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现场明火作业管理措施消防安全措施
1)用电气设备和化学危险品,必须遵守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严格防火措施,确保施工安全,禁止违章作业。施工作业用火必须经保卫部门审批,领取用火证,方可作业。用火证只在指定地点和限定时间内有效。
2)具有火灾危险的场所禁止动用明火,确需动用明火时,必须事先向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并采用严密的消防措施,切实保证安全。
3)现场生产用火均应经主管消防的领导批准,任何人不准擅自动用明火。使用明火时,要远离易燃物,并备有消防车器材。
4)冬季施工室内取暖及建筑物室内保温用的炉火,都要经消防人员检查,办理用火手续,发现无用火证的火炉要立即熄灭,并追究责任。
5)施工现场严禁吸烟。
6)现场从事电气焊人员均应受过消防知识教育,持有操作合格证。在作业前办理用火手续,并配备适当的看火人员,看火人员随身应有灭火器具,在焊接过程中不准离开岗位。
7)冬季施工采用电热法或红外线蓄热法施工时,要注意选用非燃烧材料保温,并清除易燃物
第2篇 现场明火作业消防管理措施
明火作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严格执行明火作业审批制度。凡在港区陆域、港作船舶进行电焊、气焊等一般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单位安全部门审批后,作业人员持有《明火作业许可证》和电气焊人员操作证,按要求清理周围可燃物并设有专人看火方可作业。
氧气与乙炔瓶的放置符合要求(相距5—6米,乙炔瓶不倒地放置)。压力表、高压气体导管完好有效,气体导管与电源线不得混在一起布置。
压力容器及输油管道在动火前应清理可燃油、气,并经测爆符合要求后才能动火。
现场配置灭火器。作业后认真清理现场,消除隐患。
油库油码头的带油设施设备、受压及盛装危险品的容器、危险品仓库堆场、加油站及棉麻仓库等易燃易爆场所明火作业前,单位应制定施工方案、明火作业消防安全措施,并组织专题会议,经确认后方可施工。
第3篇 明火作业安全管理措施
(1)施工作业用火必须经保卫部门审查批准,领取动火证,方可作业。动火证只在指定地点和限定时间内有效,并在动火前后应落实防范措施。
(2)具有火灾危险的场地禁止动用明火。确需动用明火时,必须事先向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并采用严密的消防措施,切实保证安全。
(3)施工现场实行“三级”动火审批制度
(4)一级动火
即可能发生一般火灾事故的(没有明显危险因素的场所),由工程项目部安全负责人提出意见,经工程项目部防火责任人审批。
(5)二级动火
即可能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由动火单位技安部门和保卫部门提出意见,防火责任人加具意见,报企业的技安和保卫部门共同审核,由企业防火责任人审批。
(6)三级动火
即可能发生特大火灾事故,由企业技安和保卫部门提出意见,防火责任人加意见,经上级主管单位技安部门会同保卫部门共同审核,报企业防火责任人审批,并报市消防部门备案。如有疑难问题,还须邀请市劳动、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的专业人员共同研究审批。
(7)审批程序
1)电工、焊工从事电气设备安装和电、气焊切割作业,要有操作证和动火证。
2)动火前,要清除附近易燃物,配备看火人员和灭火用具。动火证当日有效。
3)动火地点变换,要重新办理动火证手续。
4)凡是进行电、气焊作业的,必须先填动火申请表,主管施工员或机管员签字后,方可生效,否则不准进行作业。
(8)审批内容
动火审批证明中必须注明施工单位、工程名称、动火部门、用途、动火人、看火人和灭火器材等内容。
(9)动火审批证见下表
动火审批证(看火人收执)
施工单位
工程名称
用途
动火部位
动 火 人
看 火 人
灭火器材
动火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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