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氧气瓶乙炔瓶使用存储安全管理措施
搬运气瓶的要求
1搬运气瓶时,以直立向上的位置来移动,注意轻装轻卸,禁止从瓶帽处提升气瓶。
2近距离(5m内)移动气瓶,应手扶瓶肩转动瓶底,并且要使用手套。移动距离较远时,应使用专用小车搬运气瓶,特种情况下可采用适当的安全方式搬运。
3 禁止用身体搬运高度超过1.5m的气瓶到手推车或专用吊篮等里面,可采用手扶瓶肩转动瓶底的滚动方式。
4 卸车时应在气瓶落地点铺上软垫或橡胶皮垫,逐个卸车,严禁溜放。装卸氧气瓶时,工作服、手套和装卸工具、机具上不得粘有油脂。
4.3 气瓶使用
1 使用气瓶前使用者应对减压器、流量表、软管、防回火装置是否有泄漏、磨损及接头松懈等现象,并对盛装气体进行确认。检查不合格的气瓶不能使用。
2气瓶应在通风良好的场所使用。如果在通风条件差或狭窄的场地里使用气瓶,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以防止出现氧气不足,或危险气体浓度加大的现象。安全措施主要包括强制通风、氧气检测和气体检测等。
3气瓶的放置地点不得靠近热源,应与办公、易燃易爆物品保持20m以上,气瓶应防止曝晒、雨淋、水浸,环境温度超过40℃时,应采取遮阳等措施降温。
4氧气瓶和乙炔气瓶使用时应分开放置,至少保持5m间距,且距明火10m以外。
5气瓶应立放使用,严禁卧放,并应采取防止倾倒的措施。乙炔气瓶使用前,必须先直立20min后,然后连接减压阀使用。
6气瓶及附件应保持清洁、干燥,防止沾染腐蚀性介质、灰尘等。氧气瓶阀不得沾有油脂,焊工不得用沾有油脂的工具、手套或油污工作服去接触氧气瓶阀、减压器等。
7禁止将气瓶与电气设备及电路接触,以免形成电气回路。与气瓶接触的管道和设备要有接地装置,防止产生静电造成燃烧或爆炸。在气、电焊混合作业的场地,要防止氧气瓶带电,如地面是铁板,要垫木板或胶垫加以绝缘。乙炔气瓶不得放在橡胶等绝缘体上。
9开启或关闭瓶阀时,应用手或专用扳手,不准使用其他工具,以防损坏阀件。装有手轮的阀门不能使用扳手。如果阀门损坏,应将气瓶隔离并及时维修。
10应缓慢地开启或关闭瓶阀,特别是盛装可燃气体的气瓶,以防止产生摩擦热或静电火花。打开气瓶阀门时,人站的位置要避开气瓶出气口。
11乙炔气瓶使用过程中,开闭乙炔气瓶瓶阀的专用扳手应始终装在阀上。暂时中断使用时,必须关闭焊、割工具的阀门和乙炔气瓶瓶阀,严禁手持点燃的焊、割工具调节减压器或开、闭乙炔气瓶瓶阀。
412乙炔气瓶瓶阀出口处必须配置专用的减压器或回火防止器。使用减压器时必须带有加紧装置与瓶阀结合。正常使用时,乙炔气瓶的放气压降不得超过0.1mpa/h,如需较大流量时,应采用多只乙炔气瓶汇流供气。
13气瓶使用完毕后应关闭阀门,释放减压器压力,并佩戴好瓶帽。
14不得擅自更改气瓶的钢印和颜色标记。严禁敲击、碰撞气瓶。严禁在气瓶上进行电焊引弧。
15瓶内气体不得用尽,必须留有剩余压力。压缩气体气瓶的剩余压力应不小于0.05mpa,液化气体气瓶应留有不少于0.5~1.0%规定充装量的剩余气体,并关紧阀门,防止漏气,使气压保持正压。禁止自行处理气瓶内的残液。
17气瓶投入使用后,不得对瓶体进行挖补、焊接修理。严禁将气瓶用做支架等其他用途。
18气瓶使用完毕,要妥善保管。空瓶上应标有“空瓶”标签;已用部分气体的气瓶,应标有“使用中”标签;未使用的满瓶气瓶,应标有“满瓶”标签。
19使用过程中发现气瓶泄漏,要查找原因,及时采取整改措施。严禁在泄漏的情况下使用气瓶。
4.4气瓶存储
1气瓶宜存储在室外带遮阳、雨篷的场所。气瓶存储室不能和办公室或休息室设在一起。
2 存储场所应通风、干燥、防止雨淋、水浸,避免阳光直射,严禁明火和其他热源,并且严禁任何管线穿过。
3禁止将气瓶放置到可能导电的地方。
4气瓶应分类存储,并设置标签。空瓶和满瓶分开存放。氧气或其他氧化性气体的气瓶应与燃料气瓶和其他易燃材料分开存放,间隔至少6m。氧气瓶周围不得有可燃物品、油渍及其他杂物。严禁乙炔气瓶与氧气瓶、氯气瓶及易燃物品同室储存,并在附件配备适当的灭火器材。
5对于装有易燃气体的气瓶,在储存场所的15m范围以内,禁止吸烟、从事明火和生成火花的工作,并设置相应的警示标志。
6使用乙炔气瓶的现场,乙炔气的存储不得超过30m3(相当5瓶,指公称容积为40l的乙炔瓶)。乙炔气的储存量超过30m3时,应用非燃烧材料隔离出单独的储存间,其中一面应为固定墙壁。乙炔气的存储量超过240 m3(相当40瓶)时,应建造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存储仓库,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否则应以防火墙隔开。
7气瓶应直立存储,用栏杆或支架加以固定或扎牢,禁止利用气瓶的瓶阀或头部来固定气瓶。支架或扎牢应采用阻燃的材料,同时应保护气瓶的底部免受腐蚀。
8气瓶(包括空瓶)存储时应将瓶阀关闭,卸下减压器,戴上并旋紧气瓶帽,整齐排放。
制换气或通风,并查明危险气体浓度超标的原因,采取整改措施。
4.4.13应定期对存储场所的用电设备、气瓶搬运工具和栅栏、防火器具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2篇 煤气氧气氮气安全管理技术措施
1、煤气设施的设计、施工、验收、管理、操作、维护检修及事故处理,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都应严格遵守国家标准局颁发的gb6222—86《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的规定。
2、新建、扩建及大修后的煤气设施,未经验收不得投产使用。
3、煤气设备单位应根据上级的有关规定和企业实际情况,指定煤气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
4、厂内煤气设备、管道,各有关单位应按公司划分的管理范围,负责设专职或兼职人员加强管理。
5、从事煤气工作的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知识教育和技术操作培训,经考试合格后,并持有“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方可独立上岗操作。
6、各种主要煤气设备、装置都应编号,并把标号示在明显的部位。
7、煤气区域要设置明显的警告牌。非煤气工作人员不得在煤气区域穿行和逗留。
8、检修与煤气设施相联系的其它设施时,要注意监测和实验空气中co的浓度,并采取预防中毒和爆炸的措施。
9、禁止在已敷设的煤气设备,管道的安全距离(水平距离与高差)内修建房屋或上其它设施;紧张在煤气管道会其支架上架设电线(供煤气观点本身使用的电线除外)或利用他们作为支撑安装其它设施。
10、未经批准和未采取安全措施,严禁在煤气设备、管道附近及煤气区域内洞火及携带火种。使用煤气时必须先点火后开煤气,以防中毒与爆炸。在煤气区域从事维护检修等作业时,要采取预防煤气中毒和爆炸的措施,并设专人监护。维护检修使用的工具要符合安全要求,鞋底有铁钉或带有火种,不得进入该区域。
11、氧气管网区域严禁动火,施工或检修需动火时,一定要先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如切断气源,将动火段内气体放散并置换,取空气样化验,直到含氧量不大于23%,并经施工负责人及有关部门审核准安全措施后方可动火。
12、严禁用氧气吹扫平台、模子等,任何人不得用氧气吹扫身上的灰尘。
第3篇 炼钢厂氧气转炉安全管理措施
1、设备与相关设施
1.1 150t以下的转炉,最大出钢量应不超过公称容量的120%;200t以上的转炉,按定量法操作。
1.2转炉的炉容比应合理。
1.3转炉氧枪与副枪升降装置,应配备钢绳张力测定、钢绳断裂防坠、事故驱动等安全装置;各枪位停靠点,应与转炉倾动、氧气开闭、冷却水流量和温度等联锁;当氧气压力小于规定值、冷却水流量低于规定值、出水温度超过规定值、进出水流量差大于规定值时,氧枪应自动升起,停止吹氧。转炉氧枪供水,应设置电动或气动快速切断阀。
1.4氧气阀门站至氧枪软管接头的氧气管,应采用不锈钢管,并应在软管接头前设置长1.5m以上的钢管。氧气软管应采用不锈钢体,氧枪软管接头应有防脱落装置。
1.5转炉宜采用铸铁盘管水冷炉口; 若采用钢板焊接水箱形式的水冷炉口,应加强经常性检查,以防止焊缝漏水酿成爆炸事故。
1.6转炉传动机构应有足够的强度,应能承受正常操作最大合成力矩;不大于150t的转炉,按全正力矩设计,靠自重回复零位;150t以上的转炉,可采用正负力矩,但必须确保两路供电;若采用直流电机,可考虑设置备用蓄电池组,以便断电时强制低速复位。
1.7从转炉工作平台至上层平台之间,应设置转炉围护结构。炉前后应设活动挡火门,以保护操作人员安全。
1.8烟道上的氧枪孔与加料口,应设可靠的氮封。转炉炉子跨炉口以上的各层平台,宜设煤气检测与报警装置;上述各层平台,人员不应长时间停留,以防煤气中毒;确需长时间停留,应与有关方面协调,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1.9采用“未燃法”或“半燃法”烟气净化系统设计的转炉,应符合gb6222的规定;转炉煤气回收系统的设备、风机房、煤气柜以及可能泄漏煤气的其他设备,应位于车间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转炉煤气回收时,风机房属乙类生产厂房、二级危险场所,其设计应采取防火、防爆措施,配备消防设备、火警信号、通讯及通风设施;风机房正常通风换气每小时应不少于7次,事故通风换气每小时应不少于20次。
1.10转炉煤气回收,应设一氧化碳和氧含量连续测定和自动控制系统; 回收煤气的氧含量不应超过2%;煤气的回收与放散,应采用自动切换阀,若煤气不能回收而向大气排放,烟囱上部应设点火装置。
1.11转炉煤气回收系统,应合理设置泄爆、放散、吹扫等设施。
1.12转炉余热锅与汽化冷却装置的设计、安装、运行和维护,应遵守国家有关锅炉压力容器的规定。
2、生产操作
2.1炉前、炉后平台不应堆放障碍物。转炉炉帽、炉壳、溜渣板和炉下挡渣板、基础墙上的粘渣,应经常清理,确保其厚度不超过0.1m。
2.2废钢配料,应防止带入爆炸物、有毒物或密闭容器。废钢料高不应超过料槽上口。转炉留渣操作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喷渣。
2.3兑铁水用的起重机,吊运重罐铁水之前应验证制动器是否可靠;不应在兑铁水作业开始之前先挂上倾翻铁水罐的小钩;兑铁水时炉口不应上倾,人员应处于安全位置,以防铁水罐脱钩伤人。
2.4新炉、停炉进行维修后开炉及停吹8h后的转炉,开始生产前均应按新炉开炉的要求进行准备;应认真检验各系统设备与联锁装置、仪表、介质参数是否符合工作要求,出现异常应及时处理。若需烘炉,应严格执行烘炉操作规程。
2.5炉下钢水罐车及渣车轨道区域(包括漏钢坑),不应有水和堆积物。转炉生产期间需到炉下区域作业时,应通知转炉控制室停止吹炼,并不得倾动转炉。无关人员不应在炉下通行或停留。
2.6转炉吹氧期间发生以下情况,应及时提枪停吹:氧枪冷却水流量、氧压低于规定值,出水温度高于规定值,氧枪漏水,水冷炉口、烟罩和加料溜槽口等水冷件漏水,停电。
2.7吹炼期间发现冷却水漏入炉内,应立即停吹,并切断漏水件的水源;转炉应停在原始位置不动,待确认漏入的冷却水完全蒸发,方可动炉。
2.8转炉修炉停炉时,各传动系统应断电,氧气、煤气、氮气管道应堵盲板隔离,煤气、重油管道应用蒸汽(或氮气)吹扫;更换吹氧管时,应预先检查氧气管道,如有油污,应清洗并脱脂干净方可使用。
2.9安装转炉小炉底时,接缝处泥料应铺垫均匀,炉底车顶紧力应足够,均匀挤出接缝处泥料;应认真检查接缝质量是否可靠,否则应予处理。
2.10倾动转炉时,操作人员应检查确认各相关系统与设备无误,并遵守下列规定:
——测温取样倒炉时,不应快速摇炉;
——倾动机械出现故障时,不应强行摇炉;
2.11倒炉测温取样和出钢时,人员应避免正对炉口;采用氧气烧出钢口时,手不应握在胶管接口处。
2.12火源不应接近氧气阀门站。进入氧气阀门站不应穿钉鞋。油污或其他易燃物不应接触氧气阀及管道。
2.13有窒息性气体的底吹阀门站,应加强检查,发现泄漏及时处理。进入阀门站应预先打开门窗与排风扇,确认安全后方可入内,维修设备时应始终打开门窗与排风扇。
第4篇 炼钢厂氧气转炉安全管理措施怎么写
1、设备与相关设施
1.1 150t以下的转炉,最大出钢量应不超过公称容量的120%;200t以上的转炉,按定量法操作。
1.2转炉的炉容比应合理。
1.3转炉氧枪与副枪升降装置,应配备钢绳张力测定、钢绳断裂防坠、事故驱动等安全装置;
各枪位停靠点,应与转炉倾动、氧气开闭、冷却水流量和温度等联锁;
当氧气压力小于规定值、冷却水流量低于规定值、出水温度超过规定值、进出水流量差大于规定值时,氧枪应自动升起,停止吹氧。
转炉氧枪供水,应设置电动或气动快速切断阀。
1.4氧气阀门站至氧枪软管接头的氧气管,应采用不锈钢管,并应在软管接头前设置长
1.5m以上的钢管。
氧气软管应采用不锈钢体,氧枪软管接头应有防脱落装置。
1.5转炉宜采用铸铁盘管水冷炉口;
若采用钢板焊接水箱形式的水冷炉口,应加强经常性检查,以防止焊缝漏水酿成爆炸事故。
1.6转炉传动机构应有足够的强度,应能承受正常操作最大合成力矩;
不大于150t的转炉,按全正力矩设计,靠自重回复零位;
150t以上的转炉,可采用正负力矩,但必须确保两路供电;
若采用直流电机,可考虑设置备用蓄电池组,以便断电时强制低速复位。
1.7从转炉工作平台至上层平台之间,应设置转炉围护结构。
炉前后应设活动挡火门,以保护操作人员安全。
1.8烟道上的氧枪孔与加料口,应设可靠的氮封。
转炉炉子跨炉口以上的各层平台,宜设煤气检测与报警装置;
上述各层平台,人员不应长时间停留,以防煤气中毒;
确需长时间停留,应与有关方面协调,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1.9采用“未燃法”或“半燃法”烟气净化系统设计的转炉,应符合gb6222的规定;
转炉煤气回收系统的设备、风机房、煤气柜以及可能泄漏煤气的其他设备,应位于车间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转炉煤气回收时,风机房属乙类生产厂房、二级危险场所,其设计应采取防火、防爆措施,配备消防设备、火警信号、通讯及通风设施;
风机房正常通风换气每小时应不少于7次,事故通风换气每小时应不少于20次。
1.10转炉煤气回收,应设一氧化碳和氧含量连续测定和自动控制系统;
回收煤气的氧含量不应超过2%;
煤气的回收与放散,应采用自动切换阀,若煤气不能回收而向大气排放,烟囱上部应设点火装置。
1.11转炉煤气回收系统,应合理设置泄爆、放散、吹扫等设施。
1.12转炉余热锅与汽化冷却装置的设计、安装、运行和维护,应遵守国家有关锅炉压力容器的规定。
2、生产操作2.1炉前、炉后平台不应堆放障碍物。
转炉炉帽、炉壳、溜渣板和炉下挡渣板、基础墙上的粘渣,应经常清理,确保其厚度不超过0.1m。
2.2废钢配料,应防止带入爆炸物、有毒物或密闭容器。
废钢料高不应超过料槽上口。
转炉留渣操作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喷渣。
2.3兑铁水用的起重机,吊运重罐铁水之前应验证制动器是否可靠;
不应在兑铁水作业开始之前先挂上倾翻铁水罐的小钩;
兑铁水时炉口不应上倾,人员应处于安全位置,以防铁水罐脱钩伤人。
2.4新炉、停炉进行维修后开炉及停吹8h后的转炉,开始生产前均应按新炉开炉的要求进行准备;
应认真检验各系统设备与联锁装置、仪表、介质参数是否符合工作要求,出现异常应及时处理。
若需烘炉,应严格执行烘炉操作规程。
2.5炉下钢水罐车及渣车轨道区域(包括漏钢坑),不应有水和堆积物。
转炉生产期间需到炉下区域作业时,应通知转炉控制室停止吹炼,并不得倾动转炉。
无关人员不应在炉下通行或停留。
2.6转炉吹氧期间发生以下情况,应及时提枪停吹:氧枪冷却水流量、氧压低于规定值,出水温度高于规定值,氧枪漏水,水冷炉口、烟罩和加料溜槽口等水冷件漏水,停电。
2.7吹炼期间发现冷却水漏入炉内,应立即停吹,并切断漏水件的水源;
转炉应停在原始位置不动,待确认漏入的冷却水完全蒸发,方可动炉。
2.8转炉修炉停炉时,各传动系统应断电,氧气、煤气、氮气管道应堵盲板隔离,煤气、重油管道应用蒸汽(或氮气)吹扫;
更换吹氧管时,应预先检查氧气管道,如有油污,应清洗并脱脂干净方可使用。
2.9安装转炉小炉底时,接缝处泥料应铺垫均匀,炉底车顶紧力应足够,均匀挤出接缝处泥料;
应认真检查接缝质量是否可靠,否则应予处理。
2.10倾动转炉时,操作人员应检查确认各相关系统与设备无误,并遵守下列规定: ——测温取样倒炉时,不应快速摇炉;
——倾动机械出现故障时,不应强行摇炉;2.11倒炉测温取样和出钢时,人员应避免正对炉口;
采用氧气烧出钢口时,手不应握在胶管接口处。
2.12火源不应接近氧气阀门站。
进入氧气阀门站不应穿钉鞋。
油污或其他易燃物不应接触氧气阀及管道。
2.13有窒息性气体的底吹阀门站,应加强检查,发现泄漏及时处理。
进入阀门站应预先打开门窗与排风扇,确认安全后方可入内,维修设备时应始终打开门窗与排风扇。
第5篇 炼钢厂氧气转炉安全管理措施格式怎样的
1、设备与相关设施
1.1 150t以下的转炉,最大出钢量应不超过公称容量的120%;200t以上的转炉,按定量法操作。
1.2转炉的炉容比应合理。
1.3转炉氧枪与副枪升降装置,应配备钢绳张力测定、钢绳断裂防坠、事故驱动等安全装置;
各枪位停靠点,应与转炉倾动、氧气开闭、冷却水流量和温度等联锁;
当氧气压力小于规定值、冷却水流量低于规定值、出水温度超过规定值、进出水流量差大于规定值时,氧枪应自动升起,停止吹氧。
转炉氧枪供水,应设置电动或气动快速切断阀。
1.4氧气阀门站至氧枪软管接头的氧气管,应采用不锈钢管,并应在软管接头前设置长
1.5m以上的钢管。
氧气软管应采用不锈钢体,氧枪软管接头应有防脱落装置。
1.5转炉宜采用铸铁盘管水冷炉口;
若采用钢板焊接水箱形式的水冷炉口,应加强经常性检查,以防止焊缝漏水酿成爆炸事故。
1.6转炉传动机构应有足够的强度,应能承受正常操作最大合成力矩;
不大于150t的转炉,按全正力矩设计,靠自重回复零位;
150t以上的转炉,可采用正负力矩,但必须确保两路供电;
若采用直流电机,可考虑设置备用蓄电池组,以便断电时强制低速复位。
1.7从转炉工作平台至上层平台之间,应设置转炉围护结构。
炉前后应设活动挡火门,以保护操作人员安全。
1.8烟道上的氧枪孔与加料口,应设可靠的氮封。
转炉炉子跨炉口以上的各层平台,宜设煤气检测与报警装置;
上述各层平台,人员不应长时间停留,以防煤气中毒;
确需长时间停留,应与有关方面协调,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1.9采用“未燃法”或“半燃法”烟气净化系统设计的转炉,应符合gb6222的规定;
转炉煤气回收系统的设备、风机房、煤气柜以及可能泄漏煤气的其他设备,应位于车间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转炉煤气回收时,风机房属乙类生产厂房、二级危险场所,其设计应采取防火、防爆措施,配备消防设备、火警信号、通讯及通风设施;
风机房正常通风换气每小时应不少于7次,事故通风换气每小时应不少于20次。
1.10转炉煤气回收,应设一氧化碳和氧含量连续测定和自动控制系统;
回收煤气的氧含量不应超过2%;
煤气的回收与放散,应采用自动切换阀,若煤气不能回收而向大气排放,烟囱上部应设点火装置。
1.11转炉煤气回收系统,应合理设置泄爆、放散、吹扫等设施。
1.12转炉余热锅与汽化冷却装置的设计、安装、运行和维护,应遵守国家有关锅炉压力容器的规定。
2、生产操作2.1炉前、炉后平台不应堆放障碍物。
转炉炉帽、炉壳、溜渣板和炉下挡渣板、基础墙上的粘渣,应经常清理,确保其厚度不超过0.1m。
2.2废钢配料,应防止带入爆炸物、有毒物或密闭容器。
废钢料高不应超过料槽上口。
转炉留渣操作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喷渣。
2.3兑铁水用的起重机,吊运重罐铁水之前应验证制动器是否可靠;
不应在兑铁水作业开始之前先挂上倾翻铁水罐的小钩;
兑铁水时炉口不应上倾,人员应处于安全位置,以防铁水罐脱钩伤人。
2.4新炉、停炉进行维修后开炉及停吹8h后的转炉,开始生产前均应按新炉开炉的要求进行准备;
应认真检验各系统设备与联锁装置、仪表、介质参数是否符合工作要求,出现异常应及时处理。
若需烘炉,应严格执行烘炉操作规程。
2.5炉下钢水罐车及渣车轨道区域(包括漏钢坑),不应有水和堆积物。
转炉生产期间需到炉下区域作业时,应通知转炉控制室停止吹炼,并不得倾动转炉。
无关人员不应在炉下通行或停留。
2.6转炉吹氧期间发生以下情况,应及时提枪停吹:氧枪冷却水流量、氧压低于规定值,出水温度高于规定值,氧枪漏水,水冷炉口、烟罩和加料溜槽口等水冷件漏水,停电。
2.7吹炼期间发现冷却水漏入炉内,应立即停吹,并切断漏水件的水源;
转炉应停在原始位置不动,待确认漏入的冷却水完全蒸发,方可动炉。
2.8转炉修炉停炉时,各传动系统应断电,氧气、煤气、氮气管道应堵盲板隔离,煤气、重油管道应用蒸汽(或氮气)吹扫;
更换吹氧管时,应预先检查氧气管道,如有油污,应清洗并脱脂干净方可使用。
2.9安装转炉小炉底时,接缝处泥料应铺垫均匀,炉底车顶紧力应足够,均匀挤出接缝处泥料;
应认真检查接缝质量是否可靠,否则应予处理。
2.10倾动转炉时,操作人员应检查确认各相关系统与设备无误,并遵守下列规定: ——测温取样倒炉时,不应快速摇炉;
——倾动机械出现故障时,不应强行摇炉;2.11倒炉测温取样和出钢时,人员应避免正对炉口;
采用氧气烧出钢口时,手不应握在胶管接口处。
2.12火源不应接近氧气阀门站。
进入氧气阀门站不应穿钉鞋。
油污或其他易燃物不应接触氧气阀及管道。
2.13有窒息性气体的底吹阀门站,应加强检查,发现泄漏及时处理。
进入阀门站应预先打开门窗与排风扇,确认安全后方可入内,维修设备时应始终打开门窗与排风扇。
第6篇 医用氧气的管理措施
为加强我院医用氧及其氧气瓶的安全管理,避免事故,确保临床急救用氧气的供应,及时、安全,预防氧气瓶的流失,特制定以下管理措施:
一、医用氧气的使用管理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有关规定,医用氧气为急救用药品,医用氧气瓶属特种设备(压力容器),为我院的固定资产。由设备科对我院医用氧气瓶的安全负责。
(二) 医用氧气的质量标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及相关规定,充装压力为12.5kpa/㎡。在临床使用过程中,若发现质量问题,及时报设备科妥善处理解决。
(四)各用氧科室,根据情况给予一定数量的氧瓶基数,每周一、五为设备科供氧日,各科室护士长、科主任,作好一周用氧计划,用空氧瓶向设备科换取医用氧气瓶。
(五)各相关科室对本科室的医用氧的安全负责。设备科将对相关科室的钢氧气瓶定期或不定期清盘,发现遗失,由其科室负责赔偿。氧气瓶每只单价为壹仟元(1000.00元/只)。
二、医用氧气的安全管理规定:
(一)本品为强烈的助燃性气体。严禁和油脂、烟火及其他易燃、易爆品接触。
(二)本品的贮藏或存放,必须远离火源,并有安全消防设施,如灭火器、砂桶等。
(三)本品贮藏、使用、搬运、存放严禁撞击,以免发生爆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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