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集团管理公司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兰田企业发展的需求,进一步加强和提高企业管理水平,不断规范企业管理工作,建立兰田企业统计工作制度。
本制度的建立,按国家统计法律法规精神,结合集团有关文件要求进行。
第二条 统计工作的基本要求是:要保证统计资料的权威性、准确性和及时性,统计工作要为企业管理和发展服务。
第三条 企业必须依照《统计法》、《山东省统计管理条例》和统计制度的规定如实向集团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统计数据。
第四条 企业应在下列方面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和监督:
(一)领导和支持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执行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准确、及时地完成统计工作任务,加强统计工作现代化建设;
(二)吸收和组织统计人员参加企业经营管理,发挥统计的服务和监督作用;
(三)切实保证统计工作所必需的人员、工作条件和工作时间。
第二章 统计机构与统计人员
第五条企业应当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立统计机构,或者在财务部门设置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统计网络。
第六条 企业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协调本单位的统计工作,完成集团统计调查、企业统计调查和部门统计调查任务,搜集、整理、提供统计资料;
(二)对本单位的生产和经营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和统计监督;
(三)管理本单位的统计调查表,建立健全统计台帐制度,并会同有关机构或者人员建立健全原始记录制度。
第七条 企业统计工作实行统计负责人责任制。统计负责人是指代表本企业履行《统计法》规定职责的主要责任人员,一般由本企业综合统计机构负责人担任。统计责任人对统计工作质量负总责。不设统计机构的,统计负责人应由具备相当统计专业技术职务条件的人员担任。受单位规模制约不设立专人的,由其他相关部门负责人兼任。
统计负责人由企业指定,报集团企管部备案。
第八条企业统计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一般不应随意调离统计岗位或脱离统计工作。企业统计负责人的调动,应征求集团企管部的意见,其他统计人员的变动应征得企业统计机构负责人的同意。
统计人员调整、调动或离职必须由能够担当规定职责的人员接管,并需办清交接手续。
第九条 企业统计人员必须认真学习统计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统计制度;刻苦钻研统计业务,掌握统计工作技能,熟悉各项统计指标的含义和核算方法,按照规范的程序报送统计资料。
第三章 原始记录、统计台帐和统计报表
第十条 企业必须建立健全与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满足统计核算和业务核算所需要的各类原始记录,建立健全统计台帐,做好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原始记载。
第十一条 企业统计报表每月一报。报表上报时间为次月5日以前。
第十二条 原始记录、内部报表和统计台帐的记载必须真实、完整、连续、准确,字迹要清晰端正,签字手续必须齐全。
原始记录、内部报表、统计台帐要逐步采用电子文档形式。
第四章 统计资料的管理和上报
第十三条 企业必须按时上报政府统计部门和集团相关部门所要的统计报表和统计数字、资料,所提供的统计资料,须经本单位领导人或者统计负责人审核、签署或者盖章后上报。有关财务统计资料由财务会计机构或者会计人员提供,并经财务会计负责人审核、签署或者盖章。
第十四条 统计报表和财务报表资料必须真实可靠,相同指标的口径范围及核算结果必须一致。
第十五条 企业在新闻发布、宣传报道等方面使用的统计数据,必须经过企业统计机构审核,不得提供和发布虚假统计信息。
第十六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统计资料,应由企业统计机构会同企业档案管理机构,按照资料的重要程度不同,分别立卷归档。
第五章 统计分析
第十七条 企业上报统计报表的同时,必须随同上报统计分析。统计分析要求依据准确,方法得当,分析透彻,并有预见性、前瞻性的结论和建议。
第十八条 统计分析要紧扣集团下达的各项经济指标,结合企业经营进展和发展前景进行测算、对比、论证,要具备符合企业现状的规律性的东西。
第十九条 统计分析的制作文本要规范统一,便于集团汇总。
第六章 有关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企业上报政府统计部门的报表、资料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和省统计局的有关规定,并由集团企管部、财务部核实,总裁审批后,统一上报,如因违反法规而受到处罚,由相关责任人负责,集团将视其情节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按照《山东省统计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企业有下列违反规定行为之一的,由集团企管部予以警告,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1、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
2、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3、拒报、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
(二) 按照国家统计局的规定,企业上报的统计资料,无相关的原始记录、内部报表、统计台帐等核算依据的,按伪造统计资料论处。
(三) 按照国家统计局的规定,企业在一个统计年度内累计三次以上迟报统计资料的,按屡次迟报统计资料论处。
(四) 企业领导人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或强令、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编造虚假数据的,由集团企管部予以通报批评,并建议有关部门(单位)给予相应处分。
(五) 企业领导人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虚报、瞒报统计资料行为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集团将视其情节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六) 企业统计人员参与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集团企
管部予以通报批评,并建议有关部门(单位)给予相应处分。
(七) 企业因违反统计法受到罚款处理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兰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各类企业。集团所有下属单位的统计工作规范化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集团企管部负责解释。
第2篇 城建公司固定资产投资统计管理办法
某城建投资公司固定资产投资统计管理办法
为了做好城投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固定资产投资统计管理工作掌握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执行情况,更好地推进项目实施,并进一步夯实投资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公司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工作,提高数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省、市、区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规定了固定资产投资统计范围及有关管理内容和方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工作。凡列入公司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以及计划外的项目包括新建、改扩建、维修等项目均在统计范围内。
二、管理原则
严格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区有关的法律、法规。坚持“不得谎报、漏报、瞒报、迟报和误报”和数出一门的原则确保投资统计的及时、准确、全面。
公司财务部是公司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工作的统一管理部门,其具体职责是:贯彻执行公司统计工作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各部门进行业务指导;按照区统计局和公司的要求统一对外上报各种报表;有权对各部门上报的固定资产投资情况的真实性进行检查监督,对不真实的情况有权提出处理意见。
三、管理方法
各部门要有专门人员负责统计工作,项目代表负责所属项目的数据统计,具体工作如下:
1、项目代表每月20日与各施工单位联系,取得本月项目实际进度,审核后,要求各施工单位于23日前将该项目工程进度表完成签章(必须有施工方、监理方及我公司三方签章),于每月23日17:00之前交公司财务部,由财务部统一汇总后按照规定的时间上报有关部门。
2、项目代表每月20日与房屋征收部门联系,收集项目征收款的支付情况,并告知财务部,由财务部负责于25前到区土储中心复印相关票据,及时统计入固投报表。
3、项目代表必须按项目建立各项目固投完成情况统计台账,一个项目一个台账,及时掌握所管项目的固投完成情况,台账做到每月更新。
4、公司财务部根据项目代表上报的工程进度表及其他费用支付凭证,及时、准确填报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报表,并按区统计局、区发改局规定的时限上报。并同时完善公司固投统计台账、固投资料的整理等。
四、填报要求
新入库亿元项目公司财务部必须于当月15日前上报区统计局,该项目代表必须于13日前准备好以下资料:
1、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购置土地面积、土地购置费、房屋建筑面积、主要单项工程或系统工程、购置设备情况等);
2、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主体工程施工合同);
3、项目现场照片;
4、项目立项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
5、项目建设施工许可证;
6、项目的整体设计;
7、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8、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合同);
9、项目规划许可手续;
10、项目环评文件;
新入库项目证明材料原则上应该有(1)-(10)项,至少上报(1)(2)(3)(4).其他项必须尽快补齐。入库资料每一个项目一个文件,按照上述顺序复制到一个word文件中,文件名称:项目名称+项目编码。doc(项目编码由统计人员提供),纸质资料复印件交一份给公司财务部保存。
五、检查、考核与奖惩
本办法执行情况由财务部每月进行检查和考核,考核内容为本办法规定管理内容部分,考核情况与公司有关奖励考核办法挂钩。未按本办法完成工作,不按时限提供资料的项目代表,经财务部考核不合格的,按200元/次进行处罚。
本办法由财务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3篇 (公司)企业财务统计管理办法
企业(公司)财务统计管理办法
总则
1.为了有效地、科学地组织统计工作,保证统计资料的准确性与及时性,发挥统计工作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要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2.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实行统计监督。
3.企业实行公司总部、车间、班组三级统计管理体制和按业务部门归口负责的原则。财务部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公司统计工作。
4.根据各职能部室和车间统计工作的需要以及统计业务的繁简程度,配备专职或兼职统计员,班组按照民主管理的要求,推选出兼职统计员。企业统计人员应保持相对的稳定,科室、车间统计人员(包括兼职)调(变)工作时,事前必须征求计划管理科的意见,并要有适合的人员接替其工作。
□ 统计报表的管理与分工
1.凡国家统计局、地方统计局和企业主管部门颁发的一切报表,由公司根据公司内各职能部室的职责分工,确定编制责任部门。如报表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而又无适当部门负责时,则由公司召集有关部门协商编制。
2.公司内各部门因工作需要,要求有关部室填报的定期统计报表,须经公司财务部审查同意,并经主管副总经理批准后,方能定为正式报表。公司内正式定期统计报表,由财务部制订“报表目录”,颁发全公司执行。未经公司总部批准的报表,各单位可拒绝填报。
3.公司内统计报表有如有个别项目需要修改时,由原制表业务部门直接通知填报单位,并将修改后的式样送财务部备案,不必再办审批手续。
4.各种定期统计报表,由劳资部根据业务部门的实际需要统一印刷、保管、发放。
5.各部室对外报送的各种专业统计报表,必须先经部长会签。上报时,应抄送公司办公室。
6.凡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向所属业务部门直接颁发的有关统计文件和报表,各业务部门应转送副总经理传阅。
7.为确保统计报表数字的正确可靠,各部室、车间主管领导应对上报报表进行认真审查,签字后方能报出。
□ 统计资料的提供、积累和保管
1.各部室、车间向外提供统计资料,公布统计数字,一律以本单位的统计人员所掌握的统计资料为准。
2.各级党政领导所需要的统计数字,应由同级统计部门或统计人员负责提供,以便克服使用统计数字的混乱现象。
3.凡公司外单位根据上级规定,并持有上级主管部门或统计局介绍信件来公司索取统计资料时,统由副总经理接洽提供,或由财务部指定有关部门提供。
4.企业各项主要统计资料,由财务部综合统计员掌管,部室、车间的各项主要统计资料,由本单位统计人员掌管。
5.各部室、车间应将本单位的统计资料,采用卡片或台帐形式,按月、季、年进行整理分类,以便使用。
6.各部室、车间编制的统计台帐和加工整理后的统计资料,必须妥善保管,不得损坏和遗失。对已经过时的统计资料,如认为确无保管价值,应呈请本单位主管领导核准,并经财务部综合统计员会签后,方可销毁。
□ 统计数字差错的订正
1.统计资料发出后,如发出错误,必须立即订正。受表单位发现数字错误时,应立即通知填报单位订正,填报单位不得推诿或拖延。
2.企业内部报表如发生数字错误时,可根据不同情况按下列办法订正:
①日报表当日发现差错时,应及时用电话或口头查询订正,隔日发现差错时,应当在当日报表上说明。
②重大差错必须以书面形式订正,并填报 《统计数字订正单》(附后)。各受表单位应将《统计数字订正单》贴在原报表上,并将原报表数字加以订正,以防误用。
□ 统计工作的交接
1.统计人员调动工作时必须认真办妥交接手续,在未办妥以前,原任统计人员不得擅离工作岗位,更不得因工作调动而影响统计工作的正常进行。
2.统计人员调离工作时,必须做好下列工作:
①将经办工作情况全面地向接替人员交待清楚;
②培训接替人员的业务,使其能独立工作;
③所有统计资料(包括原始凭证、统计手册、台帐、报表、文件、历史资料等)与统计用具(如计算机、绘图仪、书刊等)应一一造出清单移交。
□ 文字说明与分析报告
1.文字说明与分析报告是统计报表的重要组成部分,编制统计报表要做到:月报有文字说明,季报、年报有分析报告。
2.文字说明是统计分析的基础形式,必须根据统计报表中各项主要指标反映的问题,说明产生的原因、影响及其后果。
3.分析报告应以报表为基础,以检查计划为重心,测定计划完成程度,分析计划完成与未完成原因,并提出改进意见。
□ 统计纪律
1.各车间,部室和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统计制度规定提供统计资料,不准虚报、瞒报、迟报和拒报。
2.属于保密性质的统计资料,必须严格保密,严防丢失,提供时应按公司保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4篇 路桥工程分局安全生产投入统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落实工程局有关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的有关精神,规范我分局安全生产投入统计工作,全面真实反映全分局安全生产费用的投入状况,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分局所属各单位、项目部的安全投入管理。
第三条 分局安全生产费用按照“项目提取、确保需要、单位统筹、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四条 各项目部负责安全投入基础统计工作,并统计汇总报分局财务部及工程管理部。
第二章 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有关规定
第五条 各单位要依照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颁布的《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有关规定,以完成产值为计提依据,按照所从事的施工主业范围分类确定具体的提取标准。
(一)房屋建筑工程为2.0%。
(二)电力工程、水利水电工程、铁路工程为1.5%。
(三)市政公用工程、机电安装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为1.0%。
分包工程时,应在分包合同中具体明确安全费用的计提依据和计提标准,并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第六条 投资开发建设项目,安全费用的提取按《暂行办法》第六、七、八、九、十条规定执行。
第七条 按照《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各单位上年末安全费用专户结余达到本单位上年度营业额的2%时,经分局工程管理部和财务部同意,可缓提或少提安全费用。
第八条 各项目部安全费用应及时、足额提取并专户核算,按规定范围使用,年度结余转下年度使用,当年计提安全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第九条 各项目部要建立健全内部安全费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费用使用、管理的程序、职责及权限。
第三章 统计职责
第十条 各项目部主要领导应保证本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投入,并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安全投入统计工作。
第十一条 各项目部财务人员负责安全投入统计、上报工作,并依据《暂行办法》的规定,定期与本项目的安全生产费用账户核对,确保安全资金的使用。
第十二条 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订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范围和统计口径,并督促检查安全生产费用的投入实施。
第十三条 各经营管理、施工技术、设备物资、人力资源等部门按各自分工协助财务部门进行安全投入统计工作。
第四章 统计范围
第十四条 安全投入统计的主要内容
(1)安全工程费用。指为了保障生产安全和职工健康,针对特定危险以及职业危害而进行的工程项目的费用。如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具有潜在危险的工艺改造费用;各种警示装置、标志、器材费用;安全课题研究费用;临时性安全防护设施费用等。
第5篇 某房地产公司统计管理办法
统计管理办法:
(一)总则
1、为了有效地、科学地组织统计工作,保证统计资料的准确性与及时性,发挥统计工作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要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2、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实行统计监督。
3、公司实行按业务部门归口负责的统计原则,由财务部负责组织协调统计工作。
4、统计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各部门统计人员(包括兼职)调(变)动工作时,事前必须经主管领导同意,并向财务科主任签字,必须有适合的人员接替其工作。
(二)统计报表的管理与分工
1、凡国家统计局、地方统计局和公司主管部门颁发的一切报表,由财务部根据各部门的职责分工,确定编制责任部门。如报表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而又无适当部门负责时,由财务部负责召集有关部门协商编制。
2、公司对外统计报表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方能作为正式报表。
3、报表如有个别项目需要修改时,由制表部门做修改后备案,不必再办理审批手续。
4、各种定期报表由各填制部门分别保管。
5、为确保统计报表数字的正确可靠,各部门经理应对报表进行认真审核。
(三)统计资料的提供、积累和保管
1、各部门对外提供统计资料,公布统计数字,一律以本公司统计人员所掌握的统计资料为准,以变克服使用统计数字混乱现象。
2、各部门应将统计资料采用卡片或台账形式,按月、季、年进行整理分类,以方便使用。
3、各部门编制的统计台账和加工整理后的统计资料,必须妥善保管,不得损坏遗失。对已经过时的统计资料,如认为确无保管价值,应呈公司领导审核,并经财务部及各部门统计人员会签后,方可销毁。
(四)统计数字差错的订正
1、统计资料发出后,如发现错误,必须立即订正。
2、重大差错必须以书面形式订正,并填报《统计数字订正单》(附后)
3、统计数字订正单
报表名称:受表单位:编号:
页次
栏次
行数
原列数字
订正数字
订正原因
主管:经办人:年月日
(五)统计工作的交接
1、统计人员调动时必须认真办理交接手续,在未办理完毕以前,原任统计人员不得擅离工作岗位,更不得因工作调动而影响统计工作的正常进行。
2、统计人员调动时,必须做好以下工作:
1)将经办工作情况全面地向接替人员交代清楚;
2)培训接替人员的业务,使其能独立工作;
3)所有统计资料应一一造出清单移交。
(六)统计纪律
1、各部门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统计制度规定提供统计资料,不准虚报、瞒报、迟报和拒报。
2、属于保密性质的统计资料,必须严格保密,严防丢失,提供时应征得公司领导同意。
第6篇 安全生产投入及统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安全生产投入及统计管理工作,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单位应设立安全生产费用专项帐户,按照“项目提取、确保需要、单位统筹、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三条 安全生产费用的支出统计分为自营工程和分包工程二大类。自营工程安全生产所发生的费用归集方式可分为:发票式、工程量式两种。
第二章 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有关规定
第四条 各单位要依照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以完成的产值为计提依据,按照所从事的施工主业范围分类确定具体的提取标准。
(一)房屋建筑工程为2.0%。
(二)电力工程、水利水电工程、铁路工程为1.5%。
(三)市政公用工程、机电安装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为1.0%。
分包工程时,应在分包合同中具体明确安全费用的计提依据和计提标准,并按需要支付分包单位,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同时合同中应明确分包商保证安全生产投入有效实施的责任。各单位在市场开发中不得删减安全费用。
第五条 投资开发建设项目的单位,安全费用的提取按《暂行办法》第六、七、八、九、十条规定执行。
第六条 按照《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各单位上年末安全费用专户结余达到本企业上年度营业额的2%时,经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财政部门同意,可缓提或少提安全费用。
第七条 各单位安全费用应及时、足额提取并专户核算,按规定范围使用,年度结余结转下个年度使用,当年计提安全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第八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安全费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费用使用、管理的程序、职责及权限。
第三章 安全生产投入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 安全投入及统计的主要内容
(一)安全工程费用。指单位为了保障生产安全和职工健康,针对特定危险以及职业危害而进行的工程项目的费用。如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具有潜在危险的工艺改造费用;各种警示装置、标志、器材费用;临时性安全防护设施费用等。
(二)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费用等。指对国家规定的重大危险源和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的危险因素进行的评估、整改、过程控制所发生的投入费用,以及发生事故后各单位对事故现场的安全防护整改等费用投入。
(三)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及安全活动费用。指企业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包括新员工入场三级安全教育,工种变换教育、复工返岗教育、“四新”教育,特种作业人员教育,管理人员安全教育,全员安全培训教育,安全知识讲座等)、各种安全生产会议、安全咨询、“安全生产月”等安全活动所发生的投入费用。
(四)劳动防护与职业健康费用。指为保障生产过程中员工的安全与健康而投入的防护用品、防护器具费用。如个人、专项的安全防护用品、安全器具费用(劳动服装、安全帽、安全绳、安全网、安全手套、防护面罩、有毒有害气体检测或报警仪器、专项安全用具等)费用。
(五)日常安全管理费用。指各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日常开展工作所需的投入。包括安全生产检查、评价、安全生产方面的考核、奖励、各种安全活动中表彰奖励、安全管理体系的运行维护等费用。
(六)应急救援投入费用。指各单位为了有效预防安全事故和开展应急管理的费用。包括应急预案编制费用、应急救援设施费用,应急救援培训及演练费用,应急救援涉及的人员训练、演习、物资费用等。
(七)其它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费用。
第十条 各单位为员工办理的意外伤害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职业病防治等费用直接列入成本,不做为安全费用投入统计范围。
第十一条 各单位在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应披露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的具体情况。
第十二条 各单位对使用提取的安全费用形成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管理。
第十三条 各单位的主要领导应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费用的投入,并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安全投入统计工作。
第四章 安全投入的统计
第十四条 分包单位的安全投入按支付金额直接进入总包单位的安全投入,但总包单位应对其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确保用于安全生产。
第十五条 自营项目的安全投入统计分为发票式和工程量式两种。发票式以实际所发生的费用凭发票到财务按实核销进帐;工程量式按以下要求进行: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属于安全投入的工程项目进行认定。
(二)工程技术部门负责对属于安全投入的工程量进行认定。
(三)生产调度部门负责对属于安全投入的零星工程量、人工、机械台班费进行认定。
(四)机电物资部门负责对属于安全投入的材料、设备的价格、折旧等进行认定。
(五)经营部门负责对属于安全投入项目的工程价款进行计算。
(六)实施单位负责填报工程量单并经有关部门签字认可。
(七)财务部门负责依据经各有关单位认可的工程量单分类进入安全投入台帐。
第十六条 各级财务部门负责安全投入统计、上报工作,并依据《暂行办法》的规定,定期与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费用账户核对,确保安全资金的使用。
第十七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订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范围,并督促检查安全生产费用的投入实施。
第十八条 各级安全管理、生产调度、经营管理、施工技术、设备物资、人力资源等部门按各自分工协助财务部门进行安全投入统计工作。
第十九条 海外业务的安全投入统计由股份公司海外事业部参考本办法统筹安排。
第五章 安全生产投入计划编制与实施
第二十条 各单位应以项目部为基础制订安全生产投入计划,自下而上,汇总编制。
第二十一条 安全生产投入计划由单位主要责任人批准后与生产经营计划同时下达并组织实施。
项目部根据项目生产任务制订年度和月安全生产投入计划,由项目部主要责任人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 安全生产投入计划应明确各有关责任人和责任部门职责。计划应包括主要工作内容、预算、责任人、完成期限等。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投入计划,如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及时调整计划,保证安全生产工作需要。
第二十四条 各级财务部门应明确安全费用投入及统计责任人。做到每发生一项内容登记一项,不漏项,并保证记录的真实性。记录内容相关的凭证应及时收集保存。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应认真做好安全投入及统计工作,保证安全投入统计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不得重复统计。各单位所发生的安全生产费用应以表格的形式进行统计。(见附表)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应及时将半年和年度安全投入统计报表上报股份公司财务产权部。
第7篇 石油销售公司业务统计管理办法
石油销售公司业务统计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石油销售公司(以下简称'hb公司'或'公司')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提升统计人员专业技能水平,确保业务统计工作满足公司经营管理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hb公司的业务统计。
第三条业务统计工作主要是指对公司销售经营情况进行统计核算、整理和分析。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遵循产品经销公司的统计管理体系,销售部负责公司销售业务统计工作,并接受产品经销公司化工品销售部统计归口管理,配合完成相关统计工作。
第五条统计工作主要职责
(一) 建立、健全各类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统计报表等基础性统计资料,整理归档历年统计报表。
(二)按照产品经销公司统计管理办法和报送细则具体要求,详细、准确地编著各类统计报表,并定期进行统计分析。
(三)及时更新、上报统计报表,公司内部共享数据,由财务部及其他部门对数据真实性进行核对和监督。
(四)组织统计人员参加上级统计部门的统计培训活动,加强统计人员的培训与管理,以及职业道德教育,提高从业人员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
第三章统计工作要求
第六条统计工作要求
(一)各项数据统计准确、相关报表报送及时,统计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迟报、漏报、拒报,不得伪造篡改。
(二)统计人员对所掌握的重要信息和其他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必须严守商业秘密。凡对外公布统计信息和资料,须经公司领导审批后方可进行,同时做好借阅记录;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泄漏商业秘密。
第四章 统计报表管理
第七条统计部门应认真开展必要的统计分析,为公司经营管理提出有价值的统计分析报告。
第八条统计部门在填写、上报统计报表时,必须按照规定的内容认真、准确、全面的填写,经主管领导签字后,及时报送。要求日报必须于当日上午10时报出;月报必须于月后2日内报出。如遇公休、节假日顺延2日报出,不得延误。
第九条统计报表报送方式,采用传真、电子邮件同时报送。报表格式统一采用microsoft e_cel制表。
第十条统计报表按照报送频次分为日报、周报、月报和不定期一次性报表。
第十一条日报
(一)日报为公司当日产品销售经营情况,包括:
1.上报至化工品销售部的报表:进销存日报表、销售日报表;
2.公司内部共享的报表:铁路发运明细表、进销存日报表、销售日报表、库存明细表、销售结算表、销售台账等。
(二)按照产品经销公司要求,日报数据统计周期为前日早8:00到当日早8:00。
(三)日报按照电子报表形式,在每日10:30前报送化工品销售部。
第十二条周报
(一)周报为公司一周内的产品销售经营情况,主要上报的报表为:销售业务周报表。
(二)按照产品经销公司要求,周报数据统计周期为上周日到本周六。
(三)周报按照电子报表形式,在每周日10:30前报送化工品销售部。
第十三条月报
(一)月报为公司本月内的产品销售经营情况,分快报报表和月结报表两种。快报报表是指不能按照月报规定时间上报而报送的临时报表(一般情况允许预留最多3天的数据),月结报表是业务和财务核对确认后的月报表,月结报表除上报电子版本外还需上报单位统计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纸质报表。
(二)月报包括:
1.上报至化工品销售部的报表:销售业务月报表、对标分析表;
2.公司内部共享的报表:铁路发运明细表、进销存月报表、销售业务月报表、库存明细表、销售月结算表等。
(三)按照产品经销公司要求,月报数据统计周期为上月最后一天至本月倒数第二天。
(四)月报按照电子报表形式,在每月月底最后一天17:30前报送化工品销售部。
第五章 统计资料保管
第十四条统计人员应按照原始记录、统计报表的类别和时间维度对历年来的统计资料要进行分类整理、装订归档。所有统计资料应设定专职人员保管,严格执行收发、登记、签收、保密、借阅制度,定期进行清点、核对、归档。
第十五条根据统计数据资料的重要程度,确定其保管期限。统计资料超过保存期限后,如需销毁须报请主管领导、总经理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统计人员须在另一名员工的监督下进行销毁,销毁后做好销毁记录。
第六章 统计人员管理
第十六条统计岗位人员原则上须持证上岗,对确有特殊情况需无证上岗的,需向上级部门报备,并要求统计人员尽快取得从业资格证。
第十七条新配备的统计人员,要加强岗前培训,保持从业人员稳定,不得随意更换,如需更换,应报上级统计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统计人员工作调动时须履行交接手续,并做好交接人员的传、帮、带工作;交接手续未办妥前,原统计人员不得擅离岗位,不得影响正常统计工作秩序。
第十九条统计报表报送如遇公休日、节假日应正常报送,对在节假日加班的统计人员,应酌情安排统计人员轮休或给予一定加班补助。
第二十条统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如实填写有关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更不得伪造、篡改原始统计资料。
第二十一条有计划加强统计人员的培训与管理,以及职业道德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建立促进统计人才脱颖而出的激励机制。
第七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二条统计考评
定期对统计人员进行考核,总结统计工作经验与教训,对存在问题进行分析和整改。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对统计人员进行统计管理办法、统计制度、统计报表体系等进行的考试,对考试成绩及其他相关记录进行存档。
第二十三条奖励
对按时上报各类报表并且准确率高的统计人员给予表彰,并在年度先进工作者评选活动中进行加分。
第二十四条惩罚
对不按时上报各类报表并且准确率差的统计人员给予通报批评,并且不参与年度先进工作者评选活动。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公司销售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产品经销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第8篇 安全生产投入统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安全生产投入及统计管理工作,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单位应设立安全生产费用专项帐户,按照“项目提取、确保需要、单位统筹、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三条 安全生产费用的支出统计分为自营工程和分包工程二大类。自营工程安全生产所发生的费用归集方式可分为:发票式、工程量式两种。
第二章 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有关规定
第四条 各单位要依照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以完成的产值为计提依据,按照所从事的施工主业范围分类确定具体的提取标准。
(一)房屋建筑工程为2.0%。
(二)电力工程、水利水电工程、铁路工程为1.5%。
(三)市政公用工程、机电安装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为1.0%。
分包工程时,应在分包合同中具体明确安全费用的计提依据和计提标准,并按需要支付分包单位,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同时合同中应明确分包商保证安全生产投入有效实施的责任。各单位在市场开发中不得删减安全费用。
第五条 投资开发建设项目的单位,安全费用的提取按《暂行办法》第六、七、八、九、十条规定执行。
第六条 按照《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各单位上年末安全费用专户结余达到本企业上年度营业额的2%时,经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财政部门同意,可缓提或少提安全费用。
第七条 各单位安全费用应及时、足额提取并专户核算,按规定范围使用,年度结余结转下个年度使用,当年计提安全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第八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安全费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费用使用、管理的程序、职责及权限。
第三章 安全生产投入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 安全投入及统计的主要内容
(一)安全工程费用。指单位为了保障生产安全和职工健康,针对特定危险以及职业危害而进行的工程项目的费用。如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具有潜在危险的工艺改造费用;各种警示装置、标志、器材费用;临时性安全防护设施费用等。
(二)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费用等。指对国家规定的重大危险源和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的危险因素进行的评估、整改、过程控制所发生的投入费用,以及发生事故后各单位对事故现场的安全防护整改等费用投入。
(三)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及安全活动费用。指企业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包括新员工入场三级安全教育,工种变换教育、复工返岗教育、“四新”教育,特种作业人员教育,管理人员安全教育,全员安全培训教育,安全知识讲座等)、各种安全生产会议、安全咨询、“安全生产月”等安全活动所发生的投入费用。
(四)劳动防护与职业健康费用。指为保障生产过程中员工的安全与健康而投入的防护用品、防护器具费用。如个人、专项的安全防护用品、安全器具费用(劳动服装、安全帽、安全绳、安全网、安全手套、防护面罩、有毒有害气体检测或报警仪器、专项安全用具等)费用。
(五)日常安全管理费用。指各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日常开展工作所需的投入。包括安全生产检查、评价、安全生产方面的考核、奖励、各种安全活动中表彰奖励、安全管理体系的运行维护等费用。
(六)应急救援投入费用。指各单位为了有效预防安全事故和开展应急管理的费用。包括应急预案编制费用、应急救援设施费用,应急救援培训及演练费用,应急救援涉及的人员训练、演习、物资费用等。
(七)其它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费用。
第十条 各单位为员工办理的意外伤害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职业病防治等费用直接列入成本,不做为安全费用投入统计范围。
第十一条 各单位在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应披露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的具体情况。
第十二条 各单位对使用提取的安全费用形成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管理。
第十三条 各单位的主要领导应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费用的投入,并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安全投入统计工作。
第四章 安全投入的统计
第十四条 分包单位的安全投入按支付金额直接进入总包单位的安全投入,但总包单位应对其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确保用于安全生产。
第十五条 自营项目的安全投入统计分为发票式和工程量式两种。发票式以实际所发生的费用凭发票到财务按实核销进帐;工程量式按以下要求进行: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属于安全投入的工程项目进行认定。
(二)工程技术部门负责对属于安全投入的工程量进行认定。
(三)生产调度部门负责对属于安全投入的零星工程量、人工、机械台班费进行认定。
(四)机电物资部门负责对属于安全投入的材料、设备的价格、折旧等进行认定。
(五)经营部门负责对属于安全投入项目的工程价款进行计算。
(六)实施单位负责填报工程量单并经有关部门签字认可。
(七)财务部门负责依据经各有关单位认可的工程量单分类进入安全投入台帐。
第十六条 各级财务部门负责安全投入统计、上报工作,并依据《暂行办法》的规定,定期与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费用账户核对,确保安全资金的使用。
第十七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订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范围,并督促检查安全生产费用的投入实施。
第十八条 各级安全管理、生产调度、经营管理、施工技术、设备物资、人力资源等部门按各自分工协助财务部门进行安全投入统计工作。
第十九条 海外业务的安全投入统计由股份公司海外事业部参考本办法统筹安排。
第五章 安全生产投入计划编制与实施
第二十条 各单位应以项目部为基础制订安全生产投入计划,自下而上,汇总编制。
第二十一条 安全生产投入计划由单位主要责任人批准后与生产经营计划同时下达并组织实施。
项目部根据项目生产任务制订年度和月安全生产投入计划,由项目部主要责任人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 安全生产投入计划应明确各有关责任人和责任部门职责。计划应包括主要工作内容、预算、责任人、完成期限等。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投入计划,如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及时调整计划,保证安全生产工作需要。
第二十四条 各级财务部门应明确安全费用投入及统计责任人。做到每发生一项内容登记一项,不漏项,并保证记录的真实性。记录内容相关的凭证应及时收集保存。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应认真做好安全投入及统计工作,保证安全投入统计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不得重复统计。各单位所发生的安全生产费用应以表格的形式进行统计。(见附表)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应及时将半年和年度安全投入统计报表上报股份公司财务产权部。
第9篇 路桥分局安全生产投入统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落实工程局有关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的有关精神,规范我分局安全生产投入统计工作,全面真实反映全分局安全生产费用的投入状况,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分局所属各单位、项目部的安全投入管理。
第三条 分局安全生产费用按照“项目提取、确保需要、单位统筹、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四条 各项目部负责安全投入基础统计工作,并统计汇总报分局财务部及工程管理部。
第二章 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有关规定
第五条 各单位要依照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颁布的《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有关规定,以完成产值为计提依据,按照所从事的施工主业范围分类确定具体的提取标准。
(一)房屋建筑工程为2.0%。
(二)电力工程、水利水电工程、铁路工程为1.5%。
(三)市政公用工程、机电安装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为1.0%。
分包工程时,应在分包合同中具体明确安全费用的计提依据和计提标准,并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第六条 投资开发建设项目,安全费用的提取按《暂行办法》第六、七、八、九、十条规定执行。
第七条 按照《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各单位上年末安全费用专户结余达到本单位上年度营业额的2%时,经分局工程管理部和财务部同意,可缓提或少提安全费用。
第八条 各项目部安全费用应及时、足额提取并专户核算,按规定范围使用,年度结余转下年度使用,当年计提安全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第九条 各项目部要建立健全内部安全费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费用使用、管理的程序、职责及权限。
第三章 统计职责
第十条 各项目部主要领导应保证本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投入,并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安全投入统计工作。
第十一条 各项目部财务人员负责安全投入统计、上报工作,并依据《暂行办法》的规定,定期与本项目的安全生产费用账户核对,确保安全资金的使用。
第十二条 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订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范围和统计口径,并督促检查安全生产费用的投入实施。
第十三条 各经营管理、施工技术、设备物资、人力资源等部门按各自分工协助财务部门进行安全投入统计工作。
第四章 统计范围
第十四条 安全投入统计的主要内容
(1)安全工程费用。指为了保障生产安全和职工健康,针对特定危险以及职业危害而进行的工程项目的费用。如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具有潜在危险的工艺改造费用;各种警示装置、标志、器材费用;安全课题研究费用;临时性安全防护设施费用等。
(2)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费用等。指对国家规定的重大危险源和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的危险因素进行的评估、整改、过程控制所发生的投入费用,以及发生事故后各单位对事故现场的安全防护整改等费用投入。
(3)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及安全活动费用。指企业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包括新员工入场三级安全教育,工种变换教育、复工返岗教育、“四新”教育,特种作业人员教育,管理人员安全教育,全员安全培训教育,安全知识讲座等)、各种安全生产会议、安全咨询、“安全生产月”、“安康杯”等安全活动所发生的投入费用。
(4) 劳动防护与职业健康费用。指为保障生产过程中员工的安全与健康而投入的防护用品、防护器具费用。如个人、集体、专项的安全防护用品、安全器具费用。(劳动服装、安全帽、安全绳、安全网、安全手套、防护面罩、有毒有害气体检测或报警仪器、专项安全用具等)
(5)日常安全管理费用。指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日常开展工作所需的投入。包括安全生产检查、评价、安全生产方面的考核、奖励、各种安全活动中表彰奖励、安全管理体系的运行维护等费用。
(6) 应急救援投入费用。指各单位为了有效预防安全事故和开展应急管理的费用。包括应急救援设施费用,应急救援培训及演练费用,应急救援涉及的人员训练、演习、物资费用等。
(7)其它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费用。
第十五条 按照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暂行办法》的规定,各项目部为员工办理的意外伤害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职业病防治等费用直接列入成本,不做为安全费用投入统计范围。
第十六条 各项目部在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应披露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的具体情况
第十七条 各项目部利用安全费用形成的资产,应当纳入相关资产进行管理。
第五章 统计要求
第十八条 各级财务部门应明确安全费用统计责任人。做到每发生一项内容登记一项,不漏项,并保证记录的真实性。记录内容相关的凭证应及时收集保存。
第十九条 各项目应认真做好安全投入统计工作,保证安全投入统计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不得重复统计。各项目所发生的安全生产费用应以表格的形式进行统计。(见附表)
第二十条 各项目部应在每年年中7月5日前和次年元月10日前将上半年和上年度全年安全投入统计报表上报分局工程管理部,及财务部。
第六章 考核奖惩
第二十一条 分局在每年组织年度综合大检查和安全生产检查评比时,同时检查评比安全投入统计工作,并对各项目的安全投入统计工作进行考核。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各项目根据本办法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安全投入统计管理实施细则,具体落实。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分局工程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7年5月1日起实行。
2009年4月22日
第10篇 某乡镇统计工作双重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乡镇统计工作,确保乡镇统计机构健全、统计人员稳定、统计基础夯实、统计业务规范,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意见》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意见》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乡镇人民政府统计工作管理的总体目标是:统计机构健全,人员落实;统计流程严密合理,工作有序;统计原始记录完整,台账健全;统计资料全面,准确及时;统计工作信息化,科学便捷;统计监督规范化,合理合法。
第三条乡镇统计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和区统计局双重管理,包括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统计业务、统计基础等各方面。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加强统计队伍建设,配备综合素质好、责任心强的统计人员从事统计工作。统计业务以区统计局管理为主。
第四条各乡镇要保障统计机构足额的人员经费和开展日常统计工作所必需的业务经费,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五条乡镇统计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变动。确需选配、调整的,应事先充分征求区统计局的意见,并实行先进后出,以保证统计人员的相对稳定和统计业务的连续性。
第六条统计人员如发生变动,须对所保管的统计资料进行登记造册,办理好交接手续。
第七条乡镇统计人员的考核分为两个方面进行,乡镇负责年终统计人员德和能方面的考核,区统计局负责对乡镇统计人员业务和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考核,并作为评选统计先进工作者的依据。乡镇统计人员的年度考评定级由区统计局和乡镇共同确定,乡镇上报考核结果时,同时附上区统计局出具的书面考核意见。对统计业务不精、缺乏统计工作能力的乡镇统计人员,区统计局可建议其所在乡镇予以调整。
第八条乡镇统计人员必须取得统计从业资格,持有全国统一的统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持证上岗。持有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乡镇统计人员须参加区统计局组织的统计专业培训,不断提高业务素质。
第九条乡镇统计人员在区统计局的指导下开展统计业务,主要职责是:组织指导、综合协调本乡镇的统计工作,完成上级布置的统计调查任务;准确及时向上级政府统计部门报送和提供本乡镇的统计资料;管理本乡镇统计调查报表和基本统计资料、保存原始记录、健全统计台账、建立统计档案管理制度;执行国家统计法律法规、统计方法制度,并监督检查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实施;协助、配合统计执法机构查处统计违法行为;组织指导本乡镇各部门、企事业组织、村(居)委会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加强统计基础工作的科学管理。
第十条乡镇统计部门要建立和完善统计台账制度、统计资料审核制度、统计资料报送和报告制度、统计资料管理制度等,推进统计工作规范化;加强对“四上”企业联网直报工作的指导、审核、验收,确保联网直报率达100%。
第十一条各乡镇必须加强数据质量控制,保证源头数据质量,禁止乡镇统计人员代填、代报现象的发生,严禁随意修改、篡改统计数据,做到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依法统计。
第十二条各乡镇要加强对统计资产的管理,凡是区统计局配发给乡镇统计办的资产,乡镇不得挪用,由区统计局每年组织一次对乡镇配发统计物资的检查。乡镇统计人员调动的,由区统计局监交统计物资。
第十三条各乡镇要积极推进统计信息化建设,年内全区所有乡镇统计办必须通过市统计规范化验收,对统计工作规范化达标的乡镇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四条区统计局要制定乡镇统计工作年度考核办法,并严格进行考评、奖惩。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区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11篇 物业管理服务调查统计分析办法规定
物业集团作业文件文件
物业管理服务调查统计、分析办法
一、数据统计:
1. 根据从被调查业主/用户收回的《物业管理服务调查表》对调查项目中'服务态度'一栏'总体评价''很满意、满意、一般满意、不满意、很不满意'统计出来的数据,将前三项评价相加的户数和后二项评价相加的户数,计算出所占的百分数,得出服务态度满意率。
2. 由于各小区提供的服务项目不同,《物业管理服务调查表》发放到被调查业主/用户手中,被调查业主/用户往往分不清服务情况,会在没有服务的项目上打'√'。所以在统计时,要将没有提供的服务项目的评价结果剔除,不再进行统计。
二、服务态度满意率计算公式:户数÷调查总户数×100=百分比
三、服务态度满意率结果:
服务态度一栏中被调查业主/用户对'很满意、满意、一般满意'认同占发调查表总户数80%以上的 ,'不满意、很不满意'认同占发调查表总户数20%以下的,视为服务态度满意率为80%以上。
四、数据分析:
1. 将各小区统计出来的服务态度满意率汇总,可反映出各小区顾客对物业管理服务态度的满意程度。
2. 根据各小区享受同一服务、'很满意、满意、一般满意'和'不满意、很不满意'的人数分别算出的百分比,再相加取其平均值,分析出公司在某一服务项目上的总体管理水平。
3. 将反映各小区服务项目的满意率分为五个档次列表,为19.9%以下、20~39.9%、40~59.9%、60~79.9%、80%以上。并分别列出在各档次中的服务项目。根据列表情况,分析出服务中存在的差距,并提出努力方向及整改要求。
第12篇 安全生产投入费用统计管理办法
为规范安全生产投入费用的管理,确保安全生产投入符合《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安全施工许可证条例》的规定,特修定本办法。
1.职责
1.1工地工程管理部负责项目工地的安全文明施工费。
1.2工地计划营部负责“自行制作”安全设施费用的核算统计。
1.3工地物资公司负责提供直接购买的安全设施明细清单及发票复印件。
1.4工地安监部负责工地各单位安全设施费用的汇总、统计和分析。
1.5公司安监部负责分别按工程或年度对公司安全设施费的投入情况进行分析,并将分析情况报公司领导。
2.程序
2.1安全生产投入费用统计
2.1.1安全生产投入费用分类
安全生产投入费用分为“直接购买”、“自行制作”、“文明施工及安全措施”三类。
2.1.2统计范围
(1)直接购买:安全自锁器(含配套绳)、速差自控器、安全网、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绳、安全宣传标识牌、漏电保护器、标准化配电箱、电器保护装置、电源线路的敷设、安全隔离电源防护措施、警戒绳、软爬梯、职工劳动卫生安全防护的费用、消防设施与消防器材的配置等安全生产设施。
(2)自行制作:安全围栏、活动支架、高空摘钩走台托架、高空厕所(含附件)、孔洞盖板及临时围栏、垃圾通道(含垃圾箱等附件)、安全隔离层、压力气瓶专用箱笼、电动机械防雨棚、现场饮水棚、安全设施试验设施等。
(3)文明施工及安全措施:安全生产技术措施、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监控措施、各种抢险、保健、急救措施费、安全培训、教育及宣传费用、文明施工管理及用工费、按国家、施工所在省、市规定的其它安全生产措施所涉及的费用。
(4)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安全管理费及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相关费用、安全奖励经费、安全应急费用、安全设施的设置及维护费用等
2.1.3统计方法
(1)对分包工程中安全措施费的统计:
①对实行专业承包和劳务承包的施工项目,由各施工处(专业公司)进行统计。
②对实行独立承包的施工项目,计经部在与分包单位签订合同时,按公司的经营承包办法规定,在合同中确定安全措施费的金额进行统计,工地安全管理部门以此对分包单位的安全设施投入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2)直接购买的安全设施费用统计:
由各工地的物资公司机械管理部对各自采购的安全用品费用进行单列,并复印相关发票送交安全监察部, 安全监察部负责将发票复印件统计汇总。
(3)自行制作的安全设施费用统计:
由工地安全管理部门下发委托单,制作单位制作完毕后交计经部对材料费(含租赁费)、人工费等进行核算,凡有安全管理部门签字的委托单,由计经部门单独进行统计。
(4)文明施工费用统计:
由工地工程管理部负责对各单位发生的文明施工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等单独统计,并送交安全监察部。
2.2 安全设施的周转、处置
2.2.1工程结束后,项目工地可将工地和各施工单位退下的安全设施进行按质核价,已确定周转或就地处置。
2.2.2对由调拨周转价值的安全设施,可由项目部经理组织安监、计经和施工单位等相关人员,按照安全设施的新旧程度进行估价后,由项目工地统一回收,回收的款项由计经部负责冲抵施工单位的成本,周转的交租赁公司管理。
2.2.3项目工地回收的安全设施,由项目工地负责组织维修和性能检验,并将安全设施的回收清单报公司安监部,安监部将根据其他项目工地的需用情况,通知需调出安全设施的项目工地将安全设施运往需要的工地。以所调安全设施的现值冲减调出项目工地的成本。
2.2.4各施工单位(含分包单位)自行调入工地的安全设施,在投入使用前须到工地安全管理部门备案。
2.3 安全设施费用分析
2.3.1计划经营部根据有关规定,分别计算出公司与业主(或总承包方)所签订合同中的安措费(含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和劳保费)。
2.3.2公司安监部将根据统计结果,分别按工地、工程或年度对公司安措费的投入情况进行分析,并将分析情况报公司领导。
3.在本办法实施之前购买、制作、调拨的安全设施,应尽可能的按本办法的要求进行统计,自本办法实施之后,购买、制作、调拨的安全设施,严格按本办法执行。
4.有关安全设施的其他事项仍按公司《管理作业程序文件》执行。
5.每季度末,项目部各单位将本季度安全生产资金发生情况按照要求进行分类统计报项目部安监部,由项目部安监部汇总后报公司安监部。
6.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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