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l教育学院学生辅导员管理办法
为了切实加强辅导员队伍的建设,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充分调动、发挥学生政治辅导员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升辅导员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的意见》(教社政〔2005〕2号)和学校的有关要求,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生辅导员是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主要力量,是教师队伍和管理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条 学生辅导员全面负责所带班级的学生思想教育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学生辅导员的日常管理,由学生工作部和院党委共同负责,在院党委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院党委负责学生辅导员的选拔任用、工作安排、日常管理和考核。
第四条 学生辅导员的岗位津贴与岗位补贴按学校的有关规定发放且不低于全院平均水平。
第二章 学生辅导员的岗位职责
第五条 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深入学生实际,关心和掌握学生思想状况,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对学生进行品德教育及心理健康教育;形势政策的宣讲及学校文件精神的宣传与落实;学生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和发展,学生党员的教育和督导;学生干部的选拔、培养、使用及管理。
第六条 学生日常管理工作:学风及班风建设;学生品行测评、评优工作的组织及实施;违纪调查、处理及后期的教育引导;新生入学教育;学费催缴;关注特困生,掌握情况,协助解决困难;宿舍文化建设;课外文体活动、实践活动指导;毕业生就业工作等等。
第七条 调查研究工作:开展学生发展状况、学风状况调查,并提交调查报告;开展有针对性的学生思想教育与管理工作的理论与方法研究,每学年在公开刊物上至少发表一篇学生工作论文。
第八条 学生工作部和学院党委交办的其他工作,以及学生突发事件的应对和处理。
第三章 对学生辅导员的工作要求
第九条 专职学生辅导员实行坐班制,入住学生公寓,夜间轮流值班。
第十条 加强自身学习,努力提高思想素质和业务水平,参加各种业务培训,丰富和完善个人的知识结构,每学期至少阅读一本有关学生工作的书籍。
第十一条 不断提高师德修养,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对学生公平公正,坚持正面教育为主,热爱和关心每一位学生,与学生交往要大方、得体,做到为人师表。
第十二条 严格要求学生,对学生的违纪行为应坚持原则,秉公处理,切实维护校规校纪的严肃性。
第十三条 按时参加校院组织的辅导员工作会议,认真完成校院组织的各项检查工作。
第十四条 必须做到学期初有工作计划,学期末有工作总结,平时认真做好《辅导员工作日志》的记录,自觉接受检查、监督和考核。
第十五条 深入学生实际生活,辅导员应平均每天找一名学生谈心,及时了解和掌握学生的思想动态,解决学生的思想问题;每周对所带班级进行一次随堂考勤,同时听取任课教师的意见;每周进驻学生公寓不低于三次,做到知名、知情、关心、引导。协助宿管办做好学生宿舍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定期召开学生干部会和班会,传达学校有关工作精神,听取学生意见、要求,发挥上传下达的桥梁作用。
第十七条 增强创新意识,不断摸索学生工作规律,注重工作研究,努力提高工作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十八条 专职学生辅导员要担任一定的思想政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就业指导及学生党课的教学工作,参加健全成功人格的理论研究和教育指导活动。每学期在公开刊物上至少发表一篇研究论文。
第四章 学生辅导员的工作考核
第十九条 辅导员的考核工作由院党委负责,对学生辅导员的考核按年度进行,每年度考核一次。
第二十条 辅导员的考核,主要包括政治思想素质、岗位职责和要求履行情况、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工作成效、创新能力等方面。
第二十一条 辅导员的考核,采用百分制计分办法。考核最终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其中优秀的比率按照学校的要求确定。
第二十二条 辅导员考核分数由党委成员打分、其所管辖学生的代表打分、全体教师打分三个部分构成。所占比例分别为40%、30%和30%。
第二十三条 辅导员考核工作的具体程序及要求:
1、辅导员每学年要撰写工作总结一次,并将总结连同当年度发表的研究成果报送院党委和学生办各一份。
2、党委成员在对辅导员考核打分前,应以各种形式对其一学年以来的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深入的了解,以确保打分的客观公正性。
3、学生评议实行班级评议制,从辅导员所带班级中选择一个班级的同学进行测评,学生按表分项打分后,分别去掉两个最高、最低分后计算平均分,参与打分的学生应注意一般学生、学生干部、学生党员代表分别所占的比例。
4、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考核成绩可以加分:
(1)创造性地开展学生教育活动,形式新颖,效果良好,获校级以上奖励,可酌情加1~2分;
(2)所带班级或学生受到市级以上部门表彰的,每项加1~2分。
(3)结合工作,撰写论文,完成规定任务(1篇)后每增加1篇加1分,如在核心期刊发表加2分。
(4)学费收缴过程中实现零欠费,或学生100%就业(含灵活就业),或英语四级一次性通过率超过80%,或考研、升本率比上一年度增加超过5%,每项可酌情加1~2分。
(5)总加分累计不超过10分。
5、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工作失职,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1)连续四周不按学校要求组织学生教育活动,不深入学生宿舍、教室走访学生,了解学生动态。
(2)三次无故不参加校或院(校区)辅导员工作会议。
(3)学生出现违纪、突发事件、心理异常、稳定安全问题等情况,辅导员不按规定及时上报、不及时通知学生家长,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引发严重事端。
(4)其他明显不尽职行为产生不良后果,受到学校通报批评。
(5)总减分累计不超过10分。
6、考核优秀者,学院在年度岗位津贴发放时给予体现;考核在70分以下者,学院领导要对其谈话,帮助其找出工作中不足,并提出改进工作的要求;考核不合格者,实行诫勉谈话,连续考核不合格者,调离辅导员工作岗位。
7、对工作不负责任,在任职期间玩忽职守,有重大失误或道德品质败坏的辅导员,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或解聘。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由院党委负责解释。
第2篇 商学院学生会学生干部发展管理办法
商学院团委学生会学生干部发展管理办法
自商学院团学会成立以来,一直在摸索和探讨更加合适而又先进的管理办法。一方面是为了更好的做好学生工作,另一方面是为了给团学会的成员提供体现各自特长和能力的发展舞台。事实证明,商学院团学会是一个优秀的组织,从参与学校活动到组织本学院活动都充分的体现了我们的团队精神和我们的组织能力,更重要的是我们的活动更多的体现了我们的学院风采及专业特色。具体来说,为了组织管理好我们的学生工作及学生干部。主要做到以下几点:团学干部的招聘与甄选,团学干部的培训,团学干部的任用及发展以及团学干部的考评及晋升,简单来说,就是所谓的选人,育人,用人,留人的过程。
一、团学干部的招聘与甄选(选人)
在新生入学后,我们的新的团学干部招聘工作就列入日程,而非大家看到的等到新生军训结束后的第一,第二个星期举行一次招聘就足以了事。在正式的招聘工作开始前,我们主要做好以下两个方面的工作,一个是进行暗中的调查和了解,比如说,我们商学院会为新生班的班主任委派一名班主任助理,协助班主任工作,该助理从该专业的二年级的优秀学生中选出,从新生入学报名到军训结束已是很长一段时间,班主任助理可基本掌握该班的学生情况。由此我们就可以从班主任助理那儿得到很多有用有利的信息。另外一个是团学会各部门做出本学年的工作计划及构思好本学年要举办的基本活动,同时考虑好老团学干部的辞退情况及要招聘具有哪方面特长的人,就可计算出各部门本学年要招几名新团学干部,然后把各部门情况汇总做出本学年团学会的招新计划。做出招聘计划后,张贴招聘信息做好宣传工作。以便广纳才人,充实壮大我们的团学组织。
正式招聘时,设置招聘方法和招聘流程。我们一般采用初试和复试两个步骤完成。在招聘团学干部时应注意以下问题和原则:
选拔团学干部要注意的问题:
(一)选拔团学干部的宗旨:任人唯贤。选拔学生干部的最终目的是更好的维护同学的根本利益,为广大学生服务,实现青年学生的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发展。在选拔团学干部的时候一定要坚持'任人唯贤,不拘一格降人才'的宗旨。
(二)选拔团学干部的条件:品学兼优,德才兼备。
(三)选拔团学干部的原则:公平、公正、公开。在团学干部的选拔过程中必须坚持公平原则,在选拔的对象上既注重地区的平�,也要注重性别的协调,还要注重少数民族学生干部的培养。在选拔的流程和考核上要公正、公开,提高透明度,这样才能提高在同学心目中的信任感和威信。
(四)选拔团学干部的途径:自荐和推荐并重。
(五)选拔团学干部的形式:选拔团学干部的形式在不背离选拔宗旨、原则,条件及途径的前提下可以是多种多样的,但是一般情况下有三种形式:一是面视。二是笔试。三是面试兼笔试。一般情况下都采取'面试兼笔试'这种方式对团学干部进行选拔。
团学干部必须遵循的原则:
能否建立一支素质精良、作风过硬、团结善战、坚强有力,既能带头学习党的'十七'大精神,努力实践'____'重要思想,又能在具体的工作中真正体现广大同学根本利益的团学会干部队伍,是新形势下学生会组织实现自我服务、自我完善、自我教育、自我发展,进一步提升自身组织的凝聚力、吸引力和战斗力的关键所在。
1、要有服从大局、服务全局的思想。
2、要不断充实和完善自己的知识结构。
3、应注重提升自己的人格,追求高尚的精神生活。
4、要善于珍惜时间,并学会合理地分配时间。
5、培养合作共事的精神。
6、尊重人、理解人、宽待人等方面磨练自己,逐步增强心理的承受力。
二、团学干部的培训(育人)
培训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使团学干部了解、认可和溶入我们的团学组织队伍,参与团学工作和团学文化的建设、改进,增强他们的归属感;
2、各部门部长、副部长及老团学干部介绍本部门工作要点和需要具备的工作能力,同时积极引导这些必备能力的养成,同时介绍本部门的工作职责,加强新团学干部的责任感和工作意识;
3、对团学干部进行组织观念,纪律意识的培养,一支优秀的队伍首先必须是一个有组织有纪律的队伍,良好的时间观念和团队意识有利于整个团学会的健康发展,我们十分注重在活动举办时各个部门协同合作,如此可增加各部门的交往时间,以此来凝固整个团学会的凝聚力;
三、团学干部的任用和发展(用人)
当发现团干部具备某种工作潜质或工作能力时,就委以工作任务,使这种能力得以锻炼和提升。同时在新老团学干部间建立良好的'传帮带'关系,老团学干部毫不保留的将自己的工作经验工作技巧教给新团学干部,而新团学干部又具有某些与老团学干部不具备的创新精神和处理事物的方式方法,如此一来,商学院团学会一直处于一个不断注入新鲜血液不断发展创新的过程中。
在平时的工作中,对表现积极的团学干部及时给予表扬激励,正强化有利于他们在以后的工作中更加出色。再者给予工作能力、组织能力出众的团学干部更加宽广的发展空间、晋升的平台,可将他提升为下一任的部长或者主席团成员。
四、团学干部的考评及晋升(留人)
团学干部的考评分为新团学干部的考评和老团学干部的考评。新团学干部的考评在招聘工作完成后,新团学干部进入团学组织一到两个月的时间内进行,在考评时,邀请该团学干部的班委、同学和舍友参与,对他在班级、宿舍的表现进行评价,以及提出他的优缺点,再结合他加入团学组织以来的情况进行总体考评,最后得出该团学干部是继续留任还是辞退。老团学干部的考评主要包括学业成绩考评和平时工作表现、参加活动的积极性的考评,该考评一般在每学期末进行。干事由所有部长和主席团考评,部长由主席团考评,主席团由辅导员老师考评。
不管是新团学干部还是老团学干部的考评工作都要及时进行,这样才能在第一时间了解到我们组织的整体情况和动态,以及各部门人员分配和利用是否合理等。
及时的提升有能力的团学干部,使他们意识到自己的价值和发展动向。避免人才的流失。
商学院团学会一直秉着集权但民主的团学管理理念进行工作,使得整个组织在组织活动时合理有序但又不失活力。
第3篇 某科技学院学生公寓管理办法
科技学院学生公寓管理办法
学生公寓管理是贯彻学校以人为本、从严治校的方针,强化学生公寓管理四个“三自”为本,齐抓共管的策略,四个“三自”即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信、自强、自律,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人、办好自己的事,自治、自防、自安;
真正让学校思想政治工作进学生公寓,师生信息交流及时,充分发挥宿管科、宿管会的桥梁纽带作用,切实做好后勤服务保障,活跃校园宿舍文化,丰富学生课余生活;努力完成学生公寓管理的“三化”、“三防”、“四防”目标措施,“三化”即学生公寓管理社区系统化、办公智能自动化、交流信息网络化,管理实施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环境卫生管理的绿化、美化、净化三统一;安全管理的“三防”“四防”齐到位,“三防”即人防、物防、技防,“四防”即防火、防盗、防破坏、防自然灾害,做好学生公寓智能化一卡通封闭式管理,加强安全教育,增强公寓学生安全自我防范意识,构建安全、整洁、舒适、文明有序的和谐公寓,根据本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住校生应按学校分配的学生公寓寝室对号住宿,不得擅自调换寝室、床位;不得擅自乱搬其他寝室的闲板、桌椅及其他公物,要妥善保管好寝室钥匙,若丢失钥匙,须到宿管科补领,不得擅自调换门锁。
二、学生公寓每个寝室推选寝室长一名,每层楼推选层长1名,每幢楼推选楼长1名,副楼长2名,其职责是协助做好本楼层寝室成员的思想工作、寝室卫生及日常管理。寝室成员应团结友爱、互相关心,互相爱护,互相帮助。
三、禁止在公寓里进行任何形式的赌博或变相赌博活动,禁止搓麻将,禁止传播、观看淫秽和不健康音像制品、画报书刊;严禁各种_、封建迷信活动。
四、严格执行学生住宿制度及会留客制度。寝室里禁止留宿非本室人员。严禁迟归,迟归同学须任有效证件登记入内。学生未经请假,不准夜不归宿。
五、公寓实行智能化一卡通封闭式管理,男生、女生公寓谢绝异性学生入内,如确有特殊情况,须经宿管科批准登记后,方可入内。
六、学院需对公寓布局作调整的情况下,学生应服从有关部门的安排。
七、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在公寓内私自发传单、挂横幅及经营盈利性的活动。
八、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禁止在寝室里用膳;严禁随地吐痰;严禁乱丢纸屑、瓜皮果壳及杂物;严禁向寝室外、走廊倒水;严禁在公寓楼内饲养宠物。
九、要自觉维护公寓楼的生活环境,不得在公寓楼走廊、楼道等公共场所摆放鞋子、堆放杂物;禁止在公寓楼内停放自行车。
十、严格遵守作息制度、按时起床。在学习与睡觉时间,严禁吹拉弹唱,高声谈笑,吵闹喧哗;严禁酗酒、划拳等有碍他人学习、睡眠和休息的活动。
十一、爱护公共财产,保持寝室内财产完好无损,凡损坏公物者应主动向有关部门申明并照价赔偿,严禁在走廊墙壁上乱贴、乱涂、乱画或用脚踢门等,故意损坏公物行为。
十二、维护公共安全,注意安全用水,养成节约用水、用电的良好习惯。严禁在寝室内存放危险有害物品。宿舍内无人时,及时锁门、关窗、关灯。爱护消防设施,杜绝火灾隐患。严禁在寝室内使用电热器具,严禁私接电线,严禁使用明火。
十三、爱护学生公寓的电话和线路。严禁随便移线或移机,无特殊情况,禁止拨打110或119等特殊电话。使用电话时,不得影响他人正常休息。
十四、计算机使用管理规定
1、学生寝室内计算机持有者和使用者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的法令法规,严禁制作、使用、复制、传播含有_、黄色淫秽等违法内容的各类文字、图像、音频、视频文件和程度,严禁创作或使用计算机病毒黑客程序等,破坏校园网或internet的安全。
2、学生宿舍中安置计算机主要用于学习及以学习为目的的操作,不能用于迷信,赌博等。
3、计算机使用过程中应保证用电安全,如有意外,及时报宿舍管理人员,不得擅自修理电路。
4、使用计算机不得影响寝室文明和卫生,机主必须遵守宿舍的卫生要求。备有计算机的宿舍和个人必须遵守宿舍作息制度,不得妨碍他人正常学习和休息。
十五、每位住校生都应严格遵守以上规定,违者以情节轻重根据温州科技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或有关法律规定应进行相应处理。
十六、学生公寓每个寝室要建立值日轮流制度,明确卫生、纪律、安全管理责任,实行周、月、学期评比奖罚措施,建立学生个人综合素质考核档案。
第4篇 职业学院学生宿舍公用物资管理办法
职业学院学生宿舍公用物资管理办法
根据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精神,为加强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充分发挥学院学生宿舍公用物资的使用效益,现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合院国有资产管理,充分发挥学院学生宿舍公用物资的使用效益,现结全
一、学生宿舍公用物资管理及配置
(一)宿舍公用物资管理。学生宿舍公用物资由学院后勤处统一标准配置,学工部负责管理。后勤处与学生宿舍生活老师签订公用物资移交明细表,生活老师将宿舍公用物资明细表发放至每位学生,并完善相关手续。
(二)学生宿舍公用物资配置。寝室入户门、落地推拉门、卫生间门、塑钢窗、墙壁、室内地砖、阳台地砖、学生公寓木床、上下铺铁床、灯具、开关、插座、电风扇、冷热水表、电表、供水设施、洗漱台、大便器、桌子凳子、窗帘、晾衣杆等。
二、学生宿舍公用物资维修
学生宿舍公用物资正常损耗由学院维修,凡人为损坏由使用人赔偿。
(一)公用物资报修流程(责任部门:学工部)
学生(发现公用物资损坏)→生活老师(报修登记)→后勤处专管人员(核实鉴定报修公用物资)→维修人员(填写报修派工单)→生活老师(正常损耗,通知维修人员;人为损坏,通知使用人缴费)→学生(根据有偿维修单到财务处交费,尔后将交费单据交生活老师)→维修人员(凭派工单和交费单据实施维修)→生活老师和学生(核实维修结果并签字)→后勤处专管人员验收签字。
(二)缴费方式(责任部门:财务处)
1. 缴费地点:学院财务处b105室。
2. 缴费时间: 正常工作日(节假日除外)8:20-12:00、14:30-16:30、19:00-20:00。
3. 待学院网络缴费系统开通后,实行24小时网上缴费。
(三)维修完成时限(责任部门:后勤处)
学生宿舍公用物资维修,视情况分为日常维修和紧急维修。
1. 日常维修:物业公司将组织人员1个工作日内完成维修任务。
2. 紧急维修:物业公司组织人员及时抢修。
三、公物类型及收费标准(见附件)
附件:学生宿舍公用物资赔偿标准
第5篇 某某技术学院学生宿舍管理办法
某技术学院学生宿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生生活秩序,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zz生物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宿舍楼是指学院用于安排学生住宿的楼舍。
第三条 学生宿舍区由学院授权的物业公司进行管理、调配和服务。物业公司有责任协助学工部门做好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日常行为管理。
第四条 物业公司的全体人员,应围绕“服务育人、管理育人、环境育人”的工作宗旨,为学生创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营造健康向上的文化氛围,促使学生自觉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
第五条 学生思想政治工作专职人员入住学生宿舍,在各系部学工办的领导下,负责学生宿舍内学生的学习、生活、纪律、内务卫生、文化建设等方面的工作。
第六条 学生工作处、后勤处应共同对物业公司、系部学工办、学生思想政治工作专职人员进行监督考核。
第七条 对违反该管理办法的学生,学院将按学院学生管理规定有关条款给予处分。
第二章 学生住宿
第八条 本院在校学生和在学院进修、培训的学员均可凭有关证件向物业公司申请住宿,签订住宿协议后,到指定的栋、寝室、床位住宿。
第九条 住宿学生应按时缴纳住宿费。如无特殊情况在规定时间内不缴纳住宿费,物业公司有权取消其住宿资格。
第十条 未经物业公司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换寝室和床位。
第十一条 学生一般应在物业公司管辖范围内住宿,如确有特殊原因要求在物业公司管辖范围外住宿,需报学院有关部门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办理休学的学生,离校前必须到物业公司办理退宿手续,其原床位不予保留,当年住宿费延用至下一学年;复学后向物业公司申请住宿,给予另行安排。凡未到物业公司办理退宿手续的学生,休学期间应交纳住宿费。
第十三条 退学的学生在离校前必须到物业公司办理退宿手续,并在一周内搬离。
第十四条 转系的学生应在转系单开出一周内,凭转系单到物业公司办理更换寝室手续。
第十五条 缓派、等待补考或其它原因暂不能离校的毕业生,原则上不得滞留在原宿舍内;确需留校的,应主动申请,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后,由宿管部门统一安排住宿。
第十六条 为提高房源利用率,物业公司有权对住宿床位实行动态调整,各系部及住宿人员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七条 寒暑假和实习期间,学生如有特殊情况需留住学生宿舍的,应到学院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由物业公司统一安排住宿。
第十八条 因毕业、培训到期及其它原因,应及时到物业公司指定地点办妥退宿手续,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搬离。
第十九条 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退宿手续,或未搬离的,因宿舍清扫、维修或宿舍另作它用等原因而造成的个人物品丢失,由本人负责。
第二十条 学生离校时应做到遵纪守法、文明离校,爱护宿舍物品及公共财产,若有缺损照价赔偿。不得在宿舍内和走廊上乱涂乱画;不得焚烧纸张及其它物品,违者将按校纪校规处理。
第三章 安全保卫
第二十一条 学生应自觉维护宿舍安全,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和法制观念,应及时主动劝阻、制止有损宿舍安全的不良行为。
第二十二条 任何人发现突发事件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发现火灾等灾害事故时,应及时采取报警、撤离现场、灭火等有效措施,发现刑事、治安等案件时,应保护现场,及时报告保卫处及物业公司,并积极协助处理。
第二十三条 任何人不得在宿舍内存放易燃、易爆、腐蚀、剧毒及具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第二十四条 学生宿舍内不得留宿异性或外来人员。男女生不得互串宿舍,若有特殊情况,可由值班人员传呼。
第二十五条 住宿人员因故需借用本宿舍钥匙,须凭有效证件到值班室办理借用手续。住宿人员不得将宿舍钥匙借与他人,不得私自调换门锁或另加门锁。丢失门锁钥匙应当及时上报物业公司,由物业公司统一更换门锁,新换门锁的成本费由住宿人员负责。
第二十六条 住宿人员应当做到离室锁门,妥善保管好个人贵重物品(现金、存折、银行卡、金银首饰、手机等)。大件贵重物品出入宿舍,应自觉接受物业公司的检查、登记。
第二十七条 任何人不得擅自挪用消防器材。不得在宿舍内使用明火(如焚烧纸张和杂物,使用煤气炉、煤油炉、酒精炉等各类有明火的器具);不得在宿舍内使用电热器具(电炉、电热杯、热得快、电热褥、取暖器等)和未经学院批准的功率大于200瓦的其它电器设备。台灯以及其它照明电器必须放在桌面上使用,不得私拉电线、私接电源。
第二十八条 住宿人员应当自觉维护宿舍治安秩序,进出宿舍大门须佩戴院徽或持有效证件,服从值班人员的检查。如发现小商小贩在宿舍内兜售,或其他形迹可疑者,应当及时报物业公司和保卫处。
第二十九条 来访客人须进入宿舍楼,应到值班室登记并领取会客证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方可进入宿舍楼会客,会客结束离开宿舍时交回会客证并登记。
第四章 公共卫生及秩序
第三十条 住宿人员应当自觉维护公共环境卫生,积极参加宿舍公益劳动。室内垃圾应及时放入垃圾站;不得随地吐痰,不得向窗外、门外泼水,乱丢果壳、纸屑等杂物;不得在墙上乱写乱画、乱张乱贴;不得在宿舍内饲养宠物;不得破坏宿舍周围绿化地;不得在走廊和房间内私拉绳线等晾晒衣物。
第三十一条 宿舍内不得打球、踢球、溜旱冰;不得打架斗殴、赌博、酗酒、起哄闹事等;自修时间及熄灯后,不得大声喧哗和开展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的活动;住宿人员应当自觉服从并配合搞好卫生和纪律检查。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宿舍内使用自购计算机,应当遵守《学生自购计算机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宿舍内从事经营性活动和其他收费服务活动。
第三十四条 住宿人员应当自觉遵守作息时间。迟归者应当出示有关证件,说明理由,并在“迟归登记本”上登记后方可入内。
第三十五条 住宿人员在宿舍内打电话时应尽量避免影响他人。晚上熄灯后,如无特殊情况,不得使用电话。
第三十六条 不得恶意拨打“119”“110”“120”等特种服务电话及院内急用值班电话。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 住宿人员应按物业公司要求布置宿舍,保持宿舍文明、整洁、美观、有序。学院定期对学生寝室和宿舍管理等进行综合检查评比,并对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 公用设施
第三十八条 宿舍内水电设施、门窗、玻璃、家具、电话线路及其它设
施、设备均为学院财产,住宿人员应当妥善使用和保管,不得私自拆装、调换、故意破坏。
第三十九条 宿舍内家具由学院统一配置、使用者负责保管。未经物业公司同意,不得将任何家具拆卸、搬迁或转借他人使用;不应将自备或其它场所的家具搬入学生宿舍使用;住宿人员按规定调整宿舍时,宿舍内家具不得擅自搬迁。
第四十条 管理人员应定期对公用设施、设备进行清点检查,遇有丢失、损坏现象,负责人应照价赔偿。
第四十一条 水电实行定量管理,具体标准按《zz生物机电职业技术学院水电管理制度》执行。住宿人员应当节约水电,人离灯熄,用水随用随关。如发现水电设施损坏,应及时报修。
第四十二条 已配置201校园电话和互联网接口的宿舍,使用须遵守有关管理规定。网络、电话线路和话机属公共财物(自配话机除外),人为损坏应照价赔偿。话机放置地点按照物业公司统一规定,不得私自更改、移动和安装并机电话。不得私自接拉互联网线。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__年9月1日起实施。
第6篇 学院学生收费管理办法
学院学生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学生收费管理工作,保证我院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收费暂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收费范围和项目
(一)本办法适用于我院所有学生。
(二)本办法所指收费项目为按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学生应缴纳的各项学杂费用,其他代收、预收费用。
第三条 收费机构和职责
学生收费工作由财务处和学务部共同负责。
财务处职责:收费项目、标准申报、收款组织、收费统计管理及票据购制业务。
学务部职责: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缓交学费的审批,协助办理学生贷款以及学费清缴工作。
教务部及总务部按本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履行相应职责。要加强学生注册管理,在学校规定的注册时间内,凭财务处提供的学生缴费信息资料或学生提供的学费缓交申请批准单办理学生注册手续,工作流程的原则为先缴费后注册。
第四条 收费办法和形式。
学院实行按学年收费制度。学生使用学院统一发放的银行卡缴纳学费。新生的银行卡随录取通知书一同邮寄给本人,学生按入学须知要求将所需款项存入银行卡。其他年级学生,在每学年开学,将应缴的各项费用足额存入学校发放的银行卡内,由代收银行根据学院要求通过银行卡进行统一收缴。学生不缴纳学费将不予注册上课。
第五条 缓交学费
因家庭经济困难不能按时全额缴纳学费的学生,应于开学前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和证明材料〔申请人户籍所在居委会
(村委会)或乡
(镇)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困难证明,包括所在省市区、家庭人口数、职业、总收入〕经系主任和学务部审核,报主管院长批准并送交财务处备案后,可作缓交处理。缓交费学生应与学校签定一年内补齐欠费的保证书,否则下一学年将不予注册。
第六条 助学贷款
根据《江苏省农村信用联社、江苏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信用社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通知
(苏信联发〔 〕49号)》文件精神,具有江苏省户籍
(户口在县及县以下)的学生在原籍地持本人身份证和录取通知书向户籍所在地农村信用社提出贷款申请,由农村信用社按审批权限发放贷款,贷款政策与国家助学贷款一致,由省财政按贷款利率的50%给予补贴。其他地区的学生在原籍地银行进行商业贷款或以其它渠道获得经济援助。
第七条 学生欠费的处理
学生在每学年开学前,必须将欠交
(包括缓交)学费结清,否则不予注册上课,但学校可为期保留学籍一年,逾期仍不能补齐欠费的将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八条 退费处理
学校代收、预收的各项费用,事后均应及时结清,多退少补。
学生因故提出退学,其学杂费均按江苏省教育厅规定的比例退还。办理退费手续时应交还原收费凭据,否则不予办理。
第九条 收费票据
学院收取各项费用,均应向交费者出具正规收费凭据,除财务处外任何单位、部门均不准私自开列收费项目及印制收费凭据。
第十条 对不能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履行相应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学院将追究其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学务部负责解释。
第7篇 师范学院学生奖助学金评定管理办法
zz师范学院学生奖助学金评定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提高学生的综合能力,培养高素质的应用型人才,保证学生的培养质量,积极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开拓进取、求实创新,促进学生德、智、体、能等方面全面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zz师范学院学生奖助学金评定及管理暂行办法》的制定经过学生代表大会听证,zz师范学院团员(学生)二届五次代表(扩大)会议审议通过,具有法定效力。
第三条 《zz师范学院学生奖助学金评定及管理暂行办法》采用奖助结合的方式,积极促进学校良好学风的形成,营造优质的育人环境。
第四条zz师范学院学生奖助学金包括:优秀学业奖学金、新生励志奖学金、单项职业能力奖学金、学业进步奖学金、毕业生奖学金、科研创新奖学金、社会工作奖学金、专业素质奖学金、精神文明奖学金、特困生助学金、困难学生就业助学金。
第五条奖助学金的评审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德育为先的原则,严格坚持标准。通过评奖,引导学生思想素质、文化素质、专业素质、身心素质的健康发展。
第六条学生奖助学金资金的管理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和相关管理办法规定运作,实行专款专用、专帐核算,并接受财务、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的监督。
第七条同年度内获多项奖助学金者(单项职业能力奖学金、学业进步奖学金、毕业生奖学金、科研创新奖学金、社会工作奖学金、专业素质奖学金、精神文明奖学金、特困生助学金、困难学生就业助学金除外),可享受多项荣誉,但奖金按单项最高奖助金额发放。
第八条国家、省政府奖助学金(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助学金),学校优秀学业奖学金一经评定,不得违规操作。奖金发放采取上卡的方式,并分春秋两季学期发放。在此期间若有违纪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取消资格,没收春季学期奖金,并按规定另评他人。
第九条 学生参加各类奖学金评定所提交的申请材料需在规定时间内上交,否则视为弃权,不再另行评定。
第十条本办法适用zz师范学院在籍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zz师范学院学工部(处)下设学生奖助管理办公室,负责学生奖助工作。各学院下设学院奖助管理办公室,分管院级奖助工作。
第十二条学生奖助管理办公室负责做好对外联络工作,积极创造条件服务学生的成长成才。
第十三条学生奖助管理办公室应认真进行调研,负责制定符合现代大学发展规律的奖助政策。
第十四条学生奖助管理办公室应认真做好学生奖助学金的评审、监督及学生投诉案件的处理。
第十五条学生奖助管理办公室负责学生奖助经费的管理。奖助经费的管理遵循以学生为本的原则,严格按照财务规定执行,并接受学生的监督。
第十六条学校设立学生奖助学金评审机构。评审机构分为校级评审领导小组和院级评审领导小组。校级评审领导小组由学工部聘请专家组成,负责各类奖学金评审的组织、审核、评定和监督工作。院级评审领导小组由各学院党委书记牵头,辅导员、班主任及学生代表参加的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各学院党委书记为奖助学金评定及管理的第一负责人,负责对本院学生奖学金的评审、推荐、公示、监督及经费管理工作。
第三章优秀学业奖学金
第十七条优秀学业奖学金分为特等学业奖学金、一等学业奖学金、二等学业奖学金、三等学业奖学金。
第十八条特等学业奖学金、一等学业奖学金、二等学业奖学金、三等学业奖学金用于奖励品德高尚、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并作为省级以上奖助学金推荐人选的基本条件。
1、评选对象:全日制在籍满一年的本、专科学生。
2、评选时间:每年10月
3、评选条件
3.1 优秀学业奖学金的评选以学生综合测评成绩排名为主要依据,专业成绩需达到各学院规定的要求;
3.2 努力学习,刻苦钻研,学习成绩优异,评选年度内无补考科目;
3.3 年度内违反校纪校规(如:考试作弊、酗酒打架、聚众赌博、擅自外出租房住宿、多次晚归且情节严重等),实行一票否决制,取消本年度的优秀学业奖学金评选资格;
3.4 违反校纪校规情节严重、受学校处分者,取消两年优秀学业奖学金评选资格;
3.5 虚报个人信息者,取消两年的优秀学业奖学金评选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
4、评定等级、比例和奖励金额
4.1特等学业奖学金按全日制在籍满一年本、专科学生人数的1%评定, 奖金6000元/人/年;
4.2一等学业奖学金按全日制在籍满一年本、专科学生人数的10%评定, 奖金3000元/人/年;
4.3二等学业奖学金按全日制在籍满一年本、专科学生人数的16%评定, 奖金2000元/人/年;
4.4三等学业奖学金按全日制在籍满一年本、专科学生人数的25%评定, 奖金1000元/人/年。
5、获得学校三等以上学业奖学金的根据学生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及专业要求排名从高至低依次推荐参加国家奖学金、云南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云南省政府奖学金、国家一等助学金、国家二等助学金的评选。
第十九条省级(含省级)以上奖助学金的推荐要求
1、国家、云南省政府奖助学金的推荐人选需为同年度内学校三等以上(含三等)学业奖学金的获得者,同等条件下向贫困生倾斜。
1.1国家奖学金、云南省政府奖学金的推荐人选需为同年度内学校特等专业奖学金的获得者;
1.2国家励志奖学金、云南省励志奖学金的推荐人选需为同年度内学校一等学业奖学金的获得者中的贫困学生(含特困生);
1.3 国家一等助学金的推荐人选需是同年度内学校二等学业奖学金的获得者中的贫困学生(含特困生)或新生励志奖学金获得者中的特困生;
1.4 国家二等助学金的推荐人选需是同年度内学校三等学业奖学金的获得者中的贫困学生(含特困生)或新生励志奖学金获得者中的一般困难学生;
2、同年度内获多项奖助学金者,可享受多项荣誉,但奖金按单项最高奖助金额发放。
3、受学校全额资助的孤烈儿、民宗局资助的特少
数民族学生或受社会大额(3000元以上)资助的学生可参加学校三等(含三等)以上奖学金的评定,奖金按单项(国家奖助金、省政府奖助金、孤烈儿资助项目、特少数民族资助项目、学校优秀学业奖学金项目、新生励志奖学金等等)最高奖助金额领取,并追加500-1000元的奖励。
第四章新生励志奖学金
第二十条新生励志奖学金
主要用于奖励新生中优秀贫困大学生
1、评选时间:每年10月
2、评选条件:
2.1 热爱学习,刻苦钻研,高考学习成绩优异;
2.2 家庭经济困难,本人生活简朴;
3、评定比例和奖励金额
评定比例为入学新生人数的25%,奖励金额为1000元/人。
4、评选程序:
4.1个人申请,班级评议,院级审核,学校认定;
4.2虚报个人情况、经查实的或年度内有违规违纪现象的没收奖金。
5、获得新生励志奖学金者具备国家助学金评选资格。
6、同年度内获多项奖助学金者,可享受多项荣誉,但奖金按单项最高奖助金额发放。
第五章学业进步奖学金
第二十一条学业进步奖学金
用于奖励年度内学业成绩取得明显进步的学生。
1、评选对象及条件
1.1 在籍满一年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1.2 学年度经过本人刻苦努力,专业学习有明显进步,但未获学校三等以上(含三等)学业奖学金者,学业成绩班级排名比上一学年明显提高(提高5名以上)的在籍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2、评定等级及奖励金额
学业进步奖学金分三等。
排名提高5名以上奖励为300元/人/年,排名提高10名以上奖励为400元/人/年,排名提高15名以上奖励为500元/人/年。
3、评选程序
学业进步奖学金每年12月评定。符合条件的学生由本人申请,填写《zz师范学院学生奖助学金申请审批表》,经所在学院有关部门初审认定后报学生工作部审批和备案,并颁发奖金和证书。
第六章 单项职业能力奖学金
第二十二条单项职业能力奖学金分为外语过级奖学金、计算机过级奖学金、普通话过级奖学金,国家司法考试、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和其他专业职业资格过级奖学金
第二十三条单项职业能力奖学金
用于奖励单项职业能力有突出表现的学生
1、评选对象及条件
非英语专业学生通过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
外语专业学生通过英语专业八级考试者;
非计算机专业通过全国计算机三级考试者;
普通话水平测试成绩达一级乙等以上;
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国家司法考试通过者;
依据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经评审委员会认可的其他职业资格考试通过者。
2、奖励金额
200元/人
3、评选时间及程序
单项职业能力奖学金当年12月评定。符合条件的学生由本人申请,填写《zz师范学院学生奖助学金申请审批表》,附成绩单或等级证书复印件,经所在学院有关部门初审后报学生工作部审批和备案。
第七章毕业生奖学金
第二十四条毕业生奖学金分为优秀毕业生奖学金、考研奖学金。
第二十五条优秀毕业生奖学金
1、评定对象:在籍应届本专科毕业生
2、评定时间:每年4月
3、评定条件
优秀毕业生奖学金的评定条件为在校四年期间遵守校级校规、学习努力、成绩优异,无违纪处分、无补考科目,并被授予“优秀毕业生”称号的应届本专科毕业生(评选参考其四年内的智育成绩和个人综合测评成绩)。
4、评定等级、比例和奖励金额
优秀毕业生按毕业生人数的8%评定,奖金1000元/人。
5、省级优秀毕业生的推荐人选需为同年度学校优秀毕业生的获得者。
第二十六条考研奖学金
1、评选对象及条件
1.1报考硕士研究生并被正式录取的应届本科毕业生。
1.2 在校期间违反校纪校规,受违纪处分的毕业生取消评定资格。
2、奖励金额:按玉师院[2007]85号文件精神执行,3000元/人。
3、报考硕士研究生并被正式录取的应届本科毕业生,享有校级“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奖金不另计发。
4、评选时间及程序
考研奖学金每年6月评定。符合条件的学生由本人申请,填写《zz师范学院学生奖助学金申请审批表》,附录取通知书,经所在学院有关部门初审后报学生工作部审批和备案,过期不受理。
第八章科研创新奖学金
第二十七条科技创新奖学金设立按照《zz师范学院学生课外学术科技创新活动表彰奖励条例》(玉师院〔2007〕29号)执行。
第二十八条 用于奖励在学术科技、创新创业等活动中表现优异的学生。科研创新奖学金的评审工作,按照《zz师范学院学生课外学术科技创新活动表彰奖励条例》( 玉师院〔2007〕29号)的相关要求进行。
第九章社会工作奖学金
第二十九条社会工作奖学金分为优秀学生(团)干部奖学金、社会实践奖学金。
第三十条优秀学生(团)干部奖学金用于奖励热心服务同学,具有模范带头作用的学生干部。
1、评选对象:班级以上任期满一年的学生(团)干部
2、评选时间:每年四月
3、评选条件
3.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关心国家大事、认真参加政治理论学习,模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能够热心为同学服务、大公无私、起到模范带头作用、做出优异成绩、学生思想品德鉴定优良;
3.2严格要求自己、作风正派、工作认真负责、成绩突出、关心集体、团结同学、乐于助人。
4、评定比例和奖励金额
4.
140名以上学生班级,优秀学生(团)干部的评选名额共2名;40名以下学生班级,优秀学生(团)干部的评选名额共1名。
4.2学院学生会(团委)优秀学生(团)干部的评选名额按学生人数600人以下和600人以上两个档次划分名额。600人以下评选名额为10名,600人以上评选名额为15名。
4.3学校学生会、团委,校级社团优秀学生(团)干部的评选名额为其总人数的30%,总数不超过30名。
5、奖励金额:300元/人
6、省市级优秀学生(团)干部的推荐人选需为本年度学校优秀学生(团)干部的获得者。
第三十一条社会实践奖学金用于奖励在教学计划以外的社会实践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者。
1、评选条件
凡能够积极响应学校号召,利用节假日进行一些有实际意义的课题调查,并且能深入到工厂、农村、部队以及老少边穷地区,广泛地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的个人或组织。
2、评选时间:每年9月
3、评选办法
各学院在总结社会实践工作的同时向校团委推荐。由学校组成评选小组,根据各院系参加社会实践的人数比例和调查报告(论文)的比例以及优秀率,评选出社会实践先进个人。
4、奖励金额:按当年学校社会实践文件精神执行。
第十章专业素质奖学金
第三十二条 专业素质奖学金用于奖励在省级以上(含省级)体育、文艺或其它专业素质竞赛中的获奖者。
第三十三条年度参加国家级或省部级各类文体艺术及其他专业比赛中获得国家级个人和团体项目一等奖(第一名,以下类同)奖励1500元,二等奖奖励1000元,三等奖奖励600元;获得省部级个人和团体项目一等奖,奖励600元、二等奖500元、三等奖400元。各类比赛获得国家级个人和团体项目第四至八名者奖励200元。
第三十四条专业素质奖学金申请认定的时间为当年10月,奖励按项目奖励。
第三十五条 申请认定奖励的学生需填写《zz师范学院学生奖助学金申请审批表》,附当年获奖文件或证书(举办单位需为学校认可的机构),经所在学院有关部门认定后报学生工作部审批和备案。
第十一章精神文明奖学金
第三十六条精神文明奖学金分为优秀学生党员、优秀团员、三好学生、德育标兵奖学金。
第三十七条优秀学生党员奖学金用于奖励年度民主测评优秀的学生党员。
1、评选对象及条件:在学习、生活中具有先锋模范带头作用的学生正式党员。
2、评选时间:每年7月
3、评定比例和奖励金额
优秀学生党员奖学金按学生党员人数的5%评定,奖金100元/人。
第三十八条优秀团员奖学金用于奖励学习、生活中具有先锋模范带头作用的团员。
1、评选对象及条件:遵守校规校纪、尊敬师长、刻苦学习,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在学习、生活中具有先锋模范带头作用的团员。
2、评选时间:每年4月
3、评定比例和奖励金额
优秀团员按学生团员人数的2.5%评定,颁发荣誉证书和物质奖励。
4、省市级优秀团员的推荐人选需为同年度内校级优秀团员的获得者。
第三十九条三好学生奖学金用于奖励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学生。
1、评选对象及条件:
1.1 热爱所学专业,善于学习和吸收新知识,有较强的运用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创新精神;
1.2 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娱活动,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有健康的身体,良好的心理和意志品格;
1.3 热爱集体和社会工作,有团结协作精神,积极参加集体和社会实践活动,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公民道德意识和社会适应能力。
1.4 生活、学习方面具有先锋模范带头作用,年度内无补考科目、无违纪行为。
2、评选时间:每年4月
3、评定比例和奖励金额
三好学生按学生人数的2.5%评定,颁发荣誉证书和物质奖励。
4、省市级三好学生的推荐人选需为同年度内校级三好学生的获得者。
第四十条德育标兵奖学金
1、评选对象和条件
德育标兵奖学金用于奖励在校期间,遵守校纪校规,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具有助人为乐、拾金不昧、舍己救人、见义勇为、诚实守信、志愿服务等美德和突出事迹的学生。
2、评选时间和办法
每年10月集中评选。由各学院推荐,并上报事迹材料。学校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不定额评定,视情况给予100―3000元的物质奖励,并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二章特困生助学金
第四十一条 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简称特困生)助学金是为了奖励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本人遵守校规校纪,学习刻苦努力的学生。
1、评选对象:全日制在籍满一年的本、专科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
2、评选时间:每年12月
3、评选条件
3.1 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简称特困生),受学校全额资助的孤烈儿、民宗局资助的特少数民族学生或受社会大额(3000元以上)资助的学生除外。
3.2 努力学习,刻苦钻研,学习成绩优异,评选年度内补考科目不超过两科;
3.3 虚报个人信息者,取消评选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
4、奖励金额:1000元/人/年
5、评定方式:申请资助的学生需填写《zz师范学院学生奖助学金申请审批表》,附各学院认定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等相关证明,经所在学院有关部门认定后报学生工作部审批和备案。
第十三章 困难学生就业奖学金
第四十二条困难学生就业奖学金
用于鼓励积极创造就业机会、就业条件,寻找就业机会的困难学生
1、评定条件
困难学生就业奖学金的评定条件为在校四年期间遵守校级校规、学习刻苦,无违纪处分、无补考科目,并积极创造就业机会和就业条件的应届本专科经济困难毕业生。
2
、评定时间:每年4月
3、评定等级、比例和奖励金额
困难学生就业奖学金按毕业生人数的5%评定,奖金1000元/人/年。
第十四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凡在各项奖学金评定中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除给予批评教育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校纪处分,同时追回奖学金。
第四十四条同等条件下,贫困生参加奖学金的评定给予适当倾斜。
第四十五条除孤烈儿、民宗局资助的特少数民族学生、特困生外,其他贫困学生年度受现金资助总额(不含通过勤工助学获得的劳动报酬)不超过5000元。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试行一年,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8篇 学院学生辅导员管理办法
为了切实加强辅导员队伍的建设,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充分调动、发挥学生政治辅导员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升辅导员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的意见》(教社政〔__〕2号)和学校的有关要求,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生辅导员是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主要力量,是教师队伍和管理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条 学生辅导员全面负责所带班级的学生思想教育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学生辅导员的日常管理,由学生工作部和院党委共同负责,在院党委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院党委负责学生辅导员的选拔任用、工作安排、日常管理和考核。
第四条 学生辅导员的岗位津贴与岗位补贴按学校的有关规定发放且不低于全院平均水平。
第二章 学生辅导员的岗位职责
第五条 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深入学生实际,关心和掌握学生思想状况,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对学生进行品德教育及心理健康教育;形势政策的宣讲及学校文件精神的宣传与落实;学生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和发展,学生党员的教育和督导;学生干部的选拔、培养、使用及管理。
第六条 学生日常管理工作:学风及班风建设;学生品行测评、评优工作的组织及实施;违纪调查、处理及后期的教育引导;新生入学教育;学费催缴;关注特困生,掌握情况,协助解决困难;宿舍文化建设;课外文体活动、实践活动指导;毕业生就业工作等等。
第七条 调查研究工作:开展学生发展状况、学风状况调查,并提交调查报告;开展有针对性的学生思想教育与管理工作的理论与方法研究,每学年在公开刊物上至少发表一篇学生工作论文。
第八条 学生工作部和学院党委交办的其他工作,以及学生突发事件的应对和处理。
第三章 对学生辅导员的工作要求
第九条 专职学生辅导员实行坐班制,入住学生公寓,夜间轮流值班。
第十条 加强自身学习,努力提高思想素质和业务水平,参加各种业务培训,丰富和完善个人的知识结构,每学期至少阅读一本有关学生工作的书籍。
第十一条 不断提高师德修养,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对学生公平公正,坚持正面教育为主,热爱和关心每一位学生,与学生交往要大方、得体,做到为人师表。
第十二条 严格要求学生,对学生的违纪行为应坚持原则,秉公处理,切实维护校规校纪的严肃性。
第十三条 按时参加校院组织的辅导员工作会议,认真完成校院组织的各项检查工作。
第十四条 必须做到学期初有工作计划,学期末有工作总结,平时认真做好《辅导员工作日志》的记录,自觉接受检查、监督和考核。
第十五条 深入学生实际生活,辅导员应平均每天找一名学生谈心,及时了解和掌握学生的思想动态,解决学生的思想问题;每周对所带班级进行一次随堂考勤,同时听取任课教师的意见;每周进驻学生公寓不低于三次,做到知名、知情、关心、引导。协助宿管办做好学生宿舍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定期召开学生干部会和班会,传达学校有关工作精神,听取学生意见、要求,发挥上传下达的桥梁作用。
第十七条 增强创新意识,不断摸索学生工作规律,注重工作研究,努力提高工作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十八条 专职学生辅导员要担任一定的思想政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就业指导及学生党课的教学工作,参加健全成功人格的理论研究和教育指导活动。每学期在公开刊物上至少发表一篇研究论文。
第四章 学生辅导员的工作考核
第十九条 辅导员的考核工作由院党委负责,对学生辅导员的考核按年度进行,每年度考核一次。
第二十条 辅导员的考核,主要包括政治思想素质、岗位职责和要求履行情况、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工作成效、创新能力等方面。
第二十一条 辅导员的考核,采用百分制计分办法。考核最终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其中优秀的比率按照学校的要求确定。
第二十二条 辅导员考核分数由党委成员打分、其所管辖学生的代表打分、全体教师打分三个部分构成。所占比例分别为40%、30%和30%。
第二十三条 辅导员考核工作的具体程序及要求:
1、辅导员每学年要撰写工作总结一次,并将总结连同当年度发表的研究成果报送院党委和学生办各一份。
2、党委成员在对辅导员考核打分前,应以各种形式对其一学年以来的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深入的了解,以确保打分的客观公正性。
3、学生评议实行班级评议制,从辅导员所带班级中选择一个班级的同学进行测评,学生按表分项打分后,分别去掉两个最高、最低分后计算平均分,参与打分的学生应注意一般学生、学生干部、学生党员代表分别所占的比例。
4、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考核成绩可以加分:
(1)创造性地开展学生教育活动,形式新颖,效果良好,获校级以上奖励,可酌情加1~2分;
(2)所带班级或学生受到市级以上部门表彰的,每项加1~2分。
(3)结合工作,撰写论文,完成规定任务(1篇)后每增加1篇加1分,如在核心期刊发表加2分。
(4)学费收缴过程中实现零欠费,或学生100%就业(含灵活就业),或英语四级一次性通过率超过80%,或考研、升本率比上一年度增加超过5%,每项可酌情加1~2分。
(5)总加分累计不超过10分。
5、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工作失职,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1)连续四周不按学校要求组织学生教育活动,不深入学生宿舍、教室走访学生,了解学生动态。
(2)三次无故不参加校或院(校区)辅导员工作会议。
(3)学生出现违纪、突发事件、心理异常、稳定安全问题等情况,辅导员不按规定及时上报、不及时通知学生家长,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引发严重事端。
(4)其他明显不尽职行为产生不良后果,受到学校通报批评。
(5)总减分累计不超过10分。
6、考核优秀者,学院在年度岗位津贴发放时给予体现;考核在70分以下者,学院领导要对其谈话,帮助其找出工作中不足,并提出改进工作的要求;考核不合格者,实行诫勉谈话,连续考核不合格者,调离辅导员工作岗位。
7、对工作不负责任,在任职期间玩忽职守,有重大失误或道德品质败坏的辅导员,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或解聘。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由院党委负责解释。
第9篇 学院学生公寓管理办法
职业学院学生公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加强学生公寓管理,使管理工作逐步走向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轨道,为学生提供一个安全、文明、清洁、和谐的生活和学习环境,培养学生良好的素质和高尚的道德情操,依据《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公寓管理工作在学工处的领导下,由学工处学生公寓管理部门全面负责学生住宿、安全、卫生、文明创建管理工作。
第二章 宿管员职责
第三条 宿管员要牢固树立“一切为了学生,为了学生的一切,为了一切学生”的服务理念,担负着学生公寓门卫值班、安全管理、文明创建、水电报修等工作。
第四条 宿管员上班时要衣冠整洁、面带微笑、礼貌待人,使用文明用语,热情、耐心解答学生提出的问题,并及时协助解决。
第五条 认真填写值班记录,办好交接班手续。严格来访接待制度,对来访人员要办理登记押证手续,异性人员一般不得进入宿舍,确因工作需要,须办理登记手续,方可进入。
第六条 严格值班巡逻制度,坚持不间断对公寓楼公物财产、水电设施、消防器材等公共物品进行检查,确保公共财务的完整。发现人为损坏应及时追查行为人,同时落实赔偿和报修工作。
第七条 深入学生公寓,了解和掌握学生住宿基本情况,及时掌握学生动态信息,遇突发事件,应保护现场,及时汇报,并积极协助处理突发应急事件。
第八条 按照统一要求,认真做好学生的住宿登记工作,及时反馈动态信息,负责办理退学学生退房手续。
第九条 严格执行宿舍作息制度,按时熄灯,按时开关大门,对晚归学生严格查证登记。锁门之后,必须对楼内进行安全巡查,排除安全隐患。
第三章 住宿管理
第十条 在籍学生一律要求入住本院公寓,严禁学生私自在校外租房居住。因残疾或身体状况等特殊原因,确需在校外住宿的,由学生本人申请,家长签字并承诺负责其人身和财产安全,经所在系、部同意并签订有关协议后,方可在校外住宿
第十一条 学生必须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公寓管理制度,讲文明,懂礼貌,尊重服务人员的劳动,接受公寓管理人员的管理。
第十二条 坚持值日制度,增强自我保护意识。现金和贵重物品要妥善保管,要随手锁门,严防偷盗。
第十三条 言行举止要文明,不随地吐痰、不涂污墙壁,不损坏公物,不乱扔垃圾,不打人骂人,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爱护公物,节约水电,严禁男女互串寝室。
第十四条 保持宿舍清洁卫生,勤洗衣服,勤晒被褥,物品摆放要整齐,垃圾要求袋装化。
第十五条 学生公寓是学生休息、学习和生活的重要场所,室内布置格调要高雅,严禁室内张贴内容不健康、格调低俗的字画、饰物和非法张贴物,在午休、晚自习、就寝时间内自觉保持宿舍区安静。学生应自觉遵守纪律和作息制度。按时起床、出操,按时熄灯、就寝,禁止晚归或夜不归宿。
第十六条 公寓管理人员有权对寝室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卫生、安全检查,并对违禁物品以予代管或没收。
第十七条 学生休学、退学、毕业时,应在接到离校通知三日内办理退宿手续。宿舍管理人员要对宿舍财务逐一检查核对,对丢失或损坏的公共物品,要追究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寒、暑假期间,学生要求留校住宿的须先提出申请,经学院领导同意后,由学工处公寓管理部门统一安排住宿。
第四章 安全管理
学生公寓管理要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在学院统一领导和相关部门的配合下,齐抓共管,全力维护稳定,为学生创建良好的住宿环境。
第十九条 学生应加强安全防范意识,学生离开寝室时须关好门窗、切断电源并保管好自己的钥匙。
第二十条 学生公寓配备的消防器材、设备、应急指示灯,是发生消防安全事故的应急装置,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破坏或移动。违者,不但按价赔偿,还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为确保楼公寓内安全,学生公寓禁止带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管制刀具,一经发现,除没收该物品外,还依据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公寓内禁止私拉乱接电线,禁止使用大功率电器,一经发现,除没收该物品外,还依据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 男生一律不准进入女生公寓,女生也不准进入男生公寓。
第二十三条 严禁在公寓内赌博、酗酒、斗殴滋事以及其它违法乱纪活动;禁止将_、淫秽书刊、图片、音像等制品带入宿舍;禁止在宿舍内喂养畜禽、宠物。违者,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由学院或司法机关依纪律、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 严禁不明身份的人和小商小贩进入学生公寓;未经学工处学生公寓管理部门的允许,学生不得在公寓内留宿他人,不得转让寝室钥匙及其它公共设施,不得更换门锁;禁止学生在公寓内违规经营商品。
第二十五条 公寓管理人员及学生有权对形迹可疑人员进行盘查,发生案情,应保护好现场并及时报告总务处保卫部。
第二十六条 坚持贵重物品和大件物品出门登记制度,携带者必须出示住宿证或学生证,并在门卫处登记。否则,值班人员有权进行盘问。
第二十七条 住宿学生无特殊原因、不得擅自在校外租房或回家住宿,一经发现,由学院责令其回校,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因不听劝阻,在校外住宿发生意外事故的,由本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五章 卫生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学生公寓时刻保持清洁、卫生、整齐、舒适,为住宿学生营造良好的生活和学习环境。学生公寓公共场所卫生由公寓保洁员负责清理;室内卫生由住宿学生负责清理。
第二十九条 不准向走道、墙壁、阳台、窗外泼洒污水、杂物;不准将剩饭、剩菜、硬物及难溶于水的物品倒入厕所及下水道。否则,由此造成的管道堵塞,其疏通费用由行为人承担。
第三十条 学工处公寓管理部门要坚持内务卫生检查监督制度,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学生公寓卫生进行打分、评比,定期张榜公布评比结果。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有关条款,视情节轻重报学工处学生管理部门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工处学生公寓管理部门和各系部具体实施,学工处和总务处密切配合。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工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10篇 某医学院学生考勤管理办法
医学院学生考勤管理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考勤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学生的校内外一切教学活动:学生开学注册、上课、实验、集体劳动、军训、政治学习、生产学习、课间实习、考试、早操锻炼,以及其他要求学必须参加的活动。
二、请假制度
学生因病、因事请假,要办理审批手续,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办理审批手续的,应通过电话等方式先行请假,事后补办审批手续。请假制度做如下规定:
1、一日以内的病事假,须有本人病事假条,班主任签字批准。
2、三日以内的病假,必须持有校医院或市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事假必须持请假条及其他相关证明,由班主任签字,院、部、系分管学生工作领导批准。
3、三日以上,一周以内的病假,必须持有校医院和市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事假必须持请假条及其他相关证明,由班主任签字,部、院、系分管学生工作领导签署意见,学生处分管处长批准。
4、一周以上的病事假,由班主任、部院系领导和学生处分管处长签署意见,报分管校长批准。5、如有特殊情况,夜间不能回校住宿者必须按照以上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6、生产实习的学生,请病假须有医院诊断证明,事假需持有相关证明,所在单位负责人同意后,按以上办法办理请假手续。
7、毕业生因联系工作请事假,一次不得超过10天,由院、部、系审批;超过10天的由部、院、系核准报学生工作处审批;一次请假超过20天的由院、部、系报分管校领导审批;此类请假累计不得超过20天。
三、续假及销假制度
请假期满,必须在当日办理续假手续,否则按旷课处理;请假期满后,及时按照审批程序销假备案。
四、考勤管理
1、考勤记录由各班班长完成,各院、部、系指定学管科负责人统筹管理学生考勤工作。各班应在次周星期一将上周考勤情况统计汇总报院、部、系考勤负责人。每学期结束后由班长做出全班学期考勤分析,将考勤记录册交回院、部、系存档。各院、部、系每月月底通报各班考勤情况。对违反考勤制度的学生,应给予相应的批评和纪律处分。
2、实行考勤预警制度和抽查制度
各院、部、系应督促各班自觉做好考勤工作,切实采取有效的措施,做到任课教师点名和班长点名相结合,提高学生到课率。学生处将对考勤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累计汇总后,作为对部院系目标考核的依据之一。当学生旷课达到学籍管理规定时限边缘,应及时提醒学生引起注意,经提示仍不改过者,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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