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船货主自装卸作业管理办法
6.1、为了维护港口安全生产秩序、保证外来作业单位在港作业安全、规范船、货主自装卸作业安全管理工作,特制定此管理办法。
6.2、船、货主如有自装卸作业计划,应提前将下列项目报于生产管理部调度:⑴所要装卸货物种类、数量;⑵船名、船舶规范、抵港日期;⑶《作业组织方案》、计划作业时间;⑷参加
作业人数、人员名单;⑸作业机械、车辆台数、车牌号及相关作业资质材料。
6.3、接到船、货主自装卸作业计划后,安全管理部、生产管理部要首先与作业单位签订《委托作业安全管理协议》,并按
协议规定审核作业单位下列资质材料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企业法人和安全员培训证书》、《安全规章制度》、《特种人员作业证》、《所用人员保险证》、《员工名单及身份证》,以及现场负责人联系电话。
6.4、生产管理部调度接到船、货主自装卸作业计划后,应及时向大连交管、旅顺西站调度室提报船舶靠泊计划,并向船东、
代理、货主做出如下提示:1)船东或代理应及时向大连交管提报《24小时抵港报》;
2)作业船舶在没接到生产管理部调度明确指令前,不得擅自靠、离泊;3)作业船舶靠、离泊时由港方人员系解缆,其它人员不得靠近码头(站位应距码头前沿15米以外)
。
6.5、作业前:安全管理部、生产管理部要核对参加作业人员人数、姓名、人员操作资质证,及作业机械、车辆台数、车牌号等。规定车辆走行路线,以防车辆交叉作业。检查作业人员劳保护具是否穿戴整齐,
向作业人员提出作业现场严禁吸烟等安全 管理要求。
要求作业单位需动用明火作业时,应向旅顺海事处提出动用明火申请,得到批复同意后,方可实施。
6.6、作业中:安全管理部、生产管理部要专人全时跟踪作业过程,重点监督检查作业人员有无违章作业行为;
检查作业车辆是否按规定路线走行;
检查大件货物是否对码头及设施构成损坏。禁止无关人员、车辆进入作业现场。发现违章作业及安全事故隐患,应及时予以制止,必要时有权停止其作业,令其做出整改措施,经检查合格后,方可继续作业。
第2篇 叉车安全装卸作业管理办法
1. 目的
为规范叉车安全装卸作业管理,避免各种事故的发生,以确保叉车驾驶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公司全体叉车驾驶人员。
3.职责
3.1主管负责维持厂区交通秩序,全厂交通安全检查和考核。
3.2主管负责仓库叉车驾驶人员的调度、管理。
3.3维修部(暂时外请)负责公司所有叉车的维修。
4 .程序
4.1资格要求
4.1.1叉车驾驶人员必须经劳动部门培训并取得叉车驾驶操作证后方能上岗,无证人员严禁驾驶叉车。
4.1.2没有厂部的安排,叉车司机不准擅自教别人驾驶叉车。
4.2驾驶前检查
4.2.1检查转向灯、刹车、喇叭、前灯、和反观镜是否完好;叉子是否弯曲、损坏及裂纹产生。
4.2.2检查燃料系统所有管道、接头是否有泄露。
4.2.3检查燃料油、发动机油、齿轮油、波箱油、液压油及水箱水位、电池水是否足够。不足时应按标准要求或标准线增添后方可使用。
4.3驾驶规定
4.3.1凡使用叉车者,一定要用叉车专用锁匙,启动后不允许拨出车匙,更不能用其它非叉车锁匙启动叉车,避免损坏车锁。
4.3.2启动叉车时,每次启动不得超过5秒钟,再次启动应隔10~15秒以上,若连续三次启动不成时应再隔5分钟。冬天启动时,应进行预热后再启动。如上述操作都不能启动时,应及时通知维修部人员进行处理,避免造成蓄电池损坏。
4.3.3叉车需依照“右上左下”方向行驶。叉车出入门口应减速慢行并响喇叭。驾驶时必须集中精神,不可麻痹大意。
4.3.4叉车启动时,注意观察周围是否有其它车辆、行人或障碍物;转弯时要看倒后镜及观察左右侧的情况,要亮指示灯,慢行并响喇叭;倒车时应先看倒后镜及回头观察情况,无障碍物始能行驶。
4.3.5车辆与道路边缘应保持一定距离,以策安全。叉车载有物料,在下斜坡时,应倒车行驶并控制好车速。上下斜坡时应慢速行驶,下斜坡时严禁空档滑行。
4.3.6行驶时货叉应距地面200-300mm,在行进中不允许升高或降低货物,不得急刹车和高速转弯。
4.3.7遵守工厂限速规定,车速不得超过5km/h;严禁高速行车, 以保证安全。
4.3.8在十字路口或其它看不见的地方,请减速慢行,并鸣喇叭;在潮湿、不平的地面行驶及转弯时,请减速;避免急转弯,避免在不牢固的物体表面行驶。
4.3.9运输途中停车时,一定要把手刹掣拉起并挂空档才能离开叉车。
4.3.10叉车出入门口应注意构筑物的高度,不得盲目驶入或驶出。
4.3.11行车时,非业务需要,一般人员不得坐在叉车司机身边,更不能用来运人,或进行其它与叉车作业无关的工作。
4.3.12不得在车间或危险品仓库内擅自接驳蓄电池等叉车电路,以免产生火花。
4.3.13严禁超载行驶。凡叉车使用中发生事故不得隐瞒,应立即上报,凡谎报或隐瞒者给予加倍处罚。
4.3.14叉车行驶时,凡货物高度挡住视线时需倒行。
4.3.15.叉车上严禁站人,,如17.5米、14.5米车辆尾部无法装货,在此特殊情况下,及时向课长报告,经过课长同意后可以站人,人站在叉车上需垫一块托盘。如其它特殊情况叉车上需站人,必须汇报并经过同意。
4.4装卸规定
4.4.1叉车装运的货物不能太高(一次最多叉两托高度不能超过2.5米,),以免导致事故的发生。
4.4.2叉起货物时,先观察货物是否堆放牢固,货叉进入托盘时要平稳,要循序见进,速度不易过快,货叉的角度与货叉叉进托盘的位置是否正确,有无其它隐患,货叉要先仰后提升,下降时,应先下降后倾斜。卸货时应平稳轻放,操作不易过快。货叉不允许从托盘、铁架等溶器的斜角叉货,以免失衡造成倒货。
4.4.3叉车上需站人利用叉车升空工作时,事先需经过课长同意,一定要站稳在有底板的卡板上才可工作。不准站立在叉车上作业。
4.4.4不要运送松散的货物以免翻倒,运送前应将其固定牢固并观察货物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提升物品要用卡板,不易稳定之物件,如高度大的设备、空桶、易滑动之缸体或物件必须绑上绳索或加上保护膜,绑紧后方可提升。凡叉车司机在打操作过程中发现有隐患问题可以拒绝作业,及时汇报直属上司,待隐患解决后方可作业。
4.4.5不准用货叉直接叉运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
4.4.6停车时,不要将货叉悬空。禁止叉物悬空时司机离开叉车。
4.4.7无论有无装货,货叉下面绝对不可有人停留。
4.4.8卸下的货物定要井然有序地堆放在无碍通行的地点并要求前后对齐,每一托靠紧,货物或叉车都不得停放在通道口。
4.4.9 叉车上需站人作业时,高度超过2米需系好安全带。
4.5停放要求
4.5.1作业完毕将叉车停放在指定的位置,货叉平放地面并对车辆进行必要的检查整理清洁。
4.5.2停放后将方向杆放在中央位置,拉好手刹车。
以上条例希叉车操作人员遵守,凡违反上述规定,视情节严重给予 评或经济处罚。
第3篇 船、货主自装卸作业管理办法
6.1、为了维护港口安全生产秩序、保证外来作业单位在港作业安全、规范船、货主自装卸作业安全管理工作,特制定此管理办法。
6.2、船、货主如有自装卸作业计划,应提前将下列项目报于生产管理部调度:⑴所要装卸货物种类、数量;⑵船名、船舶规范、抵港日期;⑶《作业组织方案》、计划作业时间;⑷参加
作业人数、人员名单;⑸作业机械、车辆台数、车牌号及相关作业资质材料。
6.3、接到船、货主自装卸作业计划后,安全管理部、生产管理部要首先与作业单位签订《委托作业安全管理协议》,并按
协议规定审核作业单位下列资质材料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企业法人和安全员培训证书》、《安全规章制度》、《特种人员作业证》、《所用人员保险证》、《员工名单及身份证》,以及现场负责人联系电话。
6.4、生产管理部调度接到船、货主自装卸作业计划后,应及时向大连交管、旅顺西站调度室提报船舶靠泊计划,并向船东、
代理、货主做出如下提示:1)船东或代理应及时向大连交管提报《24小时抵港报》;
2)作业船舶在没接到生产管理部调度明确指令前,不得擅自靠、离泊;3)作业船舶靠、离泊时由港方人员系解缆,其它人员不得靠近码头(站位应距码头前沿15米以外)
。
6.5、作业前:安全管理部、生产管理部要核对参加作业人员人数、姓名、人员操作资质证,及作业机械、车辆台数、车牌号等。规定车辆走行路线,以防车辆交叉作业。检查作业人员劳保护具是否穿戴整齐,
向作业人员提出作业现场严禁吸烟等安全 管理要求。
要求作业单位需动用明火作业时,应向旅顺海事处提出动用明火申请,得到批复同意后,方可实施。
6.6、作业中:安全管理部、生产管理部要专人全时跟踪作业过程,重点监督检查作业人员有无违章作业行为;
检查作业车辆是否按规定路线走行;
检查大件货物是否对码头及设施构成损坏。禁止无关人员、车辆进入作业现场。发现违章作业及安全事故隐患,应及时予以制止,必要时有权停止其作业,令其做出整改措施,经检查合格后,方可继续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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