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专项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 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07〕38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专项经费是指中央财政在农业部部门预算中安排的用于确保农产品(包括农业投入品)质量安全的专项业务经费。
第三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专项经费实行项目管理,由农业部组织实施,项目承担单位具体实施。根据农业部部门职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专项经费中可安排资金,用于购买地方及非预算单位相关服务。
第二章 资金使用方向
第四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专项经费主要支持农产品(包括农业投入品)质量安全监测、认证、调查、监督抽查、农资市场整顿、风险评估与预警、应急处置、官方评议、宣传与培训等。主要包括: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监督抽查和风险监测,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监测,监测结果分析汇总会商;农产品质量安全调查与评价,风险评估与预警;农产品市场准入准出和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监督及应急处置;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培训等。
(二)农业投入品质量安全监管。开展种子(包括种畜禽、水产种苗)、农药、饲料、兽药等农业投入品质量监测、信息监测、安全性监测与评价、风险评估与预警分析,监督抽查、农资打假,农资市场整顿;违法案件查处、生产企业监督检查、行政许可审核、数据统计分析等。
(三)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管。对转基因生物研究与试验、生产与加工等关键环节及南繁基地等重点地区进行执法监管;开展种子、农产品及加工品转基因成分例行检测及特定品种专项溯源检测;开展转基因生物生态环境安全长期监测;开展转基因中间试验备案及环境释放、生产性试验及进口等审批工作;开展转基因发展战略、管理制度、技术规范研究及风险分析,建立和维护转基因安全监管数据库;开展转基因国际合作、科普宣传、突发事件应对等。
(四)农产品质量安全制度建设。制定并推行农产品(包括农业投入品)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管理制度等,并加强与其相关的各项宣传培训及推广工作。
(五)其他涉及农产品(包括农业投入品)质量安全的调查分析、数据汇总、政策研究、宣传培训、项目管理、跟踪评价等工作。
第五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专项经费用于农产品(包括农业投入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所需各项费用支出,主要包括农产品(包括农业投入品)检验检测费、试验验证费、小型仪器设备购置费、技术咨询费、委托业务费、会议宣传培训费、其他费用支出等。
第三章 申报与实施
第六条 农业部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需要和预算规模,组织提出下一年度项目工作计划,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和下达年度项目计划,年度项目计划内容包括年度目标、任务计划、经费测算安排等。
第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根据年度项目计划,制定实施方案,内容包括工作目标、人员安排、实施步骤、资金测算等,经省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农业部;农业部所属单位、全国性科研教学单位及学会(协会)、其他有关单位直接报农业部。
第八条 农业部审核评定项目承担单位的实施方案,审核通过后下达项目资金。
第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执行核定的实施方案,不得擅自变更。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种植业管理司、种子管理局、畜牧业司、兽医局、渔业局、农垦局等有关司局分别具体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农业部财务司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并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建立项目资金的明细账,确保专款专用。建立完整的项目管理档案。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将本年度项目执行的总结报告于12月底前经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农业部。农业部直属单位和其他非预算单位直接将本年度项目执行的总结报告报送农业部。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定期组织自查,农业部进行重点抽查。项目实施结束后,农业部开展项目总结。
第十四条 省级农业主管部门要做好对项目承担单位的组织、指导、监督、检查工作,做好与其他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十五条 对提供虚假材料,擅自变更实施方案,或截留、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的,一经发现,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监测处置经费管理按照《农业部应急经费管理办法(试行)》(农办财〔2008〕123号)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002年 8月 16日农业部发布的《无公害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农财发〔2002〕28号)同时作废。
第2篇 安全总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完善安全管理体系,根据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风险四级责任控制体系及安全生产的要求,特制定下发安全总监管理办法;
第二条 实行安全总监制度就是在各生产单位设立专职安全总监,由精通安全生产业务、具备丰富安全管理经验的人员担任。安全总监在本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的领导下,全面管理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直接对安全第一责任人负责。
第三条 公司机关本级设置专职安全总监一名,同总经理助理级别待遇执行(其相应管理办法按集团公司有关文件执行和考核);项目部设置专职安全总监1-2人(具体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确定),为项目副职领导,项目班子成员。
第二章 职责与权力
第四条 安全总监的工作职责。项目安全总监在上级主管领导和公司安质环保部的指导下、在项目经理的领导下,协助项目经理全面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集团公司和公司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执行本单位第一安全生产责任人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指示;组织贯彻落实各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会议精神;
2、协助项目经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监督体系;组织落实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主持制定修改本单位安全生产方面的规章制度;负责本单位的日常安全生产工作,合理安排、检查、指导、考核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3、负责审定项目安全生产投入计划并监督执行,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4、参与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的审查,监督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工作,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签字认可。
5、负责主持召开本单位安全生产通报会、分析会等安全生产会议;审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计划、总结、生产情况报告;组织、参与或配合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监督处理决定的落实工作;按时间独立书面向上级及有关部门反馈安全监察情况,如有重大信息及时汇报。
6、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检查与考核;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危险因素辨识监控;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监管;应急管理体系的建立、运行和应急预案演练;员工安全教育、培训;信息管理、报送等日常管理工作;
7、督促设备管理部门开展设备安全管理工作;监督和督促进场所有施工机械设备的数量、性能、检修证及特种工种作业人员上岗操作证等符合要求,进行审核、督促有关部门建立设备档案,确保机械设备的正常运转,消除不安全隐患;督促本单位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用电,机械设备,临边防护消防等安全。
第五条 项目部安全总监的权力。项目部安全总监在上级主管领导和上级安全管理部门的领导下,行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权力。
1、全面监督项目正确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参加项目领导班子生产、经营、管理等工作会议,提出安全生产方面的意见、要求和措施,保证安全生产制度在决策环节中的贯彻落实。
2、对存在安全事故隐患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部位、设备、设施和作业;对项目违反安全生产法规制度的重大事项、对不按有关安全方案擅自施工的施工单位,
具有督促整改的权力、越级上报的权力和下令停工的权力,对于拒不遵守安全生产法规制度的施工队的验工计价有否决权。
3、对预算范围内安全生产投入的使用具有审核支配权、监督权,对工程安全性、安全投入的部分有计价签字和审批权。
4、从安全生产的角度,对其所管理的项目部有关部门和人员(安全部门及相关安全员、领工员)、队、班组专职或兼职安全人员进行考核、奖惩、岗位调整;对安全违规违章事件或人员进行处理;对安全事故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理和责任追究等事项具有知情权、参与权和否决权。涉及项目部或其班子成员时,具有向上级领导或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的建议权。
第三章 安全总监任职条件
第六条 安全总监必须在德、能、勤、绩等方面符合任用标准,同时,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忠于职守、爱岗敬业、坚持原则、认真负责,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2、具有五年以上的工作经验,至少在一个以上(含一个)项目主管(或参与)安全生产管理(或与安全生产管理直接相关)的工作,业绩突出;
3、掌握相关的安全技术,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
4、熟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集团公司、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具备相应的政策知识水平。
5、通过“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并取得“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或通过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取得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
第四章 项目安全总监的管理
第七条 项目部安全总监执行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其交纳金额和奖罚办法按项目副职相应条款。
第八条 实行项目安全总监制度,是为了进一步监督项目全面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所采取的重要举措,不替代项目经理作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安全责任。
第九条 项目部安全总监的管理、考核、任免等程序、方式和途径上,与其所在项目的项目领导班子一同对待。
第十条 项目部安全总监要正确使用权力、履行职责,要正确处理、协调好各方面关系,在履行其安全生产监督权力时,直接对上级主管领导和上级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并在其领导下,行使监督权力;协助项目经理全面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 项目部安全总监应定期向上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报告工作情况,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事项应做出专题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对项目部安全总监进行全面的履职考核和评价,采取积极的政策和措施,鼓励和支持项目部安全总监开展工作。对无所作为、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要及时调整;对违规操作、滥用权力或工作失职的,要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安全总监应当固定设置,项目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更换,也不得指派其兼任其他职务影响安全总监履行本岗位职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各项目部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项目安全总监工作实施细则》,对项目安全总监的管理、待遇、职责、权力等做出明确规定,有针对性地落实到具体项目。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8年6月1日起执行。
第3篇 安全总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完善安全管理体系,根据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风险四级责任控制体系及安全生产的要求,特制定下发安全总监管理办法;
第二条 实行安全总监制度就是在各生产单位设立专职安全总监,由精通安全生产业务、具备丰富安全管理经验的人员担任。安全总监在本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的领导下,全面管理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直接对安全第一责任人负责。
第三条 公司机关本级设置专职安全总监一名,同总经理助理级别待遇执行(其相应管理办法按集团公司有关文件执行和考核);项目部设置专职安全总监1-2人(具体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确定),为项目副职领导,项目班子成员。
第二章 职责与权力
第四条 安全总监的工作职责。项目安全总监在上级主管领导和公司安质环保部的指导下、在项目经理的领导下,协助项目经理全面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集团公司和公司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执行本单位第一安全生产责任人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指示;组织贯彻落实各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会议精神;
2、协助项目经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监督体系;组织落实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主持制定修改本单位安全生产方面的规章制度;负责本单位的日常安全生产工作,合理安排、检查、指导、考核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3、负责审定项目安全生产投入计划并监督执行,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4、参与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的审查,监督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工作,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签字认可。
5、负责主持召开本单位安全生产通报会、分析会等安全生产会议;审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计划、总结、生产情况报告;组织、参与或配合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监督处理决定的落实工作;按时间独立书面向上级及有关部门反馈安全监察情况,如有重大信息及时汇报。
6、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检查与考核;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危险因素辨识监控;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监管;应急管理体系的建立、运行和应急预案演练;员工安全教育、培训;信息管理、报送等日常管理工作;
7、督促设备管理部门开展设备安全管理工作;监督和督促进场所有施工机械设备的数量、性能、检修证及特种工种作业人员上岗操作证等符合要求,进行审核、督促有关部门建立设备档案,确保机械设备的正常运转,消除不安全隐患;督促本单位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用电,机械设备,临边防护消防等安全。
第五条 项目部安全总监的权力。项目部安全总监在上级主管领导和上级安全管理部门的领导下,行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权力。
1、全面监督项目正确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参加项目领导班子生产、经营、管理等工作会议,提出安全生产方面的意见、要求和措施,保证安全生产制度在决策环节中的贯彻落实。
2、对存在安全事故隐患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部位、设备、设施和作业;对项目违反安全生产法规制度的重大事项、对不按有关安全方案擅自施工的施工单位,
具有督促整改的权力、越级上报的权力和下令停工的权力,对于拒不遵守安全生产法规制度的施工队的验工计价有否决权。
3、对预算范围内安全生产投入的使用具有审核支配权、监督权,对工程安全性、安全投入的部分有计价签字和审批权。
4、从安全生产的角度,对其所管理的项目部有关部门和人员(安全部门及相关安全员、领工员)、队、班组专职或兼职安全人员进行考核、奖惩、岗位调整;对安全违规违章事件或人员进行处理;对安全事故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理和责任追究等事项具有知情权、参与权和否决权。涉及项目部或其班子成员时,具有向上级领导或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的建议权。
第三章 安全总监任职条件
第六条 安全总监必须在德、能、勤、绩等方面符合任用标准,同时,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忠于职守、爱岗敬业、坚持原则、认真负责,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2、具有五年以上的工作经验,至少在一个以上(含一个)项目主管(或参与)安全生产管理(或与安全生产管理直接相关)的工作,业绩突出;
3、掌握相关的安全技术,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
4、熟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集团公司、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具备相应的政策知识水平。
5、通过“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并取得“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或通过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取得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
第四章 项目安全总监的管理
第七条 项目部安全总监执行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其交纳金额和奖罚办法按项目副职相应条款。
第八条 实行项目安全总监制度,是为了进一步监督项目全面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所采取的重要举措,不替代项目经理作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安全责任。
第九条 项目部安全总监的管理、考核、任免等程序、方式和途径上,与其所在项目的项目领导班子一同对待。
第十条 项目部安全总监要正确使用权力、履行职责,要正确处理、协调好各方面关系,在履行其安全生产监督权力时,直接对上级主管领导和上级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并在其领导下,行使监督权力;协助项目经理全面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 项目部安全总监应定期向上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报告工作情况,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事项应做出专题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对项目部安全总监进行全面的履职考核和评价,采取积极的政策和措施,鼓励和支持项目部安全总监开展工作。对无所作为、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要及时调整;对违规操作、滥用权力或工作失职的,要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安全总监应当固定设置,项目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更换,也不得指派其兼任其他职务影响安全总监履行本岗位职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各项目部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项目安全总监工作实施细则》,对项目安全总监的管理、待遇、职责、权力等做出明确规定,有针对性地落实到具体项目。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8年6月1日起执行。
第4篇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专项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 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07〕38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专项经费是指中央财政在农业部部门预算中安排的用于确保农产品(包括农业投入品)质量安全的专项业务经费。
第三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专项经费实行项目管理,由农业部组织实施,项目承担单位具体实施。根据农业部部门职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专项经费中可安排资金,用于购买地方及非预算单位相关服务。
第二章 资金使用方向
第四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专项经费主要支持农产品(包括农业投入品)质量安全监测、认证、调查、监督抽查、农资市场整顿、风险评估与预警、应急处置、官方评议、宣传与培训等。主要包括: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监督抽查和风险监测,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监测,监测结果分析汇总会商;农产品质量安全调查与评价,风险评估与预警;农产品市场准入准出和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监督及应急处置;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培训等。
(二)农业投入品质量安全监管。开展种子(包括种畜禽、水产种苗)、农药、饲料、兽药等农业投入品质量监测、信息监测、安全性监测与评价、风险评估与预警分析,监督抽查、农资打假,农资市场整顿;违法案件查处、生产企业监督检查、行政许可审核、数据统计分析等。
(三)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管。对转基因生物研究与试验、生产与加工等关键环节及南繁基地等重点地区进行执法监管;开展种子、农产品及加工品转基因成分例行检测及特定品种专项溯源检测;开展转基因生物生态环境安全长期监测;开展转基因中间试验备案及环境释放、生产性试验及进口等审批工作;开展转基因发展战略、管理制度、技术规范研究及风险分析,建立和维护转基因安全监管数据库;开展转基因国际合作、科普宣传、突发事件应对等。
(四)农产品质量安全制度建设。制定并推行农产品(包括农业投入品)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管理制度等,并加强与其相关的各项宣传培训及推广工作。
(五)其他涉及农产品(包括农业投入品)质量安全的调查分析、数据汇总、政策研究、宣传培训、项目管理、跟踪评价等工作。
第五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专项经费用于农产品(包括农业投入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所需各项费用支出,主要包括农产品(包括农业投入品)检验检测费、试验验证费、小型仪器设备购置费、技术咨询费、委托业务费、会议宣传培训费、其他费用支出等。
第三章 申报与实施
第六条 农业部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需要和预算规模,组织提出下一年度项目工作计划,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和下达年度项目计划,年度项目计划内容包括年度目标、任务计划、经费测算安排等。
第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根据年度项目计划,制定实施方案,内容包括工作目标、人员安排、实施步骤、资金测算等,经省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农业部;农业部所属单位、全国性科研教学单位及学会(协会)、其他有关单位直接报农业部。
第八条 农业部审核评定项目承担单位的实施方案,审核通过后下达项目资金。
第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执行核定的实施方案,不得擅自变更。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种植业管理司、种子管理局、畜牧业司、兽医局、渔业局、农垦局等有关司局分别具体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农业部财务司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并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建立项目资金的明细账,确保专款专用。建立完整的项目管理档案。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将本年度项目执行的总结报告于12月底前经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农业部。农业部直属单位和其他非预算单位直接将本年度项目执行的总结报告报送农业部。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定期组织自查,农业部进行重点抽查。项目实施结束后,农业部开展项目总结。
第十四条 省级农业主管部门要做好对项目承担单位的组织、指导、监督、检查工作,做好与其他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十五条 对提供虚假材料,擅自变更实施方案,或截留、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的,一经发现,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监测处置经费管理按照《农业部应急经费管理办法(试行)》(农办财〔2008〕123号)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002年 8月 16日农业部发布的《无公害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农财发〔2002〕28号)同时作废。
第5篇 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安全监管
局等单位贵州省地方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黔府办发〔2011〕100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
步加强和规范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工作的通知》(黔府
办发〔2013〕45号)等有关规定,为加强和规范煤矿驻矿安
全监管员(以下简称驻矿安监员)队伍建设和管理,督促煤
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州所有煤矿的驻矿安监员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三条 驻矿安监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有强烈的责任感和事业心,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忠于职守、
敢于负责、不徇私情、作风正派、廉洁奉公。
第四条 驻矿安监员应熟悉和掌握有关煤矿安全生产
的法律、法规、规程、标准和方针政策。
第五条 驻矿安监员要具备自学能力,进一步加强专业
理论基础知识学习,丰富煤矿安全管理工作经验。
第六条 驻矿安监员由各产煤县(市)、新区安全生产
监督主管部门实行统一派驻和管理,为国家正式工作人员,
使用事业编制,所需经费由县级财政全额负担。
第三章 配备
第七条 驻矿安监员由产煤县(市)、新区安全生产监
督主管部门以煤矿(包括生产矿井、基建矿井、技改扩能矿
井)为单位进行派驻,必须确保辖区所有煤矿实现驻矿安监
员全覆盖。驻矿安监员专职专用,不得从事与所驻煤矿无关
的工作。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 代表县级安全生产监督主管部门,对所驻煤矿
企业进行安全监管,督促煤矿企业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
产的法律、法规、标准,严格执行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关于
安全生产的行政决定、命令、文件及会议精神,监督煤矿企
业依法组织生产、建设。
第九条 配合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和行业管理部门
对所驻煤矿进行安全检查。
第十条 做好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和行业管理部门
对所驻煤矿下达的各类行政执法指令的造册登记,督促煤矿
企业按照行政执法文书的要求,制定整改计划,落实整改资
金,明确责任人和完成时限,跟踪掌握隐患整改进度,并对
完成整改的隐患进行销号。
第十一条 督促煤矿企业定期组织安全生产隐患排查
和治理工作,落实重大隐患挂牌督办、整改销号及《煤矿矿
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等各项制度;每天必须向县
级煤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电话汇报所驻煤矿安全状况、安全
隐患整改情况等信息,认真填写《黔西南州煤矿驻矿安监员
日报表》,每个星期五将日报表上报县级安全生产主管部门;
每月月底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研究、分析、总结所驻煤
矿安全生产工作,并作好记录,存档备查;督促煤矿按规定
做好安全培训工作,监督新工人的岗前安全培训,确保培训
不少于72学时。
第十二条 监督煤矿企业严格按核定的下井人员和生
产能力组织采掘生产,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
织生产。
第十三条 督促所驻煤矿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生产责
任制及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督促煤矿企业负责人及企业
各职能部门、各采掘班(组)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程、标准
和本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采掘计划、作业规程、
操作规程和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第十四条 督促和指导煤矿企业按照有关规程、标准做
好安全基础管理工作和安全技术工作。按照“通风可靠、抽
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治理体系要求,制定
落实各项安全技术措施,完善资料归档管理。
第十五条 督促煤矿企业业主或者实际控制人、矿长依
法履行安全生产法定义务。
第十六条 按规定对煤矿各生产系统、生产环节的现场
安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重点跟踪督促煤矿安全隐患整改落
实情况,并作好记录。
第十七条 督促煤矿企业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各种安全
装备、设施、仪器仪表完好、齐全、可靠,确保安全监测监
控系统正常运行,特别是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和瓦斯抽排系统
的正常运行。
第十八条 监督煤矿矿长、主要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
殊工种作业人员等按规定持证上岗。
第十九条 负责督促煤矿配备符合规定的探放水设施、
设备,督促煤矿严格按照“预测预报、有掘必探、先探后掘、
先治后采”的探放水原则进行探放水工作,严格按照《煤矿
防治水规定》现场监督探放水全过程,每天做好记录,审核
签字确认各探孔深度、掘进进尺、超前距离是否属实,每5
天报所驻煤矿包保领导,并按月报县级安监部门存档备查。
第二十条 负责督促突出矿井按《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
定》的要求,配齐相关防突设施、设备,成立机构,配齐人
员,严格管理。同时,严格按要求加强对高瓦斯矿井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负责对所驻煤矿的密闭按规定进行巡查
和台帐管理,并作好书面记录。
第五章 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二条 驻矿安监员有权对所驻煤矿井上、井下作
业区域进行检查,发现煤矿企业有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
反劳动纪律行为有权立即制止;有权对现场管理人员、特殊
工种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安全行为、培训、持证情况等进行监
督,发现隐患,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建议、措施,并监督落
实。
第二十三条 驻矿安监员有权参加所驻煤矿召开的有
关安全生产的会议和煤矿安全生产的重大决策活动;有权对
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行为,
提出纠正意见。
第二十四条 驻矿安监员发现所驻煤矿企业存在重大
安全隐患或出现事故征兆时,有权责令煤矿企业立即停止作
业,撤出井下所有人员,并迅速向县级安监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 驻矿安监员发现所驻煤矿企业未按照各
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和行业管理部门下达的检查指令进行
整改、拖延整改,借整改之名违法组织生产、建设的,应立
即向县级安监局报告。
第二十六条 驻矿安监员有权掌握、了解和查阅所驻煤
矿的安全生产规划、图纸资料、管理制度、作业规程和安全
技术措施、安全投入,并熟悉企业的劳动组织和实际生产作
业情况。
第二十七条 驻矿安监员有权对造成隐患和“三违”
第6篇 驻矿安全监管员工作职责及管理办法
按照---------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地方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件要求,结合我县煤矿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实际,特制定驻矿安全监管员工作职责及管理办法如下:
一、岗位职责
(一)工作报告制度。驻矿安全监管员每天如实填写安全监管日志和《驻矿安监员煤矿安全检查表》,并及时将所驻煤矿企业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和问题报告煤矿企业负责人和县局安全监管组,每周一和每月3号前书面报送所监管煤矿的周、月安全生产情况评估报告和周、月工作小结。
(二)加强现场监管。加强对所监管煤矿“采、掘、机、通、运”等重要生产环节的现场监管和安全检查,随时掌握煤矿安全生产状况。每月入井检查次数不得少于20次(其中夜间入井检查不得少于6次),并对每次入井的检查时间、路线及检查情况作详实记录备案。
(三)严格工作纪律。驻矿安全监管员每周在煤矿驻矿时间不得少于5天,工作时间不少于40个小时(含培训和按要求在外开会时间,节假日加班可调休),并严格执行考勤纪律和请假销假制度,严禁脱岗漏检。
二、工作职责
(一)监督所驻煤矿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县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和对安全监管指令的执行落实情况等,监督和指导煤矿企业依法依规进行建设,并跟踪监督安全隐患整改情况;
(二)监督所驻煤矿严格落实和执行煤矿安全生产有关规程、规范和标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采掘作业计划和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等,按有关规定控制入井人数情况;
(三)监督所驻煤矿推进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情况;
(四)监督所驻建设煤矿严格按批准的《开采设计方案》、《安全专篇》组织施工建设,严禁边建设边生产;
(五)监督检查所驻煤矿现场安全状况,检查发现煤矿存在井下停电停风、瓦斯超限、突水危险、大面积冒顶和突出矿井未严格按照《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执行等紧急情况危及井下作业人员安全时,要立即通知现场指挥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现场作业人员,要求煤矿企业立即整改,并向县安全监管局及煤矿包保工作组报告。
(六)所驻煤矿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立即向县安全监管局报告;
(七)严格检查所驻煤矿矿级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执行情况。认真检查制度的建立执行及矿级领导入井登记情况:检查是否在井下交接班、是否有现场交接记录,检查矿灯、自救器发放及入井检身记录等。
(八)检查所驻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是否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公示,是否完善隐患排查治理方案,(确保责任人、措施、质量、资金、完成时限“五到位”)。
(九)督促煤矿企业完善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通信联络)和综合信息化管理系统的安装建设。
(十)监督所驻煤矿严格按《防治水规定》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和“物探先行、钻探验证”的原则,现场验收前探情况,并在煤矿前探钻杆现场清点验收登记册上签署意见,对未实施“前探”的煤矿一律不允许有任何掘进作业。
(十一)对未严格按照《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进行管理的突出矿井或按突出管理的矿井,必须督促煤矿企业完善防突机构和管理制度,配齐安全装备,进一步完善安全设施设备,严格按照“四位一体”进行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十二)监督所驻煤矿遵照“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原则,根据本矿实际制定落实“一通三防”的各项措施;加强对煤矿瓦斯治理的监督管理,发现煤矿瓦斯超限作业或瓦斯传感器失真等监测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应立即撤出煤矿井下作业人员,责令煤矿制定措施进行处理,确保煤矿安全生产,并及时将情况上报县煤安局。
(十三)监督所驻煤矿严格进行全员安全培训和安全管理人员、特殊工种岗位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及新工人岗前培训情况;
(十四)及时制止煤矿“三违”现象的发生,监督煤矿对安全隐患及时予以整改;负责每天对矿井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公示,并填写“警示牌”,全面记录各级监督检查人员对煤矿的工作检查,并监督煤矿落实整改指令内容。
加强对煤矿“监测监控、压风自救、供水施救、通信联络、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六大系统及综合信息化管理系统平台运行的监督管理工作,有效防范煤矿事故和降低事故伤害程度,促进煤矿安全、健康发展。
完成县安全监管局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
三、权利和义务
(一)每天必须参加所驻煤矿的工作例会和安全生产工作会议,调阅所驻煤矿有关文件资料和档案,并做好相关记录;
(二)有权制止所驻煤矿违法开采、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行为;
(三)有义务向煤矿企业宣传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国家和省、市、县有关安全规定;
(四)有义务帮助和引导所驻煤矿开展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创建,促进煤矿企业及其相关人员强化安全意识、提高安全素质。
四、驻矿安全监管员请销假及其它管理办法
(一)所有请假人员,不论请假时间长短,按请假程序批准同意后,均需本人电话告知乡镇安监站、分片监管组长说明请假情况。
1、请假1天由本人写出书面请假条,经煤矿监管组负责人签批,并由请假人电话告知乡镇安监站站长,请假条交局办公室登记备案后方能离矿。假满后及时电话告知局办公室和监管组、乡镇(区)安监站销假,否则按旷工处理。
2、请假2天及以上的,本人写出书面请假条,经县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分片监管组负责人审查同意,并报煤安局领导审签同意后,假条交局办公室登记备案,安排代班后,方可离矿,请假人要电话告知乡镇安监站。
3、请假超期回矿的,超期时间按旷工处理,并按规定进行处理,凡一个季度内查出2次未经请假擅自离岗的,作待岗处理,待岗期间只发生活费600元,并在县局进行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学习。待岗期间仍有不假行为的,予以解聘。一年内出现两次待岗的,予以解聘。
(二)各驻矿安全监管员在矿工作期间或请假离矿期间,必须保证24小时通信畅通。若请假到达手机无信号的地方,要将联系方式告知办公室值班人员作好记录。凡是手机关机或设置移动“小秘书”呼叫转移,以及其他原因联系不上的,一次扣工资及津贴100元,依次计扣,每月累计3次(含3次以上的,作待岗一个月的处理(待岗期间,只发生活费600元),造成后果,依法追究机关责任。
(三)驻矿安全监管员在驻矿工作期间,凡对生产建设活动中的隐患或重大问题制止处置有功的,给予奖励;发现举报一项以前未曾发现的重大隐患,对生产建设过程中突发事件处置有功者,将作为年终考核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
(四)驻矿安全监管员在驻矿期间严格按照本管理办法要求做好驻矿安全监管工作,月考核发现存在对所驻矿基本情况不清,不认真履责的,扣发本人工资及津贴200元。考核中发现存在所驻煤矿基本情况不清,不认真履责的,视情况给予批评、警告,直至予以解聘,驻矿安全监管员驻矿期间不履职导致事故发生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在岗驻矿安全监管员汇报工作必须使用矿上座机进行汇报,矿上无座机的,要用矿上法人、矿长或工程师的手机进行汇报(特殊情况除外),凡是违反此规定的,一次扣工资100元,依次计扣,每月累计达3次以上的,作待岗一个月处理(待岗期间,只发生活费600元),经核查不是所驻煤矿座机、老板、矿长或工程师的手机进行汇报的,按办公室记录累计处理。
五、驻矿安全监管员岗位培训。
(一)岗前培训。新招聘驻矿安全监管员上岗前,必须由县安全监管局进行岗前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正式上岗;
(二)岗位轮训。根据政策、法规的更新,针对驻矿安全监管员在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定期进行业务能力培训;
(三)培训内容。煤矿安全法律法规、岗位职责任务、工作纪律、业务技能、职业道德和区域内煤矿主要灾害特点及防治基本知识等。
驻矿安全监管员在每期的培训学习中,迟到或早退两次作旷工一天处理,一个月旷工达三天的作待岗处理
七、有下列严重违纪行为之一的,应注销驻矿安全监管员资格证并予以辞退。
(一)对发生伤亡事故隐瞒不报告的;
(二)利用岗位职责之便,向煤矿索要钱物、谋求个人私利或为他人违法犯罪提供方便的;
(三)工作期间饮酒或酒后上岗的;
(四)涉嫌犯罪的。
六、工作考核
(一)周考核制度。
1、由县安全监管局对驻矿安全监管员工作绩效实施周考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周考核不合格。
(1)对安全隐患整改督促不力的;
(2)发现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等行为未及时报告或采取制止措施的;
(3)不履行请假销假报告制度,擅离工作岗位的。
(4)不按时上报周工作小结的。
2、在一个季度内,如驻矿安全监管员周考核一次不合格的,给予警告;二次不合格的,给予严重警告;三次不合格的,注销驻矿安全监管员资格证并予以辞退。
(二)年度考核制度。县安全监管局根据驻矿安全监管员周考核和实际工作情况进行年度考核,考核划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考核结果由县安监局备案。
1.优秀:严格履行岗位职责,及时发现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督促安全隐患整改效果明显,安全状况明显好转,出色完成工作任务;
2.合格:较好履行岗位职责,工作积极,按规定要求完成工作任务;
3.不合格:工作中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业务素质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的;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按时保质完成年度工作任务的;不服从工作安排,违反规章制度发生违法违纪的;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的;无故不参加年度考核,经教育后仍拒绝参加的。
(三)在年度考核中获优秀等次的驻矿安全监管员,由县安全监管局提请县政府给予一定物质奖励;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注销驻矿安全监管员资格证并予以辞退;
(四)在防止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在事故抢险救灾过程中有突出贡献的或成绩特别突出或连续二年考核获优秀的驻矿安全监管员,经县政府批准,可授予荣誉称号,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在县、乡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公开招考国家工作人员时,同等情况下可由县局推荐用人单位优先录用。
第7篇 学院物业管理监管考评办法
技术学院物业管理监管考评办法
一、机构
由学院后勤管理处综合科具体组织学院物业管理考评委员会负责对全院物业管理质量进行监管考评。
二、依据
对物业管理质量进行监管考评的依据是学院与各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委托管理合同书》及其附件《物业管理要求》和《物业管理实施方案》。
三、工作职责
对物业管理质量的考评工作是指对各物业管理公司的工作质量进行检查、信息反馈、督促整改、奖罚等。
1.信息来源
(1)各部门的物业管理考评委员会成员每月一次负责对所管辖区域的物业管理的服务质量进行检查并填写《物业管理检查打分表》,于每月25日前交后管处综合管理科。
(2)后管处综合管理科考评员每二周一次负责对全院物业管理的工作质量进行全面检查并记录。
(3)后管处综合管理科每学期二次负责对物业管理的工作质量进行抽查。
(4)后管处经常性地听取全院师生的意见。
2.信息反馈
(1)发现的重大问题由后管处综合管理科现场核实后即刻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物业管理公司进行整改。
(2)后管处综合管理科将每月所有检查的情况进行汇总,并向各物业管理公司通报,由物业管理公司针对自己在物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3.督促整改
各物业管理公司进行整改的问题由综合管理科负责跟踪、督促,再反馈。
4.奖罚
后管处将按《委托合同书》的有关条款对各物业管理站的工作进行处罚和评奖。
第8篇 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安全监管局等单位贵州省地方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发〔2022〕100号)及管委会相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驻矿安全监管员是由安监局派驻到各煤矿,专门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煤炭行业安全管理的人员,由安监局和经能局统一管理。
第三条 驻矿安监员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熟悉国家煤矿安全生产及煤矿行业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坚持原则、不徇私情、廉洁自律,具有履行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煤炭行业安全管理的工作能力,热爱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和煤炭行业安全管理工作。
(二)身体健康,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年龄45周岁以下。
第四条 驻矿安全监管员采取定点驻矿方式,由百里杜鹃安监局和经能局统一安排,每矿至少派驻1名驻矿安全监管员。
第五条 驻矿安全监管员岗位管理
(一)驻矿安全监管员必须经过培训,持证上岗,每半年轮岗一次。
(二)对于被关闭煤矿的驻矿安全监管员,由百里杜鹃安监局会同经能局进行调整。
(三)驻矿安全监管员必须接受各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包保组、安监局、经能局督查组和社会的监督。
第六条 驻矿安全监管员的岗位职责要求及奖罚细则
(一)督促所驻煤矿认真贯彻落实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煤炭行业管理的有关规定,跟踪监督煤矿企业对上级有关部门查出的安全隐患进行整改,同一重大隐患多次检查仍然存在的,罚款500元/条,连续三次煤矿未整改又不及时汇报的,予以停岗处理。
(二)及时掌握和了解煤矿采掘工程进展情况,对所驻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不力,对擅自布置采掘工作面、擅自打开密闭、对违规施工隐蔽工程不予制止,或对所驻煤矿重大隐患应当发现而未及时发现的,罚款1000元/次,累积三次予以停岗处理。
(三)监督所驻新建煤矿或整合技改煤矿严格按照批准的《开采方案设计》、《安全设施设计》组织施工建设,对边建设、边生产的行为要予以制止并及时向煤安局煤矿安全监管站及经能局煤监股报告,否则予以停岗处理。
(四)驻矿安全监管员每发现一条重大隐患并上报煤安局煤矿安全监管站和经能局煤监股,经查实并认定为重大隐患后奖励举报人员2000元,加当月实绩考核20分。
(五)严格请销假制度,驻矿安全监管员每周驻矿不得少于5天,有事必须按程序向派驻部门有关人员请假。请假一天的必须经煤安站站长或经能局包矿工程师批准,请假超过一天必须经煤安站站长或经能局包矿工程师签字后报煤安局局长或经能局分管领导审批,经调配其它安监员替岗后方可离开。如遇特殊情况可电话请示安监局或经能局相关领导,后补办请假手续。未履行请假手续的视为脱岗,驻矿安全监管员脱岗罚款200元/天,并扣当月实绩考核5分/天。
(六)驻矿安全监管员于每天下午9∶00前,必须用所驻煤矿的固定电话分别向安监局煤监站、经能局煤监股汇报所驻煤矿的安全生产情况。汇报内容包括:井下采面、掘进头的打钻情况、瓦斯情况、领导带班情况、下井人数情况、隐患整改情况及其他需要汇报的情况,如发现煤矿存在其它重大隐患时还必须立即汇报。驻矿安监员在矿在岗不汇报一次罚款100元并扣当月实绩考核5分。
(七)驻矿员轮休时间,由留守的驻矿员向安监局煤监站、经能局煤监股汇报,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检查时陪同检查。
(八)驻矿安全监管员下井检查次数不得少于15次,每次入井时间不得少于两小时(其中中夜班入井检查各不得少于3次),并详实记录每次入井检查时间、路线及检查情况以备查。驻矿安全监管员每月下井次数比规定每少一次罚款100元并扣考核5分,入井时间少于两小时的视为没有入井(陪同检查除外),入井情况弄虚造假的核实后罚款500元/次。
(九)督促煤矿加强现场管理,严格落实“五个100%”。
1.防突队每次打钻结束后,驻矿安全监管员必须会同煤矿管理人员现场监督退杆,数清钻杆根数,并作好记录,在煤矿的打钻记录上签字,确保打钻有效深度在60米以上,做好起始点记录,留足20米的超前距;无故不参加现场退钻杆验收的罚款500元/次,扣当月实绩考核10分。
2.督促煤矿将放炮地点设置在防突风门以外距放炮地点不小于300米的避难硐室或新鲜风流中的安全地点,确保实现远距离放炮。发现煤矿没有执行,既不制止又不汇报的予以停岗处理。
3.在煤矿进行石门揭煤前现场盯守监督,督促煤矿严格落实揭煤安全措施,没有盯守的将予以停岗处理。
4.督促煤矿严格执行“先抽后采,先抽后掘”的规定。发现煤矿没有执行,既不制止又不汇报的将予以停岗处理。
5.督促检查煤矿召开班前会,清点下井人数,查看是否有矿级领导入井带班,并做好记录,没有做记录或作虚假记录的罚100元/次。
6.发现有喷孔、卡钻、煤层变化、淋水等煤(岩)与瓦斯突出或透水预兆时,必须立即撤出井下人员并及时向煤矿安全监管站或经能局包矿工程师汇报,否则罚款1000元/次,累积三次的予以停岗处理。
7.发现井下停电停风、瓦斯超限、大面积冒顶等紧急情况时要立即撤出井下人员,并及时报告煤矿安全监管站或经能局包矿工程师,既不制止又不汇报的罚款500元/次,累积三次的予以停岗处理。
8.发现被责令停产、停建的煤矿未执行执法指令擅自组织作业或违反小型煤矿采掘工作面个数规定的,必须立即向煤矿安全监管站和经能局煤监股报告,否则予以停岗处理。
(十)驻矿安全监管员月末必须制定下月的驻矿计划、入井检查计划和汇总上月驻矿情况报安监局、经能局,计划需明确当月驻矿日期及下井日期,安监局、经能局将根据所报计划进行监督考核,未上报计划的扣当月实绩考核5分。
(十一)驻矿安全监管员必须按时参加上级组织召开的各种安全例会和培训会,无正当理由或未经请假批准不参加各种会议的,查实后罚款100元/次,扣除当月实绩考核5分。
(十二)手机必须24小时开机,保持通讯畅通,如因下井未能接到上级电话,升井后应尽快回复问清事由,否则罚款100元/次,扣当月实绩考核5分。
(十三)不得参与或围观任何群众聚集事件,自觉服从上级指令,造成不良后果的罚款500元,扣当月实绩考核5分。
(十四)所驻煤矿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必须按规定报告。
(十五)工作期间饮酒或酒后上岗的,罚款200元/次,扣当月实绩考核5分。
第七条 驻矿安全监管员考核评分及奖惩办法
(一)安监局、经能局主要负责驻矿安全监管员的考核,安监局监管站、经能局包矿工程师负责现场跟踪采集驻矿安全监管员在岗及入井记录,各矿包保和工作组日常检查反映的情况也纳入考核。驻矿安全监管员日常考核采用百分制,90分及以上为优秀,60分及以上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二)由安监局、经能局年终对驻矿安全监管员工作履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考核和总结,全年中有8个及以上月考核为优秀且无不合格的年终评定为优秀,并奖励5000元/人。当月考核为不合格的处以600元罚款,并由安监局、经能局领导进行戒勉谈话。一年内有两个月考核不合格的年度评定为不合格,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视情况调整工作岗位或组织参加待岗培训和学习;有三个月考核不合格的予以停岗处理。
第八条 驻矿安全监管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参加所驻煤矿的工作例会和安全生产工作会议,调阅所驻煤矿安全生产有关文件资料和档案,并做好记录。
(二)有权制止所驻煤矿违法开采、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等行为,并及时向煤矿安全监管站或经能局包矿工程师汇报。
(三)有权制止所驻煤矿隐瞒重大隐患和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四)有义务向煤矿企业宣传国家、省、地及管委会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
(五)有义务帮助和指导所驻煤矿开展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创建工作,促进煤矿及其相关人员强化安全意识、提高安全素质。
第九条 驻矿安全监管员合法权益
(一)对阻挠驻矿安全监管员正常工作,威胁、打击报复、侮辱、谩骂甚至殴打驻矿安全监管员的,驻矿安全监管员要及时向煤矿监管站或经能局包矿工程师汇报,安监局、经能局要及时进行批评和制止。情节严重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安监局、经能局为驻矿安全监管员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并按标准发放下井补助。
第十条 驻矿安全监管员岗位培训
(一)新任驻矿安全监管员上岗前,由百里杜鹃安监局会同经能局组织进行岗前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正式上岗。
(二)安监局会同经能局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对驻矿安全监管员进行煤矿安全法律法规、岗位职责任务、工作纪律、业务技能、职业道德和区域内煤矿主要灾害特点及防治基本知识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训。
第十一条 驻矿安全监管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由安监局、经能局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制止违章不力,所驻煤矿发生伤亡责任事故的。
(二)所驻煤矿发生伤亡事故未按规定及时报告,或对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不制止的。
(三)接受所驻煤矿馈赠的报酬、礼品、礼金、有价证劵的。
(四)参与所驻煤矿安排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娱乐、旅游、出访等活动的。
(五)利用职务便利谋取私利的。
(六)驻矿安全监管员不认真履行职责,所驻煤矿发生伤亡事故的。
第十二条 驻矿安全监管员所驻煤矿实行轮换制度,原则上每半年轮岗一次,对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及水害严重矿井及水害严重矿井采取相互轮岗方式驻矿。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9篇 h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安全监管
局等单位贵州省地方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黔府办发〔2022〕100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
步加强和规范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工作的通知》(黔府
办发〔2022〕45号)等有关规定,为加强和规范煤矿驻矿安
全监管员(以下简称驻矿安监员)队伍建设和管理,督促煤
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州所有煤矿的驻矿安监员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三条 驻矿安监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有强烈的责任感和事业心,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忠于职守、
敢于负责、不徇私情、作风正派、廉洁奉公。
第四条 驻矿安监员应熟悉和掌握有关煤矿安全生产
的法律、法规、规程、标准和方针政策。
第五条 驻矿安监员要具备自学能力,进一步加强专业
理论基础知识学习,丰富煤矿安全管理工作经验。
第六条 驻矿安监员由各产煤县(市)、新区安全生产
监督主管部门实行统一派驻和管理,为国家正式工作人员,
使用事业编制,所需经费由县级财政全额负担。
第三章 配备
第七条 驻矿安监员由产煤县(市)、新区安全生产监
督主管部门以煤矿(包括生产矿井、基建矿井、技改扩能矿
井)为单位进行派驻,必须确保辖区所有煤矿实现驻矿安监
员全覆盖。驻矿安监员专职专用,不得从事与所驻煤矿无关
的工作。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 代表县级安全生产监督主管部门,对所驻煤矿
企业进行安全监管,督促煤矿企业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
产的法律、法规、标准,严格执行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关于
安全生产的行政决定、命令、文件及会议精神,监督煤矿企
业依法组织生产、建设。
第九条 配合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和行业管理部门
对所驻煤矿进行安全检查。
第十条 做好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和行业管理部门
对所驻煤矿下达的各类行政执法指令的造册登记,督促煤矿
企业按照行政执法文书的要求,制定整改计划,落实整改资
金,明确责任人和完成时限,跟踪掌握隐患整改进度,并对
完成整改的隐患进行销号。
第十一条 督促煤矿企业定期组织安全生产隐患排查
和治理工作,落实重大隐患挂牌督办、整改销号及《煤矿矿
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等各项制度;每天必须向县
级煤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电话汇报所驻煤矿安全状况、安全
隐患整改情况等信息,认真填写《黔西南州煤矿驻矿安监员
日报表》,每个星期五将日报表上报县级安全生产主管部门;
每月月底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研究、分析、总结所驻煤
矿安全生产工作,并作好记录,存档备查;督促煤矿按规定
做好安全培训工作,监督新工人的岗前安全培训,确保培训
不少于72学时。
第十二条 监督煤矿企业严格按核定的下井人员和生
产能力组织采掘生产,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
织生产。
第十三条 督促所驻煤矿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生产责
任制及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督促煤矿企业负责人及企业
各职能部门、各采掘班(组)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程、标准
和本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采掘计划、作业规程、
操作规程和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第十四条 督促和指导煤矿企业按照有关规程、标准做
好安全基础管理工作和安全技术工作。按照“通风可靠、抽
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治理体系要求,制定
落实各项安全技术措施,完善资料归档管理。
第十五条 督促煤矿企业业主或者实际控制人、矿长依
法履行安全生产法定义务。
第十六条 按规定对煤矿各生产系统、生产环节的现场
安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重点跟踪督促煤矿安全隐患整改落
实情况,并作好记录。
第十七条 督促煤矿企业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各种安全
装备、设施、仪器仪表完好、齐全、可靠,确保安全监测监
控系统正常运行,特别是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和瓦斯抽排系统
的正常运行。
第十八条 监督煤矿矿长、主要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
殊工种作业人员等按规定持证上岗。
第十九条 负责督促煤矿配备符合规定的探放水设施、
设备,督促煤矿严格按照“预测预报、有掘必探、先探后掘、
先治后采”的探放水原则进行探放水工作,严格按照《煤矿
防治水规定》现场监督探放水全过程,每天做好记录,审核
签字确认各探孔深度、掘进进尺、超前距离是否属实,每5
天报所驻煤矿包保领导,并按月报县级安监部门存档备查。
第二十条 负责督促突出矿井按《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
定》的要求,配齐相关防突设施、设备,成立机构,配齐人
员,严格管理。同时,严格按要求加强对高瓦斯矿井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负责对所驻煤矿的密闭按规定进行巡查
和台帐管理,并作好书面记录。
第五章 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二条 驻矿安监员有权对所驻煤矿井上、井下作
业区域进行检查,发现煤矿企业有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
反劳动纪律行为有权立即制止;有权对现场管理人员、特殊
工种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安全行为、培训、持证情况等进行监
督,发现隐患,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建议、措施,并监督落
实。
第二十三条 驻矿安监员有权参加所驻煤矿召开的有
关安全生产的会议和煤矿安全生产的重大决策活动;有权对
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行为,
提出纠正意见。
第二十四条 驻矿安监员发现所驻煤矿企业存在重大
安全隐患或出现事故征兆时,有权责令煤矿企业立即停止作
业,撤出井下所有人员,并迅速向县级安监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 驻矿安监员发现所驻煤矿企业未按照各
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和行业管理部门下达的检查指令进行
整改、拖延整改,借整改之名违法组织生产、建设的,应立
即向县级安监局报告。
第二十六条 驻矿安监员有权掌握、了解和查阅所驻煤
矿的安全生产规划、图纸资料、管理制度、作业规程和安全
技术措施、安全投入,并熟悉企业的劳动组织和实际生产作
业情况。
第二十七条 驻矿安监员有权对造成隐患和“三违”
第10篇 安全管理动态监管考核办法
为确保安全一号文等安全管理各项制度规定落实到位,强化机关动态监管考核,形成安全管理长效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领导
集团公司成立安全管理动态监管考核领导小组,总经理任组长,分管生产安全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工会主席任副组长,安监局、安全开采总院、生产部、人力资源部、纪委、矿区工会、设计管理研究院、社保中心为成员单位。考核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监局,具体负责安全管理动态监管考核的日常组织协调,考核结果的汇总通报。
各成员单位动态监管职责分工:
(一)安全开采总院负责“一通三防”、地质测量等动态监管考核。
(二)生产部负责防治水、机电运输、采掘、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质量标准化等动态监管考核。
(三)安监局牵头,生产部、安全开采总院、设计管理研究院、人力资源部共同负责安全风险评估与隐患排查整改、反三违、反事故动态监管考核。
安监局牵头、社保中心配合,负责安全效果考核;会同纪委对安全生产中的违规违纪行为进行查处。
(四)人力资源部负责对基层科区管理、安全培训的动态监管考核;矿区工会负责对技术比武和师徒结对子的动态监管考核。
二、考核政策
(一)生产矿、矿建项目部季度实行“四个零”目标和千分制综合考核。
“四个零”目标考核无死亡、无重大非死亡、无高值瓦斯超限、无严重重伤(下同)。
千分制综合考核四个方面的内容: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安全监管(240分),事前预防与过程控制(260分),安全三基(200分),安全效果(300分)。具体考核评分标准见《安全管理动态监管考核评分细则》。
(二)生产矿,矿建项目部季度内实现“四个零”目标,且综合考核总分在900分及以上前三名的单位,党政正职分别增加安全年薪各1.6万元、1.4万元、1.2万元;其余季度内实现“四个零”目标的单位,党政正职增加安全年薪各1万元(副职按照正职的80%执行,副总师按照副职的80%执行)。
(三)矿业工程分公司、安装工程分公司、勘探工程处季度内实现“四个零”目标,且安全效果(300分)考核扣分不超过100分(含100分),党政正职增加安全年薪各1万元(副职按照正职的80%执行,副总师按照副职的80%执行)。
三、有关要求
(一)动态监管要牢牢把住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紧紧围绕瓦斯治理、防突、顶板、机电运输、防治水、防灭火等重点领域,盯住石门(井筒)揭煤、突出煤层掘进、瓦斯预抽效果评价、顶板压力监测监控、煤巷锚网支护、防治水监测等关键环节,督查相关安全管理制度、规程措施的现场落实情况。
(二)动态监管要更加突出事前预防和过程控制。确保地质测量的准确性,从设计和规程措施的源头把好安全关,发现和督促基层单位整改安全问题和安全隐患,督查安全风险评估及安全预警管理制度、执行现场交接班班评估制度和“手指口述”安全确认制度落实情况,保持反“三违”高压态势。
(三)动态监管要持之以恒推进安全三基工作。持续推进安全质量标准化动态达标竞赛活动、亮化工程、品牌工程的创建。督查二级单位党委在科区长(班队长)选拔任用、考核淘汰、培训教育方面的制度执行和落实情况管理。加强对培训内容和过程的监管,突出现场检查,突出随机抽查,消除培训中的形式主义,严惩培训中的造假行为,推进二级单位形成常态化、规范化培训工作机制。
(四)动态监管要以现场检查为重点,加强工作集成联动。安全监察局牵头,相关部门及基层单位人员参加,集中开展安全管理专项动态检查。季度内组织的集中检查和相关考核责任部门进行的安全管理动态监管考核要做到均衡全覆盖(集中检查、部门动态监管扣分各占50%)。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严格按照标准现场进行扣分并签字认可。
(五)每季度末月28日前,相关部门将安全管理动态监管考核评分细则表及扣分情况(经基层单位签字确认)报送考核办公室。考核办公室负责在安全办公会和安全生产视频会上通报季度扣分情况及排名,并及时在协同办公系统公布。
(六)每季度首月15日前,集团公司考核办公室将上季度考核结果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执行。动态考核增加安全年薪在季度考核后的第一个月预付工资中执行,不计入个人年薪。
(七)考核办公室及参与考核的相关部门要按照客观公正的原则,做好日常监管考核工作,严禁打人情分和走过场。对考核过程中严重失职、弄虚作假的责任人,按照相关纪律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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