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安全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规范安全评价工作,依据《安全评价通则 》、《陆上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安全评价导则》以及《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管理办法》等有关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各类新改扩建项目及现有生产设施的安全评价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评价包括安全预评价、安全验收评价、安全现状评价和专项安全评价四大类。
第四条 质量安全环保处是分公司安全评价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分公司安全评价项目的立项审批,组织评价报告的审查等业务。
第五条 各二级单位安全管理部门是本单位安全评价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本单位安全评价项目的立项申报和评价委托工作,参加评价报告的审查,并负责安全评价报告提出的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
第六条 安全评价报告是制定安全措施方案的依据,安全评价报告必须保证科学性和严谨性。
第二章 安全评价分类
第七条 安全预评价
安全预评价是根据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分析和预测该建设项目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的种类和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
西南油气田分公司控制的投资计划项目,对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进行安全预评价:
(1) 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
(2) 输油气干线管道、重要的油气集输场站新改扩建项目;
(3) 净化厂、炼油化工厂新改扩建项目;
(4) cng加气站、加油站及其他火灾危险性生产类别为甲类的建设项目;
(5) 爆炸危险场所等级为特别危险场所和高度危险场所的其它建设项目;
(6) 其它危险、危害因素大的建设项目。
第八条 安全验收评价
安全验收评价是在建设项目竣工、试运行正常后,通过对建设项目的设施、设备、装置实际运行状况及管理状况的安全评价,查找该建设项目投产后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确定其程度并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
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建设项目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进行安全验收评价:
(1) 地方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要求开展验收评价的项目。
(2) 危险、危害因素大,有必要开展验收评价的建设项目。
第九条 安全现状综合评价
安全现状综合评价是针对某一个生产经营单位总体或局部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现状进行安全评价,查找其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并确定其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
西南油气田分公司所属各生产经营单位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进行安全现状综合评价:
(1) 需要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在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前应开展安全现状综合评价;
(2) 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每年进行一次安全现状综合评价;
(3) 危险、危害因素大,有必要开展安全现状综合评价的项目;
第十条 专项安全评价
专项安全评价是针对某一项活动或场所,以及一个特定的行业、产品、生产方式、生产工艺或生产装置等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的安全评价,查找其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确定其程度并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
西南油气田分公司所属各单位,按照国家规定需开展专项安全评价的活动、场所、特定行业、产品、生产工艺或生产装置均应开展专项安全评价工作。
第三章 安全评价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 安全预评价
(1) 建设单位在前期工作立项报告中应对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以及建成投产后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简要说明。
(2) 建设单位在项目可行性研究前应按照第七条的规定向质量安全环保处填报《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申报表》,并附立项依据等相关资料。质量安全环保处根据建设项目的规模、可能存在的风险性大小,提出审批意见。
(3) 规划计划部门在下达项目可行性研究前期工作计划时,应根据质量安全环保处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审批意见同时下达安全预评价计划。
(4) 建设单位应委托取得分公司资质认可的评价机构开展安全预评价工作。
(5) 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前完成。
第十二条 安全验收评价
(1) 建设项目完工、试运行正常后,建设单位应按第八条的规定,向质量安全环保处填报《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申报表》。安全验收评价费用从建设单位管理费中列支。
(2) 建设单位应根据分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审批意见,委托取得分公司资质认可的评价机构开展安全验收评价工作。
(3) 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书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前完成。
第十三条 安全现状综合评价和专项安全评价由各二级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提出,经质量安全环保处审查批准后予以立项,由规划计划部门下达计划。
第四章 评价机构管理
第十四条 评价机构必须取得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或省(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发的评价资质证书,并按照评价资质证书规定的评价范围开展安全评价工作。凡在分公司开展安全评价的机构必须经质量安全环保处进行资质备案审查,未通过资质备案审查的单位不得在分公司开展安全评价工作。
第十五条 各二级单位可在取得分公司资质认可的评价机构中,根据被评价项目情况择优选择评价机构。
第十六条 承担评价项目的评价机构,所依据的任务委托书只能是与委托方签订的委托合同(或协议书)。与委托方以外的任何单位或中间组织签订的委托合同(或协议书)均属无效。评价机构与委托方签定委托合同(或协议书)时,应附评价资质证书复印件。
第十七条 获得分公司资质认可的评价机构,必须每年到质量安全环保处进行资质复验,没有进行复验或复验不合格的,不得在分公司开展安全评价工作。
第十八条 评价机构在进行安全评价时必须根据评价项目的类型,严格按照《安全评价通则》、《安全预评价导则》、《安全验收评价导则 》、《安全现状评价导则>;》、《安全专项评价导则 》、《陆上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安全评价导则》、《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导则(试行)》、《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导则(试行)》等规范的要求做好安全评价工作。
第十九条 评价机构对安全评价质量负责。评价机构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分公司将取消该单位的资质认可:
(1)发现评价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或报告的。
(2)两次资质认可之间所编制的评价报告,累计两次不能通过专家技术审查的。
(3)所完成的评价报告未能给委托方提供技术支持,委托方无法依据评价报告解决存在的安全隐患的。
(4)国家有关机构吊销其评价资质证书的。
(5)评价机构的资质条件发生变化并不适宜继续开展安全评价工作的。
第五章 安全评价报告书的审查和批复
第二十条 安全预评价报告书、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书、专项安全评价报告书编写完成后,应由委托方或评价机构将评价报告书送质量安全环保处,由质量安全环保处组织专家审查。
(1)需报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备案的安全评价项目,由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组织向股份公司、专业公司申请审查。
(2)需报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的安全评价报告书由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组织上报备案。
(3)需报地(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的安全评价报告书由二级单位质量安全环保部门负责组织上报备案。
第二十一条 安全现状综合评价报告书编写完成后,评价机构将评价报告书送委托方质量安全环保部门,由委托方质量安全环保部门组织专家审查,报质量安全环保处备案,并同时报送整改计划。
第二十二条 评价报告审查方式:
(1)预评价报告书审查可采用召开审查会议或函审两种方式。
(2)验收评价报告书和现状评价报告书的审查,原则上采用在委托方现场进行审查的方式。
第二十三条 采用函审方式进行评审的评价项目,由质量安全环保部门将评价报告书送专家组及有关部门。专家组审查意见汇总后作为评价报告书的最终审查意见。
第二十四条 采用会审方式进行评审的评价项目,由质量安全环保部门在审查会议召开3日前将评价报告书送专家组及有关部门,并组织评价报告书审查会。
第二十五条 评价报告书审查会议由质量安全环保部门组织并做整体会议的主持。技术审查工作由会议临时成立的专家审查组负责,组长由专家组专家担任。审查程序:
(1)评价机构汇报评价报告书的主要内容及需要说明的问题。
(2)专家发表个人审查意见。
(3)与会其他代表发言。
(4)参审专家组研究并形成审查意见。
(5)专家审查组组长向评审会宣布评价报告书的审查意见并签字。
第二十六条 评价报告书审查会议后,评价机构依据专家审查意见对评价报告书进行修改。修改后的评价报告书经专家组核实后,由委托方或评价机构将评价报告书、电子文档副本及专家组审查意见报送质量安全环保部门。在此基础上,质量安全环保部门对评价报告书出具批复意见。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及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及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2篇 油气田公司清管作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西南油气田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天然气管道清管作业管理,确保管道处于高效运行状态,结合分公司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清管作业包括天然气管道常规清管、智能检测(含前期清管和检测器的运行)、缓蚀剂预膜(含前期清管和预膜清管器运行),按规模划分为一般清管作业和重大清管作业。其中:
重大清管作业:集输气量大于200×104m3/d的管线清管作业、管道智能检测和缓蚀剂预膜。
一般清管作业:重大清管作业外的其它清管作业。
第三条 新建气液混输管线、高含硫天然气集输管线、长度超过3km的湿气输送管线、长度超过5km的含硫干气与净化气输送管线应设置清管装置;以供气功能为主且沿线“t”接支线较多的净化气输送管线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气液混输干线、环形管网输气干线应考虑双向清管流程;dn150及以上管线的收发球装置及线路应满足管道智能检测器运行需要;高含硫管线清管装置宜考虑缓蚀剂预膜功能需求。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分公司所属各单位。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分公司对清管作业实行分级管理,分公司机关负责清管作业的监督、指导,所属各单位负责具体实施。
第六条 分公司开发部是清管作业归口管理部门。具体职责:
1.负责清管作业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宣贯。
2.负责对各单位清管作业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考核。
3.负责重大清管作业计划的审查与故障处理的指导。
第七条 分公司生产运行处负责重大清管作业计划的下达。
第八条 分公司所属各相关单位职责:
1.负责制定管道清管计划并组织实施。
2.负责具体管道(段)清管周期的制定与清管方案的审批。
3.负责向开发部和生产运行处报送重大清管作业计划。
第三章 清管周期与计划
第九条 各单位须针对管道实际情况,结合气质条件、历次清管情况及气温变化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清管周期,管道清管周期确定的主要原则依次为管输效率、污物量和最长周期:
1. 管输效率原则:湿气管道采用威莫斯公式计算,当管输效率小于80%时,应安排清管作业;含硫干气或净化气管道采用潘汉德公式计算,管径dn400以下管线管输效率小于80%、管径dn400及以上管线管输效率小于85%时,应安排清管作业。
当管输效率难以计算,可根据管道输送压差的变化合理安排清管作业。
2.污物参考原则:管径dn300及以下管道(段)每次清出污水应小于10m3;管径dn300以上管道(段)每次清出污水折算到每千米管道应小于0.5m3,如清出污物量超过上述参考量,应考虑缩短清管周期。
3.最长周期原则:气液混输管道的清管周期不应超过1个月;湿气管道清管周期不应超过3个月;含硫干气或净化气管道的清管周期不应超过半年;清管条件差(流速低、运行压力低且管道较长)、卡堵后影响大(如城市单一供气或主供气源管线的清管作业)的管线,最长清管周期不宜超过1年。
4.高含硫天然气集输管线的清管周期应考虑管道内腐蚀防护方案要求;气温降低时应缩短气液混输、湿气管道的清管周期;天然气输送管线在停运检修前应进行清管作业。
第十条 清管作业计划纳入各单位月度生产运行计划管理;重大清管作业纳入分公司月度生产计划,并在各单位上报生产运行处的下月生产运行计划中明确。
第十一条 因管道运行需要临时进行的重大清管作业,应提前报告分公司开发部和生产运行处。
第四章 清管方案
第十二条 清管作业应编制清管作业方案,清管作业方案模板见附件a,方案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主要内容:
1.管道概况。
2.清管前的运行状况。
3.管道内杂质情况分析。
4.清管器的选用说明及规格型号。
5.清管期间运行参数计算。
6.清管组织机构及职责;。
7.清管时间安排和操作步骤。
8.清管器跟踪安排。
9.风险分析及控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卡堵、安全运行,高含硫和含凝析油管线的放空与球筒打开、智能检测工具的安全运行和保护、气量应急调配等)。
第十三条 对于常规清管可编制通用的《清管作业方案》,安排清管作业前根据管道实际运行情况调整;对于管道智能检测、缓蚀剂预膜可编制《清管作业总体方案》,对清管作业的安排、各类清管工具组合应用方案、风险控制措施等进行明确和规定。
第十四条 清管作业方案经审批同意后方能作为现场作业的依据,重大清管作业、含凝析油及高含硫天然气输送管道清管作业、管径在dn250(输气管理处为dn350)及以上管线清管作业的方案必须由气矿(输气管理处)相关部门审批;其它清管作业可由作业区(营销部)审批。
第十五条 清管作业收发球(器)操作涉及设备打开作业,应按分公司作业许可管理规定办理相关作业许可。
第十六条 清管器的选择应综合考虑输送介质、清管装置、历次清管情况及季节变化等因素。
1. 气液混输与湿气输送管线清管可采用清管球或柱状清管器,条件具备时宜尽量选用柱状清管器,凝析油管线应尽量采取泡沫清管器。
2. 含硫干气与净化气输送管线清管应尽量选择柱状清管器。
3. 管线投运后的第一次清管或管内杂质较多管线清管时,应先采用清管球或泡沫清管器等质地较软的清管器清管,再根据清管情况合理选择清管工具。
4. 管道智能检测、缓蚀剂预膜的清管方案应根据管输介质、管线新旧程度、历次清洁等因素进行优化,以降低清管卡堵风险。
5. 清管器运行时必须装上发射机,并调试好收发讯装置。
第五章 清管作业
第十七条 清管作业前检查准备
1. 清管作业前,应对清管管道(段)的进出气点、阀室阀井、穿跨越等进行全面排查,检查各相关站点(阀室)收发球筒及附件、排污放空系统、个人防护用具及消防器材、防爆通讯设施等,确认满足清管要求。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进行危害识别,整改不可接受项,完成整改后再实施清管作业,并做好检查及整改情况记录。
2. 根据管道线路情况选择适宜的地点监听或跟踪清管器,特殊线管段加密设置跟踪检测点。
3. 检查清管器的骨架、支撑盘、皮碗及紧固螺栓和收发讯装置等部件,确保组装正确且完好;清管球排尽空气后注满水过盈量宜控制在3%~10%,清管器过盈量一般控制在1%~4%。
4.组织清管作业人员进行现场技术交底,开展清管作业前工作前安全分析,落实风险控制与应急处置措施,明确职责分工。
5.确认具备清管作业条件后,根据方案及指令开展清管作业。
第十八条 长度大于10km的管道(段)清管时宜设置线路监听点,监听点原则上按10~15km设置1处,监听点主要分布在沿线进出气点、阀室(井)、露管及接收站前0.5~1km处。
第十九条 清管球(器)收、发应严格执行清管作业操作规程,操作控制要点:
1. 开启快开盲板前必须确认球筒压力回零、无人员正对快开盲板;关闭快开盲板后确认防松动楔块插好或防松螺栓紧固。
2. 应采用发球流程、自然建立压差方式发球,严禁采用球筒憋压后再开发球筒球阀发球。
3. 正常生产清管作业时,应采用密闭清管方式;清管过程中,应认真进行流量、压力、压差分析及监听,在清管器(球)通过站外最后一个监听点时,可适量开启排污阀,以防止污水(污物)进入站场或下游管道。
4. 空管通球时,可考虑放空引球,但球过最后一个监听点时应逐级开启排污、关小放空;收球时必须建立一定背压,严禁空管收球。
5. 干气管道清管收球,打开球筒盲板前应先向球筒内注水,以防硫化亚铁粉尘遇空气自燃;凝析油含量较高的管线清管收球,打开球筒盲板时宜注水稀释油蒸汽。
6. 收发球作业结束后,应对清管装置进行清理和维护保养,并恢复正常生产工艺流程。
第二十条 清管器(球)运行控制要点
1. 清管器(球)在运行过程中,推球压差宜控制在0.2~0.3mpa,清管器(球)运行速度宜控制在10~18km/h内。
2. 在清管期间,应保持管道平稳运行,不宜停输或频繁操作,随时监控分析清管管段的运行参数及变化情况,并向下一站及监听点发布清管器运行位置预告,以便下一站提前做好接收或监听准备。
3. 清管过程中发生清管器(球)卡、堵时,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针对性措施,如采取适当放大推球压差、反推及发第二只清管器(球)等方式进行处理,不得将清管器(球)长期留置在管道中。
第二十一条 清管作业资料
1. 清管作业时宜每15分钟记录1次压力和输量,清管器(球)预测运行时间不超过20分钟的清管作业应实时观察压力和输量;清管作业完成后,填写相关资料,对清管作业进行分析、总结。
2. 各单位在地面集输工程月报中统计清管作业开展情况。
第二十二条 清管器(球)管理
1. 清管器(球)按说明书进行运输、存放、清洗检修和维护保养。
2. 每月检查清管器及部件质量,若不能满足需要应及时更新。
第六章 检查与考核
第二十三条 开发部按月统计分析各单位清管作业情况,并在开发重点工作简报上通报。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管道清管作业执行情况纳入分公司管道完整性管理内部审核,包括清管作业执行情况、重大清管计划上报情况、清管异常信息报告及资料统计分析情况等。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分公司所属各相关单位可根据本管理办法,制订本单位清管作业管理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开发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3篇 油气田分公司清管作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西南油气田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天然气管道清管作业管理,确保管道处于高效运行状态,结合分公司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清管作业包括天然气管道常规清管、智能检测(含前期清管和检测器的运行)、缓蚀剂预膜(含前期清管和预膜清管器运行),按规模划分为一般清管作业和重大清管作业。其中:
重大清管作业:集输气量大于200×104m3/d的管线清管作业、管道智能检测和缓蚀剂预膜。
一般清管作业:重大清管作业外的其它清管作业。
第三条 新建气液混输管线、高含硫天然气集输管线、长度超过3km的湿气输送管线、长度超过5km的含硫干气与净化气输送管线应设置清管装置;以供气功能为主且沿线“t”接支线较多的净化气输送管线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气液混输干线、环形管网输气干线应考虑双向清管流程;dn150及以上管线的收发球装置及线路应满足管道智能检测器运行需要;高含硫管线清管装置宜考虑缓蚀剂预膜功能需求。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分公司所属各单位。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分公司对清管作业实行分级管理,分公司机关负责清管作业的监督、指导,所属各单位负责具体实施。
第六条 分公司开发部是清管作业归口管理部门。具体职责:
1.负责清管作业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宣贯。
2.负责对各单位清管作业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考核。
3.负责重大清管作业计划的审查与故障处理的指导。
第七条 分公司生产运行处负责重大清管作业计划的下达。
第八条 分公司所属各相关单位职责:
1.负责制定管道清管计划并组织实施。
2.负责具体管道(段)清管周期的制定与清管方案的审批。
3.负责向开发部和生产运行处报送重大清管作业计划。
第三章 清管周期与计划
第九条 各单位须针对管道实际情况,结合气质条件、历次清管情况及气温变化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清管周期,管道清管周期确定的主要原则依次为管输效率、污物量和最长周期:
1. 管输效率原则:湿气管道采用威莫斯公式计算,当管输效率小于80%时,应安排清管作业;含硫干气或净化气管道采用潘汉德公式计算,管径dn400以下管线管输效率小于80%、管径dn400及以上管线管输效率小于85%时,应安排清管作业。
当管输效率难以计算,可根据管道输送压差的变化合理安排清管作业。
2.污物参考原则:管径dn300及以下管道(段)每次清出污水应小于10m3;管径dn300以上管道(段)每次清出污水折算到每千米管道应小于0.5m3,如清出污物量超过上述参考量,应考虑缩短清管周期。
3.最长周期原则:气液混输管道的清管周期不应超过1个月;湿气管道清管周期不应超过3个月;含硫干气或净化气管道的清管周期不应超过半年;清管条件差(流速低、运行压力低且管道较长)、卡堵后影响大(如城市单一供气或主供气源管线的清管作业)的管线,最长清管周期不宜超过1年。
4.高含硫天然气集输管线的清管周期应考虑管道内腐蚀防护方案要求;气温降低时应缩短气液混输、湿气管道的清管周期;天然气输送管线在停运检修前应进行清管作业。
第十条 清管作业计划纳入各单位月度生产运行计划管理;重大清管作业纳入分公司月度生产计划,并在各单位上报生产运行处的下月生产运行计划中明确。
第十一条 因管道运行需要临时进行的重大清管作业,应提前报告分公司开发部和生产运行处。
第四章 清管方案
第十二条 清管作业应编制清管作业方案,清管作业方案模板见附件a,方案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主要内容:
1.管道概况。
2.清管前的运行状况。
3.管道内杂质情况分析。
4.清管器的选用说明及规格型号。
5.清管期间运行参数计算。
6.清管组织机构及职责;。
7.清管时间安排和操作步骤。
8.清管器跟踪安排。
9.风险分析及控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卡堵、安全运行,高含硫和含凝析油管线的放空与球筒打开、智能检测工具的安全运行和保护、气量应急调配等)。
第十三条 对于常规清管可编制通用的《清管作业方案》,安排清管作业前根据管道实际运行情况调整;对于管道智能检测、缓蚀剂预膜可编制《清管作业总体方案》,对清管作业的安排、各类清管工具组合应用方案、风险控制措施等进行明确和规定。
第十四条 清管作业方案经审批同意后方能作为现场作业的依据,重大清管作业、含凝析油及高含硫天然气输送管道清管作业、管径在dn250(输气管理处为dn350)及以上管线清管作业的方案必须由气矿(输气管理处)相关部门审批;其它清管作业可由作业区(营销部)审批。
第十五条 清管作业收发球(器)操作涉及设备打开作业,应按分公司作业许可管理规定办理相关作业许可。
第十六条 清管器的选择应综合考虑输送介质、清管装置、历次清管情况及季节变化等因素。
1. 气液混输与湿气输送管线清管可采用清管球或柱状清管器,条件具备时宜尽量选用柱状清管器,凝析油管线应尽量采取泡沫清管器。
2. 含硫干气与净化气输送管线清管应尽量选择柱状清管器。
3. 管线投运后的第一次清管或管内杂质较多管线清管时,应先采用清管球或泡沫清管器等质地较软的清管器清管,再根据清管情况合理选择清管工具。
4. 管道智能检测、缓蚀剂预膜的清管方案应根据管输介质、管线新旧程度、历次清洁等因素进行优化,以降低清管卡堵风险。
5. 清管器运行时必须装上发射机,并调试好收发讯装置。
第五章 清管作业
第十七条 清管作业前检查准备
1. 清管作业前,应对清管管道(段)的进出气点、阀室阀井、穿跨越等进行全面排查,检查各相关站点(阀室)收发球筒及附件、排污放空系统、个人防护用具及消防器材、防爆通讯设施等,确认满足清管要求。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进行危害识别,整改不可接受项,完成整改后再实施清管作业,并做好检查及整改情况记录。
2. 根据管道线路情况选择适宜的地点监听或跟踪清管器,特殊线管段加密设置跟踪检测点。
3. 检查清管器的骨架、支撑盘、皮碗及紧固螺栓和收发讯装置等部件,确保组装正确且完好;清管球排尽空气后注满水过盈量宜控制在3%~10%,清管器过盈量一般控制在1%~4%。
4.组织清管作业人员进行现场技术交底,开展清管作业前工作前安全分析,落实风险控制与应急处置措施,明确职责分工。
5.确认具备清管作业条件后,根据方案及指令开展清管作业。
第十八条 长度大于10km的管道(段)清管时宜设置线路监听点,监听点原则上按10~15km设置1处,监听点主要分布在沿线进出气点、阀室(井)、露管及接收站前0.5~1km处。
第十九条 清管球(器)收、发应严格执行清管作业操作规程,操作控制要点:
1. 开启快开盲板前必须确认球筒压力回零、无人员正对快开盲板;关闭快开盲板后确认防松动楔块插好或防松螺栓紧固。
2. 应采用发球流程、自然建立压差方式发球,严禁采用球筒憋压后再开发球筒球阀发球。
3. 正常生产清管作业时,应采用密闭清管方式;清管过程中,应认真进行流量、压力、压差分析及监听,在清管器(球)通过站外最后一个监听点时,可适量开启排污阀,以防止污水(污物)进入站场或下游管道。
4. 空管通球时,可考虑放空引球,但球过最后一个监听点时应逐级开启排污、关小放空;收球时必须建立一定背压,严禁空管收球。
5. 干气管道清管收球,打开球筒盲板前应先向球筒内注水,以防硫化亚铁粉尘遇空气自燃;凝析油含量较高的管线清管收球,打开球筒盲板时宜注水稀释油蒸汽。
6. 收发球作业结束后,应对清管装置进行清理和维护保养,并恢复正常生产工艺流程。
第二十条 清管器(球)运行控制要点
1. 清管器(球)在运行过程中,推球压差宜控制在0.2~0.3mpa,清管器(球)运行速度宜控制在10~18km/h内。
2. 在清管期间,应保持管道平稳运行,不宜停输或频繁操作,随时监控分析清管管段的运行参数及变化情况,并向下一站及监听点发布清管器运行位置预告,以便下一站提前做好接收或监听准备。
3. 清管过程中发生清管器(球)卡、堵时,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针对性措施,如采取适当放大推球压差、反推及发第二只清管器(球)等方式进行处理,不得将清管器(球)长期留置在管道中。
第二十一条 清管作业资料
1. 清管作业时宜每15分钟记录1次压力和输量,清管器(球)预测运行时间不超过20分钟的清管作业应实时观察压力和输量;清管作业完成后,填写相关资料,对清管作业进行分析、总结。
2. 各单位在地面集输工程月报中统计清管作业开展情况。
第二十二条 清管器(球)管理
1. 清管器(球)按说明书进行运输、存放、清洗检修和维护保养。
2. 每月检查清管器及部件质量,若不能满足需要应及时更新。
第六章 检查与考核
第二十三条 开发部按月统计分析各单位清管作业情况,并在开发重点工作简报上通报。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管道清管作业执行情况纳入分公司管道完整性管理内部审核,包括清管作业执行情况、重大清管计划上报情况、清管异常信息报告及资料统计分析情况等。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分公司所属各相关单位可根据本管理办法,制订本单位清管作业管理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开发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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