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机动车检测管理规定办法
机动车检测管理规定
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测站管理办法
(2004年9月3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废止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将本文废止)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测站的管理,保证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测质量,预防交通事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测站,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机动车管理办法》的规定,按照法定标准,对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辆进行安全技术检测的工作站(以下简称检测站)。
第三条 检测站受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委托,承担下列任务:
(一)机动车申请注册登记时的初次检验;
(二)机动车定期检验;
(三)机动车临时检验;
(四)机动车特殊检验,包括肇事车辆、改装车辆和报废车辆等技术检验。
第四条 检验站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检测车辆侧滑、灯光、轴重、制动、排放、噪声的设备以及其他必要的检测设备。
(二)每一条检测线至少有工程师或技师技术职务的主任检验员一名,具有一定的汽车理论知识和修理经验,并能熟练地运用检测设备对机动车辆的安全性能做出正确评价的检验员若干名。
(三)有相应的停车场地、试车跑道和试验驻车制动器的坡道,要布局合理,根据国家标准设置交通标志、标线,出入口视线良好,不妨碍交通。
(四)检测厂房宽敞、通风,照明、排水、防雨、防火和安全防护等设施良好,各工位要有相应的检测面积,检测工艺布置合理,便于流水作业。
(五)必须有设备维修人员,保持检测设备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和精度。
第五条 凡愿意承担社会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测任务的检测站,必须具备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条件,向当地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并具备其他必备手续,方可承担检测任务。在申请时应当提供现有检测设备的名称、型号和精度参数,设备的安装和工艺布置等有关技术文件以及检测站的人员配备情况。经审核认可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批准,发给《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测委托书》(以下简称《委托书》)。《委托书》式样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制定。
第六条 《委托书》有效期为一年。继续承办,必须提出申请,经当地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批准后,发给新的《委托书》。
第七条 检测设备均须由公安部指定的部门进行型式认定。经认定的检测设备,须由公安部指定的部门按照标准和规定的周期进行检测标定。修理、更换零部件改变原来标定的精度,应当及时申报,重新进行标定。未经检测标定或检测标定不合格的设备不准使用。
第八条 检测站负有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二)接受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三)严格执行机动车检验的法定标准;
(四)按照委托的范围对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测;
(五)向车主和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提供检测数据报告;
(六)建立检测车辆的技术档案;
(七)建立检测站的各种规章制度。
第九条 检测站不遵守本办法或有关规定,弄虚作假,以及因检测站工作失误造成车辆肇事的,除收回《委托书》外,还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公安机关主办的或与其他部门合建的检测站,也适用本办法。
军队建立的只担负检测军用车辆的检测站,其管理办法由总后车船部制定。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安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2篇 劳动安全卫生检测检验员认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对劳动安全卫生检测检验员的认证工作,提高检测检验业务水平,保证检测检验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劳动行政部门所属检测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检验机构)从事劳动安全卫生检测检验的人员(以下简称检测检验员)。
第三条 检测检验员必须按本办法进行考核,并取得相应项目的检测检验员证,方可独立承担规定项目的检测检验工作。
第四条 检测检验专业项目分为以下七个类别:
(一)起重机;
(二)电梯、自动扶梯、施工升降机、简易升降机;
(三)厂内机动车辆;
(四)客运架空索道;
(五)游艺机和游乐设施;
(六)劳动卫生;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特种设备。
第五条 检测检验员应当树立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正、服务群众、奉献社会的职业道德。
第六条 检测检验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贯彻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和技术质量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
(二)掌握所从事的专业技术理论基本知识;
(三)熟练掌握所从事专业项目的检测检验内容、要求及方法;
(四)对检测检验中常见的故障、缺陷和问题能提出正确的处理意见;
(五)熟练掌握所从事专业项目所用的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维护方法;
(六)从事本专业检测检验工作一年以上;
(七)身体健康,能够适应检测检验现场的作业要求。
第七条 检测检验员的考核包括专业基础知识考试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见附件1)。
第八条 检测检验员的专业基础知识考试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均采用百分制评分,专业基础知识考试成绩不得低于六十分,实际操作技能考核成绩不得低于八十分。
第九条 申报两类以上专业项目的检测检验员,应分别按相应的专业技术要求进行考核。
第十条 检测检验员由省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培训、考核和认证。
第十一条 检测检验所在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向主管的劳动行政部门提交《劳动安全卫生检测检验考核鉴定登记表》(见附件2)、申请人的技术工作自传和学历证明材料。经审查同意后,报省级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考核合格的检测检验员,由组织考核的劳动行政部门签发检测检验员证。由省级劳动行政部门发证的,应报劳动部备案。检测检验员证由劳动部统一印制。
第十三条 检测检验员证有效期为三年。换证申请应在有效期满前六个月提出,并须经主管劳动行政部门同意。
第十四条 已经取得检测检验员证的检测检验员,需新增检测检验专业项目时,应按本办法进行新增项目的考核和认证。
第十五条 检测检验员调离检测检验工作岗位或退休时,其检测检验员证应交回发证机关。由原单位调到另一单位仍从事同项检测检验工作时,须向调入单位所在地的省级劳动行政部门申请换发新证。
第十六条 检测检验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暂行收回检测检验员证;情节恶劣的,由发证机关收回其检测检验员证,并从证件收回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参加检测检验员资格考试;
(一)转让检测检验员证的;
(二)弄虚作假,降低合格标准的;
(三)不负责任、玩忽职守,不能保证检测检验质量,造成严重责任事故的。
第十七条 检测检验机构可根据工作需要设助理检测检验员。助理检测检验员应是从事本专业检测检验工作一年以上或具有所从事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助理检测检验员可以协助检测检验员开展现场检测检验工作,但不得独立进行检测检验工作,也无权在检测检验报告书上签章。
第十八条 企业自检机构检测检验员的认证管理办法,由省级劳动行政部门参照本办法制定。
第十九条 矿山安全卫生检测检验机构的检测检验员认证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3篇 隧道施工内部质量监控检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遵照“法人管项目”的精神,为加强对集团公司新(在)建隧道工程施工质量的管理,及时消除质量隐患,保证隧道施工质量,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新(在)建隧道工程施工质量的内部监控检测。
第三条 集团公司新(在)建隧道工程必须经内部监控检测且确认合格后,方可申报“第三方检测”或竣工验收;对内部监控检测中发现的质量隐患,隧道所属项目部应认真核实并及时处理,经复验确认合格后方可申报外部检测/验收。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集团公司新(在)建隧道工程施工质量内部监控检测工作,由集团公司安全质量监察部(以下简称安全质量监察部)、子/分公司质量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工程所属集团(子/分公司)项目部负责组织;集团公司中心试验室(以下简称中心试验室)负责具体实施。
第五条 安全质量监察部是全集团新(在)建隧道工程施工质量内部监控检测的管理部门,重点负责新(在)建铁路隧道工程施工质量内部监控检测管理;子/分公司质量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施工的铁路以外的隧道工程的内部监控检测管理,并把监控检测结果及时上报安全质量监察部。工程所属集团(子/分公司)项目部,负责待检隧道统计,安排检测计划并上报安全质量监察部(子/分公司质量管理部门),安全质量监察部(子/分公司质量管理部门)向中心试验室下达监控检测通知。
第六条 中心试验室是内部监控检测的具体实施部门,根据安全质量监察部(子/分公司质量管理部门)监控检测通知,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监控检测工作,并及时向安全质量监察部(子/分公司质量管理部门)提交检测报告。
第七条 工程所属集团(子/分公司)项目部是内部监控检测的组织部门,负责监控检测工作的组织、内部配合及外部协调工作。
第三章内部监控检测内容、方法及参数
第八条 内部监控检测内容
1.对初期支护的内部监控检测,隧道一律在衬砌前对初期支护进行内部自查,要主动查,查每道工序,一个不漏。对查出的质量隐患处理完毕后,方可进行二衬施工。此项工作由工程所属集团(子/分公司)项目部依据衬砌进展情况自行组织检查,并把检查结果定期上报安全质量监察部(子/分公司质量管理部门)。
2.隧道衬砌长度达到300米(长度小于500米隧道不大于全长二分之一),具备检测条件,由安全质量监察部(子/分公司质量管理部门)组织对隧道进行内部监控检测。依据检测结果,对质量隐患较大的隧道,增加一至二次内部监控检测。
3.隧道二次衬砌完成,具备检测条件,且在“第三方检测”或竣工验收之前,由安全质量监察部(子/分公司质量管理部门)组织对全隧道进行内部监控检测。
第九条 内部监控检测方法
电磁波反射法(即地质雷达法)、钻孔检查法。
第十条 内部监控检测参数
隧道初支及二次衬砌背后密实度、二次衬砌厚度、钢筋及钢拱架的分布、防排水。
第四章 内部监控检测准备及要求
第十一条 内部监控检测前,由工程所属集团(子/分公司)项目部组织中心试验室向被检隧道施工单位下达监控检测准备作业指导书。
第十二条 被检隧道施工单位依据作业指导书要求,做好充分准备并配合中心试验室完成现场检测工作。
第五章内部监控检测结果处理
第十三条 内部监控检测工作完成后,接受监控检测施工单位确认其检测结果及工作量;中心试验室向安全质量监察部(子/分公司质量管理部门)、工程所属集团(子/分公司)项目部提交监控检测报告。
第十四条 对于监控检测中发现的质量隐患,由工程所属集团(子/分公司)项目部组织实施整改后,上报复检计划。
第十五条 中心试验室要确保检测行为及数据的科学、公正、准确,对检测行为、检测结论负完全责任。
第十六条 内部监控检测结果,由安全质量监察部(子/分公司质量管理部门)通知相关部门,并按集团公司保密法严格执行。
第六章奖罚与费用
第十七条 以每座隧道为单位,以该隧道的内部监控检测结论为依据,每年对参检的隧道进行一次监控检测质量评比,并按集团公司《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工程质量奖罚规定》进行奖罚。
第十八条 检测费用,由安全质量监察部按季度报集团公司财务部支付(子/分公司项目费用转各子/分公司)。初期支护:每次每条测线每延米10元;二次衬砌:每次每条测线每延米6元。
第七章附则
第十九条 对铁路以外隧道工程监控检测单位的选择,由工程所属子/分公司自行决定,但为保证检测结果的可控性,原则上要选用集团内部的检测单位。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安全质量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4篇 便携式甲烷检测仪使用管理办法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第149条规定,矿长、矿技术负责人、爆破工、通风区队长、采掘区 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长、流动电钳工下井时必须随身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的规定,结合我矿现有情况,为管好、用好便携式甲烷检测仪,充分发挥安全监测的作用,特制定便携式甲烷检测仪的使用管理制度如下:
1. 矿长、矿技术负责人、爆破工、通风区队和采掘区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长、流动电钳工,以上人员下井时应领取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由各使用单位统计人数名单,报送通风区备案。
2. 通风区根据使用人员名单,登记造册、建帐、发放便携式甲烷检测仪牌。
3. 便携式甲烷检测仪必须设专人负责发放和维护工作,并定期检查和测试其性能,检查和测试结果要有记录,以保证仪器的正常使用。
4. 发放地点设在井口发放室,实行上架编号管理,使用人员下井前凭牌领取,上井后必须及时交回,严禁越班使用。
5. 便携仪的充电、发放、维修、校验应由专人负责,并建立台帐、故障登记册、调校记录、发放记录,维修、发放室应悬挂岗位责任制及操作规程,室内保持整洁卫生,挂牌持证上岗。
6. 当电压低于3.3v时,车机将发出连续报警声,并自动关机,使用人员不准随意打开调节,应及时交回窗口充电维护。
7. 本仪器不应在h2s和ch4气体大于5%浓度的环境中使用。
8. 收发人员严格履行岗位职责,严格发放和交接班制度。发放时要做到“两不发放”即发现牌子有问题不发放;发现仪器有问题不发放。交接班时必须做到“三对口”、“三清楚”,即牌子与架子对口,架子与仪器对口,仪器与牌子对口。当班使用的仪器情况要记录清楚,并要记录齐全,填写清楚。
9. 收发人员要做到服务周到,要做到轻拿轻放,对号发放,认真检查仪器零点、电池电压及报警值是否符合要求。确认仪器无问题后,方可发放。
10. 领用便携式甲烷检测仪人员在领取时应对仪器进行详细检查,发现有问题时应立即进行调换。
11. 掘进班(队)长的便携仪必须悬挂在掘进迎头,采煤班(队)长的便携仪必须悬挂在采煤面的上隅角。
12. 便携仪使用人员要严格按说明书操作,严禁旋转电位器或拆开仪器。携带便携仪入井时要打开开关,是便携仪保持工作状态。
13. 便携仪在使用前按规定对其充电,确保足够的充电时间,充电前要放电以延长电池使用寿命。
14. 当工作地点的瓦斯浓度达到便携仪报警值时,便携仪便发出警报,施工地点必须立即停止工作,并严格按有关规定处理。
15. 通风区对仪器零点测试精度要定期调校,每隔7天用标准气样进行一次校正,不合格的仪表严禁使用。
16. 每年必须进行一次计量检定,并有计量合格证,方可使用,严禁无证使用。
17. 使用人员和维修工要经过专门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使用与维修。
18. 使用人员要爱护仪表,不得乱扔、乱碰,不准随意调节电位器,并严禁打开。凡损坏或丢失仪器者照价赔偿。
19. 丢失牌子者应及时申请办理,凡因牌子丢失,仪器被人领走,由本人照价赔偿。
20. 损坏丢失仪器及配件,发放人员有权扣下牌子,办理赔款手续,如不办理赔款手续而影响工作或打骂发放人员,移交矿武保科处理。
21.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___煤矿
2007年2月14日
第5篇 气体检测报警器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 应用可燃性气体检测报警器(以下简称报警器)监视生产现场可燃性气体泄漏和积聚状况,是预防爆炸事故的重要手段,必须纳入制度管理。
第二条必须加强报警器的使用和管理,报警器的安装率、使用率、完好率达到100 %。
第三条选择报警器应具备条件
1、功能、结构、性能和质量应符合国家法令的要求。
2、取得国家法定计量单位颁发和计量器具生产许可证。
3、取得国家指定的防爆检验部门发放的防爆合格证,并达到安装现场所要求的防爆等级。
4、技术先进、质量稳定、反应灵敏、便于维修、保证备品备件的供应。
5、受其它气体的干扰小,受温度、湿度影响小。
6、在国家标准颁布后,严格执行国家标准。
第四条凡新建、扩建、改建的生产装置及贮运系统等有可燃性气体意外泄漏可能的,必须按着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的“三同时”原则配备报警器。引进项目和国内配套项目也要按照这一原则配备报警器。
第五条报警器设置的地点、数量、方式应参照国内外同类装置,设备的配备情况,依据生产经验和装置实际情况执行。
第六条报警器安装场所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可能泄漏的可燃性气体的密度。
2、室外安装应考虑主导风向等环境因素。
3、雨水及有毒气体对检测原件的影响。
第七条报警器校验用标准气体,校验仪器、校验方法及校验人员应征得所在地市级计量部门的书面许可。
第八条报警器实行厂、车间、班组三级管理,专业管理以机动处为主,安全、技术、计量、仪表等职能部门共同负责。
第九条各管理部门都要认真制订以下有关制度:
1、报警器管理、检查、报废、更新、拆除、停用、临时停用和验收制度。
2、强制定期检验和标定制度。
3、维护保养和检修制度。
4、有关人员的培训制度。
第十条各管理部门的工作任务:
1、机动(计量)部门负责组织现有生产装置新增报警器的施工及投用前的验收检查,负责报警器年(季)度检修,技措计划的制订和审核,负责报警器运行状况和维护,检修质量的检查,负责报警器运行指标(安装率、使用率、完好率)的考核评比,负责正常业务范围内的其它工作。
2、质量安全环保处参加增设报警器的审查和投用前验收检查,负责排除、停用、临时停用的审查和备案,负责对报警器的投用、管理、维修工作的监督。并且负责新装置报警器的选型、设置方案工作。
3、仪表车间应指定班组,指定专人负责报警器的维护、校验工作,健全档案资料。
4、生产车间的操作人员必须懂得报警器的性能、原理、并会操作使用。
第十一条厂要加强报警器有关工作的组织领导,充实技术力量和维修人员,完善必要的标定手段。
第十二条厂根据本制度制订实施细则,并纳入经济责任制考核范围。
第十三条在报警器使用和管理中,由于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视其情节给予严肃处理。
第6篇 物业检测仪表管理办法规定
物业检测仪表管理办法
对服务质量有影响的检测仪表的使用、校准和保管,以保证其正常使用,并能达到所要求的测试能力。
【检测仪表的分类】
为更好地加强检测仪表管理,做到保证重点,兼顾全面,实行a、b、c三个等级管理。
a级:是指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即兆欧表。
b级:是指与设备安全运行、服务质量直接有关的主要检测仪表。如手持式温湿仪、万用表、供水、供汽管道系统的主要进出口未端压力表、测量计等。
c级:是指设备上的一般指示仪表(如电流表、电压表)及空调风机控制器。
【检测仪表的管理、检定和控制】
a、b级检测仪表,由检测仪表管理员依据《鉴别号编制说明》进行编号,建立《检测仪表管理台帐》,并于每年12月编制《周期检定日程(计划)表》报管理部。
a级检测仪表(兆欧表)每二年校准一次。
b级检测仪表每一年校准或更换一次。
检测仪表的校准委托有相应资格的授权机构进行。
对于新购检测仪表,以产品有效的合格证或经鉴定合格作为发放使用的依据。
c级检测仪表,检测仪表管理员每年巡视核查一次,填写《c级检测仪表巡查表》并由设备主任批准,发现变形、损坏、失准按规定要求进行申购并更换。
【使用】
管理处保证检测仪表在有效期内正确使用。
校准合格的a级检测仪表,贴上合格标识。
校准合格或定期更换的b级检测仪表,贴上'合格证'标识。
巡查合格的c级检测仪表,贴上'准用证'标识。
发现检测仪表不合格时,立即停止使用,并重新校准或更换。
确保在搬运存放时检测仪表准确度保持完好。
在检测仪表的技术资料按要求可以提供的场合,贵方主管部门要求时,__物业管理公司提供这些资料,以证明其功能的适宜性。
第7篇 产品质量检测检验管理机构办法
产品质量检测检验管理机构制度
为了加强本企业经营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的管理,落实产品质量检测检验制度的实施,经研究决定成立产品质量检测检验管理机构,其人员组成及主要职责如下:
一、人员组成
组长:
副组长:
组员:
二、主要职责
(1)组长负责产品质量检测检验的全面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向上级有关领导和部门报告。
(2)所有成员必须认真负责,对产品质量进行严格把控,在数量上与仓库保管员共同把关,实施监控。
(3)检验人员必须掌握烟花爆竹有关知识,经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发给相关证件后,才能持证上岗。
(4)检验人员要认真负责,仔细检验产品说明书,出厂日期等,不能粗心大意,对过期的、质量不合格的严禁入库。
(5)检验员在检验中,确实要进行试放的,应严格按照规定试放检验。
(6)对检验出的不合格产品要登记,单独存放,防止流入社会。并上报公司管理人员,及时退货或销毁。
(7)建立健全产品检验登记台账,详细记录产品检验情况。
第8篇 电磁兼容检测仪接收机安全管理办法
一、目的:为指导和规范接收机的安全使用设备。
二、范围:仅适用于本公司接收机。
三、安全操作使用规程
(电磁电容传导干扰系统与emc200a单相模拟电源网络,三台dag隔离变压器配套使用)
1.操作者必须了解并熟悉该性能和使用说明书操作步骤的全部内容和工作原理。
2.使用环境:正常工作条件温度:0-40℃,相对湿度≤80%,供电电源:电压198v-242v,频率:47.5-52.5hz。最佳测试环境是在屏蔽房内进行,测试房最佳楼层为一楼,以便使接地电阻最小。注意:千万不要在放有易燃、易爆品的地方使用仪器,在这种环境下使用该仪器都可能引起安全伤害。
3.特别注意:在测量过程中,由于开、关、装、卸被测设备时会产生较大的尖峰脉冲,为了避免出现意外情况而损害仪器,请按以下步骤顺序操作:
3.1. 让仪器停止扫频(如果仪器在扫频,按停止键stop图标)。
3.2.装上负载,打开测试盒式开关,给负载上电。
3.3.按测试键,仪器进入扫频测试。
3.4.扫频完毕,屏幕处于停止状态,再关掉测试盒开关,卸下负载,如果仪器还处理扫频测试阶段,如想关掉测试盒开关或卸下负载,必须先按停止键,让屏幕停止扫频,然后才可以关掉测试盒开关,卸下负载。如果被测设备的功率较大(30w以上)请按以下步骤顺序操作:
a 让仪器停止扫频(如果仪器在扫频,按停止键stop图标)。
b 拔下电源网络这头的同轴电缆。
c 装上负载,打开测试盒开关,给负载上电。
d 插上同轴电缆
e 按测试键,仪器进入扫频测试
f 扫频完毕,屏幕处于停止状态,再拔下电源网络这头的同轴电缆
g 再关掉测试盒开关,卸下负载。
频繁 地插拔同轴电缆的目的是使接收机避开由于开、关、装、卸被测设备时所产生的尖峰脉冲,免使接收机受到不必要的损害。
4.更换保险丝之前必须关断仪器电源开关,并把仪器电源线从电源插座中拔出,所用保险丝必须是符合规定的保险丝,最大额定电压250v,最大额定电流1a,类型:快速型,尺寸¢5_20,以防发生火灾,严禁将保险丝管座短路,非专业维修人员不得打开仪器外壳。
5.严禁各类腐蚀性物品接触设备,关机后必须切断电源。
第9篇 隧道施工质量内部监控检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遵照“法人管项目”的精神,为加强对集团公司新(在)建隧道工程施工质量的管理,及时消除质量隐患,保证隧道施工质量,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新(在)建隧道工程施工质量的内部监控检测。
第三条 集团公司新(在)建隧道工程必须经内部监控检测且确认合格后,方可申报“第三方检测”或竣工验收;对内部监控检测中发现的质量隐患,隧道所属项目部应认真核实并及时处理,经复验确认合格后方可申报外部检测/验收。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集团公司新(在)建隧道工程施工质量内部监控检测工作,由集团公司安全质量监察部(以下简称安全质量监察部)、子/分公司质量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工程所属集团(子/分公司)项目部负责组织;集团公司中心试验室(以下简称中心试验室)负责具体实施。
第五条 安全质量监察部是全集团新(在)建隧道工程施工质量内部监控检测的管理部门,重点负责新(在)建铁路隧道工程施工质量内部监控检测管理;子/分公司质量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施工的铁路以外的隧道工程的内部监控检测管理,并把监控检测结果及时上报安全质量监察部。工程所属集团(子/分公司)项目部,负责待检隧道统计,安排检测计划并上报安全质量监察部(子/分公司质量管理部门),安全质量监察部(子/分公司质量管理部门)向中心试验室下达监控检测通知。
第六条 中心试验室是内部监控检测的具体实施部门,根据安全质量监察部(子/分公司质量管理部门)监控检测通知,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监控检测工作,并及时向安全质量监察部(子/分公司质量管理部门)提交检测报告。
第七条 工程所属集团(子/分公司)项目部是内部监控检测的组织部门,负责监控检测工作的组织、内部配合及外部协调工作。
第三章 内部监控检测内容、方法及参数
第八条 内部监控检测内容
1.对初期支护的内部监控检测,隧道一律在衬砌前对初期支护进行内部自查,要主动查,查每道工序,一个不漏。对查出的质量隐患处理完毕后,方可进行二衬施工。此项工作由工程所属集团(子/分公司)项目部依据衬砌进展情况自行组织检查,并把检查结果定期上报安全质量监察部(子/分公司质量管理部门)。
2.隧道衬砌长度达到300米(长度小于500米隧道不大于全长二分之一),具备检测条件,由安全质量监察部(子/分公司质量管理部门)组织对隧道进行内部监控检测。依据检测结果,对质量隐患较大的隧道,增加一至二次内部监控检测。
3.隧道二次衬砌完成,具备检测条件,且在“第三方检测”或竣工验收之前,由安全质量监察部(子/分公司质量管理部门)组织对全隧道进行内部监控检测。
第九条 内部监控检测方法
电磁波反射法(即地质雷达法)、钻孔检查法。
第十条 内部监控检测参数
隧道初支及二次衬砌背后密实度、二次衬砌厚度、钢筋及钢拱架的分布、防排水。
第四章 内部监控检测准备及要求
第十一条 内部监控检测前,由工程所属集团(子/分公司)项目部组织中心试验室向被检隧道施工单位下达监控检测准备作业指导书。
第十二条 被检隧道施工单位依据作业指导书要求,做好充分准备并配合中心试验室完成现场检测工作。
第五章 内部监控检测结果处理
第十三条 内部监控检测工作完成后,接受监控检测施工单位确认其检测结果及工作量;中心试验室向安全质量监察部(子/分公司质量管理部门)、工程所属集团(子/分公司)项目部提交监控检测报告。
第十四条 对于监控检测中发现的质量隐患,由工程所属集团(子/分公司)项目部组织实施整改后,上报复检计划。
第十五条 中心试验室要确保检测行为及数据的科学、公正、准确,对检测行为、检测结论负完全责任。
第十六条 内部监控检测结果,由安全质量监察部(子/分公司质量管理部门)通知相关部门,并按集团公司保密法严格执行。
第六章 奖罚与费用
第十七条 以每座隧道为单位,以该隧道的内部监控检测结论为依据,每年对参检的隧道进行一次监控检测质量评比,并按集团公司《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工程质量奖罚规定》进行奖罚。
第十八条 检测费用,由安全质量监察部按季度报集团公司财务部支付(子/分公司项目费用转各子/分公司)。初期支护:每次每条测线每延米10元;二次衬砌:每次每条测线每延米6元。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对铁路以外隧道工程监控检测单位的选择,由工程所属子/分公司自行决定,但为保证检测结果的可控性,原则上要选用集团内部的检测单位。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安全质量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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