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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管理办法3篇

发布时间:2023-03-01 热度:52

不良管理办法

第1篇 (公司)企业不良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某企业(公司)不良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不良资产的处置管理工作,落实不良资产处置工作责任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__市市属国有企业不良资产处置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本级及其出资的企业(以下简称子公司)在清产核资和财产清查中不良资产的申报、核销、清理回收、处置等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不良资产,是指企业在清产核资和财产清查中根据合法证据、由具有合法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经济鉴证证明认定实质已形成损失、并经集团总经理室审核,报市国资委批准核销的资产。具体包括:

(一)不能收回的各项应收款项;

(二)难以收回的不良长期投资和短期投资;

(三)长期积压、变质、报废、淘汰、毁损的存货;

(四)报废、毁损、丢失、待报废的固定资产和停建、废弃、报废、拆除、毁损的在建工程;

(五)其他资产损失。。

第二章 不良资产的申报与核销

第四条 企业对清理出来的不良资产的核实和认定,具体按照国资委《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五条 企业对清理出来的不良资产的核实和认定都必须取得合法证据。合法证据包括:

(一)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

(二)社会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

(三)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第六条 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企业收集到的司法机关、公安机关、行政部门、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主要包括:

(一)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裁定;

(二)公安机关的立案结案证明、回复;

(三)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

(四)企业的破产清算公告及清偿文件;

(五)政府部门的公文及明令禁示的文件;

(六)国家及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

(七)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等;

(八)符合法律条件的其他证据。

第七条 社会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是指社会中介机构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对企业的某项经济事项发表的专项经济鉴证证明或鉴证意见书,包括: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专业鉴定机构等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或鉴证意见书。

第八条 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是指企业在财产清查过程中,对涉及财产盘盈、盘亏或实物资产报废、毁损及相关资金挂账等情况的内部证明和内部鉴定意见书等,主要包括:

(一)会计核算有关资料和原始凭证;

(二)资产盘点表;

(三)相关经济行为的业务合同;

(四)企业内部技术鉴定小组或内部专业技术部门的鉴定文件或资料;

(五)企业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

第九条 对作为不良资产核销的所有证据,应当根据内部控制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进行逐级审核,认真把关。

第十条 由集团财务处联系、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本级及子公司拟申报核销的不良资产进行相关的调查取证、审查核实,并出具相应的经济鉴证证明。

第十一条 企业不良资产核销的申报程序:企业不良资产核销方案应先上报集团公司总经理室审核,再由财务管理处转报市税务主管部门与市国资委审批。其一般流程如下:

(一)企业内部有关责任部门经过取证、核查责任,提出报告,并说明形成不良资产的原因和责任。

(二)不良资产损失金额无法根据证据确定或难以取得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明,应当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经济鉴证并出具鉴证意见书。

(三)企业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由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通过并形成书面决议。

(四)集团公司财务处具体负责整理不良资产核销的资料,转报市税务主管部门与市国资委审批,其中涉及企业损益的,应事先征求市税务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二条 企业不良资产核销应提供的材料:

(一)申请核销的报告,其主要内容为:

1、企业基本情况简介;

2、不良资产的内容,需核销的数额、成因及有关责任落实情况;

3、对企业资产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评价。

(二)市属国有企业不良资产核销审批表。

(三)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依法出具的清产核资、财务审计或资产评估报告。

(四)《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五)市有关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对清产核资中清查出的各项资产损失,取得充分、合法证据的,经集团总经理室审核、市国资委批准后,方可予以财务核销。

第十四条 不良资产核销的财务处理,按照《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等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具体处理如下:

(一)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期间形成的不良资产,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计入当期损益。

(二)对批准核销的不良资产数额较大,企业能够自行消化的,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后,计入当年损益处理。

(三)对数额较大,企业没有能力消化或主管税务机关不同意计入税前列支的,可依次冲减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实收资本。

第三章 不良资产的清理回收

第十五条 所属单位对批准核销的不良资产处置,应按照“公开、公正、规范、高效”的原则,要及时进行不良资产清理回收工作,防止错失处置时机或贻误时效造成资产损失。

第十六条 集团公司“不良资产清理小组”应严格按照处置方案进行不良资产的处置,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结。

第四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七条 所属子公司应接受集团公司职能处室对其不良资产处置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定期对不良资产处置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处置方案、处置方式、处置程序、账户设置、处置收益管理等。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企业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2个月前,清理出本年度形成的不良资产,形成书面资料,及时向集团总经理室申报核销。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____年__月__日起施行。

第2篇 医院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监测管理办法

某医院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的规定,特制定“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内容如下。

1.制定“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的目的是为了加强上市药品的安全监管,规范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管理,保障患者用药安全。

2.临床药学科专职人员负责我院药品不良反应的报告和监测工作。

3.各临床科室指定药品不良反应负责人两名,负责患者发生药品不良反应后及时向临床药学科的报告工作。

4.各临床科室必须报告所在科室发生的所有药品不良反应,不得匿而不报。

5.做好我院药品不良反应登记工作,真实、完整、准确地填写“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并及时向__省卫生厅、__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及全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网络报告。

6.临床药学科负责医院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资料的收集、分析、评价、反馈和上报工作;分析药品不良反应发生的原因,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和防止药品不良反应的重复发生。

7.新药监测期内的药品应报告该药品发生的所有不良反应;新药监测期已满的药品,报告该药品引起的新的和严重的不良反应。

8.进口药品自首次获准进口之日起5年内,报告该进口药品发生的所有不良反应;满5年的,报告该进口药品发生的新的和严重的不良反应。

9.发现群体不良反应,应立即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厅(局)以及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报告。

10.个人发现药品引起的新的或严重的不良反应,也可直接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

11.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内容和统计资料是加强药品监督管理、指导合理用药的依据,不作为医疗事故、医疗诉讼和处理药品质量事故的依据。

第3篇 轨道电路分路不良区段管理及安全行车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铁路发展的要求,加强轨道电路分路不良管理,确保轨道电路分路不良时的行车安全,根据原铁道部《关于印发〈不对称高压脉冲轨道电路维护暂行标准〉的通知》(铁运[2012]312号)、《轨道电路分路不良时办理行车有关规定》(铁运〔2007〕226号)和原铁道部运输局《站内轨道电路分路不良整治实施指导意见》(运基信号〔2008〕504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轨道电路分路不良区段检查与判断

第二条  轨道电路分路不良区段检查

1.由各站站长(特、一、二等站可指定负责人,下同)负责组织电务、工务专业负责人或指定人员,每月对轨道电路分路不良进行专项检查、共同确认1次。

2.临时发生轨道电路分路不良时,由车站、电务、工务专业负责人共同检查确认。

3.信号工区每天利用信号集中监测系统对各站分路不良区段进行调阅、记录。

第三条  轨道电路分路不良区段判断

轨道电路分路不良区段优先采用信号集中监测系统的轨道电路残压监测数据来判断;无信号集中监测系统的站(场)电务部门使用标准分路电阻线分路测试、分路灵敏度测试仪测试和实际压车测试3种手段进行判断。监测数据或者任一测试数据残压值大于下列规定值时,视为该区段分路不良:

1.jz_c-480型交流轨道电路:轨道继电器交流端电压ac2.7v。

2.普通25hz相敏轨道电路:二元二位轨道继电器交流端电压ac7.4v,电子接收器轨道接收交流端电压ac10v。

3.3v化25hz相敏轨道电路:二元二位轨道继电器交流端电压ac7.4v,电子接收器轨道接收交流端电压ac10v。

4.不对称高压脉冲轨道电路:波头电压dc13.5v、波尾电压dc10v。

5.电子化不对称高压脉冲轨道电路:波头电压dc7.5v。

6.jw_c-2.3型交流闭路式驼峰轨道电路:轨道继电器直流电流110ma(线圈并联)/56ma(线圈串联)。

7.zpw-2000a型无绝缘轨道电路:“轨出1”分路电压140mv。

8.zpw-2000g型无绝缘轨道电路:“轨出1”分路电压140mv。

第四条  分路灵敏度测试仪设置

为规范测试仪器的统一管理,每个信号车间配备一台分路灵敏度测试仪,并放置在车间所在地由其管理使用。

第三章  轨道电路分路不良区段登记

第五条  电务、车站发现轨道电路分路不良时均应在车站《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运统-46)内办理登记,由车站、电务、工务等有关专业负责人共同检查确认,及时进行测试,并根据测试的不同结果分别登记:

1.测试合格的由电务人员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运统-46)办理销记,准确填写该区段(股道、道岔直向/侧向)名称。

2.测试不合格,但不影响正常排列进路、开放信号的,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运统-46)内销记栏填写:“××区段(股道、道岔直向/侧向)因钢轨腐蚀生锈(或装卸货物粉尘或钢轨粘有异物等)可能发生分路不良,不影响正常排列进路、开放信号,车站确认该轨道区段空闲后办理行车”。

3.测试不合格,不能满足锁闭进路、开放信号条件并保证行车安全时,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运统-46)销记栏填写:“××区段(股道、道岔直向/侧向)因钢轨腐蚀生锈(或装卸货物粉尘或钢轨粘有异物等)发生分路不良,按无联锁办理”。

第六条  代维修线路存在轨道电路分路不良区段时,除了在车站《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运统-46)上按相关要求登记外,还要电务段向设备管理单位发函说明。

第四章  轨道电路分路不良区段整治

第七条  轨道电路分路不良区段,属钢轨锈蚀原因的,由电务部门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运统-46)内登记请求压道,车站报告局调度所申请调令压道除锈。到发线的区段调度应在24小时内安排(不超过1个维修天窗时间)机车进行压道除锈。压道同时电务人员要在《__年轨道电路分路不良区段整治统计表》(见附件2)上记录。

第八条  轨道电路分路不良区段,属装卸货物粉末覆盖造成轮轨间存在绝缘物原因的,由电务部门牵头,车站、工务共同确认。情况属实的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运统-46)内登记办理轨道电路停用,由车站通知有关货物装卸单位,货物装卸单位接到通知后必须在2日内进行清理,并在《__年轨道电路分路不良区段整治统计表》上记录。经电务部门测试合格,车站、工务、电务共同确认后方可销记。

第九条  车站对不适宜压道除锈的轨道区段(指安全线和长期不停留车辆的货物、专用线)及短期不能整治完毕的分路不良轨道电路要制定安全行车卡控措施,重点掌握,作业时派人盯控。

第十条  电务部门对整治的分路不良区段,应使用分路残压测试仪进一步确认,并在《__年轨道电路分路不良区段整治统计表》(见附件2)上记录。

第十一条  同一轨道区段分路不良经整治后又重复发生的,电务处要组织分析,限期整治。其它轨道电路区段出现分路不良,短期不能整治完毕的,直管站、车务段应向电务段提出需优先整治的轨道区段,由电务段制定具体整治推进计划,并书面通知相关直管站、车务段。

第十二条  更换道岔、钢轨等施工,如轨面锈蚀严重,施工单位必须预先进行钢轨打磨处理,必要时应安排工程车或单机压道,电务部门测试合格后方可开通线路。

第十三条  轨道电路分路不良电务部门整治办法

1.安装监控装置。

2.采用轨道电路解决方案。可选择不对称高压脉冲轨道电路方案和ui型相敏轨道电路、gz-2007a型多特征脉冲轨道电路、gm-2009g型电子化不对称高压脉冲轨道电路。

3.采用计轴轨道电路方案。

4.采用轨面熔覆堆焊方案。

第五章  轨道电路分路不良区段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轨道电路分路不良区段标识

凡经车站、工务、电务部门共同现场确认并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运统-46)内登记为轨道电路分路不良的区段,6502车站由车务部门在控制台上进行标识提示,粘贴“××区段(股道、道岔直向/侧向)分路不良”字样(整治合格销记后方可取消提示);计算机联锁车站由车务部门按照计算机联锁系统车务使用说明操作标识分路不良区段,并在站场平面示意图板上粘贴“××区段(股道、道岔直向/侧向)分路不良”字样标识提示(整治合格销记后方可取消提示)。电务、车站分别填写《轨道电路分路不良情况统计表》,并将内容报告所属单位。

第十四条  轨道电路分路不良区段日常管理

1.电务段、车务段、直管车站须将轨道电路分路不良的整治和安全行车办法作为重点工作,并建立轨道电路分路不良处所管理台帐,每月初分别上报主管业务处。电务、车务段、直管车站每月对管辖范围轨道电路分路不良的情况要认真分析,查明原因,制定整治推进计划。

2.运输、电务处每月对轨道电路分路不良情况进行核对,掌握情况,相互协调解决有关问题,指导站段认真做好轨道电路分路不良的整治工作。

第六章  轨道电路分路不良安全行车规定

第十六条  正线、到发线及其相衔接的轨道电路分路不良但不影响正常排列进路、开放信号的区段,按以下办法办理行车:

1.车站使用该轨道区段办理接发列车时,车站值班员须派人现场确认进路空闲,并将分路不良区段的有关道岔单独锁闭,得到现场确认人员进路出清的报告,方可解锁办理下一条列车进路。

2.双线(两线)车站为避免上下行正线(两线)间的渡线出现分路不良的情况,每日白班各安排1列货物列车经下(上)行到发线接车或通过,但车站值班员需提前报告列车调度员,经列车调度员口头同意,方可办理。车站值班员要做好记录。

第十七条  正线、到发线及其相衔接的轨道电路区段,发生分路不良,影响正常排列进路、开放信号时,有关行车作业,须按《__铁路局行车组织规则》(__铁师〔2009〕139号)第八十三条“无联锁接发列车的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在轨道电路分路不良但不影响正常排列进路、开放信号的区段进行调车作业时,按以下办法办理行车:

1.车站派发的调车作业通知单须注明分路不良的区段,并按《__铁路局车机联控管理办法》(__铁运〔2009〕57号)第二十三条中“需经过分路不良的轨道区段(以运统-46登记为准)调车作业时(遇单机时调车人员应随机车)”的规定办理。

2.每次办理调车进路前,须人工确认进路空闲。

3.车站值班员(信号员)在得到调车组人员请求进路后,须询问调车人员或司机机车车辆的具体位置,确认出清道岔轨道电路分路不良区段方可办理下一条进路。遇单机时,调车人员应跟随机车。设有储存进路调车设备的车站,在轨道电路分路不良的区段不得使用储存进路方式办理调车。

第十九条  长时间停留的机车车辆(指在线路上静止停留5日以上)轮对生锈或粘有异物,可能造成轨道电路分路不良时的行车办法:

1.长期停留在段管线不移动的机车车辆,该站段应掌握情况,当车辆轮对踏面生锈时,有关负责人须到车站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运统-46)内填记:“×段×线×辆车轮生锈”。需移动该车辆(列)到车站负责操作的集中联锁线路时,调车领导人要通知车站值班员和调车人员,在作业中执行调车联控。

2.调车人员在作业中,发现车辆(列)轮对踏面生锈,需调动该车辆在集中联锁的线路作业的,调车人员报告车站值班员,在调车作业中执行调车联控。

3.凡在线路上静止停留5日以上的成组车辆编入列车后部开车时,车站值班员须通知助理值班员或派人现场确认列车运行出站情况,未得到现场人员确认列车整列出站的报告,不得排列影响该进路上道岔的下一条进路。

4.在线路上静止停留5日以上的成组车辆编入列车中部或前部开车时,车站值班员未确认该发车进路及股道内光带全部消失,不得排列影响该进路上道岔的下一条进路;若发车股道内列车后方还有其它停留车辆时,按本条第1点执行。

第二十条  自动闭塞区间轨道电路分路不良行车办法

⒈自动闭塞区间发生列车占用丢失报警时,按《__铁路局tdcs列车占用丢失报警使用办法》(__铁运〔2012〕53号)第四条办理。

⒉四显示自动闭塞区段成段更换100m以上钢轨施工开通后,施工负责人(驻站联络员在施工开通登记中注明:“未经压道除锈,××站至××站间×行线按站间间隔放行列车”字样,车站值班员签认后报告列车调度员,列车调度员、车站值班员按站间间隔掌握放行列车。施工及配合单位要加强设备监控,经连续2列车完全通过施工地段设备无异常,确认良好后,施工单位在开通销记下方注明:“经连续2列通过施工地段无设备异常,恢复区间追踪放行列车”字样,配合单位及车站值班员签认后,报告列车调度员,列车调度员得到报告后方准按区间追踪放行列车,之后如出现设备异常,相关单位严格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轨道车正线通过后出现的短区段分路不良时,由车站确认出清。

第二十二条  轨道电路分路不良区段(股道、道岔)不能通过控制台锁闭进路、开放信号时,有关作业须按无联锁线路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有车占用轨道电路分路不良的股道,不能显示红光带时,车站须封闭股道两端按钮。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每月25日车站、工区、车间和站段按照《轨道电路分路不良情况统计表》统计管辖内轨道分路不良区段,并逐级上报。

第二十五条  各站分别建立《__年轨道电路分路不良区段整治统计表》,并存放在车站的信号机械室。每年12月10日统计轨道分路不良区段年度累计整治次数。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铁路局管内国家铁路、国家铁路控股的合资铁路、专用线的普速铁路。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局电务处负责解释。铁路局原发《__铁路局轨道电路分路不良区段管理及安全行车规定》(__铁电[2012]286号)同时废止,前发有关办法、规定与本规定内容有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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