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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电管理办法15篇

发布时间:2023-03-16 热度:56

用电管理办法

第1篇 临时用电管理规定办法

(一)用电申请

用户应事先向物业管理部以书面形式申请用电,并注明用电单位全称、用电地点、负荷量、电压等级、相数及时间。

(二)公司审批

用电申请须经物管部审批。

(三)签定用电协议

物管部审批通过后,用户与物业部签定用电协议,确定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

(四)接线及送电

经批准后,用户应自己敷设好用电线路,经物管部检查符合用电安全要求后方可送电,并由双方共同确认电表读数及填写电表启用单。

(五)停电及拆线

用户终止用电,应事先通知物管部,再由物管部人员断电拆线,并确认电表读数,填写电表停用记录并由用户签字认可。

(六)计费方式

1、电表计费,由用户自备并按指定位置接线,每月计费一次,不足一月,按拆表时用量计费。

2、无表估算,按负荷量及用电时间事先估算。

第2篇 发电厂临时用电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临时用电安全管理,确保设备与人身安全,依据《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发电厂和变电所部分)。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规定的临时用电电压等级为380/220v。

二、发电厂内临时用电从联系到拆除工作依据附件《安泰发电厂临时用电工作联系单》进行。

三 、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应按供电电压等级和容量正确使用。

四、临时用电设备及线路的绝缘应良好。

五、临时用电设施应安装符合规范要求的漏电保护器,移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应实行一机一闸一保护

六、临时用电单位不得变更地点和工作内容,严禁任意增加用电负荷,严禁私自向其它检修场地或单位转供电。

七、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均应有良好的接地装置。使用中不准将接地装置拆除或对其进行任何工作。

八、电源开关外壳或电缆、电线绝缘有破损不完整或带电部分外露时,应立即找电气车间修好,否则不准使用。

九、凡配备有电气工具和用具的车间必须设专人保管,建立设备台帐,记录内容为:设备规范、使用情况、试验记录等。每六个月委托电气车间联系公司供电部进行试验,试验结果应记录在设备台帐内。

十、使用前必须检查电线是否完好,有无接地线;坏的或绝缘不良的不准使用;使用时应接好漏电保护器和接地线;使用中发生故障,必须立即通知电气车间处理。

十一、不熟悉电气工具和用具使用方法的员工严禁擅自使用。

十二、使用电气工具时应执行下述规定:

1、用电钻等电气工具时须戴绝缘手套。

2、使用电气工具时,不准提着电气工具的导线或转动部分。

3、在梯子上使用电气工具,应做好防止感应电坠落的安全措施。

4、在使用电气工具工作中,因故离开工作场所或暂停止工作以及遇到临时停电时,必须立即切断电源。

5、禁止带电拖动用电设备,以防触电事故发生。

十三、使用行灯必须注意以下事项:

1、在特别潮湿或周围均属金属导体的地方工作,如在汽包、除氧器以及其金属容器或水箱内部,必须使用便携式照明灯具,电压不准超过12v。

2、行灯电源应由携带式或可固定式的降压变压器供给,变压器不准放在汽包等设备的内部。

十四、电气工具和工具的电线不准接触热体,不要放在湿地上,并避免载重车辆和重物压在电线上。

十五、进行焊接工作时必须执行以下规定:

1、在潮湿地方进行电焊工作,焊工必须站在干燥的木板上,或穿橡胶绝缘鞋。

2、固定或移动的电焊机的外壳必须有良好的接地。

3、电焊工作所用的导线必须使用绝缘良好的皮线,如有接头时,则应连接牢固,并包有可靠的绝缘。电焊机一次线长度不应大于5米,二次线长度不应大于30米。

4、电焊机附件安装电源刀闸时,电焊工在合上或拉开电源刀闸时,应戴干燥的手套,另一只手不得按在的电焊机外壳上。

5、电焊工更换焊条时,必须戴电焊手套,以防触电。

6、不准将带电的绝缘电线搭在身上或踏在脚下。

7、当电焊设备正在通电时,不准触摸导电部分。

8、电焊工离开场所时,必须把电源切断。

十六、在锅炉汽包、油箱以及其他金属容器内进行焊接工作,应有下列防止触电的措施:

1、电焊时焊工应避免与铁件接触,要站立在橡胶垫上或穿绝缘鞋,并穿干燥的工作服。

2、容器外面应设有可看见和听见焊工工作的监护人,并应设有开关,以便根据焊工的信号切断电源。

十七、厂部安监人员应定期进行临时用电的安全监督与检查;在大修时,应加大安全监督与检查力度。

十八、配备有电动工具和用具的车间和维修车间要定期组织员工学习《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并按照《安泰发电厂员工培训制度》的要求定期进行考试。

十九、施工单位需要从发电厂接事故电源时,按公司《工程管理规定》执行。公司批准手续送达电厂,需经厂长批准,电气车间按本制度规定办理。

二十、公司其它单位需要从发电厂接临时电源时,经厂长批准,电气车间按本制度规定办理。

第3篇 某煤矿用电管理办法

为加强某某矿用电管理,保障生产,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充分调动全矿各单位节电降耗的积极性。结合我矿供电系统存在缺陷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用电管理办法。

一、为加强用电管理工作,成立用电管理领导小组:

1、组长:机电经理

副组长:矿机运区长、安监处第一副处长、调度主任;项目部机电经理

成员:某某机运区上机电、某某项目部机电科、某某调度室、地面各土建单位负责人

2、用电管理领导小组下设用电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某某矿机

运区,负责全矿供电区域内用电工作的指挥、协调、监督、检查。

二、管理目标

1、在满足安全、高效生产的前提下,尽可能节约用电,减少不必要的电能消耗,为企业降低运营成本,控制投资。

2、完善用电管理制度,避免因用电不合理而造成事故。

3、增强职工及各施工单位安全用电意识、节约用电意识。

三、用电管理

1、某某矿机运区作为矿井供电管理的业务部门,负责全矿供电系统的管理和检查工作

2、各施工地点的大型设备(如主提升绞车、压风机等)要定期做好技术性能测定,调整最佳工况点,保证高效经济运行。

3、要加强井上下风、水管路的维修和保养,杜绝跑、冒、滴、漏现象的发生,达到减少电力浪费的目的。

4、推广应用节电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杜绝使用淘汰落后的高耗能设备。

5、要加强广场、办公场所、施工场所的照明灯具及线路的维护和管理工作。车间、路灯、办公场所、公共场所照明推广使用节能型灯具,严格控制开灯时间(时间随季节调整),办公场所、职工宿舍在白天采用自然光照明,在早晚时间段或阴雨天光线阴暗时允许用电照明,晴天或光线充足的时间段严禁使用灯光照明,否则按长明灯查处。车间、办公场所、职工宿舍、施工场所等要做到人走灯灭、用电设备停,严禁“长明灯”、“白昼灯”、“无人灯”现象。违反以上规定的,给予责任人100元/处罚款,责任不清的罚责任单位负责人200元/处。

6、各办公室电脑、打印机、复印机等办公电器设备要设置成节能模式,长时间不使用的要及时关闭,减少待机能耗。职工宿舍使用电视机等,人离开时要及时关闭,否则给予责任人100元/处罚款。

7、严厉打击窃电行为,严禁私自搭火用电,一经发现,给予责任单位5000元罚款,给予责任单位负责人500元罚款。

8、外委队伍供用电管理:1)加强自辖用电设备管理(含电缆管理),减少短路、漏电事故发生。对因短路、漏电造成变电所跳闸的,经机运区分析根据严重性对责任单位处予500-2000元的罚款;2)新增施工用电,首先提出申请及用电负荷说明,经矿机运区审核现场查看具备接电条件后方可接入;施工单位要严格按核定容量用电,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增容,不得改变用电性质,违者将停止供电并罚款3000元,责任单位在缴清罚款和拆除违章用电设备后方可申请恢复供电;3)不得擅自开启表箱或绕越计量器具装置接线,违者按窃电处理,并追缴相应电费4)高压供电系统需要变更时,提出申请及设计,并报某某矿机运区审批。外委队伍每月底绘制一份供电系统图报某某机运区存档。如有一次没有与机运区协商私自变更供电系统,处罚相关责任人1000元,并责令其及时整改;5)在供电负荷变更前,其机电部门向机运区高压供电管理部门下达电气保护整定任务书,只有机运区审核后,按照整定任务书对主供电设备进行整定后方可进行投入使用。如有一次没有与机运区协商私自进行设备整定,处罚相关责任人500元,并责令其及时整改;6)每年春季,外委队伍必须对自辖的供电系统进行预防性试验,每季度对自辖供电电缆绝缘程度全面摇测一次,每月对本单位井上下的供电设备和线路进行一次全面自检,及时处理所检查出的问题,将结果报某某机运区,机运区负责将上报数据与上次结果进行比较分析,如有隐患及时处理。如外委队伍执意不按规定进行试验/检查,机运区有权停止向其供电;7)外委队伍所有变电所、配电点都要配备高、低压供电系统图,与实际相符;按质量标准化要求配齐管理制度与记录本。操作规程要针对本场所的设备类型一次主接线运行方式进行编制,并符合本场所正常倒闸及事故处理的操作。各种记录应按要求进行填写,不许漏填、提前填写。无人值班的变电所每日必须检查一次设备运行情况和室内卫生,并填写记录。各配变电所必须配齐绝缘用具、防护用具和足够的灭火器材。岗位司机持证上岗,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如发现一处不合格,责令立即整改,并处罚相关负责人200元。

8、电网需调配使用(如电网只能负载保安用电)时。各用电单位必须服从某某机运区、调度室安排。

9、矿机运区定期组织安监处等部门对全矿各单位进行安全用电大检查,并采取有力措施,杜绝用电浪费及窃电行为。

四、用电计量及收费

1、某某矿机运区抄表人员每月25日会同用电单位人员统一抄表;且做到抄表记录、计费凭证和台帐三者相符,对用电单位反映有关计量、电费等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并按规定妥善处理。

2、各施工地点的计量装置由施工单位准备、由矿机运区统一检查、安装,投用后由施工单位负责看管。造成电表、表箱损坏、被盗,按原值3倍进行赔偿;若使用单位认为计量有误可向机运区反映,由机运区组织进行校验表计,校验若正常,费用由使用单位支付。

3、根据用电单位用电量所占比例分摊全矿用电电损及基本电费。

4、机运区每月月底出具当月电度计量电费单,各用电单位在次月10日前到机运区核实并按规定办理手续,否则责任自负。

五、峰谷电管理

为多用低谷电,少用高峰电,减少电费支出,各用电单位要进一步规范用电行为,加强峰谷时间段的用电管理。

1、施工单位的主、副提升绞车、压风机等大型设备的检修要安排在用电高峰时段进行。常用机电设备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工序,使大型设备的运行时间尽可能安排在低谷段和平段。

2、矿变电所值班人员要按时记录,为掌握和分析峰谷电量提供可靠数据,同时也为合理安排调荷避峰工作提供可靠的依据.

3、矿机运区工作人员要加强对全矿峰段、平段、谷段用电量的管理工作,定期对全矿峰、谷电量比值进行统计和分析,摸清各类负荷的开启时间,低谷期和变化情况,把峰谷电使用调整到最佳状态。

4、峰谷时间表:高峰段:9:00~12:00; 18:00~22:00

平段:8:00~9:00; 12:00~17:00

低谷段:22:00~(次日)8:00

六、 停送电管理

1、外委用电单位停送电时,必须填写《停送电工作票》,详细写出停送电原因及开关编号,由机运区等部门审批《停送电工作票》后下发至审核单位及需停电变电所。否则变电所值班员有权拒绝停送电操作,并向调度室汇报、说明情况。1)与矿方管辖变电站正常联系停送电程序:提前2天以书面形式报机运区,机运区批复后提前1天以书面形式通知10kv变电站及调度室。停电时,根据调度室安排停送电,期间必须由机运区指派人员在现场。2)外委队伍自辖设备检修时,检修单位必须提前1天到某某机运区办理工作票,工作票交调度室一份,停送电时现场负责人要及时汇报调度室。

2、紧急情况或事故处理:出现停电事故时,调度员应及时通知机运区及外委单位机电值班人员,情况落实清楚后,可不办理工作票及时恢复供电,但事后必须进行事故调查并制定防范措施。任何单位不得无计划停电,紧急情况下需停电的,停电后必须立即向调度室汇报。对无计划停电的落实查证后罚款1000元,对责任人罚款500元。

4、操作高压电气设备时,操作人员必须戴绝缘手套,并必须穿电工绝缘鞋或站在绝缘台上,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对相关高压电气设备进行停送电操作。

七、事故处理管理

1、 因使用单位原因导致变电所高压跳闸时,变电所值班人员应立即向调度室汇报,并查找跳闸回路。在确定跳闸原因后,可恢复无故障开关柜,显示过流故障的可试送一次,显示短路、漏电跳闸的开关柜不得试送,并挂上“禁止送电”牌,只有在故障处理完毕后,才能给予送电。

2、导致高压供电系统跳闸,连续二次合闸不能正常送电的不准继续送电,变电所值班人员应汇报调度室,由调度室通知有关单位查找漏电原因,排除后方可送电。

3、高压供电回路跳闸,无论何种原因均某某机运区及外委单位供电单位负责共同查找事故地点和原因,积极处理事故。高压跳闸事故当天必须安排人员处理,确保正常供电。24小时不能恢复送电影响生产的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

4、当变电所内高压开关跳闸,因外委队伍开关检修失效或误操作原因,对机电事故追查相关人员责任。

八、安全用电

1、各用电单位应加强机电设备的维护、维修、保养工作,保障机电设备安全高效运行。

2、各类电气设备、继电保护、安全装置、测量仪器仪表等均要按电器预防性试验规定和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进行试验、整定及修校;各用电单位配电室要配齐电气安全用具,且要定期做试验并有合格证;维修电工必须持证上岗。不符合以上规定的,给予200元/处罚款。

3、未经我矿矿领导、机运区、安监、保卫审批同意,任何场所严禁烧电炉、电热器等大功率电器设备,违者没收用电器件,并处以300~500元罚款。

4、各用电单位所辖范围内供电线路不得有老化龟裂、露芯、过热现象;开关、插座等外壳不得裂损外露导电体,发现一处处罚相关负责人500元。。

5、各用电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用电,车间、办公场所、职工宿舍等用电设施不得私自任意更改、移位、拆装和乱接;一经查出,给予责任人100元罚款。

6、任何单位不得私自沿厂区内架空线路线杆吊挂照明装置和线缆。确需沿线路线杆吊挂线缆的,必须向矿机运区提交书面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按照指定路线和标准进行施工。否则一经查出,给予施工单位5000元罚款,并限期整改。造成后果的,由施工单位承担全部责任。

7、矿机运区对全矿各单位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安全用电大检查,针对查出的安全用电隐患,机运区将及时下发“四定表”,责任单位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任务,否则给予1000元/条的罚款,被罚款的单位在接到罚款单2日内交清罚金,并限期整改存在的问题,否则将重罚,直至停止供电。

九、保安供电管理

1、保安供电期间,只许提供保安负荷用电,不得运行任何生产所需设备。各用电单位在保安供电期间必须服从某某矿调度室、机运区指挥。

2、保安供电期间,各用电单位自行将除保安负荷以外的负载开关切断,并按照调度室通知启动保安负载。

3、各单位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尽量减小保安负荷。

4、保安供电期间,某某地面变电所值班人员要密切监视供电电流情况,如发生某单位用电电流超出范围,有权先将此单位拉闸后通知调度室,以避免不必要的过流跳闸事故。

5、保安供电期间,各用电单位要合理调配保安负荷,在就餐期间,需将可以暂时停止的保安负载减少一部分后进行。如无法减少负载时,向矿调度汇报,由矿调度协调各单位轮流就餐。

6、保安供电期间,各用电单位要充分利用时间进行设备检修、维护以及隐患整改。

7、如有不按以上办法执行,私自操作,造成事故。一经发现,给予责任单位5000元罚款,给予责任单位负责人500元罚款。

十、某某矿各部门用电分管区域的划分

1、某某矿地面用电(包括和达地面变电所、主斜井临时配电点、回风立井架空线路及配电点、调度室、办公楼、公寓楼、主扇及附近居民用电等)、主斜井中央变电所、水泵房由某某机运区负责。

2、主斜井、副斜井地面、井下供电以及和达行人斜井井下施工地用电由项目部机电科负责。

3、地面各土建工程供电由各施工部门负责。

十一、其它

1、以往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2、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4篇 管道局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施工、生产、检维修等作业过程中临时用电安全管理,确保安全,依据集团公司q/sy 1244-2009《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管道局所属各单位、直属机构及为局服务的分包商(以下简称各单位),临时性使用380v或380v以下的低压电力系统的作业。

本办法所指临时用电是除按标准成套配置的,有插头、连线、插座的专用接线排和接线盘以外的,所有其他用于临时性用电的电气线路,包括电缆、电线、电气开关、设备等。

第三条  临时用电应遵循以下基本技术原则

(一) 采用三级配电系统;

(二) 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

(三) 采用二级漏电保护系统。

(四) 动力、照明用电系统必须分开设置。

第二章 职  责

第四条  各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制定临时用电管理作业许可程序或实施细则;生产管理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进行培训、监督和考核;安全部门提供支持和指导。

第五条  员工接受临时用电作业培训,执行临时用电安全管理程序,参与临时用电作业的审核,并提出改进建议。

第六条  相关人员安全职责

一、作业申请人:

(一)是现场作业负责人,提出作业申请;

(二)办理作业许可证;

(三)组织危害因素辨识,协调落实作业安全措施;

(四)组织现场安全交底和安全培训;

(五)组织实施作业;

(六)对作业安全措施的有效性和可靠性负责。

二、作业批准人:

(一)清楚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害和风险;

(二)评估作业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条件变化;

(三)清楚安全控制措施;

(四)确认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包括检查气体取样和检测结果;

(五)批准和取消作业。

三、作业人员:

(一)持有经审批有效的作业许可证进行临时用电作业;

(二)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时间、要求,熟知作业过程中的危害及控制措施,并严格按照许可证规定的内容进行作业;

(三)在安全措施未落实时,有权拒绝作业;

(四)作业过程中如发现情况异常或紧急情况,应告知作业负责人,并迅速撤离现场。

(五)掌握正确使用个人防护装备的方法;

四、电气专业人员:

(一)、电工作业应持有效证件,电工等级应与工程的难易度和技术复杂性相适应。电工作业由二人以上配合进行,并按规定穿绝缘鞋、带绝缘手套、使用绝缘工具,严禁带电接线和带负荷插拔插头等。

(二)清楚可能存在的危害和对作业人员的影响;

(三)熟悉作业区域的环境、工艺情况,可以处理异常情况;

(四)核实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安全措施不完善,可暂停作业;

(五)制止作业人员的违章行为;

(六)发生紧急情况,启动应急救援预案

第三章 管理要求

第七条  基本要求

(一)临时用电应执行相关的电气安全管理、设计、安装、验收等标准规范,实行作业许可,办理临时用电许可证,临时用电许可证参见管道局《作业许可管理办法》中的临时用电许可证(2-4)。临时用电作业涉及动火时,应同时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超过 6 个月的临时用电,不能按照本办法进行管理,应按照相关工程设计规范配置线路。

(二)安装、维修、拆除临时用电线路的作业,应由电气专业人员进行。

(三)在开关上接引、拆除临时用电线路时,其上级开关应断电上锁、挂牌。

(四)潮湿区域、户外的临时用电设备及临时建筑内的电源插座应安装漏电保护器,在每次使用之前应利用试验按钮进行测试。

(五)各类移动电源及外部自备电源,不得接入电网。

(六)临时用电单位不得擅自增加用电负荷,变更用电地点、用途。

(七)临时用电线路和电气设备的设计与选型应满足爆炸危险区域的分类要求。

(八)进行临时用电拆、接线路的工作人员必须按规定佩戴个人防护装备。

(九)使用的临时用电设施和器材,必须是正规厂家、并经过国家级专业检测机构认证的合格产品,严禁使用假冒伪劣等不合格产品。

(十)各单位应按规定对临时用电进行日常检查和维护,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八条  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

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以上(含5台)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以上(含50kw)的,应专门进行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应符合相关标准或规定的要求,包括以下内容:

(一)现场勘测;

(二)确定电源进线,变电所或配电室、配电装置、用电设备位置及线路走向;

(三)负荷计算;

(四)选择变压器容量、导线截面、电器的类型和规格;

(五)设计配电系统,绘制临时用电工程图纸,主要包括用电工程总平面图、配电装置布置图、配电系统接线图、接地装置设计图;

(六)确定个人防护装备;

(七)制定临时用电线路设备接线、拆除方案;

(八)制定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

第九条  架空和地面走线

一、使用周期在 1 个月以上的临时用电线路,应采用架空方式安装,并满足以下要求:

(一)架空线路应架设在专用电杆或支架上,严禁架设在树木、脚手架及临时设施上;

(二)在架空线路上不得进行接头连接,如果必须接头,则需进行结构支撑,确保接头不承受拉、张力;

(三)临时架空线最大弧垂与地面距离,在施工现场不低于2.5m,穿越机动车道不低于5m;

(四)在起重机等大型设备进出的区域内不允许使用架空线路。

二、使用周期在1个月以下的临时用电线路,可采用架空或地面走线方式,地面走线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所有的地面走线应设有走向标识和安全标识;

(二)需要横跨道路或在有重物挤压危险的部位,应加设防护套管,套管应固定;当位于交通繁忙区域或有重型设备经过的区域时,应用混凝土预制件对其进行保护,并设置安全警示标识;

(三)要避免敷设在可能施工的区域内;

(四)电线埋地深度不应小于0.7m。

三、临时用电线路经过有高温、振动、腐蚀、积水及机械损伤等危害的部位,不得有接头,并应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第十条  用电线路安全要求

(一)所有的临时用电线路必须采用耐压等级不低于500v的绝缘导线。

(二)临时用电应设置保护开关,使用前应检查电气装置和保护设施。所有的临时用电都应设置接地保护,接地电阻值应满足jgj46《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的要求,接地线和接零线应分开设置。

(三)送电操作顺序为: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开关箱(上级过载保护电流应大于下级)。停电操作顺序为:开关箱-分配电箱-总配电箱(出现电气故障的紧急情况除外)。

(四)配电箱应保持整洁、接地良好。

(五)所有的临时配电箱应标上电压标识和危险标识。室外的临时用电配电盘、箱应设有安全锁具,有防雨、防潮措施。在距配电箱、开关及电焊机等电气设备15m范围内,不应存放易燃、易爆、腐蚀性等危险物品。

(六)固定式配电箱、开关箱下底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应大于1.3m,小于1.5m;移动式分配电箱、开关箱下底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应大于0.6m,小于1.5m。

(七)所有临时用电线路应由电气专业人员检查合格,贴上标签后方可使用,搬迁或移动后的临时用电线路应再次检查确认。

(八)临时用电线路的自动开关和熔丝(片)应符合安全用电要求,不得随意加大或缩小,不得用其他金属丝代替熔丝。

(九)临时电源暂停使用时,应在接入点处切断电源。搬迁或移动临时用电线路时,应先切断电源。

第十一条  用电设备安全使用要求

(一)移动工具、手持工具等用电设备应有各自的电源开关,必须实行“一机一闸”制,严禁两台或两台以上用电设备(含插座)使用同一开关。

(二)在水下或潮湿环境中使用电气设备或电动工具,作业前应由电气专业人员对其绝缘进行测试,带电零件与壳体之间,基本绝缘不得小于2mω,加强绝缘不得小于7mω。

(三)使用潜水泵时应确保电机及接头绝缘良好,潜水泵引出电缆到开关之间不得有接头,并设置非金属材质的提泵拉绳。

四、使用手持电动工具应满足如下安全要求:

(一)设备外观完好,标牌清晰,各种保护罩(板)齐全;

(二)在一般作业场所,应使用ⅱ类工具;若使用i类工具时,应装设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大于30ma、动作时间不大于0.1s的漏电保护器;

(三)在潮湿作业场所或金属构架上等导电性能良好的作业场所,应使用ⅱ类或iii类工具;

(四)在狭窄场所,如锅炉、金属管道内,应使用iii类工具。若使用ⅱ类工具应装设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大于15ma、动作时间不大于0.1s的漏电保护电器;

(五)iii类工具的安全隔离变压器,ⅱ类工具的漏电保护器及ⅱ、iii类工具的控制箱和电源联结器等应放在容器外或作业点处,同时应有人监护。

五、临时照明应满足以下安全要求:

(一)现场照明应满足所在区域安全作业亮度、防爆、防水等要求;

(二)使用合适的灯具和带护罩的灯座,防止意外接触或破裂;

(三)使用不导电材料悬挂导线;

(四)行灯电源电压不超过36v,灯泡外部有金属保护罩;

(五)在潮湿和易触及带电体场所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24v,在特别潮湿场所、导电良好的地面、锅炉或金属容器内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12v。

第十二条  标签、标识

(一)所有断开开关应贴有标签,注明供电回路和临时用电设备。所有临时插座都应贴上标签,并注明供电回路和额定电压、电流。

(二)所有开关箱、配电箱(配电盘)应有安全标识,在安装区域内,应在其前方1m远处的地面上用黄色油漆或黄色安全警戒带做警示。

第四章 临时用电许可证办理

第十三条  临时用电许可,具体执行管道局《作业许可管理办法》。临时用电许可证的有效期限最长不能超过15天,用电时间超过15天应重新办理临时用电许可证。

第十四条  临时用电属地主管单位(非隶属于管道局),有明确临时用电相关规定,应遵循其规定的要求,实施临时用电管理。

第十五条  临时用电结束后,按照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中的拆除方案拆除临时用电线路。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局质量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应在管道局范围内进行沟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5篇 轨道交通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无锡轨道交通施工临时用电安全,规范临时用电行为,根据《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50194-93)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临时用电专项方案

第二条 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应编制施工现场临时用电专项方案,经监理审核并报业主批准后方可实施,其内容必须包括以下方面:

1、用电机具明细表及负荷计算书。

2、现场供电线路及用电设备布置图,布置图应注明线路架设方式,导线、开关电器、保护电器、控制电器的型号及规格。

3、接地装置的设计计算及施工图。

4、发、配电房的设计计算,发电机组与外电连锁方式。

5、大面积的施工照明,150人及以上居住的生活照明用电的设计计算与施工图纸。

6、安全用电检查制度及安全用电措施(应根据工程特点有针对性地编写)。

第三条 施工现场应设专人负责临时用电的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工作。临时用电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应包括以下内容:

1、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

2、临时用电安全技术交底。

3、临时用电安全检测记录。

4、用电维修工作记录。

第三章 临时用电现场布置

第四条 工地所有临时用电由专业电工(持证上岗)负责,其他人员禁止接驳电源。

第五条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必须采用“三相五线制”系统。一、二级配电箱外壳必须设重复接地,三级配电箱在比较集中的地方应设重复接地。

第六条 塔吊、龙门架、搅拌机等设备的金属部分必须有接地(零)保护。

第七条 每台电气设备必须实行“一机、一闸、一漏、一箱”制。开关箱与其所控制的固定式用电设备的水平距离不宜超过3米,漏电保护器应与所控制的设备容量相匹配。

第八条 开关箱与二级配电箱的距离不得超过30米。

第九条 各级配电箱内应设专用零线和保护零线端子,不得相互混接;箱内电气元件应排列整齐、牢固,配线横平竖直、美观,并且绑扎牢固;箱底引出线口应加橡皮绝缘互套,箱门应配锁。

第十条 各级配电箱周围2米以内不得堆放杂物,并且应设防雨措施。

第十一条 室外照明灯具应采用防水灯具,距地面高度不得低于3米;室内照明灯具距地面不得低于2.4米;照明灯具的金属外壳必须有保护接零。

第十二条 手持照明灯具、地下室、金属容器内、潮湿等场所,照明时必须使用36v及以下的安全电压。36v变压器严禁使用自耦变压器,必须使用双绕组变压器。金属外壳有可靠的保护接零。

第十三条 照明电线不能栓在金属脚手架、龙门架、塔吊等其它金属上,严禁在地面上乱拉、乱拖。

第十四条 架空线路应采用铁横担,瓷瓶水平架设,距地面一般不低于4米,过道路不低于6米。

第十五条 电缆干线应采用埋地或架空敷设,严禁沿地面明敷设。

第十六条 橡皮电缆应采用埋地穿保护管及沿墙或电杆等敷设,在沿墙或电杆敷设时用绝缘子固定,在金属构件上敷设时,应与金属构件之间做绝缘处理。

第十七条 电缆、电线严禁使用金属裸线绑扎固定。

第十八条 塔吊、龙门架、人货两用电梯等起重设备,在超过30米时,应有防雷措施。

第6篇 建筑单位生活区用电管理办法

目前项目部处于冬季施工期,风干物燥、取暖设备多、用电量大,加之板房材料具有易燃性,防火形势严峻。为做好冬季消防安全和用电安全工作,结合项目部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望各部门遵照执行。

一 用电安全管理措施

(一)各部门、各机组及各辅助部门负责人加强对本部门人员的用电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识,做到防患于未然。

(二)生活区严禁使用电炉、电炒锅,否则处以五千元罚款。

(三)有取暖器的宿舍,人员外出时一定关闭所有电源,否则处以一千元罚款。

(四)不得私拉、乱接电线;不得随意挪动、拆卸统一安装的线路设施。

(五)电工定期对线路进行检查,若发现存在线路老化、安装不良、绝缘降低、漏电等情况,必须及时进行更换处理。

(六)遇有安全隐患一定要及时报告,不可视而不见。

二 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一)加强防火安全教育,尤其是冬季施工期火灾隐患高发阶段,建立各级防火安全责任制,调动各方面的防火积极性。

(二)保证消防器材全面、完好、可用,组织专人进行检查,保证消防器材配备到位,严禁占用、挪用,严禁在消防器材周围堆放杂物。

(三)学会利用消防标志,在项目部的墙上、转弯处设有“营区逃生示意图”、“火警电话”等标志;学会使用灭火器等消防器材,提高自救能力

(四)严防电器火灾发生,生活区严禁使用电炉取暖、做饭,严禁使用自制电褥子,电器用完、人离开房间时应及时断电。

(五)保证宿舍具备通风条件,防止一氧化碳中毒,保证事故发生时能快速逃离。

(六)做好事故应急预案措施,落实人员、物资、设备供应,保证事故发生时能及时、高效地开展救援工作,最大限度降低灾害发生时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第7篇 某大学学生公寓学生用电安全管理办法

大学学生公寓学生用电安全管理办法

(1)公用场所照明用电、各宿舍内照明用电,实行定时送、断电办法。每天停送电由管理人员负责,学生不得私自进入配电室。人走要灯关,注意安全,节约用电,杜绝浪费用电和违章用电现象。

(2) 各宿舍插座用电实行限电控制、超负荷自动跳闸的办法。

(3)电路、灯具维修及故障排除均由工作人员负责进行。为保障安全,禁止学生擅自处理。学生应尊重、支持工作人员执行公务,不干扰其工作。

(4)学生有责任保护电源、电网和设备安全,爱护室内灯具、开关和插座等电器。

(5)严禁使用电热生活设备,如电炉、电热褥、电热杯(锅)、热的快等;严禁私拉乱接路灯线和在室内搭接电源电线,违者没收用具。

(6)使用插座电源、随插随用,用后立即拔掉插销,严禁将电线缠绕在床上,以防触电。

(7) 由于超负荷用电造成保险丝烧断,必须报管理人员开锁,由电工修理,并交工料费。

(8)对维护电网、电源设备安全,举报、查获违章用电者的学生和工作人员,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学生公寓管理中心

第8篇 煤矿冬季地面用电管理办法

为加强我矿地面用电管理,提高员工用电、节电意识,预防电气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特制订本办法。

一、供电管理机构职责划分

1、用电管理职能单位:机电科

2、用电管理执行单位:保卫科、机运工区

3、用电管理协助单位:办公室、考核办

二、供用电管理办法

1、矿每个员工都有安全用电、节约电的责任和义务,违规用电必纠。

2、全矿杜绝长明灯现象;以科(部)室、工区为单位,各单位明确责任人,人走灯灭,杜绝电脑开机过夜。走廊灯管理以各单位占用走廊长度为准,谁门口的谁管理。出现长明灯的罚个人或责任单位100元/盏。

3、科室、工区、职工宿舍楼禁止使用以下电气产品:电炉子、100w以上灯泡、电磁炉、电暖器等。确需使用电磁炉、电暖器的,必须写出书面申请,报机电科、保卫科及分管矿领导审批,办理用电许可证明。严禁使用电炉子,一经发现罚当事人1000元/台.次,对责任单位负责人连带罚款500元。严禁无证使用电磁炉、电暖器,一经发现罚当事人1000元/台.次。

4、因个人违规使用电气设备或私搭乱接电缆电线,引发火灾事故,给予责任人10000元罚款,并按损坏财物原值的双倍进行处罚,责任人单位负责人连带罚款500元。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5、职工食堂由保卫科检查,除按规定配置的电气设备外,严禁私接其它电气设备,否则每台次罚款1000元,长明灯现象按上述规定执行。除特殊情况下经办公室批准,方准使用电饭锅炒菜,机运工区对电饭锅电源开关加封,一经发现未经批准使用每次罚款食堂100元。

6、单位或个人使用电磁炉做饭须向保卫科、机电科提出书面申请,由保卫科签发使用证明后方可使用。

7、地面各厂房、仓库、岗点配备的消防器材,未经许可,严禁动用,否则给予当事人500元/次罚款,单位负责人连带罚款100元。

8、对私自用电及损坏计量装置的单位和个人,一律给予处罚。对窃用电的个人按1000元进行处罚;对窃用电的单位按3000-5000元处罚;对损坏计量装置的按2000元处罚。机运工区加强对矿井外供电的检查,重点检查矿至绿塘乡照明线路有无私自搭火的现象。

9、矿井工广照明采用时控开关控制开停时间,亮灯时间根据季节变化及时调整,非生产区路灯(含至绿塘乡的路灯)夜间零时停电,生产区路灯凌晨6点停电。

10、若机电科、保卫科检查不严、执行不力,被矿领导检查时发现有违规用电的,每个单位各罚10000元;地面值班人员负连带责任。

11、供用电检查:(1)、机电科、保卫科长期检查;(2)、矿值班人员及相关科室不定期检查。

12、保卫科开据罚款单,所有罚款3天内以现金形式交财务科,逾期不交者加倍从工资中扣除。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__煤矿

2014年11月13日

第9篇 勘探工程用电管理办法

为确保职工在生产工作中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国家和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处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用电管理制度。

一、用电管理办法制定的依据

1、国家和电力部门颁发的用电法规。

2、《煤田地质勘探企业标准》。

二、用电总则

按照安全用电、节约用电的要求,我处实行用电有申请,接线找电工,装表计量,按量收费,严格管理,违者必纠的原则。

1、在生产用电中,需要机电科办理用电手续、线路对接、验收等事宜的,机电科要积极认真协助办理。各单位及钻机需要临时用电施工的,首先向机电科提交申请,提供安全用电措施,经机电科审核后方可施工。凡未经机电科审核批准,私自联系用电,发生事故的,由其单位自行负责,并追纠其单位领导及当事人责任。

2、生活、住宅、办公及辅助部门用电由水电队统一管理,机电科起协调、监督、审核作用。

3、机电科对处属各单位进行用电检查,加强节电宣传工作,提高职工节电意识,大力推广节电产品和新技术,促进节电的发展,做到有计划地淘汰高耗能设备,保证安全正常用电。

4、加强对外生产用电的管理,严格各项管理制度,杜绝一切违章用电现象。未经机电科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对外转供电或乱接线,违者追纠单位领导及当事人责任。

三、具体规定:

(一)电工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电气工作人员必须年满十八周岁以上,身体健康,没有妨碍从事本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具备必要的电气知识,按其职务和工作性质,熟悉安全操作规程和运行维修操作规程,并经考试合格取得操作证后方可参加电工工作。

2、凡带电作业人员应经专门培训,并经考试合格,领导批准方可参加带电作业。

3、实习人员和临时参加电工工作的人员须经领导批准方可参加带电作业。

4、供电工作人员应加强自我保护意识,自觉遵守供电,安全、维修规程,发现违反安全用电并足以危及人身安全、设备安全及重大隐患时应立即制止。

5、电气工作人员应掌握触电解救法

(二)用电安全的技术措施:

1、电器设备安装必须根据国家和集团公司的有关文件规定安装电器设备。

2、电气管理

2.1一切电器设备必须有可靠的接零或接地,接地电阻不大于4欧,并且需对各种保护装置(接地、避雷装置等)进行定期检查。在同一个电网中不得既有接地设备又有的接零设备。

2.2使用的手持电动器具,要配备触电保护装置。

2.3严格执行电气安装规程,变配电站应编制安全检查表,使之符合安全用电的规定,非工作人员不得入内。

2.4操作电气装置应熟悉其性能和使用方法,不得任意开动电气装置,严禁在电器设备附近堆放易燃、易爆、潮湿和其它影响操作的物品。

2.5保持电气设备整洁完好,防止受潮,禁止用脚踢开关或用湿手扳开关。

2.6电器设备维修时,必须严格执行停电送电和验电制度,未经有关人员批准,一律不准带电作业,在特殊情况下,应有可靠的安全保护措施。

2.7工作位置及能够摸到的电器装备和线路,必须有可靠的绝缘保护,若发现电器故障(漏电、保险丝熔断、电线绝缘损坏、控制失灵等),应立即切断电源通知电工检修,非电工人员一律不得拆修。

2.8行灯电压不得超过36v,在潮湿地方,金属容器内部(锅炉、筒体等)行灯电压不得超过12v。

2.9动力配电箱的闸刀严禁带负荷操作,电气设施附近应有明显的安全标志,电器设备开关装置应有专人负责。

2.10对易产生静电的设施,要采取适当的控制方法(如接地、中和方法等)。

2.11电气发生故障或人身触电,应立即切断电源,采取最有效的措施进行抢救,同时尽可能保护好现场,报告机电科,进行事故调查,分析处理。

3.低压带电作业

3.1低压带电工作应设专人监护,使用绝缘柄的工具工作时应站在干燥的绝缘物上或穿低压绝缘鞋进行,并戴绝缘手套和安全帽,必须穿长袖工作服,严禁作用锉刀、金属尺和带有金属物的毛刷、毛掸等工具,低压接户应随身携带低压验电笔。

3.2高、低压同杆架设在低压带电线路上工作时应先检查与高压线的距离,采取防止误碰带电高压设备的措施,在低压带电导线未采取绝缘措施时,工作人员不得穿越;在带电低压配电装置上工作时应采取防止相间短路和单相接地的隔离措施。

3.3在变台或有闭式刀闸上拆搭接户线应指定熟练工人操作,保持对带电体的安全距离。

3.4在带电的电度表和断电器回路上工作时,电压互感器和电流互感器的二次绕阻应可靠接地,断开电流回路时应将电流互感器二次专用端子短路,不许带负荷拆入表尾线。

4、安全防护用品的作用与管理

4.1设备运行检修人员用安全防护用品有:工作手套、绝缘鞋、长袖工作服、电工所使用的工具等。

4.2安全防护用品设专人保管并负责监督检查,保证其随时处于备用状态,防护用品应存放在清洁、干燥、阴凉的专用柜中。

4.3设备运行人员及检修人员要进行专业安全防护教育及安全防护用品使用训练。

5、触电急救:

5.1脱离电源,如果触电者尚未脱离电源,救护者不应直接接触其身体。应设法迅速使其脱离电源,并防止触电者摔伤。脱离电源的方法: 1)断开电源开关; 2)用相适应的绝缘物使触电者脱离电源;3)现场可采用短路法使开关掉闸或用绝缘杆挑开导线等。

5.2迅速拨打120急救电话。

5.3急救:触电者呼吸停止,心脏不跳动,如果没有其他致命的外伤,只能认为是假死,必须立即进行抢救,争分秒是关键,请医生和送医院过程中,不准间断抢救,抢救以人工呼吸法和心脏按摩为主。

6、考核:对违背安全操作规程作业和造成事故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对情节恶劣,造成事故后果严重者,加倍惩处。

7、其余未列项目执行集团公司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10篇 节约用电管理办法规定

颁布单位: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节能管理,提高能效,促进电能的合理利用,改善能源结构,保障经济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力,是指国家和地方电网以及企业自备电厂等所提供的各类电能。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节约用电,是指加强用电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的节电措施,减少电能的直接和间接损耗,提高能源效率和保护环境。

第四条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按照职责分工主管全国的节约用电工作,负责制定节约用电政策、规划,发布节约用电信息,定期公布淘汰低效高耗电的生产工艺、技术和设备目录,监督、指导全国的节约用电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节约用电主管部门和行业节约用电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和本行业的节约用电规划,实行高耗电产品电耗限额管理和电力需求侧管理,监督、指导各自职责范围内的节约用电工作。

第五条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节约用电主管部门鼓励、支持节约用电科学技术的研究和推广,加强节约用电宣传和教育,普及节约用电科学知识,提高全民的节约用电意识。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履行节约用电义务。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节约用电主管部门和行业节约用电管理部门依法建立节约用电奖惩制度。

第二章 节约用电管理

第七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节约用电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高耗电行业的监督和指导,督促其采取有效的节约用电措施,推进节约用电技术进步,降低单位产品的电力消耗。

第八条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高耗电的主要产品实行单位产品电耗最高限额管理,定期公布主要高耗电产品的国内先进电耗指标。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节约用电主管部门和行业节约用电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和本行业实际情况制定不高于国家公布的单位产品电耗最高限额指标。

第九条 用电负荷在500千瓦及以上或年用电量在300万千瓦时及以上的用户应当按照《企业设备电能平衡通则》(gb/t3484)规定,委托具有检验测试技术条件的单位每二至四年进行一次电平衡测试,并据此制定切实可行的节约用电措施。

第十条 用电负荷在1000千瓦及以上的用户,应当遵守《评价企业合理用电技术导则》(gb/t3485)和《产品电耗定额和管理导则》(gb/t5623)的规定。不符合节约用电标准、规程的,应当及时改正。

第十一条 电力用户应当根据本办法的有关条款,积极采取经济合理、技术可行、环境允许的节约用电措施,制定节约用电规划和降耗目标,做好节约用电工作。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当包括用电设施的节约用电评价等合理用能的专题论证。其中,高耗电的工程项目,应当经有资格的咨询机构评估。

高耗电的指标由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节约用电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 禁止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低效高耗电的设备、产品。国家明令淘汰的低效高耗电的工艺、技术和设备,禁止在新建或改建工程项目中采用;正在使用的应限期停止使用,不得转移他人使用。

第十四条 用电产品说明书和产品标识上应当注明耗电指标。鼓励推广经过国家节能认证的节约用电产品,鼓励建立能源服务公司,促进高耗电工艺、技术和设备的淘汰和改造,传播节约用电信息。

第三章 电力需求侧管理

第十五条 电力需求侧管理,是指通过提高终端用电效率和优化用电方式,在完成同样用电功能的同时减少电量消耗和电力需求,达到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实现低成本电力服务所进行的用电管理活动。

第十六条 各级经济贸易委员会要积极推动需求侧管理。对终端用户进行负荷管理,推行可中断负荷方式和直接负荷控制,以充分利用电力系统的低谷电能。

第十七条 鼓励下列节约用电措施:

(一)推广绿色照明技术、产品和节能型家用电器;

(二)降低发电厂用电和线损率,杜绝不明损耗;

(三)鼓励余热、余压和新能源发电,支持清洁、高效的热电联产、热电冷联产和综合利用电厂;

(四)推广用电设备经济运行方式;

(五)加快低效风机、水泵、电动机、变压器的更新改造,提高系统运行效率;

(六)推广高频可控硅调压装置、节能型变压器;

(七)推广交流电动机调速节电技术;

(八)推行热处理、电镀、铸锻、制氧等工艺的专业化生产;

(九)推广热泵、燃气-蒸汽联合循环发电技术;

(十)推广远红外、微波加热技术;

(十一)推广应用蓄冷、蓄热技术。

第十八条 电力规划或综合资源规划中应当包括电力需求侧管理的内容。

第十九条 扩大两部制电价的使用范围,逐步提高基本电价,降低电度电价;加速推广峰谷分时电价和丰枯电价,逐步拉大峰谷、丰枯电价差距;研究制定并推行可停电负荷电价。

第二十条 对应用国家重点推广或经过国家节能认证的节约用电产品的电力用户,可向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和电力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减免新增电力容量供电工程贴费,价格主管部门在征求电力企业意见的基础上予以协调处理;对列入《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节约用电技术和产品,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十一条 电力企业应当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的宣传和组织推动工作,其所发生的有关费用可在管理费用中据实列支。

第四章 节约用电技术进步

第二十二条 国家鼓励、支持先进节约用电技术的创新,公布先进节约用电技术的开发重点和方向,建立和完善节约用电技术服务体系,培育和规范节约用电技术市场。

第二十三条 国家组织实施重大节约用电科研项目、节约用电示范工程,组织提出节约用电产品的节能认证和推广目录。

国家制定优惠政策,支持节约用电示范工程和节约用电推广目录中的技术、产品,并鼓励引进国外先进的节约用电技术和产品。

第二十四条 地方财政安排的科学研究经费应当支持先进节约用电技术的研究和应用。

第五章 奖 惩

第二十五条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节约用电主管部门和行业节约用电管理部门对在节电降耗中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当制定奖惩办法,对在单位产品电力消耗管理中取得成绩的集体和个人给予奖励,对单位产品电力消耗超过最高限额的集体和个人给予惩罚。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单位产品电力消耗超过最高限额指标的,限期治理;未达到要求的或逾期不治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约用电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新建或改建超过单位产品电耗最高限额的产品生产能力的工程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约用电主管部门会同项目审批单位责令停止建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新建或改建工程项目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低效高耗电的工艺、技术和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约用电主管部门会同项目审批单位责令停止建设,并依法追究项目责任人和设计负责人的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低效高耗电的设备、产品的;或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低效高耗电的工艺、技术和设备的;或将国家明令淘汰的低效高耗电的设备、产品转让他人使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九种高耗电产品电耗最高限额和国内比较先进指标

(千瓦时/吨产品)

2001年 2005年

1、电解铝交流单耗 限额 比较先进 限额

预焙槽 16000 15000 15500

自焙槽 16500 15500 16000

2.硅铁工艺单耗 9000 8800 8800

(含硅75%)

3.电石工艺单耗 3700 3400 3600

4.烧碱交流单耗

隔膜法 2600 2500 2500

离子膜法 2400 2350 2350

5.黄磷 17000 14000 16000

6.合成氨工艺单耗中型厂

煤为原料 1600 1400 1500

油为原料 1500 1100 1400

气为原料 1300 850 1200

小型厂 1600 1300 1500

7.乙烯 2800 2600 2700

8.水泥

回转窑 125 110 120

机立窑 100 90 95

9.电炉钢工艺单耗

普通钢 650 500 600

特殊钢 700 600 650

铸造用电炉钢 750 500 700

第11篇 用火用电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办法

一、 安全用电管理

1、安装和维修用电设备各线路,必须由电工按《电力设备技术规范》进行操作,做到三级配电二级保护,施工用电设备符合一机一闸一漏。

2、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线路使用期间,由使用部门监督,电工负责维护,操作人员停止使用时必须及时切断电源。

3、临时线路装置或架空线路应妥善安装,严禁乱拉乱接。

4、安装的临时用电线路必须符合相关安装规范的有关规定,保证安全用电,用后及时拆除。

5、临时用电线路在电源侧及操作的地方均应装置开关及漏电保护器。有防雨的箱子保护,便于操作和控制。控制开关其安装地点应使操作人能看见被操作设各的使用状态,以防误操作及引起事故。

6、临时线路在使用中如遇到大风,暴雨等特殊情况时,电工应视具体情况暂时切断电源开关,以确保安全,待风雨过后,应将线路检查后方可恢复送电。

7、非电工人员严禁拆装、挪移临时电气线路,否则造成事故的,由使用部门负责人与肇事者承担全部责任。

8、施工用电机械的操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并定期对设各进行检查、维护,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由专业人员负责维修,工作结束后必须切断电源,做到人走电断。

9、施工现场使用的电气设备必须符合防火要求。临时用电必须安装过载保护装置。存有易燃、可燃材料的库房、木加工场所及防水作业场所不得使用明露高热强光源灯具。

10、各级分电箱、用电箱必须安全可靠,严禁采购,使用不合格产品。

11、电动工具必须保证技术状态良好,严禁有漏电现象的机具参与作业。严禁违章使用机具。

12、用电作业必须穿戴好绝缘用品,。用电机械设备操作平台及地面要进行绝缘处理。

13、项目部驻地、作业队驻地由电工统一接线及布线,禁止私拉乱接。

14、配备符合要求、足够的消费器材。

15、每星期对施工现场及项目部驻地、作业队驻地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维修。

二、安全用火

1、 施工现场严禁吸烟。

2、 施工中需使用易燃易爆物品时,必须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由专人保管,合理存放。

3、 在施工现场悬挂禁烟标志和防火安全宣传图。

4、施工现场严禁明火,要使用防爆电器。电器设备需由正式电工安装,并设置配电箱,不得随意乱拉临时线,必要的临时线要使用双重护套电线。每天施工后进行安全检查。

6、施工现场严格限制使用可燃材料,必须使用的应进行防火处理。

7、施工现场的堆料及垃圾不得圈占消防设备,不得阻塞消防安全通道,并应及时清运垃圾。

8、凡在易燃易爆处动火前,必须进行防护,隔绝火源,经检查后方可动火,当动火场现场的条件发生变化时,必须立即停止动火作业,待采取安全措施,经检查批准后方可继续动火。

9、禁止在施工现场使用明火进行取暖。

10、项目部驻地、作业队驻地禁止使用明火取暖。

11、食堂用火时火源与易燃易爆物要保持足够的距离,煤气灌要放置在食堂外面,放置发生火灾。

12、配备符合要求、足够的消费器材。

13、每星期对施工现场及项目部驻地、作业队驻地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维修。

2022年9月1日

第12篇 工程项目指定分包单位施工用电管理办法

工程项目指定分包单位施工用电管理办法

为更好的使工程项目顺利进行,使工地符合安全文明施工要求,保障工程的施工工期、施工质量。特制定以下施工用电管理办法,请分包单位予以重视并遵守:

〈一〉指定分包单位与建设单位关系

1、按工程合同要求,建设单位协助指定分包单位与总包单位关于施工用电的搭接事宜,指定分包单位负责所承包范围内施工用电的全面管理。

2、指定分包单位严格按《施工用电管理规范》(见附件)进行操作。

3、在施工过程中,指定分包单位所产生的用电费用未及时按月度缴纳至总包单位,即逾期(一个缴纳周期)不缴纳,建设单位将书面通知,若在规定日期内还未缴纳的,建设单位将按所产生费用的两倍予以从工程款中扣除。

4、在分包工程的整个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用电管理责任均由指定分包单位负责,同时积极配合服从建设单位、总包单位的用电管理,否则所产生的一切损失概由指定分包单位承担。

5、在建设单位代表、现场监理、总包单位以及政府相关部门的日常管理中,如发现有违规操作,有不配合工作的行为,口头提出限期整改无效的,处以罚款500--1000元/次;书面提出限期整改无效的,处以罚款1000--5000元/次,此罚款直接从工程款中予以扣除。

〈二〉指定分包单位与总包单位的关系

1、总包单位必须无条件提供指定分包单位的施工用电,且便于指定分包单位的搭接,并负全面管理责任。

2、指定包单位在搭接用电时,必须与总包单位密切衔接,按总包单位要求进行

搭接,积极配合总包单位的日常管理,并对施工过程中的用电事务负责。

3、指定分包单位与总包单位每月定期抄表,相互签字确认,所产生的用电费用

以现金方式每月缴纳至总包施工单位。单价按甲方收取总包单位单价的1.1倍计取。在工程月度,应积极配合抄表及交纳费用,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概由指定分包单位承担。

4、在工程竣工后,应主动与总包单位相关人员联系,将表抄好,确定计量,核实费用,及时缴纳于总包单位。如果指定分包单位在工程竣工后,未进行抄表核价,擅自拆离现场,总包单位与建设单位代表将共同确定用电总量,并进行书面催缴,在催缴时间内还未履行的,建设单位将以与总包单位所共同确定量的两倍计取,并从工程款中扣除。

〈三〉指定分包单位用电管理概述

1、指定分包单位的二、三级配电柜(箱)必须安装与电缆、用电负荷相匹配的断路器、互感器、计量表(kwh),并有符合规范标准的接地保护。二、三级柜(箱)出线线路必须按施工用电规范安装,经总包单位、建设单位代表验收合格后,才给予送电,如达不到规范要求,概不送电,所造成的后果由指定分包单位自行负责。

2、所有计量表必须垂直于地面安装,如发现随意放置表箱(柜),则处以100--300元/次的罚款;在施工用电使用过程中,如果产生严重后果的,将通报公司,同时处以1000--3000元/次的罚款,罚款直接从工程款中扣除;如果情节特别严重的,则直接将施工班组予以清除施工现场,并通报公司,予以重处,即扣除整个工程款的0.5%--1%,直致解除合同,由此所造成的一切损失概由指定分包单位负责。

附件二:

《施工用电管理规范》

--施工用配电箱(柜)的要求

一、配电柜应符合下列要求:

1、柜两端应做接地(接零);

2、柜应做名称、用途、分路标记,且标记必须清晰易辨;

3、柜不得直接挂接其他临时用电设备;

4、柜或线路维修时应挂停电标志牌。停、送电必须由专人负责,停止作业时断电上锁。

二、电缆线路敷设

1、采用埋地或架空敷设,不得沿地面明设;

2、埋地敷设深度不应小于0.7m,并应覆盖硬质保护层;穿越建筑物、道路等易受损伤的场所时,应另加防护套管;

3、架空敷设时,应沿墙或电杆做绝缘固定,电缆最大弧垂处距地面不得小于2.5m;在建工程内的电缆线路应采用电缆埋地穿管引入,沿工程竖井、垂直孔洞,逐层固定,电缆水平敷设高度不应小于1.8m。

三、 配电箱及开关箱:

1、 施工用电应实行三级配电两级保护,即设置总配电箱或室内总配电柜、分配电箱、开关箱三级配电装置。开关箱以下应为用电设备。

2、施工用电动力配电与照明配电宜分箱设置,当合置在同一箱内时,动力与照明配电应分路设置。

3、施工用电配电箱、开关箱应采用铁板(厚度为1.2-2.0mm)或阻燃绝缘材料制作。不得使用木质配电箱、开关箱及木质电器安装板。

4、施工用电配电箱、开关箱应装设在干燥、通风、无外来物体撞击的地方,其周围应有足够二人同时工作的空间和通道。

5、施工用电移动式配电箱、开关箱应装设在坚固的支架上,严禁于地面上拖拉。

6、施工用电开关箱应实行'一机一闸'制,不得设置分路开关。

7、施工用电配电箱、开关箱中应装设电源隔离开关、短路保护器、过载保护器,其额定值和动作整定值应与其负荷相适应。总配电箱、开关柜中还应装设漏电保护器。

8、施工用电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参数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在开关箱(末级)内的漏电保护器,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应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应大于0.1s;使用于潮湿场所时,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不大于15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应大于0.1s。 总配电箱内的漏电保护器,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大于0.1s 。

四、每月必须对箱(柜)进行检测,保证施工用电的正常运行。

五、如果违反以上任何一条条款,在责令两次未予以整改的,将处以1000--5000元/次的罚款,且所带来的一切损失均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

第13篇 用电营业普查管理办法制度

营业普查是供电企业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用电检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维护正常的供用电秩序,保障电网安全,维护国家和供电企业经济利益,组织有关部门集中力量在较大范围内对用户开展的用电营业普查活动。

一、分公司成立用电普查机构,组织用电检查部门负责营业普查日常管理工作。

组长:杨屹东

副组长:徐福军

成员:王国祥、李少娟、李守先、李韶华、李文林

日常管理机构设在用电科用电检查班。

二、营业普查内容

1、查处用户违章用电、窃电行为。

2、核对供电企业内部各种用电营业基础资料;主要核查营业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核对客户户务资料、计量和电费帐卡、计算机计费参数等数据的准确性一致性;检查业扩、营业等各项收费的正确性。

3、检查《供用电合同》执行情况,检查客户用电性质是否与合同相符;检查是否将冷备用变压器私自转为热备用。

4、检查电价执行情况是否正确,约定的光、力、水比例是否发生变化。

5、检查客户是否有私自转供电或引入电源情况。

6、检查计量装置运行是否正常。核查客户计量装置用电流互感器变比、表计倍率是否与客户档案相符,配置是否合理。

7、了解客户上年同期用电量、上月用电量及客户用电变化规律,核实客户按期累计用电量,核查电能表计指示数。

三、营业普查方式及普查办法

1、营业普查可采取内查和外查相结合的方式。集中普查和分散普查相结合的方式;重点普查和一般普查相结合的方式;定期普查和不定期普查相结合的方式。

2、在营业普查工作中,用电检查人员要主动向被检查客户出示《用电检查证》,并且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3、在营业普查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用电检查工作标准》等法律法规。

4、对大工业客户每年普查二次,对非普工业和商业客户每年普查一次,其他客户视情况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普查

5、执行现场普查任务时,对每个被普查客户要认真、详实的填写《用电普查登记表》。

四、普查处理程序要依据《用电检查工作标准》、《违章用电和窃电查处办法》及《查处窃电奖励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并予以奖励或处罚。营业普查人员在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如构成营业工作责任事故,应按“营业工作责任事故认定及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五、对查处违章用电和窃电处理完毕并足额交付追补电费和违约使用电费。经领导批准方可恢复送电。

六、营业普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电力法》所规定的稽查纪律,熟悉电力行业及本公司的各项标准和用电业务。

普查人员必须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不徇私舞弊,严禁以电谋私,敲诈勒索,变相受贿等违法行为。

七、及时、准确掌握供电营业区内的电力消费市场状况,为制定本企业电力营销策略提供支持。

八、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及本公司制定的各类工作标准,使营业普查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第14篇 用电营业经济责任制考核管理办法规定

为充分调动各供电所、班组及广大用电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强化经营意识,分公司决定对各单位的工作业绩进行全面的考核,以达到降损增收、规范营业行为、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

基本模式:

各所、班组及职工的收入与工作业绩挂钩,通过指标考核的形式,兑现个人收入。同时根据《承德供电公司岗位动态管理办法》的规定,按照任务指标完成情况,实现岗位的动态管理。

一、线损责任制考核

(一)考核总体原则:

为了进一步细化线损管理,更好地落实线损管理责任制,对各供电所采取所包线路、人包变台的管理办法。

供电所的线损考核按照电压等级分为:35kv、10kv、0.4kv。所包线路即将分公司运行管理范围内的6条35kv、41条10kv公用线路按供电所进行划分,以供电所、供电线路、台区为单位进行线损承包。由用电科将线损考核指标以线路为单位对供电所下达;人包变即将公用线路划分到所后,各供电所抄表员按用电科下达的低压线损率进行承包(城关所由用电科将台区直接下达到抄表员,其他所由供电所拿出分配方案并报用电科审批)。由抄表员负责承包范围内各条线路公用变(综变)下所有用户的抄表工作。其线损率按用电科下达的低压线损率进行考核。

对各供电所承包范围内的线损考核实行按年承包,分月计算,每月进行奖罚兑现。

抄表员在抄表时必须保证按照分公司规定的抄表到位率进行抄表,要求居民照明用户实抄率达到98%及以上,其他用户100%,其抄表到位率由各供电所内兼职稽查员或用电检查(稽查)大队的专职稽查员负责进行检查。

(二)线损奖罚考核办法

所有抄表员对所属供电所负责,各所对分公司负责。对完成承包考核线损指标的所及抄表员可按规定兑现位工资及各项奖金。对完不成承包考核线损指标的所及抄表员,将视其线路供电量的多少按以下办法进行考核。

1、35kv线损的考核:实行只罚不奖,以考核指标为基础,按照超出指标的多损失电量,以0.01元/kwh计算,考核兑现。

2、10kv线损的考核:

(1)高压线损按月均购电量分为三个档次,月均供电量在30万千瓦时以下者为第一档;30—70万千瓦时为第二档;70万千瓦时以上者为第三档。

(2)第一档,线损每降低1个百分点奖责任人每人50元,每升高一个百分点扣责任人每人扣责任人每人60元;第二档,线损每降低1个百分点奖责任人每人70元,每升高一个百分点扣责任人每人80元;第三档,线损每降低1个百分点奖责任人每人100元,每升高一个百分点扣责任人每人120元。

3、线损实行月考核月兑现,所长40%,用电专责40%,其他人员20%。

4、低压线损的考核:

(1)低压线损按所考核,被考核人为供电所所长及营业站长(城关所为各片抄表员),村电工考核指标由各营业站分解、考核。

(2)各站总低压线损不得超过指标值,每升降一个百分点扣或奖励责任人100元,单台超10%的台区不得多于总台数的5%,每多超一台扣责任人50元。

5、计量外勤班长按分公司综合线损每升降一个百分点奖罚25元。

6、用电检查班李韶华承担兴隆、北水泉、孤山子、蓝旗营供电所10kv线损的考核,李明伟承担半壁山、城关、蘑菇峪、大杖子供电所10kv线损的考核,程浩承担挂兰峪、大水泉、六道河供电所10kv线损的考核,考核标准按各供电所10kv实际完成线损考核金额的10%进行奖惩。

7、调度室考核各变电站35kv各关口、10kv各关口表的功率因数,生产科考核35kv和10kv线路功率因数,考核标准为变电站0.95,35kv线路0.90,10kv线路0.90。考核金额按合格率的百分数计算,每降低一个百分点扣罚责任人20元。

(三)特殊情况的处理:

当线路和台区线损率低于理论值较多时,除补发的普查电量或因线路运行方式等技术原因外,对承包人停发奖金,待查明原因后,视调查结果对承包人兑现奖惩。

对于线损率较高的线路或线损率较高的台区,由用电科下达限期降损任务,由所长负责,采取一切手段,找出线损高的原因,将台区线损降至合理水平。至期限未能完成的,加倍处罚。

长期低于线损正常考核范围的线路由分公司核实后视具体情况后再予以处理。

(四)电费回收责任制考核:

电费回收率做为一项重要经济指标,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经济效益、职工的切身利益,为了全面完成电费回收任务,分公司决定加大考核奖惩力度,根据工作业绩的不同,从收入上拉开距离,充分调动广大收费人员的积极性,确保完成电费回收任务。

(一)考核总体原则:

以实现电费结零为目的,本着任务到人、责任到人、考核到人、奖励到人的原则,强化电费回收及上缴。各供电所必须保证每月发行电费按期结零,保证电费回收率达到100%。对各供电所管辖范围内的用户(包括综变低压用户、专变卡表用户及其他用户)电费回收工作实行分月计算,每月奖罚兑现。

供电所长在抓好班组站综合管理的同时,要对收费人员的工作给予指导和帮助,协助他们完成分公司下达的电费回收指标。所长对完成电费回收指标负全责。

(二)电费回收考核办法:

1、各供电所务于当月23日前将本所的农村低压发行电费结零上缴。每迟缴一天扣该所50元。不能按规定日期如数上缴,按欠费总额扣该所。

2、各供电所辖区内的专变(厂矿)客户电费务于当月31日前结清。未按规定日期结清电费的,扣该所欠费总额的30%。

3、各供电所辖区内的卡表客户,因某些原因造成欠费,由该所负责催缴,次月5日前结清。未按规定日期结清电费的,扣该所欠费总额的20%。

4、对客户累计欠电费的,按客户累计欠费额50%扣该所。

三、配套指标考核(二级考核)

此考核为用电科经济责任制二级考核,分4个专业班组,按照电费回收和线损率各项小指标为依据进行考核,其他方面按照各项管理办法中规定完成的工作质量进行考核。

1、抄表率考核

抄表必须到位,不得估抄、代抄、漏抄,抄的表止数要求准确,必须完成抄表率。(动力户抄表率完成100%,居民照明户完成100%。)抄表不到位,每发现一次扣10元。抄表率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20元。

2、营业差错率考核

抄表人员及核算人员,抄表及核算中出现错、漏现象,造成电量多计或少计;电费及各类加价费用多收或少收。(1)重大差错:一次造成电量差错在十万千瓦时及以上金额在五万元及以上者,扣500元。(2)二类差错:一次造成电量差错在五万千瓦时及以上或金额差错在两万元及以上者扣200元。(3)三类差错:一次造成电量差错在五万千瓦时及以下金额差错在两万元以下者扣100元。

3、用电直属班组小指标:

(1)计量内勤

考核指标项目

指标

奖惩

大电力客户和各级关口电能表调前合格率

100%

每降低一个百分点扣内勤负责人50元

(2)计量外勤

考核指标项目

指标

奖惩

电能计量装置各项误差合格率

100%

检查发现一户达不到要求扣外勤负责人50元

各级电压母线电量不平衡率

±2%

每超过±1个百分点扣外勤责任人50元

电能计量装置接线正确率

100%

每发现一起接线错误,依据责任及造成的后果扣100-500元。

(3)用电检查

考核指标项目

指标

奖惩

用电稽查率

用电稽查月计划

每小组未按规定时间完成稽查工作和稽查率达不到要求扣每组每人50元

用电检查指标任务

40万元

超额完成按超额部分的10%给予奖励,完不成指标,按差额部分的5%扣罚

(4)客户服务中心

考核指标项目

指标

奖惩

电费上缴率

日清月结

未及时上缴,每发现一次扣当事人100元;私自转借,每发现一次扣当事人200元;发现第二次当事人下岗处理。

客户满意程度

100%

发生与客户吵架一次扣当事人50元;有客户投诉的扣当事人300元。

差错率

0

每发现一起错误,依据责任类别分别为一类扣500元,二类扣200元,三类扣100元

第15篇 安全用电管理办法

为加强安全用电管理,严防火灾事故,特制定本办法:

一、 公司成立安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公司办公室主任任组长,电工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负责完善安全用电管理与监督。

二、 电工必须持证上岗,无证人员严禁操作。

三、 加强用电安全管理,定期对变电设备、用电线路、设备进行正常检查及维修(一周一次),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及故障,确保供电线路畅通。

四、 对水下电缆要定期检测,发现漏电及时处理,线路要按规定配备,不准超负荷运行,避免造成断电或漏电伤人事故。

五、 施工临时用电,必须按程序申报,经批准后由主管用电部门监督接通电源,未经批准私自接电,应停止对该线路供电,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六、 各部室要随手关灯,人员离开办公室要关闭所有用电设备电源。

七、 值班人员要加强夜间值班和巡查,节日期间,应对办公区内用电设备进行严格检查,确保电器设备用电安全。

八、 严禁私自接装电线、插座,严禁表外接线,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罚。

九、 严禁使用电炉、油汀及其他电取暖器,未经用电改造的木质结构房屋特别要注意安全用电防火工作。

北京万泉建筑物拆除有限公司

2011-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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