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乡村督查工作管理办法
为实现全镇各项工作目标完成。促使全体干部主动作为,争创一流业绩,镇党委政府成立督查组。为了有章可循,制定以下督查办法:
一、督查工作任务
督查工作紧紧围绕中心工作,坚持党委授权、突出重点、统一管理、分级负责、注重实效、务求落实的原则。对党委批示、交办事项、重大决策、工作部署以及重点工作顺利实施进行专项查办,并及时向党委反映和报告决策落实的真实情况,提出可行建议,为党委决策落实服务。
二、督查工作范围
(一)镇党委确定的重点工作内容.
(二)镇党委主题年活动内容。
(三)主动作为创一流活动内容。
(四)党代会、人代会作出的重要工作部署、决定和议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五)上级重要批示和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
(六)各类会议到会情况。
(七)重要信访案件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的办理情况。
(八)新闻网络媒体反映有关重要问题的办理情况。
(九)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况。
三、督查工作对象
督查工作对象为全镇全体人员和村党支部、村委会。
四、督查工作时限
(一)限时办结。凡限时办结的工作任务,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保证质量按时办结,并向督查办报送书面材料,未报送书面材料的,视为没有按时完成。
(二)协办办结。凡要求协助办理的工作任务,牵头办理的责任人必须及时组织在规定时限内保证质量按时办结,并负责反馈协办人员工作情况。
(三)异议办结。对承办任务有异议的,说明情况,由镇党委指定办理人员,办理人员必须在规定时限内保证质量按时办结。
(四)督查办结。凡工作受到督查的,必须在规定时限内保证质量按时办结,并及时整改,并纳入当月督查通报,予以惩处。
各项工作任务完成时限分会议安排规定时限和办理通知单两种形式,作为督查办理的时间规定依据。
五、督查组织与人员
成立督查工作组,党委书记任组长,党委委员、党政办主任任副组长,关朋为成员,切实履行督查职责。
六、督查工作要求:
(一)全体责任领导和责任人员要切实提高对督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发扬务实、高效、严谨的工作作风,把督查工作作为提高工作效率的重要内容认真抓好。
(二)严格按照督查工作程序和职责分工,定期进行催办,及时反馈。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督查事项,承办部门要注意工作的整体性,并负责反馈。
(三)加强督查工作的统一协调,办公室要做好督查事项的组织协调工作。将督查工作纳入各部门年度工作主要内容,由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进行通报。对无正当理由经催办两次仍未办结的,属客观原因的须有依据,属主观原因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给按规定给予经济处罚。
七、督查结果运用
凡开展督查,必须印发督查通报,在督查过程中,镇领导或镇干部没有按照规定时限完成工作任务一次的,扣除目标抵押金100.00元,同一事项被两次通报没有完成的,扣目标抵押金200.00元。村支部或村委会没有按照规定时限完成任务的,扣村年终考核综合分0.5分,村书记、主任扣抵押金50.00元,同一事项被两次通报没有完成的,扣村年终综合考核得分1.00分,扣村书记、主任目标抵押金100.00元。村支部、村委会没有按时报送材料的,每一次扣0.2分。并与干部年终绩效报酬紧密挂钩。涉及干部工作落实不力的,造成负面影响的视情况进行诫勉谈话直至启动倒逼机制。
第2篇 检疫局督查督办工作管理办法
检验检疫局督查督办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一、为切实增强_局党组及局领导要求执行力,确保政令畅通,结合_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督查督办工作在_局党组和主管局长的领导下,由_局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各分支局、办事处、直属单位和机关处室要确定一名专、兼职督办人员具体负责本单位的督查督办工作。
三、督查督办事项落实情况列入绩效考评内容,作为考核班子、考核干部的重要指标。
第二章 督查督办工作内容及范围
一、国家质检总局决定、决策及工作部署需要督查督办的事项,国家质检总局领导批示和交办的事项;
二、_省委、省政府决定、决策及工作部署需要督查督办的事项,_省委、省政府领导批示和交办的事项;
三、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事项;
四、_局党组会议、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等做出的工作部署、决定等需要督查督办的事项;
五、_局年度重点工作及阶段性重大任务;
六、_局领导指示、批示和交办的重要事项;
七、分支局、办事处、机关处室、直属单位的请示事项;
八、其它需要督查督办的事项。
第三章督查督办工作基本程序
督查督办是一项重要而复杂的工作,要做好这项工作必须遵循立项、拟办、交办、催办、办结、反馈和归档等七个环节的工作程序。
一、立项:按照督查督办工作界定的内容、范围及时确定需督办事项,并进行登记立项。立项要坚持一事一项的基本原则,一个工作部署或一项决策,立为一项。立项时要登记编号,填写《督办工作任务登记表》(附件1),以备存查。
二、拟办:对所立事项,办公室要及时提出拟办意见,填写《督办事项审定单》(附件2),内容包括:承办单位(牵头单位、协办单位)、承办时限和工作要求等(其中,重大和复杂事项,应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报请领导逐级审定。
三、交办:待局领导对督办事项做出批示后,将《督办事项审定单》(附件2)交有关单位办理,并由承办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人签字确认。特殊情况、紧急情况也可采用其它交办形式,并将交办情况及时录入《督办工作任务登记表》'交办'一览中。督办部门在交办时要做到任务定量化、时限具体化、责任明确化。
四、催办:为确保督查督办事项能按时落实到位,督办部门将在督办事项应办结前5-3天内采取填发《督办事项催办单》(附件3)、电话催办或直接到承办单位催办等三种形式,对承办部门加以催办,并将催办情况及时录入《督办工作任务登记表》'催办'一栏中。
五、办结:承办单位在工作任务完成后,应及时向督办部门提交《督办事项报告单》(附件4)及相关材料,督办部门将按照交办时所提要求,对承办单位的办结情况进行审查,对不符合交办要求的,要退回承办单位补办或重办;对符合交办要求的,及时将结果录入《督办工作任务登记表》。
六、反馈:一项具体的督查督办任务完成后,要按照事事有结果,件件有回音的原则,及时将《督办事项报告单》(附件4)及相关材料呈报批示领导阅知,做到批必办、办必果、果必报。
七、归档:督查督办事项办结后,应将各种有关的文字材料,包括领导批示、办结报告、检查反馈等整理归档,档案保存2年。
第四章督查督办事项办理时限
督查督办事项的办理时限按工作部署、工作内容、领导指示的明确要求把握,一般情况下按下列规定时限办结:
一、国家质检总局、地方政府要求贯彻落实、办理答复的事项,一般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应按提案中要求回复时限前15日办理完毕;
三、_局会议的决定事项一般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较为复杂的事项要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
四、_局领导指示、批示和交办的重要事项,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五、_局年度重点工作及阶段性重大任务,按时间进度要求抓好落实。
六、分支局、办事处、机关处室、直属单位的请示事项,一般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如请示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的,所涉及部门原则上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及时转出。
如不能按时限完成,承办单位要及时报请督办部门延期办理。
第五章督查督办工作要求
一、督查督办工作要遵循依法办事、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效、分级负责、注意保密的原则,发扬一抓到底的精神,及时、全面、准确了解和反馈有关情况。
二、要坚持督办事项检查制度。在督查督办过程中,要根据不同工作内容运用不同的形式,对被督查督办单位的工作进展和落实情况进行普遍检查和重点抽查。
三、要坚持重大督办事项集中督办制度。对承办部门反映难以按时办结的重大或敏感问题,要深入承办单位进行充分调研,分析存在困难的原因,提出克服办法和建议。对带有全局性的重要事项,可组成督办组集中时间、集中人力实施集中督办。
四、要坚持督查督办工作协调制度。督查督办过程中,督办人员要加强与被督办部门之间的沟通与联系。对涉及多个职能部门的事项,在部门之间有意见分歧不能解决时,要做好协调工作。
五、要坚持督查督办工作请示汇报制度。凡列入督查督办的事项,都应形成明确的督办结论。对在督办过程中发现影响督办事项落实的新情况、新问题,应如实向领导请示汇报以便做出决策。
六、要坚持督办事项完成情况通报制度。在一定范围内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单位落实被督办事项办理情况进行通报,对落实好的予以表扬,加以推广;对不足之处,及时指出,督促改进;对落实差的,要进行通报批评。
第六章 附则
本办法由_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_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督查督办工作管理办法》(试行)(辽检办[2009]115号)废止。
_局所属单位、部门可参照制定、使用。
第3篇 某乡镇督查工作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健全督查机制,整合督查力量,全面推进我镇各项工作,结合中央、省、市督查工作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督查工作范围
(一)上级党委、政府及其部门交办剑南镇党委、政府工作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镇党委、政府确定的重要工作落实情况。
(三)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安排和交办事项落实情况。
二、督查工作程序
(一)分解立项。对市委、市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的重要工作安排,及时进行分解立项,制定《督查事项责任分工表》下发至各责任部门、社区。
(二)落实责任。对所列督查事项要明确责任部门、责任人员、办理要求、办结时限。对涉及多个部门的办理事项,要明确牵头分管领导和主办部门。
(三)开展督查。镇纪委、镇党政办和相关部门组成督查工作组,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督查主要以现场查看为主,督查结果形成专报。
(四)报告结果。主办单位在规定时限内要向镇党政办报告办理结果,镇党政办汇总后报告镇党委、镇政府。如办理过程中,有职权范围内不能够解决的问题,主办单位应及时向镇党政办报告,镇党政办明确牵头镇领导或报告镇党委、镇政府研究解决。
(五)回访复核。对督查事项的完成情况,镇党政办视情况进行跟踪回访。
(六)严格问责。
1.定期予以通报批评并督促整改(原则上每月集中通报一次),被通报批评的部门及社区,在年度目标考核中按次扣0.5分。
2.同一事项被连续通报2次或累积被通报达3次以上的部门及社区,部门分管领导和社区主要负责人要书面向镇党委、政府说明情况。
3.对交办事项落实不力的领导和部门及社区,情节严重的,建议追究责任。
三、督查工作机制
(一)各部门各社区作为抓落实的主体,要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各社区要建立本社区督查工作机制,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督促检查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对督促检查工作负直接责任,要亲自部署、亲自抓落实。
(二)统筹协调机制。由镇纪委、镇党政办牵头,对各项督查事项进行统筹。原则上,镇党委、政府议定事项,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交办事项,上级党委、政府交办事项督查工作,基层党建,组织工作,干部监督等督查工作由镇党政办牵头;行政效能、作风建设等督查由镇纪委牵头;全镇性的中心工作、阶段性重点工作由相关部门牵头。
(三)定期督查工作机制。原则上每月5日至8日(逢节假日顺延)集中安排督查,集中督查时,督查事项、督查对象和督查时间将通过《督查通知》的方式明确。
(四)督查结果与目标考核相结合工作机制。被通报表彰的单位,年度目标考核时按次加0.5分;通报批评扣分直接在目标考核总分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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