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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职管理工作7篇

发布时间:2023-02-14 热度:96

专职管理工作

第1篇 专职安全工作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专职安全人员管理,落实各级安全管理职责,提高专职安全人员的综合素质和整体管理水平,促进安全管理队伍建设,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对专职安全人员的考核、奖惩等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实施。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部门。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四条 专职安全人员是指参加建设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组织的培训,并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在公司或所属各单位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

第五条 公司总部安全工作人员任职条件: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具有三年及以上相关管理岗位基层工作经验,具备较强的独立工作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和文字写作能力,能熟练应用各类计算机办公软件。

第六条 各单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任职条件: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或具备较强的独立工作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和文字写作能力,能熟练应用各类计算机办公软件。

第七条 参加安全培训取证的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有一年及以上与安全相关的工作经历;

(二)工程类及相关专业中专(或相当于中专)及以上学历,有三年及以上与安全相关的工作经历;

(三)爱岗敬业,工作认真负责,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四)身体健康,能适应现场工作环境。

第八条 参加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的人员应符合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报名的相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并在公司注册后,其奖励、使用待遇等按公司执业(职业)资格取证奖励的相关办法执行。

第三章 培训与取证

第九条 培训

(一)各单位在每年年底之前将安全工作人员培训需求报送公司安全质量环保部,公司将以此为依据制定公司培训计划,并与上级单位联系培训事宜。

(二)各单位安排安全人员参加由地方安全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举办的取证培训时,须对其资格及能力进行审查,符合第七条规定人员报经公司安全质量环保部审批同意后才能参加培训(推荐表见附件1)。

(三)各单位要定期对专职安全工作人员组织培训,每年再教育学时应不少于16学时。

第十条 取证

(一)参加由地方安全监察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举办的取证培训人员,由培训机构颁发相应的证书。

(二)取得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有关单位应及时将持证人员名册及证书、证号等信息报送公司安全质量环保部备案。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安全质量环保部是专职安全人员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公司安全工作人员的资格管理,建立安全工作人员资源库,公司及各单位聘任的安全工作人员必须从资源库中挑选,对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人员优先录用。

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在每年6月底和12月底之前将本单位在岗安全工作人员,包括所属各部门、各在建工程项目部的安全工作人员名册报送公司安全质量环保部备案(样表见附件2)。

第十三条 各单位的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的调动或任免须征求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的意见。

第十四条 各单位专职安全工作人员的岗位变动(调入、调出、转岗等),应在岗位变动后的七个工作日内报公司安全质量环保部备案。

第十五条 复审

(一)持有行业、地方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人员,需按照行业和地方政府的相关规定执行,证书每三年复审一次。

(二)复审人员须提交以下资料:

1.安全业绩证明;

2.持证人员在三年有效期内每个年度参加企业内部安全生产知识和技术培训证明;

3.其他相关资料以当期复审通知为准;

(三)取得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安全工作人员,需及时在公司注册备案,并在注册有效期到期之前参加再教育培训,按时延期注册。

第五章 职责及权限

第十六条 专职安全工作人员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执行地方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严格履行岗位职责,做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监督、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生产管理人员履行安全职责情况、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开展安全活动情况、安全奖惩制度执行情况等。

(三)参加重要施工项目和危险性作业项目开工前的安全交底,并检查开工安全施工条件,监督安全措施的执行。

(四)监督、检查本单位“三工”活动及“危险预知”活动开展情况,督促班组安全基础工作的持续开展。

(五)参加本单位安全大检查和安全专项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按“三定四不推”原则督促整改。

(六)参加本单位安全会议,协助单位领导布置、检查、总结安全工作。

(七)督促并协助本单位相关部门做好劳动保护防护用品、用具和重要工器具的按时发放、试验、鉴定工作。

(八)开展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记录、评估、上报工作。

(九)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

(十)负责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与指导。

(十一)督促并协助本单位相关部门做好施工机械(机具)、车辆交通及防火防爆安全工作。

(十二)参加本单位安全考核、奖惩及各类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七条 专职安全工作人员权限

(一) 有权制止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对违章者按照安全管理相关规定有权进行处罚;有权根据现场情况决定采取安全措施或设施;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施工,有权指令先行停止施工,并向领导汇报。

(二)有权参加安全生产会议。

(三)有权参与编制安全保证计划及安全专项方案。

(四)对现场安全状况有一票否决权及经济处罚权。

(五)出现重大安全事故,有权立即向上级主管领导及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六)有权开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及停工整改通知书。

(七) 遇有严重安全隐患时,有权指令立即停止施工,做好人员撤离,并上报处理。

(八)对不认真执行上级安全指示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越级向上级汇报处理。

第六章 考核与奖罚

第十八条 考核

(一)公司对在岗安全工作人员的履责情况实行年度分级考核制度,各级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审定考核结果。

(二)公司组织考核和评定各单位安全部门的安全工作人员。

(三)每年底在岗安全工作人员应填写《在岗专职安全员业绩考核表》(见附件3)。

(四)各单位按照考核评价标准(见附件4)对本单位在岗的安全工作人员实施考核。

(五)考核分级:考核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级。

第十九条 奖励

(一)公司对在岗安全工作人员实行分级奖励。

(二)各单位对每年度经考核达到优秀等级的安全工作人员给予适当奖励。

(三)公司对各单位推荐的获得优秀等级的安全工作人员进行考核、表彰,并择优向上级主管部门推荐。

(四)对工作认真负责,发现重大安全问题或隐患,及时向上级报告,避免安全事故发生者,相关单位应给予重奖。

第二十条 处罚

(一)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安全工作人员,由各单位进行再培训;对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安全工作人员,取消安全工作人员资格。

(二)对玩忽职守并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的安全工作人员,公司将依据《__建设工程有限公司___安全生产管理办法》中的相关条款予以严肃处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对专职安全人员的管理除了执行本规定外,同时还执行国家、行业、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等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公司安全部负责解释。

第2篇 房地产集团公司专职秘书管理工作规定

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专职秘书管理工作规定

为保证_ 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和行政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转,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工作职责和内容

(一)专职秘书(以下简称秘书)的工作职责,主要是对公司董事会成员、经营班子主要领导的工作进行计划、准备和服务的事务性管理工作。

(二)管理工作内容主要包括:接待、传达、文书、领导日程安排、文件整理、内务整理、会议、代行、联络等事务的管理和督办等。

第二条 接待事务

(一)秘书负责领导会晤宾客、来访者的预约、安排和接待工作,并制订《领导每周工作日程安排表》,提前呈递领导备忘。领导会晤前,应做好相关资料和文件的准备工作,及时提醒领导会晤、接待的人员、时间、地点等事宜。

(二)对未经预约要求会见领导的来访者,在问清对方姓名和要求后,应先请对方稍候,请示领导后,再引导其进入会客室或办公室对不宜会见的来访者,则应婉言谢绝,或记录来访意图,以备日后答复。

(三)对于在领导办公室以外进行的会晤,秘书应及时将会晤的时间、地点预先告知综合管理部,以便预订会场及确定会务工作人员。

(四)秘书应了解领导会晤的议题、人数、级别及是否用餐等情况,并事先通知与会者若需安排用餐的,须直接安排或通知综合管理部预订餐厅并安排菜单。

(五)秘书应会同综合管理部会务人员,落实领导会晤场地的水、电、桌椅、扩音设备、演示板、纸笔以及水果、鲜花、欢迎牌、摄影、会间服务等事宜。

(六)对来访者,秘书要彬彬有礼,主动递送茶水。若需来访者等候时,应递上报纸、画报等。

第三条 传达事务

(一)秘书负责及时拆封致领导的外来公文、信函、传真等,在《收件登记表》上登记后及时呈递领导审阅。需审批的,则附《收文处理单》;需回复的,秘书应及时提醒、催办。

(二)秘书应及时接转领导的来电,若领导外出或正忙,须将来电在《来电登记表》上登记后及时呈报。

(三)秘书应根据领导的指示或批复,进行来电、来函的回复或联系,并负责业务传真、信函等的拟稿、打印、核对工作,呈领导审阅后及时发送,并在《发送登记表》上进行登记。

(四)每年 12 月 20 日之前,秘书应根据领导圈定的名单,负责以领导名义寄发礼节性贺卡及信函,并将名单留存备查。

第四条 文书管理

(一)秘书负责领导对经营管理部门的决定、指示及重要会议决议事项的落实、督办、协调及反馈工作。

(二)秘书负责领导授意的工作报告、会议发言、指示、决定等文件的起草工作,并做好文件的编号、打印、发放、归档等文书工作。

(三)秘书应定期收集公司及所属分、子公司经营管理方面的重要情报,主动以书面形式及时向领导反映、汇报。

(四)领导外出需携带的文件资料,秘书应负责准备齐全,如不清楚应及时请示;所需准备的文件资料较多时,应事先设计《文件明细表》。

第五条 领导日程安排

(一)秘书负责领导出席会议、出差、参加宴会、拜访客人等日程的预定和落实。各项工作应安排细致、周到,并及时了解和掌握工作进展的全过程。

(二)秘书负责领导工作日程的设计及安排,并对领导出席的重要会见、会议中的讲话进行记录整理。

第六条 文件整理

(一)秘书应根据文件的轻重缓急对文件进行分类,并将分类整理后的文件资料按急件和一般件分别置放;急件应置于急件夹中。

(二)急件须在2 4 小时内提醒领导审阅;其他文件、资料根据文件性质、类别待领导审阅后,按审阅意见办理。

(三)秘书负责将所有文件、资料于次月5 日前进行整理、归类;特殊文件、资料,根据领导指示另行处理。

(四)次年3 月3 1 日前,秘书应对所有文件、资料进行整理、归档。特殊文件、资料根据领导指示另行处理。

第七条 内务整理

(一)秘书负责每日收拾、整理领导的办公桌、书架及工作所需的文件资料、台历、名片等各类文具用品和备用品,保证办公场所整洁及办公设施设备的运行正常。

(二)秘书负责每日督促并协助清洁工清扫领导办公室、接待室、会议室、门窗、桌椅、柜橱、茶杯、烟缸、地毯及其它办公设施设备等。

(三)秘书应随时保持领导办公室的整洁、有序,保持室内温、湿度适宜,空气新鲜,保持充足的茶、水、食品等的供给,及时浇灌或更换室内植物。

(四)秘书应在办公室放置领导日常使用的物品及备用品,设计领导日常用品及备用品的明细表,记录品种、使用时间、数量等,做到心中有数。

(五)做好领导办公室的报刊、杂志的订阅、接收及上下架工作,保证报架的报纸不多于10 天不少于5 天;杂志存留2 期;过期报刊杂志及时下架交综合管理部处理。

(六)秘书负责领导的帐粟保存、费用报销等事宜。负责领导外来名片的整理、归类和输录等工作。

第八条 会议事务

(一)秘书对领导召集或出席的各类会议,应事先制订会议日程,填写《领导每周工作日程安排表》。并拟写领导讲话稿,准备各种相关的文件资料。

(二)秘书应将领导召集或出席会议的时间、地点预先告知综合管理部进行安排,了解并落实会议场地的水、电、桌、椅、扩音、投影设备、演示板、纸笔等布置情况,以及是否需备水果、鲜花、提示牌和摄影、会议记录等。

(三)秘书应了解领导召集或出席会议的主题、人数、级别及是否用餐、住宿等情况,并预先通知综合管理部及与会者。若需安排用餐,需预先了解用餐标准并预订餐桌,排定菜单;需安排住宿的,须预先了解住宿标准并预定酒店。

(四)对领导召集的会议,秘书应做好会议记录,并请与会人员会签或请领导审签,需要发文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五)对领导应邀参加的各类会议,秘书应及时提醒领导准时参加,并准备好相关资料。

第九条 代行事务

(一)秘书可受领导委托,代表领导对员工或相关业务单位人员的婚、产、病、困等进行贺、探、慰、助;出席婚、丧仪式,前往祝贺或吊唁。

(二)秘书应及时了解和掌握员工的婚宴、生育、生病住院、生活困难等基本情况,并请示领导。根据领导指示,办理员工结婚贺礼或产后、病中探慰及生活困难的援助等事宜。

(三)秘书负责如实传达领导的指令或意见,做到准确和快速,并填写《命令管理表》。事后视情况,将对方的答复及时向领导汇报。

(四)秘书应及时传递领导交办的文

件、书信与物品,并填写《命令管理表》。

(五)秘书可受领导之命,对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将调查情况汇总后向领导汇报。

(六)秘书负责领导出差时的交通、食宿安排。

第十条 联络事务

(一)秘书应掌握领导与外界、家庭、公司内部的通讯地址和联络方式,确保信息渠道的畅通。

(二)秘书应掌握领导的行踪,确定与领导保持联系的方式,并能根据事态的轻重缓急采取合适的方式进行联络。

第十一条 工作纪律.

(一)秘书在日常工作管理中,应自觉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严守工作纪律,做到:不该问的不问,不该说的不说。

(二)秘书对有关领导的机密文件、资料应及时做好保密防范工作,严防泄密。拟写文稿应确定密级;打字、复印不得委托他人代理;携带外出的文件、资料应包装密封。

第十二条 附则

(一)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本部,控股项目公司、专业公司遵照执行,参股项目公司、专业公司参照执行。

(二)本规定由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3篇 运行检修及资产管理职责专职工作标准

1、范

体'>围

本标准规定了供电营业所运检资产管理专责的职责、岗位、基本技能、工作要求与方法、检查与考核。

本标准适用于供电营业所运检资产管理专责专责。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的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在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3、职责:

3.1在供电营业所所长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负责本所供电设施的运行检修技术管理和资产管理。

3.2负责编制和上报本辖区农村电网维护、大修和业扩的工程计划和预算,检查督促电网运行维护等工作中各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提出考核意见。

第4篇 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工作职责

一、按照消防法规和本单位消防安全规章制度的要求,负责实施对本单位的日常防火检查、巡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措施;

二、负责管理、维护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

三、组织开展消防宣传,对员工进行消防教育培训;

四、负责编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制定培训和演练计划,定期组织演练;

五、记录消防安全工作开展情况,建立完善消防档案;

六、认真完成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5篇 职业卫生专职管理人员工作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职业卫生的法律、法规以及本厂管理制度,全面落实职业卫生责任制,组织制订和发布本单位职业卫生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2.设置本单位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并配备足够数量的专(兼)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支持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开展工作,保证职业卫生管理经费和职业卫生奖励资金的落实。

3.每年至少主持召开四次职业卫生工作会议,总结职业卫生工作经验和教训,研究和解决有关职业卫生中的重大问题,布置年度或阶段性的职业卫生管理工作。

4.坚持“四同时”,即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时,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职业卫生工作。

5.负责组织本单位职业卫生事故(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协助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6.向职工代表大会或员工代表报告职业卫生管理情况,听取意见和建议,改进职业卫生管理工作。定期向本厂报告履行职业卫生管理职责的情况。

第6篇 工程项目专职安全员安全管理工作职责要求

工程项目专职安全员安全管理工作职责及要求

岗位名称:项目专职安全员

所属部门:项目部/安全部

直接上级领导:项目生产副经理(或项目总工程师)

工作目的:在项目生产副经理领导下,做好项目的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管理工作。

工作要求:工作认真负责,有一定的现场经验,敢于管理、严格执法,有一定的组织沟通能力。

工作职责:

1、在项目生产经理的直接领导下,对项目的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管理进行归口管理,行使一票否决权。

2、负责项目上日常的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管理、监察工作。

3、协助项目经理制定项目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计划并具体组织实施。

4、建立并管理项目上特种作业人员、分包队伍的档案。负责与项目临时招聘人员和分包队伍签定《安全生产责任书》。

5、审核并完善项目“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管理措施计划和应急预案”,并监督执行。

6、检查项目的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管理情况,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并认真记好巡检记录。

7、负责项目全员(含分包人员)安全教育考试及对新职工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对换岗、复岗的职工进行安全教育。

8、在项目经理的领导下,组织创建安全、文明工地。

9、负责项目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

10、在项目上组织安全月活动和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及安全评比工作。

11、做好对上级和公司颁发的安全生产文件、通知、通报等的传达,并组织项目部有关部门贯彻执行。

12、督促检查项目部做好劳逸结合和女职工保护工作。

13、参加工伤事故的调查处理和事故的统计,分析与报告。按月上报安全报表

14、对项目的各项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管理资料进行整理、归档。

15、承办领导交办的其它各项工作。

第7篇 某社区物业管理专职工作人员职责

社区物业管理专职工作人员的职责

社区物业管理专职工作人员在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的领导下,正在街道服务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指点下,对社区物业管理工作真施监视协调,履行下列职责:

(1)组织开展社区物业管理政策法规宣传,增强居民依法守约意识;

(2)教育引导社区居民参与支持社区物业管理,按时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

(3)协助街道服务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成立首届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点监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开展工作;

(4)负责社区物业管理巡查工作,反映社区居民物业服务诉求;

(5)对社区内出现的私搭乱建、乱圈乱占、乱堆乱放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劝阻制止,并向所属街道服务处(乡镇人民政府)讲述;

(6)负责召集社区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及时协调化解物业管理矛盾和纠纷;

(7)合营有关部门对社区物业服务企业或旧楼区管理服务单位真施物业服务情况进行考评;

(8)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商品住宅小区,负责协调使用房屋专项维修资金;

(9)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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