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仓库临时存放时间安全管理工作指导
深圳宝安区石岩合和家私厂-----安全管理制度------
仓库、临时存放时间安全管理工作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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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目的:
为确保仓库安全生产、消防安全。
2.0范围:
适用于本单位的专门仓库、临时仓库、临时存放箱。
3.0定义
3.1防火安全责任制:《消防法》第二条规定:消防工作实际防火安全责任制,即要求政府有关部门、企业、组织、单位和个人在生产、生活中对消防事项各负其责的责任制度。每个公民都有消防责任和义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职责有:
3.1.1制订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3.1.2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3.1.3对员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
3.1.4组织防火检查;
3.1.5按国家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标志;
3.1.6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3.2员工消防火检查
3.2.1严格遵守法规;
3.2.2自觉保护消防设施;
3.2.3不能携带火种进入生产、储存有易燃易爆物的危险场所;
3.2.4发现火灾立即报告火警;
3.2.5全体员工都有参加义务灭火的责任。
3.3化学危险品:按照国务院《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和gb-6944-86的分类规定,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与遇温易燃物品、氧化剂、毒害。
3.4防爆电器:不对使用环境造成火花、明火、过热、爆炸散发物等,具有防火防爆特性的电器,如防爆开关、灯等。
4.0职责
4.1仓库:按照公安部颁布的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仓库安全管理制度。
4.2保安队:负责本单位范围内的消防、治安客理,相关部门负责监督。
4.3安全主任:依据《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负责协助仓库安全管理工作,相关安全制度、规定、程序的编写、组织编写及修改,并负责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与报告。
4.4生产部门:负责现场生产与临时存放、存储物料、化学危险品物料的消防安全管理,遵守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
4.5其它部门、人员:参照《消防法》、《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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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库、临时存放时间安全管理工作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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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程序
5.1仓库消防安全执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仓库客理人员和其直接上级负不责。
5.2各仓库指定一名责人为防火责任人,总责任人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
5.3各部门临时化危险品存放点要按有关要求控制存量,采取有效防范措施,落实专人管理,每月开展一次安全培训。
5.4仓库保管员应熟知存放物品、物料的分类、性质、保客和防火安全制度、灭火方法、仓库环境的检查、消防器才的使用、维护方法。
5.5新入职的仓库员工应严格进行三级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后发证上岗。
5.6露天存放物品应分类、分堆、分组,留出必要防炎间距。
5.7桶装易燃液体不宜露天存放,必须存放时要有挡雨、防太阳直射的措施,周围严禁火花。
5.8库存物品应当分类、分堆储存,堆间距不小于1米,堆与于墙间距不小于0.5米,堆与顶、柱间距不小于0.3米,灯距不小于0.5米。
5.9化学危险品严格按相关安全规定各措施管理(参照本单位相关规定、法律法规的标准及msds)。
5.10甲乙类物品与一般物品,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或者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须分间、分库存放,并在醒目处标明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灭火方法。
5.11物品入库前由专人检查,化学危险品应在厂外区域验收,无安全隐患、手续齐全后可入库存放。
5.12甲乙类物品的包装容器应当牢固、密封,严防冒、跑、滴、漏。
5.13甲乙类物品库房内不准设置办公室、休息室。
5.14进入化学危险品仓的人、运输工具应采取措施严防明火或火花源。
5.15仓库内一律使用防爆电器,严禁私拉、接用任何未经批准的任何电器、电热装置等。
5.16仓库内不准设置移动照明灯具。
5.17化学危险品库房的电器开关箱应装在库外,除通风良好外,其它任何电器做到人离断电。
5.18仓库使用的防雷装置应符合国家安且标准要求。
5.19仓库内的消防设置必须随时保持充足、有效、完好、正确配置,固定式消防栓严禁被任何物品堵塞,并由指定专人负责。
5.20违反单位仓库管理规定、制度、相关安全操作规程、程序、规定、制,严格按纪律体系处罚,违反法律法规的,提交执法部门处罚。
5.2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参照消防法规定可提交公安消防执法部门或安全产监督门处罚(10~15日拘留):
5.21.1在仓库内用汽油、有机溶剂等化学危险品洗擦地面、物品。
5.21.2在化学危险品仓内或门口附近违反禁令吸烟、使用明火。
5.21.3把性质相抵触或不同灭火介质的化学危险品混存在同一库房如有机等。
5.21.4私自在仓库内使用非防爆电器、电热器材;
5.21.5不允许产生火花的运输设备、工具进入化学危险品仓库;
5.21.6其它容易造成化学危险品仓、普通物品仓发生火灾、爆炸的违反法规、安全规章的行为。
5.22其它:仓库操作人员在转运、起吊、搬运、收发物品时的安全管理,参照有关《安全操作的规程》规定和制度执行。
6.0相关文件
无。
7.0相关附件和表格
无。
8.0流程图
无。
第2篇 在非教学时间留校或入校管理工作办法
为了贯彻“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我校学生在非教育教学时间内留校或入校管理,保障学校、教师和学生的权益,杜绝校园安全责任事故,根据《深圳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深圳市中小学生在非教育教学时间内留校或入校的管理工作试行办法》(深教规[2008]2号)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1.“非教育教学时间”是指《条例》第三十三条所规定的教学日中,七时至十八时内除去规定的教育教学时间(小学6小时,中学8小时)以外的剩余时段。
2.在非教育教学时段内,学生是否留校或入校,由学生及其监护人自愿选择,班主任要加强跟学生监护人的联系,督促学生监护人配合学校加强对学生的纪律教育和安全教育。
3.实行“岗位责任制”。在“非教育教学时间”内,值周行政、值日行政、值日教师、值班门卫以及相关管理人员要按时到岗,履行职责,加强巡查,对违规学生进行教育,并做好记录。
4.加强学校门卫管理工作,在中午十二时至十四时内,学生进出学校门卫应当逐一进行登记 ,登记应有学生姓名、班级、出入时间等基本情况,并做好登记资料的留存备查工作。此时段在校的学生,在课室或者在科学楼阅览室休息、学习(有图书管理员管理)。
5.学生应当遵守学校有关规定,服从管理,在午间非教育教学时间内,不得影响他人休息,严禁在校园内追逐打闹、高声喧哗,严禁进行文体活动。
6.在非教育教学时间内发生突发事件和学生意外伤害事故,有关管理人员进行及时有效的处理,有必要立即启动应急机制和事故处理预案,。
7.班主任要对在非教育教学时间内留校学生进行强化教育和有效管理。
第3篇 物业公司人事管理工作时间考勤规定
物业公司人事管理之工作时间与考勤
2.工作时间与考勤
2.1.工作时间
2.1.1 员工每周工作6天。具体工作时间,根据业务开展及运作需要,由各部门编制交由人事行政部审核,报经理审批后执行。
2.1.2 特殊情况下工作时间如有变动,以人事行政部通知为准。
2.2.考勤
2.2.1 打卡制度
1)根据打卡的记录资料及出勤解释单和请假单,依据薪酬标准按月薪制计算当月工资;
2)每天按排班表或上班时间打卡;
3)如发现打错卡或漏打卡或忘记打卡,又或者因业务工作需要外出而无法按时打卡者,应于一个工作日内填写《出勤解释单》,按程序报批。一般员工报部门负责人审批,部门负责人报经理审批,并交人事行政部加签核准。逾期不办理者,视作缺勤处理。每月打错卡或忘记打卡共超过5次者,扣20元;
4)人事行政部人事行政专员负责公司考勤管理、监督工作,每月一日整理、统计出勤情况。
2.2.2 迟到与早退
1)工作时间开始后到岗为迟到;
2)工作时间终了前离岗为早退;
3)迟到15分钟以上,以旷工半日处理(因公外出及请假者除外);
4)无故提前15分钟以上下班者,以旷工半日处理;
5)迟到或早退处罚措施:每次迟到或早退从当月工资中扣罚10元,一个月出现一次即扣除当月全勤奖,累计三次按旷工一日处理;
6)旷工处罚措施:旷工期间薪资不予计算,旷工半日除扣罚一日半工资(含基本工资及绩效工资)外,并扣除当月全勤奖;旷工一日除扣罚三日工资外,并扣除当月全勤奖。连续旷工三日者作自动离职处理,不计发当月薪资。一年内累计旷工达十日者,作自动离职处理,不计发当月薪资。
2.3.加班
2.3.1 本公司如因业务需要,可于办公时间以外指定员工加班,被指定的员工,除因特殊情况经上级主管批准外,不得拒绝,违者以不服从上级领导论处。
2.3.2 员工加班,事先由直接上级填写《员工加班申请表》,报部门负责人及人事行政部主管核准(部门负责人须经经理批准)后方可加班,并须按规定打卡,否则不作加班处理(如因上级领导外出未能及时批准的,亦须事先以电话请示征得领导同意)。
2.3.3 本公司原则上除休息日加班先作补休处理外,其余加班(如延长时间加班及节假日加班)按规定计发加班费。因工作繁忙确实无法于六个月内安排补休的,经部门负责人及人事行政部主管核准报经理批准后,方可计发加班工资。
2.3.4 加班工资计算及发放标准: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及结合公司实际计发。
2.3.5 员工的加班必须以打卡记录为依据,未打卡而加班者不予计算加班费,加班时间按实计算。特殊原因无法打卡,须填写《出勤解释单》报主管领导签名确认,并由人事行政部主管加签核准后,方可视作加班。
2.3.6 员工的加班工资由公司财务部凭经审批的《员工加班申请表》及员工 考勤记录计发。
第4篇 学生在非教育教学时间内留校或入校的管理工作试行办法
为了贯彻“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我校学生在非教育教学时间内留校或入校管理,保障学校、教师和学生的权益,杜绝校园安全责任事故,根据《深圳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深圳市中小学生在非教育教学时间内留校或入校的管理工作试行办法》(深教规[2008]2号)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1.“非教育教学时间”是指《条例》第三十三条所规定的教学日中,七时至十八时内除去规定的教育教学时间(小学6小时,中学8小时)以外的剩余时段。
2.在非教育教学时段内,学生是否留校或入校,由学生及其监护人自愿选择,班主任要加强跟学生监护人的联系,督促学生监护人配合学校加强对学生的纪律教育和安全教育。
3.实行“岗位责任制”。在“非教育教学时间”内,值周行政、值日行政、值日教师、值班门卫以及相关管理人员要按时到岗,履行职责,加强巡查,对违规学生进行教育,并做好记录。
4.加强学校门卫管理工作,在中午十二时至十四时内,学生进出学校门卫应当逐一进行登记 ,登记应有学生姓名、班级、出入时间等基本情况,并做好登记资料的留存备查工作。此时段在校的学生,在课室或者在科学楼阅览室休息、学习(有图书管理员管理)。
5.学生应当遵守学校有关规定,服从管理,在午间非教育教学时间内,不得影响他人休息,严禁在校园内追逐打闹、高声喧哗,严禁进行文体活动。
6.在非教育教学时间内发生突发事件和学生意外伤害事故,有关管理人员进行及时有效的处理,有必要立即启动应急机制和事故处理预案,。
7.班主任要对在非教育教学时间内留校学生进行强化教育和有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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