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某公司钢铁产品质量事故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不断提高公司质量管理水平,增强广大职工的质量意识,加强钢铁产品质量事故的管理,减少和防止质量事故发生,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产品质量事故是指由于企业内部违章操作、管理不善、设备故障等原因和本单位不可抗拒的外部原因,导致产生一定数量的废品,或者因产品质量问题给用户在使用中造成一定损失和影响的事件。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是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相关钢铁产品质量管理办法和《公司事故管理制度》,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
第四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范围为公司技术质量部、炼铁作业部、炼钢作业部、热轧作业部、线材作业部、钢材加工作业部、供应公司、营销管理部、质量检查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技术质量部是公司钢铁产品质量事故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质量事故的划分标准,确定公司钢铁产品质量事故级别的划分;负责重大、一般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撰写事故报告、组织制定并实施纠正措施以及重大、一般事故的统计上报工作。
第六条 供应公司根据产品质量事故分级标准,负责进厂原燃料的重大、一般质量事故的汇报,配合技术质量部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落实纠正措施;负责进厂原燃料小事故的调查分析、撰写事故报告、制定并实施纠正措施、对小事故进行统计并上报技术质量部。
第七条 营销管理部根据产品质量事故分级标准,负责产品销售后的重大、一般质量事故的汇报,配合技术质量部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落实纠正措施;负责产品销售后小事故的调查分析、撰写事故报告、制定并实施纠正措施、对小事故进行统计并上报技术质量部。
第八条 质量检查站根据产品质量事故分级标准,负责原燃料和产品质量检验过程中重大、一般质量事故的汇报,配合技术质量部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落实纠正措施;负责原燃料和产品质量检验过程中的小事故的调查分析、撰写事故报告、制定并实施纠正措施、对小事故进行统计并上报技术质量部。
第九条 炼铁作业部、炼钢作业部、热轧作业部、线材作业部、钢材加工作业部根据产品质量事故分级标准,负责炼铁、炼钢、轧钢、深加工生产中的重大、一般质量事故的汇报,配合技术质量部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落实纠正措施;负责炼铁、炼钢、轧钢、深加工生产中的小事故的调查分析、撰写事故报告、制定并实施纠正措施、对小事故进行统计并上报技术质量部。
第三章 质量事故级别的划分
第十条 钢铁产品质量事故按其产生的废品数量、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影响大小程度分为重大质量事故、一般质量事故和小事故。
第十一条 重大质量事故划分标准
一、原燃料采购:超出公司规定的原燃料采购验收技术条件,致使原燃料质量不达标,或在装卸、堆存过程中造成混料,或其它因管理不善造成质量下降,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40万元。
二、炼铁生产:24小时以内在同一高炉上连续发生两次以上一般质量事故。
三、炼钢生产:24小时以内在同一转炉或连铸机上连续发生两次以上一般质量事故或一次发生一般质量事故废品数量的2倍以上。
四、轧钢生产:24小时以内在同一生产设备上连续两个生产班次发生同一缺陷废品的一般质量事故或一次发生一般质量事故废品数量的2倍以上。
五、深加工生产:24小时以内在同一生产设备上连续两个生产班次发生同一缺陷废品的一般质量事故或一次发生一般质量事故废品数量的2倍以上。
六、按炉送钢:由于混炉乱号造成120吨(含)以上废品。
七、质量检验:由于质量检验部门失职、错判造成产品报废,内部经济损失≥20万元。
八、让步接收:一次性发生让步产品数量大于500(不含500吨)吨。
九、质量异议:因产品质量问题给用户在使用中造成≥40万元以上的经济损失,并且经济损失占合同金额比例超过8% ,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恶劣影响是指省、市电台广播专题报导、国家主管部门的新闻发布会等给公司荣誉、产品信誉造成影响的事件等)。
第十二条 一般质量事故划分标准
一、原燃料采购:超出公司规定的原燃料采购验收技术条件,致使原燃料质量不达标,或在装卸、堆存过程中造成混料,或其它因管理不善造成质量下降,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20万元(含20万元)-40万元(不含40万元)。
二、炼铁生产:同一高炉连续出两次出格铁。
三、炼钢生产:
(一)、转炉或精炼炉发生因成分不合废品一炉(指已浇成铸坯);
(二)、连铸坯:方坯连铸机同一班次在同一连铸机上连续发生80吨以上的连铸方坯废品;板坯连铸机同一班次在同一连铸机上连续发生120吨以上的连铸板坯废品。
四、轧钢生产:
(一)热轧板卷,同一班次内连续发生80吨以上同一缺陷的废品。
(二)线材生产,同一班次内连续发生30吨以上同一缺陷的废品。
五、深加工生产:
(一)、开平工序,同一班次内连续发生30吨以上同一缺陷的废品。
(二)、酸洗工序,同一班次内连续发生30吨以上同一缺陷的废品。
六、按炉送钢:由于混炉乱号造成60吨(含60吨)以上120吨(不含120吨)以下废品。
七、质量检验:由于质量检验部门失职、错判造成产品报废,内部经济损失10万元(含10万元)-20万元(不含20万元)。
八、让步接收:一次性发生让步产品数量为150吨(不含150吨)-500吨(含500吨)。
九、质量异议:因产品质量问题给用户在使用中造成 20万元(含20万元)-40万元(不含40万元)经济损失,并且经济损失占合同金额比例超过4%,或给公司荣誉及产品信誉造成重大影响的(重大影响是指省市级产质量监督抽查不合,并公开发布等)。
第十三条 小事故划分标准
一、原燃料采购:超出公司规定的原燃料技术条件采购、验收原燃料,致使原燃料质量不达标,或在装卸、堆存过程中造成混料,或其它因管理不善造成质量下降,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5万元(含5万元)-20万元(不含20万元)。
二、炼铁、炼钢、轧钢、深加工生产:同一班次发生的废品数量达到一般质量事故的一半以上,构成质量小事故。
三、按炉送钢:由于混炉乱号造成30吨(含30吨)以上60吨(不含60吨)以下废品。
四、质量检验:由于质量检验部门失职、错判造成产品报废,内部经济损失5万元(含5万元)-10万元(不含10万元)。
五、让步接收:一次性发生让步产品数量为60吨(不含60吨)-150吨(含150吨)。
六、质量异议:因产品质量问题给用户在使用中造成 10万元(含10万元)-20万元(不含20万元)经济损失,并且经济损失占合同金额比例超过2%。
第四章 质量事故的汇报
第十四条 在原燃料采购、生产过程、产品销售、理化检验过程中,连续发生质量问题根据以上标准可能造成质量事故时,问题发生单位的发现者或所在班组的班长应立即向本单位生产技术部门或质量管理部门汇报。
第十五条 各单位生产技术室或两个管理部门在专业管理和专业检查中发现连续出现质量问题,以及对发现者或者班组汇报的连续发生的质量问题,应迅速了解情况,根据以上标准初步判定事故级别,如认为是小事故的,由生产技术室或管理部门最终判定并组织处理,如认为已构成一般质量事故的,24小时内向技术质量部汇报;如认为已构成重大质量事故12小时内向技术质量部汇报。
第十六条 技术质量部对于各单位上报的质量事故初步判断结果,做进一步分析判定,确属一般质量事故的,由技术质量部最终判定,组织分析处理。确属重大质量事故的,技术质量部向主管经理汇报后,要在发生事故后的24小时内向总公司技术质量部质量处汇报。
第五章 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
第十七条 公司所属各单位发生重大质量事故、一般质量事故后,由技术质量部组织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专业部门召开分析会;发生小事故应由事故单位的生产技术部门或者质量管理部门组织责任作业区及责任人召开分析会。
第十八条 质量事故分析会的主要任务是查明事故的原因、过程和经济损失,确定质量事故的级别及直接、间接责任者。
第十九条 质量事故调查人员有权向发生事故的单位、有关部门、有关人员了解情况,查阅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及个人必须积极配合,不得拒绝,更不能阻碍干预事故的调查工作。
第二十条 质量事故调查分析中,必须贯彻执行三不放过原则,即:事故的原因和责任调查分析不清楚不放过;没有制定出有效措施和措施不落实不放过;对事故的直接责任者不处理及广大工作者没有受到教育、没接受教训不放过。
第六章 质量事故报告
第二十一条 质量事故调查在查明原因后,事故调查的组织部门提出结论性意见,按照事故的管理权限,依照规定的时限,经主管领导审批后,逐级上报质量事故报告。
第二十二条 重大质量事故发生10天内,由技术质量部根据对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和分析情况,编写质量事故报告,经公司主管质量的公司领导审批后,上报上级主管质量的领导,并会知上级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一般质量事故发生5天内,由技术质量部根据对一般质量事故的调查和分析情况,编写质量事故报告,经公司主管质量的公司领导审批后,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小事故在发生3天内,由事故单位生产技术室或管理部门根据小事故的调查和分析情况,编写质量事故报告,经本单位主管领导审批后,上报技术质量部备案。
第二十五条 一般质量事故和小事故的事故报告,使用《公司事故管理制度》中“( )事故报告表”,重大质量事故的事故报告使用上级主管部门的“质量事故分析报告”。
第七章 质量事故的考核
第二十六条 重大质量事故,考核责任单位kpi指标8-12分,考核公司有关单位2-3分,直接责任人员考核2-3个月效益工资。
第二十七条 一般事故,考核责任单位kpi指标5-8分, 对一般质量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员考核1-2个月效益工资。
第二十八条 小事故,考核责任单位kpi指标1-3分,扣直接责任者当月奖金100%,扣其他责任者当月奖金10-50%。
第二十九条 上级主管部门对公司重大质量事故的考核执行相关钢铁产品质量事故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八章 其它要求
第三十条 发生的产品质量事故结案后,按照事故的分级管理原则,主管部门对调查分析资料和事故报告等进行归档保存。
第三十一条 质量事故报告中的防范措施可以执行《公司纠正与预防措施管理制度》的要求。
第三十二条 属于企业不可抗拒的外部原因所造成的产品质量事故;列入试验计划的新产品,确因试验原因造成的质量事故;新设备调试期间,因调试原因造成的质量事故不进行考核处理,但要进行报告和统计,因新产品试验造成的让步产品不纳入质量事故的考核。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司技术质量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的相关文件有:
《公司事故管理制度》
《公司纠正与预防措施管理制度》
第2篇 职工工伤事故管理办法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工伤事故的定义、分类、报告、调查、处理及奖励。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
2规范性引用文件
gb7661-97《企业员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
3 定义
3.1工伤事故:员工在职业活动中发生的人身伤害和职业中毒事件。
3.2 交通事故:车辆驾驶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它在道路上进行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其它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过失,造成火车、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以及行人与行人的相互碰撞,导致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或者因自身原因造成厂内交通堵塞的事件。
3.3火灾事故:凡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人员灾害和财产损失的事件。
3.4爆炸事故:物质急剧氧化或分解反应,使温度、压力增加或是两者同时增加并造成人员伤害或财产损失的事件。
3.5险肇事故:生产过程中已构成发生事故的条件,尚未形成人身、生产、设备等事故,但一旦发生就会造成较大财产损失或对人身安全构成较大威胁的行为。
4 职责
4.1总经办保卫科负责组织因交通、爆炸、火灾导致员工伤害事故的调查、分析与处理。
4.2技术部安全环保科负责除交通、爆炸、火灾以外的导致员工伤害事故的调查、分析与处理,提供人力资源部办理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所需的有关资料,负责公司工伤事故的统计、分析、上报及建档等工作。
4.3人力资源部负责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办理工伤保险待遇、工伤治疗等有关事宜,参与工伤事故的调查、分析与处理。
4.4设备部、技术部、生产管理科等部门参与工伤事故的调查、分析与处理。
5 工伤认定
5.1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认定为工伤:
5.1.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5.1.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5.1.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5.1.6患职业病的;
5.1.6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5.1.7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5.1.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5.2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不得认定为工伤:
5.2.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5.2.2醉酒导致伤亡的;
5.2.3自残或者自杀的。
6 工伤事故分类
6.1轻伤及轻伤事故
轻伤是指损失工作日为1个工作日以上(含1个工作日)、105个工作日以下的失能伤害。轻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只发生轻伤的事故。
6.2重伤及重伤事故
重伤是指造成员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损失工作日为105个工作日以上(含105个工作日)的失能伤害,重伤的损失工作日最多不超过6000日。
重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发生重伤(包括伴有轻伤)、无死亡的事故。
6.3死亡事故
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有人员死亡的事故。
7 事故报告
7.1员工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将事故情况向工段长报告,同时报告本单位领导,由本单位领导向公司领导、安全环保科及有关部门汇报;重伤及以上事故可直接向公司领导、安全环保科汇报。重伤以上事故发生后,由安全环保科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汇报。
7.2事故单位领导接到事故报告后,必须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抢救伤员和保护财产,视情况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特别紧急的情况下,应立即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人力资源部接到报告后,根据事故伤害情况,立即联系治疗的有关事宜;在进行抢险抢救工作时应注意保护事故现场,未经安全环保科及有关部门勘察、拍照(摄像)、记录并允许,事故现场不得清理;因抢险救护必须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做好标记。
8 事故调查
8.1 轻伤、重伤事故,由公司领导或其指定人员负责组织生产、技术、设备、安全等有关人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8.2死亡事故,由公司主管部门(安全环保科、人力资源部等)会同公司所在地县、市安监、公安、工会等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8.3事故调查的程序
8.3.1组织事故调查组,明确任务和分工。
8.3.2调查事故现场,事故前生产情况及事故经过。
8.3.3询问有关当事人员并做好笔录,同时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义务配合协助调查并提供有关资料。
8.3.4进行必要的技术鉴定和试验。
8.3.5对事故原因进行分析,提出纠正和预防措施。
8.3.6分析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
9 事故分析及会议程序
9.1事故发生后,为吸取教训,举一反三查找管理、操作、技术等方面存在的不足,总结经验,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组织对事故的分析。
9.2事故分析报告的内容:
9.2.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9.2.2事故的性质及类别;
9.2.3事故经过;
9.2.4事故原因分析、责任认定;
9.2.5事故损失;
9.2.6事故预防措施;
9.2.7事故处罚。
9.3分析报告审批程序及时间要求:
9.3.1轻伤、重伤事故分析报告,原则上于事故后7日内完成,有关单位会签后上报公司分管领导审核,董事长/总经理审批签发,通报公司所属各单位。
9.3.2死亡事故分析报告,原则上于政府部门调查结束后10日内完成,有关单位会签后,公司分管领导审核,董事长审批签发,以红头文件形式通报公司所属各单位,同时分别呈报政府有关部门。
10 事故责任者确认
10.1在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中,由于以下人员的行为造成的事故,确定为直接责任者:
10.1.1不完善、不科学的工艺方案及安排不周密的作业计划的制定者。
10.1.2违规、违章、违纪等盲目蛮干的岗位人员或集体作业的负责人。
10.1.3装备选型不当或存在安全质量隐患的技术人员、采购人员、检验人员。
10.1.4不完善的规程、不科学的标准的制定者。
10.1.5玩忽职守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
10.1.6违规、违章、违纪的指挥人员。
10.1.7恶意制造事故的人员。
10.1.8不具备安全工作环境、设备安全运行条件、确保质量的工艺条件和没有防护措施情况下作业的管理人员、操作人员、集体作业的负责人。
10.1.9发现安全隐患不反映、不处理的人员。
10.2在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中,由于以下人员的行为造成的事故,确定为主要责任者:
10.2.1为主协助直接责任者工作的人员。
10.2.2不合理工艺、规程、方案的实施者。
10.2.3未履行监督、检查和确认职责的监督人员、检查人员、维护人员。
10.3在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中,由于以下行为造成事故的人员,确定为直接领导或管理责任者:
10.3.1未组织制定相关制度、规程、标准,而造成事故的责任单位或公司领导人或管理人员。
10.3.2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产品;建设国家禁止的项目;擅自拆除、挪用、毁坏在用的安全设施和工艺保证设施而造成事故的责任单位或公司领导人或管理人员。
10.3.3批准未进行环保和安全评定的建设项目或无安全措施的施工工艺方案投入生产、施工的责任单位或公司领导人或管理人员。
10.3.4批准使用、安排不合格人员上岗的责任单位或公司领导人或管理人员。
10.3.5因失职、渎职而造成事故的责任单位或公司领导人或管理人员。
10.3.6对工艺方案、设备状态和安全生产条件不确认、不纠正,擅自指挥作业或强行安排指挥作业而造成事故的责任单位或公司领导人或管理人员。
10.4在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中,由于以下行为造成事故的人员,确定为主要领导或管理责任者:
10.4.1未按照有关规程制度、工艺要求、防范措施严肃认真地组织、监督、检查、考核的责任单位或公司领导人或管理人员。
10.4.2未按照有关制度要求组织整改隐患,纠正岗位人员的不良行为的责任单位或公司领导人或管理人员。
10.4.3不及时反映和抵制可能造成事故的上级要求、工艺条件、不合理制度、设备不良状态而造成事故的责任单位或公司领导人或管理人员。
10.4.4对在岗人员未进行规范的教育和培训的责任单位或公司领导人或管理人员。
10.5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虽无直接领导者责任和主要领导者责任,由于员工不执行规程和相关要求而造成事故的责任单位和公司领导人或管理人员,确定为一定(次要)管理责任者。
11事故责任追究范围
11.1轻伤事故责任追究范围:
事故岗位操作人员、工段长;责任单位安全管理人员;责任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
11.2重伤事故责任追究范围:
事故岗位操作人员、工段长;责任单位安全管理人员;责任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
厂(部)级领导;安全管理部门领导及有关职能部门领导。
11.3死亡事故责任追究范围:
事故的岗位操作人员、工段长;责任单位安全管理人员;责任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厂(部)级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安全管理部门领导及有关职能部门领导;公司安全分管领导和公司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12事故处罚
12.1死亡事故处罚:
12.1.1直接责任者解除劳动合同,或留用察看6~12个月,留用察看期间工资停发,只发给生活费;
12.1.2处罚主要责任者3000-5000元;
12.1.3处罚次要责任者2000-3000元;
12.1.4处罚事故责任单位直接领导责任者当月工资的50%,处罚事故责任单位直接管理责任者当月工资;
12.1.5处罚事故责任单位主要领导责任者当月工资的40%;事故责任单位主要管理责任者当月工资的50%;
12.1.6处罚事故责任单位一定领导责任者工资的30%;事故责任单位一定管理责任者工资的40%;
12.1.7公司安全管理部门领导及相关责任部门领导当月工资的30%;
12.1.8公司安全分管领导当月工资的10%~20%;公司总经理当月工资的10%~20%,公司董事长当月工资的10%~20%。
12.2 重伤事故处罚:
12.2.1处罚直接责任者3000-5000元。
12.2.2处罚主要责任者2000-3000元。
12.2.3处罚次要责任者1500-2000元。
12.2.4处罚事故责任单位直接领导责任者当月工资的30%~40%;事故责任单位直接管理责任者当月工资的50%;
12.2.5处罚事故责任单位主要领导责任者当月工资的20%~30%;事故责任单位主要管理责任者当月工资的30%~40%;
12.2.6处罚事故责任单位一定领导责任者当月工资的10%~20%;事故责任单位一定管理责任者工资的15%~20%。
12.2.7厂(部)级领导、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及相关责任部门领导当月工资的10%。
12.3轻伤事故处罚:
12.3.1处罚直接责任者1500~2000元;
12.3.2处罚主要责任者1000~1500元;
12.3.3处罚次要责任者1000元;
12.3.4处罚直接事故责任单位领导责任者当月工资的15%~20%;直接管理责任者当月工资的20%~30%;
12.3.5处罚事故责任单位主要领导责任者当月工资的10%~15%;主要管理责任者当月工资的15%~20%;
12.3.6处罚事故责任单位一定领导责任者当月工资的5%~10%;一定管理责任者当月工资的10~15%。
12.4在事故处罚中,责任个人的处罚金额超过个人当月工资的20%时,当月只扣责任人月工资的20%,
余下部分在以后的月份中按月工资的20%进行扣除,直至处罚金额扣完为止。
12.5设备调试和试生产期间发生员工伤害事故,按以上条款的30%~50%进行处罚。
13险肇事故管理与处罚
13.1工伤险肇事故由安全环保科负责管理。
13.2工伤险肇事故处罚按照轻伤事故级别进行处罚。
13.3工伤险肇事故发生后,责任单位必须采取措消除事故隐患,增加防护设施,完善有关制度、规程。
13.4险肇事故分析,由责任单位原则上于事故后3日内完成,在本单位进行通报,同时报安全环保科备案;同时,按照《安全环保监督管理考核办法》,安全环保科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纳入月度考核。
13.5凡发生险肇事故隐瞒不报或迟报的,一经查实,加倍处罚。
14工伤治疗及待遇
14.1工伤治疗在公司与市劳动社会保障局所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14.2治疗工伤所需费用按照工伤保险诊疗有关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有关事项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办理。
14.3治疗期间,工伤人员享受《工伤保险条例》及公司所规定的有关待遇。
14.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等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山东省工伤保险等有关规定办理。
15奖励
15.1对熔炼厂、精炼厂、动力厂、设备部、物流部的奖励:
根据各单位工伤事故控制情况,每年年底由技术部安全环保科提出奖励意见(对各单位奖励5000~20000元)。
15.2对技术部安全环保科的奖励:
15.2.1公司全年死亡事故为零,奖励5000~10000元。
15.2.2公司全年重伤及以上事故为零,奖励10000~15000元。
16 附则
16.1 本办法由公司技术部安全环保科负责解释。
16.2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3篇 工程部质量事故管理办法
制造工程部质量事故管理办法
质量事故,是指产品在生产及仓储过程中发生质量不合格,造成停产或效能降低,停产时间和经济损失超过规定限额的事故。凡属于人为原因,如违反操作规程、擅离工作岗位、超负荷运转、设备维保不力、违反工艺标准以及监视不力等原因造成的质量事故,称为责任事故,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一、质量事故等级的划分
质量事故分为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三类。
1.一般事故
以下事故称为一般事故:
1)松散回潮后在制品的水分偏离工艺要求水分4.5%;
2)松散回潮后在制品的温度偏离工艺要求温度15℃;
3)松散回潮工序混入异物且返工工作量不足2人日;
4)储叶柜混入异物且返工工作量不足2人日;
5)热风润叶后在制品的水分偏离工艺要求水分3%;
6)热风润叶后在制品的温度偏离工艺要求温度15℃;
7)热风润叶工序混入异物且返工工作量不足2人日;
8)切丝工序混入异物且返工工作量不足2人日;
9)储丝柜混入异物且返工工作量不足2人日;
10)浸渍后烟丝出现一批(一锅)不合格;
11)成丝回潮后烟丝水分偏离工艺要求水分0.9%;
12)热端混入异物且返工工作量不足2人日;
13)储成丝柜混入异物且返工工作量不足2人日;
14)成品含杂且返工工作量不足2人日;
15)装箱时标识不清或者错牌号且数量不足10箱;
16)成品烟丝箱混堆且数量不足10箱;
17)成品烟箱暂存期间出现破损、受潮等影响包装质量的情形且数量不足10箱;
18)各工序在制品遭受一次性破坏且数量不足10kg;
2.重大事故
以下事故称为重大事故:
1)松散回潮工序混入异物且返工工作量超过2人日但不足10人日;
2)储叶柜混入异物且返工工作量超过2人日但不足10人日;
3)储叶时间偏离工艺要求时间造成在制品变质且数量不足1000kg;
4)储叶柜进出错误但幸未造成配方混杂;
5)热风润叶工序混入异物且返工工作量超过2人日但不足10人日;
6)储丝柜混入异物且返工工作量超过2人日但不足10人日;
7)储丝时间偏离工艺要求时间造成在制品变质且数量不足1000kg;
8)储丝柜进出错误但幸未造成配方混杂;
9)浸渍后烟丝出现二批(二锅)不合格;
10)成丝回潮后烟丝水分偏离工艺要求水分2%;
11)热端混入异物且返工工作量超过2人日但不足10人日;
12)储成丝柜混入异物且返工工作量超过2人日但不足10人日;
13)储成丝时间偏离工艺要求时间造成在制品变质且数量不足1000kg;
14)储成丝柜进出错误但幸未造成配方混杂;
15)成品含杂且返工工作量超过2人日但不足10人日;
16)装箱时标识不清或者错牌号且数量超过10箱但不足50箱;
17)成品烟丝箱混堆且数量超过10箱;
18)成品烟箱暂存期间出现破损、受潮等影响包装质量的情形且数量超过10箱但不足50箱;
19)各工序在制品遭受一次性破坏且数量超过10kg但不足50kg;
3.特大事故
以下事故称为特大事故:
1)备料配方错误造成投料错配方;
2)储叶柜混入异物且返工工作量超过10人日;
3)储叶柜进出错误造成配方混杂;
4)储叶时间偏离工艺要求时间造成在制品变质且数量超过1000kg;
5)储丝柜混入异物且返工工作量超过10人日;
6)储丝柜进出错误造成配方混杂;
7)储丝时间偏离工艺要求时间造成在制品变质且数量超过1000kg;
8)浸渍后不合格烟丝超过二批(二锅);
9)成丝回潮后烟丝水分偏离工艺要求水分3%;
10)热端混入异物且返工工作量超过10人日;
11)储成丝柜混入异物且返工工作量超过10人日;
12)储成丝时间偏离工艺要求时间造成在制品变质且数量超过1000kg;
13)成品含杂且返工工作量超过10人日;
14)装箱时标识不清或者错牌号且数量超过50箱;
15)成品烟箱暂存期间出现破损、受潮等影响包装质量的情形且数量超过50箱;
16)各工序在制品遭受一次性破坏且数量超过50kg;
二、质量事故分析及处理
质量发生事故后,要立即采取应急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按规定上报分管副总经理,并及时组织有关人员根据“三不放过”的原则(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与其他员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进行调查分析,严肃处理,从中吸取经验教训。
1.进行事故分析的基本要求
(1)思想重视,及时分析。分析工作进行得越早、原始数据越多,分析事故原因和提出防范措施的根据就越充分,要保存好分析的原始数据。
(2)分析事故时,要详细了解周围环境,多走访有关人员,以便得出真实情况。
(3)分析事故不能凭主观臆测作出结论,要根据调查情况与测定数据进行仔细分析、判断。
2.认真做好事故的弥补工作,把损失控制在最小程度。
3.认真做好事故的上报工作。
质量事故经过分析、处理后,工艺员应及时形成事故分析报告,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的前后经过。
(2)对事故采取的紧急处理措施。
(3)事故发生的原因。
(4)事故责任人的确认。
(5)对责任人的处罚措施或处罚意见。
(6)应吸取的教训。
三、质量事故的处理
质量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是惊人的,杜绝和减少质量事故是各级质量管理人员的重要职责,任何质量事故都要查清原因和责任,对事故责任者应按情节轻重、责任大小,认错态度好坏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直至追究
刑事责任。
责任事故的具体处罚规定如下:
1、一般责任事故对直接责任人、间接责任人及没有尽到管理责任的相关管理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提出警告,同时给予100~200元的经济处罚。
2、重大责任事故对直接责任人、间接责任人及没有尽到管理责任的相关管理人员提出严重警告,并根据情节和损失程度对各责任人进行相应的行政处分,同时给予200~500元的经济处罚。
1、特大责任事故根据事故分析小组的分析情况上报总经理给予相关责任人留岗查看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罚。
四、异议处理
第4篇 发电厂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管理办法
为了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职工工伤及设备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人身伤亡及设备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及集团《安全生产条例》、《设备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事故报告
1、工伤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抢救伤员(必要时,通知集团医疗室对伤员进行抢救),保护现场,并向单位主管部门(领导)逐级报告,事故单位应在24小时内书面报告集团安全管理部门。
2、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的简要经过;
----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已经采取的措施和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3、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4、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集团安全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组织分管生产的有关职能部门和发生事故单位的有关人员赶赴事故现场,对现场界定后再组织进行事故调查。
5、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a、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b、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c、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d、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二、事故的调查
1、集团安全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组织分管生产的有关职能部门和发生事故单位的有关人员赶赴事故现场,对现场界定后再组织进行事故调查
2、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做出责任裁定和处罚建议,调查报告应由调查者署名签字后报集团安委会。
3、发生事故的单位凡被调查的员工都要积极配合调查,不得弄虚作假或出具伪证,若发生事故隐瞒不报的情况,每次扣罚事故单位第一责任人和安全负责人各200元。
第5篇 公司钢铁产品质量事故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不断提高公司质量管理水平,增强广大职工的质量意识,加强钢铁产品质量事故的管理,减少和防止质量事故发生,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产品质量事故是指由于企业内部违章操作、管理不善、设备故障等原因和本单位不可抗拒的外部原因,导致产生一定数量的废品,或者因产品质量问题给用户在使用中造成一定损失和影响的事件。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是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相关钢铁产品质量管理办法和《公司事故管理制度》,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
第四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范围为公司技术质量部、炼铁作业部、炼钢作业部、热轧作业部、线材作业部、钢材加工作业部、供应公司、营销管理部、质量检查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技术质量部是公司钢铁产品质量事故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质量事故的划分标准,确定公司钢铁产品质量事故级别的划分;负责重大、一般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撰写事故报告、组织制定并实施纠正措施以及重大、一般事故的统计上报工作。
第六条 供应公司根据产品质量事故分级标准,负责进厂原燃料的重大、一般质量事故的汇报,配合技术质量部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落实纠正措施;负责进厂原燃料小事故的调查分析、撰写事故报告、制定并实施纠正措施、对小事故进行统计并上报技术质量部。
第七条 营销管理部根据产品质量事故分级标准,负责产品销售后的重大、一般质量事故的汇报,配合技术质量部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落实纠正措施;负责产品销售后小事故的调查分析、撰写事故报告、制定并实施纠正措施、对小事故进行统计并上报技术质量部。
第八条 质量检查站根据产品质量事故分级标准,负责原燃料和产品质量检验过程中重大、一般质量事故的汇报,配合技术质量部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落实纠正措施;负责原燃料和产品质量检验过程中的小事故的调查分析、撰写事故报告、制定并实施纠正措施、对小事故进行统计并上报技术质量部。
第九条 炼铁作业部、炼钢作业部、热轧作业部、线材作业部、钢材加工作业部根据产品质量事故分级标准,负责炼铁、炼钢、轧钢、深加工生产中的重大、一般质量事故的汇报,配合技术质量部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落实纠正措施;负责炼铁、炼钢、轧钢、深加工生产中的小事故的调查分析、撰写事故报告、制定并实施纠正措施、对小事故进行统计并上报技术质量部。
第三章 质量事故级别的划分
第十条 钢铁产品质量事故按其产生的废品数量、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影响大小程度分为重大质量事故、一般质量事故和小事故。
第十一条 重大质量事故划分标准
一、原燃料采购:超出公司规定的原燃料采购验收技术条件,致使原燃料质量不达标,或在装卸、堆存过程中造成混料,或其它因管理不善造成质量下降,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40万元。
二、炼铁生产:24小时以内在同一高炉上连续发生两次以上一般质量事故。
三、炼钢生产:24小时以内在同一转炉或连铸机上连续发生两次以上一般质量事故或一次发生一般质量事故废品数量的2倍以上。
四、轧钢生产:24小时以内在同一生产设备上连续两个生产班次发生同一缺陷废品的一般质量事故或一次发生一般质量事故废品数量的2倍以上。
五、深加工生产:24小时以内在同一生产设备上连续两个生产班次发生同一缺陷废品的一般质量事故或一次发生一般质量事故废品数量的2倍以上。
六、按炉送钢:由于混炉乱号造成120吨(含)以上废品。
七、质量检验:由于质量检验部门失职、错判造成产品报废,内部经济损失≥20万元。
八、让步接收:一次性发生让步产品数量大于500(不含500吨)吨。
九、质量异议:因产品质量问题给用户在使用中造成≥40万元以上的经济损失,并且经济损失占合同金额比例超过8% ,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恶劣影响是指省、市电台广播专题报导、国家主管部门的新闻发布会等给公司荣誉、产品信誉造成影响的事件等)。
第十二条 一般质量事故划分标准
一、原燃料采购:超出公司规定的原燃料采购验收技术条件,致使原燃料质量不达标,或在装卸、堆存过程中造成混料,或其它因管理不善造成质量下降,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20万元(含20万元)-40万元(不含40万元)。
二、炼铁生产:同一高炉连续出两次出格铁。
三、炼钢生产:
(一)、转炉或精炼炉发生因成分不合废品一炉(指已浇成铸坯);
(二)、连铸坯:方坯连铸机同一班次在同一连铸机上连续发生80吨以上的连铸方坯废品;板坯连铸机同一班次在同一连铸机上连续发生120吨以上的连铸板坯废品。
四、轧钢生产:
(一)热轧板卷,同一班次内连续发生80吨以上同一缺陷的废品。
(二)线材生产,同一班次内连续发生30吨以上同一缺陷的废品。
五、深加工生产:
(一)、开平工序,同一班次内连续发生30吨以上同一缺陷的废品。
(二)、酸洗工序,同一班次内连续发生30吨以上同一缺陷的废品。
六、按炉送钢:由于混炉乱号造成60吨(含60吨)以上120吨(不含120吨)以下废品。
七、质量检验:由于质量检验部门失职、错判造成产品报废,内部经济损失10万元(含10万元)-20万元(不含20万元)。
八、让步接收:一次性发生让步产品数量为150吨(不含150吨)-500吨(含500吨)。
九、质量异议:因产品质量问题给用户在使用中造成 20万元(含20万元)-40万元(不含40万元)经济损失,并且经济损失占合同金额比例超过4%,或给公司荣誉及产品信誉造成重大影响的(重大影响是指省市级产质量监督抽查不合,并公开发布等)。
第6篇 事故柜管理规定办法
事故柜管理规定
事故柜是存放防护器材和消防器材专用柜,专供事故状态下应急使用(包括消防栓箱、灭火器箱等)。为了加强对事故柜器材的管理,切实起到在抢救各类事故时做好人体防护和事故消防之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根据生产特点,在易燃易爆有毒区域设立事故专用柜。
第二条 事故柜必须放置在醒目易取和温度适中的地方,便发生事故时能及时取用。
第三条 事故柜平时不上锁,配好相关应急防护器材后贴封条,严禁任何人非事故状态下开启事故柜。
第四条 事故柜只允许在事故情况下、抢救处理事故时打开使用,正常情况下任何人未经允许不得随意动用,柜内器材更不准挪作它用。
第五条 应急状态下打开事故柜使用相关器材后,使用人员必须于24小时内书面告知安全科,由安全科及时补贴封条。
第六条 事故后各种器材使用后必须进行清洗,晾干,重新整理后放柜内,正常情况下,每月安全例会日对事故柜各种器材进行一次检查,要做到应急事故时灵活好用。
第七条 事故柜各种器材如损坏或失灵应报安全科进行报废和更换。
第八条 处罚
(1)故意破坏事故柜,随意挪用破坏器材的,除赔偿外,处当事人200元罚款。无法追究到具体人员的,处事故柜所在车间500元罚款。
(2)事故柜内器材丢失、去向不明,除赔偿外,另罚所在车间100元罚款。
(3)事故柜内不得摆放其它用品,否则处相关人员100元罚款。
(4)事故状态下使用柜内器材后,不按规定时间报知安全科的,处当班负责人50元罚款,无法追究到具体人员的,处事故柜所在车间100元罚款。
第7篇 设备事故安全管理办法
一、目的
为加强设备事故管理,保障设备安全有效运行,制订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集团)公司所有的设备事故管理。
三、引用文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二)《(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总则》
四、定义
(一)设备事故:凡正式投产的设备,在生产过程中造成设备的零件、构件损坏使生产突然中断;因本企业设备原因直接造成能源供应中断而使生产被迫突然停止;修复费用≥3万元以上;停机时间≥四小时以上;均视为设备事故。
(二)设备故障:在生产过程中因设备的零、构件损坏或虽未损坏但设备动行不正常、控制失灵等原因,使主机停产五分钟以上,四小时以下者(构不成设备事故)均称为设备故障。设备故障也要纳入设备事故的管理范围。
(三)设备事故分级
⒈特大设备事故
设备事故的修复费≥100万元以上者为特大设备事故。
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重大设备事故:
⑴设备事故的修复费在≥10万元而<100万元者。
⑵主要生产设备发生事故,使生产系统停机二十四小时以上。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设备事故管理办法
⒊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一般设备事故:
⑴设备事故的修复费在≥3万元而<10万元。
⑵主要生产设备发生事故,使生产中断四小时以上(含4小时)二十四小时以下。
五、职责
(一)设备所属单位负责一般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并将设备事故处理报告上报装备处。
(二)装备处负责重大、特大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必要时参与一般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
六、内容及要求
(一)下列情况不属于设备事故
⒈联动机组的设备技术状况不好,有发生事故的可能,已上报公司设备和生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安排检修的。
⒉在生产过程中,设备的安全保护装置正常动作,但安全连锁部件损坏使生产中断而未造成设备损坏的。
⒊在生产过程中,工艺件损坏(如轧辊、矫直辊、导卫装置、风口、渣口、烧嘴、氧枪、连铸机结晶器、剪刃、一般运输皮带等)使生产中断的。
⒋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使生产中断的。
(二)事故的处理与分析
⒈事故抢修
设备发生事故或故障后,检修单位应迅速组织抢修。设备故障或一般设备事故,检修单位组织抢修,生产单位配合;特大或重大设备事故,由装备处、生产处组织有关单位抢修。对抢修不力,使事故进一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设备事故管理办法
步扩大的责任者,视同事故责任者一并追究处理。
⒉事故分析
⑴一般事故由事故单位设备厂长组织设备、生产操作、维修方面的
有关人员及事故当事人参加分析,重大和特大事故由装备处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事故分析。必要时装备处参与一般事故的分析。
⑵事故分析应遵循“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查不清不放过;职工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
⑶事故、故障分析。生产单位主管设备的人员、检修单位人员应逐月进行设备事故和故障的原因分析。生产单位按事故发生的类别、部位、时间、等级、过程及原因等逐项填写设备档案与各类报表。
⒊事故处理
对于重大及重大以上设备事故,经装备处分析形成结果后,按《设备专业管理办法》执行。一般设备事故,由事故单位和检修单位做出处理意见报装备处存档。
第8篇 某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完善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编制导则》)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自治区煤矿生产安全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各级负有煤矿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职责的部门和煤矿企业。
本办法所称各级负有煤矿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职责的部门是指各产煤地(州、市)和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及其负责煤矿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机构(以下简称应急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煤监机构)。
本办法所称煤矿企业是指从事煤炭生产、矿井基本建设(含改扩建、技术改造)和承担煤矿建设工程的公司(煤矿)和单位。
本办法所称应急预案管理是指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煤矿企业的各类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实施、修订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三条 自治区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原则。
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自治区煤炭工业管理局)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负责全区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
各产煤地(州、市)和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
第四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煤矿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建立健全应急预案管理制度,完善应急预案体系、规范开展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修订和监督管理等工作,保证各类应急预案的有效实施。
第二章 应急预案编制
第五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级人民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的应急预案,综合本级、本部门职责和煤炭行业特点,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
第六条 煤矿企业的应急预案应在全面分析危险因素和各类事故隐患,客观评估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及应急能力、应急资源,广泛听取一线作业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矿山救援队伍指战人员及应急管理专家意见的基础上,根据本办法和《应急预案编制导则》及有关标准和规定编制。
煤矿企业应急预案体系一般由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构成。
设计生产能力或核定生产能力15万t/a(含15万t/a)以下,且危险性较小的煤矿企业(低瓦斯、水文地质条件简单、无矿压冲击危险性),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可合并编制。
第七条 煤矿企业的综合应急预案是本单位应对各类灾害事故的综合性文件,其主要内容:包括本单位的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案体系及响应程序、事故预防及应急保障、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等。
第八条 对于某一种类的风险,煤矿企业应当根据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如:矿井瓦斯、煤尘爆炸事故、火灾事故、顶板事故、水灾事故、瓦斯突出事故、冲击地压等),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其主要内容: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预防措施、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保障等。
第九条 煤矿企业针对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岗位、作业场所、主要设备和设施,应当制定现场处置方案,其主要内容: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处置程序、应急处置要点和注意事项等。
第十条 编制应急预案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本办法》。
(二)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公司、矿井)实际。
(三)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
(四)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
(五)有明确、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
(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公司、矿井)的应急工作要求。
(七)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
(八)应急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三章 应急预案评审
第十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编制的应急预案,应当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评审,参加评审的人员应当包括应急预案涉及的其它有关部门人员、煤矿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
第十一条 煤矿企业应当自行组织专家或委托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并形成书面报告,其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应急预案名称。
(二)评审地点、时间。
(三)评审专家和参加评审会人员的名单。
(四)煤矿企业应急预案综合评审意见。
第十二条 煤矿企业应急预案的评审由煤矿企业自行组织。参加应急预案评审的人员,包括应急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人员、矿山救援队伍的指战人员、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人员和应急管理的专家及应急管理部门人员,并邀请驻地煤监机构人员参加。
应急管理的专家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可从自治区煤矿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专家库中抽取。
参与评审专家的人数应根据企业规模而定。设计生产能力或核定生产能力为90万t/a(含90万t/a)以上的煤矿企业应急预案评审相关专业专家人数一般不少于7人;设计生产能力或核定生产能力为90万t/a以下,45万t/a(含45万t/a)以上的煤矿企业应急预案评审相关专业专家人数一般不少于5人;设计生产能力或核定生产能力为45万t/a以下的煤矿企业应急预案评审相关专业专家人数一般不少于3人。
第十三条 煤矿企业应急预案的评审要以会议形式进行。评审内容应当注重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基本要素的完整性、危险分析的科学性、预防和救援措施的针对性、组织体系的科学性、应急响应程序的可操作性、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应急预案的衔接性等内容。评审人员和专家应本着对社会和企业负责的态度,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定,全面、科学、客观、公正开展评审工作。
第十四条 煤矿企业应急预案评审采取形式评审和要素评审两种方法。形式评审是受理备案登记的应急管理部门对于应急预案备案的评审工作;要素评审是煤矿企业组织的应急预案评审工作。应急预案评审采用符合、基本符合、不符合三种意见进行判定。对于基本符合和不符合的项目,应给出具体修改意见或建议。
(一) 形式评审。依据《应急预案编制导则》和其它有关规定及标准,主要对应急预案的层次结构、内容格式、语言文字、附件项目以及编制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查,重点审查应急预案的规范性和编制程序。应急预案形式评审的具体内容及要求,见附表 1。
(二) 要素评审。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应急预案编制导则》和其它有关规定及标准,从合法性、完整性、针对性、实用性、科学性、操作性和衔接性等方面对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应急预案要素评审的具体内容及要求。
第十五条 煤矿企业应认真分析研究专家的评审意见,按照评审意见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专家组会议评审意见要求重新组织评审的,煤矿企业应按要求修订,重新组织评审合格后,由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签署印发。应急预案印发文件或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声明内容及签字应当作为应急预案批准页的主要内容。
第四章 应急预案备案
第十六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编制的应急预案,上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同时报送驻地煤监机构。
第十七条 煤矿企业按照以下规定将应急预案报送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一)纳入自治区直接监管的煤矿企业及其所属矿井、设计生产能力或核定生产能力为90万t/a(含90万t/a)以上的煤矿企业应急预案,征得煤矿企业所在地(州、市)应急管理部门意见后,向新疆煤煤矿安全监察局(自治区煤炭工业管理局)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备案。
(二)设计生产能力或核定生产能力为90万t/a以下,45万t/a(含45万t/a)以上的煤矿企业应急预案,征得煤矿企业所在地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意见后,向煤矿企业所在地(州、市)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三)设计生产能力或核定生产能力为45万t/a以下的煤矿企业应急预案,向煤矿企业所在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四)各煤矿企业的应急预案向有关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后,应送为其本煤矿企业服务的矿山救援队伍。
第十八条 煤矿企业向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应急预案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
(二)应急预案综合评审意见。
(三)煤矿企业所在地(州、市)或者煤矿企业所在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意见。
(四)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
(五)应急预案相关附件。
第十九条 受理备案登记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对应急预案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出具应急预案备案证明;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并将意见反馈送审单位,送审单位对预案进行修改完善符合要求后,重新报送备案。已经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登记的煤矿企业,在申请办理有关行政许可事项时,可提供应急预案备案证明,不再提供相应的应急预案。
第二十条 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监机构要加强对煤矿企业应急预案的监督管理,依法将应急预案作为行政许可事项的必要条件。凡是没有编制应急预案或者应急预案没有通过专家评审的,没有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备案的煤矿企业,向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监机构申请办理、变更、延期煤炭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矿井基本建设(含改扩建、技术改造)项目开工申请、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时,不得办理、变更、延期煤炭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得批准矿井基本建设(含改扩建、技术改造)项目开工申请,不得通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第五章 应急预案实施
第二十一条 应急预案的要点、应急程序和能够反映矿井实际情况的矿井井上、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井下避灾路线图,张贴在应急指挥场所和相应的应急地点;将紧急避险设施与矿井监测监控、人员定位、压风自救、供水施救、通信联络等系统相连接的安全避险系统图应存放在应急指挥场所。
第二十二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煤监机构加强对应急预案的监督检查工作,将应急预案管理纳入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和安全生产质量标准化达标考评内容。
第二十三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煤矿企业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使从业人员了解本企业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案,增强事故预防、避险、自救和互救能力,提高安全意识及应急处置技能。
第二十四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煤监机构将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年度培训计划,负责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煤矿企业应急预案培训工作。
第二十五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性或专业性演练,提高本部门、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十六条 煤矿企业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年度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报送应急预案备案登记的应急管理部门。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预防重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时,应邀请应急管理部门相关人员和应急管理专家指导;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演练单位应组织有关专家及应急管理人员对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第二十七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煤矿企业每年对应急预案的管理情况进行总结。应急管理部门的工作总结报送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煤矿企业的工作总结报送应急预案备案登记的应急管理部门和煤矿企业所在地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
第二十八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编制的应急预案,应当根据预案演练、机构变化等情况适时修订。
煤矿企业编制的应急预案至少每三年修订一次,预案修订情况应有记录并归档,并将修订后的应急预案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的备案程序重新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
(一)煤矿企业因兼并、重组、转制等导致隶属关系、经营方式、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
(二)煤矿企业生产规模和生产工艺发生变化或重大技术改造的。
(三)安全生产条件(地质情况或者灾害因素)发生变化,形成新的重大危险源的。
(四)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主要负责人、相关部门人员或者职责已经调整的。
(五)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发生变化的。
(六)应急预案演练、实施或应急预案评估报告提出修订要求的。
(七)应急管理部门要求修订的。
第三十条 煤矿企业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后,应当及时向有关应急管理部门和备案登记的部门报告修订情况。
第三十一条 煤矿企业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使用状况档案,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第三十二条 煤矿企业发生事故后,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力量进行救援,并按照规定将事故信息及应急预案启动情况报告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
第六章 奖惩措施
第三十三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奖励机制,对于在应急预案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四条 煤矿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实施应急预案管理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和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规定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第三十五条 煤矿企业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应急预案采取预防措施,由应急管理部门和煤监机构依照《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规定依法进行罚款、责令停产整顿等行政处罚。
第9篇 发电厂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管理办法
为了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职工工伤及设备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人身伤亡及设备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及集团《安全生产条例》、《设备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事故报告
1、工伤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抢救伤员(必要时,通知集团医疗室对伤员进行抢救),保护现场,并向单位主管部门(领导)逐级报告,事故单位应在24小时内书面报告集团安全管理部门。
2、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的简要经过;
----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已经采取的措施和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3、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4、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集团安全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组织分管生产的有关职能部门和发生事故单位的有关人员赶赴事故现场,对现场界定后再组织进行事故调查。
5、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a、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b、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c、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d、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二、事故的调查
1、集团安全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组织分管生产的有关职能部门和发生事故单位的有关人员赶赴事故现场,对现场界定后再组织进行事故调查
2、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做出责任裁定和处罚建议,调查报告应由调查者署名签字后报集团安委会。
3、发生事故的单位凡被调查的员工都要积极配合调查,不得弄虚作假或出具伪证,若发生事故隐瞒不报的情况,每次扣罚事故单位第一责任人和安全负责人各200元。
三、事故的处理
1、对小型设备事故和轻伤事故,由电厂安全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处罚,处罚结果报集团安全管理部门,其他事故由集团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调查处理。
2、根据集团安全生产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工伤事故责任人的处罚规定如下:
a)对重伤事故责任人的经济处罚
──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责任者,属于受伤的每人处罚150至300元,属于非受伤的每人罚款300元至500元;
──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责任者每人罚款300元至750元;
──对事故负有“次要责任”的责任者每人罚款200元至500元;
──对事故负有“直接领导责任”或“主要领导责任”的责任者每人罚款300元至1000元;
──对事故负有“间接领导责任”或“次要领导责任”的责任者每人罚款300元至500元;
──对事故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责任者罚款200元至300元;
──对事故负有“间接管理责任”的责任者罚款100元至200元。
b)对死亡事故负有责任的领导进行的经济处罚
──对死亡事故负有“直接领导责任”或“主要领导责任”的责任者每人罚款1000元至2000元;
──对死亡事故负有“间接领导责任”或“次要领导责任”的责任者每人罚款500元至1000元;
──对死亡事故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责任者罚款300元至500元;
──对死亡事故负有“间接管理责任”的责任者罚款200元至400元;
c)对重伤及以上事故负有领导责任责任人的行政处分
──如一次受重伤2人及以上的重伤事故或同一个单位一年内连续发生2次及以上的重伤事故,对负有“直接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间接领导责任”、“次要领导责任”的责任人,除给予经济处罚外,还应视责任情节和程度,给予记过、降级、撤职的处分;
──如一次死亡2人及以上的死亡事故或同一个单位一年内连续发生2次及以上的死亡事故,对负有“直接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间接领导责任”、“次要领导责任”的责任人,除给予经济处罚外,还应视责任情节和程度,给予记过、降级、撤职的处分。
11、根据集团设备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设备事故责任人的处罚规定如下:
a)对小型设备事故中责任人的经济处罚
──对负有“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的责任者每人罚款300元至500元;
──对负有“次要责任”的责任者每人罚款200元至500元;
──对负有“直接领导责任”或“间接领导责任”的责任者每人罚款100元至500元。
b)对中型设备事故中责任人的经济处罚
──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责任者每人罚款1000元至3000元;
──对负有“主要责任”的责任者每人罚款500元至2000元;
──对负有“次要责任”的责任者每人罚款300元至1000元;
──对负有“直接领导责任”或“主要领导责任”的责任者每人罚款300元至1500元;
──对负有“间接领导责任”或“次要领导责任”的责任者每人罚款300元至1000元。
c)对大型设备事故中责任人的经济处罚
──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责任者每人罚款3000元至10000元;
──对负有“主要责任”的责任者每人罚款2000元至7500元;
──对负有“次要责任”的责任者每人罚款1500元至5000元;
──对负有“直接领导责任”或“主要领导责任”的责任者每人罚款1000元至5000元;
──对负有“间接领导责任”或“次要领导责任”的责任者每人罚款500元至3000元;
──对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责任者每人罚款300元至1000元;
──对负有“间接管理责任”的责任者每人罚款200元至500元。
d)对重大型设备事故中责任人的经济处罚
──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责任者每人罚款5000元至15000元;
──对负有“主要责任”的责任者每人罚款3000元至10000元;
──对负有“次要责任”的责任者每人罚款3000元至5000元;
──对负有“直接领导责任”或“主要领导责任”的责任者每人罚款3000元至5000元;
──对负有“间接领导责任”或“次要领导责任”的责任者每人罚款1000元至3000元;
──对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责任者每人罚款500元至1500元;
──对负有“间接管理责任”的责任者每人罚款300元至1000元。
e)对设备事故中责任人的行政处分
──在中型及以上设备事故中,负有“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的责任者,若属于“不履行职责”的,除给予经济处罚外,还应视责任情节和程度,给予降级、撤职、辞退直至开除的处分;
──在大型及以上设备事故中,负有“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的责任者,若属于“未完全履行职责”的,除给予经济处罚外,还应视责任情节和程度,给予警告、记过、降级、撤职、辞退直至开除的处分;
──在大型及以上设备事故中,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责任者,若属于“不履行职责”的,除给予经济处罚外,还应视责任情节和程度,给予降级、撤职处分,同时应酌情加大经济处罚的额度;
──在大型及以上设备事故中,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责任者,若属于“不完全履行职责”的,除给予经济处罚外,还应视责任情节和程度,给予记过、降级、撤职处分。
第10篇 中石油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管理工作,及时、准确地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及《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中油质安字〔2004〕672号)等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集团公司总部及所属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管理,适用本办法。环境污染事故、辐射事故等其它事故的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事故的报告、应急、调查、处理和统计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各类事故,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第四条 企业应当公布事故报告和举报电话、电子信箱,及时受理和处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第二章 事故分类与分级
第五条 生产安全事故类别分为:
(一)工业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场所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企业员工和企业外人员人身伤亡、急性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不包括火灾事故和交通事故;
(二)道路交通事故,是指企业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三)火灾事故,是指失去控制并对财物和人身造成损害的燃烧现象。以下情况也列入火灾统计范围:民用爆炸物品爆炸引起的火灾;易燃可燃液体、可燃气体、蒸气、粉尘以及其它化学易燃易爆物品爆炸和爆炸引起的火灾;机电设备因内部故障导致外部明火燃烧需要组织扑灭的事故,或者引起其它物件燃烧的事故;车辆、船舶以及其它交通工具发生的燃烧事故,或者由此引起的其它物件燃烧的事故。
第六条 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具体细分为三级:
1.一般事故a级,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人以上轻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一般事故b级,是指造成3人以下重伤,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轻伤,或者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一般事故c级,是指造成3人以下轻伤,或者10万元以下1000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三章 事故报告与披露
第七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基层单位负责人报告,基层单位负责人应当立即向上一级安全主管部门报告,安全主管部门逐级上报直至企业安全主管部门,由安全主管部门向本单位领导报告。较大及以上事故企业安全主管部门应当向企业办公室通报。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企业安全主管部门报告。
第八条 企业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向集团公司总部机关有关部门报告。
(一)一般事故c级、b级,在事故发生后1小时之内由企业安全主管部门向集团公司安全主管部门报告。
(二)一般事故a级,在事故发生后1小时之内由企业安全主管部门向集团公司安全主管部门报告。集团公司安全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向集团公司分管安全工作的副总经理报告。
(三)较大事故,在事故发生后1小时之内由发生事故的企业办公室向集团公司办公厅和安全主管部门报告。集团公司办公厅接到企业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集团公司分管安全工作的副总经理、总经理报告。
(四)重大及以上事故,在事故发生后30分钟之内由发生事故的企业办公室向集团公司办公厅和安全主管部门报告。集团公司办公厅接到企业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集团公司总经理报告,同时报告集团公司分管安全工作的副总经理。
第九条 对承包商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企业应当按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报告。
第十条 发生事故后,企业在上报集团公司的同时,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集团公司办公厅接到较大及以上事故报告后,应当按《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办法》(中油办字〔2006〕375号)执行。
第十二条 发生事故,应当以书面形式报告,情况特别紧急时,可用电话口头初报,随后书面报告。书面报告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十三条 事故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续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十四条 企业发生事故后,事故的信息披露按照《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重大敏感信息发布管理暂行规定》(中油办字〔2007〕315号)执行。
第四章 事 故 应 急
第十五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相应的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十六条 发生事故后,企业或者企业所属事故单位负责人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抢险救援,不得擅离职守。
(一)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或者已经发生一般事故a级,并可能造成次生事故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当赶赴事故现场。企业主要领导公出在外时,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
(二)发生一般事故a级,或者已经发生一般事故b级,并可能造成次生事故时,企业业务分管领导或者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当赶赴事故现场。
(三)发生一般事故b级、c级时,企业所属事故单位业务分管领导或者分管安全工作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当赶赴事故现场。
第十七条 发生一般事故a级及以上事故时,集团公司应当派人赶赴现场,协调、指挥救援工作。
(一)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时,集团公司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当赶赴事故现场。
(二)发生重大事故时,集团公司业务分管领导或者分管安全工作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当赶赴事故现场。
(三)发生较大事故时,集团公司分管业务部门、安全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赶赴事故现场。
(四)发生一般事故a级时,集团公司分管业务部门、安全主管部门应当派人赶赴事故现场。
第十八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第十九条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出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五章 事 故 调 查
第二十条 事故发生后,企业应当积极配合政府和其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的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
第二十一条 对于政府委托企业调查的事故,企业应当组成事故调查组,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开展事故调查。
调查组成员应当由安全、生产、设备、人事劳资、监察、工会等有关职能部门人员组成。调查结束后形成事故调查报告,并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三条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事故有关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第二十四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应当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
第二十五条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第二十六条 发生事故的企业应当按照hse管理体系要素要求,深入查找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并由企业或者企业所属事故单位召开事故分析会。对于较大及以上事故,应当由集团公司组织召开事故分析会。
第六章 事 故 处 理
第二十七条 所有事故均应当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 发生一般事故a级及以上事故的企业应当向集团公司做出检讨。
(一)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企业主要领导、业务分管领导、分管安全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当到集团公司总部,向集团公司做出检讨。
(二)发生一般事故a级,企业分管业务领导、企业所属事故单位主要领导和企业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到集团公司总部,向集团公司主管部门做出检讨。
第二十九条 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人员,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人民政府的批复和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处理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属于集团公司党组管理的干部,由集团公司监察部门在30日内落实事故处理意见;发生一般及以上事故,按照管理权限,由企业及其直属单位监察部门、人事劳资部门在15日内落实事故处理意见,并报上级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企业或者所属单位业务主管部门和安全主管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企业或者所属单位工会和员工应当对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章 事故统计与档案管理
第三十一条 事故发生后,企业安全主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事故信息录入到hse信息系统。
第三十二条 所有事故处理结案后,必须建立事故档案,并分级保存,事故档案应当至少包括事故调查报告及有关证据资料。
(一)一般事故c级事故档案,由企业所属事故单位安全主管部门建立,并送档案室保存;
(二)一般事故b级及以上事故档案由企业安全主管部门建立,并送档案馆保存。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规定以外的非生产安全事故应当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事故管理暂行办法》(中油质安字〔2004〕672号)同时废止。
第11篇 集团公司安全事故抢救及调查处理管理办法
为及时准确地掌握事故情况,提高事故抢救中领导决策的科学性、准确性,保证各类事故及时、有效地进行抢救处理,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根据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事故分类
(一)伤亡事故
1、轻伤事故;
2、重伤事故;
3、死亡事故。
伤亡事故的界定按照《山东煤矿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统计办法》(鲁煤安监一字[2005]47号)执行。
(二)非伤亡事故
非伤亡事故是指影响矿井(公司、厂)正常的安全生产,造成了一定损失,但未发生人身伤亡的幸免事故。
1、一级非伤亡事故:一级幸免事故,特大机电运输事故。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级幸免事故:
⑴发生的事故使全矿井停产8小时以上或采区停产72小时以上;
⑵瓦斯、煤尘燃烧爆炸;
⑶冲击地压、震级在2.0以上,影响安全生产;
⑷井下发火封闭采区或影响安全生产;
⑸水灾使矿井全部或一翼停止生产;
⑹采区通风不良,风流瓦斯超限或瓦斯积聚,造成停产;
⑺采煤工作面冒顶长10米以上;
⑻掘进工作面冒顶长5米以上;
⑼巷道冒顶长10米以上。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特大机电运输事故:
⑴造成设备直接经济损失价值超过50万元;
⑵因机电、运输事故引起的淹井、着火、瓦斯爆炸、停电造成全矿停止生产8小时以上,基建施工企业造成全部矿井工程停工8小时以上;
⑶地面工厂车间供电中断72小时以上或全厂中断供电48小时以上;
⑷主扇风机和分区扇风机停止供风30分钟以上。
2、二级非伤亡事故:二级幸免事故、重大机电运输事故。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二级幸免事故:
⑴发生的事故使全矿停产2- 8小时或采区停工8- 72小时;
⑵井下发火封闭采掘工作面;
⑶发生冲击地压、震级在1.5以上,影响安全生产;
⑷因水灾使采区停产;
⑸采掘工作面通风不良,风流瓦斯超限或瓦斯积聚,造成停产;
⑹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超过5米;
⑺掘进工作面冒顶长超过3米;
⑻巷道冒顶长度超过5米。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重大机电运输事故:
⑴造成设备直接经济损失价值5万元以上到50万元;
⑵主要提升设备卡罐达4小时以上;
⑶主排水泵停泵,造成泵房进水或淹泵;
⑷全矿停电10分钟以上;地面工厂车间供电中断4- 72小时或全厂供电中断30分钟-48小时;
⑸主要提升设备的断绳、坠罐、坠箕斗、蹲罐、过卷,大型物件坠入井筒,运输设备的碰头、追尾、车辆颠覆、斜井跑车。
3、三级非伤亡事故:三级幸免事故,一般机电运输事故。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三级幸免事故:
⑴凡所发生的事故使全矿井停产30分钟至2小时或使采区停产2小时至3小时;
⑵非采掘工作面通风不良或局扇无计划停电,使风流中局部瓦斯聚集超限;
⑶发生冲击地压、震级在1.0以上;
⑷井下风流中co超限;
⑸因水灾使一个采掘面停止生产;
⑹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5米以下;
⑺掘进工作面冒顶3米以下;
⑻巷道冒顶长度5米以下。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般机电运输事故:
⑴造成设备直接经济损失价值1—5万元;
⑵造成设备停运影响生产或基建施工1小时以上或产量损失500吨及以上;
⑶地面工厂造成车间供电中断1—4小时或全厂供电中断10—30分钟;
⑷乘人罐笼卡罐1小时以上;
⑸3千伏级以上变电设备误停、送电者;
⑹采区提升设备的断绳、跑车,大巷运输设备的碰头、追尾、车辆颠覆,斜巷跑车,压风机风缸、风包及风管爆炸或风缸捣毁,胶带、电缆或电气设备着火等恶性事故。
二、事故汇报和统计
发生事故后,各单位要及时了解现场情况,问明人员伤亡情况和事故损失等情况,及时向上级汇报。对迟报或隐瞒不报事故的有关单位及人员按集团公司《安全事故(重大安全隐患)行政责任追究规定》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给予处罚。
(一)伤亡事故
1、发生轻伤事故,在24小时内,由事故单位(工区或车间)区长组织初步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将分析报告报驻矿安监处,由安监处组织工会、劳资、技术部门有关人员参加分析事故原因,研究防范措施,确定处理意见。事故单位根据分析结果在48小时内填写“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分送矿长、安监、工会、劳资和有关部门。
2、 发生重伤事故,事故单位要立即向公司调度室和安监局汇报,并根据集团公司授权立即由事故单位第一负责人组织有关生产科室、安全监察、劳资、工会等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分清责任,制定防范措施,并且填写“职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分送矿长、驻矿安监处、工资科和公司安全监察局等有关部门,分送时间不得超过5天。需要集团公司调查的,事故单位要积极配合协助。
3、发生死亡1人的事故,事故单位要立即向公司调度室、安监局汇报。由公司调度室向集团公司总经理、分管副总经理、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省煤炭局调度室汇报,并根据集团公司分管副总经理的指示,负责通知有关生产处室、安监、公安、劳资、工会、纪委等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分清责任,制定防范措施,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4、发生一次死亡2人事故,事故单位要立即向公司调度室、安监局汇报。由公司调度室向集团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分管副总经理、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省局调度室汇报,并根据公司总经理的指示,负责通知有关生产处室、安监、公安、劳资、工会、纪委等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查明事故原因,制定防范措施,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5、 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的事故或事故涉及3人以上、情况不明的,事故单位要立即向公司调度室、安监局汇报。由公司调度室向集团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分管副总经理、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省局调度室和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汇报,随后及时报告事故抢险进展情况,并根据公司总经理的指示,负责通知有关生产处室、安监、公安、劳资、工会、纪委等有关部门配合上级部门进行调查,查明事故原因,制定防范措施,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6、发生工亡事故后,事故单位要组织相关人员配合上级部门的调查,并根据上级部门的分析结果填写“职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报集团公司备案,报送时间不得超过一周。由公司填写“职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报送上级部门。
7、发生伤亡事故后,要报告以下具体内容:
①事故发生单位、时间、地点、类别、事故经过、伤亡情况、直接原因初步分析;
②事故的组织抢救、采取的安全措施和事故灾区的控制情况;
③事故报告单位。
8、各矿对上报的煤矿伤亡事故报告的及时性、准确性负责。
9、在医疗中心建立工伤救治汇报制度,由卫生中心负责人负责组织,每月对公司级医院和各矿级医院的工伤抢救治疗情况进行一次汇总,次月的5日前分报总经理、分管安全生产和卫生的副总经理、集团公司安监局和调度室。
10、各矿(厂、公司)发生重伤及以上事故后必须在2小时之内汇报集团公司调度室和安监局,集团公司调度室必须在事故发生后4小时之内汇报上级部门。
(二)非伤亡事故
1、发生一级、二级、三级非伤亡事故时,应立即将事故发生地点、时间、原因、损失情况及处理措施用电话向集团公司调度室、安监局报告。各级事故要在发生事故后五天以内将事故报告书报送集团公司安监局。
2、各矿(厂)安监处做好非伤亡事故的统计工作。并在每月5日之前报送集团公司安监局。
三、事故抢救
发生事故后,单位负责人要立即赶赴现场,摸清事故情况,采取积极抢救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物质损失。事故单位及上级管理部门在事故发生后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分析,找出原因,分清责任,确定处理意见,制订措施,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切实做到一事故一分析,一事故一处理。
1、发生非伤亡事故及一般轻伤事故,由调度室和事故单位及时协调各单位处理好现场,尽快恢复正常生产,并协助伤者做好入院治疗等有关工作。
2、发生重伤事故,在现场组织抢救的同时,由调度室及时汇报矿值班领导、分管领导。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和人员,组织好抢救工作,确保伤员的及时救治。
3、发生死亡事故,在现场组织抢救的同时,经矿长(或主持工作的领导)核实准确后,由调度室分别通知到集团公司级、矿级医院及有关单位、人员,并及时组织抢救。
4、发生事故时现场安监员、管理人员、班组长及其他施工人员,必须立即采取妥善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力争将损失降到最低限度。同时向矿调度室汇报事故情况,组织人员抢救。
5、发生事故后不积极组织及参加抢救或重视不够,造成不良后果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给予行政或经济处罚。
6、公司、矿及事故单位要做好伤者入院后的辅助抢救治疗工作。
四、事故的调查处理
发生事故后,主要分管领导要立即组织有关业务部门和安监部门进行追查,分析原因,计算经济损失(含影响产量),制订改进措施,对责任者严肃处理。
对发生人身伤亡事故的,由集团公司组织调查小组追查分析,并对主要行政领导进行责任追究。
一、二级非伤亡事故及三级非伤亡事故中的幸免事故由集团公司组织调查小组追查分析,并对主要行政领导进行责任追究;同时,由矿第一责任者组织本单位人员调查分析,对其他责任者进行处理,并将分析处理情况报安监局;
三级非伤亡事故中的机电运输事故由各矿分管矿长组织调查分析,做好分析记录备查。
五、集团公司工伤事故抢救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组长:总经理
现场抢救组:副总经理、安监局长、总工程师、公司有关副总工程师及技术处、机电处、通风处、地质处、安监局等有关处室负责人 。
医疗救治组:分管副总经理(董事)、卫生中心负责人、各医疗机构负责人。
事故分析组:副总经理、安监局长、总工程师、公司有关副总工程师及技术处、机电处、通风处、地质处、安监局、工会、纪委、泰汶分局以及其他有关处室、部门负责人 。
六、其它规定
1、本文未详列的条款按上级文件执行。
2、本文在执行过程中如上级文件规定有修改时,集团公司、各矿相应修改有关规定或直接引用上级文件规定。
第12篇 冷库房消防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管理办法
1、 冷库须配备灭火器、消防斧等消防用具,库房人员须具备一定的消防知识并能熟练使用灭火器等消防器具;
2、 发生火灾等事故时,应及时拨打火警、医疗急救等报警电话、报警时应当说清楚事故发生地点、燃烧物种类等情况;
3、 在等待救援的过程中,应在确保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利用现有的一切消防设施阻止火情进一步扩大,以减少损失;
4、 冷库如发生液氨泄露事故,应及时通知机房人员关闭机器及相关阀门,切断电源,并疏散人员;
5、 通知专业人员进行堵漏等相关应急措施;
_____公司
年月日
第13篇 某某公司生产运行事故管理办法
1、目的
为了规范公司生产运行过程各类事故的责任追究,保障员工人身安全,减少公司财产损失,维护公司生产经营秩序,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生产运行过程发生的生产、设备、质量等事故和因工作造成经济损失的行政责任追究。
3、术语、定义
3.1生产事故:在正常的生产活动中,由于生产操作、设备或部件的损坏等原因造成生产中断或失常,超过规定限额的,统称为生产事故。
3.2设备事故:凡正式投产的设备,在生产过程中由于设备零件、部件的损坏,使生产突然中断或效能降低,停机时间和经济损失超过规定限额的称为设备事故。
3.3质量事故:指产品质量没有满足规定要求且直接经济损失超过公司规定限额以上的称为质量事故。
3.4直接经济损失:指发生事故、故障后抢修产生的修复费、备件材料费、人工劳务费等。
3.5事故、故障次数:指发生事故、故障,使生产中断,一般中断一次计算一次,如果一台设备发生事故、故障,修复开机后,还没有达到正常生产,在同一部位又发生事故、故障,后一事故应视为前一事故的继续,只记一次事故,事故的时间和事故的损失费用则要累积计算。
3.7事故、故障时间:指按设备停机到设备具备恢复生产条件之间的时间计算。设计上有备用机组的设备,事故、故障时间应从事故、故障设备停机起到备用设备开机使用时止。
3.8事故、故障修复费用:指修复或更换损坏的设备所发生的材料、备件、人工及管理费用的总和。设备损坏严重,无法修复时,修复费用是指更换与该设备规格相同或装备水平相应的设备现行价格、安装费用、材料、人工费用的总和,其计算方法为:修复费(万元)=修理材料费+备件费+人工费+管理费。
4管理职责
4.1公司运营管理中心负责生产、设备、质量等方面事故的归口管理,审定重大事故经济与行政责任的追究,负责向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提交重大以上事故分析报告,提出经济与行政责任追究的建议和意见。
4.2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本办法的审定和相关绩效考核、追究责任的落实。
4.3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负责向公司主管部门汇报事故和提交事故报告,提出轻伤、较大生产、设备、质量等事故以下的经济与行政责任追究建议。
5、管理内容
5.1生产运行事故责任管理
5.1.1公司运营管理中心组织制订管辖范围内的事故责任追究考核管理办法和事故等级标准,并且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5.1.2对公司发生的各类事故,专业主管部门必须坚持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整改措施没有制定不放过,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责任人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的原则进行管理。
5.1.3对异地子公司发生各类事故应向公司管理部门报告。
5.2生产运行事故定级
5.2.1当事故发生后,专业主管部门根据事故分级标准的有关条款对事故定级并实施管理。
5.2.2当事故既对生产造成影响,又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而且两者在事故分级的界定上存在偏差时,事故分级坚持就高原则。
5.2.3对以下事件按性质升级加倍追究责任:
(1)隐瞒不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事故。
(2)重复性发生的事故。
(3)习惯性违章导致的事故。
5.2.4对以下事件按可能导致的后果降一级追究责任:
(1)发生险肇事故;
(2)现场存在重大事故隐患非本单位首先发现的;
(3)严重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但未造成事故者。
5.3生产运行事故报告制度
5.2.3按照发生事故的分类,发生事故的责任单位必须在20分钟内向公司运营管理中心或专业主管部门报告,发生死亡以上事故、重大或特大生产、设备等方面的事故,30分钟内要立刻向公司主管领导汇报。事故单位要及时向公司运营管理中心和相应的专业主管部门报告事故损失、对事故所采取的措施情况。同时事故单位要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疏散人员,组织救援或抢修。
5.4生产运行事故责任的划分和权限
5.4.1事故责任划分的主管部门
(1)较大及以下生产、设备、质量等事故责任划分由事故责任单位负责,报公司运营管理中心批准,凡涉及两个以上单位的事故责任由公司专业主管部门负责;
(2)重大或特大生产、设备和工作失误事故由公司运营管理中心有关部门负责;
5.4.2根据事故责任单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的责任,事故责任单位划分全部责任单位、主要责任单位、次要责任单位。
5.4.3根据事故责任人在导致事故发生过程中的违章、过失或玩忽职守等行为,其事故责任划分全部责任人、主要责任人、次要责任人。
5.4.4根据管理的责任,在其职责范围内存在的规章制度不健全、规程不当及监督机制失控导致执行不力和管理失效以及玩忽职守等现象,责任划分中层高级管理人员和普通管理人员。中层高级管理人员按照管辖的业务范围分直接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普通管理人员(包括技术管理人员)分为全部管理责任人、主要管理责任人、次要管理责任人。管理人员既是事故直接责任人、又是事故管理责任人时,分别追究相应责任。
5.4.5对以下单位和人员也要追究事故责任:
(1)擅离职守不组织事故抢险或恢复、伤员救护的各级管理人员,或不服从安排拒不参加事故抢险或恢复、伤员救护的员工和单位;
(2)事故抢险或恢复、伤员救护不利,造成事故或事故损失扩大的单位和各级管理人员与员工;
(3)对事故隐瞒不报或者拖延不报的各级管理人员与员工。
对发生以上问题的单位和管理人员比照事故主要责任进行追究。
5.5生产运行事故的级别
对生产、设备、质量的影响程度和造成的损失,将事故分为特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和故障五个级别。
5.5.1特大事故:
(1)发生爆炸、造成回转窑、矿热炉、中频炉等主线生产大面积瘫痪,生产全停72小时以上的。
(2)直接经济损失达到200万元以上的。
5.5.2重大事故:
(1)造成主要联动机组或生产系统关键设备(如回转窑、矿热炉、中频炉等)单机停产32小时以上72小时以内的。
(2)造成生产系统重点设备(如配电设备、起重机械、皮带系统等)单机或单个生产工序停产48小时以上72小时以内的。
(3)造成生产系统一般设备(关键及重点以外设备)72小时以上停机、停产的。
(4)直接经济损失达100—200万元。
5.5.3较大事故:
(1)造成主要联动机组或生产系统关键设备(如回转窑、矿热炉、中频炉等)单机停产16小时以上32小时以内的。
(2)造成生产系统重点设备(如配电设备、起重机械、皮带系统等)单机停产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内的。
(3)造成单个生产工序停产4小时以上24小时以内的。
(4)造成生产系统一般设备(关键及重点以外设备)停产32小时以上72小时以内的。
(5)直接经济损失达50—100万元。·
5.5.4一般事故:
(1)造成主要联动机组或生产系统关键设备(如回转窑、矿热炉、中频炉等)单机停产4小时以上16小时以内的。
(2)造成生产系统重点设备(如配电设备、起重机械、皮带系统等)单机停产8小时以上24小时以内的。
(3)造成单个生产工序停产4小时以内的。
(4)造成生产系统一般设备(关键及重点以外设备)停产16小时以上32小时以内的。
(5)直接经济损失达10—50万元。
5.5.5故障:
(1)造成主要联动机组或生产系统关键设备(如回转窑、矿热炉、中频炉等)单机停产1小时以上4小时以内的。
(2)造成生产系统重点设备(如配电设备、起重机械、皮带系统等)单机停产2小时以上8小时以内的。
(3)造成生产系统一般设备(关键及重点以外设备)停产4小时以上16小时以内的。
(4)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下。具体事故分级标准见附表2、3。
5.6生产运行事故的处理
5.6.1事故发生后,运营管理中心主管部门有关人员要立即到现场组织抢修,异地单位要随时向本部反馈信息。事故单位领导、主管人员应在20分钟内到达出事现场,迅速制定抢修方案。如怀疑为破坏性事故,应保护好事故现场,待公安保卫部门检查认可后,再进行修复工作。
5.6.2在事故处理过程中,各相关单位和个人都要服从运营管理中心的统一指挥,不得互相推诿、扯皮。运营管理中心有权调动公司内部各单位的人力、设备及检修力量,对不听从调动或由于抢修不力造成事故进一步扩大的,视同事故责任者追究处理。
5.6.3事故处理完,对于产生损伤的设备,设备责任单位在设备投运前必须全面校验设备运行参数,参数合格后方可再投入生产运行,且须保留相应检验记录。
5.6.4发生涉及到两个以上单位(或工序)的网络类事故时,涉及到的单位应主动检查本单位设备、管网,在没有得到全部单位确认报告之前,不能组织恢复生产。
5.7生产运行事故分析
5.7.1事故发生后,应认真进行事故调查,事故处理根据“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调查分析,查清事故原因,总结事故教训,找出发生事故的根源,制定防范措施。
5.7.2特大、重大事故发生后,由运营管理中心主管部门组织事故分析,公司主管领导及事故单位领导、有关人员参加。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涉及面较广的重、特大事故,公司主管副总经理或政府的有关职能部门参加分析会。
5.7.3较大事故的分析,由责任单位主管领导(厂长、经理)组织分析,相关部门和单位的管理、技术人员和有关人员参加,运营管理中心主管部门人员要参加分析。
5.7.4一般事故由责任单位主管领导组织分析,相关部门和单位的管理、技术人员和有关人员参加。对有争议或涉及到多家单位的较大、一般事故,运营管理中心相关部门组织分析。故障由责任单位区域技术人员组织分析。
5.7.5事故分析结束后,事故发生单位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向运营管理中心和事故主管部门上报事故分析报告书(见附表1),各类事故分析报告书的上报时限如下:特大、重大事故:7天内,如果发生其它影响面广的事故,事故初步分析报告应在2小时内上报;较大、一般事故和故障:24小时内上报。
5.8生产运行事故的纠正和预防
5.8.1各责任单位要认真落实事故防范措施,当事故纠正或预防措施实施后,要组织对效果进行验证,并且对成熟的做法、经验或方案制度化。
5.8.2运营管理中心相关部门要对特大、重大事故的纠正情况进行跟踪验证。
5.8.3各单位必须不断修订、完善事故预案,每年至少修订一次,必须确保事故预案的可操作、可执行性。
5.8.4各单位应做好事故、故障记录,建立事故、故障登记制度。
对设备的“事故、故障分析报告书”要存入设备档案中。
5.9生产运行事故的经济责任追究
对事故责任人给予一次性罚款,处罚金额见下表:
直接责任人
较大事故
重大事故
特大事故
全部直接责任人
罚款1000元起
罚款4000元/起
罚款8000元/起
主要直接责任人
罚款800元/起
罚款3000元/起
罚款6000元/起
次要直接责任人
罚款500元/起
罚款1000元/起
罚款2000元/起
对事故管理责任人给予一次性罚款,处罚金额见下表:
管理责任人
较大事故
重大事故
特大事故
直接领导责任
罚款1000元起
罚款8000元/起
罚款20000元/起
主要领导责任
罚款500元/起
罚款5000元/起
罚款10000元/起
5.10生产运行事故行政责任的追究
5.10.1对生产、设备、质量事故,高级管理人员和普通管理(技术)人员实行记录黑点、一年内追究行政责任的办法。记录黑点标准方法如下:
事故责任人
特大事故
重大事故
全部责任单位
主要责任单位
次要责任单位
全部责任单位
主要责任单位
次要责任单位
领导
直接领导责任人
4
3
1
2
2
1
主要领导责任人
3
2
1
2
2
l
责任人
全部责任人
4
3
2
3
2
1
主要责任人
3
2
l
2
2
1
次要责任人
2
2
l
l
1
5.10.2对发生生产、设备、质量、动力事故所造成的人身伤亡事故,对高级管理人员和普通管理(技术)人员记录的黑点按照并罚点数一次记录、一年内追究行政责任的办法。
5.10.3行政责任的追究
(1)中层高级管理人员:一年内5—6个黑点,给予警告处分;一年内7—8个黑点,给予记过处分;一年内9—10个黑点,给予记大过处分/降职处分;一年内11个黑点及以上,给予撤职处分。
(2)普通管理人员:一年内5个黑点,给予警告处分;一年内7个黑点,给予记过处分;一年内9个黑点,给予记大过处分;一年内10个黑点及以上,给予留厂察看处分或开除。
5.10.4凡是触犯刑律的事故责任者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11生产运行事故考核管理
5.11.1事故发生后,事故主管部门按照考核标准对相关的责任人进行考核,并出具凭证,报人力资源部执行。
5.11.2人力资源部根据事故考核情况统一记账,从处罚之月起由人力资源部在其工资中扣除,不足部分可逐月分期扣除。所有从工资中扣除罚款应保证其最低生活费及保险金、公积金的缴纳。
5.11.3对发生事故不按时上报或弄虚作假者,将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加倍考核。对于事故处理积极、抢救得力,各项措施实施较好的单位或个人,可以减半考核,否则,考核要加倍。
5.11.4对于连续、重复性或因管理失职造成的一般事故及较大以上事故,除对相关人员落实要加倍考核外,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事故单位领导责任。
6、附则
6.1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实施。
6.2本办法解释权归公司运营管理中心及人力资源部。
7、附录/附表
7.1 《生产运行事故分析报告书》
第14篇 公司工伤安全事故管理办法
一、目的:
预防和控制工伤事故的发生,规范工伤事故处理程序,提高员工安全生产意识,最大限度地降低公司和员工的工伤事故风险。
二、适用对象:
适用于为公司工作的已签订劳动用工合同的员工,包括abc三类员工。
三、工伤的认定
1、工伤的认定:
a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b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c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d患职业病的;
e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f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h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纳入工伤事故的申报范围
a、因不服从领导指派安排而发生的伤亡事故;
b、未经任何授权、许可便擅自行事而发生的伤亡事故;
c、违反工作或操作流程而发生的伤亡事故;
d、从事不利于公司经营发展的工作而在工作场所发生的伤亡事故;
e、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3、工伤的种类:按安全事故的严重程度,工伤事故导致的因工负伤可分为轻伤、重伤、死亡等种类。
4、工伤认定负责部门:公司安全消防生产小组与办公室人力资源组,按国家有关法律执行,员工如有异议,可向国家有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裁决。
四、工伤的申报程序
1、申报责任
部门负责人承担本部门的工伤、安全事故的申报责任,因迟报、瞒报所致的事故责任增加部分由部门负责人承担;有总裁特批的,按总裁批示执行。
2、申报范围:
1)、在本部门所辖范围内,本部门所管辖的员工发生的一切工伤、安全事故,不受时间限制。
2)、对公司已投保的员工的“人身意外伤害险和人身意外伤害医疗险”所涉及的范围,包括员工上下班途中,因工作所致的伤害。
3、申报内容:(详见附表一)
1)、事故(疾病)人的姓名、年龄;
2)、事故(疾病)人家属联系方式及电话、人;
3)、事故(疾病)人的到岗工作时间;
4)、事故前的具体服务部门及工作性质;
5)、事故发生时的具体岗位或具体位置;
6)、上岗前是否受过该项工作的安全知识培训;
7)、是否有从事该项工作的国家承认的操作证;
8)、工伤的伤势程度的初步估计;
9)、是否已住院、医院名称及地址。
4、受理部门及责任:
办公室人力资源组是本办法规定的受理部门,受理责任执行首问责任制,即办公室人力资源组的任何一个人在首先接到工伤安全事故申报时,为第一责任受理人,必须立即进行登记、报告和施救组织;同时负责对保险公司报告并进行理赔。
报告对象是“安全消防生产小组”组长或副组长;
因推诿受理或受理后瞒报、缓报而导致的事故责任增加部分由第一责任受理人承担;有总裁特批的,按总裁批示执行。
五、安全事故的分析与处理:
1、公司的“安全消防生产小组”负责每起工伤安全事故的原因分析,填制工伤安全事故分析报告表(表格详见附表三),并在事故出现后一个工作日内将分析报告表转交给办公室人力资源组予以执行。
2、分析报告必须由以下内容组成:
1)、事故当事人的姓名、年龄、服务部门、具体岗位和到岗时间;
2)、事故的具体经过;
3)、事故的原因分析;
4)、事故责任的初步认定及理由;
5)、小组的处理意见;
6)、事后的整改与预防措施。
六、工作事故医疗补偿标准:
当确定为因工负伤后,公司安全消防小组将事故分为非本人不可抗因素所致与个人有一定操作失误责任两种情况,根据工伤的严重程度,对员工按分别以下标准给予补偿:
(一)事故非本人不可抗因素所致,或非本人过失所致:
类别伤情程度医疗期公司负担的医疗费用工资及待遇
轻伤一般为皮外伤7天以内
承担100%的治疗费用及因治疗而发生的交通费用。享受100%的基本工资
7-30天享受80%的基本工资
30天以上享受60%的基本工资
重伤一般为头部、胸部重伤、骨折
1——2个月
承担100%的治疗、住院费用及因治疗而发生的交通费用。
享受100%的基本工资
2个月—6个月公司一次性支付一定的费用,享受80%的基本工资,痊愈后仍可到公司上班。
6个月以上公司一次性支付一定费用,享受60%的基本工资,解除劳动合同。
死亡因抢救无效而死亡承担相应的抢救费用,并参照有关工伤规定一次性抚恤补偿标准执行。
(二)事故因本人过失或操作不符合操作规程所致:
类别伤情程度医疗期间公司负担的医疗费用工资及待遇
轻伤一般为皮外伤7天以内不计,或承担20-70%的治疗费用(按责任分担)享受80%的基本工资
7天—30天享受60%的基本工资
30天-60天享受40%的基本工资
60天以上不计,并解除劳动关系
重伤一般为头部、胸部重伤、骨折1——2个月不计,或承担20-70%的治疗费用(按责任分担)
享受80%的基本工资
2—6个月享受60%的基本工资,痊愈后仍可到公司上班。
6个月以上并解除劳动合同。
死亡因抢救无效而死亡承担相应比例(≤60%)的抢救费用,并参照市社保局有关工伤规定一次性抚恤补偿标准执行。
注:公司负担的医疗费用是指由保险公司理赔之后的差余额部分的工伤医疗费用。
七、工伤安全事故的申报及规定:
1、工伤安全事故的处理:
1)、所有的在工作场所和工作时间内,因公致伤的先予以处理。
2)、处理原则是尽快安抚和救治伤者,预防类似事件再发生。
3)、工伤安全事故事后对事故当事人的处理:
a按个人的责任其承担一定比例的责任医疗费用;
b公司保留追究其过失所致的财产损失的权利;
c凡过失所致的公司损失超过1万元人民币的员工,公司予以辞退;有总裁特批的,按总裁批示执行。
4)、对事故部门主管的处理:
a部门各级主管对本部门的每起工伤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
所属员工凡出现一次工伤安全事故,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下的,对其直接主管予以警告一次并处罚200元;
c如果所属员工出现一次工伤安全事故,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上,对其直接主管予以留岗试用并罚款500元处理;有总裁特批的,按总裁批示执行。
八、工伤医疗费用的报销:
1、申请报销时必须准备以下资料准备:
1)、工伤事故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2)、安全消防生产小组的事故分析报告;
3)、本部门出具的意外伤害事故报告;(如出外出差的的交通事故与安全事故还需出具交通部门或公安部门的报告.)
4)、县级以上公立医院或保险公司或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的医疗诊断证明;
5)、病历;
6)、医疗、医药费原始单据;
7)、费用结算明细表;
2、报销额度的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支付部分
1)、安全消防生产小组的事故分析报告判定为公司或设备所致的工伤事故,公司将全额支付剩余部分;
2)、安全消防生产小组的事故分析报告判定为公司和事故当事人双方对工伤事故均有责任的,公司按应承担的责任比例予以支付剩余部分;有总裁特批的,按总裁批示执行;
3)、安全消防生产小组的事故分析报告判定为事故当事人自己所致的工伤事故,公司原则上不予支付,剩余部分由事故当事人自行承担;有总裁特批的,按总裁批示执行。
4)、当确定为因本人粗心疏忽等其它主观因素所致的工伤事故,公司只承担相关治疗、住院、交通、抢救等费用在保险理赔后的余额的20-70%,对由当事人造成的他人伤害由其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5)、如因员工本人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或不服从上级的工作安排等原因而发生工伤事故,并且给公司造成了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同时根据当事人行为造成的对公司利益的损害程度,对其进行行政和经济处罚。
6)、工伤争议:当因判断是否为工伤事故而出现争议,并在公司内部进行协调后无效时,当事人在事故发生后30日内可向劳动部门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仍不服从劳动争议仲裁判定的,可向法院提请诉讼。
第15篇 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家安监总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局《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结合我项目部实际情况,制定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细则。
第二条 项目部安全环保部门实施监管督察,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安全事故隐患),是指各作业队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安全事故隐患的范围:
(一)危及安全生产的不安全因素或重大险情。
(二)可能导致事故发生和危害扩大的工艺缺陷、设备缺陷和设施缺陷等。
(三)建筑施工过程、生产及经营场所中可能发生的各种能量伤害。
(四)可能造成职业病、职业中毒的劳动环境和作业条件。
(五)可能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活动、过程、产品和服务。
(六)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作业标准、作业程序的不健全,安全责任制的不落实。
(七)现场指挥人员、作业人员的严重违章违规行为。
安全事故隐患分为一般安全事故隐患和重大安全事故隐患。一般安全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工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四条 项目部第一责任人对项目部安全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 项目部安全环保部按照职责对项目部属各个施工作业队排查治理安全事故隐患工作依法依规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六条 任何施工队伍和个人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安全管理部门报告。
项目部安全管理部门接到安全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予以查处,并向上级安全环保部报告备案。
第二章 项目部安全事故隐患排查管理责任
第七条 各个作业队和职能部室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安全事故隐患按照其发现途径和方式,共分三类:
1.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
2.各有关部门上报安全事故隐患(包括书面或口头反映)。
3.受理举报的安全事故隐患。
第八条 安全事故隐患的处理方式:
1.一般性安全事故隐患:安全事故隐患坚持“谁存在事故隐患,谁负责监控整改”的原则,由作业队或项目第一责任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限期排除。
2.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发现隐患后,项目部安全环保部做出暂时局部、全部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的强制措施决定。并根据国家安监总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和局《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提出具体的整改要求,督促其进行限期整改。
第九条 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整改责任:
(一)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1.全面了解掌握项目部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2.定期组织策划和参加项目部的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活动。
3.保证项目部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活动的资源配置。
4.组织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的目标和任务的制定、经费和物资的落实、治理的机构和人员的落实;保证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实施。
5.组织对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上报。
(二)安全环保部的责任:
1.定期开展安全监督检查活动,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安全事故隐患;全面组织排查项目部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2.按照“五定原则”(即定措施、定人员、定资金、定责任、定时间),对项目部潜在和存在的安全事故隐患进行现场整改或下达整改指令。
3.按照确定的安全事故隐患治理目标和任务,跟踪落实项目部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整改。
4.落实保障项目部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活动的资源配置,参与和组织安全措施、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实施。
5.对作业队和个人通过各种途径上报的安全事故隐患,及时按规定进行查实,并认真协调、督促有关部门进行彻底整改。
6.下达停工停业指令。
7.对安全事故隐患现场实施跟踪监控。
8.建立健全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台账,定期汇报、上报隐患排查整改情况及报表。
(三)作业队责任:
1.全面了解掌握作业现场的设备状况、工程状况、环境状况和危险因素状况,严格执行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2.发现和确认作业现场的安全事故隐患,及时进行报告。
3.按照整改要求完成隐患整改。
4.按照规范要求建设和维护作业现场的安全设施。
第十条 项目部成立隐患治理领导小组,定期对项目部的安全事故隐患进行排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排除;因生产技术、工艺、设计等原因难以立即排除的,应当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和监控措施。
凡三日之内无法整改完毕的安全事故隐患必须上报上级安全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 安全环保部门的检查、督察人员依法依规履行安全事故隐患监督检查职责时,各个作业队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十二条 项目部鼓励、发动职工发现、举报和排除安全事故隐患。项目部安全环保部对安全事故隐患或违法行为的举报经核查属实的,对发现、排除和举报安全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给予10-100元的奖励;对举报重大事故隐患有突出贡献的,给予特别奖励。
安全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举报范围:
(一)项目部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范及标准的行为;
(二)项目部设备、设施、场所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
(三)其他可能构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安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三条 项目部安全环保部与各个施工作业队签订安全生产协议书,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项目部安全环保部对各个作业队的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第十四条 项目部安全环保部每月、每季度对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按时上报上级安全监管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统计分析表应当由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签字。
第十五条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项目部及时向上级安全监管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二)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三)隐患的治理方案。
第十六条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十七条 项目部在安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八条 项目部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及时向现场施工作业队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当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上级安全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 由地方人民政府、建设单位或者局安全监管部门挂牌督办并责令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由局组织技术人员和专家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
经治理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项目部向局安全监管部门提出恢复生产的书面申请,经局安全督察组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申请报告应当包括治理方案的内容、项目的评价报告等。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项目部安全环保部组织对项目部的工作现场进行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并对上报的安全事故隐患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察。加强对重点监控项目部的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安全环保部发现属于分包协作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安全事故隐患的,应该及时将有关资料移送分包协作单位,并跟踪督导,落实相应责任,记录备查。
第二十二条 项目部安全环保部按月、季将本单位安全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和统计分析表上报上级安全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三条 项目部属各个施工作业队未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安全环保部门的工作人员未依法、依规履行职责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0年10月20日起施行
73位用户关注
93位用户关注
94位用户关注
34位用户关注
18位用户关注
54位用户关注
30位用户关注
73位用户关注
67位用户关注
30位用户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