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学院管理服务工作问责试行办法
技术学院管理服务工作问责试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学院管理服务水平,强化管理服务责任,建立健全管理服务监督体系,促进依法治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问责办法。
第内完成调查工作,并向领导小组提交书面调查报告。情况复杂的,经过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问责处理决定应当自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送达被问责人,并告知其享有的权利。
第十八条 问责对象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问责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领导小组办公室(监察室)提出复核申请。经复核认为原决定适当的,维持原决定;认为原决定不适当的,可以变更或者撤销。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第十九条 领导小组作出的管理工作问责决定、复核决定,应当在组织人事处备案。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管理服务工作问责不代替党纪、政纪处分或者刑事处罚,构成党纪、政纪和刑事责任追究的,同时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管理服务工作问责实行回避制度。应当回避的,按照规定予以回避。
第二十二条 实行管理服务工作问责和奖惩任免挂钩制度。将管理服务工作问责纳入干部队伍管理和个人年度考核,作为干部使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在问责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导致问责对象应当进行责任追究而未被追究,或被错误追究的,按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院纪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2篇 石油公司保密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石油销售公司保密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增强公司竞争优势,保障国家和企业的安全和利益,加强公司保密工作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及上级单位相关保密工作管理办法,结合公司保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人员知悉的事项;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公司秘密是关系公司权力和利益,依照特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三条 公司保密工作,实行既便利工作又确保秘密的方针,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保密范围和密级确定
第四条 公司秘密包括下列事项:
(一)公司经营发展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二)公司尚未付诸实施的企业经营战略、方向、规划、项目及决策。
(三)公司内部掌握的重要的合同、协议、意向书及可行性报告、重要会议记录等。
(四)公司财务预决算报告及各类财务报表、统计报表。
(五)招标项目的标底、合作条件、贸易条件等。
(六)公司人事决策中的秘密事项,以及职员人事档案,工资收入及资料等。
(七)公司所掌握的客户信息、贸易渠道以及尚未进入市场或公开的其它资料。
(八)其它经公司领导办公会或党支部会确定应该保密的事项。
一般性决定、决议、通告、通知、行政管理资料等内部文件不属于保密范围。
第五条 公司商业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公司密级的确定:
(一)绝密是最重要的公司秘密,泄露会使公司的权利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在公司经营发展中,直接影响公司权益并且一旦泄露会使企业的利益遭受特别严重损害的重要决策、文件、以及专有生产技术、新技术资料等为绝密级,其标志为:'aaa';
(二)机密是重要的公司秘密,一旦泄露会使公司权益和利益遭到严重的损害。公司的发展规划、财务报表、统计资料、重要会议记录、公司经营情况等为机密级,其标志为:'aa';
(三)秘密是一般的公司秘密,一旦泄露会使公司的权利和利益遭受损害。公司人事档案、合同、协议、职员工资性收入、尚未进人市场或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为秘密级,其标志为:'a'。
第六条 属于公司秘密的文件、资料,应当依据本制度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标明密级,并确定保密期限。
(一)书面形式的商业秘密标注位置在首页的左上角,商业秘密标志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公司商秘等级,第二部分为保密期限,中间用_隔开,例如'a_3年',非书面形式的商业秘密标志在明显易于识别的地方。
(二)书面形式的工作秘密如需标注,可在首页左上角表明。如'公司内部资料,注意保密'。
第七条 公司商业秘密保密期限届满,自行解密,工作秘密随公司该项工作的进度自行解除。
第三章 保密措施
第八条 属于公司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它物品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摘抄、保存和销毁,由综合办公室或主管副总经理委托专人执行。采用电脑技术存储、处理、传递的公司秘密由有关操作人员进行保密。
第九条 对于密级的文件、资料和其它物品,必须采取以下保密措施:
(一)非经总经理或主管副总经理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
(二)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由指定人员担任,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三)在日常管理中应在设备完善的保险装置中保存。
(四)属于公司秘密的设备、专有生产技术或者重要的商业信息,由公司指定专门部门负责,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五)公司财务部、综合办公室档案及机要存在地,非工作人员不得随便进入,工作人员也不能随便带人进入。
(六)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公司秘密事项的,应当事先经总经理批准。
第十条 举办属于公司秘密内容的会议和其它活动,主办部门应采取下列保密措施:
(一)选择具备保密条件的会议场所;
(二)严格限定参加会议人员的范围,对参加涉及秘密事项会议的人员进行保密教育并提出保密要求。
(三)会前要制定专人对会场周围进行安全检查,防止窃密事件发生;
(四)依照保密规定使用有线设备,与会人员不得携带手机。会议期间要严格把好会议的出入关,防止无关人员进入会场。
(五)会议结束后保密干部要认真对会场内外进行清场,清理带走所有会议资料。会后要确定内容是否传达及传达范围。
第十一条 涉外工作的保密,要采取以下保密措施:
(一)接待境外人员参观和洽谈的部门和人员,应严格执行事先制定的接待、洽谈方案,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公司商业秘密;
(二)未经公司领导批准,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接待境外人员来公司参观、访问;
(三)接待涉外人员参观或进行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洽谈贸易,应严格执行有关保密规定,事先制定接待、洽谈方案。方案中要划定外宾参观范围、路线和项目,审定对外介绍的内容和资料;
(四)涉密文件、资料、存储介质和其他物品未经批准,不得向境外人员和组织公开和泄露,不允许其拍照、录相、录音、复制和摘抄。
(五)已批准提供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资料,应当以一定形式要求对方承担保密义务。
第十二条 电子信息的保密,要采取以下保密措施:
(一)涉密计算机要安装在符合保密安全的地方,使用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自觉做好保密工作;
(二)涉密存储介质(包括笔记本电脑、优盘、移动硬盘、光盘等),遵循'谁领用、谁负责'的原则,由领用人负责保密责任;
(三)涉密计算机要与非涉密计算机明确区分,并粘贴相应的标志;
(四)计算机使用要严格遵守'上网不涉密、涉密不上网'的原则;
(五)用以传输、处理、存储国家秘密的有线、无线通讯设备和计算机信息系统,应当按照保密工作部门的要求采取严密的保密技术防范措施,不得使用无保密保障的通信和计算机网络传输、处理涉密信息。
第十三条 宣传报道的保密,要采取以下保密措施:
(一)不得在公开的报刊、广播、影视、音像、展览、宣传、报道、著作中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
二)公司综合办公室等宣传部门,要严格按照保密管理制度要求,严格审查稿件内容;
(三)公司宣传部门在对公司持有的国家领导人和省政府同志批示事项进行宣传报道时,确需刊登或引用批示内容的,要提前报公司领导批准。
第十四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工作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对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档案、材料、其他物品等应由专人负责保管和管理,严禁扩散和泄露。
第十五条 文印部门工作人员未经综合办公室批准,不得擅自打印、复印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书刊等,经批准打印、复印的要严格按照批准份数进行,不得多印或留存,并对打印、复印的内容严格保密,不得扩散和泄露。
第十六条 公司机要档案室、复印室等均属于要害保密部位,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因工作需要进入的人员不得随意翻看室内文件、文稿、资料等物品。
第十七条 任何人不准在私人交往、通信和著述中泄露国家、公司秘密,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国家、公司秘密。
第十八条 公司副科级以上管理(技术)人员以及从事财务、经营、档案管理等相关岗位职员应签订《保密协议》,明确保密责任和义务。公司工作人员发现公司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综合办公室;综合办公室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做出处理。
第四章 涉密要害部门及涉密人员管理
第一节涉密要害部门的管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保密要害部门是指单位内部业务工作中经常或大量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涉密人员多的部门。
第二十条 保密要害部门的保密安全工作必须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十一条 保密要害部门的确定须由公司领导办公会按程序审批确定。
第二十二条 保密要害部门实行动态管理,可根据生产经营情况由公司研究调整。
第二十三条 保密要害部门必须建立健全本部门各项相应的保密规章制度,明确责任、落实到人。
第二节涉密人员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涉密人员是指在公司各项工作中产生、掌握、管理和大量接触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人员。
第二十五条 涉密人员管理贯彻'积极防范、突出重要、严格标准、严格管理'的原则。
第二十六条 涉密人员坚持'先审后用'的原则和程序,对拟进入涉密岗位的人员事先必须经公司领导办公会审批,签订《保密协议书》,并在公司保密办备案后,方可从事涉密工作。《保密协议书》中应明确公司与涉密人员双方权利和义务并根据涉密人员的涉密等级支付一定的保密津贴。
第二十七条 涉密人员保密资格等级界定遵循'以项目定岗,以岗位定人'的原则。涉秘人员的保密资格等级由高到低分为:核心涉密人员、重要涉密人员和一般涉密人员。
(一)核心涉密人员是指在涉及国家秘密及商业秘密秘密程度深、事项多、期限长的岗位工作的人员。
(二)重要涉密人员是指在涉及国家秘密及商业秘密事项多、期限较长的岗位工作的人员。
(三)一般涉密人员是在指涉及国家秘密及商业秘密事项少、期限短的岗位工作的人员。
第二十八条 公司根据涉密人员工作任务、工作岗位及职责范围的实际涉密情况综合界定其涉密等级。
第二十九条 涉密人员的涉密等级界定,由各部门根据承担工作任务人员的实际涉密情况,提出初审名单,经公司审核确定后,报送有关领导审批并存档备案。
第三十条 公司对涉密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涉密人员实际工作岗位、工作任务、职责范围的变化,及时提出调整涉密等级的初审意见,经公司有关部门核实后,报送公司有关领导审批并进行调整。
第三十一条 核心涉密人员和重要涉密人员队伍,应保持相对稳定,减少无序流动。
第三十二条 涉密人员脱离涉密岗位实行脱密期管理制度,同时清退所有涉密文件、资料及物品,并不得接触国家及商业秘密。
第三十三条 涉密人员退休后,在其相应的脱密期内仍由原单位按在职涉密人员进行管理。借调、返聘人员在涉密岗位工作的按照在职涉密人员进行管理。
第三十四条 涉密人员申请调动的,其本人所在单位,应将拟同意调动的涉密人员调离涉密岗位,待其脱密期满,经上级公司领导批准,并签订保密承诺书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对于尚在脱密期内,调往上级单位、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经上级公司领导批准,在其人事档案注明涉密身份和脱密期,并签订保密承诺书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
第三十五条 涉密人员在保密期内一般不得辞职。对于确有特殊原因而本人坚持申请辞职的非核心涉密人员,经公司领导批准,在其人事档案注明涉密身份和脱密期(有特殊要求的也应注明),并签订保密承诺书后,方可办理辞职手续。脱密期内,其不准受聘到私营单位、三资企业,也不准因私出国(境)。
第三十六条 涉密人员不得擅自离职。对已经离职的涉密人员其原所在单位要劝其(包括通过其家人、亲属)返回单位。若本人要求辞职的,按涉密人员辞职规定办理手续。对不回原单位又拒不履行保密义务和手续的,应根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通过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扬与奖励:
(一)一贯遵守保密制度、长期未发生任何失泄密事件,并能推动他人保密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有显著成绩的;
(二)发现他人泄露秘密、商业秘密或工作秘密,能及时报告或积极采取补救措施的;
(三)在紧急情况下、保护、抢救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工作秘密的。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应视情节和后果,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直至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本单位涉密文件、资料、存储介质和其他物品保管不当造成失密、泄密的;
(二)明知本单位涉密文件、资料、存储介质和其他物品保管条件不符合保密要求而不采取补救措施以至造成失密、泄密的;
(三)拒不按要求清退涉密文件、资料、存储介质和其他物品的;
(四)将涉密文件、资料、存储介质和其他物品出卖、赠与他人的;
(五)明知或发现泄密、窃密行为而不制止、不报告的;
(六)以盗窃、出卖等非法手段获取秘密的;
(七)阻挠、拒绝保密管理部门依法监督检查的;
(八)违法国家有关保密法规的其它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规定的泄密是指下列行为之一。
(一)使公司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
(二)使公司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触
范围,而不能证明未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公司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3篇 z学院管理服务工作问责试行办法
技术学院管理服务工作问责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学院管理服务水平,强化管理服务责任,建立健全管理服务监督体系,促进依法治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问责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管理服务工作问责,是指学院对各处室系部及其管理服务岗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问责对象)的管理服务工作过错进行责任追究的行为。
第三条 管理服务工作问责坚持权责统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坚持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坚持问责与整改相结合、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原则,坚持问责结果与奖惩任免相结合原则。
第四条 管理服务工作问责对象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岗位职责,造成工作损失或者损害国家、学院利益,侵害教职工、学生合法利益的行为,尚未构成党纪政纪处分的,依照本办法追究责任。
第二章 管理服务工作问责方式和责任划分
第五条 根据问责对象管理服务行为的过错事实和情节,采取以下方式问责:
(一)诫勉谈话;
(二)责令作出检查并限期整改;
(三)通报批评;
(四)停职检查或调离工作岗位;
(五)劝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建议免职。
第六条 按照权责统一原则划分管理服务工作过错责任。管理服务工作过错责任分为直接责任和间接责任。间接责任分为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第七条 根据管理服务工作过错事实和情节追究问责对象的责任。
(一) 对处室系部的责任追究:情节较轻的,给予负责人诫勉谈话;情节较重的,责令其作出检查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
(二) 对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情节较轻的,给予诫勉谈话或责令作出检查并限期整改;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停职检查或调离工作岗位;情节严重的,劝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建议免职。
(三) 对间接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情节较轻的,给予诫勉谈话或责令作出检查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停职检查或调离工作岗位;情节特别严重的,劝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建议免职。
(四) 根据问责对象对过错责任的认识态度以及整改情况,可以从重或从轻进行责任追究。因意外事件或者不可抗力因素致使管理工作不良后果发生的,对管理行为责任人免予追究。
第八条 根据问责决定,对问责对象进行以下处理:
(一)被问责诫勉谈话、责令作出检查、通报批评的处室系部年终考核时不能被评为优秀等次。被问责诫勉谈话、责令做出检查的个人当月考核时不能被评为优秀等次。
(二)被通报批评的个人当月考核为基本称职。
(三)被停职检查或调离工作岗位的、劝其引咎辞职、责令停职或建议免职的个人当月考核不称职。
第三章 管理服务工作问责事项
第九条 管理服务工作问责对象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的有关规章制度,廉洁从政,积极落实各项工作部署,严格执行管理制度和程序,认真履行管理职责,提高管理效率。
第十条 管理服务工作中有下列行为或情形之一的,应当实施问责:
(一)不执行上级指示和学院决定,给学院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二)服务意识淡漠,对职责范围内的办理事项敷衍塞责,工作作风粗暴,服务态度生硬,服务效率低下,师生反映强烈的;
(三)重要事项不按规定程序集体讨论,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搞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影响工作正常开展,给学院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四)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未按时完成年度工作目标或学院交付的工作任务的;
(五)失职失察、疏于管理,造成工作事故或经济损失的;
(六)责任意识淡薄,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发生群体事件或重大事故的;在发生重大事故和重大突发事件的紧急时刻,拖延懈怠,未及时采取必要和可能的措施进行有效处理的;瞒报、虚报、迟报或漏报重大突发事件或重要情况的;
(七)对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或各部门之间需要协调配合,相互衔接的边缘性工作推委扯皮,不积极主动采取措施完成任务的;
(八)领导班子不团结,工作配合不协调,影响工作开展,或者在干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九)在各类考试、招生工作中,违反国家政策和学院规定,失密、泄密、徇私舞弊的;
(十)违反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在各类奖、助学金评定、发放工作中,不按照程序操作、弄虚作假的;
(十一)违反上级和学院有关财务、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私立帐户、私存帐外资金,或不按规定程序擅自使用学校资金、处置国有资产,造成国有资产浪费或流失的;
(十二)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截留、私分、挪用公款的;
(十三)违反规定乱收费或者将无偿服务变为有偿服务、有偿服务只收费不服务的;
(十四)在工程建设、物资设备采购工作中,违反规定程序,出现严重问题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十五)违反审批程序制作公文、签订合同、使用印章或者管理印鉴不善而造成不良后果的;
(十六)违反保密工作制度,泄露国家或者学院秘密事项的;
(十七)工作时间擅离职守、脱岗空岗、聚众聊天或利用办公设施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十八)学院认为应当问责的其它情形。
第四章 管理服务工作问责机构和问责依据
第十一条 学院成立由党委书记为组长,院长为副组长,纪委、监察室、组织人事处、学院办公室、工会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管理服务工作问责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纪委书记兼任办公主任。办公室设在监察室,负责受理有关问责事宜。
第十二条 领导小组应当对问责对象履行管理服务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领导小组举报问责对象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管理职责的情况。
第十三条 管理服务工作问责依据来源于以下方面:
(一)不能按要求完成院党委和学院工作年度计划及部门年度工作目标任务的;
(二)上级机关和学院领导批示、指示问责的;
(三)教代会、督查室或处室系部提出问责建议的;
(四)本院师生员工和其他社会组织及个人投诉问责的;
(五)工作检查或责任目标考核中提出问责建议的;
(六)新闻媒体等舆论监督机构提出问责建议的;
(七)领导小组发现需要问责的;
(八)其它有关管理服务工作事故或失误的
信息。
第五章 管理服务工作问责程序与实施
第十四条 管理服务工作问责应当严格按照程序办理。
(一)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问责事项,进行初步核实;
(二)经初步核实,反映的情况存在,向领导小组提出书面建议;
(三)由领导小组决定提起问责,学院办公室负责做好相关协调工作,纪委、组织人事处、工会等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四)问责事项经调查核实,确属应当问责追究的,由领导小组提出处理意见,根据管理权限,提请党委常委会议或院务会议研究决定;
(五)党委常委会议或院务会议根据调查材料和审理报告,就问责事项形成决议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向问责对象下达管理工作问责决定书。
第十五条 调查组按照规定进行调查取证和审理,相关处室系部和个人应该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干扰或阻挠。
第十六条 调查组一般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并向领导小组提交书面调查报告。情况复杂的,经过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问责处理决定应当自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送达被问责人,并告知其享有的权利。
第十八条 问责对象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问责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领导小组办公室(监察室)提出复核申请。经复核认为原决定适当的,维持原决定;认为原决定不适当的,可以变更或者撤销。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第十九条 领导小组作出的管理工作问责决定、复核决定,应当在组织人事处备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管理服务工作问责不代替党纪、政纪处分或者刑事处罚,构成党纪、政纪和刑事责任追究的,同时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管理服务工作问责实行回避制度。应当回避的,按照规定予以回避。
第二十二条 实行管理服务工作问责和奖惩任免挂钩制度。将管理服务工作问责纳入干部队伍管理和个人年度考核,作为干部使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在问责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导致问责对象应当进行责任追究而未被追究,或被错误追究的,按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4篇 学生在非教育教学时间内留校或入校的管理工作试行办法
为了贯彻“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我校学生在非教育教学时间内留校或入校管理,保障学校、教师和学生的权益,杜绝校园安全责任事故,根据《深圳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深圳市中小学生在非教育教学时间内留校或入校的管理工作试行办法》(深教规[2008]2号)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1.“非教育教学时间”是指《条例》第三十三条所规定的教学日中,七时至十八时内除去规定的教育教学时间(小学6小时,中学8小时)以外的剩余时段。
2.在非教育教学时段内,学生是否留校或入校,由学生及其监护人自愿选择,班主任要加强跟学生监护人的联系,督促学生监护人配合学校加强对学生的纪律教育和安全教育。
3.实行“岗位责任制”。在“非教育教学时间”内,值周行政、值日行政、值日教师、值班门卫以及相关管理人员要按时到岗,履行职责,加强巡查,对违规学生进行教育,并做好记录。
4.加强学校门卫管理工作,在中午十二时至十四时内,学生进出学校门卫应当逐一进行登记 ,登记应有学生姓名、班级、出入时间等基本情况,并做好登记资料的留存备查工作。此时段在校的学生,在课室或者在科学楼阅览室休息、学习(有图书管理员管理)。
5.学生应当遵守学校有关规定,服从管理,在午间非教育教学时间内,不得影响他人休息,严禁在校园内追逐打闹、高声喧哗,严禁进行文体活动。
6.在非教育教学时间内发生突发事件和学生意外伤害事故,有关管理人员进行及时有效的处理,有必要立即启动应急机制和事故处理预案,。
7.班主任要对在非教育教学时间内留校学生进行强化教育和有效管理。
第5篇 后勤服务集团安全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后勤服务集团(以下简称集团)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集团财产及员工的安全与人身健康,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集团实际,依据《武汉大学后勤服务集团安全质量监察工作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工作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三条 建立健全集团安全工作的组织网络和监督检查制度。
第四条 集团主管领导为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对集团的安全工
作全面负责;集团各单位的主管领导是本单位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集团员工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负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集团成立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集团总经理担任,
副组长由集团党委书记和集团分管安全工作的负责人担任,集团党、政、工会的负责人及集团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小组成员,办公室设在集团安全质量监察部。
第六条 集团各单位设立安全工作小组、消防队,各班组或各部门设立安全员,履行所辖区域(部位)日常的安全管理职责。
第三章 安全工作职责
第七条 集团各单位必须认真执行上级有关部门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安全工作原则,履行安全职责。
第八条 集团安全质量监察部在集团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在履行本部门职责的同时,履行下列安全管理工作职责:
(一)组织制定或修订安全管理制度,并对集团各单位安全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二)对集团各单位落实综合治理和安全生产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提出安全隐患整改意见;
(三)对集团各单位的安全员进行业务指导和工作督查,组织员工开展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安全技能培训;
(四)组织调查各类安全事故,提出处理意见;
(五)定期收取集团所属各单位的安全检查报告并及时通报有关信息,公布检查、评选(比)结果,提出安全工作整改和奖、惩意见;
(六)受理集团各单位安全管理工作的建议、意见和投诉;
(七)落实集团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委托的其它安全管理工作任务。
第九条 集团各单位必须履行下列安全管理工作职责:
(一)执行集团安全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保障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措施在本单位的贯彻和落实;
(二)制定、实施本单位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安全管理工作量化考核办法和实施细则;
(三)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确定本单位各级和各岗位的安全管理责任,完善和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排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建立安全预警机制和安全工作报告制度,及时处理和上报安全工作中出现的各类问题;
(五)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六)在与承包、承租经营户订立的合同中,应明确各方的安全管理责任。
(七)落实集团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布置的安全管理工作任务;
第十条 集团员工必须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遵守劳动纪律,不违章作业,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负责;
(二)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三)在作业过程中,对不能当场排除的安全隐患或出现安全问题,要及时报告。
第四章 安全防范内容
第十一条 集团的安全防范内容主要包括:防火、防盗、防毒、生产和设备安全、食品卫生安全、网络通讯安全。
(一)防火。集团各单位要加强员工消防安全知识培训,使全体员工掌握必要的消防知识,对重要服务场所须按消防规范配备消防器材,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消除安全隐患,制定消防突发事件处理预案,定期演练;
(二)防盗。集团各单位要加强对管理范围内各经营服务场所、库房贵重物资的管理与防护,财务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管理规定控制现金库存量;
(三)生产和设备安全。集团各单位要认真落实安全作业责任制,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提高员工自我保护意识,防止意外人身伤害,对特种作业人员要严格执行持证上岗制度;对特种设备(锅炉、压力容器、变压器、电梯、储油罐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年检工作;
(四)食品卫生安全。集团各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要确保食品卫生安全,严把进货关,严禁出售不合格食品,严格执行食品卫生安全操作规程,防止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餐饮工作人员必须定期进行体检;
(五)网络通讯安全。集团各单位要加强对计算机和计算机网络系统的管理,保证网络通讯系统的保密、安全,严禁利用计算机和通讯系统从事危害网络通讯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六)安全值班制度。集团各单位要建立值班制度,要明确相应的责任,做好值班记录。
第十二条 饮食服务公司、物业管理服务公司、接待服务公司、商贸发展公司、供热中心、园林与环卫服务中心等单位,在做好常规的安全管理工作的基础上,对安全重点部位,应当制定行之有效的防范措施。
第五章 安全工作管理
第十三条 集团各单位必须将安全管理工作列入本单位工作的重要日程。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组织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安全生产、经营、服务制度;制定并落实各项常规和应急的防范措施,预防意外事故的发生;及时处理各类安全事故。
第十四条 集团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对各单位的安全管理责任人及安全员,每年组织一次安全培训。
第十五条 集团各单位要通过多种形式,积极开展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营造出人人负有安全责任、人人对安全认真负责的局面。
其宣传教育和培训的内容包括:
(一)学习有关安全法规、安全制度和安全管理规则;
(二)了解本单位安全的薄弱环节;
(三)掌握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学习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学习防火、防盗、防毒、防人身伤害、防煤气泄漏等基本防范知识和技能,掌握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的基本知识、技能;提高判断、处理事故的能力。
第十六条 集团各单位要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及管理。对本单位内部发生的和涉及本单位的群体纠纷现象,必须第一时间内向有关领导做出反馈,不得隐瞒迟误,以免造成矛盾激化。
第十七条 集团各单位必须加强用人管理。聘用员工要坚持“先审后用”的原则。各单位在招聘人员时,必须坚持“三证”(身份证、婚育证、务工证)齐全,不得录用“三证”不全者,杜绝出现聘用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六章 安全工作检查
第十八条 集团各单位必须制定严格的检查制度并逐级落实到位。
第十九条 集团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每年采取定期和不定期两种方式,对各单位安全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定期检查时间规定为:每学期结束前;国家法定节假日(元旦、春节、五·一、十·一)前。不定期检查根据工作需要随时进行。
其检查内容为:
(一)各单位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完善和执行情况;
(二)单位假期值班安排情况;
(三)各类安全隐患的查处;
(四)消防、防盗设施和器材的齐备及有效情况和安全标识的完好情况;
(五)已被确定的各类安全隐患的整改情况;
(六)安全自查的记录;
(七)安全员、消防队员履行职责的情况;
(八)要害、重点场所(部位)的工作秩序;
(九)其它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条 集团各单位对安全重点部位,应当每周一小查,每月至少全面检查一次,其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安全重点部位的安全员岗位职责履行情况;
(二)防盗设施是否完好,值班人员是否到位;
(三)用水、用电、用气有无违章情况;
(四)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到位、齐备、有效;
(五)施工现场是否有安全防护措施和明显标识,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保障措施是否到位;
(六)餐饮、食品营销场所的安全管理是否到位,食品的采购、
制作、储运和日常管理是否符合安全规范,防火、防盗、防投毒措施是否得当;
(七)现金、票据管理;
(八)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资的使用与管理;
(十)各类机械、运输设备有无带病运行;
(十一)各岗位人员执行规定的情况和突发事件的预案准备情况;
(十二)其它安全管理工作情况。
第二十一条 安全质量监察部对各安全重点部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每月进行检查。
第二十二条 集团各单位的安全员对自己所管辖的区域应当每日巡查。
第二十三条 集团各单位的各级安全检查人员应当认真填写检查记录,并在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四条 每月28日前,集团各单位将本月检查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集团安全质量监察部,内容包括:本月检查重点、每次检查实施人、检查内容、检查结果、问题处理情况及责任人的处理情况。
第七章 奖惩办法
第二十五条 集团按年度对各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综合量化测评,测评结果纳入单位的工作绩效。
(一)考核、测评工作由集团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
(二)集团各单位自我测评工作每学期进行一次;
(三)综合量化考核、测评的项目为:1、组织落实;2、制度健全;3、责任明确;4、制度落实;5、岗位培训;6、持证上岗;7、问题整改;8、隐患排除;9、事故发生;10、事故处理。
第二十六条 凡制度健全、职责明确、责任到位,一年中无安全事故,经年度考核、测评为前六名的单位或班组,集团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七条 经年度考核、测评为前六名单位的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集团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八条 凡在安全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安全员、消防队员和一线职工,由各单位评定并提出表彰和奖励的意见报集团审批。
第二十九条 奖励方式为:集团通报表扬、表彰、物质奖励。
第三十条 集团对各单位实行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对于在安全工作中失职、渎职、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或有关规章制度的行为,给予相应处罚。对发生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除了对事故单位的事故责任人予以追究外,还要追究事故单位主管领导人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追究安全管理责任人、负责人和安全员的管理责任:
(一)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责任落实不到位,防范措施不当,防范设施不到位,经检查、督促改进不力者;
(二)上岗人员未进行安全培训,致使当事人违章操作造成事故者;
(三)对安全隐患排除不力、不及时,导致事故发生者;
(四)在事故处理过程中指挥不当者;
(五)因失职、渎职从而发生盗窃、火灾、人身伤害、中毒等事件,并造成了社会影响和直接经济损失者;
(六)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者。
第三十二条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一)当班人员擅自脱岗或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事故发生者;
(二)违反安全规定、违章操作发生事故者;
(三)发现事故未及时报告产生严重影响或直接经济损失者;
(四)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者;
(五) 故意制造事端者;
(六)暴力造成人身伤害者。
第三十三条 对发生安全责任事故,产生了重大的社会负面影响或造成较大的直接经济损失的单位和个人,做出以下处理:
(一)执行安全工作“一票否决制”;
(二)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在集团内部通报批评,同时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情节、后果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凡故意制造事端和采取暴力手段造成人身伤害者,移交学校保卫部或司法机关处理,同时依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经教育不改或造成严重后果、带来直接经济损失者,由所在部门提出处罚意见报集团审批。
第三十六条 安全管理工作奖惩决定,须经集团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三十七条 集团各单位应依照本办法的要求,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制定各类安全管理工作实施办法。集团安全质量监察部负责对本办法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集团安全质量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6篇 安全“无把握人”排查工作管理试行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集团公司工会群众安全工作会议精神,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方针,以推行安全确认“十种人”排查法为载体,推动我公司岗位安全确认工作的开展,形成安全无把握人排查的长效机制,提升现场安全可控度和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一、安全无把握人排查工作,主要目的是通过对不安全特殊群体的思想分析,把握思想脉搏,解决思想问题,打造本质性安全人。
二、安全无把握人排查工作分为两个层次:一是对班队长安全排查;二是对员工的安全排查。
(一)班队长的安全无把握人的排查
1、安全无把握班队长的几种类型: “经验人”:这些班队长大部分经验丰富,但工作时却方法简单,总以为规程过于复杂,想找一些简单的方法,为完成任务,工作布置不细,不能按正常工序操作,随意减化工作程序;“蛮干人”:干活毛手毛脚,粗枝大叶,甚至耍大胆,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老好人”: 对职工违章行为不严格制止,工作中不大愿意伤人的老好人思想严重。“野蛮人”工作不讲方法,粗暴管理。
2、对班队长的安全排查每季度进行一次,由工会主席组织召开区科务会对本单位的所有班队长进行全部排查。
3、对排查出安全无把握班队长,由区科领导负责帮教工作,针对班长出现的不安全问题,进行批评、处罚、戒勉谈话,直至有问题班长思想认识提高,行为安全有保障,才能允许其上岗。
4、对排查出有问题的班队长根据不安全问题的情况,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帮教。安全无把握班队长帮教措施。
(1)批评教育:对第一次排查出不安全班队长由区科领导给予批评教育。
(2)戒勉谈话法:对第一次排查出不安全班队长,由区科领导及时找其戒勉谈话,做到对症下药,增强安全思想教育的预见性、实效性。
(3)组织处理法。对连续二个季度排查出有问题的班队长,由区科领导小组研究给予免职处理。
5、对班队长的排查实施档案管理,每季度将本单位排查的结果记录存档,各单位每季度末将排查出的安全无把握班队长上报公司工会备案。
6、对班队长做好思想教育工作。在根本上严把提拔关,将基础素质高、文化水平高、业务能力强、群众基础好的优秀员工提拔到班队长岗位上,从而,保证班队长安全素质。
(二)员工安全无把握人排查
1、确定员工存在不安全的几个类型及确认标准。马虎蛮干的“鲁莽人”:干活毛手毛脚,粗枝大叶,甚至耍大胆,违章作业。图省事怕麻烦的“懒随人”:这些员工大部分经验丰富,但工作时却方法简单,总以为规程过于复杂,想找一些简单的方法,为完成任务,工作布置不细,不能按正常工序操作,随意减化工作程序。探亲归来的“疲劳人”: 一般发生在住宿的员工,回家分担家务多,上班前休息不好,表现为身心疲劳,工作精力不够。贪酒的“迷糊人”: 贪酒成性,或节假日、朋友聚会暴饮,表现为迷迷糊糊,理志不清。挨批评受处罚的“情绪人”。有时工作有失误,受领导批评处罚后,心态不平和,经常唠叨,常发脾气。工作中不负责任。不按规程操作的“侥幸人”:为了图进度、早换班,拿安全法规不当一回事,单凭以往经验干活,忽视安全,总以为以前也这么干没出事故的。受批评、挨处罚的“情绪人”,这种人一般受处罚后,心态不平和,长发唠叨和脾气,情绪不稳定。
2、对员工安全确认方法。
(1)对员工安全无把握人思想排查工作由班长负责,每月排查一次。基本方法:一是进行思想分析。对全体班队长坚持每月进行一次思想分析,从宏观上掌握员工思想脉搏,清楚各类人员底数。二是走访调查。通过到员工家庭、到工作现场,了解和掌握与安全有关的实际状况。三是察言观色。通过在班前会、工作岗位与员工交谈,观察了解员工的情绪变化。四是民主恳谈。通过每月一次的员工代表民主恳谈会,了解班员工中带有思想性、倾向性的共性和个性问题,扩展搜集员工安全思想动态渠道。五是信息反馈。根据安全形势的要求,充分发挥全体员工信息员作用,及时将员工情绪变化、生活困难、家庭矛盾等情况反馈到区科工会。
3、对安全没把握员工的帮教方法
(1)心理调节。了解员工的心理活动,掌握班队长的心理活动规律,有助于发现班队长的思想苗头,做到对症下药 ,增强安全思想教育的预见性、实效性。在教育过程中,对不同心理的员工要进行不同的教育。
(2)反思教育。要以重大事故案例为教材,进行反思教育。煤矿生产与其他行业相比事故较多,事故发生后容易被人们遗忘。对职工进行安全思想教育,要抓住影响面比较大的事故案例,采取不同方式进行。
(3)师徒结对。针对迷糊人、情绪人、采取区科群监员与其一帮一结对子方法,实施岗位技能、思想交流全程监护、安全与技能的传帮带。
(4)自我教育。引导员工自觉地学习安全知识、安全生产法规、政策、规章和制度,并结合岗位工作实际,经常不断地查隐患、查不足,养成自觉遵章守规的良好习惯。做到自己教育自己,自己规范自己,自己约束自己,绷紧安全这根弦,提高对突变事件的应变能力。
(5)组织处理。对“迷糊人”、“疲劳人”要采取组织处理手段。要通过班前会观察员工的精神状态,发现班前饮酒,情绪不稳定等问题,及时采取劝其回家休息、安排补休等措施。
三、在区科工会建立员工排查档案,设立员工排查专项记录本,记录内容要齐全、规范,公司工会定期组织检查。
四、为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成立由各单位领导为组长,区科管技人员为成员的安全无把握人排查领导小组。
五、各单位工会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使安全无把握人排查制度更加完善。
第7篇 房地产企业公司员工工作日志管理施行办法
房地产开发公司员工工作日志管理施行办法
一、目的为养成员工良好的工作习惯,公司实行工作日志管理办法。
二、管理部门公司行政部是员工工作日志的责任管理部门。
三、工作日志管理规定由公司行政部负责给每位员工发放标准工作日记本,原则上每半年一本。员工须将每天的工作内容、工作计划、工作安排、工作进度、上级工作布置、工作遗留问题、工作体会建议、工作相关联系部门、人员(联系电话、方式)、客户名单等详细记录在工作日记中。公司总经理有权不定期进行抽检核查,如有发现员工不履行,则按有关规定处罚。
四、员工要保管自己的工作日记,谨防丢失;如有丢失,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一般情况下公司不予补充;但记录满页,可以以旧换新。员工离职或调离时,须将工作日记交还公司行政部。
五、本规定由行政部负责解释,从发布之日起予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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