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行车不行人管理办法
1、人员在运输巷道行走必须走人行道。
2、人员在巷道行走时应精力集中,密切注意前后方来车及其它运行中的机械。
3、当行走在人行道宽度不足的地段时,前后方来车应及时躲入就近的躲避硐,避开来往车辆。
4、入井人员不准在主要运输巷道逗留,严禁在巷道中追逐、打闹。
5、人员行走时严禁进入有警示不准进入的巷道和硐室。
6、严禁不带矿灯,不戴安全帽行走,严禁矿灯不亮时独自行走。
7、过弯道和道口时,要注意声光信号,做到一停二看三通过,待列车或车辆运行过去后再行通过。
8、人员横过轨道时必须走过道平桥,并避开车辆,严禁抢行,严禁翻越车辆。
9、人员在运输巷道行走时不得触摸运行中的机械,随身携带的物件不得触碰运行中的机械。
10、人员携带较长金属物件时,要严防物件触及电缆。
11、人力运送(指肩扛、人抬)较大物件时,遇有来往车辆,应停止行进,待车辆或列车通过后,方可继续行走。
12、当巷道内有作业点时,行人必须经施工警戒人员允许后,方能通过。
13、遇有事故时,行人不得围观,应立即向有关部门通报。
14、行人进入提升斜巷,必须征得信号把钩工同意,必须严格执行'行车不行人、不作业'规定和进入斜巷施工人员签字制度,与绞车司机、上下把钩工联系好。
15、非封闭管理的斜巷提升时,行人不得进入斜巷中、下部车场和正在提升的上部车场。已进入中、下部车场的行人必须躲入躲避硐,已进入上部车场的行人必须撤至安全区域。
16、在封闭管理的巷道中严禁行人,否则按严违论处。
17、在非封闭管理的巷道,要做到行车不行人,行车时声光语言报警,严禁行人,停车时可以行人,但必须经过把钩工同意,否则按严重三违论处。
第2篇 运输、公交分公司行车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行车安全管理,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有效的预防、控制行车事故的发生,确保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集团公司行车安全管理制度,结合公交分公司、舜江客运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行车安全管理的宗旨是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自觉接受行业管理,国家监察和群众监督。
第三条、行车安全管理的任务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道路运输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建立健全有效的安全管理机构和制度,配备安全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管理目标 和责任,组织安全教育和业务培训,实施行车安全监督、检查及考核、奖惩,保证安全生产必要投入,使安全生产的预控、监控、群控、互控和自控监督机制运转正常,切实提高安全管理水平,确保旅客运输安全,最大限度地为社会提供安全、及时、经济、方便、舒适的运输服务,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目的。
第四条、行车安全管理工作是一项全方位的系统工程,实行党、政、工、团齐抓共管,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建立和健全安全网络体系,做到纵向到底,横向到边,斜向到角。把安全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常研究、常布置、常落实、常检查,树立人人管安全,人人抓安全,人人为安全的氛围。
第二章 安全管理组织机构、人员及职责
第五条、公交分公司、舜江客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设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由公司经理任组长,分管安全生产副经理任副组长,安机科长、各车队长为成员。
第六条、行车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职责
1、全面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自觉接受行业管理、国家监察和群众监督。
2、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结合企业实际,制定和完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安全管理目标及阶段性安全控制指标,量化分解,落实到人,并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对企业安全生产情况实行阶段性定量控制和考核。
4、强化安全生产技术培训和岗位培训,认真做好安全教育、培训和评比竞赛活动,推广交流先进安全技术和安全管理经验。
5、加强源头管理,定期组织开展安全检查,综合运用自检、普检、抽检、互检等多种方式,及时排查各类安全事故隐患。
6、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例会,分析企业安全生产形势,安排下一步安全生产工作意见。
7、落实安全经费。应按上年营运收入的0.5%-1%作为安全费用,专项用于安全生产,保证安全生产事故的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工作等安全投入资金的稳定来源。
8、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信息系统,使用车辆行驶记录仪和车载硬盘监控系统等安全管理设备,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技术水平。
9、抓好车辆安全技术管理和驾驶员管理工作,建立完善安全管理档案。
10、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认真做好事故处理工作,制定落实事故救援应急预案。
11、对所有安全管理和从业人员定期进行绩效考核,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对安全生产作出显著成绩的集体、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因玩忽职守、违反规章制度而造成事故的,根据事故性质、责任大小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触犯刑律者送交有关部门处理。
12 定期开展以安全生产活动是否符合安全管理体系要求的内部审核,定期评价安全管理体系的有效性。
第七条、公司经理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公司经理是公司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必须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并直接对集团公司负责。其工作职责是:
1、认真学习贯彻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积极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法规和安全知识培训,带头遵纪守法,模范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自觉接受行业管理,国家监察和群众监督。
2、当好企业安全生产总指挥的角色,亲自挂帅,组建企业安全管理领导小组,主持制定各分管领导的工作职责,明确安全管理责任、权利和义务,及时听取分管领导的汇报,定期考核,并提出下一步工作目标。
3、建立健全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管理机构,选拔业务素质高、思想作风好、责任性强的人员担任企业安全管理工作,并保持相对的稳定,保证企业安全管理所需的装备、场地和经费落实到位。
4、认真审定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车辆安全技术管理、驾驶员管理、安全教育培训、安全生产检查、事故管理、机具设备安全管理、安全生产奖惩等一整套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认真审定事故救援应急预案。
5、参与和主持召开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提出企业安全生产目标和总体规划,研究解决企业安全生产上的重大问题,定期检查企业贯彻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有关重大措施的落实情况。
6、督促职能部门和各车队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抓好企业干部职工的安全培训,努力提高全员安全意识。
7、积极推行注册安全主任制度,按规定聘用注册安全主任,并为其提供相应的工作条件;认真听取注册安全主任的工作汇报,研究其提出的安全生产建议,对重大事故隐患和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落实整改。
8、经常深入车队检查指导安全生产,督促车队加强生产现场安全管理,坚持定期做好企业范围内的安全检查,对查出的事故隐患及时整改。遇有重特大安全事故时,应亲临第一线指挥,并密切配合有关部门对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9、加强事故管理,对各类事故严格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发生事故按规定时间及程序报告有关部门,并对报告的及时性、准确性负责;对事故责任者要严肃处理,决不姑息迁就。
第八条、安全分管副经理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公司分管安全的经理是公司安全生产的直接指挥员,对企业的安全生产负主要领导责任,接受公司经理的领导。其工作职责是:
1、认真学习贯彻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积极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知识和法律法规的培训,自觉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带头学好安全生产管理知识。
2、主持企业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定期向经理汇报,接受集团公司安机部的指导,做好同级领导及注册安全主任的沟通、配合工作。
3、建立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企业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充实业务素质高、作风好、责任性强的安全管理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主持制定企业安全管理机构的工作规范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及工作目标。
4、为主起草或拟定企业一整套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主持制定符合本企业生产实际的重特大事故救援应急预案。
5、组织、协调企业内部各部门和各车队的安全管理工作,督促各部门、各车队全面贯彻执行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以及开展各项安全活动。
6、主持或参加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听取各车队安全生产工作汇报,及时总结和部署下一步安全生产工作;定期逐条对照《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评估标准》,对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作实事求是的自我评估,并按《企业安全管理检查考核工作规范》实施检查和考核,发现和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上存在的问题。
7、定期向安全生产领导机构和有关部门汇报企业安全生产情况,提出主要议题和工作打算。
8、根据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有组织地对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教育培训,不断提高全员安全意识和企业安全管理水平。
9、经常深入车队,检查、指导安全工作,督促车队加强现场的安全管理,定期做好安全检查,对查出的事故隐患及时迅速整改。
10、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要及时赶赴现场,协助或指导事故善后工作;密切配合有关部门对事故的调查与处理,严格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办事。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要及时向第一责任人汇报,并按规定的时间和程序报告集团公司,对报告的及时性和准确性负责。对事故责任者要严肃处理,超过职责范围的处理要提交公司经理或有关会议研究处理。
第九条、公司安全机务科长安全管理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规定,落实上级、运管部门和企业制定的安全生产各项制度标准和办法。
2、对公司安全生产实行统一监管,实现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综合管理,加强对车队各级安全管理的业务指导。
3、督促各项行车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不断创新安全管理思路,应用科技手段,规范安全管理全过程;
4、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明确各级安全管理的职责和权限,落实行车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对目标 责任制进行定期检查、考核、考评。
5、组织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及时督促整改,消除事故隐患及违章行为。组织进行安全督查,检查督促各单位的行车事故“四不放过”落实情况,落实重特大事故责任追究。
6、负责新聘驾驶员的上岗前安全教学、考核工作和星级驾驶员评定审核工作。
7、经常组织开展行车安全教育和培训;开展各类行车安全竟赛活动;培养安全、机务操作能手,总结推广先进经验。
8、加强车辆管理,贯彻车辆机务技术管理制度,督促各车队做好车辆维护、检测和门检例检工作,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9、建立、完善公司行车安全基础台帐档案管理,收集汇总各类报表、资料并及时上报。
10、负责公司安全机务软件管理和安全方面的新技术应用。
11、负责公司的车辆保险、承运人责任险和安全统筹工作。督促出险车辆的事故结案率和理赔、索赔工作。
二、各车队长安全管理职责
1、认真贯彻上级安全生产的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公司的各项制度,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确保行车安全。
2、根据公司行车安全管理制度,结合本车队的实际,并抓好制度落实工作。
3、负责本车队的安全生产教育,安全培训,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
4、负责各类行车事故的处理,做好事故档案工作,按事故性质大小及时上报,严格执行事故的“四不放过”原则。
5、经常组织车辆安全技术状况的检查,督促车辆按期维护、定期检测和车况门检。
6、负责驾驶员的使用、管理、考核、奖惩,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
7、督促做好驾驶员年审身体状况体检证明提交工作。
8、认真做好各项行车安全管理基础档案工作,建立各类台帐和驾驶员档案,按时上报各类报表 。
9、加强现代科技手段在日常安全管理工作中的应用,发掘、培养高素质的安全管理人员。
10、及时向上级汇报、反馈本车队安全生产情况,对不利于行车安全的规定,命令和生产安排有权予以否决。
第十条、行车安全管理人员
一、安全员基本条件
1、具有高中或相当于高中以上文化水平,掌握一定的汽车运行安全技术知识和计算机应用技术;
2、努力学习和掌握业务技能,熟悉国家和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能运用交通法规和业务知识正确分析、处理行车事故,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协调能力;
3、热爱本职工作,恪守职业道德廉洁奉公,作风正派。
二、安全员工作职责
1、宣传贯彻国家上级部门下达的有关行车安全的方针政策、法规、执行企业行车安全管理制度。
2、组织安全学习活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经常性的安全宣传教育,开展各项安全竟赛活动。
3、认真履行行车安全管理“四清三一”标准和“安全日嘱”制度;
4、经常深入现场,进行行全安全监督检查,督促检查营运车辆经常保持良好的技术状况,保障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对危及行车安全的行为有制止和向上级反映的权力;
5、运用行驶记录仪、安全机务软件等现代科技手段实施行车安全管理。
6、负责公司或车队行车事故的处理、统计和上报。
7、参加驾驶员的年度审验、考核、评比等工作。
8、及时向领导汇报、反馈工作,对不利于行车安全的规定,命令和生产安排有权予以否决。
三、安全员的聘用
公司、各车队安全员实行聘用制,相关规定按“绍兴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聘用注册安全主任和行车安全员管理办法”(绍汽集司发[2004]53号)执行。
第三章 行车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制度
一、 公司实行全员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管理,各部门、岗位、工种的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条款应做到具体、明确、完善、并认真履行;
二、各级、各部门需建立保证目标实现的具体工作计划、措施;
三、各级、各部门要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管理人员和驾驶员的岗位责任制,并进行日常管理和安全运营的考核、评比,考核结果与经济利益和政绩考评挂钩。
1、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对车队的安全管理综合检查考核每半年不得少于一次,主要考核内容为:行车安全目标管理执行情况;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措施落实情况;安全宣传及现场管理情况;安全管理基础资料台帐管理等。
2、各车队要负责对安管人员的工作业绩考核,根据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书和安全员、注册安全主任聘用管理办法内容每月考核一次,与月奖挂钩;
3、车队长根据安全目标责任书、驾驶员岗位职责和星级驾驶员管理办法内容对驾驶员进行考核,每月将考核结果报经理室,由经理室审批决定与星级挂钩或按违约责任处理。
四、 层层签订“安全责任状”,“责任状”有能反映其工作职责的内容,并缴纳安全生产保证金;
第十二条、安全会议制度
一、安全工作例会。
(一)公司安全工作例会每月组织一次,时间为每月上旬。有特殊情况和特大、恶性行车事故应随时召开会议,研究、分析有关措施。
(二)安全例会参加对象:为公司经理、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经理、公司安机科长、各车队长。
(三)安全例会内容:
1、传达、学习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文件和指示。
2、各车队汇报交流上月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反馈上级布置的各项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完成情况,总结经验教训、分析典型事故,汇报本月安全工作计划。
3、对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点和难点开展专题研讨,协调各部门、单位安全生产中出现的问题。
4、总结公司近期安全工作的经验和教训,制定安全措施、对策,布置当月(近期)安全生产工作。
(四)会议实行签到制,应参加人员无特殊情况不得缺席,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应提前请假,会议需做好详细记录。
第十三条、安全活动制度
为加强驾驶员管理,提高驾驶员安全知识、增强安全意识,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条件和特点,积极开展“驾驶员安全活动日”、“安全竞赛”等不同类型的安全活动。
一、安全活动日次数、时间
1、各车队每月组织二次驾驶员安全活动,各单位可根据运输生产情况和特点,分批分期在白天或晚上进行,每次活动时间不少于2个小时,每位驾驶员每月参加安全活动不少于2次。
二、安全活动内容
1、传达、学习上级和政府有关行车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和文件。
2、学习先进典型 ,互相交流安全行车经验,总结分析行车事故原因,针对本单位行车安全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提出防范措施。
3、根据不同季节、不同时段、不同气候、不同道路情况等提醒驾驶员在行车中的注意事项。
4、结合上级布置的重要活动,开展形式多样的各种安全生产劳动竟赛活动。
三、安全活动的组织
“驾驶员安全活动日”以车队为单位组织开展,“安全竞赛活动”可会同工会、党团组织开展,对活动的组织要结合公司实际,保证活动时间,保证活动质量,保证活动效果。
四、各车队对安全活动的具体情况和活动内容要详细记录,并实行签到制,不准代签名。
五、对无故不参加安全活动的驾驶员要进行严肃批评和教育。同时作出必要的经济处罚,全年缺席较多,组织、安全观念淡薄的,单位应作出下年度不予聘用等处理。
六、因故不能参加安全活动的必须办理请假手续,同时各车队应做好相应的补课工作,确保每个驾驶员都达到接受教育的目的。
驾驶员安全活动日是企业确保安全行车,对全体驾驶员开展日常安全教育的一种手段,各单位一定要认真组织,严格管理,讲究活动实效。
第十四条、行车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
一、公司、安机科应针对不同岗位特点制定相应的行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分批分期进行。
二、安全教育培训对象
汽车驾驶员(包括聘用驾驶员)、安全员、乘务员。
三、教育培训内容
1、汽车驾驶员: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员安全操作规范及安全驾驶经验,客(货)运输规则,旅客安全乘车常识,企业安全规章制度,行车事故的一般规律和预防措施,事故现场急救知识,职业道德,车辆故障排除和例行保养知识等。
2、安全员: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安全驾驶操作规程,安全检测设备使用常识,企业行车安全规章制度,基层安全管理基础知识,行车事故一般规律及事故分析处理、统计报告,事故现场救护救险,保险、统筹业务知识,车辆技术状况等级划分,行驶记录仪、安机软件等科技手段的应用与管理等。
3、乘务员: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客(货)车辆的运输规则,乘(站)务操作规程,旅客安全乘车常识,事故现场急救知识,企业安全管理制度,职业道德等。
五、行车安全培训教育每年不少于二次,驾驶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培训,合格后方能录用。
第十五条、行车安全检查监督、隐患整改制度
一、各位驾驶员对本人所驾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必须做好出车前、行驶中、回场后的自查自检工作,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二、各车队安机员,要对管辖区内车辆驾驶员进行经常性检查工作。抓好源头管理,掌握安全动态。将不利于行车安全的因素及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三、各车队要对营运车的安全技术状况进行定期检测和抽查,实行“车辆技术状况月度检查制度”和“营运客车安全门检检测规定”。检查方式静态与动态相结合,确保检查面达到100%。并按车辆技术状况月度检查制度要求填报营运客车技术状况检验登记表(附表)。
四、公司安机科应加强对各车队的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公司安全机务科要组织行车安全管理员和车辆技术人员深入车队开展全面的安全监督检查。每季不少于一次,各车队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平时应开展不定期专项检查。
五、公司职能科室、车队签订的《安全行车综合目标管理责任书》,每季检查督促,半年考核检查一次,年终全面考核考评与经济责任制挂钩兑现。
六、公司安机科安全监督检查工作都必须进行详细记录,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事故隐患,要签发“整改通知书”,并有整改措施和整改情况反馈,并进行复查,直至复查合格。
七、加强科技应用,充分利用行驶记录仪等手段实施行车安全监控,应制定各类监控设备的安装、使用、维护、管理规定和实施办法,落实责任,有效应用。
第十六条、车长日志制度
一、各车辆单位应加强对营运车辆的运行管理,对营运车辆的运行过程按班次由车长进行日志记录(附表);
二、车长日志内容包括车辆班次、安全、运营、维修、服务等内容;
三、车长日志由车长填写,日志须按月上缴相关部门;
四、各车队应落实专人负责管理,加强对车长日志内容的检查、考核、管理,督促车长按要求及时填写,日志记录应作为驾驶员安全公里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驾驶员告诫制度
对驾驶员出车前要进行问询、告知,督促驾驶员做好对车辆的日常维护和检查,严禁疲劳驾驶、酒后驾驶或带病上岗,并将有关道路状况及天气情况及时告知驾驶员,确保行车安全。
一、 各车队安全管理人员要及时了解车辆运行线路的道路情况,天气情况等,出车前在安全告诫公示栏中及时告知驾驶员相关内容。
二、各车队应落实安全管理人员在发班现场进行管理,根据具体情况对有关驾驶员进行问讯,提醒安全行车注意事项;
三、安全管理人员对驾驶员的告诫内容、提醒事项应及时做好记录;
第十八条 、安全行车督导制度
为加强行车安全管理,提高驾驶员的业务素质,帮助掌握正确的行车安全操作规程,特制订安全行车督导员制度。
一、安全行车督导员
1、专职安全行车督导员:在集团公司范围内的营运车辆驾驶员(或退休驾驶员)中招聘,要求思想素质好,驾驶技术高,安全资历资质深,行车经验丰富,责任心强,严以律已,处事公正。
2、业务安全行车督导员:由本公司安全管理员、3年以上无事故驾驶员兼任行车安全督导员。
二、安全行车督导员职责
1、严格执行安全行车督导员制度,履行行车督导员义务;
2、按各单位制订的计划负责现场随车督导;
3、认真如实填写督导员跟车报告,对被跟车督导员作出客观评价,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4、对跟车过程中发现超速、违法乱纪章超车、人、车不符等到严重危及行车安全的行为,要适时指出及制止,一般情况在回场院后报告;
5、对新聘及驾驶年资较低的驾驶员进行经常跟车指导,监督;
6、对在跟车过程中驾驶员的其它方面违章违法规行为也应同时提出纠正意见。
三、安全行车督导员操作规程
1、各车队每月编排需进行督导的驾驶员计划,填写计划表(附表)一式三份,送督促导员一份,报经理室一份。
2、安全行车督导员根据计划进行跟车,并跟车结速三天内向安机科提交督导员跟车报告处理单(附表)
3、安机科对督导员的督导报告及时进行分析总结,并在安全活动学习中用正反材料进行教育、剖析、讨论等。
4、对每一份督导员跟车报告应作出处理意见,上报经理室审阅,对不良驾驶行为、具有安全隐患的驾驶员落实整改措施,进行教育培训。
5、对经教育、培训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调整线路、调离驾驶岗位直至解聘。
6、对涉及违法、违纪行为的驾驶员经证实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安全生产公告制度
一、各车队定期对本车队安全生产状况、安全管理人员和驾驶员违章情况进行公告。
二、公告内容:
1、发生重、特大事故;
2、对安全员或安全注册安全主任工作业绩考核情况;
3、驾驶员违法通知单、行驶记录仪数据分析超速的车辆;
4、对责任肇事驾驶员的经济赔偿、安全公里载减情况;
5、对新聘用驾驶员安全情况进行公告;
6、其它需要公告的。
三、安全生产公告在各类安全会议、简报、公告栏或发文发布,由车队、安机科提出意见,经经理室审核后公告。
第二十条、营运驾驶员使用管理制度
一、驾驶员聘用
(一)基本素质条件
1、持有符合准驾要求的合法驾驶证、从业资格证
2、身体健康,无影响行车安全的疾病,年龄不超过55周岁
3、三年内无重大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4、热爱本职工作,遵守驾驶员的职业道德,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吃苦耐劳,作风正派。
(二)经济责任制车辆驾驶员
1、经济责任制车辆驾驶员聘用由车队负责;
2、车辆经营者根据经营需要聘用驾驶员,必须在5天前向车队提交书面报告,并委托车队对其选定人员的进行安全资质审查把关和安全教育,填写“经济责任制驾驶员聘用审核表”(附表)报批;
3、车队对照条件和要求对聘用驾驶员进行验资审查、跟车鉴定,填写“驾驶员安全技术资质审核表”(附表),审核合格后,与经营者、驾驶员签订聘用合同,与“经济责任制驾驶员聘用审核表”一并报公司安机科审批,安机科一般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
4、一经同意,车队与驾驶员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
(三)经济责任责任制车辆临聘驾驶员
1、经济责任制车辆应特殊情况须短时间聘用驾驶员,经营者必须在1天前向车队提交“经济责任制驾驶员临聘审核表”(附表)报批;
2、车队对照条件和要求对临聘驾驶员进行验资审查、跟车鉴定,填写“驾驶员安全技术资质审核表”(附表),审核合格后,由公司安机科同意后聘用;
3、临聘驾驶员聘用期限不得超过1个月。
(四)自营公交客车驾驶员的使用管理
1、公司安机科在驾驶员上岗前必须对其进行岗前教育、三级教育,建立驾驶员管理台帐,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缴纳安全保证金5000元,外籍(省外)驾驶员8000元。责任制车辆驾驶员经营者作为风险担保人。
2、驾驶员上岗必须由公司核发的上岗证,自营车辆驾驶员各车队凭驾驶员分配调动单,在3日内向公司办公室办理试岗证,公司办公室需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办妥;驾驶员正式录用或聘用后车队凭“试用期驾驶员鉴定表”复印件、试岗证、照片在3日内向公司办公室办理上岗证,公司办公室需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办妥。
3、各车队新招聘驾驶员,都需委派驾驶经验比较丰富,工作比较认真负责,有一定资质的驾驶员监督指导下熟悉线路、车况、站场,并对驾驶技术进行带教。要按照新驾驶员四先四后(即先空车、后重车,先白天、后夜间,先短路、后长路、先平原后山区)的原则,做到定人、定车、定线。经跟车期满十天后,有本人提出申请,带教驾驶员、安管员、车队长、分管领导签署合格意见,才能单独驾驶。
4、严格执行驾驶员三、三、四、五操作规程,即;即护车三勤:勤检查、勤维修(护)、勤冲洗(清洗);守则三忌:忌酒后驾车、忌疲劳驾车、忌违章停车;上车四看:看车容、看设施、看负载、看天气;上路五不准:不准抢道、不准斗速、不准盲快、不准侥幸、不准闲谈;
5、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调离驾驶工作岗位或解除聘用合同:⑴没有行业部门从业资格证的;⑵没有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书和缴足安全保证金的;⑶服务质量差受投诉或曝光的;⑷发现反应迟钝或患有妨碍行车安全疾病的;⑸经常违章、违纪、驾驶作风恶劣的;⑹一年内发生轻微行车事故二次负主全责的,或发生一般事故一次负主全责情节严重的;(7)有其他不适宜再承担驾驶岗位的。
(五)营运驾驶员工作职责
1、认真学习并自觉遵守国家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本地区、本公司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依法经营。
2、严格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树立强烈的安全行车意识和驾驶员责任感,积极参加安全技术培训和各项安全活动,不断提高安全、业务和机务知识,养成良好的驾驶作风和守法习惯。
3、认真钻研业务,精心保管和爱护车辆,熟悉车辆的安全技术性能,掌握车辆的常规维护、修理技能,确保车辆的转向、制动、灯光等综合安全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车辆,确保行车安全。
4、严格执行出车前、行驶中、收车后的“三检”制度和例保制度,自觉配合车站的安全门检工作,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车辆,确保行车安全。
5、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车辆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车辆。
6、按驾驶证、从业资格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车辆,出车携带好各种证件,认真执行运行计划,按规定线路、时间正点运行,严格遵守运输纪律,服从交警、运管和车站管理,安全优质、抵耗地完成运输任务。
7、车辆在任何情况下起步必须关好车门,起步前须仔细观察车辆周围情况确认安全方可起步,车未停稳严禁上下客,严格遵守站点规范停靠操作规范
8、以人为本,旅客至上,文明服务,热情待客,遇有危急病人和伤员,应救死扶伤,权利相助。为保护企业和旅客的合法利益,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敢于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见义勇为,弘扬正气。
9、严格按照公司制定重点复杂路段和雨天、客流高峰时最高行驶速度和班时安全管理、路口、叉口安全操作规定行驶,不准超速行驶。
10、发生交通事故时,保护现场,积极抢救伤者和财产,按规定设置警告标志,并迅速向当地交警部门和车属单位报告,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11、保证行车记录设备的正常使用,发现故障及时向车队报告,严禁任意拔插、破坏设备。
12、不私自驾驶他人车辆或私自将车辆交他人驾驶。
13、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缴纳安全保证金。
第二十一条、安全公里管理制度
驾驶员的安全公里管理工作由安机科、车队负责。建立驾驶员安全公里记录台帐,按集团公司要求进行上报。
一、营运车驾驶员的安全公里,从公司批准单独驾驶后,按实际里程统计。
二、从外单位调入、聘用的驾驶员,凭其提供的累计安全公里原始凭据和调出单位出具的证明,承认基本安全驾驶年资。安全公里按安全年资每年折合3万公里计算。
三、驾驶员肇事后扣除安全年资,每年折合3万公里(实际行驶超出3万公里部分予以保留),不足3万公里按3万公里扣除。
四、安全年资扣除标准
单位(年)
事故类别全责主责同责次责
特大事故死亡3人或重伤11人以上;或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全部全部全部全部
重大事故死亡2人或重伤5-10人全部全部全部20
死亡1人或重伤3-4人全部全部全部15
经济损失在6万元以上全部15-209-145-8
一般事故 重伤2人或轻伤5人以上,经济损失4-6万元15-209-145-82-4
重伤1人或轻伤3-4人,经济损失2-4万元9-145-82-41-2
经济损失0.5-2万元2-41-20.5-10.5
轻微事故轻伤1-2人210.5--
经济损失0.5万元以下10.5---
五、累计行驶已达100万公里的驾驶员报集团公司进行表彰奖励。发生重特大事故的需扣除安全公里的,须报集团公司安全机务部审核备案。
六、驾驶员未经单位同意擅自离职,中止聘用的一律扣除原记载的全部安全公里(年资),并不出具原安全公里年资的证明。
第二十二条、公交客车安全行驶操作规定
驾驶员必须保持安全速度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情况下,在国道省道道路宽阔,视线良好,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最高时速不准超过60公里,乡镇道路不准超过50公里,山区公路不准超过40公里/小时,市区道路不准超过40公里。
一、公交客车通过路口、叉口安全操作规定
(一)、市区的路口、叉口操作规范(市区路段指昌安、辕门、偏门、禹陵环岛内)
1、在道路交通的所有地段中,可以说交叉路口的情况最为复杂,特别是市区的交叉路口,上、下班高峰时段车辆拥挤,各种车辆汇集,行人密度大是交通事故的多发点,公交客车驾驶员行驶至市区路口时需遵守以下操作规范:
① 在没有方向指示灯的交叉路口右转弯车辆要让相对方向行驶左转弯车辆先行。
② 经过没有交通信号控制的交叉路口时,应让行人和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③ 通过路口应减速慢行,避免路口行车事故。
2、市区路口、叉口行驶速度规定:
①公交客车通过市区路口直行线路行驶速度不准超过20公里/小时。
②公交客车通过市区路口转弯行驶速度不准超过15公里/小时。
③市区环岛地段行驶速度不准超过20公里/小时。
(二)、公交客车通过市区以外国道、省道路口、叉口安全操作规范(市区以外地段指昌安、辕门、偏门、禹陵环岛以外地段)
1、市区以外国道、省道路口、叉口道路比较宽广,行驶中车辆车速较快,该地段路口、叉口易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公交客车行驶在市区以外、国道、省道路口、叉口时需遵守以下操作规范:
①经过没有交通信号灯的路口时,应让右方道路来车先行。
②有交通信号灯路口,右转弯车辆应让相对方向左转弯车辆先行。
③通过路口处应提前减速,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
2、市区以外国道、省道路口、叉口行驶速度规定:
①市区以外的国道省道路口、叉口直线行驶最高行驶速度不准超过40公里/小时。
②市区以外的国道省道路口、叉口转弯车辆最高行驶速度不准超过25公里/小时。
③市区以外国道省道转盘行驶最高行驶速度不准超过20公里/小时。
(三)、公交客车通过乡镇道路路口、叉口安全操作规范
1、乡镇道路路口、叉口摩托车较多,而摩托车驾驶员安全意识较差,公交客车经过该地段要预防摩托车事故,公交客车行驶在乡镇道路的路口、叉口时需遵守以下操作规范:
① 经过没有交通信号灯的路口时,应让右方道路来车先行。
② 右转弯车辆应让相对方向的左转弯车辆先行。
③ 通过路口遇摩托车应减速礼让,预防摩托车事故。
④ 通过路口应提前减速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容许鸣喇叭地段多鸣喇叭。
2、公交客车通过乡镇道路路口、叉口行驶速度规定:
① 乡镇道路路口、叉口直线行驶最高行驶速度不准超过30公里/小时。
② 乡镇道路路口、叉口转弯车辆最高行驶速度不准超过20公里/小时。
一、 公交客车山区道路安全操作规定
1、 公交客车在山区道路行驶时,最高速度不准超过40公里/小时。
2、 公交客车在山区道路弯道行驶必须做到减速、鸣号、靠右行,转弯速度不准超过20公里/小时。
3、 公交客车在山区道路下坡时严禁车辆发动机熄火和空档溜坡。
三、公交客车站点停靠安全操作规定
1、停靠站点行驶速度:车辆距前方停靠站点100米时车速不准超过30公里/小时,距站点50米间距内车速不准超过20公里/小时,距站点20米间距内车速不准超过10公里/小时,进站停车车速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出站起步必须平稳,车速不准超过5公里/小时,30米内不准超过20公里/小时。
2、公交客车进出站场车速不准超过5公里,中心场地行驶车速不准超过10公里/小时。
3、公交客车靠站时超车规定:距站点300米内不准超越正常行驶机动车(包括摩托车),100米内不准超越电瓶车,30米内不准超越自行车。
4、车辆进站停靠:车辆前端1/3对准站牌或站台前端,车辆停靠车身与站台基本平行,偏差不大于5℃,车厢右侧距站台或人行道保持在0.5米左右,原则上不超过1米,车辆停靠车身左侧不得压线,遇停靠站点有临时障碍物时或其他车辆,不能靠站时,允许提前靠站,但离障碍物或车辆距离不得大于5米,。
5、车辆必须依次进站停靠,不得并行或超越靠站,后车停靠车身前端1/2未进入站台,或车尾在斑马线或路口,须分二次进站停靠上、下客,设站牌候车站第三辆车必须二次停靠上、下客。
6、公交客车停靠站点,必须有站必(进)靠,不得越站、停靠站点不准超越本公司公交客车(特殊情况除外),车辆进站车未停稳严禁开门上、下客,车门未关严禁起步,严禁不按规定站点随意停靠上、下客,车内遇特殊乘客有紧急情况必须就近下车的应选择在安全地段靠边停靠下车,严禁在道路叉口、红绿灯停车时或道路居中等危险地段上、下客。
7、设有港湾式停靠站(微型港湾)停靠时,车辆必须明显进入港湾,设有公交专用车道,车辆必须进入专用车道行驶(接送车除外)。
8、停靠站点无下客并且该站点无人员等候时,必须按靠站规范操作,市区站点时速不准超过5公里/小时,市区以外站点时速不准超过10公里/小时。
9、公交客车停靠进出站场,停靠站点时乘务员必须按乘务员工作规范要求正确使用小红旗和喊话器,做好安全提醒操作规范。
10、车未停稳乘务员严禁开门上、下客,应遵循先下、后上的原则,上客完毕关门后方可提示驾驶员起步,同时提醒站点行人、自行车注意避让出站车辆。
11、乘务员对驾驶员有未按停靠规范操作要求的,有监督权力,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屡教不改及时向车队领导反映,共同做好公交客车停靠站点规范操作。
四、公交客车复杂天气安全行车操作规范
(一)雨天行车规定
雨天行车由于路面尘土、油污、轮胎橡胶粉末混合,形似滑剂,使路面滑溜异常;久雨不晴,又会使路肩松软,路面积水;雨中行车视线不清,长时间行车,驾驶员易产生疲劳;雨中行人及骑车者因戴雨帽,穿雨披听觉受到限制,视野受到影响。故而雨天行驶中应做到:
1、雨天行驶速度限速规定在最高时速50-60公里/小时路段,雨天时速为下降10公里/小时,在最高时速为20-40公里/小时路段,雨天时速应下降5公里/小时。
2、大雨来临时,应预先检验制动是否跑偏,雨刮器工作是否正常,;
3、控制车速,注意观察路面及行人动态,提前采取措施;
4、雨天行车由于“润滑”作用,影响制动效能,并常常引起侧滑,务必谨慎使用制动,严格控制车速,切不可猛打方向急转弯和紧急制动;
5、久雨天气或大雨中行驶,应特别注意路面是否松软,在依山傍水道路行驶时,不宜靠边行驶和停车(防止坍、塌),超车、会车时尤其应注意;
6、雨天行车,适当多鸣喇叭,引起行人注意;
7、注意低洼路段积水,正确估计积水深度,确有把握时,方可低档慢速通过,漫水路面,应充分实地了解路况,切不可盲目通过;
8、遇特大暴雨时,不应冒险行车,选择安全路段停放并亮示宽灯,引起来车注意;
9、雨天行车由于道路附着系数变小,禁止高速行驶,并适当拉大与前车的间隔距离,一般不要超越前车;
10、雨天行车,注意路边行人,控制车速,防止将泥水溅到行人身上。
(二)雾天行车规定
1、雾天行车,视线模糊,视距缩短,故应低速多鸣喇叭,引起行人、车辆的注意,应打开防雾灯和车辆示宽灯;
2、听到来车喇叭,应鸣号反应,会车时应开、闭灯光示意,一般情况下不准超车;
3、遇到浓密大雾时,应路边停车,亮示宽灯,待情况改善后再行驶;
4、雾天路滑,应控制车速,避免使用急制动,防止车辆跑偏。
(三)冰雪道路行车规定
冰雪道路的特点是轮胎对路面的附着力明显减小,车轮容易空转或滑溜,制动效能低,同时积雪又增大了行驶阻力,给行车带来困难和危险。因此必须做到:
1、严重冰雪天气,公司安管人员应上路踏看冰雪情况,早上班车待候待命。
2、行车前做好防滑准备,必要时安装防滑工具,或冰上撒层沙子,以增大附着力;
3、冰路上起步,车轮容易打滑,因此要控制油门,少踏加速踏板,慢抬离合器,必要时驱动轮下铺垫干草、炉渣、沙子等,以增大附着力;
4、行驶时车辆应匀速行驶,特别光滑路面应低档慢行,需提高车速时,加油不可猛,防止驱动轮因突然加速而打滑;
5、正确选择行驶路线,道路中有车辙的应顺车辙行驶,没有车辙应走道路的中间,应尽可能地保持直线行驶;
6、会车时应提前减速,加大横向距离;如随前车行驶,应加大间隔距离,比平时加大两倍;一般情况下不准超越前车;
7、转弯时,车速应缓慢,转弯半径要增大,不可急打方向,更不能边打方向边踩制动,以免发生侧滑;
8、通过桥梁、窄路需减速时,应提前放松油门,利用发动机的怠速牵阻作用达到减速慢行;应尽可能避免使用制动减速,更不可用紧急制动,如必须使用时,可适当同时辅以使用手制动,以防止侧滑;
9、在积雪道路上行驶,注意观察周围标志,认真判断,不可盲目行驶,应循车辙行驶,不准超车;
10、长时间在积雪道路上行驶,注意视力保护,配戴防护眼镜和适时休息;
(四)夏季行车规定
炎热季节由于温度高,带来发动机功率下降、机件磨损增加和故障频发(如水箱“开锅”、油路气阻、蓄电池缺水、制动效能下降、轮胎爆胎等),给行车带来不利。为此必须:
1、防止发动机过热-注意通风散热,选择阴凉处停车降温;
2、注意轮胎气压和轮胎温度-控制车速,减少轮胎爆晒,避免轮胎爆破,注意前轮花纹是否符合要求。
3、注意制动性能变化-尤其黑色路面影响更大,提前采取减速措施;
4、注意道路两旁行车动态和路面堆放的农作物,防止突发情况的出现;
5、保持充沛精力,注意劳逸结合,休息睡眠要充足,防止打瞌睡,防止中暑;
6、采取遮阳、防雨等必要措施。
(三)冬季行车规定
冬季天气寒冷,汽车润滑油脂易凝结,燃油雾化性能差,车辆发动困难,行驶阻力大,起步、加速费时。在低温下塑料、橡胶等零部件易脆化、老化,漏气、漏油现象增加,加上转向操纵机件沉重,增加驾驶员的劳动强度,天气寒冷,手脚易冻,冬服又比较厚实,带来操作不便,挡风玻璃因积霜影响视线。故冬季行车必须做到:
1、防止冻裂-根据气温使用防冻液或放尽发动机散热器内的冷却水,切不可麻痹大意;
2、预热升温-做好必要的预热升温工作,方可发动发动机,发动后应稳住油门,均匀慢速运转,切不可猛轰油门,加剧气缸的磨损;
3、低档起步慢行-待滑脂受热熔化后,机件得到充分润滑后方可正常行驶;
4、做好防冻保暖工作,门窗玻璃不缺,运营结束收班时应放尽储气筒内的污水;
5、行驶中注意行人动态-天冷衣服厚实,行动不便,戴帽捂耳,音响信号不清,行人反应慢,路面受冻滑,必须谨慎驾驶,提前采取措施。
第二十三条、公交客车早晚时段光线不好使用灯光时行车规定
1、晚上在灯光较亮,道路宽阔平坦的城市间行驶时,可按正常情况驾车,在其它情况下,均应谨慎小心,减速行驶;
2、会车时,要安全礼让,按规定关闭远光灯,若对方灯光强烈,视线不清时,尤其要注意,必要时应停车避让,切不可盲目行车;
3、行车至路口、叉口路段或无灯光照明的黑暗路段时,应严格控制车速,必要时应停车察看了解情况,切不可盲目行车;
4、车辆灯光照明等设施必须齐全,功能、照明符合要求。
第二十四条、学生运输安全管理
1、公交车辆不得承接市区、县域以外的接送业务,域内最高限制时速为50公里,通过高危路面,按道路限速标志的70%执行,接送线路、地点按约定执行。
2、建立长期学生接送业务的,与院校签订承运合同中,双方必须就限载、限速接送秩序、应急程序等方面有明确职责、措施和制约,载客人数根据公交车型核载人数为依据,驾驶员职责符合公安部门的要求,必须达到营运客车三年以上的资质,各车队要做好驾驶员出车前的重点安全嘱咐,确保学生运输行车安全。
3、车队承接临时性学生接送业务,必须报上一级职能科室批准备案,并签定临时承运合同。
4、接送车辆必须做好严格的车辆安全技术状况检查,固定业务原则上做到车辆固定、驾驶员固定、行运线路、接送地点固定。三辆以上接送车辆必须有车队长或车队专职安全管理员带队。
5、学生接送车出险,不论险情大小,一律按重大行车事故上报程序执行。
第二十五条 、营运车辆管理制度
1、营运公交车辆购置、使用、经营方式和结构调整,应综合考虑各环节的安全保证因素,并使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车辆从事道路经营活动。
2、营运公交车辆,应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行驶记录仪运行状态监控设备。落实专职人员负责监控车辆行驶动态,及时分析处理行驶记录信息,对违章行为及时处罚。
3、营运公交车辆必须达到规定的技术等级,并保持技术状况良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安全设备齐全。
4、营运公交车辆严格按核定线路营运,做好出车前、停场时、回场后例行安全检查工作,车辆营运结束后,必须在指定地点停放,确保安全有序。
5、公司所有车辆的技术状况均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和《汽车运输业车辆技术管理规定》及集团公司《车辆技术管理制度》等相关要求,进行维护和检测。
第二十六条 、行车记录设备管理制度
一、安机科、车队必须加强对行车记录仪设备的管理,当作车辆零部件的重要部份,要管理好、维护好、使用好。
二、新购置的营运公交客车必须安装行车记录仪。
三、要充分利用行车记录仪对公交车辆的运营情况进行安全监控。
四、安机科、车队要根据车辆的运行线路、运输任务,对行驶记录设置行驶限制时速、疲劳驾驶时间。
五、各车队应配备或指定管理人员,负责对行车记录信息采集,并对数据进行整理、分析、上传,对车辆 行驶予以监督,建立行驶记录仪管理台账。
六、发现有严重违章经营车辆的驾驶人员或人为故意制造行驶记录仪故障、改动记录信息的要予以处理。
七、凡发生行车事故,车队安管员必须提供肇事车辆的当时行车记录仪的行驶速度。
八、对行车记录仪采集数据分析超速的车辆,根据超速程度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理。
第二十七条 、行车事故处理制度
一、行车事故的处理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浙江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规定执行。
1、凡发生交通事故,驾驶员必须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员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变动位置。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时报告本车队领导和安全机务科。
2、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末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撒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撒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并报告本车队安管人员。
3、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 损失,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撒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需保险公司或集团公司安全统筹理赔的要报告本车队。
二、各车队接到驾驶员或乘务员行车事故报案后,要询问出险时间、地点、性质、伤亡人数、车辆损失和出险简要经过情况,判断事故类别,作出处理意见,提示驾驶员注意事项和操作要求等。并及时向领导汇报,按照事故的性质、类别及时派员或安管人员赶赴现场,收集证据,弄清事实,处理现场。重特大事故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三、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分类标准,发生各级事故按如下程序处理:
1、轻微事故和一般事故:出险车队应派车队安全员及时赶赴现场处理。会同保险公司 或本公司安全统筹对车辆损失评估,由车队安全员负责法律事务活动;
2、重大事故(包括客车驶出路外、侧翻有无损失 ):出险单位的车队的安全员、安全机务科长、分管领导立即赶赴现场处理。有分管领导负责法律事务活动;
3、特大事故(包括车辆翻覆):公司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公司经理立即赶赴现场进行组织指挥现场处理,由分管领导负责法律事务活动。
四、各类事故发生后,安全机务科应及时向保险公司和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统筹中心报案,办妥有关手续。
五、发生事故后,当事人必须在24小时内递交事故书面经过情况和吸取事故教训的材料。安全管理人员必须详细询问当事人;及时向交通事故处理单位咨询情况和勾通信息,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工作;
六、发生重特大事故,应立即电告集团有限公司经理室和安全机务部,并在6小时内报送肇事报告单(快报)报集团有限公司。
七、发生行车事故,造成经济损失,需预付事故押金的按集团公司规定进行垫付。
八、在行车事故的处理过程中,安管人员应按照交通法规和有关规定,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力求维护企业和经营者利益。
九、事故结案后,单位应及时将事故认定书、赔偿调解书及各种有关单据整理齐全,按索赔要求送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统筹中心及保险公司,及时办理事故索赔。
十、应严格执行事故处理的“四不放过”原则,根据事故性质、责任大小、工作好坏、认识态度、对照事故处理规定作出处罚,并将事故处理材料整理归档,重特大事故应向集团有限公司提交综合性事故结案报告(重特大责任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书)。
第二十八条 肇事驾驶员经济责任追究制度
行车事故结案后,根据有关调解协议和法院判决赔偿法律文书由单位职能部门按照保险条款和集团公司统筹办法向保险公司 、安全统筹部门进行理赔。驾驶员按《安全目标责任书》和工奖考核办法内容考核,对保险公司、安全统筹免赔和不能理赔部分的经济损失,应追究肇事驾驶员的经济责任;
一、自营车辆肇事驾驶员经济责任追究:
1、事故造成企业经济损失(保险赔偿后)1500元以内部分,驾驶员按责任承担全部经济损失;事故造成企业经济损失(保险赔偿后)1500元至5000元以内部分,驾驶员负全部责任承担70%;负主要责任承担50%;同等责任承担30%;次要责任承担10%。
2、事故造成企业经济损失(保险赔偿后5000元以上部分,驾驶员负全部责任承担50%;负主要责任承担30%;负同等责任承担15%;负次要责任承担5%;
二、经济责任制经营车辆肇事驾驶员经济责任追究:
1、驾驶员发生交通事故,对保险公司免赔和不能索赔免赔和不能索赔部分的经济损失,由责任制车辆经营者和驾驶员承担。
2、根据事故类别、性质和责任大小,对企业利益、形象损坏程度,分别按以下标准给予给予经济处罚。
单位:元
责 任 事故类别全责主责同责次责
特大事故10000750050002500
重大事故死亡2人或重伤5-10人7500500025001000
死亡1人或重伤3-4人500025002000800
客车驶出路外、侧翻不论有无损失1000800500200
一般事故重伤2人或轻伤5人以上,损失4-6万元800600400200
重伤1人或轻伤3-4人,损失2-4万元400300200100
损失0.5-2万元20015010050
轻微事故轻伤1-2人,经济损失5000元以下1008050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故的一切损失由责任人承担,事故处罚金额加倍:
1、 肇事后事故责任人不报警、不向单位报案,草率私自了结,留下后患,扩大损失的;
2、在重大节日、“黄金周”运输、“春节”运输、安全竞赛等安全严控时段肇事的。
四、无证驾驶除按交警部门规定处理外,要严格按经营合同加强管理和处罚,无证驾驶造成事故的,除按以上处罚外,事故的一切损失均由责任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性质严重的对经济责任制车辆按经营责任人方违约终止经营合同。
五、肇事驾驶员的经济责任追究和处罚程序。
1、发生轻微事故、一般事故由公司作出处理决定,实施处分、处罚;一般事故须报集团公司安全机务部备案。
2、发生重、特大事故由公司提出处理意见,报集团公司审批后,发文实施处分、处罚。
第二十九条 安全生产督查、重特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一、安全生产督查
1、公司安全生产督查领导小组,由公司经理任组长,分管安全的副经理任副组长,公司相关职能部门为成员组成;
2、安全生产督查组视情指派专门督查组对各车队进行安全生产督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解决安全生产中的存在问题。
3、安全生产督查的主要职责:
(1)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的建立情况;
(2)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政策及规章制度、技术规范等情况;
(3)执行上级行政部门下达的工作任务(意见)、通知、通报及隐患查处、整改,各种安全检查活动的组织情况;
(4)安全管理组织及人员配备、安全管理经费和装备情况;
(5)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和隐患的整改落实情况,新闻媒体曝光、举报反映有关安全方面的处理情况;
(6)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四不放过的落实情况;
(7)车辆的维护、年检、例检和技术档案建立情况;
(8)劳动安全、消防安全的落实情况;
(9)督查提出的安全问题整改情况;
(10)对发生的重特大事故或翻车事故进行全面的事故原因督查;
(11)办理领导交办的其他监督事项。
4、督查中发现安全隐患或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问题,督查组签发给被查单位督查通知书(附表),督查通知书应如实客观反映存在问题,并提出整改意见,整改期限及上报程序。
5、对督查中发现安全隐患或安全管理工作中的存在问题,督查后能及时改正的,予以当面教育,并令受检车队落实责任人和防范措施,书面上报公司督查组;
6、对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存在问题不服从督查,督查通知书收到后不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所在车队及车队责任人不得参评当年公司的任何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7、对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存在安全隐患不服从督查,督查通知书收到后拒不整改的,给车队责任人予以党纪或政纪处分,并作年薪中扣除10%---30%的处理。
二、重、特大事故责任追究
1、发生责任重、特大事故或行车翻车事故公司督查组应组织人员对事故发生车队进行督查;
2、单位发生重、特大责任事故,应根据事故责任和经济损失大小对公司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安全管理职能科室、相关安全管理人员作免奖或扣奖处理;
3、对发生事故的肇事人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在对重、特大事故督查中发现存在安全管理或操作等责任性原因,对车队扣奖500---5000元,当月职工奖扣发50--100元,情节严重的加重处理;对违反法律、法规、上级有关部门规定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5、对因不及时整改安全隐患而发生重、特大事故的,除按督查制度作出必要的行政处罚外,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行车安全管理基础资料管理制度
为了适应现代企业管理的要求,加强行车安全基础管理,积累资料,及时准确、完整地反映的行车安全管理,并在新形势下不断研究新的情况探索新的路子,把安全生产的基础工作做到原始记录规范化、档案管理标准化、工作内容制度化、管理程序图表化,充分应用计算机信息技术,对相关资料数据及时登入安全机务管理信息系统。
一、行车安全各类报表按照集团公司规定各类报表要求进行上报
1、公司行车肇事月报表
各单位要根据行车肇事月报表内容,不论事故大小,都要认真逐项填写,对未结案的事故责任,经济损失按估计填报,结案的需要在次月报表上说明。一般行车事故以肇事月报表必须在次月2日前报县运管所和集团有限公司安全机务部,有事报事,无事报平安。
2、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快报
凡发生重、特大事故,肇事单位必须在6小时内按快报要求,立即报告县运管所和集团有限公司安机部。
3、行车事故结案报告单
对各类事故的发生,事故的调解处理,保险和统筹的索赔和企业规定的处罚等全过程结案后,按结案报告单内容填写存档,重大事故以上的结案报告单送达一份给安机部备案。第三者责任险索赔,报统筹中心审核后报保险公司索赔,参加统筹的按规定程序到统筹中心办理索赔。
4、重特大责任行车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书
凡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公司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分析原因,并吸取教训,提出处理和整改意见,调查处理报告书要如实填写,一式二份,一份报集团有限公司安机部,另一份留存。
5、驾驶员安全公里报表
驾驶员安全公里是反映驾驶员的安全生产实绩,请各车队必须如实填写,报公司安机部。
6、驾驶员车辆动态月报表、行车安全学习教育情况月报表、未结案事故月报表、车辆技术状况动态检查月报表、机件事故(苗子)月报表、 车辆维护检测年审情况月报表等报表由公司安机科在次月3日前上报集团公司安全机务部。
二、行车安全基础台帐。
各车队对各项行车安全基础管理工作的原始记录和资料,必须按时间、顺序、内容和要求进行系统分类,分别集中成册, 并确保行车安全基础管理各项工作系统资料积累完整,为分析、总结、检查、考核行车安全管理工作提供方便。行车安全基础管理台帐按绍汽集司发[2005]41号文内容,建立驾驶员一人一档、车辆一车一档、事故一事一档(附表式),其它主要有:
1、车辆台帐;2、驾驶员台帐;3、行车事故台帐;4、驾驶员名册;5、安全管理人员名册;6、安全会议记录;7、安全教育培训记录;8、驾驶员安全活动记录;9、安全活动补课、谈心、家访等活动记录,10、安全竞赛活动记录;11、驾驶员安全公里记录;12、各级安全检查、考核记录;13、事故隐患通知和整改记录;14、先进集体、个人表彰、奖励决定的资料;15、根据“四不放过”原则对违章、违纪、肇事人员的处理等资料。等等。
三 、行车安全管理资料。主要包括:
(1)国家、行业有关交通法律、法规、条例、政策,公司有关行车安全规章制度。
(2)与上、下级签订的安全目标责任书。
(3)年度安全工作计划与措施。
(4)行车安全各项工作的检查、总结、评比等资料。
(5)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和管理人员编制等文件。
(6)原已使用过并有保存、查考价值的有关行车安全管理资料。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一条 安全工作奖励和处罚
按照公司与各车队签订的“安全生产综合目标管理责任制”指标和平时安全工作情况,公司应组织定期的督促、检查和考核。对行车安全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车队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玩忽职守、管理混乱、违反规章制度和安全管理,造成使企业经济和声誉蒙受损失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根据责任大不,分别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依法惩处。
一、奖励
(一)公司对于行车安全做出显著成绩的车队、集体、个人给予定期表彰和奖励。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举报有功人员按相关规定予以奖励。
(二)各车队在年终考核无重大及以上行车事故,其它安全指标均低于考核指标的,按车队经济责任制规定奖励。
(三)驾驶员在年度或安全竞赛活动中,被评为红旗车、优秀、先进或优胜个人的,给予颁发荣誉证书。
(四)营运车驾驶员,在本公司累计安全行驶里程达100万、150万、200万公里三个等级的,公司每年度应向集团公司上报,经集团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审核后,报集团公司主管部门申领荣誉证和荣誉牌,发荣誉牌、证后发生行车责任事故裁减安全公里或严重违章受处分的,应收回荣誉牌、证。
(六)对安全公里分别达上述四个等级,并颁发荣誉牌、证的驾驶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分别为:1000元、1500元、2000元。100万公里以上由集团公司表彰奖励。
(七)凡对公司行车安全作出特殊贡献的,分别对车队和个人分别给予200-2000元的奖励。
二、处罚
对因玩忽职守,违反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而造成事故 ,使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及企业效益蒙受严重损失的有关责任人,应根据事故性质、责任大小分别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触犯刑法者依法惩处。
1、处分分为:扣奖、扣违约金、降薪、降星级、停职、调离、解聘或解除合同。
2、对所属车队考核按照年初签订的安全生产综合目标管理责任书内容要求,对考核不合格车队扣安全风险金。
3、对安全注册主任和安全员考核根据各车队签订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外,按照集团公司聘用和考核的相关文件执行。
三、对下列行为的给予20-2000元经济处罚或扣除违约金:
(1)安全活动无过缺席的;
(2)经常超速,经批评教育屡教不改的或超速50%以上的;
(3)驾驶员擅自调开营线路的;
(4)经查实行驶记录仪,人为故意损坏或安装控制开关的。
四、、解聘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后,在驾驶岗位的一律作解聘处理。
(1)发生重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
(2)对在12个月内发生二次一般事故负有同等责任以上的或发生三次轻微事故负主全责的,调离驾驶岗位或解聘;
(3)对发生重大事故负有同等(包括同等)责任的给予解聘或解除合同;
(4)对驾驶作风恶劣,经常违纪违规的,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停职、调离或解除合同。
(5)新聘驾驶员在三个月试用期内发生一般及以上道路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
(6)驾驶员违章记分周期内,记分超过10分以上的(不含10分);
(7)发现持有二年及以下驾驶证或持假证(驾驶证、从业资格证、身份证)应聘上岗的;
(8)身体原因不适宜继续留任驾驶岗位的。
第五章 车辆保险与其它
第三十二条 凡公司营运车和非营运车,都必须参加保险,相关规定按“集团公司安全统筹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 所有车辆的技术状况均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87)和〈汽车运输业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部[1990第十三号]及绍兴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车辆技术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标准、制度的要求。
第三十四条 车辆运行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道路运输管理条例》、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标准、制度等,符合标准、确保安全。
第3篇 轨道电路分路不良区段管理及安全行车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铁路发展的要求,加强轨道电路分路不良管理,确保轨道电路分路不良时的行车安全,根据原铁道部《关于印发〈不对称高压脉冲轨道电路维护暂行标准〉的通知》(铁运[2012]312号)、《轨道电路分路不良时办理行车有关规定》(铁运〔2007〕226号)和原铁道部运输局《站内轨道电路分路不良整治实施指导意见》(运基信号〔2008〕504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轨道电路分路不良区段检查与判断
第二条 轨道电路分路不良区段检查
1.由各站站长(特、一、二等站可指定负责人,下同)负责组织电务、工务专业负责人或指定人员,每月对轨道电路分路不良进行专项检查、共同确认1次。
2.临时发生轨道电路分路不良时,由车站、电务、工务专业负责人共同检查确认。
3.信号工区每天利用信号集中监测系统对各站分路不良区段进行调阅、记录。
第三条 轨道电路分路不良区段判断
轨道电路分路不良区段优先采用信号集中监测系统的轨道电路残压监测数据来判断;无信号集中监测系统的站(场)电务部门使用标准分路电阻线分路测试、分路灵敏度测试仪测试和实际压车测试3种手段进行判断。监测数据或者任一测试数据残压值大于下列规定值时,视为该区段分路不良:
1.jz_c-480型交流轨道电路:轨道继电器交流端电压ac2.7v。
2.普通25hz相敏轨道电路:二元二位轨道继电器交流端电压ac7.4v,电子接收器轨道接收交流端电压ac10v。
3.3v化25hz相敏轨道电路:二元二位轨道继电器交流端电压ac7.4v,电子接收器轨道接收交流端电压ac10v。
4.不对称高压脉冲轨道电路:波头电压dc13.5v、波尾电压dc10v。
5.电子化不对称高压脉冲轨道电路:波头电压dc7.5v。
6.jw_c-2.3型交流闭路式驼峰轨道电路:轨道继电器直流电流110ma(线圈并联)/56ma(线圈串联)。
7.zpw-2000a型无绝缘轨道电路:“轨出1”分路电压140mv。
8.zpw-2000g型无绝缘轨道电路:“轨出1”分路电压140mv。
第四条 分路灵敏度测试仪设置
为规范测试仪器的统一管理,每个信号车间配备一台分路灵敏度测试仪,并放置在车间所在地由其管理使用。
第三章 轨道电路分路不良区段登记
第五条 电务、车站发现轨道电路分路不良时均应在车站《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运统-46)内办理登记,由车站、电务、工务等有关专业负责人共同检查确认,及时进行测试,并根据测试的不同结果分别登记:
1.测试合格的由电务人员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运统-46)办理销记,准确填写该区段(股道、道岔直向/侧向)名称。
2.测试不合格,但不影响正常排列进路、开放信号的,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运统-46)内销记栏填写:“××区段(股道、道岔直向/侧向)因钢轨腐蚀生锈(或装卸货物粉尘或钢轨粘有异物等)可能发生分路不良,不影响正常排列进路、开放信号,车站确认该轨道区段空闲后办理行车”。
3.测试不合格,不能满足锁闭进路、开放信号条件并保证行车安全时,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运统-46)销记栏填写:“××区段(股道、道岔直向/侧向)因钢轨腐蚀生锈(或装卸货物粉尘或钢轨粘有异物等)发生分路不良,按无联锁办理”。
第六条 代维修线路存在轨道电路分路不良区段时,除了在车站《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运统-46)上按相关要求登记外,还要电务段向设备管理单位发函说明。
第四章 轨道电路分路不良区段整治
第七条 轨道电路分路不良区段,属钢轨锈蚀原因的,由电务部门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运统-46)内登记请求压道,车站报告局调度所申请调令压道除锈。到发线的区段调度应在24小时内安排(不超过1个维修天窗时间)机车进行压道除锈。压道同时电务人员要在《__年轨道电路分路不良区段整治统计表》(见附件2)上记录。
第八条 轨道电路分路不良区段,属装卸货物粉末覆盖造成轮轨间存在绝缘物原因的,由电务部门牵头,车站、工务共同确认。情况属实的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运统-46)内登记办理轨道电路停用,由车站通知有关货物装卸单位,货物装卸单位接到通知后必须在2日内进行清理,并在《__年轨道电路分路不良区段整治统计表》上记录。经电务部门测试合格,车站、工务、电务共同确认后方可销记。
第九条 车站对不适宜压道除锈的轨道区段(指安全线和长期不停留车辆的货物、专用线)及短期不能整治完毕的分路不良轨道电路要制定安全行车卡控措施,重点掌握,作业时派人盯控。
第十条 电务部门对整治的分路不良区段,应使用分路残压测试仪进一步确认,并在《__年轨道电路分路不良区段整治统计表》(见附件2)上记录。
第十一条 同一轨道区段分路不良经整治后又重复发生的,电务处要组织分析,限期整治。其它轨道电路区段出现分路不良,短期不能整治完毕的,直管站、车务段应向电务段提出需优先整治的轨道区段,由电务段制定具体整治推进计划,并书面通知相关直管站、车务段。
第十二条 更换道岔、钢轨等施工,如轨面锈蚀严重,施工单位必须预先进行钢轨打磨处理,必要时应安排工程车或单机压道,电务部门测试合格后方可开通线路。
第十三条 轨道电路分路不良电务部门整治办法
1.安装监控装置。
2.采用轨道电路解决方案。可选择不对称高压脉冲轨道电路方案和ui型相敏轨道电路、gz-2007a型多特征脉冲轨道电路、gm-2009g型电子化不对称高压脉冲轨道电路。
3.采用计轴轨道电路方案。
4.采用轨面熔覆堆焊方案。
第五章 轨道电路分路不良区段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轨道电路分路不良区段标识
凡经车站、工务、电务部门共同现场确认并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运统-46)内登记为轨道电路分路不良的区段,6502车站由车务部门在控制台上进行标识提示,粘贴“××区段(股道、道岔直向/侧向)分路不良”字样(整治合格销记后方可取消提示);计算机联锁车站由车务部门按照计算机联锁系统车务使用说明操作标识分路不良区段,并在站场平面示意图板上粘贴“××区段(股道、道岔直向/侧向)分路不良”字样标识提示(整治合格销记后方可取消提示)。电务、车站分别填写《轨道电路分路不良情况统计表》,并将内容报告所属单位。
第十四条 轨道电路分路不良区段日常管理
1.电务段、车务段、直管车站须将轨道电路分路不良的整治和安全行车办法作为重点工作,并建立轨道电路分路不良处所管理台帐,每月初分别上报主管业务处。电务、车务段、直管车站每月对管辖范围轨道电路分路不良的情况要认真分析,查明原因,制定整治推进计划。
2.运输、电务处每月对轨道电路分路不良情况进行核对,掌握情况,相互协调解决有关问题,指导站段认真做好轨道电路分路不良的整治工作。
第六章 轨道电路分路不良安全行车规定
第十六条 正线、到发线及其相衔接的轨道电路分路不良但不影响正常排列进路、开放信号的区段,按以下办法办理行车:
1.车站使用该轨道区段办理接发列车时,车站值班员须派人现场确认进路空闲,并将分路不良区段的有关道岔单独锁闭,得到现场确认人员进路出清的报告,方可解锁办理下一条列车进路。
2.双线(两线)车站为避免上下行正线(两线)间的渡线出现分路不良的情况,每日白班各安排1列货物列车经下(上)行到发线接车或通过,但车站值班员需提前报告列车调度员,经列车调度员口头同意,方可办理。车站值班员要做好记录。
第十七条 正线、到发线及其相衔接的轨道电路区段,发生分路不良,影响正常排列进路、开放信号时,有关行车作业,须按《__铁路局行车组织规则》(__铁师〔2009〕139号)第八十三条“无联锁接发列车的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在轨道电路分路不良但不影响正常排列进路、开放信号的区段进行调车作业时,按以下办法办理行车:
1.车站派发的调车作业通知单须注明分路不良的区段,并按《__铁路局车机联控管理办法》(__铁运〔2009〕57号)第二十三条中“需经过分路不良的轨道区段(以运统-46登记为准)调车作业时(遇单机时调车人员应随机车)”的规定办理。
2.每次办理调车进路前,须人工确认进路空闲。
3.车站值班员(信号员)在得到调车组人员请求进路后,须询问调车人员或司机机车车辆的具体位置,确认出清道岔轨道电路分路不良区段方可办理下一条进路。遇单机时,调车人员应跟随机车。设有储存进路调车设备的车站,在轨道电路分路不良的区段不得使用储存进路方式办理调车。
第十九条 长时间停留的机车车辆(指在线路上静止停留5日以上)轮对生锈或粘有异物,可能造成轨道电路分路不良时的行车办法:
1.长期停留在段管线不移动的机车车辆,该站段应掌握情况,当车辆轮对踏面生锈时,有关负责人须到车站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运统-46)内填记:“×段×线×辆车轮生锈”。需移动该车辆(列)到车站负责操作的集中联锁线路时,调车领导人要通知车站值班员和调车人员,在作业中执行调车联控。
2.调车人员在作业中,发现车辆(列)轮对踏面生锈,需调动该车辆在集中联锁的线路作业的,调车人员报告车站值班员,在调车作业中执行调车联控。
3.凡在线路上静止停留5日以上的成组车辆编入列车后部开车时,车站值班员须通知助理值班员或派人现场确认列车运行出站情况,未得到现场人员确认列车整列出站的报告,不得排列影响该进路上道岔的下一条进路。
4.在线路上静止停留5日以上的成组车辆编入列车中部或前部开车时,车站值班员未确认该发车进路及股道内光带全部消失,不得排列影响该进路上道岔的下一条进路;若发车股道内列车后方还有其它停留车辆时,按本条第1点执行。
第二十条 自动闭塞区间轨道电路分路不良行车办法
⒈自动闭塞区间发生列车占用丢失报警时,按《__铁路局tdcs列车占用丢失报警使用办法》(__铁运〔2012〕53号)第四条办理。
⒉四显示自动闭塞区段成段更换100m以上钢轨施工开通后,施工负责人(驻站联络员在施工开通登记中注明:“未经压道除锈,××站至××站间×行线按站间间隔放行列车”字样,车站值班员签认后报告列车调度员,列车调度员、车站值班员按站间间隔掌握放行列车。施工及配合单位要加强设备监控,经连续2列车完全通过施工地段设备无异常,确认良好后,施工单位在开通销记下方注明:“经连续2列通过施工地段无设备异常,恢复区间追踪放行列车”字样,配合单位及车站值班员签认后,报告列车调度员,列车调度员得到报告后方准按区间追踪放行列车,之后如出现设备异常,相关单位严格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轨道车正线通过后出现的短区段分路不良时,由车站确认出清。
第二十二条 轨道电路分路不良区段(股道、道岔)不能通过控制台锁闭进路、开放信号时,有关作业须按无联锁线路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有车占用轨道电路分路不良的股道,不能显示红光带时,车站须封闭股道两端按钮。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每月25日车站、工区、车间和站段按照《轨道电路分路不良情况统计表》统计管辖内轨道分路不良区段,并逐级上报。
第二十五条 各站分别建立《__年轨道电路分路不良区段整治统计表》,并存放在车站的信号机械室。每年12月10日统计轨道分路不良区段年度累计整治次数。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铁路局管内国家铁路、国家铁路控股的合资铁路、专用线的普速铁路。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局电务处负责解释。铁路局原发《__铁路局轨道电路分路不良区段管理及安全行车规定》(__铁电[2012]286号)同时废止,前发有关办法、规定与本规定内容有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4篇 运输公司公交分公司行车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行车安全管理,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有效的预防、控制行车事故的发生,确保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集团公司行车安全管理制度,结合公交分公司、舜江客运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行车安全管理的宗旨是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自觉接受行业管理,国家监察和群众监督。
第三条、行车安全管理的任务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道路运输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建立健全有效的安全管理机构和制度,配备安全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管理目标 和责任,组织安全教育和业务培训,实施行车安全监督、检查及考核、奖惩,保证安全生产必要投入,使安全生产的预控、监控、群控、互控和自控监督机制运转正常,切实提高安全管理水平,确保旅客运输安全,最大限度地为社会提供安全、及时、经济、方便、舒适的运输服务,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目的。
第四条、行车安全管理工作是一项全方位的系统工程,实行党、政、工、团齐抓共管,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建立和健全安全网络体系,做到纵向到底,横向到边,斜向到角。把安全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常研究、常布置、常落实、常检查,树立人人管安全,人人抓安全,人人为安全的氛围。
第二章 安全管理组织机构、人员及职责
第五条、公交分公司、舜江客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设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由公司经理任组长,分管安全生产副经理任副组长,安机科长、各车队长为成员。
第六条、行车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职责
1、全面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自觉接受行业管理、国家监察和群众监督。
2、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结合企业实际,制定和完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安全管理目标及阶段性安全控制指标,量化分解,落实到人,并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对企业安全生产情况实行阶段性定量控制和考核。
4、强化安全生产技术培训和岗位培训,认真做好安全教育、培训和评比竞赛活动,推广交流先进安全技术和安全管理经验。
5、加强源头管理,定期组织开展安全检查,综合运用自检、普检、抽检、互检等多种方式,及时排查各类安全事故隐患。
6、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例会,分析企业安全生产形势,安排下一步安全生产工作意见。
7、落实安全经费。应按上年营运收入的0.5%-1%作为安全费用,专项用于安全生产,保证安全生产事故的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工作等安全投入资金的稳定来源。
8、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信息系统,使用车辆行驶记录仪和车载硬盘监控系统等安全管理设备,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技术水平。
9、抓好车辆安全技术管理和驾驶员管理工作,建立完善安全管理档案。
10、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认真做好事故处理工作,制定落实事故救援应急预案。
11、对所有安全管理和从业人员定期进行绩效考核,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对安全生产作出显著成绩的集体、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因玩忽职守、违反规章制度而造成事故的,根据事故性质、责任大小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触犯刑律者送交有关部门处理。
12 定期开展以安全生产活动是否符合安全管理体系要求的内部审核,定期评价安全管理体系的有效性。
第七条、公司经理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公司经理是公司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必须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并直接对集团公司负责。其工作职责是:
1、认真学习贯彻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积极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法规和安全知识培训,带头遵纪守法,模范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自觉接受行业管理,国家监察和群众监督。
2、当好企业安全生产总指挥的角色,亲自挂帅,组建企业安全管理领导小组,主持制定各分管领导的工作职责,明确安全管理责任、权利和义务,及时听取分管领导的汇报,定期考核,并提出下一步工作目标。
3、建立健全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管理机构,选拔业务素质高、思想作风好、责任性强的人员担任企业安全管理工作,并保持相对的稳定,保证企业安全管理所需的装备、场地和经费落实到位。
4、认真审定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车辆安全技术管理、驾驶员管理、安全教育培训、安全生产检查、事故管理、机具设备安全管理、安全生产奖惩等一整套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认真审定事故救援应急预案。
5、参与和主持召开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提出企业安全生产目标和总体规划,研究解决企业安全生产上的重大问题,定期检查企业贯彻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有关重大措施的落实情况。
6、督促职能部门和各车队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抓好企业干部职工的安全培训,努力提高全员安全意识。
7、积极推行注册安全主任制度,按规定聘用注册安全主任,并为其提供相应的工作条件;认真听取注册安全主任的工作汇报,研究其提出的安全生产建议,对重大事故隐患和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落实整改。
8、经常深入车队检查指导安全生产,督促车队加强生产现场安全管理,坚持定期做好企业范围内的安全检查,对查出的事故隐患及时整改。遇有重特大安全事故时,应亲临第一线指挥,并密切配合有关部门对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9、加强事故管理,对各类事故严格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发生事故按规定时间及程序报告有关部门,并对报告的及时性、准确性负责;对事故责任者要严肃处理,决不姑息迁就。
第八条、安全分管副经理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公司分管安全的经理是公司安全生产的直接指挥员,对企业的安全生产负主要领导责任,接受公司经理的领导。其工作职责是:
1、认真学习贯彻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积极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知识和法律法规的培训,自觉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带头学好安全生产管理知识。
2、主持企业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定期向经理汇报,接受集团公司安机部的指导,做好同级领导及注册安全主任的沟通、配合工作。
3、建立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企业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充实业务素质高、作风好、责任性强的安全管理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主持制定企业安全管理机构的工作规范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及工作目标。
4、为主起草或拟定企业一整套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主持制定符合本企业生产实际的重特大事故救援应急预案。
5、组织、协调企业内部各部门和各车队的安全管理工作,督促各部门、各车队全面贯彻执行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以及开展各项安全活动。
6、主持或参加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听取各车队安全生产工作汇报,及时总结和部署下一步安全生产工作;定期逐条对照《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评估标准》,对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作实事求是的自我评估,并按《企业安全管理检查考核工作规范》实施检查和考核,发现和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上存在的问题。
7、定期向安全生产领导机构和有关部门汇报企业安全生产情况,提出主要议题和工作打算。
8、根据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有组织地对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教育培训,不断提高全员安全意识和企业安全管理水平。
9、经常深入车队,检查、指导安全工作,督促车队加强现场的安全管理,定期做好安全检查,对查出的事故隐患及时迅速整改。
10、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要及时赶赴现场,协助或指导事故善后工作;密切配合有关部门对事故的调查与处理,严格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办事。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要及时向第一责任人汇报,并按规定的时间和程序报告集团公司,对报告的及时性和准确性负责。对事故责任者要严肃处理,超过职责范围的处理要提交公司经理或有关会议研究处理。
第九条、公司安全机务科长安全管理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规定,落实上级、运管部门和企业制定的安全生产各项制度标准和办法。
2、对公司安全生产实行统一监管,实现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综合管理,加强对车队各级安全管理的业务指导。
3、督促各项行车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不断创新安全管理思路,应用科技手段,规范安全管理全过程;
4、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明确各级安全管理的职责和权限,落实行车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对目标 责任制进行定期检查、考核、考评。
5、组织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及时督促整改,消除事故隐患及违章行为。组织进行安全督查,检查督促各单位的行车事故“四不放过”落实情况,落实重特大事故责任追究。
6、负责新聘驾驶员的上岗前安全教学、考核工作和星级驾驶员评定审核工作。
7、经常组织开展行车安全教育和培训;开展各类行车安全竟赛活动;培养安全、机务操作能手,总结推广先进经验。
8、加强车辆管理,贯彻车辆机务技术管理制度,督促各车队做好车辆维护、检测和门检例检工作,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9、建立、完善公司行车安全基础台帐档案管理,收集汇总各类报表、资料并及时上报。
10、负责公司安全机务软件管理和安全方面的新技术应用。
11、负责公司的车辆保险、承运人责任险和安全统筹工作。督促出险车辆的事故结案率和理赔、索赔工作。
二、各车队长安全管理职责
1、认真贯彻上级安全生产的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公司的各项制度,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确保行车安全。
2、根据公司行车安全管理制度,结合本车队的实际,并抓好制度落实工作。
3、负责本车队的安全生产教育,安全培训,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
4、负责各类行车事故的处理,做好事故档案工作,按事故性质大小及时上报,严格执行事故的“四不放过”原则。
5、经常组织车辆安全技术状况的检查,督促车辆按期维护、定期检测和车况门检。
6、负责驾驶员的使用、管理、考核、奖惩,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
7、督促做好驾驶员年审身体状况体检证明提交工作。
8、认真做好各项行车安全管理基础档案工作,建立各类台帐和驾驶员档案,按时上报各类报表 。
9、加强现代科技手段在日常安全管理工作中的应用,发掘、培养高素质的安全管理人员。
10、及时向上级汇报、反馈本车队安全生产情况,对不利于行车安全的规定,命令和生产安排有权予以否决。
第十条、行车安全管理人员
一、安全员基本条件
1、具有高中或相当于高中以上文化水平,掌握一定的汽车运行安全技术知识和计算机应用技术;
2、努力学习和掌握业务技能,熟悉国家和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能运用交通法规和业务知识正确分析、处理行车事故,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协调能力;
3、热爱本职工作,恪守职业道德廉洁奉公,作风正派。
二、安全员工作职责
1、宣传贯彻国家上级部门下达的有关行车安全的方针政策、法规、执行企业行车安全管理制度。
2、组织安全学习活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经常性的安全宣传教育,开展各项安全竟赛活动。
3、认真履行行车安全管理“四清三一”标准和“安全日嘱”制度;
4、经常深入现场,进行行全安全监督检查,督促检查营运车辆经常保持良好的技术状况,保障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对危及行车安全的行为有制止和向上级反映的权力;
5、运用行驶记录仪、安全机务软件等现代科技手段实施行车安全管理。
6、负责公司或车队行车事故的处理、统计和上报。
7、参加驾驶员的年度审验、考核、评比等工作。
8、及时向领导汇报、反馈工作,对不利于行车安全的规定,命令和生产安排有权予以否决。
三、安全员的聘用
公司、各车队安全员实行聘用制,相关规定按“绍兴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聘用注册安全主任和行车安全员管理办法”(绍汽集司发[2004]53号)执行。
第三章 行车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制度
一、 公司实行全员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管理,各部门、岗位、工种的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条款应做到具体、明确、完善、并认真履行;
二、各级、各部门需建立保证目标实现的具体工作计划、措施;
三、各级、各部门要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管理人员和驾驶员的岗位责任制,并进行日常管理和安全运营的考核、评比,考核结果与经济利益和政绩考评挂钩。
1、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对车队的安全管理综合检查考核每半年不得少于一次,主要考核内容为:行车安全目标管理执行情况;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措施落实情况;安全宣传及现场管理情况;安全管理基础资料台帐管理等。
2、各车队要负责对安管人员的工作业绩考核,根据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书和安全员、注册安全主任聘用管理办法内容每月考核一次,与月奖挂钩;
3、车队长根据安全目标责任书、驾驶员岗位职责和星级驾驶员管理办法内容对驾驶员进行考核,每月将考核结果报经理室,由经理室审批决定与星级挂钩或按违约责任处理。
四、 层层签订“安全责任状”,“责任状”有能反映其工作职责的内容,并缴纳安全生产保证金;
第十二条、安全会议制度
一、安全工作例会。
(一)公司安全工作例会每月组织一次,时间为每月上旬。有特殊情况和特大、恶性行车事故应随时召开会议,研究、分析有关措施。
(二)安全例会参加对象:为公司经理、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经理、公司安机科长、各车队长。
(三)安全例会内容:
1、传达、学习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文件和指示。
2、各车队汇报交流上月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反馈上级布置的各项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完成情况,总结经验教训、分析典型事故,汇报本月安全工作计划。
3、对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点和难点开展专题研讨,协调各部门、单位安全生产中出现的问题。
4、总结公司近期安全工作的经验和教训,制定安全措施、对策,布置当月(近期)安全生产工作。
(四)会议实行签到制,应参加人员无特殊情况不得缺席,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应提前请假,会议需做好详细记录。
第十三条、安全活动制度
为加强驾驶员管理,提高驾驶员安全知识、增强安全意识,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条件和特点,积极开展“驾驶员安全活动日”、“安全竞赛”等不同类型的安全活动。
一、安全活动日次数、时间
1、各车队每月组织二次驾驶员安全活动,各单位可根据运输生产情况和特点,分批分期在白天或晚上进行,每次活动时间不少于2个小时,每位驾驶员每月参加安全活动不少于2次。
二、安全活动内容
1、传达、学习上级和政府有关行车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和文件。
2、学习先进典型 ,互相交流安全行车经验,总结分析行车事故原因,针对本单位行车安全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提出防范措施。
3、根据不同季节、不同时段、不同气候、不同道路情况等提醒驾驶员在行车中的注意事项。
4、结合上级布置的重要活动,开展形式多样的各种安全生产劳动竟赛活动。
第5篇 机务段行车安全红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实现安全风险防线前移,守住底线,看住红线,防止事故发生,确保人的生命安全,根据中国铁路总公司运输局《关于印发机务系统基本规章 <>制度 <>红线管理办法 <>》(运机运用函〔2022〕33号)、《哈尔滨铁路局行车安全红线管理办法》(哈铁安〔2022〕407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的生命安全是不可逾越的红线,是不可触碰的“高压线”。凡是直接危及人的生命安全的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行为,虽未构成事故,必须坚决制止、严肃处理、不能容忍。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三棵树机务段管理(专业技术)、生产和服务人员。
第二章 触犯“红线”责任追究
第四条 管理(专业技术)人员凡发生下列“红线”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诫勉谈话,直至组织处理
1.不执行运输调度集中统一指挥、行车单一指挥。
2.制定违背行车基本规章的“土规定 <>”。
3.对发生的铁路交通事故迟报、漏报、瞒报、谎报,或者参与破坏事故现场、出具伪证或者隐匿、转移、篡改、毁灭有关证据,阻挠事故调查处理的。
4.饮酒上岗、值班擅离岗位。
5.工作中弄虚作假,情节严重并造成影响的。
第五条 生产(服务)人员凡发生下列“红线”之一的,视情节轻重,依照如下方式给予相应处理:
一、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责任者撤职的行政处分,调离行车岗位并待岗2个月以上
1.冒进关闭的信号。
2.超过线路、机车、车辆规定的容许、限制速度(包括担当救援时距被救援车列2000m内超速运行)。
3.人为关闭lkj、机车信号、音视频装置、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列尾装置、平面灯显接口设备、防折关装置、警惕报警装置、机车走行部监测装置、机车6a系统等行车安全装备(包括因不按规定检查导致行车安全装备未正常工作及误操作致使行车安全装备关机或采取非正常手段使行车安全装备变相关机或失去控制作用)。
4.非正常停车后不报告 <>车站值班员或列车调度员。
5.当班饮酒(机车乘务员除外)。
6.极易导致事故发生、扩大事故后果的违章指挥行为。
7.发生危及行车安全的情况不立即停车或盲目运行造成后果。
8.责任机车、设备火情(尚未造成事故的)。
9.对未测酒或吹响测酒器的人员,擅自放行担当乘务或弄虚作假、隐瞒不报。
10.无证操纵、操作设备。
11.机车调度员漏派、错派、漏叫机班。
12.不执行作业(工艺)标准造成走行部部件脱落。
二、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责任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1.发生严重路风事件。
2.运行中违章作业造成轮箍弛缓、车轮擦伤隐瞒不报或带着安全隐患行车。
3.发生责任交通肇事或路外伤亡(包括发生责任重茬未停车的)。
4.无证驾驶机车或擅自交与无操纵权人员驾驶。
5.发生事故隐瞒不报、私自处理和帮助他人隐瞒事故的。
6.动车组运行中擅自离开值乘座位的。
7.乘务员不确认行车凭证开车。
8.动车组区间下车处理故障、救援及疏散旅客时,司机未按规定请求邻线限速或区间封锁的调度命令 <>,盲目通知 <>人员下车。
三、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责任者待岗3个月以上
1.作业人身安全防护不到位,包括钻跨车底、扒乘机车车辆、飞乘飞降或未按规定路线行走致使列车停车的。
2.偷盗企业物资(包括燃油、机油等油脂)设备尚未触及《治安管理处罚法》。
3.电气化区段违规攀爬车顶。
4.人为造成行车安全装备文件丢失(包括未按规定转储文件,由段或车间通过其他方式重新转储后,发现该文件内含有警告处分类以上严重“两违”问题的)。
5.动车组司机擅自转入或退出隔离模式(被救援时除外)。
四、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责任者待岗2个月以上
1.机车走行部部件漏检,构成严重行车安全隐患的。
2.乘务员擅自、错误解除运行揭示控制。
3.调度员错误操作,造成漏写、错写ic卡数据。
4.漏传、错传行车调度命令;漏摘、错摘运行揭示。
五、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责任者待岗1个月以上
1.由于违章操作造成机车柴油机飞车、油水锤、逆电。
2.错误输入列车车速等级(低输高)、列车计长(长输短)等数据。
3.当班漏岗、擅自离岗、机车乘务员运行中打盹睡觉(间休除外)。
4.职工在上岗前执行测酒制度时(包括机车乘务员在待乘及出勤)首次吹响测酒器后,在15分钟之内复测仍然吹响测酒器。
5.未按规定采取防溜措施导致列车或机车、车辆溜逸。
6.监控装置违章解锁。
7.将短股道错输长股道后未修改的。
8.运行中超过线路、机车、车辆允许、限制速度以外的各种限制速度(包括发生责任常用制动)。
第三章 处分、待岗期限和待遇
第六条 撤职处分期为24个月,生产(服务)人员免发3个月奖金(机车乘务员免发3个月奖金及当次乘务工资中的特补奖、计件奖、岗位风险奖);管理(专业技术)人员免发3个月安全风险管理逐级负责制考核奖金。受撤职处分的人员,降低职务级别,安排到下一级岗位任职,待遇按照下一级岗位标准执行。
第七条 受到撤职处分的,处分解除不视为恢复原工资待遇、原职务(岗位)和原职务层级。如工作确实需要,必须经考核称职(机车乘务员必须经过理论、实作考试合格并经指导司机以上管理人员鉴定合格)方可重新任用。岗位工资按照重新确定的职务(岗位)、职务层级支给。
第八条 职工因处分调整工作岗位的,应依法办理劳动合同 <>变更手续,按有关规定重新核定其工资等待遇,自下达处分决定 <>次月起按核定的待遇标准执行。
第九条 待岗期限为1至18个月,待岗期间支给待岗生活费(应得部分),标准为:本人技能工资,6档部岗位工资,6档现行局岗位工资60%,工龄工资和各种生活性津贴、补贴。
第十条 待岗人员待岗期间必须离开原工作岗位,不得岗上待岗,待岗期间的管理、培训按《三棵树机务段职工待岗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处理程序
第十一条 处分程序
1.对职工违规违纪事实进行调查取证,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 <>,通知被调查职工所在部门。
2.由被调查职工所在部门将调查认定的违规违纪事实告知被调查职工,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由本人签字确认。
3.被调查职工所在部门填写处分呈报表,报劳动人事科。
4.由劳动人事科核准处分依据和处分类别,并征求同级工会意见 <>后提交段党政联席会议研究,作出处分决定。
5.处分决定以书面形式送达受处分人所在部门及本人,处分决定及相关资料应进入职工个人档案。
第十二条 处分实施
1.职工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在处分决定下达之日起十日内,可向作出处分决定的部门提请申诉。作出处分决定的部门应另行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的执行。部门不得因职工提出申诉而对其加重处分。
2.对职工处分申诉进行复查后,认定存在处分所依据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处分不当等情况的,应及时变更或撤销处分决定,并按规定调整或恢复职工的职务(岗位)、职务层级、工资待遇等。被撤销处分或被减轻处分的职工降低的工资待遇,应当予以补发。
3.审批职工处分的时间,从核准事实之日起至下达处分决定时止一般不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规定时间不能办结的,可适当延长时间,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4.职工对所犯错误事实拒不承认的,只要证据充分,事实确凿,材料齐全,调查程序合法,应按规定予以惩处。
5.职工受处分期间,不得参加评先等周期性奖励,不得提高工资等级(档次),不得晋升职务(岗位)和职务层级。
6.责任人员发生的问题涉及多个处理条款时,按所受处理等级最高的条款处理;责任人员在一次作业过程中发生多个问题时,按发生问题性质最严重的处理。
7.对造成经济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本人工资收入(指劳统口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部分不得超过当月工资收入的20%,扣除后的工资收入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五章 培训管理
第十三条 触及安全红线的生产(服务)人员受到待岗处理时,由职教科组织脱产培训,并负责日常的管理,根据触碰红线的项点确定培训重点内容。培训期满,经考试鉴定合格后,根据工作需要,可重新返回原职岗位。
第十四条 培训期满经考试鉴定不合格的责任人可延长脱产培训期限,或改职调离行车关键岗位,调整安置到其他工作岗位,按照“易岗易薪”的原则,执行新的岗位工资待遇。
第十五条 经资格性培训合格后,改职到其他岗位工作满6个月的责任人,如表现良好,本人申请,经考试鉴定合格后,根据工作需要,可重新参加原职岗位的竞争上岗。
第六章 日常管理
第十六条 各级管理(专业技术)人员和生产班组长,要按照岗位安全职责要求,对关键行车岗位进行重点检查,发现触及安全红线问题必须立即制止和纠正,并及时逐级上报。
第十七条 对触碰安全红线问题隐瞒不报、私自处理的管理(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哈尔滨铁路局干部作风问责办法》(哈铁委联〔2022〕29号)追究责任。对隐瞒不报、私自处理的生产班组长,给予撤职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中涉及的对生产(服务)人员的处分及离岗的责任追究条款,由劳动人事科负责解释;对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的责任追究条款,由干部协理及行政监察负责解释;其他条款由安全科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2年9月22日日起施行,前发三机安〔2022〕42号文件废止。段前发文件中涉及事项与本文不符的一律以本文为主。国家法律法规、铁路总公司和铁路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6篇 电机车行车管理办法
1、在用2.5t型蓄电池式电机车牵引车数为8辆,10t架线式电机车牵引车数为30辆,不得超挂。如新增车型,须经制动距离试验后另行规定。
2、电机车司机必须遵守以下行车信号:
(1)哨声信号:一声表示停车,二声表示前进,三声表示后退;
(2)固定信号灯:红色灯光表示禁止通行,绿色灯光表示可以通行;
(3)矿灯信号:灯光上下慢速晃动表示停车,灯光左右是表示前进,灯光划圈表示后退,灯光上下急速晃动为紧急停车信号;
(4)自动信号:绿灯表示可以通行,红灯表示禁止通行,黄灯表示特殊情况,暂不可通行;
3、开车、停车及调车信号要用红灯、绿灯或哨声,不可用口头命令代替。
4、司机在开车前,必须检查车前、车后,是否有障碍物。
5、司机必须坐在司机座位上开车,要目视前方,身体任何部位不准探露车外,严禁在车外开车。
6、电机车启动时应按下列顺序进行:
(1)合自动开关;
(2)当司机接到开车信号后,推动换向手柄到所需位置;
(3)响铃示警,铃声要表示行驶方向,二声前进,三声后退,然后将车闸松开;
(4)将控制器手把自零位顺时针转动,逐步加速,每个挡位停留时间约3 秒左右,不可一次滑过几个挡位;
(5)控制器手把推至两个电机串连最后位置和并联最后位置可以期停留外,其它位置不可停留过久;
(6)严禁将控制器手把停留在两个挡位中间;
(7)如启动困难,应先断电后再找原因,修好后再按规定启动,不得强制开车;
(8)如果轨道太滑、坡度较大启动困难时,必须撒砂后再启动,不可在启动中撒砂。
7、列车运行时,电机车上必须有射向前方的照明灯且亮度充足,在最后一辆车上必须有红色尾灯。
8、机车在运行中,司机必须集中精力,严格遵守行车信号,注意轨道及架空线情况,了望前方,严防追尾。
9、司机在行车时,必须注意电机车各部分运转情况,声音是否正常或有无特殊气味等。
10、使用蓄电池式电机车,应根据运行时间、牵引次数及照明灯亮度的强弱,判断蓄电池的放电情况,如放电达到规定限度应更换蓄电池或停车充电,不得使蓄电池放电超限。
11、当两机车或两列车在同一条线路上同向行驶时,必须保持不小于100 米的距离,严禁对开。
12、行车速度:拉煤或其它普通物料,不超过4米/秒;接送人员不超过3米/秒;调车时不超过1.4米/秒;运送爆炸材料或超长、超重物料及机电设备时,不超过2米/秒。
13、运送大型设备时必须有专人护送,制定专门的安全措施,明确行车速度。
14、用电机车运送爆炸材料时,必须严格执行下列规定:
(1)炸药和雷管在同一列车运输时,装有炸药、雷管的车辆及电机车,三车之间必须用三辆空矿车隔开;
(2)必须由专门的火药管理人员护送,除跟车护送人员和装卸人员外,其它人员严禁搭乘;
(3)装有爆炸材料的列车不准同时运送其它物品和工具。
15、电机车行驶到检修架空线或轨道等处,必须听从修理人员的指挥。
16、在行车中自动开关跳闸,应立即将控制器手把拉回零位,重新启动,如再跳闸,应停车检明原因。
17、在行车中突然停电,应立即将控制手把拉回零位,制动停车,等来电后再重新启动。
18、在有列车通过的风门处,必须设有当列车通过时能发出在风门两侧都能接收到声光信号的装置
19、按《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在巷道内装设路标和警标。机车行近巷道口、硐室口、弯道、道岔、坡度较大或噪声大等地段,以及前面有车辆、视线有障碍或前方有行人时,都必须减低车速,并发出警号。必须在弯道或司机视线受阻区段设置列车占线闭塞信号。
20、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正确设置轨道绝缘点,保证其安全可靠,定期检查检修轨道回流线,定期测试回流电阻应符合规定。
21、架空线高度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电气距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22、非特殊情况,电机车的检修工作应在车库内进行。防爆型蓄电池电机车的电气设备,必须在车库内打开检修。
23、电机车双线行驶,两列车将近交逢时,牵引空矿车的列车应减速。如发现对方列车有不正常情况,司机应用忽明忽暗的灯光提示给对方,使其停车检查。
24、在行车时发现下列情况应立即停车:
(1)架空线或轨道有障碍物;
(2)电机车掉道、集电器跳落或架空线损坏时;
(3)车辆掉道或脱钩时。
25、调整行车速度,可使用牵引电机串联或并联及停送电的方法进行调整,不可利用车闸控制行车速度。
26、列车行近停车地点需停车时,应提前将控制器手把拉回零位,利用列车惯性减速,同时要响铃示警,在列车到达制动停车范围时,再施闸停车。
27、电机车行驶中,如有撞车、撞人等危险情况,立即使用紧急停车,使用动力制动,使用车闸,同时撒砂,以保证在最短距离内停车。
28、摘挂车时,司机必须把车停稳,扳紧车闸,等挂钩人员安全操作完毕,接到开车信号后方可开车。
29、列车制动距离的规定:在拉煤、矸及普通物料时,不超过40米,运送人员时不超过20米,每年定期对电机车进行制动距离试验。如电机车制动系统大修后,必须做制动距离试验后,方可投入使用。
30、车闸正常操作方法及注意事项:
(1)在运行和调整车速时禁止使用车闸;
(2)制动时必须先将控制器手把拉到零位后方可施闸;
(3)非特殊情况时,不准突然给闸过紧;
(4)机车速度较快或路轨较滑时,司机要根据坡度的大小,牵引车辆数,选择适当的距离停电减速,临近停车地点时再施闸。
31、电机车有下列情况时应禁止使用:
(1)缺少碰头或碰头损坏;
(2)连接装置有损坏。
(3)制动装置有损坏。
(4)撒砂装置有损坏或砂箱内无砂子;
(5)前后照明灯及尾灯不亮;
(6)警铃不响;
(7)防爆电机车的电气设备失去防爆性能。
32、电机车因调车特殊情况,允许顶车外,正常运行时,电机车必须在列车的最前端牵引。
33、电机车除调车外,严禁逆行车路线行驶,以免发生事故。
34、打倒车时,必须等电机车完全停止后,方可转动换向手把。
35、电机车或车辆在运行中发生脱轨故障时,必须采用复轨设备就地复轨或人工拿道后方可运行,严禁硬拉。
36、跟车工必须坐在规定的位置,其它人员严禁乘坐。如处理事故必须乘坐电机车时,应制订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乘坐人员的位置不得影响司机视线,不得将身体探出车外。
37、同一区段轨道上,不得行驶非机动车辆,如果需要行驶时,必须经运输调度站同意。
第7篇 物业自行车管理规定办法
物业自行车管理规定【1】
1)小区内停车场为收费停车场,提供车位有偿使用服务,所收费用用于弥补管理费之不足。
任何进入或使用本小区停车场之人士,须严格遵守下列停车场制度:
车辆进出车场时,外来车辆必须进行登记(录),并由车主及管理员对登录内容核实。
车辆应按管理员的要求停放于规定位置。
车辆停放好以后,拉好手闸,关好车窗门,锁好防盗锁,避免使用带报警音的防盗锁,车内请勿存放现金及其它贵重物品。
车场应按管理员的要求及现场的标识行车,车速小于10公里/小时,禁止鸣笛。
场内禁止修理车辆、洗车、试刹车、学习驾驶等有安全隐患及影响现场卫生的活动。
请勿将有可能对其他车辆或人士构成危险的车辆停泊于停车场内。
2)摩托车、自行车
禁止无牌摩托车进入,业户及访客摩托车、自行车请于指定位置存放,并锁好防盗锁。
物业自行车管理规定【2】
为了维护小区交通秩序,保障车辆、行人安全,制定本制度;
1、遵守交通管理规定,爱护小区的道路、公用设施,不乱停放车辆,外来车辆未经允许不得驶入。
2、小区内车辆行驶停放要服从管理人员指挥,注意前后左右车辆安全,在规定位置停放。
3、非业主车辆不得在小区内停放过夜,若临时滞留必须停放在指定位置。
4、非机动车辆必须按规定的位置停放,严禁在消防通道及楼宇内等随意停放。
5、凡不遵守小区内车辆停放规定及管理人员的指挥,发生一切事故,后果自负。
6、本小区车辆出入小区要出示出入证,外部车辆出入小区时,由值班人员履行登记手续,并服从本小区管理人员指挥。
7、车辆进入小区,司机必须减速慢行,禁止鸣喇叭,注意往来车辆及行人安全。
8、停放好车辆后,必须锁好车门,调好防盗系统警备状态,车内贵重物品必须随身带走。
9、进入本小区车辆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剧毒及各种腐蚀性物品在本小区停留。
10、不准在本小区任何场地试车、修车、练车。
11、不准碾压绿化带,不准损坏路牌和各类标识,不准损坏路面及小区内一切设施。
12、不准在人行道上、车行道、消防通道停放车辆(非机动车必须服从管理人员指定的停放位置)。
13、出租车接送小区住户,上下客后必须马上驶离,不得在小区内招揽客人。出租车司机属来访客人,必须正常办理探访手续。
14、车辆带货驶离小区,必须有相应的证明,属贵重、大件物品或搬家物品,必须由住户登记签字放可放行。
15、除执行任务的车辆(消防车、警车、救护车)外,其它车辆一律按本制度执行。
16、本小区车位首先满足在本小区长期居住的业主停放车辆,非本小区业主的车辆,不管与其小区业主任何关系不予提供车位。
17、本小区车位在满足本小区业主停放的情况下,有多余车辆可以安排临时车辆停放,停放费按本物业规定收取。
物业自行车管理规定【3】
为了规范车棚的管理,现将自行车棚的安全管理规定如下:
1、车棚管理人员(或承包方)须服从物业管理人员的监督、检查,及时对发现或存在的问题按要求进行整改。
2、自行车棚内存放有摩托车等车辆,严禁在车棚内打闹嬉戏,并注意用电、用火安全。
3、自行车棚内须按照要求配备灭火器并放置在门口或其他方便显眼处。
4、自行车棚内应按照要求统一规划布局,充电区域插板、线路布局合理、整齐,防止短路、漏电。
5、定期对车棚内安全进行巡查,若发现摩托车漏油等,及时保持车棚通风并及时告知车主。
6、自行车棚在安全管理上由承包方负责,实行“谁管理,谁负责”,发生丢失、偷盗及发生其他突发事件,责任也均由承包方承担。
7、自行车棚的日常管理上,须对临停车辆进行详细登记,对包月车辆进行登记造册,尤其是车主联系方式登记全面,并向物业留存归档一份,以备接受物业的检查、监督。
8、车棚管理人员应严格按照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乱收或不收。若由他方承包,收费标准须经物业同意并报物业归档备案。
9、自行车棚内应保持干净、整齐、通风条件良好。
10、自行车棚仅为存放车辆之用,不得他用。
第8篇 某小区便民自行车使用管理办法运行方案
小区便民自行车使用管理办法及运行方案
__城是vk花城系列高档的大型社区之一,它的独特设计和优美的自然环境,吸纳了广大的成功人士,随着花城项目一期期竣工,业主一批批入住,为了使业主时刻在花城体验和享受vk的服务,使业主在花城节省各苑区往来的时间,结合花城自身环境特点,集团决定在__城率先为业主提供'便民单车'的服务,为了理顺次倡议的顺利实施,规避在运行过程当中的相关管理责任及风险,特制定以下管理办法及运行方案:
一、管理办法:
1.小区便民车必须喷涂统一颜色,悬挂小区标识和醒目的温馨提示,告知业主使用便民单车的规则。
2.便民单车取车点为小区广州方向公交车站处、米兰苑架空层单车停放点、海棠苑单车停放点,物业服务中心每日安排专人收集和维修工作;
3.在各停放点设置门禁,粘贴醒目温馨提示及单车使用规定,明确只要业主刷卡取车或使用便民单车,就承担对自己在使用单车的过程负责,并要求爱护使用;
4.业主便民车行驶范围为小区已入住区域各主干道,严禁驶入各苑内;
5.使用者在行驶过程中严禁超越机动车辆、严禁利用便民单车在小区主干道赛车或互相追赶、严禁使用危险动作,严禁载物或载人,由此产生的后果必须由本人或其监护人负责;
6.小区便民单车仅限于小区业主使用,内部员工、小区施工从业人员及其他人员不得使用此单车;
7.业主在使用的前或使用的过程中发现单车有损坏部位,有义务通知服务中心进行修理。
8.为了减少对其他业主的干扰,使用时间限制为早上7:30-晚上11:00。
二、运行方案:
1.一、二、三期共设置三个停放点,即小区广州方向公交车站处、米兰苑架空层单车停放点、海棠苑单车停放点,共购置20台便民车。
2.在每个停放点用栅栏围合,并设置门禁或上锁
a)使用门禁业主只需刷卡即可取车;
b)使用上锁必须安排专人看管,长期成本高于上者。
3.单车使用控制:
a)使用时间限制为早上7:30-23:00,非此规定时间由单车管理员将各单车收集到停放点,并将各停放点苑门上锁,与岗位安全员进行交接,早上由单车管理员在7:30准时打开锁,并及时将单车收集道停放点,增设两人为单车管理员,负责单车的收集工作;
b)小区各岗位负责监控业主使用便民单车,及时阻止不规范行为,当班班长负责第一时间处理业主在使用单车过程中的突发事件在,并及时上报;
c)公司安排购买保险,确保在业主使用的过程中的风险转嫁。
第9篇 行车不行人管理办法范本
1、人员在运输巷道行走必须走人行道。
2、人员在巷道行走时应精力集中,密切注意前后方来车及其它运行中的机械。
3、当行走在人行道宽度不足的地段时,前后方来车应及时躲入就近的躲避硐,避开来往车辆。
4、入井人员不准在主要运输巷道逗留,严禁在巷道中追逐、打闹。
5、人员行走时严禁进入有警示不准进入的巷道和硐室。
6、严禁不带矿灯,不戴安全帽行走,严禁矿灯不亮时独自行走。
7、过弯道和道口时,要注意声光信号,做到一停二看三通过,待列车或车辆运行过去后再行通过。
8、人员横过轨道时必须走过道平桥,并避开车辆,严禁抢行,严禁翻越车辆。
9、人员在运输巷道行走时不得触摸运行中的机械,随身携带的物件不得触碰运行中的机械。
10、人员携带较长金属物件时,要严防物件触及电缆。
11、人力运送(指肩扛、人抬)较大物件时,遇有来往车辆,应停止行进,待车辆或列车通过后,方可继续行走。
12、当巷道内有作业点时,行人必须经施工警戒人员允许后,方能通过。
13、遇有事故时,行人不得围观,应立即向有关部门通报。
14、行人进入提升斜巷,必须征得信号把钩工同意,必须严格执行'行车不行人、不作业'规定和进入斜巷施工人员签字制度,与绞车司机、上下把钩工联系好。
15、非封闭管理的斜巷提升时,行人不得进入斜巷中、下部车场和正在提升的上部车场。已进入中、下部车场的行人必须躲入躲避硐,已进入上部车场的行人必须撤至安全区域。
16、在封闭管理的巷道中严禁行人,否则按严违论处。
17、在非封闭管理的巷道,要做到行车不行人,行车时声光语言报警,严禁行人,停车时可以行人,但必须经过把钩工同意,否则按严重三违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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