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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级管理办法11篇

发布时间:2023-03-04 热度:96

分级管理办法

第1篇 爆破作业分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管理爆破作业活动,保证爆破安全与质量,保障公共安全,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非军事目的爆破作业,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爆破作业,指利用民用爆炸物品爆炸能量对介质做功,以达到预定工程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  爆破作业单位和爆破作业人员应当依法分别申领《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和《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按许可的从业范围、爆破作业类别、资质资格等级、作业项目等级实施爆破作业。

本办法所称爆破作业单位从业范围指爆破设计、施工、评估、监理四种;爆破作业类别指岩土、水下、拆除、特种爆破四类;作业项目等级,指国家标准规定的爆破作业项目a、b、c、d和d级以下五个等级。爆破作业人员有爆破员、爆破技术人员两类。

公安机关对爆破技术人员资格和从事岩土、水下、拆除爆破作业单位资质,实行分级管理。

第二章   爆破作业人员管理

第四条  公安机关对爆破作业人员资格实施考核认证制度。爆破作业人员受聘于爆破作业单位,依法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方可从事爆破作业。爆破作业单位不得扣押《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

爆破作业人员可以同时取得爆破员和爆破技术人员的资格,但是,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爆破作业单位。

爆破员资格不分级管理。初次取得爆破员资格的人员,实习爆破作业六个月以上,经受聘单位认可,方可独立从事爆破作业。

爆破技术人员资格分为高、中、初级。初次申请爆破技术人员资格,原则上只能取得初级资格;爆破技术人员只能从事许可爆破作业类别、作业等级的爆破作业项目。

高级爆破技术人员可以主持许可爆破作业类别各等级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施工;

中级爆破技术人员可以主持许可爆破作业类别b级及b级以下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施工;

参加过两项d级或d级以上爆破作业项目设计、施工的初级爆破技术人员,方可主持许可爆破作业类别d级及d级以下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施工。

第五条  申请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资格,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十八周岁以上;

(二)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三)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没有妨碍从事爆破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四)没有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五)依法吊销《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的时间超过五年;

(六)经公安机关考核合格;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取得爆破技术人员资格,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高级爆破技术人员有工程爆破、工程力学、土木工程、地质、采矿等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技术职称,有八年以上从事爆破设计、施工、评估、监理的经历且未发生过重大安全和质量事故,主持过两项b级或五项c级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施工;

中级爆破技术人员有工程爆破、工程力学、土木工程、地质、采矿等相关专业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有五年以上从事爆破设计、施工、评估、监理的经历且未发生过重大安全和质量事故,参加过两项b级或主持过五项d级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施工;

初级爆破技术人员有工程爆破、工程力学、土木工程、地质、采矿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技术员以上技术职称;有2年以上从事爆破作业的经历。

第六条  爆破作业人员应当参加聘用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组织的涉爆法律法规、爆破理论及操作技能考核工作。成绩合格的,组织考核的公安机关应当出具证明文件。爆破员由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组织考核,爆破技术人员由省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组织考核。

第七条  申请取得爆破员、爆破技术人员资格,应当分别向组织涉爆业务考核的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应当载明以下内容: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住址、身份证号码、照片;爆破作业人员类别、爆破作业类别、资格等级、受聘单位、初次领证日期、证件有效期、核发机关印章、档案编号。

第八条  《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有效期限为4年。证件有效期满继续从事爆破作业的,持证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初始发证机关申请办理换证手续;超过许可证有效期1年以上未换证的,发证机关应当注销该许可证。

爆破作业人员变更受聘单位,应当向初始发证公安机关申请变更。申请变更时提交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与新聘用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书面证明。对符合规定的,初始发证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办理变更,并在许可证上注明变更情况。

爆破技术人员变更爆破作业类别的,应当向初始发证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对经考核审查符合条件的,批准申请人变更爆破作业类别,并在《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上注明变更情况。

《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遗失的,由受聘单位向初始发证机关申请补发。申请时提交爆破作业人员身份证明、许可证遗失的书面证明。对符合规定的,初始发证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补发《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

爆破作业人员超出发证公安机关管辖区域从事爆破作业的,由受聘单位向作业地县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进行爆破作业人员备案;当地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受申请备案。

第九条  爆破技术人员在许可爆破作业类别的下一资格等级从事爆破作业两年以上,具备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中、高级爆破技术人员资格条件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初始发证公安机关考核认证,可以提升爆破技术人员资格一个等级。

第三章   爆破作业单位管理

第十条  从事岩土、水下、拆除爆破的设计、施工单位,其资质等级划分为一、二、三、四级。

一级资质单位,可以承担许可爆破作业类别各作业等级的爆破作业;

二级资质单位,可以承担许可爆破作业类别b级及b级以下的爆破作业;

三级资质单位,可以承担许可爆破作业类别d级及d级以下的爆破作业;

四级资质单位,只能承担d级以下浅孔岩土爆破作业。

爆破作业单位的资质条件分别为:

一级资质爆破作业单位应当有独立法人资格;相应爆破作业类别的爆破技术人员不少于二十人(高级资格不少于五人,中级资格不少于六人,在该单位从事爆破作业八年以上)、爆破员不少于二十人;技术负责人有爆破技术人员高级资格并独立主持过a级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和施工;有与爆破作业类别配套的钻机、空压机、装药设备、测量仪器等施工器材;

二级资质爆破作业单位应当有独立法人资格;相应爆破作业类别的爆破技术人员不少于九人(高级资格不少于两人,中级资格不少于三人,在该单位从事爆破作业五年以上)、爆破员不少于十二人;技术负责人有爆破技术人员高级资格并独立主持过b级以上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和施工;有与爆破作业类别相配套的钻机、空压机、装药设备、测量仪器等施工器材;

三级资质爆破作业单位应当有独立法人资格;相应爆破作业类别的爆破技术人员不少于五人(中级资格至少两人)、爆破员不少于五人;技术负责人独立主持过d级及d级以上爆破作业的设计和施工;有与爆破作业类别相配套的钻机、空压机、装药设备、测量仪器等施工器材;

四级资质爆破作业单位应当有独立法人资格;相应爆破作业类别的初级爆破技术人员不少于一人、爆破员不少于三人;有与爆破作业类别相配套的施工器材。

第十一条   特种爆破作业单位的资质不分级管理。其资质条件为:有独立法人资格;特种爆破作业类别的爆破技术人员不少于三人(高级资格至少一人)、爆破员不少于五人。依法取得特种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方可进行爆破介质、对象、方法或者起爆体结构特殊的高温爆破、爆炸加工、地震勘探爆破、油气井爆破等。

第2篇 职业危害因素监测与分级管理办法

1 目的

为规范作业场所危害因素的监测工作,全面地评定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程度,并通过改善劳动作业环境和加强个体防护以实现保护员工身心健康,特制定本规定。

2 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加油站有毒、有害作业场所对危害因素的监测工作。

3 定义

3.1职业危害因素:在生产中使用和产生的,并在作业时以较少的量经呼吸道、皮肤、口进入人体并与人体发生化学作用,而对健康产生危害的各种物质的总称。

3.2有害作业场所监测:指对生产过程中从业人员易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进行定点、定时监测。

3.3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是以急性中毒、急性中毒发病状况、慢性中毒患病状况、慢性中毒后果、致癌性和最高容许浓度等六项指标为基础的定级标准,分为极度危害、高度危害、中毒危害和轻度危害四级。

3.4接触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分级:是以游离二氧化硅含量、工人接尘时间肺总通气量以及生产性粉尘超标倍数等三项指标为基础的定级标准,分为0级、ⅰ级危害、ⅱ级危害、ⅲ级危害、ⅳ级危害。

4 职责

4.1专职安全管理员负责组织监督公司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分布、监测、分级管理,每年组织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保存检测结果。对本规定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与考核。

4.2专职安全管理员对已确认的职业危害因素监测项目与监测点按规定的时间和频次进行监测,根据质检处监测数据按国家标准对监测的结果进行分级。

5 控制程序

5.1总则:

作业场所监测数据必须具有科学性、可靠性和可比性,通过监测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接触水平、变化趋势及其危害性做出评定,进而通过改善劳动作业环境和加强个体防护以实现控制接触来保护员工的健康。

5.2监测工作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的定期定点监测;现有装置、生产设施更新、改造、检修的监测;事故性监测;新建、改建、扩建及技术引进、技术改造等建设项目竣工前和竣工后验收的监测;卫生防护技术措施效果评价的监测等。

5.3监测点的确定:

加油站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点的确定原则上以有资质检测机构确定的监测点为准。但为保证职业健康管理工作的开展,加油站专职安全管理员可以根据需要确定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监测点。

5.3.1同一场所(岗位),同一职业危害因素,同类设备或相同操作,至少设1个监测点。有多台同类设备时,在同一作业空间设一个监测点,露天的可增设一个监测点。

5.3.2同一场所,不同职业危害因素,须分别设监测点。

5.3.3移动式有尘毒危害的作业,可按经常移动范围长度,10米以下设1个尘毒监测点,10米以上设2个监测点。

5.3.4堆放尘毒的室内仓库一般每室设1个监测点。

5.3.5噪声作业场所,声级在85db(a)以上时,要设监测点。

5.3.6对卫生防护技术措施进行卫生学效果鉴定和评价时,根据情况确定监测点。

5.4监测点确定后,可根据生产情况进行调整。

5.5加油站根据设点原则确定本单位的作业场所监测点。

5.6监测点的认可、确定、变更或取消,均须经专职安全管理员审核、认可。

5.7监测项目及分级

5.7.1毒物浓度的监测与分级

5.7.1.1监测项目根据gb5044-85《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中常见化工毒物的品种、作业来选择相应的卫生标准进行监测和分级;

5.7.1.2毒物浓度出现明显异常时,应及时追加监测,并通知安全管理员。

5.7.2粉尘浓度的监测与分级

5.7.2.1监测项目根据gb5748-85《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方法》按粉尘种类及其游离二氧化硅含量来选择相应的卫生标准进行监测,并根据gb5817-86《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标准进行分级;

5.7.2.2一般只测粉尘浓度。各种含硅粉尘还应另作一次游离二氧化硅含量测定,在原料不变的情况下,当月测定2次,取其平均值作为报出数据,该数据可长期使用,若粉尘成分有明显改变时,应复测。

5.7.3噪声监测

5.7.3.1监测根据《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02)和《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2002)要求进行监测;

5.7.3.2噪声监测连续稳态噪声测a声级;非稳态或间断噪声测等效连续a声级。如工艺设备及防护措施变更时,应随时监测。

5.8 每个监测点,每次采样至少有两个样品,取其算术(或几何)均值。职业危害专题调查,须连续测定三天,每天三次。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验收时,须连续测定三天,每天两次。职业危害防护措施进行效果鉴定和评价时,须连续测定三天,每天两次。

5.9 具体监测项目由加油站专职安全管理员根据加油站实际情况于年初确定,质检处具体实施。

5.10 对已确认并进行分级的监测点,质检处须按规定监测频次进行监测。对因设施等因素不能进行监测的可由加油站联系外检。

5.11监测报告、台帐与评价报告

5.11.1登记作业场所采样及分析记录表,由安全管理员存档。

5.11.2质检处填写有害因素测定结果报告单,通知被监测单位安全管理员,将通知单纳入职业健康档案。

5.11.3专职安全管理员应根据质检处填写的有害因素测定结果汇总,报上级所属部门。

5.12加油站根据监测结果设置标识牌予以告知,并建立相应的职业健康档案。标识牌内容:

产生职业危害的岗位,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在可能产生严重职业危害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告知产生职业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5.13以上记录由质检处按年度交档案处归档,保存期限三年,记录格式由质检处设置。

6 相关文件

6.1 《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 gb5044-85

6.2 《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方法》 gb5748-85

6.3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z1-2002

6.4 《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gb5817-86

6.5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2002

7 相关记录

《职业卫生检测报告》

《职业卫生档案》 aqbzh-jl/8-3

第3篇 k矿爆破作业分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管理爆破作业活动,保证爆破安全与质量,保障公共安全,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非军事目的爆破作业,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爆破作业,指利用民用爆炸物品爆炸能量对介质做功,以达到预定工程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 爆破作业单位和爆破作业人员应当依法分别申领《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和《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按许可的从业范围、爆破作业类别、资质资格等级、作业项目等级实施爆破作业。

本办法所称爆破作业单位从业范围指爆破设计、施工、评估、监理四种;爆破作业类别指岩土、水下、拆除、特种爆破四类;作业项目等级,指国家标准规定的爆破作业项目a、b、c、d和d级以下五个等级。爆破作业人员有爆破员、爆破技术人员两类。

公安机关对爆破技术人员资格和从事岩土、水下、拆除爆破作业单位资质,实行分级管理。

第二章 爆破作业人员管理

第四条 公安机关对爆破作业人员资格实施考核认证制度。爆破作业人员受聘于爆破作业单位,依法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方可从事爆破作业。爆破作业单位不得扣押《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

爆破作业人员可以同时取得爆破员和爆破技术人员的资格,但是,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爆破作业单位。

爆破员资格不分级管理。初次取得爆破员资格的人员,实习爆破作业六个月以上,经受聘单位认可,方可独立从事爆破作业。

爆破技术人员资格分为高、中、初级。初次申请爆破技术人员资格,原则上只能取得初级资格;爆破技术人员只能从事许可爆破作业类别、作业等级的爆破作业项目。

高级爆破技术人员可以主持许可爆破作业类别各等级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施工;

中级爆破技术人员可以主持许可爆破作业类别b级及b级以下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施工;

参加过两项d级或d级以上爆破作业项目设计、施工的初级爆破技术人员,方可主持许可爆破作业类别d级及d级以下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施工。

第五条 申请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资格,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十八周岁以上;

(二)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三)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没有妨碍从事爆破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四)没有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五)依法吊销《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的时间超过五年;

(六)经公安机关考核合格;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取得爆破技术人员资格,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高级爆破技术人员有工程爆破、工程力学、土木工程、地质、采矿等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技术职称,有八年以上从事爆破设计、施工、评估、监理的经历且未发生过重大安全和质量事故,主持过两项b级或五项c级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施工;

中级爆破技术人员有工程爆破、工程力学、土木工程、地质、采矿等相关专业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有五年以上从事爆破设计、施工、评估、监理的经历且未发生过重大安全和质量事故,参加过两项b级或主持过五项d级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施工;

初级爆破技术人员有工程爆破、工程力学、土木工程、地质、采矿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技术员以上技术职称;有2年以上从事爆破作业的经历。

第六条 爆破作业人员应当参加聘用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组织的涉爆法律法规、爆破理论及操作技能考核工作。成绩合格的,组织考核的公安机关应当出具证明文件。爆破员由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组织考核,爆破技术人员由省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组织考核。

第七条 申请取得爆破员、爆破技术人员资格,应当分别向组织涉爆业务考核的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应当载明以下内容: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住址、身份证号码、照片;爆破作业人员类别、爆破作业类别、资格等级、受聘单位、初次领证日期、证件有效期、核发机关印章、档案编号。

第八条 《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有效期限为4年。证件有效期满继续从事爆破作业的,持证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初始发证机关申请办理换证手续;超过许可证有效期1年以上未换证的,发证机关应当注销该许可证。

爆破作业人员变更受聘单位,应当向初始发证公安机关申请变更。申请变更时提交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与新聘用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书面证明。对符合规定的,初始发证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办理变更,并在许可证上注明变更情况。

爆破技术人员变更爆破作业类别的,应当向初始发证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对经考核审查符合条件的,批准申请人变更爆破作业类别,并在《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上注明变更情况。

《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遗失的,由受聘单位向初始发证机关申请补发。申请时提交爆破作业人员身份证明、许可证遗失的书面证明。对符合规定的,初始发证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补发《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

爆破作业人员超出发证公安机关管辖区域从事爆破作业的,由受聘单位向作业地县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进行爆破作业人员备案;当地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受申请备案。

第九条 爆破技术人员在许可爆破作业类别的下一资格等级从事爆破作业两年以上,具备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中、高级爆破技术人员资格条件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初始发证公安机关考核认证,可以提升爆破技术人员资格一个等级。

第三章 爆破作业单位管理

第十条 从事岩土、水下、拆除爆破的设计、施工单位,其资质等级划分为一、二、三、四级。

一级资质单位,可以承担许可爆破作业类别各作业等级的爆破作业;

二级资质单位,可以承担许可爆破作业类别b级及b级以下的爆破作业;

三级资质单位,可以承担许可爆破作业类别d级及d级以下的爆破作业;

四级资质单位,只能承担d级以下浅孔岩土爆破作业。

爆破作业单位的资质条件分别为:

一级资质爆破作业单位应当有独立法人资格;相应爆破作业类别的爆破技术人员不少于二十人(高级资格不少于五人,中级资格不少于六人,在该单位从事爆破作业八年以上)、爆破员不少于二十人;技术负责人有爆破技术人员高级资格并独立主持过a级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和施工;有与爆破作业类别配套的钻机、空压机、装药设备、测量仪器等施工器材;

二级资质爆破作业单位应当有独立法人资格;相应爆破作业类别的爆破技术人员不少于九人(高级资格不少于两人,中级资格不少于三人,在该单位从事爆破作业五年以上)、爆破员不少于十二人;技术负责人有爆破技术人员高级资格并独立主持过b级以上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和施工;有与爆破作业类别相配套的钻机、空压机、装药设备、测量仪器等施工器材;

三级资质爆破作业单位应当有独立法人资格;相应爆破作业类别的爆破技术人员不少于五人(中级资格至少两人)、爆破员不少于五人;技术负责人独立主持过d级及d级以上爆破作业的设计和施工;有与爆破作业类别相配套的钻机、空压机、装药设备、测量仪器等施工器材;

四级资质爆破作业单位应当有独立法人资格;相应爆破作业类别的初级爆破技术人员不少于一人、爆破员不少于三人;有与爆破作业类别相配套的施工器材。

第十一条 特种爆破作业单位的资质不分级管理。其资质条件为:有独立法人资格;特种爆破作业类别的爆破技术人员不少于三人(高级资格至少一人)、爆破员不少于五人。依法取得特种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方可进行爆破介质、对象、方法或者起爆体结构特殊的高温爆破、爆炸加工、地震勘探爆破、油气井爆破等。

第十二条 从事岩土、水下、拆除爆破的评估、监理企业资质等级划分为甲、乙级。禁止爆破评估、监理企业承担本单位或者与本单位有关的爆破作业项目的评估、监理工作。

甲级爆破评估、监理企业可以承担许可爆破作业类别各等级爆破作业项目的评估、监理;

乙级爆破评估、监理企业只能承担许可爆破作业类别c级及c级以下爆破作业项目的评估、监理。

爆破评估、监理企业的资质条件分别为:

甲级爆破评估、监理企业应当有独立法人资格;相应爆破作业类别的爆破技术人员中至少有六人独立从事爆破作业现场施工管理八年以上,或者至少有十人连续从事爆破作业现场施工管理五年以上;有从事爆破作业评估、监理所需的设备;爆破评估、监理人员人均累计完成b级及b级以上爆破作业项目十项以上且未发生过爆破质量和安全事故;爆破监理总工程师有相应爆破作业类别高级爆破技术人员资格,至少有六名爆破监理人员(含总工程师)经省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考核爆破监理知识合格。

乙级爆破评估、监理企业应当有独立法人资格;相应爆破作业类别的爆破技术人员中至少有三人独立从事爆破作业现场施工管理八年以上,或者至少有五人连续从事爆破作业现场施工管理五年以上;有从事爆破作业评估、监理所需的设备;爆破评估、监理人员人均完成c级及c级以上爆破作业项目十项以上且未发生过爆破安全和质量事故;爆破监理总工程师有相应爆破作业类别的高级爆破技术人员资格,至少有四名爆破监理人员(含总工程师)经省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爆破监理理论和实践考核合格。

第十三条 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专用仓库以及现场暂时存放民用爆炸物品的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规标准规定的安全条件。储(暂)存安全防范措施应当经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估,验收合格。

爆破作业单位租借外单位专用仓库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与出租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民用爆炸物品的保管责任。租赁合同应当报仓库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申请爆破作业设计、施工单位一、二、三级资质或者爆破作业评估、监理企业资质,应当向单位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本办法第十、十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申请爆破作业设计、施工单位四级资质以及特种爆破作业单位资质,应当向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本办法第十、十一、十三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审查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应当载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从业范围、资质等级、爆破作业类别、爆破作业人员类别、数量及资格等级、实施许可的公安机关、许可证有效期限等事项。

申请取得爆破作业设计、施工单位一、二级资质和爆破作业评估、监理企业资质,其提供的证明材料经受理申请的省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初审后,报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复查核准后,方可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第十五条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证件有效期满继续从事爆破作业的,持证人应当在有效期限届满3个月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换领手续;超过许可证有效期1年以上未换证的,发证机关应当注销该许可证。

爆破作业单位破产、歇业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爆破作业活动,迁址或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从业范围等,应当在发生变动的15日内向发证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办理《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注销、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 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建立爆破业绩档案信息管理系统,如实记录本单位爆破设计、施工、评估、监理过程以及爆破效果、爆破异常情况(事故)等,记录爆破作业人员的爆破业绩。

公安机关对爆破作业单位、爆破作业人员实行网上公示和监督检查制度。爆破作业单位人员、设备、业绩等发生变化的,持证人应当及时向发证机关申报;发证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办法及时调整、变更爆破作业单位资质等级。

第四章 爆破作业项目管理

第十七条 依法取得《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单位,方可承担与许可的爆破作业类别、资质等级相对应的爆破作业项目。

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五百米范围内实施的爆破作业项目,其设计、施工方案以及施工过程应当进行评估、监理。

工程建设单位有自主选择爆破评估、监理企业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人员不得干涉。工程建设单位与爆破评估、监理企业应当签订合同。

第十八条 爆破作业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d级及d级以上爆破作业项目编制爆破方案设计书,d级以下爆破作业项目编制爆破方案说明书;并按爆破方案设计书或者爆破方案说明书进行试验性爆破,优化爆破方案的设计参数;

(二)爆破技术人员应当对施工现场进行指导监督,发现不宜爆破的情形立即停止爆破作业;

(三)影响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爆破施工,应当提前3天向公众告知爆破作业的具体时间和警戒范围;必要时,设置振动监测仪记录有关数据,控制爆破作业的影响范围和实际损害程度;

(四)施工单位采购(或租赁)的钻机、装药设备(含炸药现场混装车)、民用爆炸物品、测振仪、全站仪等爆破作业设备,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在进入施工现场前应当经过查验。

第十九条 爆破评估企业提供的安全评估报告应当内容全面、结论可靠。委托人对评估结论有疑义的,可另行委托其他爆破评估企业进行评估。经过安全评估的爆破作业项目发生事故,爆破评估企业承担评估失误连带责任。

爆破监理企业应当编制爆破安全监理方案,并派爆破监理人员在施工现场跟班检查。爆破作业各主要阶段竣工后,爆破监理人员应当签署安全监理意见。实施安全监理的爆破作业项目发生事故,爆破监理企业承担监理失误连带责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爆破作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

(一)隐瞒真实情况骗领《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的;

(二)出借、涂改、伪造、转让《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的;

(三)同时受聘于两个及两个以上爆破作业单位的;

(四)超出许可的爆破作业类别、资格等级从事爆破设计、施工、评估、监理,未发生爆破安全事故的;

(五)设计爆破方案、指导爆破施工或者爆破评估、监理工作失误,发生爆破安全事故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爆破作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一)隐瞒真实情况骗领《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

(二)聘用无爆破作业资格人员从事爆破设计、施工、评估、监理的;

(三)超出许可的从业范围、爆破作业类别、资质等级等从事爆破设计、施工、评估、监理的;

(四)出借、涂改、伪造、转让《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

(五)利用租借、涂改、伪造、转让的《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参加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

(六)扣押《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的;

(七)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五百米范围内实施爆破作业,爆破设计、施工方案未经安全评估或者施工过程未进行安全监理,或者未经公安机关批准的;

(八)爆破评估、监理企业承担本单位及与本单位有关的爆破作业项目的评估、监理工作的;

(九)设计爆破方案、指导爆破施工或者爆破评估、监理工作失误,发生爆破安全事故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依照本办法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实施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规定的《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由公安部制定式样,各发证公安机关自行印制;各类申请书式样由公安部制定,申领单位根据需要自行印制。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二○○七年 月 日起施行。

第4篇 煤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分级管理办法

1 编制目的

为加强公司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分级管理,杜绝安全隐患事故的发生,确保煤矿安全生产,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2 编制依据

2.1《煤矿安全规程》。

2.2《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2.3国家及煤炭行业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相关规定。

3适用范围

3.1贵州____矿业有限公司。

4 管理办法细则

4.1总则

4.1.1 为了排查煤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有效促进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改,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隐患排查和整顿关闭实施办法(试行)》、《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4.1.2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一般隐患由公司总经理或副总经理指定隐患整改责任人,负责责成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对限期整改的隐患,由整改责任人负责监督检查和整改验收,验收合格后报公司总经理或副总经理审核签字备案。

重大隐患由公司总经理组织制定隐患整改方案、安全保障措施,落实整改的内容、资金、期限、下井人数、整改作业范围,并组织实施。整改项目结束后,由总经理按照重大隐患的整改验收标准组织自检。

矿井重大隐患自检合格后,按分级监控要求及时向上级公司安全监察部门、生产技术部门以及当地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部门进行报告。申请报告应包括整改方案中的内容、项目和自检结果,并有公司主要负责人签署的验收意见。

4.1.3公司各部门、各队要加强现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查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发现存在重大隐患,要立即停止生产,并向公司主要负责人报告。

4.1.4有重大事故隐患的,必须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

4.1.5重大事故隐患分级排查治理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宁严勿宽,责任到人,加大追究的原则。

4.2 隐患治理责任制

4.2.1 公司各部门、各区队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整改)的责任制,组织职工发现和排除隐患。

4.2.1.1公司总经理对本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整改)工作负全面责任。应当每月组织一次由相关煤矿安全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职工参加的事故隐患排查,对查出的隐患要登记建档。要定期听取有关人员及部门对事故隐患排查的汇报,督促和检查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工作计划和资金的落实,组织健全机构、配备人员、组织制定岗位责任制,主持召集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办公会及工作会议,及时作出决策和下达指令。

4.2.1.2公司总工程师对本公司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整改)工作负技术领导责任,负责组织制定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工作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确定岗位责任、开展科研攻关、推广应用新技术,组织安技措资金计划,参加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对查出的隐患,要组织公司有关领导和有关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安全技术评审,通过评审对排查出的隐患按a、b、c三级进行分级。

4.2.1.3公司分管副总经理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负直接领导责任,同时协助总经理开展事故隐患的排查和整改工作,负责组织实施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工作计划,监督检查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落实情况,组织实施整改隐患的各项措施,参加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

4.2.1.4公司各部门、各队负责人,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负技术责任。协助总工程师组织制定、审批和落实整改隐患的安全技术措施,参加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

4.2.1.5公司安全部门主任对公司的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负监察责任;公司安全部门分管副主任,对各自分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负有安全监察直接责任。负责监督检查本企业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和业务保安责任制的履行情况,参加事故隐患的排查,跟踪落实隐患的现场整改情况,对各自分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实行闭合管理,并建立和保管好事故隐患整改台账。

4.2.1.6公司各业务部门,是事故隐患排查和实施整改的责任部门,对隐患排查、整改负生产技术管理责任。具体负责事故隐患排查、制定具体整改方案、指导整改方案的实施以及现场整改过程中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工作。

4.2.1.7基层区队区队长、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负全面责任。每天组织一次对本区队(本项目、下同)事故隐患的排查,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进行及时整改,对排查出来的事故隐患要登记建档,并及时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汇报事故隐患的排查和整改工作情况。

4.2.1.8基层区队、施工单位的技术负责人(技术员),对本区队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负技术管理直接责任。负责编制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的安全技术措施,现场指导安全技术措施的实施。

4.2.1.9基层区队、含施工单位的班组长(跟班副队长),对本班组生产作业场所存在的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改负直接责任。作业前,必须认真排查本班组生产作业场所存在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提出在工作过程中应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并在生产过程中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认真加以解决;对依靠本班组力量无法进行整改,或一时不能彻底整改的事故隐患,必须及时向区队、公司调度室以及公司安全部汇报。

4.2.1.10、基层区队、施工单位的现场作业人员,对所在岗位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负责。必须每班排查本岗位事故隐患,对排查出来的事故隐患要及时进行整改;如不能整改的,必须及时向班组长和区队带班干部进行汇报,同时,在现场作业过程中,必须无条件接受各级领导及安全管理人员交办的事故隐患整改任务,并按要求完成隐患整改工作。

4.3 隐患分级管理和监控

4.3.1 对事故隐患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和监控。定期组织对事故隐患进行一次彻底排查,对所排查出来的各类隐患按照下述方法进行分类和定级,对事故隐患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按事故隐患类别分为十类,分别是顶板、通风、瓦斯、煤尘、机电、运输、放炮、火灾、水灾和其它。

4.3.2 按事故隐患危害程度、治理难度分为三级,分别是a级、b级 、c级。 a级属矿井自身一时难以处理,需要(集团)公司或省、市有关部门组织、帮助或协调处理的;b级为矿井自身能处理的;c级为区、部、队能及时或现场处理的。

4.3.3 a级隐患是指危害严重,可能造成重特大伤亡事故或者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治理难度大,需由能发公司或省、市有关部门组织、帮助或协调处理的隐患。有下列情形之一为a级隐患。

4.3.3.1超能力、超强度或超定员组织生产。

4.3.3.2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

4.3.3.3揭煤前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或抽放系统、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4.3.3.4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进入煤巷施工前未建立全负压通风系统的;井下存在无风、微风、循环风、老塘风和串联通风;掘进工作面局扇一机供两头;主扇带病运转、备用主扇不完好、擅自停开主扇、局扇和瓦斯抽放泵;矿井总风量不足。

4.3.3.5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处理。

4.3.3.6超层越界开采。

4.3.3.7井下存在未熄灭火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处理。

4.3.3.8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材料、工艺,矿井有以掘代采、以探代采行为,通风、排水、提升、压风设备安全检验检测不合格。

4.3.3.9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

4.3.3.10无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

4.3.3.11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以及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

4.3.3.12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4.3.4 b级隐患是指危害比较严重,可能造成伤亡事故或者经济损失,或者治理难度比较大,需有一定的工程量,需由公司限期解决的隐患。有下列情形之一为b级隐患。

4.3.4.1瓦斯超限作业、瓦斯经常超限、炮后瓦斯超过3%、有毒有害气体浓度超过规定未采取措施解决处理或未处理到位。

4.3.4.2排放瓦斯无措施或措施不落实。

4.3.4.3井下电气设备失爆。

4.3.4.4存在水患未按规定填绘采掘工程平面图,在存在水患情况下作业未编制针对性安全措施。

4.3.4.5启封火区、火区下开采、火区邻近区域开采无安全措施。

4.3.4.6掘进工作面不按规定设双风机、双电源或双风机不能自动切换。

4.3.4.7斜井人车保护装置失效、提人绞车不使用动力制动、专用信号失灵。

4.3.4.8井田范围内或井田周边废弃矿井水文地质资料不清。

4.3.4.9无设计或不按设计施工。

4.3.4.10无作业规程作业,未执行“一工程一措施”。

4.3.4.11未严格遵守巷道贯通程序,巷道贯通无措施或措施不落实,贯通后不及时调整通风系统。

4.3.4.12未严格遵守巷道揭煤程序。

4.3.4.13井下风门不联锁或联锁失效。

4.3.4.14其他

4.3.5 c级隐患是指危害比较轻,或者对安全生产有一定影响,需由基层区(队)、基层业务部门解决的隐患。有下列情形之一为c级隐患。

4.3.5.1主副提升绞车、主提升皮带、压风机、主扇、主排水泵等设备保护不全、不可靠,钢丝绳磨损断丝超限不及时更换,不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检验检测和检查;

4.3.5.2回采工作面悬顶面积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时,不采取措施或不执行人工强制放顶;

4.3.5.3采掘工作面不采取综合防尘措施或积尘超标;

4.3.5.4报废采区、报废采煤工作面、废旧巷道、独头盲巷未按规定及时封闭;

4.3.5.5采掘工作面过断层、破碎带、旧巷、采空区时无针对性安全措施或措施不落实;

4.3.5.6采煤工作面上下两口不畅通,两巷失修严重,巷道断面小于原设计20%;

4.3.5.7监测、监控系统传感器设置数量不足、安设位置不当、调校不及时、瓦斯超限后不能断电和声光报警;

4.3.5.8采煤工作面缺失或失效支柱达5%以上;

4.3.5.9不按月填绘采掘工程平面图或图纸弄虚作假;

4.3.5.10其他安全生产隐患。

4.3.6采煤、掘进、机电、运输提升、通防、巷修、火工品、水文地质及其它相关方面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每周要与安监部门一起召开一次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分析会;区队每天要分析一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情况。每次会议都要有原始记录。

4.3.7 公司安全部要建立隐患整改档案,对各类隐患实行“谁排查、谁签字,谁整改、谁签字,谁验收、谁签字”的闭合管理。

煤矿重大隐患和一般隐患排查和整改情况汇总表,要及时报送相关领导和部门,并及时下发到基层相关单位。

4.3.8 公司安全部、工程部负责协调、跟踪、督查b级隐患整改治理情况、解决b级隐患整改情况。

4.4 隐患的建档和上报

4.4.1 公司业务部门、安全部对查出的安全隐患,要及时下发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或安全监察意见书,并跟踪落实隐患整改的情况;对未按期完成隐患处理或因安全隐患处理不当而造成事故的,要依照责任追究等相关文件的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4.4.2 公司安全部要加强对所排查出来的安全隐患的跟踪落实,及时进行统计汇总,实行档案化闭合管理。安全隐患排查及整改情况档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安全隐患的名称和级别、危害程度、产生的原因和现状、所采取的整改方案及安全措施、整改的单位和整改责任人、组织和参加整改验收的人员、整改结果等内容。

4.4.3 基层各区队应当于每月25日前将本月安全隐患的落实整改情况,以及所排查出来的当月的安全隐患,向公司安全生产部提交书面报告。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5日前,要将上季度重大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本季度所排查出来的重大安全隐患,向公司安全部提交书面报告,公司安全部进行汇总,编制成册,向能发公司、当地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提交书面报告。上述报告均要经总经理(矿长)签字。报告的主要内容要包括:产生重大隐患的原因、现状、危害程度分析、整改方案、安全措施和整改结果等内容。重要情况应当随时报告。

4.5 责任追究

4.5.1 公司定期、不定期的对煤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进行检查,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和危及工人生命安全的重大隐患仍继续生产作业的部门、区队,立即责令停产整顿,并根据公司下发的相关处罚条例进行处罚。公司安全部设立举报电话(0857-7445036),对群众举报的事故隐患等安全生产问题,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4.5.2 公司每季度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一次考核。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资料管理规范的单位,给予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奖励;对事故隐患举报有功人员给予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奖励。

对事故隐患排查不细、治理不力、履行监督职责不到位、资料管理混乱的单位(部门、队),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给予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5其它

5.1 本办法由安全部负责编制、修订和解释。

5.2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5篇 室外燃气管网分级管理办法

1 总则

1.1为贯彻落实国家和行业燃气管理相关规范,保证城市燃气管网的安全运行,实行管网动态分级管理,以达到资源配置合理、高效精干的风险管理目标,制定本管理办法。

1.2本办法是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城镇燃气管网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以及《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室外燃气管网运行现状、现有管网巡检资源的特点及新技术推广运用等制定的。

1.3室外燃气管网按一、二、三级进行分级管理。其分级原则以运行压力、使用年限、材质等因素,并结合实际运行环境、管网状态等情况进行划分。管网分级实行动态管理,若运行环境、管网状态等发生改变,管网级别要及时做相应调整。《燃气管网运行管理分级标准》见附件1。

1.4 不同级别的燃气管网分别采取不同的巡查周期和泄漏检测周期,管网运行责任部门要按照《燃气管网运行管理分级标准》中提出的不同级别燃气管网的巡查周期和泄漏检测周期的指导意见合理安排本辖区燃气管网的巡检。

1.5管网运行责任部门按照管网分级标准制定辖区《燃气管网管理等级分区对照表》(见附件2),并按照《天然气管线巡检人员工作标准》(见附件3)实施巡检。

1.6对于燃气管网特定位置的安全隐患的管控,管网运行责任部门应将其列为重点部位实施特检,相关要求见《天然气管线巡检人员工作标准》。重点部位的评选条件参见《燃气管网运行管理分级标准》。

1.7本办法适用于_____燃气有限公司。

2 巡检要求

2.1 室外燃气管网的巡检按照巡检分开的原则实施,不同级别的管网巡查速度和泄漏检测周期不同,具体要求见附件1。

2.2室外燃气管网巡检要求按照《天然气管线巡检人员工作标准》(见附件4)执行。

2.3一级室外燃气管网随运行时间延长,以及同期施工地段若发生多次泄漏或经检查防腐不佳、运行环境不良的,降为二级管理。

2.4二级室外燃气管网随运行时间延长,以及同期施工地段若发生多次非外力破坏造成的泄漏,或经检查防腐不佳、运行环境不良的,降为三级管理。

2.5二级室外燃气管网经过重新防腐、更换改造达到一级标准后,作为一级管理。

2.6三级室外燃气管网经过重新防腐、更换改造后进行等级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做相应级别管理。

2.7三级室外燃气管网须纳入隐患整改计划逐步实施改造,将灰口铸铁管更换为3pe防腐钢管或pe管。

3 室外燃气管网管理原则

3.1管网分级管理是资源合理配置、精干高效有效举措,管网运行责任单位须按照本办法认真落实。

3.2管网分级要结合管网巡检、抢险、防腐检测情况综合确定,管网运行责任部门在日常运行管理中要根据燃气管网运行状况的变化适时调整管理级别,以保证巡检的有效性。《燃气管网管理等级分区对照表》、《重点部位登记表》(见附件3)和巡线员巡检计划由管网运行责任部门存档备查。

3.3对于大型占压、穿越等无法进行检测的区域,应单独建立管理档案,由责任单位安排整改或进行专门检测。

3.4管网运行责任单位依据《天然气管线巡检人员工作标准》和本办法对管网巡检工作进行考核、管理。

4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燃气有限公司

第6篇 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分级管理办法

1 编制目的

为加强公司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分级管理,杜绝安全隐患事故的发生,确保煤矿安全生产,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2 编制依据

2.1《煤矿安全规程》。

2.2《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2.3国家及煤炭行业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相关规定。

3适用范围

3.1贵州____矿业有限公司。

4 管理办法细则

4.1总则

4.1.1 为了排查煤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有效促进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改,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隐患排查和整顿关闭实施办法(试行)》、《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4.1.2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一般隐患由公司总经理或副总经理指定隐患整改责任人,负责责成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对限期整改的隐患,由整改责任人负责监督检查和整改验收,验收合格后报公司总经理或副总经理审核签字备案。

重大隐患由公司总经理组织制定隐患整改方案、安全保障措施,落实整改的内容、资金、期限、下井人数、整改作业范围,并组织实施。整改项目结束后,由总经理按照重大隐患的整改验收标准组织自检。

矿井重大隐患自检合格后,按分级监控要求及时向上级公司安全监察部门、生产技术部门以及当地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部门进行报告。申请报告应包括整改方案中的内容、项目和自检结果,并有公司主要负责人签署的验收意见。

4.1.3公司各部门、各队要加强现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查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发现存在重大隐患,要立即停止生产,并向公司主要负责人报告。

4.1.4有重大事故隐患的,必须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

4.1.5重大事故隐患分级排查治理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宁严勿宽,责任到人,加大追究的原则。

4.2 隐患治理责任制

4.2.1 公司各部门、各区队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整改)的责任制,组织职工发现和排除隐患。

4.2.1.1公司总经理对本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整改)工作负全面责任。应当每月组织一次由相关煤矿安全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职工参加的事故隐患排查,对查出的隐患要登记建档。要定期听取有关人员及部门对事故隐患排查的汇报,督促和检查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工作计划和资金的落实,组织健全机构、配备人员、组织制定岗位责任制,主持召集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办公会及工作会议,及时作出决策和下达指令。

4.2.1.2公司总工程师对本公司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整改)工作负技术领导责任,负责组织制定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工作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确定岗位责任、开展科研攻关、推广应用新技术,组织安技措资金计划,参加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对查出的隐患,要组织公司有关领导和有关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安全技术评审,通过评审对排查出的隐患按a、b、c三级进行分级。

4.2.1.3公司分管副总经理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负直接领导责任,同时协助总经理开展事故隐患的排查和整改工作,负责组织实施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工作计划,监督检查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落实情况,组织实施整改隐患的各项措施,参加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

4.2.1.4公司各部门、各队负责人,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负技术责任。协助总工程师组织制定、审批和落实整改隐患的安全技术措施,参加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

4.2.1.5公司安全部门主任对公司的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负监察责任;公司安全部门分管副主任,对各自分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负有安全监察直接责任。负责监督检查本企业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和业务保安责任制的履行情况,参加事故隐患的排查,跟踪落实隐患的现场整改情况,对各自分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实行闭合管理,并建立和保管好事故隐患整改台账。

4.2.1.6公司各业务部门,是事故隐患排查和实施整改的责任部门,对隐患排查、整改负生产技术管理责任。具体负责事故隐患排查、制定具体整改方案、指导整改方案的实施以及现场整改过程中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工作。

4.2.1.7基层区队区队长、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负全面责任。每天组织一次对本区队(本项目、下同)事故隐患的排查,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进行及时整改,对排查出来的事故隐患要登记建档,并及时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汇报事故隐患的排查和整改工作情况。

4.2.1.8基层区队、施工单位的技术负责人(技术员),对本区队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负技术管理直接责任。负责编制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的安全技术措施,现场指导安全技术措施的实施。

4.2.1.9基层区队、含施工单位的班组长(跟班副队长),对本班组生产作业场所存在的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改负直接责任。作业前,必须认真排查本班组生产作业场所存在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提出在工作过程中应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并在生产过程中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认真加以解决;对依靠本班组力量无法进行整改,或一时不能彻底整改的事故隐患,必须及时向区队、公司调度室以及公司安全部汇报。

4.2.1.10、基层区队、施工单位的现场作业人员,对所在岗位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负责。必须每班排查本岗位事故隐患,对排查出来的事故隐患要及时进行整改;如不能整改的,必须及时向班组长和区队带班干部进行汇报,同时,在现场作业过程中,必须无条件接受各级领导及安全管理人员交办的事故隐患整改任务,并按要求完成隐患整改工作。

4.3 隐患分级管理和监控

4.3.1 对事故隐患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和监控。定期组织对事故隐患进行一次彻底排查,对所排查出来的各类隐患按照下述方法进行分类和定级,对事故隐患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按事故隐患类别分为十类,分别是顶板、通风、瓦斯、煤尘、机电、运输、放炮、火灾、水灾和其它。

4.3.2 按事故隐患危害程度、治理难度分为三级,分别是a级、b级 、c级。 a级属矿井自身一时难以处理,需要(集团)公司或省、市有关部门组织、帮助或协调处理的;b级为矿井自身能处理的;c级为区、部、队能及时或现场处理的。

4.3.3 a级隐患是指危害严重,可能造成重特大伤亡事故或者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治理难度大,需由能发公司或省、市有关部门组织、帮助或协调处理的隐患。有下列情形之一为a级隐患。

4.3.3.1超能力、超强度或超定员组织生产。

4.3.3.2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

4.3.3.3揭煤前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或抽放系统、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4.3.3.4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进入煤巷施工前未建立全负压通风系统的;井下存在无风、微风、循环风、老塘风和串联通风;掘进工作面局扇一机供两头;主扇带病运转、备用主扇不完好、擅自停开主扇、局扇和瓦斯抽放泵;矿井总风量不足。

4.3.3.5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处理。

4.3.3.6超层越界开采。

4.3.3.7井下存在未熄灭火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处理。

4.3.3.8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材料、工艺,矿井有以掘代采、以探代采行为,通风、排水、提升、压风设备安全检验检测不合格。

4.3.3.9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

4.3.3.10无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

4.3.3.11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以及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

4.3.3.12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4.3.4 b级隐患是指危害比较严重,可能造成伤亡事故或者经济损失,或者治理难度比较大,需有一定的工程量,需由公司限期解决的隐患。有下列情形之一为b级隐患。

4.3.4.1瓦斯超限作业、瓦斯经常超限、炮后瓦斯超过3%、有毒有害气体浓度超过规定未采取措施解决处理或未处理到位。

4.3.4.2排放瓦斯无措施或措施不落实。

4.3.4.3井下电气设备失爆。

4.3.4.4存在水患未按规定填绘采掘工程平面图,在存在水患情况下作业未编制针对性安全措施。

4.3.4.5启封火区、火区下开采、火区邻近区域开采无安全措施。

4.3.4.6掘进工作面不按规定设双风机、双电源或双风机不能自动切换。

4.3.4.7斜井人车保护装置失效、提人绞车不使用动力制动、专用信号失灵。

4.3.4.8井田范围内或井田周边废弃矿井水文地质资料不清。

4.3.4.9无设计或不按设计施工。

4.3.4.10无作业规程作业,未执行“一工程一措施”。

4.3.4.11未严格遵守巷道贯通程序,巷道贯通无措施或措施不落实,贯通后不及时调整通风系统。

4.3.4.12未严格遵守巷道揭煤程序。

4.3.4.13井下风门不联锁或联锁失效。

4.3.4.14其他

4.3.5 c级隐患是指危害比较轻,或者对安全生产有一定影响,需由基层区(队)、基层业务部门解决的隐患。有下列情形之一为c级隐患。

4.3.5.1主副提升绞车、主提升皮带、压风机、主扇、主排水泵等设备保护不全、不可靠,钢丝绳磨损断丝超限不及时更换,不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检验检测和检查;

4.3.5.2回采工作面悬顶面积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时,不采取措施或不执行人工强制放顶;

4.3.5.3采掘工作面不采取综合防尘措施或积尘超标;

4.3.5.4报废采区、报废采煤工作面、废旧巷道、独头盲巷未按规定及时封闭;

4.3.5.5采掘工作面过断层、破碎带、旧巷、采空区时无针对性安全措施或措施不落实;

4.3.5.6采煤工作面上下两口不畅通,两巷失修严重,巷道断面小于原设计20%;

4.3.5.7监测、监控系统传感器设置数量不足、安设位置不当、调校不及时、瓦斯超限后不能断电和声光报警;

4.3.5.8采煤工作面缺失或失效支柱达5%以上;

4.3.5.9不按月填绘采掘工程平面图或图纸弄虚作假;

4.3.5.10其他安全生产隐患。

4.3.6采煤、掘进、机电、运输提升、通防、巷修、火工品、水文地质及其它相关方面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每周要与安监部门一起召开一次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分析会;区队每天要分析一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情况。每次会议都要有原始记录。

4.3.7 公司安全部要建立隐患整改档案,对各类隐患实行“谁排查、谁签字,谁整改、谁签字,谁验收、谁签字”的闭合管理。

煤矿重大隐患和一般隐患排查和整改情况汇总表,要及时报送相关领导和部门,并及时下发到基层相关单位。

4.3.8 公司安全部、工程部负责协调、跟踪、督查b级隐患整改治理情况、解决b级隐患整改情况。

4.4 隐患的建档和上报

4.4.1 公司业务部门、安全部对查出的安全隐患,要及时下发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或安全监察意见书,并跟踪落实隐患整改的情况;对未按期完成隐患处理或因安全隐患处理不当而造成事故的,要依照责任追究等相关文件的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4.4.2 公司安全部要加强对所排查出来的安全隐患的跟踪落实,及时进行统计汇总,实行档案化闭合管理。安全隐患排查及整改情况档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安全隐患的名称和级别、危害程度、产生的原因和现状、所采取的整改方案及安全措施、整改的单位和整改责任人、组织和参加整改验收的人员、整改结果等内容。

4.4.3 基层各区队应当于每月25日前将本月安全隐患的落实整改情况,以及所排查出来的当月的安全隐患,向公司安全生产部提交书面报告。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5日前,要将上季度重大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本季度所排查出来的重大安全隐患,向公司安全部提交书面报告,公司安全部进行汇总,编制成册,向能发公司、当地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提交书面报告。上述报告均要经总经理(矿长)签字。报告的主要内容要包括:产生重大隐患的原因、现状、危害程度分析、整改方案、安全措施和整改结果等内容。重要情况应当随时报告。

4.5 责任追究

4.5.1 公司定期、不定期的对煤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进行检查,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和危及工人生命安全的重大隐患仍继续生产作业的部门、区队,立即责令停产整顿,并根据公司下发的相关处罚条例进行处罚。公司安全部设立举报电话(0857-7445036),对群众举报的事故隐患等安全生产问题,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4.5.2 公司每季度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一次考核。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资料管理规范的单位,给予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奖励;对事故隐患举报有功人员给予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奖励。

对事故隐患排查不细、治理不力、履行监督职责不到位、资料管理混乱的单位(部门、队),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给予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5其它

5.1 本办法由安全部负责编制、修订和解释。

5.2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7篇 安全隐患分级管理办法制度

一、目的

进一步落实安全隐患治理以“自主管理为主、检查督促为辅”的宗旨,不断提升班组自主管理能力,树立“隐患就是事故,隐患零容忍”的理念,营造全员参与治理隐患的氛围,不断提升全员自主发现、处理安全隐患的能力,不断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责任

1、生产线、辅助班长及以上管理干部为责任主体;

2、安全办负责检查监督。

三、管理办法

1、根据特箱安全管理现状,以及“南通中集特箱生产部现场隐患排查指引”中的隐患类别,分三个层面进行管控:

①一级:发现违反特箱“三个核心”安全管理制度、违反重要危险源管控措施、违反消防安全制度、违反安全用电制度、违反特种设备持证上岗制度、以及其他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违章作业,由调度以上干部主持召开现场分析会;

②二级:发现违反特箱“三大重点”安全管理制度、违反指名作业管理制度、违反危险作业审批制度,以及其他可能造成比较严重后果的违章作业,由工段长主持召开现场分析会;

③三级:发现违反预防手持手置伤害管理制度、违反物料堆放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其他可能造成一般性伤害的违章作业,由班长主持召开现场分析会。

2、各班组将“南通中集特箱生产部现场隐患排查指引”张贴于班组安全管理板,进行目视化,并组织员工培训,让员工清楚地了解身边所存在的安全隐患,并积极主动参与到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发现隐患及时上报落实整改,及时消除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管理上的缺失,预防事故发生。

3、提倡“我能安全、人人都是安全员”、“隐患治理、消除违章”是每位员工应尽的职责和义务,从身边做起,从每一个细节做起,发现隐患及时按“三定”、“五到位”要求落实整改,并及时报班组。要求每位员工每月至少必须查找2项安全隐患,隐患治理率100%;

4、各班组将相关安全隐患治理管理要求张贴于班组安全管理板,进行目视化,让员工清楚地了解自身在安全隐患治理工作中的职责和义务,以及每位员工排查治理隐患的指标,让员工有目标地排查治理隐患。

5、各班组员工发现安全隐患后能自己处理的应自己及时处理,及时消除隐患,自己不能处理的应及时上报,各级干部接到员工的报告后应按照“四不推”原则逐级上报,在逐级上报过程中,所有干部都能知道所存在的隐患,并跟踪落实整改情况。

6、各班组应将每月员工排查治理隐患的情况张榜公布于班组安全管理板,进行目视化,让员工们互相了解各自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完成情况,并互相督促,互相鼓励,互帮互助,真正达到“安全管理,人人有责”的目标。

7、每月安全办对查找的安全隐患进行统计分析,对难以治理、治理有困难的隐患提交生产部,由生产部召集设备、工装部门研究讨论攻关课题;

8、班长以上干部每月须查处2起违章,点检隐患10处,并自查自改;

9、每月由安全办对违章进行统计分析,列出重点,纳入下月安全管理重点工作计划;

10、对重大隐患、三违作业中有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安全办从“人、物、管理”三方面分析总结,并进行横展。

11、对不能自改的隐患由安全办负责协调相关部门落实整改;

12、对干部查处的违章情况由统计室统计汇总后报安全办,由安全办负责统计分析违章类别及频次,对于频次高的违章类别,作为下阶段安全管理重点工作进行管控;

13、对违章作业人员,每周五下班后在三楼会议室进行视频安全培训;严重违章作业人员由安全办负责组织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一般违章作业人员由工段、班组负责组织培训。

四、“三违”的定义

1、违章指挥

是指管理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条例、规程、规章制度和有关规定安排或指挥生产的行为。在发生事故的原因中,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约占60~70%。在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三者之中,违章指挥危害最大,造成的影响和损害的程度也最为严重,它具有违章作业、违章指挥和违反劳动纪律的三重特性,且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和不可抗拒性,特别是隐性违章指挥不易发现,但对安全的威胁更大。

2、违章作业

主要是指操作人员违反劳动生产岗位的安全规章和制度冒着危险进行作业的行为。

3、违反劳动纪律

主要是指员工违反劳动规则和劳动秩序,即违反单位为维持生产经营秩序、保证劳动合同得以履行,以及与劳动、工作紧密相关的其他过程中必须共同遵守的规则,可能造成危害后果的行为。

五、“三违”产生的根源

1、“三违”现象有人的心理、生理以及管理等多方面的原因,如安全知识缺乏、安全意识低下以及不健康的安全心理;休息不足、劳动强度大导致意识疲劳;不良情绪和异常心理的影响;逆反、偷懒、走捷径和省事心理作怪;观察不细致,思想不集中,反应不敏捷,操作不熟练;自控能力差,应急处理和自救能力差;教育培训未到位或无证上岗;现场缺乏安全检查和监护,现场管理人员责权不清,安全责任意识树立不牢;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岗位安全职责落实不到位,不执行或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力,安排工作、指挥生产时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等。

2、实际经验表明,反“三违”要控制23种人:一是善于冒险、不考虑后果的“大胆人”,二是冒失莽撞的“勇敢人”,三是吊儿郎当的“马虎人”,四是满不在乎的“粗心人”,五是心存侥幸的“麻痹人”,六是投机取巧的“大能人”,七是固执己见的“怪癖人”,八是牢骚满腹的“情绪人”,九是难事缠身、心事重重的“忧愁人”,十是急于求成的“草率人”,十一是心神不定的“心烦人”,十二是习惯违章的“固执人”,十三是凑凑合合的“懒惰人”,十四是带病工作的“坚强人”,十五是休息不好、身体欠佳的“疲惫人”,十六是变化工种岗位的“改行人”,十七是酒后开工的“不醉人”,十八是力不从心的“老工人”,十九是初来乍到的“新工人”,二十是受了委屈的“气愤人”,二十一是不求上进的“抛锚人”,二十二是单纯追求任务指标的“效益人”,二十三是盲目听从指挥的“糊涂人”。这23种人不仅存在于现场操作人员中,也存在于管理人员之中。

六、杜绝“三违”的对策

1、通过认真分析发现,“三违”是引发事故的最根本和直接原因,“三违”不除,事故难免。“三违”行为和现象不仅存在于作业人员之中,而且在许多现场管理人员之中也大量存在,例如为了赶任务或急于完工而支持工人投机取巧、不按安全技术措施或有关安全规定作业;劳动组织混乱,组织职工疲劳作业;不履行岗位安全职责或落实安全责任不到位;制定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规范和标准,审批把关不严;安全检查走过场;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不够等等。

2、各级管理人员要充分认识到:岗位安全职责落实不到位、不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也是违章,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安排工作、指挥生产是严重的违章指挥行为。所以,管理人员必须首先从自身做起,牢固树立岗位安全责任意识:不违章指挥,不违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违反劳动纪律,严格履行岗位安全职责,对“三违”行为坚决制止;只要管理人员作风过硬,以身作则,加强自身作风建设,爱岗、敬业、勤勉,经常深入现场监督、检查、指导安全生产,切实履行安全职责,监督检查到位,落实到位,执行到位,措施得力,“三违”现象就无藏身之地,安全生产事故就能得到有效遏制。

七、隐患的定义

隐患是指作业场所、设备及设施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是引发安全事故的直接原因。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导致重大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加强对各类隐患的控制管理,对于预防特大安全事故有重要的意义。

第8篇 煤矿企业安全隐患分级管理办法

一、隐患的分级分类

(一)按隐患种类可分为“一通三防”、水害、顶板、电气、提升、运输、设备、消防、安全管理和其他隐患。

(二)按隐患整改难易程度可分为a级、b级、c级、d级。a级隐患:整改难度大,矿方解决不了,需上报集团公司帮助组织整改;b级隐患:整改难度一般,区队解决不了,需由矿井统一组织整改;c级隐患:整改难度较小,班组解决不了,需由区队组织整改;d级隐患:班组能够现场立即整改。

(三)按隐患的严重程度可分为重大隐患、较大隐患、一般隐患。重大隐患是指严重危及安全生产,可能导致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危害和整改难度大,应当全部或局部停产停业,需要投入资金、实施工程、更换装备并经过较长时间整改方能治理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较大隐患是指危及安全生产、可能导致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危害或整改难度较大、需要暂时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方能治理的隐患;一般隐患是指已经危及安全生产,任其发展可能导致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危害或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的隐患。

二、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整改治理体系

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实行3级管理,即班组、区队和矿井。班组实行班排查,主要排查整改生产作业现场隐患;区队实行日排查,主要排查整改本区队作业区域内的隐患;矿井实行周排查,主要排查整改矿井及系统重大、较大隐患。

(一) 安全隐患排查方法

建立健全隐患排查制度。矿井按不同生产性质、工作范围、作业特点、危害因素分别编制各作业岗位隐患排查卡、班组隐患排查卡、区队隐患排查卡,矿安检科编制全矿隐患排查表。

1、岗位人员每班对照岗位隐患排查卡内容要求,进行岗位隐患排查,班组长对本班组隐患排查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并持班组隐患排查卡对班组作业范围内隐患进行全面排查,发现隐患立即整改,确认无危险时方准人员作业。当班作业结束,收集整理隐患排查整改情况,形成班组隐患排查台账。

2、安全生产系统管理科室、区队,对照本系统隐患排查卡内容要求,对分管区域内的隐患进行全面排查,将排查卡反馈至安全监控调度中心。同时,由科室、区队值班干部收集整理后,形成科室、区队隐患排查台账,并由专人负责。

3、矿井主要负责人、安全负责人要根据全矿隐患排查表,每周组织一次全面隐患排查,矿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全矿全面隐患排查分析会,对当月矿井隐患进行梳理分析,由安全检查部门统一建立全矿隐患排查台账,实行档案化管理,并经矿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按要求及时上报上级有关部门。

矿安全监督检查部门每月参照备案的安全检查表,重点排查重大、较大隐患,建立隐患排查整改台账,跟踪、督查隐患整改情况,实施隐患排查整改闭合管理。

(二) 隐患整改及上报

矿井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矿长必须亲自安排本单位的日常隐患排查及整改工作。每班对现场隐患进行排查,指派专人负责隐患的整改。隐患整改必须坚持“五定、四签字”原则,确保整改落到实处。要认真填写隐患排查及整改记录、验收记录有关会议纪要等,指派专人负责,并建立台账。

d级隐患由班组负责现场立即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上报区队。c级隐患由区队负责及时组织整改,整改报告经区队负责人签字后报矿安检部门。b级隐患由矿安检部门对隐患提出整改意见,指导隐患单位制定隐患整改方案,并督促落实整改。对资金投入大或需要多单位共同整改的隐患,应提交矿安全办公会议研究决定。a级隐患由矿安全办公会议研究,提出初步整改方案上报集团公司,经集团公司审批后,根据集团公司审批意见积极组织整改。

各级各单位对日常隐患排查、专项安全检查、全面安全检查、季度安全大检查查出的各类的隐患,按照“五定、四签字”的原则落实整改,做到隐患整改落实“五到位”,纳入隐患排查整改台账,实行闭合管理。

(三) 隐患整改验收及销号

隐患整改复查验收情况应纳入各级隐患排查台账,隐患整改复查验收合格,经复查验收人员签字,予以销号。d级隐患整改完成后,由班组长和当班跟、带班干部复查验收;c级隐患整改完成后,由矿安检部门复查验收;b级隐患整改完成后,由矿组织安全检查部门验收;a级隐患整改完成后,由矿组织预验收,由集团公司安全监察局、豫煤煤炭公司组织有关业务部室复查验收。

(四) 重大隐患整改

重大隐患的整改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成重大隐患整改小组,在主管业务部门指导下,做出停产或停止使用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备设施的决定,制定针对性安全技术措施,限期进行整改。对可能危及周边单位和人员的重大隐患,应及时告知。

矿安检部门对全矿的重大隐患实行挂牌督办,建档管理,节点控制,逐项验收,做到排查整改闭合管理到位。

重大隐患排查整改实行“一案一档”管理,保存期至少一年。存档的主要内容应包括:重大隐患评估定级材料,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报告表,监管部门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指令书,重大隐患整改方案;监管部门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跟踪督查记录表,重大隐患整改完成评估报告,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完成报告书,监管部门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完成审查表及其他相关资料。

三、建立责任奖惩体系

(一)加大责任追究力度,落实隐患排查整改责任。生产单位是隐患排查整改的主体,主要负责人对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全面负责,各级分管副职对分管范围内的隐患排查整改工作负责,区队长、班组长对本工作区域的隐患排查整改工作负责;矿安监科对全矿范围的隐患排查整改工作负指导协调、监督检查、督促整改落实责任。

(二)建立“前追后究”制度。“前追”:矿安全监督检查部门按分管业务范围,在生产区域发现了重大、较大隐患,而下一级管理人员在同一作业区域、同一班次没有发现,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后究”:所有工作区域因为隐患没有被排查发现且没有及时进行治理而发生事故的,要对有关人员进行追究责任这样,一级抓一级,一级监督一级,一级向一级负责,环环相扣,形成了自上而下安全隐患分级管理工作体系,使安全管理的压力得到了层层传递。

(三)集团公司每季度对各煤业公司隐患管理进行一次检查,评比第一名奖2000元,最后一名罚2000元。

第9篇 某某物业公司项目分级评估管理办法

某物业公司项目分级评估管理办法

随着物业管理法制化、规范化、市场化的发展,为抓住机遇,主动参与市场竞争与合作,贯彻__物业五年规划中提出的'产业规模化、品牌最优化、综合效益最大化'的发展方针,对外面向市场及广大客户展示__物业的专业风范,对内赋予物业管理全新的内核和精神。针对总部发展方针并结合nj公司发展需要,进一步明确项目现场管理的责、权、利,增强项目管理的综合效益、规范运作和风险防范意识,体现高品质、高回报,完善内部竞争机制,充分发掘内部潜力,做好资源优化配置,促进项目的可持续性发展,努力实现总部规划中要求的成为cbd高级物业管理资深专家、物业管理企业顾问专业机构、规模化物业服务之先导企业的三个市场定位,对在管项目进行管理等级评定。

为体现项目等级的科学性和公平性,企业管理与培训部根据项目品牌效益、经济效益、规模效益等综合因素,分6大类,19个细目建立项目评估体系,对nj公司在管项目进行分类:(具体办法见附件)

说明:

1、90分以上(含90分)为a类;70分-89分为b类;70分以下为c类。

2、a类项目年利润必须超过20万,对应完成利润总额得满分;b类项目年利润为5-10万;c类项目年利润为0-5万。

3、根据项目分类,由行政与人力资源部拟定人员配置、年薪制及资源支持具体配套办法。本办法每年审核一次,并重新审定项目类别,体现持续改进和发展的原则。

4、本办法由项目主管部门企业管理与培训部根据《项目等级评估表》内所列内容组织项目等级评估,评估结果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核确定。

第10篇 安全隐患分级管理办法

一、目的

进一步落实安全隐患治理以“自主管理为主、检查督促为辅”的宗旨,不断提升班组自主管理能力,树立“隐患就是事故,隐患零容忍”的理念,营造全员参与治理隐患的氛围,不断提升全员自主发现、处理安全隐患的能力,不断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责任

1、生产线、辅助班长及以上管理干部为责任主体;

2、安全办负责检查监督。

三、管理办法

1、根据特箱安全管理现状,以及“南通中集特箱生产部现场隐患排查指引”中的隐患类别,分三个层面进行管控:

①一级:发现违反特箱“三个核心”安全管理制度、违反重要危险源管控措施、违反消防安全制度、违反安全用电制度、违反特种设备持证上岗制度、以及其他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违章作业,由调度以上干部主持召开现场分析会;

②二级:发现违反特箱“三大重点”安全管理制度、违反指名作业管理制度、违反危险作业审批制度,以及其他可能造成比较严重后果的违章作业,由工段长主持召开现场分析会;

③三级:发现违反预防手持手置伤害管理制度、违反物料堆放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其他可能造成一般性伤害的违章作业,由班长主持召开现场分析会。

2、各班组将“南通中集特箱生产部现场隐患排查指引”张贴于班组安全管理板,进行目视化,并组织员工培训,让员工清楚地了解身边所存在的安全隐患,并积极主动参与到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发现隐患及时上报落实整改,及时消除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管理上的缺失,预防事故发生。

3、提倡“我能安全、人人都是安全员”、“隐患治理、消除违章”是每位员工应尽的职责和义务,从身边做起,从每一个细节做起,发现隐患及时按“三定”、“五到位”要求落实整改,并及时报班组。要求每位员工每月至少必须查找2项安全隐患,隐患治理率100%;

4、各班组将相关安全隐患治理管理要求张贴于班组安全管理板,进行目视化,让员工清楚地了解自身在安全隐患治理工作中的职责和义务,以及每位员工排查治理隐患的指标,让员工有目标地排查治理隐患。

5、各班组员工发现安全隐患后能自己处理的应自己及时处理,及时消除隐患,自己不能处理的应及时上报,各级干部接到员工的报告后应按照“四不推”原则逐级上报,在逐级上报过程中,所有干部都能知道所存在的隐患,并跟踪落实整改情况。

6、各班组应将每月员工排查治理隐患的情况张榜公布于班组安全管理板,进行目视化,让员工们互相了解各自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完成情况,并互相督促,互相鼓励,互帮互助,真正达到“安全管理,人人有责”的目标。

7、每月安全办对查找的安全隐患进行统计分析,对难以治理、治理有困难的隐患提交生产部,由生产部召集设备、工装部门研究讨论攻关课题;

8、班长以上干部每月须查处2起违章,点检隐患10处,并自查自改;

9、每月由安全办对违章进行统计分析,列出重点,纳入下月安全管理重点工作计划;

10、对重大隐患、三违作业中有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安全办从“人、物、管理”三方面分析总结,并进行横展。

11、对不能自改的隐患由安全办负责协调相关部门落实整改;

12、对干部查处的违章情况由统计室统计汇总后报安全办,由安全办负责统计分析违章类别及频次,对于频次高的违章类别,作为下阶段安全管理重点工作进行管控;

13、对违章作业人员,每周五下班后在三楼会议室进行视频安全培训;严重违章作业人员由安全办负责组织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一般违章作业人员由工段、班组负责组织培训。

第11篇 三级危险点分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公司本质安全,使三级危险点管理规范化,制度化,依据上级有关管理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对危险点的管理。

第三条 危险点定点原则

(一)高压管道、锅炉、压力容器等储存和使用场所;

(二)存在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的场所;

(三)其他可能发生易燃易爆事故的场所;

(四)发生事故对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重要场所。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负责三级危险点的管理与考核工作。

第五条 各相关部门负责本部门各级危险点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章 危险点的确定与分级

第六条 依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进行危险、危害辨识,确定危险点部位,划分危险点等级,提交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批准后,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危险点分级是根据对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大小,致因条件的高低,致害物逸散能量的大小,事故对人、物的影响程度和公司的具体情况等因素,将危险点设定为三个级别:

(一)ⅰ级危险点是易发生重大事故,导致人员伤亡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对公司有全局性影响的场所;

(二)ⅱ级危险点是易发生事故,导致人员伤亡或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对公司局部有较大影响的场所;

(三)ⅲ级危险点是可能发生事故,导致人员受到伤害,但造成经济损失和影响不大的场所。

第八条 危险点确定后,若因生产条件或产品结构发生变化,需变更或撤销时,按本办法第六条执行。

第四章 三级危险点管理

第九条 人员素质要求

(一)岗位工作人员和班组长

1、掌握该危险点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了解该危险点所有设备、设施性能和安全使用、贮存物质的物理、化学性质;

2、熟悉该危险点生产工艺、安全操作规程,能及时发现和排除各类事故隐患。

(二)其他检查责任人

必须了解该危险点设备、设施性能和工艺要求,以及使用、贮存物质的危险性质和安全技术条件状况,掌握发生事故的预防措施和应急措施。

第十条 为控制危险、危害因素,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对不同等级按不同要求实施相应管理。

(一)ⅰ级、ⅱ级危险点由公司领导、部门领导、班组长、当班岗位责任人负责检查。

(二)ⅲ级危险点由部门领导、班组长、当班岗位责任人负责检查;

(三)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提醒并监督检查考核。

第十一条 三级危险点管理程序

(一)张挂标志,明确各级责任人;

(二)编制安全检查表;

(三)规定检查周期和内容;

(四)各级责任人按检查表内容进行检查;

(五)反馈隐患信息,落实整改措施;

(六)检查考核;

(七)资料归档。

第十二条 使用易燃易爆物质的场所实行定员定量管理,严格控制操作人员和易燃易爆物质的使用量。

第十三条 ……编制各级危险点检查表,提出安全管理要求和检查内容。

第十四条 监督检查周期

(一)ⅰ级危险点总经理至少每年检查一次;公司主管领导每月检查一次;部门领导每周检查一次。

(二)ⅱ级危险点公司主管领导每季度检查一次;部门领导每月检查一次,班组长每周检查一次;

(三)ⅲ级危险点部门领导每月检查一次、班组长每周检查一次。

(四)各级危险点岗位作业人员应当做好当班检查工作,并有记录。

第十五条 整改措施落实

(一)对检查发现的隐患,应按“三定、四不推”原则落实整改;

(二)对本级不能解决的问题,应及时采取临时安全措施,并及时向上一级责任人报告,以确保危险点的安全生产。

第十六条 检查与考核

……每月不定期巡回检查ⅰ、ⅱ级危险点,并做好检查记录和考核工作。巡回检查内容包括:

(一)检查危险点日常管理和各级责任人职责履行情况;

(二)检查发现问题是否真正得到落实;

(三)重大隐患是否及时反馈、处理;

(四)危险点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五)有无其他事故隐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危险点是指在生产、贮存、使用过程中潜在的危险、危害因素,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的场所。

第十八条 三级危险点资料由……归档。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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