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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患管理工作6篇

发布时间:2022-12-17 热度:15

隐患管理工作

第1篇 管理处安全隐患工作处理措施

近期管理处在安全生产检查中所排查的安全隐患,在《关于冬季安全生产检查情况通报》(西宝改扩建发〔2009〕127号)文件已明确指出,并要求各单位限期整改落实,并找出安全生产的薄弱环节,制定切实可行的冬季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及详细的保畅方案。

(一)根据各单位安全隐患整改工作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1、改扩建路段通道八字墙在开挖施工中,必须做到边开挖边防护,确保现西宝高速公路的运营安全。

2、加大安全设施的投入,增设交通疏导标志、警示设施,确保绕行分流线路和交通保畅路段车辆通行安全。

3、在上跨桥拆除新建的施工中,各施工单位必须上报专项施工方案,总监办、驻地办审批后,方可施工。高速公路中分带施工的交通安全防护必须到位。

4、保畅路段各单位封闭口、中央分隔带封闭口均使用新泽西进行封闭,严禁车辆掉头。

5、要严格按照文明工地等相关要求加强封闭网的维护,并加大标识牌数量,禁止行人翻越隔离网进入行车区。

6、通道被交路口、通道开挖的基坑、泥浆池防护不齐全,未按照要求用彩钢板进行维护,无警示标志,对沿线群众的通行安全造成隐患。

7、梁板预制场内,龙门吊挂钩必须设置防脱装置,轨道两端必须有挡板。

8、对龙门吊钢丝绳及各种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查;配电箱架设及线路敷设符合安全生产相关要求。

9、钢筋焊接、锅炉操作规程牌必须齐全,对于锅炉工、电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10、氧气瓶、乙炔瓶未摆放安全距离,形成安全隐患。

11、b-c09、10合同段存梁区地基轻微下沉,须进行加固处理。

12、b-c08合同段漆水河箱梁架设存在违规施工、违章操作等安全问题和隐患,在整改完毕之前坚决予以停工。

13、农民工宿舍及生活区严禁使用电钨灯,严禁使用明火取暖,要求规范电线敷设,合理配备防火及防电安全设施。

14、易燃易爆品须单独存放,并配备专人进行看管。

15、冬季施工过程中,支架搭设方案必须严格按照相关程序报批,搭设时,安全防护工作必须到位。

16、对于各施工、监理单位的车辆必须有安全保障,已达到报废年限的车辆,坚决不得使用。

17、武功立交高空作业的施工中,施工单位在安全防护网不到位的情况下违规操作。

(二)对各施工、监理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关要求

对于各施工单位,要求在春节前必须严格穿彻落实以下几点:一是项目建设安全投入经费必须按照《陕西省公路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建立专户存储,安全投入经费必须不低于投标价1%,安全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二是现场专职安全员统一着装,所配备的专职安全员数量按照每5000万元施工合同额配备一名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员,不足5000万元的至少配备一名进行现场安全管理工作。三是要确保各安全员的安全资质,将安全、质量、进度的管理提升到同一高度。

各监理单位安全监理工程师要加强对施工过程中安全情况的检查,及时纠正“三违”现象,及时督促相关责任人对存在的隐患进行整改。同时,管理处要求各监理安全监理工程师必须有安全资质。

管理处将结合项目建设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制订和调整安全监管措施,继续组织开展冬季施工安全生产检查工作,重点检查施工作业人员安全防护措施、安全用电、施工机械设备、施工现场安全警示标志、危险品存放、消防措施等,监理单位要继续强化安全监管工作,督促各施工单位解决存在的安全问题,有效的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抓好安全生产建设,力争安全、优质、高效、经济地圆满完成建设任务,努力实现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为零,保持安全生产形势总体平稳的目标,确保西宝改扩建项目的顺利推进。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第2篇 管理处安全隐患工作处理

近期管理处在安全生产检查中所排查的安全隐患,在《关于冬季安全生产检查情况通报》(西宝改扩建发〔2009〕127号)文件已明确指出,并要求各单位限期整改落实,并找出安全生产的薄弱环节,制定切实可行的冬季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及详细的保畅方案。

(一)根据各单位安全隐患整改工作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1、改扩建路段通道八字墙在开挖施工中,必须做到边开挖边防护,确保现西宝高速公路的运营安全。

2、加大安全设施的投入,增设交通疏导标志、警示设施,确保绕行分流线路和交通保畅路段车辆通行安全。

3、在上跨桥拆除新建的施工中,各施工单位必须上报专项施工方案,总监办、驻地办审批后,方可施工。高速公路中分带施工的交通安全防护必须到位。

4、保畅路段各单位封闭口、中央分隔带封闭口均使用新泽西进行封闭,严禁车辆掉头。

5、要严格按照文明工地等相关要求加强封闭网的维护,并加大标识牌数量,禁止行人翻越隔离网进入行车区。

6、通道被交路口、通道开挖的基坑、泥浆池防护不齐全,未按照要求用彩钢板进行维护,无警示标志,对沿线群众的通行安全造成隐患。

7、梁板预制场内,龙门吊挂钩必须设置防脱装置,轨道两端必须有挡板。

8、对龙门吊钢丝绳及各种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查;配电箱架设及线路敷设符合安全生产相关要求。

9、钢筋焊接、锅炉操作规程牌必须齐全,对于锅炉工、电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10、氧气瓶、乙炔瓶未摆放安全距离,形成安全隐患。

11、b-c09、10合同段存梁区地基轻微下沉,须进行加固处理。

12、b-c08合同段漆水河箱梁架设存在违规施工、违章操作等安全问题和隐患,在整改完毕之前坚决予以停工。

13、农民工宿舍及生活区严禁使用电钨灯,严禁使用明火取暖,要求规范电线敷设,合理配备防火及防电安全设施。

14、易燃易爆品须单独存放,并配备专人进行看管。

15、冬季施工过程中,支架搭设方案必须严格按照相关程序报批,搭设时,安全防护工作必须到位。

16、对于各施工、监理单位的车辆必须有安全保障,已达到报废年限的车辆,坚决不得使用。

17、武功立交高空作业的施工中,施工单位在安全防护网不到位的情况下违规操作。

(二)对各施工、监理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关要求

对于各施工单位,要求在春节前必须严格穿彻落实以下几点:一是项目建设安全投入经费必须按照《陕西省公路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建立专户存储,安全投入经费必须不低于投标价1%,安全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二是现场专职安全员统一着装,所配备的专职安全员数量按照每5000万元施工合同额配备一名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员,不足5000万元的至少配备一名进行现场安全管理工作。三是要确保各安全员的安全资质,将安全、质量、进度的管理提升到同一高度。

各监理单位安全监理工程师要加强对施工过程中安全情况的检查,及时纠正“三违”现象,及时督促相关责任人对存在的隐患进行整改。同时,管理处要求各监理安全监理工程师必须有安全资质。

管理处将结合项目建设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制订和调整安全监管措施,继续组织开展冬季施工安全生产检查工作,重点检查施工作业人员安全防护措施、安全用电、施工机械设备、施工现场安全警示标志、危险品存放、消防措施等,监理单位要继续强化安全监管工作,督促各施工单位解决存在的安全问题,有效的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抓好安全生产建设,力争安全、优质、高效、经济地圆满完成建设任务,努力实现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为零,保持安全生产形势总体平稳的目标,确保西宝改扩建项目的顺利推进。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第3篇 事故隐患治理管理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全员动手、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加强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的管理,提高企业安全水平,增强抵御重大恶性事故和自然灾害的能力,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石化集团公司范围内石油石化企业事故隐患治理项目。

第二章 事故隐患的范围

第三条 危及安全生产的不安全因素。

第四条 导致发生或扩大的生产设施、安全设施隐患。

第五条 可能造成职业病或职业中毒的劳动环境。

第三章 事故隐患的评估与分级

第六条 隐患评估办法。

1.企业应首先进行自评。由企业主管领导、具有实陈工作经验的工程技术人员组成评估小组,深入现场实地考察,以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规范、标准为依据或经有资格的安全评价单位安全评价后提出的整改意见进行评估,评定后的项目应建立完整、齐全的档案资料,内容包括评估报告、评审意见、经自评小组做出的技术结论、隐患治理方案和概算等。

2.企业安全部门根据自评结果,征求计划、财务、生产、机动部门的意见后,编制出本企业下年度事故隐患治理计划表,经企业主管经理(局长、厂长)或总工程师批准,上报集团公司安全与环保监督局。

3.集团公司安全与环保监督局对企业上报的事故隐患治理计划进行初步审,对符合本规定的隐患治理项目,安全与环保监督局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复查,提出复查评估报告。

4.根据事故隐患治理项目复查评估报告,确定隐患治理项目,做出集团公司事故隐患治理项目年度计划,报集团公司安全监督委员会审批后,作为集团公司级隐患,立项执行。

5.未获集团公司批准的隐患项目作为企业级隐患项目,由企业自行立项治理。

第四章 事故隐患治理项目计划编制程序

第七条 凡形成固定资产的隐患治理项止,由企业主管技术改造部门按《中国石化集团公司技术改造管理办法》,以安全技术措施纳入投资规模统一管理。限额以上项目由集团公司发展计划部审批,如需集团公司安保基金补助的隐患项目,需报集团公司安全与环保监督局审批。

第八条 凡属上级主管部门审批范围或申请补助的隐患治理项目,企业应先办报批手续,再列入计划。撤消或调整已经上报批准的治理项目或计划,应按同样手续办理。

第九条 每年七月底前,企业安全部门与技术部门协商,将下年度的隐患治理项目列入企业的技措建议计划,参加集团公司发展计划部的技术改造计划预安排。

第十条 企业每年十月底前报批下年度隐患治理计划表。

第十一条 计划外新增隐患治理项目,按本规定另行申报。

第4篇 公司安全隐患排查整改管理工作程序(3)

公司安全隐患排查整改管理程序(三)

1.目的

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公司生产经营创造良好的安全环境,长期保持稳定的安全生产形势,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程序。

2.事故隐患定义和分类

2.1 事故隐患的定义

2.1.1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2.2 事故隐患的分类

2.2.1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3.排查和治理

3.1事故隐患排查

3.1.1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3.1.2各部门要对本部门的各类事故隐患组织定期、不定期的排查,掌握隐患的存在、分布情况,分析产生隐患的原因。

3.2.3配合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对事故隐患进行检查。每年对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定期向安全主管部门上报统计分析表。

3.2隐患排查的主要内容

3.3.1查各级各类人员安全责任的落实情况。

3.3.2查重要危险源和重点管理部位的控制情况,和应急措施的落实情况。

3.3.3查安全教育情况,落实安全教育、培训的效果。

3.3.4查设备设施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情况。

3.3.5按属地管理原则,查相关方的安全管理情况。

3.3.6查隐患整改资金的落实情况,和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三同时”执行情况。

3.3.7根据国家法法规相关内容进行检查。

3.3.8根据《山东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山东省井供开采非矿山、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认定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进行排查。

3.3事故隐患的整改

3.3.1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单位(车间、工段、班组)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由部门负责人督促检查整改情况,确保整改落实到位。

3.3.2对于需要较大投资的重大事故隐患整改项目,做到定时间、定措施、定负责人、定经费,保落实,安保科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分三级:

一级是生产班组可以按正常渠道解决的事故隐患,落实资金立即落实整改;

二级是车间可以解决的在车间解决,并落实资金和实施责任人员;

三级是需要公司投资整改的项目报公司有关部门协调解决。

3.3.3重大事故隐患,上报上级领导和管理部门,内容包括:

(1)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2)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3)隐患的治理方案。

3.3.4对于重大事故隐患,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2)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3)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4)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5)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6)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3.3.4对短时间内难以立即整改的事故隐患,应采取防范、监控措施,确保过渡期内的安全。

3.3.5凡不按规定及时落实隐患整改任务的,酿成不良后果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对其处罚和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5篇 事故隐患治理管理工作规定范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全员动手、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加强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的管理,提高企业安全水平,增强抵御重大恶性事故和自然灾害的能力,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石化集团公司范围内石油石化企业事故隐患治理项目。

第二章 事故隐患的范围

第三条 危及安全生产的不安全因素。

第四条 导致发生或扩大的生产设施、安全设施隐患。

第五条 可能造成职业病或职业中毒的劳动环境。

第三章 事故隐患的评估与分级

第六条 隐患评估办法。

1.企业应首先进行自评。由企业主管领导、具有实陈工作经验的工程技术人员组成评估小组,深入现场实地考察,以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规范、标准为依据或经有资格的安全评价单位安全评价后提出的整改意见进行评估,评定后的项目应建立完整、齐全的档案资料,内容包括评估报告、评审意见、经自评小组做出的技术结论、隐患治理方案和概算等。

2.企业安全部门根据自评结果,征求计划、财务、生产、机动部门的意见后,编制出本企业下年度事故隐患治理计划表,经企业主管经理(局长、厂长)或总工程师批准,上报集团公司安全与环保监督局。

3.集团公司安全与环保监督局对企业上报的事故隐患治理计划进行初步审,对符合本规定的隐患治理项目,安全与环保监督局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复查,提出复查评估报告。

4.根据事故隐患治理项目复查评估报告,确定隐患治理项目,做出集团公司事故隐患治理项目年度计划,报集团公司安全监督委员会审批后,作为集团公司级隐患,立项执行。

5.未获集团公司批准的隐患项目作为企业级隐患项目,由企业自行立项治理。

第四章 事故隐患治理项目计划编制程序

第七条 凡形成固定资产的隐患治理项止,由企业主管技术改造部门按《中国石化集团公司技术改造管理办法》,以安全技术措施纳入投资规模统一管理。限额以上项目由集团公司发展计划部审批,如需集团公司安保基金补助的隐患项目,需报集团公司安全与环保监督局审批。

第八条 凡属上级主管部门审批范围或申请补助的隐患治理项目,企业应先办报批手续,再列入计划。撤消或调整已经上报批准的治理项目或计划,应按同样手续办理。

第九条 每年七月底前,企业安全部门与技术部门协商,将下年度的隐患治理项目列入企业的技措建议计划,参加集团公司发展计划部的技术改造计划预安排。

第十条 企业每年十月底前报批下年度隐患治理计划表。

第十一条 计划外新增隐患治理项目,按本规定另行申报。

第五章 事故隐患治理项目的管理、分级、验收

第十二条 事故隐患治理项目的管理。

1.事故隐患治理项目由企业安全部门管理,并建立隐患评估、治理完成情况和效果考核验收等管理档案。

2.对各类事故隐患的整改要做到“四定”(定整改方案、定资金来源、定项目负责人、定整改期限)。

3.对一时不能整改的事故隐患,企业要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加以监护。

4.企业主要领导须对本单位事故隐患的整改负首要责任,企业技术负责人应对事故隐患的整改方案负责技术审查和批准。

第十三条 事故隐患项目的实施。

1. 企业对本单位的事故隐患治理项目进行全面的组织实施,按进度完成年计划。

2. 集团公司安全与环保监督局负责事故隐患治理项目实施情况的督促检查与协调。

第十四条 事故隐患项目的验收。

1. 重大隐患治理项目由集团公司安全与环保监督局或委托有关单位组织验收。

2. 已竣工的隐患治理项目经试运转基本正常后的两个月内,由工程主管部门或单位报

请企业安全技术部门,按事故隐患管理权限组织考核验收。验收后,由企业安全部门将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表、连同补助项目的财务决算一并报集团公司安全与环保监督局。

3.项目验收合格后,应由车间(部门)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组织操作人员学习,转入正常维护管理。

4.企业事故隐患治理项目完成情况要按季、年上报集团公司安全与环保监督局。季报为下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年报为下年1月底前。

第六章 事故隐患治理项目资金的补助

第十五条 补助的范围。

经集团公司安全与环保监督局组织有关专家或有资格的安全咨询公司评审,由集团公司安全监督委员会批准的隐患治理项目,企业可提出补助申请,报安全与环保监督局审查,按规定给予补助。

第十六条 补助标准。

1.集团公司批准立项的集团公司隐患项目,按项目预算总投资的20%补助。

第十七条 补助资金的使用。

隐患治理项目,应先投用自筹资金,集团公司补助资金根据工程实际进度分期拨款,跨年度项目补助资金分年度安排。

第十八条 不属于补助的范围:

1. 没有在集团公司投保的设施(设备)隐患;

2. 没有按规定数额足额交纳安保基金的单位的隐患项目;

3. 办公设施、生活福利设施、与生产无直接关系的设施;

4.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正式投产三年内发现的隐患;

5. 属于大修、更新、扩建项目(无论成套装置、单体设备或构筑物)。

第6篇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规范电力安全隐患(以下简称“隐患”)排查治理,提升本质安全水平,有效防范各类事故和电力安全事件发生,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电力安全隐患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电监安全〔2022〕5号),《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电力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规定》(试行,中国华电安制[2022]372号)的文件精神,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隐患,是指电力生产和建设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可能造成人身伤害,或影响电力(热力)正常供应,或对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构成威胁的设备设施不安全状态、不良工作环境以及安全管理方面的缺失等。

第三条 各部门应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理念。做到与反违章、安全检查等日常基础工作相结合,建立隐患识别、评估、防控和治理等全过程管理体系。

第四条 各部门应加强生产、基建等全过程的危险源辨识和控制,按照国家行业标准和规范,落实完善工程、技术和管理措施,防止危险源控制措施失效成为隐患。重点加强火电厂液氨罐等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坚决防范重大危险源成为重大隐患。

第五条 公司各部门的电力生产、建设、监督管理等隐患排查治理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公司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执行集团公司、分公司工作部署,制定本公司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规定,组织各部门全面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二)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分析存在问题,安排并落实好所需费用,组织制定治理方案并予以实施;

(三)建立奖惩机制,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

(四)及时上报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重大隐患应即时报告,并接受分公司或集团公司或政府部门评定后的挂牌督办。

第七条 公司各部门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执行公司工作部署,制定本部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规定;

(二)踏实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分析存在问题,制定治理方案,落实好所需费用,按公司要求予以实施;

(三)建立部门内部奖惩机制,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

(四)及时上报公司生产技术部和安全监察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重大隐患应即时报告公司。

第八条 各专业、车间、基层班组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执行公司及本部门工作部署,踏实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分析存在问题;

(二)制定治理方案,落实好所需费用,按公司及部门要求予以实施;

(三)及时上报本部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重大隐患应即时报告部门及公司。

第九条 有关重点部门及各级人员职责

(一)公司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应履行下列职责:

1. 组织制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2. 定期组织全面的事故隐患排查。

3. 保障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相关资金投入。

4. 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

5. 法律、法规和上级规定的其他职责等。

(二)生产技术部对企业的生产设备、生产设施及相关规章制度执行等工作全面负责。负责及时落实事故隐患治理专项费用;负责定期向安全监察部报送隐患信息;负责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治理及防范措施(反事故措施)、资金、期限的落实;负责对应急预案的制定提供技术支持。

(三)安全监察部负责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负责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负责监督各部门、班组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和涉及人身安全等方面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监督考核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治理及防范措施(反事故措施)、资金、期限的落实是否到位;负责组织有关各部门进行应急预案的制定和修编;负责公司隐患信息报送出口管理工作。

(四)消防和环保设备(设施)的检修维护及运行操作部门负责对火灾、环保等安全隐患的具体排查治理,并及时落实事故隐患治理专项费用,定期向生产技术部报送隐患信息。

生产技术部负责消防和环保设备(设施)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治理及防范措施(反事故措施)、资金、期限的落实,负责定期向安全监察部报送隐患信息。

(五)公司各级从业人员是所辖生产设备、安全设施、执行各种规章制度等事故隐患排查的责任主体,负责对隐患的排查、登记、报告,实施整改治理,并根据职责分工,定期报送事故隐患信息。

第三章 隐患分级分类

第十条 隐患分为人身安全隐患、电力安全事故隐患、设备设施事故隐患、大坝安全隐患、安全管理隐患和其他事故隐患等六类。

第十一条 根据隐患的危害程度,隐患分为重大隐患和一般隐患。其中:重大隐患分为ⅰ级重大隐患和ⅱ级重大隐患。

第十二条 重大隐患是指可能造成一般以上人身伤亡事故、电力安全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电力设备事故和其他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事故的隐患。

(一)ⅰ级重大隐患主要包括:

1.人身安全隐患:可能导致10人以上死亡,或者50人以上重伤事故的隐患。

2.电力安全事故隐患:可能导致发生国务院第599号令《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较大以上电力安全事故的隐患。

3.设备设施事故隐患: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设备事故的隐患。

4.大坝安全隐患:可能造成水电站大坝或者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大坝溃决的隐患。

5.其他事故隐患:可能导致发生《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的重大以上环境污染事故的隐患。

(二)ⅱ级重大隐患主要包括:

1.人身安全隐患:可能导致1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事故的隐患。

2.电力安全事故隐患:可能导致发生国务院第599号令《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一般电力安全事故的隐患。

3.设备设施事故隐患: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设备事故的隐患。

4.大坝安全隐患:可能造成水电站大坝漫坝、结构物或边坡垮塌、泄洪设施或挡水结构不能正常运行的隐患,或者造成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大坝断裂、倒塌、滑移、灰水灰渣泄漏、排洪设施损坏的隐患。

5.安全管理隐患: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未成立,安全责任制未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应急预案严重缺失,安全培训不到位,发电机组(风电场)并网安全性评价未定期开展,水电站大坝未开展安全注册和定期检查,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大坝未开展安全评估等隐患。

6.其他事故隐患:可能导致发生《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和《公安部关于修改<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的决定》规定的火灾事故隐患;可能导致发生《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的一般和较大等级的环境污染事故的隐患。

第十三条 一般隐患是指可能造成电力安全事件,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设备事故,人身轻伤和其他对社会造成影响事故的隐患。

第四章 认定原则

第十四条 事故隐患等级应在客观因素最不利的情况下,按照其可能直接造成的最严重后果来认定。不同类型的隐患,应按照其可能导致不同等级事故(事件)的最严重程度认定。

第十五条 人身安全隐患的认定

(一)死伤人数按隐患可能导致的最严重后果计算,可能导致重伤的按死亡计算。

(二)在特定条件下,确认不会导致人身死亡和重伤的隐患,可以认定为人身轻伤。

第十六条 电力安全事故(事件)隐患的认定

(一)在认定隐患可能造成发电厂或者变电站全厂(站)对外停电事故(事件)时,不考虑其可能对电网造成的电压波动。

(二)在认定隐患可能造成发电机组故障停运事故(事件)时,不考虑其可能导致的电网减负荷。

(三)供热电厂停止供热是指所有时间段的供热中断。

第十七条 设备设施事故隐患的认定

(一)设备设施事故隐患的认定应按照隐患可能造成最严重的设备设施损坏计算。造成设备部分零部件损坏,但无法更换损坏零部件的,应计算整套设备的损失。

(二)隐患可能造成的财产损失费用,包括固定资产损失,或者为恢复其功能所发生的备品配件、材料、人工、运输、清理等费用以及事故罚款、赔偿费用等。

(三)设备设施的修复和整改时间认定,按照设备设施正常采购、修复及更换时间来计算,特殊设备考虑厂家标准制造时间。

第十八条 大坝安全隐患的认定

按照《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管理规定》,安全等级评定为险坝的水电站大坝,定为ⅰ级重大隐患;安全等级评定为病坝的水电站大坝,定为ⅱ级重大隐患。按照《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电监安全〔2022〕3号),安全等级评定为险态灰场的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定为ⅰ级重大隐患;安全等级评定为病态灰场的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定为ⅱ级重大隐患。

第十九条 安全管理隐患的认定

(一)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未成立,是指未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要求设立独立的安全监督管理机构。

(二)安全责任制未建立,是指未能明确企业各级领导、职能部门、工程技术人员和现场生产人员在生产运营和建设施工中应负有的安全责任。

(三)安全管理制度严重缺失,是指未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国家和行业标准要求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发电企业和电力建设项目按照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标准,“法律法规与安全管理制度”部分得分没能达到36分以上的。

(四)应急预案严重缺失,是指企业未能按照国家、行业和集团公司有关应急预案要求编制综合应急预案;或者编制的应急预案内容不符合要求。

(五)应急演练未开展,是指没有按照演练计划开展应急演练或虽已开展应急演练但无相关记录和总结的。

(六)安全培训不到位,是指未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要求,实行三项岗位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和先培训后上岗制度。

(七)发电机组(风电场)并网安全性评价未开展,是指未按照《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条件及评价(试行)》、《风力发电场并网安全条件及评价》要求开展并网安全性评价工作的。

(八)水电站大坝未开展安全注册和定期检查,是指水电站未按照《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管理规定》开展大坝安全注册和定期检查。燃煤发电厂未按照《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开展贮灰场大坝安全等级评定。

(九)未执行“三同时”制度,是指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职业健康、消防、环境保护等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十)特种设备未通过检验,是指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未按规定进行登记、通过检验合格或超期使用。

第二十条 火灾事故隐患的认定

(一)影响人员疏散或者灭火救援的;

(二)消防设施不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

(三)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

(四)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存储易燃易爆化学品的;

(五)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响公共安全的;

(六)其他违反消防法规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环境污染事故隐患的排查认定

按照因危险源泄漏可能对人身、设备设施、大气、水源等方面造成的危害程度,以及因环境污染可能引发的跨行政区域纠纷的严重程度认定。

第五章 排查治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要将隐患排查治理与安全生产各项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建立健全日常、定期、专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

(一)日常隐患排查

1. 日常巡回检查。

2. 设备“点检”和定期分析。

3. 各级生产管理人员的日常检查等。

(二)定期隐患排查

1. 技术监督定期(预防性)检查、试验、化验等。

2. 重大危险源评估、并网安全性评价、安全风险评估、大坝定检与注册、两措检查等。

3. 季节性安全大检查:春检、秋检、防汛度汛。

4. 安全性综合评价自查评和专家查评、安全生产标准化等。

(三)专项隐患排查

1. 安全保电检查:包括重大法定节假日、社会活动、庆典等,具有重大影响和特定规模的安全保电检查。

2. 结合国家、行业、企业安全生产形势等组织开展的专项或专业检查。

3. 结合集团公司要求和企业自身需要组织的专项安全检查。

4. 针对特定事故开展的专项检查等。

第二十三条 隐患排查应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各部门要组织生产管理、安全管理和一线人员开展隐患排查,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规程、标准进行。各类排查应发动全员参与、认真细致,定期排查应全面系统、专业深入,专项排查应突出重点、具有针对性。

第二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应加强隐患的闭环管理。隐患应按治理计划进行整改验收,验收合格予以注销备案,不合格的重新组织整改。企业应每年落实隐患治理专项资金预算,确保隐患治理资金需求。

第二十五条 隐患治理前,公司生产技术部应根据隐患性质制定反事故措施并应建立监控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已采取的临时安全技术措施、隐患状态监控责任人、隐患状态汇报时间间隔等。

第二十六条 隐患治理前,公司安全监察部应根据隐患可能造成的最大后果组织制订相应的应急预案,明确隐患进一步扩大时采取的应急措施。

第二十七条 隐患治理前,隐患责任部门应实行应急值守,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建立信息沟通和事故响应应急机制,有效保障安全生产。

第二十八条 按《湖南华电长沙发电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工作规定》(湘华长发安〔2022〕392号)的有关条款,实施事故隐患排查举报、奖励制度,对发现、排除和及时报告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按隐患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建立隐患排查教育培训制度,开展专项培训,提高全员隐患排查治理能力。对外包外委项目,各直管部门应监督落实承包单位的隐患排查工作,并及时向公司生产技术部汇报,最后由生产技术部定期向安全监察部报送隐患信息,由安全监察部归口报出。

第三十条 公司生产技术部及安全监察部应加强现场监督检查,及时掌握重大隐患整改工作进度,对于隐患整改责任不落实、未能按期完成整改的部门,通知或约谈部门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必要时督促考核。

第六章 挂牌督办

第三十一条 重大隐患实行审查与挂牌督办制度。

(一)公司自评为重大隐患的,应即时向湖南分公司报告,由分公司组织评审认定。涉及消防、环保、防洪、航运和灌溉等重大隐患,要同时报告地方人民政府等有关部门协调整改。

(二)若湖南分公司评审认定为重大隐患,并下达重大隐患挂牌督办通知单后,公司应高度重视,立即组织专项整改治理及信息汇报,进入重大隐患挂牌督办监控程序。

第三十二条 重大隐患挂牌督办通知单主要包括:督办名称、督办事项、整改和过程防控要求、办理期限、督办解除程序和方式。

第七章 信息报送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每月3日前向湖南分公司相关部门报送上月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见附表1,于每季度第一个月3日前报送上季度隐患排查治理总结,元月3日前报送上年度总结。

第三十四条 重大隐患实行即时报告制度。信息报告按附表2填报;经评估为ⅰ级且整改时间超过180天的重大隐患,按集团公司及政府相关规定,应于2个工作日内将重大隐患信息报送政府相关部门;经分公司评估为ii级重大隐患的按分公司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对排查评估、及时上报隐患并得到有效防范、治理的,应给予通报表扬和奖励;对于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不力,导致发生内部统计及以上事故的,按照公司相关规定进行考核。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公司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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