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工程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
指挥部各作业队及轨道车组:
为了规范新建云桂铁路引入南宁枢纽南宁南编组站改建、沙井铁路货运中心四电及相关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根据铁路总公司和南宁铁路局有关规定,结合南宁南枢纽实际,特制订《南宁枢纽南宁南编组站改建、沙井铁路货运中心四电及相关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请各作业队及轨道车组遵照执行。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南宁枢纽南宁南编组站改建、沙井铁路货运中心四电及相关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范工程线铺轨和“四电”单位权限及其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以提供有效的控制方法和手段,确保工程线铺轨与“四电”施工统筹兼顾,充分发挥工程线运输效率,保证施工、行车和人身安全,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依据(铁路总公司相关文件)《铁路技术管理规定》、《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南宁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细则》、宁铁局《行车组规定》之规定,结合南宁南枢纽铁路特点制定。
第三条 工程线运输及施工生产,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把确保行车和人身安全放在首位。
第四条 各专业正对工程线施工,进行全面安全教育培训考试一次,考试合格者持证上岗。
第五条 指挥部派驻站员一名、专业设置安全员一名、在工程线上施工设置远端(800米外)防护员2名,确保行车和施工生产人身安全。
第六条 在双线铺轨期间,在工程线施工的各专业,严格执行由调度室下达调度命令,施工现场负责人并随时与驻地调度保持联系,了解工程线的区间行车情况。
第七条 作业计划确定后,应认真组织实施,不得随意变更。需要变更计划时,变更单位应提前通知车站值班员。车站值班员根据变更计划申请,应重新编制行车作业计划上报行车调度员,经行车调度员审核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八条 为保证各作业区平行作业互不干扰,确保施工及行车和人身安全,调度在下达计划时应考虑相邻作业区之间防护距离。
第九条 签订协议,加强配合,服从统一调度和管理。施工前主动与铺轨单位签订施工安全协议,做好行车,施工安全的防范工作;进入施工的联络员、施工负责人,均应学习铁路总公司和铁路局有关行车运输管理细则,进行理论和实践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确保施工和行车安全。
第十条 严格执行封闭线路施工程序,确保行车安全。按业主要求,每日按时提报次日施工封锁要点计划。施工时,在车站值班室设立经培训考试合格的人员担任驻站联络员,配合车站值班员联系当日施工封锁点,并和调度员及施工现场保持良好的通信联络;在施工现场设置安全防护员,负责施工安全防护工作。
第十一条 施工前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施工时严格执行各项防护措施,确保人身及施工和行车安全。各作业防护人员必须服从统一指挥,加强呼唤应答制度,确保通讯联络准确或指挥到位。使用无线通讯设备不得干扰行车调度通信系统。
第十二条 接触网上部工程施工的行车安全保证措施,在进行接触网施工时,行车防护不到位或联系不畅时,应立即停止作业。严格按操作规程施工,凡是影响线路行车的调整作业,均应按《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的有关规定设立防护。施工结束后,必须全面检查确认线路情况、设备状态、料具堆码情况、工具、备品撤离至安全地带后,施工负责人方可离开施工现场。
第十三条 高空作业前要检查安全带是否牢固,上杆后首先系好安全带,严禁两人在同侧同时爬同一杆(塔),尽量避免上下层同时作业,若确实需要时,要有安全措施,上下工作人员分别位于支柱两侧。高空作业时,施工人员必须使用专门的用具传递工具,零件和材料,不得抛掷。高空上、下交叉作业应有防护措施,遇有雷雨、大学、浓雾或风力在六级以上等恶劣气候时,禁止露天高空作业。
第十四条 杆上作业必须携带工具袋,严禁将料具随便放置杆上,传递料具应用绳索系牢,严禁抛掷。利用梯车作业,按照梯车作业安全措施执行,遇有雷雨、大雪、浓雾或风力在六级以上等恶劣气候时,停止露天高空作业。施工完毕,施工负责人应确认现场无异状,梯车必须加锁并安放至安全地点。加以确认方可离开。
第十五条 轨道车进入工程线施工前,必须对司乘人员安全教育培训,认真执行南宁铁路局相关《技规》和《行规》,贯彻学习新南宁铁路局铺轨文件要求。指挥部设专人负责轨道车的日常管理,制定各项行车安全措施、编制日常保养检车制度、组织司乘人员起扶演练工作、编制轨道车应急预案、收集司乘人员驾证及轨道车登记台账、轨道车的年检探伤和三项设备合格证登记台账,检查轨道车上的备品备件是否齐全。轨道运行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
第十六条 使用轨道平车运送材料时,司机及押运负责人应掌握下列事项:
(一)按规定载重和集重要求装载;
(二)装载应稳固,不得偏载,不准超限;
(三)卸车时不得偏卸,卸下物不得入侵本线或临线限界,大件物料不得边走边卸;
(四)在两线路间作业可能影响邻线列车运行时,禁止卸货作业;
(五)装卸作业完毕后,卸车负责人应认真检查卸下的材料机具等设备堆码稳固不入侵限界,清好道沿,关好车门,方可发车;
(六)起重轨道车装卸作业时,必须指派有实践经验的施工负责人做现场指挥,指定专人防护。夜间作业应有足够的照明:
1、吊装前,检查吊具是否完好,确认被吊物重量,严禁超载、偏载作业。
2、捆绑挂钩必须牢固,位置正确,轻起轻落。
3、起吊升高20厘米左右,应暂停起吊,检查捆绑情况确定稳妥后方可继续起吊。落下时对位轻放;起吊物需在空中移动时应高出地面物体0.5米以上。
高层摘挂,应使用长杆挑钩,如须登高作业,应确认攀登物是否牢固,方可上下。
长大物品在起吊前应挂上方向绳,防止吊物在空中转动。
起吊后,人不得进入被吊物体下面,也不得用手直接清理下面的粘着物。
司索时,手必须放在吊绳与吊装物的外侧,防止起吊后挤伤。
严禁起吊、转动同时进行。(起吊时锁定油钢打起,过道岔时关闭油钢防止挤道岔)
根据作业现场工况特点将支腿打到要求的状况;特殊情况,无法支腿时,应严格按起重量表《不打支腿固定作业》项下的额定起重量值进行作业,或锁定油缸将车架与轴箱刚性,以保证弹簧装置不会因偏载产生过大的变形而引起整车倾翻,以确保作业安全。
第十七条 人身安全卡死制度
(一)车未停稳不准人员上下车、装卸物料和作业;
(二)轨道车在运行中,必须关闭车门;运送施工人员的轨道平车必须设置端板、侧板和防护栏,禁止人员在平板车站立坐在侧板、端板、连接处或倚靠防护栏杆;
(三)双线区段不准从相邻线路一侧上下人员、装卸物料和作业,作业过程中不得侵入邻线限界;
(四)在带电电气化区段作业时,人员及携带物品要与附近带电设备、线路保持2米以上的安全距离;停电作业时,没接好地线,现场负责人没宣布作业开始,不准作业人员登上作业平台;
(五)平车移动或作业平台升降、转向时,不准人员上、下作业平台;
(六)不准没有关好作业平台防护门就进行作业;作业人员出防护栅栏外作业时,必须使用安全带;
(七)作业时,车移动的速度不准超过10公里/小时;
(八)装有 空调的轨道车要定期检查电气绝缘情况,确保用电安全。
(九)轨道车在沿线各站停车过夜时,必须严格按规定设置防护加铁鞋。
第十八条 轨道车在工程线上施工时运行速度,应按南宁铁路局客专二线工程线管理 办法执行,或执行铺轨指挥部调度命令。区间作业时,司乘人员要精神集中,加强瞭望,多鸣笛警示,平稳操纵机车。
第十九条 工地调车作业时,链挂出车现场作业时需分组施工,施工完毕后要链挂返回,链挂时必须接通全部制动软管,推动运行前必须执行试拉,前段领车人员必须使用简易动阀。
第二十条 施工现场严格要求遵南宁铁路局客专二线“标准化”作业,文明施工。路料包装废其物集中收集统一处理,保护爱护铁路一切设施,珍惜别人的辛勤劳动。
第二十一条 其它未尽事宜参照铁路总公司和南宁铁路局,营业线运输及施工安全管理办法执行。
第2篇 工程线运输作业管理办法
为加强工程线运输作业管理,确保行车和施工安全,对工程线与国铁接轨站间运输作业管理规定如下,请各相关单位认真遵照执行,非局内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由建管处负责转达。前发《关于加强工程线作业管理的通知》(济总电[2010]406号)废止。
一、工程线与国铁接轨的相关规定
1.工程线与国铁接轨审查、审批程序
⑴由国家规划建设,初步设计经铁道部批准的国铁、地铁和合资铁路,工程线与国铁接轨时,接轨方案由建管部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接轨方案审查(不单独签订接轨协议)。
⑵因工程需要,工程线与国铁临时接轨时,由建设单位向路局提报接轨申请。总工室收到接轨申请后组织安监室、运输、货运、机务、车辆、建管处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对工程线接轨方案的可行性、安全性进行审批。正式批复后,建设单位与接轨站的主管单位签订接轨协议。
⑶接轨协议是工程线接轨建设和临时运输管理的重要依据,一经签订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如有未尽事宜或需要修改时应由协议双方共同研究后重新确定。
2.签订相关协议
⑴建设单位与接轨站主管单位签订接轨协议。
接轨协议应明确拟接轨的铁路线路名称、接轨站站名、接轨点里程;铁路线路主要技术标准;工程线接轨方案;提出对铁路运输的需求;运输组织和工程线作业方案(包括相关线路、车站的技术条件、运输能力,专用线车辆取送、技术交接等运输组织方式,对接轨车站作业、劳动组织的要求);接轨站及配套工程等。
⑵施工及相关单位与接轨站签订安全运输协议。
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及相关单位与接轨站签订安全运输协议,明确接轨站路料运输的安全管理要求,确定运输作业办法和安全卡控措施,明确各相关单位的安全责任。
⑶施工及相关单位与设备管理单位签定设备管界划分协议
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及相关单位与设备管理单位签定设备管界划分协议,明确各相关单位的安全管理责任。对纳入联锁的工程线设备,需与电务设备管理单位签订设备代维护协议。
工程线开通前,由建设单位组织相关单位对工程线设备进行验收。
⑷施工及相关单位与机务、车辆部门签订租用机车、车辆检修协议。
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及相关单位与路局机务、车辆部门签订租用机车、车辆检修协议,明确机车使用、整备或过轨要求,确定进出工程线车辆交接地点、检查内容,并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
3.设置隔开设备
⑴工程线与国铁接轨站接轨时,应铺设安全线,当站内有平行进路及隔开道岔并有联锁装置时,初步设计经铁道部批准的国铁、地铁和合资铁路的接轨方案,可不设安全线;其它工程线接轨时,必须设安全线。
设置安全线时,应确保脱轨车辆不得影响车站正线和到发线行车安全。
⑵工程线与国铁接轨站线路接轨时,应在站界外方400米及以远设置临时隔开设备(道岔或脱轨器),不足400米时必须专题报局审批,确保工程线内一旦发生车辆溜逸、脱轨,不至于影响车站内的行车安全。
⑶工程线利用无尖轨道岔与线路相连,在不使用时,必须将联接轨部分拆除。
二、工程线运输组织管理
国铁接轨站负责工程线运输组织管理工作,车务部门负责制定临时行车组织办法和安全措施,国铁接轨站、相关设备管理单位和施工单位要严格执行相关行车规章制度,确保工程线运输安全。
1.与铁路工程线接轨的车站作为铁路货物运输的发、到站,履行相关职责。遇与铁路工程线接轨的车站不办理货运业务时,可根据托运人的要求,以途中装卸的后方或前方办理货运业务的车站作为发站或到站。特殊情况由车务站段指定,报路局货运处同意。
2.发、到站所办理的货运业务要符合本站的货运办理限制,办理超限、超长、超重、集重货物运输要按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
3.对进出工程线的货车比照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管理规定与施工及相关单位进行交接检查,明确交接检查内容,确定交接检查地点,分清责任。
遇铁路货车在工程线内冲撞、脱轨时,施工单位必须及时通过接轨站转报列车调度员,由车辆部门派员处理。
4.铁路工程线装车必须符合铁路货物装载加固有关规定,装载加固方案经路局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严格按方案组织实施;卸车必须按规定卸空,清扫车辆,关闭门、窗、盖、阀,做好各项附属作业,对特殊车辆固定装置要确保定位牢固,对交出车辆进行全面检查,确保运行安全。
5.工程线装车时,车务段、车站须派人赴工程线指导和监控装车作业。
6.工程线使用路局配属机车时,由机车租用单位向路局机务处申请并获批准后,与相关机务段签订机车出租合同,报路局机务处审批。
使用非路局配属机车时,应在路局机务处办理机车过轨事宜。机务处负责审核机车乘务员驾驶证,并组织机务段对过轨机车进行安全技术鉴定,出具机车技术状态鉴定书,并与机车使用方签订有关协议。
7.凡在我局管内线路上运行的自轮运转特种设备按《济南铁路局自轮运转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济铁总发[2010]82号)、《济南铁路局自轮运转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补充规定》(济铁总发[2010]192号)、《济南铁路局建设系统自轮运转特种设备管理实施细则》(济铁总发[2010]376号)、《关于明确局外施工单位自轮运转特种设备上线运行条件的通知》(济建电[2022]92号)和《建设系统自轮运转特种设备运行揭示调度命令管理工作流程》(建建函[2022]11号)等文电进行管理。
8.工程线内的机车车辆防溜执行部、局防止机车车辆溜逸管理办法,按既有线防溜作业办理,工程单位要配备足够数量的防溜器具,严格执行各项防溜措施。
三、临近营业线施工
1.工程线临近营业线的施工要严格执行《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补充办法》(铁运[2010]51号)规定,按规定提报计划、杜绝施工侵限。施工前要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有条件情况下尽量采取硬隔离结构隔开作业人员、施工机具与行车线路。
2.临近营业线施工使用大型设备时要严格落实防护措施,防止因翻塌、坠落等意外而危及营业线行车安全。
3.施工中材料、设备和机具的堆放要严格执行《铁路技术管理规程》和《铁路工务安全规则》的有关规定,不得侵入铁路建筑限界。
4.施工安全监控大队、设备管理单位和线路服务公司要加强对临近营业线施工的监控检查,确保行车和施工安全。
第3篇 工程线施工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指挥部各作业队及轨道车组:
为了规范新建云桂铁路引入南宁枢纽南宁南编组站改建、沙井铁路货运中心四电及相关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根据铁路总公司和南宁铁路局有关规定,结合南宁南枢纽实际,特制订《南宁枢纽南宁南编组站改建、沙井铁路货运中心四电及相关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请各作业队及轨道车组遵照执行。
一、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南宁枢纽南宁南编组站改建、沙井铁路货运中心四电及相关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范工程线铺轨和“四电”单位权限及其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以提供有效的控制方法和手段,确保工程线铺轨与“四电”施工统筹兼顾,充分发挥工程线运输效率,保证施工、行车和人身安全,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依据(铁路总公司相关文件)《铁路技术管理规定》、《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南宁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细则》、宁铁局《行车组规定》之规定,结合南宁南枢纽铁路特点制定。
第三条 工程线运输及施工生产,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把确保行车和人身安全放在首位。
第四条 各专业正对工程线施工,进行全面安全教育培训考试一次,考试合格者持证上岗。
第五条 指挥部派驻站员一名、专业设置安全员一名、在工程线上施工设置远端(800米外)防护员2名,确保行车和施工生产人身安全。
第六条 在双线铺轨期间,在工程线施工的各专业,严格执行由调度室下达调度命令,施工现场负责人并随时与驻地调度保持联系,了解工程线的区间行车情况。
第七条 作业计划确定后,应认真组织实施,不得随意变更。需要变更计划时,变更单位应提前通知车站值班员。车站值班员根据变更计划申请,应重新编制行车作业计划上报行车调度员,经行车调度员审核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八条 为保证各作业区平行作业互不干扰,确保施工及行车和人身安全,调度在下达计划时应考虑相邻作业区之间防护距离。
第九条 签订协议,加强配合,服从统一调度和管理。施工前主动与铺轨单位签订施工安全协议,做好行车,施工安全的防范工作;进入施工的联络员、施工负责人,均应学习铁路总公司和铁路局有关行车运输管理细则,进行理论和实践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确保施工和行车安全。
第十条 严格执行封闭线路施工程序,确保行车安全。按业主要求,每日按时提报次日施工封锁要点计划。施工时,在车站值班室设立经培训考试合格的人员担任驻站联络员,配合车站值班员联系当日施工封锁点,并和调度员及施工现场保持良好的通信联络;在施工现场设置安全防护员,负责施工安全防护工作。
第十一条 施工前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施工时严格执行各项防护措施,确保人身及施工和行车安全。各作业防护人员必须服从统一指挥,加强呼唤应答制度,确保通讯联络准确或指挥到位。使用无线通讯设备不得干扰行车调度通信系统。
第十二条 接触网上部工程施工的行车安全保证措施,在进行接触网施工时,行车防护不到位或联系不畅时,应立即停止作业。严格按操作规程施工,凡是影响线路行车的调整作业,均应按《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的有关规定设立防护。施工结束后,必须全面检查确认线路情况、设备状态、料具堆码情况、工具、备品撤离至安全地带后,施工负责人方可离开施工现场。
第十三条 高空作业前要检查安全带是否牢固,上杆后首先系好安全带,严禁两人在同侧同时爬同一杆(塔),尽量避免上下层同时作业,若确实需要时,要有安全措施,上下工作人员分别位于支柱两侧。高空作业时,施工人员必须使用专门的用具传递工具,零件和材料,不得抛掷。高空上、下交叉作业应有防护措施,遇有雷雨、大学、浓雾或风力在六级以上等恶劣气候时,禁止露天高空作业。
第十四条 杆上作业必须携带工具袋,严禁将料具随便放置杆上,传递料具应用绳索系牢,严禁抛掷。利用梯车作业,按照梯车作业安全措施执行,遇有雷雨、大雪、浓雾或风力在六级以上等恶劣气候时,停止露天高空作业。施工完毕,施工负责人应确认现场无异状,梯车必须加锁并安放至安全地点。加以确认方可离开。
第十五条 轨道车进入工程线施工前,必须对司乘人员安全教育培训,认真执行南宁铁路局相关《技规》和《行规》,贯彻学习新南宁铁路局铺轨文件要求。指挥部设专人负责轨道车的日常管理,制定各项行车安全措施、编制日常保养检车制度、组织司乘人员起扶演练工作、编制轨道车应急预案、收集司乘人员驾证及轨道车登记台账、轨道车的年检探伤和三项设备合格证登记台账,检查轨道车上的备品备件是否齐全。轨道运行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
第十六条 使用轨道平车运送材料时,司机及押运负责人应掌握下列事项:
(一)按规定载重和集重要求装载;
(二)装载应稳固,不得偏载,不准超限;
(三)卸车时不得偏卸,卸下物不得入侵本线或临线限界,大件物料不得边走边卸;
(四)在两线路间作业可能影响邻线列车运行时,禁止卸货作业;
(五)装卸作业完毕后,卸车负责人应认真检查卸下的材料机具等设备堆码稳固不入侵限界,清好道沿,关好车门,方可发车;
(六)起重轨道车装卸作业时,必须指派有实践经验的施工负责人做现场指挥,指定专人防护。夜间作业应有足够的照明:
1、吊装前,检查吊具是否完好,确认被吊物重量,严禁超载、偏载作业。
2、捆绑挂钩必须牢固,位置正确,轻起轻落。
3、起吊升高20厘米左右,应暂停起吊,检查捆绑情况确定稳妥后方可继续起吊。落下时对位轻放;起吊物需在空中移动时应高出地面物体0.5米以上。
高层摘挂,应使用长杆挑钩,如须登高作业,应确认攀登物是否牢固,方可上下。
长大物品在起吊前应挂上方向绳,防止吊物在空中转动。
起吊后,人不得进入被吊物体下面,也不得用手直接清理下面的粘着物。
司索时,手必须放在吊绳与吊装物的外侧,防止起吊后挤伤。
严禁起吊、转动同时进行。(起吊时锁定油钢打起,过道岔时关闭油钢防止挤道岔)
根据作业现场工况特点将支腿打到要求的状况;特殊情况,无法支腿时,应严格按起重量表《不打支腿固定作业》项下的额定起重量值进行作业,或锁定油缸将车架与轴箱刚性,以保证弹簧装置不会因偏载产生过大的变形而引起整车倾翻,以确保作业安全。
第十七条 人身安全卡死制度
(一) 车未停稳不准人员上下车、装卸物料和作业;
(二) 轨道车在运行中,必须关闭车门;运送施工人员的轨道平车必须设置端板、侧板和防护栏,禁止人员在平板车站立坐在侧板、端板、连接处或倚靠防护栏杆;
(三) 双线区段不准从相邻线路一侧上下人员、装卸物料和作业,作业过程中不得侵入邻线限界;
(四) 在带电电气化区段作业时,人员及携带物品要与附近带电设备、线路保持2米以上的安全距离;停电作业时,没接好地线,现场负责人没宣布作业开始,不准作业人员登上作业平台;
(五) 平车移动或作业平台升降、转向时,不准人员上、下作业平台;
(六) 不准没有关好作业平台防护门就进行作业;作业人员出防护栅栏外作业时,必须使用安全带;
(七) 作业时,车移动的速度不准超过10公里/小时;
(八) 装有 空调的轨道车要定期检查电气绝缘情况,确保用电安全。
(九) 轨道车在沿线各站停车过夜时,必须严格按规定设置防护加铁鞋。
第十八条 轨道车在工程线上施工时运行速度,应按南宁铁路局客专二线工程线管理 办法执行,或执行铺轨指挥部调度命令。区间作业时,司乘人员要精神集中,加强瞭望,多鸣笛警示,平稳操纵机车。
第十九条 工地调车作业时,链挂出车现场作业时需分组施工,施工完毕后要链挂返回,链挂时必须接通全部制动软管,推动运行前必须执行试拉,前段领车人员必须使用简易动阀。
第二十条 施工现场严格要求遵南宁铁路局客专二线“标准化”作业,文明施工。路料包装废其物集中收集统一处理,保护爱护铁路一切设施,珍惜别人的辛勤劳动。
第二十一条 其它未尽事宜参照铁路总公司和南宁铁路局,营业线运输及施工安全管理办法执行。
第4篇 铁路工程线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明确责任,落实各项规章制度,确保本项目铺轨后工程线行车和施工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铁路轨道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tb10305-2009.jp48-2009)、《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客运专线铁路轨道工程施工技术指南》(tz211-2005)及广州铁路(集团)公司等法律、法规、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项目铺轨开工后至线路线路联调联试前,工程线行车组织、道岔使用管理工作由轨道铺设单位zh-1标中铁三局负责(以下简称轨道铺设单位),行车调度电话:0756-3385782 。公司安质部负责总协助。
第三条 其他站前和站后施工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需使用工程线时应提前与轨道铺设单位办理相关施工申请并签订安全施工管理协议。
第四条 轨道铺设单位应不断完善内部的安全管理办法,制定行之有效的安全措施并严格执行。
第二章 工程线交叉作业安全管理
第五条 凡进行下述项目施工,均由施工单位向轨道铺设单位提出施工申请(申请书见:附件1、附件3),并签订施工安全管理协议;
1、动用路基、桥梁、隧道、站台、轨道设施、调整道岔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
2、施工机具、材料可能侵入建筑限界;
3、施工调查、检查、测试设备、测量、现场施工等作业可能危及行车和人身安全;
4、特殊情况在工程线上设置临时平交道口(有人看守);
5、在工程线上使用的单轨机、架线车、人力轨道小平车;
第六条 施工申请的办理:
1、请点施工申请计划划分:分为施工慢行请点计划和施工封锁请点计划两种,均由各施工单位向轨道铺设单位申请办理。
2、请点施工工申请计划由施工单位在施工前24小时向轨道铺设单位提交,轨道铺设单位行车调度室收到申请计划后,在施工前20小时,以书面形式作出批复(见附件2)。施工单位签收后,送回(或以传真方式传回)轨道铺设单位行车调度室。
3、请点施工、设置临时平交道口,使用人力轨道小平车,架线车等申请计划,必须由施工单位项目部调度部门与轨道铺设单位行车调度室办理;同时施工单位与轨道铺设单位签订施工安全管理协议;请点相关手续和施工安全协议应加盖双方单位公章。
4、为防止人力轨道小平车溜逸碰撞铺轨机械,机车、大型养护机械、移动焊轨机等设备,避免发生事故:正在铺轨,机械养路、应力放散及锁定的施工区间,不办理人力轨道小平车的使用申请。
第七条、有关要求
1、施工单位根据施工项目制定施工方案,在施工前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强调安全注意事项,对机具、设备、材料等进行认真的检查和准备,对安全风险较大的施工项目制定应急方案。
2、施工单位应采取组织力量集中施工的方法,尽量缩短施工地段和时间。
3、工程线行车采用不定时制,无固定运行图,凡办理了施工申请的单位必须在施工现场两端 800米处设置防护牌和防护员防护,安排值班调度24小时值班,设值班固定电话,施工单位值班调度必须做到与施工现场的通信联络畅通。在施工前1小时施工单位派联络员进驻施工地段两端车站,联系施工请点事宜,并办理施工登记手续。
第八条 施工结束后消记
1、施工单位申请的施工计划全部完成后,认真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检查,必须做到路料、机具等不侵入铁路建筑限界,确保工程列车运行安全。施工中动用的路基、轨道、桥梁等设备必须恢复到原有状态。施工单位对上述情况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到轨道铺设单位原申办地点及相关车站办理施工消记手续。
2、施工单位办理完施工消记,经轨道铺设单位同意后,施工单位方可取消24小时的调度值班。
第九条 临时平交道口的设置标准:
1、临时平交道口的设置位置尽量设在直线地段,以便于机车瞭望,保证施工车辆及人员的人身安全。
2、临时平交道口必须铺设道口铺面板,采用混凝土砌块铺面板或木枕铺面板,铺面板必须铺设牢固。高度不得超过轨面,宽度应满足施工车辆安全通过,且不得小于2.5m。道心两侧应采用护轨,两端做成喇叭口,距护轨端头300mm处弯向道心,终端距钢轨作用边大于150mm。轮缘槽宽度不小于90mm,深度应为45-60mm,道口两侧平台不小于10m,纵向坡度不大于6%。
3、临时道口设置单位,必须安排专人对临时道口进行24小时看守并加强养护维修。
4、设置的临时平交道口不得影响铺轨单位机械养路作业,因养路作业需拆除临时道口时,铺设单位必须将其拆除,待养路机械通过后,方可按照原位置和标准回复。
第十条 使用人力轨道小平车的规定:
1、人力轨道小平车必须轻便,保证现场作业人员能随时抬移出线路以外。
2、轨道小平车必须安装制动装置,且制动装置易于操作、有效,同时配备防溜铁鞋,防止小平车停留时溜逸。
3、施工单位使用小平车时,应配专人随车移动进行防护,显示停车信号并加强瞭望,严禁非施工单位使用轨道小平车。
第十一条 施工防护
1、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铁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工程》、《铁路轨道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和《铁路工务安全规则》的规定,在施工地段的两端(距离800米)处进行防护,并设置作业标,施工防护员在作业标以外20m处以手信号防护,当800m防护距离为隧道时,延长防护距离,防护标志应设在隧道以外,距离过长中间增加防护员。
2、使用人力轨道小平车(单轨车)时,前后两端20米处设防护员随车移动防护。
3、防护员必须穿规定的黄色(夜间为黄色反光)防护服,昼间手持红黄色信号旗(夜间为红、黄色信号灯)和防护牌进行防护。施工作业结束后,由防护设置单位或防护员将防护牌收回。严禁单一使用防护牌而不设防护员。
4、施工单位组织夜间施工时,所有参加的作业人员必须穿反光防护服装,并配备足够的照明设备,否则严禁夜间施工。
5、工程列车、铺轨机、大型养路机械、配砟车等均为跨装、超限列车,沿线各施工单位施工用料、机具、设备等堆放必须符合铁路建筑限界标准,安排专人每天对在路基两侧堆放的材料、机具、设备进行检查,保证超限列车安全运行。并检查临时平交道口情况,人力轨道小平车锁固情况。人力轨道小平车和单轨车每次施工完毕后必须抬出轨道道床以外。
第三章 工程线自轮运转特种设备行车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工程线自轮运转特种设备的行车安全
1、工程列车机车、铺轨机、轨道车等司乘人员、运转车长必须持有效证件上岗。
2、在工程线运行的自轮运转特种设备必须保证机况处于良好状态。
3、自轮运转机械根据广珠城际铁路坡道,各自配足防溜铁鞋,简易制动阀,防护信号灯(旗),无线通讯设备等。
4、向同一区间开行一列及其以上工程列车时,续行列车距前行列车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15分钟,续行列车运行速度不得超过15km/h,并加强瞭望,前行列车到达施工地点后,运转车长在距列车300m处进行防护,并通知后方站列车停车位置,多趟列车在同一区间作业时,相互间必须保持800m及以上的安全距离,在两列及以上作业间隙设防护员防护,确保工程列车施工作业和人身安全。工程列车施工完毕后返回程序比照进入施工地点程序办理。
5、自轮运转机械在工程线的运行速度,由铺轨单位根据线路的具体状况而定,但必须保证自轮运转机械的运行安全,区间运行速度一旦确定,所有动车,工程列车司机必须严格执行,严禁超速,运行中加强瞭望,按规定鸣笛示警。
6、工程列车、自轮运转机械在工程线上运行时,遇到紧急情况或被上道施工单位拦停,工程列车、自轮运转动车司机应找现场施工负责人签认,签认单。(见附件4)
7、施工单位的自轮运转动车在工程线上运行,必须与铺轨单位签定安全协议,并服从铺轨单位行车调度的统一指挥,开行的行车凭证以调度命令为准,司乘人员必须保证与铺轨单位行车调度的通讯联络畅通。
第十三条 安全教育
1、各施工单位必须对本单位(含协作队伍)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及线上作业安全注意事项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2、现场作业人员严禁在铁路线上坐卧休息,(特别是工地看守员),上下班禁止在轨道上、线路中心行走,特别是在运行中的动车前抢越,严禁钻越车辆,通过道口时严格遵守“一站,二看,三通过”的规定。
第十四条 事故处理
在营业线及工程线路上发生的路内外铁路交通事故,按照国务院《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及铁道部《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调查处理。
第四章 考核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和铺轨单位因违章作业,造成安全事故或在检查时发现严重安全隐患,按公司相关考核办法进行考核。
第五章 责任赔偿
第十六条 为确保本项目施工、工程列车运行、铺轨作业安全,按期完成铺轨施工生产任务。各单位及铺轨单位,因违犯安全协议,违章施工造成下列条款之一时,按产生的机械修理费,人员伤害赔偿费,医药费等全额由责任方赔偿:
1、因施工材料、机具等施工设备侵限时;
2、施工现场无防护标志及防护员防护发生人身伤害时;
3、工程列车、自轮动车闯越防护信号发生人身伤害时;
4、施工人员违反规定顺着线路行走或钻越车辆,在车下乘凉及在运行中的动车前抢越,发生人身伤害时;
5、施工人员违反规定在线路上坐卧睡觉发生人身伤害时;
6、施工使用的人力轨道小平车,单轨车不按规定抬移线路以外侵限时;
7、施工车辆不按道口管理规定抢越道口发生碰撞时;
8、施工单位不按规定在车站申请要点,发生行车,人身伤害事故时;
9、凡在施工中动用铁路设备,不按时恢复原状发生行车脱轨时;
10、工程列车、自轮运转动车不按规定运行,超速发生脱轨时;
11、工程列车、自轮动车不按规定鸣笛示警发生行车,人身伤害事故时。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如与上级规定发生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5篇 铁路工程线使用管理办法范本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明确责任,落实各项规章制度,确保本项目铺轨后工程线行车和施工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铁路轨道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tb10305-2009.jp48-2009)、《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客运专线铁路轨道工程施工技术指南》(tz211-2005)及广州铁路(集团)公司等法律、法规、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项目铺轨开工后至线路线路联调联试前,工程线行车组织、道岔使用管理工作由轨道铺设单位zh-1标中铁三局负责(以下简称轨道铺设单位),行车调度电话:0756-3385782 。公司安质部负责总协助。
第三条 其他站前和站后施工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需使用工程线时应提前与轨道铺设单位办理相关施工申请并签订安全施工管理协议。
第四条 轨道铺设单位应不断完善内部的安全管理办法,制定行之有效的安全措施并严格执行。
第二章 工程线交叉作业安全管理
第五条 凡进行下述项目施工,均由施工单位向轨道铺设单位提出施工申请(申请书见:附件1、附件3),并签订施工安全管理协议;
1、动用路基、桥梁、隧道、站台、轨道设施、调整道岔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
2、施工机具、材料可能侵入建筑限界;
3、施工调查、检查、测试设备、测量、现场施工等作业可能危及行车和人身安全;
4、特殊情况在工程线上设置临时平交道口(有人看守);
5、在工程线上使用的单轨机、架线车、人力轨道小平车;
第六条 施工申请的办理:
1、请点施工申请计划划分:分为施工慢行请点计划和施工封锁请点计划两种,均由各施工单位向轨道铺设单位申请办理。
2、请点施工工申请计划由施工单位在施工前24小时向轨道铺设单位提交,轨道铺设单位行车调度室收到申请计划后,在施工前20小时,以书面形式作出批复(见附件2)。施工单位签收后,送回(或以传真方式传回)轨道铺设单位行车调度室。
3、请点施工、设置临时平交道口,使用人力轨道小平车,架线车等申请计划,必须由施工单位项目部调度部门与轨道铺设单位行车调度室办理;同时施工单位与轨道铺设单位签订施工安全管理协议;请点相关手续和施工安全协议应加盖双方单位公章。
4、为防止人力轨道小平车溜逸碰撞铺轨机械,机车、大型养护机械、移动焊轨机等设备,避免发生事故:正在铺轨,机械养路、应力放散及锁定的施工区间,不办理人力轨道小平车的使用申请。
第七条、有关要求
1、施工单位根据施工项目制定施工方案,在施工前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强调安全注意事项,对机具、设备、材料等进行认真的检查和准备,对安全风险较大的施工项目制定应急方案。
2、施工单位应采取组织力量集中施工的方法,尽量缩短施工地段和时间。
3、工程线行车采用不定时制,无固定运行图,凡办理了施工申请的单位必须在施工现场两端 800米处设置防护牌和防护员防护,安排值班调度24小时值班,设值班固定电话,施工单位值班调度必须做到与施工现场的通信联络畅通。在施工前1小时施工单位派联络员进驻施工地段两端车站,联系施工请点事宜,并办理施工登记手续。
第八条 施工结束后消记
1、施工单位申请的施工计划全部完成后,认真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检查,必须做到路料、机具等不侵入铁路建筑限界,确保工程列车运行安全。施工中动用的路基、轨道、桥梁等设备必须恢复到原有状态。施工单位对上述情况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到轨道铺设单位原申办地点及相关车站办理施工消记手续。
2、施工单位办理完施工消记,经轨道铺设单位同意后,施工单位方可取消24小时的调度值班。
第九条 临时平交道口的设置标准:
1、临时平交道口的设置位置尽量设在直线地段,以便于机车瞭望,保证施工车辆及人员的人身安全。
2、临时平交道口必须铺设道口铺面板,采用混凝土砌块铺面板或木枕铺面板,铺面板必须铺设牢固。高度不得超过轨面,宽度应满足施工车辆安全通过,且不得小于2.5m。道心两侧应采用护轨,两端做成喇叭口,距护轨端头300mm处弯向道心,终端距钢轨作用边大于150mm。轮缘槽宽度不小于90mm,深度应为45-60mm,道口两侧平台不小于10m,纵向坡度不大于6%。
3、临时道口设置单位,必须安排专人对临时道口进行24小时看守并加强养护维修。
4、设置的临时平交道口不得影响铺轨单位机械养路作业,因养路作业需拆除临时道口时,铺设单位必须将其拆除,待养路机械通过后,方可按照原位置和标准回复。
第十条 使用人力轨道小平车的规定:
1、人力轨道小平车必须轻便,保证现场作业人员能随时抬移出线路以外。
2、轨道小平车必须安装制动装置,且制动装置易于操作、有效,同时配备防溜铁鞋,防止小平车停留时溜逸。
3、施工单位使用小平车时,应配专人随车移动进行防护,显示停车信号并加强瞭望,严禁非施工单位使用轨道小平车。
第十一条 施工防护
1、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铁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工程》、《铁路轨道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和《铁路工务安全规则》的规定,在施工地段的两端(距离800米)处进行防护,并设置作业标,施工防护员在作业标以外20m处以手信号防护,当800m防护距离为隧道时,延长防护距离,防护标志应设在隧道以外,距离过长中间增加防护员。
2、使用人力轨道小平车(单轨车)时,前后两端20米处设防护员随车移动防护。
3、防护员必须穿规定的黄色(夜间为黄色反光)防护服,昼间手持红黄色信号旗(夜间为红、黄色信号灯)和防护牌进行防护。施工作业结束后,由防护设置单位或防护员将防护牌收回。严禁单一使用防护牌而不设防护员。
4、施工单位组织夜间施工时,所有参加的作业人员必须穿反光防护服装,并配备足够的照明设备,否则严禁夜间施工。
5、工程列车、铺轨机、大型养路机械、配砟车等均为跨装、超限列车,沿线各施工单位施工用料、机具、设备等堆放必须符合铁路建筑限界标准,安排专人每天对在路基两侧堆放的材料、机具、设备进行检查,保证超限列车安全运行。并检查临时平交道口情况,人力轨道小平车锁固情况。人力轨道小平车和单轨车每次施工完毕后必须抬出轨道道床以外。
第三章 工程线自轮运转特种设备行车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工程线自轮运转特种设备的行车安全
1、工程列车机车、铺轨机、轨道车等司乘人员、运转车长必须持有效证件上岗。
2、在工程线运行的自轮运转特种设备必须保证机况处于良好状态。
3、自轮运转机械根据广珠城际铁路坡道,各自配足防溜铁鞋,简易制动阀,防护信号灯(旗),无线通讯设备等。
4、向同一区间开行一列及其以上工程列车时,续行列车距前行列车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15分钟,续行列车运行速度不得超过15km/h,并加强瞭望,前行列车到达施工地点后,运转车长在距列车300m处进行防护,并通知后方站列车停车位置,多趟列车在同一区间作业时,相互间必须保持800m及以上的安全距离,在两列及以上作业间隙设防护员防护,确保工程列车施工作业和人身安全。工程列车施工完毕后返回程序比照进入施工地点程序办理。
5、自轮运转机械在工程线的运行速度,由铺轨单位根据线路的具体状况而定,但必须保证自轮运转机械的运行安全,区间运行速度一旦确定,所有动车,工程列车司机必须严格执行,严禁超速,运行中加强瞭望,按规定鸣笛示警。
6、工程列车、自轮运转机械在工程线上运行时,遇到紧急情况或被上道施工单位拦停,工程列车、自轮运转动车司机应找现场施工负责人签认,签认单。(见附件4)
7、施工单位的自轮运转动车在工程线上运行,必须与铺轨单位签定安全协议,并服从铺轨单位行车调度的统一指挥,开行的行车凭证以调度命令为准,司乘人员必须保证与铺轨单位行车调度的通讯联络畅通。
第十三条 安全教育
1、各施工单位必须对本单位(含协作队伍)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及线上作业安全注意事项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2、现场作业人员严禁在铁路线上坐卧休息,(特别是工地看守员),上下班禁止在轨道上、线路中心行走,特别是在运行中的动车前抢越,严禁钻越车辆,通过道口时严格遵守“一站,二看,三通过”的规定。
第十四条 事故处理
在营业线及工程线路上发生的路内外铁路交通事故,按照国务院《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及铁道部《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调查处理。
第四章 考核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和铺轨单位因违章作业,造成安全事故或在检查时发现严重安全隐患,按公司相关考核办法进行考核。
第五章 责任赔偿
第十六条 为确保本项目施工、工程列车运行、铺轨作业安全,按期完成铺轨施工生产任务。各单位及铺轨单位,因违犯安全协议,违章施工造成下列条款之一时,按产生的机械修理费,人员伤害赔偿费,医药费等全额由责任方赔偿:
1、因施工材料、机具等施工设备侵限时;
2、施工现场无防护标志及防护员防护发生人身伤害时;
3、工程列车、自轮动车闯越防护信号发生人身伤害时;
4、施工人员违反规定顺着线路行走或钻越车辆,在车下乘凉及在运行中的动车前抢越,发生人身伤害时;
5、施工人员违反规定在线路上坐卧睡觉发生人身伤害时;
6、施工使用的人力轨道小平车,单轨车不按规定抬移线路以外侵限时;
7、施工车辆不按道口管理规定抢越道口发生碰撞时;
8、施工单位不按规定在车站申请要点,发生行车,人身伤害事故时;
9、凡在施工中动用铁路设备,不按时恢复原状发生行车脱轨时;
10、工程列车、自轮运转动车不按规定运行,超速发生脱轨时;
11、工程列车、自轮动车不按规定鸣笛示警发生行车,人身伤害事故时。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如与上级规定发生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6篇 临近工程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编制目的
为加强铁路临近工程线施工管理和施工安全管理,做到施工兼顾运输,确保行车和施工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第三条 定义
临近工程线施工是指影响临近工程线设备稳定、设备使用和行车安全的各种施工。主要项目如下:
1、线路及站场设备技术改造,新线引入、电气化改造等施工。
2、跨越、穿越线路、站场,架设、铺设桥梁、人行过道、管道、渡槽和电力线路、通信线路、油气管线等设施的施工。
3、在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架设、铺设管道、渡槽和电力线路、通信线路、油气管线等设施的施工。
4、在规定的安全区域内实施爆破作业,在线路隐蔽工程(含通信、信号、电力电缆径路)上作业,影响路基稳定的各种施工。
第四条 原则
临近工程线施工必须坚持运输、施工兼顾的原则,加强施工计划管理,加强施工组织和施工期间的运输组织。积极推广使用先进的施工机具和科学的施工方法,提高施工作业效率,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各项施工。
第五条 安全方针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影响新建线设备稳定、使用和行车安全的施工,必须纳入天窗时间安排,对影响行车和施工安全的每个环节,都必须强化管理,确保行车和施工安全。
第二章 施工等级的划分
根据《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铁办〔2022〕280号)规定,临近工程线施工分为a、b、c三类。电气化铁路接触网支柱外侧2米(接触网支柱外侧附加悬挂外2米,有下锚拉线地段时在下锚拉线外2米)、非电气化铁路信号机立柱外侧1米范围称为营业线设备安全限界。
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范围,从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的距离分别为:
(一)城市市区,不少于8米;
(二)城市郊区居民居住区,不少于10米;
(三)村镇居民居住区,不少于12米;
(四)其他地区,不少于15米。
第六条 邻近铁路营业线进行以下影响营业线设备稳定、使用和行车安全的工程施工,列为a类施工,必须纳入铁路局月度施工计划。
(1)吊装作业时侵入营业线设备安全限界的施工。
(2)架设或拆除各类铁塔、支柱及接触网杆等在作业过程中侵入营业线设备安全限界的施工。
(3)开挖路基、路基注浆、基桩施工等影响路基稳定的施工。
(4)需要对邻近的营业线进行限速的施工。
第七条 邻近营业线进行以下可能因翻塌、坠落等意外而危及营业线行车安全的工程施工,列为b类施工。b类施工应设置防护设施并经铁路局有关部门审批,确不能设置防护设施时纳入铁路局月度施工计划。影响营业线设备稳定、使用和行车安全的防护设施设置必须纳入铁路局月度施工计划。
(1)使用高度或作业半径大于吊车至营业线设备安全限界之间距离的吊车吊装作业。
(2)影响铁路通信杆塔、通信基站、信号中继站、箱式机房及供电铁塔、支柱等基础稳定的各类施工。
(3)邻近营业线进行现浇梁、钢板桩、钢管桩、搭设脚手架、膺架等施工的设备和材料翻落后侵入营业线设备安全限界的施工。
(4)营业线路堑地段有可能发生物体坠落,翻落侵入营业线设备安全限界的施工。
第八条 邻近营业线进行以下可能影响铁路路基稳定、行车设备使用安全的施工,列为c类施工。
(1)铲车、挖掘机、推土机等施工机械作业。
(2)开挖基坑、降水和挖孔桩施工。
(3)邻近供电、通信、信号电(光)缆沟槽及供电支柱、通信信号杆塔(箱盒、通话柱)10米范围内的挖沟、取土、路基碾压等施工。
(4)绑扎钢筋、安装拆除模板等未侵入营业线设备安全限界的施工。
(5)路基填筑或弃土等施工。
第九条 其他影响或可能影响营业线设备稳定、使用和行车安全的邻近营业线施工,由铁路局按上述原则界定类别。
第三章 施工组织领导
第十条 项目经理部临近工程线施工领导小组
为加强临近工程线施工的组织领导,项目经理部成立以项目经理为组长,副经理、总工、安全总监为副组长,相关责任部门负责人及专业人员为组员的临近工程线施工领导小组。
组 长:雷位冰
副组长:朱德开 尚云功 祁雄熙
成 员:胡端礼 袁 恺 李 明 张新维 张光林 罗明远
高增启 吕小明 范启福 李建松 陈玉英 杜以凡
第十一条 项目经理部临近工程线施工领导小组职责
1、负责组织编制施工方案、施工计划、施工过渡方案、施工安全措施。经监理审核、建设单位审查同意后,按《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铁办〔2022〕280号)、《上海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细则》(上铁运发〔2022〕206号)的有关规定上报。
2、参加铁路局、建设单位临近工程线施工领导小组及施工现场协调组,并服从其工作部署。
3、参加铁路局、建设单位主持召开的施工方案会、协调会、施工现场预备会、碰头会及施工完工会。根据施工方案及会议精神,落实施工准备及安全防范措施。
4、领导小组组长须亲临施工一线进行现场检查、督促、指导和协调。
5、负责对施工进行全面总结,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二条 施工现场协调组制度
1、项目经理部成立以项目经理为组长,总工、安全总监、副经理为组员的施工现场协调组。各级领导小组需遵照《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铁办〔2022〕280号)、《上海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细则》(上铁运发〔2022〕206号)的有关要求。
2、施工现场明确施工负责人;主体施工负责人负责协调各分部施工组织,并对施工现场的施工安全负责。各分部必须服从施工负责人指挥,按时完成施工任务,确保达到规定的列车放行条件。两个及以上单位作业车进入同一个区间移动作业时,由主体施工负责人统一划分各单位作业车作业范围及分界点,作业单位必须按规定分别进行防护。
第四章 计划变更及临时施工
第十三条 未纳入月度施工计划的施工项目原则上不准进行施工。特殊情况必须施工时,遵照《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铁办〔2022〕280号)、《上海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细则》(上铁运发〔2022〕206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进行施工作业时,须遵照《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铁办〔2022〕280号)、《上海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细则》(上铁运发〔2022〕206号)的规定,实行施工登销记。
第五章 施工过渡工程
第十五条 施工过渡是新线引入、技术改造、电气化工程等临近工程线建设项目组织施工和运输配合的重要环节。现场要加强过渡工程管理,保证施工和运输安全。施工过渡工程须遵照《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铁办〔2022〕280号)、《上海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细则》(上铁运发〔20220〕206号)的有关规定。
第六章 工程验收交接
第十六条 新建线基建、更新改造项目的施工必须遵照“建成一段,投产一段”的原则,及时验收交接、拨接开通。未经验收合格的工程不得拨接开通使用。
第十七条 新建线施工的验收交接遵照《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铁办〔2022〕280号)、《上海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细则》(上铁运发〔2022〕206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 施工安全管理责任
第十八条 确保施工安全是首要责任。项目所属各单位要牢固树立安全意识,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落实安全措施,正确处理施工与行车安全的关系,严格遵循“安全第一”的原则,服从行车安全的需要。做到分工明确,责任清楚,措施具体,管理到位。
第十九条 按照国家及铁道总公司有关规定项目经理和有关人员的安全培训、法制教育、工程安全质量、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上,要做好确保行车安全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条 项目所属各单位要建立健全施工安全保证体系,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施工安全管理和日常检查的职责;负责对全体施工人员进行施工安全教育,建立完善的施工安全责任制;要严格执行临近工程线施工的各项规章制度,科学制定施工方案。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所属各单位必须明确施工负责人。施工负责人对施工项目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施工负责人应具备必需的施工安全素质。施工项目经理、副经理,安全、技术、质量等主要负责人必须经铁路总公司(或铁路局)临近工程线施工安全培训,不允许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人员担任上述工作。
第二十二条 施工现场的安全员、防护员、爆破员、带班人员和工班长、驻站联络员必须按《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铁办〔2022〕280号)、《上海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细则》(上铁运发〔2022〕206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培训。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人员担任上述工作,要追究施工单位领导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在施工前,要向设备管理和运输单位进行技术交底,并签订施工安全配合协议。要接受运输、设备管理单位和部门安全检查人员的监督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要立即整改。轨道车、施工机械等自轮运转特种设备上线运行必须符合铁道部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封锁施工开通后,要和设备管理单位要加强检查和整修,设备管理单位要严格把关,并按有关规定尽快办理交接。
第二十五条 其他有关事项遵照《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铁办〔2022〕280号)、《上海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细则》(上铁运发〔2022〕206号)的有关规定。
第八章 加强施工安全专项管理
第二十六条 项目所属各单位要严格执行《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路线路修理规则》、《铁路工务安全规则》、《信号维护规则》、《接触网运行检修规程》、《接触网安全工作规程》等有关规范的安全生产规定。要制定专项管理制度,坚决杜绝施工前超范围准备、施工中挖断电缆、爆破损坏行车设备、作业车辆溜逸、轨道车辆违章行驶、施工后线路未达到放行列车条件违章放行列车、开通后整修线路不及时、施工料具摆放不规范、机械及料具侵限、使用封联线和违章使用手摇把等危及行车安全的行为,确保行车安全。
第二十七条 参加新建线施工的劳务工必须由具有带班资格的正式职工(即带班人员)带领,不准劳务工单独上道作业。劳务工不能担任临近工程线施工的爆破工、施工安全防护员及带班人员等工作,不准单独使用各类作业车辆。用工单位对劳务工要进行施工安全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八条 切实加强雨季施工安全工作。新建线施工要认真执行铁道部《铁路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细则》,落实防洪措施。凡可能影响安全渡汛的施工地段,需认真接受防洪部门的防洪检查和指导,按要求认真落实责任,并制定防洪预案。
第二十九条 施工期间需设置临时道口时,要依照铁道部《设置或拓宽铁路道口人行过道审批办法》(铁道部令第20号)办理相关的行政审批手续。在临时道口设置期间要设人看守,并按规定日期拆除。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必须保证道口(含临时道口)设备符合标准,并按铁路道口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九章 临近工程线施工安全措施
第三十条 临近工程线施工,安全生产是永恒主题,在进行施工生产的前提下保证铁路运营的畅通,是施工作业的职责所在,因此在施工生产的过程中采取“重点防护、要点卡死”的原则,确保临近工程线施工的安全。项目所属铁路建设工程涉及临近工程线施工的项目主要是联调联试阶段,因此安全防护要长抓不懈。根据施工现场实际情况,主要采取以下安全措施:
一、临近工程线的安全防护
施工安全防护工作是确保联调联试过程中行车安全和施工安全的重要手段。为了确保行车和施工安全,必须按规定设置安全防护。未设好防护,不得进行施工作业。根据施工范围的大小,各分部在事故易发点安排防护人员进行防护,施工生产中通过各防护人员的协调配合,确保临近工程线施工的安全处在可控状态。防护人员进行防护,具体内容为:
1、联调联试阶段要设好安全防护。防护人员准确掌握行车运行情况,及时通知下道避车。
2、防护人员必须携带齐安全防护用品,认真履行职责,集中精力,站在便于了望的地点认真防护,及时联系和掌握联调联试过程中各种车辆的驶入,及时通知作业人员下道避车。
3、在曲线地段设置防护时,若瞭望距离不足800m或1200m,必须增设中间防护员。
4、在进行联调联试地段进行机械施工时,不论是任何作业或停留过程,均不得侵入新建线内。
5、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禁将机械交给无证人员操作。
6、施工作业前,操作人员必须认真听取施工技术人员的现场交底及有关安全注意事项,并对机械作详细检查。作业中必须精力集中,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7、施工机械作业时,必须有专职安全防护员指挥调度,禁止紧靠新建线的任何机械施工作业。
8、在场地狭窄、施工机械有可能侵入新建线地段作业时,禁止挖掘机、装载机等机械的臂杆、铲斗向新建线一侧作圆周形转动。
9、在新建线路堑堑顶、边坡上作业时,靠临近工程线一侧必须设置彩钢瓦防护,防止施工机械和土石方向临近工程线滑落。
10、为防止机械侵限,在与新建线接近等高地段,靠近新建线一侧据轨外侧5.2米外设置防护栅栏,为防止机械转头或交汇侵限,应设置调车平台或选择地形开阔地点作为会车和转头地点,并由专人指挥和防护。
11、如施工机械发生意外侵入限界,影响联调联试安全时,立即用步话机向700米外防护员发出紧急通知,同时向现场负责人汇报,并尽快组织排除。在施工机械未撤出限界以外,行车安全未恢复前,不得撤除停车防护。
12、施工运输车辆在新建线旁施工作业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1)建立定期检修和保养制度,使车辆经常保持在良好状态。车辆驾驶员必须熟悉所驾驶车辆的性能、保养及操作方法。
(2)靠新建线行驶时,速度不得大于7km/h。下坡或转弯时,应换入低速档行驶,防止侵限。
(3)使用挖掘机、装载机等机械装料时,汽车就位后应拉紧手刹,关好车门,严禁超载或偏载。紧靠新建线的便道应有专人维修并及时平整,防止偏载或在坑凹地陷车造成车辆向新建线倾斜而侵入限界。
(4)运输车辆停车应停靠在指定的地点,不得在坡道上停车。如受施工场地条件限制需在坡道上停车时,必须采取制动措施。
(5)凡带升降翻斗的运输(自卸)车辆在新建线旁运行时,严禁翻斗升起运行或边起边落以及在行驶时操作车箱举升装置。
(7)运输车辆在新建线附近会车或调头时,必须有专人防护,确保不侵限。对个别特殊、困难的地段,必须坚持一人一车防护,带进送出。
(8)靠近线路堆放材料、机具等不得侵入限界。搬运及装卸材料货物时,应做专门部署,统一指挥。卸车后,施工负责人组织人员全面检查堆放情况,不符合规定或堆放不稳固的应立即整理。
13、施工领导和全体职工应熟悉管段内设备情况,联调联试的各项工作,熟悉各种信号及信号显示方式,注意过往车辆。
14、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信号旗、信号灯等信号指挥物品,以免影响正常行车及安全。
二、既有设施的保护措施
1、因施工影响新建线通信、信号设备时,事先通知有关电务段派员配合。施工前必须与车站值班员联系,经同意后方可进行,并按规定办理登记要点手续。
2、新工点开工前应根据设计文件和现场交桩资料,划定施工红线后,邀请拆迁单位、工务、电务、水电段、铁通公司等有关设备管理单位,共同到现场对施工范围内可能影响通信、信号、水电、通讯等既有设备正常使用情况进行调查。并采用管线探测仪或人力开挖探沟,查明径路,设立明显标志,待与设备管理单位、拆迁单位共同商定确保上述设备正常使用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迁改方案,在保证措施和方案完全落实和向现场施工人员做详细交底后,在设备管理单位的监护下方可施工。
3、在施工前,与有关设备管理单位签订安全监护配合协议,在施工时,严格按设计要求及有关安全规则规定对新建线设备进行防护,并经常监视既有设备,发现异状必须立即停工加固处理,确认对营业线设备无影响后,方能继续施工。一旦发生损坏,应立即报告有关单位,同时及时组织抢修,尽快恢复。
4、施工地段需要迁移电缆(光缆)时,提前向有关电务、水电段及相关部门提出。对暂不能迁移而又必须施工时,应主动与维修单位共同制订有效的防护方案,并派专职安全员进行有效防护后,方可施工。
5、架空电线杆周围3米范围内不得挖坑、挖沟、取土。当在架空线杆附近弃土、堆土时,必须保证导线与地面距离不小于2米。
6、架空电线路两侧各10米范围内和地下电缆两侧各3米范围内不得建房搭棚。
7、施工需要挖坑、挖沟、运土、铲土时,应保证不影响既有设备的正常使用,也不应造成设备隐患,如信号机柱、电杆倾斜,基础松动,碰坏信号导管、导线,造成线路附近树木倾斜等。
8、不得向电杆、电线、横担、拉线、信号机、握柄、导管、导线等设备上抛掷杂物,搭挂各种临时线。如在新建线架空电线上附挂施工电力线、广播线、施工电话线,应经有关电务部门同意,并报有关单位批准。
9、地下设施情况不明不得施工。严禁挖掘机、推土机、履带式拖拉机等机械设备在地下管线左右各2米范围内动土及运行,人工作业时应做到逐层轻插浅挖,并请设备管理单位现场进行安全监护,协助处理管线。
10、机械作业时,施工单位应有专职安全员负责指挥并经常监视既有设备,发现异状必须停工处理,确认对既有设备无影响后,方可继续施工。
11、在施工挖坑、挖沟、铲土时,在临近工程线开挖深度达到0.4m时,应小心挖掘,以防挖伤在用地下设施,同时应制订可行防护措施,不影响电缆正常使用,不造成设备隐患。
12、翻斗车从符合《技规》限界要求的电力线下通过时,为防止翻斗车触碰刮电线路,应在电力线路两侧不少于5米处设置限界架,车辆必须从限界架下通过,并限速5km/h,如紧靠线杆通过,需增设电杆保护桩。限界架和保护桩必须在使用完后立即拆除。
三、邻近新建线砍伐树木
1、因施工需要在新建线旁砍伐树木时,各分部必须制定确保营业线安全行车的措施,保证行车安全,一旦发生影响行车的事故和事故苗头,均由现场负责人负责。
2、组织砍伐树木时必须备齐防护信号用品,按规定设好防护,施工负责人应亲自在现场指挥砍伐。防护员必须是经过培训考试合格的正式职工。
3、砍伐树木前应用足够力量的绳索及支撑原木将树往线路外侧拉顶,防止树木倒向新建线。
第十章 奖惩
第三十一条 项目所属各单位的安质部将管内上月有关联调联试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包括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事故)调查处理和责任情况,上报项目经理部安质部,再由项目经理部汇总后上报监理单位、建设单位。
第三十二条 发生事故,要按照《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本着“四不放过”的原则,对事故进行认真分析处理。其他奖罚严格按项目经理部《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铁十一局集团杭黄铁路站前ⅱ标项目经理部所管建设项目在临近工程线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安质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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