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分包队伍租赁船机设备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工程分包、船舶及机械设备租赁的安全生产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交建及所属各企业、各事业部、各区域总部、总承包公司、各直属项目部(以下简称各单位)。
受中交集团委托,由中国交建代管的存续企业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各单位应根据国家和地方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建立严格的审查、准入、清退机制,明确安全、环保职责,依照工程特点和需要合理选择分包队伍、租赁船机设备,严格分级管理,杜绝非法分包、转包或违规租赁船机设备。
第二章工程分包安全生产管理
第四条 工程分包是指工程总承包单位将所承包的建设工程的一部分依法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单位实施的行为。
第五条 工程分包须取得建设单位同意,且主体工程不得分包。
第六条 各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优先选用中国交建合格分包商名录中的分包单位/劳务协作队伍。
第七条 各单位必须对分包方/劳务协作队伍的资质进行认真审查,经审查不合格或未经审查的,不得分包工程。
第八条 分包方/劳务协作队伍资质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满足分包工程要求的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资质;
(二)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企业主要领导/分管领导、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持有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四)特殊工种从业人员岗位证书齐全。
第九条 各单位应定期对分包方/劳务协作队伍的有关资质予以审查,并对审核结果进行会签,及时清退不符合要求的分包方/劳务协作队伍。
第十条 各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分包工程,严禁转包;加强对分包方/劳务协作队伍的安全生产管理,严禁分包工程再次分包。
第十一条各单位与分包方/劳务协作队伍签订分包/劳务协作合同时,必须同时签订《建筑施工分发包单位安全环保管理协议书》,指定现场安全生产负责人及管理人员,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责任和义务。
第十二条各单位必须对分包方/劳务协作队伍严格管理,对不服从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安全施工管理混乱、导致生产安全或环境保护事故、造成信誉或经济损失的分包方/劳务协作队伍,必须予以清退。
第十三条各单位应督促分包方对所承担的施工项目编制安全施工措施。大型独立施工项目还应编制安全施工组织设计,相关部门审查合格后执行。
第十四条各单位应加强对劳务协作队伍施工中安全技术措施的管理,对劳务协作队伍自行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审核,并监督实施。
第十五条施工前,各单位应组织分包方/劳务协作队伍对施工过程中的危险源进行辨识,制定预控措施。
第十六条施工前,各单位应对分包方/劳务协作队伍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并由双方人员签字确认。
第十七条各单位应指派责任感强、施工实践经验丰富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对劳务协作队伍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主要负责对劳务协作队伍的现场组织、安全施工设备配置、现场布置和劳务协作人员实际操作技能等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八条各单位应督促监督分包方/劳务协作队伍足额投入安全费用,为现场作业人员提供个人防护用品,设置可靠的安全防护设施。
第十九条施工中,各单位应监督检查分包方/劳务协作队伍履行安全生产协议和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以及危险源预控措施落实情况,及时纠正违章违纪等不安全行为。
第二十条各单位应定期召开现场安全生产会议和组织现场安全生产检查,分包方/劳务协作队伍必须参加,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应及时下达整改通知,限期整改。
第三章船舶租赁安全生产管理
第二十一条船舶租赁是指用于施工的自航或非自航工程船舶、交通船舶、辅助船舶的租赁行为。
第二十二条所租赁船舶的所有人必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或者有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个人。
第二十三条 所租赁船舶必须根据有关规定,具备经船舶检验和海事安全监督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书:
(一)船舶营业运输证;
(二)船舶登记簿(国际航线)或船舶检验证书簿(国内航线);
(三)船舶签证簿;
(四)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
(五)船舶适航证书;
(六)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自航);
(七)船员适任证书;
(八)船舶垃圾管理计划、记录簿(国际航线、沿海400吨以上);
(九)船舶油污染应急计划簿和船舶油类记录簿(400吨以上);
(十)乘客定额证书(交通船);
(十一)按规定由主管部门核发的其他证书或文件。
第二十四条租赁的工程船及其主要机械设备应有维修、使用、保养说明书及相关的技术资料。
第二十五条 租赁船舶必须经船舶检验部门及海事安全监督部门对以下设备、设施检查合格后方可租赁:
(一)船体:船体必须具有良好的水密性,船体强度、长度、宽度、型深、吃水满足船舶规范和施工使用的要求;
(二)航行操纵系统:自航船舶的舵机有良好舵效,磁罗经、测深仪、定位及了望设施,必须经校验检查符合使用要求;人力舵机的舵效及有关操纵系统也应灵敏可靠;
(三)信号系统:船舶号灯、号型、声响设备齐全有效,并符合国家及国际公约的有关规定;
(四)通讯系统:自航船舶必须按有关规定配备适航安全要求的通讯设备,确保联络畅通;工程船应配备满足施工作业或拖航要求的通讯设备或设施;
(五)系泊设施:按租赁船舶等级应配备相应的系缆、锚链、锚爪、系缆柱(桩)、电动(或人力)绞车等,以满足靠泊、锚泊和编解队作业的要求;
(六)防污系统:按租赁船舶的等级,必须配备油水分离器、排污和防污设施;
(七)消防系统:按租赁船舶等级,必须配备消防设施、工具、材料等;
(八)主、辅机系统:租赁机动船舶的主机、辅机应达到施工作业和航行的要求;
(九)应急救生系统:租赁船舶必须按其等级和使用功能,配备所需的救生圈、救生筏、救生衣;租赁的交通船应根据最大载客量配备足够的救生衣、救生圈。
第二十六条 租赁船舶应签订正规的租船合同和安全环保协议书,并明确双方责任。
第二十七条 租赁船舶的船舶类型、船舶技术性能、限定的航区应满足施工所在地海事部门的有关要求。
第二十八条 承租方在下达任务指令时,应同时告知安全生产注意事项。
第二十九条 租赁船舶在调度、使用时,不准超越其船舶技术性能,不得超负荷作业。
第三十条严禁租赁使用不具备交通船条件的船舶作为交通船。
第三十一条 乘坐交通船,要限定人数,不准超员航行,船上作业人员及乘员必须穿救生衣。
第三十二条 承租方应加强租赁船舶安全管理,实施船舶安全监督、定期安全检查,并监督落实船舶消防、通讯、救生设施和防台、防汛、防突风袭击等安全技术措施。
第三十三条 租赁船舶的船员,必须遵守承租方对船舶管理、劳动安全管理、治安、消防、环境保护管理等规章制度。
第四章机械设备租赁安全生产管理
第三十四条 机械设备租赁是指用于施工使用的机械、设备和交通运输车辆等的租赁行为。
第三十五条 租赁特种设备应具备以下合法有效的证件:
(一)特种设备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
(二)特种设备性能、使用、维修、保养说明书;
(三)当地特种设备技术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检验检测合格证;
(四)特种设备年检合格证书;
(五)特种设备例行检修、运行状态的技术资料(档案);
(六)特种设备的保险凭证(机损和第三者责任险)。
第三十六条 租赁机械设备应具备以下合法有效的证件:
(一)机械设备出厂合格证;
(二)机械设备性能、使用、维修、保养说明书;
(三)机械设备年检合格证书;
(四)机械设备例行检修、运行状态的技术资料(档案);
(五)机械设备的保险凭证(机损和第三者责任险)。
第三十七条租赁营运车辆应具备以下合法有效的证件:
(一)机动车执照(号牌);
(二)机动车行驶证;
(三)机动车年检合格证;
(四)车辆的使用、保养技术资料;
(五)机动车保险凭证(车损和第三方责任险、交强险等)。
第三十八条 租赁的机械设备、车辆的使用性能必须满足工程施工要求,安全装置及安全设施应齐全,控制系统灵敏可靠。
第三十九条 承租方应对租赁的机械设备、车辆的技术性能进行实况验收,并做好验收记录,符合要求后方可租赁。
租赁机械设备、车辆应签订正规的租船合同和安全环保协议书,并明确双方责任。
第四十条承租方必须依据租赁机械设备、车辆的作业性能、技术状态及其适应的工作环境合理调度使用。
第四十一条 承租方对租赁机械设备、车辆下达任务通知单时,必须对操作、司驾人员进行该项任务的作业技术交底,并交待安全注意事项。
第四十二条 租赁车辆运载超长、超高、超宽物体时,必须严格符合交通法规的要求,租赁车辆运送人员时,应严格控制乘员数量,不得超员,安全行驶。
第四十三条 租赁机械设备、车辆的操作、司驾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不准违章作业,严禁酒后操机作业和驾驶作业。
第四十四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经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相应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上岗,严禁无证上岗作业。
第四十五条 租赁机械设备、车辆操作及司驾人员和随机(车)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承租方的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听从指挥,服从调度管理,安全生产。
第四十六条 租赁机械设备、车辆的操作、司驾人员,必须在进场前对设备、车辆的技术状态、安全设施等进行安全检查,作业完毕后进行例行保养,消除事故隐患,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四十七条 承租方应对租赁机械设备、车辆操作及司驾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定期安全生产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必须立即予以纠正,无法立即纠正的,应限期整改并复查验收。
第四十八条 施工过程中应制定应急预案,明确防范措施,落实安全责任。承租方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予以监督检查。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交建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制定的《中交股份分包工程、租赁船机设备安全生产管理办法》(中交股安监字〔2007〕331号)同时废止。
第2篇 石油公司宣传队伍管理办法
石油销售公司宣传队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__石油hb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hb公司'或'公司')宣传队伍建设,充分发挥通讯员在宣传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更好地为公司工作服务,塑造良好的对内对外形象,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科室。
第二章 通讯员的基本条件
第三条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拥护党的领导,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新闻宣传工作。
第四条遵守新闻宣传纪律,具有一定的写作能力和新闻敏感性。
第五条熟悉本公司、本部室的基本情况,对__石油集团、产品经销公司、hb公司历史和现状有一定了解,对终端网络市场有一定认识,能够在宣传报道中及时反映本公司、本部室的工作成就、管理创新等各方面取得的成绩。
第六条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工作积极,态度端正,吃苦耐劳,能够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完成宣传报道任务。
第三章 通讯员的产生及管理
第七条通讯员由公司各部门推荐产生,经公司、部室领导同意后报公司综合管理部备案。
第八条因工作变动等原因不能继续担任通讯员工作的,由公司或部室再行推荐其他人选,并以书面形式报综合管理部确认。
第九条通讯员队伍要保持相对的稳定性,公司、各部室应为通讯员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支持。
第四章 通讯员的工作职责和任务
第十条正确把握舆论导向,坚持正面报道和正面引导,及时了解本公司、本部室工作动态,在公司或部室领导审核同意后,真实、客观、准确地撰写新闻稿件,予以及时报道。
第十一条主动向公司综合管理部提供新闻线索,积极参与公司重大事件的宣传活动。
第十二条了解和反应广大员工对公司新闻宣传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积极出谋划策,解决问题。
第十三条完成公司综合管理部下达的宣传任务和委托的采访任务。
第五章 通讯员的工作纪律
第十四条遵守国家法律及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宣传工作纪律,在从事宣传工作时,服从综合办公室的领导和组织管理,积极参加各种宣传活动。
第十五条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进行报道,保证稿件内容真实、健康,积极反映公司在网络发展、企业管理、党的建设等方面取得的成绩以及涌现出的先进典型人物。
第十六条通讯员所撰写的新闻稿件,需征得所在公司、部室相关领导审阅同意,确保内容真实有效、无泄密信息后再行发表。
第十七条如需联系媒体记者及相关人员进行采访,需经所在单位相关部门批准并报公司综合管理部备案。备案后,在公司综合办公室相关人员的陪同和指导下方能开展采访活动。严禁私自联系对外宣传报道。
第六章 通讯员的学习与培训
第十八条通讯员队伍组建完成后,由公司综合办公室负责组织集中学习和培训。
第十九条培训主要采取邀请集团报社、电视台编辑记者开设讲座,或委托专业媒体培训机构的形式。每年举办一次业务培训。
第二十条公司综合办公室将不定期举行通讯员座谈会,为公司通讯员信息通报、交流经验提供平台。
第七章 通讯员的考核及奖励
第二十一条公司综合办公室每年举行一次宣传工作总结会,对通讯员的投稿情况、发稿情况和参加培训的情况进行总结、讲评和考核。
第二十二条根据考核结果,评选出年度优秀通讯员、优秀作品,给予表彰奖励,并在全公司范围内通报表扬。
第二十三条通讯员的工作表现计入公司年终宣传工作考评成绩。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集团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3篇 外包工程施工队伍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外来施工队伍安全监督管理,保护从业人员的安全和健康,预防外包工程在施工时的安全生产事故,减少财产损失,加强文明施工,根据《青海省地矿局外来施工队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外包工程系指我院承担的各类地质勘查(调查)、环境治理、水文地质调查、土地治理、工程地质勘查、钻探、硐探、槽探、道路修建等项目的外包工程和院基建项目外包工程。
第三条 地勘分院、盐湖分院、水环分院、工勘院、测绘工程与信息中心、院基建办以及物业公司为我院各类外包工程的发包和管理单位,对工程项目的外包负有安全管理和监督职责。
第二章 院安全科安全监管职责
第四条 负责对外来施工队伍的资质审查。
第五条 负责对外包工程施工合同中安全组织技术设计的初(终)审定。
第六条 对施工管理部门的安全技术交底工作进行监督。
第七条 对外包工程施工现场进行不定期的巡查,有权对查出的各类安全生产违章行为进行现场处理。
第八条 应根据工程施工各个阶段的特殊情况,适时召开由施工管理部门和外包施工单位等参加的安全生产协调会,会议的主要内容是:各单位汇报前一阶段施工现场的安全情况和问题;通报在施工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违章现象和处理意见;协调和解决涉及安全生产的有关问题;提出下一阶段工程施工中有关的安全要求和任务。
第九条 有权对不服从安全管理、严重违章作业、野蛮施工、管理混乱、事故隐患不断的施工队伍,按施工合同相关规定终止合同,责令限期退出施工现场,并向工程发包单位提出严禁重新选用的意见。
第三章 施工发包单位(院属各单位)安全职责
第十条 施工发包单位在工程发包时必须依院相关规定与施工承包方签订劳动合同和安全生产协议,明确发包方和承包方各自承担的安全生产责任,严禁“以包代管”。
第十一条 在确定外来施工队伍前,由施工发包单位负责对外来施工队伍的资质进行初审。
第十二条 负责组织院总工办、安全科、计划科等相关部门,对承包方的资质进行严格审查。资质未经会审或会审不合格的,施工发包单位严禁与其签定施工合同。
第十三条 负责协调院内部与外来施工队伍之间的关系,并督促承包方到相关部门进行备案。
第十四条 应制定相应的“外包工程施工队伍安全管理规定”等相关制度,以此来规范对外包施工方的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负责对外来施工队伍承担该项目的负责人进行现场安全技术交底。
第十六条 参与对外包工程项目的安全检查、验收工作。
第十七条 指定专人(兼职安全员)负责外包工程项目管理,对施工现场和施工全部过程进行安全检查和监督。
第十八条 根据外包工程施工期间施工承包单位人员发生的违章现象、不安全事件及安全职责履行情况,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第四章 项目部负责人和兼职安全员的安全职责
第十九条 具体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检查、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外包工程在开工前,负责对承包方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内容包括施工项目的环境、特点、危险源、安全注意事项、文明生产及环境保护等。
第二十一条 施工项目开工前,项目部负责人和兼职安全员必须到施工现场,根据安全检查表逐一对照检查,待检查项目达到安全生产条件后方可下达开工通知书。
第二十二条 检查外来施工队伍所使用的机械、工具、安全防护设施等是否安全有效、是否满足安全施工的需要。
第二十三条 检查工程施工承包方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的技术、素质是否符合工程施工要求。
第二十四条 在施工的过程中,应经常深入施工现场,检查指导承包方安全施工,发现“三违”现象的,应及时纠正,并向上级相关部门反映。
第二十五条 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工程施工设计要求施工。
第二十六条 组织召开安全工作例会,及时向施工队伍传达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文件和通报,并监督其认真学习与贯彻执行。
第二十七条 检查、督促施工队伍是否为工作人员配备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及用具。
第二十八条 了解施工队伍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状况,观察施工过程中是否发生职业禁忌症,发现员工身体不适的,应及时督促施工队伍采取相应的救治措施。检查发现员工冒名顶替现象的必须严肃处理。
第二十九条 对不服从安全管理、违章作业、野蛮施工、管理混乱和屡教不改的施工队伍,应视情节轻重,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其现场整改、限期整改、停产整顿或提出终止合同的意见。
第三十条 建立外包施工队伍的安全管理台帐、记录等。
第五章 院计划科、财务科、总工办职责
第三十一条 总工办协助院安全科对外来施工队伍的相关资质进行审查。
第三十二条 计划科在审定合同时,应预留工程款总额的5%作为安全施工保证金。发生死亡事故扣除保证金的100%,发生重伤事故扣除保证金的50%。预留工程款在项目验收结束后,由院安全科确认无安全事故起三个月后退还。
第三十三条 财务科负责对安全科提出的扣款或退还安全保证金的意见予以执行或兑现。
第六章 对工程施工承包方的资质审查内容
第三十四条 合同签订前应审查的内容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营业执照和相应的施工资质证书。
三、法人代表资格证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法人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的身份证。
五、税务登记证。
六、组织机构代码证。
七、安全资格证书(项目负责人)。
八、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
九、由劳动部门颁发的安全施工合格证;施工简历和近三年安全施工记录。
第三十五条 合同签订后应审查的内容
一、施工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和购买工伤保险或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凭证。
二、工程施工设计(包括安全技术设计或安全专篇)。
三、应急救援预案。
四、其他。
承包方提供的上述相关资料一般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根据需要,也可提供原件。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安全科负责解释,经院务会议修改。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二0一二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第4篇 外包施工队伍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外来施工队伍安全监督管理,保护从业人员的安全和健康,预防外包工程在施工时的安全生产事故,减少财产损失,加强文明施工,根据《青海省地矿局外来施工队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外包工程系指我院承担的各类地质勘查(调查)、环境治理、水文地质调查、土地治理、工程地质勘查、钻探、硐探、槽探、道路修建等项目的外包工程和院基建项目外包工程。
第三条 地勘分院、盐湖分院、水环分院、工勘院、测绘工程与信息中心、院基建办以及物业公司为我院各类外包工程的发包和管理单位,对工程项目的外包负有安全管理和监督职责。
第二章院安全科安全监管职责
第四条 负责对外来施工队伍的资质审查。
第五条 负责对外包工程施工合同中安全组织技术设计的初(终)审定。
第六条 对施工管理部门的安全技术交底工作进行监督。
第七条 对外包工程施工现场进行不定期的巡查,有权对查出的各类安全生产违章行为进行现场处理。
第八条 应根据工程施工各个阶段的特殊情况,适时召开由施工管理部门和外包施工单位等参加的安全生产协调会,会议的主要内容是:各单位汇报前一阶段施工现场的安全情况和问题;通报在施工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违章现象和处理意见;协调和解决涉及安全生产的有关问题;提出下一阶段工程施工中有关的安全要求和任务。
第九条 有权对不服从安全管理、严重违章作业、野蛮施工、管理混乱、事故隐患不断的施工队伍,按施工合同相关规定终止合同,责令限期退出施工现场,并向工程发包单位提出严禁重新选用的意见。
第三章施工发包单位(院属各单位)安全职责
第十条 施工发包单位在工程发包时必须依院相关规定与施工承包方签订劳动合同和安全生产协议,明确发包方和承包方各自承担的安全生产责任,严禁“以包代管”。
第十一条 在确定外来施工队伍前,由施工发包单位负责对外来施工队伍的资质进行初审。
第十二条 负责组织院总工办、安全科、计划科等相关部门,对承包方的资质进行严格审查。资质未经会审或会审不合格的,施工发包单位严禁与其签定施工合同。
第十三条 负责协调院内部与外来施工队伍之间的关系,并督促承包方到相关部门进行备案。
第十四条 应制定相应的“外包工程施工队伍安全管理规定”等相关制度,以此来规范对外包施工方的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负责对外来施工队伍承担该项目的负责人进行现场安全技术交底。
第十六条参与对外包工程项目的安全检查、验收工作。
第十七条 指定专人(兼职安全员)负责外包工程项目管理,对施工现场和施工全部过程进行安全检查和监督。
第十八条根据外包工程施工期间施工承包单位人员发生的违章现象、不安全事件及安全职责履行情况,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第四章项目部负责人和兼职安全员的安全职责
第十九条 具体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检查、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外包工程在开工前,负责对承包方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内容包括施工项目的环境、特点、危险源、安全注意事项、文明生产及环境保护等。
第二十一条 施工项目开工前,项目部负责人和兼职安全员必须到施工现场,根据安全检查表逐一对照检查,待检查项目达到安全生产条件后方可下达开工通知书。
第二十二条 检查外来施工队伍所使用的机械、工具、安全防护设施等是否安全有效、是否满足安全施工的需要。
第二十三条 检查工程施工承包方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的技术、素质是否符合工程施工要求。
第二十四条 在施工的过程中,应经常深入施工现场,检查指导承包方安全施工,发现“三违”现象的,应及时纠正,并向上级相关部门反映。
第二十五条 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工程施工设计要求施工。
第二十六条 组织召开安全工作例会,及时向施工队伍传达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文件和通报,并监督其认真学习与贯彻执行。
第二十七条 检查、督促施工队伍是否为工作人员配备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及用具。
第二十八条 了解施工队伍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状况,观察施工过程中是否发生职业禁忌症,发现员工身体不适的,应及时督促施工队伍采取相应的救治措施。检查发现员工冒名顶替现象的必须严肃处理。
第二十九条 对不服从安全管理、违章作业、野蛮施工、管理混乱和屡教不改的施工队伍,应视情节轻重,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其现场整改、限期整改、停产整顿或提出终止合同的意见。
第三十条 建立外包施工队伍的安全管理台帐、记录等。
第五章院计划科、财务科、总工办职责
第三十一条 总工办协助院安全科对外来施工队伍的相关资质进行审查。
第三十二条 计划科在审定合同时,应预留工程款总额的5%作为安全施工保证金。发生死亡事故扣除保证金的100%,发生重伤事故扣除保证金的50%。预留工程款在项目验收结束后,由院安全科确认无安全事故起三个月后退还。
第三十三条 财务科负责对安全科提出的扣款或退还安全保证金的意见予以执行或兑现。
第六章对工程施工承包方的资质审查内容
第三十四条 合同签订前应审查的内容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营业执照和相应的施工资质证书。
三、法人代表资格证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法人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的身份证。
五、税务登记证。
六、组织机构代码证。
七、安全资格证书(项目负责人)。
八、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
九、由劳动部门颁发的安全施工合格证;施工简历和近三年安全施工记录。
第三十五条 合同签订后应审查的内容
一、施工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和购买工伤保险或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凭证。
二、工程施工设计(包括安全技术设计或安全专篇)。
三、应急救援预案。
四、其他。
承包方提供的上述相关资料一般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根据需要,也可提供原件。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安全科负责解释,经院务会议修改。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二0一二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第5篇 分包队伍、租赁船机设备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工程分包、船舶及机械设备租赁的安全生产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交建及所属各企业、各事业部、各区域总部、总承包公司、各直属项目部(以下简称各单位)。
受中交集团委托,由中国交建代管的存续企业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各单位应根据国家和地方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建立严格的审查、准入、清退机制,明确安全、环保职责,依照工程特点和需要合理选择分包队伍、租赁船机设备,严格分级管理,杜绝非法分包、转包或违规租赁船机设备。
第二章 工程分包安全生产管理
第四条 工程分包是指工程总承包单位将所承包的建设工程的一部分依法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单位实施的行为。
第五条 工程分包须取得建设单位同意,且主体工程不得分包。
第六条 各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优先选用中国交建合格分包商名录中的分包单位/劳务协作队伍。
第七条 各单位必须对分包方/劳务协作队伍的资质进行认真审查,经审查不合格或未经审查的,不得分包工程。
第八条 分包方/劳务协作队伍资质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满足分包工程要求的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资质;
(二)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企业主要领导/分管领导、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持有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四)特殊工种从业人员岗位证书齐全。
第九条 各单位应定期对分包方/劳务协作队伍的有关资质予以审查,并对审核结果进行会签,及时清退不符合要求的分包方/劳务协作队伍。
第十条 各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分包工程,严禁转包;加强对分包方/劳务协作队伍的安全生产管理,严禁分包工程再次分包。
第十一条 各单位与分包方/劳务协作队伍签订分包/劳务协作合同时,必须同时签订《建筑施工分发包单位安全环保管理协议书》,指定现场安全生产负责人及管理人员,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责任和义务。
第十二条 各单位必须对分包方/劳务协作队伍严格管理,对不服从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安全施工管理混乱、导致生产安全或环境保护事故、造成信誉或经济损失的分包方/劳务协作队伍,必须予以清退。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督促分包方对所承担的施工项目编制安全施工措施。大型独立施工项目还应编制安全施工组织设计,相关部门审查合格后执行。
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加强对劳务协作队伍施工中安全技术措施的管理,对劳务协作队伍自行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审核,并监督实施。
第十五条 施工前,各单位应组织分包方/劳务协作队伍对施工过程中的危险源进行辨识,制定预控措施。
第十六条 施工前,各单位应对分包方/劳务协作队伍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并由双方人员签字确认。
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指派责任感强、施工实践经验丰富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对劳务协作队伍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主要负责对劳务协作队伍的现场组织、安全施工设备配置、现场布置和劳务协作人员实际操作技能等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八条 各单位应督促监督分包方/劳务协作队伍足额投入安全费用,为现场作业人员提供个人防护用品,设置可靠的安全防护设施。
第十九条 施工中,各单位应监督检查分包方/劳务协作队伍履行安全生产协议和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以及危险源预控措施落实情况,及时纠正违章违纪等不安全行为。
第二十条 各单位应定期召开现场安全生产会议和组织现场安全生产检查,分包方/劳务协作队伍必须参加,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应及时下达整改通知,限期整改。
第三章 船舶租赁安全生产管理
第二十一条 船舶租赁是指用于施工的自航或非自航工程船舶、交通船舶、辅助船舶的租赁行为。
第二十二条 所租赁船舶的所有人必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或者有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个人。
第二十三条 所租赁船舶必须根据有关规定,具备经船舶检验和海事安全监督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书:
(一)船舶营业运输证;
(二)船舶登记簿(国际航线)或船舶检验证书簿(国内航线);
(三)船舶签证簿;
(四)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
(五)船舶适航证书;
(六)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自航);
(七)船员适任证书;
(八)船舶垃圾管理计划、记录簿(国际航线、沿海400吨以上);
(九)船舶油污染应急计划簿和船舶油类记录簿(400吨以上);
(十)乘客定额证书(交通船);
(十一)按规定由主管部门核发的其他证书或文件。
第二十四条 租赁的工程船及其主要机械设备应有维修、使用、保养说明书及相关的技术资料。
第二十五条 租赁船舶必须经船舶检验部门及海事安全监督部门对以下设备、设施检查合格后方可租赁:
(一)船体:船体必须具有良好的水密性,船体强度、长度、宽度、型深、吃水满足船舶规范和施工使用的要求;
(二)航行操纵系统:自航船舶的舵机有良好舵效,磁罗经、测深仪、定位及了望设施,必须经校验检查符合使用要求;人力舵机的舵效及有关操纵系统也应灵敏可靠;
(三)信号系统:船舶号灯、号型、声响设备齐全有效,并符合国家及国际公约的有关规定;
(四)通讯系统:自航船舶必须按有关规定配备适航安全要求的通讯设备,确保联络畅通;工程船应配备满足施工作业或拖航要求的通讯设备或设施;
(五)系泊设施:按租赁船舶等级应配备相应的系缆、锚链、锚爪、系缆柱(桩)、电动(或人力)绞车等,以满足靠泊、锚泊和编解队作业的要求;
(六)防污系统:按租赁船舶的等级,必须配备油水分离器、排污和防污设施;
(七)消防系统:按租赁船舶等级,必须配备消防设施、工具、材料等;
(八)主、辅机系统:租赁机动船舶的主机、辅机应达到施工作业和航行的要求;
(九)应急救生系统:租赁船舶必须按其等级和使用功能,配备所需的救生圈、救生筏、救生衣;租赁的交通船应根据最大载客量配备足够的救生衣、救生圈。
第二十六条 租赁船舶应签订正规的租船合同和安全环保协议书,并明确双方责任。
第二十七条 租赁船舶的船舶类型、船舶技术性能、限定的航区应满足施工所在地海事部门的有关要求。
第二十八条 承租方在下达任务指令时,应同时告知安全生产注意事项。
第二十九条 租赁船舶在调度、使用时,不准超越其船舶技术性能,不得超负荷作业。
第三十条 严禁租赁使用不具备交通船条件的船舶作为交通船。
第三十一条 乘坐交通船,要限定人数,不准超员航行,船上作业人员及乘员必须穿救生衣。
第三十二条 承租方应加强租赁船舶安全管理,实施船舶安全监督、定期安全检查,并监督落实船舶消防、通讯、救生设施和防台、防汛、防突风袭击等安全技术措施。
第三十三条 租赁船舶的船员,必须遵守承租方对船舶管理、劳动安全管理、治安、消防、环境保护管理等规章制度。
第四章 机械设备租赁安全生产管理
第三十四条 机械设备租赁是指用于施工使用的机械、设备和交通运输车辆等的租赁行为。
第三十五条 租赁特种设备应具备以下合法有效的证件:
(一)特种设备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
(二)特种设备性能、使用、维修、保养说明书;
(三)当地特种设备技术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检验检测合格证;
(四)特种设备年检合格证书;
(五)特种设备例行检修、运行状态的技术资料(档案);
(六)特种设备的保险凭证(机损和第三者责任险)。
第三十六条 租赁机械设备应具备以下合法有效的证件:
(一)机械设备出厂合格证;
(二)机械设备性能、使用、维修、保养说明书;
(三)机械设备年检合格证书;
(四)机械设备例行检修、运行状态的技术资料(档案);
(五)机械设备的保险凭证(机损和第三者责任险)。
第三十七条 租赁营运车辆应具备以下合法有效的证件:
(一)机动车执照(号牌);
(二)机动车行驶证;
(三)机动车年检合格证;
(四)车辆的使用、保养技术资料;
(五)机动车保险凭证(车损和第三方责任险、交强险等)。
第三十八条 租赁的机械设备、车辆的使用性能必须满足工程施工要求,安全装置及安全设施应齐全,控制系统灵敏可靠。
第三十九条 承租方应对租赁的机械设备、车辆的技术性能进行实况验收,并做好验收记录,符合要求后方可租赁。
租赁机械设备、车辆应签订正规的租船合同和安全环保协议书,并明确双方责任。
第四十条 承租方必须依据租赁机械设备、车辆的作业性能、技术状态及其适应的工作环境合理调度使用。
第四十一条 承租方对租赁机械设备、车辆下达任务通知单时,必须对操作、司驾人员进行该项任务的作业技术交底,并交待安全注意事项。
第四十二条 租赁车辆运载超长、超高、超宽物体时,必须严格符合交通法规的要求,租赁车辆运送人员时,应严格控制乘员数量,不得超员,安全行驶。
第四十三条 租赁机械设备、车辆的操作、司驾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不准违章作业,严禁酒后操机作业和驾驶作业。
第四十四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经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相应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上岗,严禁无证上岗作业。
第四十五条 租赁机械设备、车辆操作及司驾人员和随机(车)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承租方的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听从指挥,服从调度管理,安全生产。
第四十六条 租赁机械设备、车辆的操作、司驾人员,必须在进场前对设备、车辆的技术状态、安全设施等进行安全检查,作业完毕后进行例行保养,消除事故隐患,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四十七条 承租方应对租赁机械设备、车辆操作及司驾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定期安全生产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必须立即予以纠正,无法立即纠正的,应限期整改并复查验收。
第四十八条 施工过程中应制定应急预案,明确防范措施,落实安全责任。承租方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予以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交建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制定的《中交股份分包工程、租赁船机设备安全生产管理办法》(中交股安监字〔2007〕331号)同时废止。
第6篇 选煤厂与外委队伍的安全管理实施办法
为加强外委队伍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各类伤亡事故的发生,保障外委人员的安全与健康,依据新修订《安全生产法》等相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中煤集团公司、进出口公司安全文件精神要求,结合我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朔中选煤厂内承建工程、洗选运营、推煤装车、矸石外排、煤泥运输、污水处理等外委施工企业单位。
二、安全专职管理机构
公司安全监察科,科长为负责人,成员有副科长、助理等职员组成,负责对外委队伍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
三、主要内容
(一)外委施工队伍必须按照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外委队伍必须与朔中选煤厂签订安全协议,实行安全风险保证金抵押制度。
(三)外委队伍主要负责人必须有该企业的委任书或任命文件。
(四)外委队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五)外委队伍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六)外委队伍在安全管理上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与安全生产相适应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外委队伍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安全事故的能力,按规定经专业机构培训,并取得相应的安全资格证书;
3、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上岗;
4、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5、招收的新工人上岗前,必须按规定进行岗前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调换工种的人员,必须进行新岗位安全操作教育和培训,各种教育培训必须记录存档,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6、外委队伍主要负责人、分管副职、各部门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工种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外委运营单位必须与各部门、班组及从业人员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7、外委队伍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红线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及专业规程;
8、重大检修施工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方案和安全措施。
(七)外委队伍要认真执行朔中选煤厂的各项安全管理决议,必须参加朔中选煤厂组织的各中安全会议,各种教育培训以及各项安全活动。
(八)外委队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规定正确佩戴使用。
(九)朔中选煤厂安全监督管理人员有权参加外委队伍有关会议,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有特别重大危机人员生命安全的重大隐患,有权停止生产。
(十)外委队伍有危机从业人员安全的事故隐患,要及时予以彻底消除,情况紧急时,有权要求立即停止作业,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
(十一)在职业卫生健康方面,外委队伍必须确保从业人员职业病健康防治档案完善完整,无条件接受朔中选煤厂监督并纳入朔中选煤厂职业病健康监管体系。
(十二)朔中选煤厂对外委队伍的安全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三违”行为、触犯安全红线行为、安全隐患不按期整改消除的,将依据《朔中选煤厂三违行为处罚管理实施办法》、《朔中选煤厂安全红线管理规定》、《朔中选煤厂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办法》进行严厉处理。
四、要求
1、朔中选煤厂将外委队伍纳入公司统一的安全管理范围,坚决杜绝“以包代管”的现象存在,严格把好“准入关、责任关、稳定关、监督关、考核关”五个关口。坚决执行“统一推行本安体系、统一推行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统一推行班组建设、统一安全培训和教育、统一考核”的五个统一原则。
2、在对外委队伍的安全管理中,要切实从源头上把好资质、准入关,执行过程中必须保证政令畅通,对拒不服从安全管理的队伍,果断清除、毫不手软,保证朔中选煤厂有一个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3、本办法的最终解释权归朔中选煤厂。
二0一五年一月十日
第7篇 协作队伍安全管理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不断改进安全管理,提高安全管理效益,推动安全管理的良性循环,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实行定期考核。
第一条 考核对象:各个施工队伍。
第二条 考核内容:
a) 各队伍安全责任制规定的安全责任指标完成情况,安全生产管理目标的控制情况。
b) 各队伍文明施工情况、教育情况、安全防护及临时用电情况。
考核时机:
a) 项目部对各施工队伍每月考核一次。
第三条 考核形式:采用考核表评分形式。
第四条 考核评价:考核分值满分为100分,考核得分在90分及其以上优良,考核得分在85分及其以上为合格,考核得分在85分及其以下为不合格。
第五条 考核奖罚:每月考核85分以下的协作队伍将进行对应的处罚,90分以上优良的协作队伍将进行相对应的奖励。
第六条 本制度由项目部安全管理小组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制度自二○一四年六月起正式施行。
第8篇 加油站带班长队伍建设管理办法
为加强加油站带班长队伍建设,落实工作职责,提高整体素质,根据公司相关规定,结合我站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加强带班长队伍建设的目的和意义
加油站是成品油销售的终端,是连接企业和消费者的桥梁和纽带,是经济效益的直接创造者。加油站的班组是加油站的组织细胞,班组管理是加油站管理最基本的环节,也是保障企业管理正常运转不可缺少的关键环节。加油站的带班长是兵头将尾,是加油站站长的工作助手,是消费者与企业、员工与企业的连心桥。因此,加强带班长之间的团队建设,有利于培养加油站的团队精神和凝聚力,有利于加油站经营方针和管理制度的贯彻落实,有利于全面提高加油站管理水平。
带班长的工作职责
带班长是完成营销任务的组织者,是落实各项管理制度的执行者,担负着本班次营销和现场管理的双重任务,是本班次营销和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其工作职责如下:
1. 带领本班员工做好岗前培训,布置任务,调动情绪,调整心态,有序做好接班工作。
2. 在站长的领导下,督促本班员工落实现场管理和规范服务,确保当班期间加油站的正常运营。
3. 带领本班员工对轻油、润滑油、加油卡、燃油宝及便利店商品进行营销推介,积极引导顾客消费。在加油过程中,与顾客一对一、面对面沟通交流,将客户的意见、建议及时反馈给站长,同时做好客户的维护、开发工作。
4. 落实各项安全制度,担任兼职安全员,协助站长对本班员工及顾客进行安全教育,检查、督促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
5. 负责本班员工的思想教育工作,带领员工恪守《员工守则》,关心加油员,当好联系站长和加油员的桥梁和纽带。
6. 熟悉并掌握油品计量、卸油操作规程,配合站长做好当班期间的计量工作。熟练掌握加油站业务流程,做好当班相关帐表、台账的填写和系统数据的录入、维护工作。
7. 带领员工做好交接班,保证站内物品完好、现金、票据数目清晰,认真填写加油站交接班记录。
8. 及时处理突发事件。
9. 做好站长临时交办的其他工作。
10. 重大问题及时向站长汇报;
11. 有权拒绝违章指挥;
12. 有制止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的权力;
13. 对班内未履行安全职责的人员,有追究责任的建议权力;
14. 负责本班的卫生管理工作,带领本班员工做好卫生;
带班长的基本素质
由于繁重的任务和管理工作的需要,要求带班长应具备较好的品质素质,主要体现在思想进步,要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心、进取心和实干精神。
调离岗位或淘汰
1. 因自身原因造成安全、资金、数质量事故,给企业造成实际损失的;
2. 作风散漫、消极怠工、不安心本职工作,有损害企业、员工利益的行为、职业道德操守有问题的;
3.有以上情况的不适宜继续做带班长。
第9篇 选煤厂外委队伍安全管理实施办法
为加强外委队伍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各类伤亡事故的发生,保障外委人员的安全与健康,依据新修订《安全生产法》等相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中煤集团公司、进出口公司安全文件精神要求,结合我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朔中选煤厂内承建工程、洗选运营、推煤装车、矸石外排、煤泥运输、污水处理等外委施工企业单位。
二、安全专职管理机构
公司安全监察科,科长为负责人,成员有副科长、助理等职员组成,负责对外委队伍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
三、主要内容
(一)外委施工队伍必须按照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外委队伍必须与朔中选煤厂签订安全协议,实行安全风险保证金抵押制度。
(三)外委队伍主要负责人必须有该企业的委任书或任命文件。
(四)外委队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五)外委队伍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六)外委队伍在安全管理上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与安全生产相适应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外委队伍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安全事故的能力,按规定经专业机构培训,并取得相应的安全资格证书;
3、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上岗;
4、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5、招收的新工人上岗前,必须按规定进行岗前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调换工种的人员,必须进行新岗位安全操作教育和培训,各种教育培训必须记录存档,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6、外委队伍主要负责人、分管副职、各部门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工种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外委运营单位必须与各部门、班组及从业人员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7、外委队伍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红线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及专业规程;
8、重大检修施工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方案和安全措施。
(七)外委队伍要认真执行朔中选煤厂的各项安全管理决议,必须参加朔中选煤厂组织的各中安全会议,各种教育培训以及各项安全活动。
(八)外委队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规定正确佩戴使用。
(九)朔中选煤厂安全监督管理人员有权参加外委队伍有关会议,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有特别重大危机人员生命安全的重大隐患,有权停止生产。
(十)外委队伍有危机从业人员安全的事故隐患,要及时予以彻底消除,情况紧急时,有权要求立即停止作业,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
(十一)在职业卫生健康方面,外委队伍必须确保从业人员职业病健康防治档案完善完整,无条件接受朔中选煤厂监督并纳入朔中选煤厂职业病健康监管体系。
(十二)朔中选煤厂对外委队伍的安全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三违”行为、触犯安全红线行为、安全隐患不按期整改消除的,将依据《朔中选煤厂三违行为处罚管理实施办法》、《朔中选煤厂安全红线管理规定》、《朔中选煤厂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办法》进行严厉处理。
四、要求
1、朔中选煤厂将外委队伍纳入公司统一的安全管理范围,坚决杜绝“以包代管”的现象存在,严格把好“准入关、责任关、稳定关、监督关、考核关”五个关口。坚决执行“统一推行本安体系、统一推行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统一推行班组建设、统一安全培训和教育、统一考核”的五个统一原则。
2、在对外委队伍的安全管理中,要切实从源头上把好资质、准入关,执行过程中必须保证政令畅通,对拒不服从安全管理的队伍,果断清除、毫不手软,保证朔中选煤厂有一个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3、本办法的最终解释权归朔中选煤厂。
二0一五年一月十日
第10篇 洗罐协作队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1.1目的
为做好油品、化工品储罐(包括车、船,以下相同)清洗工作,加强安全管理工作,规范施工行为,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确保清罐作业安全、顺利、高效地完成,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1.2 适用范围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营口港清洗舱有限公司及清罐协作队伍。
第二章 协作队伍的选择
2.1协作队伍须向营口港清洗舱有限公司提供以下资质审查材料,审查需提供资质材料原件,备案存档复印件,备案文件如下:
1)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2)公司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3)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4)公司港口经营许可证、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副证(加盖公章)
5)公司领导及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花名册及复印件(加盖公章)
6)清罐操作人员明细、相关操作证花名册及复印件(加盖公章)
7)公司清罐作业规章制度及应急预案(加盖公章)
8)公司清罐设备、物资清单;应急物资清单(加盖公章)
9)清罐作业人员的《港口消防安全知识培训合格证》及港行处培训的《危险品操作上岗证》
2.2协作队伍提供的资质材料经审查通过后,与营口港清洗舱有限公司签订协作协议并向营港港清洗舱有限公司缴纳一定数额的安全保证金。
第三章 协作队伍的安全管理要求
3.1清罐协作队伍必须设置具备其所从事作业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2清罐协作队伍的作业人员必须具备相应资质,即《危险品货物上岗资格证书》、《消防安全知识培训合格证》。每次清罐作业前配合营口港清洗舱有限公司清罐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对清罐作业人员资质的审查工作。
3.3清罐协作队伍的作业人员必须参加在施工作业前由营口港清洗舱有限公司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人员组织的培训活动,未经培训人员不得进入作业现场参与此次作业。
3.4清罐作业实行许可证制度,即《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每天施工前清罐协作队伍的安全管理人员在属地单位办理许可证后才可以进入施工作业现场。
3.5作业用电要在属地单位办理用电许可证,要设立临时电箱,禁止违章乱拉、乱接电线。
3.6清罐作业中如需进行高处作业,必须按照相关要求办理好相关手续,做好防护措施。
3.7协作队伍必须服从营口港清洗舱有限公司和属地公司监管并遵守属地公司相关规章制度。
3.8清罐作业中严格遵守清罐作业方案及国家有关安全施工的管理规定,严禁不顾安全和设备的“野蛮施工”,保持作业现场干净,搞好环境卫生,材料堆放整齐、集中。
3.9港方安全监管人员有权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港方安全监管人员在发现存在或可能存在安全隐患时有权停止施工作业,经安全确认无问题后恢复作业,若存在安全隐患则需整改复查合格后恢复施工作业。
3.10发现清罐作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港方安全监管人员有权要求立即停工整顿,协作队伍不听从监管人员或对重大隐患不及时整改的,营口港清洗舱有限公司将对其进行严厉处罚,直至终止该作业合同。
3.11清罐作业中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要立即停止清罐作业并根据此次清罐作业应急救援办法组织抢救,并积极配合调查,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3.12每天清罐作业结束后,作业现场必须由专人负责清扫干净,整体清罐作业结束后,作业现场要恢复到未作业前状态,清罐作业中产生的垃圾要装袋后集中堆放,及时处理。
第四章 考核办法
4.1根据集团相关管理规定、《清罐作业安全管理办法》、本管理办法第三章的内容及属地单位相关管理规定制定相应的《考核条例》。
4.2实行百分制考核,针对清罐、清舱作业检查中发现的违章行为根据《考核条例》扣除相应分数,营口港清洗舱有限公司每年12月20日左右根据各个协作队伍本年度清罐作业中的表现进行一次书面评价并将书面评价上报集团安监部,营口港清洗舱有限公司将以此书面评价在来年来选择协作队伍。
4.3事故处罚
4.3.1对于违反有关安全规定,或管理不严造成事故的将给予协作队伍或个人经济处罚。
4.3.2 清罐作业期间发生重大伤亡或特别重大伤亡事故除了按本制度处理外,还需按国家、地方有关法规处理。(见附件《考核条例》)
4.4违章处罚
对于协作队伍违章的行为,根据情况分别给予当事人、当事人所属的协作队伍批评教育、口头警告、责令整改、会议通报和经济处罚。(见附件《考核条例》)
4.5加分机制
对于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安全管理工作到位、安全措施落实,在较长时间内(清罐作业3次及3次以上)无安全事故、违章违纪行为的协作队伍,经公司领导研究同意后,对该公司加3-5分。
4.6具体考核、处罚项目详见附件《考核条例》。
第11篇 分包队伍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专业及劳务分包队伍的管理,明确项目部与分包队伍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及环境保护管理责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1 项目部在与分包队伍签订经济合同的同时,必须与其签订“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协议书”及其他有关的安全协议(如:地下管线及文物保护协议、临时用电管理协议等)。
2 协议书的拟定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不得有霸王条款。
3 协议书应由分包单位的法人或其授权人签字(有授权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盖章,并加盖骑缝章。
4 项目部必须加强对分包队伍的安全、文明施工及环境保护的管理,不得以包代管。
5 项目部必须对分包队伍进行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培训教育,未经培训教育考试合格者不得上岗施工。
6 项目部必须向分包队伍进行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技术交底,并由其队长或班组长交底到具体施工人员,交底不清不得施工。
7 项目部必须对分包队伍自带的或外租的机械设备、小型电动工具、临时用电设施以及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等进行验收检查,验收合格方可进场使用。
8 项目部必须严格检查分包队伍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
9 项目部必须加强分包队伍的生活区管理,确保其符合公司文明工地的要求。
10 项目部必须加强对分包队伍的施工安全、环境保护、消防保卫、交通机电安全等的检查工作,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要责令其立即进行整改,确保其符合公司和项目部相应管理办法的要求。
11 对于达不到要求的分包队伍,应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能满足要求的,要坚决清场。
第12篇 分包队伍与临时用工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分包队伍和临时用工的安全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单位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监督和管理责任,严禁“以包代管”和“以罚代管”。
第三条 工程分包时,不得将工程分包给安全资质不合格的单位。
第四条 与分包单位签订合同时,必须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
第二章 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
第五条 发包单位应督促分包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管理规定。
第六条 发包单位应要求分包单位: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满足需要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七条 发包单位应督促分包单位按规定对新入场人员进行体检,合格者方可录用。
第八条发包单位应督促或协助分包单位按规定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考核,考核合格者方可上岗作业。
第九条发包单位应及时向分包单位传达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精神等,并监督贯彻执行。
第十条 发包单位应监督分包单位按国家规定为施工人员配备劳动保护用品、用具。
第十一条 发包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应对分包单位进行安全检查,并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负责。
第十二条 发包单位应加强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对不服从监督管理或严重违章、管理混乱,发生较大安全事故或年累计发生二次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的分包单位,应令其停产整顿。整顿后仍不能达到要求的,应终止合同,限期退场。
第十三条 发包单位应监督分包单位不得将工程再行分包或转包。
第三章 其 它
第十四条 分包队伍资质审查内容:
(一)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营业执照、施工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经过公证的法人代表资格证书或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
(三)由当地政府主管部门或业主部门证明的施工业绩,和近三年安全施工记录。
(四)其它。
第十五条 各单位招聘的临时工,必须严格按照对本单位员工安全管理的办法进行管理,且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按规定签订用工合同。
(二)体检合格,并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教育,且考试合格方可上岗。
(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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