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安全事故管理及安全生产奖惩办法
第一条 为调动员工搞好安全生产的积极性,维护本项目生产施工的正常秩序,确保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部关于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本项目安全管理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生产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和劳动遵章守纪的总要求,以及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并严格执行目标管理,项目经理是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领导对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做到一级抓一级,一级保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
第三条 强化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控制,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格管理,严格考核。对在安全生产中做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安全管理混乱,事故隐患严重,违章违纪造成员工伤亡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除依照本办法规定实行经济处罚外,还要交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项目所属各单位。
第二章 伤亡事故责任划分
第五条 安全协调部负责制定、修订本规定,负责各类事故的汇总、统计、分析和对口上报,对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进行监督,主管火灾事故、爆炸事故、设备事故、生产事故、环境污染、交通事故等事故的调查处理,参与其他各类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协助公安交警部门对与本项目有关的交通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并负责执行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经济责任制考核。
第六条 综合办公室负责建立健全本部门、工区的事故档案。
第七条 凡项目部所属各单位从业人员在施工生产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自身或他人伤亡的,均属责任事故:
1、 安全生产组织机构、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松散,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
2、 安全防护装置缺少或有缺陷;
3、 设备、设施、工具、附件有缺陷;
4、 个人防护用品、用具缺少或有缺陷;
5、 生产(施工)场地环境不良;
6、 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不健全;
7、 劳动组织不合理;
8、 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导错误;
9、 技术和设计上有缺陷;
10 教育培训不够,未经培训、缺乏或不懂安全操作知识;
11、没有或不认真实施事故防范措施,对事故隐患整改不力;
12、违反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等。
第八条 事故分类
1、按事故的类别分类
按照事故的类别分类可分为火灾事故、爆炸事故、设备事故、生产事故、环境污染、交通事故等六大类。
(1)火灾事故指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火灾,并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2) 爆炸事故:指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爆炸,并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3)设备事故:指由于设计、制造、安装、施工、使用、检查维修、管理等原因,造成机械、动力、电信、仪器(表)、容器、运输设备、管道等设备及建(构)筑物损坏,造成经济损失或影响生产的事故。
(4)生产事故:指由于“三违”或其它原因造成停工、停产及漏油、漏料等事故。
(5)环境污染事故:指在生产、运输、储存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和破坏,并造成物资财产损失、人身伤害或影响企业形象的事故。
(6)交通事故:指车辆在行驶过程中,由于违反交通规则,或因机械故障等造成车辆损坏、物质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事故。
2、按事故的严重程度分类
按事故的严重程度分类可分为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
(1)工业伤亡事故
——一般事故,指一次事故造成轻伤1 至3 人(包含3 人);或重伤1 人;或直接经济损失5 万元以下(不含5 万元)。
——重大事故,指一次事故造成轻伤3 人以上;或重伤2 至5 人;或死亡1 至2 人;或直接经济损失5 万元至10 万元(不含10 万元)。
——特大事故,指一次事故造成轻伤10 人以上;或重伤5 人以上;或死亡2 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 万元以上(不含10 万元)。
(2)火灾、爆炸事故
——特大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10 人以上(含10 人);重伤20 人以上(含20 人),死亡、重伤20人以上;受灾50 户以上(含50 户);直接财产损失100 万以上(含100 万)。
——重大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3 人以上(含3 人);重伤10 人以上(含10 人),死亡、重伤10 人以上;受灾30 户以上(含30 户);直接财产损失30 万以上。
——一般事故,指不具备上述条件的火灾、爆炸事故。
第2篇 公司工伤安全事故管理办法
一、目的:
预防和控制工伤事故的发生,规范工伤事故处理程序,提高员工安全生产意识,最大限度地降低公司和员工的工伤事故风险。
二、适用对象:
适用于为公司工作的已签订劳动用工合同的员工,包括abc三类员工。
三、工伤的认定
1、工伤的认定:
a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b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c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d患职业病的;
e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f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h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纳入工伤事故的申报范围
a、因不服从领导指派安排而发生的伤亡事故;
b、未经任何授权、许可便擅自行事而发生的伤亡事故;
c、违反工作或操作流程而发生的伤亡事故;
d、从事不利于公司经营发展的工作而在工作场所发生的伤亡事故;
e、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3、工伤的种类:按安全事故的严重程度,工伤事故导致的因工负伤可分为轻伤、重伤、死亡等种类。
4、工伤认定负责部门:公司安全消防生产小组与办公室人力资源组,按国家有关法律执行,员工如有异议,可向国家有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裁决。
四、工伤的申报程序
1、申报责任
部门负责人承担本部门的工伤、安全事故的申报责任,因迟报、瞒报所致的事故责任增加部分由部门负责人承担;有总裁特批的,按总裁批示执行。
2、申报范围:
1)、在本部门所辖范围内,本部门所管辖的员工发生的一切工伤、安全事故,不受时间限制。
2)、对公司已投保的员工的“人身意外伤害险和人身意外伤害医疗险”所涉及的范围,包括员工上下班途中,因工作所致的伤害。
3、申报内容:(详见附表一)
1)、事故(疾病)人的姓名、年龄;
2)、事故(疾病)人家属联系方式及电话、人;
3)、事故(疾病)人的到岗工作时间;
4)、事故前的具体服务部门及工作性质;
5)、事故发生时的具体岗位或具体位置;
6)、上岗前是否受过该项工作的安全知识培训;
7)、是否有从事该项工作的国家承认的操作证;
8)、工伤的伤势程度的初步估计;
9)、是否已住院、医院名称及地址。
4、受理部门及责任:
办公室人力资源组是本办法规定的受理部门,受理责任执行首问责任制,即办公室人力资源组的任何一个人在首先接到工伤安全事故申报时,为第一责任受理人,必须立即进行登记、报告和施救组织;同时负责对保险公司报告并进行理赔。
报告对象是“安全消防生产小组”组长或副组长;
因推诿受理或受理后瞒报、缓报而导致的事故责任增加部分由第一责任受理人承担;有总裁特批的,按总裁批示执行。
五、安全事故的分析与处理:
1、公司的“安全消防生产小组”负责每起工伤安全事故的原因分析,填制工伤安全事故分析报告表(表格详见附表三),并在事故出现后一个工作日内将分析报告表转交给办公室人力资源组予以执行。
2、分析报告必须由以下内容组成:
1)、事故当事人的姓名、年龄、服务部门、具体岗位和到岗时间;
2)、事故的具体经过;
3)、事故的原因分析;
4)、事故责任的初步认定及理由;
5)、小组的处理意见;
6)、事后的整改与预防措施。
六、工作事故医疗补偿标准:
当确定为因工负伤后,公司安全消防小组将事故分为非本人不可抗因素所致与个人有一定操作失误责任两种情况,根据工伤的严重程度,对员工按分别以下标准给予补偿:
(一)事故非本人不可抗因素所致,或非本人过失所致:
类别伤情程度医疗期公司负担的医疗费用工资及待遇
轻伤一般为皮外伤7天以内
承担100%的治疗费用及因治疗而发生的交通费用。享受100%的基本工资
7-30天享受80%的基本工资
30天以上享受60%的基本工资
重伤一般为头部、胸部重伤、骨折
1——2个月
承担100%的治疗、住院费用及因治疗而发生的交通费用。
享受100%的基本工资
2个月—6个月公司一次性支付一定的费用,享受80%的基本工资,痊愈后仍可到公司上班。
6个月以上公司一次性支付一定费用,享受60%的基本工资,解除劳动合同。
死亡因抢救无效而死亡承担相应的抢救费用,并参照有关工伤规定一次性抚恤补偿标准执行。
(二)事故因本人过失或操作不符合操作规程所致:
类别伤情程度医疗期间公司负担的医疗费用工资及待遇
轻伤一般为皮外伤7天以内不计,或承担20-70%的治疗费用(按责任分担)享受80%的基本工资
7天—30天享受60%的基本工资
30天-60天享受40%的基本工资
60天以上不计,并解除劳动关系
重伤一般为头部、胸部重伤、骨折1——2个月不计,或承担20-70%的治疗费用(按责任分担)
享受80%的基本工资
2—6个月享受60%的基本工资,痊愈后仍可到公司上班。
6个月以上并解除劳动合同。
死亡因抢救无效而死亡承担相应比例(≤60%)的抢救费用,并参照市社保局有关工伤规定一次性抚恤补偿标准执行。
注:公司负担的医疗费用是指由保险公司理赔之后的差余额部分的工伤医疗费用。
七、工伤安全事故的申报及规定:
1、工伤安全事故的处理:
1)、所有的在工作场所和工作时间内,因公致伤的先予以处理。
2)、处理原则是尽快安抚和救治伤者,预防类似事件再发生。
3)、工伤安全事故事后对事故当事人的处理:
a按个人的责任其承担一定比例的责任医疗费用;
b公司保留追究其过失所致的财产损失的权利;
c凡过失所致的公司损失超过1万元人民币的员工,公司予以辞退;有总裁特批的,按总裁批示执行。
4)、对事故部门主管的处理:
a部门各级主管对本部门的每起工伤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
所属员工凡出现一次工伤安全事故,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下的,对其直接主管予以警告一次并处罚200元;
c如果所属员工出现一次工伤安全事故,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上,对其直接主管予以留岗试用并罚款500元处理;有总裁特批的,按总裁批示执行。
八、工伤医疗费用的报销:
1、申请报销时必须准备以下资料准备:
1)、工伤事故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2)、安全消防生产小组的事故分析报告;
3)、本部门出具的意外伤害事故报告;(如出外出差的的交通事故与安全事故还需出具交通部门或公安部门的报告.)
4)、县级以上公立医院或保险公司或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的医疗诊断证明;
5)、病历;
6)、医疗、医药费原始单据;
7)、费用结算明细表;
2、报销额度的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支付部分
1)、安全消防生产小组的事故分析报告判定为公司或设备所致的工伤事故,公司将全额支付剩余部分;
2)、安全消防生产小组的事故分析报告判定为公司和事故当事人双方对工伤事故均有责任的,公司按应承担的责任比例予以支付剩余部分;有总裁特批的,按总裁批示执行;
3)、安全消防生产小组的事故分析报告判定为事故当事人自己所致的工伤事故,公司原则上不予支付,剩余部分由事故当事人自行承担;有总裁特批的,按总裁批示执行。
4)、当确定为因本人粗心疏忽等其它主观因素所致的工伤事故,公司只承担相关治疗、住院、交通、抢救等费用在保险理赔后的余额的20-70%,对由当事人造成的他人伤害由其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5)、如因员工本人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或不服从上级的工作安排等原因而发生工伤事故,并且给公司造成了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同时根据当事人行为造成的对公司利益的损害程度,对其进行行政和经济处罚。
6)、工伤争议:当因判断是否为工伤事故而出现争议,并在公司内部进行协调后无效时,当事人在事故发生后30日内可向劳动部门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仍不服从劳动争议仲裁判定的,可向法院提请诉讼。
第3篇 大唐南京发电厂安全事件、事故调查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9号),《电力安全安全事件监督管理规定》(国能安全[2014]205号),《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电力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程》(大唐集团制[2012]5号)规定,对各类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分析,分清责任,采取措施,进一步落实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生产活动中人身安全和设备安全,结合本企业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安全事件和事故调查必须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做到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有关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以下简称“四不放过”)。
第三条 安全事件统计和事故调查报告要及时、准确、完整,分析应与设备可靠性分析相结合,全面评价安全水平,统计和考核实行分级管理。
第四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对本规定做出降低事故性质标准的解释。任何部门和个人对违反本规定、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越级反映。
第五条 本规定只适用于本单位内部安全管理,其安全事件定义、调查程序、统计结果、考核项目不作为处理判定民事责任的依据。
第二章 电力安全事件、事故定义
第六条 电力安全事件是指未构成电力安全事故,但影响电力正常供应,或对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构成威胁,可能引发电力安全事故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事件。
第七条 电力生产人身伤亡事故
一、员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含生产性急性中毒造成的人身伤亡,下同)。
二、员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时,发生本企业负有同等及以上责任交通事故而造成的人身伤亡。
三、在电力生产区域内,外单位人员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工作过程中,发生的本企业负有责任的人身伤亡。
四、员工在电力生产区域内,由于企业的劳动条件或作业环境不良、企业管理不善、设备或设施不安全发生设备爆炸、火灾、生产建(构)筑物倒塌等造成的人身伤亡。
五、员工在电力生产区域内,由于他人从事电力生产工作中的不安全行为造成的人身伤亡。
六、员工或非本企业的人员在事故抢险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
第八条 电力安全事故
电力安全事故是指电力生产或者电网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或者影响电力正常供应的事故。
第九条 设备事故
一、电力设备(包括设施,下同)损坏等原因,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直接经济损失达到一定数额者。
直接经济损失包括更换的备品配件、材料、人工和运输费用。如设备损坏不能再修复,则按同类型设备重置金额计算损失费用。保险公司赔偿费不能冲减直接经济损失费用。
二、生产设备、厂区建筑物发生火灾,直接经济损失达到一定数额者。
火灾事故的定义、等级划分和标准,执行公安部、劳动部、国家统计局《关于重新印发〈火灾统计管理规定〉的通知》(公通字〔1996〕82号),直接经济损失计算方法见公安部l998年11月16日发布的《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ga185-l998)。
第十条 上述条款中的“员工”,是指企业(单位)中各种用工形式的人员,包括正式工、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用工、临时借用的人员,以及代训工和实习生等。
员工在劳动过程中因病导致伤亡,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和劳动安全主管部门调查认定,确认系员工本人疾病造成的,不按员工伤亡事故统计。
生产性急性中毒系指生产性毒物中毒。食物中毒和职业病不属于本规定统计范围。
第十一条 上述条款中的“电力生产区域”是指与电力生产有关的运行、检修维护、施工安装、试验、修配场所,以及生产仓库、汽车库、线路及电力通信设施等。
第十二条 上述条款中的“本企业负有责任”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企业负有责任:
一、资质审查不严,项目承包方不符合要求;
二、在开工前未对承包方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安监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或者没有完整的记录;
三、对危险性生产区域内作业未事先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交底,未要求承包方制定安全措施,未配合做好相关的安全措施(包括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确的安全警告标志等);
四、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协议中未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
第三章 电力安全事件、事故归属
第十三条 内部核算、全资及控股发生的电力生产事故,代运行管理发生的电力生产人身事故统计在企业归类。
第十四条 产权与运行管理相分离的,事故归属依据代管协议确定;代管协议未做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人身事故定为运行管理单位的事故;
二、电力安全事故、设备事故中,运行管理单位有责任的,定为运行管理单位的事故;运行管理单位没有责任的,定为产权所有单位的事故。
第十五条 发电企业投资、主办或实际监管的多种经营企业以及由该多种经营企业全资、控股或管理的企业,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中发生的人身事故定为该发电企业的事故。
第十六条 系统内企业承包系统内其他企业的电力生产工作,发生的人身、电力安全、设备事故,按照事故责任划分,统计为负主要责任的企业的事故。
第十七条 电力安全事件监督管理按《电力安全安全事件监督管理规定》(国能安全[2014]205号)第六条执行,由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及江苏能监办监督管理。
第一章 安全事件、事故分级
第十八条 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和内部统计事故。
第十九条 其中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依据国家规定划分(详见附表1)。
第二十条 未构成国家规定事故等级的,但可能引发事故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以及《电力安全安全事件监督管理规定》(国能安全[2014]205号)所涉及相关的电力安全事件,定为内部统计事故。
第二十一条 对尚不构成事故的不安全事件的划分,参照《集团公司电力设备障碍标准》和《大唐南京发电厂电力生产二类障碍、异常规定》进行定性。
第五章 电力安全事件、事故调查
第二十二条 即时报告:发生电力生产人身死亡和重伤事故、设备事故和因发电企业责任引起的电力安全事故,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应当于1小时内向集团公司、江苏省能监办和大唐江苏分公司报告,发生电力生产人身死亡和重伤事故还应于1小时内向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发生电力安全事件后,对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发生事件单位负责人1小时内向集团公司、江苏省能监办和大唐江苏分公司报告。
即时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
2、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已知的电力设备、设施损坏情况、停运的发电机组数量、停电影响的初步情况;
3、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电网运行方式、发电机组运行状况以及事故控制情况、采取措施等。
第二十三条 调查组织
一、人身事故
人身死亡事故的调查,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及其相关规定执行。
人身重伤事故由生产副厂长或其指定人员组织安监、设备、人力资源、监察、工会等成员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事故调查报告由安监人员填写。
人身轻伤事故由事故发生部门的领导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性质严重的,安监、设备、人力资源、工会等部门派人参加。事故报告由安监人员或车间安全员填写。
二、电力安全事故
电力安全事故的调查,按照《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599号令)执行。
发生电力安全事故,如系本单位引起或与本单位有关,视情况由集团公司或分公司派人参加或由本单位自行组织事故调查。
由本单位自行组织的事故调查,由厂长或其指定的负责人组织安监、设备、发电、检修等相关部门人员成立事故调查组,调查报告由设备部门相关专业专职人员填写,并经设备部、安监部、总工程师、生产副厂长层层审批后上报。
三、设备事故
经济损失构成国家规定事故等级的设备事故的调查,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四、内部统计事故
内部统计事故由分公司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本单位相关厂级领导、安监、设备、发电、检修等有关部门人员参加。
对于性质严重,集团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内部统计事故可以直接组织调查。
五、发生设备一类障碍,由事故部门组织调查,安监、设备有关专业人员参加,报告由事故部门专职填写。
六、发生设备异常和二类障碍,由事故部门组织调查,必要时,安监部和设备部派人参加,报告由事故部门专职填写。
七、发生人身轻伤事故,由事故部门组织调查,安监、设备等部门派人参加,性质严重的人资、工会等部门派人参加,轻伤报告由事故部门填写。
八、电力安全事件调查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对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或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电力安全事件有国家能源局及派出机构认为必要时专项督查。
第二十四条 调查程序
一、保护事故现场
1、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部门必须迅速抢救伤员并派专人严格保护事故现场。未经调查和记录的事故现场,不得任意变动。
2、事故发生后,公司或部门领导及安监人员应迅速赶赴现场,对事故现场和损坏的设备进行照相,录像,绘制草图,收集资料。
3、因紧急抢修、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变动现场,必须经企业有关领导和安监部门同意,并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写出书面记录,保存必要的痕迹、物证。
4、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不得伪造、隐匿或者毁灭相关证据。
二、收集原始资料
1、事故发生后,安监部门或其指定的部门应立即组织当值值班人员、现场作业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在下班离开现场前分别如实提供现场情况并写出事故的原始材料。安监部门要及时收集有关资料,并妥善保管。
2、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成立后,安监部门及时将有关材料移交调查组。
调查组应根据事故情况查阅有关运行、检修、试验、验收的记录文件和事故发生时的录音、故障录波图、计算机打印记录等,及时整理出说明事故情况的图表和分析事故所必需的各种资料和数据。
3、调查组在收集原始资料时应对事故现场搜集到的所有物件(如破损部件、碎片、残留物等)保持原样,并贴上标签,注明地点、时间、物件管理人。
4、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有关部门及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并索取有关资料,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
三、调查事故情况
1、人身事故的调查,应查明伤亡人员和有关人员的单位、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工种、本工种工龄、技术等级、安全教育记录、健康状况、违章违纪情况。
查明事故发生前工作内容、开始时间、许可情况、作业程序、作业时的行为及位置、事故发生的经过、现场救护情况。
查明事故场所周围的环境情况(包括照明、湿度、温度、通风、道路、工作面状况以及工作环境中有毒、有害物质和易燃易爆物取样分析记录)、安全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了解其有效性、质量及使用时是否符合规定)。
2、电力安全事故、设备事故的调查,应查明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气象情况,查明事故发生前设备和系统的运行情况,事故发生经过、扩大及处理情况。
查明与电力安全事故、设备事故有关的仪表、自动装置、断路器、故障录波器、调整装置、遥测遥信、录音装置和计算机等记录和动作情况。
查明电力安全事故、设备事故造成的设备损坏程度、经济损失,包括波及范围、减供负荷、损失电量、用户性质。
调查设备资料(包括订货合同、大小修记录等)情况以及规划、设计、制造、施工安装、调试、运行、检修等质量方面存在的问题。
3、了解现场规程制度是否健全,规程制度内容及执行中暴露的问题,了解企业管理、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技术培训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4、事故涉及外包单位时,应了解相关合同或协议。
四、分析事故原因,确定事故责任
1、调查组在事故调查的基础上,分析并明确事故发生、扩大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必要时,调查组可委托专业技术部门进行相关计算、试验、分析。
2、调查组在确认事实的基础上,分析人员是否存在违章、过失、失职、违反劳动纪律行为,安全措施是否得当,事故处理是否正确等。
3、根据事故调查的事实,通过对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的分析,确定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根据其在事故发生过程中的作用,确定事故发生的主要责任者、次要责任者、事故扩大的责任者。
4、凡原因分析中存在下列与事故有关的问题,确定为领导责任:
a. 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
b. 规程制度不健全;
c. 对员工教育培训不力;
d. 现场安全防护装置、个人防护用品、安全工器具不全或不合格;
e. 反事故措施不落实;
f. 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g. 违章指挥。
五、提出防范措施
调查组应根据事故发生、扩大的原因和责任分析,提出防止同类事故发生、扩大的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
六、提出人员处理意见
1、调查组在事故责任确定后,要根据有关规定提出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由人力资源部进行处理。
2、对下列情况应从严处理:
a. 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造成的事故;
b. 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或在调查中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
c. 阻挠或无正当理由拒绝事故调查;拒绝或阻挠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在事故处理中积极恢复设备运行、抢救安置伤员,在事故调查中主动反映真相,使调查顺利进行的有关事故责任人员,可酌情从宽处理。
第二十五条 事故调查报告书
一、政府有关部门组织进行调查的事故,事故调查报告书由调查组负责提出。
二、在接到政府有关部门的事故报告和处理意见后,根据《大唐南京发电厂安全生产奖惩条例》,按照两者相比从严的原则对有关责任人员提出人员处理意见。
三、由集团公司系统组织事故调查的,调查组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书后,应报送事故调查组织单位。经事故调查组织单位同意后,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
四、事故调查组织单位收到调查组写出的事故调查报告书后,应立即提出事故处理报告,报上级管理部门。
五、事故调查结案后,事故调查组织单位应将有关资料归档。资料必须完整,根据情况应有:
a. 事故调查报告书、事故处理报告及批复文件;
b. 现场调查笔录、图纸、仪器表计打印记录、资料、照片、录像带等;
c. 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
d. 物证、人证材料;
e.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材料;
f.事故责任者的自述材料;
g.医疗部门对伤亡人员的诊断书;
h. 发生事故时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计资料;
i. 处分决定和受处分人的检查材料;
j. 有关事故的通报、简报及成立调查组的有关文件;
k.事故调查组的人员名单,内容包括姓名、职务、职称、单位等。
第六章 统计报告
第二十六条 事故调查报告
一、事故调查报告书由事故调查组织单位以文件形式在事故发生后的30天内报出。特殊情况下,经集团公司同意可延至45天。
二、由政府部门组织调查的事故调查报告在接到地方政府对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后7日内逐级上报集团公司。
第二十七条 事故报表
一、安监部应及时登录“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信息系统”,在“安全监察”模块中安全事故统计菜单,按照要求录入事故相关内容。
二、每月3日前向分公司报送电力生产事故月报表。
三、次年1月5日前向分公司报送上一年度电力生产事故年报表。
四、每月5日前登录电力监管统计分析系统,按照要求录入上月电力生产事故报表。
第七章 安全考核
第二十八条 责任追究的形式有:考核月度奖金、岗位工资;试岗、离岗、内部待岗;行政处罚等。详见《大唐南京发电厂电力生产违章记分,试岗、离岗、内部待岗规定》及《大唐南京发电厂安全生产奖惩条例》。
第二十九条 事故责任定性
一、领导责任: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未健立有关规程制度,督促职工执行规章制度不力;对职工教育培训不力;现场安全防护装置不完善;无个人防护用品、安全工器具不合格;反事故措施不落实;同类事故重复反发生;违章指挥等。
二、工程技术人员责任:制定的规程、技术措施、图纸、资料与现场实际不完备;对职工技术培训不力;对现场设备未制定相应的反事故措施;因设备检修试验超周期、未应修必修及未对缺陷、隐患采取措施、未列入检修、年度及大小修、滚动等项目计划而造成的事故,设备检修质量监督、验收不到位等。
三、事故者责任:工作人员责任心不强、不认真遵守安全工作规程和各项规章制度、违章作业、擅离职守、违反劳动纪律、不严格执行“两票三制”、不按照检修工艺要求进行工作、未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等人为因素所造成的事故。
第三十条 由于人员技能水平达不到工作要求而造成的事故,除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外,视情况对责任者进行离岗培训等,待重新考试合格后,方可恢复原岗位工作。
第三十一条 对个人不能胜任本岗位工作,但由于部门领导失职、渎职行为强行安排其作业,或对班组长、岗位人员的配置不当,而造成发生事故的,考核部门领导月度奖金,造成不良后果且情节特别严重的予以调离本岗位。
第三十条 安全记录:安全记录为连续无事故的累计天数。安全记录达100天为一个安全周期。发生重伤及以上人身事故、因本单位责任造成的一般及以上事故,均中断安全记录。
第一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4篇 零事故班组安全生产管理-试题库
1.在企业里面安全生产的时候面临的巨大挑战是:(d) 回答:正确
a 企业市场的安全管理意识 ;b 企业内部的安全管理培训 ;
c 企业员工的安全文化建设 ; d 员工根本没有参与的机会,员工只是照着去做
2.在工作现场跑动,不穿戴合适的个人防护装备属于:(d)回答:正确
a 管理缺陷 ; b 物的不安全状态 ;
c 环境的不安全条件 ;d 人的不安全行为
3.关键安全标识,要采用一种有效的对比是:(c) 回答:正确
a “大小配”; b “红黄配”;
c “黑白配”; d “正反配”
4.安全的管理其实最根本的目的就是:(b) 回答:正确
a 要让企业建立一个好的工作制度; b 要让员工养成一个好的工作习惯;
c 要让员工养成一个好的工作程序; d 要让企业建立一个好的安全文化
5.把有风险的台阶搞成一个斜坡或者给它搞平,这属于3e手段中的:(d)回答:正确
a 管理的手段; b 培训的手段;
c 教育的手段; d 工程技术的手段
6.现场最有效的一个管理手段是:(b) 回答:正确
a 基于心理的安全生产管理; b 基于行为的安全生产管理; c 基于制度的安全生产管理; d 基于文化的安全生产管理
7.员工的自我管理最重要的是克服:(d) 回答:正确
a 自以为是; b 沟通困难;
c 心理障碍; d 习惯性的违章
8.下列说法不正确的一项是:(b) 回答:正确
a 制度是需要成本的;
b 人的行为是不可改变的;
c 制度要具有实度性,也要具有预防性;
d 所有的安全事故都是可以预防、可以避免的
9.人本原理强调的一个理念就是:(c) 回答:正确
a 资本可以转化的; b 文化可以带来效益;
c 员工可以被激励起来的; d 人的能力可以培养的
10.有些人工作量非常大,他非常忙,根本没有时间去顾及那些安全的措施属于引发事故类别中的:(d) 回答:正确
a 人的不安全行为; b 管理的缺陷;
c 教育培训不够; d 劳动组织不合理
11.安全的管理要做到细微之处,就是:(a) 回答:正确
a 要从家做起; b 要从人做起;
c 要从事做起; d 要从小做起
12.提高安全管理成效,唯一的方法是:(b) 回答:正确
a 加强安全教育; b 纠正不安全行为;
c 加强上岗培训; d 规范流程行为
13.自我安全管理基于的一种理念是:(d) 回答:正确
a 自己可以做得好; b 人都希望被别人管;
c 人都希望管别人; d 人都不希望被别人管
14.自我管理的关键是:(c) 回答:正确
a 一定要提供给他自我展现的机会; b 一定要提供给他沟通的机会; c 一定要提供给他自我检查的机会; d 一定要提供给他犯错的机会
15.一个企业里面,完整的安全生产的管理体系,它的一个大的目标叫做:(b)回答:正确
a 持续教育; b 持续改进;
c 持续宣传; d 持续有效
16.企业里面最重视的两个点是:(d) 回答:正确
a 学历和能力; b 经历和知识;
c 思想和境界; d 质量和安全
17.下列各项中不属于激情三个明显特点的一项是:(d) 回答:正确
a 猛烈性; b 爆发性; c 短暂性; d 毁灭性
18.事故经历者最常用的回答是:(a) 回答:正确
a “当时没注意”; b “自己的安全意识淡漠”;
c “没有时间防备”; d “缺乏预见能力”
19.人耳对声音的频率变化的感觉呈现:(a) 回答:正确
a 指数递减规律; b 指数递增规律;
c 指数持平规律; d 指数加速规律
20.对员工的安全培训最重要的是:(b) 回答:正确
a 告诉人家操作要点; b 让他真正的理解;
c 告诉人家怎么做就可以; d 让他知道
21.对安全事故的影响是极大的:(b) 回答:正确
a 安全感; b 责任感; c 使命感; d 道德感
22.一个设备10年没有人去检查过,10年没有人进行过安全的评审属于:(d) 回答:正确
a 人的不安全行为
b 环境的不安全条件
c 物的不安全状态
d 管理缺陷
23.组织架构的设计最基本的一个理念是:(b) 回答:正确
a 有人检查,一定要有人执行
b 有人执行,一定要有人检查
c 有人犯错,一定要有人纠错
d 有人偷懒,一定要有人检查
24.企业里面最难做、最头疼的两个点是:(d) 回答:正确
a 计划和管理
b 制度和执行
c 人才和资金
d 质量和安全
25.整个团队的行为管理,其实很重要的一个程度得靠:(d) 回答:正确
a 安全的企业团队
b 安全的企业经营
c 安全的企业制度
d 安全的企业文化
第5篇 基建安全管理设想和基建安全事故分析
电厂进入基建期,安全隐患到处都存在,只有做好安全管理工作,才能给大家营造一个安全、稳定的工作环境,为基建工作的顺利进行做好坚实的基础。现将电厂基建期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如下设想;并对一些典型的安全事故进行分析,引以为戒。
一、 基建安全管理设想
对于基建期的安全管理,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安全方针;安全目标;安全管理机构的建立;安全管理办法;安全培训和教育;日常安全管理;事故应急预案。
1、 安全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2、 安全目标
不发生人身伤亡事故;不发生重大施工机械设备损坏事故;不发生重大火灾事故;不发生负主要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不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和重大垮(坍)塌事故。
3、 成立安全管理机构
成立安全管理委员会,公司总经理任主任,生产副总经理任常务副主任,设计总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和各施工单位项目经理任副主任,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专职安全管理工程师为成员。
4、 安全管理办法
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编制切实可行的《基建期安全生产管理办法》。主要内容包括:引用国家和地方关于安全方面的政策、法律、法规;明确安全管理机构的职责;公司的安全方针、安全目标、安全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监督、工程建设项目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检查与评价、安全例会、事故调查处理、安全目标奖惩等。
5、 安全培训和教育
建立完善的安全培训和教育制度,实行逐级负责制。确保全员受到应有的安全工作规程、规定、制度和相应的安全与健康知识、安全素质和环境保护知识的教育、培训。主要进行全员入厂培训和上岗培训;专职安全人员的上岗培训;学习国家和地方的安全政策、法律、法规;进行日常安全教育,定期进行安全学习,警钟长鸣;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方针。
6、 日常安全管理
全权委托监理工程师进行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各施工单位专职安全员对所在单位的全体人员安全进行日常管理,发生安全事故要及时上报监理部。若有重大安全事故,要及时上报公司工程部并上报上级安全主管部门。
7、 事故应急预案
针对电厂基建期常见的安全事故,编制切实可行的应急预案,以尽可能挽救受伤害人员的生命安全,使国家、企业和个人的损失降到最低。
事故应急预案主要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应急预案的适用范围;事故可能发生的地点和可能造成的后果;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机构及其组成单位、组成人员、职责分工;事故报告的程序、方式和内容;发现事故征兆或事故发生后应当采取的行为和措施;事故应急救援(包括事故伤员救治)的资源信息,包括队伍、装备、物资、专家等有关信息的情况;事故报告及应急救援有关的具体通信联系方式;相关的保障措施;与相关应急预案的衔接关系;应急预案管理的措施和要求。
二、 基建典型安全事故及分析
1、谨防电焊机负荷侧触电
2002年6月,山西河津市某安装公司对某氧化铝厂3号熟料烧成窑进行大修,17日l7时左右,临时工何某在窑尾焊接钩钉时,不慎触电,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原因分析:
窑体系q235-a钢材制造,导电性能良好。事故主要责任是何某无特种作业资格证,属于违章进行电焊作业。
直接原因
a.何某对电焊操作最基本的技能无所知,焊接时左手持钩钉,右手握焊把,被焊物钩钉根本就没有与窑体接触,负载电流通过引出线、焊把、焊条、钩钉、人体、窑体、二次侧地线,回到电焊机构成电流流通的回路,使电流通过人体,造成触电死亡事故。如果被焊物钩钉与窑体直接接触,由于人体电阻远远大于金属的电阻,通过人体的电流很小(可以忽略不计),这起人身触电事故就不会发生了。
b.何某缺乏电气专业技术知识,在电焊作业时,不戴专用手套;电焊机的引出线接头或绝缘破裂导体裸露;引出线接线柱裸露不加护罩。
c.何某在进行电焊作业时,没有严格执行《电业生产安全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有关规定,违章作业,造成电流流通回路,电流通过身体导致触电身亡。
间接原因
通过人体的电流超过摆脱电流(一般男性为16ma,女性为10.5ma),人体就不能自主摆脱带电体,会感到异常痛苦,身体难以忍受。如时间过长,则可能昏迷、窒息,甚至死亡。30ma的电流是一个危险电流,通过人体的电流达到或超过30ma时,会使有心脏跳动不规则、昏迷、血压升高、强烈痉挛。可能引起心室颤动,致人死亡;50ma的电流称为室颤电流(或致命电流),即通过人体引起心室发生纤维性颤动的最小电流,50ma电流通过人体的时间达1s,就可能发生室颤,使人死亡;通过人体的电流达10ma时,人在很短的时间内就可能死亡。
人体的电阻一般都在1~2kω之间,如果将7v电压加于人体,根据欧姆定律得知,通过人体的电流将是35~70ma,此电流是成年男子摆脱电流的2~4倍,是成年女子摆脱电流的3~6倍,对于电阻小的人来说已达到甚至超过致命电流(50ma),而且人体的电阻在潮湿环境还会下降,这样通过人体的电流将会更大,足以致命。
事故教训
电焊工在进行电焊操作作业时,一定要严格执行《电业生产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并戴好安全手套、鞋袜等绝缘保护用品,没有特种作业资格证的其他人员,或不懂电气知识的人不要擅自操作电焊机,以免造成人身事故。
2、典型焊接安全事故案例
2.1 事故经过
2.1.1氧气挪作他用,发生严重烧伤事故
1995年夏天,某电厂一名参加工作不久、经考核刚取得电力ⅲ类证的焊工,参加机组大修时在冷灰斗内同时放置了电焊工具(电焊线)和火焰切割工具(氧气乙炔胶管),当时天气炎热,中途休息时该焊工在冷灰斗内打开割枪的高压氧阀门,用高速流出的氧气来降温,之后关掉割枪阀门,爬出冷灰斗休息。当再次进入冷灰斗内开始电焊工作时,电焊钳上的电焊条刚一接触起弧,就发生了爆炸着火,造成焊工背部全烧伤。
2.1.2 缺少配套工器具,焊工手胸被烧伤
2003年秋的某天早上,某电厂4名焊工在一次风机平台上加热其联轴器靠背轮准备回装。焊工甲和乙各手持一把加热焊枪,当加热约5~6 min时,焊工甲因加热枪乙炔气用完停止加热和焊工丙一起去换气,换好后,焊工甲就拿起焊枪对着焊工乙加热的火焰点火,但连续点了2次都没点着,而且点火时出现“啪啪”几声鸣爆的声响,于是叫焊工丙去检查减压阀阀门顶针是否打开,发现没开,焊工丙就用手去开阀门顶针,焊工甲就一边等开气一边点火,就在焊工丙刚打开阀门的瞬间,突然听到一声很大的爆炸声,只见乙炔气瓶减压阀接头处喷出一条30~40 cm的火焰,焊工丙的左手掌、胸前的皮肤被喷出的乙炔火焰烧伤,面积约5%,程度为1.5~2级。
2.1.3 焊接接头缺陷引发的焊接安全事故
2003年8月某日,某电厂一名焊工进厂处理200 mw汽机给水泵平衡管泄漏缺陷。焊接采用氩弧焊,焊前经询问钳工确认材料为不锈钢,因切下的管子及锁母均无坡口,就直接采用不锈钢焊丝对口焊接。钳工回装试泵时发现无泄漏,2天后给水泵平衡管又泄漏,检查发现为焊缝热影响区拉裂。
2.2 经分析造成焊接缺陷的原因有:
(1) 对拉裂侧锁母打光谱确认材料为碳钢,焊缝应为异种钢焊接,焊丝选择也不正确;
(2) 未开坡口,致使焊缝强度不足;
(3) 两侧焊口离热影响区较近,造成应力集中。
2.3 防范焊接安全事故的措施
2.3.1 安全意识的强化及基本素质的培养和提高
从第1例事故来看,事故完全是人为因素引起的。为了防止此类事故的发生,可以从以下2个方面来制定防范措施,确保人身和设备安全。
2.3.1.1强化焊接操作人员的安全意识 : (1) 学习《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安全工作规定”等,从理论上提高认识; (2) 学习“事故案例”、“安全通报”等,播放“事故案例”的录像教材,从事例中吸取经验教训,强化安全意识;(3) 加强对焊接操作人员施工时的检查,严防违章作业。加强安全知识的培训焊接过程与电和火联系紧密,对焊接工作人员要有计划地进行电的相关知识培训,以防止人身触电和设备损坏;同时还要进行燃烧知识的培训,让焊接工作人员了解发生燃烧的3个条件,有效防止人身烧伤和设备损坏。
2.3.1.2完善焊接工器具的配备和不断改进焊接工序
从第2个案例中我们发现,事故发生主要有两方面的因素:一为硬件,即必要的安全工器具,如此案例中的乙炔回火器;二为软件,即焊接工序。 如果在乙炔减压阀前装上回火器,就可以避免回火引爆乙炔瓶;如果在加热枪的乙炔管接头上加装一个回火器,就可以阻止回火进入乙炔胶管,从而避免事故的发生。如果制定了详细的工作程序,即先做什么,后做什么,并严格按程序去做,可以减少直至避免事故的发生。在此案例中,应规定只有在乙炔气换好后,加热枪才能点火。这里主要是由于没有进行有效沟通,以致在换气人开减压阀时点火,导致了事故的发生。针对此类事故,可采取以下措施:
(1) 使用的工器具要确保安全可靠,工作前要对工器具进行检查,如胶管有无破损、减压阀是否正常、焊机有无接地等;
(2) 个人防护用品(如电焊手套、工作鞋、工作服、面罩等)必须备齐和完好;
(3) 工作前需仔细观察和询问周围的环境,做好隔离措施,如潮湿的环境要做好防触电的措施,周围的油管或氢气设备要做好防火措施,上下交叉作业要做好隔离等;
(4) 工作要有工序,并严格按工序去做,要坚持持续改进,使工序更趋合理,更符合安全要求;
(5) 使用最先进的安全器具,并对工作中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分析,提出防范措施。
2.3.1.3加强焊接技术培训
第3个案例的事故是由于焊接质量引起的。由于焊接质量差,焊口缺陷又没有被检验发现,导致管口裂开。这类事故在焊接事故中占很大比例,针对此类事故需做好以下工作:
(1) 加强焊工基础知识如金属材料、焊接材料、焊接工艺、规程、规范等方面的培训,让焊工了解工艺,正确选用焊材,确保焊接质量;
(2) 加强焊工实际操作技能的培训,不断提高焊工操作技能。
2.4 经验教训
从以上分析可知,火电厂检修焊接事故从发生事故的原因大致可以分为3类:焊工本人的安全意识不强、安全基本知识缺乏引起的;使用的工器具不安全所导致;由于焊工技能和焊接基本知识缺乏致使焊接质量差引发的。因此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要严格进行防范,确保焊接安全。做到举一反三,认真总结,达到预防为主的目的。
3、龙门吊倒塌
事故经过:2005年9月27日,郑州郑东新区热电厂工地上正在使用中的龙门吊在进行卸车作业时,突然整体倾斜倒塌,砸在旁边的工具棚上,造成3人死亡,1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180万元的重大安全事故。
事故原因:龙门吊金属结构焊接质量及制造存在严重缺陷是发生事故的主要原因;郑州市特检所及期特检员未能严格按照国家检验规程履行职责是发生事故的间接原因。
教训:在设备制造、安装和检验的各个环节都要做到可控,质量检查要到位。
4、低级违章作业,造成触电死亡
事故经过:2002年5月7日,某电厂我经公司检修班职工刁某带领张某检修380v直流焊机。电焊机修后进行通电试验良好,并将电焊机开关断开。刁某安排工作组成员张某拆除电焊机二次线,自己拆除电焊机一次线。约17:15,刁某蹲着身子拆除电焊机电源线中间接头,在拆完一相后,拆除第二相的过程中意外触电,经抢救无效死亡。
原因分析:(1)刁某已参加工作10余年,一直从事电气作业并获得高级维修电工资格证书;在本次作业中刁某案例意识淡薄,工作前未进行案例风险分析,在拆除电焊机电源线中间接头时,未县委书记确认电焊机电源是否已断开,在电源线带电又无绝缘防护的情况下作业,导致触电。刁某低级违章作业是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2)工作组成员张某虽为工作班成员,在工作中未有效地进行案例监督、提醒,未及时制止刁某的违章行为,是此次事故的原因之一。(3)该公司于2001年制订并下发了《电动、气动工器具使用规定》,包括了电气设备接线和15种设备的使用规定。《规定》下发后组织学习并进行了考试。但刁某在工作中不招待规章制度,疏忽大意,凭经验、凭资历违章作业。(4)该公司领导对“案例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认识不足,存在轻安全重经营的思想,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防范措施:(1)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现场工作人员招待规章制度的监督、落实,杜绝违章行为的发生。工作班成员要互相监督,严格招待《安规》和企业的规章制度。(2)所有工作必须招待安全风险分析制度,并填写安全分析卡,安全分析卡保存3个月。(3)完善设备停送电制度,制定设备停送电检查卡。(4)加强职工的技术培训和安全知识培训,提高职工的业务素质和安全意识,让职工切实从思想上认识作业性违章的危害性。(5)完善车间、班组“安全生产五同时制度”,建立个人安全生产档案,对不具备本职岗位所需安全素质的人员,进行培训或转岗;安排工作时,要朣了解职工的安全思想状态,以便对每个人的工作进行周密、妥善的安排,并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度,确保工作人员的安全可控与在控。(6)各级领导要确实提高对电力多经企业安全生产形势的认识,加大对电力多经企业的安全资金投入力度,加强多经企业人员的技术、安全知识培训、调整人员结构,完善职工劳动保护,加强现场安全管理,确保人员、设备安全,切实转变电力我经企业被动的安全生产局面。
5、一起触电事故案例分析
事故经过:在一建筑工地,操作工王某发现潜水泵开动后漏电开关动作,便要求电工把潜水泵电源不经过漏电开关接上电源。起初电工不肯,但在王某的多次要求下照办了。潜水泵再次启动后,王某拿一条钢筋欲挑起潜水泵检查是否沉入泥里,当王某挑起潜水泵时,即触电倒地,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原因:操作工王某由于不懂电气安全知识,在电工劝阻的情况下仍要求将凌水泵电源直接接到电源上,同时,在时知漏电的情况下用钢筋挑动潜水泵,违章作业,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电工在王某的多次要求下违章接线,明知故犯,留下严重的事故隐患,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事故主要教训:(1)必须让职工知道工作过程及工作范围内有哪些有害因素和危险,其危险程度及安全防护措施。王某认为江山易改开关动作,影响了工作,但显然不懂得漏电会危及人身安全,不知道在漏电的情况下用钢筋搅动潜水泵会导致其丧命。(2)必须明确规定并落实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因为特种作业的危险因素多,危险程度大。本案电工虽有一定的安全知识,就是因为没有落实应有的安全责任。(3)应该建立事故隐患的报告和处理制度。漏电开关动作,表明事故隐患存在,操作人应该报告电工,而不应要求电工将电源线不经漏电开关接到电源上。电工知道漏电,就应检查原因,消除隐患,而不能贪图方便,随意处理。
防范措施:(1)同本案相似的违章操作很常见,如当保险丝烧断时用铀线代替、私自退出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等。违章的种类很多,后果都很相似,常常导致重伤或者死亡事故。(2)仅仅通过完善操作规程和工作标准来规范职工的操作行为、公平预防事故是不够的。因为操作行为受很多因素影响,所以必须树立安全第一的安全价值观念和预防为主的理念。如果职工对安全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如果职工不知道如何防止事故,再好的行为规范也只能是一纸空文。
结论:只要安全第一的安全价值观念,预防为主的理念和遵章守纪的行为规范作为重要的内容,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训练,使职工从“要我安全”转变到“我要安全,我会安全”,职工的安全素质就会不断提高,事故就能不断减省。
6、触电坠落案例分析
事故经过:2004年4月12日,某公司承建的中压蒸汽管道工程的24处桁架上下弦、支架连接板焊口需要补焊。早晨上班后,项目部副经理刘某安排班长吴某到控制室确定电源公交车,并把电缆、开关箱等运到现场。于是,吴某让工人袁某、李某和临时工刁某三人将电缆、开关箱等运到650吃厂房后的路边。袁某、刁某先将施工用的电缆的一端拴挂在靠近路边的放置开关箱的树上,另一端穿过马路后,准备拴挂在中压蒸汽管道n5桁架北侧端头上。20分钟后,在未对现场环境进行观察的情况下,袁某从未设爬梯的n5桁架北立柱爬上桁架,刁某随后也爬了上去。李某协助二人将电缆固定在桁架上之后,刁某顺北立柱爬下。李某、刁某二人将电缆向南顺引,袁某则从桁架管道向南行走。当袁某走到桁架北9.3米处时,头部碰到10千伏高压电线,遭电击后坠落地面,送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直接原因:(1)在施工现场的桁架上方有10千伏高压线,且高压线与桁架的垂直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2)袁某违章作业在桁架上行走且未观察现场情况,结果头部碰到高压线,遭到电击后坠落到地面。
事故间接原因:(1)该公司对工人安全教育不够,工人不席子安全操作知识。(2)该公司管理不到位,对工人违章行为未及时纠正,使工人养成了违章习惯,工人缺乏安全意识。(3)在进行作业现场时,未对周围环境进行观察。存在危险因素的情况下开始作业。(4)未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施工现场的临时用电应该由电工进行加高,禁止非电工进行操作。
事故教训:(1)施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在作业前,一定要对现场环境进行观察,特别是要搞清高压线和蒸汽、煤气管道等的位置。(2)在高压线下作业时必须保持足金的安全距离。(3)施工单位必须加强安全教育培训,使工人掌握安全生产技术适应,增强安全意识。(4)施工单位应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对工人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告知现场存在的危险因素及注意事项和操作要求。
7、人身触电事故三例
事故情况:
图方便,接触高压电
电工a某更换好田间变压器上的高压熔断器,要下变压器时,不从台边电杆上的脚钉下去,而准备直接往下跳。当转过身体刚要跳下去时,只觉得右臀部突遭电击,不由自主从台上栽了下来。原来他在转身时,工具袋与高压接线柱过近,又恰逢雨后台上较潮湿,引起工具与10kv接线柱放电。触电和摔跌的结果导致a某神经坏死而截肢。
使用已击穿的按钮,造成触电
雷电将变压器台电杆上的避雷器烧坏,更换好后电工a某去泵房合闸抽水。发现按钮外壳已烧焦,按钮也崩飞了。找到一看,崩飞的按钮也已经烧得变形了。当时他急于抽水,不顾一切就把按钮放回原处,用手指背按下起动水泵电动机。虽然接触器吸合,水泵运转了,a某却被重重地电击了一下,摔了一大跤,险些造成伤亡事故。
一时不忍,终身致残
三电工a、b、c同去更换变压器电杆上的高压绝缘子。a和b止杆更换,c在下面递料。换好绝缘子后,a刚上去一会,因憋不住而在上面小便,结果尿被风一吹,恰好浇在变压器高压接一柱上,只听咣的一声,发生一个大火球,a即从杆上摔下来,下身全部被电弧烧光,连右手也被烧焦,造成终身残疾。
事故教训:以上三例均是在某地近年内发生的,都是因为缺乏电气设备安全工作知识,麻痹大意,不遵守电气安全工作规程所造成。如第一例事故若是停电工作,是可以避免的;第二例说明,损坏的电气设备一定要立即调换新的,才能再使用;第三例事故更说明如果不严格遵守安全工作规程,发生的严重事故往往是意想不到的。
目前的安全管理要实现三个转变,即管理方法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事故控制由事后的被动经验管理向事前主动预防管理转变;现场安全标准化由静态达标向动态达标转变。
作为火电施工项目的管理者,就是要保一方“平安”,就是要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在生产实践中,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员工群众最基本的权利是生存权,最根本利益是生命健康安全。要正确处理安全与效益、安全与稳定的关系,时时、事事把安全放在第一位置,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先进的安全理念,把火电施工现场建成本质安全型现场。只有建设好本质安全现场,才能创造宽松和谐的安全环境,才能更好地保证企业的健康稳定,才能在激烈的电力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第6篇 客运专线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规范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结合大同至西安铁路客运专线施工生产的特点,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法》、《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及铁道部相关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同至西安铁路客运专线建设范围的安全生产事件(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影响的紧急事件)。
第二章 工作原则及目标
第四条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施工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和施工单位的基础作用。
第五条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大西铁路客运专线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统一领导和各现场指挥部的协调下,各施工单位负责有关事故灾害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第六条 条块结合,属地为主。事故灾害现场应急处置的领导和指挥以事发地所属现场指挥部为主,相邻现场指挥部及施工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必要援助。
第七条 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采用先进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增强应急救援能力。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处理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第八条 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灾害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完善装备、预案演练等工作。
第九条 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加强以参建施工单位为主体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队伍建设,建立联动协调制度,依靠有关地方政府,充分动员和发挥所有参建单位作用,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第十条 工作目标。更好地适应施工生产的需求,给施工人员的工作和施工场区周边居民提供更好、更安全的环境,保证各种应急反应资源处于良好的备战状态,指导应急反应行动按计划有序地进行,有效地避免或降低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实现应急反应行动的快速、有序、高效,充分体现应急救援的“应急精神”。
第三章 组织体系及相关机构
第十一条 应急救援机构分为一、二、三级设置,公司设一级救援指挥领导小组,现场指挥部设置二级救援指挥小组,各标段项目部(施工单位)设置三级应急救援实施领导小组。
公司一级应急救援指挥领导小组
1.机构设置
公司成立突发事件一级应急救援指挥领导小组,组长由公司总经理担任、常务副组长由主管安全的副总经理担任、组员为各业务部门负责人,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安质部。
2.职责
负责编制全线特别重大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重大灾害事故发生后负责救援指挥及相关协调工作,同时负责对全线灾害事故进行信息收集、分析与处理,对全线灾害事故的处理提出指导意见。
现场指挥部二级应急救援指挥小组
1.机构设置
各现场指挥部成立突发事件二级应急救援指挥小组,组长由指挥长担任、副组长由安质部现场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担任,组员为现场指挥部各专业工程师及各监理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指挥部办公室。
2.职责
负责编制管段重大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灾害事故发生后,负责指挥、协调施工单位应急反应行动;与外部应急反应人员、部门、组织和机构进行联系;协调后勤方面以支援应急反应组织;通报外部机构,决定请求外部援助;决定应急撤离。
施工单位三级应急救援实施领导小组
1.机构设置
施工单位成立应急救援实施领导小组,由施工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项目经理任组长,主管安全的副经理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各业务部门组成,办公室设在项目部安质部,下设伤员营救组、物资抢运组、抢险组、保卫疏导组、物资供应组、临时医疗组等专业组。
2.职责
负责编制管段范围内可能出现的各种灾害事故的应急预案的编制及按程序报批实施;负责灾害事故现场操作的指挥和协调,保证现场人员和应急反应行动的执行;控制紧急情况,及时保持与二级应急救援指挥小组、一级应急救援指挥领导小组的联系;做好消防、医疗、交通管制、抢险救灾等各公共救援部门联络工作;最大限度地保证现场人员和外援人员及相关人员的安全;直接监察应急操作人员的行动;负责应急撤退的现场指挥。
第四章 应急预案管理
第十二条 管理原则。
应急预案实行“分级编制、分类管理”的原则,应急预案分四级编制,其中大西铁路客运专线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特别重大(ⅰ级)事故应急预案、指挥部编制重大(ⅱ级)事故应急预案、施工单位编制一般(ⅳ级)、较大(ⅲ级)事故应急预案。灾害发生后分级响应与实施。
第十三条 应急预案编制的基本要求。
1.总体要求
根据建设工程的特点,工地现场可能发生的灾害事故有坍塌、火灾、水灾、中毒、爆炸、物体打击、高空坠落、机械伤害、触电等,应急预案的人力、物资、技术准备主要针对这几类事故。
应急预案应立足于突发事故的救援,立足于工程项目自援自救,立足于工程所在地政府和当地社会资源的救助。
2.组织机构要求
应急领导小组:单位负责人(项目经理)为该小组组长,单位主管安全生产的副职(项目副经理)、技术负责人为副组长;各救援组:单位(项目部)对应业务部门负责人为组长,相关人员为成员构成。
3.职责要求
应急领导小组职责:现场发生突发事故时,负责指挥工地抢救工作,向各抢救小组下达抢救指令任务,协调各组之间的抢救工作,随时掌握各组最新动态并做出最新决策,第一时间向110、119、120、企业救援指挥部、当地政府安监部门、公安部门求援或报告灾情。平时应急领导小组成员轮流值班,值班者必须住在工地现场,手机24小时开通,发生紧急事故时,在项目部应急组长抵达工地前,值班者即为临时救援组长。
相关救援工作小组的职责:
(1)伤员营救组:引导现场人员从安全通道疏散,对受伤人员进行营救至安全地带;人员由作业工区责任人及施工人员组成。
(2)物资抢运组:抢运可以转移的场内物资,转移可能引起新危险源的物品到安全地带;人员由物资部门责任人及仓库管理人员、施工人员组成。
(3)抢险组:其任务是根据抢险指令,及时负责扑救、抢险,并布置现场人员到医院陪护。当事态无法控制时,应立刻通知联络组拨打政府主管部门电话求援。
(4)保卫疏导组:对场内外进行有效的隔离工作和维护现场应急救援通道畅通工作,疏散场内外非应急救援人员撤出危险地带;人员由保卫部门责任人及后勤、施工人员组成。
(5)物资供应组:迅速组织后勤必须供应的物资,提供相关的安全装备;人员由综合部责任人及后勤、施工人员组成。
(6)临时医疗组:对受伤人员作简单的抢救和包扎工作,及时转移重伤人员到医疗机构就医;人员由现场医务人员和后勤及施工人员组成。
4.救援器材要求
应急领导小组应配备下列救援器材:
(1)医疗器材:担架、氧气袋、塑料袋、小药箱;
(2)抢救工具:一般工地常备工具即可基本满足使用;
(3)照明器材:手电筒、应急灯36v以下安全线路、灯具;
(4)通讯器材:电话、手机、对讲机、报警器;
(5)交通工具:工地常备一辆值班面包车,该车轮值班时不应跑长途;
(6)灭火器材:灭火器日常按要求就位,紧急情况下集中使用。
5.培训要求
应急小组成员在项目安全教育时必须附带接受紧急救援培训。
培训内容:伤员急救常识、灭火器材使用常识、各类重大事故抢险常识等。务必使应急小组成员在发生重大事故时能较熟练地履行抢救职责。
6.通信联络要求
项目部必须将110、119、120项目部应急领导小组成员的手机号码、企业应急领导组织成员手机号码、当地安全监督部门电话号码,明示于工地显要位置。工地抢险指挥及保安员应熟知这些号码。
7.事故报告要求
工地发生突发事故后,企业、项目部除立即组织抢救伤员,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保护事故现场,做好善后工作外,还应按下列规定报告有关部门:
轻伤事故:应由项目部在24小时内报告企业领导、生产办公室和企业工会;
重伤事故:企业应在接到项目部报告后4小时内报告上级主管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工会组织;
重伤三人以上或死亡一至二人的事故:企业应在接到项目部报告后4小时内报告上级主管单位、安全监督部门、工会组织和人民检察机关,填报《事故快报表》,企业负责安全生产的领导接到项目部报告后4小时应到达现场;
死亡三人以上的重大、特别重大事故(企业应立即报告当地市级人民政府,同时报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工会组织、人民检察机关和监督部门,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或委托人)应在接到项目部报告后4小时内到达现场;急性中毒、中暑事故:应同时报告当地卫生部门;易爆物品爆炸和火灾事故:应同时报告当地公安部门。员工受伤后,轻伤的送工地现场医务室医治,重伤、中毒的送医院救治。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的,企业应在8小时内通知劳动行政部门处理。
第十四条 应急预案的演练
1.相关培训
应急预案确立后,各施工单位按计划组织全体人员进行有效的培训,从而具备完成其应急反应任务所需的知识和技能,使应急救援人员明确“做什么”、“怎么做”、“谁来做”及相关法规所列出的事故危险和应急救援责任。
具体要求如下:
(1)公司、现场指挥部一、二级救援组织每年组织进行一次培训。
(2)施工单位三级救援组织每半年进行一次培训。
(3)新加入的施工人员必须及时进行培训。
(4)培训的内容
1)灭火器材的使用及步骤训练;
2)安全装置的使用方法及个人防护措施;
3)对危险源的突显特性辩识;
4)事故报警及各种抢救的基本技能;
5)应急救援的团队协作意识。
2.预案演练
各级应急救援领导(实施)小组要从实际出发,针对危险目标可能发生的事故,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模拟演习。把指挥机构和各救援队伍训练成一支思想好、技术精、作风硬的指挥班子和抢救队伍。一旦发生事故,指挥机构能正确指挥,各救援队伍能根据各自任务及时有效地排除险情、控制并消灭事故、抢救伤员,做好应急救援工作。演练要根据制定的计划定期进行,出现特殊情况时不定期进行专项演练,演练内容如下:
测试预案的充分程度;
测试应急培训的有效性和应急人员的熟练程度;
测试现有应急反应装置、设备和其他资源的充分性;
提高事故应急反应协作部门的协调能力;
通过演练来判别和改进预案的缺陷和不足。
第五章 应急响应
第十五条 应急响应。
发生灾害事故→报告联络有关人员(紧急时立刻报警、打求助电话)→启动救援预案→必要时向社会发出救援请求→实施应急救援、保护现场、上报有关部门等→善后处理。
1.信息报告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立即向现场指挥部安全事故突发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报告,同时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报告有关政府和部门。应急处理实施过程中,要及时续报相关情况。
2.紧急疏散及紧急避险
在发生重大事故,可能对区域内外人群安全构成威胁时,必须在公司、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对与事故应急救援无关的人员进行紧急疏散。对可能威胁到场外居民(包括相邻单位人员)安全时,现场指挥部应立即和地方有关部门联系,引导居民迅速撤离到安全地点。灾害事故发生后应有紧急避险措施,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和伤亡人员的增加,以及在抢险时发生二次事故。
3.先期处置
突发灾害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的同时,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依靠本施工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力量,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控制事态的发展。
4.应急响应
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的重大突发事件,公司一级救援指挥领导小组及现场指挥部二级救援指挥小组联合成立现场应急指挥中心,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开展现场处置工作,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救援指挥中心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5.指挥和协调
根据灾害事故等级启动对应等级的应急预案、进入应急响应后,现场应急指挥中心立即按照预案组织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配合地方政府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6.医疗卫生救助
施工单位负责组织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及时协调有关专业医疗救护机构提供特种药品和特种救治装备进行支援。特殊情况下,及时联系事故灾害发生地疾病控制中心进行现场防疫工作。
7.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需要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8.施工人员及周边群众的安全防护现场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负责组织施工人员及周边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施工单位应当与当地政府、社区建立应急互动机制,确定保护群众安全需要采取的防护措施;
决定应急状态下施工人员及周边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程序。
9.现场检测与评估
根据需要,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事故现场检测、鉴定与评估小组,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订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检测与评估报告要及时上报。
10.结束
当遇险人员全部得救,灾害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确认和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宣布应急结束。
第六章 后期处置
第十六条 现场指挥部负责协调组织事故灾害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尽快恢复正常施工生产秩序。
第十七条 安全生产事故灾害发生后,施工单位及时联系保险机构进场开展应急救援人员、财产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事故灾害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并及时上报。
第七章 其他要求
第十九条 应急预案实施终止后,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公司及相关部门进行事故报告。
第二十条 对应急预案在事故发生实施的全过程认真科学地作出总结,完善不足和缺陷,为今后的预案建立、制订提供经验和依据
第二十一条 依据公司安全奖惩制度,对事故过程中相关人员进行奖惩,妥善处理好事故的善后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和工作。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公司安质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7篇 民用爆炸物品使用管理爆破作业安全事故应急措施
第一条 爆炸事故发生后。现场管理人员应组织现场人员应立即抢救受伤人员,保护事故现场、维持现场秩序,上报事故情况,启动应急预案。
第二条 安全技术股:负责组织事故可能危及区域内的人员疏散撤离,负责核对伤亡人数、伤亡人员身份;参与事故调查处理。负责事故现场伤员的搜救、扑灭火灾,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事故得到控制后负责现场清理工作。及时测定事故现场环境危害的成分和程度,对可能存在较长时间环境影响的区域发出警告,提出控制措施并进行监测,事故得到控制后指导现场遗留危害物质对环境产生污染的消除;负责对事故危害进行预测,为救援的决策提供依据和方案。平时应做好调查与研究,当好领导参谋。
第三条 车辆运输股:负责事故现场区域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工作,禁止非救援车辆进入危险区域,保障救援道路的畅通。调配应急所需的车辆及驾驶员,负责组织事故现场抢险物资和抢险人员的的安全运送工作。
第四条 综合股:负责联系医院,医护人员,急救车辆,准备急救器材;负责事故现伤员培护,组织现场救护及伤员转移;负责统计伤亡人员情况。负责组织抢险器材和物资的调配。负责应急救援资金的准备、调度和落实工作。对撤离人员进行安置;配合做好善后处理工作。负责应急救援的宣传报道工作。组织协调各新闻单位对事故情况进行宣传报道和对外发布信息;
第五条 工程机械股:负责组织、参与事故救援工作,调配救援所需的机械设备和操作人员,确定设备的工作方案及安全注意事项,负责电路、通讯等有关设施,确保抢险救援工作顺利开展。按规定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8篇 安全管理中工程论对安全事故的预防和消除
安全管理中非常强调的就是对安全事故的预防和及时消除,这个过程的发生和出现往往都是伴随着工程本身的推进而推进的,因此需要相关的组织单位能够从宏观工程的角度看待这个施工现场,这样就可以避免由于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给企业的生产增加无形的成本,这对于安全管理工作是至关重要的。
工程技术对策是指通过工程项目和技术措施,实现生产的本质安全化,或改善劳动条件提高生产的安全性。如,对于火灾的防范,可以采用防火工程、消防技术等技术对策;对于尘毒危害,可以采用通风工程、防毒技术、个体防护等技术对策;对于电气事故,可以采取能量限制、绝缘、释放等技术方法;对于爆炸事故,可以采取改良爆炸器材、改进炸药等技术对策,等等。在具体的工程技术对策中,可采用如下技术原则:
(1)消除潜在危险的原则。即在本质上消除事故隐患,是理想的、积极、进步的事故预防措施。其基本的作法是以新的系统、新的技术和工艺代替旧的不安全系统和工艺,从根本上消除发生事故基础。例如,用不可燃材料代替可燃材料;以导爆管技术代替导爆索起爆方法;改进机器设备,消除人体操作对象和作业环境的危险因素,排除噪声、尘毒对人体的影响等,从本质上实现安全生产。
(2)降低潜在危险因素数值的原则。即在系统危险不能根除的情况下,尽量地降低系统的危险程度,使系统一旦发生事故,所造成的后果严重程度最小。如手电钻工具采用双层绝缘措施;利用变压器降低回路电压;在高压容器中安装安全阀、泄压阀抑制危险发生等。
(3)冗余性原则。就是通过多重保险、后援系统等措施,提高系统的安全系数,增加安全余量。如在工业生产中降低额定功率;增加钢丝绳强度;飞机系统的双引擎;系统中增加备用装置或设备等措施。
(4)闭锁原则。在系统中通过一些原器件的机器联锁或电气互锁,作为保证安全的条件。如冲压机械的安全互锁器,金属剪切机室安装出入门互锁装置,电路中的自动保安器等。
(5)能量屏障原则。在人、物与危险之间设置屏障,防止意外能量作用到人体和物体上,以保证人和设备的安全。如建筑高空作业的安全网,反应堆的安全壳等,都起到了屏障作用。
(6)距离防护原则。当危险和有害因素的伤害作用随距离的增加而减弱时,应尽量使人与危险源距离远一些。噪声源、辐射源等危险因素可采用这一原则减小其危害。化工厂建在远离居民区、爆破作业时的危险距离控制,均是这方面的例子。
第9篇 石油建筑行业的安全事故管理
针对目前石油建设工程高处坠落事故的因果关系,在调查和分析的基础上,笔者认为,应从安全管理和安全技术两方面制订预防高空坠落事故的措施。
1、安全管理机构应健全
目前的石油建设施工企业,一般都有安全管理组织机构,但较普遍地存在两方面现象:一是层次不全,人数不足,专职人员较少;二是只有形式,没有落实。
为此,建议对不同施工资质等级的企业和不同规模的工地,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管理人员的人数及专(兼)职人员比例,以确保安全管理机构的健全和力量的充实。在安全管理班子内必须落实专职预防高处坠落事故的人员,使其做到分工明确,管理专门化。
2、安全管理机构的运行
(1)明确总分包对安全生产的职责
目前有相当数量的企业还没有真正认清总包是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含义。而且由于总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存在以包代管的现象,即与分包队伍签订一份安全生产协议书,一旦分包队伍发生事故,就以此推脱责任。
因此,应明确总分包对安全生产应负的责任及总分包的关系,并制定具体的职责事项及检查标准,使安全职责有可操作性,使检查有量化指标。
总包的安全职责:
对分包队伍的资质的实质性审查及对分包工人的技术与安全常识考核。在选择分包队伍时应严格把关,在进场施工后应随时审查,避免“层层转包”及“挂靠”现象的出现。同时应做好对工人的技术、安全考核工作。
① 切实控制人员素质达到上岗要求;
② 负责组织新老工人学习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③ 负责编制分包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
④ 负责对上级部门提出的防范措施进行实施。
(2)加强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
由于工地生产任务紧,工地条件限制,在工地上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教育会有一些实际困难。建议各施工单位在开办各种技术培训班时,设立一个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班,并把防高处坠落作为一个必须的内容,对组织领导干部、工程技术人员、专兼职安全员、从事后险性较大的工种工人进行相对集中的技术、安全教育。
(3)贯彻执行规章制度
有关资料表明,目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方面主要是贯彻执行不力。在防治高处坠落事故方面,需要加强的主要是:
① 对用于高处作业的设施、材料的进场验收,周转使用的复验;
② 对一些易发生高处坠落事故的环节,设专人随时检查验收;
③ 加强防坠落设施使用过程中的检查。应规定检查内容、检查次数,做到人员落实、责任明确。杜绝由于这些设施的变化而形成事故隐患。
3、关于加强“安全监理”的建议
目前,工程建设监理均以质量监理为主,也有个别的同时对进度与投资进行监理,对于安全监理都是附带的。实际工程监理中没有对安全监理给予足够的重视。
如果能把安全监理与质量监理完全平等对待,在监理中配备相应的人员,形成完善的安全监理制度,建立系统的资料档案等,形成一个闭环管理,就可以促使工地将安全工作做得更细致,更深入、更经常,为安全生产提供有力的保障。
第10篇 加强汽车加油站个体私营安全管理消除事故隐患——应采取的管理措施3
要从整体上改善个体私营加油站的安全状况,必须从政府依法监管、定期开展安全评价活动和企业在管理理念和经营活动上充分重视安全等几个方面着手。
1 加强政府安全监督管理力度
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需要进一步加强汽车加油站选址、设计、施工、验收、运营全阶段的安全监督管理力度,严格执行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许可证制度,对违规、违法经营的个体私营加油站要立即取缔、整顿;对现场督查和安全评价和发现的事故隐患要勒令加油站限期整改,直至满足安全要求。特别是对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汽车加油站更要加大监控力度,并通过迁址、降低库容、增设安全防护措施等手段,减少或避免这类加油站对重要公共建筑物(剧院、礼常等)或居民住宅等场所和设施造成威胁。
2充分发挥安全评价机构职能
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每两年对汽车加油站进行一次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机构在受个体私营汽车加油站委托开展安全评价活动时,依靠其掌握的安全技术知识,依据国家安全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能够发现个体私营加油站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环节的缺陷和不足,并有针对性地提出预防、控制、治理对策措施和建议。安全评价结论被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判定企业是否有条件经营危险化学品的科学依据。这样以来,一方面提高了政府安全监督管理水平。做到了科学决策;另一方面,个体私营加油站接受安全评价过程中从业人员受到了安全知识教育,增强了安全防范意识,从整体上提高了企业的安全管理和安全技术水平,从而为个体私营加油站的安全运营提供了良好的外部环境和内部条件。
3 个体私营汽车加油站应做到安全管理到位
首先,个体私营加油站亦应根据《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落实到每一位员工;制定完善的安全操作规程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加强员工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安全操作技能。实现定置管理,标准化作业,使得系统本质安全化。
其次,要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和有关法规标准要求,设置相应的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以保证设施、设备符合安全运行的要求。按照《安全生产法》第18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要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的规定,汽车加油站业主必须保障充分的安全资金投入,建设汽车加油站安全设施,维护安全设施的正常使用。
最后需要强调的是,个体私营汽车加油站应充分认识安全在保障员工生命和企业经济利益方面的重要作用,把抓安全、保安全工作从政府管理约束力量下的被运行为转变为企业自觉行为,思想上充分重视,行动中深入落实。认真贯彻落实“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出”的重要指示,安全警钟长鸣,常抓不懈,坚决预防和控制加油站安全事故的发生。
宋贤生 丁学德
第11篇 冷库房消防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管理办法
1、 冷库须配备灭火器、消防斧等消防用具,库房人员须具备一定的消防知识并能熟练使用灭火器等消防器具;
2、 发生火灾等事故时,应及时拨打火警、医疗急救等报警电话、报警时应当说清楚事故发生地点、燃烧物种类等情况;
3、 在等待救援的过程中,应在确保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利用现有的一切消防设施阻止火情进一步扩大,以减少损失;
4、 冷库如发生液氨泄露事故,应及时通知机房人员关闭机器及相关阀门,切断电源,并疏散人员;
5、 通知专业人员进行堵漏等相关应急措施;
*****公司
年月日
第12篇 大唐发电厂安全事件事故调查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9号),《电力安全安全事件监督管理规定》(国能安全[2022]205号),《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电力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程》(大唐集团制[2022]5号)规定,对各类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分析,分清责任,采取措施,进一步落实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生产活动中人身安全和设备安全,结合本企业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安全事件和事故调查必须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做到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有关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以下简称“四不放过”)。
第三条 安全事件统计和事故调查报告要及时、准确、完整,分析应与设备可靠性分析相结合,全面评价安全水平,统计和考核实行分级管理。
第四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对本规定做出降低事故性质标准的解释。任何部门和个人对违反本规定、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越级反映。
第五条 本规定只适用于本单位内部安全管理,其安全事件定义、调查程序、统计结果、考核项目不作为处理判定民事责任的依据。
第二章 电力安全事件、事故定义
第六条 电力安全事件是指未构成电力安全事故,但影响电力正常供应,或对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构成威胁,可能引发电力安全事故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事件。
第七条 电力生产人身伤亡事故
一、员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含生产性急性中毒造成的人身伤亡,下同)。
二、员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时,发生本企业负有同等及以上责任交通事故而造成的人身伤亡。
三、在电力生产区域内,外单位人员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工作过程中,发生的本企业负有责任的人身伤亡。
四、员工在电力生产区域内,由于企业的劳动条件或作业环境不良、企业管理不善、设备或设施不安全发生设备爆炸、火灾、生产建(构)筑物倒塌等造成的人身伤亡。
五、员工在电力生产区域内,由于他人从事电力生产工作中的不安全行为造成的人身伤亡。
六、员工或非本企业的人员在事故抢险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
第八条 电力安全事故
电力安全事故是指电力生产或者电网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或者影响电力正常供应的事故。
第九条 设备事故
一、电力设备(包括设施,下同)损坏等原因,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直接经济损失达到一定数额者。
直接经济损失包括更换的备品配件、材料、人工和运输费用。如设备损坏不能再修复,则按同类型设备重置金额计算损失费用。保险公司赔偿费不能冲减直接经济损失费用。
二、生产设备、厂区建筑物发生火灾,直接经济损失达到一定数额者。
火灾事故的定义、等级划分和标准,执行公安部、劳动部、国家统计局《关于重新印发〈火灾统计管理规定〉的通知》(公通字〔1996〕82号),直接经济损失计算方法见公安部l998年11月16日发布的《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ga185-l998)。
第十条 上述条款中的“员工”,是指企业(单位)中各种用工形式的人员,包括正式工、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用工、临时借用的人员,以及代训工和实习生等。
员工在劳动过程中因病导致伤亡,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和劳动安全主管部门调查认定,确认系员工本人疾病造成的,不按员工伤亡事故统计。
生产性急性中毒系指生产性毒物中毒。食物中毒和职业病不属于本规定统计范围。
第十一条 上述条款中的“电力生产区域”是指与电力生产有关的运行、检修维护、施工安装、试验、修配场所,以及生产仓库、汽车库、线路及电力通信设施等。
第十二条 上述条款中的“本企业负有责任”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企业负有责任:
一、资质审查不严,项目承包方不符合要求;
二、在开工前未对承包方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安监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或者没有完整的记录;
三、对危险性生产区域内作业未事先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交底,未要求承包方制定安全措施,未配合做好相关的安全措施(包括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确的安全警告标志等);
四、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协议中未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
第三章电力安全事件、事故归属
第十三条 内部核算、全资及控股发生的电力生产事故,代运行管理发生的电力生产人身事故统计在企业归类。
第十四条 产权与运行管理相分离的,事故归属依据代管协议确定;代管协议未做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人身事故定为运行管理单位的事故;
二、电力安全事故、设备事故中,运行管理单位有责任的,定为运行管理单位的事故;运行管理单位没有责任的,定为产权所有单位的事故。
第十五条 发电企业投资、主办或实际监管的多种经营企业以及由该多种经营企业全资、控股或管理的企业,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中发生的人身事故定为该发电企业的事故。
第十六条 系统内企业承包系统内其他企业的电力生产工作,发生的人身、电力安全、设备事故,按照事故责任划分,统计为负主要责任的企业的事故。
第十七条电力安全事件监督管理按《电力安全安全事件监督管理规定》(国能安全[2022]205号)第六条执行,由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及江苏能监办监督管理。
第一章 安全事件、事故分级
第十八条 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和内部统计事故。
第十九条 其中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依据国家规定划分(详见附表1)。
第二十条 未构成国家规定事故等级的,但可能引发事故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以及《电力安全安全事件监督管理规定》(国能安全[2022]205号)所涉及相关的电力安全事件,定为内部统计事故。
第二十一条 对尚不构成事故的不安全事件的划分,参照《集团公司电力设备障碍标准》和《大唐南京发电厂电力生产二类障碍、异常规定》进行定性。
第五章 电力安全事件、事故调查
第二十二条 即时报告:发生电力生产人身死亡和重伤事故、设备事故和因发电企业责任引起的电力安全事故,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应当于1小时内向集团公司、江苏省能监办和大唐江苏分公司报告,发生电力生产人身死亡和重伤事故还应于1小时内向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发生电力安全事件后,对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发生事件单位负责人1小时内向集团公司、江苏省能监办和大唐江苏分公司报告。
即时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
2、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已知的电力设备、设施损坏情况、停运的发电机组数量、停电影响的初步情况;
3、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电网运行方式、发电机组运行状况以及事故控制情况、采取措施等。
第二十三条 调查组织
一、人身事故
人身死亡事故的调查,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及其相关规定执行。
人身重伤事故由生产副厂长或其指定人员组织安监、设备、人力资源、监察、工会等成员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事故调查报告由安监人员填写。
人身轻伤事故由事故发生部门的领导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性质严重的,安监、设备、人力资源、工会等部门派人参加。事故报告由安监人员或车间安全员填写。
二、电力安全事故
电力安全事故的调查,按照《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599号令)执行。
发生电力安全事故,如系本单位引起或与本单位有关,视情况由集团公司或分公司派人参加或由本单位自行组织事故调查。
由本单位自行组织的事故调查,由厂长或其指定的负责人组织安监、设备、发电、检修等相关部门人员成立事故调查组,调查报告由设备部门相关专业专职人员填写,并经设备部、安监部、总工程师、生产副厂长层层审批后上报。
三、设备事故
经济损失构成国家规定事故等级的设备事故的调查,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四、内部统计事故
内部统计事故由分公司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本单位相关厂级领导、安监、设备、发电、检修等有关部门人员参加。
对于性质严重,集团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内部统计事故可以直接组织调查。
五、发生设备一类障碍,由事故部门组织调查,安监、设备有关专业人员参加,报告由事故部门专职填写。
六、发生设备异常和二类障碍,由事故部门组织调查,必要时,安监部和设备部派人参加,报告由事故部门专职填写。
七、发生人身轻伤事故,由事故部门组织调查,安监、设备等部门派人参加,性质严重的人资、工会等部门派人参加,轻伤报告由事故部门填写。
八、电力安全事件调查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对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或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电力安全事件有国家能源局及派出机构认为必要时专项督查。
第二十四条 调查程序
一、保护事故现场
1、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部门必须迅速抢救伤员并派专人严格保护事故现场。未经调查和记录的事故现场,不得任意变动。
2、事故发生后,公司或部门领导及安监人员应迅速赶赴现场,对事故现场和损坏的设备进行照相,录像,绘制草图,收集资料。
3、因紧急抢修、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变动现场,必须经企业有关领导和安监部门同意,并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写出书面记录,保存必要的痕迹、物证。
4、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不得伪造、隐匿或者毁灭相关证据。
二、收集原始资料
1、事故发生后,安监部门或其指定的部门应立即组织当值值班人员、现场作业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在下班离开现场前分别如实提供现场情况并写出事故的原始材料。安监部门要及时收集有关资料,并妥善保管。
2、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成立后,安监部门及时将有关材料移交调查组。
调查组应根据事故情况查阅有关运行、检修、试验、验收的记录文件和事故发生时的录音、故障录波图、计算机打印记录等,及时整理出说明事故情况的图表和分析事故所必需的各种资料和数据。
3、调查组在收集原始资料时应对事故现场搜集到的所有物件(如破损部件、碎片、残留物等)保持原样,并贴上标签,注明地点、时间、物件管理人。
4、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有关部门及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并索取有关资料,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
三、调查事故情况
1、人身事故的调查,应查明伤亡人员和有关人员的单位、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工种、本工种工龄、技术等级、安全教育记录、健康状况、违章违纪情况。
查明事故发生前工作内容、开始时间、许可情况、作业程序、作业时的行为及位置、事故发生的经过、现场救护情况。
查明事故场所周围的环境情况(包括照明、湿度、温度、通风、道路、工作面状况以及工作环境中有毒、有害物质和易燃易爆物取样分析记录)、安全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了解其有效性、质量及使用时是否符合规定)。
2、电力安全事故、设备事故的调查,应查明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气象情况,查明事故发生前设备和系统的运行情况,事故发生经过、扩大及处理情况。
查明与电力安全事故、设备事故有关的仪表、自动装置、断路器、故障录波器、调整装置、遥测遥信、录音装置和计算机等记录和动作情况。
查明电力安全事故、设备事故造成的设备损坏程度、经济损失,包括波及范围、减供负荷、损失电量、用户性质。
调查设备资料(包括订货合同、大小修记录等)情况以及规划、设计、制造、施工安装、调试、运行、检修等质量方面存在的问题。
3、了解现场规程制度是否健全,规程制度内容及执行中暴露的问题,了解企业管理、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技术培训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4、事故涉及外包单位时,应了解相关合同或协议。
四、分析事故原因,确定事故责任
1、调查组在事故调查的基础上,分析并明确事故发生、扩大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必要时,调查组可委托专业技术部门进行相关计算、试验、分析。
2、调查组在确认事实的基础上,分析人员是否存在违章、过失、失职、违反劳动纪律行为,安全措施是否得当,事故处理是否正确等。
3、根据事故调查的事实,通过对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的分析,确定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根据其在事故发生过程中的作用,确定事故发生的主要责任者、次要责任者、事故扩大的责任者。
4、凡原因分析中存在下列与事故有关的问题,确定为领导责任:
a. 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
b. 规程制度不健全;
c. 对员工教育培训不力;
d. 现场安全防护装置、个人防护用品、安全工器具不全或不合格;
e. 反事故措施不落实;
f. 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g. 违章指挥。
五、提出防范措施
调查组应根据事故发生、扩大的原因和责任分析,提出防止同类事故发生、扩大的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
六、提出人员处理意见
1、调查组在事故责任确定后,要根据有关规定提出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由人力资源部进行处理。
2、对下列情况应从严处理:
a. 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造成的事故;
b. 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或在调查中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
c. 阻挠或无正当理由拒绝事故调查;拒绝或阻挠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在事故处理中积极恢复设备运行、抢救安置伤员,在事故调查中主动反映真相,使调查顺利进行的有关事故责任人员,可酌情从宽处理。
第二十五条 事故调查报告书
一、政府有关部门组织进行调查的事故,事故调查报告书由调查组负责提出。
二、在接到政府有关部门的事故报告和处理意见后,根据《大唐南京发电厂安全生产奖惩条例》,按照两者相比从严的原则对有关责任人员提出人员处理意见。
三、由集团公司系统组织事故调查的,调查组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书后,应报送事故调查组织单位。经事故调查组织单位同意后,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
四、事故调查组织单位收到调查组写出的事故调查报告书后,应立即提出事故处理报告,报上级管理部门。
五、事故调查结案后,事故调查组织单位应将有关资料归档。资料必须完整,根据情况应有:
a. 事故调查报告书、事故处理报告及批复文件;
b. 现场调查笔录、图纸、仪器表计打印记录、资料、照片、录像带等;
c. 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
d. 物证、人证材料;
e.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材料;
f.事故责任者的自述材料;
g.医疗部门对伤亡人员的诊断书;
h. 发生事故时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计资料;
i. 处分决定和受处分人的检查材料;
j. 有关事故的通报、简报及成立调查组的有关文件;
k.事故调查组的人员名单,内容包括姓名、职务、职称、单位等。
第六章 统计报告
第二十六条 事故调查报告
一、事故调查报告书由事故调查组织单位以文件形式在事故发生后的30天内报出。特殊情况下,经集团公司同意可延至45天。
二、由政府部门组织调查的事故调查报告在接到地方政府对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后7日内逐级上报集团公司。
第二十七条 事故报表
一、安监部应及时登录“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信息系统”,在“安全监察”模块中安全事故统计菜单,按照要求录入事故相关内容。
二、每月3日前向分公司报送电力生产事故月报表。
三、次年1月5日前向分公司报送上一年度电力生产事故年报表。
四、每月5日前登录电力监管统计分析系统,按照要求录入上月电力生产事故报表。
第七章 安全考核
第二十八条 责任追究的形式有:考核月度奖金、岗位工资;试岗、离岗、内部待岗;行政处罚等。详见《大唐南京发电厂电力生产违章记分,试岗、离岗、内部待岗规定》及《大唐南京发电厂安全生产奖惩条例》。
第二十九条事故责任定性
一、领导责任: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未健立有关规程制度,督促职工执行规章制度不力;对职工教育培训不力;现场安全防护装置不完善;无个人防护用品、安全工器具不合格;反事故措施不落实;同类事故重复反发生;违章指挥等。
二、工程技术人员责任:制定的规程、技术措施、图纸、资料与现场实际不完备;对职工技术培训不力;对现场设备未制定相应的反事故措施;因设备检修试验超周期、未应修必修及未对缺陷、隐患采取措施、未列入检修、年度及大小修、滚动等项目计划而造成的事故,设备检修质量监督、验收不到位等。
三、事故者责任:工作人员责任心不强、不认真遵守安全工作规程和各项规章制度、违章作业、擅离职守、违反劳动纪律、不严格执行“两票三制”、不按照检修工艺要求进行工作、未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等人为因素所造成的事故。
第三十条 由于人员技能水平达不到工作要求而造成的事故,除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外,视情况对责任者进行离岗培训等,待重新考试合格后,方可恢复原岗位工作。
第三十一条 对个人不能胜任本岗位工作,但由于部门领导失职、渎职行为强行安排其作业,或对班组长、岗位人员的配置不当,而造成发生事故的,考核部门领导月度奖金,造成不良后果且情节特别严重的予以调离本岗位。
第三十条 安全记录:安全记录为连续无事故的累计天数。安全记录达100天为一个安全周期。发生重伤及以上人身事故、因本单位责任造成的一般及以上事故,均中断安全记录。
第一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13篇 防范触电事故安全管理措施
1)管理人员和机构。
为了做好电气安全管理工作,安全技术部门应有专人负责电气安全工作,动力或电力部门也应专人负责用电安全工作。
2)规章制度。
建立必要而合理的规章制度,是保障安全、促进生产的有效手段。安全操作规程、运行管理和维护检修制度及其他规章制度都与安全有直接的关系 。
3)安全检查。
电气安全检查包括:检查电气设备绝缘有无破损,绝缘电阻是否合格,设备裸露带电部分是否有防护,屏护装置是否符合安全要求,安全间距是否足够,保护接零或保护接地是否正确可靠,保护装置是否符合要求,手提灯和局部照明灯电压是否是安全电压或是否采取了其他安全措施,安全用具和电气灭火器材是否齐全,电气设备安装是否合格,安装位置是否合理,电气连接部位是否完好,电气设备或电气线路是否过热,制度是否健全等内容
4)安全教育。
安全教育主要是为了使工作人员懂得用电基本知识,认识安全用电的重要性,掌握安全用电的基本方法,从而安全、有效地进行工作。
5)安全资料
安全资料是做好安全工作的重要依据。一些技术资料对于安全工作也是十分重要的,应注意收集和保存。重要设备应单独建立资料,每次检修和记录都要作为资料保存,以便查对。设备及人身事故的记录也应作为资料保存。
第14篇 电气安全管理及事故防范措施
针对近期大、小甲醇厂发生的电气事故,机动部组织相关单位电气人员对事故的原因进行分析,对暴露出的问题进行探讨并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为确保各单位供电安全可靠,总结经验、吸取教训,避免类似电气事故再次发生,机动部提出以下六项预防整治措施和对策,以加强全公司电气安全管理:
1.完善电气管理制度,加强基础管理工作
公司机动部已对《电气及电气管理规定》进行修订、完善,制定了统一的电气专业管理要求,将由公司体系办审核发布。各生产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尽快完善各项电气管理制度、工作记录。如,建立测温管理制度及记录,补充巡检的具体项目标准及要求;对全厂高、低压柜定期切换检修制,定期强制性检修制等。要求此项工作在7月底以前完成。
2. 优化电网结构,提高供电可靠性。
(1)对甲醇厂主变进行改造更换,与大甲醇及聚甲醛的主变同型号,同容量,使301、301a、301b主变互为运行及备用。7月底甲醇厂拿出方案。
(2)督促大甲醇项目尽快完成301与301a的10kv段联络柜及线路安装、试验工作,可提高大、小甲醇厂供电可靠性及电力主设备检修的灵活性。此项工作在7月底以前完成。
(3)对二甲醚临电线路进行改造,公司机动部将协调,重新选择电源点,彻底消除临电线路故障对大甲醇厂安全生产造成的威胁。此项工作计划在8月底以前完成。
3. 加强继电保护管理,防止误动、拒动
按公司机动部的工作安排,除甲醇厂保护定值计算正由烯烃公司协助、计划7月10日前完成外,其它各单位均完成了本年度保护定值核算和保护校验计划工作。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强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管理,保证电力系统安全、可靠运行。必须成立相应的继电保护班固定专人对装置保护整定,效验、改造、检修及更换设备强化管理。确保装置的各类保护安全、可靠。
针对甲醇厂303变电所失电造成全厂停车事故暴露出的隐患,各单位要充分重视低压保护装置的校验工作,要求尽早利用设备切换和检修时机,逐批对所有重要的低压保护装置进行校验,此项工作应在10月底以前完成。
4. 提高对化工装置区低压、辅助设备的风险认识,采取防晃电技术措施
各单位应组织工艺、电气、仪表技术人员,着手对全厂用电设备进行分级,列出一级负荷设备明细,采取措施确保出现晃电事故时设备短时间内不跳车。对大机组和重要机泵的润滑油联锁系统进行优化,增加跳车延时,适当提高辅助油泵联锁启动设定值。根据技术资料对比及甲醇厂的试验结果,对重要的低压设备使用防晃电接触器,简便且效果较好,各单位应尽快采用。同时,各单位应编制、完善晃电、失电应急处理管理规定与调度管理办法,组织培训学习并开展应急演练工作。 此项工作在8月底以前完成。
5. 更新淘汰落后的电气设备及保护装置
按集团公司电气专项整治活动要求,各单位应对照标准,消除电气设备存在的缺陷,完善电气设备的防护及各类保护装置;通过检查,对在用的淘汰落后设备、国家明令禁用设备、不具备五防功能的高压开关柜、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电气设备进行统计,7月底之前报公司机动部审核汇总,上报公司及集团公司,进行更新。
6. 增强电气技术力量,加大培训力度,全面提升电气队伍素质
针对部分单位电气人员新员工多、流动性大的特点,建议公司人力资源部对大、小甲醇厂等单位电气人员岗位编制进行重新审核,招聘一批熟练电气人员,尤其是熟练掌握电气试验、二次安装调试、保护校验的人员。公司机动部在7月上旬将组织abb公司电气专家举办低压配电设备维护、调试专题讲座、培训。以后根据各单位电气管理、技术存在的共性问题,定期联系、组织培训。各单位要对电气人员进行针对性的专业培训,采取请进来,送出去的办法开展实战性的培训。各单位拿出具体的培训方案上报机动部协调安排。各类电气操作人员必须适合于现场操作需要并持证上岗,消灭无证上岗。
公司机械动力部
二o一o年六月二十四日
第15篇 安全事故上报责任追究管理规定
1. 管控目的
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工伤认定、上报、划分标准、责任追究、执行监督管理工作,使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适应公司管理需要。
2. 适用范围
公司内生产车间及职能部门。
3. 管控对象
3.1工伤认定;
3.2安全事故上报;
3.3安全事故划分标准;
3.4安全事故责任追究;
3.5安全事故责任执行监督。
4. 管控内容
4.1工伤认定
工伤认定论据为国务院最新修订并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
4.1.1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4.1.1.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4.1.1.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伤害的。
4.1.1.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1.1.4患职业病的。
4.1.1.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4.1.1.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4.1.1.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4.1.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4.1.2.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4.1.2.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4.1.2.3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4.1.3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4.1.3.1故意犯罪的。
4.1.3.2醉酒或者吸毒的。
4.1.3.3自残或者自杀的。
4.2安全事故上报
4.2.1安全事故上报程序
4.2.1.1车间(部门)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半小时内通知公司生产安全部,并保护好事故现场,以确保事故调查原因分析的真实性。
4.2.1.2车间(部门)在安全事故发生后,必须进行完全、详实的自行调查分析(指轻微伤及轻微伤以下事故),如须报工伤,到生产安全部领取《职工工伤事故上报表》,经生产安全部确认后,在24小时内将工伤报表上报人力资源部工伤保险管理岗,3日内将事故调查报告上报生产安全部。
4.2.1.3生产安全部接到事故报警后,立即上报公司领导,并赴现场组织事故调查。
4.2.1.4事故调查报告
4.2.1.4.1根据事故调查情况,轻伤(含轻伤)以下安全事故由公司生产安全部于5个工作日内将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上报公司总经理,10个工作日报生产安全部。
4.2.1.4.2重伤(含重伤)以上安全事故由公司生产安全部于15个工作日内将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上报至公司总经理。20个工作日上报至生产安全部。
4.2.1.5发生人身死亡事故,以及危险化学品、特种设备等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重大人身伤害但未致人身死亡的恶性事故。
4.2.1.5.1由事故发生车间(部门)立即口头报告生产安全部,由生产安全部立即口头上报至公司领导并于当日以书面形式将事故经过上报公司总经理和生产安全部。
4.2.1.5.2生产安全部直接或安排其他负责人立即口头上报县级安监、公安、工业办公室、质监等相关政府主管部门。
4.2.1.5.3生产安全部并于当日内以书面形式将事故调查情况以简要报告的形式上报政府相关主管部门。
4.2.2责任追究
4.2.2.1凡安全事故发生后不按时上报的,按相应事故处理标准的2倍处理责任车间(部门)和车间(部门)负责人及直接隐瞒责任人;迟报超过48小时的,按瞒报处理。
4.2.2.2凡安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的,按相应事故处理标准的3倍处理相应责任车间(部门)和车间(部门)负责人及直接隐瞒责任人。
4.2.2.3凡在事故调查过程中作伪证及提供其他不真实情况影响调查的,按事故直接责任人标准进行相应处理。
4.2.2.4因隐瞒事故而导致受伤者所产生的医药费用或法律纠纷,一律由隐瞒事故的车间(部门)负责人完全承担。
4.3安全事故划分标准
4.3.1侥幸事故指发生了安全事故,但未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其它损失,或损失很小。侥幸事故分特种设备、危险化学品、电气安全侥幸事故和其它侥幸事故。
4.3.2轻微伤害事故,指损失工作日低于30日且医疗总费用在200元(含200元)以上的失能伤害。
4.3.3轻伤事故,指损失工作日低于105日的失能伤害。
4.3.4重伤事故,指相当于表定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105日且医疗总费用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上的失能伤害。
4.3.5一般伤亡事故,指在事故中造成1-2人死亡或3人(含3人)以上重伤的事故。
4.3.6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3.7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3.8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16篇 设备事故安全管理办法
一、目的
为加强设备事故管理,保障设备安全有效运行,制订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集团)公司所有的设备事故管理。
三、引用文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二)《(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总则》
四、定义
(一)设备事故:凡正式投产的设备,在生产过程中造成设备的零件、构件损坏使生产突然中断;因本企业设备原因直接造成能源供应中断而使生产被迫突然停止;修复费用≥3万元以上;停机时间≥四小时以上;均视为设备事故。
(二)设备故障:在生产过程中因设备的零、构件损坏或虽未损坏但设备动行不正常、控制失灵等原因,使主机停产五分钟以上,四小时以下者(构不成设备事故)均称为设备故障。设备故障也要纳入设备事故的管理范围。
(三)设备事故分级
⒈特大设备事故
设备事故的修复费≥100万元以上者为特大设备事故。
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重大设备事故:
⑴设备事故的修复费在≥10万元而<100万元者。
⑵主要生产设备发生事故,使生产系统停机二十四小时以上。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设备事故管理办法
⒊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一般设备事故:
⑴设备事故的修复费在≥3万元而<10万元。
⑵主要生产设备发生事故,使生产中断四小时以上(含4小时)二十四小时以下。
五、职责
(一)设备所属单位负责一般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并将设备事故处理报告上报装备处。
(二)装备处负责重大、特大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必要时参与一般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
六、内容及要求
(一)下列情况不属于设备事故
⒈联动机组的设备技术状况不好,有发生事故的可能,已上报公司设备和生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安排检修的。
⒉在生产过程中,设备的安全保护装置正常动作,但安全连锁部件损坏使生产中断而未造成设备损坏的。
⒊在生产过程中,工艺件损坏(如轧辊、矫直辊、导卫装置、风口、渣口、烧嘴、氧枪、连铸机结晶器、剪刃、一般运输皮带等)使生产中断的。
⒋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使生产中断的。
(二)事故的处理与分析
⒈事故抢修
设备发生事故或故障后,检修单位应迅速组织抢修。设备故障或一般设备事故,检修单位组织抢修,生产单位配合;特大或重大设备事故,由装备处、生产处组织有关单位抢修。对抢修不力,使事故进一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设备事故管理办法
步扩大的责任者,视同事故责任者一并追究处理。
⒉事故分析
⑴一般事故由事故单位设备厂长组织设备、生产操作、维修方面的
有关人员及事故当事人参加分析,重大和特大事故由装备处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事故分析。必要时装备处参与一般事故的分析。
⑵事故分析应遵循“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查不清不放过;职工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
⑶事故、故障分析。生产单位主管设备的人员、检修单位人员应逐月进行设备事故和故障的原因分析。生产单位按事故发生的类别、部位、时间、等级、过程及原因等逐项填写设备档案与各类报表。
⒊事故处理
对于重大及重大以上设备事故,经装备处分析形成结果后,按《设备专业管理办法》执行。一般设备事故,由事故单位和检修单位做出处理意见报装备处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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