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z工商行政管理局淘汰办法
第2篇 a市工商行政管理人员末位调整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工商行政管理队伍的管理,提*部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战斗力,完善竞争激励机制,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商行政管理人员末位调整,是指以公务员年度考核、工商系统目标责任制考评等为依据,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定一定数量的末位工商行政管理人员,通过离岗培训、试岗工作、职位调整等办法,促进末位工商行政管理人员转变提高的人事行政管理措施。
第三条本试行办法适用于全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内全体公务员和工勤人员。
第四条末位调整工作在各级工商局党委(市直各分局党组织)的统一领导下进行。末位调整工作要坚持党管干部、实事求是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末位调整要贯彻立足队伍建设、强化竞争激励、重在教育提高的原则,以正面教育为主,促使末位调整人员提高素质、转变思想、改进作风、爱岗敬业,要把思想*工作贯穿始终。
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直接定为末位调整对象:
(一)违犯国家工商总局和省工商局*,尚不够辞退的;
(二)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三)在聘用和双向选择中落聘的(有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
情况者除外);
(四)岗位资格考试不合格的;
(五)行政执法过错较严重,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认定应负主要责任的;
(六)被省辖市以上新闻单位曝光,经查证属实应负主要责任的;被省辖市以上机关暗访、督察、检查发现过错,受到通报批评或责令整改的主要负责人;
(七)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组织安排的;
(八)受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过以上处分的;
(九)严重违反工作纪律,连续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
归,尚不够辞退的;
(十)有其他问题应当进行末位调整的。
第六条末位调整对象还可以通过以下方式予以确定:
(一)目标责任制考评被确定为末位的单位主要负责人;
(二)年度民主测评中被评为最后一名的。
第七条对被确定为末位的工商行政管理人员,进行以下调整:
(一)诫勉谈话。由所在单位主要领导进行谈话告诫。
(二)离岗培训。自确定末位调整人员的次日起,由县级
以上工商局组织实施离岗培训,培训期不超过2个月。培训内容为*理论、行为规范、法律法规、业务知识、计算机技能等,培训结束时应组织考试考核。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培训的,视为自愿辞职。
(三)试岗工作。对培训合格者,由县级以上工商局根据其工作能力、业务水平、岗位适应性等安排试岗3个月。试岗期满后,由试岗单位对试岗人员进行测评和鉴定,并报有关工商局党组织审定。试岗合格者可以正常使用。
对于只作诫勉谈话处理的末位人员,诫勉期为3个月。
第八条对于培训不合格、试岗不合格以及不服从组织安排者,可按有关规定予以辞退。
连续两次被确定为末位调整者,当年年度考核应评为不称职等次。
第九条被末位调整人员在离岗培训、试岗工作和诫勉期间只发基本工资,其他一切福利和奖金停发。正式上岗后,工资福利恢复正常,对离岗、试岗和诫勉期间扣发的福利奖金不再补发。
第十条对被确定为末位的人员,应视情况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选择以下形式进行人事调整:
(一)岗位调整。指非领导职务以下的末位人员,从现有岗位调整到其他岗位工作。
(二)平职调任。指担任副股长、副所长(副分局长)以上职务的末位人员,调整到其他部门、单位担任同级职务。
(三)平职改非。指正、副科级领导职务末位人员,调整改任同级非领导职务或免去原职、保留原级别。
(四)降职。指被确定为末位调整的中层干部,其职务下降一级使用。
(五)免除试用职务。指在试用期间被确定为末位调整的中层干部,应免除其试用职务。
第十一条工商行政管理人员末位调整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第十二条末位调整对象可按中层干部和一般干部分层次进行确定,也可以基层和机关为单位进行确定。
第十三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工商行政管理人员末位调整工作的领导、监督和检查。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挟嫌报复、说情庇护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市工商局负责解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人事教育、纪检监察等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3篇 工商行政管理局淘汰办法
工商行政管理局淘汰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树立科学的用人导向,建立有效的惩处机制,促进全员积极进取,依法正确履行职责,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淘汰是指本局除党组成员以外的工作人员被降职、免职、责令辞职、更换工作岗位和辞退。
第三条 淘汰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淘汰坚持定量考核、群众评议和党组集体研究决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淘汰的标准和方式
第五条 本局科室、队、会连续两个年度在市局条线工作考核中倒数第一的,给予单位主要负责人降职、免职或调离局机关到分局工作,给予相关责任人免职或调离局机关到分局工作。
第六条 分局连续两次在县局年度目标综合考核中处于末位的,给予分局长降职、免职,给予相关责任人免职或调到管理所工作。
第七条 标准化管理各层级评价责任人未正确履行评价职责,或者恶意操作、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降职、免职。
第八条 管理所连续两个季度未能完成行政执收任务且名次倒数后三名的,免去管理所长职务。
第九条 本局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离局机关到基层分局工作:
(一)在一年内因同一事项被各层级标准化管理评价问责累计15次以上的;
(二)一周内累计迟到或早退三次以上;
(三)一个月内累计脱岗七次以上或者旷工七天以上的;
(四)一个月累计三次以上不参加政治业务学习或在季度测试中成绩全年累计有两次不及格的;
(五)体能测试不达标的(特殊情况除外);
(六)干部身份人员无大专以上学历,并且未参加大专以上学历教育的;
(七)违反工作制度,故意拖延、刁难或态度粗暴,造成当事人到县级以上部门*的;
(八)闹无原则纠纷,背后议论他人,说不利于团结的话,做不利于团结的事,造成内部不团结并产生不良影响的;
(九)因怠于履行职责、不正确履行职责等违规违纪行为受到党政纪警告以上处分或县级以上通报批评的;
(十)行风方面出现严重问题,受到县级以上通报批评的;
(十一)不能与党组保持一致,不服从组织安排,在其位不谋其政,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二)无特殊原因,连续两次未按要求参加集体活动,并因此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三)因业务不熟延误工作,造成相对人到县级以上部门*的;
(十四)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和法律、法规规定,受到通报批评以上处理的;
(十五)在本局机关群众评议中,连续两个季度处于末位的;
(十六)其它需要调离局机关到基层分局工作的情形。
第十条 分局机关工作人员有第九条第(一)项至第(十四)项情形之一,或者在本分局群众评议中,连续两个季度处于末位的,调离分局机关到管理所工作。
第十一条 管理所工作人员有第十条情形之一的,停岗停薪,集中教育培训。
管理所工作人员在本分局群众评议中,连续三个季度处于末位的,停岗停薪半年。
第十二条 本局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一)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或不合格的;
(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矿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四)参与卖淫嫖娼,或制贩、吸食毒品,或参与赌博,被公安部门治安处罚的;
(五)贪污、挪用公款数额较大,或吃拿卡要、敲诈勒索、乱收乱罚达到一定数额,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道德败坏、生活作风腐化受到党内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或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的;
(七)纵容、包庇经济违法活动或为违法相对人通风报信、出谋划策,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违反禁酒令或着制服到娱乐场所消费一年内被县级以上通报批评两次以上的;
(九)不履行工作职责,不遵守纪律,经多次教育仍无转变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三章 末位淘汰的程序
第十三条 通过群众评议确定名次后进行淘汰的,由局党组安排有关人员组织测评,并由局党组根据测评结果实施淘汰;根据有关考核结果进行淘汰的,由局党组直接实施淘汰。
第十四条 局党组决定对末位人员免职、降职或更换工作岗位的,由人事教育科负责办理。
第十五条 局党组决定对有关人员停岗停薪、集中教育培训的,由纪检监察室负责办理。
第十六条 局党组决定对有关人员辞退的,由监察室填写辞退审批表,报市工商局批准后实施。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人事教育科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4篇 工商行政管理局激励暂行办法
工商行政管理局激励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劳酬相当,充分调动干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发全员的工作热情,促进全员爱岗敬业,奋发进取,廉洁勤政,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激励是给予一定的政治、经济和福利待遇。
第三条 激励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激励坚持精神激励和物质激励并重的原则。第二章 激励的种类和条件
第五条 本局工作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给予相应的政治待遇:
(一)工作认真踏实,积极要求进步,主动向党组织靠拢的,优先发展入党;
(二)工作能力强,作风民主,具有一定的组织领导才能,业绩突出、群众公认、领导认可,具有中层干部任职职级的,优先安排担任中层干部职务;
(三)工作业绩突出、群众评价度高、达到一定工作年限
(十五年以上),并且通过科员职级考试的一般公务员,给予享受科员职级;
(四)工作能力强,分管工作连续三年在市局或县局目标考核中获得名次,以及有其他重大贡献的,报功或推荐授予荣誉称号,举办典型事迹报告会或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予以宣传报道;
(五)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并在同一岗位任职满一定年限的,本人可以挑选工作岗位;
(六)政治素质高、工作能力强、作风民主、为人正派、业绩突出,并在中层干部岗位上任职的,优先推荐为本局科级后备干部或科级非领导职务。
第六条 本局工作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发放一定的奖金:
(一)连续3个年度被考核定为优秀等次的,奖励1000元;
(二)工作实绩突出,被本局、市局、省局、国家局或同级评为先进或授予荣誉称号的,分别按500元、1000元、 元、4000元的标准予以奖励;
(三)创新工作被国家、省、市、县级推广的,分别按5000元、3000元、 元、1000元的标准予以奖励;
(四)分管工作或者所在单位在县局年度考核中,获得一定名次的,奖励400― 元,超额完成硬性目标任务的,按超额部分的一定比例计发奖金;在市局年度考核中,取得一定名次的,按市局奖金等倍予以奖励。连续三年以上获得名次的,加倍奖励;
(五)在县级或县级以上各类竞赛、文章评选或业务知识考试中成绩优异,获得一定名次的,按主办单位颁发奖金的两倍予以奖励。主办单位未颁发奖金的,奖励200― 元;
(六)在各级行风评议活动中,进入先进行列的,奖励400― 元;
(七)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或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的,奖励5000元;
(八)引进单体固定资产投资200万元以上项目的
(奖励 元以上);
(九)为本局作出其他突出贡献的,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奖励。
第七条 符合
第六条 所列条件之一的,在局组织的竞职或竞级的笔试中按百分制予以加10分。
第八条 本局工作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给予相应的福利待遇:
(一)工作认真负责,业务技能精通,业绩突出,具有培养前途和可塑性的,公派学习深造;
(二)工作踏实认真,努力钻研业务,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并获得国民教育系列大专以上学历的,学费按一定比例
(70%)予以报销;
(三)高质量完成各项目标任务,分管工作获得一定名次的,以及受到县级以上表彰的,安排外出参观考察或疗养。第三章 实施激励的程序
第九条 激励的实施由局党组研究决定,定期或者不定期实施。 在实施激励前,局党组根据准备实施的激励的种类,可以决定通过群众评选确定激励对象后实施激励,也可以直接研究决定激励对象实施激励。
第十条 局党组决定直接实施激励的,在作出决定后可以公示,也可以不公示。
第十一条 群众评选确定名额后实施激励的,在实施激励前,通过一定形式公布评选范围、标准、条件和程序,最后根据评选结果实施激励。
第十二条 激励的方式可以单一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局人事教育科负责解释
第5篇 工商行政管理局激励办法怎么写
工商行政管理局激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劳酬相当,充分调动干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发全员的工作热情,促进全员爱岗敬业,奋发进取,廉洁勤政,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激励是给予一定的政治、经济和福利待遇。
第三条 激励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激励坚持精神激励和物质激励并重的原则。
第二章 激励的种类和条件
第五条 本局工作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给予相应的政治待遇:
(一) 工作认真踏实,积极要求进步,主动向党组织靠拢的,优先发展入党;
(二) 工作能力强,作风民主,具有一定的组织领导才能,业绩突出、群众公认、领导认可,具有中层干部任职职级的,优先安排担任中层干部职务;
(三) 工作业绩突出、群众评价度高、达到一定工作年限(十五年以上),并且通过科员职级考试的一般公务员,给予享受科员职级;
(四) 工作能力强,分管工作连续三年在市局或县局目标考核中获得名次,以及有其他重大贡献的,报功或推荐授予荣誉称号,举办典型事迹报告会或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予以宣传报道;
(五) 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并在同一岗位任职满一定年限的,本人可以挑选工作岗位;
(六) 政治素质高、工作能力强、作风民主、为人正派、业绩突出,并在中层干部岗位上任职的,优先推荐为本局科级后备干部或科级非领导职务。
第六条 本局工作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发放一定的奖金:
(一) 连续3个年度被考核定为优秀等次的,奖励1000元;
(二) 工作实绩突出,被本局、市局、省局、国家局或同级评为先进或授予荣誉称号的,分别按500元、1000元、 元、4000元的标准予以奖励;
(三) 创新工作被国家、省、市、县级推广的,分别按5000元、3000元、 元、1000元的标准予以奖励;
(四) 分管工作或者所在单位在县局年度考核中,获得一定名次的,奖励400― 元,超额完成硬性目标任务的,按超额部分的一定比例计发奖金;在市局年度考核中,取得一定名次的,按市局奖金等倍予以奖励。连续三年以上获得名次的,加倍奖励;
(五) 在县级或县级以上各类竞赛、文章评选或业务知识考试中成绩优异,获得一定名次的,按主办单位颁发奖金的两倍予以奖励。主办单位未颁发奖金的,奖励200― 元;
(六) 在各级行风评议活动中,进入先进行列的,奖励400― 元;
(七) 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或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的,奖励5000元;
(八) 引进单体固定资产投资200万元以上项目的(奖励 元以上);
(九) 为本局作出其他突出贡献的,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奖励。
第七条 符合
第六条 所列条件之一的,在局组织的竞职或竞级的笔试中按百分制予以加10分。
第八条 本局工作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给予相应的福利待遇:
(一) 工作认真负责,业务技能精通,业绩突出,具有培养前途和可塑性的,公派学习深造;
(二) 工作踏实认真,努力钻研业务,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并获得国民教育系列大专以上学历的,学费按一定比例(70%)予以报销;
(三) 高质量完成各项目标任务,分管工作获得一定名次的,以及受到县级以上表彰的,安排外出参观考察或疗养。
第三章 实施激励的程序
第九条 激励的实施由局党组研究决定,定期或者不定期实施。
在实施激励前,局党组根据准备实施的激励的种类,可以决定通过群众评选确定激励对象后实施激励,也可以直接研究决定激励对象实施激励。
第十条 局党组决定直接实施激励的,在作出决定后可以公示,也可以不公示。
第十一条 群众评选确定名额后实施激励的,在实施激励前,通过一定形式公布评选范围、标准、条件和程序,最后根据评选结果实施激励。
第十二条 激励的方式可以单一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局人事教育科负责解释
质保部制度
第6篇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复议案件立卷归档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复议案件材料的立卷归档和档案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行政复议案卷立卷归档和管理行政复议档案,应遵守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行政复议案卷的收集、整理工作,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制机构具体负责;行政复议案卷档案的管理工作,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档案管理机构具体负责。
第四条
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当系统地收集、整理有关文书资料,做好立卷前的准备工作;案件办结后,应当认真检查案件的文书材料是否齐全,剔除与案件无关的材料,及时进行立卷。
第五条
行政复议案卷应当一案一号,并可以根据情况分为正卷、副卷。
正卷按照下列顺序装订:
(一)案卷封面;
(二)卷内目录;
(三)行政复议决定书等案件终结的行政复议文书;
(四)对外制发的其他行政复议文书;
(五)行政复议文书的送达回证;
(六)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证据材料;
(七)被申请人答复书及证据材料;
(八)第三人意见书及证据材料;
(九)行政复议材料签收单;
(十)听证申请书;
(十一)听证笔录;
(十二)规范性文件审查意见;
(十三)需要公开的其他材料;
(十四)备考表。
副卷按照下列顺序装订:
(一)案卷封面;
(二)卷内目录;
(三)行政复议案件审结报告;
(四)行政复议决定书等案件终结的行政复议文书的报批件;
(五)其他行政复议文书的报批件;
(六)机密文件抄件;
(七)内部请示、报告及报批件;
(八)其他业务部门意见;
(九)不适宜公开的其他有关材料;
(十)备考表。
同一类案卷材料,按文件形成的先后时间顺序依次编入案卷。
第六条
行政复议案件档案中的同一文书正本只留存一份,多余部分可归入副卷。
第七条
行政复议案卷归档材料应当为原件或者复印件。案卷封面和案卷目录需要填写的部分,应当使用钢笔、毛笔逐项填写齐全或者打印。字迹要工整、规范、清楚,打印编排符合档案管理的规范化要求。
第八条
行政复议案卷封面上需注明案件名称、审理结果、结案日期、立卷人、立卷日期等内容。
第九条
行政复议案卷应当设置目录,按照文书材料排列顺序编制目录。卷内目录包括顺序号、文号、题名、文件提供人、页码、备注等内容。卷内文书没有标题或者标题不规范的,应当
根据内容拟定题名,在新拟标题外加“[]”填写在目录中。
第十条
卷内文书材料应当按排列顺序,依次使用阿拉伯数字编写页码。页码分别标注在有字页面正页的右上角和反页的左上角。无字页面、封面、卷内目录、封底不编页码。
第十一条
装订案卷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一)文书破损的,应当进行修补或者复制,复制件放于原件之前;
(二)文书纸面超过A4纸的,按卷面大小折叠整齐;
(三)文书纸面过小或者装订后影响字迹的,以A4纸进行粘贴;
(四)需要附卷保存的信封,应当复印后留存或者打开展平后加贴衬纸,邮票不得撕揭;
(五)不能附卷保存的物证应当拍摄成照片附卷;
(六)文书材料上的非不锈钢金属物应当剔除;
(七)档案法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行政复议案件办结后,承办人员应当及时立卷归档。行政复议案卷应当于次年3月底前移交至档案室。移交应当办理移交手续,移交人和接收人应当在移交登记簿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三条
行政复议案卷的保管期限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种。案件承办人根据档案法的规定及案件的保存价值拟定具体案卷的保管期限,报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审批。
第十四条
卷内文书材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当列为密卷,归档时在案卷封面右上角加盖密级章。密级的确定、变更或者解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及其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设立符合档案存放标准的专门场所保管行政复议档案。
第十六条
行政复议档案不得外借。需要查阅档案的,应当办理查阅手续,当场查阅,当场归还;需要复印案卷的,应当经档案管理人员同意,不得自行复制所查阅的档案材料。
第十七条
查阅有密级的档案,应当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涉密案件不得复印。
第十八条
行政应诉案件的立卷归档和管理档案,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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