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局财务管理规定办法
局财务管理规定,对于财务有哪些规定呢下面是小编带来的局财务管理规定,欢迎阅读!
局财务管理规定【1】
(一)财务审批。
单位的财务实行集体管理,由分管的局长审批。
经费预算计划及开支在2000元以上的有局长办公会或党组研究审批。
(二)财务报销。
严肃财经纪律,严格审核签批手续,控制不合理支出和不合理票据。
各单位要加强对公款票据、费用报销单据等具有现金价值的会计原始凭证的审核与保管。
财务报账员要对原始凭证进行认真审批和监督,报销的原始凭证必须合法、真实、有效,必须有经办人签名,经复核人、审批人签字方可报销。
对不真实、不合理、不完整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
(三)规范现金管理和会计档案管理。
各单位必须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严禁大额提取现金、支出现金,超出现金开支范围的业务应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
要加强会计档案管理,严格遵守《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保证会计档案的安全和保密,按照规定的保管期限移交单位档案室统一保管,财会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四)健全单位资产管理制度。
对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物品,应纪入固定资产账,并登记造册。
对报损、报废资产,要按照固定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后,方可进行实物及账务核销处理。
各单位要建立财产清查制度,定期对单位的财产、物资进行清理盘点,以账对物,以物对账,账物相符,防止公物私用、公物私有,确定各项资产的实存物、存放地点及使用情况,防止公共财产物资损失、流失。
(五)各单位一把手作为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财务工作负总责,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本单位财务会计、工作中出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负相应的法律和行政责任。
财会人员要加强单位财务收支的日益监督,发现重大收支管理隐患要及时向领导报告,并采取措施及时堵塞漏洞。
单位领导班子每半年听取一次财务工作汇报,研究解决预算执行、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六)各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切实履行职责,遵守财经纪律,定期对本《会计法》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七)强化内部审计监督,将会计基础工作列入内部审计的重要内容。
局内部每年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审计小组对局属林业单位的财务收支、会计管理、内部控制制度制订及执行等情况进行审计和检查,发现违规违纪行为,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局财务管理规定【2】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局机关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机关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机关财务工作必须坚决贯彻国家有关财经工作的方针、政策,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上级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自觉接受财政和审计的检查监督。
机关经费应遵循量入为出、计划使用、统筹安排、遵纪循规、厉行节约、严格审核、注重资金使用效益的原则。
二、机关财务工作在局党组领导下,实行局长“一支笔”审批制度。
办公室主任为机关财务主管,负责日常财务管理和处理工作。
财会人员要按照我局机关岗位责任制的分工和要求,严格遵守会计制度和会计工作人员规则,负责办理机关财务工作具体事宜。
三、严格财务预算编制、执行和管理。
一加强财务预算编制。
按照《预算法》规定和财政部门有关要求,局办公室要根据下一年度审计工作需要,及时编制下一年度部门预算方案,经局长审定报局党组会议或局务会议研究通过后上报。
二细化预算经费工作。
为严格执行预算,本着坚持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的精神,根据市财政年初下达的部门预算指标、追加预算及结转指标,结合年度审计工作实际,局办公室要对机关经费预算进行细化,制定《年度局机关经费预算细化方案》,经局长审定报局党组会议或局务会议研究后严格执行,并抄送财政部门备案。
三严格执行财务预算。
办公室主任和财务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对各项费用开支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和有关规定审核办理;每半年分析一次预算执行及财务收支情况,及时编制年终经费决算报表及情况说明;确需调整追加年度预算的,一般在9月份之前由办公室负责提出预算调整方案,经局长审核后报局党组会议或局务会议审定。
四落实财务公开制度。
按照政务公开制度有关规定要求,局办公室按季收集整理局机关财务收支预算执行情况,主要包括通讯费、差旅费、外勤补助经费使用、公务接待费开支、车辆使用费、干部职工奖金、福利、加班费发放、大宗物品采购等明细情况,上报政务公开办公室,经审议小组审议,监督小组审查后及时公开,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五强化财务监督工作。
局机关财务工作要自觉接受上级审计机关、财政及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同时,为加强财务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审计法》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机关内部审计制度,由行政事业处承担内部审计工作,每年安排对局机关财政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四、严格经费领报手续和审批制度。
一机关经费支出签批权限
凡领报经费,按以下签批权限办理:由经办人填报及部门负责人把关后会计人员认真审核,办公室主任复核,局长签批后方能办理支付手续;未列入年初细化预算的重大开支项目、大额资金支出经局长审核后提交党组会议或局务会议讨论决定。
二财务报销提供的报销凭据
各种费用报销严格按照福州市财政局转发《福建省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报销审批手续的若干规定》(榕财会[2004]45号)提供报销凭据,以及有关审批单和费用结算清单等相关单证,对不符合规定的报销凭证或附件不全的,财会人员有权拒绝办理报销手续。
三领用支票和因公借款
凡领用转帐支票必须填写“支票领用申请单”,经办公室主任签批后,出纳方可予以办理。
出纳人员办理支票要严格执行财务制度规定,支票上应写明日期、金额和用途等内容,不得领用空头支票。
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务需要借用公款时,应由借款人按规定填制借款单,由办公室主任审核,报局长审批后,出纳人员方可办理借款手续,公务结束后应及时办理借款核销手续,除特殊情况外,公务结束后三个月内未办理借款核销手续的以挪用公款论处。
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借款凭据必须附在记账凭证后,收回借款时应当另开收据或退还借款凭据副本,不得退还原借款单。
四严格财务报销审批手续
1、会务审批制度。
专业会议应由经办处室编制“会议方案”及《会议费预算单》,报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办公室审核,局长签批后方可召开会议,并负责办理会议费结算和报销,办公室协助安排具体事宜。
报销会议费支出应附会议通知文件、参加人员签到单、会议费预算单、会议费结算汇总单、正式发票和费用清单,发票必须由经办人、证明人、经办会议处室负责人签字,再由局会计审核、财务主管审批、局长签批后方可报销。
凡超出审批标准或扩大范围开支的不予报销。
培训费报销参照执行。
2、公务接待审批制度。
各处室应坚持“热情接待、节约开支”的原则认真做好公务接待工作,严格控制接待标准、人数,堵塞漏洞,反对铺张浪费行为。
来客需接待时,经办接待处室应编制“接待方案”及《公务接待审批单》,由经办处室负责人及分管领导审批后,经办公室审核、局长签批后方可予以接待,并负责办理接待费结算和报销。
一般公务接待尽量在机关食堂接待,需在外接待时必须报局长批准。
报销接待费支出时应附正式发票(在外接待)或食堂用餐通知单(在机关食堂接待)和《公务接待审批单》,以及各项接待费用结算清单,在外接待的发票必须由经办人、证明人、经办接待处室负责人签字,在机关食堂接待由办公室填制“食堂用餐通知单”交食堂安排用餐,经办接待处室应对用餐费用结算确认签字,再由局会计审核、财务主管审批、局长签批后方可报销。
3、购买各种办公用品审批制度。
购买各类办公用品,必须符合工作必需及节约的原则,由办公室根据各处室提出的要求,再由办公室采购负责人汇总编报《预算支出审批单》,报办公室审核、局长签批后方可采购。
属于固定资产范围的要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属于政府采购的物品必需实行政府采购。
实物购入后,要按照规定办理验收手续,实物发票必须由仓库保管人员验收并签字,属于固定资产应填写固定资产入库单,并由资产管理员负责统一登记、管理。
发票必须由经办人、证明人、验收人(仓管员)签字,再由局会计审核、财务主管审批、局长签批后方可报销。
未批先购的不予报销。
4、差旅费审批制度。
经局长批准外出的差旅费报销(包括:出差事由、时间、地点、停留时间等情况),处室负责人由分管领导签批,其他人员由处室负责人签批。
驾驶员出车下乡费用报销须附《出市区用车登记表》和正式发票;审计人员外出审计费用报销须附“审计组执行外勤经费自理情况表及项目审计外勤经费登记表、审计通知书和正式发票;外出考察学习、培训等费用报销,须附主办单位通知文件及本单位审批单和正式发票,发票必须由经办人、证明人、处室负责人签字,再由局会计审核、财务主管审批、局长签批后方可报销。
出纳办理报销时,要严格按照财务制度和费用支出的规定标准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有关领导。
委托各类旅行社办理的要以原始发票作为报销凭证。
5、机动车维修费审批制度。
机动车维修应先经车辆管理部门认定,需维修的车辆,由驾驶员编制《车辆维修申报审批表》(格式附后),报办公室分管领导审核、办公室主任审批、局长签批后方可维修,并负责办理维修费结算和报销。
机动车维修必须到与我局签定维修协议的定点厂家进行维修,报销维修费应有修理厂家的正式发票和车辆维修申报审批表,以及修理厂家“车辆定点维修费用结算单”,发票必须由经办人、派车负责人、办公室分管领导签字,再由局会计审核、财务主管审批、局长签批后方可报销。
要建立车辆损耗、油耗记录,实行车辆统一保险制度。
6、驾驶员出车下乡车辆通行费、停车费审批制度。
驾驶员出车下乡车辆通行费、停车费报销须附《出市区用车登记表》,发票必须由经办人、派车负责人、办公室分管领导签字,再由局会计审核、财务主管审批、局长签批后方可报销。
7、修缮项目(包括零星修缮)审批制度。
修缮项目的管理必须按有关规定执行,所有修缮项目(包括零星修缮费)应编制预算,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招投标确定施工方,并签订施工合同。
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必须凭合法正式的原始凭证。
修缮项目竣工后,应编报竣工财务决算,按管理权限报有关部门审批。
8、其他费用审批制度。
其他费用报销应按规定附《预算支出审批单》和费用结算清单等相关单证,发票必须由经办人、证明人、审核人签字,再由局会计审核、财务主管审批、局长签批后方可报销。
无批准预算的不予报销。
五、财务人员要严格认真执行财务会计制度,敢于坚持原则,及时提出问题和建议,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局长汇报情况。
局领导和各处室要支持财务人员依法依规开展工作,经常了解财务计划、经费支出、财务制度与财经纪律等执行情况和存在问题,帮助财务人员解决实际困难,不断提高财会素质,使局机关财务工作合规、合理、规范、有效。
六、本制度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以前局机关财务管理制度、财务报销手续补充规定,凡与本制度不符的,一律以本制度为准。
局机关财产物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市审计学会、市内审学会、局机关党委、机关工会、机关食堂等单位财务管理参照执行本制度。
局财务管理规定【3】
为切实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全局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市政府关于预算资金和非税收入资金管理办法及有关财经法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资金管理范围和财务管理原则
财务管理资金包括:
1、财政预算资金、业务专项经费、非税收入返还、基本建设资金。
2、财政支农项目资金。
3、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收取的各项资金。
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
1、经费使用坚持量入为出,从严掌握的原则。
2、经费开支要坚持节约、高效的原则。
3、所有开支坚持先预算审批,后按预算承办的原则。
二、预算资金管理
(一)预、决算编制
年度预算包括年度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各科室、单位要根据各自的职能和下年度所承担的重点工作任务预先编报支出预算。
财务科在汇总科室、单位专项支出预算的基础上,根据常年收支状况及全局确定的下年度工作重点,按照事实求实、统筹兼顾、确保重点的原则,通过综合平衡,统一编制全局财务预算。
预算形成后经分管财务领导同意,单位法人审核签章后上报。
(二)预算经费管理
1、行政、事业经费包括工资、公务费、会议费和专项业务工作经费等,按年度实际需要,由局里统一掌握使用。
2、专项资金包括专项经费和财政支农项目资金。
财政专项资金要由相关科室、单位会同局财务科提出初步分配意见,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后统一编发东农财字文号文件,由局长核准签发,与财政部门共同行文下达。
(三)年终决算
会计年度终了,经局分管财务领导同意,由财务科提前一周时间下发停办一切会计业务的通知,进入年度对帐、平帐、决算时间。
决算报告做到准确无误后,由会计人员装订成册并经局法人审核签章后上报。
三、非税收入管理
1、非税收入管理要严格按照东营市人民政府第145号令《东营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遵循依法征收、应收尽收、分类管理、收缴分离、收支脱钩、综合预算的原则。
2、上下级分成的非税收入应全额收缴,由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即市非税收入管理局)通过财政汇缴结算帐户定期划转、结算,执收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将非税收入资金直接缴付上级执收单位或者拨付下级执收单位。
3、征收或者收取非税收入,应当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票据的申领由财务科按非税收入管理部门要求凭证预购,严禁有非税收入收取权的的单位通过各种渠道私自购买,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4、缓收、减收、免收非税收入的,由执收单位商财务科后,按有关程序向市财政部门提出申请。
四、经费开支与结算报销。
(一)经费开支
经费开支实行预算审批管理。
各科室、单位凡需经费开支,都要事先编制详细的支出预算,填写《经费使用计划审批表》报财务科审核后,1000元以下小额支出呈分管财务领导审批,大额开支呈局长审批后执行。
1、办公用品、会议接待、车辆燃修、房屋及其他维修、订阅报刊杂志、文印等日常公用支出,由各科室、单位提出申请,填写《经费使用计划审批表》报局办公室统一编报计划执行。
物品采购、印刷及维修,要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或议价的方式确定定点商店或厂家,严禁随意性采购维修。
2、固定资产及工程类采购经局长办公会议同意后由财务科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程序办理。
3、非日常公用支出(接待、礼品、探视、捐赠等)必须经局主要领导批准后,由财务科办理支出业务。
4、差旅支出省内食宿无须自理的由分管领导签字同意,省内学习培训食宿自理和省外出差的必须由局长同意。
5、事业单位支出额要控制在各自专项经费余额和非税收入多返还部分之内,无经费及多返还非税收入的,原则上不再报送审批单。
6、各单位接待支出,按局公务接待管理制度执行。
7、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先开支、后审批,如遇特殊情况,事先来不及做计划的,经分管财务领导同意后,可按特事特办的原则办理,但事后要及时补办审批手续。
(二)现金借用
严格控制现金借款支出。
1、正常零星办公支出按《东营市农业局公务卡使用管理办法》执行,一律不得借支现金。
2、差旅费属省内出差的一律不再办理现金借支,省外出差,机票、车票能够刷卡的必须使用公务卡刷卡支出,确不能刷卡的原则上只借往返路费。
有特殊原因需借支现金的,需填写现金借支审批单,经财务科审核报单位法人签字同意后办理。
3、大额借款需提前一天提出申请。
(三)结算报销
财务报销实行月结月清制度,每月月底按照局财务报销流程集中签字报销。
1、现金借款、差旅费报销应在借款或返回后一周内到财务科报帐,其他事项须在两周内报帐,否则不予办理报销。
2、所有报销原始凭证必须是合法合规票据,否则财务科有权拒绝受理。
报销原始凭证须有经办人、单位负责人和分管领导签字,并附支出审批单才能办理报销业务。
外出学习、会议报销必须附有领导签字同意的会议通知。
3、发放奖金或奖品必须附有表彰决定,签字表必须加盖单位公章。
4、按《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外出参加会议等活动,住宿费报销标准为:副县级以上及相当职务的人员不超过180元/人/天,一般工作人员不超过150元/人/天;出差补助费按实际出差天数报销,标准执行国家规定标准;出差不报销餐费,如需宴请上级部门领导须经局主要领导审批。
5、接待费的报销严格按照局《公务接待办法》执行。
6、职工住院,无特殊情况不予垫支住院押金。
第2篇 某区林业局财务管理办法
一、单位财务收支业务,全部纳入财务办公室统一管理,不准建立帐外帐。
二、财会人员依照《会计法》和《预算法》以及本制度进行财务管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伪造凭证、帐簿和其他财务会计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行为的财会人员实行打击报复。
三、任何人有义务对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管理制度的行为向局党组举报。
四、本着开源节流、量入为出的原则,全面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
(一)各项收入必须足额上缴财务办公室,由财务办公室设专户管理,统一调度使用。
(二)任何人不得将国有资产以个人名义存储,严禁坐收坐支、私设“小金库”。
(三)纳入统一管理的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及捐赠利益等其他收入。
五、各项开支按照下列程序审批:
(一)因公使用资金先申请、后提取。申请要注明资金用途、金额、经办人,股室负责人、分管领导签字后报局长审批,经财务办公室负责人签字后提取。
(二)签字顺序。先由经办人签字并注明事由,再由股室负责人和分管领导签字,然后由局长签字批准。
(三)资金使用与申请的用途相符,严禁挪用。
(四)资金使用后,在7日内按规定程序签字审批后交财务人员入帐,提款超过3个月不交帐的按贪污处理。
六、费用支出应当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由经办人签字并注明用途,经股室负责人、分管领导签字后,报局长签字审批,再由财务办公室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销。
七、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统一采购制度。
(一)凡是购置固定资产的,由办公室、财务办公室集中采购,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采购。
(二)属于招标采购或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严格执行相关规定,报主要领导知晓后,提前向局班子会提出申请,按程序办理。
八、加强资产管理。
(一)公款购置配备的所有办公用品均属公共资产,由办公室和财务办公室登记造册,财务办公室备案,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
(二)调走或调整岗位的人员,应配合办公室和财务办公室清理核实所用的办公用品,交接完毕后给予办理有关调动手续。
(三)对各股室配备的办公用品,办公室和财务办公室定期进行盘点核对,增强使用人员的保护和维修意识,保证办公用品正常使用。
(四)需要配备新办公用品和处置废旧办公用品的,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局班子会审批后按要求办理。
九、执行财务报告制度。财务人员要做到帐目清楚,日清月结,每月向局长提供财务报告;办公室每月向局长和分管领导报告所分管支出情况。
十、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区级以上财政部门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十一、财务办公室建立稽核、牵制制度。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帐簿的登记工作。
十二、财务人员要正确执行国家会计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及时纠正违反会计制度的行为。
十三、财务人员要加强现金、票据、账簿的管理。丢失现金、票据和账簿的,由负责保管的财务人员承担全部损失。
十四、财务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者离职的,按有关规定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十五、在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部门监督的情况下,本单位每年进行一次内部财务审计。审计内容如下:
(一)贯彻执行财经纪律、政策、法规和制度的情况。
(二)发生的经济往来、会计凭证、传递程序、原始单据的合法性,内容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开支是否符合财务管理制度。
(三)会计帐簿是否健全,帐、证、表、册是否平衡、记载是否及时、清楚。
(四)帐款、帐实、帐证、帐表、帐帐是否相符。
审计结束后,写出审计报告,提出制止、纠正和处理违反财务制度的意见、建议。对发现的重大财务问题,按相关规定处理。
十六、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凭证、帐簿和其他财务资料的。
(二)拒绝、阻挠审计人员依法进行财务审计的。
(三)私设帐外帐、“小金库”和坐收坐支的。
(四)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行为的财务人员打击报复的。
(五)财务工作人员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六)将公物占为己有的,限期追回,并给予相应处分;损坏公物的,要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执行。
第3篇 关于财政局财务管理规定办法
财政厅财务管理制度【1】
根据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上级单位有关精神,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局主要领导履行单位法人职责,对本单位财务收支及相关经济活动进行管理监督,不直接分管财务工作,确定一名班子成员分管财务。
财务分管领导对资金使用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定期向主要领导报告收支情况,班子其他成员有权对财务管理进行监督,对有关财务事项提出意见建议。
二、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后,工资、津(补)贴、奖金等工资性支出通过个人工资卡结算,其它支出通过网上银行、转账支票及公务卡等支出。
一般情况下不再使用现金结算。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经局领导与财务部门审核同意后,可以继续使用现金结算:
(一)确需用现金发放的慰问费或其他抚恤救济性支出;
(二)确需用现金发放给非本单位职工,单笔金额在1000元(含1000元)以下的一次性费用;
(三)确需用现金支付给单位临时聘用人员(不含长期聘用人员)的费用;
(四)在个别确实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商业服务网点发生的,金额在300元(含3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五)其他特殊情况经区财政局批准的支出项目。
三、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后,原则上不再办理职工个人借款。
特殊情况需借款的,经分管领导和财务负责人同意后,财务部门将借款划至借款人的工资卡,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借款人报销时,财务部门要填制银行退付单或现金缴款单,将款项退还单位原支付的资金账户,然后按实际发生费用依照财务规定进行报销。
四、经办人提供的报销单如果是同一天连号的,应视为同一笔经济业务,要将金额相加后,确定是否符合文件中有关财政审批条件,再作财务报销处理。
五、财务单据实行“一单联签”制:
0.5万元以下的开支由经办人(证明人)签字,财务分管领导审批后报销执行。
0.5-1万元的开支由经办人(证明人)签字,财务分管领导提出意见,经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执行。
1万元以上的开支除有规定标准、合同外,须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六、工程项目、物资(服务)采购及重大资金安排使用必须按规定的原则和程序办理。
七、新增财产(包括购入、调入、赠送)由办公室资产管理员验收后填写财产增加表,报办公室主任确认后一联交财务入账。
八、局内部财产调拨,填写财产调拨单,经局财务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调出、调入科室负责人核对签名后,交资产管理员后方可调拨。
九、财产处置(调拨、转让、报损、报废),要求使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交资产管理员,上报区国资办,办理相关处置手续。
处置财产统一上交,不得自行处理。
十、科室人员调动,个人保管的国有资产要移交。
资产管理员调动,要及时办理资产管理交接手续。
十一、本制度适用于局财务管理工作,涉及财务事宜参照本制度并依照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局领导要求执行。
机关财务管理制度【2】
为加强机关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节约经费支出,确保局机关工作的正常运转,现根据《会计法》、《会计准则》,并结合我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局机关财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分户核算(移民办、行政)的原则。
局机关财务人员在分管财务副局长的领导下,负责机关行政费用的支出核算与管理。
(二)严格执行经费支出审批程序和权限,各项开支必须执行“节约开支、先批后支”的原则,行政办公费用开支在500元以内的,由分管财务的副局长审批,500元以上的报告局长同意后开支。
移民资金使用由分管副局长提出意见,报告局长同意后开支,行政、业务经费所有开支由“一支笔”审核签字后财务经办人员报销。
(三)报销的各类单据,必须先由财务人员审核,对发票是否真实、凭证要素内容是否齐全完整,经办人员是否签字等审核无误并签字后报送分管财务副局长签字报销,不能用模糊的词语掩盖实际事物,经办人员须注明(或说明)实际发生的事项。
(四)购买办公、业务用品、用具等须先填报业务办公用品审批表,报请分管副局长审核签字局长同意后,由办公室统一购买,凡未经批准擅自购买者,不予签字报销。
(五)召开会议或接待客人,须向局办公室报告,由办公室统一安排标准,费用开支标准:市以上客人每桌260元-300元,省以上客人每桌350元-400元,厅级干部每桌500元左右,其他客人按实际进餐人数实行限额管理,人平不得超过20元。
进餐酒水视开支标准酌情安排。
陪客人数视来客情况灵活掌握。
一般情况下,不在餐馆内拿香烟。
(六)工作人员因公外出须经局长同意批准,差旅费补助在出差结束三天内由个人填写出差报销单,一般工作人员由股室负责人先审核签字,股长由分管局长先审核签字,报局办财务人员核实无误后,由分管财务副局长签字报销。
因公差进餐原则上按每人每餐20元的标准凭发票报销,在外招待标准由外出领导视情况认定。
(七)严格控制借支公款,确需借支的,500元以下的由分管财务的副局长审批,500元以上的报局长审批,借支时间不得超过 30天。
(八)严格遵守《现金管理条例》,现金的付出,外部结帐金额在1000元以上一律使用转帐或汇款(特殊情况除外),不得使用现金 支票或现金支付。
无税务发票和财政局监制的收据一律拒付。
(九)加强货币资金的管理,认真执行内部牵制制度,做到帐钱分管,印鉴分管,钱物分管和票据购用分管。
(十)购置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财产均按规定建立固定资产台帐。
固定资产出现丢失、被盗等情况,视情节轻重,由直接责任人赔偿损失的10%-50%。
(十一)加强监督检查,全局干部职工必须严格遵守机关财务管理的各项规定,财务工作人员要严格审核把关,局长委托分管领导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局长对财务发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出,则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此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财政局财务管理制度【3】
为进一步加强镇政府的财政监督和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从制度上规范财政、财务收支行为,促进镇财政财务健康、规范、有序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长兴县乡镇财政财务管理有关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以下财政财务管理制度。
一、财政预、决算管理制度
预算编制要遵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应统筹兼顾,确保重点,在保证镇政府公共支出合理需要的前提下,妥善安排其他各类预算支出。
年度财政预算、决算都必须按规定报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
镇政府必须严格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财政预算,不得擅自调整和变更。
如因特殊情况影响预算执行,确需调整的,由镇政府提出预算调整方案,提交镇人大主席团组织审查,并报下一次人代会备案。
二、财政收、支管理制度
镇政府应依法组织收入,按照“统收统支、收支两条线”的管理模式,加强财政收、支管理。
(一)财政收入管理制度
镇政府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及时足额的组织各项收入。
各项收入都要按规定纳入镇财务核算中心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镇政府组织和管理的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筹集的用于本镇经济建设、事业发展、公共福利等方面的资金,以镇政府名义获得的各种捐款,特定用途的资金,以及镇各部门和单位经批准收取的行政事业收费等各项收入,都必须及时、足额缴存镇财政专户,并使用统一的财政收款凭证。
(二)财政支出管理制度
1.必须严格执行镇长“一支笔”审批制度。
镇政府所有发生的预算内外支出、各项专款支出都必须执行镇长“一支笔”审批管理制度,并且所发生的各项支出必须做到“三有”:即有合法的原始凭据,有合理的支出项目,有经办人、
证明人、分管领导和镇长签字,并用文字注明支出理由。
如手续不全或开支不符合财务制度的,财务核算中心应拒绝支付。
2.对重大财政事项和大额资金支出必须在党委领导集体研究决定或经“镇财政管理例会”讨论决定后方可支出。
3.政府财政安排的工程项目资金支出,工程进行过程中的资金支付必须少于实际工程量的70%,控制方法由项目跟踪服务人员、分管领导第一道把关,镇长最后把关;工程量追加部份必须开具联系单,联系单由监理(或质监人员、项目跟踪服务人员首先签字后,追加工程量在壹仟元以下的由分管领导签字认可,超过壹仟元的,必须由镇长签字认可。
工程结束,必须经过有关部门验收和审计后再作为结算依据。
核算中心划拨资金(包括预借),必须通过转帐划入施工方帐户,不得以现金直接支付。
4、借款凭证。
镇干部一般不得向政府借款,如确需借款的,借款必须经分管领导、镇长签字,同时注明借款事由和还款日期。
部门或村级借款必须开具符合财务制度的统一票据,注明事由和还款日期,经分管领导和镇长签字,核算中心将借款划入部门或村级财务帐户,不得以现金直接支付。
5、支出凭证。
各项支出凭证必须是经国家财税部门批准,统一发行的有效报销发票,自制凭证和商店购买的三联单,一律视为无效凭证。
往来款划拨必须附财务部门统一登记编号的收款收据。
6、结报制度。
各办公室必须在一个月内凭有关支付凭证,由经手人写明支出事由并签名,证明人签名,并经分管领导审核,镇长签字后到镇财务核算中心结清当月帐。
7、办公用品购置及办公费用支出管理制度。
各办公室所需的办公用品必须由党政办统一购置,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购置。
各办公室或个人在发生各项正常的办公费用之前,必须向分管后勤领导提出申请,并征得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由党政办统一购置,但必须在发生支出的半个月之内及时进行结报。
三、票据的管理。
加强财政票据的管理,各类收入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票据,不得自行印
制或自购收据。
应税收入不得使用财政票据,按税收规定使用税务票据。
建立健全票据购领、使用和保管制度,实行专人、专帐、专管制度,同时做到收入款项及时入帐,杜绝“坐收坐支”。
四、现金管理制度。
现金管理制度是一项重要的财务制度,具体包括:
(1)库存现金限额管理制度。
中心出纳现金限额最高不得超过5000元,并且必须保证现金的存放安全,下班之前必须将多余的现金及时足额存入银行。
(2)现金收支管理制度。
中心出纳和其它人员收付现金时,必须做到手续清楚,帐款相符。
收入现金应给交款人正式收款收据,付出现金在取得合法凭证的同时,要在付款凭证上加盖“付讫”印戳,不准私自动用现金,各办公室和个人在收款时发生的现金一律不得坐支,以便资金的正常运行。
(3)其他现金管理制度。
中心出纳一律拒绝支付未经审批的个人和单位的借款,更不得将未经审批的“白条”抵库。
五、银行账户和印鉴章管理制度。
乡镇政府必须按人民银行规定开设账户。
不得多头开户,同一账户印鉴章及各类支票必须分开管理,银行转帐或支取现金必须由两人以上经手办理。
六、财产物资管理制度。
加强固定资产和其他资产的管理。
建立专人、专帐、专管制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1)严格执行固定资产新增政府采购管理制度,规范固定资产的购置渠道。
市财政局财务管理制度。
(2)加强固定资产和其他资产的核算管理,建立健全固定资产备查帐,对固定资产进行登记造册,实行帐、实统一管理。
(3)对于调拨、捐赠等增、减的固定资产,应按照购入的固定资产进行核算管理。
(4)对于使用寿命到期的固定资产,经请示主要领导后由办公室按规定进行公开处理,并将财产物资的变卖、拍卖收入缴入镇财政专户统一管理。
(5)财产物资转移时须办理移、接交手续,并由办公室负责监交,对发现由于人为因素短少或损坏的固定资产,则由相关的责任人按实际价格的80%进行赔偿。
七、对下属单位加强监督管理制度。
对以镇政府名义开办的各类政府性公司、园区投资服务公司等,所发生的各项收入和支出,镇财政必须进行监督管理。
八、财务核算中心建设管理制度。
按照“业务精、素质高、能力强”的要求建立和完善镇财务核算中心的建设,并及时进行更新办公设备和核算软件,建立健全财务核算中心制度,明确各岗位的工作职责,采取“互相监督、互相牵制”的资金管理模式,确保各项财政资金的安全有效使用。
同时及时核算、及时编制各种财务报表,及时分析财政、财务分析报告,准确编制财政预、决算报告,为镇政府领导的准确决策提供有效的依据。
第4篇 地税局财务管理规定办法
地税局财务管理规定是为了保证地税局工作正常开展的规章制度!大家是否了解过地税局财务管理规定详情呢以下是小编分享的地税局财务管理规定范本,请参考!
新绛县地方税务局财务管理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严格财务审批程序,保证资金合理规范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结合国家及省、市局有关财务管理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资金使用
第一条县局机关的一切财务支出,实行统一管理,分级审批。
各项正常开支应由经手人、单位会计审核、所在股室负责人、局长逐级审核签字。
其中经手人为股室负责人的,处(科、室)负责人由分管领导签字,支出金额在2000元以上的支出,单位财务审批人处由纪检组长签字。
第二条逐级审批人员要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审核票据。
其中股室负责人重点审核业务的真实性,单位会计审核票据的真实性以及相关票据的完整性。
第三条财务报销凭据由经手人取得相关的原始发票后,到计会股领取报销单后,填写相关内容,逐级审核签字后,由计会股根据票据的金额以及类别分别采取转帐、公务卡结算、现金等方式进行结算。
第四条逐步实行公务卡结算,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等经费支出,除按规定实行财政直按支付或者银行转帐外,应使用公务卡结算,公务差旅费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五条经费支出报销单共分为7类,分别为经费支出报销单、会议费报销单、业务招待费报销单、差旅费报销单、机动车辆费用报销单机、现金借款单、原始凭证粘贴纸。
其中原始凭证粘贴单为各类报销单后使用的粘贴单,其余各类报销单据分别为各类支出相配套使用,经费支出报销单为无法明确项目的一般性报销单据。
第六条用于个人方面的支出,应严格遵守国家、省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严禁违反规定滥发财物。
第七条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严格执行预算,严禁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安排支出,严禁虚列支出、转移或者套取预算资金。
除人员支出以外的所有大额支出,必须事前打预算报告,上报主管局长,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方可执行。
除此以外,所有大额支出必须要有预算单并接受纪监察室监督并在预算单上签字,预算单和发票做为报销凭据。
第八条均衡财务预算,合理安排资金,及时结算各项经费支出。
临时、零星支出随时结算,固定费用支出按月结算,避免经费支出畸高畸低现象发生。
第九条公务接待费管理。
1、为了规范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特做出以下要求。
2、公务接待费是因公的用餐费、住宿费等。
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
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3、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负责人审签。
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
4、公务招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使用公务招待费报销单进行报销。
5、接待费资金支出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应采用银行转帐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条公务用车购置费及运行维护费
1、具体报销项目包括燃油费、维修费、汽配费、保险费、通行、停车费、审车费、装潢费、其他等车辆相关费用。
2、应采用机动车辆费用报销单进行粘贴报销。
3、从2023年1月1日起,对其中的燃油费采用公务卡结算方式,不允许使用现金、预付款或其他方式进行结算。
原始报销凭据包括发票和公务卡刷卡小票,公务卡刷卡小票是还款的唯一单据,因此要稳当保管。
4、因公务卡还款时限的要求,因此对公务卡刷卡燃油费采取一月一报销的方式,各车辆使用人每月在定额燃油金额内对本月的公务卡结算燃油费进行报销。
第十一条 会议费的管理
1、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
2、会议费标准为住宿费180元、伙食费120元、其他费用60元,合计每人每天360元。
3、参会人员在50人以内且无外地代表的会议,原则上在单位内部会议室召开,不安排食宿。
4、会议费报销时应当提供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定点饭店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
5、各单位会议费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以银行转帐或公务卡方式结算,禁止以现金方式结算。
第十二条 规范差旅费管理。
1、机关所有出差人员应经有关领导批准,到办公室填写《出差人员登记表》,每月月底据此填写差旅费报销单,按规定进行报销。
2、差旅费的开支范围和标准。
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住宿费、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不得报销餐饮费。
其中住宿费、城市间交通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1)住宿费开支报销标准上限:省内每人每天310元。
(2)出差人员应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
未按规定等级的,超支部分自理。
其中:火车轮船(不包括旅游船)为三等舱硬席(硬座、硬卧);飞机为普通舱(经济舱);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汽车)凭据报销。
(3)出差伙食补助费,不分地区、不分途中和住勤,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其标准为每人每天100元。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不实行伙食补助费包干。
(4)出差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省内每人每天80元。
出差人员由局机关派车去的,不发公杂费。
(5)工作人员赴外地参加会议和培训,如统一安排食宿的,只报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如食宿自理的,财务部门凭主办单位开具的有效收据,按照规定的标准据实报销。
第十三条 规范印刷费。
一般情况下,除正式文件、会议材料、调研论文、工作总结由县局文印室统一印刷外,各单位的日常材料原则上自行打印,复印材料一律在县局文印室。
征管、计会、税政等业务部门需印刷大宗业务资料(如申报表、会计报表、税务文书、稿纸等)和制作版面的,需编制印刷资料清单,经请示主管局领导同意,由办公室统一在外定点印刷、制作,统一进行结算。
第十四条 严格控制办公经费。
成立采购中心,大宗物品(办公用品,计算机耗材等),采购一律由采购中心购买,并由专人验收、入帐、保管。
领用办公用品时,履行签字手续。
采购中心由办公室、计会股、监察室组成,办公室牵头,计会股和监察室配合。
购置固定资产应由办公室、计会股、监察室负责人共同签字。
第十五条 规范维修费范围。
所有办公设备及附属设备一律由办公室牵头维修,大宗维修由办公室造出预算,经局办公会研究讨论通过后,方可进行维修。
第十六条 财务人员应严格执行财务会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严格审核票据,认真履行职责,做到账目清楚,日
清月结,账实相符。
第十七条 基本建设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履行报批手续,合理安排建设资金,做到专款专用。
第二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 对取得的所有预算拨款、规费手续费收入和其他收入,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由计会股管理。
第十九条 银行帐户及银行存款的管理
(1)严格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加强银行帐户的管理,按规定设立账户、办理存款、取款和结算;计会股统一开设银行基本账户,其他部门一律无权自行开设银行账户。
(2)加强对银行结算凭证的管理。
不准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和支票;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不准无理拒绝付款。
(3)定期核对银行账户,每月至少核对一次,确保帐账、帐实相符。
第二十条 现金管理
(1)现金库存不得超过规定限额,白条不得抵顶库存现金。
收入的各种款项,当日及时送存银行,不准坐支现金。
(2)现金只能在以下范围内使用:个人劳务报酬、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它支出,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3)严格控制现金结算。
结算起点为1000元,原则上1000元以下的支出用现金结算,1000元以上的支出采取转账结算。
(4)支付现金要从银行提取,提取时填明用途,严格遵循收支两条线的原则,不得从单位的收入中直接支现(即坐支)。
(5)个人因工作需要借款时,要填写现金借款单,并写明用途,经股室负责人签字,领导批准后,方可借出。
(6)出纳对库存现金要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
第三章 财务监督
第二十一条 加强财务内部监督,对各类支出凭据、支出印鉴、网银密钥采取分离管理,要求做到1人无法完成支出资金业务,并根据资金业务填写银行资金及现金资金支出明细帐,相互监督制约并签字。
第二十二条 财务活动要置于干部职工的监督之下,增强民主理财意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杜绝奢侈浪费行为。
第二十三条 财务公开的内容
(1)大宗物品采购、固定资产处置等情况。
(2)每月经费支出情况。
(3)财务公开采取通报、张榜公布等形式公示。
第二十四条 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审计部门的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并认真执行下达的处理决定。
第二十五条 发挥内部审计和纪检监察部门的制约、参与、预防、促进、反馈等功能,加强对财务管理权的全面督查。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税务系统财务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经费管理,本着“量入为出、先急后缓、先保工资、正常办公费用”的原则,厉行节约,合理安排,根据某地局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相关文件要求,制定本制度。
一、所有人员的个人经费部分(包括工资、津贴、下乡补助、伙食补助、差放费以及按规定应由单位负担的费用)一律在分局按统一标准开支。
二、各项开支实行一支笔管理。
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个人签字说明,财务人员审核后予以报销。
大笔开支由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报某地局批准,方可开支。
三、办公经费实行定额包干,核定基数,节约留用,超支不补的原则。
即按照某地局核定的标准,每人每月100元的限额内据实报销。
节约留下月使用。
超过限额的不予报销。
(或扣减下月基数)。
四、招待费实行高度集中管理,厉行节约,单位来客需要招待,由综合组开出《派餐通知单》方可招待,招待来客,一般在机关食堂,若遇特殊情况,应及时反馈于单位领导,不准一客多陪,不准以吃抵税。
五、差旅费管理,因公外出办事,用公车者在某地内不报销任何费用。
乘坐公共汽车按某地局规定只报销车船票。
分局不报销其他任何任何差旅费,只报报解和分局召开会议往返车票。
六、水电费实行定价管理。
各岗住户电费每户按月收取(按当地电价),由专人抄表一月一结算,电费采取每人每月单位包30度电,超出部分由使用人承担;水费按表表计量据实收取,严禁长明灯、长流水。
七、摩托车修理燃料费一律由个人承担。
八、加强机关食堂的核算,由分局财务人员统一核算,加强监督,职工到食堂就餐,中、晚餐按1.50元记账,伙食费一月一清。
九、办公用品必须按照需要购买,保证正常工作开展,严禁购买非工作用品。
十、复印费用由分局指定专人负责,经分局领导批准后方可复印,否则不予结算。
十一、职工医疗费严格按照某地局管理办法执行。
十二、电话费严格控制,不得公话私用,严禁用电话线上网、电话聊天。
十三、在职干部经某地局批准参加各类学校自修、函授和脱产学习发生有关费用,按照某地局规定,经人教股审核批准后,方可报销。
十四、对干部职工办公室、寝室使用的集体财产、财物、统一登记建卡,由保管人签字,不得丢失损毁,否则照价赔偿。
十五、财务人员要严格执行财务制度,不得挪用,贪公款,严禁公款私存,严禁转借他人使用。
其他管理办法按《财务管理工作归程》执行。
第5篇 某人社局财务管理办法
为规范财务管理,促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本着“高效、节约、规范”的财务管理原则,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财务管理办法。
一、财务管理基本原则
1、集中管理原则。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经费管理体制不变。单独建账的统管单位的各项经费(包括财政拨款、行政事业性收费、专项经费、其他收入)由局规划财务基金监督科分单位预算和收支核算,实行统一管理。财务没有统管的县级事业单位的专项经费,根据工作实绩实行统一管理,与工作实绩挂钩,奖惩兑现。
2、计划管理原则。坚持“收支两条线”、“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和“先计划、后开支”原则,树立过紧日子的思想,增收节支,保工资发放,保正常办公和必要开支,保重点项目支出。
二、财务管理细则
1、收费管理。收费由规划财务基金监督科配备专人领取收费发票,按照物价和财政部门规定的标准集中收费,收费票据明确注明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金额。票据使用完毕,收费人员及时核销票据,严禁坐支。
2、支出审批程序。各单位、机关科室各项支出费用由所在单位、科室负责人向局领导书面申请同意后方可列支。规划财务基金监督科负责人按财务制度规定审核每一笔经济业务的合规性、合法性,并签署意见报财务分管领导审批,较大数额的报主要领导审批,大额支出费用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审批核销。
3、现金管理。凡在同城结算同一笔经济业务的项目,超过1000元的必须以转账形式支付,不得以现金支付。异地结算数额较大的必须以转账形式支付。
4、固定资产管理。规划财务基金监督科建立资产台账,统一登记、统一管理、统一核算。凡购置新办公设备的,规划财务基金监督科适时登记;报废旧办公设备的,规划财务基金监督科负责接收处理。科室负责人是科室固定资产的第一负责人,固定资产丢失、损坏由科室负责人负赔偿责任。规划财务基金监督科定期或不定期对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严禁不经批准私自购置、处理固定资产。
三、经费开支标准、范围及核销程序
1、工资、福利费。工资、补贴等福利由局财务按月支付。公积金、医疗保险费等项目由局财务按规定缴纳,并及时公告。
2、办公费。各科室书面编制采购预算计划报局领导审核审批同意后由规划财务基金监督科、办公室询价后按质优、最低价原则方可办理。
3、报刊费。报刊订阅由局办公室统一向局领导报告审批后统一征订和核销,凡未经审批私自订阅的一切报刊杂志不予核销。
4、邮电费。各科室批量邮寄函件由办公室统一办理,办公室分科室登记,按季度列出清单,报局领导审批核销。
5、交通费。汽油费在政府采购办指定加油站加油,核销时由司机本人履行财务审批程序。
车辆维修实行申报制。即由司机提出申请,局办、局财务根据实际情况,经询价或比价后提出维修建议,报局领导批准后到政府采购办制定维修站维修,维修费用结算按财政规定办法执行。车辆保险由局办公室、规划财务基金监督科询价、比价报局领导批准后集中投保。
6、差旅费。
(1)凡到县、市和省厅开会、培训、考察学习外出的,由科室提出建议,分管局长提出意见报局长审批。
(2)住宿支出标准:各科室差旅费的开支范围、开支标准、交通补助费、伙食补助费等严格按照按照十财行发〔2022〕188号文件规定执行。对不按规定超范围、超标准乘坐交通工具、入住高档宾馆,财务只报销符合规定的部分,超支部分由出差人员自己负担,特殊情况报请局领导批示后执行。
(3)其他费用支出标准:到市外出差因工作需要招待客人,按招待报销标准程序办理。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软卧要从严控制,如有特殊情况需乘坐飞机的,必须报局长审批同意。
(4)出差返回后应如实填写差旅费报销单,并附差旅费审批单两周内报帐核销。
7、会议费。
(1)严格控制参加会议人员及会议开支标准。全局会议由局办公室主办,各业务会议由承办科室主办。会前,主办科室要拿出会议支出预算方案(包括会议资金来源),报财务分管领导审核,由局长审批。核销时必须持领导批件、附会议通知、会议预算、人员名单及就餐住宿发票。
(2)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会议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不予核销,只核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3)市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科室及县级事业单位凡需召开全市业务工作会议或举办各类培训班、研讨班等,严格按照《市市级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十财行发〔2022〕189号)文件执行。
8、招待费。
(1)严格控制食宿标准。①住宿标准、伙食标准按《市市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十财行发〔2022〕188号)文件标准执行,以上招待标准不含酒水。②要尽量减少陪餐人员。需要领导陪餐的,原则上安排一次,工作时间较长的不超过两次。陪餐人员标准比照同级客人标准执行。
(2)建立严格的招待审批制度。①公务招待实行“先签批后接待”和“对口接待”的制度。凡来我局进行公务活动的各级领导及外地来宾,凡需要安排招待时,相关科室提出申请,经办人员填写《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业务招待费使用审批卡》报局长审批后,统一到指定地点接待。②招待费结算时,必须附有审批卡,否则不予核销。③严禁借招待费弄虚作假,凡与公务或业务活动无关人员发生的费用,一律不得在招待费中列支。
9、借款核销。凡在局财务借款出差的,需履行财务审批手续,返回后在两周内报销,公务借款的必须在三周内还款核销。凡借款不归还的,不得再借新款。个人借用公款超过六个月未还得按照有关纪律规定处理。
10、大型设备购置费。购置大型固定资产、建设工程项目,由采购单位提出计划,经局长同意,由局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同意后,按照政府采购办具体相关规定办理。
11、劳务费。各统一核算单位及机关各科室因工作需要临时聘请工作人员的,应先提出书面申请报告,注明聘用人员基本情况和聘用理由,报分管领导审核、局长审批后,通知办公室、规划财务基金监督科备案,按财务程序核发相关待遇。凡不经审批私自聘用临时工作人员的,一切工资福利不予核销。
12、房屋维修费。办公用房、公用设施维护维修由科室提出书面申请,报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交由办公室,由办公室、规划财务基金监督科询价比价,提出意见报局长审批,规划财务基金监督科履行政府采购审批手续后,局办公室组织实施。费用结算时,严格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结算,但不得突破政府采购确定的预算价,报销时附正规发票及领导签批的维修申请。凡不按审批计划超标准结算的,超出部分由具体经办人员负责;凡不经审批自行维修的一律不予核销。
13、其他费用。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住院慰问的,由经办人填写“职工住院慰问审批单”报局领导审批,费用标准为200元。
四、财务审计监督报告制度
局规划财务基金监督科负责监督检查局系统各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有权纠正违反《会计法》和财经纪律现象。
本办法自行文之日起执行,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财经法规执行,具体由规划财务基金监督科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6篇 财政局财务管理规定办法
财政局财务管理规定,经济是一个地方的根本,怎么管理呢下面是小编带来的财政局财务管理规定,欢迎阅读!
财政局财务管理规定【1】
为进一步规范机关财务管理工作,强化财务监督,严肃财经纪律,节约费用开支,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会计法》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结合实际修订本制度。
第一条 局机关的资金、资产由局综合科财务室统一管理。
具体负责局机关经费收支预算的编制、执行,资金收付、经费审核、资产管理和财务监督。
第二条 严格执行单位预算,坚持量入为出、保证重点,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各项规定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逐步实行费用开支年度公示制度。
第三条 综合科负责人和财务人员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履行经费使用申请、审核、审批、支出程序,严格审核票据,严把资金审批、支出关。
第四条 加强公用经费管理。
各科室(中心、办、队)办公设备、耗材等采购、维修严格按照《瓮安县财政局物资采购管理制度》执行,原则上一个月集中购买一次,各科室需提前申报采购计划,经综合科汇总审核,会计人员编制预算,报分管财务领导批准后组织采购;因工作需要印制支付凭证、培训宣传资料和其它业务资料等印刷品,由科室提出申请(注明数量、单价、金额等,附印刷品清样)报分管领导批准,交综合科初审并报分管财务领导同意后,由综合科与申请科室共同办理;公务接待等费用按《瓮安县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瓮安县财政局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等进行管理;公车运行费按《瓮安县财政局车辆管理制度》管理;差旅费按《瓮安县县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和《瓮安县财政局差旅费报销管理制度》管理。
第五条 严格报销管理。
报销发票必须要素齐全,资料完整,并由经办人、科室分管领导签字、会计审核、综合科负责人核实后报局分管财务的领导签字后方可报销。
对不规范和审批手续不全的发票,财务室不予报销。
第六条 加强现金管理。
职工因公出差或办理公务借款,需经分管财务领导审批,因公出差借款的,出差回来后一周内必须办理借款核销手续,其余借支款项,必须及时结算;出纳要建立健全现金日记账,逐笔记载现金收支情况,做到日清月结,确保账实相符;严格执行现金管理规定,库存现金不得超过限额,严禁“坐收坐支”,不得以白条顶抵现金。
严禁公款私用。
第七条 加强票据管理。
使用财政票据的科室,要严格按规定开具票据并保管好票据,票据使用完后要及时核销。
未使用完的票据年终一律收回核销,不得跨年度使用票据。
第八条 加强支出审核审批。
一般性日常开支、有合同约定的经常性支出(如水电费、通讯费、聘用人员工资、软件服务费等),由会计审核、综合科科长联签、分管财务领导审批;需支付费用的合同由局长签订,并作为第一次报账附件;发放各类补助和资助等由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分管财务领导审批。
支出金额在2万元及以上的,需经局党组会议研究同意,报销时附局党组会议记录方可办理支付手续。
第九条 加强财务管理。
严格按照《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要求建立健全会计账簿,进行记账、登记、核算、归档等,定期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自觉接受内部检查和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的审计、检查、监督。
第十条 加强资产管理,建立资产台帐,完善资产购、领、管、销手续。
纳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的资产,严格按照《瓮安县财政局资产管理制度》建立固定资产账、卡,定期盘点核对,保证账、卡、物相符;低值易耗品和办公耗材严格执行入库出库登记管理。
财政局财务管理规定【2】
根据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上级单位有关精神,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局主要领导履行单位法人职责,对本单位财务收支及相关经济活动进行管理监督,不直接分管财务工作,确定一名班子成员分管财务。
财务分管领导对资金使用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定期向主要领导报告收支情况,班子其他成员有权对财务管理进行监督,对有关财务事项提出意见建议。
二、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后,工资、津(补)贴、奖金等工资性支出通过个人工资卡结算,其它支出通过网上银行、转账支票及公务卡等支出。
一般情况下不再使用现金结算。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经局领导与财务部门审核同意后,可以继续使用现金结算:
(一)确需用现金发放的慰问费或其他抚恤救济性支出;
(二)确需用现金发放给非本单位职工,单笔金额在1000元(含1000元)以下的一次性费用;
(三)确需用现金支付给单位临时聘用人员(不含长期聘用人员)的费用;
(四)在个别确实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商业服务网点发生的,金额在300元(含3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五)其他特殊情况经区财政局批准的支出项目。
三、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后,原则上不再办理职工个人借款。
特殊情况需借款的,经分管领导和财务负责人同意后,财务部门将借款划至借款人的工资卡,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借款人报销时,财务部门要填制银行退付单或现金缴款单,将款项退还单位原支付的资金账户,然后按实际发生费用依照财务规定进行报销。
四、经办人提供的报销单如果是同一天连号的,应视为同一笔经济业务,要将金额相加后,确定是否符合文件中有关财政审批条件,再作财务报销处理。
五、财务单据实行“一单联签”制:
0.5万元以下的开支由经办人(证明人)签字,财务分管领导审批后报销执行。
0.5-1万元的开支由经办人(证明人)签字,财务分管领导提出意见,经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执行。
1万元以上的开支除有规定标准、合同外,须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六、工程项目、物资(服务)采购及重大资金安排使用必须按规定的原则和程序办理。
七、新增财产(包括购入、调入、赠送)由办公室资产管理员验收后填写财产增加表,报办公室主任确认后一联交财务入账。
八、局内部财产调拨,填写财产调拨单,经局财务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调出、调入科室负责人核对签名后,交资产管理员后方可调拨。
九、财产处置(调拨、转让、报损、报废),要求使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交资产管理员,上报区国资办,办理相关处置手续。
处置财产统一上交,不得自行处理。
十、科室人员调动,个人保管的国有资产要移交。
资产管理员调动,要及时办理资产管理交接手续。
十一、本制度适用于局财务管理工作,涉及财务事宜参照本制度并依照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局领导要求执行。
财政局财务管理规定【3】
为进一步加强镇政府的财政监督和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从制度上规范财政、财务收支行为,促进镇财政财务健康、规范、有序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长兴县乡镇财政财务管理有关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以下财政财务管理制度。
一、财政预、决算管理制度
预算编制要遵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应统筹兼顾,确保重点,在保证镇政府公共支出合理需要的前提下,妥善安排其他各类预算支出。
年度财政预算、决算都必须按规定报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
镇政府必须严格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财政预算,不得擅自调整和变更。
如因特殊情况影响预算执行,确需调整的,由镇政府提出预算调整方案,提交镇人大主席团组织审查,并报下一次人代会备案。
二、财政收、支管理制度
镇政府应依法组织收入,按照“统收统支、收支两条线”的管理模式,加强财政收、支管理。
(一)财政收入管理制度
镇政府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及时足额的组织各项收入。
各项收入都要按规定纳入镇财务核算中心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镇政府组织和管理的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筹集的用于本镇经济建设、事业发展、公共福利等方面的资金,以镇政府名义获得的各种捐款,特定用途的资金,以及镇各部门和单位经批准收取的行政事业收费等各项收入,都必须及时、足额缴存镇财政专户,并使用统一的财政收款凭证。
(二)财政支出管理制度
1.必须严格执行镇长“一支笔”审批制度。
镇政府所有发生的预算内外支出、各项专款支出都必须执行镇长“一支笔”审批管理制度,并且所发生的各项支出必须做到“三有”:即有合法的原始凭据,有合理的支出项目,有经办人、
证明人、分管领导和镇长签字,并用文字注明支出理由。
如手续不全或开支不符合财务制度的,财务核算中心应拒绝支付。
2.对重大财政事项和大额资金支出必须在党委领导集体研究决定或经“镇财政管理例会”讨论决定后方可支出。
3.政府财政安排的工程项目资金支出,工程进行过程中的资金支付必须少于实际工程量的70%,控制方法由项目跟踪服务人员、分管领导第一道把关,镇长最后把关;工程量追加部份必须开具联系单,联系单由监理(或质监人员、项目跟踪服务人员首先签字后,追加工程量在壹仟元以下的由分管领导签字认可,超过壹仟元的,必须由镇长签字认可。
工程结束,必须经过有关部门验收和审计后再作为结算依据。
核算中心划拨资金(包括预借),必须通过转帐划入施工方帐户,不得以现金直接支付。
4、借款凭证。
镇干部一般不得向政府借款,如确需借款的,借款必须经分管领导、镇长签字,同时注明借款事由和还款日期。
部门或村级借款必须开具符合财务制度的统一票据,注明事由和还款日期,经分管领导和镇长签字,核算中心将借款划入部门或村级财务帐户,不得以现金直接支付。
5、支出凭证。
各项支出凭证必须是经国家财税部门批准,统一发行的有效报销发票,自制凭证和商店购买的三联单,一律视为无效凭证。
往来款划拨必须附财务部门统一登记编号的收款收据。
6、结报制度。
各办公室必须在一个月内凭有关支付凭证,由经手人写明支出事由并签名,证明人签名,并经分管领导审核,镇长签字后到镇财务核算中心结清当月帐。
7、办公用品购置及办公费用支出管理制度。
各办公室所需的办公用品必须由党政办统一购置,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购置。
各办公室或个人在发生各项正常的办公费用之前,必须向分管后勤领导提出申请,并征得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由党政办统一购置,但必须在发生支出的半个月之内及时进行结报。
三、票据的管理。
加强财政票据的管理,各类收入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票据,不得自行印
制或自购收据。
应税收入不得使用财政票据,按税收规定使用税务票据。
建立健全票据购领、使用和保管制度,实行专人、专帐、专管制度,同时做到收入款项及时入帐,杜绝“坐收坐支”。
四、现金管理制度。
现金管理制度是一项重要的财务制度,具体包括:
(1)库存现金限额管理制度。
中心出纳现金限额最高不得超过5000元,并且必须保证现金的存放安全,下班之前必须将多余的现金及时足额存入银行。
(2)现金收支管理制度。
中心出纳和其它人员收付现金时,必须做到手续清楚,帐款相符。
收入现金应给交款人正式收款收据,付出现金在取得合法凭证的同时,要在付款凭证上加盖“付讫”印戳,不准私自动用现金,各办公室和个人在收款时发生的现金一律不得坐支,以便资金的正常运行。
(3)其他现金管理制度。
中心出纳一律拒绝支付未经审批的个人和单位的借款,更不得将未经审批的“白条”抵库。
五、银行账户和印鉴章管理制度。
乡镇政府必须按人民银行规定开设账户。
不得多头开户,同一账户印鉴章及各类支票必须分开管理,银行转帐或支取现金必须由两人以上经手办理。
六、财产物资管理制度。
加强固定资产和其他资产的管理。
建立专人、专帐、专管制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1)严格执行固定资产新增政府采购管理制度,规范固定资产的购置渠道。
市财政局财务管理制度。
(2)加强固定资产和其他资产的核算管理,建立健全固定资产备查帐,对固定资产进行登记造册,实行帐、实统一管理。
(3)对于调拨、捐赠等增、减的固定资产,应按照购入的固定资产进行核算管理。
(4)对于使用寿命到期的固定资产,经请示主要领导后由办公室按规定进行公开处理,并将财产物资的变卖、拍卖收入缴入镇财政专户统一管理。
(5)财产物资转移时须办理移、接交手续,并由办公室负责监交,对发现由于人为因素短少或损坏的固定资产,则由相关的责任人按实际价格的80%进行赔偿。
七、对下属单位加强监督管理制度。
对以镇政府名义开办的各类政府性公司、园区投资服务公司等,所发生的各项收入和支出,镇财政必须进行监督管理。
八、财务核算中心建设管理制度。
按照“业务精、素质高、能力强”的要求建立和完善镇财务核算中心的建设,并及时进行更新办公设备和核算软件,建立健全财务核算中心制度,明确各岗位的工作职责,采取“互相监督、互相牵制”的资金管理模式,确保各项财政资金的安全有效使用。
同时及时核算、及时编制各种财务报表,及时分析财政、财务分析报告,准确编制财政预、决算报告,为镇政府领导的准确决策提供有效的依据。
第7篇 公安x局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公安×局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局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安机关经费保障和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财政部、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有关财经法规,结合我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通过资金的领拨和运用,对本单位财务活动进行综合管理。通过依法管理各项收费,加强资金核算和管理,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监督检查,提高警务保障能力,保证公安工作的开展。
第三条财务管理的范围包括: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资产管理、财务监督等。
第四条财务管理是公安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建立健 全财务机构,配备符合条件的财务人员,切实做好财务管理工作。单位的一切财务收支活动归口财务部门一管理。
第五条财务管理工作要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财政、财务制度,遵守财经法规和财经纪律。
第二章管 理
第六条县局及各科室所队必须按规定建立健全各种帐目,并将科室所队财务收支活动纳入县局统一管理,相互对应,便于核对,达到制度健全、手续完备、数据清楚、管理规范。
第七条收入管理
(一)县财政拨款收入是我局收入的主要资金来源,必须严格按财政部门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二)依法取得的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收入(包括户政、治安、刑侦等办证办户、刻制公章、伤情鉴定等各项费用)、罚没收入是国家财政收入的组成部分,其收入必须于每月25日前,及时、足额上缴局财务,不得坐支、截留、挪用或拖欠不交。
(三)取得的应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按规定上缴财政专户,支出由财政部门按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单位预算(财务收支计划)统筹安排,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各科室所队的乡镇拨款、赞助款、协作费、案中款、利息收入等其他收入,要纳入县局预算管理,实行收支统一核算。
(五)办理各种证照和执法过程中取得的行政性收费收入和罚没收入必须按国家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取,并按规定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罚款票据,严禁打白条或不出具相关手续。
(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严禁将行政性收费收入和罚没收入与奖金、福利挂钩,严禁坐支、留成。
第八条支出管理
(一)各项经费支出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严格遵守有关财政财务制度及财经纪律。
(二)各项支出应按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执行。
(三)经费支出应根据经常性经费、专项经费支出的不同特点,采取分类分项的管理办法。
(四)要严格开支审批手续。机关各项经费支出必须由经办单位事前写出报告,由经办人签字、审计科长审核把关,报请分管局长或局长批准,方可开支和报销。各科室所队经费支出,由经办人签字、科所队长审核、分管局长批准,方可在本单位帐户上履行报销手续。各项支出要有合法凭证,特殊情况需要使用非正式发票的,除严格按照审批权限执行外,还必须由二人以上经办人签字,并详细列明所购物品名称、数量、单价等情况。
(五)严格按国家规定和经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单位财务收支计划收取、缴纳和使用预算外资金。严禁将预算外资金转交非财务机构管理、设帐外帐、私设“小金库”和公款私存,严禁用预算外资金请客送礼、大吃大喝、旅游观光等各种形式的消费。
第九条专项经费管理
专项经费是指财政部门或上级公安机关核拨的指定项目和用途的经费。要加强对专项经费的管理,严格按指定用途专款专用,保证专项任务和计划的完成。专项经费实行专项报告制度,并接受财政部门或上级公安机关的检查、验收。
第十条资产管理
公安机关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等。
(一)流动资产是指在一年内变现或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低值易耗品、暂付款、有价证券等。
(二)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在使用过程中能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资产,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固定资产分为:房屋及建筑物、交通工具、通信设备、计算机设备、侦察设备、武器警械、家具、图书、其他设备等。
(三)对资产实行归口统一管理,建立健全资产的采购、验收、保管、领用、维护、报废、变更制度,明确资产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的责任。
第三章监 督
第十一条财务监督是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财务监督,掌握公安财务活动规律,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财政财务制度的贯彻执行,维护财经纪律。
第十二条财务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对各项收入和支出的范围和标准进行审核和检查;
(二)对有关资产管理要求和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
(三)对违反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的问题进行检查纠正。
第十三条监督检查的方式方法:
(一)公开所有收费项目、依据、标准;
(二)局机关、各派出所和刑警责任区中队都要在醒目位置,设立举报电话(包括主要局领导、纪委书记、督察大队办公室的号码),并在电台、电视台公布,号召广大人民群众对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等一切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虚心接受案件当事人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三)对群众的举报、投诉逐起彻查,查明情况,严肃处理,绝不姑息迁就;
(四)采取平时审计、专项审计、定期审计和调查审计相结合的方法,加大审计力度,全方位监督各科室所队财务收支是否真实准确、合规合法,查有无违反财经纪律的问题;
(五)结合执法执纪大检查、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和日常的督察工作,对各科室所队财务管理开展全面督察,发现问题,及时整改,进一步促进队伍的党风廉政建设。
第四章责任
第十四条对违反《收费许可证》规定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给直接责任人予以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第十五条严重违反国家财务开支规定,挥霍浪费国家资财,违反财政法规款额不足一万元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记大过以下行政处分;款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不足一万元,但是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记大过以上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利用职务便利,将公共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个人非法所得不足一千元的,给予直接责任人降级以下的行政处分;非法所得在一千元以上,或者不足一千元、但是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以上的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对擅自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者设置罚没处罚的,给直接责任人予以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十八条对擅自变更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罚没范围、标准的,给直接责任人予以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十九条对已明令取消或者降低标准的收费项目,仍按原定项目或者标准收费的,给直接责任人予以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二十条对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的,给直接责任人予以降级或撤职处分;以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的名义收取钱物,不出具任何票据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一条截留、挪用、坐收坐支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的,给直接责任人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二十二条违反财经纪律,其行为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过去执行的有关公安经费开支范围和管理办法中,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县局纪委和审计科共同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第8篇 x公安局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局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安机关经费保障和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财政部、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有关财经法规,结合我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通过资金的领拨和运用,对本单位财务活动进行综合管理。通过依法管理各项收费,加强资金核算和管理,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监督检查,提高警务保障能力,保证公安工作的开展。
第三条财务管理的范围包括: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资产管理、财务监督等。
第四条财务管理是公安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建立健 全财务机构,配备符合条件的财务人员,切实做好财务管理工作。单位的一切财务收支活动归口财务部门一管理。
第五条财务管理工作要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财政、财务制度,遵守财经法规和财经纪律。
第二章管 理
第六条县局及各科室所队必须按规定建立健全各种帐目,并将科室所队财务收支活动纳入县局统一管理,相互对应,便于核对,达到制度健全、手续完备、数据清楚、管理规范。
第七条收入管理
(一)县财政拨款收入是我局收入的主要资金来源,必须严格按财政部门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二)依法取得的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收入(包括户政、治安、刑侦等*办户、刻制公章、伤情鉴定等各项费用)、罚没收入是国家财政收入的组成部分,其收入必须于每月25日前,及时、足额上缴局财务,不得坐支、截留、挪用或拖欠不交。
(三)取得的应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按规定上缴财政专户,支出由财政部门按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单位预算(财务收支计划)统筹安排,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各科室所队的乡镇拨款、赞助款、协作费、案中款、利息收入等其他收入,要纳入县局预算管理,实行收支统一核算。
(五)办理各种证照和执法过程中取得的行政性收费收入和罚没收入必须按国家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取,并按规定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罚款票据,严禁打白条或不出具相关手续。
(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严禁将行政性收费收入和罚没收入与奖金、福利挂钩,严禁坐支、留成。
第八条支出管理
(一)各项经费支出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严格遵守有关财政财务制度及财经纪律。
(二)各项支出应按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执行。
(三)经费支出应根据经常性经费、专项经费支出的不同特点,采取分类分项的管理办法。
(四)要严格开支审批手续。机关各项经费支出必须由经办单位事前写出报告,由经办人签字、审计科长审核把关,报请分管局长或局长批准,方可开支和报销。各科室所队经费支出,由经办人签字、科所队长审核、分管局长批准,方可在本单位帐户上履行报销手续。各项支出要有合法凭证,特殊情况需要使用非正式发票的,除严格按照审批权限执行外,还必须由二人以上经办人签字,并详细列明所购物品名称、数量、单价等情况。
(五)严格按国家规定和经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单位财务收支计划收取、缴纳和使用预算外资金。严禁将预算外资金转交非财务机构管理、设帐外帐、私设“小金库”和公款私存,严禁用预算外资金请客送礼、大吃大喝、旅游观光等各种形式的消费。
第九条专项经费管理
专项经费是指财政部门或上级公安机关核拨的指定项目和用途的经费。要加强对专项经费的管理,严格按指定用途专款专用,保证专项任务和计划的完成。专项经费实行专项报告制度,并接受财政部门或上级公安机关的检查、验收。
第十条资产管理
公安机关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等。
(一)流动资产是指在一年内变现或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低值易耗品、暂付款、有价证券等。
(二)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在使用过程中能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资产,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固定资产分为:房屋及建筑物、交通工具、通信设备、计算机设备、侦察设备、武器警械、家具、图书、其他设备等。
(三)对资产实行归口统一管理,建立健全资产的采购、验收、保管、领用、维护、报废、变更制度,明确资产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的责任。
第三章监 督
第十一条财务监督是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财务监督,掌握公安财务活动规律,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财政财务制度的贯彻执行,维护财经纪律。
第十二条财务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对各项收入和支出的范围和标准进行审核和检查;
(二)对有关资产管理要求和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
(三)对违反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的问题进行检查纠正。
第十三条监督检查的方式方法:
(一)公开所有收费项目、依据、标准;
(二)局机关、各派出所和刑警责任区中队都要在醒目位置,设立举报电话(包括主要局领导、纪委书记、督察大队办公室的号码),并在电台、电视台公布,号召广大人民群众对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等一切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虚心接受案件当事人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三)对群众的举报、投诉逐起彻查,查明情况,严肃处理,绝不姑息迁就;
(四)采取平时审计、专项审计、定期审计和调查审计相结合的方法,加大审计力度,全方位监督各科室所队财务收支是否真实准确、合规合法,查有无违反财经纪律的问题;
(五)结合执法执纪大检查、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和日常的督察工作,对各科室所队财务管理开展全面督察,发现问题,及时整改,进一步促进队伍的党风廉政建设。
第四章责任
第十四条对违反《收费许可证》规定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给直接责任人予以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第十五条严重违反国家财务开支规定,挥霍浪费国家资财,违反财政法规款额不足一万元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记大过以下行政处分;款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不足一万元,但是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记大过以上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利用职务便利,将公共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个人非法所得不足一千元的,给予直接责任人降级以下的行政处分;非法所得在一千元以上,或者不足一千元、但是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以上的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对擅自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者设置罚没处罚的,给直接责任人予以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十八条对擅自变更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罚没范围、标准的,给直接责任人予以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十九条对已明令取消或者降低标准的收费项目,仍按原定项目或者标准收费的,给直接责任人予以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二十条对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的,给直接责任人予以降级或撤职处分;以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的名义收取钱物,不出具任何票据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一条截留、挪用、坐收坐支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的,给直接责任人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二十二条违反财经纪律,其行为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过去执行的有关公安经费开支范围和管理办法中,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县局纪委和审计科共同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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