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隧道安全管理办法范本【16篇】

发布时间:2023-12-20 热度:33

隧道安全管理办法范本

第1篇 隧道安全管理办法范本

1 目的

本管理办法的目的在于通过识别管网建设工程隧道工程施工中存在的危险源,防范诸如隧道坍塌、涌水突泥、瓦斯爆炸等安全风险,规范隧道工程安全施工行为,严格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特制定本办法。

2 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管网建设工程山体穿越隧道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3 术语和定义

3.1涌水突泥:指地下工程(如隧道)施工中遇到暗河、溶洞、承压水等不良地质情况发生较大(以上)规模的涌水、涌泥事故,一般以水、淤泥、泥砂为载体迅速突出,是隧道施工特别严重的地质灾害之一,一般地质条件下不易发生,但由于其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和不可预见性,极易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甚至造成人员伤亡。

3.2瓦斯:从煤(岩)层内逸出的以甲烷(ch4)为主要成分的有害气体。3.3钻爆法:通过钻孔、装药、爆破开挖岩石的方法,简称钻爆法。3.4光面爆破:沿开挖边界布置密集炮孔,采取不耦合装药或装填低威力炸药,在主爆区之后起爆,以形成平整的轮廓面的爆破作业。3.5超前地质预报:通过掌子面的超前钻探、超前导坑或各种类型的地球物理探测等手段来查明隧道岩体的状态、特征以及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不良地质体的位置、规模和性质,预测前方未施工段地质情况的方法。掌子面:地下工程或采矿工程中的开挖工作面3.6初期支护:当设计要求隧洞的永久支护分期完成时,隧洞开挖后及时施工的支护,称为初期支护。3.7二衬支护:“二衬”是坑道施工中的一个术语。在坑道开挖时沿着掌子面向前开进,而其后已挖成的坑道四面则需要加固。“二衬”即是指经加固后的坑道四周仍需继续二次加固来做的工作。在隧道施工中,二衬支护(也称二次衬砌)就是模注砼,模板台车浇注,视设计情况,有的部位是钢筋砼,有的部位就是素砼。3.8仰拱:是指埋设在隧道地面以下接受隧道衬砌结构通过其侧壁传递过来的压力,保证隧道结构及其周围构造整体牢固稳定的地下构造物,形状与隧道衬砌结构相对,呈仰弧形。常用的有钢筋混凝土结构、混凝土结构和砌体结构等。3.9找顶:找顶是隧道等施工中清理顶部危石的工序,找顶是清理危石的重要部分,因为顶上的危石危险性更大些。3.10锚杆:用钢筋、钢管等材料加工而成具有锚固、悬吊等作用的支护杆(构)件。3.11围岩:指的是隧道周围一定范围内,对洞身的稳定有影响的岩(土)体。3.12高地应力:高地应力指初始应力特别是它们的水平初始应力分量大大超过其上覆盖层的岩体的重量,高地应力是岩爆发生的必要条件。3.13循环进尺:井巷掘进每完成一个掘进循环,工作面向前推进的距离。通常用炮眼深度与炮眼利用率估计,如眼深1.6米,炮眼利用率为0.9,则循环进尺可达1.44米。3.14火花起爆:利用导火线燃烧时的火花先引爆雷管,然后使炸药爆炸的一种起爆方法,一般称为放炮。3.15裸露爆破:在岩体表面上直接贴敷炸药或再盖上泥土进行爆破的方法。3.16瞬发电雷管:又称即发雷管。通电后立即引发起爆的雷管。3.17延期电雷管:通电后按规定延期时间引发起爆的雷管。3.18围岩监控量测:简称围岩监测。为了解正在施工或已运营的隧道围岩的岩石力学性质和支护结构的受力状态,保证施工安全和工程安全,采用各种量测仪器对围岩和支护结构所进行的量测工作。3.19项目组:是指气电集团福建管网工程建设项目组,也称为“业主”。3.20承包商:是指在合同条件下按照双方约定要求、期限及条件向公司提供服务的个人或组织。3.21施工承包商:是指为项目组提供建设工程服务的承包商。3.22工程监理:是指为项目组提供建设工程监理服务的承包商。4 职责

qhse部:负责建立和完善本细则,对承包商的隧道施工安全措施实施监督、指导管理。

工程部:对承包商隧道施工安全管理、应急工作提供技术咨询和现场指导工作,负责检查、督促承包商落实隧道施工安全措施。

施工承包商:负责提供隧道施工劳动保护用品,制定和落实隧道施工安全措施。对现场的隧道施工安全全面负责。

工程监理:负责监督、审核施工承包商的隧道施工安全措施;负责代表业主对施工承包商的隧道施工进行全过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和指导。

5 管理内容

5.1 风险识别与控制

5.1.1 施工承包商在隧道施工各阶段较高风险作业前,应成立一个作业安全分析(jsa)小组,并组织进行隧道施工风险较高作业安全分析,记录和形成作业安全分析成果。作业安全分析小组的成员应至少包括:施工单位的施工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机械操作人员、施工班组长、班组骨干人员,以及工程监理人员、工程部的现场管理人员、qhse部现场管理人员等。

5.1.2 施工承包商应向施工人员宣贯作业安全分析成果(即:识别的作业安全风险、风险控制措施及相应的责任人),并确保落实所制定的风险控制措施。

5.1.3 工程监理应对施工承包商的作业安全分析(jsa)工作、风险控制措施的落实予以监督和指导。

5.2 制订应急预案

5.2.1 施工承包商在施工前,在风险识别基础上制定隧道施工应急预案,报监理、现场项目部审查和管网项目组qhse部批准。

5.2.2 各隧道施工承包商编制的应急预案需符合管网项目组的应急预案启动和汇报流程。

5.3 隧道安全管理

5.3.1 隧道管理的重点

a)设计开挖方案的实施情况;

b)光面爆破控制、超前地质预报和监控量测、初期支护(包括二次衬砌、仰拱施工)跟进进度和施工质量、地质情况(是否与设计相符);

c)施工用电、火工品管理、应急预案及演练、应急物资装备保障情况;

d)隧道内安全文明施工状况,入隧道登记(翻牌)制度落实情况;

e)施工承包商安全管理人员、监理履行职责及特殊工种持证上岗情况等。

5.3.2 隧道检查要求

a)隧道安全检查以施工承包商自查为主,监理监督、指导、管理为辅,业主工程部、qhse部不定期对隧道安全进行抽查;

b) 施工承包商项目经理每月至少参加一次隧道安全检查,专职安全员每天应至少组织各班组进行一次安全检查。检查人员每次检查均应做好检查记录,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填好安全检查记录表,跟踪复查;

c) 施工承包商各隧道专职安全员应严格履行安全检查责任,对隧道安全重(难)点的风险段落加强日常检查;

d)施工监理每天应对施工现场作业情况、施工承包商安全检查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5.4 隧道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要求

5.4.1 一般规定

a)施工承包商应对施工场地作出详细的部署和安置,出碴、进料及材料堆放场地应妥善布置,弃碴场地应设置在不堵塞河流、不污染环境的地段,并做好现场的挡护工程。对风、水、电、路等设施作出统一安排,并在初始进洞施工前完成;

b)施工承包商进洞前应先作好洞口工程,稳定好洞口的边坡和仰坡,作好天沟、边沟等排水设施,确保地表水不致危及隧道的施工安全;

c) 施工承包商各班组之间,应建立完善的交接班制度,并将施工、安全等情况记载于交接班的记录簿内。工地值班负责人应认真检查交接班情况;

d)施工承包商所有进入隧道工地人员,必须按规定配带安全防护用品,遵章守纪,听从指挥;

e)遇有不良地质地段施工时,施工承包商应按照先治水、短开挖、弱爆破、先护顶、强支护、早衬砌的原则稳步前进。如设计文件中指明有不良地质情况时,应进行超前钻孔,探明情况,采取预防措施;

f)对于隧道出入口段有乡村公路出入或有建筑物时,施工承包商必须做好对公路及建筑物的防护,并定期对其进行沉降观测及记录,若有发现异常情况需及时采取加固措施,以确保公路的行车、行人及既有建筑物的安全。

a)施工承包商设置的洞口截、排水系统应符合设计要求,排水系统通畅,无积水;

b)施工承包商施工道路的引入和施工场地的平整应减少对原地貌的破坏和对洞口岩体稳定的影响;

c)洞口邻近有建(构)筑物时,施工承包商开挖爆破应采用控制爆破技术,并监测振动速度,其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破安全规程》gb6722的有关规定;

d) 施工承包商应对洞口边、仰坡上方的天沟及时施作,对土质天沟应随挖随砌,不使水冲刷坡面。

a)隧道开挖前,施工承包商应编制开挖专项技术方案,方案应包括开挖方法、工艺流程、安全技术措施等内容;

b)施工承包商制定的隧道开挖方法应根据其地质条件、断面大小、施工装备、工期等条件的变化,在施工过程中进行适宜的调整;

c)施工承包商采用钻爆开挖时应符合设计要求,控制循环进尺,减少对围岩的扰动,并不应对初期支护、衬砌结构和施工设备造成损伤;

d)施工承包商进行隧道双向开挖接近贯通面时,两端施工应加强联系与统一指挥,当隧道两个开挖工作面距离接近15m时,必须采取一端掘进另一端停止作业,并撤走人员和机具的措施,同时在安全距离处设置禁止入内的警示标志;

e)施工承包商采用钻爆法开挖时应考虑爆破振动和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应采取减小振动和降低噪声的技术措施;

f)施工承包商进行隧道找顶作业必须在通风后进行,并有专人指挥,照明应有充足的光照度;找顶后必须进行安全确认,合格后其他作业人员方可进入开挖工作面作业;

g)施工承包商在开挖下一循环作业前,必须对照设计,检查初期支护施作情况、确保施工作业环境安全;

h)施工承包商出入隧道作业人员须办理受限空间作业许可,并进行翻牌登记。

5.4.4 爆破作业

a)施工承包商于洞内的爆破作业必须统一指挥,并有经过专业培训持有爆破操作资质证书的专职爆破工担任,进行爆破时,所有人应撤到不受气体、震动和飞石损伤的地点;安全距离为:

1)独立巷道不少于200m;

2)全断面开挖进行深孔爆破(孔深3~5m)时,不少于500m。

b) 施工承包商在两个开挖面相距200m内时,爆破必须提前一个小时通报,以便另一头作业人员撤离险区;

c)施工承包商爆破器材加工房应设在洞口50m以外的安全地点。严禁在加工房以外的地点改制和加工爆破器材;

d)施工承包商洞内每天放炮次数应有明确的规定,装药离放炮时间不得过久,装药与钻孔不宜平行作业,爆破作业和爆破器材加工人员严禁穿着化纤衣物;

e)施工承包商装药前应检查爆破工作面附近的支护是否牢固,炮眼内的泥浆,石粉应吹洗干净;刚打好的炮眼热度过高,不得立即装药。如果遇有照明不足,发现流砂、流泥未经妥善处理,或可能有大量溶洞涌水时,严禁装药爆破;

f)施工承包商洞内爆破不得使用黑色火药;

g)施工承包商在进行火花起爆时严禁明火点炮,其导火索的长度应保证点完导火索后,人员能撤至安全地点,但不得短于1.2m。一个爆破工一次点燃的根数不宜超过5根。如一人点炮超过5根或多人点炮时,应先点燃计时导火索,计时导火索的长度不得超过该次被点导火索中最短导火索长度的1/3,当计时导火索燃烧完毕,无论导火索点完与否,所有爆破工必须撤离工作面;

h)为防止点炮时发生照明中断,施工承包商的爆破人员应随身携带手电筒,严禁用明火照明;

i)当施工承包商采用电雷管爆破时,必须按国家现行的《爆破安全规程》(gb6722-86)的有关规定进行,并应加强洞内电源的管理,防止漏电引爆。装药时可用投光灯、矿灯照明。起爆主导线宜悬空架设,距各种导电体的间距必须大于1m;

j)爆破后必须经过15min通风排烟后,施工承包商检查人员方可进入工作面,检查有无“盲炮”或可疑现象,有无残余炸药或雷管,顶板两帮有无松动石块;支护有无损坏与变形。当发现“盲炮”时,必须由原爆破人员按规定处理。在妥善处理并确认无误后,才可撤除警戒,允许其他施工人员进入工作面;

k) 施工承包商装炮时应使用木质炮棍装药,严禁火种,无关人员与机具等均应撤至安全地点;

l)两工作面接近贯通时,施工承包商两端应加强联系,统一指挥。当两端开挖面间的开挖距离余8倍循环进尺,或接近15m时,应停止一端工作,将人员、机具撤走。并在安全距离以外设立警戒标志,并防止人员误入危险区;

m)土质或岩石破碎隧道接近贯通时,施工承包商应根据岩性适当加大预留贯通的安全距离,此时只准一端掘进,另一端的人员和机具应撤离至安全地点。贯通后的导坑应设专人看管,严禁非施工作业人员通行;

n)爆破器材运输

1)施工承包商在隧道工程外部运输爆破器材时,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

2)施工承包商在任何情况下,雷管与炸药必须放置在带盖的容器内分别运送。人力运送时雷管与炸药不得由一人同时运送。汽车运输时,雷管与炸药必须分别装在二辆车内运送,其间距应相隔50m以上;有轨机动车运输时,雷管与炸药不宜在同一列车上运送,如必须用同一列车运送时,装雷管与炸药的车辆必须用三个空车厢隔开;

3) 施工承包商采用人力运送爆破器材时必须有专人护送,并应直接送到工地,不得在中途停留;一人一次运送的炸药数量不得超过20kg或原包装一箱;

4)汽车运送爆破器材时,汽车排气口应加装防火罩,运行中应显示红灯。器材必须由爆破工专人护送,其他人员严禁搭乘。爆破器材的装载高度不得超过车厢边缘,雷管或硝化甘油类炸药的装载不得超过二层;

5)施工承包商严禁用翻斗车、自卸汽车、拖车、拖拉机、机动三轮车、人力三轮车、自行车、摩托车等运送爆破器材。

a)施工承包商在隧道爆破后应及时进行通风、照明、找顶等工作,确认工作面安全及通风、照明满足要求后,方可进行装碴作业;

b)施工承包商的装碴作业应规定作业区域,严禁非作业人员进入;

c)施工承包商的装碴与卸碴作业应有专人指挥,作业场地的照明应满足作业人员安全操作的需要;

d)隧道施工运输路线的空间必须满足最小行车限界要求,并根据不同的运输方式,在洞口、设备、设施等位置设置信号和标志予以警示;

e)施工承包商运输车辆不准超载、超宽和超高运输,不得人货混装。车辆行驶中应随时观察线路有无障碍和洞内其它设施、设备、临时支撑等有无侵入限界情况。运输线路或道路应保持平整、畅通,并设专人按标准规定的要求进行维修和养护。线路或道路两侧的废碴和杂物应随时清除;

f)进出隧道人员必须走人行道,不得与机械抢道,严禁扒车、追车或强行搭车。

a)施工承包商隧道支护施工作业面用电应符合临时用电的要求,其照明应满足安全作业的需要;

b)施工承包商在隧道支护每项工序施工前均应对作业面进行检查,清除松动的岩石和喷射混凝土块;

c)施工承包商的隧道支护必须按初喷→架设钢架(钢筋网)、锚杆→复喷的程序施工。在爆破、找顶后,应立即初喷混凝土封闭围岩;

d)隧道支护施工质量必须达到有关标准规定的要求。施工承包商超前支护应在完成开挖工作面的加固后进行,每循环之间应有足够的搭接长度与初期支护有效连接;

e)特殊地质条件的隧道,施工承包商应根据具体地质情况采取超前支护、预加固处理方案和安全保障措施;

f) 施工承包商安全人员应按设计和工艺流程施工,负责各工序的安全检查,每次支护作业均应进行安全检查。

a) 施工承包商进行衬砌施工作业时用电应符合临时用电的要求,其照明应满足安全作业的需要;

b)一般地段隧道施作衬砌应在围岩和初期支护变形稳定后进行,施工承包商应在浅埋、偏压、围岩松散破碎等特殊地段的隧道和洞口段应尽早施作衬砌;

c)在软弱、破碎、高地应力、大变形的围岩地段,施工承包商应对仰拱作业随开挖及时施作,尽快形成封闭环,并超前于墙拱衬砌。同时应合理确定与开挖和衬砌作业面的距离;

d)施工承包商进行衬砌作业时,台架应有足够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衬砌台车、台架组装调试完成,应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e)施工承包商应安排专人对衬砌作业台架的移动进行指挥,慢速移位,工作区严禁非作业人员和车辆通行、停留;非作业人员、设备、材料、工器具等应撤离到安全地点;

)每项衬砌作业完毕后施工承包商应及时清理作业场地、消除安全隐患,保持作业场地清爽、通行无碍。

a)施工承包商应做好排水工作,防止涌水淹没洞室,危及人员、设备和环境安全,影响施工质量和进度;

b)施工承包商施工前必须根据设计提供的工程及水文地质资料,结合现场实际情况,进行分析研究,预计可能出现的地下水情况,估计水量,制订排水方案;

c)施工承包商施工前应对地表水进行处理并及早修建洞口防排水设施,防止地表水渗漏及冲刷边仰坡危及结构及施工安全;

d)施工承包商应对洞内施工排水沟经常清理,保持畅通,防止淤塞;

e)施工承包商应对洞内反坡排水采用机械排水,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排水方式应根据距离、坡度、水量和设备情况布置管路,一次或分段接力排出洞外;

2)集水坑容积应按排水量合理确定,其位置应减少施工干扰;

3)配备抽水机的功率应大于排水量的20%以上,并应有备用台数。

f)在膨胀岩、土质地层、围岩松软地段,施工承包商应铺砌水沟或用管槽排水,洞内施工用水应加强管理,严格控制;

g)对富水软弱破碎围岩、岩溶等有突涌水风险的隧道,施工承包商必须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方案;

h)对于隧道内有水地段电线的设置,施工承包商必须按有关要求进行铺设,照明必须采用安全电压及防水灯头和灯罩。施工现场电线、电缆使用过程中应经常检查,确保绝缘良好。

a)通风与防尘

1)隧道施工独头掘进长度超过150m时,施工承包商必须采用机械通风,隧道施工通风应纳入工序管理;

2)隧道施工应保证对每一作业人员供应新鲜空气不小于3m;/min;

3)隧道施工通风的风速,开挖时不应小于0.15m/s。

4)隧道施工环境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应满足下列卫生及安全标准的要求:

--空气中氧气含量按体积计不得低于20%;

--粉尘容许浓度,每立方米空气中含有10%以上的游离二氧化硅的粉尘不得大于2mg;

6)常见有害气体容许浓度:

--一氧化碳容许浓度不得大于30mg/m3。在特殊情况下,施工人员必须进入开挖工作面时,浓度可为100mg/m3,但工作时间不得大于30min;

--二氧化碳按体积计不得大于0.5%;

--氮氧化物(换算成no2)浓度应在5mg/m3以下;

--隧道内气温不得高于28℃;

--隧道内噪声不得大于90db;

--长及特长隧道施工应有备用通风机和备用电源,施工承包商应保证应急通风的需要。

7)通风机、通风管安装与使用应符合下列要求:

--通风机控制系统应装有保险装置,当发生故障时应自动停机;

--通风管沿线应每隔50~100m设立警示标志或色灯;人员严禁在风管的进出口停留;

--通风管安装作业台架应稳定牢固,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8)施工承包商应对隧道施工人员配备防尘口罩、耳塞等个人劳动保护用品。洞内作业人员应定期体检,保障健康。

b)供风

1) 施工承包商的空压机站应有防水、降温和保温设施,并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距离居民区较近时应有防噪声、防振动的措施;

2)空压机的使用、维修应符合下列规定:

--储气罐、安全阀、压力表应按规定进行检验;

--使用前应检查空压机的安全状况,确认完好后方可投入使用;使用过程中应经常检查维护,确保安全运转;

--必须执行交接班制度,并作好交接班记录,值班人员不得随意离岗;

--运转过程中不得随意松动、拆卸任何管路附件和接头,防止设备内部带压的气液混合体溢出伤人;

--检修或维护时必须停机、切断电源并排尽压缩空气,同时将配电箱锁闭并悬挂“严禁合闸”警示牌,防止意外启动导致人员及设备的损伤。

3)供风管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供风管的材质及耐风压等级应满足相应要求,不得采用伪劣或不合格管材;

--供风管安装前应进行检查,当有裂纹、创伤、凹陷等现象时不得使用,管内不得留有残余物和其它脏物;

--洞内供风管应敷设在电缆、电线路的相对一侧,不得妨碍运输和影响侧沟施工。风管网路中应分段设控制闸阀,以利于控制和检修;

--供风管应敷设平顺,接头严密,不漏风。软管与钢风管的连接必须牢固可靠,风管拆卸必须在空压机停机或关闭闸阀后进行。

4)供风系统使用过程中施工承包商应设专人负责检查和维护,对漏风管路及闸阀等应及时进行修复或更换。

c)供水

1)施工承包商用水使用前应经过水质鉴定,并符合施工用水水质要求;

2)施工承包商采用的蓄水池不得设于隧道正上方,水池基础应置于坚实地基上;蓄水池顶部必须设防护棚,四周应设防护栏,并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防止人员坠入;

3)机械抽水时施工承包商应安排专人负责,当抽水机房设在河边时,应有防洪措施。水池与机房之间应保持通信联系;

4)施工承包商使用的抽水机,电机的绝缘阻值应符合要求,机体应有可靠的接地接零保护;

5)供水管道在安装前施工承包商应进行检查,有裂纹、创伤等现象时不得使用,管内不得留有残余物;

6)供水管道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供水管路应敷设平顺,接头严密,不漏水;

--洞内管道应铺设在电缆、电线路的相对一侧,不得妨碍运输和通行。

d)供电

1)隧道供电电压应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2)隧道内供电线路布置和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成洞地段固定的电线路,应用绝缘良好的塑料绝缘导线架设。施工地段的临时电线路应采用橡套电缆,并应挂设在临时支架上;

--照明和动力电线路安装在同一侧时,必须分层架设;

--36v低压变压器应设在安全、干燥处,机壳接地,输电线路长度不得大于100m;

--动力干线上的每一分支线,必须装设开关及保险装置。严禁在动力线路上加挂照明设施。

3) 规定:

--隧道内照明的光照度应充足、均匀,不得有闪烁;

--采用普通光源照明时,其光照度应满足下表的要求;不安全因素较大的地段应加大光照度;

隧道施工照明要求

施工作业地段 最小光照度(l*)

开挖工作面 50

其他作业地段 30

运输通道 15

成洞地段 10

隧道施工照明应采用防水、防尘灯具。

注:l*指光强度单位

5.4.10 隧道防火

a)施工承包商各洞口施工区、料库、皮带运输机等处均应设置有效而数量足够的消防器材,并设明显的标志,定期检查、补充和更换,不得挪做他用;

b)洞口20m范围内的杂草必须清除。火源应距洞口至少30m以外。库房20m范围内严禁烟火。洞内严禁明火作业与取暖;

c)洞内不得存放汽油、煤油、变压器油和其它易燃物品。

5.4.11 瓦斯(天然气)防治

a)为确保安全,施工承包商必须加强超前地质预报和监控量测工作,尤其是加强对瓦斯(天然气)的超前预测、预报;

b)施工承包商在进行超前地质预报钻探时,对钻探孔除观测岩性、岩质变化情况,同时应对孔口有害气体进行量测,如若发现有瓦斯、天然气的排溢异常情况,立即将施工人员撤出洞外,加强通风,并立即向监理工程师、设计院、建设单位报告,制定处理措施,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由洞口向里逐段进行检测,当洞内有害气体浓度降低至安全施工范围内后,方可组织人员进洞施工;

c)在确定含瓦斯(天然气)地层隧道施工时,施工承包商所有机电设备均应采用防爆型,建立洞口安检制度,加强火源管理,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开展针对瓦斯(天然气)等有害气体的钻探、监测工作,并采取不间断通风的措施;

d)瓦斯(天然气)的监测:施工承包商应设专职监测人员,配备瓦斯浓度监测仪等仪器,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测定瓦斯(天然气)浓度,判断瓦斯(天然气)是否对施工安全构成威胁,并采取相应的施工安全措施;

e) 瓦斯防治主要是消除瓦斯超限和积存,断绝一切可能引燃瓦斯爆炸的火源;

f) 施工承包商隧道内严禁使用油灯、电石灯、汽灯等有火焰的灯火照明。任何人员进入隧道必须接受检查,严禁将火柴、打火机及其他可自燃的物品带入洞内;

g) 电灯照明

1)电压不得超过110v;

2)输电线路必须使用密闭电缆;

3)灯头、开关、灯泡等照明器材必须采用防爆型,开关必须设置在送风道或洞口。

h)矿灯照明

1)每个洞口常备的完好矿灯总数,应大于经常用灯总人数的10%;

2)矿灯均需编号,常用矿灯的人员应固定灯号;

3)矿灯如有电池漏液、亮度不足、电线破损、灯锁不良、灯头密封不严、灯头圈松动、玻璃和胶壳破裂等情况,严禁发出。发出的矿灯,最低限度应能连续正常使用11h;

4)使用矿灯人员应严禁拆开敲打和撞击矿灯。出洞或下班时,应立即将矿灯交回灯房。

i)掘进工作面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到1%时,施工承包商必须停止电钻打眼;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

1)放炮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时,施工承包商严禁装药放炮;

2)电动机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到1.5%时,施工承包商必须切断电源停止运行;

3)掘进工作面的局部瓦斯积聚浓度达到2%时,其附近20m内,施工承包商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

j)因超过瓦斯浓度规定而切断电源的电气设备,施工承包商必须在瓦斯浓度降低到1%以下时方可开动;使用瓦斯自动检测报警断电装置的掘进工作面只准人工复电。

k)隧道爆破作业

1)严禁施工承包商采用火花起爆和裸露爆破;

2)爆破时,施工承包商宜使用瞬发电雷管,若采用毫秒雷管时,其总的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30ms。严禁使用秒和半秒延期电雷管;

3)施工承包商应使用安全炸药;

4)隧道单线应撤出300m以外;

5)瓦斯隧道中,施工承包商采用的机具,如通风机、电话机、放炮器等,必须采用防爆型;

6)施工承包商必须严格采用湿式凿岩,洞内使用的金属锤头必须镶有不产生火花的合金。装碴使用的金属器械,不得猛力与石碴碰击,铲装前必须将石碴浇湿;

7)洞内装设及检修各种电气设备时,施工承包商必须先切断电源。电缆互接或分路时必须在洞外进行锡焊和绝缘包扎并热补。严禁在洞内电缆上临时接装电灯或其他设备。电缆在洞内接头时,应在特制的防爆接线盒内或有防爆接线盒的电气设备内进行连接;

8)有瓦斯的隧道,施工承包商必须在每个洞口设专职瓦斯检查员。一般情况下每小时检测一次,并将结果记入记录薄。检测瓦斯的检定器应每季度校对一次;

9)通风时施工承包商须采用吹入式。通风主机应有一台备用机,并应有两路电源供电。通风机停止时,洞内全体人员必须撤至洞外;

10)隧道内严禁一切可以导致高温与发生火花的作业;

11)隧道施工时施工承包商必须配备必要的急救和抢救的设备和人员。施工人员必须具有防止瓦斯爆炸方面的安全知识。

a)隧道施工前施工承包商必须根据设计提供的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资料,结合现场实际情况进行分析研究,制定专项施工技术方案;

b)隧道施工前施工承包商必须针对不同风险源制订完善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施工中应有足够的抢险、急救物资储备;

c)隧道施工时,施工承包商应根据具体情况制定与实施地质预测、预报方案,并根据地质预测、预报的结果及时调整隧道施工方案;

d)隧道施工时,施工承包商应按围岩监控量测方案实施。当发现围岩和支护体系变形速率异常时,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情况严重时应将全部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e)每道施工工序作业前,施工承包商应安排当班安全员用班前安全讲话的形式,将作业风险和安全措施告知所有作业人员,并按安全措施执行。

6附件

附件一 隧道施工现场应急处置

附件二 现场项目部应急响应流程图

附件三 福建管网项目组应急响应流程图

7相关文件

7.1《气电集团hse管理体系》

7.2《福建管网项目组hse管理体系》

7.3《油气输送管道穿越工程设计规范》gb50423-2007

7.4《公路隧道施工技术规范》jtjf60-2009

7.5《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

7.6《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50326-2001

7.7《工程测量规范》gb 50026-2007

7.8《公路隧道施工技术细则》jtgt f60-2009

7.9《油气田及管道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568-2010

7.10《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50108-2001

7.11《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03-2001

7.12《锚杆喷射混凝土支护技术规范》gb50086-2001

7.13《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

7.14《砌体工程现场检测技术规范》gb/t50315-2000

《石油天然气管道穿越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sy/t4079-1995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88

《岩土工程技术规范》db29-20-2000

7.18《环境空气质量标准》(2000 年局部修订)gb3095-1996

7.19《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7.20《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90

7.21《公路隧道通风照明设计规范》jtj026.1-1999

8记录和表单

第2篇 隧道工区安全检查员安全管理职责

⑴在项目分工区瓦斯隧道安全管理小组的领导下,负责按照瓦斯隧道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岗位职责和安全操作规程等要求,每日跟班进行全过程安全监督,业务上接受隧道工区专职安检工程师和安质部的指导。

⑵负责按照专项安全施工方案、施工工艺流程、作业指导书、安全技术措施、技术交底等要求,每日跟班进行全过程安全监督。

⑶负责对瓦检班组、通风班组、电工班组及检测工作、通风工作、用电工作,以及机械设备的使用等安全作业情况,每日跟班进行全过程安全监督。

⑷负责按照机械设备进场检查验收制度、检查维修保养制度、“三定”(定人、定机、定责)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岗位职责等要求,每日跟班进行全过程安全监督。

⑸负责对各种有关记录每班进行监督检查,并对瓦检工的瓦斯浓度检测记录表进行签字确认,并进行复查,确保真实无误,发现安全隐患并及时纠正。

第3篇 隧道施工安全管理方案及安全预防措施

1.总则

1.1 为处理好隧道施工中“人、机、物、环“之间的关系,预防事故发生,特制定本标准。

1.2 工地宿舍、办公室、食堂、澡堂、停车场、材料库、油库、配电房、炸药库、卫生室等建筑物、构筑物设置地点应避开不良地质地带,同时还应具备防火、防盗、防洪标准。

1.3 凡参加施工的人员均须接受安全教育,熟悉和遵守本标准的各项规定,了解地形地貌,使人人都对工作环境、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做到心中有数。

1.4 施工现场须有警示牌和佩戴袖标工作的工作值班安全员,进入施工现场人员必须遵守隧道施工的劳动纪律和作业纪律。

1.5 在隧道内工作的电工、装载机司机、运输车辆司机、电(气)焊工、架子工,必须经考核合格后,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上岗。

1.6 施工所用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要有检验制度,严禁使用不合格的机具。劳动保护用品要有质检证明书,并经安监人员认可方可使用。

1.7 建立严肃的交接班制度。交班人员应将本班组情况及有关安全措施向接班人详细交待,并记载于交接班记录薄内。工地值班负责人应认真检查交接班情况,特殊情况要在现场当面交待清楚。如有严重险情,必须组织人员撤离险区,设立标志,派专人看守,同时迅速报告施工负责人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1.8 在洞外100m~200m处设急救材料储备库,储备防火、防水、防毒器材和支撑用料及各种使用工具等。

1.9 对所发生的事故(含事故苗头)严格按照“三不放过“(即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责任者和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制定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不放过)的原则处理,严防同类事故再次发生。

2.开挖

2.1 钻眼

2.1.1 钻眼前,应首先检查工作面是否处于安全状态,灯光照明是否良好,支护、顶板是否牢固,如有松动的岩石应及时支护或者清除。

2.1.2 凿岩机钻眼时,必须采取湿式凿岩机或者带有捕尘器的凿岩机。

2.1.3 钻孔台车、风钻钻眼前应对设备工具作下列检查,不合格的须立即修理或更换:

(1)钻孔台车

1、台车停靠是否平稳;

2、钻杆钻头是否稳固;

3、液压部分有无露油、机械运转是否正常;

4、湿式水压是否满足钻眼要求,水路是否畅通。

(2)风钻

1、机身、螺栓、卡套、弹簧、支架是否完好;

2、气管、水管是否良好,连接是否牢固;

3、钻杆有无不直、带伤以及钎孔堵塞现象。

(3)电钻

1、把手胶皮套绝缘是否良好;

2、电缆线有无破损、接头有无裸露;

3、防止电缆脱落装置是否良好。

2.1.4 使用支架的风钻应稳固。

2.1.5 严禁在惨眼中继续钻眼。

2.1.6 不应在工作面拆卸修理钻孔台车、风钻、电钻等机具。

2.1.7 进洞施工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防护眼镜、穿工作服,严禁穿拖鞋、高跟鞋进洞。电钻工还应穿绝缘衣和戴绝缘手套。

2.1.8 大型钻孔台车进出洞经过的路段和临时台架,要认真检查安全限界,并派专人指挥。就位后不得倾斜。

2.2爆破

2.2.1 洞内爆破作业指挥要统一信号,人员要撤离至安全距离以外,隧道较长的宜增设交通运输车接送人员,还可设置临时避车洞。

2.2.2安全距离:

一、独头坑道内不小于200m;

二、相邻的平行道内不小于100m;

三、相邻的平行坑道、横通道及横洞间不少于50m;

四、双线上半断面开挖不少于400m;

五、双线上全断面开挖不少于500m。

2.2.3 每日放炮时间及次数,应根据施工条件明确规定,装药离放炮时间不应过久。

2.2.4 遇到下列情况时严禁装药爆破:

一、照明不足;

二、工作面岩石破碎尚未支护;

三、发现流沙、流泥未经妥善处理;

四、可能有大量溶洞、水及高压水涌出的地段。

2.2 .5火花起爆时,一个爆破工一次点爆的根数不宜超过5根。有水地段不得使用火花爆破。

2.2.6 洞内爆破不得使用tnt(三硝基甲苯)、苦味酸、黑色炸药等产生大量有害气体的炸药。

2.2.7爆破后必须经过通风排烟,且其相距时间不得少于15min。并经以下各种检查和妥善处理后,其他工作人员才准进入工作面:

一、有无瞎炮及可疑现象;

二、有无残余炸药及雷管;

三、顶板两帮有无松动石块;

四、支护有无破损与变形。

2.2.8 有瞎炮必须由原爆破人员按规定处理。

2.2.9 装药时严禁火种,严禁装药打眼同时进行,无关人员与机具等均应撤至安全地点。

2.2.10 严禁明火点炮

2.2.11 两端工作面接近贯通时,应加强两端的联系和统一指挥。当两端工作面距离八倍循环进尺时(最小不得少于15m),应停止一端作业,并将人员机具撤走,在安全距离处设立警告标志。

2.2.12 爆破器材的加工,应在远离洞口50m外的加工房中进行;若洞口距工作面超过1000m时,可在适当地段或避车洞内设立加工房,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存贮药量仅限于当班药量;

二、洞深应大于10m,应与隧道中线有60°的交角。并设两道外开门;

三、设立明显标志,安排专人看守;

四、洞内加工房设在坚固岩层中,并做好防水与必要的支护;严禁爆破器材加工和爆破作业人员穿化纤衣物作业。

3.装碴与运输

3.1一般规定

3.1.1 运输车辆不得人货混装。

3.1.2 进入隧道的内燃机械与车辆,必须选用有净化装置的柴油车。汽油机械与车辆不得进洞,若施工通风良好可以达到通风防尘的要求时,可以不受此限。

3.2 装碴作业

3.2.1 人力装碴前,斗车应停稳并制动;解除制动应使用工具,起动前应鸣笛或吹哨;人力装碴时,应将车辆停稳制动。

3.2.2 机械装碴时,坑道断面尺寸应能满足装载机械安全运转,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装碴不得高于车厢;

二、装碴机和运碴机之间不得有人;

三、为了确保运碴车就位和安全进出,应设专人指挥。

3.3无轨运输

3.3.1 运输车辆限制速度应执行下列规定:

洞内车辆限速表 km/h

项目作业地段非作业地段成洞地段

正常行车102020

有牵引车51515

回车51010

3.3.2 洞口、狭窄的施工场地,应设置“缓行”标志,必要时安排人员指挥交通。

凡接近车辆限界的施工设备与机械(如停放在洞内的车辆、施工机械、模板台车)均应在外缘设置低压红色闪光灯,洞内电线、风管、水管应设置在车辆不易碰挂的位置。

3.3.3 车辆行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禁超车;

二、根据隧道的长短,在避车洞的位置加扩一定尺寸供车辆会车;

三、同向行驶车辆应保持20m的距离,洞内能见度较差时,应加大距离。

四、车辆起动前应了望与鸣笛,但不得使用高音喇叭;

五、车辆在使用前应详细检查,不得带故障运行;

六、驾驶室不得搭载其他人员,车辆不得超速行驶;

3.3.4 车辆在洞内行使时,施工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准与车辆机械抢道;

二、不准扒车、追车和强行搭车。

3.3.5 洞外卸碴点路面应保持4%的上坡,在碴堆边缘内80cm处设置挡木及标志。

3.3.6 洞内道路应加强养护,保证车辆安全运行。

3.3.7 洞内倒车与转向,必须开灯、鸣笛并派专人指挥。

4.支护

4.1 隧道各部位开挖后应根据围岩情况,选用有效的支护。

4.2 施工期间,现场负责人应会同有关人员对各部位支护定期检查。在不良地质地段,每班应指定专人检查,当发现支护变形或损坏时,应立即修整加固。

4.3 安装钢架支撑,应遵守起重和高空作业等有关安全规则。宜选用小型机具吊装。

4.4 当发现已锚区段的围岩有较大变形或锚杆失效时,喷锚后变形量超过设计允许值以及发生突变的围岩,应用钢架支撑进行支护。

4.5 对开挖后自稳程度很差的围岩应采用超前锚杆和挂网支撑临时支护。

4.6 当发现量测数据有突变或异变时应于量测后一小时内通知现场负责人,并立即采取应急措施,或通知施工人员暂时撤离危险地段。

4.7 傍山或者浅埋地段施工时,应控制拱顶最大允许沉降量,并对洞内拱顶和地表布置的测点定时观测,发现洞内和地表位移值等于或大于允许位移值,以及地面或者洞内出现裂缝时,应视为危险警告信号,必须立即通知作业人员撤离现场,待制订处理措施后再行施工。

4.8 在不良地质隧道中喷锚支护应有钢架支撑备品,以应急需。

4.9 应把喷层的异常裂缝作为主要安全检查内容之一,经常进行观察与检查,并作为施工危险信号引起警惕,尤其是全断面开挖的拱圈、拱顶部分不得因高、难而省略检查。

4.10 喷锚地段的危石应及时处理完毕,脚手架、防护栏杆、照明设施应符合安全要求。工作中应严格检查下列规定:

一、采用干式喷射砼时,应坚持采用综合防尘措施,工作面应设置水幕,加强通风,降低粉尘浓度;作业人员必须加强个人防护,喷射手应配戴防护面罩、防水披肩、防护眼镜、防护口罩、乳胶手套;

二、喷射机械必须定机、定人、定岗,认真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坚持交接班,并作好书面记录;

三、向锚杆孔压注砂浆,压力应大于0.2mpa,注浆管喷咀,严禁对人放置,在未打开风阀前不得搬动或关启封盖;

四、钢支撑支护时,应按高空作业制订防护计划,根据作业环境和作业程度,对构件倒塌、歪曲、落石掉块、人员坠落、表层岩坍落、砼硬化不充分产生剥落和由于部正确姿势作业,造成跌倒和坠落等要有超前的预防措施。

5. 衬砌

5.1 砼浇注前,应全面检查模板及支架结构状况,检查钢筋帮扎是否牢固、开挖面有无悬石坍落,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灌注作业。在振捣作业中,使用插入式振动器,则应穿胶鞋、戴胶皮手套,软轴部分不得插入砼中,电源线接头必须良好,湿手不得接触电源开关。

5.2 洞门衬砌时应先检查仰坡、边坡、坡顶有无裂缝,及时消除坡面危石,尤其是雨后要认真检查,防止洞外坡面悬石坍塌。

5.3 严禁在洞内熬制沥青,在洞外熬制时应远离人员和房屋集中地点。

5.4 衬砌台车下的净空应保证运输车辆正常通行,并悬挂明显的缓行标志。

5. 5 拆除砼输送软管或者管道时,必须停止砼的运转。

5.6 使用衬砌台车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台车走行轨中心线必须与隧道中心线重合,两侧轨面必须在同一水平面;

二、工作台上应满铺底板;

三、砼两端挡头板,应安装牢固可靠不漏浆,灌注时必须两侧对称进行,不得使台车受到偏压;

四、台车就位后前后轮的相反方向应用铁靴刹住车轮。

6.通风与降尘

6.1 施工通风

6.1.1 施工中的通风应符合铁道部现行铁路隧道设计和施工规范的要求。

6.1.2 隧道内的空气成分每月至少应取样一次进行分析,风速、含尘量每月至少检测一次。

6.1.3 无论通风机运转与否,严禁人员在风管的进出口附近逗留。

6.1.4 通风机停止运转时,任何人员不得靠近通风机软管行走和在软管旁边停留,不得将任何物品放在通风管或管口上。

6.1.5 软管通风机安全距洞口不少于20m。

6.2 隧道空气中有害物质的浓度

6.2.1 隧道内每立方米空气中含有10%以上的游离二氧化硅的粉尘必须控制在2mg以下。

6.2.2 隧道内氧气含量,按体积计不得小于20%。

6.2.3 隧道内的一氧化碳不大于30mg/m3,在特殊情况下,施工人员必须进入工作面,浓度可为100mg/m3,但作业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二氧化碳不得大于0.5%。氮氧化合物换算成二氧化碳在5mg/m3以下。瓦斯(甲烷ch4)总回风道风流中,应小于0.5%,开挖面装药放炮前应小于1%,开挖面超过2%时,人员必须撤至安全地带。

6.2.4 隧道内气温不宜超过28℃。

6.2.5 隧道施工通风应能提供洞内各项作业所需的最小风量,每人应供应新鲜空气3m3/min,采用内燃机械作业时,供风两不宜小于3m3/(minkw)。

6.2.6 隧道施工通风的风速,全断面开挖时不应小于)0.15m/s,在分部开挖的坑道中不应小于0.25m/s。

6.3 防尘

6.3.1 隧道在凿岩和装碴工作面应做好下列防尘工作:

1、凿岩机钻眼时必须先送水后送风;

2、放炮前后必须进行喷雾、洒水;

3、出碴前应用水淋湿全部石碴和附近的岩壁;

4、施工人员均应佩戴防尘口罩;

5、风道或风管与掌子面距离不得小于10m,若风道和风管属易损物组成,可在放炮时进行掩盖或移至安全处;

6.3.2 防尘用水,固体质含量不应超过50mg/l,大肠杆菌不得超过3个/l。水池应保持清洁,并设沉淀或过滤设施。

6.3.3 喷射砼宜采用湿喷,如采用干喷时,应加强通风与照明,并采取防尘措施降低粉尘浓度。

6.3.4 钻眼作业应采用湿式凿岩。当水源缺乏、容易冻结或者岩性不适于湿式凿岩时,可采用带有捕尘设备的干式凿岩,但所采用的防尘措施应达到粉尘容许浓度,否则严禁干式凿岩。

7. 防火与防水

7.1 洞口的施工区域应设置有效而足够的消防器材,放在易取的位置并设立明显标志。各种器材应定期检查补充和更换,不得挪用。

7.2 应配备经过培训的人员担任义务消防员。

7.3 火源应距洞口至少30m以外。库房20m以内严禁烟火。

7.4 洞内及各洞室不应存放油料及其他易燃物品,清洗风动工具的洞室应安装外开的防火门。

7.5 洞内机电洞室、料室、皮带运输机存放处均应设置有效的消防器材。

7.6 施工管理人员均应熟悉消防器材的位置和使用方法。

7.7 洞口20m以内的杂草必须铲除干净。在林区施工时,应按林区设置隔火带。

7.8 洞内严禁明火作业与取暖。

7.9 在雨季前应进行一次防洪及洞顶地表水检查。

7.10 对地下水丰富和地质条件复杂的地层,在施工前必须制定妥善的防排水措施,备足排水设备。

8. 供电与电气设备

8.1 动力线路

8.1.1 洞内配电变压器严禁采用中性点直接接地方式。严禁由地面上中性点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直接向洞内供电。

8.1.2 洞内检修、搬迁电气设备(电缆和电线)时,应切断电源,并悬挂“有人工作,不准送电”的警告牌,派专人在电闸看守。

8.2 电气设备

8.2.1 洞内电气设备的操作,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非专职电器人员,不得操作电气设备;

二、操作高压电气设备主回路时,必须戴绝缘手套,穿电工绝缘靴并站在绝缘板上;

三、手持式电气设备的操作手柄和工作中必须接触的部分,应有良好绝缘。使用前应进行绝缘检查;

四、低压电气设备宜安装漏电保护器。

8.2.2 电器(气)设备外露的转动和传动部分(如靠背轮、链轮、皮带和齿轮等),必须加装遮拦或防护罩。

8.2.3 直接向洞内供电的馈线上,严禁设自动重合闸,手动合闸时必须与洞内值班员联系。

8.2.4 36v以上的供电设备和由于绝缘损坏可能带有危险电压的设备的金属外壳、构架等,必须有接地保护。电气设备的接地保护,每班均应由当班专业人员进行一次外表检查。

8.2.5 电气设备的检查、维修和调整工作,必须由电气维修工进行。

8.2.6 通风机房、变电所等必须设有事故照明设备。

8.2.7 洞内照明的灯光应保证亮度足够,均匀不闪烁。

8.2.9 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库房或洞室必须采用防爆型灯具或间接式照明。

9. 软岩与不良地质隧道施工

9.1 一般规定

9.1.1 在软岩或不良地质的隧道中,施工前必须制订切实可行的施工安全措施。

9.1.2 施工前应备足抢险材料

9.1.3 当设计文件说明掌子面前方有可能出现的不良地质时,必须进行超前地质预报,探明情况,采取预防措施,不得盲目冒进。

9.1.4 对不良地质隧道,应采取弱爆破、短进尺、强支护、早衬砌、先支护、小循环的施工方法。

9.1.5 隧道施工人员进入工地后,应首先观察工作面是否处于安全状态,如发现问题,应采取必要的措施。

9.1.6 发现隧道内有塌方的迹象,应在危险地段设立明显标志及派专人监守,并迅速报告施工负责人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情况严重时,应立即将全部工作人员撤离危险地段。

9.1.7 发生坍方,应积极处置和抢救。首先清点人数,其次清理主要机具设备,并详细记入施工日志,分析塌方的原因,同时拟定切实可行的清方、支护、掘进、安全保护等方案后方可继续施工。

9.2 不良地质地段的掘进

9.2.1 对浅埋的软弱地层,应按设计进行地层加固,再行开挖。

9.2.2 施工时应对洞内拱部和洞顶地表进行定点(含纵向和横向)监测,发现变形量加大或变形量加快时,应暂停开挖,分析原因并采取稳定围岩的有力措施。

9.2.3 对预报有岩爆发生地段采用超前钻孔,注入高压水,达到超前释放应力,软化围岩,降低脆性的目的。打设超前锚杆,以锁定前方围岩。开挖后,直接在开挖面上喷雾洒水,软化围岩,降低脆性,促使应力释放和调整。中等以上岩爆地段,在开挖轮廓线外的拱部和边墙打注水孔,向孔内喷灌高压水,软化围岩,加快围岩内部的应力释放。加强初期支护,对发生岩爆地段挂设钢筋网,加长系统锚杆,喷射钢纤维砼,达到弱化岩爆程度的目的。

9.2.4 个别地段铀放射性的安全控制

(1)加强对放射性的监测,采用lb124手持式沾染监测仪对隧道内的γ射线进行监测。

(2)对隧道施工人员进行身体防护,配置防护服装,确保人身安全。

(3)及时封闭开挖面。每次开挖后采取喷砼及时封闭开挖面,喷砼厚度5~8cm,防止射线直接对人体的辐射。

(4)加强隧道通风、降尘。对存在放射性的花岗岩地段,采取不间断的通风,及时排除洞内污浊空气;每次放炮开挖后,及时喷雾洒水降尘,待掌子面粉尘及炮烟排净后才允许人员进场施工,防止人员吸入带辐射的微粒造成内照射,确保人员安全。

9.2.5 涌水段的安全控制

隧道有涌水段,在施工中需加强排水,并进行帷幕注浆止水,以及设置超前释放孔放水减压的措施,以确保隧道施工安全。

9.2.6 地温段的安全控制

隧道洞身埋深大,埋深达到420m,存在高地温,地温可达27.6℃。根据隧道施工规范规定,洞内作业温度不超过28℃。针对高地温采取以下措施:

(1)加强洞内通风。采用两台大风量、高风压的通风机,并辅以局部射流风机加强通风,降低洞内温度。

(2)在隧道内隔段设置喷雾洒水龙头,以降低洞内温度,同时降低洞内粉尘。

第4篇 隧道工程安全质量管理

1.项目概况

宜万铁路是我国乃至世界上目前在建的最复杂的山区铁路 ,作为8 座一级风险隧道之一的***隧道全长 6 640 m ,是全线的重点工程。隧道出口里程为dk248 +724 ,隧道最大埋深800 m,是集山岭隧道多种地质灾害突泥突水、天然气、高地应力等为一体的长大隧道。据物探资料显示 ,***隧道深部岩溶较发育 ,隧道正常涌水量 4.565 5 ×10 m / d ,最大涌水量为 17.199 4 ×4 310 m / d ,地下水极为丰富。作为宜万铁路高风险隧道之一,该隧道最大埋深800米,是集山岭隧道多种地质灾害突泥突水、天然气、高地应力等为一体的长大隧道。节理及岩溶发育,五条暗河贯穿其中,正常涌水量约为每天4.6万方,最大涌水量约为每天17.2万方,施工中易发生突水突泥等地质灾害。隧道在实际施工中存在的主要地质问题有溶槽突水、突泥,岩溶发育等地质灾害。***隧道进口自04年开工至今共安全揭示大小溶腔7座,发生突水突泥等地质灾害数十次,从未发生过一次安全事故,2008年底,***隧道顺利贯通,实现了安全生产1608天。

2.项目技术难点

(1)岩溶发育是宜万线施工的一个最显著的特征。2004年10月27日,***隧道(进口)横洞施工到hdk0+070处时,揭示出一大型干溶洞,溶洞基本与线路正交,横向发育宽度向左17.4米,向右35米,沿隧道纵向发育16米,竖向发育向上26米,向下17.3米。结合设计资料,运用超前地质预报预测手段,继续向前开挖,揭示了与之相连的另一较大溶腔,溶腔横向发育宽度向左16. 4米,向右22.5米,沿隧道纵向发育24米,竖向发育26.3米。溶洞出现后,经四方会商决定,由横洞掌子面向后退155米,在hdk0+235处提前进入正线隧道燕尾段dk242+710处,然后沿ⅰ线向大里程方向施工。2004年11月25日,ⅰ线上半断面施工到dk242+803、+865处时,相继安全揭示出溶洞。溶洞向左跨过ⅱ线与横洞hdk0+070溶洞贯通,向右发育深度不明。沿隧道纵向发育到dk242+880,竖向发育向上21米,向下到隧底。又经四方现场会勘后决定,暂停正洞ⅰ线隧道施工,改为横洞绕行方案,在绕行过程中分别于rdk0+100、rdk0+061两处,分别遇到与hdk0+070大溶腔连通的与绕行横洞轴线基本正交的小溶洞。回填通过后,于2005年1月12日进入原设计横洞与隧道正线交汇点。随后进行反向开挖,并于2005年2月26日将该溶腔在隧道正线发育范围贯通。目前已完成该溶腔全面地质探查,并在隧底施工桩基托梁跨越该段溶腔。

2007年5月11日,ⅱ线dk244+903处开挖后,揭示出一填充型溶腔,该溶腔直径约5~7米,向上发育高度不明,洞顶自稳能力差,岩块不时向下坍落。

2007年6月30日ⅰ线开挖至dk244+907处掌子面,在其左侧揭示出一溶腔,突水突泥1000多方,开始突出物为泥沙夹块砾石,石子浑圆度很好,溶腔向上发育不明,该溶腔与洞顶暗河相连通,每遇洞外下大雨时溶腔内涌水量激增,洞顶伴随有自远处传来的轰鸣声,致使施工无法进行。

该溶腔出露后,项目部积极与业主、设计、监理沟通,并会商。会商决定,先用混凝土封堵溶腔,并在溶腔内预埋排水管,后浇筑混凝土施工混凝土护拱,施做超前支护平安度过该溶腔段。

(2)涌水是***隧道的另一地质灾害。2006年3月2日,dk244+240掌子面施做超前钻孔时,多个钻孔出现压力水,钻孔总涌水量800m3/d。经对涌水进行3天观察,水量无变化,水质清,确定为基岩裂隙水。为确保施工安全,防止突水,宜万总指组织设计、监理、施工单位进行了现场会商,根据地质预测预报资料,确定了超前帷幕注浆加固方案。通过帷幕注浆,对周边围岩进行加固,封堵裂隙水,安全地渡过了dk244+240~+270段破碎富水地段。2006年10月5日,dk244+558掌子面施工超前钻孔时,钻孔出现涌水,水量234 m3/d。当天下午在进行超前钎探时,钻孔钻到1.3米时,孔内突然出现涌水,喷射距离达到6.5米,水量为1300 m3/d。经总指、设计、监理和我项目部现场会勘,确定先施工止浆墙,然后再进行50米超前钻孔探明施工地质,最后进行全断面帷幕注浆。

3.项目施工特点及安全保障措施

宜万线施工地质条件复杂,地下水蕴臧丰富,岩溶水平向、垂直向极其发育,埋藏深,施工中既有高地应力造成的岩爆,又有软岩变形的可能,突水突泥频繁,被喻为中国铁路建设史上的地质迷宫,全线有八座ⅰ级风险隧道,***隧道便是其中的一座。项目部采取的安全保障措施主要为:

(1)将超前地质预测预报纳入工序管理,这是我国其他铁路建设中所未有过的。在施工中,采取长距离探测与短距离探测相结合,多种手段并用,互相验证。其手段有五种,一是超前水平钻探测,根据围岩类别不同,每断面布置3孔至6孔不等,二是超前预报系统tsp203的使用,三是掌子面、隧底、和周边地质雷达探测隐伏岩溶,四是红外探水,五是短距离探测,即每茬炮进行了5米长12孔超前炮孔探测。在隧道施工中我们根据上下断面施工各工序的衔接情况,合理安排,将超前地质预测预报纳入工序管理,及时指导施工。

(2)应急逃生系统的使用,首开中国铁路建设的先河。针对***隧道地质复杂和高风险的特点,在开工之初就制定防高风险的应急预案,并按期演练;在隧道内设置了电视监探系统、应急灯、声光报警器、安全逃生爬梯、自动充气救生筏、救生衣;均衡施工,坚持安全质量第一,稳步施工。根据宜【2007】66号及中铁一宜万指【2007】28号《关于在铁路建设项目开展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专项整治活动通知》要求,结合项目实际情况成立了以项目经理为组长的“安全隐患排查”领导小组,主要领导及部门负责人实行责任包保,对项目部安全规章制度、施工记录、隧道施工安全应急预案进行了全面修订与完善,对应急、防灾报警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同时对交通运输、火工品管理、施工用电、高空作业防范措施进行了全面排查,并根据检查存在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定人、限期整改,项目部每月组织召开安全生产会议,由安质部对上月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总结,查找分析原因,制定下月安全生产计划,通过本项活动的开展,项目的安全形势稳步推进,保证安全施工。

第5篇 隧道工程的安全施工管理措施

1.1 施工场地应作出详细的部署和安置,出碴、进料及材料堆放场地应妥善布置,弃碴场地应设置在不堵塞河流、不污染环境、不毁坏农田的地段。对风、水、电、路等设施作出统一安排,并在进洞前基本完成。

1.2 进洞前应先做好洞口工程,稳定好洞口的边坡和仰坡,作好天沟、边沟等排水设施,确保地表水不致危及隧道的施工安全。

1.3 隧道施工的各班组间,应建立完善的交接班制度,并将施工、安全等情况记载于交接班的记录簿内。工地值班负责人应认真检查交接班情况。

1.4 所有斡旋隧道工地的人员,必须按规定本事安全防护用品,遵章守纪,听从指挥。

1.5 遇有不良地质地段施工时,应按照先治水、短开挖、弱爆破、先护顶、强支护、早衬砌的原则稳步前进。如设计文件中指明有不良地质情况时,必要时应进行超前钻孔,探明情况,采取预防措施。

1.6 本规定适用于山区公路隧道的施工,不适用于水底公路隧道。

2  开挖、凿孔及爆破

2.1 开挖及凿孔

2.1.1 开挖人员到达工作地点时,应首先检查工作面是否处于安全状态,并检查支护是否牢固,顶板和两帮是否稳定,如有枪支的石、土块或裂缝应先予以清除或支护。

2.1.2 人工开挖土质隧道时,操作人员必须互相配合,并保持必要的安全操作距离。

2.1.3 机械凿岩时,宜采用湿式凿岩机或带有捕尘器的凿岩机。

2.1.4 站在碴堆上作业时,应注意碴堆的稳定,防止滑坍伤人。

2.1.5 风钻钻眼时,应先检查机身、螺栓、卡套、弹簧和支架是否正常完好;管子接头是否牢固,有无漏风;钻杆有无不直、带伤以及钻孔堵塞现象;湿式凿岩机的供水是否正常;干式凿岩机的捕尘设施是否良好。不合要求者应予修理或更换。

2.1.6 带支架的风钻钻眼时,必须将支架安置稳妥。风钻卡钻时应用板钳松动拔出,不可敲打,未关风前不得拆除钻杆。

2.1.7 电钻钻眼应检查把手胶套的绝缘和防止电缆脱落的装置是否良好。电钻工必须手戴绝缘手套,脚穿绝缘胶鞋,并不得用手导引回转钢钎,不得用电钻处理被夹住的钎子。

2.1.8 在工作面内不得拆卸、修理风、电钻。

2.1.9 严禁在残眼中继续钻眼。

2.1.10 钻孔台车进洞时要有专人指挥,认真检查道路状况和安全界限,其行走速度不得超过25m/min。台车在行走或待避时,应将钻架和机具都收拢到放置位置,就位后不得倾斜,并应刹住车轮,放下支柱,防止移动。

第6篇 瓦斯隧道消防防火安全管理措施

⑴消防(防火)设施:

①必须在洞外设置消防水池和消防用砂,水池中经常保持不小于200m3储水量,保持一定的水压;

②设置灭火器等灭火设备或设施,并经常保持良好状态。

⑵洞内火源管理:

①必须严格执行“严禁烟火进入隧道”的安全规定,作业人员进洞前,必须经洞口值班人员检查,严禁携带烟草、点火物品和穿化纤衣服入洞;

②洞内严禁使用灯泡和电炉等,不得从事电、气焊等工作;

③洞口值班房、通风机房等洞口附近20m范围内不得有火源;

④出碴运输车辆要安装尾气排放净化器,防止排放尾气带有火花。

⑶易燃品管理:

①瓦斯隧道洞内及洞口附近不得存放各种油类,废油及时运出洞外;

②加强油料运输管理,严禁在瓦斯隧道洞内及洞口附近发生油料的“滴、漏、跑、冒”现象,留下安全隐患。

第7篇 隧道爆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项目隧道爆破作业行为,防止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依据《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11)、公安部门有关规章并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编制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揭博高速t4标项目部隧道爆破作业。

第二章 爆破器材的管理

第三条 爆破器材领用

1、作业班组指定爆破员先向项目部分管安全副经理申请爆破器材,并办理领用手续。

2、爆破员与押运员持批准的领用单向炸药库仓管员领取,仓管员应按双岗核领、发,并核对其种类、数量,双方办理出仓手续。

3、领料过程中应遵守仓库管理相关规定,不得使用手机等无线设备。

4、领料过程中发现强领、强取爆破器材,由仓管员立即向项目安全部门报告。

第四条 爆破器材场内装卸与运输

1、场内运输指爆破器材仓库至爆破点之间的运输线路。

2、场内运输可选用人工担抬或安全可靠的柴油车运输,车箱应应严密并能上锁,箱内无杂物,车厢金属部分用木板衬垫。每次出车前应检查车辆各安全装置和车箱门锁,并确保完好;驾驶员必须持证相应合规证件并遵规驾驶,场内行驶速度不得超过10km/h,途中不停留。

3、原则上,雷管、炸药应分人担抬或分车运输,当同车运输时应用木箱分别装箱,箱体之间分隔并固定于车箱两侧。

4、运输过程中驾驶人员、指定爆破员、押运员不得穿化纤类服装,不得使用手机等无线设备,不得携带火种。

5、装卸应轻拿、轻放,双手提运、不得抛掷;开箱不得使用小刀等铁器。

6、运输过程中如发生紧急情况,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由押运员向项目安全部门报告。

7、运输过程中发现破器材遗失由押运员立即向项目安全部门报告。

第三章 爆破器材的使用管理

第五条 使用工点爆破器材临时存放与看护

1、到达工点后,临时存放点应选干爽、通风,无火种、火花,且远离电箱、电线;雷管与炸药存放点相隔应大于10米。

2、临时存放点应划定警戒区,并由押运员负责看护,警戒区内不得有闲杂人员停留。

3、运爆破器材到各装药孔口,炸药与雷管应轻拿轻放,不得摩擦、撞击、抛掷、翻滚。

第六条 装药

1、装药前必须设置警戒区,并由专人负责警戒,核对爆孔与炸药、雷管类型与数量。

2、装药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熟练掌握整个装药流程。

3、装药应按批复的爆破方案进行,核对装药结构,使用木质或竹制炮棍,在装药过程中,不应拔出或硬拉已装入的导爆管,以防有可能使其变细不传爆。

第七条 填塞

不应使用石块和易燃材料填塞炮孔,一般采用黄泥加工制作泡泥进行堵塞。

第八条 联网

1、导爆管网路应严格按设计要求进行连接,导爆管网路中不应有死结,炮孔内不应有接头,孔外相邻传爆雷管之间应留有足够的距离。

2、用雷管起爆导爆管网路时,雷管与导爆管捆扎端端头的距离应不小于15cm,导爆管应均匀地分布在雷管周围并用胶布等捆扎牢固。

第九条 爆破警戒

1、 隧道洞口爆破

警戒范围为爆破抛掷角200米弧线处。

2、隧道内正常开挖爆破

警戒范围为隧道口轴线100米,宽5米处。

3、警戒用警戒绳拴花杆设置;预警信号发出后,由施工班组安全员负责警戒。

第十条 爆破信号与启爆

1、预警信号:长吹哨三次,由爆破负责人发出。

信号发出后由安全员负责爆破警戒范围内清场工作。所有人员和机械应撤离到安全处。安全处离爆破点距离:独头隧道不小于100米;相邻上下导坑不小于100米;双线上半断面爆破时不小于400米;双线全断面爆破时不小于500米;双向掘进隧道两端距离在50米内时,一端爆破必须提前一个小时以书面签字形式通知另一端,在约定的时间内爆破。

2、起爆信号:短吹哨三次,由爆破负责人发出。

起爆信号应在确认人员、设备等全部撤离到安全区,警戒人员已到位,起爆条件安全时发出。

3、启爆:由爆破负责下令,由爆破工负责启动爆破;爆破过程中由爆工负责收集并记当爆炸数量。

4、解除信号:长吹哨三次,由爆破负责人发出。

启爆后,由爆破负责人核对装爆数量与爆炸数量,确定无盲爆,并达到安全等待时间后,经通风排烟15分钟后,爆破人员陪同安全检查人员进入爆破作业点,检查并排除危石、坍塌等险情后由爆破负责人发出解除警戒信号。

当发现爆破数与起爆数不符,须静待15分钟以上,由起爆人排查分析原因,按《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11)的规定处理盲炮。

处理盲爆掏取的炸药及雷管,不得重复使用,应按规定进行退库,并办理退库手续。

第十一条 、剩余爆破器材的退库

当班爆破作业完成后,剩余爆破器材必须由当班指定爆破员和押运员共同于当班后一小时内向仓库办理退库,完善退库手续。

第十二条 、每班爆破作业后2小时内由爆破负责人向仓库汇报爆破器材使用剩余情况;当使用过程中发现破器材遗失由当班爆破负责人立即向项目安全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当使用过程中发生紧急情况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由当班爆破负责人向项目安全部门报告。

第四章 爆破作业安全监督

第十四条 每月由项目分管安全生产副经理定期组织检查爆破器材保管、场内运输及使用、退库情况;日常由项目安全部负责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项目安全部负责检查协爆人员持证上岗、安全警戒、爆破器材领退库情况,接受应急预案启动及爆破器材遗失报告。

第十六条 、每月由项目总工定期组织检查爆破安全技术及爆破方案执行情况;日常由项目工程部负责监管。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项目部安全生产责任小组组织制定并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将随国家法规和上级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更新而调整;执行过程中如遇上级规章调整,以上级现行有效规章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生效、执行。

广东冠粤路桥有限公司/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

汕湛高速揭博项目t4标项目经理部

第8篇 隧道施工安全管理措施

1、隧道施工安全管理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构建“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长效管理机制。

2、本项目隧道工程的所有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在隧道施工中各负其职。

3、本项目隧道工程的目标是:杜绝死亡事故,杜绝塌方事故,杜绝爆炸事故及爆破物无丢失事故。

4、建立健全各项措施制度,制定重大危险源的安全控制措施,应急预案及防坍塌措施。

5、建立隧道工程安全日常检查制度,并建立专门的隧道施工安全检查记录薄,对日常检查和处理情况及时填写,保证隐患问题处理及时。

6、隧道施工安全检查重点:设计开挖方案的实施情况,光面爆破控制,超前地质预报和监控测量,初期支护(二次衬砌、仰拱施工)瓦斯隧道的瓦斯监控和通风,施工用电,火工品管理,应急预案,安全员履行职责情况及人员遵章守纪情况。

7、各隧道施工单位必须配备专职安全员,专职负责安全施工监控工作,做好施工情况记录,隧道洞口应设置值班室,安装监控设备,严格入洞人员登记制度。

8、不良地质隧道施工时,严格遵循“早预报,先治水,短开挖,弱爆破,强支护,勤量测,早封闭”的原则,保证隧道不塌方。

9、做好洞内交通组织,洞内车辆限速行驶,作业地段车速一般每小时应小于10公里,严禁超车,在衬砌台车或作业台等作业地段应设慢行警示标志,中心水沟检查井要及时设置盖板或明显的警示标志。

10、对有下类情况的给与停工处理:

(1)、未按规定进行安全防护的。

(2)、使用大型机械未按规定经有关部门检验合格的。

(3)、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混杂,未按规定设值班室的,人员进出无登记的,交接班无鉴证手续的。

(4)、对主管不能经常性,深入现场抓安全,安全员不到位,未指派专职安全员按规定履行职责的。

11、健全组织机构和保证体系,严格教育计划的落实,抓住主要环节,关键部位,全过程实施管理监控,实现安全目标。

第9篇 瓦斯隧道施工安全管理办法范本

第一章 总 则

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及上级有关的安全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根据都汶高速公路董家山隧道的特点,规范安全施工及安全管理和职工安全行为,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切实搞好董家山隧道安全生产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瓦斯隧道施工安全领导小组

2.1成立瓦斯隧道施工安全领导小组

组 长:周安胜

副组长:王 伟 周 灿 范嗣民 张昌勇

组 员:林 安 廖 波 杜永伦 杨永治 石建忠 王文斌 何瑞金 田树华 蒋 强 周 杰 董文章 陈洪君 赵洪锦 王 旭 杨松林 方忠义 赵桂平 朱永贵

2.2瓦斯隧道施工安全领导小组的职责;

组长对隧道施工安全负组织领导责任

副组长对隧道施工安全负主要领导责任;

组员在组长、副组长的领导下对隧道施工安全负岗位、检查、执行,并监督作业人员责任。

2.3瓦斯隧道施工安全保证体系

项目经理

副经理 总 工

办公室 安质部 工程部

安全员、领工员

施工队队长、安检员、瓦检员

操作人员自检、互检、交接检

第三章 认识瓦斯

3.1 瓦斯:是英文gas不规则发音,又叫沼气,它的主要成份是甲烷,是一种无毒、无味、无色、可燃烧的气体。

3.2 瓦斯的形成:煤的形成过程中氢、氧的分解溢出不完全,一部份没有散失到大气中的碳氢化合物,形成以甲烷为主的各种可燃气体--瓦斯。

3.3 瓦斯爆炸的四个必要条件:

a 存在瓦斯气体聚集;

b有空气和足够的氧气;

c火源-金属碰撞出火花、灯炮玻璃破裂灯丝燃烧、电焊、运输设备鸣号、消声器尾气;

d时间,当时间太短也不可能爆炸。

3.4 瓦斯突出:指在地应力和瓦斯压力的共同作用下,破碎的煤(岩)层与大量瓦斯从煤体内突然喷向开挖空间的现象。隧道施工中钻眼过程、爆破都有可能产生瓦斯突出现象。

3.5 瓦斯隧道安全生产的根本措施:就是降低瓦斯浓度、防止聚集。掌子面浓度不超过0.3%,其它作业空间瓦斯浓度不超过0.3%通风始终不低于3级,人能感觉到刮风,不管是瓦斯突出、喷出都会被不断更换的新鲜空气所稀释排到洞外。瓦斯作业环境是安全的(如果停风,事故隐患就会增大,危险就会降临)。

第四章 安全操作规程

4.1 开挖工作面附近20米风流中瓦斯浓度必须小于0.3%,必须采用湿式钻孔,炮眼深度不应小于0.6米。

4.2 爆破地点20米内,风流中瓦斯浓度必须小于0.3%。

4.3 炮眼内岩粉应清除干净,炮眼封泥不足或不严不应进行爆破。

4.4 爆破作业必须采用矿用炸药;采用电力起爆,并使用煤矿许用电雷管,严禁使用秒或半秒级电雷管;使用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时,最后一段的延期时间不得大于130ms。

4.5 采用电雷管起爆时,严禁反向装药。采用正连续装药结构时,雷管以外不得装药卷。

在岩层内爆破,炮眼深度不足0.9m时,装药长度不得大于炮眼深度1/2;炮眼深度为0.9m以上时,装药长度不得大于炮眼深度的2/3。所有炮眼的剩余部分应用炮泥封堵。

4.6 爆破网络和连接.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a爆破连线必须采用串联方式,线路所有接头应相互扭紧,明线部分应包绝缘层并悬空。

b母线与电缆、电线、信号线应分别挂在隧道的两侧,若必须在同一侧时,母线必须挂在电缆的下方,并应保持0.3m以上间距;

c母线应采用具有良好绝缘性和柔软性的铜芯电缆,并随用随挂,其长度必须大于规定的爆破安全距离。

d必须采用绝缘母线单回路爆破;严禁将瞬发电雷管与毫秒电雷管在同一串联网路中使用。

4.7 电力起爆必须使用防爆型起爆器作为起爆电源,一个开挖工作面不得同时使用两台及以上起爆器起爆。

4.8 爆破15min应巡视爆破地点,检查通风、瓦斯、瞎炮、残炮等情况,遇有危险必须立即处理。在瓦斯浓度小于0.3%,二氧化碳浓度小于1.5%,解除警戒后,工作人员方可进入开挖工作面工作。

4.9 爆破作业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和“三人连锁爆破制”。

4.10 瓦斯浓度检测地点及范围

a开挖面及其附近20m范围内;

b断面变化交界处上部,导坑上部,衬砌与未衬砌交界处上部以及衬砌台车内部等容易积聚瓦斯的地方;

c局扇20m范围内的风流中;

d总回风流中;

e各洞室和通道;

f机械、电气设备及其开关附近20m范围内;

g岩石裂隙、溶洞和采空区瓦斯溢出口;

h局部通风不良地段;

i技术负责人指定的检测地点。

4.11 瓦斯隧道通风设施应保持完好。通风机应有两条独立的供电线路。

4.12 瓦斯隧道施工中,对瓦斯易于集聚的空间和衬砌模板台车附近区域,可采用空气引射器、气动风机设备,实施局部通风的办法以消除瓦斯聚集。

4.13 瓦斯照明:

a瓦斯隧道和瓦斯突出隧道不应大于110v;

b输电线路必须使用密闭电缆,严禁使用裸线和绝缘不良的导线。

4.14 电缆的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a电缆悬挂点间的距离,在正洞内不得大于3m。

b电缆不应与风、水管敷设在同一侧,若受条件限制,当电缆与风、水管敷设在同一侧时,必须敷设在管子的上方,其间距应大于0.3m。

c高、低压电力电缆敷设在同一侧时,其间距应大于0.lm。高压与高压、低压与低压电缆间的距离不得小于0.05m

4.15 隧道开挖要做到“少扰动、早喷锚、勤测量、紧封闭”

4.16模板台车进行全断面衬砌时,台车距开挖面的距离不得小于150m,台车下的净空应能保证运输车辆的顺利通行。混凝土灌筑时,必须两侧对称进行。台车上不得堆放料具,工作台应满铺底板,并设安全栏杆。拆除混凝土输送软管时,必须停止混凝土泵的运转。

第五章 瓦斯防治

5.1 隧道施工期间,建立瓦斯通风监控,检测组织系统,测定气象参数,瓦斯浓度、风速、风量等参数;监测人员配备光感式瓦检仪和便携式瓦检仪,洞内必须设置瓦斯自动检测报警断电装置,按要求悬挂在规定的位置。

5.2 瓦斯隧道内严禁使用油灯、电石灯、汽灯等有火焰的照明灯。

5.3 高瓦斯工区和瓦斯突出工区供电应配置两路电源,工区内采用双电源电路,其电源线上不得分接隧道以外的任何负荷。

5.4灯头、开关、灯泡等照明器材必须采用防爆型,开关必须设置在送风道或洞口。固定电缆应采用铠装铅包绝缘电缆、铠装聚氯乙烯电缆或不延燃橡套电缆;移动式或手持式电气设备的电缆,应采用专用的不延燃橡套电缆;开挖面的电缆必须采用铜芯。

5.5 每个洞口常备的完好矿灯数,应大于总人数的10%;矿灯均需编号;常用矿灯的人员应固定灯号;矿灯如有电池漏液、亮度不足、电线破损、灯锁不良、灯头密封不严、灯头松动、玻璃和胶壳破裂等情况,不得发放,发出的矿灯应保证能连续正常使用11h 。

5.6使用人员应爱护矿灯严禁拆开、敲打和撞击,出动或下班时,必须进行处理;

5.7 掘进作业面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0.4%时,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进行处理;电动机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0.4%时,必须停止运行,切断电源;掘进工作面内,局部积聚的瓦斯浓度达到0.5%时,附近20m内,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进行处理;

因超过瓦斯浓度规定而切断电源的电气设备,必须在瓦斯浓度降到0.3%以下时方可开动,使用瓦斯自动检测报警断电装置的掘进工作台面,只准人工复电。

5.8瓦斯隧道在施工期间,应实施连续通风,防止瓦斯积聚,当发生瓦斯积聚时,必须及时处置;因临时停电或其他原因,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在恢复通风前,首先必须检查瓦斯,证实风区内瓦斯不超过0.4%,二氧化碳都不超过1%时,方可开动局部通风机,恢复正常工作。临时停工地段不宜停风,否则必须切断电源,设置栅栏与警告牌,严禁人员进入。

5.9隧道内非瓦斯工区和低瓦斯工区的电气设备与作业机械可使用非防爆性,其行走机械严禁驶入高瓦斯工区和瓦斯突出工区。高瓦斯工区和瓦斯突出工区的电气设备与作业机械必须使用防爆型。

5.10必须严格采用湿式凿岩,洞内使用的金属锤头必须镶有不产生火花的合金,装碴使用的金属器械,不得猛力碰击,铲前必须将石碴浇湿。

5.11在洞内装设各种电器设备和进行检测、维修时,必须先切断电源。凡容易碰到的、裸露的电气设备及其带动机械外露的传动和转动部分,都必须加装护罩或遮拦。

5.12电缆在洞内接头时,应在特制的防爆接线盒内或有防爆接线盒的电气设备内进行连接。

5.13高瓦斯地段和瓦斯突出地段,电缆之间若采用接线盒连接时,其接线盒必须是防爆型。高压低绝缘电缆接线盒内必须灌注绝缘充填物。

5.14隧道内的低压电器设备,严禁使用油断路器、带油的启动器和一次线圈为低压的油浸变压器。

5.15隧道内高压电网的单相接地电容电流不得大于20a。

5.16隧道内禁止高压馈电线路单相接地运行,当发生单相接地时,应立即切断电源。低压馈电线路上,必须装设能自动切断漏电线路的检漏装置,严禁使用油断路器、带油的启动器和一次线圈为低压的油浸变压器。

5.17隧道照明灯具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已衬砌地段的固定照明灯具,可采用e*d ii型防爆照明灯;

(2)开挖工作面附近的固定照明灯具,必须采用e*d i型矿用防爆照明灯;

(3)移动照明,必须使用矿灯。

5.18隧道内高压电网的单相接地电容电流不得大于20a。

5.19隧道内禁止高压馈电线路单相接地运行,当发生单相接地时,应立即切断电源。低压馈电线路上,必须装设能自动切断漏电线路的检漏装置。

5.20高瓦斯地段和瓦斯突出地段内的局部通风机和开挖面的电器设备,必须装设风电闭锁装置。当局部风机停止运转时,应立即自动切断局部通风机供风区段的一切电源。

5.21为了防止地面雷电波及隧道内引起瓦斯爆炸,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经由地面架空线路引入隧道内的供电线路,必须在隧道口处装设避雷装置;

(2)露天架空引入(出)的管路,必须在隧道口附近将金属体进行不少于2处的集中接地;

(3)通信线路必须在隧道口处装设熔断器和避雷装置。

5.22隧道内36v以上的和由于绝缘损坏可能带有危险电压的电器设备的金属外壳、构架等,都必须有保护接地,其接地电阻值应满足下列要求:

(l)接地网上任一保护接地点的接地电阻值不得大于2ω;

(2)每一移动式或手持式电气设备与接地网间的保护接地用的电缆芯线的电阻值不得大于1ω。

5.23在任何情况下停止机械通风,必须经过工地负责人的同意。在通风机发生故障停止通风时,应立即通知停工,洞内人员撤至洞外,并停止供电。

5.24 瓦斯隧道应建立专门机构进行通风、防突、防爆及瓦斯检测工作,设置消防设施。高瓦斯工区及瓦斯突出工区应配备救护队。

5.25 隧道施工必须设专职瓦斯检查员,一般情况下每隔 60min进行一次检测,并将结果记录在册。对危险易坍塌地段或已坍塌部位、瓦斯易聚集部位的检测要增加频次。

5.26 瓦斯检查员必须 挑选工作认真负责、有一定业务能力、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者,方可进行检测工作。

5.27 瓦斯隧道必须对施工作业及管理人员进行瓦斯知识和防止瓦斯爆炸的安全教育,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爆破工、电工、通风工、瓦检员等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六章、自救、互救与现场急救措施

6.1 在高瓦斯工区和瓦斯突出工区施工期间,应利用预留洞室或横通道设置避难所,并应有向外开启的隔离门和电话,所内必须备用自救器、急救和抢救设备等设施,并指定专人保管,经常保持其良好状态,抢救设备不得挪做他用。

6.2 (据亲身经历过瓦斯爆炸的人员回忆,瓦斯爆炸前感觉到附近空气有颤动的现象发生,有时还发出嘶嘶的空气流动声,一般被认为是瓦斯爆炸前的预兆),发现这种情况时,要沉着、冷静,采取措施进行自救。具体方法是:背向空气颤动的方向,俯卧倒地,面部贴在在地面,以降低身体高度,避开冲击波的强力冲击,并闭住气暂停呼吸,用毛巾捂住口鼻,防止把火焰吸入肺部。最好用衣物盖住身体,尽量减少肉体暴露面积,以减少烧伤。爆炸后要迅速按规定佩戴好自救器,弄清方向,沿着避灾路线,赶快撤退到新鲜风流中。

6.3 撤退时,任何人无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要惊慌、不能狂奔乱跑。应在现场负责人及有经验的老工人带领下有组织撤退。

6.4 发生瓦斯爆炸及时报告,立即启用“瓦斯爆炸应急预案”。

第七章 瓦斯管理制度

7.1 作业队、班组设置专兼职安全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领导机构。队安全生产机构对本队施工安全负责,班组长对本班组安全施工负责。

7.2 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职责;

a 瓦检员岗位职责;

b通风工岗位职责;

c电气设备与作业机械安全操作规程;

d瓦斯隧道钻爆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e瓦斯监测、监控、报告制度;

f瓦斯隧道仪器、设备、设施的检查管理、维修检定制度;

g瓦斯防爆防火安全警戒制度;

h瓦斯隧道通风管理制度;

i交接班制度。

7.3 洞口设洞口值班员并佩戴红袖章。违者罚款50元。

7.4 进入隧道、必须佩戴安全帽及其它劳动保护用品,违者罚款50元。

7.5 自觉接受安全监督岗人员检查并进行登记,严禁携带打火机等火种,违者罚款500元;严禁在隧道内 吸烟,违者罚款 500元。

7.6 进入隧道人员必须关闭手机,违者罚款100元。

7.7 严禁酒后进入隧道,违者罚款200元。

7.8 隧道施工及管理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教育,爆破、电工、瓦检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违者罚款200元。

7.9 洞口值班员、瓦检员上班时间不得看书、看报或做与工作无关的事,违者每人次罚款100元。洞口值班员及瓦检员不得脱岗,违者每人次罚款200元。

7.10严格瓦斯隧道安全管理工作,发生违章除对相应责任人处罚外,并对相应管理作业队每人次罚款1000元。

7.11 严格爆破药品(领工员)跟踪监督制,违者罚款100元。

7.12隧道施工电气设备、配电箱、开关箱必须做到“防尘、防潮防雨”,严格“一机一闸、一机一漏”。违者罚款 500元。

7.12 隧道内凡容易碰到的、裸露的电气设备及其带动机械外露的传动和转动部分,都必须加装护罩或遮栏,违者罚款300元。

7.13 爆破作业必须鸣哨、警戒人员必须手持红、绿旗作好警戒、解除工作。违者罚款500--1000元。

7.14 瓦斯隧道特殊作业必须进行审批。进行特殊作业前,必须经瓦检员审核签字后,方可进行特殊作业。

7.15 严格执行岗位安全职责。加强安全教育,提高全员意识、发挥全员安全积极性,对及时纠正违章,防止事故发生有功人员,经调查核实给予200--1000元奖励。

7.16对经理部人员违章罚款,由财务从工资中扣除;对作业队违章及作业队人员违章从验工中扣除;奖励从罚款资金中支付。

第八章 附 则

8.1本办法解释权归都汶项目部安质部。

8.2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10篇 高速项目剖隧道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一、一般安全规定

1、从安全生产出发,对施工现场出进料、材料堆放需作出详细妥善的布置,在进洞前应完成对风、水、电、路等设施的统一安排。

2、进洞前应先做好洞口工程,稳定好洞口的边坡和仰坡,作好天沟、边沟等排水设施,确保地表水不危及隧道的工程安全。

3、隧道施工各班组间,应建立完善的交接班制度,并将施工、安全等情况记载于交接班的记录簿内。工地值班负责人应认真检查交接班情况。

4、进入隧道工地的人员,必须按规定配带安全帽防护用品,遵章守纪,听从指挥。

5、不良地质施工应按照:先治水、短开挖、弱爆破、先护顶、强支护、早衬砌的原则,稳步前进。设计文件中指明有不良地质情况时,必要时进行超前钻孔,探明情况,采取预防措施。

二、开挖及凿孔安全规定:

1、开挖人员到达工作地点时,应首先检查工作面是否处于安全状态,并检查支护是否牢固,顶板和两帮是否稳定,如有松动的土石或裂缝,应先予以清除或支护。

2、人工开挖土质隧道时,操作人必须相互配合,并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3、机械凿岩宜采用湿式凿岩机,或带有捕尘的凿岩机。站在渣堆上作业时,要注意碴堆的稳定,防止坍滑伤人。

4、风钻钻眼时,应先检查机身、螺栓、卡套、弹簧和支架是否正常完好;管头接头是否牢固,有无漏风;钻杆有无不直、带伤以及钻孔堵塞现象;湿式凿岩机供水是否正常;干式凿岩机捕尘设施是否良好。不合格的应予修理或更换。

5、带支架的风钻钻眼时,必须将支架安置稳妥。风钻卡钻时应用扳钳松动拨出,不可敲打,未关风前不得拆除钻杆。

6、电钻钻眼应检查把手胶套的绝缘和防止电缆脱落的装置是否良好。电钻工必须戴绝缘手套,穿绝缘胶鞋,不得用手回转钢钎,不得用电钻处理卡住的钎子。

7、工作面内不得拆卸、修理风钻、电钻。

8、严禁在残眼中继续钻眼。

9、钻孔台车进洞时要有专人指挥,认真检查道路状况和安全界限,车速不得超过25米/分钟。台车行走或待避时,钻架和机具收拢到放置位置。就位后不得倾斜,并应刹住车轮,放下支柱,防止移动。

三、爆破作业安全规定:

1、爆破器材加工房应设在洞口50m以外的安全地点,严禁在加工房以外的地点改制和加工爆破器材,爆破作业和爆破器材加工人员严禁穿着化纤衣服。

2、装药前应检查爆破工作面附近的支护是否牢固;炮眼内的泥浆、石粉应吹洗干净;装药与钻孔不宜平行作业;刚钻好的炮眼热度过高,不得立即装药。如果遇有照明不足,发现流砂,流泥未妥善处理,或可能有大量溶洞涌水时,严禁装药爆破。

3、洞内每天放炮次数应有明确规定,装药离放炮时间不得过久。

4、火花起爆时严禁明火点炮,其导火索长度应保证点完导火索后,人员能撤至安全地点,并不得短于1.2m。一个爆破工一次点燃导火索长度不得超过该次被点导火索中最短导火索长度的1/3。计时导火索燃毕,必须立即撤离工作面。

5、为防止点炮时照明中断,爆破工应随身携带手电筒。严禁用明火照明。

6、采用电雷管爆破时,必须遵守国家现行《爆破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并应加强洞内电源管理,防止漏电引爆。装药时可用投光灯、矿灯照明,起爆主导线宜悬空架设,距各种导电体间距必须大于1m。

7、爆破后必须经过15分钟通风排烟后,检查人员方可进入工作

面,检查有无“盲炮”及可疑迹象;有无残余炸药或雷管;顶板及两帮有无松动石块;支护有无损坏与变形。在妥善处理并确认无误后,其他工作人员才能进入工作面。

8、发现“盲炮”时,必须由原爆破人员按规定处理。

9、装炮时应使用木质炮棍,无关人员与机具等均应撤离到安全地点。

10、隧道爆破禁止使用黑火药。

11、两工作面接近贯通时,两端应加强联系,统一指挥。岩石隧道两工作面接近15m(软岩为20m),一端装药爆破时,另一端人员应撤离到安全地点。导坑已打通的隧道,两端施工单位必须协调放炮时间,放炮前加强联系和警戒,防止对方人员误入危险区。

12、土质或岩石破碎的隧道接近贯通时,应根据地质情况加大预留贯通的安全距离,此时只准一端掘进,另一端的人员和机具应撤至安全距离。贯通后的导坑应专人看管,严禁非作业人员通行。

四、洞内运输安全规定:

1、进洞的各类机械与车辆,宜选用带净化装置的柴油机动力,燃烧汽油的车辆和机械不宜进洞。

2、各类进洞车辆必须处于完好状态,制动有效,严禁人料混载。所有运载车辆均不准超载、超高运输。装运大体积或超长料时,应有专人指挥,并设置显示界限的红灯。

3、进出隧道的人员应走人行道,不得与机械或车辆抢道,严禁扒车或强行搭车。

4、机械装渣时,坑道断面应能满足装载机械的安全运转,装载机械的回转范围内不得有人通过。电缆线、高压胶管等应有专人收放保护。

5、车辆在装卸碴时须制动停稳;在洞内倒车与转向时,须开灯鸣号或由专人指挥;洞外卸碴场地段应保持一段上坡,并在堆碴边缘处设置挡车木。

6、凡停放在接近车辆运行界限处的施工设备与机械,应在其边缘设置低压红色闪光灯,显示界限,以防止运输车辆撞碰。

7、洞内车辆相遇或遇行人时,应使用近光或小灯。

五、支护工程安全规定:

1、隧道各部开挖后,除围岩完整坚硬,及设计文件中规定不需支护者外,都必须根据围岩情况、施工方法采取有效的支护。

2、施工期间,现场施工负责人应会同有关人员对支护各部定期

检查。在不良地质地段每班应设人随时检查,发现支护变形或损坏时,应立即整修和加固;当变形或损坏情况严重时,应先撤出施工人员,再进行加固。

3、洞内地段和洞内水平坑道与辅助坑道的连接处,应加强支护或及早进行永久衬砌。洞口地段的支撑宜向外多架5--8m明厢,并在其顶部压土以稳定支撑,待洞口建筑全部完工后方可拆除。

4、洞内支护,宜随挖随支护,支护到开挖面的距离一般不得超过4m;如遇石质破碎、风化严重和土质隧道时,应尽量缩小支护工作面。当短期停工时,应将支撑支抵工作面。

5、不得将支撑柱置于废碴或活动的石头上。软弱围岩地段支撑柱应加设垫板或垫梁,并加木楔楔紧。

6、漏斗孔开挖时应加强支护,并加设盖板;供人上下的孔道应设置牢固的扶梯。

7、支撑使用的梁、柱、连接杆件等选材,必须符合设计和承载要求。木支撑宜用易于拆立的框架结构,并保证坑道运输净空。钢支架安装,宜选用小型机具吊装。

8、喷锚支护时,危石应清除,脚手架应牢固可靠,喷射手应配戴防护用品;机械各部应完好正常,压力应保持在0.2mpa左右;注

浆喷嘴严禁对人放置。

9、检查发现已喷锚区段的围岩有较大的变形或锚杆失效时,应立即在该区段增设加强锚杆,其长度不小于原锚杆长度的1.5倍。如喷锚后发现围岩突变或围岩变形量超过设计允许值时,宜用支架。

10、当发现测量数据有不正常变化,洞内或地表位移值大于允许位移值,洞内或地面出现裂缝以及喷层出现异常裂缝时均应视为危险信号,必须立即撤出作业人员,待制定处理措施后才能继续施工。

六、衬砌工程安全规定

1、随着隧道各部开挖工作的推进,应及时进行衬砌或压浆,特别是洞口建筑的衬砌必须尽早施工,地质不良地段的洞口必须首先完成。

2、衬砌用的脚手架、工作平台、跳板、梯子等应安装牢固,不得有露头的钉子或尖角突出。靠近通道的一侧应有足够的净空,保证车辆行人能安全通过。

3、脚手架及工作平台的铺设,应钉铺牢靠,木板两端头必须搭于支点上。高于2m的工作平台应设置不低于1m的栏杆。跳板应设防滑条。

4、脚手架及工作平台上作业人员和放置的材料,不得超过其计算承载重量,不得在平台上破解石料。

5、在洞内作业地段倾卸衬砌材料时,人员和车辆不得穿行。

6、安装、拆除模板、拱架时,工作地段应专人监护。拆下的模板不得堆放在通道上。

7、拆除灌筑混凝土模板内支撑时,应随拆随灌。岩层破碎、压力过大地段的支撑不能拆时,拱圈部份应用预制混凝土柱代替木杆予以拆除。

8、衬砌用的石料及砌块,应采用车辆运送,装卸车或安装砌块时宜使用小型机械提升。

9、用石料砌筑边墙时,应间歇进行。当砌筑高度至2-3m时,应间歇4小时后方可继续砌筑。若墙后超挖过大,回填层应逐层用干(浆)砌料填塞,以免坍塌。

10、压浆机在使用前应进行检查并试运转,管路联接要完好,压力要正常,操纵压浆机人员应配戴护目镜及胶皮手套。喷浆嘴应用支架支撑牢固,压浆时掌握喷嘴的人员须注意喷嘴的脱落,并设法躲避;拨取时必须在撤降压力后进行;检修和清洗时,应在停止运转、切断电路、关闭风门后,方准进行。

11、采用模板台车进行全断面衬砌时,台车距开挖面的距离不得大于规范要求,台车下的净空应能保证运输车辆的顺利通行。混凝土灌筑时,必须两侧对称进行。台车上不得堆放料具,工作台应满铺底板,并设安全栏杆。拆除混凝土输送软管时,必须停止混凝土泵的运转。

12、严禁在洞内熬制沥青。

七、通风及防尘安全规定

1、隧道施工时通风设备系统,应设专人管理,应保证每人每分钟供给新鲜空气1.5-3m3。

2、无论通风机运转与否,严禁人员在风管的出入口附近停留,通风机停止运转时任何人员不得靠近通风软管行走和软管下停留,不得将任何物品放在通风管或管口上。

3、施工时宜用湿式凿岩机钻孔,用水泡泥进行水封爆破,以及湿喷混凝土喷射等有利于减少粉尘浓度的施工工艺。

4、在凿岩和装碴尤其是工作面上,放炮前后和出渣前应进行洒水喷雾。吹入式的出风口,宜放置喷雾器。

5、防尘用水应经过沉淀或过滤,保持清洁卫生。水中固体质含量不应超过50mg/l,大肠杆菌不得超过3个/l。

6、隧道内的空气成份每月应至少取样分析一次,含尘量每月至少检测一次。

7、隧道作业环境标准

(1)粉尘允许浓度:每立方米空气中,含有10%以上的游离二氧化硅的粉尘必须在2mg以下。

(2)氧气不得低于20%(按体积计,下同)。

(3)瓦斯(沼气)或二氧化碳不得超过0.5%。

(4)一氧化碳浓度不得超过30mg/m3。

(5)氮气化合物(换算为二氧化氮)浓度在5mg/m3以下。

(6)二氧化硫浓度不得超过15mg/m3。

(7)硫化氢浓度不得超过30mg/m3。

(8)氨的浓度不得超过30mg/m3。

(9)隧道内的气温不宜超过28℃

八、照明安全规定

1、隧道内的照明灯泡要保证亮度充足、均匀及不闪烁,并应根据开挖断面的大小,施工工作面的位置合理分布。

2、隧道内用电线路,要使用防潮绝缘导线,并按规定的高度用瓷瓶悬挂牢固。不得将电线挂在铁钉或其它金属件上,也不得捆扎在一起。开关处应加木箱盖,采用封闭式保险盒。如使用电缆也应牢固悬挂在高处,不得放在地上。

3、隧道内各部份照明电压应为:

(1)开挖、支撑及衬砌作业地段为12-36v。

(2)成洞地段为220v。

(3)手提式作业灯为12-36v。

4、隧道内的用电线路和照明设备必须由专人负责检修管理,检修电线与照明设备时应切断电源。

5、在潮湿及漏水的隧道中,电灯应使用防水灯口。

九、排水安全规定:

1、在有地下水排出的隧道,必须挖凿排水沟,当下坡开挖时应根据涌水量的大小,设置大于涌水量20%的抽水机具予以排出。抽水机械的安装地点应在导坑的一侧或另开偏洞安装,并用栅栏与隧道隔离。

2、抽水机应采用电力机械,并有一定备用台数。

3、隧道开挖预计要穿过涌水地层,宜采用超前钻探,查清含水层厚度、岩性、水量、水压等,为防治涌水提供依据。

4、如发现工作面有大量涌水时,应立即停止工作,将人员撤至安全地点。

十、隧道工程防火安全规定:

1、各洞、井口施工区,洞内机电硐室、料库、皮带运输机等处,均应设置足够而有效的消防器材,并设明显标志,定期进行检查、补充和更换。

2、洞口20m范围的杂草必须清除干净,洞口30m范围内禁止火源,库房20m范围内严禁烟火。

3、洞内严禁明火作业与取暖。

4、洞内及各洞室不得存放汽油、煤油、变压器油和其它易燃易爆物品。

5、清洗风动工具应在洞外进行。

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第11篇 隧道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隧道工程施工安全管理,预防事故发生,保障作业人员安全与健康,减少经济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jtj076-95)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二工区项目部所属各施工单位的隧道工程项目。

第二章 总体规定

第三条 管理规定

(一)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必须结合工程特点,运用现代管理技术、方法与手段,制定隧道工程施工安全技术方案,对危险源和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和全过程的跟踪、检查。

(二)施工单位必须制定发生紧急情况时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完整的应急救援组织或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三)各施工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贯彻落实安全责任,设置专门的安全组织机构,配置足够的安全器材。提供专项安全资金,并用好用足,不得挪用。

(四)各施工单位必须实行隧道工程施工安全目标管理,并建立相应的安全保证体系和管理网络,机构健全,人员到位,责任到人。

(五)各工区经理、施工队负责人为安全生产主要责任人,对隧道施工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职责要逐层落实到人。

(六)进入隧道工程施工现场的各类人员均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经专门安全知识培训教育。须持证上岗的人员必须持有相关证件。

(七)隧道施工人员作业要接受安全技术交底。在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时,应对相关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

(八)隧道施工现场应按规定配备必须的安全装置和设施,进入现场人员必须按规定佩戴个人防护用品,并接受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挥。

(九)隧道施工应建立交接班制度,并将涉及施工安全情况记载于交接班记录簿内。工地值班负责人应认真检查交接班执行情况。

第四条 技术规定

(一)施工场地应作详细的部署和安置,出碴、进料及材料堆放场地应妥善布置,弃碴场地应设置在地质稳定、不堵塞河流、不污染环境、不毁坏农田的地段。对风、水、电、路等设施作出统一安排,并在正式掘进前完成。

(二)掘进前应先做好洞口工程,做好洞口边坡和仰坡的稳定及天沟、边沟等排水设施,确保地表水不危及隧道施工安全。

(三)在软弱围岩地段施工时,应按照短进尺、弱爆破、早喷锚、勤量测、紧封闭的原则稳步前进。若遇不良地质情况,必须进行超前地质预报,探明情况,提前采取预防措施。

(四)隧道掘进过程中必须坚持勤监测,以保证隧道施工安全。

第三章 开挖

第五条 人工开挖及凿孔

(一)开挖人员到达工作地点时,应首先检查工作面是否处于安全状态,检查支护是否牢固,顶板和两帮是否稳定,如有松动的石、土块或裂缝应先予以清除或进行支护。

(二)人工开挖土质隧道,操作人员必须互相配合,并保持必要的操作安全距离。

(三)机械凿岩时,必须采用湿式凿岩机或带有捕尘器的凿岩机。

(四)站在碴堆上作业时,应注意碴堆的稳定,防止滑坍伤人。

(五)风钻钻眼时,应先检查机身、螺栓、卡套、弹簧和支架是否正常完好;管子接头是否牢固,有无漏风;钻杆有无不直、带伤以及钻孔堵塞现象;湿式凿岩机的供水是否正常;干式凿岩机的捕尘设施是否良好,不符合要求的应予以修理或更换。

(六)使用带支架的风钻钻眼时,必须将支架安置稳妥。风钻卡钻时应用板钳松动拔出,不可敲打,未关风前不得拆除钻杆。

(七)电钻钻眼应检查把手胶套的绝缘及电缆防脱装置是否良好。电钻工必须戴绝缘手套,穿绝缘鞋,操作时不得用手导引回转钢钎,不得用电钻处理被夹住的钎子。

(八)在工作面内不得拆卸、修理风、电钻。

(九)严禁在残眼中继续钻眼。

(十)钻孔台车进洞时要有专人指挥,认真检查道路状况和安全界限,其行走速度不得超过25m/min。台车在行走或待避时,应将钻架和机具都收拢到放置位置,就位后不得倾斜,并应刹住车轮,放下支柱,防止移动。

第六条 爆破

(一)爆破前要进行钻爆设计,并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实施。

(二)装药与钻孔不应平行作业。

(三)爆破器材加工房应设在洞口50m以外的安全地点。严禁在加工房以外的地点改制和加工爆破器材。长隧道施工必须在洞内加工爆破器材时,其加工硐室的设置应符合国家现行的《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的有关规定。

(四)爆破作业和爆破器材管理及使用人员必须穿着防静电服装。

(五)进行爆破时,所有人员应撤离现场,其安全距离为:

(1)独头巷道不少于200m;

(2)相邻的上下坑道内不少于100 m;

(3)相邻的平行坑道,横通道及横洞间不少于50 m;

(4)全断面开挖进行深孔爆破(孔深3-5 m)时,不少于500 m。

(六)洞内每天放炮次数应有明确的规定,装药离放炮时间不得过久。

(七)装药前应检查爆破工作面附近的支护是否牢固;炮眼内的泥浆,石粉应吹洗干净;刚打好的炮眼,不得立即装药。如果遇有照明不足,流砂未经妥善处理或可能有大量溶洞涌水时,严禁装药爆破。

(八)洞内爆破不得使用黑色火药。

(九)装炮时应使用木质炮棍装药,严禁火种。为防止起爆时发生照明中断,爆破工应随身携带手电筒,严禁用明火照明。

(十)点炮前,无关人员与机具等均应撤至安全地点。爆破员实行“一爆三检”制度,爆破员最后离场,班组长清点人数,发出警告信号5秒后方可引爆。

(十一)爆破后必须经过15 分钟通风排烟后,检查人员方可进入工作面,检查有无“盲炮”及可疑现象;有无残余炸药或雷管;顶板、两帮有无松动石块;支护有无损坏与变形。在妥善处理并确认无误后,其他施工人员方可进入工作面。

(十二)当发现“盲炮”时,必须由原爆破人员按规定处理。

(十三)两工作面接近贯通时,两端应加强联系与统一指挥。岩石隧道两工作面距离接近15 m(软岩为20 m),一端装药放炮时,另一端人员应撤离到安全地点。导坑已打通的隧道,两端施工单位应协调放炮时间。放炮前要加强联系和警戒,严防对方人员误入危险区。

土质或岩石破碎隧道接近贯通时,应根据岩性适当加大预留贯通的安全距离,届时只准一端掘进,另一端的人员和机具应撤离至安全地点。贯通后的导坑应设专人看管,严禁非施工作业人员通行。

第七条 爆破器材的管理

隧道工程爆破器材的使用及保管,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并按当地公安部门规定严格执行。

第八条 爆破器材的运输

(一)在任何情况下,雷管与炸药必须用专用运输车,放置在带盖的容器内分别运送。人力运送时雷管与炸药不得由一人同时运送;汽车运输时,雷管与炸药必须分别装在两辆车内运送,其间距应相隔50m以上;有轨机动车运输时,雷管与炸药不宜在同一列车上运送,如必须用同一列车运送时,装雷管与炸药的车辆必须用三个空车厢隔开。

(二)人力运送爆破器材时必须有专人护送,并应直接送到工地,不得在中途停留;一人一次运送的炸药数量不得超过20kg或原包装一箱。

(三)汽车运送爆破器材时,汽车排气口应加装防火罩,运行中应显示红灯。器材必须由爆破工专人护送,其他人员严禁搭乘。爆破器材高度不得超过车厢边缘,雷管或硝化甘油类炸药的装载不得超过二层。

(四)有轨机动车运送爆破器材时其行驶速度不得超过2m/s,护送人员与装卸人员只准在尾车内乘座,其他人员严禁乘车。硝化甘油类炸药或雷管必须放在专用带盖的木质车厢内,车内应铺有胶皮或麻袋,并只准堆放一层。

(五)在上下班或人员集中的时间内,严禁运输爆破器材。

(六)严禁用翻斗车、自卸汽车、拖车、拖拉机、机动三轮车、人力三轮车、自行车、摩托车和皮带运输机运送爆破器材。

第四章 洞内运输

第九条 各类进洞车辆必须处于完好状态,安全防护装置齐全、有效。运输时严禁人料混载。

第十条 进洞的各类机械与车辆,宜选用带净化装置的柴油机动力。

第十一条 所有运载车辆均不准超载、超宽、超高运输,运装料具时,应有专人指挥专车运输,并设置显示界限的红灯。

第十二条 进出隧道的人员应走人行道,不得与机械或车辆抢道,严禁扒车、追车或强行搭车。

第十三条 装、卸碴

(一)人工装碴时,应将车辆停稳并制动。漏斗装碴时,应有联络信号,装满时应发出停止信号,并及时盖好漏碴口。接碴时,漏斗口下不得有人通过。

(二)机械装碴时,坑道断面应能满足装载机械的安全运转,装碴机上的电缆或高压胶管应有专人收放,装碴机操作时其回转半径内不得有人通过。

(三)卸碴时,应将车辆停稳制动,严禁人站在斗车内扒碴。

第十四条 运碴

(一)有轨运输应遵守下列规定:

1、洞内平曲线半径不应小于车轴距的7倍;洞外不应小于10倍;

2、双线运输时,其车辆错车净距应大于0.4 m,车辆距坑壁或支撑边缘的净距不应小于0.2 m;

3、单线运输时,在一侧应设宽度不小于0.75 m的人行道,并在适当地点设错车道,其长度应能满足最长列车运行的要求;

4、洞内轨道坡度宜与隧道纵坡一致,卸碴地段应设不小于1%的上坡道;

5、在线路尽头应设置挡车装置和标志,以及足够宽的卸车平台;

6、运输线路应有专人维修、养护,线路两侧的废碴和余料应随时清理。

(二)无轨运输应遵守下列规定:

1、洞内运输的车速不得超过:人力车5km/h;机动车在作业地段单车10 km/h,有牵引车及会车时5 km/h;机动车在非作业地段单车20 km/h,有牵引车时15 km/h,会车时10 km/h;

2、车辆行驶中严禁超车;

3、在洞口、平交道口及施工狭窄地段应设置“缓行”标志,必要时应设专人指挥交通;

4、凡停放在接近车辆运行界限处的施工设备与机械,应在其外缘设置低压红色闪光灯,组成显示界限,以防运输车辆碰撞;

5、在洞内倒车与转向时,必须开灯鸣号或有专人指挥;

6、洞内车辆相遇及有行人通行时,应关闭大灯光,改用近光或小灯光;

7、路面应有一定的平整度,并设专人养护;

8、洞外卸碴场地段应保持一段的上坡段,并在堆碴边缘内1.2m处设置档木。

第五章 支护

第十五条 隧道各部(包括竖井、斜井、横洞及平行导洞)开挖后,除围岩完整坚硬,以及设计文件中规定的不需支护者外,都必须根据围岩情况、施工方法采取有效的支护。

第十六条 施工期间,现场施工负责人应会同有关人员对支护各部定期进行检查。在不良地段每班应设专人随时检查,当发现支护变形或损坏时,应立即整修和加固;当变形或损坏情况严重时,应先将施工人员撤离现场,再行加固。

第十七条 洞口地段和洞内水平坑道与辅助坑道(横洞、平行导坑等)的连接外,应加强支护或及早进行永久衬砌。洞口地段的支撑宜向洞外多架5-8m明厢,并在其顶部压土以稳定支撑,待洞口建筑全部完工后方可拆除。

第十八条 洞内支护,宜随挖随支护,支护至开挖面的距离一般不得超过4m;如遇石质破碎、风化严重和土质隧道时,应尽量缩小支护工作面。当短期停工时,应将支撑直抵工作面。

第十九条 不得将支撑立柱置于废碴或活动的石头上。软弱围岩地段的立柱应加设垫板或垫梁,并加木楔塞紧。

第二十条 漏斗孔开挖时应加强支护,并加设盖板;供人上下的孔道应设置牢固的扶梯。

第二十一条 采用木支撑时应选用松、柏、杉等坚硬且富有弹性的木材,其梁、柱的梢径不得小于20cm,跨度大于4m时不得小于25cm;其它连接杆件梢径不得小于15cm,木板厚度不得小于5cm。木支撑宜采用简单、直立,易于拆、立的框架结构,并应保证坑道的运输净空。

第二十二条 钢支护安装时要严格按设计或者变更设计施工,钢支护构件要绑扎牢固,以防整体构件或连接构件滑落伤人,损伤机械。安装应采用纵向连接杆件将相邻钢支护连接牢固,防止钢支护倾覆、扭转、变形等事故发生。钢支护脚部应设锁脚锚杆,防止钢支护下沉及水平收敛。钢支护安装,宜选用小型机具进行吊装,并遵守起重吊装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喷锚支护时,危石应清除,脚手架应牢固可靠,喷射手应配戴防护用品;机械各部应完好正常,压力应保持在0.2mpa左右;在处理管路堵塞时,喷头应有专人看护,防止消除堵塞后,喷头摆动伤人。注浆管喷嘴严禁对人放置。

第二十四条 应定期进行锚杆抗拔力试验,防止锚杆滑脱造成事故。当发现已喷锚区段的围岩有较大变形或锚杆失效时,应立即在该区段增设加强锚杆,其长度应不小于原锚杆长度的1.5倍。如喷锚后发现围岩突变或围岩变形量超过设计允许值时,宜用钢支架支护。

第二十五条 当发现测量数据有不正常变化或突变,洞内或地表位移大于允许位移值,洞内或地面出现裂缝以及喷层出现异常裂缝时,均应视为危险信号,必须立即通知作业人员撤离现场,经处理达到安全作业条件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六章 衬砌

第二十六条 根据隧道开挖的设计要求及时进行衬砌或压浆,特别是洞门建筑的衬砌必须尽早施工,地质不良地段的洞口必须首先完成。

第二十七条 衬砌使用的脚手架、工作平台、跳梯、梯子等应安装牢固,不得有露头的钉子和突出的尖角。靠近通道的一侧应有足够的净空,以保证车辆、行人的安全通过。

第二十八条 脚手架及工作平台上的铺板,应钉铺结实。木板端头必须搭于支点上。高于2m的工作平台四周应设置不低于1m的栏杆。跳板应钉防滑条。

第二十九条 脚手架及工作平台上所站人数及堆置的建筑材料,不得超过其计算载重量。

第三十条 在洞内作业地段倾卸材料时,人员和车辆不得穿行。

第三十一条 机械转动部分应设置防护罩,电动机必须有接地装置,移动或修理机器及管线路时,应切断电源、风源。

第三十二条 安装、拆除模板和拱架时,作业地段应有专人监护。拆下的模板不得堆放在通道上。

第三十三条 拆除灌筑混凝土模板内支撑时,应随拆随灌。

第三十四条 衬砌用的石料及砌块,应采用车辆运送,装卸车或安装砌块时宜使用小型机械提升。

第三十五条 用石料砌筑边墙时,应间歇进行。当砌筑高度至2-3m时应暂停,4小时后方能继续砌筑。若墙后超挖过大,回填层应逐层用干(浆)砌料填塞,以免坍塌。

第三十六条 压浆机在使用前应进行检查并试运行,管路联接要完好,压力要正常,操纵压浆喷嘴人员应配戴护目眼镜及胶皮手套。喷浆嘴应支撑牢固,压浆时掌握喷嘴的人员必须注意喷嘴,一旦脱落要设法躲避;拔取喷嘴必须在撤除压力后进行;检修和清洗应在停止运转、切断电路、关闭风门后进行。

第三十七条 采用模板台车进行全断面衬砌时,台车距开挖面的距离不得小于260m,台车下的净空应能保证运输车辆的顺利通行。混凝土灌筑时,必须两侧对称进行。台车上不得堆放料具,工作台应满铺底板,并设安全栏杆。拆除混凝土输送软管时,必须停止混凝土泵的运转。

第三十八条 严禁在洞内熬制沥青。

第七章 通风及防尘

第三十九条 隧道作业环境标准

(一)粉尘允许浓度;每m3空气中,含有10%以上游离二氧化硅的粉尘必须在2mg以下。每m3空气中,含有10%以下游离二氧化硅的粉尘必须在4mg以下。

(二)氧气浓度不得低于20%(按体积计,下同)。

(三)瓦斯(沼气)或二氧化碳不得超过0.5%。

(四)一氧化碳浓度不得超过30mg/m3。

(五)氮氧化物(换算成二氧化氮)浓度应在5 mg/m3以下。

(六)二氧化硫浓度不得超过15mg/m3。

(七)硫化氢浓度不得超过10mg/m3 。

(八)氨的浓度不得超过30mg/m3 。

(九)隧道内的气温不得超过28℃。

第四十条 隧道内空气成分每月应至少取样分析一次;风速、含尘量每月至少检测一次。

第四十一条 隧道施工时的通风,应设专人管理。应保证每人每分钟供给新鲜空气1.5-3 m3 。

第四十二条 无论通风机运转与否,严禁人员在风管的进出口附近停留,通风机停止运转时任何人员不得靠近通风软管行走和在软管旁停留,不得将任何物品放在通风管或管口上。

第四十三条 施工时宜采用湿式凿岩机钻孔,用水炮泥进行水封爆破以及湿喷混凝土喷射等有利于减少粉尘浓度的施工工艺。

第四十四条 在凿岩和装碴工作面上应做好下列防尘工作:

(一)放炮前后应进行喷雾与洒水;

(二)出碴前应用水淋透渣堆和喷湿岩壁;

(三)在吹入式的出风口,宜放置喷雾器。

第四十五条 防尘用水的固体质含量不应超过50 mg/l,大肠杆菌不得超过3个/l。水池应保持清洁,并有沉淀或过滤设施。

第八章 照明、排水及防火

第四十六条 照明

(一)隧道内的照明灯光应保证亮度充足、均匀及不闪烁,应根据开挖断面的大小、施工工作面的位置选用不同高度的照明。

(二)隧道内用电线路,应使用防潮绝缘导线,并按规定高度用磁瓶悬挂牢固。不得将电线挂在铁钉及其他铁件上,不得捆扎在一起。如使用电缆应悬挂在高处,不得拖在地面上。

(三)隧道内各部的照明电压为:

1、开挖、支撑及衬砌作业地段为12-36v;

2、成洞地段为110-220v;

3、手提作业灯为12-36v。

(四)隧道内的用电线路和照明设备必须设专人负责检修管理,检修电路与照明设备时应切断电源。

(五)潮湿及漏水隧道中的电灯应使用防水灯口。

第四十七条 排水

(一)有地下水排出的隧道,必须挖凿排水沟,当下坡开挖时应根据涌水量的大小,设置大于20%涌水量的抽水机具排出。抽水机械的安装地点在导坑的一侧或另开偏洞安装,并用栅栏与隧道隔离。

(二)抽水设备宜采用电力机械,不得在隧道内使用内燃抽水机。抽水机械应有一定的备用台数。

(三)隧道开挖中预计要穿过涌水地层时,宜采用超前钻孔探水,查清含水层厚度、岩性、水量、水压等,为防治涌水提供依据。

(四)如发现工作面有大量涌水时,要立即令工人停止作业,迅速撤至安全地点。

第四十八条 防火

(一)各洞、井口施工区,洞内机电硐室、料库、皮带运输机等处均应设置有效而数量足够的消防器材,并设明显的标志,定期检查、补充和更换,不得挪做他用。

(二)洞口20m范围内的杂草必须清除。火源应距洞口至少30m以外。库房20m范围内严禁烟火。洞内严禁明火作业与取暖。

(三)洞内及各硐室不得存放汽油、煤油、变压器及其易燃物品。清洗风动工具应在专用硐室内,并设置外开的防火门。

第九章 瓦斯防治

第四十九条 隧道施工发现瓦斯时,应加强通风,采取防范措施,当隧道内的瓦斯浓度经通风后仍超过本规定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时,应遵守本节的各条规定。

第五十条 瓦斯防治主要是消除瓦斯超限和积存,断绝一切可能引燃瓦斯爆炸的火源。

第五十一条 隧道内严禁使用油灯、电石灯、汽灯等有火焰的灯火照明。任何人员进入隧道必须接受检查,严禁将火柴、打火机及其他可自燃的物品带入洞内。

第五十二条 有瓦斯的隧道,每个洞口必须设专职瓦斯检查员。一般情况下每小时检测一次,并将结果记入记录薄。检测瓦斯的检定器应每季度校对一次。

第五十三条 电灯照明

(一)输电线路必须使用密闭电缆。

(二)灯头、开关、灯泡等照明器材必须采用防爆型,开关必须设置在送风道或洞口。

第五十四条 矿灯照明

(一)每个洞口常备的完好矿灯总数,应大于经常用灯总人数的10%。

(二)矿灯均需编号,常用矿灯的人员应固定灯号。

(三)矿灯如有电池漏液、亮度不足、电线破损、灯锁不良、灯头密封不严、灯头圈松动、玻璃和胶壳破裂等情况,严禁发出。发出的矿灯,最低限度应能连续正常使用11小时。

(四)使用矿灯人员应严禁拆卸、敲打和撞击矿灯。出洞或下班时,应立即将矿灯交回灯房。

第五十五条 掘进工作面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到1%时,必须停止电钻打眼;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

放炮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时,严禁装药放炮。

电动机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5%时,必须切断电源停止运行。

掘进工作面的局部瓦斯积聚浓度达到2%时,其附近20m内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

第五十六条 因超过瓦斯浓度规定而切断电源的电气设备,必须在瓦斯浓度降低到1%以下时方可开动;使用瓦斯自动检测报警断电装置的掘进工作面只准人工复电。

第五十七条 隧道爆破作业

(一)严禁用火花起爆和裸露爆破。

(二)爆破时,宜使用瞬发电雷管,若采用毫秒雷管时,其总的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30ms。严禁使用秒和半秒延期电雷管。

(三)有瓦斯的隧道需使用煤矿安全炸药。

(四)短隧道放炮时,所有人员必须撤出隧道洞外;长隧道单线应撤出300m以外,双车道上半断面开挖撤至400m以外,双车道全断面开挖应撤至500m以外。

(五)隧道中的使用的机具,如电瓶车、通风机、电话机、放炮器、矿灯等,必须采用防爆型。

第五十八条 必须严格采用湿式凿岩,洞内使用的金属锤头必须镶有不产生火花的合金。装碴使用的金属器械,不得猛力与石碴碰击,铲装前必须将石碴浇湿。

第五十九条 洞内装设及检修各种电气设备时,必须先切断电源。电缆互接或分路时必须在洞外进行锡焊和绝缘包扎并热补。严禁在洞内电缆上临时接装电灯或其他设备。电缆在洞内接头时,应在特制的防爆接线盒内或有防爆接线盒的电气设备内进行连接。

第六十条 通风必须采用吹入式。通风主机应有一台备用机,并应有两路电源供电。通风机停止时,洞内全体人员必须撤至洞外。

第六十一条 隧道内严禁一切可以导致高温与发生火花的作业。

第六十二条 隧道施工时必须配备必要的急救和抢救的设备和人员。施工人员必须具有防止瓦斯爆炸方面的安全知识。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本规定如有与国家或行业颁布的有关规定不相一致的,以国家或行业的规定为准。

第六十四条 本规定由项目部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12篇 隧道炸药爆破施工安全管理措施

一、爆破作业安全操作过程

1、爆破作业装药前应认真检查工作面有无险情及附近支护是否牢固,发现危石先排除险情或加固后方可作业。

2、必须用高压风将炮眼的泥浆、石粉吹洗干净。

3、刚打好的炮眼因热度高不准立即装药。

4、严禁在作业现场吸烟或使用火种。

5、装药棍必须使用木质,严禁使用铁棍。

6、遇有照明不足,发现流沙、泥流未经妥善处理或可能有大量溶洞水、高压水涌出时,严禁装药爆破。

7、必须严格按照爆破设计规定的装药量装药,并按要求堵塞炮眼。

8、严禁向炮眼内投掷装填起爆药包,应用炮棍将起爆药包轻轻推入炮眼。

9、洞内爆破作业必须有带班领导统一指挥,并由经过专业培训且持有《爆破操作合格证》的专职爆破员担任。

10、钻眼与装药不得平行作业。

11、实施爆破前,所有人员和机械应撤离现场,安全距离为双线上半断面爆破时不小于500米。

12、爆破后,必须经通风排烟15分钟后值班人员方可进入现场检查,经检查确认已排除险情后方可进洞施工。

二、盲炮处理

1、炮眼和深孔中的起爆药经点或通电后,雷管和炸药全部未爆或只爆雷管而炸药未爆的现象,称职盲炮或瞎炮。

2、当发现盲炮时,必须由原爆破人员进行处理。

3、对孔底剩药现象,采取用水冲洗和取出残药卷的方法进行处理。

4、对只爆雷管而炸药未爆的现象,采取用木棍掏出炮泥,重新装起爆药包或聚能药包进行残爆;查出错连的炮孔网络,重新连线起爆在距盲炮不小于0.3-0.5米的地方钻平行装药起爆,用风水吹管吹洗炮孔。

三、爆破员现场工作职责

1、检查作业面的安全情况,有不安全因素,要经处理后才能上班作业。

2、炮眼打好后,必须将炮眼内的泥浆、水、碎石等处理干净,以免装药时脱节。

3、检查炮眼质量,加工起爆药包和炮眼装药,发出第一次警戒信号,任何人不得进入警戒区。(信号现场采用哨子)。

4、装药时要用木棒将炸药轻塞,不得用力过猛和使用金属棒捣实(禁止使用过期和失效的爆破材料)。发出第二次预备信号,非爆破人员全部退出工作地点。

5、放炮必须有专人指挥,起爆前要待施工人员、车辆全部进入安全地点后,发出第三次点火信号准起爆。

6、爆破完毕,确认药已响完,发出第四次解除信号,爆破人员方可进入,检查是否有盲炮和残药等。

7、要仔细听清响炮个数,若有哑炮,要及时地进行处理,确认安全后方准进入作业。

四、安全员的现场工作职责

1、检查爆破工对岗位责任制和安全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2、负责审查新来工人、民工的证明,并传授和考核新来工人、民工的基本安全生产知识。

3、严格执行放炮时间规定,放炮前做好安全检查,包括人员撤职离、警戒区域布置、警戒牌的张挂,联络信号等各项有关规定。

4、必须对本工区使用火工品,实行安全监督,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对不听劝阻的要及时报告工区领导处理。

5、要经常深入现场,对爆破工的炮眼装药,制造起爆药包,现场爆破处理盲炮,残药等实行安全监督。

6、有权制止,并向安质室检举揭发违反火工品管理规定行为的人和事,在异常情况下应停止或延期爆破,发生爆破事故,除及时抢救外,要保护好现场,立即报告本单位领导处理。

第13篇 瓦斯隧道施工人员安全管理规范

⑴爆破工、焊工、电工和特种设备司机等特业人员和安全员、瓦斯检测员、仓库保管员必须经过正规安全培训,懂得瓦斯隧道施工安全知识,保证100%持证上岗。

⑵所有参与瓦斯隧道施工的作业人员上岗前必须经专门的瓦斯隧道施工安全知识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⑶进入瓦斯隧道的人员必须在洞口进行登记,并均要求携带个人自救器。

⑷严禁穿易产生静电的服装进入含有瓦斯的工区。

⑸钻工必须穿棉质服装、雨衣和胶鞋,佩戴防尘口罩。

⑹瓦斯隧道各道工序、各种作业施工前,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第14篇 隧道开挖空压机的安全运行要求及环境因素管理措施

在隧道开挖空压机的环境因素的管理应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企业应做到生产和安全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是保护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基本保证。

一、隧道开挖空压机的安全运行要求管理措施。

1、固定式空压机必须安装稳定,基本要符合设计要求,移动式空压机停妥后,应将前后轮固定好。

2、周密地检查各联接部分的结合情况,联接必须牢固可靠。

3、打开蓄气罐的放气闸阀,使机器在无负荷下起动。

4、检查油池内润滑油是否足够,润滑情况是否良好。

5、检查主离合器是否已使空压机与柴油机脱开。

6、检查各气压表、油温表、水温表、安全阀的灵敏度和负荷调节器等工作是否正常和安全可靠,仪表是否经过标定。

7、发动机发动后应先低速动转,使水温、油温达到规定值后,使各个部位正常运行时,才能投入使用。

8、要注意空压机的排气温度及压力,最后排气温度不得超过

180ºc,严禁压缩空气的温度超过规定的数值,注意润滑油的温度及压力,最高温度不得大于85ºc。

9、蓄气罐内的最大指示压力不得超过规定的压力。

10、空压机每工作1-2小时,应打开管路中的放水阀,排除其废水,每运转4小时,应将蓄气罐内积聚的油分、水分放出。

11、注意机油压力是否符合要求,过高过低都应停机检查。

(1) 空压机各种仪表的数据超出规定的数值范围或压力表的数据达不到规定数值,且不能调整时。

(2) 空压机有回气或有漏水情况。

(3) 冷却水突然中断时。

(4) 空压机有不正常的响声时。

(5) 电流突然增大时。

第15篇 隧道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目标

为认真贯御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cj59--99.针对我工程实际状况,为了优质、高速、安全、文明、低耗地完成本工程建设任务,特制本定安全管理目标。

1、伤亡控制指标

1.1.死亡事故为零;

1.2.重伤事故为1‰;

1.3.轻伤事故频率不超过10‰。

2措施:

2.1.项目经理是本项目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的原则,死亡控制指标由项目经理xxx负责监督指导.其他项目管理人员积极配合,确保实施。

2.2.本指标为否定指标,为把指标控制到最低点,必须坚持安全生产'五同时',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解决安全中的重大问题。

23.做好书面安全技术交底,并履行人人签字手续。

2.4.组织定期安全检查.落实隐患整改,防止重大伤亡事故。

2.5.搞好新工人变换工种安全教育及项目管理人员的年度培训考核工作。

2.6.落实好项目各类人员,各部门及工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3、安全达标:

3.1.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达标优秀率(95分以上,大于30%,良好率85分以上,大于60%,不合格率为零)。

3.2.特种作业时,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百分之百。

3.3.新工人教育达百分之百。

3.4.用电设施、漏电保护器安装率达百分之百。

3.5.起重设备、施工机具安全防护装置,安装和检查验收率达到百分之百。

3.6.安全防护'三宝'利用率达百分之百。

第16篇 地铁隧道盾构施工安全管理措施

1引言

安全管理工作己在我国得到了日益重视,尤其是在加入了wto后,全球经济趋于一体化,要求发展中国家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赶上世界先进水平,企业安全管理工作已作为和生产管理并列的一项企业管理重要内容。而建筑业是伤亡事故多发的行业,仅次于矿山作业。隧道施工具有建筑业和矿山业的一些共同特点,施工危险程度大,安全隐患多。盾构施工隧道技术是一项先进的隧道施工技术,开挖面处在盾构体的保护下,可以最大程度避免土体失稳或冒顶带来的人身伤亡事故,近年来,在上海、广州、北京和深圳等地得到了较为广泛的应用。

盾构法隧道施工技术由英国工程师布鲁诺尔发明于1818年,并于1825年运用于工程实践。我国从1956年开始引进盾构施工技术,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得到了快速发展,目前,在上海、广州等大城市中逐渐成为城市地下铁道施工的主流方法,其特有的安全施工和管理问题引起犷广泛注意,本文为结合多年的盾构施工实践和安全管理经验的总结。

2盾构机刀盘前的压气作业

2.1盾构机的压气作业

当操作人员必须进人盾构机前体刀盘内作业时,如果盾构机前方或上方的土体不能自稳,上体可能通过刀盘的开日处进人刀盘内,威胁作业人员的安全。大多先进的盾构机均配备了压气系统,即通过密封刀盘和盾构前体的通道,向刀盘内注入无油空气,使刀盘内的压力升高,以达到平衡外侧土体压力的目的,压力最大可达到3-4kg/cm2。为了保证操作人员的适应性,一般在通道卜设置密闭的过渡增压舱,这将在很大程度上缓解压力变化带给操作人员的影响。由于操作人员是在一个密闭的环境中工作,刀盘内空间狭窄,不能有多人同时作业,压人的空气质量也可能含有一定的杂质,且工作面的环境温度将会很高,当操作人员出现不适时,需要经过一定时间减压过渡后才能得到医疗。因此,压气作业是盾构安全施工的一个重点,也是一个值得注意的危险源。

2. 2压气作业的相应措施

(1)尽量减少在不良地质条件下进人刀盘内,尽可能地在基本可以自稳的地层中进行开舱作业,这样可以不用压气作业。因此,要根据地质条件的变化,选择适当的时机,提前或推迟进人刀盘内,尤其是更换刀具时要有预见性。

(2)要挑选身体健康、强壮的工人作为进人刀盘内的操作人员,并经过职业病医院严格的身体检查,确保对恶劣环境的抵抗力。一般压气作业一天不宜超过4小时。

(3)如需压气作业时,一定要选用无油型空压机,确保空气质量,减小环境污染。

(4)准备好通迅工具,无间断地保持联络。

(5)做好应急准备,必要时要能在减压舱(刀盘与盾构前体间的密封过渡通道)内抢救伤员,并与有关医院签好急救协议。有条件的要配备专用的流动医疗舱,以便在送往医院的过程中,保持伤员所受体外压力差基本一致。

3盾构刀具更换

随着地质条件的变化,隧道掘进过程中需要对刀具进行更换,尤其是当岩石强度较高时,需要更换滚刀。滚刀一般是背卸式,以方便拆卸,但相对而言,滚刀重量大、四周光滑、没有固定点、搬运困难、安装和拆卸均要比刮刀、割刀难得多。刀盘内空间狭窄、不能多人同时作业,也很难借助机械,往往刀盘内湿滑,刀盘下部充满了泥土或者是泥浆,刀盘开口处还可能有不稳定岩土掉入,影响刀具更换。因此,进人刀盘内更换刀具是盾构施工过程中一项相对较危险的作业工序,许多施工单位在刀具更换时,时有轻重伤事故发生。

进行刀具更换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当地质条件不好、开挖面地层有可能失稳时,应预先对地层进行加固处理,可采取注浆或洞内加支撑等办法防止岩土掉块对作业人员的伤害,尤其是作业人员在搬运刀具过程中遇意外物体打击极易失衡,轻则将刀具掉人刀盘内,要花费相当时间才能打捞上来;重则人易被滚刀碰伤,甚至有可能滑人刀盘底部,被滚刀二次击伤,造成严重后果。

(2)除了对地层采取必要的措施外,还要做好其它准备工作,如对刀盘内的积土或淤泥和泥浆进行清理,尽量保持刀盘内作业空间位置,搭设稳固的临时支架和作业平台,提供充足的照明,包括行灯等局部照明工具。

(3)选派技术精、能吃苦、体质好的作业人员进行刀具的更换工作,尤其相互之间要配合娴熟,尽量缩短盾构机停止时间,防止土体失稳。如有土体严重失稳,可分次完成刀具更换,一般这时土体强度不大,盾构机可掘进数环后再更换另一批刀具。软土地层中盾构机停止时间以不超过两天为宜。

(4)滚刀重量大、边缘光滑、不宜固定,应尽量借助机械装置安装和拆卸滚刀,如合理运用葫芦等起重装置和滑轨等移动装置,以及支架等固定装置,操作时要倍加小心。

(5)刀盘内潮湿,水气大,随着温度的升高会产生雾化现象,对电器、电线绝缘性能要求高,需选用24v以下的安全电压。

(6)刀盘非期望转动伤人在盾构施工过程中屡有发生,因此,重新启动盾构机时一定要再三确认土舱内没有操作人员和工具材料已全部回收,最好能实现安全本质化,即在盾构设计或改造时,锁定原操作室的控制开关,在人闸口增设控制开关,并实行重复挂牌清点制度。

《隧道安全管理办法范本【16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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