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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管理办法4篇

发布时间:2023-03-01 热度:62

收入管理办法

第1篇 中学仪器设备验收入库管理办法

九江中学仪器设备验收、入库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仪器设备管理,保证仪器设备管理规范化、制度化、信息化,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6号文件)、南京市教育局《关于加强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规定(试行)有关文件要求,特制定暂行办法。

一、职责

第一条凡使用学校预算经费、科研经费、基建经费和各种自筹经费购买或接受捐赠以及自制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行政设备、家具等资产,其产权均属学校所有,符合本要求的均由学校后勤保障处组织办理验收、入库、登记手续,财务处审核、报销。

第二条办理仪器设备验收入库时,应明确管理单位(部门)资产使用、保管责任人,并将保管单位(部门)和保管人员的姓名登记入账。

第三条属于多部门或多人共用的仪器设备要求明确一个保管部门和使用保管责任人。

第四条学校各单位(部门)是仪器设备使用和保管的基层单位。后勤保障处负责编制全校统一的单位信息管理系统代码。

第五条各单位(部门)仪器设备管理责任人协助后勤保障处做好仪器设备验收、入库和登记工作。仪器设备管理责任人的确定和调整,由各单位(部门)提出,报后勤保障处备案。后勤保障处根据管理要求,定期开展有关培训工作,进行业务上的指导。

第六条各单位(部门)购置仪器设备,必须按学校设备采购有关规定的程序执行。经学校批准的设备购置执行计划文件是仪器设备验收、入库、登记的必备凭据之一。对于未经批准擅自购买的仪器设备,不予办理验收、入库和登记手续。

二、有关入库验收程序

第七条经批准购置的仪器设备,根据经办单位(部门)的不同,可以采用以下两种入库验收管理流程:

(一)各单位(部门)负责经办的仪器设备入库验收登记流程

(1)设备到校,由各单位(部门)仪器设备管理责任人负责协助本单位(部门)领导,落实管理使用单位(部门)和使用管理责任人,组织验收,根据设备铭牌上的名称、型号、规格等信息,填写《设备验收单》,输入数据,完成后发送到后勤保障处信箱。

(2)后勤保障处对各单位(部门)提交的《设备验收单》,进行初步审核,符合要求的通知用户,打印《设备验收单》。

(3)使用单位(部门)和使用管理责任人在《设备验收单》上签字确认,指定有关人员携发票和《设备验收单》到后勤保障处办理入库手续。

(4)在后勤保障处办理入库手续时对《设备验收单》上使用保管责任人是否签字确认、设备名称、型号和规格等信息是否输入完整等,进行再次审核。对符合要求的,由后勤保障处在《入库单》上签字盖章,一式三联,其中的一联返回院(部)保管,一联留后勤保障处备查,一联给经手人随发票到财务处报销。

(二)由后勤保障处经办的政府采购仪器设备验收、入库、登记流程

第八条 设备到校,后勤保障处通知各单位(部门)资产管理兼职责任人组织验收。

验收办法同上。区别是一式三份的《入库单》,其中的一联返回校(部)保管,两联留后勤保障处,由后勤保障处采购人员负责办理报销手续,即携带其中一份《入库单》和政府采购有关发票和文件,办理经费结算手续。

第九条仪器设备到校后,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申购单位(部门)负责完成以下验收手续:

1、仪器设备采购合同生效后,申购单位(部门)应负责做好验收准备工作,明确验收、领用、使用管理责任人员,落实放置地点,配备所需环境设施,准备工作完成后,通知送货到校。

2、后勤保障处负责通知供货商和申购单位(部门),确定验收办法,并要求供货商随同仪器设备,携带有关采购合同、发票等凭据,在指定时间内到申购单位(部门)确定的地点,进行验货。

3、仪器设备批量价值在10万元以上、单件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验收,需成立验收小组。验收小组由后勤保障处、项目申请单位(部门)、供应商,并会同有关归口管理部门组成,逐条考核仪器设备的技术指标和性能,验收完成后,各方在《仪器设备验收单》上共同签字确认。

4、验收办法:

(1)设备到达指定地点后,由供货单位负责开箱。

(2)申购单位(部门)负责清点、检查设备的外包装与数量是否符合要求;对照发票、说明书、装箱单及其它技术资料,检查设备的规格、型号、质量、性能(主要技术指标),附件及有关技术资料等,与合同有关条款和发票是否相符,发票金额与合同金额是否相符;

(3)由供货商负责安装、调试和试运转,申购单位(部门)负责在验收单上作好详细记录。如果申购单位(部门)自行安装,必须在供货商的指导下,按照使用说明书的规定进行安装、调试,不得盲目安装、操作和使用,造成损坏的要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4)仪器设备验收应以合同和技术说明书为依据。验收中若发现型号、规格不符,附配件及资料不全等问题的,应及时提出,填写《仪器设备验收问题处理报告》,通知后勤保障处或直接向供应单位(部门)交涉,研究处理办法,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5)仪器设备验收合格后,固定资产责任人会同设备领用人对照设备的铭牌、合同、说明书等,逐件登记,填写《验收单》;登记完成后,编上自编号,贴上小标签,在《验收单》和发票原件上签字确认,以示保管责任,再经单位(部门)负责人签字批准后,交本单位(部门)固定资产兼职责任人汇总,统一送后勤保障处办理入库登记手续。

(6)入库登记时,使用单位(部门)应将仪器设备所附的软件、技术资料、使用说明书、图纸等复印并列出清单,有关原件送后勤保障处存档,复印件由申购单位(部门)保管。单件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的技术档案原件由后勤保障处转交校办公室档案部门存档。

(7)进口设备由后勤保障处、申购单位(部门)和经销单位共同验收;合同规定由外商安装调试的设备,必须由外商技术人员开箱,并安装调试。

(8)验收完成期限。单价10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到校后,原则上应在7天内完成

验收手续,单价1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原则上应在14天内完成验收手续。

三、入库登记、记帐规定

第十条入库登记要符合以下要求:

验收合格后,申购单位(部门)须备齐以下材料,办理入库手续:

(1)仪器设备采购合同等批准文件;

(2)申购单位(部门)负责人及使用管理人员签字确认的购置发票;

(3)申购单位(部门)签字确认的《验收单》;

(4)所购设备的全套技术资料原件(含说

明书、保修卡等)。

第十一条经后勤保障处办理入库手续后,即进入建账阶段。建账要求如下:

1、仪器设备入账主要分为三类登记:

(1)仪器设备固定资产账,主要指500元以上、具有单独使用功能、能够保持一年以上外部形态,且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物品。

(2)低值耐用品账,主要指500元(不含500元)以下和500元以上(含500元)、能够保持一年以上外部形态,且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物品。

(3)易耗品和材料。不能保持一年以上外部形态或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下有关物品。

2、由后勤保障处在《入库单》上注明:属专用设备还是一般设备。专用设备是指教学单位(部门)领用,且单价在500元以上的仪器设备(不含家具),其它均为一般设备。

3、低于500元以下且能保持一年以上外部形态或使用期限的物品,由各单位(部门)负责填写入库验收单,直接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但记入本单位(部门)《低值耐用品明细账》,明确领用人,由单位(部门)负责管理。

4、家具类物品不论购置单价,均由申购单位(部门)到后勤保障处办理登记入库手续。

5、实验室所用易耗品和有关材料,申购单位(部门)在本单位(部门)填写入库单后,直接到财务部门办理报销手续,记入本单位(部门)的《易耗品和材料明细账》,由单位(部门)负责管理。

6、捐赠的仪器设备,由接受单位(部门)到后勤保障处办理入库手续后,到财务处做账,并记入本单位(部门)《固定资产明细账》。

7、财务处根据设备处《入库单》,给予报销,并在会计凭证的“摘要栏”内,登记入库的“设备编号”或“入库单号”以便今后备查。

8、对于单价500元以上(含500元),且不能独立使用的仪器设备配件、附件,可以有两种方法登记入账:

一是将配件单价直接计入增加主机价值,并在固定资产明细表的备注中注明单价增加的原因。

二是作为仪器设备单独登记入帐。500元以下的配件、附件,由申购单位(部门)在本单位(部门)填写入库单后,直接到财务部门办理报销手续。

9、使用科研经费购买的仪器设备,由申购单位(部门)的科研项目负责人与委托保管单位(部门)商定,指定保管责任人,办理验收入库手续。办理入库时除上述材料以外,还需要附“科研项目合同任务书”并经科研处和委托保管单位(部门)签字确认方可入帐。

10,以赠送、支援或对外出售科研等产品为目的,而使用本校经费(含科研等经费)购置的设备等物品,均要办理入库手续。赠送或出售时,再按资产处置有关规定办理销账手续。

11、仪器设备计价要求:

1、自制的仪器设备,按实际发生的全部工、料、费计价入帐。

2、无价调入、帐外盘盈和其它原因增加的仪器设备,不能查明原价的,可以估价入帐。

3、调出、变卖、报废的仪器设备,按原价注销。

4、明确“教学”和“行政”在“使用方向”上的划分原则。根据学校确定的教学和行政单位(部门),凡教学部门(单位)购进的资产一律在使用方向上列为“教学”;行政部门购进的资产列为“行政”。

第十二条本暂行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2篇 施工现场材料验收入库管理办法

工地所需的材料经采购员采购回场后,应进行材料的验收。

(1)、材料保管员兼作材料验收员,材料验收时应以收到的《材料清单》所列材料名称、数量进行验收入库,并对入库的材料的质量进行检查,验收数量超过申请数量者以退回多余数量为原则,但必要时经领导核定审批核准后可以追加采购手续入库。

(2)、材料的验收入库应当在材料回场时当场进行,并开具《入库单》,在材料的入库单上应详细的填写入库材料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入库时间/经手人等信息。且应在入库单上注明采购单号码,以便领导复核,如因数量品质、规格有不符之处应采用暂时入库形式,开具材料暂时入库白条,待完全符合或补齐时再行开具材料入库单,同时收回入库白条,不得先开具材料入库单后补货。

(3)、所有材料入库,必须严格验收,在保证其质量合格的基础上实测数量,根据不同材料物件的特性,采取点数、丈量、过磅、量方等方法进行量的验收,禁止估约。

(4)、对大宗材料、高档材料、特殊材料等要及时索要“三证”(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出厂检测报告),产品质量检验报告须加盖红章。对不合格材料的退货也应在入库单中用红笔进行标注,并详细的填写退货的数目、日期及原因。

(5)、入库单应一式三联。一联交于财务,以便于核查材料入库时数量和购买时数量有无异议。一联交于采购人员,并和同材料的发票一起作为材料款的报销凭证。最后一联应有仓库保管人员留挡备查。

(6)、因材料数量较大或因包装关系,一时无法将应验收的材料验收的,可以先将包装的个数、重量或数量,包装情形等作预备验收,待后认真清理后再行正式验收,必要时在出库中再行对照后验收。

(7)、材料入库后,各级主管领导或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对入库材料进行复验,如发现与入库情况不符的,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员赔偿。

(8)、对于不能入库的材料如周转架料、钢材、木材、砂、石、砌块、土建用的装饰材料等物资材料的进场验收必须由仓管员和所使用该材料的施工班组指定人员二方共同参与点验并在送货单上签字,每批供货完成后据此验收依据一次性直接由工长开出限额领料单拨料给施工班组。

第3篇 z小区管理用房经营收入管理办法

为维护本小区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小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1、物业管理办公用房,是指小区开发商根据《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按住宅小区总建筑面积3‰的比例配置的用于本小区物业管理的房屋。物业管理办公用房由开发商无偿提供,产权属本小区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由业委会代管,并提供给物业管理公司使用。物业管理企业未经业委会同意,不得改变其用途,更不得用于出租或其他经营谋利。

2、物业商业用房是指开发商在住宅小区开发建设中根据《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按住宅小区总建筑面积4‰的比例配置的经营用房。物业商业用房由开发建设单位无偿提供,产权属住宅小区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由业委会代管,并由业委会委托物业管理公司经营,经营收入除去双方约定的经营管理费用外,全额用于小区的物业管理。

3、物业管理用房和物业管理商业用房的所有权不得分割、转让和抵押,其用途不得擅自改变。

4、物业管理企业出租物业商业用房的,租赁合同应当经业主委员会同意。物业管理企业与承租方鉴定的租赁合同中,约定的租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物业管理合同中约定的物业管理企业的受聘期限。

5、物业管理商业用房的使用必须符合城管、消防、环保、卫生等方面的要求。

6、物业管理单位应每半年在本小区内公布物业商业用房出租和经营收益等情况,接受业主的监督。

7、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管理单位应及时将物业管理办公用房和物业管理商业用房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8、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管理公司按政府有关规定收取小区停车费。停车费具体收取办法由物业管理企业制定,报业委会备案。

9、小区共有部位和公共设施出租做广告,须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租赁人须向业主委员会、共用部位和公共设施涉及到的相关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申请同意。

10、本小区物业管理商业用房的经营收入、停车费收入和广告费收入以及其他使用公共场地和公共设备获得的收入中,35%作为物业管理企业的经营管理费用,可以计入公司利润;65%作为物业维修基金,由物业管理单位在银行建立专户储存,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中修以上(含中修)的维修和更新,禁止物业管理企业挪作他用;部分可用于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用于小区公共活动开支。

11、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需要使用物业维修基金,金额超过1万元的,应提前告之业主委员会,超过3万元的,由物业管理企业提出方案,经业主委员会审核同意后,再报相关机构审核批准。

12、按宁波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应每年在本小区内公布各项经费的收支情况,接受业主的监督。

13、按宁波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精神,业主委员会委托专业审计机构对物业维修基金和本小区物业管理的其他财务不定期进行审计,终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的时候为必须审计。

14、本办法由日月星城小区业主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4篇 公司销售收入管理办法

公司销售收入管理办法范本

1.目的:为便于销售收入的正确核算,加强销售收入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分子公司。

3.管理原则

销售收入是指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等取得的收入,包括产品销售收入和其他销售收入。

各公司的各种销售收入必须统一归到本单位财务部(以下简称财务部)管理,其他任何部门不得截留公司的各项收入,不得处理各种产品销售、材料销售和各项劳务收入的会计业务。

4.销售开票业务

4.1各种发票和收据由财务部专人负责管理和使用。发生销售行为时,由业务人员填写开票申请书经商务主管审批,交财务部审查后按申请书开具销售发票。

4.2财务人员要认真审查开票申请书,凡与销售政策、销售价格不一致的,财务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领导反映。

5.产品销售日常管理

5.1产品销售收入包括销售产成品、自制半成品、提供工业性劳务等取得的收入。

5.2公司根据国家宏观经济形势和市场变化情况,编制年度、季度、月度销售收入计划,确保全年销售任务的完成和目标利润的实现。

5.3公司要同购货单位签订销售合同,销售合同签订后,生产公司应合理安排生产,保证销售合同的执行,销售合同要按质量及时组织发货,履行经济责任。

5.4财务部对产品已经发出、劳务已经提供,同时收取价款或取得收取价款的凭据时,确认产品销售收入实现。

5.4.1在交款提货情况下,货款已经收到,发票和提货凭据已交买方,不论产品是否发出,都应视作销售收入实现;

5.4.2采用预收货款销售的产品,于产品发出时,作为销售收入的实现;

5.4.3委托其他单位代销产品的,以收到代销单位每月的代销售清单后,作为销售收入的实现;

5.4.4赊销业务首先应由销售公司按程序签订赊销合同或协议,财务部按合同或协议处理销售业务。

销售公司根据销售合同或协议填制产品出库单,并将产品直接发往购货单位(商业单位或医院),不允许片区经理自提产品。财务部根据出库单作分期收款发出商品增加,库存商品减少的帐务处理。该销售业务在销售发票开具时,作销售收入实现处理。财务部要配合商务部做好应收帐款的催收工作。

5.5销售退回,不分年度,一律冲减当月销售收入;销售折扣和销售折让,冲减当月销售收入。

5.6各库房管理员对外发货,凡属批发的,必须凭销售公司填制的出库单发货;凡属零售的须凭财务部盖章的销售发票或收款收据,以及销售公司的出库单提货以及其他有效凭证发货,否则,由库管员自行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

6.其他销售收入的管理

6.1其他销售收入包括材料销售、固定资产出租出售、包装物出租、出售、外购商品销售、无形资产转让等取得的收入。

6.2其他销售业务实行归口管理,材料销售和包装物出租、出售业务,机器设备出租、出售业务由总工办负责,公司房屋出租由总经办负责,无形资产转让由总工办负责。

6.3其他销售业务的操作程序参照产品销售程序进行。其中固定资产出租、出售和无形资产出售必须签订合同。

6.4其他销售收入发生后,应及时向财务部结算入帐,记入当期损益,并相应计算结转销售成本、税金等,任何单位或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隐瞒、截留和转移其他销售收入,建立'小金库'。

7.市场销售预测和信息反馈

7.1销售公司运用统计资料和根据市场变化情况,认真进行调查分析,采用多种预测方法,确定销售目标;总工办依据销售目标制订生产计划,做到'以销定产'。

7.2总工办利用会计信息反映的有关数据和销售公司掌握的市场对产品质量、数量、规格等方面的需求,对照检查生产计划执行情况,提出改进建议,以便公司进一步做好产品设计、生产、销售工作,搞好售后服务,促进产品销售的扩大。

8.附则:

8.1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8.2本制度施行后,凡既有的类似规章制度或与之相抵触的规定即行废止。

8.3本制度经总经理批准后自颁布之日起执行。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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