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电力设施保护管理办法
1 范围
本办法规定了我公司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管理,适用于公司各相关部门,本办法所指的电力设施系指公司各相关部门的运行,备用,停役及在建的电力设施。
2 总则
电力设施保护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3 组织管理及工作要求
3.1 各相关部门应明确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分管领导及归口部门,设立电力保护工作的专(兼)职人员,配备必要的车辆,相机等办案,外破联系工器具。
3.2各相关部门应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划分电力设施保护责任区段,落实责任到人,定期组织巡视检查电力设施,及时消除电力设施外围安全隐患。
3.3公司应积极联系地方政府及时成立地方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设立工作办公室。积极促请地方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开展地方电力设施保护工作。
3.4公司应及时成立企业内部电力设施保护委员会,设立工作办公室,在地方设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组织下,开展电力设施保护的日常工作。
3.5各相关部门分管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领导应定期专门听取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汇报,掌握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存在的重大问题,研究制定解决措施并组织实施。
3.6各相关部门应定期向上级领导,地方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工作情况,反映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重大问题,提出解决的建议,提请地方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协调处理。
3.7公司应将电力设施保护经费纳入企业预算管理,设立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经费,用于电力设施保护日常工作及宣传活动的开展。
3.8各相关部门应投入足够的防盗防破坏经费,对重要等级或治安复杂地段的电力设施进行电焊等,提高电力设施自身防盗破坏水平。
3.9各相关部门应高度重视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发现或接到电力设施遭受外破事件或盗窃案件,应立即安排人员赶赴现场,做好物证收取,照像,录像等取证工作。现场抓获肇事者时应及时扭送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并协助公安机关做好现场勘查和取证工作。
3.10各相关部门对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外破隐患,应及时向当事人提出整改,送达隐患通知书,并跟踪整改落实到位。相关书面内容要留存归档。
3.11各相关部门的相关领导人员,在发生重特大电力设施的外破事件或盗窃案件,应立即赶赴现场,做好现场抢修和事故证据采集工作,密切协助公安机关侦查破案。同时立即电话汇报,24小时内专项书面上报。
3.12各相关部门应建立警企联防,群众护线的机制。通过义务与有偿相结合的形式,联系沿线各部门,基层派出所,乡村,建立健全警企联防,群众护线网络,提高电力设施保护及时性和方便性。
3.13各相关部门应在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的人口密集地段,人员活动频繁的地区,车辆,机械频繁通行的地段,变压器平台等处,依法安装,配齐有关安全警告,警示标志。
3.14各相关部门应大范围开展电力设施保护的宣传教育活动,通过地方电视台,报纸等新闻媒体,对保护电力设施的好人好事进行正面报道,对危害电力设施的不良行为予以反而曝光,积极倡导群众爱护电力设施,营造“人人护电”的社会氛围。
3.15各相关部门建立完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信息台帐制度,认真记录电力设施遭受偷盗,外破(汽车冲撞,开山炸石,挖坑取土等)的详细情况并存档。每月18日应及时上报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报表。
3.16各相关部门年底应及时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总结,总结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开展的情况,分析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存在的问题及面临的形势,提出次年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思路。书面工作总结应在次年的1月15日之前报送。
4经费标准及使用
4.1电力设施保护经费定额
4.1.1 220kv线路:220元/年.百公里
4.1.2 110kv线路:150元/年.百公里
4.1.3 35kv线路:100元/年.百公里
4.1.4当年电力设施外破赔偿费的40%
4.2电力设施保护费用由公司电力设施保护委员会统筹安排使用,各相关部门使用前须向公司电力设施保护委员会报批,经批准后方可使用。
4.3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会议或宣传活动,参加人员每天误餐不超过30元,宣传品每件费用不超过90元。
5职责
5.1公司分管领导职责。
5.1.1建立公司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网络,明确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归口部门和专(兼)职人员,保障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经费来源。
5.1.2检查,指导本部门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每季度听取一次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专题报告,及时掌握电力设施保护的重大突出问题,研究制度解决办法。
5.1.3定期向上级分管领导,地方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或当地政府的经贸,公安,安监等部门汇报电力设施保护有关情况,反映存在的重大突出问题,提请协调解决。
5.1.4审定本部门年度电力设施保护工作计划,批复有关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报告和经费开支。
5.1.4制定并实施电力设施防盗窃防破坏的技术措施,确保费用足够投入。
5.2归口部门的领导职责
5.2.1在分管领导的指导下,组织实施本部门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各项工作。审定电力设施保护专职(兼职)的工作计划,并提出具体的工作指导。
5.2.2定期向分管领导汇报本部门开展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情况,及时反映重大突出问题,提出解决的建议。
5.2.3在分管领导的同意下,具体负责与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保持与当地公,检,法部门的联络,接受当地政府部门有关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检查和指导。积极协助其他部门搞好电力设施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5.2.4计划本部门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并安排实施。根据工作需要向分管领导提出有关费用开支和配备器材的报告。
5.2.5组织,落实各项电力设施的防盗防破坏的保护措施。
5.3电力设施保护专(兼)职人员职责
5.3.1具体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颁布的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具体负责开展电力设施保护工作。
5.3.2及时掌握工作中出现的各种具体问题和情况,制定并实施具体的解决办法和措施。
5.3.3具体拟定本部门电力设施保护的详细工作计划和要点,及时总结工作经验,反映存在的重大问题,并提出解决的建议。
5.3.4具体组织建立群众护线员网络,并组织开展群众护线员相关业务知识的培训。
5.3.5负责具体协助公安机关侦破偷盗破坏电力设施案件,并配合提供相关的证据和材料。5.3.6负责具体联系政府有关部门的经办人员,处理电力设施遭受外力破坏的事件,消除电网供电的安全隐患。
5.3.7负责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各项资料和档案的收集,归类和保存,定期上报有关案件统计表和已结案件的资料。
第2篇 电力设施安全标志管理办法
1 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市供电有限公司所属各单位、多经企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国家电网安监〔2009〕664号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变电部分)(线路部分)》
3 安全标志
3.1 安全标志分类
3.2 输配电常用安全标志有禁止标志、警告标志、指令标志和提示标志。
3.3 禁止标志
3.3.1 禁止标志的含义是禁止或制止人们想要做的某种动作
3.3.2 禁止标志牌的基本形式是一长方形衬底牌,上方是圆形带斜杠的禁止标志,下方为矩形补充标志,图形上、中、下间隙,左、右间隙相等。
3.3.3 禁止标志牌长方形衬底色为白色,圆形斜杠为红色,禁止标志符号为黑色,补充标志为红底黑字、黑体字。
3.4 警告标志
3.4.1 警告标志的含义是促使人们提高对可能发生危险的警惕性。
3.4.2 警告标志牌的基本形式是一长方形衬底牌,上方是正三角形警告标志,下方为矩形补充标志,图形上、中、下间隙,左、右间隙相等。
3.4.3 警告标志牌长方形衬底色为白色,正三角形及标志符号为黑色,衬底为黄色,矩形补充标志为黑框黑体字,字为黑色、白色衬底。
3.5 指令标志
3.5.1 指令标志的含义是强制人们必须做出某种动作或采取防范措施的图形标志。
3.5.2 指令标志牌的基本形式是一长方形衬底牌,上方是圆形的指令标志,下方为矩形补充标志,图形上、中、下间隙,左、右间隙相等。
3.5.3 指令标志牌长方形衬底色为白色,圆形衬底色为蓝色,标志符号为白色,矩形补充标志为黑框黑体字,字为黑色。
3.6 提示标志
3.6.1 提示标志的含义是向人们提供某种信息(如标明安全设施或场所等)的图形标志。
3.6.2 提示标志牌的基本形式是正方形底牌,内为圆形提示标志,四周间隙相等。
3.6.3 提示标志圆形为白色,黑体黑色字,衬底色为绿色。
3.7 配置规范
3.7.1 禁止标志
3.7.1.1 禁止烟火
3.7.1.1.1 悬挂在蓄电池室门上。
3.7.1.1.2 悬挂在变电站控制室、保护仪表盘室等门口和室内。
3.7.1.1.3 悬挂在变电站电缆夹层、隧道、竖井等入口。
3.7.1.1.4 悬挂在主机房、计算机房、档案室入口处。
3.7.1.1.5 标志牌底边距地面高1.5m。
3.7.1.2 禁止攀登 高压危险
3.7.1.2.1 悬挂在变电站户外高压配电装置构架的爬梯上。
3.7.1.2.2 悬挂在主变压器、高压备用变压器和电抗器等设备的爬梯上。
3.7.1.2.3 悬挂在架空电力线路杆塔的爬梯上和配电变压器的杆架或台架上,铁塔及较容易爬上的电气设备上。
3.7.1.2.4 标志牌底边距地面1.5m-3.0m。
3.7.1.3 禁止合闸 线路有人工作。
3.7.1.3.1 悬挂在一经合闸即可送电到已停电检修(施工)设备的断路器和隔离开关的操作把手上。
3.7.1.3.2 悬挂在控制室内已停电检修(施工)设备的电源开关或合闸按钮上。
3.7.1.3.3 悬挂在控制屏上的标志牌可根据实际需要制作,可以只有文字,没有图形。
3.7.1.4 禁止吸烟
3.7.1.4.1 悬挂在变压器室、控制室、继电保护室、自动和远动装置室。
3.7.1.5 未经许可 不得入内
3.7.1.5.1 悬挂在主控、网控、计算机、通信、调度室和变电站入口的门上。
3.7.1.6 施工现场 禁止通行
3.7.1.6.1 悬挂或放置在检修现场围栏旁。
3.7.1.6.2 悬挂或放置在禁止通行的检修现场入口处。
3.7.1.7 禁止使用无线通信
3.7.1.7.1 悬挂在变电站的微机保护设备、高频保护室。
3.7.2 警告标志
3.7.2.1 止步 高压危险
3.7.2.1.1 悬挂在室外带电设备工作地点的安全围栏上。
3.7.2.1.2 悬挂在因高压危险禁止通行的过道上。
3.7.2.1.3 悬挂在高压试验地点安全围栏上。
3.7.2.1.4 悬挂在室外带电设备构架上。
3.7.2.1.5 悬挂在工作地点临近带电设备的横梁上。
3.7.2.2 当心触电
3.7.2.2.1 悬挂在临时电源配电箱上。
3.7.2.2.2 悬挂在生产现场可能发生触电危险的电器设备和线路上,如:配电室、断路器上等。
3.7.2.3 当心坠落
3.7.2.3.1 悬挂在高处作业搭设的脚手架栏杆上。
3.7.2.3.2 悬挂在易发生坠落事故的作业地点。
3.7.2.4 当心落物
3.7.2.4.1 悬挂在易发生落物的地点。
3.7.3 指令标志
3.7.3.1 必须戴安全帽
3.7.3.1.1 悬挂在生产场所主要通道入口处。
3.7.3.2 必须系安全带
3.7.3.2.1 悬挂在高差1.5m-2m周围没有设置防护围栏的作业地点。
3.7.3.2.2 悬挂在高处作业场所。
3.7.3.3 注意通风
3.7.3.3.1 悬挂在密闭工作场所入口。
3.7.3.3.2 悬挂在六氟化硫开关室、蓄电池室、油化验室入口出及其他需要通风的地方。
3.7.4 提示标志
3.7.4.1 从此上下
3.7.4.1.1 悬挂在现场工作人员可以上下的铁架、爬梯上。
3.7.4.2 在此工作
3.7.4.2.1 悬挂在工作地点或检修设备上。
3.8 设备标志设备标识分类
3.8.1 输配电常用设备标志一般有线路名称、杆号标志、相位标志;变压器(箱式变等)、开关、刀闸等设备的名称及编号标志。
3.8.2 为加强设备安全管理和产权管理,根据运行工作实际,增加双电源标志、产权维护分界点标志、杆塔埋深标志等。
3.9 配置规范
3.9.1 线路杆塔标志(名称、杆号牌)
3.9.1.1 线路每基杆塔应悬挂线路名称、杆号牌。
3.9.1.2 相邻近、平行线路的每基杆塔、交叉跨越线路交叉点两侧杆(各两基)需悬挂线路名称、杆号牌及色标牌。
3.9.1.3 跨越公路的两侧杆塔标志宜面向公路悬挂。
3.9.1.4 同杆架设多回线路应采用带色标的标志牌以示区分;标志设在巡视易见的一侧,同一条线路标志应设在一侧。
3.9.1.5 标志制作参照《电力生产企业安全设施规范手册》(国家电力公司2001年12月)制定(补充说明)。
3.9.2 相位标志
3.9.2.1 输电线路:起始杆塔每相;终端杆塔每相;换位杆塔及其前后第一基杆塔每相。
3.9.2.2 配电线路:每条线路起始杆塔;分支杆;转角杆。
3.9.2.3 标志制作参照《电力生产企业安全设施规范手册》(国家电力公司2001年12月)制定(补充说明)。
3.9.3 变压器(箱式变等)的标志
3.9.3.1 每台变压器应有名称和运行编号标志。
3.9.3.2 标志制作参照《电力生产企业安全设施规范手册》(国家电力公司2001年12月)制定(补充说明)。
3.9.4 开关、刀闸的标志
3.9.4.1 柱上开关、道闸的标志包括开关的调度名称和编号。
3.9.4.2 标志制作参照《电力生产企业安全设施规范手册》(国家电力公司2001年12月)制定(补充说明)。
3.9.4.3 开关标志牌安装在开关支架上,方向同该条线路标志牌相同(补充说明)。
3.9.5 双电源标志
3.9.5.1 悬挂在双电源(高压或低压)的分界点,提示潜在危险性。
3.9.6 设备分界点标志
3.9.6.1 《供用电合同》中明确的产权分界点宜悬挂分界点标志牌。
3.9.7 杆塔埋深标志
3.9.7.1 电杆上应有永久性距杆根距离的可视标志。
3.9.7.2 对未设置永久性标志的电杆,可以采用涂、刷的方式,划出红线,在红线右侧表明杆塔埋深尺寸。
3.10 安全防护:安全防护包括有安全帽、安全工具箱、固定防护围栏、临时防护遮栏、临时提示遮栏、孔洞盖板、爬梯遮栏和防止动物板。
3.11 配置规范
3.11.1 安全帽
3.11.1.1 红色安全帽为管理人员使用。
3.11.1.2 蓝色安全帽为检修人员使用。
3.11.1.3 黄色安全帽为运行人员使用。
3.11.1.4 白色安全帽为外来人员使用。
3.11.2 安全工具箱
3.11.2.1 配置在变电站及放置安全工器具的场所。
3.11.2.2 安全工器箱有相应存放绝缘手套、绝缘靴、绝缘夹钳、绝缘棒、绝缘挡板、验电器和接地线的间隔。
3.11.3 固定防护围栏
3.11.3.1 适用于生产现场平台、人行通道、升降器等有坠落危险的场所。
3.11.4 临时防护遮栏
3.11.4.1 临时升降口、孔洞。
3.11.4.2 安全通道或沿平台等边缘部位、因检修取下常设栏杆的场所。
3.11.4.3 需临时打开的平台、地沟盖板周围。
3.11.5 临时提示遮栏
3.11.5.1 有可能高空落物的场所。
3.11.5.2 检修、试验工作现场规范工作人员活动范围。
3.11.5.3 检修现场安全通道。
3.11.5.4 检修现场临时起吊场地。
3.11.5.5 防止其他人员靠近的高压试验场所。
3.11.5.6 事故现场防护。
3.11.5.7 需临时打开的平台、地沟盖板周围。
3.11.5 孔洞盖板
3.11.5.1 生产现场需打开的起吊口,需打开的电缆沟出入口、徐打开的管沟出入口。
3.11.5.2 其他平台、地面需打开的出入口、阀门井或地沟。
3.11.6 爬梯遮栏
3.11.6.1 禁止攀登的架构爬梯上。
3.11.6.2 爬梯遮栏下边缘安装在距地面1.5m处。
3.11.7 防止动物板
3.11.7.1 配电室、电缆夹层、继电保护室等进出口门上。
3.12 安全防护的规格严格按照《电力生产企业安全设施规范手册》。
4 检查与考核
4.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4.2 本办法由安监部负责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发现问题应及时反馈到安监部。
4.3 上级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相冲突时,按上级部门的条款执行。
4.4 公司所属各单位严格按本规定执行,解释权属安监部。
第3篇 电力设施迁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系统电力设施的交叉跨越、穿越和迁改管理工作,保护电力线路通道资源和变电站站址资源,确保电网安全运行,特制订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系统所属各全资、控股供电企业。各全资、控股供电企业及运检公司所属资产范围内 1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电力设施迁改管理应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本办法所称输变电设施是指公司所属各类在运或停运(但没有作资产报废处理)的架空及电缆电力线路、变电站及开关站等输变电设施,客户是指对公司系统所属资产范围内的电力设施提出了跨(穿)越和迁改需求的各级政府、电力用户、公路、铁路和机场等项目建设单位。
公司发展策划部是电力设施迁改管理的牵头部门,生技部、基建部为主要配合部门,共同开展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跨(穿)越和迁改申请程序
因公司电网建设或运行管理需要,由公司出资对现有电力
因市政、公路、铁路等基础设施或其它建设需要,由客户提出需跨(穿)越或迁改公司所属电力设施的,由客户出资建设。其中 220千伏及以下的跨(穿)越、迁改申请由所在电业局(公司)受理,500千伏的跨(穿)越、迁改申请由运检公司受理。
客户的跨(穿)越、迁改申请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客户建设项目简况,跨(穿)越、迁改电力设施的原因、跨(穿)越地点和方式,迁改范围和方式(架空或电缆入地),与跨(穿)越或迁改电力设施相关的客户建设项目施工计划,并附图说明。
(二)客户应对迁改费用以及迁改后电力设施维护管理、形成的实物资产(含电力设施、变电站站址用地、线路通道、电缆沟道等)的无偿移交等作出安排,确保迁改后的电力设施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无权属争议风险,并承诺办理该迁改项目的相关行政审批手续。
(三)客户申请跨(穿)越、迁改涉及其它设施或可能妨害其它设施的,客户应自行与其它设施产权人达成同意迁改工程建设的协议。
电业局(公司)及运检公司在受理客户跨(穿)越、迁改申请文件后,应按以下要求办理:
(一)对于客户的跨(穿)越申请,电业局(公司)及运检公司应在 1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内容予以审核并书面答复客户。
(二)对于 35千伏及以下的电力设施迁改申请,电业局(公司)应在 1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内容予以审核并书面答复客户。
(三)对于 110千伏及以上的电力设施迁改申请,电业局(公司)及答复客户并说明原因,具备条件的立即上报公司发展策划部。
公司发展策划部原则上每月召集一次会议,会同生技部、基建部等有关部门对迁改申请进行审查,并由发展策划部根据会议审查意见在会议后 1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电业局(公司)及运检公司根据批复意见向客户出具书面答复。
第三章跨(穿)越和迁改方案审查和建设管理
电业局(公司)及运检公司在答复同意客户跨(穿)越申请以后,应与客户协商并共同制定跨(穿)越方案,合理选择跨(穿)越点和实施时间,为确保电网运行安全,客户在工程实施时应落实安全保障措施,电业局(公司)及运检公司应予以监护。
客户在其迁改申请获得电业局(公司)及运检公司同意迁改的批复后,应委托有资质的电力设计咨询单位按现行电力行业、国家电网公司技术标准编制电力设施迁改方案设计报告。
电力设施迁改方案审查:
(一)35千伏及以下电力设施迁改方案,由电业局(公司)组织审查并批复,并报公司备案。
(二)110 千伏、220千伏电力设施迁改方案,如不改变原架空电力线路路径,仅为杆塔升降、平移或者增减杆塔数量的,由电业局(公司)组织审查并批复,并报公司备 案;其它涉及路径变更等较大变动的迁改方案,由电业局(公司)初审后转报公司,公司发展策划部组织审查并批复。
(三)500千伏电力设施迁改方案,由运检公司初审后转报公司,公司发展策划部组织审查并批复,运检公司根据公司批复意见书面答复客户。
电力设施迁改工程的建设管理:
(一)电力设施迁改工程由客户委托有资质的施工单位实施,施工图设计、施工组织方案和停电时间等应取得所在电业局(公司)或运检公司的书面同意,施工期间电业局(公司)或运检公司应予以监护,确保电网安全运行。
(二)迁改工程实施过程中的费用收取:
跨(穿)越电力设施时,如果不改变电力设施,不影响电网正常运行,符合公司安全管理规程规定以及环境保护要求的,不应收取客户任何费用。
公 路、铁路建设引起的电力设施迁改,费用收取标准按照《公路、铁路、输电线路相互交叉跨(穿)越或迁改工程建设管理协调意见》(川发改项目〔2010〕 393号)及《印发铁道部国家电网公司关于相互配合支持铁路与电力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铁计〔2010〕17号)文中有关要求执行。
迁改资产的接收与处置
(一) 迁改工作中新建成的资产应由迁改出资方无偿移交给资产拆迁方。资产无偿移交前,应完善相关手续,根据迁改方案批复意见,签订资产移交协议,并按照《四川省 电力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中有关无偿接收电网资产的相关规定,依据新投运资产的竣工决算报告,办理接收资产的相关手续及权属登记、资产账务处理工作。
(二)在迁改工作中报废的原有固定资产,资产产权属公司各全资、控股供电企业及运检公司所有的,应根据资产报废规定办理固定资产报废手续。同时按照《四川省电力公司废旧物资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做好固定资产报废的账务处理及残值回收工作。
(三)在迁改工作中报废的原有固定资产,资产产权不属于公司各全资、控股供电企业及运检公司所有的,由客户自行处理并完善相关手续。
(四)因迁改工作导致的设备异动应按设备调度管辖范围办理设备异动和申请投运手续。
第四章附则
本办法由公司发展策划部负责解释。
本办法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四川省电力公司电力设施迁改管理办法》(川电发展〔2008〕202号)同时废止。
四川省电力公司办公室印发
第4篇 电力设施防火管理办法范文
1范围
本办法规定了思茅市供电有限责任公司电力设施防火管理的组织机构、主要职责及防火措施。
本办法适用于思茅市供电有限责任公司电力设施防火管理的工作。
2 总则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办法的引用而成为本办法的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
公安机关颁布的有关消防法规
2.1 本办法旨在加强公司的电力设施防火安全工作,保护公司电力设施通信设备,公司工作人员生命安全,保障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2.1 公司的电力设施防火管理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方针,各级消防领导小组负责实施。
3电力设施防火组织机构
3.1 公司及各部门均实行防火安全职责,设置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领导;各部门消防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管理辖区电力设施防火安全;各生产班组设置了专兼消防安全员负责本班组要害工作部位的电力设施防火工作。
4防火安全职责
4.1 公司全体员工应增强电力设施防火意识及安全防火的责任和义务。
4.2 公司电力设施防火责任人和部门第一责任人分别对本公司和本部门的防火安全负责。
4.3 严格执行电力设施防火安全制度,依法纠正违章行为。
4.4 各级电力设施防火安全责任人的职责为:
4.4.1 贯彻上级的电力设施防火指示,严格执行消防法规;
4.4.2 将消防电力设施防火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做到与生产经营“五同时”;(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评比、同总结)
4.4.3 协助公安消防机关调查火灾原因,指出处理意见。
4.5 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的职责:
4.5.1 处理本公司电力设施防火安全工作;
4.5.2 制定本公司电力设施防火制度;
4.5.3 组织电力设施防火检查,主持整改火险与事故隐患;
4.5.4 组织交流经验,评比表彰先进。
4.6 公司各部门生产班组和要害工作部位的兼职电力设施防火安全员,在防火领导小组领导下,落实本部门的电力设施防火措施。
4.7公司所有员工都是公司的义务消防员一旦发生火灾,必须接受各级防火安全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调动。认真履行电力设施消防职责。
5电力设施防火措施
5.1 公司的电力设施的防火安全工作,要本着以“预防为主、防消结合”原则,防患于未然。
5.2 各部门在生产工作中,均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消防机关颁布的有关的防火规定,并结合本部门的实际情况采取具体措施。
5.3 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及各部门防火领导小组应经常对员工进行电力设施防火安全教育,并组织义务消防员工进行消防训练。
5.4 公司所属各部门对负责的重要电力设施,生产班组要严格执行在每天交接班前进行一次电力设施防火安全检查,其他部门每周做一次检查,部门第一责任人应每月对辖区电力设施防火工作做一次抽查,完善逐级检查制度,以便及时发现和消除电力设施火险隐患。
5.5 公司按照消防管理要求,对重要电力设施场所配足消防器材。对已配置在各生产部门的消防器材,必须定置存放,不得借故移作它用,并作为交接班和巡视检查的项目,保证消防器材的完好有效。
5.6 由于设计、安装使用及管理不善造成的电力设施火灾所带来的损失,严重的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采取措施,从源头上进行防治,保持工作和公司财产损失:
5.6.1 线路火灾是线路短路、过负荷、接触不良引发的,必须对新安装投运前的线路进行认真的验收,安装是否符合电气装置规程的要求;如:线间距、前后支持物间距离,防止绝缘损伤,保护措施等。
5.6.2 定期检查检测线路的绝缘情况,如检测线路相间和导线对地绝缘电阻,对绝缘损坏地方进行修补,对破坏严重的导线进行更换;
5.6.3 正确的选用与导线截面(相配合的熔断器、严禁使用金属导线代替熔断器);
5.6.4 根据用电负荷的大小,选择导线,在原有的线路上,不能擅自增加用电设备、线路和电气设备,必须严格按照电气装置规程要求安装,不准随便乱用;
5.6.5 对导线的联接,必须将线芯擦干净,并按规范绞合,对重要设备线路联接点,必须焊接、裸露部分用绝缘胶布,交层包扎。经常对运行中的线路和设备进行巡视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排除。
5.7 对在重要电力设施场所进行的电工、烧焊要按规定进行防火安全技术考核,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作业。
5.8 施工作业需要动用明火,事前由动火部门填写临时动火工作票申请,按不同的级别进行审批,对重要电力设施的动火作业报公司总工室、安监部审批后,方能进行动火作业,动火作业要做到“八不”动,动火中做到“四严”一清和下班前严格执行检查制度,确认安全后方能离开。
5.9 任何人发现火险,都要向主管领导和消防机关报警(火警电话:119)并积极投入参加扑救。主管领导接到火警报告后,应及时组织力量配合消防机关扑救。
5.10 变压器防火措施有以下几个方面:
5.10.1 变压器油箱上安装防爆管。当变压器油因过热分解出大量气体,可冲破防爆管玻璃片,向外喷出;
5.10.2 在变压器上装置监视油温的仪器。如果上层油温达到或超过850c,表明变压器过负荷,应立即减负荷。如温度继续上升不停,可能是内部有故障,应迅速断开变压器电源,停用进行检查;
5.10.3 变压器装设继电保护装置;
5.10.4 变压器的设计安装要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5.10.5 加强变压器的运行管理和检修工作。
5.11 断路器防火预防措施有以下几个方面:
5.11.1 选用断路器时,要核对其断流容量与电力系统的短路容量相适应;
5.11.2 断路器应在箱盖上安装安全排气管。当箱内的油膨胀或者有大量气体时,不致引起燃烧和爆炸;
5.11.3 断路器应在一、二级耐火的建筑物内,并有良好的通风。多油断路器在室内,应装在不然烧的专门房间或间隔内,有挡油设施;装在室外的应有卵石层,作为储油池;
5.11.4 定期检查断路器,监视油位指示器的油面应在两条红线之间,不能过高,也不能过低,以保持油箱盖到油面之间有一个缓冲空间。定期做断路器的预防试验。油质要符合标准,发现油老化、污脏或绝缘强度不够时,应及时更换新油。
5.12 电动机防火预防措施有以下几个方面:
5.12.1 选择和安装电动机时要符合防火安全要求;
5.12.2 电动机应安装在耐火材料的基础上;
5.12.3 每台电动机必须装置独立的操作开关和适当的继电器作为过负荷保护;
5.12.4 电动机要经常检查维修,及时清扫保持清洁,加润滑油,保持电刷完整和控制运行温度等。
5.13 电缆防火预防措施有以下几个方面:
5.13.1 加强电缆沟、电缆沟隧道的管理,定期检查和维护,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5.13.2 将所穿越墙壁、楼板和电缆沟道在进入控制室、配电盘、电缆夹层、开关柜等处的电缆洞进行严格的封闭,以切断火焰。对较长的电缆隧道及其分叉道口,应设置防火墙及防火门。在正常情况下,电缆沟或洞口的门应关闭,这样可以隔离或燃烧的范围,防止火势蔓延,但在电缆温度过高的情况下,应采取适当的通风措施;
5.13.3 在敞开的电缆沟中敷设的电缆,沟的上面应用盖板盖好,盖板应是阻燃材料,并完整坚固;
5.13.4 电缆沟、隧道内应保持清洁,沟内的积水和积油应及时消除;
5.13.5 在电缆沟、隧道附近进行明火作业时,应防止火种、火星进入电缆沟、隧道内。在电缆沟、隧道内使用喷灯作业时,应在工作点放置灭火器,一旦着火,便可及时扑救;
5.13.6 电缆沟、隧道内应有适当的通风,必要时应装风扇,为便于在电缆沟、隧道内检查,应当备有特制的梯子。
5.14 电容器防火预防措施:
5.14.1 分组容体保护;
5.14.2 双y型接线的零序电流平衡保护;
5.14.3 双△接线的横差保护;
5.14.4 单△接线的零序电流保护;
5.14.5 对电容器补偿装置定期进行巡视、检查和清扫;加强运行监视,保持电压、电流和环境温度不超过制造厂规定值;
5.14.6 在电容器附近应配备砂箱、消防用铁锹和灭火器等消防设备。
5.15 低压电气设备防火预防措施有以下几个方面:
5.15.1 低压配电盘防火预防措施;
5.15.2 配电盘应采用耐火材料、涂防火漆等,户外配电盘应加装防雨箱;
5.15.3 配电盘最好装在单独的房间内,固定在干燥清洁的地方,并便于操作和确保维修时的安全;
5.15.4 配电盘上的电气设备应根据电压、负荷、用电场所的防火要求选定,安装牢固,总开关和分开关的容量满足各自负荷的需要;
5.15.5 配电盘上应用绝缘导线,破损导线要及时更换;
5.15.6 配电盘上的金属支架及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有可靠的接地保护。
5.16 低压开关防火预防措施:
5.16.1 安装开关与房屋的防火要求相适应,如果在有爆炸危险的场所,应装设防爆开关;
5.16.2 刀型闸刀开关,应装在耐火板上,同时,为了防止可动刀片自动落下接通电源,开关不宜倒装与平装;
5.16.3 导线和开关接头处连接应牢固;
5.16.4 三相闸刀最好在相间用绝缘隔板隔开,以防相间短路,并应安装在远离易燃易物的地方,防止闸刀发热和防止拉开闸刀时发生火花而引起燃烧;
5.16.5 自动空气开关运行中要勤检查、勤清扫,防止开关触点发热和外壳积灰而引起相间短路,造成爆炸事件。
5.17 熔断器防火预防措施:
5.17.1 熔断器熔丝要选择合适;
5.17.2 大电流熔断器装置应装在大石板、石棉板等耐火基础上,其保护外壳用瓷质或铁质材料,不准用可燃物材料;
5.17.3 熔断器装置应经常打扫清洁,熔断器箱内严禁杂物。
第5篇 电力设施防火管理办法
1 范围
本办法规定了思茅市供电有限责任公司电力设施防火管理的组织机构、主要职责及防火措施。
本办法适用于思茅市供电有限责任公司电力设施防火管理的工作。
2 总则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办法的引用而成为本办法的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
公安机关颁布的有关消防法规
2.1 本办法旨在加强公司的电力设施防火安全工作,保护公司电力设施通信设备,公司工作人员生命安全,保障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2.1 公司的电力设施防火管理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方针,各级消防领导小组负责实施。
3 电力设施防火组织机构
3.1 公司及各部门均实行防火安全职责,设置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领导;各部门消防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管理辖区电力设施防火安全;各生产班组设置了专兼消防安全员负责本班组要害工作部位的电力设施防火工作。
4 防火安全职责
4.1 公司全体员工应增强电力设施防火意识及安全防火的责任和义务。
4.2 公司电力设施防火责任人和部门第一责任人分别对本公司和本部门的防火安全负责。
4.3 严格执行电力设施防火安全制度,依法纠正违章行为。
4.4 各级电力设施防火安全责任人的职责为:
4.4.1 贯彻上级的电力设施防火指示,严格执行消防法规;
4.4.2 将消防电力设施防火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做到与生产经营“五同时”;(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评比、同总结)
4.4.3 协助公安消防机关调查火灾原因,指出处理意见。
4.5 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的职责:
4.5.1 处理本公司电力设施防火安全工作;
4.5.2 制定本公司电力设施防火制度;
4.5.3 组织电力设施防火检查,主持整改火险与事故隐患;
4.5.4 组织交流经验,评比表彰先进。
4.6 公司各部门生产班组和要害工作部位的兼职电力设施防火安全员,在防火领导小组领导下,落实本部门的电力设施防火措施。
4.7公司所有员工都是公司的义务消防员一旦发生火灾,必须接受各级防火安全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调动。认真履行电力设施消防职责。
第6篇 电力设施防外力破坏管理办法
1.总则
1.1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加
强和规范电力设施保护管理工作,防止和减少外力破坏危及电网、人身、设备安全事故,根据国家电力设施保护法律法规和电力设施运行规程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1.2输、变、配电设施运行单位必须按照运行规程组织定期巡视工作,及时发现、及时性处理危及电力设施安全运行的安全隐患,建立健全相关资料档案,防止发生人为责任的法律责任事故。
1.3公司安生部是电力设施外力破坏安全隐患工作的归口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协调运行部门、用电营业部门处理外力破坏安全隐患工作,代表公司协调处理跨区域安全隐患。
1.4市场营销部、各供电所负责配合处理电力设施外力破坏安全隐患,依法对违章或造成事故的用电客户、施工单位采取中止供电措施。
1.5电力设施外力破坏安全隐患实行依法整治的原则,依靠当地各级政府采取有效整治措施.
2.相关文件
2.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2《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2.3《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
2.4《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2.5《供电营业规则》
2.6《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4.安全隐患的确认
4.1在法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范围内或周边发生如下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情况,均属安全隐患。
4.1.1新建建筑物构筑物;
4.1.2施工作业(挖坑、取土、打桩、起吊、搭棚等)
4.1.3距电力设施周围水平距离500米范围内进行爆破作业。
4.1.4种植树木、竹子等高杆植物;
4.1.5堆放杂物或倾倒酸、碱、盐及其它有害化合物。
4.1.6在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300米的范围内放风筝;
4.1.7擅自在杆塔上架设电力线、通信线、广播线;
4.1.8利用杆塔、拉线作起重牵引地锚。
4.1.9损坏电力设施接地装置或改变其埋设深度;
4.1.10其它危害变电、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
4.2架空电力线路导线边线外的水平距离根据电力设计单位提供的导线最大风偏值来计算确认。
5.安全隐患的现场处理
5.1现场发现安全隐患应立即对肇事者予以纠正、制止。
5.2造成电力设施损坏、停电经济损失的现场人员应向肇事方提出索赔要求。
5.3现场违章人员不听劝阻的;或造成我方损失事故后不承诺赔偿的;运行单位可视现场情况采取下处理方式:
5.3.1咨询、拍照取证(应尽可能了解现场资料,拍摄施工人员、多方位现场环境,核实其审批文件、施工许可证、营业执照等);
5.3.2通知保险公司现场出险认证;
5.3.3报警(拨打 110报警电话);
5.3.4报告本单位主管部门
5.3.5报告上级主管部门、上级安全监察部;
5.3.6报告当地城管执法部门;
5.3.7报告当地政府规划、电力、安全监督行政管理部门;
5.3.8申请采取中止供电应急措施。
5.4现场处理工作人员在出现如下情况时,应立即避让,尽快离开现场:
5.4.1现场有大量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
5.4.2电力设施或其他设施、物体出现事故征兆,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
5.4.3现场施工环境极端恶劣,可能危及我方人身安全的;
5.3.4肇事者恶意恐吓、威胁、侵犯我方人身安全的;
5.3.5其他极有可能危及我方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
5.5电力设施运行单位主管部门、上级主管部门、上级安全监察部应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逐级电话报告、参与协调,并视现场情况需要前往现场处理。
5.6属于严重安全隐患的;运行单位主管部门必须尽快到达现场处理。运行单位提出申请或上级主管部门、安全监察部指令采取中止供电应急措施的;用电营业单位必须尽快派出人员到达现场确认、协调处理。
6.安全隐患的跟踪处理
6.1运行单位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及时收集、整理有关资料;登记、存档、如肇事单位或肇事人拒绝提供资料的,可咨询当地规划、城建部门确认其合法性。
6.2运行单位应根据现场实际情况需要设置或增设相应的电力设施保护宣传告示牌、警示牌;宣传电力设施保护法律法规警示有关单位、个人停止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
6.3运行单位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安全隐患肇事方送达《电力设施安全检查结果通知书,要求其停止危害行为或限期整改。如肇事单位或肇事人拒绝签收的;可通过在场第三方(两人及以上)签名证明、拍照取证或采用寄送挂号信方式。
6.4肇事单位或肇事人在收到《电力设施安全检查结果通知书》后仍未停止危害行为的,运行单位应填写《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安全隐患情况调查表》,向公司运行主管部门、安生部报告。书面报告应有相关的取证材料(含平面图)和数据、照片等,资料、数据应客观、准确。
6.5公司运行主管部门、安生部对安全隐患情况进行核实、协调,可视情况采取如下措施:
6.5.1报告上级主管部门、上级安全监察部;
6.5.2通报肇事单位的上级主管单位;
6.5.3报告当地城管执法部门;
6.5.4报告当地县级及以上政府规划、电力、安全监督行政管理部门;
6.5.5采取暂停用电报装措施;
6.5.6采取中止供电应急措施。
6.6对安全隐患(包括造成事故后果的)的肇事单位或个人需要提出诉讼的。由公司法律专责介入协助运行部门处理。
6.7营销部负责配合电力设施安全隐患整治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对肇事单位或肇事人采取如下措施:
6.7.1申请用电报装的,暂不受理;
6.7.2已经受理申请的,暂缓批复;
6.7.3已经用电的,申请中止供电。
6.8采取中止供电措施的,根据《电力法》和《供电营业规则》规定,向公司主分管领导申请对其停止供电。
6.9营销部、各供电所在发生如下情况时,应立即中止供电:
6.9.1由于肇事单位或肇事个人不听劝阻,安全隐患即将发展为生产安全事故的;
6.9.2发生电力设施损坏、停运事故后,肇事方阻挠抢修恢复送电,有可能进一步扩大损失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6.9.3发生电力设施损坏、停运事故后,肇事单位或肇事个人隐瞒事故或不愿意承担责任的;
6.9.4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指令中止供电的。
6.10运行单位应建立相应的安全隐患档案资料;并对安全患整改情况及时跟踪,及时更新资料。
6.11运行单位每月应填写《电力设施安全隐患报表》,上报公司安生部.
6.12运行单位应在年终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隐患资料整理,汇总统计,填写年度《电力设施安全隐患报表》,报公司安生部备案。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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