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建筑工程项目安全管理工作规范
1 项目经理是整个项目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技术措施规定的有关安全措施组织施工。
2 专业责任工程师要对分包方进行检查,认真作好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技术交底工作,被交底人要签字认可。
3 在施工过程中对薄弱部位环节要予以重点控制,特别是大型施工设备如塔吊和外用电梯等,从设备进场检验、安装及日常操作要严加控制与监督,凡设备性能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一律不准使用。
4 防护设备的变动必须经安全总监批准,变动后要有相应有效的防护措施,作业完成后按原标准恢复,所有书面资料由安全总监管理。
5 对安全生产设施进行必要的合理的投入,重要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到认定定点厂家购买产品。
6 分析安全难点,确定安全管理难点。在每个施工阶段开始之前,对该阶段的施工条件、施工特点、施工方法,预测施工安全难点和事故隐患,确定管理点和预控措施。
7 安全教育程序:
8 安全教育
一般安全教育包括:入场三级安全教育、转场教育、变换工种教育、特种作业人员教育、经常性安全教育、现场安全活动、班前安全讲话等。
项目的各项一般安全教育由安全总监统一组织、指导,各分包单位有关人员配合完成,并留存教育记录。
8.1 入场三级安全教育:
新工人入场必须进行项目总包单位、项目分包单位、作业班组三级安全教育并做好记录,经总包单位安全部考试合格、登记备案后,方准上岗作业。
20教育时间:总包级安全教育累计为16小时,分包级安全教育累计为16小时,班组级安全教育累计为8小时。教育内容:
8.1.1 总包级教育内容:
新工人入场安全教育的意义和必要性;
建筑施工的特点及其给劳动者安全带来的不利因素;
国家、行业、地方及企业当前的安全生产形势;
安全生产法规及安全知识教育(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3条、114条、115条、187条;《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发(1993)50号);《辽宁省劳动保护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41号)第6条、8条、10条、11条、19条、21条;《辽宁省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处理条例》第5条、9条、10条、11条、21条;国务院发布的《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有关内容;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办法;事故发生规律及典型事故案例;事故预防的基本知识;事故急救措施等)。
8.1.2 分包级教育内容:
国家、部委有关安全生产的标准;
当地有关部门的各项安全生产标准;
在施工程基本情况和必须遵守的安全事项;
施工用化学产品的用途、防毒知识、防火及防煤气中毒知识等。
8.1.3 班组级教育内容
工程项目中工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本工程项目易发生事故的部位及劳动保护用品的使用要求;
本班组生产工作概况、工作性质及范围;
本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
个人从事工作的性质及必要的安全知识。
8.2 转场安全教育
从本公司其他工程项目转入本工程项目进行施工作业时,必须接受总包单位组织的至少8小时的转场安全教育,并做好记录,经总包质量安全组考核合格、登记备案后上岗。
教育内容:
8.2.1 本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状况及施工条件;
8.2.2 施工现场中危险部位的防护措施及典型事故案例;
8.2.3 本工程项目的安全管理体系、规定及制度。
8.3 变换工种安全教育
凡改变工种或调换工作岗位的工人必须接受总包单位组织的变换工种安全教育,做好记录。变换工种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4小时,经总包安全部考核合格、登记备案后方准上岗。
教育内容:
8.3.1 新工作岗位或生产班组安全生产概况、工作性质和职责;
8.3.2 新工作岗位必要的安全知识,各种机具设备及安全防护设施的性能和作用;
8.3.3 新工作岗位、新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8.3.4 新工作岗位容易发生事故及有毒有害的地方;
8.3.5 新工作岗位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保管。
8.4 特种作业安全教育
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证后方可独立作业,并按特种作业人员有关管理办法按要求进行年审,同时进入现场作业时应将有效的操作证复印件交总包质量安全组登记备案。
项目总包单位对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要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并做好记录,频率为每月一次,每次不得少于4小时。
教育内容:
8.4.1 特种作业人员所在岗位的工作特点,可能存在的危险、隐患和安全注意事项。
8.4.2 特种作业岗位的安全技术要领及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方法。
8.4.3 本岗位曾经发生的事故案例及经验教训。
8.5 经常性安全教育
工程项目出现以下几种情况时,应对施工人员进行适时安全生产教育,做好记录,时间不少于2小时:
8.5.1 因故无法完全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8.5.2 实施重大和季节性安全技术措施;
8.5.3 更新仪器、设备和工具,推广新工艺、新技术;
8.5.4 发生因工伤亡事故、机械损坏事故及重大未遂事故;
8.5.5 节前、假后及执行特殊施工任务;
8.5.6 出现其他不安全因素,安全生产环境发生了变化。
8.6 现场安全活动
项目各分包单位每周一开始工作前应对全体在岗工人采取适当形式开展至少1小时的安全生产及法制教育活动,并做好记录。
现场安全活动的内容:
8.6.1 上一周安全生产形势、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8.6.2 最新安全生产信息;
8.6.3 重大和季节性安全技术措施;
8.6.4 本周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难点和危险点;
8.6.5 本周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和要求。
8.7 班前安全讲话
各作业班组长于每班工作开始前(包括夜间作业)必须对本组全体人员进行不少于15分钟的班前安全活动交底,并做好记录。
班前安全活动交底内容包括:
8.7.1 本班组安全生产须知;
8.7.2 本班工作中的危险点和应采取的对策;
8.7.3 一般工作中存在的安全问题和应采取的对策。
8.8 组织安全活动:
9 安全检查
检查内容检查形式参加人员考核备注
分包安全管理定期安全总监月考核记录检查分包单位自检记录
外脚手架定期安全总监、责任工程师、分包相关人员周考核记录
三宝、四口防护定期安全总监、
分包相关人员周考核记录
施工用电定期安全总监、
分包相关人员周考核记录分包单位日检
垂直运输机械定期安全总监、
分包相关人员周考核记录分包单位日检
作业人员的行为和施工作业层日检责任工程师、
分包相关人员日检记录现场指令
限期整改
施工机具日检分包相关人员日检记录责任工程师检查分包自检记录
现场搅拌站定期安全总监、
分包相关人员周考核记录检查分包单位自检记录
第2篇 建筑工程项目安全管理工作规范格式怎样的
1 项目经理是整个项目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技术措施规定的有关安全措施组织施工。
2 专业责任工程师要对分包方进行检查,认真作好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技术交底工作,被交底人要签字认可。
3. 在施工过程中对薄弱部位环节要予以重点控制,特别是大型施工设备如塔吊和外用电梯等,从设备进场检验、安装及日常操作要严加控制与监督,凡设备性能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一律不准使用。
4 防护设备的变动必须经安全总监批准,变动后要有相应有效的防护措施,作业完成后按原标准恢复,所有书面资料由安全总监管理。
5 对安全生产设施进行必要的合理的投入,重要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到认定定点厂家购买产品。
6 分析安全难点,确定安全管理难点。
在每个施工阶段开始之前,对该阶段的施工条件、施工特点、施工方法,预测施工安全难点和事故隐患,确定管理点和预控措施。
7 安全教育程序:
8 安全教育一般安全教育包括:入场三级安全教育、转场教育、变换工种教育、特种作业人员教育、经常性安全教育、现场安全活动、班前安全讲话等。
项目的各项一般安全教育由安全总监统一组织、指导,各分包单位有关人员配合完成,并留存教育记录。
8.1 入场三级安全教育:新工人入场必须进行项目总包单位、项目分包单位、作业班组三级安全教育并做好记录,经总包单位安全部考试合格、登记备案后,方准上岗作业。
20教育时间:总包级安全教育累计为16小时,分包级安全教育累计为16小时,班组级安全教育累计为8小时。
教育内容:8.
1.1 总包级教育内容:新工人入场安全教育的意义和必要性;
建筑施工的特点及其给劳动者安全带来的不利因素;
国家、行业、地方及企业当前的安全生产形势;
安全生产法规及安全知识教育(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3条、114条、115条、187条;
《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发(1993)50号);
《辽宁省劳动保护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41号)
第6条、8条、10条、11条、19条、21条;
《辽宁省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处理条例》
第5条、9条、10条、11条、21条;
国务院发布的《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有关内容;
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办法;
事故发生规律及典型事故案例;
事故预防的基本知识;
事故急救措施等)。
8.
1.2 分包级教育内容:国家、部委有关安全生产的标准;
当地有关部门的各项安全生产标准;
在施工程基本情况和必须遵守的安全事项;
施工用化学产品的用途、防毒知识、防火及防煤气中毒知识等。
8.
1.3 班组级教育内容工程项目中工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本工程项目易发生事故的部位及劳动保护用品的使用要求;
本班组生产工作概况、工作性质及范围;
本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
个人从事工作的性质及必要的安全知识。
8.2 转场安全教育从本公司其他工程项目转入本工程项目进行施工作业时,必须接受总包单位组织的至少8小时的转场安全教育,并做好记录,经总包质量安全组考核合格、登记备案后上岗。
教育内容:
8.2.1 本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状况及施工条件;
8.2.2 施工现场中危险部位的防护措施及典型事故案例;
8.2.3 本工程项目的安全管理体系、规定及制度。
8.3 变换工种安全教育凡改变工种或调换工作岗位的工人必须接受总包单位组织的变换工种安全教育,做好记录。
变换工种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4小时,经总包安全部考核合格、登记备案后方准上岗。
教育内容:
8.3.1 新工作岗位或生产班组安全生产概况、工作性质和职责;
8.3.2 新工作岗位必要的安全知识,各种机具设备及安全防护设施的性能和作用;
8.3.3 新工作岗位、新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8.3.4 新工作岗位容易发生事故及有毒有害的地方;
8.3.5 新工作岗位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保管。
8.4 特种作业安全教育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证后方可独立作业,并按特种作业人员有关管理办法按要求进行年审,同时进入现场作业时应将有效的操作证复印件交总包质量安全组登记备案。
项目总包单位对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要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并做好记录,频率为每月一次,每次不得少于4小时。
教育内容:8.
4.1 特种作业人员所在岗位的工作特点,可能存在的危险、隐患和安全注意事项。
8.
4.2 特种作业岗位的安全技术要领及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方法。
8.
4.3 本岗位曾经发生的事故案例及经验教训。
8.5 经常性安全教育工程项目出现以下几种情况时,应对施工人员进行适时安全生产教育,做好记录,时间不少于2小时:8.
5.1 因故无法完全执行安全操作规程;8.
5.2 实施重大和季节性安全技术措施;8.
5.3 更新仪器、设备和工具,推广新工艺、新技术;8.
5.4 发生因工伤亡事故、机械损坏事故及重大未遂事故;8.
5.5 节前、假后及执行特殊施工任务;8.
5.6 出现其他不安全因素,安全生产环境发生了变化。
8.6 现场安全活动项目各分包单位每周一开始工作前应对全体在岗工人采取适当形式开展至少1小时的安全生产及法制教育活动,并做好记录。
现场安全活动的内容:8.
6.1 上一周安全生产形势、存在的问题及对策;8.
6.2 最新安全生产信息;8.
6.3 重大和季节性安全技术措施;8.
6.4 本周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难点和危险点;8.
6.5 本周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和要求。
8.7 班前安全讲话各作业班组长于每班工作开始前(包括夜间作业)必须对本组全体人员进行不少于15分钟的班前安全活动交底,并做好记录。
班前安全活动交底内容包括:8.
7.1 本班组安全生产须知;8.
7.2 本班工作中的危险点和应采取的对策;8.
7.3 一般工作中存在的安全问题和应采取的对策。
8.8 组织安全活动:
9 安全检查检查内容检查形式参加人员考核备注分包安全管理定期安全总监月考核记录检查分包单位自检记录外脚手架定期安全总监、责任工程师、分包相关人员周考核记录三宝、四口防护定期安全总监、分包相关人员周考核记录施工用电定期安全总监、分包相关人员周考核记录分包单位日检垂直运输机械定期安全总监、分包相关人员周考核记录分包单位日检作业人员的行为和施工作业层日检责任工程师、分包相关人员日检记录现场指令限期整改施工机具日检分包相关人员日检记录责任工程师检查分包自检记录现场搅拌站定期安全总监、分包相关人员周考核记录检查分包单位自检记录
第3篇 建筑工程项目安全管理工作
1 项目经理是整个项目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技术措施规定的有关安全措施组织施工。
2 专业责任工程师要对分包方进行检查,认真作好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技术交底工作,被交底人要签字认可。
3 在施工过程中对薄弱部位环节要予以重点控制,特别是大型施工设备如塔吊和外用电梯等,从设备进场检验、安装及日常操作要严加控制与监督,凡设备性能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一律不准使用。
4 防护设备的变动必须经安全总监批准,变动后要有相应有效的防护措施,作业完成后按原标准恢复,所有书面资料由安全总监管理。
5 对安全生产设施进行必要的合理的投入,重要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到认定定点厂家购买产品。
6 分析安全难点,确定安全管理难点。在每个施工阶段开始之前,对该阶段的施工条件、施工特点、施工方法,预测施工安全难点和事故隐患,确定管理点和预控措施。
7 安全教育程序:
8 安全教育
一般安全教育包括:入场三级安全教育、转场教育、变换工种教育、特种作业人员教育、经常性安全教育、现场安全活动、班前安全讲话等。
项目的各项一般安全教育由安全总监统一组织、指导,各分包单位有关人员配合完成,并留存教育记录。
8.1 入场三级安全教育:
新工人入场必须进行项目总包单位、项目分包单位、作业班组三级安全教育并做好记录,经总包单位安全部考试合格、登记备案后,方准上岗作业。
20教育时间:总包级安全教育累计为16小时,分包级安全教育累计为16小时,班组级安全教育累计为8小时。教育内容:
8.1.1 总包级教育内容:
新工人入场安全教育的意义和必要性;
建筑施工的特点及其给劳动者安全带来的不利因素;
国家、行业、地方及企业当前的安全生产形势;
安全生产法规及安全知识教育(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3条、114条、115条、187条;《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发(1993)50号);《辽宁省劳动保护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41号)第6条、8条、10条、11条、19条、21条;《辽宁省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处理条例》第5条、9条、10条、11条、21条;国务院发布的《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有关内容;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办法;事故发生规律及典型事故案例;事故预防的基本知识;事故急救措施等)。
8.1.2 分包级教育内容:
国家、部委有关安全生产的标准;
当地有关部门的各项安全生产标准;
在施工程基本情况和必须遵守的安全事项;
施工用化学产品的用途、防毒知识、防火及防煤气中毒知识等。
8.1.3 班组级教育内容
工程项目中工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本工程项目易发生事故的部位及劳动保护用品的使用要求;
本班组生产工作概况、工作性质及范围;
本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
个人从事工作的性质及必要的安全知识。
8.2 转场安全教育
从本公司其他工程项目转入本工程项目进行施工作业时,必须接受总包单位组织的至少8小时的转场安全教育,并做好记录,经总包质量安全组考核合格、登记备案后上岗。
教育内容:
8.2.1 本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状况及施工条件;
8.2.2 施工现场中危险部位的防护措施及典型事故案例;
8.2.3 本工程项目的安全管理体系、规定及制度。
8.3 变换工种安全教育
凡改变工种或调换工作岗位的工人必须接受总包单位组织的变换工种安全教育,做好记录。变换工种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4小时,经总包安全部考核合格、登记备案后方准上岗。
教育内容:
8.3.1 新工作岗位或生产班组安全生产概况、工作性质和职责;
8.3.2 新工作岗位必要的安全知识,各种机具设备及安全防护设施的性能和作用;
8.3.3 新工作岗位、新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8.3.4 新工作岗位容易发生事故及有毒有害的地方;
8.3.5 新工作岗位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保管。
8.4 特种作业安全教育
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证后方可独立作业,并按特种作业人员有关管理办法按要求进行年审,同时进入现场作业时应将有效的操作证复印件交总包质量安全组登记备案。
项目总包单位对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要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并做好记录,频率为每月一次,每次不得少于4小时。
教育内容:
8.4.1 特种作业人员所在岗位的工作特点,可能存在的危险、隐患和安全注意事项。
8.4.2 特种作业岗位的安全技术要领及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方法。
8.4.3 本岗位曾经发生的事故案例及经验教训。
8.5 经常性安全教育
工程项目出现以下几种情况时,应对施工人员进行适时安全生产教育,做好记录,时间不少于2小时:
8.5.1 因故无法完全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8.5.2 实施重大和季节性安全技术措施;
8.5.3 更新仪器、设备和工具,推广新工艺、新技术;
8.5.4 发生因工伤亡事故、机械损坏事故及重大未遂事故;
8.5.5 节前、假后及执行特殊施工任务;
8.5.6 出现其他不安全因素,安全生产环境发生了变化。
8.6 现场安全活动
项目各分包单位每周一开始工作前应对全体在岗工人采取适当形式开展至少1小时的安全生产及法制教育活动,并做好记录。
现场安全活动的内容:
8.6.1 上一周安全生产形势、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8.6.2 最新安全生产信息;
8.6.3 重大和季节性安全技术措施;
8.6.4 本周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难点和危险点;
8.6.5 本周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和要求。
8.7 班前安全讲话
各作业班组长于每班工作开始前(包括夜间作业)必须对本组全体人员进行不少于15分钟的班前安全活动交底,并做好记录。
班前安全活动交底内容包括:
8.7.1 本班组安全生产须知;
8.7.2 本班工作中的危险点和应采取的对策;
8.7.3 一般工作中存在的安全问题和应采取的对策。
8.8 组织安全活动:
9 安全检查
检查内容检查形式参加人员考核备注
分包安全管理定期安全总监月考核记录检查分包单位自检记录
外脚手架定期安全总监、责任工程师、分包相关人员周考核记录
三宝、四口防护定期安全总监、
分包相关人员周考核记录
施工用电定期安全总监、
分包相关人员周考核记录分包单位日检
垂直运输机械定期安全总监、
分包相关人员周考核记录分包单位日检
作业人员的行为和施工作业层日检责任工程师、
分包相关人员日检记录现场指令
限期整改
施工机具日检分包相关人员日检记录责任工程师检查分包自检记录
现场搅拌站定期安全总监、
分包相关人员周考核记录检查分包单位自检记录
第4篇 装配式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指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装配式建筑的健康发展,保障装配式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二条 本工作指引所称装配式建筑工程,指采用工厂预制生产的构件在施工现场装配而成的建筑,“预制构件”包括混凝土构件和钢结构构件。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的新建、改建、扩建等有关活动及监督管理。
第四条 装配式建筑工程采用的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尚无国家、省、市有关规范、标准、规定的相关依据,对不涉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由建设单位组织行业专家进行专项技术论证;对涉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经相关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团体开展技术论证,并制定相应团体标准。相关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施工方案等技术文件编制时充分考虑论证结果的意见,审图、方案审批时应严格审查论证意见的采纳情况 。
第五条 建设单位对装配式建筑工程的质量安全负首要责任。 装配式建筑原则上采用设计-采购-施工(epc)工程总承包模式。建设单位或epc总承包单位根据装配式建筑工程的特点,负责全面协调工作。在工程建设的全过程中,应承担装配式建筑设计、预制构件生产、施工等各方之间的综合管理协调责任,促进各方之间的紧密协作。
第六条 装配式建筑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主体,以及施工图审查、预制构件及建筑部品生产等与工程质量安全相关的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安全保证体系,依法对工程质量安全负责。
第七条 装配式建筑中现浇混凝土施工管理应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规范、标准、规定,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二章 质量安全责任
第八条 建设单位质量安全责任
(一)建设单位应将装配式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并根据装配式建筑的特点和要求,对相应单位的资质、能力、经验进行审查。
(二)采用epc工程总承包模式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工程总承包项目全过程管理,督促epc工程总承包企业履行合同义务。建设单位根据自身资源和能力,可以自行对工程总承包项目进行管理,也可以委托项目管理单位,依照合同对工程总承包项目进行管理。
(三)建设单位应严格遵守图纸审查制度,保证装配式建筑项目设计和施工符合技术规范、标准,并满足《深圳市装配式建筑认定规则》(下简称《规则》)和项目装配式建筑实施方案(下简称“实施方案”)。
1.工程设计阶段,应按照《规则》编制装配式建筑“实施方案”并进行认定。
2.施工图审查时,应当将装配式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抗震超限审查文件、装配式建筑认定意见、实施方案等作为审查内容;施工图设计文件应满足《规则》要求。
3、施工图设计文件有涉及装配式建筑认定、结构安全、使用性能的重要变更时,必须送审图机构重新审查确认。
(四)建设单位应根据装配式建筑施工特点,在工程造价中按规定确保足够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装配式建筑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缺乏定额等计价依据时,建设单位在招投标、合同清单中应根据实际情况确保合理的费用。
(五)当工程实体结构质量监督抽检结果不符合要求时,检测单位须立即通知建设单位,并上报质监机构。建设单位须组织相关单位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第5.0.6条的规定处理。
(六)建设单位督促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建立预制构件验收制度并参与首次验收。
1.对每种类型的样板预制构件,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监理、施工、生产单位等参建各方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后续生产。
首批预制构件验收内容包括:
(1)预制构件外观、尺寸符合规范要求;
(2)预留钢筋定位、规格符合设计要求,满足施工要求;
(3)混凝土水洗面符合规范要求;
(4)各种预埋件、预埋套管符合设计要求,满足施工要求;
(5)预埋管线、线盒符合设计要求;
(6)预埋窗框或钢附框符合设计要求,满足施工要求;
(7)预制构件、预埋窗框成品保护措施完善;
2.建设单位应协调监理、施工单位建立预制构件出厂检验和进场验收制度。
预制构件出厂、进场验收,应按相关规范和合同要求执行,监理和施工单位承担相应职责。
(七)建设单位应建立装配式模板验收制度
铝模板等装配式模板在工厂生产完成后,须进行整层试拼装,经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验收合格后才能运到现场安装。
(八)建设单位应建立装配式建筑工程验收制度。
1.首个装配式标准层结构施工前,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单位对下部结构的预留、预埋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标准层结构施工。
2.首个装配式标准层结构浇筑混凝土之前,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监理、施工、构件生产单位等参建各方进行工程验收,重点检查预制构件安装和连接节点、工具式模板安装等。
3.首个装配式标准层结构拆模后,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监理、施工、构件生产单位等参建各方进行结构验收,对工程设计、施工进行阶段性总结和改进,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
4.装配式结构、装配式内墙板、机电安装、装饰装修等分部分项工程,建设单位应协调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建立样板先行制度。
5.建设单位应根据装配式建筑施工特点,在首层结构验收、样板先行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制度,及时组织参建各方进行工程验收。
6.装配式建筑单位工程完工后,由建设单位组织参建各方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第九条 设计单位质量安全责任
(一)设计单位在装配式建筑设计时应遵循“结构安全、设计合理、生产施工可行”的原则,完善本单位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根据装配式建筑的特点进行施工图设计。
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应明确装配式建筑的结构类型、预制率和装配率、预制构件种类、装配式构造节点做法等关键内容,并编制装配式建筑设计说明专篇,对构件图深化要求以及可能存在的重大风险提出专项设计要求,装配式构造节点做法应安全可靠并满足建筑相关性能要求,前期设计应充分考虑构件生产、运输、安装的可行性和便利性。
(二)设计单位应加强协调建筑、结构、电气、设备、装饰装修等各专业之间的沟通协作,装配式建筑设计应考虑预制构件的模具制作、生产、运输、吊装以及安装施工等相关要求。
(三)设计单位应就装配式建筑设计内容向监理、施工、预制构件生产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参与装配式建筑专项施工方案的讨论,并对方案提供专业意见,确保设计原则准确落实。
设计单位应核实预制构件深化图与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符合性,确保满足结构安全和建筑性能的要求,未经核实通过严禁进行预制构件生产加工。
(四)设计单位应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预制构件、装配式结构、施工样板质量验收,对构件生产和装配式施工是否符合设计要求进行检查。
设计单位需特别关注首批预制构件验收、首层装配式构件安装、装配式模板验收等关键节点的质量验收工作。
(五)设计单位应提出对装配式建筑施工过程安全管理的要求,包括重要施工节点如起重吊运、安装就位等过程的安全保障措施。
第十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质量安全责任
(一)施工图审查机构必须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范、标准、规定的要求对装配式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
(二)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对预制构件布置、节点连接设计、保温隔热设计、防水设计、防雷设计、构件深化要求、预制率、装配率等装配式建筑涉及结构安全和建筑功能的关键环节进行重点审查,并出具明确的审查意见。后期设计修改涉及结构安全、使用功能、预制率、装配率等重要变更的内容必须重新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查意见。
(三)预制构件深化图应送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方可实施。
第十一条 监理单位质量安全责任
(一)监理单位应根据装配式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相关规范标准,编制装配式建筑监理实施工作指引,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实施。在实施建设工程监理过程中,监理实施工作指引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修改,经审批后实施。
装配式建筑监理实施工作指引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装配式建筑工程特点、装配式建筑监理工作流程、装配式建筑监理工作要点、装配式建筑监理工作方法及措施。
(二)监理单位应对施工、预制构件生产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进行审核,对预制构件生产单位编制的预制构件制作方案及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和装配式建筑施工方案进行审批。
(三)监理单位应按下列要求对预制构件的生产制作全过程进行监理:
1.实施预制构件生产制作全过程的驻厂监理,预制构件生产前,对预制构件原材料进行质量检查、见证送检,对预制构件生产过程的隐蔽工程和检验批进行质量验收,对需要进行结构性能检验的预制构件见证送检。
2.当采用钢筋套筒灌浆连接工艺时,监理单位应根据灌浆套筒厂家提供的型式检验报告审查所使用的灌浆料与套筒的匹配性,并在预制构件制作前和现场灌浆操作前,监督操作人员进行接头强度工艺性检验。
3.预制构件进场时应检查质量证明文件,质量证明文件包括产品合格证明书、混凝土强度检验报告、原材料检验报告及其他重要检验报告等。
(四)监理单位应对预制构件的施工安装过程进行监理:
1.组织施工单位、预制构件生产单位对进入施工现场的预制构件进行质量验收。
2.核查施工管理人员及安装作业人员的培训情况。
3.根据工程特点和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确定旁站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安排监理人员进行旁站,并应及时记录旁站情况;安排监理人员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巡查,巡查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施工单位是否按工程设计文件、工程建设标准和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施工。
(2)使用的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是否合格。
(3)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特别是施工质量管理人员是否到位。
(4)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4.对预制构件施工安装过程的隐蔽工程、检验批和分项工程进行验收,对验收合格的应给予签认;对验收不合格的应拒绝签认,同时应要求施工单位在指定的时间内整改并重新报验。
(五)监理单位必须逐层核查施工单位是否按装配式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装配式建筑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未按要求进行施工时,监理单位应签发监理通知书,责令其限时整改,拒不整改则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报告。
(六)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同步收集整理工程监理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质量安全责任
(一)施工单位应根据装配式建筑施工的特点,建立健全本单位和各项目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合理设置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完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制定质量安全保证措施。
(二)施工单位应充分配合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深化设计,及时提供塔吊和施工机械布置方案、脚手架布置方案、工具式模板施工方案、预制构件安装方案、机电施工方案、装配式内墙板施工方案、装修深化图等,以保证装配式建筑设计与施工协调一致。
(三)对于采用装配式模板的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单位应进行装配式模板深化设计,提前完成模拟安装,并编制装配式模板施工方案,经监理审批后实施。
施工单位应加强模板工程质量安全控制,对模板及其支架进行承载力、刚度和稳定性计算,并在现场设工具式模板拼装样板。
(四)施工单位应对预制构件生产单位编制的预制构件生产、运输方案进行审核确认,并配合监理单位实施预制构件生产过程的驻厂监理。
施工单位在预制构件生产过程中应加强巡视检查,对构件原材料、成品、半成品进行随机抽检。
(五)施工单位应对预制构件的场内运输、存放、安装,以及外围护接缝处密封防水、机电管线安装、装配式内墙板安装、集成式卫生间安装、装修施工、穿插流水施工工序等关键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报请监理审批,并严格按照施工图和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
装配式专项施工方案应制定有针对性的质量安全控制措施。质量控制措施应包括构件进场检查、吊装、定位校准、节点连接、防水、混凝土现浇、机具设备配置、首件样板验收等方面的要求;安全控制措施应包括预制构件堆放、吊装、高处作业的安全防护、作业辅助设施的搭设、构件安装的临时支撑体系的搭设等方面的要求。
(六)施工单位应对预制构件的质量负主要监督责任,建立健全预制构件施工安装过程质量检验制度:
1.会同预制构件生产单位、监理单位对进入施工现场的预制构件质量进行验收,验收内容应包含生产全过程质量控制资料、成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外观质量等,未经进场验收或进场验收不合格的预制构件,严禁使用。
施工单位应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每批预制构件全数进行质量验收,验收内容包括构件外观质量、尺寸偏差以及套筒、预埋件、插筋和预留孔洞等的预留预埋,同时还须复核预制构件产品质量保证文件,包括预制构件出厂合格证、出厂检验用同条件养护试块强度检验报告、灌浆套筒型式检验报告、连接接头抗拉强度检验报告、预制构件性能检验报告、吊点的隐蔽验收记录等相关内容。
2.对预制构件钢筋连接灌浆作业进行全过程质量管控,保证灌浆质量,并形成可追溯的文档记录资料及影像记录资料。
施工单位应安排质检员对灌浆作业全过程进行旁站监管,确保按施工方案实施,并在记录资料上签字确认。
3.对预制构件施工安装过程的隐蔽工程和检验批进行自检、评定,合格后通知监理单位进行验收,隐蔽工程和检验批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七)装配式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及使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省、市颁布的规范、标准、规定,司机、指挥、司索均应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预制构件安装、灌浆、预埋等作业人员须经施工单位培训上岗。
施工单位应对构件吊装进行施工验算,每次吊装前安全员均应检查吊装钢丝绳、吊具、吊装预埋件,发现问题立即更换。非吊装作业人员应撤离吊装区域,并配备足够的吊装作业指挥人员,在项目经理签发吊装令后方可吊装。正式吊装作业前,应先试吊,确认可靠后,方可进行正式吊装作业。
(八)装配式建筑工程实施前,应编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安全专项方案及与其配套的专项施工方案等技术文件,并按有关规定报送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组织技术论证,符合要求后方可实施。
第十三条 预制构件生产单位质量安全责任
(一)预制构件生产单位应与施工、监理单位一起配合设计单位完成施工图深化设计,保证预制构件生产和安装质量。
(二)预制构件生产单位应编制预制构件生产方案,明确技术质量保障措施,包括生产计划、材料要求、生产工艺、质量安全保障措施、运输方案及成品保护措施等内容,报施工单位确认,再经监理审批后实施,报施工单位确认,再经监理单位审批后实施。并配合施工单位完成预制构件吊装施工方案。
(三)预制构件生产单位应保证预制构件生产、堆放过程中的质量安全,并根据现行有关规范、标准、规定进行检验。
(四)预制构件生产单位应对检查合格的预制构件进行标识,标识不全的预制构件不得出厂,出厂的预制构件应提供相应的、完整的质量证明文件。
(五)预制构件生产单位应配合驻厂监理和施工监理的各项工作。
(六)预制构件生产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提交材料检验报告、生产过程验收资料、预制构件合格证明等相关质量保证资料。
(七)预制构件生产单位应编制预制构件生产过程中的专项安全保证措施。生产吊运设备应经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单位检测合格并定期复检,且做好防滑移和防倾覆措施。同时,预制构件存放和吊运应采取防倾覆措施,并报施工单位确认,再经监理单位审批后实施。
第三章 工程验收
第十四条 装配式建筑主体结构验收可根据装配式建筑施工特点分段分层进行,分段分层内主体结构验收合格后,可进行机电设备安装和装饰装修。
采用钢筋套筒灌浆连接施工前,需对灌浆料的强度、微膨胀性、流动度等指标进行检测。钢筋连接套筒灌浆实施过程中,同一规格每1000个钢筋套筒灌浆连接接头,且不超过3个自然层,应采用预制构件厂提供的灌浆端未进行连接的3个套筒,按照现场所采用的灌浆工艺流程,在施工现场制作3个钢筋对中连接接头平行试件,进行抗拉强度检验,检验结果应符合《钢筋套筒灌浆连接应用技术规程》(jgj355)第3.2.2条的相关规定。施工中检查套筒中连接钢筋的位置和长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并应加强全过程质量监控,灌浆施工过程应留存影像资料。
预制构件尺寸偏差检验数量:同一类型的构件,不超过100个为一批,每批应抽查构件数量的5%,且不应少于3个。
装配式结构施工后,预制构件位置、尺寸偏差检测数量:按楼层、结构缝或施工段划分检验批。在同一检验批内,对梁、柱和独立基础,应抽查构件数量的10%.且不应少于3件;对墙和板,应按有代表性的自然层抽查10%,且不应少于3间;对大空间结构,墙可按相邻轴线间高度5m左右划分检查面,板可按纵、横轴线划分检查面,抽查10%,且均不应少于3面。
第十五条 装配式建筑工程验收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装配式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1)、《钢筋套筒灌浆连接应用技术规程》(jgj355)、《装配式混凝土建筑结构技术规程》(dbj 15-107)等现行国家、行业、地方相关规范标准进行验收。
第十六条 装配式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基础上,按照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进行。分部(子分部)工程中分项工程划分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当预制构件生产单位与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在不同地区时,预制构件生产单位可就近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材料送检和预制构件性能试验。
第十八条 装配式内墙板工程验收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10)执行。
第十九条 整体卫浴按工程产品进行验收,由生产厂家出具产品合格证和质量保证书,对产品质量和防水负责。整体卫浴必须采用整体防水底盘和配套的给排水系统,卫生间地面、墙面可不进行附加防水层设计和施工。集成式卫生间安装完成后必须进行闭水试验,确保无渗漏。
第二十条 当装配式结构分项工程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现行相关规范、标准、规定处理。
第四章 执法监督
第二十一条 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监督机构应根据装配式建筑的特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据监督检查结果,对各方责任主体及有关单位的质量安全行为实施执法监督,将项目实施装配式建筑的情况纳入日常监督检查,有关监督检查情况应当形成书面监督记录,并在项目验收阶段对项目实施装配式建筑情况出具意见。
第二十二条 对于装配式建筑工程现场使用的原材料和构件实体质量应进行监督抽检,抽检重点是涉及工程结构安全、重要使用功能的实体部位所使用的原材料、构配件以及实体结构检验。
对于现场使用的原材料如注浆料、套筒、外墙密封胶、连接件等,每个项目监督抽检应不少于一次;对于装配式构件实体结构质量包括混凝土强度、钢筋保护层厚度、钢结构焊缝等,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有相应资质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质监机构应对检测报告进行核查。
第二十三条 对于装配式建筑所使用的影响施工安全的建筑材料及构配件检查检测结果不符合要求时,应要求监理及有关责任主体单位停止装配式安装施工,将相关建筑材料配件进行补缺或更换,检查无误后方可进行后续安装施工。
对于工程实体质量检测和施工安全检查结果不符合要求时,应要求监理及有关责任主体单位分析原因,必要时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一步扩大检查检测范围;对于经确认检查检测结果不符合要求时,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监理及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进行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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