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印章管理规定办法
印章管理规定就在下面,作为一个公司,就应该有相关的规定,请看下面的印章管理规定哦!
印章管理规定【1】
一、总则
1、印章是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中行使职权,明确公司各种权利义务关系的重要凭证和工具。
印章的管理,关系到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开展。
为规范公司的管理,维护公司的利益,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2、经总经理授权由公司制定部门全面负责公司的印章管理工作,发放并回收印章,监督印章的保管和使用。
二、印章的保管
1、印章必须由公司确定人员专职负责妥善保管,不得转借他人。
2、公章和法人章由办公室主任负责保管;财务公章和财务法人章由财务经理和会计人员分别保管,涉及到公司利益的重要文件需要用印时要由公司总经理做最后审批。
3、公司建立印章管理登记簿,专人领取和归还印章时按要求在登记簿上予以登记。
3、员工离职时,须办理归还印章手续,作为移交工作的一部分。
三、印章的使用
1、印章分为部门印章和公司印章,各类印章须经本办法所规定的履行审核手续方可使用。
2、经办人使用印章时,须填写印章使用登记表,与所需用印的文件一并交部门经理审核。
3、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后,需要转其他部门或根据印章使用权限逐级上报审核后用印,不需要的直接交印章保管人员内办理用印。
4、须经其他部门或逐级审核的,要按程序办理审核并签署意见后,交该印章保管人员办理用印。
5、公司总经理对公司所有印章的使用拥有最后的决定权。
6、印章使用登记表所载内容必须与所盖章的文件内容相符,否则不予盖章。
7、涉及法律等重要事项需使用印章的,须依有关规定经法律顾问审核。
8、用印后该印章使用登记表作为使用印章的依据由印章保管人员留存,定期整理后由办公室归档。
9、印章原则上不许带出公司,对确需将印章带出使用的,应在印章使用登记表中载明事项,按上述程序审核,经同意后由两人以上共同前往方可携带使用。
10、部门印章只能在公司系统内部使用,如需对外使用,须经公司领导批准。
四、责任
1、印章保管人员必须妥善保管印章,不得遗失,如遗失,必须及时报告。
2、必须严格依照本办法规定程序使用印章,未经本办法规定的程序,不得擅自使用。
3、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由公司对违纪者予以行政处分,造成严重损失或情节严重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五、附则
1、本办法附印章使用登记表
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公司
年月日
印章管理规定【2】
第一条 目的
为保证公章使用的合法性、严肃性和可靠性,杜绝违法行为,维护公司利益,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
第三条 印章的刻制和启用
一、印章的刻制
1、公司印章的刻制均须报公司主要负责人批准,由集团公司行政人资部或子公司综合办开具介绍信,到公安机关相关部门办理刻制手续。
2、印章的形体和规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印章的启用
1、新印章启用前要做好戳记,并留样保存,以便备查。
2、印章启用应报公司主要负责人批准,并下发启用通知,注明启用日期、发放单位和使用范围。
第四条 印章的保管、交接和停用
一、公司各类印章必须有专人保管
1、公司公章、合同专用公章由公司主要负责人指定专人保管,财务专用章、法人代表人私章、发票专用章由财务部门指定两人分别保管,各部门印章由各部门指定专人专柜保管。
各印章保管人员名单须报集团公司行政人资部或子公司综合办备案。
2、印章保管须有记录,注明公章名称、颁发部门、枚数、收到日期、启用日期、领取人、保管人、批准人、图样等信息。
3、严禁员工私自将公司印章带出公司使用。
若因工作需要,确需将印章带出使用的,由用印人填写《印鉴使用签批单》,征得其部门主管同意,并经公司主要负责人批准,由印章保管人陪同前往办理。
如确因印章保管人不便陪同的,由借用人填写借据,经公司主要负责人批准,方可带离公司。
印章外出期间,借用人只可将印章用于申请事由,并对印章的使用后果承担一切责任。
4、 印章保管人因事离岗时,须由部门主管指定人员暂时代管,以免贻误工作。
二、印章保管必须安全可靠,加锁保存,不可私自委托他人代管。
三、印章保管有异常现象或遗失,应保护现场,及时汇报,配合查处。
四、印章移交须办理手续,签署移交证明,注明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移交时间、图样等信息。
五、有下列情况,相关印章须停用:
1、公司名称变动;
2、印章使用损坏;
3、印章遗失或被窃,声明作废。
六、印章停用时须经公司主要负责人批准,及时将停用印章送集团公司行政人资部或子公司综合办封存或销毁,建立印章上交、存档、销毁的登记档案。
第五条 印章使用
一、使用范围如下:
1、凡属以公司名义对外发文、开具介绍信、报送报表等一律加盖公司公章;
2、凡属部门业务范围内的加盖部门章;
3、凡属合同类的用合同专用章;
4、凡属财务会计业务的用财务专用章。
二、使用程序
1、公司业务合同、项目协议、授权书、承诺书等用印都须先经部门主管审核、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填写《印鉴使用签批单》后方可用印,同时需将用印文件的复印件交印章保管部门备案。
2、印章使用必须建立用章登记制度,严格审批手续,不符合规定的和不经主管领导签发的文件、合同等,印章管理人有权拒印。
3、严禁在空白合同、协议、证明及介绍信上用印。
因工作特殊确需用印时,须经公司领导签字同意方可;待工作结束后,必须及时向公司签字用印的领导汇报用印空白文件的使用情况,未使用的必须立即收回作废,已使用的合同协议类文件须报印章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条 银行印鉴章管理
一、印鉴章保管要求
1、 二枚印鉴章必须分开保管,不可一人同时保管使用,一般情况,财务负责人和会计各保管一枚印鉴章。
2、 上班时间,印鉴章必须放在带锁的抽屉中,休息或离开位置时必须上锁;下班时印鉴章必须放入柜,不得随意摆放。
二、印鉴章带离财务部门,必须进行登记注明用途,财务负责人审核,同时报公司主要负责人审批。
印鉴章带离必须是公司内部2个人员,同时一定是财务部门和综合办各出一人。
三、印鉴章加盖在非银行票据的纸质文件,必须报财务负责人审核,公司主要负责人批准,并进行登记。
印鉴章加盖在非银行票据的纸质单据(如收据、优惠券等)上,必须有本公司相关文件的规定,财务负责人批准后予以盖章。
四、刻制印鉴章,须经财务负责人书面申请,公司主要负责人审核,报集团公司审批后,予以刻制。
第七条 违纪处理
一、违反以上规定者,公司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若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者,公司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印章保管员应将《印章使用签批单》保存好,每年年底底交相关行政部门汇总存档。
第2篇 医院印章使用管理规定3
医院印章使用管理规定(三)
1、使用医院、党委的印章,必须经院长、书记、副院长同意,经办公室主任核准,方可盖章。
2、凡属工作中形成的常规性报表、上报材料要加盖公章的应严格审核后盖章。
3、职能部门公章使用,除常规工作外,应由各职能科室领导批准,特殊情况应报分管院长批准。
4、院办、人事、财务、保卫、党办等部门应严格掌握印章使用,对重大事项应请示院领导批准后加盖公章。
5、工作中不能使用盖有公章的空白凭证,如因工作需要应经分管院长批准(院章)或办公室主任(院办章)批准,并执行使用的注销规定。
6、印章不得携带出机关或者单位外使用,遇有特殊情况应由院长、书记批准。
7、介绍信使用要求同上。
第3篇 农业大学行政印章管理使用规定
农业大学行政印章管理和使用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和维护印章使用的严肃性,避免因印章管理使用不当出现的各类经济、法律、行政问题,规范校内各类行政印章的管理和使用,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行政印章包括学校公章、钢印,校行政领导签字章、方章,各学院、部处、各直属单位公章,以及校内其他行政印章。
第二章 印章的规格和式样
第三条 “z农业大学”印章为圆形,直径4.5厘米,铜质。
第四条 各学院、部处、各直属单位及其他同级机构印章为圆形,直径4.2厘米。
第五条 各学院、部处、各直属单位下属的系、科、室等机构一般不刻印章,如确属工作需要,经审批后可刻制。印章为圆形,直径4.0厘米。
第三章 印章的刻制和注销
第六条 学校各级行政部门印章的刻制由校长办公室统一负责审批,由各需刻制印章的部门凭机构成立的正式批文及介绍信到公安机关指定的专门机构刻制。印章刻好后须先送校长办公室留印模备案,方可启用。
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刻制公章,对违反规定自行刻制公章的部门,要追究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第七条 因机构变动停止使用的单位公章,应及时交回校长办公室并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第四章 印章的管理和使用
第八条 各级印章要专管专用。学校印章由校长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保管使用。各单位的印章原则上由办公室主任或单位指定的专人保管使用。印章的保管使用者要认真负责,坚持原则,并按规定手续用章。专管人员因事外出,应将印章交本部门负责人管理。
任何人不得将印章擅自带离办公室。印章如有遗失,应及时向校长办公室及保卫部门报告,并查清原因和责任。
第九条 使用印章必须手续齐备并实行登记制度,用印留存的的材料应定期整理、立卷归档。
第十条 除校办公章外,各单位的行政公章,如非业务工作联系,一般不得对外。
第十一条 使用本单位行政公章,须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各单位的行政公章管理出现事故,要直接追究公章管理人和单位正职领导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严禁各单位使用单位印章对外签订各类合同、协议。如果使用单位印章对外签订协议和合同,导致法律纠纷、经济损失和学校名誉损害,均要严肃追究签订人、用章人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五章 使用校级印章的各类程序和要求
第十三条 凡以学校名义发出的各类正式行政公文的用章,按《z农业大学行政公文处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以学校名义发出的新生录取通知书、工作证、毕业(结业、进修)证、聘任证书、学生证等各种证书,均须由有关职能部门造册,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派专人统一送校长办公室审核并加盖校印;并将名册一份交校长办公室留存备查或归档。需要个别办理时,须有职能部门的证明。
第十五条 需开具学校证明、介绍信外出联系工作的校内各类人员,须凭所在单位的证明,方可开具校级证明、介绍信等。不得开具空白介绍信或证明。
第十六条 教职工因私需学校开具有关证明和个人证明材料需加盖校印的,须凭有关部门的证明或主管单位负责人签字,送校长办公室审核办理。
第十七条 非本校职工、有工作单位的本校教职工家属,外出或其它事由,不属学校及各部门出具证明的范围。如有特殊情况需由学校出具证明并加盖印章的,须持有关部门证明,送校长办公室审核并开具所需证明。
第十八条 需办理特殊通行证的教职工、学生,或因工作关系来我校的校外人员,需办理边境通行证或特殊通行证,须先向所在单位或接待单位提出申请,经保卫部门审核,最后经校办主任批准,方可加盖校章。
第十九条 办理法人委托证明书,必须经职能部门审核同意,并由职能部门开出证明,经学校法人代表或法人委托人审核签字后,方可加盖学校公章。
第二十条 对外签订协议、合同,须经校长办公室审定,并由主管校长签字后方可用章。
第二十一条 纵向课题的科技任务、合同书按常规程序用章;横向课题合作协议须按《z农业大学横向科技合同审查办法》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后,方可用章。
第二十二条 各职能部门以学校名义向校外有关部门呈送的各类报表,必须由专人统一送校长办公室办理用章。
第二十三条 办理各种报建手续须加盖学校印章的,必须经校长办公室主任审核,经主管校长批准后,方可用章。
第二十四条 办理企业执照、法人变更、年审等手续须盖校章的,须经财务处审核,主管校长批准后办理。
第二十五条 单位办理银行开户手续,须经财务处审核,主管校长同意,方可盖校章。
第二十六条 教职工或学生办理公派或因私出国(境)手续,应分别按《z农业大学关于公派出国(境)人员管理有关问题的规定》和《z农业大学关于因私出国(境)人员管理有关问题的规定》执行相关审批程序后,方可用章。
第二十七条 校长名章(签字章、方章)是学校法定代表人的资格表示,凡对外使用校长名章,须经校长本人批示同意后,方可用章。
第二十八条 学校法人和校级领导人印章的保管使用,按学校公章的保管使用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在使用校级印章时,如遇特殊情况,由校长办公室主任负责审批。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z农业大学行政印章管理和使用规定》(华农大(办)字[1996]第40号)同时废止。
第4篇 某大学后勤集团印章使用管理规定
大学后勤集团印章使用管理规定
印章是代表企业形象的标志,是具有法律责任的证明。为进一步规范集团印章的使用管理,确保用章安全,根据z党政办字[2022]14号关于印发《北京z大学印章管理办法》的通知,结合集团实际情况,特制定此规定。
一、此规定所指的印章包括
(一)学校后勤管理印章:北京z大学后勤管理处印章、北京z大学绿化委员会印章、北京z大学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印章、北京z大学人民防空办公室印章、北京z大学社区管理办公室印章。
(二)后勤集团印章:指北京z大学后勤集团印章、*北京z大学后勤集团委员会印章、北京z大学后勤印章、*北京z大学后勤集团工会委员会印章、*共产主义青年团北京z大学后勤集团委员会印章。
(三)机关职能部门及下属各单位印章。
(四)业务印章:指财务专用章、北京z大学后勤合同专用章、总经理名章。
二、印章使用范围
(一)学校后勤管理印章和后勤集团印章使用范围
1.以后勤管理处或后勤集团名义上报学校领导及上级部门上报的各类公文、材料等;
).,文示天大学提高管理水平,2.以后勤管理处或后勤集团下发或转发的各类公文;
3.以后勤管理处或后勤集团的名义签订的各种协议书、合同等;
4.向校外业务单位发出的函件;
5.以后勤管理处或后勤集团名义开具的用于对外联系工作、考察调研、处理公务的相关文件、认证材料以及各类证明材料、荣誉证书、聘书等;
6.经集团领导批准的其它需要使用行政章的文件及材料。
(二)后勤集团党委、工会、团工委印章使用范围
1.以集团党委、工会、团工委名义上报、下发的文件、公函、报告、决议、批复和其它材料;
2.以后勤集团党委、工会、团工委名义下发的各类公文;
3.上报学校有关部门的各类文件、资料等;
4.签署党委、工会、团工委意见的报表、推荐表;
5.以后勤集团党委、工会、团工委名义开具的介绍信;
6.其它事由需用党委、工会、团工委印章。
(三)机关各职能部门、下属各单位印章使用范围
1.以本单位或(本部门)名义上报的文件、公函、报告、决议、批复和其它材料;
2.以本单位或(本部门)名义下发或转发的各类公文。
3.签订本单位员工合同书、本单位员工证明等。
4.本单位负责人批准的行政用章。
(四)专用印章使用范围
指业务经营范围中所涉及的业务来往合同、票据及按有关规定应使用的范围等。
三、印章的管理
1.集团刻制所有公章须经集团党政联席会审批后再上报学校,由校党政办审核后统一刻制。刻制后的印章由集团党政办公室印模存档,各单位负责人签字领取,由专人妥善保管。
集团党政办公室负责对集团及各单位印章使用和管理的检查监督工作。
2.集团和各单位应严格按照印章使用范围正确使用印章,严禁超范围使用。
3.凡以集团名义签发的各种文件、报表、协议、合同等需使用印章时,按照使用管理办法应填写《印章使用审批表》由本单位或本部门负责人签字,集团联系领导(集团党委印章须经党委书记)审批,方可办理。
4. 遇有特殊情况(总经理、党委书记或联系领导不在),须经党政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批准。
5.学校后勤管理印章和后勤集团印章由集团党政办公室负责管理。
6.集团各职能部门和各单位印章由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使用时必须经单位负责人审批。
7. 财务专用章和总经理名章由集团财务管理部负责管理使用,北京z大学后勤合同专用章由综合管理部负责管理使用。
8.集团及各单位需选用政治思想好、法纪观念强、责任心强的人员负责印章管理。所有印章一律不得外借,如因管理使用不当而造成的不良后果和损失,其责任应由印章管理人员和该单位负责人承担。
9.印章作废或停止使用时,印章保管人员应及时将印章上交集团党政办公室,由党政办公室负责交予学校销毁。同时以原印章出据的证明信、介绍信等停止使用。
四、本规定由后勤集团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五、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5篇 项目部印章管理规定
项目部印章管理规定
为加强对项目部印章刻制、保管、使用、收回的规范管理,,预防因项目部印章使用保管不当引起的经济纠纷,特制订本办法。
一、项目部印章的制发和启用
1、项目部印章由公司总经理审批,办公室承办并备案后,统一刻制和颁发。
2、项目部印章申领和使用,应由公司派驻该工程管理人员提出申请,公司批准后办公室领取。颁领双方要当面校验印章,并在《项目部印章管理与使用承诺书》(见附件)签字后正式启用。办公室留存承诺书并办理管理台账。
3、每项目部只能用壹枚,不得擅自刻制和启用其他类型项目部印章。
4、待该项目完工后,领取人须交回公司,由办公室负责保管。
二、项目部印章的使用范围:
1、公司制发的项目部印章系非经济类用章。
2、仅供本项目部与业主、监理单位、施工配合单位联系工作、业务函件、技术方案、管理规划、各类施工计划、项目部管理交底和施工技术、施工资料之用。
3、严禁用于签订任何经济契约、买卖、采购、租赁、用工、合同,严禁出具任何欠条和担保,严禁开具工程量结算凭证等。如出现均无效,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项目部印章的使用管理
1、项目部印章由公司派驻的工程管理领取印章人保管,不得外借。
2、印章保管人因工作变动、离任、请假等原因离开项目部,须办理印章移交手续。
3、印章须上锁保管,严禁随意摆放、自行委托他人。
4、管印人员要忠于职守,不得徇私舞弊,擅自使用印章。
5、使用印章要有登记,印章文件经保管印章工程管理人员审核后方可盖章,用章人并应填写《项目部印章使用登记表》签署文件名称、用途、批准、使用日期等另须备注的事项后存档备查。
6、使用注意事项:
不得在空白纸张、介绍信和证件上加盖项目部印章;
用印要规范,严格按照公文格式规定,骑年盖月,将印章正中压在公文落款的日期正中间,位置恰当,字组端正,图形清晰。
四、项目部印章的用印责任
1、项目印章由公司授权的工程管理人员保管、使用和管理,对遗失印章和违反本规定非法使用印章的,印章保管人负直接责任。
2、项目结束时,印章保管人负责将项目部印章及《项目部印章使用登记表》一起上交办公室。办公室审核后交公司资料室封存。
五、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一:项目部印章管理与使用承诺书**公司
2023年11月19日
工程项目部印章管理与使用承诺书
本人===受公司委派驻公司承建的====工程施工管理。于*年*月*日领用===印章壹枚(印模见下)。
为落实责任,承诺如下:
1、本人知晓《***项目部印章管理规定》,知晓项目部印章是非经济类印章的规定。保证严格按照公司所规定的本枚印章保管与使用的责任范围,规范的保管和使用好本枚印章;
2、不用本枚印章签订工程合同、材料采购、用工合同等经济契约;
3、不用本枚印章开具任何内容的欠条或收据;签订任何形式的合同。
4、不用本枚印章为他人、他单位提供任何形式的经济担保;
5、不擅自刻制冠以“*****公司”字样的任何印章,项目结束后。由本人负责将本枚印章送交公司办公室。
6、因本人保管和使用本枚印章造成的公司信誉或经济损失的,由本人承担全部责任
特此承诺
附:印模
承诺人(签字、手印):*年*月*日
第6篇 学校印章的使用及管理规定
学校印章的使用是学校行政管理的重要内容。根据上级的有关规定和我校的实际,特做如下规定;
印章的使用:
1、 学校校印
凡以学校名义向上级有关部门所作的书面报告请示等,经学校领导审阅同意后可用校印。
上级各部门要求学校有关部门填报的各种报表经经办人填好签字,送交学校主管领导审阅后,方可用章。
我校人员对外联系工作所开的介绍信以及证明信
(证明我校人员的身份,经历、学历或其它有关事宜真实性)可用校章。
学校颁发的各类证书、奖状、奖品,可用校印。
办理教职工工作证、学生证、学生毕业证等证件,可用校印。
2.财务专用章
学校开的专用支票, 支票,在责任用章后可使用财务专用章。
3.党支部印章
凡以学校党支部的名义向教育行政部门党组写的请示、汇报材料,经学校支部书记
(或副书记)审阅同意以后,可用支部印章。
入党积极分子、预备党员培养考查登记表和入党志愿书上的“支部意见”、“支部决议”栏,以及以支部的名义,外出联系工作,党员调出所转的组织关系,可使用支部印章。
学校教职工的政审材料以及学生的毕业升学政审材料可用支部印章。
4.工会印章
以学校工会名义向上级工会组织写的请示、汇报材料,工会的财务开支,可使用工会印章。
5.其他印章
以教务处、德育处、校团委等部门名义向上级组织写的请示、汇报材料,填报的各种报表等可使用处室印章。
印章的管理:
1、 学校印章由学校行政秘书负责日常管理使用,其它人不得携章外出办事。若确需携章外出办事应有行政秘书同往按印章使用规定用章。介绍信,证明信,各种表格等需写
(填)好内容后才用章。
2、 财务专用章由学校财务负责人负责日常管理使用。
3、 党支部印章由学校人事秘书负责日常管理使用。
4、 工会印章由工会副主席负责日常管理使用。
5、 其它印章由相关处室负责人日常管理使用。
第7篇 个人印章管理规定办法
个人印章管理规定就是为了规范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硬件、软件开发与应用,便于数据处理,实现网络管理、信息共享以及防伪能力唯一识别性,同时,加强印章社会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印章社会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权力、党政、司法、参政议事、军队、武警、民主党派、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居(村)民委员会和各议事协调及非常设机构的印章刻制、建档、变更、缴销等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印章指公章和具有法律效力的个人名章。
本办法所称公章是指国家权力、党政机关、司法、参政议事、军队、武警、民主党派、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居(村)民委员会和各议事协调机构及非常设机构的法定名称章和冠以法定名称的合同、财务、税务、发票等业务专用章。
本办法所称具有法律效力的个人名章是指国家权力、党政、司法、参政议事、军队、武警、民主党派、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居(村)民委员会和各议事协调机构及非常设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及其财务部门负责人的名章。
第四条 公安机关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对印章实行属地管理;建立、健全管理责任制度,确保印章管理安全规范化和信息科学化。
第二章 印章管理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买卖印章,不得非法制作、使用印章。
第六条 国家权力、党政、司法、参政议事、军队、武警、民主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等机关、团体的印章制发,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国家权力、党政、司法、参政议事、军队、武警、民主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等机关、团体的各级组织、机构需要刻制印章的,由制发机关的印章管理部门开具公函到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县级以上政府公安机关应即办理并出具准刻证明。
第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和各协调机构及非常设机构需要刻制印章的,应当凭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刻制证明和单位成立的批准文本到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准刻手续。
无上级主管部门的,应当凭登记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到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准刻手续。
办理准刻手续的经办人员,需持刻制单位的委托证明和本人身份证明;办理人名章准刻手续的,同时提供名章所刻人名的身份证明。
县级以上政府公安机关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准刻手续的决定。
对符合条件的,出具准刻证明;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需要到外省、市、县(区)刻制印章的,凭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及有关申请材料,到刻制地同级公安机关办理准刻手续。
第十条 需要刻制印章的单位应当到公安机关批准的刻制单位刻制;刻制单位将刻制的印章向公安机关办理印鉴备案后,方准启用。
第十一条 需要更换印章的,须公告声明原印章作废后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重新办理备案或准刻手续。
印章遗失、被抢、被盗的,应当向备案或批准刻制的公安机关报告,并采取公告形式声明作废后,按照前款规定重新办理备案或准刻手续。
第十二条 印章规格、式样、印文和质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地方,刻制的印章可以并刊汉字和相应的民族文字。
印章不得单刊外文,因工作需要可中、外文并刊。
需要刻制中、外文并刊印章的单位除持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外,还应提出书面申请,并到地、市级以上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准刻手续。
第十三条 需要刻制印章的单位,只能申请刻制一枚单位法定名称章。
需要刻制套印章、钢印章的,依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和各协调机构及非常设机构印章实行年审制度。
第十五条 印章停止使用后,使用单位应当在十日内将印章全部交回上级主管部门或登记管理机关封存;逾期不交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收缴。
上级主管部门或登记管理机关对交回和收缴的印章要登记造册,并于十日内送备案或批准刻制的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对交回和收缴的印章,需预存两年,无特殊情况的,预存期满后予以销毁。
第十六条 有历史纪念意义需要长期保存的印章,由收藏保存机构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公告,批准后可不予销毁,由申请单位收藏保存。
第三章 印章经营单位管理
第十七条 经营本办法所指的印章业务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 经营场所和设施符合国家消防和治安管理的规定;
(三) 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无诈骗、招摇撞骗、伪造印章等违法犯罪记录;
(四) 符合公安机关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资质条件;
(五) 设有印章保密工房和成品保管仓库。
第十八条 经营印章业务的单位不得将印章业务转包他人经营。
第十九条 承接刻制印章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 应查验公安机关出具的备案或准刻证明;
(二) 登记委托刻制印章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经办人的姓名和公民身份证号码,按照规定逐项登记印章名称、式样、规格数量,并保存五年,以备查验;
(三) 指定专人负责承接印章业务,保管制作的印章以及销毁作废章坯;
(四) 对超过三个月无人领取的印章,应当登记造册,送交原备案或批准刻制的公安机关处理;
(五) 每月10日前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告印章制作情况。
第二十条 从事印章经营业务应当在批准的固定场所内进行。
第二十一条 经营印章业务的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治安第一责任人,负责做好本单位的治安防范工作:
(一) 教育从业人员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 制定并落实各项治安管理制度和防范措施;
(三) 监督从业人员认真执行承接刻制印章查验证明和登记工作;
(四) 对公安机关检查发现的治安隐患及时整改;
(五) 发现涂改、伪造备案或准刻证明等可疑情况以及案件线索,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第二十二条 外商独资、中外合作和中外合资企业不得经营本办法所规定的印章业务。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应当对经营印章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 定期对经营印章业务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治安隐患,限期整改;
(二) 发现可疑情况或者案件线索,依法调查处理;
(三) 依法对经营印章业务的单位的违规违法经营行为进行查处。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非法制作或者使用印章的,除收缴非法印章外,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非法所得的,没收非法所得。
买卖印章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未办理备案或准刻手续的,予以警告,并限期补办;逾期不办理的,制作的印章为无效印章,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对委托刻制单位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刻制外文印章或擅自刻制中外文并刊印章及违反规定刻制两枚以上单位法定名称章的,收缴违法制作的印章,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逾期或不进行年审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将印章业务转包他人经营的,收缴违法制作的印章,取消其经营资格,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对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未查验准刻证明和履行登记手续的,对承制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处取缔。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对经营印章业务的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予以警告,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伪造本办法规定的印章,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在监督管理印章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权利、贪腐的,应当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印章准刻证明的式样由公安部统一制定。
第三十五条 印章载有密级信息的,可由印章制发单位自行建档保存。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公安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施行。
第8篇 酒店介绍信和印章管理规定6
酒店介绍信和印章管理规定(六)
为严格介绍信和印章管理制度,特制定如下规定:
1、酒店印章、介绍信和各种文函的用印事宜,统一由总经理室负责。
2、酒店各部门因公需开具介绍信或需在文函上加盖酒店印章(合同章),须认真填写介绍信,并附有关材料,交由主管领导审批。店领导不在,授权总经理室主任核准。
3、员工因私须开具各种证明、加盖酒店印章,必须书面申请,并附有关材料,经部门经理批准并报店领导审批。
4、凡违反上述规定,总经理室有权拒绝办理。
第9篇 附属医院医疗专用印章使用管理规定
医学诊断证明书是具有一定法律效用的医疗文件,是医生根据病情为病人开具的各种诊断医疗文书生效的最后凭证,维护着医生和病人双重的合法权益,并直接反映了医院的诊疗水平。医学诊断证明书是包括疾病诊断、治疗、出生、死亡等的证明文件,是重要的法律依据。“泸医附院医学诊断证明书”必须加盖泸医附院医疗专用章后方有效。
为使我院医疗专用章管理规范化、制度化,保证医院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和维护印章使用的权威性、严肃性,避免因印章管理使用不当出现的各类经济、法律、行政问题,规范院内医学文书证明印章的管理和使用,特规定如下:
一、本规定所指的医学文书证明包括:“诊断证明”、“死亡诊断证明”、“癌痛患者医疗证明”。
二、印章由医教科专人管理,专管人员因事外出,应将印章交本科负责人管理。任何人不得将印章擅自带离办公室。
三、印章管理人员要坚持原则,严格照章用印,用印前要核实用印内容,盖印位置要恰当,印迹要端正清晰。
四、医学文书证明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盖章:
1、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书的人员应为在我院注册并具有主治及以上职称的执业医师,出具诊断证明书的医师对所做出的诊断负法律责任。 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医学诊断书应客观、全面,每项诊断都应具备科学的、客观的诊断依据,并与病历中记载的病情和检查结果相符,主要处理意见也应在病历中记载备查。诊断证明、休假证明只证明病人疾病诊断和是否需要病休以及时间或医疗建议,不得出现疗养、免夜班等非临床医学治疗内容,不应提及与医疗不相关的其他处理意见。否则,不予盖章。
2、医师开具的诊断证明书、休假证明,当日盖章有效,其他时间不予盖章。诊断证明书必须填写完整,未填写姓名、性别、年龄、职别、疾病标准全称、建议、休假时间、当日时间及医生签字的不予盖章。原则上,急诊开具病休假时间一般不超过3天,门诊不超过1周,慢性病不超过2周,特殊情况不超过1个月。否则,不予盖章。
3、医师只能出具在我院死亡患者的死亡证明文件,未经特殊授权不得出具劳动能力、 伤残程度及职业病等专用诊断证明文件。凡涉及司法办案需要的证明,以及用于因病退休、因病休学、伤害、残疾、工伤、劳动鉴定、保险索赔、办理低保、生育第二胎等特殊诊断证明,应有当事人或家属持公检法、交通管理、劳动保障等相关部门的介绍信,经医务科审核后,由指定科室医师按照相关规定开具诊断证明。 对学术上有争议的诊断,应由医院组织专家会诊后,慎重开具医学诊断证明书。否则,不予盖章。
4、医学诊断证明书涂改不清的不予盖章。
第10篇 某大学后勤处印章管理规定
大学后勤处印章管理规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后勤处印章管理,规范印章使用程序,提高工作水平,防止出现问题,根据《广东**大学大印章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1、后勤处各部门不得私刻公章或专用章,确因工作需要须提出申请,经后勤处负责人签署意见,呈报学校“两办”审核同意后,由“两办”根据有关规定办理刻制手续。
2、印章的启用和停用应严格按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3、后勤处印章必须指定能坚持原则,办事公正,工作认真负责,纪律性强的人员管理,专人专管,不得委托他人代存代管。管理人员临时外出时,可将印章交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代管。
4、监印人必须亲自用印,用印前须按处领导的审批意见,审查用印文件的内容、格式,无误后方可用印。
5、印章的使用程序
1)以后勤处名义用印,须由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处领导审批后,方可用印。
2)一般情况下,个人用印须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用印。
3)严禁个人擅自使用后勤处印章。
6、后勤处印章的使用须严格履行申请、审批、登记手续,防止丢失和滥用。
7、未经处长同意,印章不得在办公室以外的地点存放或使用。
8、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后勤处计划科负责解释。
第11篇 印章刻制管理规定办法
印章刻制管理规定
广东省印章刻制管理规定
(1987年10月9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颁布)
第一条 为加强印章刻制业的管理,保护合法经营,预防和打击伪造印章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印章刻制业(含承制原子印章,下同)的国营、集体单位和个体工商业户(以下简称经营印章刻制店户),都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经营印章刻制店户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从业人员持有营业地常住户口或《暂住证》;
(二)拥有相应数量经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刻章企业考核合格的刻章技术人员;
(三)有符合安全要求的经营场所。
承制国家机关印章的,还须备有保安工房和成品保管室。
第四条 凡申请经营印章刻制业的,单位须经业务主管部门批准,个人须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批准(申请承制原子印章的则须经国家轻工业部工艺美术总公司批准),报当地县(市、区,下同)公安机关对营业场所进行安全检查「承制原子印章的报当地市(地)公安机关进行安全检查」,领取《印章刻制业许可证》,赁该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方准营业。
跨县经营印章刻制业的,须持派出单位或个人户口所在地的县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到经营地的县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开业手续。
第五条 经营印章刻制的店户需变更名称、地址、负责人、经济性质等事项的,应按第四条规定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并在批准后三十日内,向原发照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报,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经营印章刻制店户歇业,应向原发证、照的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缴销《印章刻制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第六条 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经营印章刻制的 店户开业或变更登记后,要及时通知当地公安机关。
第七条 经营印章(不含私章)刻制的店户,必须严格遵守如下制度:
(一)凭证刻章制度。
要指定专人负责承接业务,凭公安机关核发的《刻章许可证》刻制。
收回的《刻章许可证》和《取印凭单》要妥善保存(保存期三年),以备查验。
承接刻制的印章不得发外加工;
(二)印章刻制管理制度。
要严格按公安机关核定的数量、规格刻制,不得使用承制的印章,要分别指定专人保管印章成品、销毁印章废品;
(三)领取制度。
领取印章,要查验《取印凭单》和领取人的工作证或居民身份证,取印人应在《取印凭单》上签名。
逾期三个月不来领取的,应造册登记,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八条 经营印章刻制的店户及工作人员,必须模范遵守国家法律,不得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不得泄漏国家印章刻制机密。
要积极协助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印章刻制管理和查缉违法犯罪活动。
发现违法犯罪可疑人员,应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不得包庇犯罪分子。
第九条 凡需刻制印章的单位(含个体工商业户),必须持上一级单位出具的证明或营业执照,到所在县公安机关申领《刻章许可证》,凭《刻章许可证》到印章刻制店户刻制。
县以上党政机关刻制公章和业务专用章,应持《刻章许可证》到指定的店户刻制;跨县刻制的,应到刻制地的县公安机关换发《刻章许可证》再到指定的店户刻制。
第十条 部队行政机关、党团组织及带有部队名称的企业事业单位,需到地方刻制公章和业务专用章,需持广州军区授权的军以上单位军务部门或组织部门出具的介绍信,到当地县公安机关指定的店户刻制。
非指定刻章店户,不得承制部队印章。
第十一条 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印章,必须按照有关文件规定的规格刻制。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华侨企业、港澳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印章,可参照同级企业事业单位的印章规格刻制。
有价票证专用章,应采用特殊章形、规格,由使用单位与所在地公安机关商定。
第十二条 对模范遵守本规定,或者协助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违法犯罪活动有功的印章刻制店户,由业务主管部门或所在地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三条 印章刻制店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警告或停业整顿:
(一)变更名称、地址、负责人、经济性质等而不办理变更登记的;
(二)不指定专人负责承接刻章业务的;
(三)拒不接受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检查监督,或拒不协助上述部门工作,情节轻微的;
(四)不按期保存《刻章许可证》或《取印凭证》的;
(五)不指定专人保管印章成品、销毁印章废品的;
(六)歇业的不向有关部门缴销《刻章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
第十四条 印章刻制店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可并处吊销营业执照和对直接责任人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犯有前条行为之一,经处罚仍不改过,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将承制的印章发外加工的;
(三)不按公安机关核定的数量、规格刻制印章的;
(四)对逾期无人领取的印章,不造册登记送公安机关处理的;
(五)擅自承制部队印章的;
(六)承制无《刻章许可证》的单位印章的;
(七)泄漏国家印章刻制机密的;
(八)利用职业之便进行违法活动,或发现违法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但情节较轻,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九)擅自使用承制的印章,但尚未构成犯罪的。
第十五条 对无证经营印章刻制业的店户,除没收工具和非法所得外,可并处勒令停业或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罚款和没收财物变价款,应按规定上缴当地财政部门。
第十七条 犯有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六)、(七)、(八)、(九)项行为之一,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 的,处以劳动教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印章刻制店户违反工商行政管理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或依照有关规定处以劳动教养;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规定公布前已经批准开业的印章刻制业店户,应在本规定公布后三个月内补办安全查验手续。
凡符合安全条件的,按规定发给《印章刻制业许可证》,可继续经营;不具备安全条件,经限期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应停止经营,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回营业执照。
第12篇 雅居乐物业印章管理规定
雅居物业印章管理规定
为了规范印章使用,建立严格的印章使用审批流程,避免给公司带来损失,特制定本规定。
一、公章类型:
1、公司公章、公司合同章、公司财务专用章、项目管理处章、部门用章
二、使用范围:
1、公司公章代表公司行为,具有最高效力;关于公司印章管理权在综合管理部,公司财务专用章及合同章由财务部负责管理。
2、公司合同章用于公司对外签定合同使用,不得用于其他方面;
3、公司财务专用章用于财务票据签发和各种押金、收据用章;
4、项目管理处章代表项目管理处管理行为,只用于管理处日常管理和运做需要用章,不得随意用于其他方面;
5、部门用章代表公司职能部门行为,一般用在专业管理规定或者通知、工作联系函等方面。
三、印章的申请和使用:
1、由于工作需要,各部门(管理处)申请印章必须向公司申请,经总经理审批允许后,由综合管理部负责刻制,并予留《印签式样》(异地项目自行刻制,但需向综合管理部提交印签式样)。印章由专人管理,管理印章员由综合管理部经理指定,异地项目印章管理由综合管理部业务归口管理人员负责保管。
2、各分公司、部门、项目公章应设专人管理。
3、加盖公章应由经手人填写用《用印审批表》,并由公司或各部门(项目)负责人审核需盖章的文件内容。
4、加盖公司或分公司公章需经公司或分公司总经理批准,加盖各部门、各项目印章需经部门及项目经理批准,加盖会馆印章应由主管经理批准。
5、各项目人员出入证、车辆出入证、装修许可证等需加盖公章时必须在结款后用印,并进行详细登记。
四、印章的管理:
1、印章不得随意由他人使用。印章使用人领用使用完毕后立即归还。
2、不按照公司印章管理规定私自用章者予以辞退。
3、由于印章管理不善印章流失到外部,造成公司名誉损失或经济损失,印章管理员予以辞退;或领用人使用后未归还造成公司名誉损失或经济损失,领用人予以辞退。
4、管理处筹建完毕后,起用新管理用章,须经过公司综合管理部下发'关于启用***物业管理中心'印章的通知后方可正式使用。
五、印章的销毁:
1、分公司或者项目(部门)撤消,所有用章统一由综合管理部收取并销毁,任何人不得私自保留公司用章或者项目用章。违反规定,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六、支持性表格:
《用印审批表》wh-zh-b-009
《印签式样》wh-zh-b-010
第13篇 某装饰公司印章管理规定
装饰公司印章管理规定
第1条 公章及特定业务专用章监印人员由总经理直接核定。
第2条 文件需印时,应先填写“用印登记本”,经总经理核准后,连同经审核的文件文稿等交监印人用印;如总经理不在时须电话请示批准后方可用印。
第3条 各种印章由监印人负责保管,如有遗失或误用加盖,由监印人全权负责。一旦滥用必将严惩。
第4条 监印人对未经核准的文件,不得擅自用印,违者严惩。
第5条 印章遗失除立即向上级报告外,并查明原因,追究责任;同时依法公告作废。
第14篇 集团现金支票印章管理规定
某集团现金、支票、印章管理规定
随着公司经营业务不断扩大发展,对于资金来源和支出必须更加严格。周密把关运作,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商家付款首先由财务部主管严格按'招商细则标准'进行审核有部门经理,总经理签字具全。由专人负责开示票据,出纳负责收款。
二、出纳员收款现金时必须当面点清,严防假抄,日清月结,当天收现金必须在当日存入银行。严禁挪、借、留、欠。每月坚持与银行对帐,必须做到帐额相符。
三、转账支票必须款到公司帐户,才能认可,否则不能办理手续。
四、所发生的一切开支费用的报销程序按'**公司字(99)第十七号规定执行。'
五、每周六检查本周收款情况,清理合同,查清欠款商家,并编制规范报表交予招商部,定出措施。及时收回欠款,并如实上报部经理。
六、公司财务章由专人负责监管,出纳开出支票必须严格审查,并登记后盖章方能出示。
财务部
第15篇 印章使用管理规定办法
印章使用管理规定怎么写呢看看下面吧,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印章使用管理规定【1】
第一条 印章是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中行使职权,明确公司各种权利义务关系的重要凭证和工具,印章的管理应做到分散管理、相互制约,为明确使用人与管理人员的责权,特制定如下公司印章使用与管理条例。
第二条 公司印章包括:公章、法人私章、合同章、财务章及各职能部门章。
第三条 刻印
1、新公司成立,基本印章(公章、合同章、法人私章、财务章)的刻制,应由指定的印章管理人员负责刻制,交由综合管理部备案,并从刻制之日起执行相关使用条例。
2、因业务发展需要申请各职能部门专用章时,由需求部门填写《印章制发申请表》经总经理核准后送交综合管理部刻制,部门章一般为椭圆章。
第四条 印章的使用
1、任何部门在启用印章前,均需到综合管理部办理领取手续,接受相应的责权告知,签定《印章签收手续》并备案。
2、公章由综合管理部经理或专人保管。
各部门需要盖公章的文件、通知等,须到综合管理部领取并填写《印章使用申请表》,由总经理核准,并在《印章使用申请表》中签字,涉及到人事调动盖章的,还需董事长同意。
3、合同章:合同章由综合管理部保管。
主要用于公司签订各类对外合同,盖章前须先到综合管理部处领取并填写《印章使用申请表》,由总经理审批并在《印章使用申请表》中签字,董事长同意后方可盖章。
4、法人私章:法人私章由公司银行出纳保管,主要用于银行汇票、现金支票等业务,使用时凭审批的支付申请或取汇款凭证方可盖章。
5、财务章:由财务部经理保管,主要用于银行汇票、现金支票等需要加盖银行预留印鉴等业务或发票上使用,发票专用章主要用于发票盖章,发票专用章由财务部专人保管。
6、其他职能部门章,主要适用于各部门内部使用,已经刻制的职能部门章,由部门负责人进行保管并严格该章的使用管理办法。
7、各类印章的使用登记薄要由专人严格保存管理,不得损毁或遗失。
第五条 印章的废止、更换
1、废止或缴销的印章应由保管人员填写《废止申请单》,由总经理核准后交由综合管理部统一废止或缴销。
2、遗失印章时应由印章保管人员填写《废止申请单》,由总经理核准并签批遗失处理办法后,交由综合管理部按批示处理,如遗失公司基本印章时必需按规定登报申明。
3、更换印章时应由印章保管人员根据相关文件填写《废止申请单》,经总经理核准后,交由综合管理部按批示处理,并填写《印章制发申请表》申请新的印章。
第六条 印章保管人的责权
对于公司主要印章管理,采用的是分散管理相互监督的办法。
综合管理部主要职责是对印章的使用进行合理性管理,而印章保管人具有使用、监督、保管等多重责任与权力,具体划分如下:
1、职能部门印章保管人对印章具有独立使用权力,同时负全部使用责任。
2、公章、财务章的保管人无独立使用权力,但具有监督及允许使用权力,因此公章、财务章的保管人对印章的使用结果负主要责任,经手人则负部分责任;未经审批同意擅自使用的,保管人对使用结果负全部责任并按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处分。
3、法人私章的保管者是出纳,既是保管者又是使用者,但其无独立使用权力,需依据财务部负责人审批的支付申请或取汇款凭证方可使用,否则负全部责任。
第七条 严禁公章、合同章、法人私章独立带离公司使用,保管人如遇需带公章、合同章外出办事使用时,需与办事人一同前往或指派代表一同前往。
办理工商等年检等事务,需将表格带回公司盖章。
第八条 公司高层领导因异地执行重大项目或完成重要业务,需要携带公司印章出差的,须经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审批并及时归还。
第九条 开具个人相关证明,需由分管副总经理以上担保签批后方能使用,如涉及到个人经济担保与证明时,原则上一律不予证明,其不良结果由签批人与保管人以情节共同负责。
第十条 公司印章只适用于与公司相关业务,不得从事有损公司利益之行为。
第十一条 所有印章的使用,必须严格执行公司的印章使用规定,做好申请和使用登记。
如违规使用出现问题,后果自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制度从二o**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二o**年九月一日
印章使用管理规定【2】
1.印章管理
公司印章是公司对内对外行使权力的标志,也是公司名称的法律体现, 因此,必须对印章进行规范化、合理化的严格管理,以保证公司各项业务的正常运作。
1)印章的种类
a.正式(行政)印章,是按照政府规定,由主管部门批准刻制的代表公司权力的印章。
b.专用章,为方便工作专门刻制的用于某种特定用途的印章,如: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业务部门专用章等。
c.手章(签名章),是以公司法人代表名字刻制的用于公务的印章。
2)印章的管理规定
a.印章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和使用,保管印章的地方(桌、柜等)要牢固加锁,印章使用后要及时收存。
b.财务专用章由财务部经理负责保管,向银行备案的印章,应由财务部经理、会计人员分别保管。
c.印章要注意保养,防止碰撞,还要及时清洗,以保持印迹清晰。
d.一般情况下不得将印章携出公司外使用,如确实因工作所需,则应由使用人填写《用印申请表》,经相应级别审批后向印章管理员借用印章,在《用印登记簿》登记,用印完毕返还印章须登记确认。
e.印章管理人员离职或调任时,须履行印章交接手续。
3)公章刻制
印章的刻制需本公司总经理批准,由综合部负责办理刻制、启用,并交由专人进行保管。
4)印章的使用
a.使用任何种类的印章,应由使用人填写《用印申请表》,并由部门经理
第16篇 房地产公司印章使用与管理规定
房地产开发公司印章使用与管理规定
一、目的为使印鉴管理制度化,保障印鉴使用的权威性及凭信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二、印鉴种类
(一)公司向主管机关登记的公司印章(公章)或指定业务专用的公司专用印章(主要指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办公室专用章、销售专用章、工程专用章)。
(二)职章:刻有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名字的印章―即法人印鉴。
(三)介绍信:印有公司名头的介绍信。
三、印章使用规定
(一)凡对公司经营管理有重大关联或责任关系,涉及政策性问题的文件或以公司名义对外行文,需总经理批准签字后方可盖印。一般事务往来文件或证明材料需由总办负责人签字批准后方可盖印(主要使用人事行政专用章)。
一般不允许开具空白介绍信,确因工作需要或其它特殊情况需开具时,必须经部门分管总监或副总审阅后,送总办负责人签字批准后方可盖印,但需在存根上注明去向、事由。
印章使用(最终)核定审批权与流程(见下表)印章种类保管部门及责任人使用事物类别范围使用审批流程保管使用规定财务专用章、财务法人印章财务预算部(主管会计、出纳员)支票签发、票据现金收支、财务报表、申请人申请财务总监审核总经理批准会计出纳办理但两枚印鉴需分开保管使用人事专用章行政人事部(经理或指定保管人)人事工资、证明、内部考核申请人申请人事部经理核定
3、(必要时)需报总经理批准部门内部使用也需批准工程(预算)专用章、行政人事部(经理或指定保管人)工程联系单、设计变更、小型施工、预决算审核等申请人申请部门经理初审工程总监核定
4、总经理批准
5、工程总监实施预算审核还需具备财务预算部意见销售专用章(含修正章)行政人事部(经理或指定保管人)销售合同、内部文件、印刷品确认等申请人申请部门经理审核销售总监批准(在授权范围内)授权范围外需报总经理批准。公司公章法人印章行政人事部(行政人事经理或印章保管人)外事、发文、任命、合同、协议、委托书、证件、其他申请人申请部门经理初审分管总监副总审核总经理审批行政人事部办理按公司有关规定细则办理建立用印登记制度。所有印章申请使用者在申请使用印章时必须先填写“印章使用审批表”(附表*zrs2002-013-1),按上述《印章使用审批权限与流程》内容规定,报有关部门、领导签字批准后,印章保管人员方可给予盖印,同时印章保管人员须同时填写“公司印章使用登记表(附表*zrs2002-013-2)”(申请人需签字留存,同时“印章使用审批表”留作存档)。否则,因为印章使用审批过程中如给公司造成损失,将由印鉴保管人负责赔偿,损失严重者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印鉴保管使用审批责任
(一)各类印鉴由总办及所在部门设印章保管人负责保管。
印鉴启用前行政人事部统一要建立印鉴保管登记册,载明印鉴名称、印模、启用时间和姓名。
印章保管人应明确责任,保证印章的正确使用和绝对安全,防止印章被滥用或盗用。如有遗失或误用,由印章保管人全权负责,经审核盖章后出现的意外情况由各级批准人负责。
确因工作需要将印章带出单位使用,需经总办负责人或印章使用批准人批准,并履行印章借用手续(载明借用时间段、用途、使用地点部门等);当日使用完毕,必须当日交还印章保管人员,并履行手续。
五、印鉴停用
(一)由于名称变更、机构撤消、式样改变,印章必须停止使用。旧印章停用后,如主管机关不予收回,要由行政人事部登记封存,并在2年后统一销毁。
(二)介绍信用完后,存根归档保存,保存期2年。
六、附则
本规定由公司总经理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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