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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务管理工作8篇

发布时间:2023-04-14 热度:97

事务管理工作

第1篇 机关事务管理局加强计划生育工作规定

机关事务管理局加强计划生育工作的规定

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为了加强计划生育管理,进一步做好我局的计划生育工作,现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及镇海区计生局有关管理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计划生育管理机构

(一)机关事务管理局成立计划生育领导小组,负责局计划生育工作,由局长任组长,党委委员、副局长任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计划生育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由办公室负责计划生育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各科室要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实行科室长负责制,把计划生育工作作为考核各科室长政绩的重要依据。

(三)户口落在我局集体户口的外单位成年育龄妇女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所在单位负责。

二、晚婚,晚育和节制生育

(一)实行计划生育,严禁计划外生育,夫妻双方均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二)提倡晚婚晚育,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初婚的为晚婚。晚婚并按计划生育第一个孩子的为晚育。

凡依法结婚后,要求生第一个孩子的须夫妻双方申请,由女方单位同意,报当地计划生育主管部门批准发给《生育证》后,方可怀孕、生育。当年度未生育的,换下一年度的《生育证》,凡无证怀孕的应当立即终止妊娠。

(三)提倡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孩子,对特殊情况的夫妇,由个人申请,计划生育主管部门批准发证后方可生育二胎,但无论什么情况都不准生第三胎。

我局职工,要求生第二个孩子的,需夫妻双方申请,女年满30岁以上,第一个孩子年满六周岁以上,民主评议,张榜公布,经局计生领导小组研究审核同意,主要负责人签字,报区计生局批准发给《生育证》后方可生育。凡要求生第二胎的职工需符合下列条例之一:

1、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2、经市以上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确认第一个孩子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3、曾患不育症,依法收养了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申请生育的;

4、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

5、夫妻一方从事矿工井下作业连续5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6、夫妻一方是烈士的独生子女或二等乙级以上残废军人的;

7、夫妻一方系非遗传性残疾或因公致残失去劳动能力,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8、夫妻一方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业连续5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9、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孩子,另一方系未生育的(初育的需年满二十五周岁);

10、单职工只生育一个女孩,母女均为农业户口的,夫妻双方申请,经审核同意,由女方户口所在地申请领取二胎准生证;

11、夫妻双方再婚前各有一个孩子,均依法判随前婚配偶,新组合的家庭无子女的;

对符合生二胎规定的,仍鼓励提倡自愿只生一个孩子。

三、节育措施

(一)有生育能力无生育指标的育龄夫妻,应当落实安全可靠的避孕节育措施(本局职工使用避孕药具可到局办公室领取)。计划外怀孕的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终止妊娠。

(二)提倡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妇女放置官内节育器,已有两个以上子女的夫妻一方落实绝育措施。

(三)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组鉴定,确因节育手术引起的并发症,后遗症,予以免费治疗,治疗期间,职工工资照发,病休超过一年的,参照劳保规定处理。

(四)因节育措施失败而造成计划外怀孕,在三个月内主动流产者,其手术费医疗费均给予报销。拖至三个月以上和不落实节育措施怀孕做流产手术的,其一切费用由本人自理。

四、奖励

(一)我局职工,男女双方均按晚婚要求结婚的,按国家规定享受婚假期15天;晚育的,按国家规定产假90天,以上假期视为出勤,工资奖金及其他一切福利待遇照发。

(二)生育一个子女后,采取节育措施不再生育的,经夫妻双方申请,所在单位核实,计生部门批准发《独生女子优待证》(独生子女优待证由女方单位申请办理),凭证享受以下待遇。

1、按规定发给独生子女保建费(双胞胎不享受),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50%,保建费从领取《独生子女证》当月起到独生子女满14周岁止。

2、独生子女入托、学前班管理费,从小学到初中的学费按有关规定给予报销。

3、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后又生二胎的,(不论计划内或计划外),均收回《独生子女优待证》。停止以上待遇,并追回已发的全部奖励及其享受的一切福利待遇费用。

(三)对符合条件允许生第二个孩子,而自愿终生只要一个孩子的夫妻,退回二胎准生证,并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的,应予以表彰奖励。

五、处罚

(一)计划生育工作在坚持思想教育为主同时采取必要的行政、经济处罚措施。

(二)出现计划外生育的,不能评为先进个人,年终不能评为优秀。由局给予通报批评,科室长不得评为先进个人,并追究其责任。

(三)符合本规定但计划外生育第一胎的,对男女双方各征收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计划外生育费。

符合本规定但计划外生育第二胎的,对男女双方各征收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计划外生育费。

不符合生育第二胎规定生育第二胎的,对夫妻双方各征收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计划外生育费。

(四)不符合生育第二胎规定生育第二胎的,对夫妻双方(包括单职工)行政开除留用两年,在留用期间只发给生活费,留用期满,表现好的恢复公职,恢复公职后的工资在原工资的基础上夫妻双方(包括单职工)各降二至三级,并在五年内不予提职,晋级,不得评为先进个人;超生三胎以上的,是公职人员的开除公职,是招聘人员或合同工人的解除聘任合同,一律予以辞退。

(五)严禁抱养或寄养孩子,违者视同计划外生育,并按子女总数计胎次从重处罚。

(六)不按计划生育,其孕期检查费,接生费和住院费自理,产假期间不发工资,不享受奖金及其他一切福利待遇。

(七)干部超生的,一律给予政纪处分,不能担任领导职务;党员超生的,给予党纪处分。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本规定由局计划生育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2篇 某某酒店后勤事务管理工作范围

某酒店后勤事务管理工作范围

1、搞好员工餐厅的管理,向员工提供良好的饮食服务,做到服务热情,礼貌待人,准时开饮,服从快捷。保证员工吃饱、吃好、吃得卫生,定期公布帐目,搞好成本核算,做到不亏不盈;

2、搞好员工宿舍的管理,为员工提供清洁、舒适的休息环境,做到住宿制度化,房间规格化,卫生标准化,防火防盗,确保住宿员工安全;

3、负责每天给酒店后勤办公楼清洁卫生,保证管理人员有舒适清洁的工作环境。

第3篇 项目物业管理处综合事务主管岗位工作职责

项目物业管理处综合事务主管岗位工作职责

1.在物业管理处经理领导下,全面负责管理处的行政人事工作。

2.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公司人事制度,并制定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3.负责员工的招聘、面试、录用、培训、考核、晋升、奖惩等工作。

4.负责公司员工各种福利,如制服订制、清洗,工作餐等工作。

5.负责对采购材料的询价并实施采购工作。

第4篇 行政事务管理工作职责内容

1.协助部门领导处理大量日常事务。

2.高质量、高效率完成部门各类文稿的撰写,包括部门内的综合性文稿、会议纪要、信息编发。

3.协助部门领导做好部门内控管理、预算管理。

4.组织完成公司行政后勤绩效计划的制订及考核目标的分解,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

5.协助部门领导开展调查研究工作,撰写调研报告。

6.指导分公司行政管理工作。

第5篇 社会事务民间组织管理科工作职责

1.负责拟订全市婚姻登记管理工作政策和管理办法,宣传婚姻法律、法规,倡导文明婚俗,指导基层婚姻登记管理工作,负责婚姻介绍机构的报批,承办涉外婚姻登记工作。

2.贯彻执行有关收养工作的法律、法规,做好收养登记管理工作,承担平侨以及香港、澳门、台湾居民收养内地公民子女的登记工作。

3.研究制订滨葬管理工作政策和管理办法,宣传娱葬工作法规、政策,推进滨葬工作改革,指导滨葬管理单位工作,指导和协调滨葬管理单位进行规划、申报、审批滨葬设施建设(在娱葬管理单位调查核实报批基础上),负责对娱

仪劳务服务的报批标准工作。

4.贯彻执行有关救助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指导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

5.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社团和民办非企业登记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章,负责制定全市社团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的实施办法。

6.做好全市社团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

7.检查督促民办非企业单位财务管理。查处社团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研究起草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及有关政策、规章,并指导实施。

8.指导全市社会福利单位的管理工作;负责社会福利机构的审批;协助指导老年人、残疾人、孤儿等特殊困难群众的社会福利和权益保障工作。

第6篇 工程事务整改管理工作程序

物业程序文件

--工程事务整改管理程序

1目的

规范返修、配套设施完善、改造等工程事务的处理。

2范围

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及各管理处。

3职责

3.1品质管理组负责顾客出资的设施完善、改造工程的组织工作,相关部门协助。

3.2管理处负责具体工程实施过程的管理与监控。

4方法和过程控制

4.1保修期内返修工程及配套完善工程事务处理

4.1.1新项目的接管与保修期限

a公司接管新项目应与地产公司、施工方面或供货方签订《三方保修协议》,并制定适用于本物业的《工程返修管理制度》。

b保修期限从发出的《入伙通知书》之日起,按《房屋质量保证书》规定的不同保修期限与内容执行。

4.1.2保修期内承建商出资的返修工程问题的处理

管理处接到返修工程问题通知时,由管理处开出《工程遗留问题整改记录表》转地产工程维修组处理,同时抄送公司品质管理部及相关领导,并由管理处跟踪处理情况,直至处理完毕。

4.1.3地产公司出资的零星工程、配套设施完善费用预、结算的处理

按4.1.2条款执行

4.1.4地产公司出资的返修工程及配套工程服务供方的选择:

服务供方的选择管理由地产工程维修组负责,若委托本公司选择及管理的,相关部门应参照《服务项目外包控制程序》进行评估。

4.2保修期外设施完善、改造工程的处理

4.2.1业委会成立之前,管理处以专项报告的形式报品质管理部审核。征求地产相关部门(项目经理部、地产公司设计部等)意见,确定是否报相关领导审批。

4.2.2业委会成立以后需要发展商完善的配套设施,必须严格控制。管理处以专项报告的形式将方案及预算费用征求业委会意见后,报公司品质管理部审核,确定是否按地产出资的工程事务处理。

4.2.3如工程费用由地产公司出资,按4.1要求执行。

4.2.4费用从本体维修基金中支出或由业主分摊等工程事务,根据工程大小及复杂程度等,相关部门应按照《服务项目外包控制程序》选择评估服务供方。

4.3设施完善、改造工程特殊情况的处理

对工程责任难以确定或确实存在质量问题可能构成客户投诉升级,对公司声誉造成重大影响的,经品质管理部确定,按审批权限报相关领导审批后方可实施维修,维修费由物业公司先垫付,定期与地产公司结算。

4.4对较大的或不能及时处理的工程遗留问题,必须由管理处起草书面报告交地产客户中心。由地产客户中心报相关部门,且应有双方的确认凭证。

4.5由于工程遗留问题而引起的紧急情况,管理处应进行紧急维修,但应做好文字记录,拍摄现场图片。然后通知发展商确认。

4.6若发展商委托管理处处理工程遗留问题,须以书面的形式委托,双方应有确认的凭证。

5支持性文件

__wy7.4-z02《服务项目外包控制程序》

6支持性质量记录表格

__wy7.5.1-g08-f1《工程遗留问题整改记录表》

第7篇 管理处综合事务主管工作职责

管理处综合事务主管工作职责

1.在物业管理处经理领导下,全面负责管理处的行政人事工作。

2.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公司人事制度,并制定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3.负责员工的招聘、面试、录用、培训、考核、晋升、奖惩等工作。

4.负责公司员工各种福利,如制服订制、清洗,工作餐等工作。

5.负责对采购材料的询价并实施采购工作。

第8篇 公司证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职责内容

1.处理公司证券相关法律事务,提出法律意见。

2.参加公司证券类项目,进行法律支撑。

3.在项目中负责协调外部法律中介机构的工作。

4.负责其他与公司证券相关的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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