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房地产管理规定办法
房地产管理规定,房地产是指房产和地产的总称,下面是小编带来的房地产管理规定,欢迎阅读!
房地产管理规定【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地产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以下简称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构筑物。
本法所称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据本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
本法所称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房屋租赁。
第三条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本法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四条
国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扶持发展居民住宅建设,逐步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
第五条
房地产权利人应当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依法纳税。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管理全国房地产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房产管理、土地管理部门的机构设置及其职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的政府确定。
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用地
第一节 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七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第八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幅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
第九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出让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的,须根据省级以上人民的政府下达的控制指标拟订年度出让土地使用权总面积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报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的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市、县人民的政府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出让的每幅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人民的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建设、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的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的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实施。
直辖市的县人民的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使前款规定的权限,由直辖市人民的政府规定。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标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
商业、旅游、娱乐和豪华住宅用地,有条件的,必须采取拍卖、招标方式;没有条件,不能采取拍卖、招标方式的,可以采取双方协议的方式。
采取双方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
第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书面出让合同。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市、县人民的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
第十五条
土地使用者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管理部门有权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
第十六条
土地使用者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市、县人民的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提供出让的土地;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提供出让的土地的,土地使用者有权解除合同,由土地管理部门返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者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
第十七条
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的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十八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应当全部上缴财政,列入预算,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上缴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九条
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二十条 土地使用权因土地灭失而终止。
第二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第二节 土地使用权划拨
第二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依照本法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第二十三条
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属必需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依法批准划拨: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必须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第二十五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范。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七条
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价入股,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
第二十八条
国家采取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措施鼓励和扶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居民住宅。
第二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有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还应当执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后的一个月内,应当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规定的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分期开发房地产的,分期投资额应当与项目规模相适应,并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按期投入资金,用于项目建设。
第四章 房地产交易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
第三十二条
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应当定期确定并公布。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三条 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
房地产价格评估,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评估程序,以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为基础,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
第三十四条 国家实行房地产成交价格申报制度。
房地产权利人转让房地产,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规定的部门如实申报成交价,不得瞒报或者作不实的申报。
第三十五条
房地产转让、抵押,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五章的规定办理权属登记。
第二节 房地产转让
第三十六条
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第三十九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的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的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的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第四十条
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
第四十一条
房地产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第四十二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其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第四十三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受让人改变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原出让方和市、县人民的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四十四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第四十五条
商品房预售的,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的问题,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节 房地产抵押
第四十六条
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四十七条
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连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
第四十八条
房地产抵押,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办理。
第四十九条
房地产抵押,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
第五十条
设定房地产抵押权的土地使用权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依法拍卖该房地产后,应当从拍卖所得的价款中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
第五十一条
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财产。需要拍卖该抵押的房地产时,可以依法将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财产一同拍卖,但对拍卖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第四节 房屋租赁
第五十二条
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五十三条
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第五十四条
住宅用房的租赁,应当执行国家和房屋所在城市人民的政府规定的租赁政策。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租金和其他租赁条款。
第五十五条
以营利为目的,房屋所有权人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应当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五节 中介服务机构
第五十六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包括房地产咨询机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等。
第五十七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二)有固定的服务场所;
(三)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四)有足够数量的专业人员;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第五十八条 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认证制度。
第五章 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
第五十九条 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第六十条
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的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
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的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的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的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第六十一条
房地产抵押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因处分抵押房地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第六十二条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的政府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由一个部门统一负责房产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可以制作、颁发统一的房地产权证书,依照本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将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和变更,分别载入房地产权证书。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擅自批准出让或者擅自出让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房地产开发业务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转让房地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房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预售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第六十九条
没有法律、法规的依据,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收费的,上级机关应当责令退回所收取的钱款;情节严重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第七十条
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照惩治贪财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一条
在城市规划区外的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交易活动以及实施房地产管理,参照本法执行。
第七十二条 本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房地产管理规定【2】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地产经纪活动,保护房地产交易及经纪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是指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为促成房地产交易,向委托人提供房地产居间、代理等服务并收取佣金的行为。
第四条 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职业规范,恪守职业道德。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房地产经纪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 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应当按照章程实行自律管理,向有关部门反映行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促进房地产经纪行业发展和人员素质提高。
第二章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
房地产经纪机构可以设立分支机构。
第八条 设立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当具有足够数量的房地产经纪人员。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人员,是指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房地产经纪人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分支机构与其招用的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
第九条 国家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实行职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和管理。
第十条 房地产经纪人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的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命题并组织考试的制度,每年的考试次数根据行业发展需要确定。
第十一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直辖市、市、县人民的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直辖市、市、县人民的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将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执行合伙人)或者负责人、注册资本、房地产经纪人员等备案信息向社会公示。
第十三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变更或者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办理备案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第三章 房地产经纪活动
第十四条 房地产经纪业务应当由房地产经纪机构统一承接,服务报酬由房地产经纪机构统一收取。分支机构应当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名义承揽业务。
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
第十五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下列内容:
(一)营业执照和备案证明文件;
(二)服务项目、内容、标准;
(三)业务流程;
(四)收费项目、依据、标准;
(五)交易资金监管方式;
(六)信用档案查询方式、投诉电话及12358价格举报电话;
(七)政府主管部门或者行业组织制定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房屋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分支机构还应当公示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经营地址及联系方式。
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项目的,还应当在销售现场明显位置明示商品房销售委托书和批准销售商品房的有关证明文件。
第十六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接受委托提供房地产信息、实地看房、代拟合同等房地产经纪服务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
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房地产经纪服务双方当事人的姓名(名称)、住所等情况和从事业务的房地产经纪人员情况;
(二)房地产经纪服务的项目、内容、要求以及完成的标准;
(三)服务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四)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五)违约责任和纠纷解决方式。
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可以制定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供当事人选用。
第十七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经委托人同意后,另行签订合同。
第十八条 房地产经纪服务实行明码标价制度。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标明房地产经纪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以及相关房地产价格和信息。
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和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一项服务可以分解为多个项目和标准的,应当明确标示每一个项目和标准,不得混合标价、捆绑标价。
第十九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未完成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约定事项,或者服务未达到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约定标准的,不得收取佣金。
两家或者两家以上房地产经纪机构合作开展同一宗房地产经纪业务的,只能按照一宗业务收取佣金,不得向委托人增加收费。
第二十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应当加盖房地产经纪机构印章,并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
第二十一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和房屋买卖合同或者房屋租赁合同的相关内容,并书面告知下列事项:
(一)是否与委托房屋有利害关系;
(二)应当由委托人协助的事宜、提供的资料;
(三)委托房屋的市场参考价格;
(四)房屋交易的一般程序及可能存在的风险;
(五)房屋交易涉及的税费;
(六)经纪服务的内容及完成标准;
(七)经纪服务收费标准和支付时间;
(八)其他需要告知的事项。
房地产经纪机构根据交易当事人需要提供房地产经纪服务以外的其他服务的,应当事先经当事人书面同意并告知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书面告知材料应当经委托人签名(盖章)确认。
第二十二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与委托人签订房屋出售、出租经纪服务合同,应当查看委托出售、出租的房屋及房屋权属证书,委托人的身份证明等有关资料,并应当编制房屋状况说明书。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后,方可以对外发布相应的房源信息。
房地产经纪机构与委托人签订房屋承购、承租经纪服务合同,应当查看委托人身份证明等有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 委托人与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应当向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委托出售、出租房屋的,还应当向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真实有效的房屋权属证书。委托人未提供规定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与实际不符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拒绝接受委托。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交易当事人约定由房地产经纪机构代收代付交易资金的,应当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划转交易资金。
交易资金的划转应当经过房地产交易资金支付方和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签字和盖章。
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或者与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串通捂盘惜售、炒卖房号,操纵市场价格;
(二)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
(三)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
(四)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
(六)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
(七)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
(八)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
(九)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
(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建立业务记录制度,如实记录业务情况。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保存期不少于5年。
第二十七条 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应当制定房地产经纪从业规程,逐步建立并完善资信评价体系和房地产经纪房源、客源信息共享系统。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现场巡查、合同抽查、投诉受理等方式,采取约谈、记入信用档案、媒体曝光等措施,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进行监督。
房地产经纪机构违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被检查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并根据要求提供检查所需的资料。
第二十九条 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信息共享制度。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将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情况通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
第三十条 直辖市、市、县人民的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构建统一的房地产经纪网上管理和服务平台,为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下列服务:
(一)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信息公示;
(二)房地产交易与登记信息查询;
(三)房地产交易合同网上签订;
(四)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公示;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经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可以取得网上签约资格。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示。
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将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被投诉举报记录等情况,作为不良信用记录记入其信用档案。
第三十二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当按照规定提供真实、完整的信用档案信息。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房地产经纪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的;
(二)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未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并未经委托人同意的;
(三)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未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的;
(四)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不向交易当事人说明和书面告知规定事项的;
(五)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照规定如实记录业务情况或者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的。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构成价格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依法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划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地产经纪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滥用权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各地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第2篇 房地产公司试用期员工管理办法
1.0 目的
为了准确把握新进员工的专业能力、技术水平、职业素养以及思想动态,确认新进员工与岗位的匹配度,帮助新员工有效地融入公司,充分发挥其工作潜能,弥补其缺陷与不足,打造适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的团队,特制定本办法。
2.0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试用期员工的管理,集团下属子公司参照执行。
3.0 定义
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6个月的考察期。所以试用期是针对劳动合同而言的,应当包含在劳动合同期内,其不能脱离劳动合同而单独约定。
4.0 职责
4.1 用人部门:负责新员工的工作安排、培训指导、考核评价。
4.2 人力资源部:负责新员工入职引导、实施公司级培训、组织对新员工的考核评价。
5.0 内容
5.1 试用期限
5.1.1 新进员工原则上都应设定试用期(特聘、特约人员及董事会成员除外)。
5.1.2 新进员工试用期限根据公司需要、岗位要求、员工本人情况,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进行确定。各类岗位试用期限基准如下:
岗位类别
合 同 期
试用期
备注
总监级及以上
销售、策划职
方案1:13个月
2个月
本表中试用期限为最低期限,原则上不予提前结束试用期。
方案2:37个月
6个月
其他
36个月
3个月
5.2 试用期工作安排
5.2.1 当新员工被批准录用并明确报到入职日期之后,人力资源部与用人部门即按照《试用期员工管理作业程序表》(见附录1),做前期准备工作。
5.2.2 对试用期员工进行工作安排时,须采用书面告知方式。临时性或专项工作,采用《工作指令单》;计划性工作,采用《月工作计划》表。书面工作安排需向新员工说明具体要求与要达到的目标,并让新员工签收,以此作为评价新员工试用期工作业绩的依据。
5.3 新员工培训
5.3.1 为使新员工尽快、有效地融入公司,早日在岗位发挥其工作能力,对新员工实行公司、部门、岗位三级入职培训。
5.3.2 各部门结合自身特点及要求,建立《部新员工培训方案》(见附件1),依此制定'新员工培训计划',经行政总监批准后执行。
5.3.3 新员工在培训期间的表现,及培训考核结果作为判定试用是否合格依据之一。
5.4 考核与评价
5.4.1 员工试用期考核分为工作计划考核和综合评价。
5.4.2 工作计划考核
新员工到岗后,部门负责人需根据岗位职责、工作安排,及新员工自身状况,制定月度考核标准,经所属中心总监批准后执行。入职当月不考核,从次月1日起开始考核。
5.4.3 综合评价
自新员工到岗之日起第30天、60天,部门经理需填报《试用期第月份综合评价表》(见附件2),对新员工进行综合评价,并将考核结果反馈给员工,且提出改善意见。
5.4.4 新员工月考核表及综合评估表,由部门经理汇总交人力资源部归档,日后作为员工转正(或终止试用)的依据。
5.5 试用期面谈
员工在试用期满前15日内,人力资源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试用期考核面谈,面谈内容包括:
-- 试用期内的工作心得,对所在岗位工作开展、所在部门工作以及公司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 对所属部门同事、领导的意见和评价;
-- 对公司企业文化建设和团队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5.6 转正
5.6.1 新员工入职满第80天(遇节假日提前),由新员工与用人部门分别提供给人力资源部以下资料申报转正:
-- 新员工:填写《试用期满调查问卷》(见附件3);撰写试用期总结(格式见附件4)。
-- 用人部门:提交《员工试用期评估报告》(见附件5)。
5.6.2 当月转正人员,若需要调整薪资,均自次月1日起生效。
6.0 其它
6.1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与修订。
6.2 本办法自总裁签发批准之日起生效执行。原《试用期员工管理办法》(ky-*zz*-06制度-018)同时废止。
7.0 参考文件
无。
8.0附件
项次
名称
表 单 编 号
保存部门
保存期限
附件1
《部新员工培训方案》
ky-hr006a/00
使用部门
永久
附件2
《试用期第月份综合评价表》
ky-hr006b/00
人力资源部
员工离职后二年
附件3
《试用期满调查问卷》
ky-hr006c/00
人力资源部
员工离职后二年
附件4
《试用期总结》a、b、c版
ky-hr006d/00
人力资源部
员工离职后二年
附件5
《员工试用期评价及转正审批表》
ky-hr006e/00
人力资源部
员工离职后二年
9.0 附录
附录一 《试用期员工管理作业程序表》
第3篇 房地产用地开发利用诚信管理办法范本
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地产用地监管,规范房地产用地开发利用主体签约履约行为,建立失信惩戒的信用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省政府《关于印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22―2023年)的通知》(政发〔2022〕22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用地开发利用诚信管理是指对房地产用地开发利用主体在房地产用地取得、开发利用过程中遵守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履行合约以及兑现整改等方面进行诚信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对存在失信房地产开发主体实施惩戒措施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用地开发利用主体包括从事房地产开发用地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市国土资源局统一负责全市房地产用地开发利用诚信管理工作。
市土地资产管理中心具体承办城市规划区内的房地产用地开发利用诚信管理工作。
各县(市)、兖州区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用地开发利用诚信评价工作,每月8日前将更新后的房地产用地诚信评价信息报市土地资产管理中心备案。
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地产用地开发利用诚信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建立共同责任机制。各级国土资源部门与人民银行建立日常沟通协作制度,形成对房地产用地开发利用主体监管的工作合力,建立国土资源领域与人民银行金融领域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长效管理责任机制。
第五条实行市房地产用地开发利用诚信评价会议审查制度。
诚信评价会议成员由法规宣教、地籍管理、土地利用管理、国土监察、土地储备、土地资产管理等科室处、单位负责人员组成,做好房地产用地开发利用诚信管理工作。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房地产用地开发利用不诚信范围,记入诚信档案:
(一)擅自改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容积率;
(二)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竞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不按规定时限签订成交确认书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三)未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缴纳土地价款;
(四)取得土地后不按合约开发利用,违规囤地,造成土地闲置;
(五)其他房地产用地开发利用不诚信行为。
第七条建立房地产用地开发利用主体诚信档案。
国土资源部门对房地产用地开发利用的行为进行常态化评价,及时更新房地产用地开发利用主体诚信档案。
第八条建立房地产用地开发利用主体信用联动制约机制。房地产用地开发利用主体存在不诚信行为的,禁止该房地产用地主体及其控股的股东参加土地竞买活动,并暂停其相关行政许可的审批。在查处整改到位、消除不诚信行为记录后方可办理相关土地手续。
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指导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出台相关金融政策,将房地产开发利用主体用地信用情况,作为考察用地企业整体信用状况的重要指标和发放贷款的重要参考。对存在不诚信行为的主体建立惩戒机制,采取严格信贷审批、提高资金成本、限定业务品种、降低信贷规模,情节严重的实施信贷退出等措施。
第九条房地产用地主体对诚信档案的评价信息有异议的,持相关证实性材料,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复核,市国土资源局应在15日内给予答复。房地产用地主体在申请过程中提报虚报证明材料的,退回申请,一年内就同一问题提出申请,且不能提供新的有效证据的,国土资源部门不予受理。
第十条建立征信共享制度。在法律法规许可范围内,利用市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建立国土资源、人民银行等部门信息互通机制,推进信息资源共享,推进房地产用地开发利用主体信用与金融信用资源的有效对接。
市国土资源局按照本办法向中国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提供房地产开发利用主体遵守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履行合约等方面的信用信息,中国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将相关信息纳入市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第十一条国土资源部门、人民银行未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23年7月23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7月22日。
第4篇 房地产集团公司商标事务管理办法
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商标事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品牌优势,维护公司权益,规范公司商标管理工作,根据《商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商标,是指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生产、制造、加工、拣选、经销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
第三条 综合管理部为公司商标注册、使用、变更、续展、转让以及商标保护等事宜的归口管理部门;策划部为公司商标设计的归口管理部门,并负责公司商标在使用印制中的形象审查。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控股项目公司、专业公司遵照执行,参股项目公司、专业公司参照执行。
第二章 商标的设计
第五条 策划部在接到公司商标设计任务后,应按商标设计要求拟定商标设计方案,在规定的时限内组织设计,并附设计说明。
第六条 商标设计的原则是:以公司现有注册商标为基础,充分体现*城的企业文化、经营理念、价值标准及行业特征,最大限度利用商标组成要素,使之美观、大方、寓意、醒目。
第七条 商标设计方案完成后,策划部应按《评审会议管理制度》,及时落实商标设计方案的评审事宜。
第八条 评审后的商标设计方案须报经公司董事长审定。
第三章 商标的注册
第九条 设计的商标经审定后,由综合管理部负责办理注册事宜。综合管理部可委托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代理机构,具体办理商标注册手续,并负责提供注册所需的相关资料。
第十条 公司所属分、子公司也可根据本公司实际,申请注册其特有的商标。其商标的设计方案须报公司策划部审查,由综合管理部对其有效性和可行性提出意见,报董事长审定。审定后的商标由公司综合管理部协助办理注册手续。
第十一条 商标注册的主要范围:房地产及相关行业、领域,公司计划涉足的行业、领域,对目前各类已注册商标的保护性注册等。
第四章 商标的使用
第十二条 商标使用的范围
(一)公司及所属分、子公司的房产品和其他相关产品;
(二)公司及所属分、子公司提供的服务项目;
(三)公司对外广告宣传活动及相关宣传用品;
(四)公司资产,包括房屋、车辆、办谷用具等。
第十三条 公司及所属分、子公司均应使用公司已注册的“*城”系列及其它经批准使用的商标,并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商标使用范围和公司统一要求,准确标注或印翻公司商标。
第十四条 所有使用公司商标的各单位(部门)应遵章守法,在充分、合理、有效使用的同时,应维护公司商标形象,如有损害公司商标形象的情况发生,公司将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部门或人员相应的责任。
第十五条 在公司商标使用中,策划部负责商标组成要素外形、外观的审核把关。公司各单位(部门)需在各类场所或物品上标注或印制公司商标时,须将标注或印制意见书面交策划部审核,并经分管副总经理审批后安排印制。
第五章 商标的保护
第十六条 公司所有员工均有义务关注公司商标的使用情况,发现有其他单位未经允许擅自使用公司已注册商标的,应立即向公司综合管理部和有关领导报告,并协助调查解决。
第十七条 公司所有员工均应履行对公司尚未注册商标的保密义务。如有泄露公司商标注册秘密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予以处分。
第十八条 综合管理部应根据商标的使用情况,及时组织参与省内着名和国家驰名商标的评选活动。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5篇 房地产公司发票和收据使用管理办法
房地产公司发票和收据的使用管理
1、应对发票实行专人管理,防止丢失、被盗。如因保管不善,遗失发票及收据,造成后果由发票保管人负责。
2、发票及收据由财务部统一负责收发及建档保管建立收据消号制度,财务人员应逐一消号,及时发现问题并及时纠正。
3、必须按发票管理规定,正确使用发票。发票和收据不得转借、转让,不得代其他单位开发票。
4、发票及收据的填写必须字迹清楚、摘要必须清楚准确真实不得涂改,如填写有误,应另行开具发票及收据,并在误填的发票或收据(联次齐全方能作废)上注明'误填作废'。如收据仅作临时收款用途,业务完毕后需出具发票的,开具收据时,应在备注栏内注明:发票开具时本收据自动作废。
5、发票丢失应立即向主管税务机关和项目负责人报告,并登报予以公告。
6、不得填开大头小尾的发票,不得代开发票。
7、项目收入必须凭合法的发票或项目收据入帐,凡与本项目成本、费用、资产有关的付出,均应索取合法发票。
第6篇 房地产公司员工绩效考核管理办法3
房地产公司员工绩效考核管理办法(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适用范围
**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所有员工均需参加考核。总经理由董事会负责考核,不在本办法考核范围之内。
考核对象具体分为高层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行政事务、销售/营销、技术、财务、工勤等各类人员。
考核目的
员工考核的目的是通过客观评价员工的工作绩效,帮助员工提升自身工作水平,从而有效提升公司整体绩效。
第二条考核原则
考核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提高员工绩效为导向;
(二)定性与定量考核相结合;
(三)公平、公正;
(四)多角度考核。
第三条考核用途
考核结果的用途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薪酬分配;
(二)职务升降;
(三)岗位调动;
(四)员工培训。
第二章考核方法
第四条考核周期
考核分为季度考核和年度考核。其中季度考核于各季度结束后十日内完成;年度考核于次年一月二十日前完成。
第五条考核职责划分
(一)考核管理委员会职责
由总经理、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人力资源部部长、审计部长、法务部长、财务总监组成公司考核管理委员会领导考核工作,承担以下职责:
1、最终考核结果的审批;
2、中层管理人员考核等级的综合评定;
3、员工考核申诉的最终处理。
(二)人力资源部职责
作为考核工作具体组织执行机构,主要负责:
1、对各部门进行各项考核工作的培训与指导;
2、对各部门考核过程进行监督与检查;
3、汇总统计考核评分结果;
4、协调、处理各级人员关于考核申诉的具体工作;
5、对各部门季度、年度考核工作情况进行通报;
6、对考核过程中不规范行为进行纠正、指导与处罚;
7、为每位员工建立考核档案,作为奖金发放、工资调整、职务升降、岗位调动等的依据;
(三)各部门主管的职责
1、负责本部门考核工作的整体组织及监督管理;
2、负责处理本部门关于考核工作的申诉;
3、负责对本部门考核工作中不规范行为进行纠正和处罚;
4、负责帮助本部门员工制定季度工作计划和考核标准;
5、负责所属员工的考核评分;
6、负责本部门员工考核等级的综合评定;
7、负责所属员工的绩效面谈,并帮助员工制定改进计划;
第六条考核关系
考核关系分为直接上级考核、直接下级考核、同级人员考核。不同考核对象对应不同的考核关系,见表1。
表1考核关系表
第七条考核维度
考核维度是对考核对象考核时的不同角度、不同方面。包括绩效维度、能力维度、态度维度。
每一个考核维度由相应的测评指标组成,对不同的考核对象采用不同的考核维度、不同的测评指标。
(一)绩效:指被考核人员通过努力所取得的工作成果,从以下三个方面考核:
1、任务绩效:体现本职工作任务完成的结果。每个岗位都有对应岗位职责的任务绩效指标。具体参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考核指标》。
2、周边绩效:体现对相关部门服务的结果。
3、管理绩效:体现管理人员对部门工作管理的结果。
(二)能力:指被考核人完成各项专业性活动所具备的特殊能力和岗位所需要的素质能力。能力维度考核分为素质能力和专业技术能力。其中素质能力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人际交往能力
2、影响力
3、领导能力
4、沟通能力
5、判断和决策能力
6、计划和执行能力
(三)态度:指被考核人员对待工作的态度和工作作风。态度考核分为积极性、协作性、责任心、纪律性考核。
第八条考核指标的权重
权重表示单个考核指标在指标体系中的相对重要程度,以及该指标由不同的考核人评价时的相对重要程度。具体权重见季度考核和年度考核的相关内容。
第九条考核程序
各考核人对被考核人进行考核评分;人力资源部统计汇总所有人的的评分,然后将统计结果反馈到相关主管;主管根据得分确定被考核人的综合评定等级,上报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将所有综合评定结果报考核管理委员会审批后反馈到部门,由部门主管将最终考核结果反馈给被考核人。
第十条考核评分
考核评分表中的所有考核指标均按照a、b、c、d四个等级评分,具体定义和对应关系如表2:
表2评分等级定义表
等级abcd
定义超出目标达到目标接近目标远低于目标
得分
第十一条综合评定等级
(一)根据个人评分情况与比例限制综合评定个人等级。综合评定结果共分为五级,分别是优、良、中、基本合格、不合格,具体定义见表3。
表3综合评定等级定义表
等级优良中基本合格不合格
定义实际表现显著超出预期计划/目标或岗位职责/分工要求,在计划/目标或岗位职责/分工要求所涉及的各个方面都取得特别出色的成绩实际表现达到或部分超过预期计划/目标或岗位职责/分工要求,在计划/目标或岗位职责/分工要求所涉及的主要方面都取得比较出色的成绩实际表现基本达到预期计划/目标或岗位职责/分工要求,无明显失误。实际表现基本达到预期计划/目标或岗位职责/分工要求,在主要方面有明显不足或失误。实际表现未达到预期计划/目标或岗位职责/分工要求,在很多方面失误或主要方面有重大失误。
(二)比例限制:在综合评定等级时,对于不同类型人员有等级比例限制。具体限制比例见下表:
表4综合评定等级比例限制表
人员类别等级比例限制评定人
优优和良中基本合格不合格
高层管理人员20%40%不限制不限制不限制总经理
中层管理人员15%30%不限制不限制不限
制考核管理委员会
一般人员10 %不限制不限制不限制部门主管
“优”、“良”等级的综合评定是根据得分从高到低排序后根据比例限制确定。考核综合得分大于等于60分小于70分的等级评定为“基本合格”,小于60分等级评定为“不合格”。“中”由主管根据得分和等级的定义描述自己评定。
第三章季度考核
第十二条季度考核范围
季度考核对象包括中层管理人员和部门内一般人员(包括技术、财会、行政事务职系的员工)、工勤人员三类。
第十三条季度考核维度与权重
针对不同的考核对象,考核维度与权重不同。
(一)中层管理人员
表5中层管理人员考核维度、权重表
考核维度考核人季度考核权重
绩效任务绩效直接上级50%
周边绩效相关部门经理、部长、主任30%
管理绩效直接上级、下级20%
(二)一般人员
表6一般人员(工勤人员除外)考核维度、权重表
考核维度考核人季度考核权重
任务绩效直接上级70%
态度上级、同部门人员30%
(三)工勤人员
表7工勤人员考核维度、权重表
考核维度考核人季度考核权重
任务绩效直接上级70%
态度直接上级30%
第十四条季度考核时间
(一)第一季度考核:4月1日-10日;
(二)第二季度考核:7月1日-10日;
(三)第三季度考核:9月20日-30日;
(四)第四季度考核:1月1日-10日。
各部门考核的具体安排由人力资源部负责通知和组织。
第十五条季度考核流程
季度考核流程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一)启动考核:人力资源部在季度初启动考核工作。上季度的考核评定和下季度工作计划确定一起启动。
(二)制定员工季度工作计划,选择考核指标和权重
1、在季度初五日以内,员工直接上级根据职务说明书和实际工作要求,就季度主要工作任务、考核标准、指标权重等项内容与被考核人面谈,共同讨论填写《绩效考核直接上级评分表》中任务绩效部分。从岗位可选考核指标(参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考核指标》)中选择3~5个指标,确定要求达到的程度,并在任务绩效指标的总体权重范围内确定各个指标的权重。确定后双方各持一份,作为本季度的工作指导和考核依据。
2、每个月末考核双方就本季度计划进行一次回顾与沟通。计划执行过程中,若出现重大计划调整,须重新填写相应的《绩效考核直接上级评分表》。员工直接上级须及时掌握计划执行情况,明确指出工作中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
(三)员工自评
季度结束后,下季度开始三日内,被考核人从工作业绩、工作态度方面进行自我评价,填写《绩效考核直接上级评分表》中完成情况部分,并与下一季度的《绩效考核直接上级评分表》一起交直接上级。
(四)评价
1、直接上级就工作绩效与被考核人面谈,共同商定上季度任务目标完成情况(同时讨论确定下一季度目标、计划)。
2、直接上级对被考核人的工作业绩、工作态度独立提出评价意见,在《绩效考核直接上级评分表》中填写考核评分部分。
3、有同级和下级考核的人员,人力资源部组织相应同级和下级考核人提出评价意见,完成评分表。
4、人力资源部统计汇总考核得分。一般人员得分反馈给各部门主管,主管根据下属得分和部门比例限制确定被考核者的综合评定等级,报人力资源部。中层管理人员得分上报考核管理委员会讨论确定综合评定等级。
(五)审批
人力资源部汇总所有考核结果后报考核管理委员会审批。
第十六条季度考核结果的用途
季度考核结果直接影响下一季度的绩效工资,间接影响年度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对于薪酬具体影响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薪酬设计方案》。
第四章年度考核
第十七条年度考核范围
年度考核分为个人考核和部门考核两种情况。
(一)个人年度考核:主要是对员工本年度的工作业绩、工作能力和工作态度进行全面综合考核。年度考核要对员工的长期发展和能力长期表现进行评价,在季度考核维度上增加能力维度。年度考核作为晋升、淘汰、评聘以及计算年终奖金、培训的依据。除总经理外的公司员工均需进行年度考核。
(二)对新入职员工、调动新岗位的员工、在公司全年工作时间不足六个月或有其它特殊原因的员工,经考核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不参加年度考核,考核结果视为中。
(三)部门年度考核:反映部门整体对于公司的贡献。
第十八条个人年度考核流程
个人年度考核流程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一)个人年度考核和第四季度考核一起进行。年度考核增加了能力考核指标。年度考核的具体得分为:
1、高层管理人员以外的个人年度考核得分=个人4个季度考核得分的平均值×70%+个人能力考核得分×30%
2、高层管理人员年度考核得分=绩效考核得分×70%+个人能力考核得分×30%
(二)参加年度考核的所有员工,由其直接主管在每年度一月十日前对《能力考核评分表》中有关项目评价评分。
(三)年度考核评定于下一年度一月十五日前完成,并汇总到人力资源部。
(四)人力资源部在二十日前把考核结果报考核管理委员会批准。
第十九条个人年度考核结果的用途
个人年度考核结果主要作为职务升降、工资等级升降、年终奖金发放、聘任职称等工作的依据。
依据考核结果的不同,公司对每个员工给予不同的处理,一般有以下几类:
(一)职务升降。年度考核为优的员工,优先列为职务晋升对象。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员工给予行政降级处理。
(二)工资升降。连续两年内考核结果累计一“优”一“良”或以上者,以及连续三年考核结果为“良”者,工资等级在本职系本职称系列内晋升一级。当年考核结果为“不合格”或连续两年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的员工工资等级下调一级,对于连续两年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员工或连续三年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的员工进行待岗处理。
(三)年度奖金分配。在年度奖金分配时不同的考核结果对应不同的考核系数。
(四)职称
聘任:年度考核为优的员工,优先列为破格聘任对象。
第二十条部门考核
(一)部门考核方式:部门考核不单独设立指标进行。每个部门的主管四个季度的任务绩效和周边绩效的平均得分作为部门的年度考核得分。根据部门的考核得分排序,然后由考核管理委员会按照与中层管理人员评定时类似的比例限制确定各个部门的综合评定等级。
(二)部门考核结果的用途:部门考核结果直接决定公司部门年终奖金分配方案。
第五章申诉及其处理
第二十一条申诉受理机构
被考核人如对考核结果不清楚或者持有异议,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向人力资源部申诉。考核管理委员会是员工考核申诉的最终处理机构。人力资源部是考核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一般申诉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协调、处理。
第二十二条提交申诉
员工以书面形式向人力资源部提交申诉书。申诉书内容包括:申诉人姓名、部门、申诉事项、申诉理由。
第二十三条申诉受理
(一)人力资源部接到职工申诉后,应在三个工作日做出是否受理的答复。对于申诉事项无客观事实依据,仅凭主观臆断的申诉不予受理。
(二)受理的申诉事件,首先由人力资源部对员工申诉内容进行调查,然后与员工所在部门主管进行协调、沟通。不能协调的,人力资源部上报考核管理委员会处理。
(三)申诉处理答复:人力资源部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明确答复申诉人;人力资源部不能解决的申诉,应及时上报考核管理委员会处理,并将进展情况告知申诉人。考核管理委员会在接到申诉后,一周内必须就申诉的内容组织审查,并将处理结果通知申诉人。
(四)详细流程见附件五《申诉流程图》。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考核过程文件(考核评分表、统计表)严格保密,考核结果只反馈到个人,不予公布。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实施后,原有类似规章制度自行终止,与本办法有抵触的规定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第7篇 x房地产物品采购、验收、领用管理办法
房地产公司物品采购、验收、领用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物品管理,加强物品采购价格监督管理,降低物品采购成本,降低库存,增加企业效益,特指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部门购买原材料、辅料、零部件、保洁用品、办公用品、劳保用品以及其他物品等采购过程中的决策、价格监督、领用监督、财务核算等行为。
第三条物品采购要树立采购经济批量观念,物品验收要坚持独立原则,物品的领用要树立需用原则。
第二章物品采购的管理
第四条各部门每月应根据部门需要,编制部门'采购计划明细表'(一式两份,部门一份,仓库保管员一份,见表一),经各部门主管签字确认后,报综合管理部(以下简称综合部)。综合部每月(25日前)应根据各部门提交的部门采购计划明细表及现物品库存状况编制'采购计划汇总表'(一式两份,综合管理部一份,仓库保管员一份,见表二),采购计划汇总表后附各部门所需物品明细。'采购计划汇总表'必须经仓库保管员、物业公司经理确认后,审批方可生效。对采购计划外的物质需求,必须填写'用品特批单'(见表三),经上述人员确认同意,财务审批后方可采购。
第五条综合管理部每月应编制采购计划,并建立采购明细台帐(保存期限为二年),接受主管领导检查,定期和财务进行核对。采购计划应以合理的库存和经济批量为前提,坚持'先利库,后采购'的工作程序,谁提供采购依据,谁承担经济责任。
第六条综合管理部每半年需对重要、主要物品供应商进行一次综合评定,并建立供应商档案,对于评审不合格的供应商予以淘汰,补充新的合格供应商。
第七条综合管理部负责处理公司库仓的冷、背、残、次物品。
第三章物品验收的管理
第八条所采购的货品到达公司前,采购人员应事先通知库仓人员做好验收准备。
第九条采购的物品到达公司后,必须由采购人员、负责检验人员(使用部门、工程部技术人员)和仓库人员一起根据供货方发货单(或发票)上所列物品进行逐一验收。
第十条采购物品的入库验收包括数量(直观上物品的完好度)、质量(规格、型号、产地等)、价格三个方面。数量和价格验收由仓管人员负责,质量验收由使用部门(或公司专业技术人员)或仓管人员负责。
第十一条公司所采购的物品到达后,应在当日办理完验收入库手续和财务入库手续。
第十二条公司购进物品,经验收合格后,仓管人员必须及时填制有编号的入库单,一式三联。对验收不合格的物品,仓管员不得办理入库手续,由采购员办理换货或退货;对入库后发现不合格的,仓管人员应及时通知采购人员办理换货或退货,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仓管人员填写入库单,应以独立保管的实体作为入库单位。
第十三条物品入库后,应当按照种类分区摆放整齐,按种类设置货物标识,严禁将不同种类的货物混放。
第十四条付款时必须持合同、入库单、发票经总经理(或其授权人)审批后,方可到财务部办理付款手续,手续不全财务有权拒绝付款。
第四章物资领用管理
第十五条确需领用物品的人员、部门,必须填写公司统一印制的'领料单'及'采购计划明细表'并经部门负责人签字,领用人持'领料单''采购计划明细表'到仓库领料,领料单的有效期限为3天。保洁用品,办公用品等日常使用频繁的物品,由各部门凭'领料单'、'采购计划明细表'按月一次领出。
第十六条仓管人员根据完备、有效、准确的领料单填写一式四联出库单,按照出库单上的项目逐一发放,并在各部门'采购计划明细表'上盖'已领用'章,定期将出库单传递给财务部门。
第十七条保洁班月领料计划应由保洁部主管按掌握的日常消耗所需量严格编制,并经主管签字后,报项目经理审批。由月领料计划分解产生的旬计划、日计划由其主管审批后连同物业经理审批过的月领料计划应于计划月上月末送至仓库管理员,仓管人员严格按第二十条和二十一条的要求发料。
第十八条每月末,由仓库管理员对保洁部领用物料汇总,与月领料计划进行核对,若有差异报其物业经理并责成其说明原因。
第十九条工程部主管根据历史数据、经验,编制维修用料月计划,对于经常使用的替换配件、物品、维修材料等,由工程部主管提出申请,经财务部审核并经物业经理审核批准后,可实行定额备用量,一般保证7天的库存量。根据批准后的申请填写'领料单'(见表四),一次领出备用。并指定专人负责,建立明细台帐,月末工程部应将库存量结出,报仓管人员核对,财务部定期或不定期检查领用、库存情况。
第二十条对于不经常使用的物料,凭完备、有效的手续领用。
第二十一条需要维修的客户或公司部门,工程部必须根据客服中心填制的'报修单'(一式三联,财务、工程、客服各一联,见表五)进行维修,所需更换的物料或所需工费必须经客户或报修部门有关人员签字确认,月末客服中心应将报修单汇总后交仓管部门、财务部进行核对、核算。对于虚假的报修,一经发现予以严肃处理,工程部主管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实行'以旧换新'领用物料的部门或人员,必须持旧物料和完备、有效的'领料单',到仓库更换。仓管人员应在领料单备注栏中注明'以旧换新'字样,对回收废旧物料有变卖价值的,仓管人员应归类存放,无使用价值的,也应独立存放,定期按程序由综合管理部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采购必须按上述规定的程序办理,指定专人负责采购、验收和保管,公司将定期或不定期的进行全面检查(包括价格、合同、程序等),并将检查结果以书面形式上报公司领导;同时将此作为部门及个人的考核指标之一。
第二十四条本管理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原与此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8篇 房地产公司库存现金管理办法
房地产公司库存现金的管理
①现金出纳必须做到日清月结,随时清点库存现金。库存现金不得超过10000元,超过部分现金当天下午存入银行。禁止坐支不得挪用现金和以白条抵库,财务部领导及有关人员必须定期或不定期对库存现金进行抽查,以保证帐实相符。
②出纳人员到银行提取现金,必须同时有两个人前往办理。
③凡能用支票支付的款项不得支付现金(如特殊情况,需用现金由双方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批准,并经财务部同意后,方可支付现金。)。④现金的支出必须经过审批合格后,出纳方可付款。具体的审批程序见第五节。
⑤现金支付范围:发给职工工资、各种津贴及奖金;出差人员差旅费;零星购置办公设备(2000元以下);其他1000元以下的零星开支。
⑥差旅费的借款,必须由出差人员填写借款申请单,写明出差时间、地点、申请金额(按相关差旅费标准金额计算)。按借款审批程序审批,经审批核准签字后方可借款。出差人员回企业后必须在一周内报销清帐,不报销者由财务人员从工资中扣回。
⑦、其他借款,由借款人填写申请单,经项目负责人签字,并由签字人负责此款的归还,如不能按期归还或出现损失,全部责任由签字人负责。
⑧、一切现金往来,必须收付有凭证,严禁口说为凭。严禁代外单位或私人转帐套现和大额度(1万元以上)支付往来现金。严禁将公款存入私人帐户,违者按贪污论处。
除1000元以下零星开支外可采用现金支付外,其余结算均应通过银行结算。(二)现金日记帐必须用固定一本帐,严禁使用两本帐或帐外有帐。会计每月终要会同出纳员盘点现金库存一次,保证钞帐相符。盘点表应随同会计报表一起上报。
第9篇 房地产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管理办法
地产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管理规定
为加强商品房销售合同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一、商品房销售合同由营销部填写,负责人审阅后,公司法人(或其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合同专用章。填写字体要工整、清晰,条款要合理准确,不得有损公司利益和形象。对方签字要清晰有效,符合国家合同法管理规定。合同的标准内容由董事会确定后执行。
二、合同如有附件要首先注明所属合同的编号,并与正本合同合并保存,附件签署的要求与合同一致。
三、客户在签定合同时应提交有效身份证明、印章;如由代理人代办购房手续,尚须提交委托人亲笔签名的'委托书'以及有效身份证明(单位需加盖公章)。如以公司名义购买,需带备公司注册之一切文件包括企业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证明、法人委托书、经手人身份证等。
四、正式的合同为一式六份,合同签定完后,乙方带走一份;送公司财务一份存档及核对账目。其余的四份由营销部于十五日内交房地产交易市场登记公证。
五、合同登记公证完后,返回的两份合同,附有印花税完税税票的一份交给客户办理产权,另一份由营销部暂存,待客户产权办理完毕后,合同交行政部存档。
六、为方便查对,合同必须按项目、楼号依次存档。合同不得外借和丢失。
七、签定合同后,在未正式办理商品房产权证前,客户确需办理更名手续,则须客户提交更改合同的申请,营销部提交公司董事会审批后,方可使用新合同。
八、作废合同应制表报帐,加盖作废印章,定期与行政部一起销毁。剩余合同与所用合同、作废合同的总数等于所购合同总数。合同不得随意涂改和丢失。
九、合同需有专人保管,严格按规定使用。合同不得随便给外人借阅、借用,如有特殊要求须经公司领导批示后方可使用。
十、合同的执行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应严格按照其规定的条款、时间、额度履行,营销部与财务部共同作好房屋尾款的收缴工作。
十一、本规定由营销部负责解释。
十二、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10篇 房地产公司年度目标管理责任考核办法
为了充分体现目标与责任、目标与效益相结合的管理原则,保证年度经营目标的顺利完成,特制定二oo五年度目标管理责任考核办法。
一、 考核目的
1、 公平、客观地反映各分公司及总公司各部门季度、年度经营和管理
效果。
2、 真实地反映全公司各项经济指标达成情况。
3、 对全公司经营和管理目标的实现起到正面激励作用。
二、 考核原则
根据目标管理责任书各项经济指标与管理指标,依据目标达成要求,客观公正地反映目标管理责任单位的季度、年度业绩,充分体现目标达成与激励相一致的原则。
三、 考核形式
指标达成评分制。
四、 考核对象、内容
1、 考核对象:__ __ 分公司、__ __ __ 分公司、__ __ 公司、总公司财务管理中心、总裁办公室、人力资源部、物资管理中心。
2、 考核内容: a、经济指标 b、管理指标
五、 考核细则
1、 目标管理责任考核基准分值为百分制,各项指标分值依据其重要程度定为不同分值,指标总累计分值为100分。最小考核评分单位为0.5分。
2、 经济指标与管理指标满分各为100分。
(1)__ __ 分公司、__ __ __ 分公司、__ __ 公司的经济指标占目标管理责任总分值的70%;管理指标占目标管理责任总分值的30%。
季度目标管理责任考核得分=经济指标得分_70%+管理指标得分_30%
(2)财务管理中心的经济指标占目标管理责任总分值的40%;管理指标占目标管理责任总分值的60%。
季度目标管理责任考核得分=经济指标得分_40%+管理指标得分_60%。
(3)总公司总办、人力资源部、物资管理中心的目标管理责任考核以管理指标为主,项目不等。
季度目标管理责任考核得分=管理指标得分_100%。
(4)年度目标管理责任考核得分=
(各季度目标管理责任考核得分之和)÷4
_60%+全年目标管理责任考核得分_40%。
3、 目标管理责任书中下达的费用控制指标均按年考核。
4、 除费用控制指标以外的其余各项指标以季度考核为主、年终考核为辅。
(1)若经济指标任务跨季度提前完成,其考核指标的分值按超额完成任务的同一指标分值同比例得分,季度考核奖亦按比例同时增加。
(2)年末时,若前期季度经济指标任务未能如期完成,到年底时却完成全年经济指标,但综合考核得分达不到奖励分值的,其年终目标管理责任考核奖的兑现比例由目标管理责任考核领导小组研究后确定。
六、 考核机构、程序及纪律
1、 成立二oo五年度目标管理责任考核领导小组:
组长:__ __
成员:__ __ __ __ __ __ __ __ __ __ __ __ __ __
目标管理责任考核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分别由__ __ __ 、__ __ __ 担任,总办、财务管理中心、人力资源部有关人员为办公室成员。
2、 总公司财务管理中心、总裁办公室是目标管理责任考核的日常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全公司目标管理责任书中的经济指标、管理指标的检查督促和考核考评工作。
3、 季度和年度,考核领导小组依据目标管理责任考核的要求逐一核对检查结果及考评记录,与目标管理责任书指标达成及要求进行核对,对各项指标达成情况给予考核评分。同时考核结果将作 度评选先进集体的主要条件之一。
4、 各目标责任单位依据目标管理责任书的要求,根据本单位工作的实际情况,做好目标执行过程中的各类记录、备档等资料性工作,为检查与考核提供依据。凡是在目标项目执行过程中各类记录、备档等基础性资料不全的,考核时可视具体情况予以减分。
5、 考核纪律
考核领导小组需公正、公平、客观地对待考核考评,依据每季度检查记录及目标管理责任执行中的记录客观评分。
七、 奖励规定
1、 奖金设置
__ __ 分公司、__ __ __ 分公司各设全年目标管理责任考核奖10万元;__ __ 公司的全年目标管理责任考核奖按总公司规定的办法计取。总公司各部门目标管理责任考核奖以各分公司考核所得实际奖金平均值的50%计发。
2、 奖金来源:目标管理责任考核奖统一由总公司提供兑现,各分公司、__ __ 公司无权自提。
3、 奖励兑现
各分公司、__ __ 公司及总公司各部门季度、年度考核得分达90分
(含90分)以上的,总公司予以兑现奖励;90分以下的原则不予奖励。各季度、年度目标管理责任考核奖发放额度由考核领导小组考核后确定并兑现。季度奖与年度奖发放比例原则上为6:4.
分公司奖金分配基本原则为部门经理以上人员提取50%,其余50%由分公司自主分配给其他员工,并受总公司财务管理中心监督。
4、 每季度目
标管理责任考核考评的结果将与各分公司总经理、__ __ 公司负责人及总公司各部门负责人的当季绩效薪资挂钩
(其季度绩效考核系数按总公司有关规定设定为1)。季度目标管理责任考核分值达到95分
(含95分)以上时,其当季绩效考核系数为
1.2 ;季度目标管理责任考核分值达到90分
(含90分)以上时,其当季绩效考核系数为
1.0;季度目标管理责任考核分值为90分以下、85分(含85分)以上时,其当季绩效考核系数为0.9;季度目标管理责任考核分值在85分以下时,每下降2分
(不足2分的按2分计算),其当季绩效考核系数
(此时以0.9为基数)扣0.05分。
目标管理责任季度考核、责任人绩效考核结果及奖励兑现为考核期的下一个月份。
八、 要求
本次签订的目标管理责任书任务指标,是全公司 年度综合经营计划中的指令性指标。为了确保全公司各项目标任务的完成,总公司特提出以下要求:
1、 本次签订的目标管理责任书,是贯彻总裁工作报告精神的具体措施和行动指南,全公司上下必须统一思想认识,高度重视,特别是分公司总经理、总公司各部门负责人,要本着对__ __ 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组织协调好各种资源,调动员工工作的主动性、积极性,认真高效地做好全年的各项工作。
2、 根据确定的工作目标,各分公司、总公司各部门应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制定出详细、周密的工作进度计划和切实可行的有效措施。
第11篇 房地产工程施工现场签证管理办法1
房地产工程施工现场签证管理办法(一)
对于工程量签证管理,是关系到工程投资控制问题。按照公司的管理方式及专业人员配备,工程管理质量、进度、安全、投资四大控制除了投资控制之外其它三项都充分授权给监理公司进行管理,投资控制由公司现场代表、预结算人员与监理工程师一起进行控制,具体办法引用我公司签证管理制度。
工程施工现场签证管理暂行办法
为规范工程施工现场签证管理工作,确保工程施工现场签证工作处于受控状态,特制定本办法。
一、职责分工
1、公司授权派驻工地工程师(简称甲方代表)负责工程施工现场签证工作的管理与实施。
2、工程施工方(简称乙方)负责对甲方下达的指令或需由乙方签证的文件的签证。
3、监理单位负责对工程施工场所签证的测量及核实。
二、签证工作内容
1、基础开挖超出设计要求时,必须进行签证确认。
2、合同以外的土方工程。
3、施工图和设计变更以外的工程内容。
4、甲方确定的必须通过签证才予以确认的。
5、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必须签认的。
6、法律、法规及现行有效标准规定必须签证的。
三.现场签证参加人员
甲方代表、甲方预算员、乙方代表、监理单位代表。
四.现场签证单填写要求
所有工程量必须经现场测量后填写,到场人员必须当场在现场签证单上签字或当场在记录的原始数据上签字,后补签签证单。现场签证单一式四份,甲方工程部、财务部、监理单位、乙方各留一份,现场签证单必须在一个星期之内四方签字盖章完毕,否则签证单视同无效。在工程签证中原则上不得以点工形式出现。如有特殊原因需发生点工且数量较大时,必须由主办人员所在的部门经理同意后方可进行施工。
五.现场签证程序
1、乙方提出签证申请甲方、监理单位同意进行签证甲方代表组织相关人员现场进行工程量测量、签字确认。
2、乙方填写现场签证单(现场签证单必须使用国家统一标准规范表格)各单位必须签字盖章并留存乙方对签证单做一份完整预算作为结算依据。
六、签证的效力
1、乙方应予提报签证的文件,但未经甲方签证的,均属无效。已实施未经签证所产生的经济责任由乙方承担。乙方对甲方的指令确有异议(拒签),在甲方坚持要求执行时,乙方应予以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费用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因拒不执行指令而造成的损失则由乙方承担。
2、凡签证责任人未按法律、法规、现行有效标准及合同约定时间内对对方提出的文件予以签证或签复的,应视为要求已被确认,由此产生的责任由责任方承担。
3、本办法为甲乙双方在合作中的经济或法律责任界定的依据,包括返工、返修、停工损失、延误的工期及其他经济损失。
七.例外处置
1、必要时,甲方可发出口头指令,施工方对甲方的口头指令应予以执行。但乙方应在48小时内提出书面文件,甲方必须签证确认。
2、在特殊情况下,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下达指令的要求,并将需要的理由和迟误的后果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在48小时内不予下达或答复,应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支出及顺延的工期,赔偿乙方的有关损失。
八、附则
本办法自行文之日起执行。
第12篇 房地产公司事业部离职管理办法
房地产事业部离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集团)公司房地产事业部(以下简称'集团')员工辞职、辞退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及下属子公司管理人员,下属子公司其他人员的离职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企业管理部是员工辞职、辞退的主管部门。
第二章 核决程序
第四条 离职种类
1、辞职:因员工个人原因离职;
2、辞退:按本章 第六条 的有关规定处理;
3、自动离职:员工一个月内无故旷工3日(含)以上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五条 辞职
1、员工提出辞职,由企业管理部发给《离职申请表》,由所在部门经理校核、分管总监审核、企业管理部经理复核、行政总监复核、分管行政副总裁审定、总裁批准后即为通过;
2、离职面谈员工离职前,集团可根据员工意愿安排企业管理部或员工上级主管进行离职面谈,听取员工意见。
第六条 辞退。下列行为之一者,集团予以辞退:
1、一年内连续三次考核成绩低于60分者;
2、内部解聘时间(待岗时间)超过两个月者;
3、连续两次被内部解聘者;
4、旷工或无正当理由不在岗累计超过三(含)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十(含)个工作日的;
5、严重违犯集团纪律,经劝告、教育、警告后不改的;
6、违抗命令或擅离职守,造成重大事故的;
7、聚众罢工、怠工、造谣惑众,破坏正常的工作与生产秩序的;
8、失职、营私舞弊,对集团造成严重损失的;
9、泄露集团商业秘密,给集团造成严重损失的;
10、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11、劳动合同期满,经集团研究决定不再适宜续签的;
12、违反劳动合同其他情形的;有以上情形之一的员工,经企业管理部审核,报总裁批准后,由企业管理部向被解聘人员开具解聘通知书,通知本人到集团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 工作移交事项
第七条 工作移交与离职手续办理
1、实物移交。离职人员应将原个人领用的固定资产(电脑等)及
低值易耗品(办公桌椅等)如数退回,如有损毁、丢失,按财务部记载的资产净值赔偿;调岗与转岗员工无需交还个人名下的固定资产及低值易耗品,但应到总裁办公室办理相应变动手续,将其个人领用的上述物品调帐到调往部门;
2、资料移交。离职人员及调岗、转岗员工均应交还其管理的技术文件、图纸、照片、图书、公章 等各类纸质、磁盘及光盘资料给原部门指定的接交人;
3、信息移交。离职人员及调岗、转岗员工均应交还其管理的相关业务单位信息及联系方式给原部门指定的接交人;
4、手头工作任务等其他应交办事项的移交。离职人员及调岗、转岗员工均应将有关部门未完成工作等其他应交办事项交待给原部门指定的接交人;
5、经济手续的移交。离职人员须结清本人与原所在部门及财务部的经济手续,归还个人名下借款;调岗、转岗员工须结清本人与原所在部门的经济手续。
第八条 工作移交程序及离职手续办理
1、员工提出离职时,由企业管理部书面通知财务部不再支付给该员工任何款额,待集团规定可结算之日方可进行款项结算;
2、员工获准离职后,离职人员持《离职交接单》和《交接明细单》在各部门办理工作移交手续;员工在集团内部调动时,由企业管理部发给《人员异动表》,在原部门和资产管理人员处办理工作移交手续;
3、离职人员将填写完毕的《离职申请表》、《离职交接单》和《交接明细单》交企业管理部,由企业管理部为其办理档案转移、社会保险(试用期员工除外)及工资结算等手续。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企业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 已发布的管理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经总裁批准后,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13篇 某房地产公司统计管理办法
统计管理办法:
(一)总则
1、为了有效地、科学地组织统计工作,保证统计资料的准确性与及时性,发挥统计工作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要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2、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实行统计监督。
3、公司实行按业务部门归口负责的统计原则,由财务部负责组织协调统计工作。
4、统计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各部门统计人员(包括兼职)调(变)动工作时,事前必须经主管领导同意,并向财务科主任签字,必须有适合的人员接替其工作。
(二)统计报表的管理与分工
1、凡国家统计局、地方统计局和公司主管部门颁发的一切报表,由财务部根据各部门的职责分工,确定编制责任部门。如报表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而又无适当部门负责时,由财务部负责召集有关部门协商编制。
2、公司对外统计报表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方能作为正式报表。
3、报表如有个别项目需要修改时,由制表部门做修改后备案,不必再办理审批手续。
4、各种定期报表由各填制部门分别保管。
5、为确保统计报表数字的正确可靠,各部门经理应对报表进行认真审核。
(三)统计资料的提供、积累和保管
1、各部门对外提供统计资料,公布统计数字,一律以本公司统计人员所掌握的统计资料为准,以变克服使用统计数字混乱现象。
2、各部门应将统计资料采用卡片或台账形式,按月、季、年进行整理分类,以方便使用。
3、各部门编制的统计台账和加工整理后的统计资料,必须妥善保管,不得损坏遗失。对已经过时的统计资料,如认为确无保管价值,应呈公司领导审核,并经财务部及各部门统计人员会签后,方可销毁。
(四)统计数字差错的订正
1、统计资料发出后,如发现错误,必须立即订正。
2、重大差错必须以书面形式订正,并填报《统计数字订正单》(附后)
3、统计数字订正单
报表名称:受表单位:编号:
页次
栏次
行数
原列数字
订正数字
订正原因
主管:经办人:年月日
(五)统计工作的交接
1、统计人员调动时必须认真办理交接手续,在未办理完毕以前,原任统计人员不得擅离工作岗位,更不得因工作调动而影响统计工作的正常进行。
2、统计人员调动时,必须做好以下工作:
1)将经办工作情况全面地向接替人员交代清楚;
2)培训接替人员的业务,使其能独立工作;
3)所有统计资料应一一造出清单移交。
(六)统计纪律
1、各部门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统计制度规定提供统计资料,不准虚报、瞒报、迟报和拒报。
2、属于保密性质的统计资料,必须严格保密,严防丢失,提供时应征得公司领导同意。
第14篇 房地产楼盘案场物品管理办法
楼盘案场物品管理办法
1.案场人员须贯彻公司“对物珍惜”的原则,对物品要节约使用。
2.案场人员可以定期领用办公用品,领用时要签字。
3.个人要保管好自己的办公用品,不得私自将案场物品归为己有,公用物品用后要及时归还。
4.物品自然损耗,则需及时上报;若属个人原因损坏或丢失,则需照价赔偿。
第15篇 健升房地产资料文件管理办法
1.人员安排
指定专人负责资料文件管理工作,负责公司下达的文件命令、指示,并督促经办人员执行。
2.文件收发基本要求
a、建立收发文登记簿,收发文时填写'文件日期'、'文件编号'、'文件内容'、'收发文单位'。
b、发文必须及时准确,并要求收文人签收。
c、发出文件必须留底,分类存档。
d、收到文件后,要做好登记,并及时转发有关人员。需要传阅的,采用发给甲--收回--再发给乙--……的方法,并要求阅后签名。
e、所有收到的文件均须归档保管,如属传真件要以复印件存档。
3.资料文件保管要求
做到资料齐全,便于查询。
a、文件的分类:
资料分类的目的是为了便于使用。不同时期不同的工作重点,相应文件的分类也会有所变化。基本分类原则如下:
⑴公司内部:
①公司文件;
②地产部内部文件;
③公司各部门往来文件;
⑵往来文件:
①与物业公司往来文件;
②与业主或客户往来文件;
③其他往来文件。
⑶楼宇资料:
①基础数据文件;
②有关设计文件;
③报建批文文件;
④销售有关文件;
⑤市场调查文件;
⑥其他文件。
b、根据以上分类标准将文件分门别类,随时编制目录。
c、按时间分类将资料文件装订成册,统一制作封面、目录,进行妥善保管。
4.资料查询
a、非本部门人员要查阅有关资料,必须获得本部门经理许可后方可查阅。
b、查阅人仅限查阅许可的资料。
c、借阅文件资料时,需经部门经理批准,登记后方可借阅,时间不得超过7天。
d、如需复印,应经部门经理许可,并由资料管理人员复印并进行登记。
第16篇 房地产中介公司vi管理办法范本
(一)、为规范房地产中介公司体系vi的正确使用,保证品牌在全国的统一形象,特制定此管理办法。
本《办法》所称之'vi',为英文'visual identity'的缩写,如无特别指出,系指房地产中介公司体系标志、商标、图案、物品等的外观识别。
(二)、房地产中介公司的vi管理制度采用申报审核制。
(三)、申报范围:凡涉及房地产中介公司标志、商标及房地产中介公司相关信息的文件、宣传品、物品等(简称物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示例:区域分部之文件模板、装修方案、宣传品、广告的内容、办公用品、礼品等;区域分部内各中介店之文件模版、装修方案、宣传品/广告、办公用品、礼品等。
(四)、管理责任分工:
1、房地产中介公司武汉区域分部vi专员审查、监督武汉中介店vi情况
2、房地产中介公司武汉区域各中介店:执行vi规定,保证视觉传播的一致性
(五)、房地产中介公司武汉区域分部在收到关于vi设计,制作的申报后,24小时内给予回复意见
(六)、房地产中介公司武汉区域分部有权禁止区域内的中介店正在使用的不符合vi管理规定的物品(包括文件、宣传品、办公用品或其他)的继续使用,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中介店自行承担。
(七)、对不能符合vi规定的特殊情况,中介店应及时向房地产中介公司武汉区域分部市场部进行申报,经批准、备案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八)、房地产中介公司武汉区域分部市场部随时对发现中介店违反本办法及其他vi管理规定的情况以电子邮件或传真的形式进行提醒,中介店应在收到该邮件或传真的24小时内以电子邮件或传真形式做出答复,并予以及时纠正。
(九)、房地产中介公司武汉区域分部有权在本办法及其他vi管理规定确定的最低标准之上,对中介店进行更高标准的管理规定。
(十)、房地产中介公司武汉区域分部对中介店的监督与处罚
1、中介店违反本办法及其他vi管理规定,房地产中介公司武汉区域分部有权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其改正。
2、如中介店在收到《整改通知书》后3日内拒不改正的,房地产中介公司武汉区域分部有权对其处以500元金额的罚款,并可责令其限期改正;该罚款可每7日连续适用直至该区域分部改正其错误行为为止。罚款所得费用将记入年度经纪人嘉奖基金。
3、中介店在6个月内连续两次发生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经通知后虽予以及时改正的,房地产中介公司武汉区域分部仍有权就每次违规行为对其处以1000元金额的罚款。前述'6个月'期间的计算以《整改通知书》发出之日为准。
4、如中介店严重违反vi管理办法,致使房地产中介公司体系的声誉与形象受到严重影响,房地产中介公司武汉区域分部可依区域特许经营合同的约定单方解除合同,将该区域分部开除出房地产中介公司体系。
5、各中介店必须保持店容店貌整洁美观,符合房地产中介公司vi要求。以《中介店vi形象及物品摆放管理细则》为准。区域分部将不定期对各中介店店容店貌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在网站公布。检查不合格的中介店将被下达《整改通知书》,3日内改正不规范行为,逾期不改者将视程度不同处以200元的罚款。
6、为了房地产中介公司在中国各个区域的广告宣传口径统一,各区域的中介店严禁私自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在任何媒体上刊登任何广告。有需要刊登者请将设计样稿发至武汉区域市场部进行审核,经过同意签字方能刊登。如发现随意刊登者,房地产中介公司武汉区域分部有权发出《处罚通知书》处以500元罚款。
7、经纪人着装标准:
(1)、女经纪人着装标准:金色制服(体系统一定制的西装外套)、白色衬衣、深色正装西裤、深色正装皮鞋。男经纪人着装标准:金色制服(体系统一定制的西装外套)、白色衬衣、体系内领带、深色正装西裤、深色正装皮鞋。不按规定着装,违规经纪人房地产中介公司武汉区域分部有权发出《处罚通知书》并处罚金人民币50元每次。
(2)、中介店经纪人参加营销活动如社区活动、房展会等,经纪人必须统一着装,统一使用带区域标志、标识的物品。违规经纪人房地产中介公司武汉区域分部有权发出《处罚通知书》并处罚金人民币50元每次。
(3)、中介店经纪人参加区域活动如嘉奖大会、培训等必须统一着装,统一使用带区域标志、标识的物品。违规经纪人房地产中介公司武汉区域分部有权发出《整改通知书》并处罚金人民币50元每次。
8、广告与促销:
(1)、店需按中介合同的规定向房地产中介公司体系交纳全国广告基金。
(2)、店一旦经过核准予以正式开业,必须按照武汉区域分部的安排参加联合广告,除交纳全国广告基金外,中介店必须保持武汉区域分部确定的最低广告标准。
(3)、店可自行决定如何做本店的店内广告,但如是幅面展示必须通知区域确定vi形象。
(4)、店可尽量寻找那些愿意为自己的房屋做广告付费的客户。在公司管理者批准的情况下,经纪人也可以为客户做广告,但须自己付费。
9、灯箱使用办法:灯箱开启时间
夏季:开启时间为20:30-10:30分
其他时间:开启时间为20:00-10:00分
违反规定的中介店武汉区域分部有权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其改正。6月内连续两次发生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经通知后虽予以及时改正的武汉区域分部仍有权就每次违规行为对其处以1000元金额的罚款。前述'6个月'期间的计算以《违规行为纠正通知书》发出之日为准。
备注:《整改通知书》示例:见附件三
《处罚通知书》示例:见附件四
《中介店vi形象及物品摆放管理细则》示例:见附件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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