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安全防护用品用具配置计划管理措施
一、安全防护用品(具)说明
为认真贯彻实施《劳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和《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员工在生产过程中安全和健康,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计划。
劳动防护用品,是保护员工在劳动生产过程中职业安全健康的一种预防性辅助措施,是保护员工健康安全的最后一道防线。是指发给员工穿戴和使用的各类着装、用品、用具和器材。公司各部门安全负责人、管理人员和项目管理人员要认真执行防护用品管理制度,指导、督促员工在作业时正确使用防护用品。
安全防护用品(具)包括:个人劳动防护用品是指安全帽、安全带以及安全(绝缘)鞋、防护眼镜、防护手套、防尘(毒)口罩等;施工安全防护用具是指安全网、钢丝绳、工具式防护栏、灭火器材、临时供电配电箱、空气断路器、隔离开关、交流接触器、漏电保护器、五芯电缆及其他劳动保护用品。
项目部对进场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品(具)应查验下列证明: 1)实施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安全设施所需的材料、设备及防护用品,验证其生产许可证; 2)产品鉴定报告、检测报告、质保书、合格证; 3)实施认证制度的安全防护用品(具)认证标志; 4)产品的技术性能、参数和安装使用说明; 5)工具化、定型化的防护设施应有经批准的设计、制作和使用方案。
项目部应对进场安全防护用品(具)进行进货检验,保存相关凭证,并按照要求分批次送检复试。项目部应及时将个人安全防护用品发放到职工手中,并保存发放记录。项目部应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教育培训,并在安全教育培训部分如实记录。
二、安全防护用品(具)购置使用计划
序号
防护用品名称
单位
数量
投入时间
备注
1
安全帽
顶
1000
开工后
2
安全带
条
20
开工后
3
安全鞋
双
20
开工后
4
防护手套
双
20
开工后
5
雨衣
套
200
开工后
6
雨鞋
双
200
开工后
7
防护眼睛
副
20
开工后
8
绝缘鞋
双
20
开工后
9
绝缘手套
双
20
开工后
10
防尘口罩
个
100
开工后
11
防毒口罩
个
10
开工后
12
试电笔
只
10
开工后
13
灭火器
套
30
开工后
14
消防栓
个
10
开工后
15
消防铲
把
10
开工后
16
孔洞盖板
张
50
开工后
17
安全警示带
个
10
开工后
18
安全围挡
套
20
开工后
19
安全网
张
若干
开工后
根据工程需要随时进场
20
电焊雨罩
个
20
开工后
21
钢丝绳
副
10
开工后
22
临时供电配电箱
个
20
开工后
23
空气断路器
个
50
开工后
24
隔离开关
个
50
开工后
25
交流接触器
个
50
开工后
26
漏电保护器
个
50
开工后
27
电缆
米
若干
开工后
根据工程需要随时进场
28
其它
开工后
根据工程需要随时进场
工程名称:
三、安全防护用品的采购
1、安全防护用品的采购计划由项目部提出,经项目经理审核后,由项目部材料员统一购买。采购的特种劳动保护用品质量必须达到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合格标准,并在项目部入库、建账。
2、采购的安全防护用品应是取得安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产品。安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证书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监制,加盖安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印章。
3、特种劳动保护用品的采购必须在专门从事劳保用品生产经营的厂家或商家处采购,经营商家必须在市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办理正规合法的供购手续。
4、项目部租赁的旧安全防护用品必须是合格品,并具有齐全、合格的质量证明文件。
5、所购买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必须有“三证”,即生产许可证、安全鉴定证和产品合格证,由安全部门验收后方可入库。
四、安全防护用品的验收
1、施工项目部负责安全防护用品进场的验收,新采购或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品应质量合格,质量证明文件齐全、有效。
2、安全部负责对安全防护用品的检验过程和合格性进行监督、检查。
3、公司工会对安全防护用品管理的违法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并对纠正情况进行监督。
五、安全防护用品的保管
1、检验验收合格后的安全防护用品方可办理入库手续。
2、各部门、项目部对所有合格入库的安全劳动防护用品,遵循产品说明书或厂商建议,妥善保管,注意防潮、变质,做到先进先出的原则,防止过期的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到劳动者手中。
六、安全防护用品的配发和使用
1、施工项目部严格按照《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和国家有关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及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发安全防护用品。
2、施工现场为从业人员提供的安全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不得超过使用期限使用。
3、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必须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特种劳动用品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未按规定佩戴和使用安全防护用品的,不得上岗作业。
4、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使用人员应根据劳动防护用品检验标准和说明书的使用期限及实际使用情况,定期对其进行检验和外观检查,做到及时维修、更换或报废。
5、现场施工人员要爱护劳动防护用品,妥善使用,不得浪费。
七、安全防护用品的更换或报废
1、根据安全防护用品国家标准和使用说明书的使用期限和实际使用情况及时进行更换、报废。
2、对于破损、过期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得随便乱丢,需进行集中报废处理。
安全防护用品(具)进场验收登记表
项目名称:防护用品类别:填表人(签字):
序号
防护用品(具)
名称
规格
数量
生产厂
购置时间
购置凭证
(票据)号
进场验收
情况
备注
注:1、防护用品(具)类别有:(1)个人劳动防护用品;(2)安全防护用具;(3)构配件及材料。
2、安全防护用品(具)应按类别登记,分类归档。
安全防护用品(具)验收单
项目名称:
防护用品(具)名称
规格
数量
生产厂
进场日期
(批次)
采购人
验收情况
生产许可证编号
合格证号
质保书编号
检测报告
安装使用说明书
_设计方案
其他
验收结论
验收人(签字)
注: 1、本验收单作为进场验收登记表附件;
2、安全防护用品(具)每批次进场后,应按规定进行验收,购置凭证(复印件)、合格证、质保书、检测报告等资料应附后;
3、工具化、定型化的防护设施需验收 “_”项。
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记录
项目名称:
序号
劳动防护用品
名称
数 量
发放日期
发放班组
使用人(签字)
备注
安全防护用具、材料领用记录
项目名称:
序号
防护用具
(材料)名称
规格
数量
领用日期
领用人员(签字)
批准人(签字)
第2篇 灭火器保管管理配置措施
1.购进灭火器材要严格把关,保证灭火器材的质量,必须有合格证和发票。
2.入库后要有专人负责验收、管理。
3.发放要有登记记录,严格领用手续,必须有专人负责。
4.发放的灭火器每季度必须检查一次,定期更换。
5.明确灭火器的用途、功能和使用方法,根据灭火器喷射时间短的特点,在使用灭火器时,把灭火器拿到离着火点尽可能近的地方再启动,防止动力迟缓或者过早启动影响灭火效果。
6.使用干粉灭火器时,要站在上风处,充分发挥效能。
7.使用二氧化碳灭火器时,要注意掌握好提拿姿势,防止冻伤。
8.使用各种灭火器时,均应注意不要使灭火器盖和底部对着人的身体,以免发生伤害事故。
9.灭火器使用完后,要写出使用更换报告。(说明着火时间、地点、原因和程度等);生产技术部待查明事故原因后,持空灭火器到物资库更换领用新的灭火器。
10.凡是到期需要检查和维修的各类灭火器,要按期更换,不得用于灭火演习和实际操作的喷射,有效避免事故的发生。
第3篇 配置与管理灭火器——措施4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汲取火灾事故教训,落实好对灭火器配置和检查维护的管理职责,确保灭火器完好有效,充分发挥其扑救初期火灾的作用。在此,我们建议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日常工作中应建立灭火器维护管理档案,档案中,应记明灭火器的类型、配置数量、设置部位和维护管理的责任人。该责任人的主要职责是保证灭火器不挪作他用,摆放稳固,没有被埋压;灭火器箱不得上锁,取用方便;保持灭火器外表面清洁、干燥,没有锈蚀现象,避免日光曝晒和强热辐射,铭牌完整清晰,保险销和铅封完好,喷嘴或喷射软管畅通,没有堵塞、变形和损伤缺陷。
2、单位还要对灭火器的维护情况进行定期检查,检查内容包括:责任人维护职责的落实情况、灭火器压力值是否处于正常压力范围、灭火器是否在有效期内等,检查要有详实的记录。同时,还要将检查、维修和灭火器完好有效的状态记录制作成卡,挂在灭火器简体上明示。
3、各单位应当至少每年组织或委托有资质许可证的维修单位对所有灭火器进行一次功能性检查。并根据公共安全行业标准《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的规定,对不论已经使用还是未经使用过的灭火器,按期进行水压试验等检查。凡使用过程和失效不能使用的灭火器,必须委托有资质许可证的维修单位进行检查、更换已损件和重新充装灭火剂和驱动气体。各单位要严格落实灭火器的报废制度,凡达到规定使用期限的各类灭火器,均应予以强制报废,重新选配新灭火器。
崔福林 马建民
第4篇 浅谈灭火器配置、管理和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
灭火器是扑救初期火灾常用的消防器材,保障其合理配置、及时检查维护以及正确使用,是保证灭火器发挥其效能的关键。自《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颁布实施以来,对规范灭火器在的设计、选择和配置,确实起到了很大作用,使得灭火器在扑救初期火灾时起到了重要作用。但近年来,在大量的火灾事故中也暴露出许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在灭火器配置、检查维护和使用等环节存在着一系列亟待解决的问题。在建筑防火设计审核和消防监督检查中,也发现有些单位存在类似问题。这些问题如不解决,势必会对发挥灭火器的应有效能造成不利影响。
一、存在的问题
一是灭火器的配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规范》的要求。结合《规范》的要求,笔者在日常工作中对某市随机抽选80家单位(含企事业单位及公共娱乐场所)作一专项调查.结果表明,只有2家单位门家新开美容院,l家小型私营化工企业)合格,其余78家单位都有这样那样的问题。部分建设单位在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中,没有要求设计单位进行灭火器配置的设计;有些单位虽有设计,但未按设计内容配置,而自行选配,造成配置总量不足、设置点布置不合理,摆放数量过于集中,选择灭火器的类型不适用于设置场所,特别是在应配置abc类于粉灭火器的固体可燃物场所配置bc类干粉灭火器的问题相当普遍。
二是部分单位对灭火器管理的责任制不落实。由于具体管理人员不明确,灭火器没有专人维护,许多配置的灭火器污染严重,大部分放置在阳光曝晒或阴暗潮湿地方的灭火器,贮气压力不足,灭火药剂失效,罐体锈蚀.喷射软管老化破损,人为的随意挪用,造成压力表、喷头连接处松动、喷嘴堵塞变形。
三是部分单位对灭火器经常性检查的措施不落实。已经失去效能的灭火器没有及时委托有资质许可证的维修单位进行检查维修,依旧放置在设置场所,形同虚设,直到着火需要使用时才发现已失效。
四是部分单位对员工维护管理和使用灭火器的培训不到位。尽管初起火灾被及时发现,但往往由于员工不会正确使用灭火器、致使小火未被控制而酿成大灾。
五是部分单位领导及防火负责人安全意识不强,尤其是私营业主,为应忖检查,东凑西借,到处挪用其它单位的灭火器,使得灭火器走东家进西家。检查过后,面貌全非。
二、整改措施
为了汲取火灾事故教训,以便单位落实好对灭火器配置和检查维护的管理职责,确保灭火器完好有效,充分发挥其扑救初期火灾的作用,各部门、单位应各尽其责,公安消防机构作为消防监督部门,应发挥其监督职能。
(一)公安消防机构应当依法督促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有关规定,切实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加强对本单位灭火器的配置和管理工作。
1.建设单位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时,应要求设计单位进行灭火器配置的图纸设计,并按照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合格的设计内容配置灭火器。根据公安部、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在非必要场所停止再配置哈龙灭火器的通知》(公通字[1994]94号)的要求,在非必要使用哈龙的场所,一律不准再新配哈龙灭火器,对已经在非必要场所配置的哈龙灭火器,应当根据不同使用对象分别选用abc干粉、二氧化碳或水成膜等灭火器逐步予以替代。
2.各单位要加强对灭火器的日常管理和维护。要建立灭火器维护管理档案,记明类型、配置数量、设置部位和维护管理的责任人;明确维护管理责任人的职责,主要是保证灭火器不挪作它用,摆放稳固,没有埋压,灭火器箱不得上锁锁闭,取用方便,保持灭火器外表面清洁、干燥,没有锈蚀现象,避免日光曝晒和强热辐射,铭牌完整清晰,保险销和铅封完好,喷嘴或喷射软管畅通,没有堵塞、变形和损伤缺陷;单位要对灭火器的维护情况进行定期检查。检查内容包括:责任人维护职责的落实情况,灭火器压力值是否处于正常压力范围,灭火器是否在有效期内等,检查要有详实的记录,同时,要将检查、维修和灭火器完好有效的状态记录制作成卡,挂在灭火器筒体上明示。
3.各单位应当至少每十二个月组织或委托有资质许可证的维修单位对所有灭火器进行一次功能性检查。并根据公共安全行业标准《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的规定,对不论已经使用还是未经使用过的灭火器,按期进行水压试验等检查。凡使用过和失效不能使用的火火器,必须委托有资质许可证的维修单位进行检查、更换已损件和重新充装灭火剂和驱动气体。各单位要严格落实火火器报废制度,凡达到规定使用期限的各类火火器,均应予以强制报废,重新选配新灭火器。
4.各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有关规定,对员工尤其是从事灭火器管理工作的岗位责任人进行消防安全培训,特别是灭火器维护管理和使用操作的培训教育,要适时组织灭火演练,确保每个员工都会正确维护和使川灭火器,有效扑救初期火灾。各单位应当保存培训和演练情况的记录,以备公安消防机构检查。
(二)公安消防机构要督促设计单位严格执行国家标准《规范》和公安部、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在非必要场所停止再配置哈龙灭火器的通知》,加强对单位落实灭火器配置和维护管理职责的监督检查,切实增强单位扑救初期火灾的自防自救能力。
1.设计单位要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纳入建筑工程防火设计内容;公安消防机构要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纳人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的内容,并作为受理的前提条件之一,对缺少建筑火火器配置设计内容的工程项目,公安消防机构可在告知建设单位予以补充后,退回重新申报。
2.公安消防机构要将单位落实火火器配置和维护管理职责的情况纳入日常监督检查的必查内容。重点抽查火火器配置的类型、数量、设置位置、哈龙火火器替代、完好有效情况、单位落实防火检查、培训和演练情况以及员丁对火火器使用技能的掌握情况等。
(三)公安消防机构要督促有资质许可证的灭火器经营、维修单位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出售、维修灭火器,从源头上把好灭火器的质量关。
灭火器经营、维修单位应按规定参加年审,主动接受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的监督检查;并通过合法途径、采取合法手段,确保出售、维修的灭火器质量合格;对送检维修的灭火器,应当作出记录,交给相应单位的灭火器管理责任人。维修单位不得将应当报废的灭火器再予以维修使用,或刷漆、铭封、贴标签后转卖给他人。
公安消防机构在依法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工作时,既要严格、公正和文明执法.又要体现出服务宗旨和保持务实的工作作风,推动各单位落实保障灭火器有效好用的具体措施,并作为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常抓不懈,促进单位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使灭火器在扑救初期火灾时,切实发挥出应有的作用,防止和减少重大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
以上只是本人对火火器有关问题的粗浅认识和看法,不当之处,敬请同仁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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