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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维修管理办法【6篇】

发布时间:2023-12-03 热度:18

车辆维修管理办法

第1篇 车辆维修管理办法

公司(企业)车辆维修管理办法为了加强公司车辆维修管理,保障各项工作的顺利完成,根据《汉中市机关车辆维修管理办法》,结公司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包括集团公司装备、使用的所有车辆。

第二条 车辆维修应坚持确保车辆运行安全和做到厉行节约的原则,实行统一管理,定点维修。

第三条 集团公司就近选择3家公务用车定点维修企业(大众汉中维修站、汉中凯锋汽车修理厂、汉中顺达汽车修理厂),并与其签定维修合同,按合同规定维修车辆。

第四条 公司成立车辆故障检测小组,负责车辆故障技术鉴定工作。鉴定小组成员由车班5人(zz)组成,车班负责人李兵为小组长。

第五条 驾驶员要加强对所管理、使用车辆的保养与维护,经常检测各项性能,及时反映存在的问题,并及时维修,确保车辆完好率达100%。

第六条 车辆故障报修程序:

(一) 本车驾驶员提出修车报告(除车辆正常保养以外);

(二) 由检测小组鉴定车辆检测故障原因,到维修厂家询价后,由车班负责人写出书面维修报告;

(三) 办公室主任签字确认;

(四) 公司分管领导审批同意;

(五) 驾驶员持《车辆维修审批单》到定点修理厂修理;

(五) 车辆修理完毕,驾驶员验收合格后,应对修理所用材料、工时费等在验车单上予以签字确认。

第七条 维修费报销程序:所有车辆维修费,坚持一月一次月底统一结算。具体是:

(一) 由驾驶班和财务部派员一同前往修理厂结账;

(二) 车班填写报销凭证;

(三) 办公室审核;

(四) 按集团财务报销制度由分管领导审批报销。

第八条 在外执行任务的车辆发生故障或事故,经公司分管领导同意,可以就近维修,但仅以恢复车辆运行为限,同时上报办公室备案。

第2篇 车辆维修、加油及费用报销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

为了加强车辆维修管理,保证车辆安全行驶,降低车辆管理成本,规范车辆维修、加油、及费用报销审批程序,特制订此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集团所有公务用车辆的维修、加油及费用报销皆适用此规定。

第三条:车辆维修管理

1、所有车辆实行定点厂家维修。定点修理厂应该是维修质量好、价格合理、方便快捷、服务意识强、有一定规模和档次的正规修理厂。高档车辆和特种车辆或定点厂无法修理的,经行政管理中心总监审批后,可送其它专修厂;

2、凡车辆需送厂维修前,必须由责任司机填写《车辆维修申报表》,详细列明需维修的项目及费用预算,交车队负责人对其车辆进行检验,并在车辆维修单上加具审核意见,报行政部审核及行政管理中心总监审批。除特殊原因外,未办齐上述手续的,维修费不予报销;

3、车辆在行驶时发生机械故障急需维修的,驾驶员须立即向车队长及行政部车辆调度负责人报告,在经批准后可采取相应措施解决问题;

4、在车辆的修理过程中,车队负责人及责任司机须加强对维修的监督,并对修复后的车辆进行认真地检验,如实际维修和车辆送修单不相符时,应及时地到修理厂核实。在对该车的所有维修事项确认无误后,由责任司机和车队负责人在维修结算明细清单上及报销单上共同签名,附《车辆维修申报表》报行政部审核,经公司领导审批后,按财务程序办理报销手续;

5、所有车辆的配套工具实行自我保管制度,每车工具先进行清点,不足的按所需的品种、数量,经规定程序审批后一次购齐,登记造册后,交由该车责任司机负责保管。移交车辆时必须清点工具,交接清楚,如有遗失照价赔偿。

第四条、车辆加油管理

1、所有车辆实行定点加油站加油,如有特殊情况需另行加油的,必须电话请示行政部车辆调配负责人同意,且油费发票须由随车人员签名证明。不符合上述规定程序的,油费不予报销;

2、高层领导专用车的非定点加油,可不经行政部,但其加油发票须经配用该车的领导签名认可。

第五条、车辆费用报销管理

具体报销管理方法详见《费用报销管理规定》

第六条 本规定有与以前制度的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七条 本规定经集团公司制度建设委员会审议通过、董事长批准后执行,本规定的解释、修订权属于集团公司制度建设委员会。

第八条 本规定自董事长签发之日起生效。

第3篇 车辆维修费用承包管理办法

1.  目的:

为调动司机的积极性、主动性,提高司机的维修能力,更好地养护车辆,提高出车率,满足运输、行政用车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原则上超出部分由司机本人承担,节约归己;

2     范围:

2.1    适用范围:鹏润投资(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各中心、各部门、下属各级子公司自备车队或自有车辆的日常维护、定期保养、年检验车;。

2.2    发布范围:鹏润投资(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各中心、各部门、下属各级子公司。

3.  名词解释:无

4.  职责:

4.1    总部行政中心总务部和各分部总务部负责本办法的具体执行

5     作业内容

5.1    费用定额标准及发放:

5.1.1 新购置的进口汽车及国产高档轿车无定额;保养维修费用由公司承担。

5.1.2 其他新购置的车辆三个月内无定额,在此期间内发生的正常费用由公司承担;

5.1.3 车辆维修承包费用发放标准(见附件)。

5.1.4 费用的发放以季度计算:即在三个月中发生的各项修理费用由司机本人垫付,第4个月初经车管检查车辆符合公司的“技术状况标准”方可发放上季费用。

5.2    公司承担部分:

5.2.1 发动机正常磨损且符合公司大修间隔里程的;

5.2.2 轮胎正常磨损符合公司规定的行驶公里数;

5.2.3 季度尾气检测费用;公司只承担检测尾气手续费20元;

5.2.4 二级维护或技术等级评定的费用;

5.2.5 车辆在运营中发生其他费用,经车管审核,总务部经理审批同意后,方可报销(个人原因造成的各种交通罚款,概不报销);

5.2.6 无论何种原因造成丢失、损坏车辆附件、备胎等,均由本车司机承担,公司概不负责;

6     注意事项:

6.1    维修保养可去任何修理厂、也可自行维护,但不能更换与所驾车辆不符的配件(特殊情况须提前以书面形式上报车管,经签字同意后方可更换);

6.2    如使用劣质机油,造成发动机提前磨损,出现异响的,由本人负责修复费用,并视情节给予行政处罚直至除名。

7     附件

7.1    车辆维修承包费用发放标准

附件7.1

车辆维修承包费用发放标准

序号车       型基  数 标 准超出部分补助方法发 放 标 准
1中型客车(9座---19座)3吨(不含)以下货车、微型面包车、小轿车1、每月发放基数250元;                                                    2、5年(含5年)以后月基数每年递增50元;当月行驶2000公里以上,每公里补助0.1元,以此类推;1、季度累计发放;                                                    2、当月行驶低于1000公里无保养费,公里数转下月;
23吨、4吨货车1、每月发放基数300元;                                                    2、5年以后(含5年)月基数每年递增50元;同 上同 上
35吨(含5吨)以上货车1、每月发放基数350元;                                                    2、5年以后(含5年)月基数每年递增50元;同 上同 上

第4篇 工程指挥部车辆维修及公务车费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车辆维修管理工作,有效降低公务车辆费用支出,制订本办法。

一、车辆维修费用实行定额管理,各型车辆维修费用定额按照《安徽省高速公路总公司工程建设处车辆使用管理办法》执行,对超出部分,将根据车况等具体情况按比例从驾驶人员工资中扣除。

二、车辆维修前,驾驶人员须填写车辆维修申请单,填清维修项目、维修估价,按有关程序批准后方可维修。

三、对单次维修估价在200元(包括200元)以内的,由办公室车管人员审批,在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经车管人员签署意见后由办公室负责人审批,超过500元的,经车管小组会签后由办公室负责人审批。

四、除差旅等特殊情况,车辆实行定点维修,驾驶员凭维修申请单在定点厂家维修,厂家凭单结算,对维修换件的,换除旧件需交回车管人员处。

五、车辆维修定点厂家必须是正规国营单位,厂家的确定由车管小组在一定范围内(至少五家)进行价格、服务、信誉、::实力等比选,由车管小组研究初选一至二家,报分管领导审定。

六、车辆购置附属物品,一律需先填写购买申请单,经车辆管理人员签署意见,由办公室负责人审批。

七、洗车费小车每辆车每月不得超过30元,交通车每月不得超过40元。

八、停车费单据必须由用车人签名后方可报销。

九、公务车费报销,由办公室车辆管理员进行审核,并由专人进行费用分类登记,然后方可报销。

十、定点厂家车辆维修费用每月结算一次,结算单价和总价由车管小组会签后由办公室负责人审批。

十一、车辆维修等费用每季度核算一次,费用支出和控制情况将作为车辆驾驶员和车辆管理人员考核的重要依据。

十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5篇 车辆维修保养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公司的维修保养管理和费用控制,提高车辆完好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公司车辆的维修,须在指定的修理厂修理。定点修理厂应该是修理质量好、价格合理、方便快捷、服务意识强、有一定规模和较高档的正规修理厂。高档车辆和特种车辆或定点厂无法修理的经车管部门同意后送其它专修厂。办事处车辆的维修,由办事处负责人指定修理厂。

第二条  车辆需维修时应到车管部门申报修理项目,车管人员根据申报项目进行车辆检验,然后拟定修理项目,开具车辆修理单(单上应有驾驶员、车管人员、公章方能有效)凭车辆修理单进行维修。

第三条  在维修过程中,车管人员、驾驶员应加强监督,如实际维修项目和车辆送修单不相符时,应到修理厂核实,车辆修复后驾驶员应认真检验车辆,如修好则在修理结算单签名。

第四条  办事处车辆的维修,应派人随车到修理厂核实修理项目和修理费用。修理费用在3000元以上应向公司车管部门申请。

第6篇 s分局车辆维修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分局车辆维修管理,保障各项工作的顺利完成,特制定本办法。

一、 本办法包括分局机关使用的所有车辆。

二、 车辆维修应坚持确保车辆运行安全和做到厉行节约的原则,实行统一管理,定点维修。

三、 分局为确保车辆维修质量,指定2家公务用车定点维修企业(大众※※维修站、※※汽车修理厂),并与其签定维修合同,按合同规定维修车辆。

四、 分局成立具有高级技师职称的专业人员组成车辆故障检测小组,负责车辆故障技术鉴定工作。鉴定小组成员由3人◎◎◎、◎◎、◎◎◎)组成,车班负责人◎◎◎为小组长。

五、 驾驶员要加强对所管理、使用车辆的保养与维护,经常检测各项性能,及时反映存在的问题,并及时维修,确保车辆完好率达100%。

六、 车辆故障报修程序:

(一)本车驾驶员提出修车报告(除车辆正常保养以外);

(二)由检测小组鉴定车辆检测故障原因,到维修厂家询价后,由车队负责人写出书面维修报告;

(三)办公室主任签字确认;

(四)分局分管领导审批同意;

(五)驾驶员持《车辆维修审批单》到定点修理厂修理;

(六)车辆修理完毕,驾驶员验收合格后,应对修理所用材料、工时费等在验车单上予以签字确认。

七、 维修费报销程序:所有车辆维修费,坚持一月一次月底统一结算。具体是:

(一)由驾驶班和财务部派员一同前往修理厂结账;

(二)车班填写报销凭证;

(三)办公室审核;

(四)按分局财务报销制度审批报销。

八、 在外执行任务的车辆发生故障或事故,经分管领导同意,可以就近维修,但仅以恢复车辆运行为限,同时上报办公室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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