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城市架空线管理工作细则
城市架空线管理工作细则
1、目的:确保小区临时过渡用电及施工用电质量,控制成本。
2、范围:适用于竣工但未通正式电的住宅及部分配套项目和施工区域。
3、职责:
3.1配套部是架空线装置管理的部门,项目负责人负责所需架设与拆除方案及单位的选择,报部门经理审批。
3.2项目负责人对项目工程量进行审核报部门经理审批。
3.3预算部负责对所报预算及结算费用的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主管工程副总审批。
4、程序:
4.1架设线路:
4.1.1项目负责人根据部门经理的安排在5―10天完成所需架设架空线的方案及初步费用报告(该初步费用由预算部提供)。
4.1.2项目负责人负责将方案送至预算部,预算部在3天内给出初步价格。
4.1.3项目负责人会同预算部及施工单位对工程量进行施工图与现场核对,共同签字认可。
4.1.4项目负责人按照上海市低压架空线安装规范进行验收,如有不符合质量标准的要求整改或发书面整改通知书,整改完毕必须到现场复验,并作签字认可。
4.2拆除架空线:
4.2.1项目负责人根据现场实际用电情况将不再使用的架空线进行拆除或进行调整,以便临时架空线更加合理及符合环境需要。
4.2.1.1项目负责人将需拆除的架空线书面上报工程部直接领导及主管副总审批。
4.2.1.2项目负责人负责将所拆除的架空线分别按规格、长度或量进行核对,并注明标签存放工程部仓库,并送预算部备案。
4.2.1.3存放工程部仓库内的架空线材料需建立领用和存放记录制度,该项工作由仓库专管员负责。按仓库管理程序执行。
4.2.1.4拆除的架空线材料如被重复利用,负责人必须在施工图上注明,以便预算部审核工程量时根据仓库存货备案扣除相应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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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 酒店管理城市经理工作职责与职位要求
职位描述:
轻住酒店运用互联网思维为酒店提供“一站式”检查、经营分析、收益管理、服务管理,业务改善督促等连锁化酒店管理服务,提高单体酒店的渠道竞争力,获得线上渠道更大流量,加强线下管理规范性,提高客人入住体验,通过品牌化增强消费者认知和信任感,进而全面增强单体酒店的收益能力。
工作职责:
1、对酒店的各项线上线下经营数据进行持续性跟踪,监控,适时给出合理的经营建议,提供具体方案,推动酒店经营能力改善;
2、通过数据整合与分析,帮助kp对酒店进行店面运营;
3、组织酒店店面管理者和员工进行专业性培训,包括内务管理、销售管理,安全管理、收益提升等;
4、定期对酒店进行巡查,针对巡查问题出具整改方案和方法,并督促酒店整改、解决。
职位要求:
1、5年以上酒店相关行业管理经验,2年以上酒店全面管理经验;
3、有一定的数据整合分析能力,能够通过数据分析给出正确的业务决策支持;
3、乐于,善于沟通与交流;
4.、适应短期出差
我们的事业:整合全国好品质单体酒店,通过互联网思维和轻住酒店平台赋能,实现全国单体酒店非标连锁化经营,让业主达到“少操心 多赚钱”的目的,为消费者带来“干净、舒适”的住宿体验。
第3篇 聊城市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报检工作管理办法
为加大特种设备监管力度,提高使用单位安全主体责任,提高特种设备检验覆盖率和定期检验率,保证全市特种设备安全运行,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国务院第373号令),特制定本办法。
1.制定依据
1.1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五条 第二款: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全面负责。
1.2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二十八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检验检测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检验。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2.报检方式
2.1 报检单位直接到聊城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以下简称市锅检所)申报检验。
2.2 报检单位通过传真向市锅检所申报检验。
3.报检程序
3.1 报检单位直接到市锅检所申报检验的按以下程序:
3.1.1 从“聊城特检网”下载“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申请表
(附表一)”,按照规定项目填写完整
(一式两份),由使用单位主管负责人签字后加盖单位公章。
3.1.2 报检单位持“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申请表”、检验费到市锅检所业务受理中心申请检验。
3.1.3 市锅检所业务受理中心审核申报资料、核定检验费用
(报检单位也可事先与市锅检所业务受理中心联系,核定检验费用),并与报检单位约定检验日期,报检单位交纳检验费后,领取 “特种设备报检受理回执单
(附表二)”。
3.2 报检单位通过传真方式申报检验的按以下程序:
3.2.1 从“聊城特检网”下载“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申请表”,按照规定项目填写完整,由使用单位主管人员签字后加盖单位公章。
3.2.2 报检单位将“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申请表”传真到市锅检所。
3.2.3 报检单位于业务受理中心联系核定检验费用,并将检验费电汇至市锅检所。
3.2.4 业务受理中心与报检单位约定检验日期,填写“特种设备报检受理回执单”,并通知报检单位检验日期。
3.2.5 “特种设备报检受理回执单”由业务受理中心传真至报检单位或由检验人员检验时交报检单位。
3.3 报检单位应当对申请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3.4 特殊情况,使用单位填报“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申请表”后,市锅检所可先落实检验,后交纳检验费,不影响县局报检率的统计。
3.5 特殊情况,使用单位主管人员在“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申请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可由县局代理报检。
4.报检时间
4.1 报检单位要在特种设备有效期届满提前15-30天进行报检.
4.2 市锅检所接到报检单位报检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办结报检回执单。
4.3 市锅检所应于接到报检单位报检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检验,特殊情况连续生产不能停产检验的,与企业协商确定检验时间。
5.附则
5.1 报检单位应当在检验前按报检回执单 规定的条件做好检验准备工作,保证检验顺利进行。检验前准备工作的具体要求可到市锅检所网站查询,也可向市锅检所业务受理中心咨询。
5.2 报检率依据 “特种设备报检受理回执单”进行统计。
5.3 本管理办法由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负责解释。
5.4 本办法自起施行。
第4篇 西安市城市公共经营场所安全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城市公共经营场所安全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加强我市公共经营场所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预防安全事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城市公共经营场所(以下简称公共经营场所)是指:在本市辖区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剧院、录像厅、舞厅、卡拉ok厅、音乐茶座、游艺厅等公共娱乐场所;
宾馆、饭店、酒家、餐馆、招待所等公共餐饮住宿场所;酒吧、网吧、氧吧、咖啡吧、美容美发厅、足浴室、棋牌室、洗浴等公共休闲场所;体育馆、保龄球馆、台球馆、健身馆、旱冰场、射
击场等体育运动健身场所;金融、保险、电信、邮政等对外营业场所;商场、集贸市场、证券交易场所等营业场所;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幼儿园、学校、医院、图书馆、养老院等人员密集场
所。
第三条 公共经营场所安全管理实行政府属地监管与部门监管相结合的机制。
第四条 全市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公共经营场所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政府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依法组织查处公共经营场所安全事故。
第五条 各级政府商务、文化、体育、旅游、教育、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部门的职能职责,对本辖区公共经营场所安全生产实施行业监督管理;公安、消防、质监、建设、市政、环保、工商、城管、交通、电力等部门分别对公共经营场所单位安全管理实施专项监督管理。
第二章 公共经营场所安全生产职责
第六条 公共经营场所经营单位要严格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本场所(单位)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七条 公共经营场所经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度,完善安全条件,确保生产、经营活动安全。
第八条 公共经营场所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前款所称从业人员包括本单位的职工和在本单位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他人员。
第九条 公共经营场所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有关经营许可,且在开展经营活动前,须经公安消防部门消防验收(检查)合格。
第十条 本细则所列的公共娱乐场所、公共餐饮住宿场所、公共休闲场所、公共体育运动健身场所不得设置在文物古建筑、博物馆、图书馆和档案馆等建筑物内。已经设置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会同文物、文化、工商、公安等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 实行租赁承包或委托经营管理的公共经营场所产权单位,应当认真审核承租者或经营者的有关资质,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
第十二条 公共经营场所产权单位要与经营者(承包者)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
第十三条 公共经营场所由一家经营者整体租赁承包的,经营期间安全工作由该经营者负责;有多家拥有产权或者有多家租赁使用的,由产权单位或租赁使用单位组织协商,确定由一家单位负责整体建筑内经营场所的安全管理。经营使用者对各自经营使用范围内的安全负责,并配合产权单位或委托的统一管理单位做好相关安全工作。
第十四条 公共经营场所应当建立安全工作例会制度,定期研究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制定有效的安全生产措施,并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五条 公共经营场所应当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对本单位容易发生事故的部位、设施,明确责任人员,制定并落实防范和应急措施;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制定整改计划,落实整改资金,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六条 公共经营场所应当在每日营业开始前和结束后,对营业区域进行全面安全检查;营业期间每2小时至少进行1次安全巡查,检查和巡查应当做好记录。
第十七条 公共经营场所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十八条 公共经营场所中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饮场所、公共休闲场所、公共体育运动健身场所应设置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建筑内的第一层至第三层的靠外墙部位,不得设置在地下第二层及第二层以下;已经核准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特定要求。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应符合以下规定:(一)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口地坪的高度差不得大于l0米,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得大于200平方米。 (二)应当依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防烟、排烟设施。 (三)应当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对设置在四层及四层以上和地下一层且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超过200平方米的,有关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限期加以整改。
第十九条 公共经营场所严禁使用钢瓶液化石油气。
第二十条 公共经营场所应确保使用的电梯、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并按规定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和维护保养。
第二十一条 公共经营场所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5篇 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督导考核方案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永政[2022]3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精神,强化相关部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责任,确保我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各项措施落到实处,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全市道路安全、有序、畅通,__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委员会特制定交通安全工作督导考核方案。
一、成立督导考核领导组
为确保督导考核制度落实到位,由市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牵头,市政府督察科配合,负责对交通安全相关责任单位进行检查督导和考评。副市长吴英杰任督导考评组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朱胜利任副组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姜山、市监察局副局长曹向红、市政府督察科长朱春兰、市委宣传部新闻科科长张辉为领导组成员,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政府秘书科。
二、重点督导考评单位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相关部门: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交通运输局、安监局、农机局、工商局、质监局、工信局、教体局、公路局、住建局、旅游局、环保局、卫生局、邮政局以及各乡、镇人民政府。
三、督导检查考评内容
(一)道路交通安全组织领导机制建立:
1、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按照永政[2022]38号文件要求,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年内工作计划;2、建立工作责任制,纳入单位工作考核内容;3、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情况。
(二)道路交通安全基础设施建设:
1、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维护有计划,资金到位;2、完善公路交通标志标线,特别是县乡道路的交通标志标线完善工作;3、道路交通标志标线的设置规范合理;4、重要路口交通信号灯设置及电子监控使用;5、城区交通渠划;6、城乡道路附属建设;7、道路养护等。
(三)道路交通秩序管理和道路执法工作(关爱生命,平安交通竞赛活动;“三超一疲劳”专项整治)
1、县乡道路的管控;2、货车超限超载集中治理;3、道路运输危险化学物品的专项整治;4、农用车违法载人专项整治;5、城区交通秩序的整治;6、道路执法工作;7、非法营运车辆整治;8、校车及驾驶人交通违法专项治理;9、交通事故的处理和紧急救援。
(四)车辆、驾驶人、运输企业的安全源头管理:
1、驾驶人培训工作;2、机动车驾驶人交通违法处理;3、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发证;4、运输企业的安全管理;5、车辆、驾驶人安全管理台帐;6、客货运输车辆驾驶人从业资格管理;7、运输企业安全监管;8、农业机械安全管理等。
(五)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1、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2、交通安全宣传“进农村、进社区、进单位、进学校、进家庭”活动情况;3、交通法规和交通安全常识的普及率;4、交通参与者的守法意识;5、重点人群的专项教育。
(六)道路交通安全状况:
1、交通事故预防措施;2、事故的隐患多发点段的排查和治理;3、交通肇事逃逸案的侦破。
四、督导检查考评工作要求
(一)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委员会将督导考核工作纳入交通安全工作重要议事日程,督促各有关单位履行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职责;
(二)通过督导检查,发现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难点,为全市交通安全规划提供科学决策依据,定期向市政府报告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进展情况;
(三)组织对参与道路交通安全主要部门的工作绩效考核工作,检查工作责任落实情况,兑现奖惩措施;
(四)督导考评工作坚持实地考察和分析调研相结合,通过检查、督导,协调各有关部门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政策和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署,保障交通安全工作运行机制良好;
(五)采取明查暗访、检查指导和工作汇报等方式,对各单位交通安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考评;
(六)督导考核分别每半月进行一次,对重点单位公安局交警大队、市教体委、交通运输局、市工商局、市农机局等单位工作每周检查一次,督察结果逐级汇报和反馈;
(七)每月编发督查通报一次,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下发《整改建议书》,限期整改。对于交通安全工作先进典型及时表扬,并推广先进经验;
(八)督查工作中发现工作敷衍塞责、进展缓慢、效果不明显的,提出追究责任及建议;
(九)督导检查、考评工作情况作为工作论级评先的依据,并纳入单位领导政绩考核内容。
二o 一二年五月五日
第6篇 城市公共经营场所安全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城市公共经营场所安全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加强我市公共经营场所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预防安全事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城市公共经营场所(以下简称公共经营场所)是指:在本市辖区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剧院、录像厅、舞厅、卡拉ok厅、音乐茶座、游艺厅等公共娱乐场所;宾馆、饭店、酒家、餐馆、招待所等公共餐饮住宿场所;酒吧、网吧、氧吧、咖啡吧、美容美发厅、足浴室、棋牌室、洗浴等公共休闲场所;体育馆、保龄球馆、台球馆、健身馆、旱冰场、射击场等体育运动健身场所;金融、保险、电信、邮政等对外营业场所;商场、集贸市场、证券交易场所等营业场所;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幼儿园、学校、医院、图书馆、养老院等人员密集场所。
第三条 公共经营场所安全管理实行政府属地监管与部门监管相结合的机制。
第四条 全市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公共经营场所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政府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依法组织查处公共经营场所安全事故。
第五条 各级政府商务、文化、体育、旅游、教育、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部门的职能职责,对本辖区公共经营场所安全生产实施行业监督管理;公安、消防、质监、建设、市政、环保、工商、城管、交通、电力等部门分别对公共经营场所单位安全管理实施专项监督管理。
第二章 公共经营场所安全生产职责
第六条 公共经营场所经营单位要严格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本场所(单位)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七条 公共经营场所经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度,完善安全条件,确保生产、经营活动安全。
第八条 公共经营场所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前款所称从业人员包括本单位的职工和在本单位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他人员。
第九条 公共经营场所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有关经营许可,且在开展经营活动前,须经公安消防部门消防验收(检查)合格。
第十条 本细则所列的公共娱乐场所、公共餐饮住宿场所、公共休闲场所、公共体育运动健身场所不得设置在文物古建筑、博物馆、图书馆和档案馆等建筑物内。已经设置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会同文物、文化、工商、公安等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 实行租赁承包或委托经营管理的公共经营场所产权单位,应当认真审核承租者或经营者的有关资质,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
第十二条 公共经营场所产权单位要与经营者(承包者)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
第十三条 公共经营场所由一家经营者整体租赁承包的,经营期间安全工作由该经营者负责;有多家拥有产权或者有多家租赁使用的,由产权单位或租赁使用单位组织协商,确定由一家单位负责整体建筑内经营场所的安全管理。
经营使用者对各自经营使用范围内的安全负责,并配合产权单位或委托的统一管理单位做好相关安全工作。
第十四条 公共经营场所应当建立安全工作例会制度,定期研究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制定有效的安全生产措施,并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五条 公共经营场所应当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对本单位容易发生事故的部位、设施,明确责任人员,制定并落实防范和应急措施;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制定整改计划,落实整改资金,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六条 公共经营场所应当在每日营业开始前和结束后,对营业区域进行全面安全检查;营业期间每2小时至少进行1次安全巡查,检查和巡查应当做好记录。
第十七条 公共经营场所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十八条 公共经营场所中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饮场所、公共休闲场所、公共体育运动健身场所应设置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建筑内的第一层至第三层的靠外墙部位,不得设置在地下第二层及第二层以下;已经核准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特定要求。
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口地坪的高度差不得大于10米,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得大于200平方米。
(二)应当依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防烟、排烟设施。
(三)应当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对设置在四层及四层以上和地下一层且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超过200平方米的,有关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限期加以整改。
第十九条 公共经营场所严禁使用钢瓶液化石油气。
第二十条 公共经营场所应确保使用的电梯、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并按规定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和维护保养。
第二十一条 公共经营场所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二条 公共经营场所设置的电源线路应当符合国家标准;临时用电线路应当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电气设备应当安装漏电和过载保护装置。
变配电室应当安排专人负责,在变配电室内不得存放危险物品和其他杂物。
第二十三条 公共经营场所应当按照消防安全的要求,保证安全出口的畅通;不得封闭、堵塞安全出口;安全出口处不得设置门槛。疏散门应当向疏散方向开启,不得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侧拉门,门内和门外1.4米范围内不得设置踏步。在从事营业、经营活动时不得将安全出口上锁、堵塞。
第二十四条 公共经营场所的安全出口数目、安全疏散距离、疏散门和疏散通道的宽度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安全出口应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显著指示标志,指示标志应当能够在断电且无自然光照明时,指引疏散位置和疏散方向。
第二十五条 公共经营场所内落地式的玻璃门、玻璃窗、玻璃墙应当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应当明显,保持完好,便于公众识别。
第二十六条 公共经营场所的库房设置、设施应当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电气设备应当符合防爆要求。
第二十七条 公共经营场所不得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第二十八条 设有集中收银区的超市等商业零售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收银区设置无购物出口,并设置明显标志。
第二十九条 国家实行强制性体育服务标准的体育运动健身场所,应当配备持有相应运动项目执业证书的从业人员,方可对社会提供服务。
体育运动健身场所应当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器材,并在显著位置设置相应的使用说明和警示标志。
第三十条 公共娱乐场所的出入口、主要通道应当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并保证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在营业期间正常运行,不得中断,闭路电视监控录像资料留存30日备查。
电影放映单位、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等有固定座位的区域,不得增设临时座位。
第三十一条 文化娱乐场所与商场等单位设在同一建筑物内的,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保证通往建筑物外的疏散通道畅通,并在商场等单位营业结束后安排工作人员指引人群疏散。
第三十二条 旅游饭店应当在客房、会议室等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设置中英文对照的逃生疏散指示图;在客房内设置安全须知等安全提示标志或者资料、设施。
第三十三条 公共经营场所进行装修、维修、改建等施工作业活动,产权单位或承租人应当选择有相应施工资质的单位进行,并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安全责任,同时报当地公安消防、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第三十四条 公共经营单位不得在营业时间内对经营场所进行电气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维修作业。
第三十五条 公共经营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时接待人数不得超过额定人数,当接近最大额定人数或者人员相对聚集时,应当采取有效的控制和疏散措施,确保安全。
公共经营场所的最大额定人数,按照相关规定、标准、规范执行。
第三十六条 公共经营场所应当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包括应急救援组织、危险目标、启动程序、紧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应急救援预案应当每半年至少演练1次,并做好记录。
第三十七条 公共经营场所在经营场地举办展览、促销、演艺等大型活动,要制定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并报有关部门备案。活动举办期间,应当落实各项安全措施,配备足够的专职安全工作人员维护现场秩序。
第三十八条 公共经营场所负责人应当掌握应急救援预案的全部内容;其他人员应当能够熟练使用应急器材,了解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的位置以及本岗位的应急救援职责。
第三十九条 公共经营场所应当设置能够覆盖全部营业区域的应急广播。
第四十条 公共经营场所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迅速启动应急救援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人员疏散,防止事故扩大,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章 公共经营场所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市级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辖区、本部门、本行业公共经营场所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四十二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将公共经营场所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本级政府工作目标,加强对辖区内公共经营场所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四十三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建立公共经营场所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协调解决公共经营场所安全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并定期组织开展安全专项整治,对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要实施政府挂牌督办。
第四十四条 街道办事处要认真履行公共经营场所的监督检查职责,经常性的开展安全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依据职责及时查处或上报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
第四十五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加大对公共经营场所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全民安全防范意识和事故救援、处置技能。
第四十六条 市级各部门要明确与各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对公共经营场所安全监管权限的职责划分,对已明确下放和委托的行政执法权,要尽快办理相关手续,充实整合执法力量,确保监管到位。
第四十七条 各级公安、工商、质监、商务、文化、卫生、教育、旅游、体育、建设、市政、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经营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公共经营场所的安全监管。
第四十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公共经营场所注册登记审验工作,严厉查处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经营场所。对已取得营业执照,但未按规定取得其他从业资质的,要及时报送并协助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第四十九条 消防部门要认真组织开展公共经营场所消防设施验收,依法对经营场所消防制度、消防通道、消防设施、消防器材等进行监管。
公安派出所应加强对“九小场所”的消防安全监管。
第五十条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燃气经营活动和使用环节的安全监管,特别要加大对违法使用钢瓶液化气和非法经营液化气行为的查处打击力度。
第五十一条 质监部门要加强公共经营场所电梯、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及操作人员从业资格、燃气充装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严厉打击违法经营行为。
第五十二条 各级公安、工商、质监、商务、文化、卫生、教育、旅游、体育、建设、市政、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本行业公共经营场所的安全生产工作以及容易发生事故的设备、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及安全隐患要依法查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五十三条 公共经营场所违反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五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将公共经营场所安全工作纳入对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市级部门的年度目标考核;对发生较大以上公共经营场所安全事故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行业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处理相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2年8月6日起施行。
第7篇 h市城市管理局春节期间安全工作预案
邛崃市城市管理局春节期间安全工作预案 为认真做好春节期间安全工作,确保全局每一例安全隐患得到及时排查和防范,杜绝各种安全事故的发生。按照邛崃市春节期间安全信访、稳定工作会议精神,全局各办室及下属单位对所涉及工作的安全隐患进行认真排查,根据排查结果,特制定我局安全工作预案。 一、排查结果(一)部分环卫、执法车辆技术性能不稳定,存在安全隐患。(二)东星大道路灯灯头锈蚀破损较为严重。(三)东星大道蜀涛茶楼旁路灯专用变压器漏油。(四)城区部分路段车辆行驶速度较快,对环卫作业人员构成一定安全隐患。(五)宝林垃圾场附近十多名村民长期在场内拾废品,存在安全隐患。二、工作预案(一)部分环卫、执法车辆技术性能不稳定,存在安全隐患预案。1、基本情况:环卫所川a23712洒水车和川a26856垃圾车已属报废车,车况较差;执法大队执法车辆车龄较长,技术性能不稳定。2、预防措施:环卫所由杨顺国副局长()牵头,刘全德()负责;执法大队由张茂军副局长()牵头,郑刚()负责。组织力量对车辆安全性能统一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即时维修,排队机械事故隐患。同时教育驾驶人员增强安全意识,严格遵守交通规则。环卫所2台已到报废期车辆尽量少用或不用,只作备用和急用。(二)东星大道路灯灯头锈蚀破损较为严重构成安全隐患工作预案。1、基本情况:东星大道路灯已使用多年,经日晒雨淋,部分路灯灯头锈蚀,破损严重。2、预防措施:刘艺副局长()牵头,简伟()负责组织维护人员加强巡查,密切注意锈蚀破损变化情况。春节期间完善巡查值班制度,对锈蚀,破损严重,有可能构成安全事故的及时更换。同时,制定工作方案,报市政府同意后在2008年上半年进行彻底更换。(三)东星大道蜀涛茶楼旁路灯专用变压器漏油安全隐患工作预案。1、基本情况:东星大道蜀涛茶楼旁路灯专用变压器由于使用时间较长,有轻微漏油现象,由于没有临时变压器起替用故一直未能维修。2、预防措施:刘艺副局长()牵头,简伟()负责组织维护人员加强巡查,密切注意漏油变化情况。同时尽快联系厂家提供一台临时变压器替用,及时组织技术力量维修,争取在1月底前彻底消除隐患。(四)城区部分路段车辆行驶速度较快,对环卫作业人员构成一定安全隐患预案工作。1、基本情况:城区部分路段(如司马大道、君平大道、平安大道、东星大道等处)由于道路宽阔,车辆行驶速度较快,极易对环卫作业人员构成伤害。2、预防措施:由杨顺国副局长()牵头,环卫所刘全德()负责加强环卫工人安全知识教育,提高防范意识,要求环卫工人工作时间必须穿戴环卫标服,工作中主动避让车辆,防止交通事故的发生。(五)宝林垃圾场附近十多名村民长期在场内拾废品,存在安全隐患。1、基本情况:宝林垃圾场附近十多名村民长期在场内拾废品,对垃圾的填埋、垃圾车倾到垃圾均构成不安全因素,经多次劝阻未取得明显实效。2、预防措施:由杨顺国副局长()牵头,环卫所刘全德()负责加强对拾废品村民的宣传、教育,与临邛镇协调,共同做好这部分村民的规劝管理,尽量清理出去,加强对场内作业人员安全生产责任意识,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三、成立应急小分队应急小分队人员名单:队长:邹继刚副队长:张茂军、杨敏、刘艺、杨顺国、王志雄队员:叶志良、刘全德、郑刚、徐毅、简伟、唐滨泉、植才礼应急小分队接到通知,务必15分钟内到达现场。 二○○八年一月二十一日
第8篇 某贸易商城市场管理部日常检查工作内容
贸易商城市场管理部日常检查工作内容:
(一)早晨上班正式着装,下__贸易城卖场内巡查并召开班前会。
主要目的:
1、检查街区地砖、公司灯具和顶棚等公共部位设施、设备是否有损坏,并及时告知物业部;
2、检查夜间装修和进货的商户是否有违反公司规定的情况;
3、检查__贸易城商铺内卫生,对商铺卫生欠佳的商户进行提醒和督促;
4、配合保安部对防火、防盗情况进行检查;
5、根据商户经营行为情况召开班前会。
(二)早晨上班后到__贸易城卖场内检查商户开门情况,并对其进行记录,回办公室后询问打电话请假情况,并对未请假迟到的商户进行相应处理。
(三)对贸易城内的违规行为进行检查:
1、在上午处理完早晨迟到的商户后,楼层管理员应下到各自区域进行日常巡查,对商铺内卫生、不佩胸卡、占道经营、私贴出租兑牌、在商铺内编织毛衣等物品、打扑克、下棋、饮酒、吸烟、大声叫卖、乱贴甩货单、睡觉、音响声音过大、在商铺内吵骂等日常违规行为进行检查,并给予相应的处理。
2、在下午上班后对卖场内的违规行为进行联合检查,对有违规行为的商户进行提醒、警告,必要时请到办公室,进行批评教育,严重者,给予处罚,并将检查及处罚情况上报并登记,备查。
(四)在下午工作中,如果公司没有其它安排,楼层管理员应及时下到自己管辖区域巡视,了解商户经营状况,检查本街区商户是否有违规行为。
(五)下午工作中应及时到卖场内询问商户经营情况并对卫生、防火、防盗情况等进行查看,在下午闭店时准时检查商户关门情况。
具体按照《__贸易城经营管理公约》进行商户的检查和考核。
第9篇 h县城市管理局加强户外广告安全管理工作预案
双流县城市管理局关于加强双流县户外广告安全管理的工作预案各科室、下属各单位、各派驻执法中队:为加强我县户外广告的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预防因自然灾害和管理不善而引发户外广告危及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城市道路的畅通和基础设施安全运行,根据《成都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和《双流县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预案,请认真贯彻执行。一、适用范围和工作原则本预案适用于双流县范围,按属地管理和广告产权所属的原则组织实施。二、户外广告安全管理分类(一)常态下管理1、由于广告设置者或广告经营者没有严格按照《成都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和《双流县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实施细则》设计、制作、安装而带来安全隐患的安全管理。2、由于户外广告设施长期受风吹雨淋的锈蚀,广告设置者或广告经营者没有及时检查和维修而造成潜在危险的安全管理。(二)非常态下管理户外广告安全受自然灾害的影响主要是:在暴雨、大雪、地震和大风等不可抗力的威胁等自然灾害条件下的安全管理。三、户外广告安全责任主体因户外广告坍塌、坠落等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由广告设置者或广告经营者依法履行责任和承担赔偿责任。四、组织机构及职责成立双流县户外广告安全管理应急处理指挥部(成员名单见附件)。(一)户外广告安全管理应急处理指挥部及职责总指挥:县城管局局长。主要职责:当遇到自然灾害等非常态下影响户外广告安全,并可能危及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时,全面指挥、组织和协调抢险救援行动,调用救援所需器材和人员。(二)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主要职责:在常态、非常态下遇到影响户外广告安全,并有可能危及人民群众全命和财产安全时,积极组织、协调各有关单位的应急处理工作,执行指挥部的指令,全面负责事件处理工作,及时向指挥部报告事件处理情况。(三)工作分工行政许可与城市市容管理科:根据户外广告安全管理要求,组织标准制定、政策宣传,配合有关单位把好安全质量关,健全户外广告管理网络等工作;每年6月15日前,组织进行户外广告安全自查和抽查,对抽查不合格的户外广告进行督查整改;在汛期来临前,督促做好相关加固工作,一旦发生有关户外广告安全事件或接到上级部门指令,在第一时间到达事故现场,调查了解情况,积极组织抢险救援行动,将对社会的负面影响减到最小,并及时向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执法大队和各派驻中队:加强日常巡查工作,及时查处非法设置的户外广告,减少户外广告对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威胁。广告设置者或广告经营者:严格按照《成都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和《双流县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实施细则》设计、制作、安装户外广告,并加强日常检查、维修,定期进行检测。户外广告一旦发生危及安全的情况,应及时采取相应的对策和措施,并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反馈情况。(四)应急抢险队伍为了能及时组织抢险,指挥部办公室配备应急抢险分队。分队落实好起吊、切割及大型运输车辆等设备。主要职责:当等级为三级时,应急抢险分队人员的通信设备应24小时开通,确保通信畅通。当等级转为二级时,应急抢险小分队的所有人员应立即回到各自单位待命;当等级进入一级时,应急抢险小分队所有人员应立即进驻指挥部办公室;当发生户外广告设施坍塌、坠落时,应急抢险分队应服从指挥部办公室的统一指挥,迅速赶赴事故现场,积极组织抢险。五、预案实施(一)常态情况下:各成员按照上述职责做好户外广告日常管理和应急处置的准备工作。(二)非常态情况下:预案启动以气象预报(以双流县气象局发布的气象信息)为准。1、三级值班:当接到气象台预报最大风力≥5级或发生5.0级(含5.0级)——6.0级一般破坏性地震或中雪和暴雨(日降雨量大于50毫米)(蓝色预警信号)时进入三级值班,要有专人24小时值班,同时通知广告设置者或广告经营者做好户外广告安全情况自查和值班管理工作。指挥部办公室24小时有人值班,并对有关成员单位落实预案措施情况进行抽查、指导;向有关成员发布和收集信息,及时将收集的信息报告指挥部。2、二级值班:当接到气象台预报最 大风力≥7级或发生6.0级(含6.0级)——7.0级严重破坏性地震或中雪到大雪和大暴雨(日降雨量大于100毫米)(黄色预警信号)时进入二级值班,在三级值班的基础上落实分管领导值班,并根据情况变化组织好抢险队伍和清障物资、设备的准备工作,随时转入一级值班准备。指挥部办公室分管领导要到岗值班,并随时掌握各方面动态,及时准确地向有关成员发布各种信息和指令,同时向指挥部报告情况。3、一级值班:当接到气象台预报最大风力≥9级或发生7.0级以上(含7.0级)严重破坏性地震(橙色或红色预警信号)时进入一级值班,各成员单位主要领导要到岗值班,抢险队伍到岗待命,并按预案做好工作准备。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领导到岗指挥,随时掌握有关成员上报的情况,重大、特大灾情及时报告指挥部,并按照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积极组织抢险和事故处理工作。如遇到气象预报与实际天气情况发生重大偏差,突发风暴或龙卷风等恶劣天气时,指挥部要根据气象预报启动预案。六、报告程序在本县范围内因管理不善或自然灾害影响户外广告安全,造成财产损失和人身安全的,各有关单位和部门接报后,应立即报告指挥部办公室并迅速赶到现场核实情况,在指挥部办公室的统一指挥下组织抢救。事故重大时,指挥部办公室应立即报告指挥部,并按照指挥部要求上报县政府,同时要在3小时内上报书面报告。七、处理程序和要求(一)启动预案应急指挥部、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气象部门预报有暴雨、大雪和大风等恶劣天气报告后,立即启动预案,要求各有关成员立即进入应急处理工作状态,随时应对各种实发性事件。(二)开展抢险施救工作一旦发生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部办公室应根据现场事故情况,设立若干小组迅速、有序地进行抢险施救工作。同时注意组织协调好各类救援力量,落实各项安全保护措施,防止在救援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发生事故进行抢险施救时,各有关成员应服从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分工负责,迅速行动,处置果断。其他配合单位要密切协同,加强合作提高事故处理现场效率。八、做好重大事故通报和新闻发布工作各有关成员应做好上传下达、下情上报工作,发生情况应立即向指挥部办公室、指挥部报告,同时积极、稳妥地做好事故处理工作,尽快恢复城市交通。有关突发事故的信息披露和抢险救援工作情况由指挥部接受采访并予发布。九、其他事项(一)广告权设置者或广告经营者应严格按照《成都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和《双流县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实施细则》设计、制作、安装户外广告,并做到定期维护。户外广告设施必须定期进行结构安全的技术检测,遇到大风、大雪和暴雨、地震等自然灾害应及时采取防范措施。对因管理不善而导致户外广告造成严重事故的,依法追究其民事或刑事责任。(二)对因自然恶劣天气原因而使户外广告设施造成事故的,有关单位和部门应立即采取抢险救援措施。对处理事故中不听从指挥、玩忽职守的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三)县城市管理局应根据自身职责,加大安全宣传教育力度,使广告产权设置者和广告经营者牢固树立安全意识。(四)凡未经有关部门审批的户外广告,县城市管理局要加大处罚力度,依法予以拆除。(五)相关部门和广告设置者及广告经营者应根据预案等级切实做好设备、物资的准备保障工作。双流县城市管理局二〇〇八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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