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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管理办法15篇

发布时间:2023-03-19 热度:92

网络管理办法

第1篇 供电公司宣传信息报导网络管理办法规定

供电公司宣传信息报导网络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弘扬“超越自我、奋力争先”的企业精神,为全面提高企业职工素质助威鼓劲,使我公司通讯报导工作再上一个新的台阶。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网络构成

1、通讯报导网络分级构成,一是公司网络;二是部门(单位)网络。

2、公司网络由公司通讯员和部室宣传员组成,归思政部领导,依据实际情况不定期调整通讯员组成并统一安排部署报导任务。

3、部门(单位)网络归属党支部及各部门领导,及时完成部门的通讯报导及宣传工作。

二、通讯员的权利和义务

1、通讯员必须由政治、思想、业务和文化素质较好、热爱通讯报导工作、并有一定的文字表达能力的职工担任。

2、通讯员的权利有:一有参加通讯报导培训的权利;二有参加部门级生产会议的权利;三有向公司提出建设性意见的权利;四有了解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及发问的权利,各部门负责人要对通讯报导工作予以支持和配合。

3、通讯员应尽的义务有:一积极报导发生在本公司、本部门有新闻宣传价值的事件,亦可及时将宣传报导线索提供给公司思政部或本公司、部门其他通讯员;二每月至少投1篇以上的新闻稿件;三按时完成公司思政部布置的其他采访及宣传报导任务;四为公司宣传工作的开展献计献策,促进公司宣传网络的发展;五自觉提高个人写作技艺,加强自身业务水平。

三、对外通讯报道

1、大力开展对外通讯报道,充分利用大众传媒向社会宣传我公司的工作动态、精神面貌以及社会对供电工作所关注的事宜,力争实现全公司大的动态“报刊、网络有载、电台有声、电视有影”,为我公司创造良好的外部舆论环境。

2、对外报导我公司稿件,需经公司思政部、党总支审校、签章发稿。重要稿件应经思政部、公司分管领导、党总支三级审校。

四、通讯报导工作考核

1、通讯报导工作纳入月度考核。

2、思政部每半年考核各党支部(部门)通讯报导工作一次。

3、思政部对各党支部(部门)的通讯报导情况及用稿情况每月在政工例会上通报。

4、思政部负责作好年度总结评比工作,发放新闻稿酬,评选好新闻若干篇,评选优秀通讯员、通讯报导工作先进集体及支持通讯报导工作的好领导若干,并给予表彰奖励。

五、奖励制度

1、稿酬奖励办法:

被《__供电报》采用的稿件,内部奖励为稿酬的1倍。

被省级和地市级新闻单位采用的稿件,内部奖励为稿酬的2倍。

被国家部委级单位采用的稿件,内部奖励为稿酬的3倍。

被国家级新闻单位采用的稿件,内部奖励为稿酬的4倍。

《创建工作简报》所采用的稿件,稿酬以每篇简讯____,消息、通讯、评论每千字2____计发,各支部奖励自行制定。

对报导失实的稿件,取消奖励。

2、同一篇稿件,被数家新闻单位采用,其中一篇按相应倍数兑现,其他各篇按稿酬额50兑现。

六、附则

1、本办法由思政部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实施,原《__供电公司通讯报导管理办法》(修订)停止执行。

第2篇 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安全监督管理,预防由于供电系统原因造成的电信网络运行事故的发生,保障通信网络运行稳定可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简称电信监管部门)对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的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安全工作和由于供电系统原因造成的电信网络运行事故的预防、报告、处理等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通信网络供电系统是指为通信局(站)内各种通信设备负荷、保证建筑负荷、一般建筑负荷等提供用电的柴油发电机组、高低压配电设备、直流配电设备、蓄电池组、不间断电源设备(ups)等设备组成的供电系统。

第四条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各级机构是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遵守本办法和通信局(站)供电系统总技术要求及其他技术规范,加强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建立健全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维护监督制度,完善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安全条件,确保通信网络运行稳定可靠。

第五条 电信监管部门是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在全国范围内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在本行政区内按照职责分工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 运行维护责任

第六条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各级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安全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维护责任制,不断完善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维护规程;

(二)落实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安全工作所需经费,保证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安全投入的有效实施;

(三)督促、检查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安全工作,对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安全状况进行考核与评估,及时消除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安全隐患;

(四)组织制定、实施由于供电系统原因造成的电信网络运行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五)组织对相关人员进行网络运行安全的教育和培训;

(六)及时、如实报告电信网络运行事故。

第七条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各级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和网络运行维护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安全管理能力,负责指挥、协调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安全管理工作。各级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维护管理人员应当确保每天24小时沟通渠道的畅通。

各级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维护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维护知识,熟悉并严格执行有关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维护制度和操作流程,提高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维护技能,以及由于供电系统原因造成的电信网络运行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八条 市电引入与供电系统的配置应当满足通信电源设备安装工程设计等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并做好以下检查工作。

省级、地市级通信枢纽等重要通信局(站)应当采用两路市电供电方式,并配置一套发电机组。两路市电应当从两个稳定可靠的独立电源引入,并配置自动倒换装置,两路市电不能因检修同时停电。发电机组的容量应当能同时满足通信负荷功率、蓄电池组充电功率、机房保证空调以及照明、消防电梯、消防水泵等其他保证负荷功率。

当省级、地市级通信枢纽等重要通信局(站)不具备引入两路市电的条件时,应当配置两套发电机组。发电机组的容量要求同上。

为保障省级、地市级通信枢纽等重要通信局(站)供电系统应急安全,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省级机构应当配置一定数量的移动发电机组。移动发电机组的容量应当满足上述重要通信局(站)应急抢修使用。

为保障移动通信基站供电系统应急安全,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省级机构应当根据当地自然灾害的发生频次和严重程度配置一定数量的移动发电机。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省级机构相关移动发电机配置数量不足时,应当由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总部在公司内部紧急调度。移动发电机的容量应当满足移动通信基站应急抢修使用。

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做好发电机组燃油供给保障的应急预案及演练。

第九条 储油容器设置和线路敷设应当满足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并做好以下检查工作。

总储量超过1立方米的柴油燃料容器不应当设置在通信机楼或办公楼内,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以及与架空电力线的水平间距应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应当进行改造。储油室应当定时排风。储油容器应当设置水位监测点,防止储油容器进水导致发电机组无法启动。

交流电源线、直流电源线、信号线严禁交叉、重叠。双回路配电的线路应当分开敷设,暂无法分开时应当采用规范的防护隔离措施。通信配电线路及机房辅助照明线路应当采用阻燃、耐火型的电缆、母线槽和电源开关。

第十条 省级、地市级通信枢纽等重要通信局(站)的高压配电室应当实行24小时有人值守制度,并实行集中监控;应当对市电供电、发电机组、蓄电池组的充放电状态、电压、电流等状态予以监控、检查;应当安装门禁系统,记录机房值班人员的出入情况,避免值班人员擅离职守。

无人值守配电室的电源运行情况应当实行定期巡视、集中监控。

第十一条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定期检测通信网络供电系统的运行情况(检测细则见附件1),保证市电供电、发电机组、蓄电池组、不间断电源设备(ups)等电源设备的各环节处于良好状态。

发电机组应当每月开机检测一次,半年带载运行30分钟以上,并记录水温、机油压力、启动情况,以及启动电池充电电流、市电与发电机组倒换、发电机组之间倒换情况等重要信息。

蓄电池组应当每季度检测一次,应当对每组电池的电压、充放电电流、标识电池的温度、储备容量、电导(内阻)等进行检测。

不间断电源设备(ups)应当每月检测一次,应当对零线电流、电力电容的温升进行检测,定期更换电力电容和风扇。不间断电源设备(ups)输入端严禁主路与旁路接在同一开关上。

防雷接地系统应当每年雷季前按照有关技术规范检测一次。

第十二条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建立通信网络供电系统的统计信息制度,每季度向电信监管部门报送供电系统运行安全情况。(统计信息内容见附件2)

第十三条 发生由于供电系统原因造成的电信网络运行事故后,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修,并按照电信网络运行事故处理流程报告电信监管部门。

第十四条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认真总结经验教训,排除事故隐患,落实整改措施,并将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报相关电信监管部门。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电信监管部门应当对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的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维护责任制度、对相关行业标准的执行情况、对由于供电系统原因造成的电信网络运行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的制定和演练情况、对相关人员网络运行安全的教育和培训等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对辖区内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保障重要通信局(站)供电系统应急安全的移动发电机组实施登记管理,协调、调度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移动发电机组,实现紧急状态下企业间的相互支援。

第十七条 电信监管部门按照有关测试方法,组织对双路市电的真实性、发电机组的容量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的要求进行检查和安全性评估。

第十八条 电信监管部门应当督促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对由于供电系统原因造成的电信网络运行事故调查处理,督促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及时提交书面报告并进行责任追究。必要时,电信监管部门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

第十九条 电信监管部门应当结合通信行业实际情况,组织对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的从业人员和代维人员进行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安全的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条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电信监管部门应当责令追究责任并要求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在行业内予以通报批评。

(一)未建立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维护责任制度和运行维护规程的;

(二)未执行通信网络供电系统相关行业标准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

(三)未保证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安全投入的;

(四)未及时消除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安全隐患的;

(五)发生由于供电系统原因造成的电信网络运行事故,未及时、如实上报的;

(六)未按要求向电信监管部门报送统计数据的。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3篇 某公司网络新闻信息管理办法

某公司网络新闻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网站新闻宣传、舆论引导的作用,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某公司

(以下简称省公司)新闻网页的管理和维护,规范网页新闻信息的采集、制作、编辑、审核和发布,确保网页新闻类信息及时更新并安全可靠运行,结合省公司新闻宣传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法规和《国家电网公司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制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公司网页新闻类信息的维护管理以及有关信息流程的管理。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省公司新闻中心负责组织新闻网页的建设、规划、结构设计、网站内容更新等方面工作。相关技术部门提供技术支撑,配合进行页面、专栏方面的制作和更新。

第五条 新闻网页相关栏目的设立或变更及信息的审定由新闻中心负责,主网页链接的各单位和各部室的主页由相应部门负责。各单位负责人要对报送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进行认真审查,严格把关。

第六条 新闻中心负责公司网站新闻信息的审核及发布,重要新闻信息报分管领导审核。

第七条 各单位须选派工作认真,责任心强的人担任新闻采集和报送工作。新闻采集和报送人员应熟悉新闻业务,能熟练操作计算机,具有较强的文字表达能力。

第三章 信息管理

第八条 各单位报送稿件应当遵循“以新闻类信息为主”的原则,做到信息及时,内容准确,数据真实,能反映省公司发生的重要事件,体现省公司的文化和形象。

第九条 新闻网页按照以下工作流程运行:

(一)各单位可通过省公司办公自动化系统提交重要事件、工作动态等方面的新闻宣传信息,信息内容可以是文字、图片等形式。

(二)网络新闻编辑负责将提交到oa的信息进行审核、校定、编辑或删除,并及时更新网页内容。

(三)新闻类内容更新原则一般为一天一至二次,特殊情况随时更新,其它栏目可根据其性质在适当的时间内更新。

第十条 对网页上显示的新闻信息和链接,新闻中心可根据工作需要,控制其是否在网页上显示或者控制其在网页上显示的位置和栏目归属。

第十一条 对于公司领导参加的重要活动、关系重大以及职工关心的新闻类信息,提交信息的部门应严格把关,并及时报新闻中心。

第十二条 为扩大新闻信息源,增加信息量,除自编信息外,还可通过互联网、报刊、杂志、电视、广播等多种渠道,转载信息。转载信息内容必须注明出处或同时做好链接。不允许转载涉密信息和受版权、著作权或知识产权保护而禁止转载的信息。

第十三条 提交到网站的新闻图片为jpg格式,宽高比为4:3,大小不超过800_600点阵,并按要求附文字说明;不得提交只有图片没有文字说明的信息。所有以 形式提交到网站的信息确保无病毒,否则将追究相关单位和部门责任。

第四章 安全保密

第十四条 各单位要提高安全保密意识,所有报送的新闻类稿件,应经本单位主管新闻宣传的部门负责人或领导审批,按照“谁报送,谁负责”和“实名制”的原则;建立健全新闻网络信息安全的相应管理制度,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把好上网新闻类信息的政治安全关。

第十五条 新闻网页发布、转载有关信息应该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提交到网站的信息不得包含下列内容:

(一) 违反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 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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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十)损害公司系统企业形象的。

第十六条 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等有关法规的要求,凡国家秘密、涉及国家秘密内容的相关资料及文件或暂不宜公开的事项不得上网;凡涉及到省公司商业秘密的内容不得上网。

第五章 奖励和处罚

第十七条 为促进省公司新闻网页的建设工作,经新闻中心考核,对于符合以下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由省公司给予一定的奖励或表彰:

(一)新闻采集、报送、管理成绩突出的;

(二)报送信息及时,主动性强,提供数据量大且保证质量优良,抓住省公司系统热点问题,能够引起上级领导关注的;

(三)信息内容时效性强,有较强的实用性并产生显著的宣传效果,获得评价较好的;

(四)对公司新闻网页建设与管理工作积极提出建议、意见,并且被采纳的。

第十八条 处罚

(一)凡有以下情况的给予通报批评:

(1)新闻内容虚假或有较多错误,新闻报送不及时或很少报送,经多次提醒仍无改进的;

(2)不按要求报送新闻信息,产生不良影响的。

(二)对违反规定造成失密、泄密并产生一定损失的单位及个人,将依照有关法规追究其责任。

(三)对违反信息安全要求并造成后果的,将视后果的严重程度追究其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公司新闻中心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4篇 烟草系统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全市烟草信息网络系统的安全,促进计算机网络的应用和发展,保证局域网正常运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局域网络系统,是指由市县局(公司)投资购买、信息中心负责维护和管理的局域网设备、配套的网络线缆设施及网络服务器所构成的硬件、软件集成系统。

第三条 局域网设备管理维护工作由信息中心负责,未经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安装、拆卸或改变网络设备。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联网计算机从事危害局域网及局域网服务器的活动,不得危害或侵入未授权的服务器。

第二章 安全管理组织

第五条 局域网安全领导小组由分管领导和办公室信息中心、监察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信息中心在安全领导小组指导下负责具体的网络安全运行管理工作。

信息中心配备网络安全专管员,实行持证上岗,负责对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安全教育,网络安全管理,对各项安全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 各县局(公司)、部门指定1名网络安全专管员,负责对本单位(部门)的计算机网络安全工作。

第三章 安全保护

第七条 未经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登陆进入局域网、服务器等设备进行修改、设置、删除等操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盗窃、破坏网络设施;不得采用各种手段切断单位、部门或他人网络的连接。

第八条 各单位从事施工、建设,不得危害计算机网络系统的安全。

无特殊情况必须保证网络设备24小时正常运行,不得以任何理由 有关设备或电源。

第九条 各单位、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备案制度,真实详尽记录各联网计算机的使用者和使用时间,并保留半年以上。

第十条 对外提供服务的服务器必须保持日志记录功能,历史记录保持时间不得低于6个月。

第十一条 内网与外网出口处必须安装防火墙,确保网络不受攻击。

电子邮件服务器应具有email病毒过滤和关键字过滤功能。

第十二条 各单位必须做好数据备份工作,并建立应急预案。

业务、专卖数据必须每天备份一次。

当服务器发生故障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尽快恢复数据,确保经营管理活动的正常开展。

第十三条 任何连入局域网络的计算机均须安装防病毒软件和防火墙。

信息中心应及时将有碍局域网络安全的计算机断开连接后通报其所在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凡未通过信息中心自行与isp联网的计算机不得接入局域网。

第十五条 各单位、各部门不得泄露使用的网络设备及服务器的登录用户名及密码。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不真实身份使用网络资源,不得窃取他人帐号、口令使用网络资源。

各单位必须对局域网内计算机实行ip地址与网卡mac地址绑定,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动ip地址设置。

未经允许,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接纳网络用户。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单位分配的个人电子邮箱上公网注册信息,不得访问恶意网站和不健康网站,不要随意打开陌生邮件。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利用各种网络设备或软件技术从事用户帐户及口令的侦听、盗用活动,不得使用任何非法手段获取他人信息。

第十九条 局域网设备、连接线路及服务器等发生破坏案件后,信息中心必须及时向市局网络安全领导小组报告。

第四章 信息管理

第二十条 网络用户必须遵守《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管办法》。

第二十一条 局域网及子网的系统软件、应用软件及信息数据要实施保密措施。

信息资源保密等级可分为:(1)可向internet公开的;(2)可向广域网公开的;(3)可向局域网公开的;

(4)在本单位公开的。

第二十二条 局域网中对外发布信息的内容必须经本单位网络安全领导小组审核备案,通过专用帐号进行发布。

帐号由专人保管使用,不得随意公布转借。

第二十三条 未经网络安全领导小组允许,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主页上开设交互式栏目,不得设立游戏站点或纯娱乐性站点,一经发现,即从网上隔离,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开设的电子公告栏(bbs)必须建立信息审核员、站长和栏目主持人组成的三级管理、分级负责制;建立栏目主持人资格审定制度、用户登记制度、日志备份制度。

bbs开放期间必须有专人管理,采取有效的身份识别、安全防护和有害信息过滤保存技术,并具有安全审计功能。

第二十五条 未经网络安全领导小组允许,任何个人或部门不得为外单位人员提供电子邮件或其他网络服务。

第二十六条 局域网内的所有用户有义务向网络安全管理人员或有关部门报告违法犯罪行为和有害的、不健康的信息,并协助有关部门进行调查。

网络安全小组应不定期检查局域网信息发布的内容,督促信息中心和各部门对有害信息进行清除。

第二十七条 局域网接入单位和用户必须遵守知识产权的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十八条 严禁在局域网上使用来历不明、引发病毒传染的软件;对于来历不明的可能引起计算机病毒的软件应使用公安部门推荐的杀毒软件

检查、杀毒。

第五章 违规处罚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信息中心向所在单位(部门)或个人用户提出警告,停止其网络使用。

1. 查阅、复制或传播下列信息: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暴力、凶杀、恐怖等;损害单位形象和利益的;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2. 破坏、盗用计算机网络中的信息资源和危害计算机网络安全的活动的。

3. 盗用他人帐号或ip地址的。

4. 私自转借、转让用户帐号的。

5.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

6. 不按有关规定擅自接纳网络用户的。

7. 上网信息审查不严, 造成严重后果的。

8. 使用任何工具破坏网络正常运行或窃取他人信息的。

上述违规造成损失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管理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者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六章 其他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局信息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 1日起实行。

第5篇 后勤保障部网络与新媒体管理办法

后勤保障部网络与新媒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和谐总书记关于宣传思想工作、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工作等重要讲话精神,充分发挥新兴媒体在信息传播、舆论引导、舆情应对、网络文化建设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根据《兰州大学校园新媒体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结合后勤保障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网络与新媒体,是指以部门名义开设的各类网站、新媒体。具体包括后勤保障部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平台、客户端、今日头条号以及未列入的其他网络与新媒体形态。

第三条 网络与新媒体是重要的宣传思想文化阵地,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和谐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积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思想政治工作同信息技术高度融合,增强时代感和吸引力。

第四条 坚持党管媒体原则,不断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和看齐意识。

第二章管理机制

第五条 网络与新媒体由后勤保障部党委统一领导,并接受学校宣传部门的监管。后勤保障部意识形态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后勤保障部网络与新媒体的监督。

第六条 网络与新媒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进行日常管理。由综合办公室统筹网络与新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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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管理,各级责任人全面负责网络与新媒体的内容建设及信息管理。质量监督科负责“掌上兰大吐槽吧”、“后勤报修管理系统”的管理。新增信息化系统根据业务职能由所在部门负责管理。

第七条 各部门应加强对主管人员、后台管理员、编辑人员等的教育,保证网络与新媒体健康有序地建设和发展。

第三章审批备案与信息发布

第八条 后勤保障部实行网络与新媒体审批制和备案制。各部门建立的网络与新媒体均需要履行审批和备案手续。各类平台开通前按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以后勤保障部及各部门相关业务名义建立的各类群、微信群、微信公众平台应在综合办公室备案,明确管理员等。

第九条 各级网络与新媒体必须有专人负责管理维护。网络与新媒体账号名、后台管理人员或维护方式发生变更时,应在变更后_____个工作日 内,统一报综合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 信息发布实行事先审批制,申报部门应填写《后勤保障部网上新闻信息发布审查审批表》

( ),经本部门负责人、综合办公室负责人、分管领导、后勤保障部意识形态工作小组组长或副组长审核同意后发布。

第十一条 “掌上兰大吐槽吧”、“后勤报修管理系统”等信息发布实行事后备案制,管理员发布信息后,应于当日向本部门负责人报送信息内容。涉及意识形态、安全稳定的重要事项应报送分管领导审核后发布。

第十二条 网络与新媒体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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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 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 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 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 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 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 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 含有法律、行政法规、党纪党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后勤保障部意识形态工作小组、纪委不定期对网络与新媒体的审批或备案情况实施抽查,有关部门、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四条 任何人发现后勤保障部网络与新媒体上有违反本办法的情形,可以向后勤保障部意识形态工作小组

(纪委)举报。

第十五条 各部门网络与新媒体的账户、密码及各种管理口令,应由管理员统一管理,注意保密,并定期修改密码。管理员离岗时,应做好保密承诺、密码更换等必要的安全保密工作,同时与接任人员做好交接。凡因密码泄露造成损失和不良后果的,要追究相关部门网络与新媒体管理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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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网络与新媒体建设运营单位及个人违反本办法的,由后勤保障部党委会同相关部门责令其停止该行为,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整改;情节较重的,责令主管部门注销账号,停止网络与新媒体建设运营,并在后勤保障部范围内通报批评;违反法律法规、党纪政务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后勤保障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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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篇 电子政务网络安全管理办法范文

为加强我县电子政务网络安全管理工作,确保网络安全运行,结合我县的实际情况特制定电子政务网络安全管理办法。

1、 各单位网络管理人员必须精心维护好单位的网络设备,做到防尘、防热、防潮、防水、防磁、防静电等,以增加设备使用年限。县政府办将定期对各单位的网络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不能达到以上要求的单位,将对其进行通报批评,对由于管理人员疏忽造成网络安全事故的,将追究相关管理员及单位领导责任。

2、 各联网单位不得随意更改政务网络接入设备配置,不得擅自切断电子政务网络设备电源,不得擅自挪动相关设备和切断、移动相关传输线路,不得擅自与其他网络对接,不得随意增加交换机、集线器以及接入信息点数量,如需进行以上变动,应向县政府办信息科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3、 各联网单位要增强网络安全意识,严禁登陆浏览黄色网站(网页),禁止下载、使用存在安全隐患的软件,不得打开来历不明的电子邮件附件,不得随意使用计算机文件共享功能,防止计算机受到病毒的侵入。

4、 工作时间禁止玩网游、下载电影及大型软件,以保证本单位网络速度。县政府办信息科将采取技术措施对互联网出入口的数据进行监控,对发现的问题将在全县范围内进行通报,并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5、 政务网计算机使用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政务网信息与网络安全的责任和义务,所有关于本单位网站、论坛、信息录入等密码要严格保密不得泄露,一旦泄露立即报政府办信息科进行密码修改。

6、 各接入单位应当定期制作计算机信息系统备份,备份介质实行异地存放。对可能遭受的侵害和破坏,应当制定灾难防治预案。

7、 要配备计算机系统补丁升级和病毒防治工具,定期进行系统补丁升级和病毒检查。使用新机、新盘及拷贝的软件、数据,上机前应进行系统补丁升级和病毒检查。

8、 办工人员严禁下列操作行为:

(1)非法侵入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和联网设备操作系统;

(2)未经授权对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和干扰,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

(3)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程序;

(4)将非业务用计算机或网络擅自接入政务内网,将业务用计算机或网络接入互联网或其他非政府机关的网络;

(5)在政务网使用的计算机及网络设备在未采取安全隔离措施的情况下同时连接政务网和其它网络;

(6)将存有涉密信息的计算机擅自连接国际互联网或其他公共网络;

(7)擅自在政务网上开设与工作无关的网络服务;

(8)发布_、淫秽色情等有害信息;

(9)擅自对政务网计算机信息系统和网络进行扫描;

(10)对信息安全事(案)件或重大安全隐患隐瞒不报;

(11)擅自修改计算机ip或mac地址。

9、在发生紧急事件时,为避免造成更大损失和影响,信息科有权或者要求有关部门采取以下措施:

(1)拆除可能影响安全或有安全隐患的设备或部件;

(2)隔离相关的终端、服务器或网络;

(3)关闭相关的终端、服务器或网络;

10、各节点单位要加强计算机病毒的防治工作,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1)建立本单位的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制度;

(2)采取计算机病毒安全技术防治措施;

(3)对本单位节点微机使用人员进行计算机病毒防治教育和培训;

(4)使用具有计算机信息与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的网络安全产品,定期检测,做好杀毒软件的升级,清除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计算机病毒,并备有检测清除记录;

(5)禁止在政务网上使用来历不明、可能引发病毒传染的软件;对于来历不明的可能带有计算机病毒的软件应使用正版杀毒软件检查、杀毒。

第7篇 某小学网络教研考核管理办法

小学网络教研考核管理办法4

网络教研制度的建立是网络教研的保障和促进力,规范网络教研行为可以促使教师更积极地参与教研,真正拓展教研的时间和空间。根据我校的实际开展情况,出台相关运行机制、激励机制和保障措施,定期进行优秀网络教研组、网络教研先进教师的评比。

一、学校网络教研领导小组职责:

1、重视建立网络教研平台,完善学校网站,设立相关栏目为教师网上教研创造条件,并及时组织进行有关培训。定期举行网络安全培训班,学习网络法律、法规,提高全体教职工的网络安全意识,提高网络安全水平。

2、成立组织机构,负责组织与指导本校网络教研活动,积极选派骨干教师参加网络教研技术培训,提高网络教研技术水平。

3、充分发挥信息技术设备的作用,不断完善信息技术系统的建设,为教师利用网络进行教研提供支持。

4、学校每学期统计一次教师参与网络教研、投稿情况,并公布教师投稿的数量,期末进行评价表彰。

二、各教研组职责:

1、各学科组要制定切实可行的网络教研计划,制定制度,形成常规化的运作机制。

2、创建本学科组博客门户,链接本学科组各位教师的博客网页,形成本组博客圈,及时发布本组教研信息,上传优秀博文,组织教师在线交流、促进教师间和谐发展、共同提高。

3、组织本学科组教师积极参与学校网络教研活动和各项评比活动,记录每个成员的活动轨迹。

4、教研组在开展网络教研过程中,要坚持点面结合,以点带面,分层推进。要树立典型,发挥示范教师的引领作用,最终带动全组教师的专业成长和教学研究水平提高。

5、利用校园网实现常规教研网络化管理,协助学校出台完善的教研评价和考核制度。

6、充分发挥校园网的教研功能,完成本学科优秀资源库建设,实现资源交流共享,为教育教学工作服务。

三、考核的主要内容和要求

1、网络教研培训: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网络教研培训工作,不迟到早退,不无故缺席,认真做好培训笔记。

2、远教资源应用课,按要求上好远程教育资源应用课,做好课前预约和登记记录工作,不允许出现只预约不上课的情况。

3.网络教研工作总结:主要包括网络教研工作成果 、问题、体会及以后的工作计划与建议。

4.网络教研工作参与度:各学科教师博客的日志数、参与评论数、访问数量、本人的评论数与回应数。

5.日常网络教研工作:提供教师教学学习资源,注重时效与质量,组织教学热点问题和难点的讨论,研究互动方式,提高互动式频数,丰富互动内容。

6.学校把教师博客(主页)建设纳入到对教师的业务考核中,把教师博客(主页)作为活的教师业务档案,有些相关的教师业务检查和评选活动可以直接在网上进行。 教师个人博客:设计美观、内容齐全、注重实效,形成自主管理和更新的机制。博客的主要内容如下:

(1)个人学期年度教学工作计划;

(2)教师的教学反思,教学论文;

(3)教师学习资源:教案、案例评价、课堂实录、课件、单元测试卷等。

(4)网上热点、难点问题讨论。

(5)积极参与新思考的网络教研主题的讨论。

(6)参与学校网络教研主题的讨论。

(7)对学校教师提出问题的回复(全部回复)。

7、参与网络教研的有关要求

(1)积极参加本学科网上研讨活动,结合主题活动,在上面发表相关的评论。采用实名制,以备学校检查。

(2)教学设计:每人须在开学前两个月内完成本学期自己所代内容的上传任务。

(3) 教学反思:每学期至少完成4篇的上传任务,每月上传的篇数不得少于1篇,于当月25日前完成。

(4)、教学案例:每学期至少完成1篇的上传任务,于期末结束前一个月内完成。

(5)、理论园地:每人针对本学科内的研究主题至少上传1篇有关的理论文章,于期末结束前一个月内完成。

四、考核结果应用

1.对网络教研工作进行奖励:每学期学校将评出一名“博客之星”,并根据平时考核情况设一等、二等、三等奖若干名进行奖励。

2.网络教研工作考核结果按一定权重计入月考核。

第8篇 机关计算机网络系统使用管理办法

为保证机关计算机及其网络系统的正常运行,确保计算机信息系统和涉密信息的安全,充分发挥办公自动化的效益,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严禁在机关计算机及网络上运行或传播一切法律法规禁止、有损国家机关形象以及涉及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的软件或图文信息。

二、非因工作需要,不得将机关微机设备和存储涉密信息的软件、磁盘、光盘及其他数据载体带离机关。切实增强计算机网络信息保密意识,严格执行机关《计算机保密与安全管理暂行规定》,防止失密、泄密事件的发生。

三、连接机关内部网络的计算机和存储有涉密信息的计算机不得与外部网络联网。与外网连接的计算机,要与机关内网做到物理隔离,以防止恶意程序及病毒对机关网络系统的侵害。

四、新购的计算机、初次使用的软件、数据载体,应经系统管理员进行检测,确认无病毒和无有害数据后,方可在计算机上运行和使用。计算机操作人员发现本处(室)的计算机感染病毒,应立即中断运行,并与系统管理员联系,及时进行消除。

五、计算机发生故障时,应通知系统管理员,由系统管理员进行故障诊断和排查,并联系维修人员进行维修。未经允许,不得私自拆卸微机设备或送出维修。

六、机关计算机主要用于业务数据的处理及信息传输,提高工作效率,不得在工作时间用计算机玩游戏和运行一切与工作无关的软件程序。

七、非机关人员一般不许操作使用微机设备和浏览机关网络信息。

八、机关网络系统开通时间为:每周星期一上午 8:00至星期五下午18:00,周休日及节假日不开通。机关处(室)因工作需要,需在周休日或节假日使用网络系统的,可与系统管理员联系,给予开通网络。

九、爱护机关微机及设备,保持微机设备的干净整洁。

第9篇 网络管理中心环境及安全管理办法

一、机房环境管理办法

1.终端布局:合理的终端布局不但能够提高工作效率,同时能够提高工作场地的有序性。

(a)网管中心维护终端布局按照不同维护室的工作区域划分,避免因终端布局混乱造成工作场地人员流动混乱;

(b)在各个维护室区域内,终端布局按照工作内容或维护终端承载网元类型分区域放置。以提高维护人员工作便利性;

(c)需要特殊保护的维护终端与其他终端隔离,以降低整个区域内所需的安全保护级别;

2.电源保护:可靠的电力供应是保证网络维护设施可用性的必要条件。

(a)采用多路供电、对重要网元的监控、维护终端配备ups,为网络设备运行监控或设备故障处理提供可靠保障;

(b)定期维护和检查供电设备,ups应有充足容量;

(c)在设备监控区域及设备维护区域配备应急照明设备;

(d)已知或临时的停电计划应提前通知相关领导,并对停电可能造成的影响做好提前准备或通报。防止无准备的断电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3.线缆布放:正确有序的线缆布放,不但能够延长线缆的使用寿命,同时在维护终端出现断连。

(a)电力缆和通信缆应尽可能隐藏于地下,并尽量采取充分的备用保护措施;

(b)线缆布放应使用电缆管道或避免线路经过公共区域或曝露在外;

(c)如机房内维护终端使用路由设备连接,线缆布放人员应在线缆两端做好相应标签;

(d)网管支撑室维护人员应定期对电缆线路进行维护、检查和测试;

4.区域环境:将网管中心根据不同的安全保护需要,划分为不同的安全区域,实施不同等级的安全管理制度。例如:工作区域、三方区域、会议/会客区域等。

(a)网管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各个区域的安全原则;

(b)出于安全原因和防止恶意破坏,安全区域内应避免不受监督的工作;

(c)未使用的安全区域应采取物理方式锁闭,并定期检查;

(d)第三方支持人员应仅在需要时才能进入工作区域,使用信息处理设施。这种访问必须经过授权并受到相应的限制,同时应接受监督;

(e)安全区域内,具有不同安全要求的区域之间需要设置额外的安全边界,以控制物理访问;

(f)除非经过授权,否则不允许使用摄影、摄像、音频、视频及其他记录设备;明确紧急情况下的处理措施,例如火灾等;参见 附表1。《机房灭火流程图》

(g)三方人员应仅在“需要知道”时才了解安全区域的存在或者发生的活动;

5.行为规范:以下规范适用于任何在网络管理中心区域内活动的人员。

(a)严禁在工作台上放置任何与工作无关的东西,以免对维护终端造成安全隐患;

(b)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进入机房,严禁在机房内吸烟;

(c)严禁在工作区域内进行任何与工作无关的行为。如:上网、聊天、看报等;

(d)机房应具有较高清洁度,进入网管中心工作人员需严格作到进门换鞋或戴鞋套;

(e)任何工作人员或三方人员在使用维护终端进行维护工作后(以离开所使用维护终端10分钟以上为规定范围),必须注销或退出相关维护程序或维护界面;

(f)任何工作人员或三方人员在使用完维护终端后,必须将所使用桌椅放回原位并将桌面清理干净;

(g)严禁任何工作人员或三方人员在离开工作台后,将纸质文件滞留于工作台上;(以离开工作台1个小时以上为规定范围)

(h)三方厂家或外单位人员进入机房应按规定登记,进入机房应遵守机房的各项管理制度; 参见 附表2。《机房出入登记表》

(i)若设备要搬入机房应提供相应的授权文件。如无授权文件只有在得到室经理以上管理人员的同意时才可进入机房;

(j)定期派人对无人机房的设备和环境进行巡视检查。在洪水、雷雨、严寒等情况下,应加强巡查;

(k)机房除保持充分的市电照明外,须备有应急照明设备。各种照明设备应有专人负责定期检修,市电照明线和直流照明线应有间距,并远离设备线缆;

(l)机房门外、信道、路口、设备前后和窗户附近均不得堆放物品和杂物,以免妨碍通行和工作;

(m)办公设备,如复印机、传真机等,应放置在合适的安全区域内,避免无关人员接触,减少信息的泄露;

(n)无人值守时,门窗都应关闭,底层窗户应考虑设置外部防护;

(o)公司管理的网络与信息处理设施应与第三方管理的设备实现物理分离;

(p)记录重要网络与信息处理设施所在位置等信息的通信录和内部电话簿不应被公众接触到;

(q)危险或易燃物品应安全存放,与工作区域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一般情况下,在工作区域内不得存放大量的、短期内不使用的材料和物品;

6. 仪表、工具,备品备件和材料

6.1仪表管理:

(a)各类仪表放置在专用的仪表柜中,定期做好清洁维护、防尘防潮工作;

(b)维护人员使用仪表必须经室经理同意方可使用,必须遵照说明书和有关操作规程,正确使用仪表,确保设备安全;

(c)用后必须及时将仪表及所有配件放置到仪表柜中;

(d)仪表发生故障后及时送修,作好记录;

6.2工具管理:

(a)维护人员应爱护和正确使用工具,保证工具完好;

(b)机房常用工具及测试卡、测试手机应在专柜中整齐存放,使用后及时归还原处,交班时进行清点检查。非因工作需要,一律不得带出机房;

6.3备品、备件和材料管理:

(a)备品、备件及常用材料入库,按设备类型分别放置;

(b)维护人员因检修需使用备品、备件及材料时,必须得到室经理的许可。更换下来的电路板按要求及时返修,确保备品备件的完备;

(c)备品备件要按要求放置在干燥通风良好、温度适宜的地方,应参照同类设备检测周期定期检查,以保证其性能良好,并做好记录;

(d)网管中心负责仪器仪表的使用,在使用过程中进行仪器仪表的检测,而且每年仪器仪表会送到运维部检测;

参见 附表3。《网管中心仪器仪表自检记录表》

7.物品进出管理规定:当物品被运送或卸载到网管中心时,物品和搬运人员都有可能对该区域内的重要网络与信息资产产生威胁。因此,须将送货、装卸区和网络与信息处理设施隔离,并对物品和搬运人员进行严格控制。

(a)从建筑物外部进入送货、装卸区的人员应经过授权和身份确认;

(b)送货、装卸区的位置应使搬运人员没有机会接触其他区域;

(c)送货、装卸区的外门应在内门打开时紧闭;

(d)物品从送货、装卸区转移到使用地点前进行检查,防止潜在的危险;

(e)进出人员所携带的物品都应进行登记;

8.巡检规程:通过定期的巡视工作,确保工作环境的安全,消除存在的安全隐患。

(此部分规范只针对于设备机房使用)

8.1机房安全巡视

机房门窗密闭性,机房电源安全性,机房温湿度,机房卫生的清洁及保持;

8.2机房设备巡视

机房内设备的工作状态例测情况,机房设备防尘网的定期清洁,机房设备有关资料的定期备份;

8.3机房巡视的记录

由巡视人员如实填写记录并在现场保存,以备领导或相关维护室经理抽查和翻阅;

8.4机房巡视周期

每周二至三次,可以在现场排障或其它维护工作进行的同时完成;

二、机房安全管理办法

1.人员进出安全管理:无论内部员工还是第三方人员,只有经过授权的人员才可以进入安全区域。网管中心应实施以下措施对安全区域的出入进行控制。

(以下管理办法同时适用于网管中心维护机房及设备机房)

(a)重要的安全区域应仅限于授权人员访问,并使用身份识别技术(例如门禁卡、个人识别码等)对所有访问活动进行授权和验证。所有访问活动的审计跟踪记录应被安全地保管;

(b)所有内部员工都应佩戴明显的、可视的身份识别证明,并应主动向那些无公司员工陪伴的陌生人和未佩戴可视标志的人员提出质疑;

(c)安全区域的访问者应办理出入手续并接受监督或检查,应记录其进入和离开的日期和时间;

(d)访问者的访问目的必须经过室经理以上管理人员批准,并只允许访问经授权的目标;

(e)访问者应被告知该区域的安全要求及有关应急程序;

(f)安全区域的访问权应被定期审查和更新;

(g)不得随意允许未经授权许可的人员进入机房。原则上只有在获得网管中心室经理以上管理人员授权证明的情况下才可进入机房,进入时应做好登记工作;

(h)对于需临时进入机房的人员(包括公司内部及外部人员),必须经过室经理以上授权批准后,在有权限进入机房的工作人员陪同下进入机房,并填写机房进出登记表;

(i)安全管理人员(非机房管理人员)应定期(如每月)对机房进出日志/登记记录进行审核,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上报;

(j)进出设备机房公司内部人员一律在门卫处登记姓名、所属部门、工作内容、进入时间等;

(k)进入设备机房的厂家或工程队等人员,在没有本公司随工人员陪同的情况下一律不允许进入设备机房进行工作。如遇紧急故障,当三方人员在没有随工人员陪同的情况下到达现场时,保安人员可让其立即进场,但必须全程尾随。在三方人员进入现场的同时问明相关部门领导或设备责任人,并立即致电核实。

参见附表2。《机房出入登记表》

2.文档安全管理:系统文档可能包含一系列敏感信息,比如应用流程、程序、数据结构、授权流程的说明。应当考虑下列控制程序,避免系统非法访问。

(a)工作人员应当安全保存系统文档;

(b)系统文档的访问列表应控制在最小范围,并由应用责任人授权;

(c)保存在公共网络的系统文档或者通过公共网络提供的系统文档应当得到有效的保护;

(d)维护和管理人员,均应熟悉并严格执行安全保密规定,部门领导或室经理定期对维护人员进行安全保密教育,并定期检查保密规定的执行情况;

(e)安全文档包含:

(01)系统网络结构框图,网络拓扑图,网络组织技术说明,各类应用接入技术说明,业务流程图,局资料;

(02)现网的设备配置;

(03)各类设备,仪器说明书,原理图及布线图;

(04)各类设备安装、测试、检修、返修记录;

(05)维护测试规定;

(06)维护作业计划;

(07)各种维护规章制度和维护手册;

(08)交接班记录;

(09)系统运行记录(含系统故障和重启动记录);

(10)故障及处理记录;

(11)用户申告故障记录;

(12)巡回检查记录;

(13)其它问题记录;

(14)资料修改记录;

(15)硬件更换记录;

(16)系统中继方式及中继框图;

(17)开通资料(包括工程设计文件,验收文件);

(18)备份更换及相关信息汇总记录;

(19)各类联系电话,技术培训资料;

(20)质量统计表,话务量统计表,维护作业表;

(21)公司内部管理、学习、传阅类文档;

3.存储媒介使用规范

3.1存储保护:在不使用信息资产时,做好屏幕和桌面的清理工作,可以有效防止信息的未授权访问,是保护信息资产,防止其泄露、丢失、破坏的一种重要措施。公司应制定有效管理可移动存储媒介的规定,如移动硬盘、磁带、磁盘、卡带以及纸质文件等等。以下是基本的控制措施:

(a)包含重要、敏感或关键信息的移动式存储设备不得无人值守,以免被盗;

(b)删除可重复使用的存储媒介中不再需要的信息;

(c)任何存储媒介带入和带出公司都需经过授权,并保留相应记录,方便审计跟踪;

(d)无论设备所有权归属,任何在工作区域外使用信息处理设备的行为,都应经过管理层授权许可;

(e)在公共场所使用的公司设备和存储媒介均不得无人看管;

(f)始终严格遵守设备制造商有关设备保护的要求;

(g)纸质文件和计算机设备在不使用时,特别是在工作时间以外,应保存在锁闭柜子内或其他形式的保险装置内;

(h)机密和绝密信息在不使用时,特别是办公室无人时,必须予以锁闭(最好是防火的保险柜或文件柜);

(i)个人电脑、计算机终端在无人看管时,不得处于登录状态;在不使用时,必须通过键盘锁定、密码或其他控制措施予以保护;

(j)复印机、扫描仪在工作时间以外,应被锁闭或采用其他方式保护,以防非授权使用;

在打印、复印、扫描机密或绝密信息时,必须有人值守,并应在完成后立即从设备中清除;

(k)在对信息处理设备处置或重用时,公司应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实施审批手续,决定信息处理设备的处置方法--销毁、报废或利旧,并采取适当的方法将其内存储的敏感信息与授权软件清除,而不能仅采用标准删除功能;

3.2信息处置:确立信息处置和存储程序,以便有效保护此类信息,避免非法泄露或者误用。根据信息在文档、计算系统、网络、移动计算、移动通信、邮件、语音邮件、语音通信、多媒体中的级别制定相应的处置程序。应当考虑下列控制程序:

(a)处置和标记所有媒介;

(b)设置非授权人员的访问限制;

(c)保持授权访问数据人员的正式记录;

(d)确保输入数据的完整性、确保正确的处理过程,以及确保输出验证;

(e)根据敏感程度相匹配的级别,保护准备输出的假脱机数据;

(f)在符合制造商规范的环境中保存媒介;

(g)将数据的分发限制在最小范围内;

(h)清楚标记所有数据拷贝,以便引起合法接收人的注意;

(i)定期检查分发清单以及合法接收人名单;

3.3媒介处置:为最大限度地降低信息泄露的风险,网管中心应制定存储媒介的安全处置流程,规定不同类型媒介的处置方法、审批程序和处置记录等安全要求,其中处置方法应与信息分级相一致。以下是一些基本的控制措施:

(a)包含敏感信息的媒介应被安全地处置,如粉碎、焚毁,或清空其中的数据,以便重用;

(b)以下给出了需要安全处置的媒介种类: 纸质文档; 语音或其录音; 复写纸; 输出报告; 一次性打印机色带; 磁带; 可以移动的磁盘或卡带; 光存储介质(所有形式的媒介,包括制造商的软件发布媒介); 程序列表; 测试数据; 系统文档;

(c)当无法确认媒介中的信息级别,或确认信息级别的代价较高时,统一按最严格的方式处理所有媒介;

(d)敏感媒介的处置过程应当记录在案,以便审计跟踪;

第10篇 机械公司安全环保网络化管理工作考核办法

制订机械公司安全环保(网络化管理)工作考核办法,是为力求通过考核来推行安全网络化管理,以检查、考核、整改来促进日常安全环保管理,进而消除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保证实现2008年的生产工作安全目标。

1.考核主要内容:安全环保目标指标完成情况,安全环保违章违纪频次,日常安全环保管理,安全环保检查,隐患整改率。

2.员工发生违章违纪除按《机械公司安全生产处罚条款》处理外,部门考核中按处罚条款内扣分的10%相应扣分。

3.员工发生轻伤事故(包括外来人员)则该三级网格辖区(工段或班组)所有人员当月奖励工资扣款50元/人,责任人按责任再行处理。部门(二级网格)考核扣分10分,部门(二级网格)责任人扣款500元。

4.员工发生重伤事故(包括外来人员)则该三级网格辖区(工段或班组)所有人员当月奖励工资扣款100元/人,责任人按责任再行处理。部门(二级网格)考核扣分20分。部门(二级网格)责任人扣款1000元。

5.预警制度:

5.1受到整改通知单第一次, 进行日常考核;扣1分

5.2受到整改通知单第二次, 进行警告考核;扣3分

5.3受到整改通知单第三次, 进行黄牌考核;扣5分

6.对部门(二级网格)以百分制考核:

6.1部门(二级网格)考核得分≥95分,加奖10-20元/人.月。

6.2部门(二级网格)考核得分≥90分<95分,不扣不奖。

6.3部门(二级网格)考核得分≥85分<90分,扣奖10元/人.月。

6.4部门(二级网格)考核得分≥80分<85分,扣奖20元/人.月。

6.5依次类推,考核得分每低5分加扣奖10元。

6.6部门(二级网格)内发生事故取消得奖。

6.7部门得奖分三级:

6.7.1一级20元/人.月:保障一部、保障二部、漕泾分公司、施工管理部、设备修造部

6.7.2二级15元/人.月:计量检测中心、大机组维修中心、特种设备检测中心、dcs中心、制冷设备维修中心

6.7.3三级10元/人.月:各管理部室

7.安全环保网格化管理实施分级考核:

7.1公司由技术质安部负责对二级网格辖区的考核,以检查打分形式每月一次。根据得分确定奖扣总额,

7.2各部门(中心)负责对本部门(中心)三级网格辖区的考核,进行二次考核分配,考核结果报公司技术质安部备案。

7.3二次考核分配指:二级辖区(各部和中心)在获得由技术质安部考核后所得奖扣总额内对各三级网格辖区(工段或班组)进行评价考核。各三级网格辖区(工段或班组)对本责任区内员工个人进行评价考核。

7.4 各级网格辖区如遇上级检查扣奖或加奖则有该网格辖区承担责任。

7.5对于在安全环保工作上有特殊贡献的个人给予奖励部门给予10以内加分。

7.6考核时间,上月26日零时起至当月25日24时止。

7.7上述考核采用月考季发方式。

8.技术质安部对本公司内的二级网格辖区(各部和中心)的考核,在当月的30日前完成。各部和中心对三级网格辖区(工段或班组)的考核,在下月的5日前完成。

9.考核结果经公司主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确认后,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考核奖惩的实施。

第11篇 工程公司网络管理办法

工程有限公司网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__二十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网络是为了实现公司机关内部计算机联网、信息资源共享,以及与internet互联而建立的计算机信息网络,是公司信息化的重要基础设施。为加强网络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__二十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网络用户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用户联网前应与公司签订有关协议。

第三条__二十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网络用户应服从市场开发部的管理,并及时缴纳网络使用费。

第二章用户接入

第四条仅限于新建高层住宅楼及住宅办公综合楼可接入公司网络。

第五条未经市场开发部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接入__二十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网络。

第六条与__二十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网络相关的任何施工必须经市场开发部书面许可后方可进行,施工费用以及公司网络用户接入所需设备、材料等费用自理。

第七条用户接入申请步骤:

1. 填写《__二十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网络用户入网申请表》,并签订《__二十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网络用户入网协议书》。

2. 经市场开发部确认可以接入后,到财务部办理交费手续。

3. 凭缴费收据和“申请表”到市场开发部办理接入手续。

第三章用户管理

第八条各用户联网计算机由市场开发部统一分配ip地址,用户不得自行更改或盗用他人的ip地址。

第九条为保证有限出口带宽资源的有效利用,防止滥用(如采用bt、p2p大量下载电影)等情况的发生,市场开发部将对用户的流量实施监控,频繁使用bt、p2p方式大流量下载的用户,市场开发部将停止其网络使用权一个月(费用照扣)。

第十条用户应于到期前一周内自行到财务部续交费用,并到市场开发部办理相关手续,逾期未缴费者,将被终止服务。

第十一条凡因违反各级互联网络管理规定、非法扫描未经授权的网络和主机、不健康地使用网络资源、盗用ip地址等原因而被取消网络用户资格的用户,不可以再次成为公司网络的用户。因故被取消使用权的网卡在公司网络内禁用。

第十二条严禁公司网络用户以任何方式扫描公司办公用服务器、路由器及其它网络设备,对影响公司网络设备正常工作的,取消其网络使用资格;造成损失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服从公司网络管理部门的其它安排,不得向网络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提出违反公司规定的任何要求。

第四章 收费标准及服务

第十四条网络用户统一免收初装费,包括接入所需的网线、rj45接头、施工费等,但网线自备。

第十五条两栋高层住宅用户(仅限公司及所属单位)需交纳线路、设备使用费,按30元/月台,一次交费需半年以上,低于六个月不予办理。一次交纳一年以上费用的按330元/年计。公司机关外独立核算单位办公用户费用按500元/年台计。

第十六条公司网络使用费采用预收费制,用户必须先交费,经市场开发部确认后方可使用网络。

第十七条新登记的网络用户,计费起始日为开通之日。

第十八条市场开发部负责管理接入用户和维护线路的畅通,线路或设备故障将于5工作日内解决,遇特殊原因(如线路改造、电信部门系统维护等)引起网络故障,需提前通知用户。

第十九条用户要加强个人电脑的维护,非线路故障引起的问题网管人员无义务进行解决。用户不得以任何借口要求工作人员解决非线路故障问题,否则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的暂停网络使用、取消网络使用等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将依据公司网络管理发展的实际需要而作必要的调整。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公司市场开发部。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__年3月1日起执行。

__二十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

第12篇 _局网络管理和使用办法

___局网络管理和使用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__市统计计算机网络的管理,确保网络安全和稳定运行,促进统计信息化建设的健康发展,依照上级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市统计网是全市统计系统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目的是利用先进实用的计算机技术和网络通信技术,实现市统计局计算机互联、计算机局域网互联,并通过信息中心与国际互联网络(internet)互连,通过省统计信息网与全国统计信息网互联。统计网的服务对象主要是市委、市政府领导、局内各科室、城调队、企调队、县(市)、区统计局及其他与统计网互联的单位。

第三条 市局统计网是全国统计信息网的组成部分,其运行管理应遵守国家和省统计局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机构

第四条 市统计局成立统计信息化领导小组,负责全市统计信息化工作和信息网络建设的指导,制定统计网管理、网络信息资源建设和信息发布的有关规章制度,负责全市统计网安全检查、发布信息的审查与监督,推动统计信息化工程的进展。

第五条 市统计局计算中心是统计网管理的执行部门,同时是统计信息化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计算中心负责统计网主干网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负责与省统计网络、国际互联网的连接,为统计网用户提供公共信息资源、技术咨询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督导市统计局各网站网页的更新,并定期通报。

第六条 市局各科室、城调队、企调队,县(市)、区统计局是统计网的二级管理单位,要视实际情况成立网络管理小组或者至少指定一名专职或兼职的网络管理员。管理小组(管理员)的职责是负责本部门接入的计算机系统或接入网络的运行、管理,负责统计网主干网设置在本部门设备的日常维护,对本部门的统计网用户提供技术指导,及时向计算中心报告网络使用情况并反映本部门用户的意见和建议。各单位网络管理小组(管理员)名单须报市统计局计算中心。

第三章 主干网与子网

第七条 统计网主干网是指统计网中连接市局各科室、城调队、企调队,县(市)、区统计局之间的部分,子网是指各单位的局域网络。

第八条 对主干网的所有设备包括通信介质(光缆、双绞线等)及其附件、路由器、交换机、集线器等,各入网单位和个人必须加以爱护,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局计算中心,局计算中心要保证主干网的畅通。

第九条 各入网单位应在局计算中心的统一规划和指导下,按照有关要求和规定对入网机器及其子网进行建设和管理。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子网,信息网络中心有权拒绝或中止其接入主干网。

第十条 网络管理员具体负责相应的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工作,指导用户对各自负责的网络系统、计算机系统和上网资源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需要扩充子网的单位应向计算中心提交申请和规划。未经批准,入网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扩充下级子网。各子网单位不得擅自与统计局以外单位连网,不得擅自发展局外用户。

第四章 ip地址与用户

第十二条 统计网的ip地址由计算中心负责统一管理和分配。

第十三条 入网单位应统一向计算中心申请分配或增减ip地址。入网单位和个人应严格使用由计算中心及本单位网络管理员分配的ip地址,不得私自乱设或盗用他人ip地址。为保证统计网的正常运行,局计算中心有权切断乱设ip地址的网络连接。

第五章 信息资源

第十四条 市局各科室、城调队、企调队,县(市)、区统计局共同承担统计信息网站的建设。 局内网站栏目设置应能够反映本科室的主要工作及成果,主要包括科室基本情况、工作目标、工作动态、统计资料、统计信息、统计报告、情况反映等。要在月报、季报、年报上报省局的次日,及时更新网页。综合数据一般都应上网,各网站上网的内容应由主管领导批准。

第十五条 各部门都应充分重视统计网络信息建设工作,投入必要的力量。科室网站建设情况要纳入各科室年度工作目标,不定期进行演示评比。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统计网上设立专门的网络游戏或纯娱乐性以及与国家法律相悖的内容。不得链接_、_网站,不得存储传送违法违规内容,一经发现,局计算中心有权将其从统计网上或单机上删除,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六章 网络安全及处理

第十七条 接入统计网的部门必须自觉遵守有关计算机互联网络的法律、规定、制度和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各部门领导要定期对网络用户进行有关信息安全和网络安全的教育,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上网信息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上报,并采取措施妥善处理。局计算中心和入网部门必须接受并配合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严禁在ftp上传输与统计工作无关的信息;严禁在计算机上玩游戏,特别是网络游戏。计算中心有权删除全局各单位计算机中的游戏软件。严禁私自允许非本局工作人员上网,以提高网络的安全性。

第二十条 严禁各种损毁和破坏统计网的行为。对于故意损坏网络设备、盗用ip地址、盗用他人口令、入侵和破坏网络及计算机系统、私自与外单位联网、私自发展局外用户和链接、存储_、_网站内容以及泄露国家机密的,局计算中心有权要求各部门予以配合,并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共同查处,触犯法律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统计局计算中心负责解释。

第13篇 网络出版服物管理规定办法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网络出版服务秩序,促进网络出版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出版管理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网络出版服务,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网络出版服务,是指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网络出版物。

本规定所称网络出版物,是指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具有编辑、制作、加工等出版特征的数字化作品,范围主要包括:

(一)文学、艺术、科学等领域内具有知识性、思想性的文字、图片、地图、游戏、动漫、音视频读物等原创数字化作品;

(二)与已出版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内容相一致的数字化作品;

(三)将上述作品通过选择、编排、汇集等方式形成的网络文献数据库等数字化作品;

(四)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认定的其他类型的数字化作品。

网络出版服务的具体业务分类另行制定。

第三条 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应当遵守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和积累一切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进步的思想道德、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要。

第四条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作为网络出版服务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网络出版服务的前置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部作为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对全国网络出版服务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

地方人民政府各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省级电信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网络出版服务及接入服务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做好配合工作。

第五条 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法从事网络出版服务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检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物品和经营场所;对有证据证明是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第六条 国家鼓励图书、音像、电子、报纸、期刊出版单位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加快与新媒体的融合发展。

国家鼓励组建网络出版服务行业协会,按照章程,在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倡导网络文明,传播健康有益内容,抵制不良有害内容。

第二章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

第七条 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必须依法经过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第八条 图书、音像、电子、报纸、期刊出版单位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确定的从事网络出版业务的网站域名、智能终端应用程序等出版平台;

(二)有确定的网络出版服务范围;

(三)有从事网络出版服务所需的必要的技术设备,相关服务器和存储设备必须存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第九条 其他单位从事网络出版服务,除第八条所列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确定的、不与其他出版单位相重复的,从事网络出版服务主体的名称及章程;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必须是在境内长久居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至少1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三)除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外,有适应网络出版服务范围需要的8名以上具有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认可的出版及相关专业技术职业资格的专职编辑出版人员,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业资格的人员不得少于3名;

(四)有从事网络出版服务所需的内容审校制度;

(五)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单位不得从事网络出版服务。

网络出版服务单位与境内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资经营企业或境外组织及个人进行网络出版服务业务的项目合作,应当事前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审批。

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审批。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从事网络出版服务的申报材料,应该包括下列内容:

(一)《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申请表》;

(二)单位章程及资本来源性质证明;

(三)网络出版服务可行性分析报告,包括资金使用、产品规划、技术条件、设备配备、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市场分析、风险评估、版权保护措施等;

(四)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的简历、住址、身份证明文件;

(五)编辑出版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国家认可的职业资格证明和主要从业经历及培训证明;

(六)工作场所使用证明;

(七)网站域名注册证明、相关服务器存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承诺。

本规定第八条所列单位从事网络出版服务的,仅提交前款(一)、(六)、(七)项规定的材料。

第十三条 设立网络出版服务单位的申请者应自收到批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一)持批准文件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并填写《网络出版服务许可登记表》;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对《网络出版服务许可登记表》审核无误后,在10日内向申请者发放《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三)《网络出版服务许可登记表》一式三份,由申请者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各存一份,另一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在15日内报送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备案。

第十四条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事网络出版服务活动的,应于有效期届满60日前按本规定第十一条的程序提出申请。

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该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批准的,换发《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第十五条 网络出版服务经批准后,申请者应持批准文件、《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 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变更《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许可登记事项、资本结构,合并或者分立,设立分支机构的,应依据本规定第十一条办理审批手续,并应持批准文件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网络出版服务单位中止网络出版服务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说明理由和期限;网络出版服务单位中止网络出版服务不得超过180日。

网络出版服务单位终止网络出版服务的,应当自终止网络出版服务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后到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将相关信息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备案。

第十八条 网络出版服务单位自登记之日起满180日未开展网络出版服务的,由原登记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注销登记,并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备案。

同时,通报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主管部门。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发生上述所列情形的,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可以向原登记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延期。

第十九条 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应当在其网站首页上标明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编号。

互联网相关服务提供者在为网络出版服务单位提供人工干预搜索排名、广告、推广等服务时,应当查验服务对象的《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及业务范围。

第二十条 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业务范围从事网络出版服务,不得超出批准的业务范围从事网络出版服务。

第二十一条 网络出版服务单位不得转借、出租、出卖《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或以任何形式转让网络出版服务许可。

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允许其他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以其名义提供网络出版服务,属于前款所称禁止行为。

第二十二条 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实行特殊管理股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另行制定。

第三章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 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实行编辑责任制度,保障网络出版物内容合法。

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实行出版物内容审核责任制度、责任编辑制度、责任校对制度等管理制度,保障网络出版物出版质量。

在网络上出版其他出版单位已在境内合法出版的作品且不改变原出版物内容的,须在网络出版物的相应页面显著标明原出版单位名称以及书号、刊号、网络出版物号或者网址信息。

第二十四条 网络出版物不得含有以下内容: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宣扬_、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二十五条 为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网络出版物不得含有诱发未成年人模仿违_公德和违法犯罪行为的内容,不得含有恐怖、残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不得含有披露未成年人个人隐私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 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出版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重大选题的内容,应当按照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有关重大选题备案管理的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未经备案的重大选题内容,不得出版。

第二十七条 网络游戏上网出版前,必须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审批。

第二十八条 网络出版物的内容不真实或不公正,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相关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应当停止侵权,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依法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国家对网络出版物实行标识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另行制定。

第三十条 网络出版物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和标准要求,保证出版物质量。

网络出版物使用语言文字,必须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

第三十一条 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技术标准,配备应用必要的设备和系统,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保障信息安全、内容合法,并为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提供技术支持。

第三十二条 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在网络上提供境外出版物,应当取得著作权合法授权。

其中,出版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网络游戏,须按本规定第二十七条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十三条 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发现其出版的网络出版物含有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所列内容的,应当立即删除,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四条 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应记录所出版作品的内容及其时间、网址或者域名,记录应当保存60日,并在国家有关部门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第三十五条 网络出版服务单位须遵守国家统计规定,依法向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统计资料。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网络出版服务的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原则。

各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及其出版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网络出版服务单位进行行业监管,对网络出版服务单位违反本规定的情况进行查处并报告上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二)对网络出版服务进行监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并报告上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三)对网络出版物内容和质量进行监管,定期组织内容审读和质量检查,并将结果向上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四)对网络出版从业人员进行管理,定期组织岗位、业务培训和考核;

(五)配合上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协调相关部门、指导下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工作。

第三十七条 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管队伍和机构建设,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对网络出版服务进行管理。

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等执法职责时,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将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络出版服务监督管理情况向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提交书面报告。

第三十八条 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实行年度核验制度,年度核验每年进行一次。

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实施年度核验并将有关情况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备案。

年度核验内容包括网络出版服务单位的设立条件、登记项目、出版经营情况、出版质量、遵守法律规范、内部管理情况等。

第三十九条 年度核验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网络出版服务单位提交年度自检报告,内容包括:本年度政策法律执行情况,奖惩情况,网站出版、管理、运营绩效情况,网络出版物目录,对年度核验期内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整改情况,编辑出版人员培训管理情况等;并填写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统一印制的《网络出版服务年度核验登记表》,与年度自检报告一并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络出版服务单位的设立条件、登记项目、开展业务及执行法规等情况进行全面审核,并在收到网络出版服务单位的年度自检报告和《网络出版服务年度核验登记表》等年度核验材料的45日内完成全面审核查验工作。

对符合年度核验要求的网络出版服务单位予以登记,并在其《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上加盖年度核验章;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于完成全面审核查验工作的15日内将年度核验情况及有关书面材料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备案。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缓年度核验:

(一)正在停业整顿的;

(二)违反出版法规规章,应予处罚的;

(三)未按要求执行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相关管理规定的;

(四)内部管理混乱,无正当理由未开展实质性网络出版服务活动的;

(五)存在侵犯著作权等其他违法嫌疑需要进一步核查的。

暂缓年度核验的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备案,最长不得超过180日。

暂缓年度核验期间,须停止网络出版服务。

暂缓核验期满,按本规定重新办理年度核验手续。

第四十一条 已经不具备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不予通过年度核验,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撤销《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注销登记,并通知当地电信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年度核验事项进行调整,相关情况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备案。

第四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向社会公布年度核验结果。

第四十四条 从事网络出版服务的编辑出版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及其负责人应当符合国家关于编辑出版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

网络出版服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岗位培训,并取得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统一印制的《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未按规定参加岗位培训或培训后未取得《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的,不得继续担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第五章 保障与奖励

第四十五条 国家制定有关政策,保障、促进网络出版服务业的发展与繁荣。

鼓励宣传科学真理、传播先进文化、倡导科学精神、塑造美好心灵、弘扬社会正气等有助于形成先进网络文化的网络出版服务,推动健康文化、优秀文化产品的数字化、网络化传播。

网络出版服务单位依法从事网络出版服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扰、阻止和破坏。

第四十六条 国家支持、鼓励下列优秀的、重点的网络出版物的出版:

(一)对阐述、传播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有重大作用的;

(二)对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和民族团结教育以及弘扬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有重要意义的;

(三)对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促进国际文化交流有重大作用的;

(四)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优秀文化内涵的;

(五)对推进文化创新,及时反映国内外新的科学文化成果有重大贡献的;

(六)对促进公共文化服务有重大作用的;

(七)专门以未成年人为对象、内容健康的或者其他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

(八)其他具有重要思想价值、科学价值或者文化艺术价值的。

第四十七条 对为发展、繁荣网络出版服务业作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四十八条 国家保护网络出版物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著作权法律法规。

第四十九条 对非法干扰、阻止和破坏网络出版物出版的行为,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网络出版服务单位违反本规定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下列行政措施:

(一)下达警示通知书;

(二)通报批评、责令改正;

(三)责令公开检讨;

(四)责令删除违法内容。

警示通知书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制定统一格式,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给相关网络出版服务单位。

本条所列的行政措施可以并用。

第五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网络出版服务,或者擅自上网出版网络游戏(含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网络游戏),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并由所在地省级电信主管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通知,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给予责令关闭网站等处罚;已经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删除全部相关网络出版物,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出版活动的主要设备、专用工具,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出版、传播含有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禁止内容的网络出版物的,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删除相关内容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吊销《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由电信主管部门依据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通知吊销其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或者责令关闭网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从事本条第一款行为的网络出版服务单位提供人工干预搜索排名、广告、推广等相关服务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提供相关服务。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的,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吊销《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吊销《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一)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变更《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登记事项、资本结构,超出批准的服务范围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合并或者分立,设立分支机构,未依据本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

(二)网络出版服务单位未按规定出版涉及重大选题出版物的;

(三)网络出版服务单位擅自中止网络出版服务超过180日的;

(四)网络出版物质量不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的。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四条的,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由省级电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暂时关闭网站。

第五十六条 网络出版服务单位未依法向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统计资料的,依据《新闻出版统计管理办法》处罚。

第五十七条 网络出版服务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章规定,以欺骗或者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的,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撤销其相应许可。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条,擅自与境内外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企业进行涉及网络出版服务业务的合作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未标明有关许可信息或者未核验有关网站的《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的;

(三)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未按规定实行编辑责任制度等管理制度的;

(四)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一条,未按规定或标准配备应用有关系统、设备或未健全有关管理制度的;

(五)未按本规定要求参加年度核验的;

(六)违反本规定第四十四条,网络出版服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未取得《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的;

(七)违反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关于网络出版其他管理规定的。

第五十九条 网络出版服务单位违反本规定被处以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自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10年内不得担任网络出版服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从事网络出版服务的编辑出版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及其负责人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资格证书。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规定所称出版物内容审核责任制度、责任编辑制度、责任校对制度等管理制度,参照《图书质量保障体系》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2年3月10日起施行。

原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信息产业部2002年6月27日颁布的《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第14篇 网络医疗卫生信息体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活动。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方法》及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是指通过开办医疗卫生网站或登载医疗卫生信息向上网用户提供医疗卫生信息的服务活动。

第三条 医疗卫生信息服务内容包括医疗、预防、保健、康复、健康教育等方面的信息。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经营性服务是指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非经营性服务是指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医疗卫生信息。

第四条 医疗卫生信息服务只能提供医疗卫生信息咨询服务。属于医疗行为,必需遵守卫生部《关于加强远程医疗会诊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只能在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之间进行。

注明信息来源。登载或转载卫生政策、疫情、重大卫生事件等有关卫生信息时必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医疗卫生及健康相关产品的广告信息,第五条 医疗卫生网站或登载医疗卫生信息的网站所提供的医疗卫生信息必需科学、准确。要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审批的内容进行登载,不得扩大功效或宣传治疗作用。禁止制作、发布和登载含有封建迷信内容的信息和虚假信息。

第六条 任何经营性或非经营性医疗卫生网站以及登载医疗卫生信息的网站在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申请料理经营许可证或料理备案手续之前。

第七条 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的医疗卫生网站或登载医疗卫生服务信息的网站。

1申请书。内容包括:网站类别、内容、服务性质(经营性或非经营性)网站设置地点、预定开始提供服务日期、申办机构性质、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负责人及其身份证号码、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2申办机构资质证明。

3信息平安保证措施等。

第八条 申请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卫生行政部门在收到申请资料lo个工作日内通知申办机构在规定期限内补齐。视为放弃申请。

第九条 初步审查合格后。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网站。获准同意的网站,应在其网站主页上同时标明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经营许可证(或备案)编号以及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文号。

第十条 已获准开办的医疗卫生网站或登载医疗卫生信息的网站。

第十一条 未经卫生部批准。均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等名称。

第十二条 卫生部将依据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方法》和相关的卫生行政法律法规对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实施监督管理;指派专门机构和人员定期对开展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的网站及其内容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中。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如不改正,依照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方法》有关条款和卫生行政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分;情节严重的卫生行政部门建议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关闭网站。

第十四条 本方法公布前。自本方法公布之日起30日内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补办手续。

第十五条 本方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本方法施行前。

第15篇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网络出版服务秩序,促进网络出版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出版管理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网络出版服务,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网络出版服务,是指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网络出版物。

本规定所称网络出版物,是指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具有编辑、制作、加工等出版特征的数字化作品,范围主要包括:

(一)文学、艺术、科学等领域内具有知识性、思想性的文字、图片、地图、游戏、动漫、音视频读物等原创数字化作品;

(二)与已出版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内容相一致的数字化作品;

(三)将上述作品通过选择、编排、汇集等方式形成的网络文献数据库等数字化作品;

(四)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认定的其他类型的数字化作品。

网络出版服务的具体业务分类另行制定。

第三条 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应当遵守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和积累一切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进步的思想道德、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要。

第四条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作为网络出版服务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网络出版服务的前置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作为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对全国网络出版服务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

地方人民政府各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省级电信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网络出版服务及接入服务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做好配合工作。

第五条 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法从事网络出版服务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检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物品和经营场所;对有证据证明是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第六条 国家鼓励图书、音像、电子、报纸、期刊出版单位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加快与新媒体的融合发展。

国家鼓励组建网络出版服务行业协会,按照章程,在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倡导网络文明,传播健康有益内容,抵制不良有害内容。

第二章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

第七条 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必须依法经过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第八条 图书、音像、电子、报纸、期刊出版单位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确定的从事网络出版业务的网站域名、智能终端应用程序等出版平台;

(二)有确定的网络出版服务范围;

(三)有从事网络出版服务所需的必要的技术设备,相关服务器和存储设备必须存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第九条 其他单位从事网络出版服务,除第八条所列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确定的、不与其他出版单位相重复的,从事网络出版服务主体的名称及章程;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必须是在境内长久居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至少1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三)除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外,有适应网络出版服务范围需要的8名以上具有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认可的出版及相关专业技术职业资格的专职编辑出版人员,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业资格的人员不得少于3名;

(四)有从事网络出版服务所需的内容审校制度;

(五)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单位不得从事网络出版服务。

网络出版服务单位与境内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资经营企业或境外组织及个人进行网络出版服务业务的项目合作,应当事前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审批。

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审批。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从事网络出版服务的申报材料,应该包括下列内容:

(一)《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申请表》;

(二)单位章程及资本来源性质证明;

(三)网络出版服务可行性分析报告,包括资金使用、产品规划、技术条件、设备配备、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市场分析、风险评估、版权保护措施等;

(四)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的简历、住址、身份证明文件;

(五)编辑出版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国家认可的职业资格证明和主要从业经历及培训证明;

(六)工作场所使用证明;

(七)网站域名注册证明、相关服务器存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承诺。

本规定第八条所列单位从事网络出版服务的,仅提交前款(一)、(六)、(七)项规定的材料。

第十三条 设立网络出版服务单位的申请者应自收到批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一)持批准文件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并填写《网络出版服务许可登记表》;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对《网络出版服务许可登记表》审核无误后,在10日内向申请者发放《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三)《网络出版服务许可登记表》一式三份,由申请者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各存一份,另一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在15日内报送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备案。

第十四条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事网络出版服务活动的,应于有效期届满60日前按本规定第十一条的程序提出申请。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该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批准的,换发《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第十五条 网络出版服务经批准后,申请者应持批准文件、《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 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变更《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许可登记事项、资本结构,合并或者分立,设立分支机构的,应依据本规定第十一条办理审批手续,并应持批准文件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网络出版服务单位中止网络出版服务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说明理由和期限;网络出版服务单位中止网络出版服务不得超过180日。

网络出版服务单位终止网络出版服务的,应当自终止网络出版服务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后到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将相关信息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备案。

第十八条 网络出版服务单位自登记之日起满180日未开展网络出版服务的,由原登记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注销登记,并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备案。同时,通报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主管部门。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发生上述所列情形的,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可以向原登记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延期。

第十九条 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应当在其网站首页上标明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编号。

互联网相关服务提供者在为网络出版服务单位提供人工干预搜索排名、广告、推广等服务时,应当查验服务对象的《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及业务范围。

第二十条 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业务范围从事网络出版服务,不得超出批准的业务范围从事网络出版服务。

第二十一条 网络出版服务单位不得转借、出租、出卖《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或以任何形式转让网络出版服务许可。

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允许其他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以其名义提供网络出版服务,属于前款所称禁止行为。

第二十二条 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实行特殊管理股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另行制定。

第三章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 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实行编辑责任制度,保障网络出版物内容合法。

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实行出版物内容审核责任制度、责任编辑制度、责任校对制度等管理制度,保障网络出版物出版质量。

在网络上出版其他出版单位已在境内合法出版的作品且不改变原出版物内容的,须在网络出版物的相应页面显著标明原出版单位名称以及书号、刊号、网络出版物号或者网址信息。

第二十四条 网络出版物不得含有以下内容: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宣扬_、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二十五条 为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网络出版物不得含有诱发未成年人模仿违_公德和违法犯罪行为的内容,不得含有恐怖、残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不得含有披露未成年人个人隐私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 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出版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重大选题的内容,应当按照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有关重大选题备案管理的规定办理备案手续。未经备案的重大选题内容,不得出版。

第二十七条 网络游戏上网出版前,必须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审批。

第二十八条 网络出版物的内容不真实或不公正,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相关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应当停止侵权,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依法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国家对网络出版物实行标识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另行制定。

第三十条 网络出版物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和标准要求,保证出版物质量。

网络出版物使用语言文字,必须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

第三十一条 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技术标准,配备应用必要的设备和系统,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保障信息安全、内容合法,并为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提供技术支持。

第三十二条 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在网络上提供境外出版物,应当取得著作权合法授权。其中,出版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网络游戏,须按本规定第二十七条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十三条 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发现其出版的网络出版物含有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所列内容的,应当立即删除,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四条 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应记录所出版作品的内容及其时间、网址或者域名,记录应当保存60日,并在国家有关部门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第三十五条 网络出版服务单位须遵守国家统计规定,依法向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统计资料。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网络出版服务的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原则。

各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及其出版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网络出版服务单位进行行业监管,对网络出版服务单位违反本规定的情况进行查处并报告上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二)对网络出版服务进行监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并报告上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三)对网络出版物内容和质量进行监管,定期组织内容审读和质量检查,并将结果向上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四)对网络出版从业人员进行管理,定期组织岗位、业务培训和考核;

(五)配合上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协调相关部门、指导下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工作。

第三十七条 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管队伍和机构建设,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对网络出版服务进行管理。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等执法职责时,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将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络出版服务监督管理情况向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提交书面报告。

第三十八条 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实行年度核验制度,年度核验每年进行一次。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实施年度核验并将有关情况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备案。年度核验内容包括网络出版服务单位的设立条件、登记项目、出版经营情况、出版质量、遵守法律规范、内部管理情况等。

第三十九条 年度核验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网络出版服务单位提交年度自检报告,内容包括:本年度政策法律执行情况,奖惩情况,网站出版、管理、运营绩效情况,网络出版物目录,对年度核验期内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整改情况,编辑出版人员培训管理情况等;并填写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统一印制的《网络出版服务年度核验登记表》,与年度自检报告一并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络出版服务单位的设立条件、登记项目、开展业务及执行法规等情况进行全面审核,并在收到网络出版服务单位的年度自检报告和《网络出版服务年度核验登记表》等年度核验材料的45日内完成全面审核查验工作。对符合年度核验要求的网络出版服务单位予以登记,并在其《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上加盖年度核验章;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于完成全面审核查验工作的15日内将年度核验情况及有关书面材料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备案。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缓年度核验:

(一)正在停业整顿的;

(二)违反出版法规规章,应予处罚的;

(三)未按要求执行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相关管理规定的;

(四)内部管理混乱,无正当理由未开展实质性网络出版服务活动的;

(五)存在侵犯著作权等其他违法嫌疑需要进一步核查的。

暂缓年度核验的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备案,最长不得超过180日。暂缓年度核验期间,须停止网络出版服务。

暂缓核验期满,按本规定重新办理年度核验手续。

第四十一条 已经不具备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不予通过年度核验,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撤销《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注销登记,并通知当地电信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年度核验事项进行调整,相关情况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备案。

第四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向社会公布年度核验结果。

第四十四条 从事网络出版服务的编辑出版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及其负责人应当符合国家关于编辑出版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

网络出版服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岗位培训,并取得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统一印制的《岗位培训合格证书》。未按规定参加岗位培训或培训后未取得《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的,不得继续担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第五章 保障与奖励

第四十五条 国家制定有关政策,保障、促进网络出版服务业的发展与繁荣。鼓励宣传科学真理、传播先进文化、倡导科学精神、塑造美好心灵、弘扬社会正气等有助于形成先进网络文化的网络出版服务,推动健康文化、优秀文化产品的数字化、网络化传播。

网络出版服务单位依法从事网络出版服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扰、阻止和破坏。

第四十六条 国家支持、鼓励下列优秀的、重点的网络出版物的出版:

(一)对阐述、传播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有重大作用的;

(二)对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和民族团结教育以及弘扬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有重要意义的;

(三)对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促进国际文化交流有重大作用的;

(四)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优秀文化内涵的;

(五)对推进文化创新,及时反映国内外新的科学文化成果有重大贡献的;

(六)对促进公共文化服务有重大作用的;

(七)专门以未成年人为对象、内容健康的或者其他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

(八)其他具有重要思想价值、科学价值或者文化艺术价值的。

第四十七条 对为发展、繁荣网络出版服务业作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四十八条 国家保护网络出版物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著作权法律法规。

第四十九条 对非法干扰、阻止和破坏网络出版物出版的行为,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网络出版服务单位违反本规定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下列行政措施:

(一)下达警示通知书;

(二)通报批评、责令改正;

(三)责令公开检讨;

(四)责令删除违法内容。

警示通知书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制定统一格式,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给相关网络出版服务单位。

本条所列的行政措施可以并用。

第五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网络出版服务,或者擅自上网出版网络游戏(含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网络游戏),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并由所在地省级电信主管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通知,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给予责令关闭网站等处罚;已经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删除全部相关网络出版物,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出版活动的主要设备、专用工具,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出版、传播含有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禁止内容的网络出版物的,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删除相关内容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吊销《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由电信主管部门依据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通知吊销其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或者责令关闭网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从事本条第一款行为的网络出版服务单位提供人工干预搜索排名、广告、推广等相关服务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提供相关服务。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的,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吊销《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吊销《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一)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变更《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登记事项、资本结构,超出批准的服务范围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合并或者分立,设立分支机构,未依据本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

(二)网络出版服务单位未按规定出版涉及重大选题出版物的;

(三)网络出版服务单位擅自中止网络出版服务超过180日的;

(四)网络出版物质量不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的。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四条的,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由省级电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暂时关闭网站。

第五十六条 网络出版服务单位未依法向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统计资料的,依据《新闻出版统计管理办法》处罚。

第五十七条 网络出版服务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章规定,以欺骗或者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的,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撤销其相应许可。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条,擅自与境内外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企业进行涉及网络出版服务业务的合作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未标明有关许可信息或者未核验有关网站的《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的;

(三)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未按规定实行编辑责任制度等管理制度的;

(四)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一条,未按规定或标准配备应用有关系统、设备或未健全有关管理制度的;

(五)未按本规定要求参加年度核验的;

(六)违反本规定第四十四条,网络出版服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未取得《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的;

(七)违反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关于网络出版其他管理规定的。

第五十九条 网络出版服务单位违反本规定被处以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自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10年内不得担任网络出版服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从事网络出版服务的编辑出版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及其负责人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资格证书。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规定所称出版物内容审核责任制度、责任编辑制度、责任校对制度等管理制度,参照《图书质量保障体系》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2年3月10日起施行。原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信息产业部2002年6月27日颁布的《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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