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脚手架作业安全管理程序
1 范围与应用领域
1.1 目的
为控制脚手架作业风险,防止事故发生,特制定本程序。
1.2 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大港石化公司以及为其服务的承包商。
1.3 应用领域
本程序应用于公司所辖区域内钢管脚手架作业,包括搭建、拆卸、移动、提升、改建和使用。
2 参考文件
jgj 130-2001《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
jgj 59-1999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大港石化公司 《作业许可管理程序》
大港石化公司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程序》
大港石化公司 《工作安全分析管理程序》
3 定义
3.1 架设技术负责人
是指经过脚手架搭设专业培训,且应满足下列要求的人:
a)熟悉脚手架相关标准;
b) 能够识别脚手架作业中潜在的危险;
c) 经授权签发并设置警示牌。
3.2 作业人员
是指经过脚手架搭设专业培训并取得资质,能进行脚手架搭设作业的人。
3.3 脚手架
一种临时搭建的、可供人员在其上施工、承载建筑设备和物料的平台。
3.4 脚手架作业
是指脚手架的架设、拆除、改装作业。
3.4 斜道
附着在脚手架或建筑物上的、供人员和运送材料用的通道,分为人行斜道和运料斜道。
4 职责
4.1 企管法规处负责组织制定、管理和维护本程序。
4.2 机动设备处负责脚手架作业的业务管理。
4.3 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脚手架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
4.4 工程管理部负责新改扩建项目施工现场脚手架作业的安全检查与管理。
4.5 人事处负责组织实施与本程序相关的培训。
4.6 各相关单位按照属地管理的要求负责施工现场的管理和作业许可证的审批。
5 管理要求
5.1 基本要求
5.1.1 脚手架搭设作业单位的人员应具有脚手架作业相关资质。
5.1.2 脚手架作业人员的健康条件应符合《高处作业安全管理程序》的要求,患有心脏病、高血压、癫痫等不适宜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允许进行脚手架作业。
5.1.3 作业单位应于作业前,将脚手架作业人员的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交项目主管部门(机动设备处、工程管理部)备查。
5.1.4 高度超过24米的脚手架,作业单位应编制脚手架作业技术方案;高度超过50米的脚手架,应进行设计计算,并报项目主管部门(机动设备处、工程管理部)审查批准。
5.1.5 脚手架作业前应进行工作安全分析,具体执行《工作安全分析管理程序》。工作安全分析时应至少考虑以下方面:
5.1.5.1 高处作业;
5.1.5.2 现场存在的电力线或工艺设备;
5.1.5.3 危险区域划分;
5.1.5.4 作业环境;
5.1.5.5 邻近工作人员的相互影响;
5.1.5.6 脚手架基础或邻近区域挖掘作业的影响;
5.1.5.7 气候的影响。
5.1.6 脚手架作业应办理作业许可证,具体执行《作业许可管理程序》。
5.1.7 脚手架管理采用绿色和红色警示牌的方式进行目视化标识(详见附录b):
5.1.7.1 挂绿色“脚手架准用牌”表示脚手架已经过检查且符合设计要求,可以使用;
5.1.7.2 挂红色“脚手架禁用牌”表示脚手架不合格、正在搭设或待拆除,除搭设人员外,任何人不得攀爬和使用。
5.2 脚手架材料的基本要求
5.2.1 脚手架钢管应采用φ48×3.5或φ51×3钢管,且同一脚手架中严禁混用。
5.2.2 钢脚手板不得有裂纹、开焊与硬弯,脚手板均应涂防锈漆。
5.2.3 木脚手板宽度不宜小于200mm,厚度不应小于50mm,竹脚手板及腐朽的木制脚手板不得使用。
5.2.4 扣件应无裂缝、无变形,出现滑丝的螺栓必须更换,扣件均应进行防锈处理。
5.3 脚手架作业的要求
5.3.1 脚手架作业应在架设技术负责人现场指导下进行。
5.3.2 在脚手架作业中,作业人员应正确使用安全帽、安全带、防滑鞋、工具袋等个人安全防护装备。
5.3.3 脚手架作业时,地面应设警戒带和警示标志,并派专人看守,严禁非操作人员入内。
5.3.4 严禁携带物品(工具、材料等)上下脚手架,所有物品应使用绳索传递。
5.3.5 脚手架作业当日不能完成的,在收工前应进行检查,并采取临时性加固措施。
5.3.6 遇有六级以上强风、浓雾、大雪及雷雨等恶劣气候,不得进行露天脚手架搭设作业。正在使用中的脚手架应以红色挂牌替换绿色挂牌。雨雪过后,应把架面上的积雪、积水清除掉,避免发生滑跌。大风过后,应对脚手架作业安全设施逐一加以检查。
5.3.7 脚手架作业过程中严禁高空抛物,严禁上下同时拆卸,杆件尚未绑稳,严禁中途停止作业。
5.3.8 脚手架与架空输电线路的最小安全操作距离应符合下表规定:
外电线路电压等级(kv)<11~1035~110220330~500
最小安全操作距离(m)4.06.08.01015
5.3.9 钢脚手架设置在相邻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的防雷装置接闪器的保护范围以外时,应按下表规定安装防雷装置。
地区年平均雷暴日(d)机械设备高度(m)
≤15≥50
>15,<40≥32
≥40,<90≥20
≥90及雷害特别严重地区≥12
5.3.10 在生产区域进行脚手架作业时,应提前做好防护措施,避免杆件、材料意外损坏装置设施。
5.4 结构的一般安全要求
5.4.1 脚手架必须设置安全爬梯或斜道供使用人员上下。
5.4.2 脚手架必须在每根立杆底部设置底座或垫板,并设置纵、横向扫地杆。垫板宜采用长度不少于2跨、厚度不小于50mm的木垫板,也可采用槽钢。
5.4.3 双排脚手架应设剪刀撑与横向斜撑,单排脚手架应设剪刀撑。
5.4.4 作业层脚手板必须按脚手架宽度铺满、铺稳,捆扎牢固,单排脚手架脚手板与墙面的间隙不应大于200mm,必要时需在其下方设置防护层。
5.4.5 脚手架作业层外侧,应设置双层护栏和踢脚板,且均应搭设在立杆的内侧。上护栏高度应为1.2米,中护栏可居中设置,踢脚板高度不小于180mm。若作业层内侧距墙面距离大于200mm时,也应设置双层护栏和踢脚板。
5.4.6 当脚手架高度超过底部最小边长的四倍时,应采取防倾覆的固定措施(采用封闭式脚手架、使用连墙件或抛撑)。
5.5 检查
5.5.1 脚手架搭设过程中或完成后,架设技术负责人应根据脚手架检查清单(见附录a)逐项检查确认:
5.5.1.1 分段搭设的脚手架,在每段搭设完成后;
5.5.1.2 每搭设完10~13米高度后;
5.5.1.3 脚手架搭设完成后。
脚手架检查合格交付使用前,必须在斜道或爬梯入口悬挂绿色警示牌。
5.5.2 脚手架使用期间,若出现以下情况,架设技术负责人应检查脚手架,并根据检查结果设置警示牌:
5.5.2.1 遇有六级及以上大风、大雨、寒冷地区开冻后;
5.5.2.2 作业平台上施加载荷前;
5.5.2.3 脚手架改动后或对其安全性产生怀疑时;
5.5.2.4 使用期间每隔7~10天。
5.5.3 检查中发现有松动、变形、损坏或脱落等现象,应立即修理完善,重新设置绿色警示牌。
5.5.4 属地单位应对脚手架作业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质量安全环保处在脚手架使用过程中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问题监督整改。
5.6 隔离与防护
5.6.1 在脚手架作业过程中应根据需求设置安全通道和隔离区,隔离区应张挂醒目警示标志,禁止在安全通道上堆放物品材料。
5.6.2 建筑用脚手架外侧应采用密目式安全网做全封闭,不得留有空隙。脚手架上不得放置任何活动部件,如扣件、活动钢管、钢筋、工器具等。
5.6.3 超出相邻避雷装置保护范围的大型脚手架,应按相关标准设避雷装置(参见5.3.9)。
5.7 使用
5.7.1 所有使用脚手架的员工都应经过培训,培训的内容包括脚手架使用的安全注意事项、安全防护措施等。
5.7.2 使用者应通过安全爬梯或斜道上下脚手架,脚手架横杆不可用作爬梯,除非其按照爬梯设计。
5.7.3 脚手架上的载荷不允许超过其最大容许的工作载荷。
5.7.4 严禁将脚手架用来悬挂起重设备。
5.7.5 不得将模板支架、缆风绳、泵送混凝土和砂浆的输送管等固定在脚手架上。
5.7.6 使用者只能在工作平台内作业,不得架高作业。当工作平台高度超过5米时,必须使用安全带,否则不得进行作业。
5.7.7 脚手架在移动过程中禁止站人,并应将材料工具清理干净。
6 管理系统
6.1 资源支持
大港石化公司现有资源是协助实施本程序的可利用的资源。
6.2 管理记录
企管法规处保留本程序各版本的留存记录和修改明细。
6.3 审核要求
按hse管理体系审核方案的要求进行。
6.4 复核与更新
本程序应定期评审和必要时的修订,最低频次自上一次发布之日起不超过3年。
6.5 偏离管理
本程序所发生的偏离应报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偏离应书面记载,其内容应包括支持偏离理由的相关事实。每一次授权偏离的时间不能超过一年,逾期应重新申报。
6.6 培训和沟通
本程序由人事处负责组织培训和沟通。相关管理、维护和操作人员都应接受培训。
6.7 解释
本程序由企管法规处负责解释。
第2篇 脚手架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脚手架作业安全管理,防止事故发生,依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脚手架作业安全管理规范》(q/sy1246-2009)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所属的炼油化工企业(以下简称炼化企业)以及为其服务的承包商。
第三条 本规定规范了金属脚手架搭建、拆卸、移动和使用等作业的安全管理要求。
第四条 名词解释
(一) 技术负责人:指熟悉脚手架标准,经过脚手架搭设专业培训取得资格,能够识别脚手架作业中风险的人。
(二) 作业人员:指经过脚手架搭设专业培训并取得资格证,能进行脚手架搭设作业的人。
(三) 脚手架:指一种临时搭建的、可供人员在其上施工、承载建筑物料的平台。
(四) 斜道:指附着在脚手架或建筑物上、供人员行走和运送材料的通道,分为人行斜道和运料斜道。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 炼油与化工分公司组织制定、管理和维护本规定。
第六条 炼化企业根据本规定制定、管理和维护本单位的脚手架作业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各相关职能部门具体负责本规定的执行并提供培训、监督与考核。
第七条 炼化企业基层单位按要求执行本单位的脚手架作业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对本规定提出改进建议。
第三章 管理要求
第一节 基本要求
第八条 脚手架搭设单位应具有相关资质,脚手架搭设人员应持有效的特种作业资格证。
第九条 脚手架作业人员的健康条件应符合《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患有心脏病、高血压、癫痫等职业禁忌症的人员不允许进行脚手架作业。
第十条 作业单位应在作业前,将脚手架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书复印件交项目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高度超过24米的脚手架,作业单位应编制脚手架作业技术方案;高度超过50米的脚手架,应进行设计计算,脚手架作业技术方案应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查,作业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
第十二条 脚手架作业前应进行工作前安全分析,具体执行《工作前安全分析管理规定》。工作前安全分析应考虑但不限于:
(一)高处作业。
(二)现场存在的电力线路或工艺设备。
(三)危险区域划分。
(四)作业环境。
(五)邻近作业人员的相互影响。
(六)脚手架基础或邻近区域挖掘作业的影响。
(七)气候的影响。
第十三条 脚手架作业应办理作业许可证,具体执行《作业许可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脚手架管理采用绿色和红色警示牌进行标识(见附录a):
(一)挂绿色“脚手架准用牌”表示脚手架已经过检查且符合设计要求,可以使用。
(二)挂红色“脚手架禁用牌”表示脚手架不合格、正在搭设或待拆除,除搭设人员外,任何人不得攀爬和使用。
(三)警示牌悬挂于脚手架斜道或爬梯入口等醒目处。
第十五条 遇有六级及以上大风、浓雾、大雪及雷雨等恶劣气候,不得进行露天脚手架搭设作业。正在使用中的脚手架应以红色挂牌替换绿色挂牌。
第二节 脚手架材料的基本要求
第十六条 金属脚手架材料(如钢管、门架、扣件和脚手板等)应有厂商的检测报告和产品质量合格证。重复使用的金属脚手架材料应满足脚手架技术规范要求。
第十七条 脚手架钢管应采用φ48×3.5、φ51×3或φ51×4的无缝钢管,且同一脚手架中不同型号的钢管严禁混用。
第十八条 脚手板不得有裂纹、开焊与硬弯,脚手板均应涂防锈漆。
第十九条 扣件应无裂缝、无变形,出现滑丝的螺栓必须更换,扣件均应进行防锈处理。
第二十条 在入库和使用前应对脚手架材料和部件进行检查,任何有缺陷的部件应及时修复或销毁,在销毁前应附上标签避免误用。
第二十一条 应妥善保管脚手架部件,存放在干燥、无腐蚀的地方,禁止在上面堆放重物,防止损坏。脚手架部件的检查结果应附在脚手架的相关资料中。
第三节 脚手架搭设作业要求
第二十二条 脚手架搭设作业应按技术方案进行。不需要编制作业技术方案的,应在作业技术负责人现场指导下进行。
第二十三条 作业人员应正确使用安全帽、安全带、防滑鞋、工具袋等个人安全防护装备。
第二十四条 作业区域地面应设警戒带和警示标识,并派专人看守,严禁非作业人员入内。
第二十五条 严禁携带物品(工具、材料等)上下脚手架,所有物品应使用绳索或其他传送设施传递。
第二十六条 脚手架搭设作业当日不能完成的,在收工前应检查并采取临时性加固措施。
第二十七条 脚手架搭设作业过程中严禁高空抛物,严禁上下同时拆卸,杆件尚未绑稳,严禁中途停止搭设作业。
第3篇 炼油厂脚手架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厂施工作业中脚手架作业安全管理,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q/sy1246-2009《脚手架作业安全管理规范》规定,结合我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厂任何金属脚手架作业活动,包括搭建、拆卸、移动、提升、改建和使用脚手架。
第三条 用钢管材料制作的脚手架有扣件式钢管脚手架、碗扣式钢管脚手架、承插式钢管脚手架、门式脚手架,还有各式各样的里脚手架、挂挑脚手架以及其它钢管材料脚手架等。其他材料制作的脚手架有木脚手架、铝合金快装脚手架等。
3.1脚手架 :一种临时搭建的、可供人员在其上施工、承载建筑设备和物料的平台。
3.2安全爬梯(斜道):附着在脚手架或建筑物上的供人员行走和运送材料的通道,分为人行斜道和运料斜道。
3.3技术负责人:熟悉脚手架标准,经过脚手架搭设专业培训取得资质,能够识别脚手架作业中的风险,并经过授权的人员。
第二章 职责
第四条 职责
4.1 质量安全环保科负责脚手架作业方案的审查,负责监督检查脚手架作业安全管理情况;
4.2 工程管理部负责项目施工作业中脚手架作业安全管理,办理无属地脚手架作业许可证;
4.3 属地单位负责属地脚手架作业安全管理,办理属地脚手架作业许可证。
第三章 安全管理要求
第五条 安全管理要求
5.1 脚手架搭设作业单位应具有脚手架作业相关资质。
5.2 脚手架作业人员必须由专业架子工担任,并按现行国家标准gb5036《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考核合格,持证上岗。患有心脏病、高血压、癫痫等不适宜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允许进行脚手架作业。
5.3 作业前,施工作业单位应编制脚手架作业方案,并经质量安全环保科审查批准后,办理脚手架作业许可证和高处作业许可证,方可施工作业。
5.4 施工作业单位脚手架设计人员应向作业人员进行作业方案交底,使作业人员了解脚手架搭设作业技术要求、存在危害,确保作业人员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并做好作业方案交底记录。
5.5 在脚手架作业前和作业过程中应根据需求设置安全通道和隔离区,隔离区应设置警戒标志,禁止在安全通道上堆放物品材料。脚手架外侧应采用密目式安全网做全封闭,不得留有空隙。脚手架上不得放置任何活动部件,如扣件、活动钢管、钢筋、工器具等。
5.6脚手架与架空输电线路的安全距离、工地临时用电线路架设及脚手架接地措施等执行jgj46-2005《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超出避雷装置保护范围的大型脚手架应按相关标准设避雷装置。
5.7 遇有六级以上强风、浓雾、大雪及雷雨等恶劣气候,不得进行露天脚手架搭设作业,正在使用中的脚手架应以红色挂牌替换绿色挂牌。雨雪过后,应把架面上的积雪、积水清除掉,避免发生滑跌。大风过后,应对脚手架作业安全设施逐一加以检查。
5.8 脚手架作业过程中禁止高空抛物、上下同时拆卸。杆件尚未绑稳时,禁止中途停止作业。
5.9 禁止携带物品上下脚手架,所有物品应使用绳索或其他传送设施传递。
5.10作业中,作业人员必须正确使用安全帽、安全带、防滑鞋、工具袋等装备。
5.11 脚手架应正确设置、使用防坠落装置,每一作业层的架体应设置完整可靠的台面、防护栏杆和挡脚板。使用特殊防护设施时应在作业技术负责人指导下进行。
5.12脚手板除了用做铺设脚手架外不可它用。
5.13脚手架的支撑脚应可靠、牢固,能够承载许用最大载荷。不得将模板支架、缆风绳、泵送混凝土和砂浆的输送管等固定在脚手架上。严禁悬挂起重设备。
5.14脚手架搭设作业当日不能完成的,在收工前应进行检查,并采取临时性加固措施。
5.15 脚手架管理实行绿色和红色标识,由施工作业单位根据本规定样式制作:
--绿色表示脚手架已经过检查且符合设计要求,可以使用;
--红色表示脚手架不合格、正在搭设或待拆除,除搭设人员外,任何人不得攀爬和使用。
5.16铝合金快装脚手架必须具有质量保证:满足国家建设部技术和安全标准,生产质量标准符合iso9001。并且应有厂商的生产许可证、检测报告和产品质量合格证。
5.17 根据我厂的生产特点,严禁使用木质、竹质等材料制作的脚手架。
第四章 脚手架材料要求及搭设、拆除要求
第六条 脚手架材料要求
6.1 脚手架材料(如钢管、门架、扣件和脚手板等)应有厂商的生产许可证、检测报告和产品质量合格证。重复使用的脚手架钢管、门架和扣件等材料的形状尺寸、性能应满足脚手架技术规范要求,严禁使用裂缝、变形、滑丝和锈蚀的脚手架材料。
6.2 在入库前和使用前应对脚手架材料和部件进行检查,任何有缺陷的部件应及时修复或销毁,在销毁前应附上标签避免误用。
6.3门式钢管脚手架所需材料应符合jgj128-2000《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规定要求。
6.4扣件式钢管脚手架所需材料应符合jgj130-2001《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程》规定要求。
6.5 碗扣式钢管脚手架所需材料应符合gjl66-2008《建筑施工碗扣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规定要求。
6.6应妥善保管脚手架部件,存放在干燥、无腐蚀的地方,禁止在上面堆放重物,防止损坏。
6.7脚手架部件的检查结果和脚手板试验信息应附在脚手架的相关资料中。
第七条 脚手架的搭设、拆除
7.1 脚手架作业前应进行工作安全分析,工作前安全分析时应考虑但不限于:
--高处作业;
--现场存在的电力线或工艺设备;
--危险区域划分;
--作业环境;
--邻近工作人员的相互影响;
--脚手架基础或邻近区域挖掘作业的影响;
--气候的影响。
7.2脚手架的搭建、拆除、移动、改装作业应在作业技术负责人现场指导下进行。
7.3 搭设
7.3.1门式钢管脚手架严格按照jgj128-2000《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搭设施工。
7.3.2扣件式钢管脚手架严格按照jgj130-2001《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程》搭设施工。
7.3.3 碗扣式钢管脚手架严格按照gjl66-2008《建筑施工碗扣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搭设施工。
7.4拆除
7.4.1 脚手架经单位工程负责人检查验证并确认不再需要时,方可拆除。
7.4.2 拆除脚手架前,应清除脚手架上的材料、工具和杂物。
7.4.3 拆除脚手架时,应设置警戒区和警戒标志,并由专职人员负责警戒。
7.4.4门式钢管脚手架拆除严格按照jgj128-2000《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进行施工。
7.4.5扣件式钢管脚手架拆除严格按照jgj130-2001《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程》进行施工。
7.4.6 碗扣式钢管脚手架拆除严格按照gjl66-2008《建筑施工碗扣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进行施工。
第五章 脚手架的验收及使用检查
第八条 脚手架的验收
8.1脚手架搭设完毕或分段搭设完毕,应按规范要求对脚手架工程的质量进行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8.2 高度在20m及20m以下的脚手架,应由施工作业单位技术负责人、属地单位安全人员(或工程项目安全人员)进行检查验收。高度大于20m的脚手架,应由施工作业单位技术负责人、属地单位安全人员(或工程项目安全人员)以及质量安全环保科人员随工程进行分阶段进行检查验收。
8.3门式钢管脚手架验收严格按照jgj128-2000《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进行。
8.4扣件式钢管脚手架验收严格按照jgj130-2001《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进行。
8.5 碗扣式钢管脚手架验收严格按照gjl66-2008《建筑施工碗扣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进行。
8.6验收合格的脚手架由施工作业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发脚手架准用牌。
第九条 脚手架的使用
9.1脚手架的使用者都应接受培训。培训的内容包括作业规程、作业危害、安全防护措施等。
9.2脚手架的使用者应进行工作前安全分析,并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
9.3在脚手架使用过程中现场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
9.4使用者应通过安全爬梯(斜道)上下脚手架。脚手架横杆不可用作爬梯,除非其按照爬梯设计。
9.5脚手架上的载荷不允许超过其容许的最大工作载荷。
9.6脚手架无扶手、腰杆和完整的踏板时,脚手架的使用者需使用防坠落保护设施。
9.7不得在脚手架基础及其邻近处进行挖掘作业。
9.8在脚手架上进行动火作业时,同时执行《格尔木炼油厂动火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
第十条 脚手架的检查
10.1在脚手架使用期间的下列情况时,属地单位(或工程项目部)安全人员、施工作业单位技术负责人应根据附表《脚手架检查清单》项目检查脚手架,并根据检查结果设置警示牌:
--遇有大雨、六级以上(含六级)风后,寒冷地区解冻后;
--每一班次作业开始之前;
--作业平台上施加载荷前;
--脚手架改动后;
--每隔7~10天。
10.2检查发现脚手架有松动、变形、损坏或脱落等现象,应立即停止脚手架作业,设置红色警示牌;在修理完善,检查确认合格后,重新设置绿色警示牌。
第六章 考核
第十一条 外来承包商违反本规定施工作业,按照《格尔木炼油厂外来人员及施工单位安全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 厂内员工违反本规定作业,按照《安全生产违章管理办法》、《安全环保激励约束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进行考核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质量安全环保科负责监督实施。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开始实施。
第4篇 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脚手架作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长庆油田分公司水电厂(以下简称水电厂)所辖生产生活区域等施工作业中的有关脚手架作业的安全管理,防止脚手架坍塌、高处坠落等事故的发生,依据《长庆油田分公司脚手架作业安全管理办法》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标准等,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脚手架是一种临时搭设的、可供人员在其上施工、承载建筑、设备和物料的平台。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水电厂所属各单位(包括厂监管的多元经济单位)及承揽水电厂施工任务承包商的任何金属(木)脚手架作业活动,包括搭建、拆卸、移动、提升、改建和使用脚手架作业。
第二章 脚手架作业管理要求
第四条 脚手架作业实行作业许可制度,应办理作业许可手续(应有许可票见附件),并详细说明作业范围、确定危害和评估风险、制定相应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五条 由各业务主管部门或基层单位负责人组织生产及施工单位有关人员进行现场调查,识别脚手架作业对生产区域的具体影响,进行工作安全分析,提出预防措施和应急措施。
第六条 由施工单位编写脚手架作业方案和应急预案,按照等级划分逐级办理作业许可票,批准后方可进入生产区域进行脚手架作业。
第七条 施工单位应具有脚手架作业相关资质;脚手架作业人员应经过培训并具有相应资质;患有心脏病、高血压、癫痫病等不适宜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允许进行脚手架作业。
第八条 凡是没有办理作业许可手续、没有落实作业安全措施、未设现场作业监护人以及脚手架作业方案有重大变动且未经批准的,一律禁止作业。作业期间,如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作业。
第十条 脚手架作业前,施工单位应根据风险评估结果编制hse控制措施,并组织作业方案与hse控制措施的专门培训,使作业相关人员充分理解和熟知脚手架搭设作业技术要求、存在危害。hse控制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相关附图,如作业环境示意图、平面布置示意图等;
2、风险评估结果(如工作前安全分析);
3、安全工作方案:脚手架作业安全方案,应具体描述脚手架作业中如何最大限度保障周围工艺设备和容器、工艺管线、电力线、危险区域等的安全,如何消除相互的影响。必要时应提供示意图;
4、个人防护装备;
5、其他相关资料。
工作前安全分析时应考虑但不限于:
--高处作业;
--现场存在的电力线或工艺设备和容器;
--危险区域划分;
--作业环境;
--邻近工作人员的相互影响;
--脚手架基础或邻近区域挖掘作业的影响;
--气候的影响。
第十一条 脚手架管理实行绿色和红色标识:
绿色表示脚手架已经过检查且符合设计要求,可以使用;
红色表示脚手架不合格、正在搭设或待拆除,除搭设人员外,任何人不得攀爬和使用。
第三章 脚手架的搭建、拆除、移动、改装
第十二条 脚手架的搭设、拆除、移动、改装等作业应在作业技术负责人现场指导下进行。
第十三条 作业中,作业人员应正确使用安全帽、安全带、防滑鞋、工具袋等装备。
第十四条 脚手架应正确设置、使用防坠落装置,每一作业层的架体应设置完整可靠的台面、防护栏杆和挡脚板。使用特殊防护设施时应在作业负责人指导下进行。
第十五条 脚手板除了用作铺设脚手架外不可它用。
第十六条 脚手架的支撑脚应可靠、牢固,能够承载许用最大载荷。不得将模板支架、缆风绳、泵送混凝土和砂浆的输送管等固定在脚手架上。严禁悬挂起重设备。
第十七条 当脚手架的高度超过其最小基础尺寸的4倍时,应在其顶部采取防倾覆的措施。
第十八条 脚手架搭设作业当日不能完成的,在收工前应进行检查,并采取临时性加固措施。
第十九条 脚手架与架空输电线路的安全距离、工地临时用电线路架设及脚手架接地措施等执行jgj46标准。
第二十条 遇有六级及以上强风、浓雾、大雪及雷雨等恶劣气候,不得进行露天脚手架搭设作业,正在使用的脚手架应以红色挂牌替换绿色挂牌。雨雪过后,应把架面上的积雪、积水清除掉,避免发生滑跌。大风过后,应对脚手架作业安全设施逐一加以检查。
第二十一条 脚手架作业过程中禁止高空抛物、禁止上下同时拆卸。杆件尚未牢固时,禁止中途停止作业,禁止携带物品上下脚手架,所有物品应使用绳索或其他传送设施传递。
第四章 脚手架的检查
第二十二条 脚手架搭设期间遇有下列情况时,作业负责人应根据脚手架检查清单逐项检查确认,并根据结果设置警示牌:
--分段搭设的脚手架,在每段搭设完成后;
--每搭设完10~13m高度后;
--脚手架搭设完成后。
脚手架检查清单参见附录a,脚手架警示牌参见附录b。
第二十三条 在脚手架使用期间有下列情况时,作业负责人应检查脚手架,并根据检查结果设置警示牌:
--遇有大雨、大雪、大风(六级及以上)、寒冷地区解冻后;
--每一班次作业开始之前;
--作业平台上施加载荷前;
--脚手架改动后;
--每隔7~10天。
第二十四条 检查发现脚手架有松动、变形、损坏或脱落等现象,应立即修理完善,重新设置绿色警示牌。检查依据包括《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28-2000;《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01;《建筑施工木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64-2008;《建筑施工碗扣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66-2008。
第五章 隔离与防护
第二十五条 在脚手架作业前和作业过程中应根据需求设置安全通道和隔离区,隔离区应设置警戒标志,禁止在安全通道上堆放物品材料。
第二十六条 脚手架外侧应采用密目式安全网做全封闭,不得留有空隙。脚手架上不得放置任何活动部件,如扣件、活动钢管、钢筋、工器具等。
第二十七条 超出避雷装置保护范围的大型脚手架应按相关标准设置避雷装置。
第六章 脚手架的使用
第二十八条 脚手架的使用
1、脚手架的使用者都要接受培训。培训的内容包括作业规程、作业危害、安全防护措施等。
2、脚手架的使用者要按照工作前安全分析,主动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
3、在脚手架使用过程中现场必须设置安全防护设施。
4、使用者应通过安全爬梯(斜道)上下脚手架。脚手架横杆不可用作爬梯,按照爬梯设计的除外。
5、脚手架上的载荷不允许超过其容许的最大工作载荷。
6、脚手架无扶手、腰杆和完整的踏板时,脚手架的使用者需使用防坠落保护措施。
7、不得在脚手架基础及邻近处进行挖掘作业。
8、在脚手架上进行动火作业时,同时执行水电厂动火相关规定。
9、脚手板材料应为木板或竹架板,脚手板放置在脚手架上后,两头应用直径不低于5mm的铁丝捆绑,防止负重后翻板。
第七章 脚手架材料
第二十九条 脚手架材料包括钢管、门架、扣件和脚手板等,质量要符合国家脚手架技术规范要求。厂业务主管部门或总包单位应在施工作业单位入场前对其脚手架材料的符合性进行审查,对脚手架厂商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资料进行审验。重复使用的脚手架钢管、门架和扣件等材料的形状尺寸、性能应满足脚手架技术规范要求,严禁使用裂缝、变形、滑丝和锈蚀的脚手架材料。脚手板材料应符合作业方案中对承载力的要求,严禁使用腐朽的脚手板。
第三十条 在入库前和使用前应对脚手架材料和部件进行检查,任何有缺陷的部件应及时修复或销毁,在销毁前应附上标签避免误用。
第三十一条 应妥善保管脚手架部件,存放在干燥、无腐蚀的地方,禁止在上面堆放重物,防止损坏,使用期间应定期检查。
第三十二条 脚手架部件的检查结果应附在脚手架的相关资料中。
第八章 脚手架作业许可票管理
第三十三条 脚手架作业实行三级审批管理。凡在本细则规定范围内的脚手架作业前,须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作业区域所属基层单位办理许可票,经业务主管部门或基层单位主管领导组织相关专业人员审查施工方案,进行现场勘察,合格后按照等级划分签发脚手架作业许可票。
对搭设高度5米及以下的脚手架作业,实行一级审批。要求施工单位报施工作业所在区域的基层单位审批签发。
对于搭设高度5米至15米的脚手架作业,实行二级审批。要求施工单位在基层单位审批后,报厂业务主管部门审批签发。
对于搭设高度15米及以上的脚手架作业,实行三级审批。要求施工单位在基层单位和业务部门审批完后,报厂主管领导审批签发。
第三十四条 脚手架作业结束后,申请人和许可人(或其授权人)在现场验收合格后,双方签字关闭脚手架作业许可。
第九章 安全职责
第三十五条 厂主管部门职责
根据厂业务部门职能职责,由各业务部门负责各自业务范围内的脚手架许可手续审批和日常管理检查工作。主要负责合理安排施工单位的工作内容,协调解决相关问题;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管业务、管安全”的要求;及时组织相应的安全技术交底,组织制定和落实安全环保措施;组织定期的安全检查,督促问题整改和考核。
第三十六条 质量安全环保科职责
负责宣传贯彻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章制度,督促对业务主管部门、施工单位落实作业许可制度和现场安全环保措施;督促业务主管部门、施工单位和属地管理单位落实各自安全环保责任及安全措施;并对作业许可制度、脚手架作业现场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施工作业审查及许可人职责:
1、向施工单位提供现场相关信息和特殊要求;
2、核实安全措施,提供挖掘作业安全的必要条件;
3、批准或取消挖掘作业许可票;
4、对挖掘作业现场安全管理负责。
第三十八条 基层单位职责:
1、负责向施工单位提供安全作业的现场条件;
2、负责向施工单位明确施工现场的危险点源和危险状况;
3、负责配合施工单位制定脚手架作业方案、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4、负责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规,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作业规范、操作规程,落实作业许可,负责现场监护;
5、负责监督施工单位维护好各种安全、消防防护设施设备和器材,工艺设备、设施。
第三十九条 施工单位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油田公司相关规定;
2、负责制定切实可靠的作业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经批准后严格组织施工;
3、在施工作业前组织安全教育,使施工作业人员熟悉掌握和执行生产单位的安全生产要求、规定;
4、自觉维护生产单位的安全、消防、防护设施设备和器材;
5、负责对施工作业队伍进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检查。施工作业前、施工中发现隐患、险情及问题,必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处置。如发生事故,必须按照事故应急预案及时组织抢险,并立即报告生产单位。
第四十条 施工单位作业负责人职责
施工单位作业负责人是指施工单位脚手架搭建现场负责人,其安全责任如下:
1、对脚手架现场作业负直接领导责任;
2、负责对脚手架作业的现场指导;
3、负责脚手架搭建期间的安全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及时设置绿色或红色警示牌;
4、负责办理作业许可票,督促作业人等履行安全职责,落实作业许可票、作业方案和预案中各自的安全措施,并互相检查,确认落实后方准作业;
5、作业前,负责人必须对所有参与作业的人员进行施工方案、安全措施、应急措施和应急预案的技术交底;
6、作业过程中,负责人对现场施工人员的“三违”行为有批评教育、制止或处罚权,发现不能保证施工安全时有权停止施工,险情排除后方可重新作业。
第四十一条 现场监管人员安全职责
1、现场监管人由基层单位或监理公司指派,对作业安全负直接监护责任;
2、现场监管人应具有较强的责任心,有生产实践经验,并经过严格的培训;
3、现场监管人必须全面了解作业区域环境状况,熟悉工艺设备运行状况,熟悉并掌握常用的急救方法,具备消防知识,能熟练使用救护器具及消防器材;
4、现场监管人在接到作业许可票后,应逐项检查落实安全措施,确认后方准作业,当发现作业部位与作业许可票不相符合,或者安全措施不落实时,有权制止作业;
5、现场监管人应熟悉应急预案,并能指挥处理异常情况;
6、作业过程中,现场监管人发现异常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监护人必须对施工单位作业负责人、作业人员的行为严格监督,发现有违反作业许可票、作业方案的行为,应先停止其作业,监督其整改后,方准许继续作业;
7、现场监管人作业过程中不得离开现场,完工后,应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无安全隐患存在后,在作业许可票上签字,并对作业过程中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情况进行记录注明后方可撤离。
第四十二条 施工单位作业人员职责:
1、作业人是施工具体操作者,对作业负直接责任,必须遵守生产单位的安全制度及操作规程,严格执行安全措施;
2、脚手架作业人必须经过培训,具备相应的资质,持证上岗;
3、作业人必须熟悉并掌握应急预案;
4、作业人在作业前,必须核准作业方案,确认各项安全措施已落实,接到作业指令后,必须在作业(技术)负责人、监护人均在场情况下,方可作业;
5、作业人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不能保证作业安全时有权停止作业,经负责人、监护人确认隐患整改完毕后方能继续作业;
6、作业人应按规定摆放作业设备和工具,正确穿戴符合安全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由规划计划科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5篇 管道局脚手架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管道局脚手架施工作业安全管理,减少发生坍塌、高处坠落、物体打击等事故,确保员工生命安全,结合生产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均是金属脚手架作业活动,包括搭建、拆卸、移动、提升、改建和使用脚手架。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管道局所属各单位、直属机构、各工程施工项目部及为局服务的分包商。
第四条 术语和定义
(一)脚手架:一种临时搭建的、可供人员在其上施工、承载建筑设备和物料的平台。
(二)安全爬梯(斜道):附着在脚手架或建筑物上的供人员行走和运送材料的通道,分为人行斜道和运料斜道。
(三)技术负责人:熟悉脚手架标准,经过脚手架搭设专业培训取得资质,能够识别脚手架作业中的风险,并经过授权的人员。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各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制定脚手架作业管理程序或实施细则;施工生产管理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进行培训、监督和考核;安全部门提供支持和指导。
第六条 员工接受脚手架作业培训,执行脚手架作业安全管理程序,参与脚手架作业的审核,并提出改进建议。
第七条 脚手架作业单位
(一)脚手架作业施工方案必须由取得资质的技术负责人批准。
(二)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三)严格按照批准的施工方案进行作业。
(四)配备专职质量、安全管理人员,搭建过程中全程进行监督检查。
(五)为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八条 作业人员
(一)按要求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
(二)严格按照方案的要求进行脚手架作业。
第三章 管理要求
第九条 基本要求
(一)脚手架搭设作业单位应具有脚手架作业相关资质。脚手架作业人员应经过培训并具有相应资质。
(二)患有心脏病、高血压、癫痫等不适宜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允许进行脚手架作业。
(三)脚手架作业实行作业许可,应办理作业许可证,脚手架作业许可证见附件。
(四)设计人员应向作业人员进行作业方案交底,使作业人员了解脚手架搭设作业技术要求、存在危害,确保作业人员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
(五)脚手架作业前应进行工作安全分析,具体执行《管道局工作前安全分析管理办法》。工作前安全分析时应考虑但不限于:
--高处作业;
--现场存在的电力线或工艺设备;
--危险区域划分;
--作业环境;
--邻近工作人员的相互影响;
--脚手架基础或邻近区域挖掘作业的影响;
--气候的影响。
(六)脚手架管理实行绿色和红色标识:
--绿色表示脚手架已经过检查且符合设计要求,可以使用;
--红色表示脚手架不合格、正在搭设或待拆除,除搭设人员外,任何人不得攀爬和使用。
第十条 脚手架的搭建、拆除、移动、改装
(一)脚手架的搭建、拆除、移动、改装作业应在作业单位的技术负责人现场指导下进行。
第6篇 脚手架作业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长庆油田分公司水电厂(以下简称水电厂)所辖生产生活区域等施工作业中的有关脚手架作业的安全管理,防止脚手架坍塌、高处坠落等事故的发生,依据《长庆油田分公司脚手架作业安全管理办法》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标准等,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脚手架是一种临时搭设的、可供人员在其上施工、承载建筑、设备和物料的平台。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水电厂所属各单位(包括厂监管的多元经济单位)及承揽水电厂施工任务承包商的任何金属(木)脚手架作业活动,包括搭建、拆卸、移动、提升、改建和使用脚手架作业。
第二章 脚手架作业管理要求
第四条 脚手架作业实行作业许可制度,应办理作业许可手续(应有许可票见附件),并详细说明作业范围、确定危害和评估风险、制定相应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五条 由各业务主管部门或基层单位负责人组织生产及施工单位有关人员进行现场调查,识别脚手架作业对生产区域的具体影响,进行工作安全分析,提出预防措施和应急措施。
第六条 由施工单位编写脚手架作业方案和应急预案,按照等级划分逐级办理作业许可票,批准后方可进入生产区域进行脚手架作业。
第七条 施工单位应具有脚手架作业相关资质;脚手架作业人员应经过培训并具有相应资质;患有心脏病、高血压、癫痫病等不适宜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允许进行脚手架作业。
第八条 凡是没有办理作业许可手续、没有落实作业安全措施、未设现场作业监护人以及脚手架作业方案有重大变动且未经批准的,一律禁止作业。作业期间,如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作业。
第十条 脚手架作业前,施工单位应根据风险评估结果编制hse控制措施,并组织作业方案与hse控制措施的专门培训,使作业相关人员充分理解和熟知脚手架搭设作业技术要求、存在危害。hse控制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相关附图,如作业环境示意图、平面布置示意图等;
2、风险评估结果(如工作前安全分析);
3、安全工作方案:脚手架作业安全方案,应具体描述脚手架作业中如何最大限度保障周围工艺设备和容器、工艺管线、电力线、危险区域等的安全,如何消除相互的影响。必要时应提供示意图;
4、个人防护装备;
5、其他相关资料。
工作前安全分析时应考虑但不限于:
--高处作业;
--现场存在的电力线或工艺设备和容器;
--危险区域划分;
--作业环境;
--邻近工作人员的相互影响;
--脚手架基础或邻近区域挖掘作业的影响;
--气候的影响。
第十一条 脚手架管理实行绿色和红色标识:
绿色表示脚手架已经过检查且符合设计要求,可以使用;
红色表示脚手架不合格、正在搭设或待拆除,除搭设人员外,任何人不得攀爬和使用。
第三章 脚手架的搭建、拆除、移动、改装
第十二条 脚手架的搭设、拆除、移动、改装等作业应在作业技术负责人现场指导下进行。
第十三条 作业中,作业人员应正确使用安全帽、安全带、防滑鞋、工具袋等装备。
第十四条 脚手架应正确设置、使用防坠落装置,每一作业层的架体应设置完整可靠的台面、防护栏杆和挡脚板。使用特殊防护设施时应在作业负责人指导下进行。
第十五条 脚手板除了用作铺设脚手架外不可它用。
第十六条 脚手架的支撑脚应可靠、牢固,能够承载许用最大载荷。不得将模板支架、缆风绳、泵送混凝土和砂浆的输送管等固定在脚手架上。严禁悬挂起重设备。
第十七条 当脚手架的高度超过其最小基础尺寸的4倍时,应在其顶部采取防倾覆的措施。
第十八条 脚手架搭设作业当日不能完成的,在收工前应进行检查,并采取临时性加固措施。
第十九条 脚手架与架空输电线路的安全距离、工地临时用电线路架设及脚手架接地措施等执行jgj46标准。
第二十条 遇有六级及以上强风、浓雾、大雪及雷雨等恶劣气候,不得进行露天脚手架搭设作业,正在使用的脚手架应以红色挂牌替换绿色挂牌。雨雪过后,应把架面上的积雪、积水清除掉,避免发生滑跌。大风过后,应对脚手架作业安全设施逐一加以检查。
第二十一条 脚手架作业过程中禁止高空抛物、禁止上下同时拆卸。杆件尚未牢固时,禁止中途停止作业,禁止携带物品上下脚手架,所有物品应使用绳索或其他传送设施传递。
第四章 脚手架的检查
第二十二条 脚手架搭设期间遇有下列情况时,作业负责人应根据脚手架检查清单逐项检查确认,并根据结果设置警示牌:
--分段搭设的脚手架,在每段搭设完成后;
--每搭设完10~13m高度后;
--脚手架搭设完成后。
脚手架检查清单参见附录a,脚手架警示牌参见附录b。
第二十三条 在脚手架使用期间有下列情况时,作业负责人应检查脚手架,并根据检查结果设置警示牌:
--遇有大雨、大雪、大风(六级及以上)、寒冷地区解冻后;
--每一班次作业开始之前;
--作业平台上施加载荷前;
--脚手架改动后;
--每隔7~10天。
第二十四条 检查发现脚手架有松动、变形、损坏或脱落等现象,应立即修理完善,重新设置绿色警示牌。检查依据包括《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28-2000;《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01;《建筑施工木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64-2008;《建筑施工碗扣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66-2008。
第五章 隔离与防护
第二十五条 在脚手架作业前和作业过程中应根据需求设置安全通道和隔离区,隔离区应设置警戒标志,禁止在安全通道上堆放物品材料。
第二十六条 脚手架外侧应采用密目式安全网做全封闭,不得留有空隙。脚手架上不得放置任何活动部件,如扣件、活动钢管、钢筋、工器具等。
第二十七条 超出避雷装置保护范围的大型脚手架应按相关标准设置避雷装置。
第六章 脚手架的使用
第二十八条 脚手架的使用
1、脚手架的使用者都要接受培训。培训的内容包括作业规程、作业危害、安全防护措施等。
2、脚手架的使用者要按照工作前安全分析,主动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
3、在脚手架使用过程中现场必须设置安全防护设施。
4、使用者应通过安全爬梯(斜道)上下脚手架。脚手架横杆不可用作爬梯,按照爬梯设计的除外。
5、脚手架上的载荷不允许超过其容许的最大工作载荷。
6、脚手架无扶手、腰杆和完整的踏板时,脚手架的使用者需使用防坠落保护措施。
7、不得在脚手架基础及邻近处进行挖掘作业。
8、在脚手架上进行动火作业时,同时执行水电厂动火相关规定。
9、脚手板材料应为木板或竹架板,脚手板放置在脚手架上后,两头应用直径不低于5mm的铁丝捆绑,防止负重后翻板。
第七章 脚手架材料
第二十九条 脚手架材料包括钢管、门架、扣件和脚手板等,质量要符合国家脚手架技术规范要求。厂业务主管部门或总包单位应在施工作业单位入场前对其脚手架材料的符合性进行审查,对脚手架厂商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资料进行审验。重复使用的脚手架钢管、门架和扣件等材料的形状尺寸、性能应满足脚手架技术规范要求,严禁使用裂缝、变形、滑丝和锈蚀的脚手架材料。脚手板材料应符合作业方案中对承载力的要求,严禁使用腐朽的脚手板。
第三十条 在入库前和使用前应对脚手架材料和部件进行检查,任何有缺陷的部件应及时修复或销毁,在销毁前应附上标签避免误用。
第三十一条 应妥善保管脚手架部件,存放在干燥、无腐蚀的地方,禁止在上面堆放重物,防止损坏,使用期间应定期检查。
第三十二条 脚手架部件的检查结果应附在脚手架的相关资料中。
第八章 脚手架作业许可票管理
第三十三条 脚手架作业实行三级审批管理。凡在本细则规定范围内的脚手架作业前,须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作业区域所属基层单位办理许可票,经业务主管部门或基层单位主管领导组织相关专业人员审查施工方案,进行现场勘察,合格后按照等级划分签发脚手架作业许可票。
对搭设高度5米及以下的脚手架作业,实行一级审批。要求施工单位报施工作业所在区域的基层单位审批签发。
对于搭设高度5米至15米的脚手架作业,实行二级审批。要求施工单位在基层单位审批后,报厂业务主管部门审批签发。
对于搭设高度15米及以上的脚手架作业,实行三级审批。要求施工单位在基层单位和业务部门审批完后,报厂主管领导审批签发。
第三十四条 脚手架作业结束后,申请人和许可人(或其授权人)在现场验收合格后,双方签字关闭脚手架作业许可。
第九章 安全职责
第三十五条 厂主管部门职责
根据厂业务部门职能职责,由各业务部门负责各自业务范围内的脚手架许可手续审批和日常管理检查工作。主要负责合理安排施工单位的工作内容,协调解决相关问题;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管业务、管安全”的要求;及时组织相应的安全技术交底,组织制定和落实安全环保措施;组织定期的安全检查,督促问题整改和考核。
第三十六条 质量安全环保科职责
负责宣传贯彻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章制度,督促对业务主管部门、施工单位落实作业许可制度和现场安全环保措施;督促业务主管部门、施工单位和属地管理单位落实各自安全环保责任及安全措施;并对作业许可制度、脚手架作业现场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施工作业审查及许可人职责:
1、向施工单位提供现场相关信息和特殊要求;
2、核实安全措施,提供挖掘作业安全的必要条件;
3、批准或取消挖掘作业许可票;
4、对挖掘作业现场安全管理负责。
第三十八条 基层单位职责:
1、负责向施工单位提供安全作业的现场条件;
2、负责向施工单位明确施工现场的危险点源和危险状况;
3、负责配合施工单位制定脚手架作业方案、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4、负责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规,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作业规范、操作规程,落实作业许可,负责现场监护;
5、负责监督施工单位维护好各种安全、消防防护设施设备和器材,工艺设备、设施。
第三十九条 施工单位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油田公司相关规定;
2、负责制定切实可靠的作业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经批准后严格组织施工;
3、在施工作业前组织安全教育,使施工作业人员熟悉掌握和执行生产单位的安全生产要求、规定;
4、自觉维护生产单位的安全、消防、防护设施设备和器材;
5、负责对施工作业队伍进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检查。施工作业前、施工中发现隐患、险情及问题,必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处置。如发生事故,必须按照事故应急预案及时组织抢险,并立即报告生产单位。
第四十条 施工单位作业负责人职责
施工单位作业负责人是指施工单位脚手架搭建现场负责人,其安全责任如下:
1、对脚手架现场作业负直接领导责任;
2、负责对脚手架作业的现场指导;
3、负责脚手架搭建期间的安全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及时设置绿色或红色警示牌;
4、负责办理作业许可票,督促作业人等履行安全职责,落实作业许可票、作业方案和预案中各自的安全措施,并互相检查,确认落实后方准作业;
5、作业前,负责人必须对所有参与作业的人员进行施工方案、安全措施、应急措施和应急预案的技术交底;
6、作业过程中,负责人对现场施工人员的“三违”行为有批评教育、制止或处罚权,发现不能保证施工安全时有权停止施工,险情排除后方可重新作业。
第四十一条 现场监管人员安全职责
1、现场监管人由基层单位或监理公司指派,对作业安全负直接监护责任;
2、现场监管人应具有较强的责任心,有生产实践经验,并经过严格的培训;
3、现场监管人必须全面了解作业区域环境状况,熟悉工艺设备运行状况,熟悉并掌握常用的急救方法,具备消防知识,能熟练使用救护器具及消防器材;
4、现场监管人在接到作业许可票后,应逐项检查落实安全措施,确认后方准作业,当发现作业部位与作业许可票不相符合,或者安全措施不落实时,有权制止作业;
5、现场监管人应熟悉应急预案,并能指挥处理异常情况;
6、作业过程中,现场监管人发现异常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监护人必须对施工单位作业负责人、作业人员的行为严格监督,发现有违反作业许可票、作业方案的行为,应先停止其作业,监督其整改后,方准许继续作业;
7、现场监管人作业过程中不得离开现场,完工后,应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无安全隐患存在后,在作业许可票上签字,并对作业过程中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情况进行记录注明后方可撤离。
第四十二条 施工单位作业人员职责:
1、作业人是施工具体操作者,对作业负直接责任,必须遵守生产单位的安全制度及操作规程,严格执行安全措施;
2、脚手架作业人必须经过培训,具备相应的资质,持证上岗;
3、作业人必须熟悉并掌握应急预案;
4、作业人在作业前,必须核准作业方案,确认各项安全措施已落实,接到作业指令后,必须在作业(技术)负责人、监护人均在场情况下,方可作业;
5、作业人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不能保证作业安全时有权停止作业,经负责人、监护人确认隐患整改完毕后方能继续作业;
6、作业人应按规定摆放作业设备和工具,正确穿戴符合安全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由规划计划科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7篇 建筑脚手架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脚手架作业安全管理,防止事故发生,依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脚手架作业安全管理规范》(q/sy1246-2009)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所属的炼油化工企业(以下简称炼化企业)以及为其服务的承包商。
第三条 本规定规范了金属脚手架搭建、拆卸、移动和使用等作业的安全管理要求。
第四条 名词解释
(一) 技术负责人:指熟悉脚手架标准,经过脚手架搭设专业培训取得资格,能够识别脚手架作业中风险的人。
(二) 作业人员:指经过脚手架搭设专业培训并取得资格证,能进行脚手架搭设作业的人。
(三) 脚手架:指一种临时搭建的、可供人员在其上施工、承载建筑物料的平台。
(四) 斜道:指附着在脚手架或建筑物上、供人员行走和运送材料的通道,分为人行斜道和运料斜道。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 炼油与化工分公司组织制定、管理和维护本规定。
第六条 炼化企业根据本规定制定、管理和维护本单位的脚手架作业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各相关职能部门具体负责本规定的执行并提供培训、监督与考核。
第七条 炼化企业基层单位按要求执行本单位的脚手架作业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对本规定提出改进建议。
第三章 管理要求
第一节 基本要求
第八条 脚手架搭设单位应具有相关资质,脚手架搭设人员应持有效的特种作业资格证。
第九条 脚手架作业人员的健康条件应符合《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患有心脏病、高血压、癫痫等职业禁忌症的人员不允许进行脚手架作业。
第十条 作业单位应在作业前,将脚手架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书复印件交项目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高度超过24米的脚手架,作业单位应编制脚手架作业技术方案;高度超过50米的脚手架,应进行设计计算,脚手架作业技术方案应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查,作业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
第十二条 脚手架作业前应进行工作前安全分析,具体执行《工作前安全分析管理规定》。工作前安全分析应考虑但不限于:
(一)高处作业。
(二)现场存在的电力线路或工艺设备。
(三)危险区域划分。
(四)作业环境。
(五)邻近作业人员的相互影响。
(六)脚手架基础或邻近区域挖掘作业的影响。
(七)气候的影响。
第十三条 脚手架作业应办理作业许可证,具体执行《作业许可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脚手架管理采用绿色和红色警示牌进行标识(见附录a):
(一)挂绿色“脚手架准用牌”表示脚手架已经过检查且符合设计要求,可以使用。
(二)挂红色“脚手架禁用牌”表示脚手架不合格、正在搭设或待拆除,除搭设人员外,任何人不得攀爬和使用。
(三)警示牌悬挂于脚手架斜道或爬梯入口等醒目处。
第十五条 遇有六级及以上大风、浓雾、大雪及雷雨等恶劣气候,不得进行露天脚手架搭设作业。正在使用中的脚手架应以红色挂牌替换绿色挂牌。
第二节 脚手架材料的基本要求
第十六条 金属脚手架材料(如钢管、门架、扣件和脚手板等)应有厂商的检测报告和产品质量合格证。重复使用的金属脚手架材料应满足脚手架技术规范要求。
第十七条 脚手架钢管应采用φ48×3.5、φ51×3或φ51×4的无缝钢管,且同一脚手架中不同型号的钢管严禁混用。
第十八条 脚手板不得有裂纹、开焊与硬弯,脚手板均应涂防锈漆。
第十九条 扣件应无裂缝、无变形,出现滑丝的螺栓必须更换,扣件均应进行防锈处理。
第二十条 在入库和使用前应对脚手架材料和部件进行检查,任何有缺陷的部件应及时修复或销毁,在销毁前应附上标签避免误用。
第二十一条 应妥善保管脚手架部件,存放在干燥、无腐蚀的地方,禁止在上面堆放重物,防止损坏。脚手架部件的检查结果应附在脚手架的相关资料中。
第三节 脚手架搭设作业要求
第二十二条 脚手架搭设作业应按技术方案进行。不需要编制作业技术方案的,应在作业技术负责人现场指导下进行。
第二十三条 作业人员应正确使用安全帽、安全带、防滑鞋、工具袋等个人安全防护装备。
第二十四条 作业区域地面应设警戒带和警示标识,并派专人看守,严禁非作业人员入内。
第二十五条 严禁携带物品(工具、材料等)上下脚手架,所有物品应使用绳索或其他传送设施传递。
第二十六条 脚手架搭设作业当日不能完成的,在收工前应检查并采取临时性加固措施。
第二十七条 脚手架搭设作业过程中严禁高空抛物,严禁上下同时拆卸,杆件尚未绑稳,严禁中途停止搭设作业。
第二十八条 脚手架与架空输电线路的最小安全操作距离应符合《石油化工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gb50484-2008)规定:
外电线路电压等级(kv)<1 1~1035~110220330~500
最小安全操作距离(m)4.06.08.01015
第二十九条 脚手架设置在相邻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的防雷装置接闪器的保护范围以外时,应按《石油化工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gb50484-2008)规定安装防雷装置。安装防雷装置施工设施的高度应满足下表要求:
地区年平均雷暴日(d)施工设施高度(m)
≤15≥50
>15,<40≥32
≥40,<90≥20
≥90及雷害特别严重地区≥12
第三十条 在生产区域进行脚手架搭设作业时,应提前做好防护措施,避免杆件、材料意外损坏装置设施。
第四节 脚手架结构的安全要求
第三十一条 脚手架必须设置安全爬梯或斜道。
第三十二条 脚手架支撑脚应可靠、牢固,能够承载许用的最大载荷,并设置纵、横向扫地杆。
第三十三条 双排脚手架应设剪刀撑与横向斜撑,单排脚手架应设剪刀撑。
第三十四条 作业层脚手板必须按脚手架宽度铺满、铺稳,捆扎牢固,单排脚手架脚手板与墙面的间隙不应大于200mm,必要时需在其下方设置防护层。
第三十五条 脚手架作业层外侧,应设置双层护栏和踢脚板,且均应搭设在立杆的内侧。上护栏高度应为1.2米,中护栏居中设置,踢脚板高度不小于180mm。若作业层内侧距墙面距离大于200mm时,也应设置双层护栏和踢脚板。
第三十六条 当脚手架高度超过底部最小边长的四倍时,应采取防倾覆的固定措施(采用封闭式脚手架、使用连墙件或抛撑)。
第三十七条 在运行的生产装置或高危部位搭设脚手架,除架设爬梯外,还应增设逃生通道。
第三十八条 脚手板除了用做铺设脚手架外不可它用。
第五节 脚手架检查
第三十九条 脚手架搭设过程中或完成后,架设技术负责人应根据脚手架检查清单(见附录b)逐项检查确认。检查确认应分阶段进行:
(一)分段搭设的脚手架,在每段搭设完成后。
(二)每搭设完10~13米高度后。
(三)脚手架搭设完成后。
脚手架检查合格交付使用前,必须在斜道或爬梯入口等醒目处悬挂绿色警示牌。
第四十条 脚手架使用期间,若出现以下情况,技术负责人应检查脚手架并记录检查情况:
(一)室外作业遇有六级及以上大风、浓雾、大雪及雷雨等恶劣气候及寒冷地区地面解冻后。
(二)作业平台上施加载荷前。
(三)脚手架改动后。
(四) 对其安全性产生怀疑时。
(五)使用期间每隔7~10天。
第四十一条 发现有松动、变形、损坏或脱落等现象,应立即设置红色警示牌,并及时修理,确认合格后,重新设置绿色警示牌。
第四十二条 项目主管部门、监理应对脚手架作业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属地单位对脚手架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存在问题监督整改。
第六节 隔离与防护
第四十三条 在脚手架作业前和作业过程中应根据需求设置安全通道和隔离区,隔离区应设置醒目的警示标识,禁止在安全通道上堆放任何物品。
第四十四条 建筑用脚手架外侧应采用密目式安全网做全封闭,在高温、动火区域内应采用阻燃材料制作的密目式安全网,不得留有空隙。脚手架上不得放置任何活动部件,如扣件、活动钢管、钢筋、工器具等。
第七节 脚手架使用
第四十五条 所有使用脚手架的人员应经过培训,培训的内容包括脚手架使用的安全注意事项、安全防护措施等。
第四十六条 使用者应通过安全爬梯或斜道上下脚手架,脚手架横杆不可用作爬梯,除非其按照爬梯设计。
第四十七条 脚手架上的载荷不允许超过其最大允许的工作载荷。
第四十八条 严禁将脚手架用做悬挂起重设备。
第四十九条 不得将模板支架、缆风绳、泵送混凝土和砂浆的输送管等固定在脚手架上。
第五十条 使用者只能在工作平台内作业,不得架高作业。
第五十一条 脚手架在移动过程中禁止站人,并应将材料工具清理干净。
第五十二条 不得在脚手架基础及其邻近处进行挖掘作业。
第五十三条 在脚手架上进行动火作业时,还应同时执行《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
第五十四条 脚手架的使用者应参与工作前安全分析,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第五十五条 特殊情况脚手架无上护栏、中护栏、踢脚板时,脚手架的使用者必须使用防坠落保护设施。
第五十六条 使用过程中严禁对脚手架进行切割或施焊,未经批准不得拆改脚手架。
第四章 审核、偏离、培训和沟通
第五十七条 各炼化企业应将本规定纳入体系审核,必要时可组织专项审核;发生偏离应报炼油与化工分公司批准,每一次授权偏离的时间不能超过一年;各炼化企业应组织培训,相关员工都应接受培训;本规定在炼化企业内部及相关方之间进行沟通。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所引用的标准、规范发生变化时,以最新的标准、规范版本为准。
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由炼油与化工分公司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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