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工程安全质量管理办法
一、施工安全要求
1、严格控制工程的施工停电范围,线路迁改工程主要是线路架设、核相等项目,施工方需具备相应的电压等级施工资质。
2、严格控制工程的施工范围。变电工程主要是设备安装、调试等项目,施工单位必需具备相应的电压等级施工资质。
3、变电工程配电室基础和土建工程施工方均需有三级及以上的资质方可承包工程。
4、工程实施前工程承包单位应进行认真现场查活并拟定现场安全措施、技术措施、施工方案编制,由发包方严格审核后方可对此工程进行施工。
5、承包单位在施工时使用的个人防护用品、工器具、施工机械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在施工现场使用。严禁不合格的器械在施工现场使用。如有发现发包方有权对承包方进行处罚。(人民币2000元)
6、发包方对承包方现场的施工项目做好不定期现场监督及安全检查,如有发现习惯性违章(工作票填写、工作服穿戴不整齐及安全帽佩戴不标准、工作票填写、工作负责人及监护人职责不清等处罚500-800元、施工现场地线接地保护不牢固及不合格工器具等处罚800-1000元)严重违章的加大处罚力度。
二、工程质量进度要求
1、变电工程主要是设备安装、调试工作。工程必需按图纸设计施工,不能私自更改施工方案施工,施工质量按照发包方要求保质保量完成。
2、各专业施工队伍在工程施工前制定好施工计划,上报发包方领导及各专业负责人审核。计划审核后应按计划进度施工、如有延期时急时与各专业负责人沟通施工计划的更改时间。如无特殊原因不按计划施工延误工期、发包方有权对承包方进行处罚。(人民币3000元).工程完工后撤旧工作未按计划完成造成居民投诉者,发包方有权对承包方进行处罚。(人民币1000-3000元)
三、加强报竣资料管理
1、各专业施工队伍在工程按计划完成后,各项报竣资料按照发包方资料员要求格式在3-5个工作日内上报,如有延期要急时与发包方负责人沟通。凡无故延期报竣资料的的发包方有权对承包方进处罚。(人民币5000元)
违章处罚规范
序号
问题分类
问题小类
典型项目
违章级别
处罚金额(元)
1
安全技术措施不规范
设备标识
现场操作、作业的设备(包括杆塔、开关、变台、机构等)调度号牌等缺失或与实际不符
特别严重
2000
2
安全技术措施不规范
设备标识
与本次工作相关的现场模拟图版与实际设备不符,或作业前未倒图版
特别严重
2000
3
安全技术措施不规范
设备标识
10千伏及以上输电线路登杆(塔)作业人员未佩戴登杆证或颜色不符
特别严重
2000
4
安全技术措施不规范
停电
应断开的断路器(开关)隔离开关(刀闸)熔断器等未拉开
特别严重
2000
5
安全技术措施不规范
验电
封挂接地线前未验电
特别严重
2000
6
安全技术措施不规范
验电
使用不合格或不符合电压等级的验电器
特别严重
2000
7
安全技术措施不规范
接地
应合的接地刀闸未合、应装设的接地线未装设
特别严重
2000
8
安全技术措施不规范
接地
地线挂在设备的绝缘部分(绝缘导线等)
特别严重
2000
9
安全技术措施不规范
围栏
孔洞、深坑、打开的井口等未覆盖、遮挡
特别严重
2000
10
安全技术措施不规范
措施
工作班组人员擅自变更安全措施
特别严重
2000
11
安全技术措施不规范
接地
工作票所列地线与实际挂地线的位置不符
严重
1000
12
安全技术措施不规范
接地
工作终结漏拆接地线
严重
1000
13
安全技术措施不规范
设备标识
漏挂、错挂、漏翻现场标示牌(如禁止合闸、在此工作等)
一般
500
14
安全技术措施不规范
设备标识
安全标志牌不规范(标志牌内容正确但材质规格不符合要求等)
一般
500
15
安全技术措施不规范
验电
高压验电未戴绝缘手套
一般
500
16
安全技术措施不规范
接地
地线连接不牢固,地线钎子埋深不足
一般
500
17
安全技术措施不规范
接地
选择的接地线型号不符(截面不满足要求),地线断股
一般
500
18
安全技术措施不规范
接地
特种设备、临时用电设备等未做接地保护
一般
500
19
安全技术措施不规范
接地
装拆接地线未戴绝缘手套
一般
500
20
安全技术措施不规范
围栏
工作票所列的围挡、围栏等未布置
一般
500
21
安全技术措施不规范
围栏
交通道路、人口密集地区施工作业未设置围栏
一般
500
22
安全技术措施不规范
围栏
工作班组成员翻越围栏、遮拦
一般
500
23
安全技术措施不规范
围栏
设置围栏(围挡)不规范、不严密
一般
500
24
安全准入
企业准入
在公司所属生产经营区域内作业的施工单位未通过安全准入
特别严重
2000
25
安全准入
企业准入
列入黑名单未整改通过的施工单位现场作业
特别严重
2000
26
安全准入
人员准入
公司主业、集体企业生产员工未通过安全技能等级评价或未达到二级及以上担任现场工作负责人
严重
1000
27
安全准入
人员准入
外包单位工作负责人未进行安全准入
严重
1000
28
安全准入
人员准入
取消或调整安全技能等级的公司主业、集体企业人员违规作业
严重
1000
29
安全准入
人员准入
取消工作负责人资格的外包单位关键岗位人员违规作业
严重
1000
30
安全准入
安全协议
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超协议时间、内容作业
严重
1000
31
安全准入
安全协议
安全协议内容不完整(缺少签字、盖章等)
一般
500
32
安全组织措施不落实
负责人
工作人员在10千伏及以上设备区单人工作
特别严重
2000
33
安全组织措施不落实
负责人
工作负责人不在工作现场
特别严重
1000
34
安全组织措施不落实
负责人
工作负责人对现场工作任务、职责分工、停电带电范围等危险点不清晰
特别严重
2000
35
安全组织措施不落实
监护人
专责监护人对监护对象、作业内容、危险点等注意事项不清晰
特别严重
2000
36
安全组织措施不落实
许可开工
许可手续未全部履行完成,工作人员即进入现场
特别严重
2000
37
安全组织措施不落实
许可开工
工作负责人未交待安全措施或其他注意事项,工作人员即开展工作
特别严重
2000
38
安全组织措施不落实
现场交底
工作票、危险点控制单、安全技术交底中邻近带电部位、安全距离、危险点等关键内容与实际工作不符
特别严重
2000
39
安全组织措施不落实
现场交底
工作票、危险点控制单、安全技术交底未交待
特别严重
2000
40
安全组织措施不落实
工作票
现场无票作业
特别严重
2000
41
安全组织措施不落实
工作票
现场使用的工作票种类选择错误(例如应该用工作票使用抢修单,应该用一种票使用二种票)
特别严重
2000
42
安全组织措施不落实
工作票
工作票超期、超范围使用
特别严重
2000
43
安全组织措施不落实
工作票
工作票上关键内容填写不正确(如工作地点、设备调度号、停电范围图、临近带电部位等内容填写错误)
特别严重
2000
44
安全组织措施不落实
工作票
未许可或许可不全即开展作业
特别严重
2000
45
安全组织措施不落实
工作票
工作票所列三种人不具备相应资格(未发文认证)
特别严重
2000
46
安全组织措施不落实
风险控制单
工作现场无安全风险控制单、无危险点控制单
特别严重
2000
47
安全组织措施不落实
负责人
分组工作未设小组负责人
严重
1000
48
安全组织措施不落实
监护人
规程规定的需设专责监护的危险性工作未设置专责监护人
严重
1000
49
安全组织措施不落实
工作票
工作票所列工作内容与现场实际工作不符
严重
1000
50
安全组织措施不落实
工作票
工作许可不正确(工作负责人、许可人未签字、工作早于许可时间)
严重
1000
51
安全组织措施不落实
工作票
分小组作业的未使用工作任务单、危险点控制单
严重
1000
52
安全组织措施不落实
工作票
工作票安全措施未布置措施提前划勾
严重
1000
53
安全组织措施不落实
工作票
一个工作负责人同时持有2张及以上已经开工的工作票
严重
1000
54
安全组织措施不落实
负责人
工作负责人未穿红马甲
一般
500
55
安全组织措施不落实
监护人
未按照要求在工作现场监护或兼做其他工作
一般
500
56
安全组织措施不落实
监护人
专责监护人未穿黄马甲
一般
500
57
安全组织措施不落实
现场交底
工作票、危险点控制单、安全技术交底中针对性不强(如:存在与工作无关但不会造成人员混淆的措施)
一般
500
58
安全组织措施不落实
工作人员
工作人员变动未按规定履行变更手续
一般
500
59
安全组织措施不落实
外来人员
外来人员(厂家技术人员等)未进行入场安全教育考试
一般
500
60
安全组织措施不落实
外来人员
外来人员未纳入工作票中
一般
500
61
安全组织措施不落实
工作票
工作票安全措施已执行栏漏划勾
一般
500
62
安全组织措施不落实
工作票
工作班成员未在工作票上签字确认(或漏签代签)
一般
500
63
安全组织措施不落实
工作票
现场人员与工作票人员不符,或人员变更未在工作票体现
一般
500
64
安全组织措施不落实
工作票
应设置或已设置协调人、专责监护人,未在工作票上注明
一般
500
65
安全组织措施不落实
工作票
工作票非关键信息填写不正确
一般
500
66
安全组织措施不落实
风险控制单
危险点人员签字漏签、代签等
一般
500
67
动火作业措施不规范
动火工作票
一二级动火区域内的动火作业未使用动火作业票
特别严重
2000
68
动火作业措施不规范
动火工作票
动火工作票超时间、超范围使用,或其他关键性内容填写错误
严重
1000
69
动火作业措施不规范
人员
一二级动火区域内动火作业未设专责监护人或专责监护人不在现场
严重
1000
70
动火作业措施不规范
现场
明火点与气瓶距离不符合要求,乙炔、氧气瓶放置距离不符合要求。
严重
1000
71
动火作业措施不规范
现场
现场使用的乙炔、氧气瓶软连接管老化,出现裂痕。
严重
1000
72
动火作业措施不规范
现场
电焊机外壳未接地或接地不可靠
一般
500
73
动火作业措施不规范
消防器材
现场没有必备的消防器材,或消防器材无合格证及检验日期、检验时间超期、灭火器压力低于规定要求
一般
500
74
动火作业措施不规范
现场
工作现场没有及时清理易燃可燃物品
一般
500
75
二次安全措施不落实
二次安全措施票
在运行设备的二次回路上进行拆、接线工作不填用二次工作安全措施票
严重
1000
76
二次安全措施不落实
二次安全措施票
在对检修设备执行隔离措施时,需拆断、短接和恢复同运行设备有联系的二次回路工作,不填用二次工作安全措施票
严重
1000
77
二次安全措施不落实
二次安全措施票
二次工作安全措施票未经过技术人员或班长审核签发
严重
1000
78
二次安全措施不落实
现场
在全部或部分带电的运行屏(柜)上进行工作,未将检修设备与运行设备前后以明显的标志隔开。
严重
1000
79
二次安全措施不落实
现场
在继电保护装置、安全自动装置及自动化监控系统屏(柜)上或附近进行打眼等振动较大的工作时,未采取防止运行中设备误动作的措施
严重
1000
80
二次安全措施不落实
现场
短路电流互感器二次绕组,未使用短路片或短路线,用导线缠绕
严重
1000
81
二次安全措施不落实
现场
工作过程中,二次安全措施票的执行栏、恢复栏提前划勾、错划勾、漏划勾。
严重
1000
82
二次安全措施不落实
现场
工作过程中,没有依据二次安全措施票的内容操作
严重
1000
83
二次安全措施不落实
现场
工作结束后,未按二次工作安全措施票逐项恢复同运行设备有关的接线
严重
1000
84
二次安全措施不落实
二次安全措施票
二次安全措施票非关键内容不完善
一般
500
85
二次安全措施票管理
二次安全措施票
二次工作安全措施票单独使用,未配合工作票或事故应急抢修单使用
严重
1000
86
二次安全措施票管理
二次安全措施票
二次安全措施针对性不强
严重
1000
87
防护用具使用不规范
安全带
架空输配电线路作业人员在杆塔上作业时未系安全带,变电站内作业人员在高处的架构上作业未系安全带
特别严重
2000
88
防护用具使用不规范
安全带
工作人员高处作业安全带未系在牢固构件上
特别严重
2000
89
防护用具使用不规范
安全带
杆塔上水平移位短时失去保护
特别严重
2000
90
防护用具使用不规范
安全帽
线路杆塔上、室外变电站架构或变压器等设备上、电缆沟道、基坑内的作业人员未戴安全帽
特别严重
2000
91
防护用具使用不规范
安全帽
杆塔、架构等高处有人作业,垂直下方的作业区域内的工作人员未戴安全帽
特别严重
2000
92
防护用具使用不规范
登高器具
脚扣、梯子、绝缘检修平台、快装脚手架等登高器具使用前未检查,存在明显的破损情况
特别严重
2000
93
防护用具使用不规范
登高器具
高处作业人员上下抛物
特别严重
2000
94
防护用具使用不规范
登高器具
临近带电设备上下传递工具、材料未使用绝缘绳索
特别严重
2000
98
防护用具使用不规范
安全工器具试验
现场使用的安全工器具未试验、试验超期
特别严重
2000
100
防护用具使用不规范
安全带
其他高处作业(一般高度较低时)未使用安全带
一般
500
101
防护用具使用不规范
安全带
安全带低挂高用
一般
500
102
防护用具使用不规范
安全带
爬杆过程中,距离地面较近时短时未系安全带(因跨越同杆架设通信线等障碍而临时摘下的情况除外。)
一般
500
103
防护用具使用不规范
安全帽
工作现场的其他区域作业人员未戴安全帽或工作过程中摘下安全帽
一般
500
104
防护用具使用不规范
安全帽
现场工作人员安全帽佩戴不规范(下颚带未系或不牢固等)
一般
500
105
防护用具使用不规范
登高器具
带电区域或附近使用非绝缘材质的梯子
一般
500
106
防护用具使用不规范
登高器具
使用梯子登高时,无专人扶持监护
一般
500
107
防护用具使用不规范
登高器具
梯子无一米限高线(2米及以下梯子除外)
一般
500
108
防护用具使用不规范
登高器具
将梯子架设在不稳固的支持物上工作
一般
500
109
防护用具使用不规范
工作服
工作服穿着不规范,包括未穿全棉长袖工作服,未穿绝缘靴(鞋)、挽起袖口、裤腿等。
一般
500
110
防护用具使用不规范
电焊作业
电焊工作人员未佩戴护目镜
一般
500
111
防护用具使用不规范
安全工器具试验
安全工器具试验合格标签污损或字迹不清或试验标签遗失
一般
500
112
特种设备使用不规范
吊车
施工现场使用吊车吊人作业
特别严重
500
113
特种设备使用不规范
吊车
吊车在起吊过程中吊臂下有人停留或穿越
特别严重
1000
114
特种设备使用不规范
牵引作业
牵引过程中,手摸钢丝绳或内角侧站人
特别严重
2000
115
特种设备使用不规范
跨越架
跨越架的搭设方案或施工作业指导书,未办理审批手续
特别严重
2000
116
特种设备使用不规范
跨越架
跨越架与铁路、公路及通信线的距离不满足最小安全距离
特别严重
2000
117
特种设备使用不规范
吊车
吊车挂钩防脱装置或限位器失灵,或作业过程中吊口未可靠封闭
严重
1000
118
特种设备使用不规范
吊车
临近带电设备吊车未接地
严重
1000
119
特种设备使用不规范
吊车
吊车在作业过程中无专人指挥,或指挥人无指挥司索证
严重
1000
120
特种设备使用不规范
吊车
吊车无检测检验证件或检验过期
严重
1000
121
特种设备使用不规范
吊车
起吊物件没有绑扎牢固
严重
1000
122
特种设备使用不规范
吊车
吊车等特种车辆支腿没有放置牢固
严重
1000
123
特种设备使用不规范
吊车
吊臂、钢丝绳等在作业过程中碰触其他设备设施
严重
1000
124
特种设备使用不规范
吊车
起吊埋在地下的工件,起吊工件超过核准重量
严重
1000
125
特种设备使用不规范
牵引作业
牵引设备及张力设备锚固不牢
严重
1000
126
特种设备使用不规范
跨越架
跨越架与被跨越物的距离不满足安全要求,被跨越物未遮护
严重
1000
127
特种设备使用不规范
跨越架
跨越不停电线路施工,未申请线路退出重合闸
严重
1000
128
特种设备使用不规范
跨越架
在跨越档相邻两侧杆塔上的放线滑车未采取接地保护措施
严重
1000
129
特种设备使用不规范
跨越架
跨越不停电线路时,新建线路的导引绳通过跨越架时,未使用绝缘绳索作引绳
严重
1000
130
特种设备使用不规范
跨越架
跨越施工完后,未拆除带电线路上方的封顶网、绳,无运行部门现场监护
严重
1000
131
特种设备使用不规范
特种作业证
特种设备(如吊车、电气焊等)操作人员无特种作业证(未携带但巡检后能补充证明材料的不予通报)
严重
1000
132
特种设备使用不规范
吊车
使用断股截面超过7%的钢丝绳进行牵引作业
一般
500
133
特种设备使用不规范
吊车
吊车司机未列入工作票
一般
500
134
特种设备使用不规范
牵引作业
牵张段内跨越架未设专人看守
一般
500
135
特种设备使用不规范
牵引作业
牵引作业无通讯联络装备
一般
500
136
特种设备使用不规范
牵引作业
特种设备转动部分没有防护罩
一般
500
137
特种设备使用不规范
跨越架
跨越架上未悬挂醒目警告标志
一般
500
138
特种设备使用不规范
临时电源
现场使用临时电源没有漏电保安器,或漏电保安器失灵
一般
500
139
特种设备使用不规范
临时电源
现场使用的电源线为两相,缺少保护接地线
一般
500
140
特种设备使用不规范
临时电源
施工现场电源接线未使用插头
一般
500
141
特种设备使用不规范
临时电源
临时电源导线绝缘破损,或存在带电裸露部分
一般
500
142
特种设备使用不规范
临时电源
电动工具的金属外壳、发电机外壳未接地或接地不可靠
一般
500
143
特种设备使用不规范
临时电源
一个漏电保安器或空开接多个负荷
一般
500
144
现场不安全行为
工作人员
杆基未稳固(包括铁塔螺栓未紧固、水泥杆未夯实、拉线未做好等)的情况下安排人员上杆作业
特别严重
2000
145
现场不安全行为
工作人员
杆上有人作业时剪断拉线或调整拉线
特别严重
2000
146
现场不安全行为
工作人员
线路施工作业突然剪断导地线
特别严重
2000
147
现场不安全行为
工作人员
5级及以上大风及暴雨、雷电、冰雹、大雾、沙尘等恶劣天气进行露天高处作业
特别严重
2000
148
现场不安全行为
工作人员
工作人员在杆塔、变电设备架构或其他设备上作业时,从事其它与工作无关的事
一般
500
149
现场不安全行为
工作人员
作业人员作业前喝酒
一般
500
150
现场不安全行为
工作人员
作业结束后没有清理现场
一般
500
151
现场不安全行为
工器具摆放
安全工器具和材料放置在杆塔、架构高处未绑扎牢固
一般
500
152
有限空间措施不到位
审批
未履行工作审批手续
特别严重
5000
153
有限空间措施不到位
审批
未履行工作许可手续
特别严重
5000
154
有限空间措施不到位
审批
超过审批许可范围(时间、地点)作业
特别严重
5000
155
有限空间措施不到位
通风
作业前未进行自然通风或时间不足
特别严重
5000
156
有限空间措施不到位
通风
电缆井(隧道)内检修、施工作业过程中未连续机械通风
特别严重
5000
157
有限空间措施不到位
通风
施工、检修等作业现场无送风排风设备
特别严重
5000
158
有限空间措施不到位
通风
使用纯氧进行通风换气
特别严重
5000
159
有限空间措施不到位
检测
进入电缆井(隧道)前未进行准入检测
特别严重
5000
160
有限空间措施不到位
检测
现场无气体检测仪或气体检测仪损坏不能检测
特别严重
5000
161
有限空间措施不到位
检测
没有气体检测记录
特别严重
5000
162
有限空间措施不到位
检测
作业时未使用气体检测仪持续监测
特别严重
5000
163
有限空间措施不到位
监护
未设置有限空间作业监护人或监护人未在现场持续监护
特别严重
5000
164
有限空间措施不到位
措施
井(隧道)内积水或垃圾较多,未清理即进入作业
特别严重
5000
165
有限空间措施不到位
监护
监护人未携带特种作业证证件过期
严重
3000
166
有限空间措施不到位
监护
进出有限空间作业人员未经培训考试合格(外包单位作业无承诺单)
严重
3000
167
有限空间措施不到位
审批
申请单中非关键信息填写不完整、不正确
一般
1000
168
有限空间措施不到位
通风
打开一个井口工作(单眼井除外)
一般
1000
169
有限空间措施不到位
检测
作业前未进行评估检测
一般
1000
170
有限空间措施不到位
检测
井上气体检测,检测仪未使用集气管
一般
1000
171
有限空间措施不到位
检测
气体检测记录填写不规范
一般
1000
172
有限空间措施不到位
监护
敷设电缆,开井过多,监护人设置不足
一般
1000
173
有限空间措施不到位
设备和工具
作业现场无应急救援工器具 (正压式呼吸器等)
一般
1000
174
有限空间措施不到位
设备和工具
紧急逃生器具放在井口处,未随人员入井或配备不足
一般
1000
175
有限空间措施不到位
设备和工具
燃油(气)发电机等设备使用不规范(未接地或放置位置不正确)
一般
1000
176
有限空间措施不到位
设备和工具
夜间施工未悬挂警示灯,作业人员未穿高可视警示服
一般
1000
177
有限空间措施不到位
措施
作业井口未设置围栏,或设置不规范
一般
1000
178
有限空间措施不到位
措施
围栏上未悬挂警示告知牌和信息公示牌,信息公示牌内容填写不规范
一般
1000
第2篇 电力工程建设与安全管理
引言:电力工程建设中安全管理是一项艰巨的任务,只有提高安全意识,电力企业才能更好地发展,电力工程才能更好地建设,所以在电力工程建设中安全占据着首要地位,安全是第一生产力,安全管理工作则是保证安全的前提。
一、 电力工程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在电力工程建设中有很多问题不被重视导致事故的发生,企业安全存在很大的问题,其中一些常见的问题有:施工人员的素质低,机械设备的操作不规范,企业对安全生产不够重视等等,可能就会导致事故的发生,影响企业的发展。
随着电力企业的增多,经济建设的发展壮大,人才的需求量也随之加大,员工的增多,但是专业技术人员却非常短缺,所以对员工的要求却逐渐下降,导致了员工素质低,安全技能不硬,员工的安全意识薄弱,自我保护能力不强,工作责任心不强,没有团队精神等等,这些都会使电力企业工程建设中不能顺利进行,也影响到安全管理工作的发展。
科学的不断发展进步,技术含量也越来越高,对于一些新型的高科技的机械设备,有许多的工作人员都不会,但是专业技术人员又比较短缺,所以,操作人员在操作过程中,不按照操作规定和标准进行,并且加上不注重机械设备的保养和维护,这就存在着很大的安全隐患,可能就会导致事故的发生,带来不必要的伤害。
所有企业都是以盈利为目的的,所以企业一切经济活动的根本发点和最终目标是如何提高经济效益。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有利于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可以使企业充分利用有限的资源创更多的社会财富,但是企业往往会忽略掉安全的重要性,对安全生产不重视,在工程建设中,只追求利益和价值,甘愿冒着不安全的风险,殊不知,这样做不仅对公司或企业无利,严重导致生产的利益,而且也没有安全保证,造成企业的损失会更大 。
二、 提高电力工程建设,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的措施
电力工程建设是一项系统而庞大的工程体系,为达到工程建设的安全施工、保证质量、保证进度、投资合理,需要切实可行的管理方法,管理形式。电力工程建设有别于其他行业,具有突出的行业特点.资金密集、技术密集,质量安全要求高、配套没备多,协作单位多,建设周期长、建设项目规模小而分散、施工单位素质参差等 。
电力工程建设中,第一点就要以安全为主,安全是第一生产力,只要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才有可能更好地发展建设电力工程,企业应该建立安全管理工作机构,制定安全管理制度,通过安全管理机构可以使施工人员有安全意识,懂安全知识,并且不断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培训,不仅要加强培训技术方面的知识,应该从一开始就进行安全教育,安全培训,使安全意识牢记心中。通过不断地学习教育,不仅可以提高他们专业知识的水平,意识到安全道德重要性,使他们的综合素质,团体精神,合作能力也会大大的增加, 做到真正符合新时代的员工要求。
在施工过程中,现场应该有安全监督和安全管理人员,并且设有关于安全方面的标语,安全措施施工牌,警示施工人员及外来人员提高自身安全保护,并且在施工现场应该备有安全方面的必须品,安全帽,安全衣,绝缘操作棒,绝缘防护罩等等一些安全用品,为施工人员提供安全的作业平台,创造安全的工作环境,关心员工的伙食,关心员工的住宿条件等,可以使员工感受到温暖,感悟到自己的安全对自己、对单位、对家人的重要性,从而在施工过程中自觉的注意施工安全。通过施工队的交流、队与队之间的沟通,有团结互助的气氛,保证员工在温暖的环境下工作,保证施工在安全期中进行 。
企业应该注重安全管理的重要性,不能因为利益而忽略安全,企业领导必须建立安全管理机构,提出安全管理要求,做出安全管理措施,建立安全管理制度,保证安全管理的落实。只有做到安全生产,企业才能更好地发展壮大,才能保证企业的信誉。这不仅可以使公司或企业得到更多的利益,而且也得到员工的尊重和信任,才能把精力全部投入到工作中。所以安全管理工作关系着企业的发展,是电力企业工程建设的前提。
三、 切实加强电力工程建设和安全生产管理
2023年9月8日,国家发改委,国家安监局,国家电监会联合改能源[2005]1690号文发出紧急通知,要求切实加强电力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由此可见,加强电力工程建设和安全管理的重要性,电力工程建设应该遵守国家下达的相关文件,严格按照施工要求进行建设,保证工程建设的质量,全面承担工程建设的质量,施工工程要进行严格的检测和测量,制止违章操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等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坚决遏制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电力工程建设的质量。严格遵守安全用电管理制度,安全防护装备管理制度等;切实做到安全生产管理。
结束语
近年来,我国对电力需求越来越多,电力建设规模不断增大,为此,许多电力工程建设在追求利益的同时,只追求施工的速度,却忽略了施工的质量,施工安全的总要性,导致出现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事故,在今后的电力工程建设中一定要以安全为中心,保证施工质量,切实有效的进行安全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电力工程建设和安全管理。使电力企业更好地发展。
第3篇 做好工程项目安全管理
一、搞好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是以人为本,关爱生命,建设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更是企业生存、发展、做大、做强的根本保证。
“安全生产”是施工企业和施工项目在进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一项必不可少的重要工作内容。安全工作的成败决定企业的前途和命运,良好的安全业绩,可以给企业带来社会信誉和经济效益,国家和集体财产免遭损失,职工生命安全得到保障。否则就会给企业、社会带来巨大损失。可见搞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是以人为本,关爱生命,建设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更是企业生存、发展、做大、做强的根本保证。
而项目施工是建筑施工企业生产的最前沿阵地,是企业社会信义、质量业绩、安全业绩,企业文化具体表现窗口。项目施工安全管理贯穿整个施工过程,是项目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也是企业安全管理工作的最终体现。因此建筑施工企业要发展壮大就必须在施工安全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为指导方针指导下,需要领导重视、全员参与,完善企业规章制度的前提下,采取有效措施,通过不同的工程项目安全管理积累,建立起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保证企业安全生产确保安全管理目标的顺利实现,创造良好的效益,创建优良工程,积累良好安全业绩,树立起企业品牌和行业信誉,提高市场竞争力、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二、项目施工安全管理当务之急及管理工作的实质
如何应对日益突出的安全事故,强化项目施工安全管理,是每一个项目管理人员,尤其是安全管理人员的当务之急。建筑施工企业特定的生产经营活动,决定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必须跟从生产目标的变化而相应改变。安全生产管理深入到施工现场的每一个施工环节是建筑施工企业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实质。
三、做好项目施工安全管理坚持三个必须
一)必须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
要做好施工项目的安全管理,首先要建立起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是施工企业和施工现场整个管理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包括为制定、实施、审核和保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和安全管理目标所需的组织机构、计划活动、职责、程序、过程和资源。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建立不仅是为了满足工程项目部自身安全生产的要求,同时也是为了满足相关方(政府、投资者、业主、保险公司、社会)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持续改善和安全生产保证能力的信任。
其次是搞好项目施工安全生产,领导是关键。建立健全以项目经理为首的分级负责安全生产管理保证体系,同时建立和健全专管成线、群管成网、高效运作的安全管理组织机构,是做好项目施工安全管理的前提条件。根据上述原则,项目经理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各项目应成立安全管理小组,配备专职安全员一人,各班组设置兼职安全员一名。
二)必须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
一部合理、完善、具有可操作性的管理制度,有利于企业领导的正确决策,有利于规范企业和企业职工行为,有利于指导企业生产一线安全生产的实施,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加强企业的安全管理最终实现杜绝或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为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生存与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三)必须搞好相关安全管理制度在项目施工管理高效运作
(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工程实行项目“两制”,任命项目经理时,项目经理与企业签定“安全生产责任书”、劳务队与项目部签定“安全生产合同”;工程开工时,操作工人与劳务队签定“安全生产合同”并订立“安全生产誓约”;用“合同”和“誓约”来强化各级领导和全体员工的安全责任及安全意识,加强自身安全保护意识。
(2)专项的安全技术审核制度
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要有专项的安全技术审核制度,与工程项目各相关单位共同对项目的建设进行全方位安全把关、统一协调安全管理工作,消除生产中的不安全因素,从专业技术上保证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提高施工技术人员的专业水平,真正做到工程安全技术交底完全,施工作业做到班前班后检查,严格持证上岗,定期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新工人上岗前培训。
(3)编制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制度
除施工组织设计对安全生产有原则要求外,凡重大分项工程的施工分别由施工队、项目经理部编制安全生产技术措施,措施要有针对性。施工队、专业承包队编制的安全生产措施由项目总工程师审批,项目部编制的安全生产措施由企业总工程师审批。并经过总监理工程师审批,项目部技术管理人员进行作业前交底,专职安全员现场监督实施。
(4)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由项目总工程师向项目技术负责人或技术员交底,技术负责人向施工队各专业施工员交底,施工队各专业施工员向班组长及工人交底。交底要有文字资料,内容要求全面、具体、针对性要强。交底人、接受人均应在交底资料上签字,并注明交底日期。
(5)特殊工种职工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对电工、电气焊工、起重吊装工、机械操作工、架子工等特殊工种实行持证上岗,无证者不得从事上述工种的作业。
(6)安全检查制度
项目部每星期、施工班组每天由兼职安全员进行安全检查,平时进行不定期检查,每次检查都要有记录,对查出的事故隐患要限期整改。对未按要求整改的要给单位或当事人以经济处罚,直至停工整顿。专职安全员负责每天进行监督检查现场,监督检查各班组兼职安全员是否在岗履职。
(7)安全验收制度
凡大中型机械安装、脚手架搭设、电气线路架设等项目完成后,特别是特殊设备安装后必须经有相关资质检测单位进行检测合格,必须经过有关部门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试车或投入使用。
(8)事故处理“四不放过制度”
发生安全事故,必须严格查处。做到事故原因不明、责任不清、全员未受到教育、没有预防措施或措施不力不得放过。
(8)安全管理兼容文明施工的原则
从目前各地的要求和实际操作中,我们深切感受到安全管理与现场文明施工是密不可分的,两者也是相辅相成的。安全管理严格,就必须要求施工人员严格遵循文明施工;文明施工搞好了,现场整洁清爽,减少了安全事故隐患的存在,也提高了安全管理水平。现场文明施工要重点从场容管理、施工人员着装形象、现场机械、现场生活卫生管理入手,并结合现场ci策划,围绕总体目标,分为规划、实施和检查验收监督三部分进行。
第4篇 装修工程安全施工管理方案
本工程为8888集团办公楼装修工程。工程项目位于888888南区,周边环境比较简单。工程主体为四层办公楼。
引用标准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自1998年3月1日起实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自2023年5月1日起实施);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实施);
4、国务院《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国议周字(56)第40号);
5、国务院《关于加强防尘防毒工作的报告》(国务院发(1984)97号);
6、《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7、《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
8、关于规范项目用工的规范。
管理资料标准文本外增设的安全记录
本计划适用范围
1、本计划仅用于浑南置业集团办公楼装修工程项目装修施工现场的安全、环境控制。
2、本计划安全、环境、管理和控制的对象为人、物及环境与自然。
安全保证计划的管理
1、本计划有效期自日起到工程结束止。
2、本安全、环境管理疾患编制完毕后,需要项目部各级领导审核审批。
3、安全环境保护计划由建筑有限公司上级负责人批准下发后,即成为有效版本,不准随意复印及分发,应加以控制。沈沈阳市辰星装饰装修有限公司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员各执一份,并按此方案内容执行上报及管理等工作。
总要求
项目经理部应建立和实施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管理体系,并不断改进其有效性。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管理体系应围绕实现项目安全目标和持续改进安全管理活动及其业绩、按照策划、实施、检查、改进的循环模式运行。并根据此计划中要求,做好制度方案及现场安全工作,并上报宏石建筑有限公司。
1、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管理体系的建立应适合宏石建筑有限公司管理方针及内部的特点,并形成安全、环境管理体系文件;
2、人员的配备、岗位的设置应符合本工程的特点而定,做到相对固定,不得随意变动;
3、配备必要的设施,装备和专业人员,确定控制和检查手段、措施;
4、确定整个施工过程中重点内容,关键点、危险部位的控制手段和措施,以保证安全计划的内容具有可操作性、严密性、可行性。
策划
1、安全、环境目标
目的:制定安全管理目标,并通过对全体员工(包括分包方)宣传、学习,使全体员工有明确的奋斗方向,以达到安全目标的最终实现。
职责:项目经理根据本工程的特点及公司和相关方的要求,在开工之前,组织相关人员制定本项目部安全管理目标,并及时上报。
权利和义务:各管理人员,班组长及职工均有宣传并贯彻目标及对目标提出可行性优化建议的权利和义务。
安全目标:
l 年负伤事故频率:1.0‰以下;
l 杜绝重伤、死亡、火灾设备、食物中毒等重大事故;
l 达到jgj55—99《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合格以上标准;
l 社会、业主、员工、其他方面的重大投书为零。
环境目标:
净化环境,文明施工,预防和减少环境因素的影响,满足环境规定要求。
识别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危险源和重要环境因素
通过识别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危险源和重要环境因素,并依次制定目标及管理方案,从而有效地控制事故和污染。
l 由项目工程负责组织项目全体管理人员识别各个领域中的危险源和环境因素,并负责制定相应重大危险源和不利因素的控制措施;
l 由安全员负责识别危险源和重大危险源,列出环境因素清单,并制定一般危险源的控制措施;
l 由技术员负责识别一般环境因素和重大环境因素,列出环境因素清单,并制定一般环境因素的控制措施;
l 危险源及不利环境因素的识别要求:
n 应考虑正常、异常和紧急三种状态;
n 应考虑过去、现在和将来三种时态。
危险源和不利环境因素应从以下分项或设施为辨识的重点(不限于):安全管理、施工用电作业、明火、临边防护、事故易发多发地点或作业环境、施工机具等。
危险源的管理与控制实施计划
l 制定危险源的管理制度,并建立实施计划。专项施工方案应包括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外,还应当包括监控、应急方案以及紧急救护措施等内容;
l 危险源工程的施工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专项施工方案应包括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外,还应包括监控措施,应急方案以及紧急救护措施等内容;
l 按规定审批专项施工方案,施公奇案必须完成审批。经审批的专项施工方案确需修改时,应按照原审批程序审批;
l 重大危险源施工前,应按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技术交底并有书面记录和签字,要使作业人员清楚掌握施工方案的技术要领;
l 重大危险源工程的施工应按方案实施,凡涉及验收的项目方案编制人员应参加首次验收。应及时形成验收记录台帐;
l 本项目的安全管理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危险源:
n 作业区内有两处高压线杆,场内施工设备设施应满足安全施工距离,施工前应做好围挡隔离工作;
n 建筑物高度为四层,外装修职工高处作业危险性大;
n 用电作业多,可能发生触电事故;
n 楼层内“临边”较多,可能引发安全事故,应提前做好围护;
n 安全隐患多,其他不可预见突发性事件,生产性重大安全事故;
n 工期紧张,施工进度快,生产安排不合理的话,职工可能会疲劳作业。
项目部保障职工健康安全的措施
针对以上所列出的项目安全管理中的危险源,抓好项目职工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工作主要要做好如下工作:
l 认真执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对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是经常性、制度化和规范化的管理,通过执行制度,促进安全管理工作。现场的主要安全管理制度如下:
n 安全技术交底制。根据安全措施要求和针对现场实际情况,逐级进行安全技术书面交底;
n 定期安全活动制。项目部定期对装修职工进行安全教育,总结上阶段安全工作,阐述下一步安全工作重点和注意事项,提高外装修职工安全意识;
n 脚手搭设验收制。做好分段施工分段验收,对不合格的脚手架不得投入使用;
n 定期检查与隐患整改制。项目部定期组织对临电、安全防护、机械设备、消防、环卫等方面的检查。对查出的隐患必须定措施、定人、定时整改,整改合格后做好消项记录;
n 外装修队伍特殊工种实行年审制;
n 持证上岗制。对装修队伍机操人员实行持证上岗,严禁无证操作;
n 动火申请制。凡电焊、氧气焊等动用明火作业,经申请同意后施工;
n 危急情况停工制。对出现危及职工生命财产安全和险情时,可以立即停工,后报项目经理处理;
n 实行安全生产奖惩和事故报告制;
n 安全管理负责制。要有各级安全管理负责制,责任明确,责任到人。管理决策层对每个大的施工阶段要分析安全难点和管理难点,以采取必要的对策。
4.4加强职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工作
通过安全生产教育,提高职工安全意识,以约束人的不安全行为。
l 对新工人进行入场“三级”安全教育;
l 贯彻国家、地方政府的安全法规及对安全的有关规章制度;
l 学习有关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知识,做到正确使用“三宝”;
l 适时安全教育:做好季节性、节假日加班加点和突击性施工的安全教育。
4.5加大现场管理力度。
现场安全管理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主体装修阶段防止高空坠落。防止高空坠落是高处安全施工管理的重中之重,一是防止人的不安全行为,二是防止物的不安全状态。
l 防止高空坠落的措施
n 搭好脚手架,张好安全网。搭好脚手架、张好安全网是造就了一个良好的安全工作条件。 脚手架施工方案应通过审定,从技术上保证脚手架结构的安全性,然后按方案搭设,经验收合格后使用。安全网是安全的“三宝”之一,其材质、搭设宽度、角度、距离等都要符合规定和方案要求;
n 钢跳板铺设时,应按纵向水平杆方向铺设,采用对接平铺,四个角用直径为1.2mm的镀锌钢丝固定在横向水平杆上;
n 做好“四口”即楼梯口、电梯口、预留洞口、通道口的防护;做好“五临”即阳台临边、楼层临边、屋面周边、斜道两侧边、卸料台外侧边的防护。洞口的防护方法按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n 及时作好电梯井的安全防护措施;
n 高空作业必须佩挂安全带,做到高挂低用;
n 风力大于六级、大雾天必须停止高空作。
l 防止物体坠落措施,高空坠落任何物体,可能造成对人员的伤害或其他的损失,主要防止措施如下:
n 凡是入口处、通道口、施工电梯处均要搭好双层木板(50mm厚)的防护棚,表面铺设3mm 厚钢板;
n 脚手架跳板上不允许随意放置扣件、回形卡、钢筋、钢管等物体;
n 未经采取有效措施,未经安全部门批准,不得在外脚手架上、下立体作业;
n 吊运物料的捆绑、吊笼吊钩等必须符合要求,经信号工确认合格后指挥起吊,防止空中“散花”;
n 非施工人员严禁进入施工现场。
l 防止触电,本工程由于电气设备多、移动性大,临时用电线多、导电物体也多的特点,防止触电的主要措施如下:
n 电气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n 机电操作人员必须穿戴劳动保护用品;
n 采用三相五线制供电方式,有可靠的接零和接地;
n 埋地电缆做好安全标识;移动电缆的绝缘性必须良好,移动机电设备的导电部分没有裸露现象;
n 电气设备的漏电保护装置必须有效可靠。电动机械应一机一闸,有闸刀箱,箱能防雨且能上锁;
n 照明、行灯电压按不同地点、环境采用相应的安全电压;
n 手持式电动工具应装设额定工作电流不大于15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小于0.1s的漏电保护器;
n 其他施工用电方面应遵照《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程》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程》的规定。
l 合理地安排现场生产:
n 进行现场生产安排时,充分地考虑到职工的工作效率,每天的工作量不能超标,必须保证职工有充足的休息时间,不能进行疲劳作业;
n 在进行生产安排时始终牢记“安全第一”的原则,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抢进度。
l 消防措施
n 消防安全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n 成立义务消防队,由义务消防队队长、报警负责人、现场保卫组长、抢救组长组成。组长由项目经理担任;
n 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消防带、消防水池、砂箱等。严禁动用防火器材,违者按破坏消防设施处理;
n 施工现场东侧的道路要始终保持畅通无阻;
n 工地设置专用消防泵,设独立电源线路;
n 义务消防员要训练有素,能“召之即来,来之能救”;
n 禁止用电炉做饭、烤火;
n 严格执行施工用火申请制,有动火证、消防设施方能动火作业。动火时,派专人看护;
n 不允许乱拉私接电源线;
n 易燃物品专库存储,距其它建筑物20m以上;
n 现场设有明显的防火标志,促进职工防火意识;
n 定期对职工进行防火教育,建好防火工作档案。
l 后勤保障措施。后勤工作是保障职工健康安全的基础工作,因此后勤管理工作的力度一定要加强,抓后勤工作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n 保证饭菜质量,食堂卫生工作要严格管理;
n 保证职工宿舍的卫生。职工宿舍每天指派专人进行打扫,保证卫生和通风,防止传染性疾病的流行;
n 高温施工期间切实做好防暑降温工作,在施工现场保证职工能喝到干净的饮用水。
第5篇 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程
1.编制目的
用于指导工程管理人员对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进行全面管理,确保工程做到文明施工、安全生产。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工程建设全过程对安全、文明施工的管理。
3.职责
3.1总工程师办公室负责本规程的制定、修改、分发及解释;
3.2项目部负责本规程的具体实施。
4.安全施工管理
4.1事前控制
4.1.1及时为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所用的水文地质,地下管线设施等资料和其他必要条件。
4.1.2工程开工前,检查相应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线、市政公用设施等安全防护情况。
4.1.3审查设计文件是否符合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健康的要求。
4.1.4审批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制定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并填写《施工组织设计审批表》。
4.1.5检查施工单位制定的施工安全目标和措施,并要求建立施工安全保障体系,实行施工安全岗位责任制。
4.1.6检查施工单位设置的专职安全员,专职安全员应当持证上岗,并规定独立行使职权。
4.1.7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未经安全教育培训的员工不得上岗作业。
4.1.8检查施工单位使用的施工机具,不合格的施工机具不得投入使用,并填写《施工单位机械设备证明文件统计表》。
4.1.9检查施工单位特殊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并填写《施工单位管理人员及特殊专业工种人员资质证明文件统计表》。
4.2事中控制
4.2.1检查用地红线范围内或者经有关部门批准临时占用的场地和道路,应当全部用于施工,不可挪作他用。
4.2.2督促施工单位根据工程的特点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制定施工技术措施,向作业人员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
4.2.3检查施工单位建立的专业检查、职工自检和安全自检的制度执行情况。
4.2.4督促施工单位根据季节和生产情况的变化,组织安全生产全面检查或专项检查,对存在的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整改。
4.2.5检查施工安全措施,现场设置的机具、机构或设备应要求施工单位定期维护和保养。
4.2.6检查施工现场设置必要的预防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急救的措施。
4.2.7检查施工单位施工建立和执行防火管理制度情况,要求建立工地使用火审批制度。现场应设置符合消防规定的消防设施,并保持完好的备用状态。在容易发生火灾的地区或者储存、使用易燃易爆物品时,应当采取必要的消防安全措施。
4.2.8定期会同监理单位开展安全、文明施工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在监理例会上向施工单位指出,要求按时整改。
4.2.9督促施工单位于建筑工程完成基础分部工作量50%、主体分部已结顶、装饰分部工作量的30%时,及时到安监机构申请安全达标验收,验收合格的,将安全达标牌悬挂在施工现场的显着位置。
4.3事后控制
4.3.1检查施工单位对安全技术资料设专人管理及归档的情况。
4.3.2重大事故发生后,应要求施工单位积极组织抢救,保护事故现场,立即向市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同时,项目工程部应及时向项目负责人汇报事故情况。
5.文明施工管理
5.1事前控制
5.1.1在施工方案确定前应组织设计、施工单位和有关部门对可能造成周围建筑物、构筑物、防汛设施、道路、地下管线损坏或堵塞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并制定相应的技术措施,纳入施工组织设计保证文明施工。
5.1.2审批施工组织设计中工地文明施工部分,并填写《施工组织设计审批表》。
5.2事中控制
5.2.1检查工地周围的遮挡围墙,按要求围墙设置高度不低于2.5米,采用预制板或砖砌筑,封闭严密,并粉刷涂白,保持整洁完整。
5.2.2督促施工单位设置施工标牌,并放置于主通道醒目位置。
5.2.3检查工地排水系统,要求设置连续、通畅的排水设施和沉淀设施,防止泥浆、污水、废水外流,污染、堵塞下水道和河道。
5.2.4检查施工单位临时舍施,要求按施工区域与非施工区域严格进行分隔。
5.2.5检查建筑材料、机具设备按工地总平面图的位置在固定场地整齐堆放,不得侵占道路及安全防护设施。
5.2.6检查施工现场道路是否畅通,场地是否平整,有无大面积积水。
5.2.7夜间施工作业,应督促施工单位按规定事先向环保部门申请《夜间施工许可证》。
5.2.8要求工地出入口内应用砼硬化,并设置车辆冲洗设施,运输车辆冲洗后出场。
5.2.9按政府主管部门规定要求使用商品混凝土。
5.3事后控制
5.3.1施工单位在施工中造成下水道和其他地下管线堵塞或损坏的,应要求立即疏浚或修复;对工地周围的单位和居民财产造成损失的,应由施工单位承担济济赔偿责任。
5.3.2建筑工程完工后,要求施工单位按要求及时拆除工地围墙、安全防护和其他临时设施,并将工地及四周环境清理整洁,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洁。
6.编制依据
6.1杭州市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6.2杭州市建筑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6.3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
6.4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实施指南
7.相关/支持性文件
7.1工程管理过程控制程序
8.质量记录
8.1施工单位管理人员及特殊专业工作人员资格证明文件统计表(gt/qr15-03)
8.2施工组织设计审批表(gt/qr15-05)
8.3施工单位机械设备证明文件检查表(gt/qr15-06)
8.4工程管理日记(gt/qr15-10)
8.5施工方案审批表(gt/qr15-11)
第6篇 地铁工程安全风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地铁建设工程的环境风险控制管理,规范对环境风险的识别和预防行为,明确职责,减少施工过程中对环境影响,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地铁建设工程。公司承担的其他建设项目如涉及到类似的施工内容可参考本办法进行风险管理。
第三条风险是指地铁工程在建设过程中,由于工程所处的特殊地质环境和复杂的周边环境而导致施工现场及工程周边环境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可能性。
第二章 环境风险管理工作程序
风险管理工作程序详见附件1。
第三章 设计阶段风险管理
第四条在初步设计阶段,公司组织勘察单位对线路沿线工程地质、水文地质进行初勘,并对周边环境进行调查。
第五条设计单位应针对工程水文地质条件及周边环境,进行风险分析评估,确定降低或规避沿线重要工程风险的设计点,开展设计方案比选,汇总风险源和风险等级,并制定处理措施,在施工图中作单项风险设计。
第六条施工图设计阶段应对ⅰ、ⅱ级风险源进一步深化分析,进行专项设计。
第七条在出正式施工图前,公司组织专家进行环境风险评估报告论证。专家论证应重点审查一下内容
一、风险评估依据的合法性;
二、风险评估方法的可行性;
三、风险识别的全面性和准确性;
四、工程风险等级划分标准的合理性;
五、风险处置措施及建议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六、风险评估结论的可靠性。
第八条在进行设计交底时,设计人员应对环境风险源、风险源的控制指标、处理措施进行设计安全交底。参加的单位和人员包括:工程建设项目负责人、运营项目负责人、总体设计单位、工点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第三方监测单位和施工单位等相关参建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对产权单位有特殊要求的环境风险工程,邀请产权单位参加。
第四章施工阶段风险管理
第九条工程施工前,在设计单位所作的环境风险源识别和评价基础上,施工单位应进行工程踏勘、环境核查,仔细、全面地熟悉施工设计图纸,对工程周边建筑物、铁路、桥梁、高架线、河流、地下建(构)筑物、地下障碍物、人防工程、地下管线等做详细调查,深入识别风险因素,形成周边环境调查报告和最终风险评估报告,报监理审查、工程建设项目部、公司工程部备案。
一、周边环境调查范围
环境调查范围参考表
工法类别
环境调查范围
备注
明(盖)挖法工程
不小于基坑边缘两侧各30m(或3h,取大值)
h-基坑深度
暗挖工程
不小于隧道两侧各30m(或2hi 、3b,取大值)
hi—隧道设计顶板埋深;
b—隧道设计开挖宽度。
盾构法工程
不小于隧道两侧各30m(或3hi 、3d,取大值)
hi--隧道设计顶板埋深;d--盾构隧道设计外径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地面线、高架线工程的环境调查范围不小于线路外边线两侧各30m。
二、周边环境调查内容一般包括周边环境的名称、类型,平面位置及与轨道交通工程的相对关系、使用现状、竣工图纸及特殊保护要求等,调查内容详见《天津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重点建设环节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简称《516号文实施细则》),调查样表详见《516号文实施细则》附表1-1~1-10。环境调查成果及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满足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的需要。当设计方案发生变更时,应根据工程实际需要,有针对性地组织补充完善工程周边环境调查资料。
三、周边环境调查结束后,施工单位应编制《周边环境调查报告》。环境调查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工程概况、调查目的和依据、调查范围和对象、调查方法和手段、调查成果及资料说明、周边环境风险说明及对工程设计和施工的建议、调查对象相关图纸、周边环境调查表、现场有关影像资料和实测数据、相关资料复印件等。
四、在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依据设计文件(含风险专项设计)、岩土工程勘查报告、周边环境调查成果、类似工程的建设经验,进行环境风险评估,对各类风险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和风险损失等级进行分析(详见附件2《天津滨海新区轨道交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地铁建设工程安全风险等级划分指导标准》),并编制风险分级清单。针对不同等级的风险,按下表处置原则,结合工程实际,制定风险控制措施和建议,形成风险评估报告。
风险处置原则
风险等级
处置 原 则
ⅰ级
尽量规避此类风险;制定专项处理方案;加强工程监测和风险管理
ⅱ级
制定专项处理方案;加强工程监测和风险管理
ⅲ级
制定风险控制措施;加强工程监测和风险管理
ⅳ级
制定风险控制措施;实施工程监测和风险管理
五、风险评估报告内容包括:工程概况、评估目的与依据、评估内容与范围、评估程序与方法、风险界定识别及风险识别清单、风险估计与评价、风险等级标准、风险分级排序及风险等级清单、风险处置措施建议、风险评估结论、有关附图、附表。
六、如设计方案变化或周边环境调查资料与设计资料不符,施工单位应组织专家对风险评估报告进行论证,并报监理单位审批和公司备案。
第十条风险监控
一、对于施工影响范围内的房屋,工程建设项目部应按照《房屋安全鉴定指导原则》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房屋鉴定单位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二、 施工单位应按照规定编制风险源专项技术方案,并按照《516号文实施细则》规定实行逐级论证制度,并按照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三、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审查通过的专项施工方案实施,不得擅自改变,如需变更,必须重新履行审查程序。
四、施工单位在风险源开工前应做好全部施工人员的安全交底培训和考核,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考核过程进行监督,参与对重要技术岗位作业人员操作技能、施工风险应急处置能力等方面的考核。
五、施工单位应当制定防范违章操作、误操作的控制措施并组织落实;监理单位对落实情况进行核查并做好核查记录。
六、施工单位应在现场按照要求安装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并将监控信息上传公司安全监控中心。
七、风险源开工前,施工单位应按照《516号文实施细则》、《天津市建设工程重大风险源管理办法》(建质安总[2022]11号)、《天津市建设工程重大风险点位施工及验收办法》(建质安总[2022]74号)的要求,做好开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自检合格后报监理单位审核,复核无误后,按规定组织开工的条件验收,并邀请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参加。不具备开工条件不得开工。
八、工程建设项目部对环境风险源的控制进行动态管理,建立风险源台帐,每月进行一次更新,并及时报安全监控中心。
九、监理单位应编制重大环境风险源安全监理细则和旁站监理细则,对监理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和培训。
十、风险源施工时,按照《516号文实施细则》等相关文件的要求,实施监理全过程旁站监督,并做好旁站和验收记录,及时上传安全监控平台。总监理工程师对风险源部位(环节)施工监理实施细则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公司对风险源部位(环节)施工监理实施细则的实施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车站基坑施工旁站监理记录表和验收表样式详见《516号文实施细则》附表3-1-1~3-2-6,盾构始发与接收施工旁站监理记录表和验收表样式详见《516号文实施细则》附表4-1-1~4-2-11,盾构掘进施工旁站监理记录表和验收表样式详见《516号文实施细则》附表5-1-1~5-2-5,联络通道施工旁站监理记录表和验收表样式详见《516号文实施细则》附表6-1-1~6-2-10。
十一、工程建设项目部对风险源部位(环节)施工监理实施细则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
十二、风险源施工时,施工单位每天进行自检、互检、交接检,并做好记录。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分)包单位技术管理人员应当在施工作业面进行管理。工程建设项目部应当对施工技术管理人员的施工管理行为进行巡查并做好记录。
十三、风险源施工时,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或安全总监应每天组织风险日例会,若风险部位出现异常情况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风险日例会。风险日例会会议纪要应及时上传监控平台。
十四、施工单位应委托有资质、有经验的单位进行施工监测。
十五、施工单位和第三方监测单位应按照《监控量测管理办法》、《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监测方案报审,实施施工监测和现场安全巡视,及时对监测数据进行比对、分析、反馈。并及时将监测数据和巡视信息上传安全监控平台。
十六、施工单位应按照《安全风险应急管理制度》的要求,编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报市安监局审查和备案,并在开工前备齐抢险物资和设备,组织应急演练,监理单位和工程建设项目部监督执行情况。
十七、按照《监控量测管理办法》《安全风险预警、响应、消警管理办法》,当现场出现预警情况时,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第三方监测单位应及时发布预警信息,监理单位接到预警信息后应立即组织建设、设计、监理、施工、监测单位五方会议,研究处置措施。施工单位应立即进行应急响应,落实处置措施,避免险情的进一步扩大。工程建设项目部和监理单位要跟踪预警处置情况,督促施工单位积极响应,并及时将现场处置情况上报安全监控中心。
十八、出现突发事件时,各参建单位应按照《工程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制度》、《工程安全风险应急管理办法》的要求,及时组织抢险,并按规定逐级上报。
十九、事故抢险或救灾结束后,公司应按照《工程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制度》的要求,对事故单位及责任人进行处理,工程建设项目部监督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避免风险再次发生。
二十、工程建设项目部对各施工单位环境风险源的控制管理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为:
1.环境风险源控制方案的实施情况、信息化施工情况;
2.环境风险源相关的作业质量控制状况;
3.环境风险源相关作业的安全保障措施落实情况;
4.相关各方的环境风险管理行为、程序是否符合要求。
二十一、风险源施工结束后,工程建设项目部应组织相关人员召开专题会议确认风险解除,形成会议纪要并各方签认。ⅰ级、ⅱ级风险源,参加会议人员应包括勘察设计、监测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专家,各方签认后向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申请注销。ⅲ级、ⅳ级风险源,参会人员应包括设计、施工、监理、监测单位技术人员。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各项规定,与国家和行业现行规定相抵触时,执行国家和行业规定。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由工程部负责制订、解释、修订。
第7篇 建筑工程安全教育培训管理
1建筑业的现状
点多、面广、劳动密集型,一次性、复杂性、露天高空作业是建筑业的主要特点,随着农业劳动力流向城市,一线从业人员主要为民工,导致整体文化素质较低,对知识结构、工作方式,习惯意识还不能适应工业生产的要求。安全意识以及安全知识水平较差,结果是建筑领域的安全事故频繁发生,仅次于交通、矿山行业位居第三位。
当前建筑施工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施工人员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施工人员流动性大,增加了对其教育、培训、管理的难度。
(2)部分建设单位为追求速度和效益,片面要求施工企业缩短工程建设工期,致使工程项目仓促开工
所以,如何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素质和操作技能,规范作业人员的安全行为,杜绝或减少在建筑工程施工中的各类不安全状态,对于企业长久稳定的发展尤为重要,关键是通过对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来实现。
2安全教育培训的对策
安全教育培训能提高建筑施工从业人员搞好安全工作的责任感和自觉性。通过安全教育培训不仅能增强各级安全管理人员和广大工人对于'安全第一'方针的认识,提高建筑施工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掌握安全操作规程和技能,同时也对建筑施工从业人员进行国家劳动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方面知识的教育,从而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操作技能,这是保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重要前提和基础。
安全教育培训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对象是企业所有从事生产活动的人员,从企业经理,项目经理,到一般管理人员及普通工人。
(2)安全培训教育贯穿于施工企业生产的全过程。
(3)既有管理性要求,也有技术性知识,加强建筑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是控制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关键措施。
第8篇 装配式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指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装配式建筑的健康发展,保障装配式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二条 本工作指引所称装配式建筑工程,指采用工厂预制生产的构件在施工现场装配而成的建筑,“预制构件”包括混凝土构件和钢结构构件。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的新建、改建、扩建等有关活动及监督管理。
第四条 装配式建筑工程采用的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尚无国家、省、市有关规范、标准、规定的相关依据,对不涉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由建设单位组织行业专家进行专项技术论证;对涉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经相关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团体开展技术论证,并制定相应团体标准。相关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施工方案等技术文件编制时充分考虑论证结果的意见,审图、方案审批时应严格审查论证意见的采纳情况 。
第五条 建设单位对装配式建筑工程的质量安全负首要责任。 装配式建筑原则上采用设计-采购-施工(epc)工程总承包模式。建设单位或epc总承包单位根据装配式建筑工程的特点,负责全面协调工作。在工程建设的全过程中,应承担装配式建筑设计、预制构件生产、施工等各方之间的综合管理协调责任,促进各方之间的紧密协作。
第六条 装配式建筑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主体,以及施工图审查、预制构件及建筑部品生产等与工程质量安全相关的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安全保证体系,依法对工程质量安全负责。
第七条 装配式建筑中现浇混凝土施工管理应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规范、标准、规定,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二章 质量安全责任
第八条 建设单位质量安全责任
(一)建设单位应将装配式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并根据装配式建筑的特点和要求,对相应单位的资质、能力、经验进行审查。
(二)采用epc工程总承包模式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工程总承包项目全过程管理,督促epc工程总承包企业履行合同义务。建设单位根据自身资源和能力,可以自行对工程总承包项目进行管理,也可以委托项目管理单位,依照合同对工程总承包项目进行管理。
(三)建设单位应严格遵守图纸审查制度,保证装配式建筑项目设计和施工符合技术规范、标准,并满足《深圳市装配式建筑认定规则》(下简称《规则》)和项目装配式建筑实施方案(下简称“实施方案”)。
1.工程设计阶段,应按照《规则》编制装配式建筑“实施方案”并进行认定。
2.施工图审查时,应当将装配式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抗震超限审查文件、装配式建筑认定意见、实施方案等作为审查内容;施工图设计文件应满足《规则》要求。
3、施工图设计文件有涉及装配式建筑认定、结构安全、使用性能的重要变更时,必须送审图机构重新审查确认。
(四)建设单位应根据装配式建筑施工特点,在工程造价中按规定确保足够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装配式建筑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缺乏定额等计价依据时,建设单位在招投标、合同清单中应根据实际情况确保合理的费用。
(五)当工程实体结构质量监督抽检结果不符合要求时,检测单位须立即通知建设单位,并上报质监机构。建设单位须组织相关单位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第5.0.6条的规定处理。
(六)建设单位督促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建立预制构件验收制度并参与首次验收。
1.对每种类型的样板预制构件,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监理、施工、生产单位等参建各方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后续生产。
首批预制构件验收内容包括:
(1)预制构件外观、尺寸符合规范要求;
(2)预留钢筋定位、规格符合设计要求,满足施工要求;
(3)混凝土水洗面符合规范要求;
(4)各种预埋件、预埋套管符合设计要求,满足施工要求;
(5)预埋管线、线盒符合设计要求;
(6)预埋窗框或钢附框符合设计要求,满足施工要求;
(7)预制构件、预埋窗框成品保护措施完善;
2.建设单位应协调监理、施工单位建立预制构件出厂检验和进场验收制度。
预制构件出厂、进场验收,应按相关规范和合同要求执行,监理和施工单位承担相应职责。
(七)建设单位应建立装配式模板验收制度
铝模板等装配式模板在工厂生产完成后,须进行整层试拼装,经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验收合格后才能运到现场安装。
(八)建设单位应建立装配式建筑工程验收制度。
1.首个装配式标准层结构施工前,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单位对下部结构的预留、预埋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标准层结构施工。
2.首个装配式标准层结构浇筑混凝土之前,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监理、施工、构件生产单位等参建各方进行工程验收,重点检查预制构件安装和连接节点、工具式模板安装等。
3.首个装配式标准层结构拆模后,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监理、施工、构件生产单位等参建各方进行结构验收,对工程设计、施工进行阶段性总结和改进,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
4.装配式结构、装配式内墙板、机电安装、装饰装修等分部分项工程,建设单位应协调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建立样板先行制度。
5.建设单位应根据装配式建筑施工特点,在首层结构验收、样板先行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制度,及时组织参建各方进行工程验收。
6.装配式建筑单位工程完工后,由建设单位组织参建各方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第九条 设计单位质量安全责任
(一)设计单位在装配式建筑设计时应遵循“结构安全、设计合理、生产施工可行”的原则,完善本单位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根据装配式建筑的特点进行施工图设计。
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应明确装配式建筑的结构类型、预制率和装配率、预制构件种类、装配式构造节点做法等关键内容,并编制装配式建筑设计说明专篇,对构件图深化要求以及可能存在的重大风险提出专项设计要求,装配式构造节点做法应安全可靠并满足建筑相关性能要求,前期设计应充分考虑构件生产、运输、安装的可行性和便利性。
(二)设计单位应加强协调建筑、结构、电气、设备、装饰装修等各专业之间的沟通协作,装配式建筑设计应考虑预制构件的模具制作、生产、运输、吊装以及安装施工等相关要求。
(三)设计单位应就装配式建筑设计内容向监理、施工、预制构件生产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参与装配式建筑专项施工方案的讨论,并对方案提供专业意见,确保设计原则准确落实。
设计单位应核实预制构件深化图与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符合性,确保满足结构安全和建筑性能的要求,未经核实通过严禁进行预制构件生产加工。
(四)设计单位应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预制构件、装配式结构、施工样板质量验收,对构件生产和装配式施工是否符合设计要求进行检查。
设计单位需特别关注首批预制构件验收、首层装配式构件安装、装配式模板验收等关键节点的质量验收工作。
(五)设计单位应提出对装配式建筑施工过程安全管理的要求,包括重要施工节点如起重吊运、安装就位等过程的安全保障措施。
第十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质量安全责任
(一)施工图审查机构必须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范、标准、规定的要求对装配式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
(二)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对预制构件布置、节点连接设计、保温隔热设计、防水设计、防雷设计、构件深化要求、预制率、装配率等装配式建筑涉及结构安全和建筑功能的关键环节进行重点审查,并出具明确的审查意见。后期设计修改涉及结构安全、使用功能、预制率、装配率等重要变更的内容必须重新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查意见。
(三)预制构件深化图应送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方可实施。
第十一条 监理单位质量安全责任
(一)监理单位应根据装配式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相关规范标准,编制装配式建筑监理实施工作指引,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实施。在实施建设工程监理过程中,监理实施工作指引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修改,经审批后实施。
装配式建筑监理实施工作指引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装配式建筑工程特点、装配式建筑监理工作流程、装配式建筑监理工作要点、装配式建筑监理工作方法及措施。
(二)监理单位应对施工、预制构件生产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进行审核,对预制构件生产单位编制的预制构件制作方案及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和装配式建筑施工方案进行审批。
(三)监理单位应按下列要求对预制构件的生产制作全过程进行监理:
1.实施预制构件生产制作全过程的驻厂监理,预制构件生产前,对预制构件原材料进行质量检查、见证送检,对预制构件生产过程的隐蔽工程和检验批进行质量验收,对需要进行结构性能检验的预制构件见证送检。
2.当采用钢筋套筒灌浆连接工艺时,监理单位应根据灌浆套筒厂家提供的型式检验报告审查所使用的灌浆料与套筒的匹配性,并在预制构件制作前和现场灌浆操作前,监督操作人员进行接头强度工艺性检验。
3.预制构件进场时应检查质量证明文件,质量证明文件包括产品合格证明书、混凝土强度检验报告、原材料检验报告及其他重要检验报告等。
(四)监理单位应对预制构件的施工安装过程进行监理:
1.组织施工单位、预制构件生产单位对进入施工现场的预制构件进行质量验收。
2.核查施工管理人员及安装作业人员的培训情况。
3.根据工程特点和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确定旁站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安排监理人员进行旁站,并应及时记录旁站情况;安排监理人员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巡查,巡查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施工单位是否按工程设计文件、工程建设标准和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施工。
(2)使用的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是否合格。
(3)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特别是施工质量管理人员是否到位。
(4)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4.对预制构件施工安装过程的隐蔽工程、检验批和分项工程进行验收,对验收合格的应给予签认;对验收不合格的应拒绝签认,同时应要求施工单位在指定的时间内整改并重新报验。
(五)监理单位必须逐层核查施工单位是否按装配式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装配式建筑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未按要求进行施工时,监理单位应签发监理通知书,责令其限时整改,拒不整改则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报告。
(六)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同步收集整理工程监理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质量安全责任
(一)施工单位应根据装配式建筑施工的特点,建立健全本单位和各项目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合理设置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完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制定质量安全保证措施。
(二)施工单位应充分配合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深化设计,及时提供塔吊和施工机械布置方案、脚手架布置方案、工具式模板施工方案、预制构件安装方案、机电施工方案、装配式内墙板施工方案、装修深化图等,以保证装配式建筑设计与施工协调一致。
(三)对于采用装配式模板的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单位应进行装配式模板深化设计,提前完成模拟安装,并编制装配式模板施工方案,经监理审批后实施。
施工单位应加强模板工程质量安全控制,对模板及其支架进行承载力、刚度和稳定性计算,并在现场设工具式模板拼装样板。
(四)施工单位应对预制构件生产单位编制的预制构件生产、运输方案进行审核确认,并配合监理单位实施预制构件生产过程的驻厂监理。
施工单位在预制构件生产过程中应加强巡视检查,对构件原材料、成品、半成品进行随机抽检。
(五)施工单位应对预制构件的场内运输、存放、安装,以及外围护接缝处密封防水、机电管线安装、装配式内墙板安装、集成式卫生间安装、装修施工、穿插流水施工工序等关键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报请监理审批,并严格按照施工图和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
装配式专项施工方案应制定有针对性的质量安全控制措施。质量控制措施应包括构件进场检查、吊装、定位校准、节点连接、防水、混凝土现浇、机具设备配置、首件样板验收等方面的要求;安全控制措施应包括预制构件堆放、吊装、高处作业的安全防护、作业辅助设施的搭设、构件安装的临时支撑体系的搭设等方面的要求。
(六)施工单位应对预制构件的质量负主要监督责任,建立健全预制构件施工安装过程质量检验制度:
1.会同预制构件生产单位、监理单位对进入施工现场的预制构件质量进行验收,验收内容应包含生产全过程质量控制资料、成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外观质量等,未经进场验收或进场验收不合格的预制构件,严禁使用。
施工单位应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每批预制构件全数进行质量验收,验收内容包括构件外观质量、尺寸偏差以及套筒、预埋件、插筋和预留孔洞等的预留预埋,同时还须复核预制构件产品质量保证文件,包括预制构件出厂合格证、出厂检验用同条件养护试块强度检验报告、灌浆套筒型式检验报告、连接接头抗拉强度检验报告、预制构件性能检验报告、吊点的隐蔽验收记录等相关内容。
2.对预制构件钢筋连接灌浆作业进行全过程质量管控,保证灌浆质量,并形成可追溯的文档记录资料及影像记录资料。
施工单位应安排质检员对灌浆作业全过程进行旁站监管,确保按施工方案实施,并在记录资料上签字确认。
3.对预制构件施工安装过程的隐蔽工程和检验批进行自检、评定,合格后通知监理单位进行验收,隐蔽工程和检验批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七)装配式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及使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省、市颁布的规范、标准、规定,司机、指挥、司索均应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预制构件安装、灌浆、预埋等作业人员须经施工单位培训上岗。
施工单位应对构件吊装进行施工验算,每次吊装前安全员均应检查吊装钢丝绳、吊具、吊装预埋件,发现问题立即更换。非吊装作业人员应撤离吊装区域,并配备足够的吊装作业指挥人员,在项目经理签发吊装令后方可吊装。正式吊装作业前,应先试吊,确认可靠后,方可进行正式吊装作业。
(八)装配式建筑工程实施前,应编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安全专项方案及与其配套的专项施工方案等技术文件,并按有关规定报送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组织技术论证,符合要求后方可实施。
第十三条 预制构件生产单位质量安全责任
(一)预制构件生产单位应与施工、监理单位一起配合设计单位完成施工图深化设计,保证预制构件生产和安装质量。
(二)预制构件生产单位应编制预制构件生产方案,明确技术质量保障措施,包括生产计划、材料要求、生产工艺、质量安全保障措施、运输方案及成品保护措施等内容,报施工单位确认,再经监理审批后实施,报施工单位确认,再经监理单位审批后实施。并配合施工单位完成预制构件吊装施工方案。
(三)预制构件生产单位应保证预制构件生产、堆放过程中的质量安全,并根据现行有关规范、标准、规定进行检验。
(四)预制构件生产单位应对检查合格的预制构件进行标识,标识不全的预制构件不得出厂,出厂的预制构件应提供相应的、完整的质量证明文件。
(五)预制构件生产单位应配合驻厂监理和施工监理的各项工作。
(六)预制构件生产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提交材料检验报告、生产过程验收资料、预制构件合格证明等相关质量保证资料。
(七)预制构件生产单位应编制预制构件生产过程中的专项安全保证措施。生产吊运设备应经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单位检测合格并定期复检,且做好防滑移和防倾覆措施。同时,预制构件存放和吊运应采取防倾覆措施,并报施工单位确认,再经监理单位审批后实施。
第三章 工程验收
第十四条 装配式建筑主体结构验收可根据装配式建筑施工特点分段分层进行,分段分层内主体结构验收合格后,可进行机电设备安装和装饰装修。
采用钢筋套筒灌浆连接施工前,需对灌浆料的强度、微膨胀性、流动度等指标进行检测。钢筋连接套筒灌浆实施过程中,同一规格每1000个钢筋套筒灌浆连接接头,且不超过3个自然层,应采用预制构件厂提供的灌浆端未进行连接的3个套筒,按照现场所采用的灌浆工艺流程,在施工现场制作3个钢筋对中连接接头平行试件,进行抗拉强度检验,检验结果应符合《钢筋套筒灌浆连接应用技术规程》(jgj355)第3.2.2条的相关规定。施工中检查套筒中连接钢筋的位置和长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并应加强全过程质量监控,灌浆施工过程应留存影像资料。
预制构件尺寸偏差检验数量:同一类型的构件,不超过100个为一批,每批应抽查构件数量的5%,且不应少于3个。
装配式结构施工后,预制构件位置、尺寸偏差检测数量:按楼层、结构缝或施工段划分检验批。在同一检验批内,对梁、柱和独立基础,应抽查构件数量的10%.且不应少于3件;对墙和板,应按有代表性的自然层抽查10%,且不应少于3间;对大空间结构,墙可按相邻轴线间高度5m左右划分检查面,板可按纵、横轴线划分检查面,抽查10%,且均不应少于3面。
第十五条 装配式建筑工程验收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装配式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1)、《钢筋套筒灌浆连接应用技术规程》(jgj355)、《装配式混凝土建筑结构技术规程》(dbj 15-107)等现行国家、行业、地方相关规范标准进行验收。
第十六条 装配式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基础上,按照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进行。分部(子分部)工程中分项工程划分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当预制构件生产单位与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在不同地区时,预制构件生产单位可就近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材料送检和预制构件性能试验。
第十八条 装配式内墙板工程验收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10)执行。
第十九条 整体卫浴按工程产品进行验收,由生产厂家出具产品合格证和质量保证书,对产品质量和防水负责。整体卫浴必须采用整体防水底盘和配套的给排水系统,卫生间地面、墙面可不进行附加防水层设计和施工。集成式卫生间安装完成后必须进行闭水试验,确保无渗漏。
第二十条 当装配式结构分项工程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现行相关规范、标准、规定处理。
第四章 执法监督
第二十一条 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监督机构应根据装配式建筑的特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据监督检查结果,对各方责任主体及有关单位的质量安全行为实施执法监督,将项目实施装配式建筑的情况纳入日常监督检查,有关监督检查情况应当形成书面监督记录,并在项目验收阶段对项目实施装配式建筑情况出具意见。
第二十二条 对于装配式建筑工程现场使用的原材料和构件实体质量应进行监督抽检,抽检重点是涉及工程结构安全、重要使用功能的实体部位所使用的原材料、构配件以及实体结构检验。
对于现场使用的原材料如注浆料、套筒、外墙密封胶、连接件等,每个项目监督抽检应不少于一次;对于装配式构件实体结构质量包括混凝土强度、钢筋保护层厚度、钢结构焊缝等,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有相应资质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质监机构应对检测报告进行核查。
第二十三条 对于装配式建筑所使用的影响施工安全的建筑材料及构配件检查检测结果不符合要求时,应要求监理及有关责任主体单位停止装配式安装施工,将相关建筑材料配件进行补缺或更换,检查无误后方可进行后续安装施工。
对于工程实体质量检测和施工安全检查结果不符合要求时,应要求监理及有关责任主体单位分析原因,必要时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一步扩大检查检测范围;对于经确认检查检测结果不符合要求时,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监理及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进行依法处理。
第9篇 项目工程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
1. 在编制项目总控计划时,要综合考虑平衡各生产要素,保证安全管理与生产任务协调一致。
2. 在检查生产计划实施情况的同时,要检查安全措施落实的情况。
3. 负责编制项目文明施工计划,并组织具体实施。
4. 负责现场环境保护工作的具体组织和落实。
5. 在进行项目综合管理目标考核评价过程中,应同时考核评价安全生产情况。
6. 参加安全生产大检查和有关验收工作。
第10篇 工程建设安全文明生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所属建设项目的工程建设安全文明生产管理,明确、各项目建设公司、工程建设监理单位(以下简称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承包单位、公用设施运行管理单位和其他合同单位(如设备安装和金属构制造安装、物资供应等有关单位)的职责,尽可能地减少事故频率和事故损失,保障人身、机械设备和工程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行业安全管理办法及甘肃省电力投资公司有关安全工作管理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工程建设阶段(包括筹建和准备期)的工程施工和工程施工区内交通的安全管理。工程参建单位及其主管单位在参与水电站工程建设时,均应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工程施工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及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第四条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应贯彻“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原则,实行由各项目建设公司统一领导,监理单位现场监督控制,施工承包等有关合同单位各负其责的管理体制。由项目建设公司和工程参建单位组成工程建设安全文明生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负责水电站工程建设安全文明生产工作的开展监督、协调。
第五条各项目建设公司是工程的业主。业主和施工承包等合同单位的各级行政正职是本单位安全文明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文明生产工作负全面的领导责任。
第六条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和工程安全,创一流的安全文明施工,是工程建设者的责任。在项目建设公司的组织领导下,参建各方应密切配合,相互协作,积极推广和应用新技术,不断提高安全文明生产管理水平,使安全文明生产管理工作逐步规范化、科学化、现代化。
第七条本办法解释权属公司,在实施过程中将不断修改完善。
第二章 安全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公司负责在签订施工承包合同时,应与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协议中应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应明确安全保证金数额、扣除办法等。
第九条各项目建设公司的安全管理职责
(一)组织成立以各项目建设公司行政正职为首的,并由各主要参建单位行政正职共同组成的安委会。
(二)协助有关单位解决施工过程中必须的安全文明生产措施经费。并监督落实使用。
(三)负责与当地人民政府的劳动部门、公安部门以及检察院、工会、保险公司以及公司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等部门的联系,争取并接受其对安全工作的支持与指导。
(四)按照工程施工总体规划的要求,逐步为安全文明施工创造基础条件与外部环境。
(五)协助有关主管部门和施工企业对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
(六)有权要求承包单位,对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合同未涉及到的劳动条件改善和安全文明生产环境的治理等工作,其所发生的费用据实由业主支付。
(七)按有关要求向公司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等部门提供安全文明生产统计分析资料。
(八)组织、协调、监督、支持有关单位开展安全文明生产工作。制定安全文明生产目标,责成各有关单位制定相应的计划和控制措施,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日常的安全管理和事故统计工作,参加安全工作例会。
(九)督促监理单位按施工合同和公司的有关规定,对各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和施工承包单位的安全工作进行现场监督管理。
(十)审查投标施工单位的安全资质、安全管理机构、安全工作体系和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安全管理制度、企业安全等级,认证投标施工企业的能力是否符合工程安全施工的要求。
(十一)当施工承包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严重失控、且施工或生产安全没有保证时,有权通过监理单位或直接令其停工或停产整顿,必要时报请公司中止合同。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施工承包单位自行承担。
(十二)委托有关单位对工程施工区道路和对外专用公路的交通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十三)负责组织成立施工区消防安全领导小组,由该小组组织管理工程区域的消防安全工作。
(十四)负责与地方公安部门协商,共同在工地建立或委托当地公安部门建立现场治安管理机构,统一管理工地的治安保卫事宜。
(十五)负责建立工程的安全档案。
(十六)负责编制工程建设安全文明生产管理办法,报公司审批后实施。
(十七)组织安全生产和安全管理的培训与经验交流。
(十八)负责安委会的具体事务。
第十条 监理单位的安全管理职责
(一)监理单位按合同有关规定,配备专业安全监理工程师对监理项目的工程安全和施工承包单位的安全文明生产工作进行现场监督管理。
(二)监理单位的总监或副总监应参加安委会,任副主任或委员。
(三)安全监理的主要任务:
1.审查现场施工单位的资质和安全保证体系;
2.审核施工单位安全文明生产的规章制度和责任制;
3.审批施工单位安全文明生产技术措施(主要对重要临时设施、重要施工工序、特殊作业、危险性作业等施工项目的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审批)并监督其实施,同时督促隐患的整改。监理单位对重大安全技术方案、措施及经费审批时,应征求设计单位的意见并报请公司同意;
4.抽检施工单位的主要施工机械和特殊工种的上岗证;
5.施工过程中的现场安全监控;
6.监督安全措施补助费的使用。
(四)负责或参与处理施工过程中急需解决的安全问题,并监督施工单位落实必要的安全技术措施;
(五)当施工单位安全文明生产严重失控时,有权责令其停产整顿;
(六)协助对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 设计单位的安全管理职责
(一)工程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部颁规程、规范,保证工程安全。
(二)设计单位应把施工安全贯穿到设计的全过程,努力为施工安全创造条件,承担委托设计合同规定的安全责任。
三)对施工风险较大的设计项目,必须充分考虑施工条件和施工技术对施工安全的影响。必要时应参与编制重大安全技术方案、措施和安全监测系统的工作。
(四)对施工中遇到影响安全的各种险情,必须按委托设计合同中的规定做好观测、预报工作,及时向公司提出有效的技术防护措施和建议。
(五)参加对重大、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
(六)工程设计负责人或设计代表处负责人应参加安委会工作,任副主任或委员。
第十二条 施工承包单位的安全管理职责
(一)负责承包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接受监理单位的监督管理,承担施工承包合同规定的责任。
(二)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建设项目施工实际的需要,编制安全文明生产技术措施计划,其费用列入投标报价,并不得挪作它用。
(三)建立健全适应工程施工的安全管理机构、安全工作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实施安全文明生产目标管理,层层签订安全文明生责任书,坚持定期考核,奖惩兑现。施工承包单位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一般按施工人员(包括本企业人员、分包单位人员和非本企业人员)的3‰配备,1000人以上的,不得少于5人;500-1000人的,不得少于3人;500人以下的,不得少于2人。安全管理人员中,应有工程技术人员且有专人负责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
(四)按劳动法、劳动安全卫生法规和施工合同等规定,在工程施工中应有足够的安全设施、劳动防护等安全投入,应做到安全施工,减少或杜绝职业病的危害。
(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制订安全技术方案、措施及其经费计划;安全技术方案及措施实施前,应经监理单位审批。
(六)计划、布置、检查、总结生产时,应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安全工作。
(七)经常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提高职工的安全素质和自我保护能力。坚持先培训后上岗和特殊工种持证上岗的制度。
(八)对使用的临时工和分包单位进行安全意识和安全施工的资格审查,对其施工安全进行监督、指导,并承担责任。
(九)组织对本单位的一般和较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协助对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承包工程重要项目或重要部位施工的主要施工承包单位应参加安委会,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或项目负责人任副主任或委员。
第十三条 公用设施运行管理单位的安全管理职责
(一)按委托运行管理合同中的规定,保证公用设施的安全运行或使用,承担合同规定的安全责任。
(二)建立与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制度,制订安全运行或事故处理的规程。
(三)供水、供电、通讯等重要公用设施的运行管理或养护单位、交通管理单位或部门的负责人,应参加安委会,担任委员。
第十四条 安委会的安全管理职责
(一)安委会由主任1人、常务副主任1人、副主任数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下设办公室。
(二)分析安全施工形势,倡导并监督安全、文明施工,协调工程参建各方的安全工作和重大安全文明施工问题。
(三)研究落实工程施工中的重大安全技术问题及处理方案和措施(含费用)。
(四)掌握使用安措补助费。
(五)根据不同施工阶段的特点,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安全生产(施工)大检查,对查出的问题,监督有关单位及时整改。
(六)协助对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
(七)安委会人员组成应根据不同建设阶段及时进行调整和补充。
(八)安委会办公室设在各部门、项目建设公司工程部,负责日常的安全监督、协调和事故统计工作,完成安委会交办的事项。
(九)其他需要组织协调的安全工作。
第三章 安全管理规定与要求
第十五条 参加建设的单位和部门,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与安全管理规定。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减少职业危害。
第十六条 做好上岗培训和安全考试工作,严格按安全规程操作和作业。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考核,做到持证上岗。
第十七条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及其它有关规定对炸药、雷管、汽油等一级危险品的生产、运输、保管与使用严格进行管理与监督,防止爆炸与火灾事故的发生。
第十八条 对高空、带电、大件起重运输、高边坡开挖、隧洞与深井挖掘衬砌、爆破、水上水下等危险性大的施工作业,应有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并明确安全责任人,加强现场安全设施的检查与安全监督,防止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的发生。
第十九条 要加强对施工爆破的安全管理与监督,防止发生人员伤亡和机械设备、建筑设施、居民住宅的损坏等事故。为此,作以下规定:
(一)各施工承包单位应根据《爆破规程》和所承包工程的具体情况,拟订施工爆破安全管理细则,实行爆破作业全过程管理。
(二)施工承包单位应作爆破计划,主体工程、重要或特殊部位应作爆破设计,按规定报监理单位审核。大型爆破作业应向有关部门办理申报手续。
(三)在规定的时间进行爆破,有明确的警报信号,有确定的警戒范围(一般大于400米)。必要时采用控制爆破,控制飞石距离在警戒范围内。坝区、发电厂房区的施工爆破和发电引水工程的爆破,都必须做到统一指挥、统一时间、统一警报信号、统一组织警戒。
(四)炸药、雷管、导爆索等火工器材的生产厂家和供货单位,应保证产品的质量。采购供应单位应按规定进行检查与验收,不合格不得使用。使用时,若发生炸药爆燃、雷管拒爆、导爆索不传爆等事故时,应做好原始记录,查明原因,稳妥处理。
(五)监理单位应严格审批爆破方案和爆破设计,督促使用单位进行火工器材质量的抽查,加强爆破作业的现场检查、监督,制止违章作业。
第二十条 工程施工区内修建的道路(含桥涵、排水沟、电缆沟、停车与回车场),应由责任单位进行养护和管理。应制订工程区和对外专用公路的交通安全管理细则,按规定设置道路交通与安全标志,干扰较大和交叉路口应设岗指挥,保证车辆安全通行与行人安全。
工程区实行封闭管理,凡在工程区内行使和进行运输作业的车辆都必须遵守有关机动车辆安全管理与施工安全管理规定,否则,按违章处理。
各施工承包单位应合理组织施工,尽量减少或避免施工与道路交通的相互干扰,按规定设置各种安全标志。凡相互干扰的部位或路段,应加强安全监督与交通指挥,在保证交通安全的前提下进行施工,防止交通和施工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一条 主体工程与永久建筑物,生产、生活与公用设施都应配备消防设施与器材,临时性工的安全隔离应符合消防规定,并配有足量的消防器材,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应按规定制订工程消防安全管理细则,配备与工程建设相适应的消防人员与设备器材。各主要施工承包单位和运行管理单位,应按规定配备与所承包的工程施工或生产运行相适应的消防器材。应接受地方政府消防部门对消防安全的监督。
有消防要求的工程的立项、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均应邀请地方消防主管部门参加,并按规定办好手续,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二条 工程施工期的防汛和安全度汛工作,由公司负责统一组织、协调,监理单位负责计划、部署、检查、监督、落实。施工、设计、运行管理单位和其它有关单位都应做好各自的安全防汛工作,确保工程施工的顺利进行。
第二十三条 合理设计、布置、施工供配电网络及变电所,满足电气安全技术规程的要求。复杂或干扰较大的施工作业区和道路交叉处以及临时性工程的配电线路和设施,应有安全防护措施,防止倒杆、断、车辆挂线或撞杆等事故的发生。应严格按有关电气安全施工与安全运行管理规章制度对变电所、输配电网络进行施工作业和运行管理,保证安全可靠供电。
10kv及以上的变电所、输配电线路由各项目建设公司或由各项目建设公司委托有关单位负责管理运行; 10kv以下供配电线路由各主要施工承包单位负责施工与管理运行,但需服从公司的统一调度,并接受其监督。
第二十四条 施工区供水主管网(含泵站)由各责任单位管理运行。供水支管、施工作业与生活区的供水管网由各单位自行管理,并接受供水管理单位的监督。运行管理单位应按有关规程、规范及安全制度进行生产和供水,保证施工与生产用水的卫生,防止污染与中毒事故的发生,并接受地方政府环保卫生部门和公司安全专责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锅炉等压力容器和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与检修,都必须遵守《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国发[182]22号)和《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劳部发[10]8号)等法规,按规定向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使用压力容器的单位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必须对压力容器的安全技术管理负责,并指定专职或兼职的安全技术人员负责压力容器的安全技术管理工作。各单位的压力容器都须进行编号、登记,建立设备档案,定期进行检查,加强管理,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六条 工程建设中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产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这是控制伤亡事故和职业病发生的根本措施,也是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的具体体现。各项目建设公司、监理、设计、施工、运行管理等有关单位和部门都应在工程项目建设各阶段中严格贯彻“三同时”的原则。
第二十七条 招标文件和发包合同中应提出安全文明生产的具体目标要求。投标单位要按照要求和建设项目施工的实际需要编制安全文明生产技术措施计划,其费用(称为安全生产费)单独列项并计入投标报价,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八条 工程的事故控制目标为:不发生一般及以上事故。
第二十九条 发生一般事故时扣除责任方安全生产保证金的50%。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时全额扣除安全生产保证金。
第三十条 在工程施工阶段中,发生人身伤害、机械设备事故后,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结案、统计与上报,按本办法的第四、五章的规定及电监会“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参建各方均有责任维护、保持所在生活区的清洁卫生,并参加植树造林种草等美化环境的活动。
第三十二条 安全文明生产工作的检查交流和总结评比
(一)施工承包等合同单位应各自进行季度检查、半年交流和年终总结评比。
(二)监理单位组织施工、设计、业主以及运行管理等有关单位,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例会,每半年进行-次安全大检查,并提出整改意见。
(三)安委会于每年年终组织年度安全大检查和总结评比大会。
(四)工程安全生产(施工)和安全工作的评比、表彰和奖励办法,由安委会讨论拟定,报公司审批后执行。
第四章 事故快报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事故,是指在工程施工(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和机械设备事故。
第三十四条 事故等级划分
事故等级划分按电监会《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事故快报
(一)凡发生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应按隶属关系逐级快速上报,同时报监理单位,再由监理单位报公司。
(二)发生人身死亡事故的单位,必须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报上级主管单位和项目建设公司,同时报当地有关部门。
(三)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
2.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伤亡人员情况,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算;
3.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5.事故报告单位。
第三十六条 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故意拖延报告时限的,由事故调查组建议有关部门或单位对有关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事故调查、处理与结案
第三十七条 事故调查执行电监会《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
第三十八条 人身伤害事故的调查、处理与结案,必须严格按国务院《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的原则和合同规定进行。监理单位参加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发生事故的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按照事故调查组提出的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进行处理。
第三十九条 作为确定人身伤害事故等级依据的受伤程度、经济损失和事故分析,可分别按劳安字(11)23号、gb672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和gb6442-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机械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根据事故等级,参照人身伤害事故组织调查组,分别由发生事故的企业、企业主管单位、各部门、项目建设公司、公司或公司授权单位会同有关单位组织调查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司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第11篇 小议建筑工程安全管理
改革开放以来,建筑业持续快速发展,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逐渐加强。尤其是1998年以来,建筑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一直稳定在6.6%~6.8%之间,在国民经济各部门中居第四位,仅次于工业、农业、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已成为我国重要的支柱产业之一。建筑业作为我国新兴的支柱产业,同时也是一个事故多发的行业,相对于其他行业来说更应该强调安全生产。本文通过分析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产生的原因,探寻解决问题的对策。
一、 当前建设工程安全的现状
我国现有建筑工人约3893万人,约占世界建筑从业人数的25%,是世界上最大的行业劳动群体,但是他们的劳动环境和安全状况却存在很大的问题。由于行业特点、工人素质、管理难度等原因,以及文化观念、社会发展水平等社会现实,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形势严峻,建筑业已经成为我国所有工业部门中仅次于采矿业的最危险的行业。目前我国正在进行历史上也是世界上最大规模的基本建设,如2001年建筑企业完成单位工程施工个数近80万个,施工面积18.8亿㎡,单位工程施工个数超过50万个,竣工面积9.8亿㎡。同时,我国建筑业每年由于安全事故死亡的从业人员超过千人,直接经济损失逾百亿元。近年来,随着各级政府对建筑安全生产工作非常重视,全国的建筑工程安全状况有所好转,死亡人数呈基本下降趋势,但安全生产的整体态势还是比较严峻。
二、 原因分析
1、法律法规方面
建设工程相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相关标准也需要完善。据统计,我国自建国以来颁布并实施的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障方面的主要法律法规约280余项。其中以法的形式出现,对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的是1994年7月5日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1992年11月7日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以及后来的1997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04年施行的《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无疑对规范我国建筑市场,加强我国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必须承认的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已暴露出不少缺陷和问题。与工业发达国家相比存在的差距是:建筑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差;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部分法律法规还存在者重复和交叉等问题。
2、政府监管方面
建筑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基本上还停留在突击的安全生产大检查上,缺少日常的监督管理制度和措施。监管体系不够完善,资金不落实,监管力度不够,手段落后,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
3、人员素质方面
建筑行业整体素质低下,建筑业是吸纳农村劳动力的产业。农民工进入建筑业不仅是完成大规模任务和促进建筑业发展的需要,也是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改变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重要途径。行业整体素质低下体现:一是在3000多万从业人员中,农民工比例占到80%,有的施工现场甚至90%都是农民工,其安全防护意识和操作技能低下,而职业技能的培训却远远不够;二是全行业技术、管理人员偏少,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都仅占5%;三是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更少,素质低,远达不到工程安全管理的需要。
4、 企业安全管理方面
随着改革的深入和经济的快速发展,投资主体日益多元化,私人和外商投资越来越多,房地产和市政建设投资进一步加大。由于大部分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落后,在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着相当大的缺陷,与发达国家有很大差距。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投入不足,基础薄落,企业违背客观规律,一味强调施工进度,轻视安全生产,蛮干、乱干,抢工期,在侥幸中求安全的现象相当普遍。各方从业人员过分注意自身的经济利益,忽视自身安全,致使在对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方面出现有章不循、纪律松弛、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管理不严、监督不力和违反劳动纪律事件处罚不严,致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更加严峻。
第12篇 输变电工程建设单位的安全管理
在电力工程建设中,建设单位必须履行好安全管理的归口工作。纵观近年来基建工程的安全情况,仍存在一些问题时刻冲击着施工现场安全局面的稳定。因此,本人对出现这些问题的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法,希望能够给建设单位的安全管理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施工现场主要安全问题的成因
在当前电网建设的形势下,一些施工单位自有的施工管理人员和装备严重不足,仍存在临时雇佣施工人员甚至变相分包的情况,施工现场缺乏管理人员,造成现场的安全管理流于形式,加上未能做到“安全措施费、文明施工费”的专款专用,安全投入较少,从而增加现场安全管理的难度。
“违章、麻痹、不负责任”三大敌人依然存在,个别施工人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不强,存在侥幸心里。班前、班后会活动流于形式,开展危险源辨识和预控工作千篇一律,缺乏针对性,班组的安全建设有待提高。
安全管理“层层衰减”的状况没有彻底清除,存在“文件传达文件、会议传达会议”的形式主义现象,对整改问题仍存在马虎应付的情况。
由于受到外部因素的影响,工程进度经常受阻,消耗了大量的精力和时间,甚至占用了施工的合理时间,有时出现赶工期的情况。于是如何真正处理好安全、质量、进度的关系,便成为了实际工作中的难点。
防止问题出现的几种方法
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将其中有关联的问题结合起来,本人提出了几条相应的解决方法。
工程招标中增加一个建议一个明确。建议在同等条件下,拥有优秀项目经理的投标单位予以优先录用。理由有两点:第一,安全生产三要素是人、设备和管理,而“人”排在第一位,所以要抓好安全生产,就要首先考虑如何抓好“人”的问题。第二,剖析输变电工程施工的事故案例,大部分事故都发生在施工单位的项目部上。因此,挑选好项目经理是确保工程能否顺利进行的重要条件之一,也是确保施工单位执行力提高的基本保证。
为防止基建工程出现一些施工单位内部管理能力差的情况,必须明确将“安全措施费、文明施工费”的具体内容列入到招标文件中,符合条件的施工单位方可参加投标,确保“安全措施费、文明施工费”足额有效使用,力争达到施工安全管理的要求。
建设单位应建立有效的安全责任传递机制。安全责任传递不是简单的把风险、把压力传递到施工单位,而是要做到有机传递、无缝联接、上下闭环。上级领导多次强调,对落实责任“抓而不紧等于不抓,抓而不实等于白抓”。安全生产管理“精、简、要”,安全工作作风“严、细、实”,这都是责任传递机制的具体体现。如项目管理人对现场的危险点是否了解,有些工程涉及过海隧道、大截面电缆施工,要是不了解,其危险性更大。对此,领导要给予高度重视,除做好专业的安全风险评估和专项施工安全审查,落实相关安全措施外,必须密切跟踪施工,做好事故预想,及时解决存在问题,确保工程施工安全。
签订工程施工安全合同。严格工程承包合同中的安全条款,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和义务以及施工安全管理违章罚则,根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完善施工安全合同,杜绝“以包代管”行为,要求对临时工、农民工要加强监督和指导。
严把施工方案审批关。重点检查施工方案是否有针对性和实用性、是否经过审查、是否得到有效地落实,要在认真勘察现场、详细制订施工方案、切实落实各项措施上狠下功夫,从根本上保证现场施工的安全。
切实做好开工前安全技术交底。建设单位应针对不同工程,尤其是扩建工程的不同危险点,在开工前必须对施工单位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安监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对危险性作业区域也要事先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交底,同时要求施工单位制定安全措施,并配合做好相关的安全措施。
严把开工前安全检查关。应认真贯彻落实中国南方电网《电网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内容,并通过标准化工作,全面规范安全生产管理,将实施电网建设工程“安、健、环”作为安全生产管理的特色工作来抓。在工程开工前,必须严格按照“安、健、环”的标准进行检查,符合要求方可开工。
突出加强现场检查和过程监控的力度。不定期进行安全突击检查,发现问题立即要求整改,绝不轻易放过。特别是针对扩建工程的施工特点,要求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将安全有关要求向运行单位提出申请,报送施工方案并办理有关工作票。在施工现场方面,要求有关运行人员会同施工、监理人员对施工区域进行明确后,对其进行围护,防止其他人员误闯施工场地。
对于工程施工过程的不同阶段、不同部位的施工,应提出相应的安全防范要点。例如变电站工程在主控楼施工中的脚手架搭拆是否符合要求、基坑开挖是否注意防跌落和坍塌的问题、电气的安装是否注意与带电设备保持足够安全距离、在机动车道施工时是否有与行人车辆的安全措施、高空组塔是否有防高空坠落措施等方面内容,要求施工单位在这些具体问题上要逐一落实,决不能马虎放过。
树立文明施工和安全设施标准化样板工程,以点带面,提高各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规范化水平。要求施工单位加大在施工安全设施、资源等硬件上的投入,按《电网建设工程安全和环境管理设施规范应用手册》和“安、健、环”设施标准做好施工现场规范化工作和安全文明施工工作,营造快乐工作的环境。对于效果取得良好的施工工地给予公开表扬,并组织有关单位参观学习;对于效果不明显或马虎应付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正确处理好工程安全、质量、进度与效益的关系,保证全面实现工程的安全、质量和进度目标。根据:效益=(质量+进度)×安全,可以得出安全对效益的关系,不是简单的加减,而是成倍增减的关系。因此,对于工期紧的工程,特别要注意保持清醒的头脑,安全这根弦绝不能放松,必须高度重视施工安全和质量管理工作,强化安全质量意识,当施工进度与安全、质量发生矛盾时,必须优先解决人、物、环境的不安全问题,始终将安全工作放在第一位来考虑,决不能以牺牲工程安全和质量为代价来换取工程进度,必须严格执行有关安全质量的规章制度和规范,进一步加强施工工程的安全管理、质量控制和监督工作,通过精心组织,层层落实责任,确保全面实现工程项目的安全、质量、进度目标。
千方百计想尽办法提高工作效率。由于工程项目比较多、任务重、工期紧,尤其是输电线路施工现场点多、面广,安全管理不可能面面俱到。因此,要求项目管理人提供平时现场的工程照片,挑选出管理差的施工现场作为检查重点,对不服从业主或现场监理人员管理、违章作业、野蛮施工、管理混乱、事故不断的施工单位,业主将有权终止合同,责令施工单位限期退出现场并不得重新录用。同时要充分发挥监理人员担当现场安全的监管作用,力争提高工作效率。
安全管理是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管理。作为建设单位,就要突出抓好现场的安全管理,通过现场督查、整改、复查,全面总结电力工程建设的工作经验成果,表彰先进,查找问题和不足,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和施工安全合同以及开工前安全技术交底,提高事前控制的能力,达到以管理带动整体工作、以管理加强施工安全的稳定局面。
第13篇 工程项目部夏季施工安全管理措施
各项目部要履行安全主体责任,加强对施工现场的临时设施及围墙、基坑、垂直起重机械设备、脚手架、承重支模架、施工临时用电等重点部位和环节的检查和监控,杜绝重大事故发生。同时,高温季节的施工应提倡人性化管理,更加关爱从业人员的健康安全。
(一)深化建筑 <>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继续按照国家建设部建质电(2007)36号《关于开展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专项行动的通知》和省建工局苏建管质(2007)51号《关于开展全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专项行动的通知》、苏建管质(2007)61号《关于切实做好夏季高温和汛期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文件要求,做好专项整治工作,开展垂直起重机械设备和承重支模架的专项整治工作。
(二)加强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管理。各项目部,要特别加强对施工现场电工的工作责任心教育和建立考核制度,严格执行《施工现场施工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要求,严禁电工自身违章作业。要以职工宿舍、临时用房、设备配电及临时照明线等为检查重点,加大检查力度,对存在的问题,必须落实到专人负责整改。
(三)加强施工现场防火安全。施工现场防火安全要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完善制度,落实安全责任,严格动火审批制度。焊割作业前要事先清理现场周围可燃物,防止金属熔融、火花四溅引起燃烧事故。对油漆、氧气瓶、乙炔瓶等易燃易爆物品必须按规定分类存放到危险物品仓库,并与火源及生活区、办公区保持安全距离,还应设置醒目的禁火标志,并按规定配齐配好消防器材。
(四)加强施工现场防毒安全工作。各项目部应制订预防各种气体中毒的安全保证措施,宿舍内严禁放置煤气瓶。对有挖孔桩等可能发生气体中毒事故的施工项目,应配置防毒面具和必要的通风设备,作业时必须有专人监护。
(五)加强夏季防暑降温及卫生管理工作。盛夏期间各项目部特别要加强劳动保护工作,积极采取措施降温、消暑,不断改善职工的工作、生活、学习环境,确保作业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各项目部应合理安排作息时间,严格控制加班加点,气温达到35度以上时,中午11点至下午3点不得在阳光直射下工作,气温达到38度及以上时,原则上要停工,确需施工的,应采取切实有效的防暑降温措施,配备急救药品,并安排管理人员跟班作业。高温作业场所要采取有效的通风、隔热、降温措施,尽量减少高空和深基坑作业,对年老、身体素质差、不适应高温作业的人员要及时调换岗位。各施工现场要充分做好职工的防暑降温工作,配备足够的饮用水,做好含盐清凉饮料的供应,为职工准备一定的绿豆汤、冰水等,向职工发放清凉油、人丹、风油精等预防中暑的药品,并严格按照《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要求,改善劳动条件,职工宿舍要做到清凉、通风,有条件的应当配备空调,保证施工人员有良好的休息环境。要切实做好卫生防疫工作,对生活垃圾和污水要及时清运和排除,防止蚊蝇孳生。同时加大食堂和食品卫生管理力度,食堂必须具备卫生许可证,炊事人员必须持有健康证,食品的采购、洗涤、烹制要执行有关食品卫生制度,防止食物中毒。
第14篇 电力工程安全措施管理规定
1、一切施工活动必须有安全施工措施,在施工前进行交底,并填写“安全施工措施编制交底登记台帐”无措施或未交底严禁布置施工。
2、一般施工项目的安全施工措施需经项目部技术负责人批准,施工负责人交底后执行。
3、重要临时设施、重要施工工序、特殊危险作业,季节性施工,多重交叉作业等施工项目的安全措施须经公司技术和安监部门审查,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贯彻执行。
4、重大的起重作业、运输作业、特殊高处作业及带电作业等危险作业项目的安全措施及施工方案,应经公司技术和安监等部门审查,总工程师批准后实施。施工前必须填写好“安全施工作业票”。
第15篇 临时用电含基建工程用电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在正式运行的电源上所接的一切临时用电,应按相关规定办理“特殊作业安全措施票”。
第二条 在油区、制氢站、加油站区围墙内和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一般不允许接临时电源。确属生产、检修施工需要时,在办理“特殊作业安全措施票”的同时,按规定办理“动火安全措施票”。
第三条 作业前,针对作业内容应进行危险点识别,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同时将安全措施填入“特殊作业安全措施票”内。
第二章 作业安全措施
第四条 配送电单位/检修部电气班负责人应对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进行确认后签发“特殊作业安 全措施票”。
第五条 施工单位负责人应向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的交底。 第六条 安装临时用电线路的电气作业人员,应持有电工作业证。
第七条 有自备电源的施工和检修队伍,自备电源不允许接入公用电网(正式运行的电源)。 第八条 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应按供电电压等级和容量正确使用,所用的电气元件应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临时用电电源施工、安装应严格执行电气施工安装规范,并接地良好。
(一)在防爆场所使用的临时电源,电气元件和线路应达到相应的防爆等级要求,并采取相应的 防爆安全措施;
(二)临时用电线路及设备的绝缘应良好;
(三)临时用电架空线应采用绝缘铜芯线。架空线最大弧垂与地面距离,在施工现场不低于 2.5m, 穿越机动车道不低于 5m。架空线应架设在专用电杆上,严禁架设在树木和脚手架上;
(四)对需埋地敷设的电缆线线路应设有“走向标志”和“安全标志”。电缆埋地深度不应小于0.7m,穿越公路时应加设防护套管;
(五)对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箱应有编号,应有防雨措施,盘、箱、门应能牢靠关闭;
(六)行灯电压不应超过 36v,在特别潮湿的场所、进入凝汽器内工作或金属容器内作业装设的 临时照明行灯电压不应超过 12v;
(七)临时用电设施,应安装符合规范要求的漏电保护器,移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应一机一 闸一保护。
第九条 配送电单位/检修部电气班应进行每天两次的巡回检查,建立检查记录和隐患问题处理通 知单,确保临时供电设施完好。对存在重大隐患和发生威胁安全的紧急情况时,配送电单位有权紧急 停电处理。
第十条 临时用电单位应严格遵守临时用电规定,不得变更地点和工作内容,禁止任意增加用电 负荷或私自向其他单位转供电。
第十一条 作业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及时通知负责配送电单位停电,施工单位拆除临时用电线路。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十二条 各单位电气管理部门/策划部电气专业负责临时用电归口管理。 第十三条 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临时用电的安全监督。
第十四条 配送电单位/检修部电气班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的临时用电的装、拆。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负责所接临时用电的现场运行、设备维护、安全监护和管理。
第16篇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保障和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大型维修等施工活动,以及为上述施工活动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等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包括各类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的建造、装饰装修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以及各类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建设、施工、监理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强制性标准,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并自觉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 鼓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
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九条 建设单位不得对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生产措施所需费用。建设单位在签定施工合同后,应将安全生产措施费用中的专项费用的50%拨付给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措施费用中余下的专项费用和按实计算费用按施工进度支付给施工单位,并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措施。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会同施工单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安全报监手续,并提供下列文件资料:
(一)施工单位法人代表与该工程项目负责人签定的安全生产责任书;
(二)经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审定的该工程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生产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
(三)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的交接证明材料;
(四)该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证书、总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及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考核合格证;
(五)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报告;
(六)经施工单位签署自查合格意见、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签署审查合格意见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安全生产条件审核表;
(七)施工单位为现场从事危险作业人员依法办理保险的凭证;
(八)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专项费用支付凭证;
(九)其他有关资料。
第三章 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三条 监理单位应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和相关行业监理规范要求,编制含有安全监理内容的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监理单位应审查核验施工单位提交的有关技术文件及资料,并由项目总监在有关技术文件报审表上签署意见。有关技术文件及资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四)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五)施工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防护措施费用使用计划;
(六)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和安全设施等验收记录。
第十五条 监理单位应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巡视检查,对发现的各类安全事故隐患,应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并督促其立即整改;情况严重的,监理单位应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并同时报告建设单位。安全事故隐患消除后,监理单位应检查整改结果,签署复查或复工意见。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工整改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负责该工程监管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以电话形式报告的,应当有通话记录,并及时补充书面报告。
检查、整改、复查、报告等情况应记载在监理日志、监理月报中。
第十六条 监理单位应将有关安全生产的技术文件、验收记录、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监理月报、监理会议纪要及相关书面通知等按相关规定立卷归档。
第四章 勘察、设计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七条 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第十八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第十九条 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
第二十条 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出租单位应当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
禁止出租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
第二十一条 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
第二十二条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使用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第二十三条 检验检测机构对检测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件,并对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章 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大型维修等施工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生产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是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规章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生产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生产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按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第二十八条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二十九条 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装工程;
(五)脚手架工程;
(六)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标准,按照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预留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生产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区、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区、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
第三十四条 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
第三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第三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第三十七条 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生产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
第三十八条 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
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第三十九条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完毕后,施工单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组织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单位(包括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监理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规定的施工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第四十条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并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后,方可任职。
施工单位应当对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的三类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继续教育培训,并将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
第四十一条 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施工单位应组织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方面的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逐步实施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持平安卡准入制度。
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施工单位在具备相应条件的施工现场可设立农民工业余学校(建筑安全培训学校)。
第四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费用由施工单位支付。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全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全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并指导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总站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具体从事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全市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三类人员考核合格证书的发放及动态监管工作,并对市管建设工程履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职责。
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实施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应当配备齐全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且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的监督人员须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十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开工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时,不得收取费用。
第四十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针对工程项目建立施工安全监督档案,内容包括工程项目基本情况、相关建设手续完善情况、工程监督记录、安全生产阶段评价、安全生产竣工综合评价资料、生产安全事故处理情况等。同时,制定监督方案,在监督方案中明确监督程序、监督方式、监督时间安排及监督要求,并按照监督方案实施监督工作。
第四十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我市有关标准和规定,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并做好项目安全生产阶段评价和竣工综合评价相关工作。
第四十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施工现场实施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建设工程开工前,对安全生产条件的审核及监督方案交底;
(二)检查核对施工、监理单位相关人员的岗位资格条件及到位情况,并作好记录;
(三)检查建设工程项目建立、运行安全文明施工保证体系,落实安全文明施工责任制的情况;
(四)将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监督检查情况录入监督档案;
(五)督促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落实建筑工地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的相关规定;
(六)通报建设、施工、监理及相关单位的不良行为,并抄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发证机关;
(七)组织或参加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并按照规定进行事故的统计和上报工作;
(八)纠正和查处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的行为。
第四十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安全监督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三)对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停施工;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五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入施工现场监督检查须2人以上,并出示有效证件。检查人员应将检查及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项目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的相关负责人签字。被检查项目的相关单位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妨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七章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五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五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五十四条 建设工程项目应当根据工程施工的特点、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五十五条 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地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按照规定如实上报。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事故上报工作。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十六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物证。
第五十七条 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罚与处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建设、监理、施工和其他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责任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法定职责权限范围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和《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人员,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关的细则和意见。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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