[2005]83号和赣质技监锅便函[2005]24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4篇 生产设备的使用、维护保养与安全管理办法
1.0 目的
为了进一步提高设备、设施的管理水平,对生产设备的使用、维护保养与安全管理的职责进行分工、并对设备、设施提出相应的管理要求。
2.0 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各设备使用部门的设备管理。
3.0 职责分工
3.1 生产保障部负责按生产要求合理配制设备,并使其保持良好技术状态,定期组织设备的安全检查。
3.2 设备使用部门负责正确使用和维护保养好使用设备,并进行日常的设备使用安全管理。
3.3 安全保卫部负责定期组织全厂压力容器、电梯运行安全技术管理检查,并对日常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考核。
4.0 管理要求
4.1 生产设备使用前均须检定合格,检定不合格的须标记“待修”或“停用”标识,未经调整、修复的设备不得使用。
4.2 主要生产设备按设备磨损规律定期进行状态精度检测,及时做好调整和规范的书面记录。
4.3 对重点设备实行重点管理。
4.3.1 生产保障部负责重点设备台帐,实行统一编码,设备员专门管理。
4.3.2 重点设备的日常点检由该设备操作人员负责,并做好详细纪录。生产保障部会同使用部门分管设备领导共同进行督促检查。
4.3.3 重点设备可实行在日常点检和故障诊断基础上的状态维修。
4.3.4 设备状态检测和故障诊断工作由生产保障部组织,使用部门必须认真配合。
5.0 设备的使用
5.1 主要生产设备实行定机、定人和培训上岗、凭证上岗制度,专用设备谁使用谁保养,公用设备由使用部门指定专人保养。
5.2 二班或三班运行的设备必须实行交接班制度,如实填写好设备的运行记录。
5.3 设备运行期间操作人员不得擅自离岗,设备发生故障,操作人员不能解决
时应立即通知维修人员排除故障,并填写故障记录。
5.4 设备上的仪器、仪表按检定期限由使用部门送质量管理部质量检验科检测并标定有效标识。
6.0 设备的维护保养
6.1 设备日常维护保养由操作者认真检查、擦试各部位,加注润滑油,保持设备整齐清洁、润滑、安全,并做好交接班记录。
6.2 设备的一、二级保养按《设备一、二级保养手册》规定进行,一级保养一般以操作工人为主,维修工人为辅,由车间设备管理人员验收;二级保养以维修工人为主,操作工人为辅,由生产保障部设备管理人员验收。
6.3 生产设备维护保养记录实行“一机一袋”方式,使用部门必须保持维护保养记录的完整、真实、规范。
7.0 设备的大修
7.1 凡列入设备大修计划的生产设备,使用单位在每年11月份向生产保障部报送大修申请单,详细说明存在问题,由生产保障部组织专业人员对设备进行审定并编制修理计划,报送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并组织实施。
7.2 设备大修理由生产保障部设备员组织技术员、使用部门、机修科进行修理项目勘验,并编制大修项目单。设备承修部门根据项目单进行报价,核价后才能进行修理。
7.3 设备承修单位必须认真执行大修理计划,严格遵守检修规程和技术标准,完成修理任务后,及时报生产保障部检验。生产保障部设备员组织技术员、使用部门、操作者等相关人员鉴定合格后方可使用。修理资料及时归档。
7.4 大修理项目自检验、鉴定之日起,实行三个月保修期,确属修理质量问题由承修单位负责无偿反修。
7.5 设备大修中应积极推广改善性修理和技术改造。
8.0 设备安全管理
8.1 设备条线安全管理由生产保障部会同安全保卫部进行管理,设备的日常安全管理由使用部门负责,各生产车间主任为设备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分管设备的副主任必须抓好日常设备的安全管理。
8.2 设备安全管理为设备综合管理和专项管理的主要内容之一,生产保障部配合安全保卫部定期组织检查,对设备安全管理效绩显著的车间和个人应给予奖励,对违反操作规程的现象和设备事故必须给予相应的处罚。
9.0 附录
附录a 《设备操作的“三好四会”、“四项要求”、“五项原则”》
第5篇 安全设施日常维护保养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安全设施管理,明确车间安全设施的管理分工、维护保养、定期检查等具体工作,保障各类安全设施处于良好使用状态。
第二条 安全设施是指为保障安全生产,预防与控制事故,减少与消除事故影响,抢险救灾而设置的设备、设施、器材及安全附件等。安全设施分为预防事故设施、控制事故设施、减少与消除事故影响设施3类(具体分类见附件1)。
第三条 安全设施应按照公司要求的格式建立完善安全设施台账,台账内容应包括名称、数量、管理责任人和维护保养记录。
第四条 各单位应组织员工进行正确使用安全设施的技术培训,不断提高员工使用安全设施的技能,做到会使用、会维护会保养。
第五条 装置运行期间严禁擅自摘除安全联锁系统,确需摘除的,使用单位应制定、落实相应的安全技术保护措施,并经技术部、安全环保部审查,报安全副总经理批准后方可摘除;其他安全设施的报废、拆除、停用需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六条 安全设施维护保养频次:
⑴检测、报警设施每季度至少一次。如压力表、液位计,可燃、有毒有害气体和氧气等检测和报警设施,用于安全数据分析的设备、仪器等。
⑵设备安全防护设施每季度至少一次。如机泵防护罩,防雷防静电接地线,电器过载保护设施,负荷限制器,行程限制器,制动器等。
⑶防爆设施每季度至少一次。如各种电气、仪表的防爆设施,阻隔防爆器材,防爆工器具等。
⑷作业场所防护设施每季度至少一次。如作业场所的防静电、防噪音、通风(除尘、排毒)、防护栏(网)、防滑、防灼烫等设施。
⑸安全警示标志每季度至少一次。如“上风向双人作业”、“登梯前请释放静电”警示牌,包括各种指示、警示作业安全和逃生避难及风向等警示标志。
⑹泄压和止逆设施每季度至少一次。如安全阀、止回阀等,包括用于泄压的阀门、爆破片、放空管等设施,用于止逆的阀门等设施,真空系统的密封设施。
⑺紧急处理设施每月一次。如ups备用电源,esp联锁停车系统,包括紧急备用电源,紧急切断、分流、排放(火炬)、吸收、中和、冷却等设施,紧急停车、仪表联锁等设施。
⑻防止火灾蔓延设施每季度至少一次。如阻火器,安全水封,回火防止器,防火堤,防爆(门)等隔爆设施,蒸汽幕、水幕、防火材料涂层等设施。
⑼灭火设施每月一次。如水喷淋、惰性气体、蒸气、泡沫释放等灭火设施,消火栓、高压水枪(炮)、消防车、消防水管网、消防站等。
⑽紧急个体处置设施每月一次。如洗眼器、喷淋器、应急照明等设施。
⑾应急救援设施每月一次。包括堵漏、工程抢险装备和现场受伤人员医疗抢救装备。
⑿逃生避难设施每季度至少一次。如应急直梯等逃生和避难的通道、场所。
⒀劳动防护用品和装备每月一次。如焊工面罩,空气呼吸器,防化(护)服等,包括头部,面部,视觉、呼吸、听觉器官,四肢,躯干防火、防毒、防灼烫、防腐蚀、防噪声、防高处坠落等免受作业场所物理、化学因素伤害的劳动防护用品和装备。
第七条 安全设施的维护保养要求:
(1)按照规定的频次和具体要求认真落实。
(2)维护保养完毕后,责任人应认真、详实记录维护保养内容,并签字。
(3)维护保养期间发现的具体问题应立即处理或汇报班组长。
第八条 安全设施定期检查要求:
(1)安全设施应按要求定期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填写《安全设施检查表》,存在问题整改按要求填写隐患整改表。检查记录包括检查内容、检查标准和发现问题处理情况,检查人员都应签字。
(2)行程限制器、限速器、制动器等使用说明要求作业前进行检查的,作业人员必须在作业前进行一次检查,确认无问题的方可开始作业。
(3)检查发现故障或问题不能处理的,应做好记录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预防措施或管理措施,避免引发其他问题。
第九条 责任追究:
(1)未按规定建立完善本单位安全设施台账的,扣单位安全员1分;发现问题限期内未整改完毕的,扣5分。
(2)未按规定开展安全设施维护保养和检查的,扣管理责任人1分。
(3)安全设施发现问题未处理、处理无效果的,扣管理责任人2分。
(4)安全设施维护保养、检查无记录的,扣责任人2分,维护保养和检查记录不全的,扣责任人1分。
第6篇 工器具使用维护保养管理办法
一、目的
为规范某某水电厂工器具的使用,提高工器具的安全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某某水电厂工器具使用维护保养管理。
三、工器具分类
(一)工器具主要包括安全工器具、电动工器具、起重工器具、登高工器具以及根据专业不同所配备的个人工器具。
(二)安全工器具包括:验电器、接地线、绝缘杆、绝缘隔板、绝缘胶垫、绝缘靴、绝缘手套、核相器、安全带、安全绳、安全帽等。
(三)电动工器具包括:手持电动工具(手电钻、手砂轮、热风枪、直磨机、角向磨光机等)、移动式电动工具(电焊机、移动空压机、吸尘器等)。
(四)起重工器具包括:各种电动葫芦、电动卷扬机、垂直升降机、手动葫芦(倒链)、千斤顶、起重用钢丝绳、纤麻绳、吊钩、卡环、吊环、吊带、卸扣、手摇跨顶等。
(五)登高工器具包括:人字梯、绝缘梯、爬梯等。
四、工器具使用维护保养
(一)工器具的保管
1.工器具应统一存放在温度为-15~+35℃、相对湿度为80%以下、干燥通风的专用工器具室内。
2.工器具室内应配置适用的柜、架,并不得存放不合格的工器具及其他物品。
3.安全工器具应有专人统一负责保管,其存放位置应进行分类编号、分类管理。安全工器具应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中的规程进行定期检查、校验,检验合格的安全工器具应贴合格标签,检验不合格的安全工器具应贴报废标签,并由检验人签名,使用部门将检验情况填写在《安全工器具》台账上。
4.梯子应有专人负责保管,保存地点应干燥通风,不得接触强酸强减。
5.绝缘杆一般应垂直放置。水平放置时,支撑点间距不宜过大,以免操作杆变形弯曲。
6.携带型接地线宜存放在专用架上,架上的号码与接地线的号码应一致。
7.绝缘隔板和绝缘罩应存放在室内干燥、专用的柜内。使用前应擦净灰尘。如果表面有轻度擦伤,应涂绝缘漆处理。安全工器具应按定置要求存放,对号入座。
8. 绝缘工具在储存、运输时不得与酸、碱、油类和化学药品接触,并要防止阳光直射或雨淋。绝缘靴、绝缘手套应放置在避光的工具柜内,上面不得堆压任何物品。手套应套放在支架上,水平放置时,手套内应涂以滑石粉,以防粘黏。
9.个人保管的安全帽、安全带等工器具,应有固定的存放地点,做到摆放整齐。
10.工器具室应登记清册并有检查外观检查和定期试验记录表,并做到实物与清册一致。
11. 工器具的存放标准:
摆放整齐,堆放合理、牢固,便于收、发、存。
安全工器具及手动工器具无油污、无杂物、无缺损。
工器具图表、料卡、单据、台账、资料等管理有序,字迹工整、清晰。
标志齐全,清晰醒目。
检验中发现数量、规格不符,有残损或质量问题的,要及时处理并记录。
借用手续齐全,书写完整、准确。保证随借随上账登记。
保管人员对存放工器具执行定期盘点,保证账、卡、物相符。
根据工器具存放特性要求,采取防雨、防潮、防火、防盗、防腐、防风、防冻、防爆、防砸、防有害气体等具体措施。
妥善保存产品说明书及使用说明书。
(二)工器具的使用
1.各岗位有关人员必须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正确使用工器具及劳动保护用品,使用中严禁私自拆卸安全保险装置。
2.未经试验、试验不合格或试验超周期、超有效年限期和标识不清、损坏的工器具严禁使用,并进行封存。
3.工器具在使用前必须进行外观检查,如安全帽、安全带等。经外观检查发现有断裂、变形或试验不合格的,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更换。在使用过程中发现不合格的工器具应立即禁用。
4. 绝缘安全工器具使用、入库前应擦拭干净,使用绝缘安全工器具时应戴绝缘手套。
5. 安全工器具不得借出外单位使用,特殊情况要厂领导批准。
6. 工器具上粘贴或悬挂的《试验合格证》损坏、丢失应及时补回。
7. 凡是报废的工器具走相关程序,并集中清理销毁,不得流失、转让、赠与他人使用。
(三)安全工器具定期预防性试验
1.工器具的预防性试验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规定执行。各类常见工器具的试验项目、周期和要求见附表一、二、三。
2.应进行试验的安全工器具如下:
规程要求进行试验的安全工器具;
新购置和自制的安全工器具;
检修后或关键部件经过更换的安全工器具;
对安全工器具的机械、绝缘性能发生疑问或发现缺陷时。
3.安全帽、安全带、脚扣等定期试验由安全监察安排,各分部分批次进行检测。安全帽使用期满的全部淘汰。
4.绝缘杆、验电器、绝缘手套、接地线等由运行分部负责集中管理,将待试安全工器具按安生部安排的计划,送工程公司试验中心进行试验。
5.脚踏绳、梯子,各分部自行按周期组织进行试验。
6.起重工器具检验由点检分部负责将待试器具交工程公司事业部检验,并及时归库。
7.工器具试验合格后,试验人员应出具试验报告,并在工器具不妨碍绝缘性能且醒目的部位上粘贴不干胶制成的“试验合格证”。
8.各分部工器具管理负责人应将每次试验结果登录在台帐内(见附表四),并保存好试验报告,试验报告书由各分部保存一年。
(四)工器具的报废与更新
1.工器具报废、更新必须坚持“以旧换新”的原则。
2.有下列情况的工器具应予报废:
绝缘操作杆表面有裂纹或工频耐压没有通过;
绝缘操作杆金属接头破损和滑丝,影响连接强度;
绝缘手套出现漏气现象或工频耐压试验泄漏电流超标;
绝缘靴底有裂纹或工频耐压试验泄漏电流超标;
接地线塑料护套脆化破损;导线断股导致截面小于规定的最小截面;成组直流电阻值小于规定要求;
梯子结构松动,横撑残缺不齐,主材变形弯曲;
安全帽帽壳有裂纹;帽衬不全;
安全带织带脆裂、断股;金属配件有裂纹,铆钉有偏移现象;静负荷试验不合格;
预防性试验不合格的工器具;
工器具存在严重缺陷或使用年限达到规定。
3.安全工器具在使用中丢失或损坏以及经检查、试验不合格需要报废的,由使用部门向本部门物资管理员反映,经安监确认后进行更换或补发,并记录在安全工器具管理台帐中。
(五)工器具台帐管理
1.安生部各分部应设置工器具管理员,建立工器具台帐。
2.台帐包括工器具安全检测台帐、工器具借用台帐等,分类管理。
3.工器具管理按照“按需配备、择优选购;坏的封修、缺的补齐;登记造册、定期检验;正确使用、妥善保管”的32字方针进行。
五、电动工器具管理办法
(一)、手持电动工具分类:
ⅰ类:金属导电外壳,使用时须有可靠连接的地线,且配有漏电保护装置,适应于触电危险性较小的场所;
ⅱ类:非金属导电外壳,外壳有“回”符号,表示双重绝缘,适应范围广,不须加任何保护措施;
ⅲ类:采用安全低电压供电且在工具内部不会产生比安全低电压高的电压来防止触电,适应于安全电压50伏以下的环境。
(二)、管理要求
1、通用规则:
电动工具检查周期为每半年1次。
电动工具在正常使用中功能正常,不会对使用者及其周边人员产生危害。
2、砂轮机
2.1、开机前的检查:
检查各紧固件是否有松动现象,如有应加以修复旋紧。
重点检查砂轮是否有裂纹,如有应立即更换。
用手盘动砂轮,观察砂轮转动是否灵活轻快,细听有无碰擦声。
检查砂轮的旋转方向是否正确,磨屑向下方飞离砂轮为正确方向。
启动电源,如果振动和噪音异常明显,应立即停机,检修正常后才能使用。
检查砂轮外圆与工件托架之间的间隙应≤3mm。
检查砂轮机的接地是否完好。
2.2、操作要求:
操作工必须配戴安全眼镜和防飞溅面罩。
身体与磨具之间须保持适宜的距离。
启动电源,当砂轮运转平稳后才能开始磨削工作。
严禁将工件与砂轮猛烈撞击。磨削时应逐步施加压力,使砂轮不受冲击力,避免砂轮爆裂。
工件打磨的一端距手持一端应保持在20毫米以上。
每次磨削时磨削量应适当,以防止工件随砂轮运转而出现事故。
长时间磨削时,砂轮机旁应备有冷水,以防止工件磨削时发热而烫伤。
碎性较强的钢件不能在砂轮上打磨,以防止工件破裂。
不得将工件垂直于砂轮径上平面打磨,即不能在砂轮的侧面打磨工件。
磨削的工件其长度应小于500毫米,500毫米以上的工件需要磨削时应采用其它磨削工具,如角磨机。
使用中的砂轮机,两块砂轮磨损量其直径之差最大不超过20%。
每次工作完成后,应立即切断电源。
2.3、其它要求:
砂轮机防护罩除更换砂轮及维修拆除外,平时严禁拆除,以保安全。
砂轮直径磨损掉三分之二时应更换新砂轮。安装时应使砂轮平�,砂轮与接盘间软垫圈装置要紧贴,螺帽不应拧得过紧,以防砂轮碎裂,最后必须将防护罩装好。
轴承润滑脂,一般采用二硫化钼润滑脂润滑,每隔半年更换一次,一年进行检修一次,检查时应将砂轮机全部拆开,清除内部积尘和油污,清洁或更换轴承,更换润滑脂,凡经拆装检修后,砂轮机仍须检查其运转是否轻快,轴承运转有无异音,线圈有无短路,最后空载运转约30分钟。
使用前应用摇表测量绝缘电阻,其值≥2兆欧。
3、角磨机
3.1、工作前的检查
检查外壳,整机外壳不得破损。
检查砂轮,使用的砂轮应完好无损。
检查砂轮防护罩应完好牢固。
检查电缆线,插头不得有损伤。
通电空载运行几分钟,检查工具转动部件是否转动灵活无障碍。
测量绝缘电阻,其值不得少于7兆欧(用500伏兆欧表测量)。
接通电源前,检查电源电压是否符合要求,并将开关置于断开(off)位置。
3.2、操作要求:
操作者应配戴合适的防护用具,如防飞溅面罩等。
启动电源,待砂轮转速稳定后方可磨削,其安全工作线速度不得低于80米/小时。
在工作过程中,不要让砂轮受到撞击,使用切割砂轮时,不得横向摆动,以免砂轮碎裂。
为取得良好的加工效果,应尽可能地使工作头旋转平面与工作砂轮表面成15°至30°的斜角。
搬动时,应手持机体或手柄,不要提拉电缆线。
工具的电缆线与插头具有加强绝缘性能,不要任意用其它导线,更换插头或任意接长导线,保护好电缆线,不要让尖锐硬物损伤绝缘保护层。
严禁在拆除砂轮罩的情况下操作。
工具应放置于干燥、清洁、无腐蚀性气体的环境中。机壳用聚碳酸脂制成,不要让其接触有害物质。
角磨属i类工具,其插座必须有良好的接地线,否则不许使用。
每季度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梅雨季度应加强检查。如果长期搁置而重新启用时,也应测量绝缘电阻。绝缘电阻小于7兆欧时,必须作干燥处理。
角磨片外径小于护罩最小外径时,应立即更换磨片。
在供电电源临时停电时,应断开电源,以防止电机意外起动。
任何不在使用角磨机的时候都应该将电源物理性断开。
3.3、维护保养:
及时更换过短的电刷,更换后的电刷在刷握中应活动自如,手试电机转动灵活后,再空运行15分钟,使电刷与换向器接触良好。
保持风道畅通,定期消除油污和尘垢。
使用过程中,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必须立即切断电源:
n传动部件卡住,转速急剧下降或突然停止转动;
n发现有异常振动或声响,温升过高或有异味;
n发现电刷下火花大于2级或有环火时。
4、切割机
4.1、工作前的检查
检查整机外壳,外壳不得破损。
检查切割片,使用的切割片应完好无损。
检查切割片防护罩应完好牢固。
检查电缆线,插头不得有损伤。
通电空载运行1分钟,检查工具转动部件是否转动灵活无障碍。
接通电源前,查看电源电压是否符合要求,开关置于断开(off)位置。
4.2、操作要求:
操作者应配戴合适的防护用具,如防飞溅面罩,防切割手套等。
切割前应将工件加紧,禁止手持工件切割.
在工作过程中,不要让切割片受到夹卡,防止切割片撕裂或堵转.
严禁在切割后,用切割片侧面磨削工件.
搬动时,小心电源线,防止电源线被扯坏。
严禁在拆除切割防护罩的情况下操作。
在供电电源临时停电时,应将其断开电源,以防止电机意外起动。不用时关闭电源.
4.3、注意事项:
使用过程中,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必须立即切断电源,送本部门安全员处理:
n传动部件卡住,转速急剧下降或突然停止转动;
n发现有异常振动或声响,温升过高或有异味;
n振动和噪音超出规定要求时。
发现故障时应立即检修,否则挂牌标识禁止使用。
5、电钻/电锤/台钻
5.1、工作前的检查:
使用前,细心检查接地线等防护装置。
检查运转部件是否能顺畅转动,是否有零件故障。
使用前,检查电线及插座。如有损坏,由合格专业人员修理。
5.2、操作要求:
配戴合适的防护用具,运转会产生大量灰尘的工作时,须戴上防尘面具。
工作场地必须保持整洁,不可让电动工具暴露在雨水中,不可在潮湿的场所使用电动工具,不可在易燃气体/液体附近使用电动工具。工作场所必须具备足够的照明设备。
谨防触电。工作时避免让身体碰触接地的物体,如管路,设备等。
不要让与作业无关人员触摸机器或电线,也不可允许上述人等进入工作范围。
电动工具的电线一定要放在机身后面,远离钻头。
使用合适性能的机器,勿让机器超荷,应按照机器上所标定的速率操作。
工作时不要穿宽松衣物,或佩戴饰件,上述物件可能在作业时被卷入机器中。
按照规定使用电线,不要拉着电线来提起机器,不要拉着电线拔出插头。电线必须远离高温、油液及锋刃。
固定好被加工材料。利用固定装置或虎钳固定加工材料。
站稳双脚,避免以不稳定的姿态操作机器。作业时确保立足稳固,并要随时保持肢体平稳。
对锤钻进行任何工作前,应把插头抽离插座,以截断电源。
不要让工具扳手遗留在机器上。
谨防意外开动机器。提拿已接通电源的机器时,切不可将手放在开关键上。必须确定机器的电源开关已关闭后才可接通电源。
注意钻头开始运转时的转矩反应;钻头卡紧时,须留神。
随时保持警戒,工作时应保持头脑清醒,如果无法集中精神,不要使用机器。
电动工具维修应交专业人员进行。
使用台钻工作时禁止戴手套。
使用电钻、电锤在天花板或墙壁钻孔前,一定要使用金属探测器或其他器具检查钻孔位置是否有隐蔽电线、气体或供水管道等
6、电焊机
6.1、工作前的检查
检查焊钳线有无破损, 焊钳线要与接线柱连接牢固.。
检查焊钳嘴有误破损,有破损及时更换。
检查接地线连接是否牢固。
检查电缆线不得有破损,不得有铜线外漏。
通电后试焊电流是否合适。
6.2、操作要求:
操作者应配戴合适的防护用具,如电焊面罩,电焊服,电焊手套,电焊鞋套,绝缘鞋等。
电焊时接地线要接地良好,不能有打火现象.
在有精密仪器的地方施工时,接地线要单独接地,严禁将接地线仪表接地线连在一起,防止仪表烧损.
施工前一定将现场的杂物清理出现场.
在有油污的地方施工,应将油污打扫干净。
焊接点下面的设备或物品要隔离处理,防止烧坏。
容器内焊接有合适的通风设施,防止缺氧.
禁止在油桶上焊接.
6.3、注意事项:
在焊接时如出现有焦糊味时,应立即停止焊接检查.
焊接现场一定要配备灭火器、防火布等.
配备的电源一定是合适的.
7、电烙铁
7.1、工作前的检查
检查电烙铁线有无破损,发现有破损老化应及时更换。
检查电烙铁是否能够正常加热。
7.2、操作要求:
操作不用时应将烙铁放在烙铁架上。
使用结束应将烙铁冷凉后再收起来。
人离开现场时应将电源插头拔掉。
五、引用、参考标准及相关文件
1、jb8799-1998《砂轮机 安全防护技术条件》
2、gb/t 7442-2007《角向磨光机》
3、gb 3883.18-2009 《石材切割机的专用要求
4、gb/t 7157-2008《电烙铁》
5、gb/t 2900.22-2005《电工名词术语 电焊机》
6、gb/t 3787-2006《手持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
六、支持性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站电气部分)
3、《五凌公司物资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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