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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分管理办法4篇

发布时间:2023-03-21 热度:28

计分管理办法

第1篇 大唐发电厂违章计分积分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落实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提高反违章工作的实效,杜绝人员违章而导致的事故,按照全员参与、制止违章、互相监督、群防群治、奖优罚劣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违章包括日常管理或作业过程中(含准备阶段、结束阶段)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程、技术标准的行为。

第三条 违章实行记分、积分制。在年度内进行违章积分,每月定期公布,最高积分为12分,年底清零。被查处的违章行为不论是否造成后果都按记分规则记分。作业组、班组、部门、厂部各自进行的自查自纠且未造成后果的违章,免记分,但必须做好记录。

第四条 实行违章记分的对象为在厂区内的本厂职工及长期实习或长期外委单位人员。按管理层级,上一级查处的违章行为,原则上按管辖区域、层级实行连带记分、积分。

第五条 各级管理人员有义务制止或举报现场人员违章行为。

第二章 违章分类

第六条 违章是指在电力生产过程中,违反安全生产的规程、制度、标准,构成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环境的不安全因素。按照违章行为的严重程度,分为严重违章行为、比较严重违章行为、一般违章行为三种。

第七条 严重违章行为:一旦造成后果,不仅对本人,还对他人人身安全造成严重威胁的行为;有可能造成设备严重损坏的行为;违反《安全工作规程》中“严禁……”的行为。

第八条 比较严重违章行为:对自身的人身安全和健康带来伤害的行为;有可能造成设备停运的行为;或违反在《安全工作规程》中规定“应……”的行为。

第九条 一般违章行为:违反规程、制度,尚未构成前两条规定的其它违章行为。

第三章 积分管理与记分规则

第十条 厂安全生产委员会对违章记分、积分与考核进行审批管理,日常工作由安监部负责。违章的检查、记分、考核实行厂级、部门、班组(值)三级管理。

第十一条 厂领导、安监部组织的检查为厂级检查,部门领导、部门安全员的检查为部门级检查,班长(值长)、班组(值)安全员的检查为班组(值)级检查。各级检查发现的违章及时通知当事人所在的部门,所在部门应做好督促整改与记分工作。

第十二条 违章积分,原则上在安全生产一体化平台上统计、公布。安全简报中进行违章记分、考核及简要分析。

第十三条 厂部、部门、班组(值)安全员负责统计与建立违章积分与考核档案,厂领导或安监部、部门负责人、班长或值长负责检查与考核。

第十四条 责任部门管理岗位人员在生产现场时,对周围生产现场职工的违章现象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者,与现场违章职工同等记分。

第十五条 违章记分一般以《发电企业常见习惯性违章行为表现》、《典型违章行为手册》为依据,每发现一项次,严重违章行为一次记8-12分;较为严重违章行为一次记5-7分;一般违章行为一次记1-4分。现场出现手册中没有的违章行为,除立即制止外,同时做好记录,待报安委会确认后记分。每年对《电厂典型习惯性违章项》进行更新。

第十六条 连带记分原则。上级检查发现的人员违章、管理类违章,未产生严重后果的,每1人次或1项次,给厂级主要领导记0.01分,给厂级分管领导记0.015分,给责任人的部门(外委单位)领导(含书记)、分管领导、部门安全员分别记0.3分,给责任人的班长(值长)记0.5分。

部门(车间)、班组管理人员连带违章积分与所在部门、班组的个人违章积分总值挂钩。班组人员违章积分总值累计每6分,给予班长(集控值长)连带违章积分记1分;部门人员违章积分总值累计每11分,给予部门主任连带积分记1分。

第十七条 任务、问题整改未经批准而未按时完成或评价差的,责任人每项记2分,检查人记1.5分,相应部门(外委单位)领导同等连带记1分,弄虚作假加倍记分。

第十八条 因违章导致事故或恶性误操作、严重违章未遂事故,主要责任者记5-12分,次要责任者记4-11分,管理人员连带记分2-6分,具体记分数由安委会研究决定。

第十九条 因违章导致一类、二类障碍(含轻伤)、一类异常、二类异常主要责任者记5分、4分、3分、2分;次要责任者记4分、3分、2分、1分。厂级主要领导记0.1分-0.05分,分管厂领导记0.2分-0.1分,部门(外委单位)领导、安全员记分2分-0.5分,班长(值长)记分3分-1分。

第二十条 厂级领导、部门(外委单位)领导、安全员的违章积分为本人违章记分累计加上连带记分累计。

第四章 积分考核

第二十一条 厂级领导积分满11分,在厂班子会上作检讨,制定整改措施;积分满12分,在厂月度会上作检讨,制定整改措施,处罚1000元。

第二十二条 部门(外委单位)领导积分满10分,在厂月度会作检讨,制定整改措施,处罚1500元;积分满12分,厂级主要领导对其进行戒免谈话,处罚3000元。

第二十三条 班长(值长)、安全员违章积分达9分、其他员工违章积分累计达6分的,必须针对自己的违章行为进行深入剖析,制定整改措施,形成文字材料,交安全监察部存档;认真学习《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和相关规章制度,直到考试合格。

第二十四条 班长(值长)、安全员违章积分达11分、其他员工违章积分累计达9分的,处罚1000元;班长(值长)、安全员违章积分达12分,处罚2000元,分管厂领导与部门领导对其作戒免谈话;其他员工违章达12分,待岗1个月。

第二十五条 长期外委单位负责人违章积分达6分,必须针对自己的违章行为进行深入剖析,制定整改措施,形成文字材料,交安全监察部存档,处罚2000元;外委单位员工积分达6分-9分,劝退出厂或清退出厂。长期外委单位负责人违章积分累计达10分的,处罚4000元,违章积分达12分,要求更换负责人或更换外委单位。

第二十六条 劳务代理工、外来实习人员等个人违章积分累计达9-12分者,予以清退。

第二十七条 内部待岗人员的管理和考核,按《岗位动态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连续一年无违章记录的职工,生产人员奖励2000元,非生产人员奖500元。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安委会监督实施。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施行。

第2篇 物业管理服务调查统计分析办法规定

物业集团作业文件文件

物业管理服务调查统计、分析办法

一、数据统计:

1. 根据从被调查业主/用户收回的《物业管理服务调查表》对调查项目中'服务态度'一栏'总体评价''很满意、满意、一般满意、不满意、很不满意'统计出来的数据,将前三项评价相加的户数和后二项评价相加的户数,计算出所占的百分数,得出服务态度满意率。

2. 由于各小区提供的服务项目不同,《物业管理服务调查表》发放到被调查业主/用户手中,被调查业主/用户往往分不清服务情况,会在没有服务的项目上打'√'。所以在统计时,要将没有提供的服务项目的评价结果剔除,不再进行统计。

二、服务态度满意率计算公式:户数÷调查总户数×100=百分比

三、服务态度满意率结果:

服务态度一栏中被调查业主/用户对'很满意、满意、一般满意'认同占发调查表总户数80%以上的 ,'不满意、很不满意'认同占发调查表总户数20%以下的,视为服务态度满意率为80%以上。

四、数据分析:

1. 将各小区统计出来的服务态度满意率汇总,可反映出各小区顾客对物业管理服务态度的满意程度。

2. 根据各小区享受同一服务、'很满意、满意、一般满意'和'不满意、很不满意'的人数分别算出的百分比,再相加取其平均值,分析出公司在某一服务项目上的总体管理水平。

3. 将反映各小区服务项目的满意率分为五个档次列表,为19.9%以下、20~39.9%、40~59.9%、60~79.9%、80%以上。并分别列出在各档次中的服务项目。根据列表情况,分析出服务中存在的差距,并提出努力方向及整改要求。

第3篇 大唐南京发电厂违章计分、积分与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落实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提高反违章工作的实效,杜绝人员违章而导致的事故,按照全员参与、制止违章、互相监督、群防群治、奖优罚劣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违章包括日常管理或作业过程中(含准备阶段、结束阶段)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程、技术标准的行为。

第三条 违章实行记分、积分制。在年度内进行违章积分,每月定期公布,最高积分为12分,年底清零。被查处的违章行为不论是否造成后果都按记分规则记分。作业组、班组、部门、厂部各自进行的自查自纠且未造成后果的违章,免记分,但必须做好记录。

第四条 实行违章记分的对象为在厂区内的本厂职工及长期实习或长期外委单位人员。按管理层级,上一级查处的违章行为,原则上按管辖区域、层级实行连带记分、积分。

第五条 各级管理人员有义务制止或举报现场人员违章行为。

第二章 违章分类

第六条 违章是指在电力生产过程中,违反安全生产的规程、制度、标准,构成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环境的不安全因素。按照违章行为的严重程度,分为严重违章行为、比较严重违章行为、一般违章行为三种。

第七条 严重违章行为:一旦造成后果,不仅对本人,还对他人人身安全造成严重威胁的行为;有可能造成设备严重损坏的行为;违反《安全工作规程》中“严禁……”的行为。

第八条 比较严重违章行为:对自身的人身安全和健康带来伤害的行为;有可能造成设备停运的行为;或违反在《安全工作规程》中规定“应……”的行为。

第九条 一般违章行为:违反规程、制度,尚未构成前两条规定的其它违章行为。

第三章 积分管理与记分规则

第十条 厂安全生产委员会对违章记分、积分与考核进行审批管理,日常工作由安监部负责。违章的检查、记分、考核实行厂级、部门、班组(值)三级管理。

第十一条 厂领导、安监部组织的检查为厂级检查,部门领导、部门安全员的检查为部门级检查,班长(值长)、班组(值)安全员的检查为班组(值)级检查。各级检查发现的违章及时通知当事人所在的部门,所在部门应做好督促整改与记分工作。

第十二条 违章积分,原则上在安全生产一体化平台上统计、公布。安全简报中进行违章记分、考核及简要分析。

第十三条 厂部、部门、班组(值)安全员负责统计与建立违章积分与考核档案,厂领导或安监部、部门负责人、班长或值长负责检查与考核。

第十四条 责任部门管理岗位人员在生产现场时,对周围生产现场职工的违章现象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者,与现场违章职工同等记分。

第十五条 违章记分一般以《发电企业常见习惯性违章行为表现》、《典型违章行为手册》为依据,每发现一项次,严重违章行为一次记8-12分;较为严重违章行为一次记5-7分;一般违章行为一次记1-4分。现场出现手册中没有的违章行为,除立即制止外,同时做好记录,待报安委会确认后记分。每年对《电厂典型习惯性违章项》进行更新。

第十六条 连带记分原则。上级检查发现的人员违章、管理类违章,未产生严重后果的,每1人次或1项次,给厂级主要领导记0.01分,给厂级分管领导记0.015分,给责任人的部门(外委单位)领导(含书记)、分管领导、部门安全员分别记0.3分,给责任人的班长(值长)记0.5分。

部门(车间)、班组管理人员连带违章积分与所在部门、班组的个人违章积分总值挂钩。班组人员违章积分总值累计每6分,给予班长(集控值长)连带违章积分记1分;部门人员违章积分总值累计每11分,给予部门主任连带积分记1分。

第十七条 任务、问题整改未经批准而未按时完成或评价差的,责任人每项记2分,检查人记1.5分,相应部门(外委单位)领导同等连带记1分,弄虚作假加倍记分。

第十八条 因违章导致事故或恶性误操作、严重违章未遂事故,主要责任者记5-12分,次要责任者记4-11分,管理人员连带记分2-6分,具体记分数由安委会研究决定。

第十九条 因违章导致一类、二类障碍(含轻伤)、一类异常、二类异常主要责任者记5分、4分、3分、2分;次要责任者记4分、3分、2分、1分。厂级主要领导记0.1分-0.05分,分管厂领导记0.2分-0.1分,部门(外委单位)领导、安全员记分2分-0.5分,班长(值长)记分3分-1分。

第二十条 厂级领导、部门(外委单位)领导、安全员的违章积分为本人违章记分累计加上连带记分累计。

第四章 积分考核

第二十一条 厂级领导积分满11分,在厂班子会上作检讨,制定整改措施;积分满12分,在厂月度会上作检讨,制定整改措施,处罚1000元。

第二十二条 部门(外委单位)领导积分满10分,在厂月度会作检讨,制定整改措施,处罚1500元;积分满12分,厂级主要领导对其进行戒免谈话,处罚3000元。

第二十三条 班长(值长)、安全员违章积分达9分、其他员工违章积分累计达6分的,必须针对自己的违章行为进行深入剖析,制定整改措施,形成文字材料,交安全监察部存档;认真学习《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和相关规章制度,直到考试合格。

第二十四条 班长(值长)、安全员违章积分达11分、其他员工违章积分累计达9分的,处罚1000元;班长(值长)、安全员违章积分达12分,处罚2000元,分管厂领导与部门领导对其作戒免谈话;其他员工违章达12分,待岗1个月。

第二十五条 长期外委单位负责人违章积分达6分,必须针对自己的违章行为进行深入剖析,制定整改措施,形成文字材料,交安全监察部存档,处罚2000元;外委单位员工积分达6分-9分,劝退出厂或清退出厂。长期外委单位负责人违章积分累计达10分的,处罚4000元,违章积分达12分,要求更换负责人或更换外委单位。

第二十六条 劳务代理工、外来实习人员等个人违章积分累计达9-12分者,予以清退。

第二十七条 内部待岗人员的管理和考核,按《岗位动态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连续一年无违章记录的职工,生产人员奖励2000元,非生产人员奖500元。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安委会监督实施。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施行。

第4篇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计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生命财产,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张家港市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现状,制定本办法,并实行“黑名单”制度。

第二条在张家港保税区(金港镇)行政区域内从事营运的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运输车辆及从业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黑名单”制度是张家港保税区(金港镇)危化品道路运输综合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危管办”)运用监管手段,根据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运输车辆及从业人员的不良行为记录,将其列入“黑名单”实施重点监督检查的管理制度。

第四条 “黑名单”管理制度遵循依法监管、客观公正、及时准确、诚信对等、惩戒教育的原则。

第五条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运输车辆及从业人员均采取积分管理制度,初始分为12分,从首次扣分之日起,周期1年,按照违规行为扣除相应分数,一旦分数清零,立刻列入“黑名单”。

(一) 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扣12分

1.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许可证从事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的;

2. 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的;

3. 非法转让、出租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许可证的。

(二) 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扣6分

1. 使用伪装、非法改装的车辆非法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

2. 未按规定维护或者检测专用车辆的;

3. 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危化品车辆的。

(三)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及从业人员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扣12分

1. 驾驶人员、押运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

2. 不按照相关规定倾倒、排放、处置危险化学品残液的;

3.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当事人存在偷盗、偷货、非法交易并经查实的;

4. 发生交通事故、泄露事故不及时向地方政府、安监等部门报告,或者处置不当造成危害、损失扩大的有责事故的。

(四)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及从业人员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扣6分

1. 超过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装载危险化学品的;

2. 使用安全防护设施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车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3.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行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的;

4. 未取得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

5. 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不配备押运人员,或者在运输过程中脱离押运人员监管的;

6. 驾驶人无有效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或未按期审验的;

7. 超过道路规定速度行驶的;

8.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凌晨2点到5点行驶的。

9. 未按照规定安装卫星定位行车安全信息设备 <>,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信息的。

(五)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及从业人员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扣3分

1.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未悬挂或者喷涂警示标志,或者悬挂或者喷涂的警示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

2. 运输剧毒化学品或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途中需要较长时间停车,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不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

3. 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在道路运输途中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发生流散、泄露等情况,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不采取必要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或者不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

4. 未随车携带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

5. 不按照规定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的;

6. 驾驶人员、押运人员未随车携带从业资格证的;

7. 危化品车辆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车辆维修资质的企业进行维修的;

8. 在未具备危险化学品清洗资质的单位进行车辆及罐体清洗的;

9. 危险化学品车辆违法停放在居民小区、公共场所等非指定停车场的。

第六条实行“黑名单”制度管理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信息采集。安监、交通、公安、城管、环保等部门通过路面检查、电子抓拍、群众举报、行政处罚等途径,记录违规车辆所属单位、驾驶员的相关信息,并抄送危管办收集汇总。

(二)信息告知。对信息采集到违章的企业,及符合列入“黑名单”情形的企业,应及时告知、约谈企业法人,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意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企业接到约谈通知后,需在半个月内到指定地点进行约谈,逾期视放弃申辩权利,运输企业、运输车辆及从业人员立刻进入黑名单。

(三)讨论审定。运输企业、运输车辆及从业人员积分清零,拟列入“黑名单”,期限一个月。

(四)信息公布。经确定列入“黑名单”的,由危管办通知运输企业进行相应的整改,并向属地、交通及交警部门通报。

(五)信息删除。列入“黑名单”的运输企业、运输车辆及从业人员,在“黑名单”期限届满时,对其整改情况组织检查,在“黑名单”期间未发生本制度所规定情形的,由危管办将其从“黑名单”上删除,删除情况通知企业。

第七条对被列入“黑名单”的运输企业、运输车辆及从业人员,实施以下处理及监管措施:

(一)列入“黑名单”的运输企业、运输车辆及从业人员再次被列入“黑名单”的,取消其在张家港保税区(金港镇)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资格。

(二)暂时取消运输企业、运输车辆及从业人员在张家港保税区(金港镇)的作业资格,同时企业进行整改,待整改考核达标后恢复;

(三)针对偷盗现象严重的驾驶员及押运员移交司法部门处理,并在行业内进行通报;

(四)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驾驶员及押运员进行扣分,并给予行政处罚。

第八条本制度由张家港保税区(金港镇)危化品道路运输综合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计分管理办法4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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