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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教管理办法4篇

发布时间:2023-02-17 热度:53

职教管理办法

第1篇 某公证人员在职教育管理办法

公证人员在职教育管理办法

为鼓励本处职工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完善法律理论知识,打造学习型公证机构,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中在职教育,是指本处所有职工(包括在编及聘用人员)在本处工作期间,脱产或利用业余时间,参加各高等院校学习以及参加各种培训活动。

本处职工在职教育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各岗位对学历有基本要求,如已经从事该岗位工作,在该岗位基本要求以下的学习、培训原则上不属在职教育范畴。比如公证员助理要求法律专科以上,现有助理如果还未达到法律专科,修读法律专科不属在职教育。

二、在职教育应当修读其岗位所需专业,其他专业不属在职教育范畴。

三、所有在职教育必须在修读前向公证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才能享受相关政策,对于符合以上两条的在职教育申请,公证处可以不予批准而不需要说明理由。已经开始修读的,公证处不再接受其申请。

四、经本处办公会同意,由公证处指派参加的各种学习、培训可以不受以上二、三条限制。

对符合规定的在职教育,公证处从时间、费用等各方面予以扶持,具体办法如下:

一、所有学习、培训时间视为请假,按照本处的相关请假政策对待。

二、参加学习、培训遵守纪律,结束后取得相应文凭、结业证书、学位等,其学习费用由公证处承担。如未能顺利毕业取得相关证书的,公证处只承担正常学习费用,多产生的其他费用自行承担。如不能取得相关证书的,所有费用自行承担。

三、参加学习、培训结束后,至少应当在本处工作三年以上,无论任何原因,未能在本处工作满三年的,自行承担学习费用,该费用从其质保金中扣除。

第2篇 政法干部学校在职教职工学历教育管理办法

近年来,我校教职工在职学历教育发展迅速,教职工的文化结构和整体素质有了明显提高,但也存在着工学矛盾突出,费用报销等问题,为进一步规范教职工参加在职学历教育的工作,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适用对象及范围

适用对象:全校在职在编教职工。

适用范围:各种脱产、半脱产或函授学历教育。

在职学历教育的原则

坚持积极鼓励,向高学历发展的原则,多出人才,快出人才。

三、凡报考国家承认学历的大专以上层次学历教育的人员,必须工作满一年以上。

四、报考的审批程序

参加在职学历教育,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处室负责人签署意见,交学校政治处审核,报分管校领导审查,报校长或校长办公会批准。未经审批的,不得报销费用,不得安排学习时间。

五、费用

学习费用采取个人承担与单位补助相结合的办法解决。具体办法:

(一)报名费、书费、学杂费、面试和考试期间的交通费个人自理。

(二)学费:大专:单位承担20%,个人承担80%;本科:单位和个人各承担50%;研究生:单位全部承担,博士研究生并报销往返车船费。

参加学历教育,只能享受一次报销学费。

经审核同意聘用的人员,在本校工作满二年以上,经批准参加大专或本科学历教育,参照正式工待遇执行。

单位承担的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待取得毕业证后,凭发票按财务管理规定再审核报销。

六、考试复习及面授时间安排

入学考试前、面授学习、期末考试前,各部门可根据工作实际,适当安排一定的复习时间。

已被录取的,参加考试、学习的时间按在岗对待。

超过2个月以上的脱产学历教育,学习期间不享受岗位津贴。

七、其他要求

凡享受了上述学习待遇的人员,必须为本校服务一定年限。具体规定为:

参加专科学习的,毕业后在本校最低工作3年。

参加本科学习的,毕业后在本校最低工作5年。

参加研究生学习的,毕业后在本校最低工作8年。

在要求工作的年限内申请调离或辞职,应退还学校已报销的教育培训费用,硕士、博士研究生应按1.5倍标准退还。

本办法自__年9月1日起执行。

第3篇 专兼职教师管理职责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矿职工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培训质量,增强专兼职教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根据上级文件要求,结合本矿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兼职教师的聘任条件

1.思想觉悟高,热爱职教工作,身体健康。

2.具备大专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有一定理论基础和操作技能水平的岗位技术骨干。

3.具备2年以上安全生产管理经验或现场工作经验。

4.有较高的教学水平。

二、专兼职教师的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对职工教育的方针政策,遵章守纪,爱岗敬业。

2.按照教学计划、培训对象、培训目的以及培训教材,认真备课,并负责考核试卷命题。

3. 讲课做到语言简练、通俗易懂、因材施教、个别指导。

4. 教学要理论结合实际,以现场培训和模拟实物教学为主,推行“案例、实物教学法”。

5.按时参加教学研究活动,主动听取学员对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等方面的合理建议,不断改进。

6.主动学习,不断获取先进的技术知识和生产工艺,并应用到教学过程中。

7. 兼职教师必须按职工学校的安排上课,需调整授课时间时,必须提前两天向职工学校说明。

8.专职教师除以上职责外,还应做到:

⑴ 负责有关工种的培训、考核、发证、建档工作。

⑵ 督导各区(科)职工培训工作,使培训工作与矿安全生产需要紧密结合。

⑶ 定期检查教学设备的使用情况,并进行保养。

三、专、兼职教师的考核

1. 兼职教师任期三年。

2. 每期培训班组织学员对教师教学水平进行评价,结合平时表现每年进行综合测评,对不能胜任教学工作的兼职教师,予以解聘。

3. 对表现突出的专兼职教师,按比例评选出先进教育工作者,进行表彰并给予物质奖励。

4. 对在集团公司组织的兼职教师讲课比赛中获得荣誉的教师,进行表彰并给予物质奖励。

四、兼职教师的待遇

1. 占用工作时间上课的每课时的津贴按初级职称20元、中级职称30元、高级职称50元。

2. 利用业余时间上课每课时津贴按初级职称30元、中级职称60元、高级职称90元。

3. 外聘兼职教师上课的每课时津贴按中级职称60元、高级职称90元。

4. 外聘专家教授上课的每课时按国家级500元、省级300元、地市级200元。

5. 教师上课按一小时为一个教学课时。

第4篇 专兼职教师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矿职工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培训质量,增强专兼职教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根据上级文件要求,结合本矿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兼职教师的聘任条件

1.思想觉悟高,热爱职教工作,身体健康。

2.具备大专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有一定理论基础和操作技能水平的岗位技术骨干。

3.具备2年以上安全生产管理经验或现场工作经验。

4.有较高的教学水平。

二、专兼职教师的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对职工教育的方针政策,遵章守纪,爱岗敬业。

2.按照教学计划、培训对象、培训目的以及培训教材,认真备课,并负责考核试卷命题。

3. 讲课做到语言简练、通俗易懂、因材施教、个别指导。

4. 教学要理论结合实际,以现场培训和模拟实物教学为主,推行“案例、实物教学法”。

5.按时参加教学研究活动,主动听取学员对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等方面的合理建议,不断改进。

6.主动学习,不断获取先进的技术知识和生产工艺,并应用到教学过程中。

7. 兼职教师必须按职工学校的安排上课,需调整授课时间时,必须提前两天向职工学校说明。

8.专职教师除以上职责外,还应做到:

⑴ 负责有关工种的培训、考核、发证、建档工作。

⑵ 督导各区(科)职工培训工作,使培训工作与矿安全生产需要紧密结合。

⑶ 定期检查教学设备的使用情况,并进行保养。

三、专、兼职教师的考核

1. 兼职教师任期三年。

2. 每期培训班组织学员对教师教学水平进行评价,结合平时表现每年进行综合测评,对不能胜任教学工作的兼职教师,予以解聘。

3. 对表现突出的专兼职教师,按比例评选出先进教育工作者,进行表彰并给予物质奖励。

4. 对在集团公司组织的兼职教师讲课比赛中获得荣誉的教师,进行表彰并给予物质奖励。

四、兼职教师的待遇

1. 占用工作时间上课的每课时的津贴按初级职称20元、中级职称30元、高级职称50元。

2. 利用业余时间上课每课时津贴按初级职称30元、中级职称60元、高级职称90元。

3. 外聘兼职教师上课的每课时津贴按中级职称60元、高级职称90元。

4. 外聘专家教授上课的每课时按国家级500元、省级300元、地市级200元。

5. 教师上课按一小时为一个教学课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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