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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用金管理办法范例【6篇】

发布时间:2023-12-08 热度:49

备用金管理办法范例

第1篇 备用金管理办法范例

备用金管理办法

备用金是指公司根据内部各单位业务需要而拨付的供周转使用的现金。备用金采用定额拨付, 定期补充的办法管理。

(一)备用金的申请

1、各直营店根据各自的营业规模及业务特点向主管部门提出限额申请。

2、主管部门审核直营店申请备用金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3、经总经理批准后,各直营店向财务部提出备用金申请。

4、财务部拨付备用金。

5、直营店的主管部门是营运部。

(二)备用金的使用范围

1、主要用于支付直营店的零星支出。

2、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由现金支付的公司各项零星费用。

3、对于有时间限制,虽可以以银行存款支付但若不立即支付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大额款项。

4、备用金包括直营店备用金和公司备用金,包括直营店收银台的找零金。

(三)备用金的日常管理

1、备用金由各直营店的出纳专人管理,未设出纳岗位的应指定专人负责管理。现金需存放于 保险柜内并加密上锁,严禁现金存放在办公室抽屉里。

2、备用金须与营业现金找零分离,严禁参合。

3、公司备用金设现金日记帐,由出纳逐笔序时登记备用金收支,日清月结,保证帐实相符。

4、餐厅备用金每月应在会计的监督下,至少盘点一次,并制作备用金盘店表,参盘各方须在 盘点表上签字确认。

(四)备用金使用纪律

财务等相关人员要严格执行有关备用金及现金的管理的规定,不得坐支现金,不得弄虚作假, 虚列费用项目报销;不得化整为零,越权审批支付;不得挪用,贪污公款;任何人违反财务制度, 公司按章处罚,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2篇 支部备用金使用管理办法

为较好地解决两级支部公益性支出资金来源问题,有效遏制经济违纪行为, 根据张煤党发[2022]5号文件精神,经公司总支委员会研究,重新修订支部备用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用金提取、拨付标准

全年公司两级支部备用金总额控制在7.1万元以内。单位所发生的备用金费用从所在单位管理成本中列支,其拨付标准按各单位2023年2月底在册职工(派遣工)人数,以6元/人(月)的标准计提。具体年度备用金分配计划如下:

单位 人数 金额 备注 正式 派遣 合计 70784元

二、使用范围

1、看望本单位伤、病职工费用;

2、走访本单位职工直系亲属意外事故或病故送花圈、租车费用;

3、单位班组长会议就餐费用;

4、特殊情况下,单位因安全生产急需购买的小型工具及辅助材料费用;

5、公司未统一配发或配发不足的办公、值班用品费用;

6、单位为高温岗位职工“送清凉”费用;

7、单位组织开展的小型文体活动费用;

8、退休职工送行;

9、质量标准化图牌板制作支出费用;

10、其他无资金来源但确需支出的费用。

三、管理、使用审批程序

1、从物业公司财务总账中拨提7.1万元(每月为5916元)在矿财务挂账,财务科设立专门的物业公司总支备用金账户,代为保管。

2、备用金使用实行“先垫资后报销”的原则。使用时,必须按矿财务制度要求统一填写费用报销单,粘贴好使用明细汇总表及相关票据,经本单位党政主管、车间工会主席和职工代表联签后, 报公司党总支副书记初审、党总支书记审批后,再报矿纪委审查,方可到财务科报销。

4、财务科凭审批后的签字报销单,支付备用金。

5、各单位使用备用金后,要及时将经公司和纪委审核签字后的报销单(明细汇总表),逐项登记帐册,并在本单位区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单上要有党政主管、车间工会主席和职工代表联签,公示资料应及时归档备查。公司党总支每季度对备用金使用情况进行一次专项检查。

6、在购买物品或发生费用时,应尽量开具正式票据,票据填写要全面、规范、真实,印章要清晰。

7、按时报销费用。当发生费用后,要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到物业公司、纪委和财务科审核报销。对半年度计划内未使用的备用金将自行冲销,不作留转。矿纪委在每周五集中审核签字。

8、公司两级支部要分别建立备用金使用明细台账备查,并在公司两级季度民主管理听证会和年度职代会上进行报告。

四、相关要求

1、各单位使用备用金时不得弄虚作假,购买物品及会议就餐必须凭原始发票入账。

2、各支部要严格把关,认真界定备用金与车间工会会费提成、工会救济金的性质和适用范围,相互之间不能因一事或一人同时交叉使用。如发生套支冒领现象和有违反规定行为的,将对所在单位党支部书记进行严肃处理。

3、公司党总支及矿纪委将不定期对备用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存在问题的单位,及时纠正并通报处理。

4、年底备用金帐户中部分结余资金,不结转下年度使用。

5、本文件自二○一二年三月一日起执行。

第3篇 物业部备用金使用管理办法范本

物业部备用金使用管理办法

1.备用金系由前台代客户垫付小额费用时使用,如用于替客户寄送信件等事;

2.备用金应专款专用,不能挪为他用。

3.当客户所托付的事项在办理时需使用备用金时,则由前台人员在《备用金使用登记表》上登记后请客户签字。

4.客户每次使用备用金的额度原则上不应超过rmb50.00元,当超出此笔费用时,可询问客户可否先支付部分预付款。

5.每次使用备用金均要取得正式发票,以便交付客户结账使用。

6.每当备用金的剩余金额低于rmb100.00元时,则由物业助理经向物业经理申请增补备用金,每次申请额度不得少于rmb200.00元。

7.备用金由前台人员使用,由当值的物业助理负责审批及管理。

8.每日交接班时,备用金作为前台人员交接班的一项基本内容,物业助理应负责监督执行。

第4篇 石油销售公司备用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对有关部门备用金的管理,规范借款行为,提高资金利用效率,夯实成本费用核算,减少资金损失,特制定本办法。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实行备用金管理办法有利于各部门工作人员积极灵活地开展业务,从而提高工作效率,但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用、转借他人或用于其他用途,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第二条备用金的范围与分类。

(1)备用金的范围

1、采购员零星采购备用金;

2、个人因公出差零星开支备用;

3、经常性的零星开支备用金;

4、项目兼任财务人员备用金;

5、其他备用金。

(2)备用金按性质不同分为长期备用金、临时备用金和出纳备用金。

长期备用金是指因支出频繁等原因而需要周转的现金,具有时间长、比较固定的特点。

临时备用金是指因临时性的需要而借支的现金,具有一次性、时间短的特点。

出纳备用近是指因结算需要而准备的库存现金,具有金额交大、流转快的特点,一般不超过规定限额。

第三条长期备用金的使用对象、用途和金额限制规定,如下表所示。定额标准由各部门经理拟定报总经理批准,原则上借款金额应该小于等于借款人2个月的工资。

第四条临时借款一般不予借给,特殊情况经审批可借给。有借款尚未还清者,一律不准再借。临时备用金的使用范围规定如下:

(一)因企业业务需要暂支款,包括差旅费、临时采购款、行政临时事务借支等具有工作性质的一次性借支款。

(二)临时性公务活动、职工活动借支。

(三)理赔等事故性质的借支。

(四)押金等性质的借支。

(五)其他经批准的暂支款。

第二章 备用金的申请、审批与归还

第五条备用金的借支程序如下所示:

(一)借款人填写《借款单》并签名。具体为:有费用预算申请业务的个人必须在费用预算申请单里填写借款事宜和借款金额,并同时填写借款单,借款单必须真实、详细的注明借支事由、金额、归还时间。

(二)借款人所在部门负责人就借支事由的真实性、必要性进行初审。

(三)部门主管领导对借支必要性进行复审,并对该部门的借支款进行总体监督。

(四)财务负责人对合理性负责审核,并根据前期现金使用作出分析,按现金管理制度做出是否借支判断。

1.未转正员工控制借支。

2.经常性违反结算纪律的员工控制借支。

3.根据事由控制借支金额的标准。

4.其他财务制度要求控制的事由。

(五)财务主管领导审批签字。

(六)总经理审批签字。

(七)会计确认借款审批是否完善,在审批完善后进行财务处理。

(八)出纳根据财务凭证进行付款。

第六条备用金的归还

(一)归还备用金时,借款人以报销费用冲抵,差额可归还现款。

(二)出纳员收到还款现款后,开具收款收据,写清还款方式,并签字盖章交付还款人一联作为对账依据。

(三)报销费用冲抵借款的,由会计开具收款收据并注明报销冲账字样,并签字确认交付还款人一联作为对账依据。

第三章 备用金的日常管理

第七条长期备用金的额度需要根据支出业务变化,对使用对象和用途范围每半年审定一次。

第八条长期备用金实行专人借支专人负责的办法,不得全部或部分借支或以临时备用金的性质借支他人。

第九条长期备用金的借款时间最长不超过半年,每半年清理一次,如需继续借用的,重新办理申请审批手续。

第十条临时备用金要求一个事由一个专项借款和还款,不得以其他事由**借款周期。

临时备用金的还款、报销期限:

(一)对出差人员,在返回公司5天内报销差旅费;

(二)临时采购借款,使用后5天内报销;

(三)没有特殊原因临时借款还款最长不超过2个月。

第十一条出纳备用金的管理:

(一)出纳备用金的使用者只能是财务部门出纳员。

(二)出纳领取备用金要求开具基本户银行支票(或网上银行转帐提现),不得以收坐支。

(三)出纳备用金必须注意安全第一原则,有专用保险柜存放现金,并且存放地点符合公安、公司安全管理原则。

(四)保险柜隔夜存放现金额不得超过控制金额,特殊情况下的大额存放,必须及时向财务经理报告,以便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五)出纳备用金必须日清月结,每天核对帐实数据。

(六)出纳备用金的直接责任人为当事现金出纳员,财务部经理及总会计师负管理责任。

第十二条因人员调动或离职等原因造成备用金管理员更换的,必须办理变更手续,变更方式采用借还两条线,即原责任人办理还款,新责任人办理借款。

第十三条财务部会计必须于每月月末对编制月度备用金借款情况表交付部门负责人,做好备用金借款管理。

第四章 违规操作罚则

第十四条出纳员在审批手续不全情况下借支备用金的,负责追回,并在绩效考核中给予减分。

第十五条若借款人拒不归还所借的备用金(超过归还时间一个星期),由财务部提出告知后,由其所属部门负责人负责督促还款,如部门负责人未通知,造成损失的,应在绩效考核中给予减分。

第十六条若借款人员发生人事异动或离职,综合办公室未及时书面通知财务部确认清账,造成借款无法收回的,由综合办公室承担借款损失。

第十七条财务部对于逾期还款或拒不还款的人员,严格控制后续借款甚至取消借款资格。对于没有特殊事由有款未还借支款项的,财务部可拒付款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制定、修订。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5篇 湖北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保护矿山地质环境,防治地质灾害,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根据《湖北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采矿产资源的采矿权人,应当依法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义务,并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以下简称备用金)。

第三条备用金是指采矿权人在开采矿产资源过程中及其在闭坑、停办、关闭矿山后为保护矿山地质环境,防治地质灾害和恢复植被等应缴存的备用治理费。

备用金属采矿权人所有,列入生产成本。采矿权人履行矿山环境治理义务,经验收合格后,备用金本金及其利息收入返还采矿权人。

第四条备用金依照采矿权的审批权限分级收存。

国土资源部和省审批发证的由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存;市(州)、县(市)审批发证的,分别由市(州)、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存。

第五条备用金的收存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备用金收存额=收存标准(累进制)×采矿许可证登记面积×采深系数×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年限)。

其中,备用金收存标准及采深系数见附件。

第六条采矿权人应当在取得采矿许可证后1个月内,与负责收存备用金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责任书》,并缴存备用金。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取得采矿许可证的采矿权人,应当在本办法施行后3个月内,与负责收存备用金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责任书》,并缴存备用金。备用金缴存额以本办法施行之日起计算。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责任书》样式由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第七条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在3年以下(包含3年)的,应当一次性全额缴存备用金;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在3年以上的,可以分期缴存备用金,第一次缴存的数额不得少于备用金总金额的30%,余额按剩余期限年均数在采矿权人年检时缴存。

第八条采矿权人变更矿区范围、主采矿种以及采矿许可证期满,申请延续登记的,采矿权人应与负责收存备用金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重新签订《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责任书》,并缴存备用金。

第九条采矿权人转让采矿权的,应同时办理备用金本息转移手续,由采矿权受让人与负责收存备用金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责任书》,并承担相应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义务。

第十条开采矿产资源造成地质灾害破坏或者诱发地质灾害的,采矿权人应当采取措施进行恢复治理。对恢复治理措施不力、不及时的采矿权人,负责收存备用金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恢复治理。逾期不恢复治理的,负责收存备用金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强制治理,治理费用从其缴存的备用金及利息中支出。采矿权人应当在治理工程结束后3个月内补齐已支出的备用金。

第十一条采矿许可证有效期3年以上,需分期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与治理的矿山,采矿权人要求对分期治理工程进行验收的,应书面提出申请。经验收合格的,由负责收存备用金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验收合格通知书,并可适当抵缴备用金数额。

第十二条矿山停办、关闭或者闭坑前,采矿权人应当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并向负责收存备用金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提出验收申请。负责收存备用金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采矿权人书面验收申请20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专家完成验收。

经验收符合《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责任书》要求的,由负责收存备用金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验收合格通知书,并及时将备用金本息返还采矿权人。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不符合要求的,由负责收存备用金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采矿权人限期进行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仍达不到要求的,由负责收存备用金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向社会公开招标等方式,组织有关单位用备用金进行治理。

治理费用超出采矿权人所交备用金(含利息)的部分由采矿权人承担,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向采矿权人追缴。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完成后备用金还有剩余的,剩余部分返还采矿权人。

采矿权人凭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验收合格通知书,报请原发证机关办理采矿权注销手续。

第十三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收存备用金后,应当向采矿权人开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往来款项收据。

备用金的收存实行“票款分离”,统一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四条对按规定予以返还采矿权人的备用金,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拨付到同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财政专户在做会计处理时冲销备用金收入。

对按规定不予返还的备用金,作为同级财政的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由组织实施治理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编报支出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拨付使用。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提交财务决算报告,聘请具备相应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决算报告进行专项审计,经负责组织治理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财政和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治理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负责收存备用金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自觉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对备用金收存、使用、返还等情况的监管。

第十六条采矿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足额缴存备用金的,由收存备用金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存;逾期拒不缴存备用金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不予办理采矿权的延续、变更、转让、登记和年检注册等手续。

第十七条开采矿产资源造成地质环境破坏或者诱发地质灾害的,由收存备用金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治理;逾期不恢复、不治理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国土资源、财政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占有、挪用或者不按规定返还备用金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附件: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收存标准表采矿许可证

登记面积S单位(km2)收存标准

单位(元/m2)备注S≤01201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采深系数表矿山开采深度H单位(m)采深系数备注露天开采16H≤5014501001矿山开采深度按照矿山开发利用方案中矿区开采加权平均深度取值主题词:地矿环境治理备用金△办法

分送: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委各部门,省军区,各人民团体。

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7年3月13日印发

第6篇 工贸油品调运分公司备用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防止zz石油(集团)工贸有限公司油品调运分公司(以下简称“油品调运分公司”或“公司”)现金流失,加强资金管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现就公司备用金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备用金的分类及定义。

(一)备用金按性质不同分为长期备用金和临时备用金。

(二)长期备用金是指因支出频繁等原因而需要周转的现金,具有时间长、比较固定的特点。

(三)临时备用金是指因临时性的需要而借支的现金,具有一次性、时间短的特点。

第三条 长期备用金的使用对象、用途和金额限制规定,按照附件规定执行。定额标准由各部门经理拟定报总经理批准,原则上借款金额应该小于等于借款人2个月的工资。

第四条 临时借款一般不予借给,特殊情况经审批可借给。有借款尚未还清者,一律不准再借。临时备用金的使用范围规定如下:

(一)因企业业务需要暂支款,包括差旅费、临时采购款、行政临时事务借支等具有工作性质的一次性借支款。

(二)临时性公务活动、职工活动借支。

(三)理赔等事故性质的借支。

(四)押金等性质的借支。

(五)其他经批准的暂支款。

第二章 备用金的申请、审批与归还

第五条 备用金的借支程序如下所示:

(一)借款人填写《借款单》并签名。具体为:有费用预算申请业务的个人必须在费用预算申请单里填写借款事宜和借款金额,并同时填写借款单,借款单必须真实、详细的注明借支事由、金额、归还时间。

(二)借款人所在部门负责人就借支事由的真实性、必要性进行初审。

(三)部门主管领导对借支必要性进行复审,并对该部门的借支款进行总体监督。

(四)财务负责人对合理性负责审核,并根据前期现金使用作出分析,按现金管理制度做出是否借支判断。

1.未转正员工控制借支。

2.经常性违反结算纪律的员工控制借支。

3.根据事由控制借支金额的标准。

4.其他财务制度要求控制的事由。

(五)财务主管领导审批签字。

(六)总经理审批签字。

(七)会计确认借款审批是否完善,在审批完善后进行财务处理。

(八)出纳根据财务凭证进行付款。

第六条 备用金的归还

(一)归还备用金时,借款人以报销费用冲抵,差额可归还现款。

(二)出纳员收到还款现款后,开具收款收据,写清还款方式,并签字盖章交付还款人一联作为对账依据。

(三)报销费用冲抵借款的,由会计开具收款收据并注明报销冲账字样,并签字确认交付还款人一联作为对账依据。

第三章 备用金的日常管理

第七条 长期备用金的额度需要根据支出业务变化,对使用对象和用途范围每半年审定一次。

第八条 长期备用金实行专人借支专人负责的办法,不得全部或部分借支或以临时备用金的性质借支他人。

第九条 长期备用金的借款时间最长不超过半年,每半年清理一次,如需继续借用的,重新办理申请审批手续。

第十条 临时备用金要求一个事由一个专项借款和还款,不得以其他事由z借款周期。

第十一条 临时备用金的还款、报销期限:

(一)对出差人员,在返回公司5天内报销差旅费;

(二)临时采购借款,使用后5天内报销;

(三)没有特殊原因临时借款还款最长不超过2个月。

第十二条 因人员调动或离职等原因造成备用金管理员更换的,必须办理变更手续,变更方式采用借还两条线,即原责任人办理还款,新责任人办理借款。

第十三条 财务资产部会计必须于每月月末对编制月度备用金借款情况表交付部门负责人,做好备用金借款管理。

第四章 违规操作罚则

第十四条 出纳员在审批手续不全情况下借支备用金的,负责追回,并在绩效考核中给予减分。

第十五条 若借款人拒不归还所借的备用金(超过归还时间一个星期),由财务资产部提出告知后,由其所属部门负责人负责督促还款,如部门负责人未通知,造成损失的,应在绩效考核中给予减分。

第十六条 若借款人员发生人事异动或离职,综合办公室未及时书面通知财务资产部确认清账,造成借款无法收回的,由综合办公室承担借款损失。

第十七条 财务资产部对于逾期还款或拒不还款的人员,严格控制后续借款甚至取消借款资格。对于没有特殊事由有款未还借支款项的,财务资产部可拒付款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务资产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规及工贸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油品调运分公司长期备用金使用对象及限额

使用对象用途限制金额

办公室主任、副主任零星招待需要20000元/人

司机零星需要3000元/人

其他人员其他支出频繁而需要定额备用金的人员5000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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