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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责任制:设备管理员【16篇】

发布时间:2024-01-05 热度:14

安全生产责任制:设备管理员

第1篇 安全生产责任制:设备管理员

设备管理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认真学习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指令、要求,严格执行上级有关机电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全面开展机电设备管理工作,对全矿设备管理工作负责。

二、负责对全矿机电设备、高低压电缆、小型电气的统一编号、建账建卡、建立图牌板等工作,定期进行设备清查。

三、参加机电设备安装、检修工程的质量验收,负责设备入井、升井、检修合格证的办理。

四、汇总编制年、季、月设备大修、增置计划及年度设备维简计划,并监督落实。

五、负责机电设备的配件管理,汇总编制年、季、月机电设备配件计划。

六、负责机电设备年、季、月完好率,事故率报表的编制及图板的填写,全面掌握全矿设备安全使用状况。

七、定期召开机电设备网员会议,学习上级文件,研究设备存在问题,提出处理意见。组织参加每月三次的设备质量检查,对查出的问题督促有关单位及时处理,并根据“机电设备管理规定”严格兑现奖罚。

八、编制好设备的验收、移交、调拔、使用、封存、启用、移装改造、事故报废等记录。

九、经常深入井下了解机电设备运行状况,检查各工区设备使用状况,发现机电设备存在重大缺陷危及安全,要及时汇报,并积极参加隐患消除工作。

十、参加矿、科生产会议和上级组织的各种机电安全检查工作。

第2篇 加气站设施设备安全管理

1、加气站内的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由设备维修岗位人员负责,工作中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各岗位操作人员应对影响安全的设备、设施做好维护、操作和维修工作。

2、对于防爆装置、电气设备及静电防护设施等要加强管理,做好日常保养和维护,定期检查、维修,保证其在任何情况下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并做好相关检查记录。

3、设备设施检修工作人员必须经安全教育和设备、设施操作规程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未取得安全作业证的员工不准独立作业。

4、特殊工种如电工、焊工必须持证上岗作业。操作人员必须以严谨的态度维修、维护好相关设备设施,不得违章作业,对违反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而造成事故的责任者,将给予严肃处理。

5、设备设施检修工作人员应负责储存设施以及安全装置、防护装置备品备件和易损坏的合理储备,及时解决运行中出现的故障及防范措施方案,出现问题,应及时排除,严禁带病运行。站安全员负责此项工作的检查监督工作,并做好相关检查记录。

6、站安全员应每月至少一次对储存设施以及安全装置、防护装置进行检查,发现异常以及过期使用的,应立即通知有关人员检修或送检。以确保证安全运行,并做好相关检查记录。

7、维修工应明确分工,对分工负责下的设备设施,负有检修、维护、保养等质量责任。

8、进行高空作业应佩戴安全带、安全帽方可进行作业。进入地下废油储油井内和其它有限空间作业必须有专人监护,佩戴简易防毒面具并将空气呼吸连接软管的进气口部分拉至新鲜空气处固定后进入现场进行操作作业,并应根据作业性质在工作现场配置相应的应急处置抢救后备措施。

9、维修人员上岗前,必须按规定穿戴个人防护用品,对分管范围内的设备设施检修时,不得擅自离开岗位,或将工作交与他人代管。

10、工作安全电压,一般情况需24v,潮湿地点应用12v电压。

11、不准在电气设备、供电线路上带电作业(无论高压或低压),停电后,应在电源开关外上锁和拆下熔断器,同时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禁止开启”等警示牌,工作未结束或未得到许可,任何人不准随意拿掉标示牌或送电。

12、电气设备检修前,应向有关人员清楚说明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项,严格执行有关电气操作的安全规程。必须带电作业时,要有严密的组织措施和可靠的安全技术措施,在有带电作业实践经验人员的监护下,由熟练的电工进行操作。 13、停电、放电、验电和检修作业,必须由负责人指派有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监护,否则不准进行作业。

14、在现场检修时,不使用产生冲击火花的工具,不使用非防爆型的仪表、灯具等,在作业时使用不产生碰撞火花的专用防静电工具。

15、对于避雷装置设施,除定期检查外,还需要在每年雨季前作检查,特殊情况时,应进行临时性检查。

16、不得使用易燃易爆液体擦洗设备,检修时发现不安全隐患,必须及时整改处置,作业现场发生伤亡或事故是应保护好现场、立即组织抢救伤员并及时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报告。

17、设备设施检修人员应严格执行安全检查制度,每日实验巡检,且每周大检查不少于一次。站长每月应组织进行至少两次设备设施全面检修活动,各班的日常现场安全检查由当班班长实行班前、班中、班后检查制度,做好每日自查工作。

18、设备设施检修工作人员还应做到以下几点:

(1)对安全设施、设备必须合理使用,正确操作,精心维护,要坚持“维护为主,检修为辅”的方针。

(2)对防毒面具、空气呼吸器等安全设施、设备使用后应进行维护保养,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3)操作员对自己所使用安全设施、设备的机、泵、罐、管、阀、及其他设备必须达到“四懂三会”:四懂:1.懂设备在生产中的作用;2.懂设备性能;3.懂设备结构;4.懂设备原理。 三会:1.会使用;2.会保养;3.会排除故障。

(4)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不得超压、超温、超速、超负荷运行,机泵运行期间对其温度、压力、声音、电流及冷却系统、润滑系统随时检查。

(5)认真执行设备润滑制度,做到“三级过滤”,润滑气五定(定时、定点、定质、定量、定期)。

(6)检修停运的设备,必须办理检修工作票,并切断电源,挂上“有人检修,禁止合闸”的标志牌,防止误启动,造成事故,

(7)按设备台帐的要求,逐项填写设备内容,做好检修记录。

(8)经营储存场所的安全设施、设备应按要求进行安全检查,确保正常使用。

第3篇 安全生产责任制:设备管理工长

一、是班组安全第一责任人,负责本班组安全管理工作。

二、在部门负责人的领导下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安全法规和上级有关部门关于安全生产决定、指令和要求,并及时传达贯彻落实。

三、深入现场检查设备运行情况,遇到特殊情况时,立即提出和制定安全措施,对重大问题,要边处理边向矿有关部门汇报,并参加研究处理。

四、检查全矿设备运行情况,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要及时提出,并责令整改。

五、负责所辖范围内安全生产的实施,努力做到自我保护、保护他人、互相保护。

六、参加本部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工作。

第4篇 设备电气安全运行管理规定

1总则

为加强电气安全管理工作,防止发生触电事故, 确保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2定义

本规定所称电气设备指公司内变配电系统、电动机、可移动电气设备。

3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对电气设备安全运行管理规定中5.1、5.2、5.3……的管理。

4职责和权限

4.1 设备部负责电气设备安全运行管理,相关管理部门协助管理。

4.2 相关部门负责文件的具体落实。

5工作内容

5.1电气安全作业一般规定

5.1.1电气设备按电压等级分为高压:线电压500伏以上者,低压:线电压500伏以下者,

安全电压:36伏及其以下者。所有设备额定电压确认后,任何人不得随意变动。

5.1.2任何电气设备和线路未经证实无电之前,一律视为有电,不得乱动。

5.1.3电气设备未排除故障前,不准送电,未经试验合格的电气设备不准投入运行。

5.1.4为了保证在电气设备上安全工作,应严格执行检修工作票制度,并详细填写工作任务

安全措施、安全负责人、监护人。

5.1.5为了保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电气设备的检修任务,必须贯彻工作许可制、工作监护制、

工作间断、工作转移和工作终结制度。

5.1.6相关的安全设施及用具,如灭火器、安全带、绝缘鞋、绝缘手套等必须放置适当的地

点,并定期检查。

5.2电动机

5.2.1不可逆的电动机及其所带动的机械上,应用红漆标明旋转方向。电动机等电气设备的

绝缘电阻不应小于0.5兆欧。

5.2.2引至电动机接线盒的明露导线,应加强绝缘,在接线盒口应有护圈保护,易受外力损

伤的地方,用穿金属软管保护。

5.2.3电动机外壳应涂油漆,转动部分应装设牢靠的遮拦或护罩,电动机及其起动装置的外

壳,应按规定接地。

5.2.4电动机启动之前,还应进行外部检查,检查工作应由负责电机运行人员进行,外部检

查项目如下:电动机上和附近有无人工作、有无杂物;电动机所带动的机械是否已准备好。

5.2.5电动机禁止连续启动,在正常情况下,允许在冷却状态下启动2~3次,在热状态下,

启动一次,只有处理事故时,可根据情况,多启动一次。

5.2.6.1电动机运行时,该机组的值班人员应:

5.2.6.2监视电动机的电流量是否超过额定值,如超过时,则应报告有关部门,并根据其指

示采取措施;

5.2.6.3注意电动机的音响和振动是否有异常现象;

5.2.6.4注意电动机各部位及其周围温度,保持电动机周围清洁而无任何杂物。

5.2.6.当发生下列情况时,应进行紧急停机

5.2.6.1当发生人身事故时;

5.2.6.2电动机所带动的机械损坏到危险程度时;

5.2.6.3电动机发生绝缘烧焦气味、冒烟火时;

5.2.6.4出现强烈振动、轴承温度超过限度时。

5.3移动电气设备

5.3.1电焊机必须接在专用的开关上,不许超过规定的接装台数;

5.3.2在没有专用开关的场所,如需接电焊机者,必须通过电工按规定接装;

5.3.3电焊机所接电线,应是软橡皮套电线,容量适当,绝缘良好,该线不得沾油及放设于高温管道处;电焊机一次线不宜过长,一般为2~3米;

5.3.4电焊机外壳必须有可靠的保护接地;

5.3.5电钻及手提电动砂轮所用电线应是软线,绝缘应良好,外壳必须接地良好,无接地者禁止使用;

5.3.6绝缘不良或发现有轻微漏电者,亦应停止使用。

5.3.7使用电钻或类似的移动电气工具必须戴橡胶绝缘手套,

5.4触电急救

5.4.1对于低压触电事故,可采用下列方法脱离电源。

5.4.1.1如果触电地点附近有电源开关或电源插头,可立即拉开开关或拔出插头,断开电源。

5.4.1.2如果触电地点附近没有电源开关或电源插头,可用有绝缘柄的电工钳或有干燥木柄

的斧子切断电源,或用干木板等绝缘物插入触电者身下,以隔断电源。

5.4.1.3当电线搭落在触电者身上或身下时,可用干燥的衣服、手套、绳索、木板、木棒等

绝缘物作为工具,拉开触电者或挑开电源线,使触电者脱离电源。

5.4.1.4如果触电者的衣服是干燥的,而且又没有缠在身上,可用一只手抓他的衣服,拉离

电源,救护者不得接触触电者的皮肤,也不能抓他的鞋。

5.4.2对于高压触电事故,可以采用下列方法脱离电源。

5.4.2.1通知有关部门停电。

5.4.2.2戴上绝缘手套,穿上绝缘靴,用相应的电压等级的绝缘工具拉开开关。

5.4.2.3抛掷裸金属线使线路短路接地,迫使保护装置动作,断开电源。

5.4.3现场急救

5.4.3.1人工呼吸法,是在触电者呼吸停止后应用的方法。

5.4.3.2胸外心脏挤压法。是在触电者心脏跳动停止后的急救方法。

5.5工作时限

设备部一般应在7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上述工作。

6检查确认

5.1 总经理承担电气设备安全运行管理责任,生产副总经理承担协同管理责任。

6.2 生产管理部负责人具体负责协调、落实、监督和反馈执行情况。

6.3 安全部组织执行情况的考核和评价。

7要求

7.1 相关部门和责任人要认真落实电气设备安全运行管理规定。

7.2 相关管理部门要积极协调、指导、监督和考核。

7.3 执行中遇到重大变化或问题要及时向主管部门、生产副总经理或总经理汇报。

8 附则

8.1 本规定未尽事宜由安全部负责解释。

8.2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5篇 安全标志与设备管理

一、安全标志

正确使用安全警示标志是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重要内容。

安全标志是指在操作人员容易产生错误而造成事故的场所,为了确保安全,提醒操作人员注意所采用的一种特殊标志。目的是引起人们对不安全因素的注意,预防事故的发生。但安全标志不能代替安全操作规程和保护措施。根据国家的有关标准,安全标志应由安全色,几何图形和图形符号构成。

国家规定的安全色有红、蓝、黄、绿四种颜色,其含义是:红色表示禁止,停止(也表示防火);蓝色表示指令或必须遵守的规定;黄色表示警告、主义;绿色表示提示、安全状态、通行。

安全标志根据使用目的,可以分为9种:1.防火标志(有发生火为危险的场所,有易燃易爆危险的物质及位置,防火、灭火设备位置);2.禁止标志(所禁止的危险行动);3.危险标志(有直接危险性的物体和场所并对危险状态作警告);4.注意标志(由于不安全行为或不注意就有危险的场所);5.救护标志;6.小心标志;7.放射标志;8.方向标志;9.指导标志。

施工单位应建立施工现场正确使用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色的相应规定,对使用部位、内容作具体要求,明确相应管理要求、职责和权限,确定监督检查的方法,形成文件并组织实施。

企业应对施工现场的平面布置和有较大危险因素的擦痕能够所及相关设施、设备确定安全警示表示的统一规定。安全保护措施和警示、警告标识应符合安全色与安全标志规定的要求。

企业负责人应对安全标志进行检查。该项检查是对所设安全标志同作业现场条件和状态是否相适应的一种检查。

二、设备管理

企业应建立健全设备管理制度,加强设备的采购控制、设备的租赁管理和设备档案管理,明确相应的管理要求、职责和权限及工作程序,确定监督检查、实施考核办法,形成文件并组织实施。

设备(含应急救援设备、器材)管理制度包括采购、设备安装和拆卸、设备验收、设备检测、设备使用、设备保养和维修、设备改造和报废等各项设备管理制度。设备管理的内容包括符合各级管理部门的有关要求、管理职责和权限、管理的工作程序、监督检查措施和实施考核的办法,并对管理实施记录提出要求。

在安全生产条件评价和审核中,查看企业的设备管理管理制度,如果设备管理管理制度缺项,或管理制度内容不完善,将在安全生产条件评价和审核中扣分,如果缺项很多,在安全生产条件评价和审核中,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将被评为不合格。

1.设备采购的控制

施工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购置合格的施工机械设备。所购设备有效证照(产品使用说明书、产品合格证、实行许可证制度产品的许可证等)必须齐全。

在安全生产条件评价和审核中,发现一台设备无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或证书不齐全,将扣分,如果缺的很多,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将被评为不合格。

2.设备租赁管理

施工企业应对设备出租和承担对象所能承担的自治和能力进行确认。

承租设备应对出租商进行评价,选用合格出租商的设备,并合理使用及时维护。

出租单位设备、机具和配件,应保证性能良好、运行安全可靠并及时进行检修和维修。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出具安全性能检测合格证明。禁止出租和承租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机具和配件。

施工企业应与出租企业在租赁前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并签订安全协议书,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在检查中,发现不符合设备租赁管理要求的事项,将在安全评价和审核中扣分,如过缺的很多,在安全生产条件评价和审核中,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将被评为不合格。

第6篇 发电厂电气设备安全运行的管理和维护

摘要:近年来,我国电力行业的稳健发展对于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特别是人们追求更高生活质量的同时,电力行业面临的挑战也越来越大,发电厂的电气设备也在不断更新、增加,这在大大提高电力行业发展的同时,也给电气设备的安全运行的管理和维护带来了一些问题。本文主要对发电厂电气设备安全运行的管理和维护进行初步的探讨分析,仅供相关人士参考。

关键词:发电厂;电气设备;安全运行;管理;维护

随着我国电力行业发展的加快,加强电气设备的创新和与时俱进是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和满足人们的正常生产生活需要的必经之路,电气设备的管理与维护是保证电厂正常运转的重要部分,也是提高电厂经济效益的支撑,因此,发电厂必须要切实认识到电气设备管理维护中存在的问题,并且采取有效的有针对性的措施将问题予以解决。

一、 加强发电厂电气设备安全运行管理维护的意义

一方面,发电厂的电气设备数量众多,各个设备的结构复杂,同时,一些设备在运行过程中容易出现故障、新采购电气设备的安装和验收等等工作是确保电气设备性能稳定和工作状态正常的重要基础,也是保证稳定发电、正常发电的前提;另一方面,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工业的全速推进,可以说跟电离不开,同时电力行业的也是我国国民经济收入的一个重要增长点,对各行各业影响非常巨大。因此,发电厂必须要加强电气设备安全运行管理与维护工作,确保电气设备运行中的稳定、可靠,从而使得电气设备处于最佳的工作状态,保证整个发电过程的安全与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 我国发电厂电气设备安全运行中管理和维护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 电厂的设备管理体系不健全,管理层对电气设备安全运行管理和维护工作缺乏重视。

笔者在对我国的几家电厂的考察工作中发现,一些电厂没有形成健全的设备管理体系,管理层缺乏对电气设备安全管理与维护的重视。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相关电气设备管理的规章制度未形成,一些设备管理人员根本就不明确管理电气设备的具体工序和内容[1];电气设备管理和维修的相关工具不完全,在一些故障设备需要维修的时候缺乏维修工具;管理层过于看重发电厂带来的经济效益,从思想没有提高对电气设备管理和维修的重视,认为管理和维修造成的损失远不及电厂发电产生的效益。

(二) 电气设备管理人员和维修技术人员综合素养相对不高

在对电气设备进行管理和维修工作中,管理人员和维修技术工作人员作为工作中的主体,对于保持电气设备稳定正常运行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在考察工作中发现,一些设备管理人员综合素养低下,对于电气设备的管理责任意识不强,片面的认为管理工作仅仅是照看电气设备并对发生故障的设备进行上报,缺乏对电厂所有电气设备全面性的检查和管理,同时,一些管理人员缺乏对相关电气设备基本情况和知识的掌握;一些电气设备技术人员的维修技术相对滞后,跟目前各种创新性比较强的设备维修技术存在一定程度的脱节,未能够制定好符合电厂实际情况的检修计划,此外一些电厂技术人员未能够将检修工作落实,根据电器设备的运行状况来及时发现设备存在的缺陷,这样一来,等到缺陷导致的故障出现的时候,电厂不得不花费更多的精力和资金来进行 电气设备的维修工作,此外,检修人员对电气设备的缺陷故障信息未能够进行系统性的记录和分析,不利于电气设备管理工作的开展[2]。

(三)在电气设备采购环节缺乏前瞻性

由于电气设备的管理跟维修工作系统性比较繁杂,涉及到的环节和各种因素较多。在电气设备的采购环节中,采购工作人员仅仅只是针对电厂出现故障的设备进行采购,未能够考虑电气设备性能参数之间的不同才进行采购。同时,电厂未能够针对电气设备的采购形成电气设备性能数据库,对不同工序的电气设备的相关信息进行记录和分析,通过分析来明确的将电气设备可能存在的缺陷跟容易发生的缺陷反映出来,这样一来,电厂采购的时候缺乏有效的精准的相关信息为指导,在采购工作中可能会采购到跟以往容易出现故障问题的设备类似的电气设备,这样一来,不仅不能够有效解决电气设备容易发生故障的问题,也会给电厂增加不必要的资金支出。

三、 加强电气设备安全运行中管理和维护工作的措施

要加强电气设备的安全运行管理和维护工作,保障电厂正常稳定的运行,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着手:

(一) 健全和完善相关的管理体系,电厂整体上要加大对电气设备管理和维护工作的重视

在这个环节中,电厂一方面要健全和完善电气设备安全运行管理体系,明确电气设备管理部门管理工作的内容,将管理工作责任落实到各个部门甚至每一个工作人员,根据国家关于电气设备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电厂电气设备的实际情况,来合理的制定管理制度,使得管理工作责任有法可依;另一方面,要加大对管理工作和维修工作的重视,从电厂管理层到电厂工作人员都要加大对管理和维修工作的重视,工作人员严格按照电气设备的使用规则来操作相关的设备,减少对电气设备的损坏,此外,电厂还应该针对各种设备可能存在的障碍情况来完善各种维修工具,以便能够及时对故障情况予以排除[3]。

(二) 强化电气设备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综合素养

考虑到电气设备管理和维修工作中管理主体和维修主体的重要性,在实际工作中,一方面管理工作人员需要加强对电气设备相关的诸如设备的保养、设备的使用、设备的参数情况等内容的学习和掌握,强化工作责任意识,在工作中不仅需要对正在运行中的设备进行全方面的监控,随时了解电气设备的工作运行状态,还需要对休整的电气设备进行了解,并做好先关的记录工作;另一方面,电厂要加强对维修工作人员进行最先进应用最广泛的相关设备维修技术方面的培训与学习,坚持持证上岗工作制度,将电气设备维修工作责任落实到每一个维修技术人员,同时,维修技术人员要加强工作责任意识,根据自己的工作内容,结合电厂的实际运营状况,制定出合理的检修方案和计划,及时发现电气设备中潜在隐藏的故障,最大程度的将隐患消除在萌芽中。

(三)完善电气设备采购机制

对于电厂而言,电厂要根据电厂实际配备的电气设备进行设立相关的性能数据库,对不同工序的电气设备的相关信息进行记录和分析,从而通过分析来明确的将电气设备可能存在的缺陷跟容易发生的缺陷反映出来,这样一来,采购部门能够根据这些信息来进行有目的性的采购;另一方面,对于采购部门而言,采购部门要加强跟管理部门以及维修部门之间的交流与沟通,深入了解各种电器设备的相关参数以及质量、稳定情况,按照适合电厂、稳定性能优良、质量合格的标准来采购电气设备。

结束语

本文主要通过对我国发电厂电气设备安全运行的管理和维护中存在的问题和应该采取的措施进行探讨。在电厂电气设备的管理和维修过程中,需要从管理体系、人员综合素养以及采购体制三个方面来进行优化和完善,才能够有针对性的解决好电气设备管理维修中存在的问题,推动电厂经济效益的增长。

结束语

[1]王诗然.发电厂厂用电电气监控管理系统的设计与应用[j].华北电力大学,2012,23(78):120-121.

[2]郝艳丽.浅谈火力发电厂低压电气供配电和设备安全运行[j].山东工业技术,2015,02(89):226-226.

[3]李怀洋.火力发电厂电气设备安全管理及故障防范研究[j].机电技术,2015,04(02):156-157.

第7篇 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工作规范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对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管理工作内容及评价内容。

本规范适用于山东省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鲁质监特发〔2007〕76号 《山东省重要特种设备监督管理办法》;

db37/t651《质量技术监督区域监管工作规范》;

国质检法[2003]206号“关于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鲁政办发〔2007〕54号《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

db37/722《电梯维护保养要求》

db37/686《大型游乐设施维护保养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特种设备:《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适用范围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场(厂)内机动车。

3.2  使用单位:使用特种设备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单位(不含自然人)。

3.3  安全管理机构:使用单位为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指定的专门管理特种设备的机构(或部门)。

3.4 兼管机构:使用单位因特种设备数量较少,所指定的兼职管理特种设备的机构(或部门)。

3.5 作业人员:使用单位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含管理和操作)。

3.6  特种设备隐患:特种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客观存在的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不安全状态,包括设备缺陷、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3.7严重事故隐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严重事故隐患。

(1)使用非法生产特种设备的;

(2)超过特种设备的规定参数范围使用的;

(3)缺少安全附件、安全装置,或者安全附件、安全装置失灵而继续使用的;

(4)使用应当予以报废或者经检验检测判为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

(5)使用有明显故障、异常情况的特种设备,或者使用经责令改正而未予改正的特种设备的;

(6)特种设备发生事故不予报告而继续使用的。

3.8 主要负责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公司董事长和经理(总经理、首席执行官或其他实际履行经理职责的企业负责人);非公司制的企业,主要负责人为企业的厂长、经理、矿长等;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是指其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与实际控制人不一致的,包括实际控制人。国家对特殊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 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基本要求

4.1  使用单位应结合本单位特种设备种类和操作特点,配备满足管理工作需要的国家有关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标准。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履行使用单位义务,开展安全管理工作。

4.2使用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的规模、特种设备数量和种类等实际情况,建立适合本单位管理要求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组织体系,并确保其能正确履行职责。

4.3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编制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体系文件。包括岗位职责、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使用管理记录等。安全管理体系文件应符合本单位实际,满足有关法规要求。岗位职责和管理制度应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正式颁布实施。

4.4 使用单位应根据所使用设备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特种设备监控措施和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4.5 使用单位应建立覆盖本单位全部特种设备、全员参与、从设备采购到报废全过程的隐患排查工作体系。明确隐患分级排查、整改、监督的责任范围和工作程序,对隐患排查、登记、风险评估、整改、验收都作出明确规定。

4.6 使用单位应当严格履行法规规定的安全管理义务,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日常检查维护工作,做好作业人员培训工作,并自觉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安全监察和区域监管巡查。

4.7 使用单位应当根据内外部条件的变化,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安全管理体系的工作效果进行内部和外部的评定,对安全管理状况开展开展安全评价。不断完善安全管理标准化工作,提高管理绩效水平。

5  安全管理体系基本要素

5.1安全管理方针目标

5.1.1使用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单位设备特点及核心业务,制定文件化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方针,经主要负责人签发。

5.1.1.1方针内容应体现:

--遵守特种设备有关法律法规;

--企业特种设备危险特点;

--预防设备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持续改进。

5.1.1.2方针的传达、评审与修订

使用单位应通过适当的方式向有关员工传达所制定的方针,并使员工熟悉和理解。应当定期对方针进行评审,根据内外部条件的变化,及时对方针进行修订,以确保其适宜性。

5.1.2管理目标

5.1.2.1目标的设立

使用单位应设立文件化的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目标,目标应与安全管理方针相一致,体现企业的风险特点和不同职能、层次的具体情况,并能够量化分解至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考核实施。

5.1.2.2目标的实施

使用单位应制定目标实施计划并保证实施,应对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定期检测,根据检测结果和内外部条件的变化,对目标进行修订。

5.2安全管理组织和制度保障

5.2.1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全面负责,并应当指定一名单位领导层人员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具体负责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

5.2.2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所拥有的特种设备种类、数量及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设置相应的专(兼)职安全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安全技术知识并经特种设备管理部门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5.2.3使用单位应当以书面形式明确规定所有参与特种设备管理的部门和各类人员岗位职责及权限。

5.2.4管理制度

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所使用特种设备的种类和特点,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建立相应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管理制度可单独成册,或包含在本单位总的管理制度中。使用单位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一般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制度内容:

(1)安全会议制度;

(2)安全投入及使用管理制度;

(3)安全生产奖惩及责任追究制度;

(4)特种设备采购与验收制度;

(5)特种设备安装、维修改造及调试制度;

(6)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包括停用、报废)制度;

(7)作业人员培训与考核管理制度;

(8)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9)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管理制度;

(10)特种设备安全附件管理制度;

(11)特种设备自行检查制度;

(12)特种设备运行(日常使用,包括停、开机,运行、交接班等)管理制度;

(13)特种设备维护保养管理制度;

(14)运行故障和事故管理制度;

(15)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16)事故应急救援演习管理制度;

(17)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制度;

(18)重点监控特种设备管理制度。

(19)特殊设备的管理制度。

5.2.5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根据所使用特种设备种类和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规程内容应包括各类设备的操作参数,方法、安全要点、故障应急处置等内容。

5.2.6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结合管理和岗位操作的实际,定期分析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实施效果,适时修订。

5.2.7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主动获取和更新特种设备法规标准信息和安全状况信息,并在内部及时有效地作相应传达。

5.2.8使用单位应每个季度召开一次由单位分管领导参加的特种设备安全工作会议,听取基层单位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意见和建议,分析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持续改进安全管理工作,及时处理相关安全隐患,确保设备安全使用。

5.3作业人员

5.3.1使用单位应当根据设备种类和使用特点,配备相应数量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并定期对其进行培训。作业人员应经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5.3.2  使用单位应当在每年年初制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计划。培训工作应有工作见证。在作业人员资格证书有效期满前3个月应向发证部门提出复审申请。

5.3.3使用单位作业人员数量应至少满足以下要求:

5.3.3.1锅炉

每台在用锅炉当班持证的司炉工、水处理操作人员应按下列数量配备:

蒸发量小于或者等于1t/h的锅炉(热水锅炉供热量0.7mw),司炉工不少于1人;

蒸发量小于或者等于10t/h(热水锅炉供热量7mw),大于1t/h的锅炉(热水锅炉供热量0.7mw),燃煤锅炉司炉工不少于2人,燃油(气)锅炉或电锅炉司炉工不少于1人,水处理操作人员不少于1人;

蒸发量小于或者等于35t/h(热水锅炉供热量24.5mw),大于10t/h的锅炉(热水锅炉供热量7mw),燃煤锅炉司炉工不少于3人,燃油(气)锅炉司炉工不少于3人,水处理操作人员不少于2人;

当2台锅炉在1个锅炉房内同时运行时,当班司炉持证人员可按70%计算。

5.3.3.2  压力容器

压力容器每个生产操作岗位每班次持证作业人员应不少于1人;

对于连续运行的化工生产企业应根据其化工装置来确定,因每个装置规模、复杂程度不同,每个生产岗位每班必须配备不少于2名持证压力容器作业人员;

5.3.3.3  压力管道

根据压力管道的种类,每班应配备不少于1名相应的压力管道作业人员;巡线人员应持证上岗。

5.3.3.4  电梯:

货梯、医用电梯和其它确需人工操作的电梯每台每班持证作业人员应不少于1人;

5.3.3.5  起重机械:每台每班持证作业人员应不少于1人;

5.3.3.6  厂内车辆:每台每班持证作业人员应不少于1人;

5.3.3.7  大型游乐设施:每台每班持证作业人员应不少于1人;

5.4  安全管理档案

5.4.1  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档案(包括安全管理台帐和设备技术档案),并指定专人负责相关档案的建立和保存。

5.4.2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档案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1)特种设备有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技术标准;

(2)有关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

(3)安全管理台账;

(4)特种设备(含安全附件)安全技术档案、作业人员管理档案;

(5)隐患管理台帐及有关整改确认资料;

(6)安全工作会议记录;

(7)安全管理体系实施的其它相关工作见证资料。

5.4.3 使用单位应当按照特种设备种类,分类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台账、、安全阀管理台账,并绘制有较为直观、准确的特种设备分布示意图。台账应及时维护更新,确保为最新状态。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台账内容应包括:设备名称、设备位号(或内部编号)、注册登记信息(注册代码、使用证号)、设备主要参数(额定起重参数、压力、介质、尺寸、制造单位、产品编号等)、检验信息(安全状况等级、下次检验日期等)、使用状态情况等。

--作业人员管理台账内容应包括:姓名、身份证号、资格证号、持证项目等。

--安全阀管理台账内容应包括:制造单位、出厂编号、规格型号、安装位置、安装位置处最高允许工作压力、整定压力、校验单位、校验报告编号、下次校验日期等。

5.4.4 使用单位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应一机一档。安全技术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设计、制造、安装、修理、改造的有关文件和资料;

(2)自行检查和定期检验的记录与报告;

(3)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4)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5)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6)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制造质量证明书、日常维护保养和校验记录。

(7)设备使用登记资料(注册登记表和使用证等)。

5.4.5 使用单位应建立作业人员安全管理档案,主要内容包括:

(1)作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2)管理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作业人员岗位安全教育和操作技能培训记录;

(4)作业人员工作情况考核记录。

5.4.6安全技术档案为长期保存档案,设备报废后方可销毁。安全管理档案的保存期由使用单位根据需要确定,但不得少于2年。

5.5 岗位安全责任制

5.5.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结合各岗位职责,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奖惩等事项。

5.5.2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全面负责。

5.5.3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及其他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2)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其他职能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3)车间、班组及其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4)其他岗位及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

5.6  特种设备采购与验收

5.6.1  使用单位应当选购取得相应制造许可的单位生产的特种设备(或部件、安全附件、压力管道元件)。使用单位不得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特种设备用于生产。

5.6.2  设备到货后,使用单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对照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查验设备随机资料,并对实物进行检查。

5.6.3  供特种设备安装、维修使用的部件、安全附件、压力管道元件,必须妥善保管,做到标识清晰,质量证明文件齐全,确保安全质量的可追溯性。

5.6.4  对设备(或部件、安全附件、压力管道元件)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联系相关制造单位予以妥善解决。

5.6.5  气瓶使用单位应对瓶装气体供方进行评价,应选用取得相应气瓶充装许可证单位充装的气体。气体到货后应当对气瓶进行安全检查,确认有关充装、警示、检验等标识齐全有效后方可使用。

5.7  特种设备安装、维修、改造

5.7.1  使用单位应当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特种设备安装、维修、改造。

5.7.2  使用单位应当向安装单位提供有关设备资料,配合安装单位办理设备安装、维修、改造告知手续,督促并支持安装单位依法申报监督检验或验收检验。

5.7.3 特种设备改造所使用的设计文件、部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5.7.4 特种设备的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应经过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

5.7.5  特种设备安装、维修、改造完毕,应及时进行现场验收和设备交接,向施工单位索取竣工资料并归入相关特种设备档案。

5.7.6  应依法进行监检而未监检或监检不合格的,使用单位不应接收相关设备或将相关设备投入使用。

5.7.7  经改造验收合格的设备,应当在验收合格后30日内持有关资料向原设备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5.8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5.8.1  使用单位应当在设备投入使用前或使用后30日内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使用登记的有关资料(注册表、使用证等)应及时存放于设备档案内。

5.8.2  使用登记前,使用单位应按照相应登记规则要求,填写使用登记相关表格。

5.8.3  办理使用登记时,应按特种设备登记部门的规定和相应登记管理规则的要求,向设备登记部门提供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等有关资料。使用单位应保证所提供资料真实,填报信息正确。

5.8.4设备登记后,应将使用登记标志置于或者附着于相关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注:登记标志为使用登记证或包括使用登记编号信息(使用证号、注册代码)的标签。

5.8.5  设备发生以下变化时,使用单位应填写《特种设备变更备案表》(附录a.6),并按有关使用登记规则的规定,及时到原登记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单位名称发生变更;

--设备转让或出租;

--设备变更使用地点;

--设备使用状态发生拟停用一年以上(或停用后重新启用)、报废、拆除等变更;

--设备更改使用参数。

《特种设备变更备案表》内容应包括:设备基本信息(使用单位名称、设备名称、使用证号、注册代码等)、变更项目(单位名称、停用、移装、过户、报废、重新启用、安全状况变化等)、提交的有关资料情况(使用证、注册表、检验报告、其它相关见证资料等)。经使用单位有关负责人签字并加盖使用单位公章。

5.8.6气瓶(车用气瓶除外)使用登记工作由充装单位负责。租用设备的使用登记工作由产权单位负责,登记后将有关资料及时移交设备使用单位。

5.8.7 危险化学品气瓶(含车用气瓶)应当在办理登记后,采用信息化手段管理,悬挂电子标签。

5.9  现场运行管理

5.9.1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法规、标准、安全技术规范及设备操作规程的要求,做好设备运行管理。

5.9.2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明确设备运行管理的责任部门及责任人。相关作业人员应当如实、认真记录特种设备的运行情况。

5.9.3使用单位应当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标志置于或者附着于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不方便实施的,应当采取喷涂、悬挂标示牌等方式明确标示特种设备身份。

5.9.4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使用单位应将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

5.9.5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保证特种设备安全使用的清洁、通风、温度等环境条件。按照“以人为本”的原则为作业人员创造安全、舒适的工作条件。

5.9.6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在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5.9.7 重要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积极推广视频监控,充分运用电子监管手段,保障设备安全运行。

5.9.8 液氯、液氨等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在充装现场安装视频监控装置。

5.10  特种设备日常检查、维护保养及故障处置

5.10.1 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和本单位制定的检查制度,明确规定各类设备各级人员的巡查职责、巡查内容和周期,并定期对特种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和外部检验。

5.10.2使用单位应当组织安全管理人员至少每月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应当按照《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和《在用工业管道定期检验规程》的规定,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年度检查(或在线检验)。

5.10.3使用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特种设备使用情况,确定本单位的重点监控设备。重点监控设备至少应包括《山东省重要特种设备监督管理办法》中所定义的特种设备,以及按国家标准《重大危险源辨识》构成重大危险源单元内所包括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制定重点监控特种设备监控方案,明确检查项目和内容,明确检查责任,每三个月至少由专业人员进行一次检查。

5.10.4电梯使用单位应与有资质的电梯维保单位签订维保协议。要求维保单位按照《电梯维护保养要求》(db37/722-2007)要求每15日至少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使用单位电梯管理人员应对维保记录进行确认。维保单位发生变化时,应当在变更后15日内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5.10.5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合理配置维修保养人员,确保在接到故障通知后,能按照《电梯维护保养要求》(db37/722-2007)的要求及时赶赴现场。

5.10.6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运营使用单位在每日投入使用前,应当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并对安全装置进行检查确认。大型游乐设施应按照《大型游乐设施维护保养要求》(db37/686-2007)维护保养。

5.10.7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

5.10.8 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5.10.9各项检查均应作出记录,年度检查(或在线检验)应形成报告。检查记录或报告应存入安全管理档案。

5.10.10 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5.10.11 对报废或停用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妥善进行处理。对于危化品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应当进行介质置换,确保安全。

5.11   定期检验

5.11.1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或停用一年以上设备重新启用时)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检验申报表格式见附录a.7)。检验申报表的内容应包括拟检验设备的基本信息(名称、内部编号、注册代码等)以及计划检验时间。申请检验后,应向检验检测机构索取申请检验回执。

5.11.2 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检验检测机构的要求,做好检验前的准备工作,并告知检验人员现场安全注意事项,为检验人员的现场检验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告知安全注意事项应有相应工作见证。

5.11.3 现场检验检测结束后,使用单位应当及时督促检验检测机构办理检验检测结束告知手续。

5.11.4 在定期检验后,应及时向检验检测机构索取检验结束通知单(或检验报告),对存在的问题按照要求进行整改。

5.11.5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5.12  特种设备隐患治理

5.12.1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健全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整改监督责任制度,认真开展隐患自查。

5.12.2  对在本单位日常检查、检验检测机构定期检验和政府特种设备管理部门安全监察中发现的特种设备隐患,使用单位应及时填写《特种设备隐患管理台账》(见附录a.8),建档管理,并定期对整改情况进行督查。《特种设备隐患管理台账》内容应包括隐患名称及隐患发现来源、处理结果。

5.12.3  对于已经发现的每项特种设备事故隐患,使用单位应当指定部门或人员负责隐患治理工作。应当投入必要的隐患整治资金,并及时安排时间进行整治。

5.12.4  经过整治消除隐患后,有关部门和人员要进行检查(验)确认,并在有关书面检查材料上签字。对于安全监察机构《安全监察指令书》或检验检测机构《检验结果通知单》提出的问题,使用单位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整改情况报相关安全监察或检验检测机构确认。

5.12.5  对于因生产等原因不能(或难以)及时整治的隐患,使用单位应进行风险评估,对重大的、难以容忍的隐患,必须及时予以消除。其它严重程度的,应当制定监控方案,落实监控措施、监控责任、整改期限。监控措施经特种设备管理机构审核,并报经单位分管安全负责人、主要负责人签字后实施。重大隐患的监控方案还应报告发现该隐患的安全监察或检验机构备案。隐患监控时发生事故的,由使用单位负责。

5.12.6  对于仅依靠本单位力量难以消除的隐患和一旦发生事故可能造成严重影响的重大隐患,应书面报告当地政府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协助消除。

5.12.7  对于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特种设备设计使用年限或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或者经检验检测不合格又无法消除安全隐患,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应当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

5.12.8 隐患整改和确认的相关资料应及时存入安全管理档案。

5.13  事故应急管理

5.13.1 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应急处置与管理制度,明确本单位特种设备及相关事故应急处置和报告的程序及内容。

5.13.2 使用单位应在本单位应急事故预案的基础上,根据本单位特种设备的使用特点,有针对性地制定特种设备专项预案。

5.13.3 使用单位应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体系,并配备满足事故处置需要的救援人员,做好物资准备和资料准备。

规模较小而无应急救援组织的单位,应当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并与就近的应急救援组织签订应急救援协议。

规模较大的企业应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在当地安全监察机构的指导下,建立区域专项应急救援队伍,接受当地政府及安全监察机构统一调度。

5.13.4物资准备主要包括抢险防护用品、专用工具、安全检测仪器、通信设备和器材等其它救灾物资;

资料准备包括特种设备的技术资料、现场工艺流程图和平面示意图、现场作业人员岗位布置、应急人员的联系方式和地址、最近区域事故应急救援特殊装备资源、政府有关部门救援支持联系电话等。

5.13.5  使用单位要按照所制定的应急预案,定期进行演练(一般情况下每年至少一次),演练记录和见证应存入设备安全管理档案。

5.13.6 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演练暴露的问题,及时修订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5.13.7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应当按照国家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处理的规定,向及时进行报告,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或配合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5.13.8 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应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及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事故原因未查清,隐患得不到整改,防范措施未落实,事故设备不得重新启用

5.14  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5.14.1使用单位应当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向安全监察人员提供所需要的有关材料和信息,为现场安全监察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5.14.2使用单位应告知监察人员有关现场安全注意事项。

5.14.3对于安全监察人员提出的问题和下达的《安全监察指令书》,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时限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报告。

6 安全管理效果

6.1使用单位内部审核

6.1.1使用单位应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效果进行内部评审,查找安全管理漏洞,提出消除或控制不安全因素的方法、措施,持续改进,保证特种设备安全方针和目标的实现。

6.1.2内部评审工作由使用单位特种设备安全分管负责人组织进行或委托中介组织(协会或检验机构等)进行。每年至少一次,发生严重以上或者有重大影响的事故后必须重新进行评审。

6.1.3每次评审应有明确的目的、要求、内容和具体计划。安全评价、各级安全监察机构下发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应作为管理评审的重要输入。

6.1.4每次评审均应形成评审报告。对于在评审中发现的不符合项,应制定相应的纠正和预防措施,落实整改责任,形成整改指令,经主要负责人签署,下发落实整改。

6.2管理部门检查

6.2.1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试行)》的要求,对有关使用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情况进行综合检查。

6.2.2对于存在问题较多的使用单位,管理部门应作为安全监察和日常监管的重点单位,加大日常检查频次。

6.2.3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使用单位进行纠正。对于违反有关法规的行为,应告知安全监察机构依法进行处理。

6.3 安全评价

6.3.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定期对特种设备的使用现状进行安全评价,以查找、分析和预测特种设备使用过程中存在的危险及风险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指导危险源监控和事故预防,以达到最低事故率、最少损失和最优的安全投资效益。

6.3.2 安全评价可以由使用单位自行组织,也可委托专业特种设备安全评价机构承担。

6.3.3 对安全评价提出的整改项,使用单位应及时、认真进行整改。

6.3.5 使用单位应当按照附录b的推荐评价内容,根据在用特种设备实际状况及管理需要,增减评价内容及改变评级标准。

6.3.6 安全评价不能代替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检查。安全监察机构可以采用安全评价内容对使用单位进行安全检查。

第8篇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程序

1、目的

为贯彻落实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对公司特种设备进行有效管理,确保生产过程中的人身、设备安全和保护环境,特制定本程序。

2、范围

适用于对公司范围内特种设备进行有效管理。

3、职责

3.1机械动力处是公司特种设备的主管部门,负责对特种设备进行管理。

3.2机械动力处负责设备的采购、安装、验收及定期检验。

3.3技术安全处负责特种设备的监督检查。

3.4各单位负责本单位所辖特种设备的使用、日常维修和保养,明确设备负责人。

4、工作程序

4.1特种设备的范围

特种设备包括:各种起重机械设备、各种压力容器、锅炉、压力管道以及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特种设备。

4.2特种设备的采购

4.2.1设备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由技术部门确定技术规格,交主管副总师会签,公司主管副总经理批准。

4.2.2企业规划处依据批准的申请报告下达令号。

4.2.3机械动力处进行比价采购或组织进行招标。

4.3特种设备的验收

4.3.1机械动力处及设备使用单位按照公司《设备采购合同》、《技术协议》以及补充文件对到厂设备进行开箱验收。

4.3.2按照合同约定由设备安装单位或机械动力处向咸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报验。

4.3.3设备安装调试完毕,由咸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验收后方可使用。

4.4特种设备的管理与使用

4.4.1机械动力处对购置的特种设备按照公司《固定资产转固管理办法》办理转固手续,建立《设备管理台帐》。

4.4.2机械动力处建立特种设备档案,档案包括《装箱单》、《合格证》、《技术状况鉴定卡》、《验收报告》等。

4.4.3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按照公司《设备管理考核办法》、《设备操作规程》的要求对特种设备进行日常管理和使用。

4.4.4机械动力处负责监督检查特种设备技术状况及安全状况,保证特种设备在检验周期内正常使用。

4.4.5技术安全处对各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4.5特种设备的维护及保养

4.5.1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按照公司《设备管理考核办法》要求,每年初制定《设备一、二级保养计划》报机械动力处审核。

4.5.2各使用单位按照机械动力处下发的《设备一、二级保养计划》,对特种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和日常保养,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严禁带病运行。

4.5.3机械动力处按照公司《设备管理考核办法》对特种设备的《设备一、二级保养计划》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4.5.4特种设备的大修理按照公司《设备大修(项修)及验收管理办法》执行。

4.6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

机械动力处按照兴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检验计划,配合咸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公司特种设备进行定期检验。

4.7特种设备的事故处理

按照公司《设备事故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4.8特种设备的报废处理

4.8.1特种设备报废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机械动力处按照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组织进行技术鉴定,符合报废条件的填写《设备报废申请单》,一式三份,经主管副总经理审批后备案。

4.8.2已批准报废的设备不得继续使用,应按公司《设备管理实施细则》进行报废设备的处理;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的报废设备同时应按《固体废弃物管理程序》的相关规定执行。

5、相关文件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设备管理考核办法》

《设备管理实施细则》

《设备事故管理实施细则》

《固体废弃物管理程序》

《设备大修(项修)及验收管理办法》

《设备操作规程》

6、记录

《设备管理台帐》

《设备档案》

《设备管理奖罚通知单》

第9篇 2-萘酚车间管理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设备

1、设备员对全车间所管辖设备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对分管业务安全工作负责。

2、主要负责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做好压力容器的检测、校验,确保安全设施的完好,设备检修规程的制定。

3、做好对管线的年度检测,分析化验情况报告,并报设备处备案。

4、贯彻执行企业和车间对生产、安全的规定和要求全面负责本工段的设备维护工作。

5、负责或参与制订车间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认真执行。组织开展日常及综合、专项检查整改工作。

6、严格执行车间设备操作规程、设备检修维护保养规程、压力容器检测检验规程。

7、组织车间设备设施、压力容器大检查,落实设备方面隐患整“改五落实”。

8、参加全车间安全、工艺、设备综合大检查,落实隐患整改,保证生产设备、安全装置正常良好。

9、组织参加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10、参加车间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执行安全三同时。

11、每月参加车间安委会,对存在的问题积极整改。

第10篇 浅析煤矿机电设备的安全管理

一、煤矿机电事故的原因:

1、机电设备投入严重不足,很多煤矿生产设备陈旧,设备老旧杂带病运转,安全设施保护装置不全,大量超过服务年限的设备仍在超期使用,达不到《煤矿安全规程》标准要求的设备仍然存在,设备的更新换代不能满足生产的需求。仅依靠修补和加强运行状况的监督来维持设备的运行,最终导致机电事故的发生。

2、在设备购置方面,随着机电设备市场的开放,大量劣质机电产品涌入煤矿市场,使设备投入运行后,给煤矿安全生产带来隐患,造成机电事故的发生。

3、机电队伍整体素质差,由于煤矿自然条件差、不安全因素较多,因而一些技术水平较高的技术人员不愿进入煤矿企业,加上煤矿认为机电电工属于辅助工种,不加重视,待遇低,职工无心学技术,甚至纷纷跳槽,对机电设备的故障无法及时的发现、排除。个别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麻痹大意,没有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违反了“三大规程”及有关安全规定,违章指挥、违章操作时有发生。特种作业人员文化程度参差不齐,掌握特种作业技术不熟练。对技术工种安全操作知识掌握不牢,熟悉程度不够,是造成事故的重要原因。

4、机电设备综合管理不到位,对设备的运行环境设备摆放、管线吊挂、安全间距、安全设施等不符合机电专业质量标准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现象普通,首先机电设备使用不规范,有些机电设备安装使用不正确,有些机电设备长期超负荷运转,维护、检修不到位,设备保养的及时性和充分性得不到保证。其次,技术管理手段落后,机电设备基础管理的电子化程度不高,一些设备的帐物卡、图、牌板不齐全,或者帐、实物不相符,技术档案、图纸、资料残缺不全,固定设备、流动设备管理不平衡,以固定设备为重点,忽视面广、量大、隐患多的流动设备。

二、煤矿机电设备安全管理的措施:

1、加大设备投入,优化机电设备的水平,先进的科技装备,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的条件,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要重视流动设备的升级换代,淘汰高、耗低效、不合理、不安全的工艺装备,杜绝设备拼装、改装现象,坚决停用报废、老化的设备,对设备的维修与使用执行动态管理,特别是电气设备的防爆问题,所用电气必须按照设备的操作规程使用,应能满足煤矿的安全规程。

2、设备的购置必须经过招标。

3、重视机电管理人员,提高职工待遇,以绩效工资的形式增强机电人员的岗位责任心,机电设备的维护和操作都是由特殊工种来完成的,同样的设备,同样的使用环境,设备的运行情况是不一样的,这与维护的责任心是相关联的,因此应严格执行设备维修人员及设备操作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并与经济利益挂钩,促使其效率树立责任意识,确保设备完好。

4、努力提高机电管理人员队伍的整体素质:

先进的技术装备需要高技能、高技术、高素质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煤矿应经常组织多样的专业技术培训,不断提高职工的技术素质,经过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来激发职工学知识、学技术的积极性,对新工人、新岗位、新技术应强化培训,为搞好安全生产打下坚实的基础,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待遇,对有特殊贡献的技术人员给予适当的奖励。

开展安全隐患和危险源分析预控,每项工作开始前都应可能发生的危险进行预先分析,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进行预防,组织职工学习考试,大的工程科通过作业规程的编制、审批、学习进行安全预控,日常工作可利用每天班前会进行安全分析预控,其主要意题是布置当班任务,总结上班工作中的安全问题。

每月进行安全考核,对认真执行设备维护保护制度,及时发现隐患,正确排除险情,认真学习专业知识的人员要奖励,反之处罚,以实现安全生产的长效性。

5、严格机电管理制度:

机电设备是煤矿正常生产、安全运行的物质保障,强化机电设备的综合管理,建立健全设备的规划、选型、使用、维护、更新及改造,使煤矿生产正常化、制度化,规范机电设备的检修制度,确保检修质量,建立设备档案,通过对设备信息的分析来确定设备的运行状态,确保安全生产。

煤矿机电管理的优劣是涉及矿山生产安全的大事,必须从基础工作做起,只有不断完善管理,加大管理力度,扎扎实实工作,才能确保矿井机电系统安全、可靠、高效运行,确保安全生产。

第11篇 机械设备和车辆安全管理措施

1、各种机械操作人员和车辆驾驶员持证上岗,不准操作与证不相符的机械,不准将机械设备交给无本机操作证的人员操作,对机械操作人员要建立挡案,专人管理。

2、操作人员按照本机说明规定,严格执行工作前的检查制度和工作中注意观察及工作后的检查保养制度。

3、驾驶室或操作室保持整洁,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严禁酒后操作机械,严禁机械带病运转或超负荷运转。

4、机械设备在施工现场存放时,选择安全的停放地点,并明确规定指挥联络信号。

5、使用钢丝绳的机械,在运转中严禁用手套或其它物件接触钢丝绳,用钢丝绳拖、拉机械或重物时,人员远离钢丝绳。

6、起重作业严格按照《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和《建筑安装工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规定的要求执行。

7、定期组织机电设备、车辆安全大检查,对检查中查出的安全问题,按照“三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调查处理,制定防范措施,防止机械事故的发生。

8、加强车勤人员安全教育,定期进行施工安全知识、交通法规等教育 ,不断强化安全意识。

9、驾驶员遵守如下规定:驾驶车辆时,各种证件齐全有效,并虚心接受交通部门的监督与管理。

10、汽车在几种特殊道路上行驶的安全要求:汽车在繁华闹市、交叉路口、泥泞道路、山区危险道路行车时,要集中注意力,做到一停、二看、三通过,谨慎驾驶,安全行车。

11、在不良气候下行车,集中注意力,慢速行驶,安全行车。

12、汽车驾驶员自觉遵守交通规则,同时注意车辆维修保养,刹车和方向灵敏可靠,杜绝带故障出车,不准开快车,不准酒后开车 ,不准非驾驶人员开车。

第12篇 各类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法则

1. 起重机械

起重机械出厂时,必须附有制造企业关于该起重机械产品或者部件的出厂合格证、使用维护说明书、装箱清单等出厂随机文件。合格证上除标有主要参数外,还应当标明主要部件的型号和编号。起重机械的超载保护等安全装置,必须具有有效的型式试验合格证书。

自行制造或者改造本单位使用起重机械的单位,必须将设计或者改造的相关资料,报所在地监督检验机构审核通过,并报所在地区地、市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后,方可以进行制造或者改造。

在用起重机械的定期检验周期为 2年。

2. 电梯

电梯是服务于规定楼层的固定式升降设备。它具有一个轿厢,运行在至少两列垂直的或倾斜角小于15°的刚性导轨之间。轿厢尺寸与结构型式便于乘客出入或装卸货物。目前我们所称的电梯还包含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等。

电梯出厂时,必须附有制造企业关于该电梯产品或者部件的出厂合格证、使用维护说明书、装箱清单等出厂随机文件。合格证上除标有主要参数外,还应当标明驱动主机、控制柜、安全装置等主要部件的型号和编号。门锁、安全钳、限速器、缓冲器等重要的安全部件,必须具有有效的型式试验合格证书。

电梯的使用运行安全要求有:

(l) 设置专人负责电梯的日常管理,记录电梯运行状况和维修保养工作内容,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积极采取先进技术,降低事故率。

(2) 确定合理的电梯运行时间,加强日常维修保这

(3) 安装、维修保养人员和电梯司机均应持有效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并定期参加复审。

(4) 在便于接到报警信号的位置设立电梯管理人员的岗位,制定紧急救援方案和操作程序,在接到报警信号砌而内排除设备内故障,解救乘客。

(5) 住宅电梯和病床电梯未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不得以无司机状态运行。

(6) 发生事故应积极组织报救,及时报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

(7) 电梯机械部分发生严重腐蚀、变形、裂纹等缺陷,电气控制系统紊乱,存在严重不安全隐患,已无法修复或无修复价值时,应报废。

3. 厂内机动车辆

厂内机动车辆出厂时,必须附有制造企业关于该厂内机动车辆的出厂合格证、使用维护说明书、备品配件和专用工具清单等出厂随机文件。合格证上除标有主要参数外,还应当标明车辆主要部件的型号和编号。

第13篇 特种设备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已经2023年4月2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1999年7月12日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培训

第三章考核发证

第四章 复审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六章罚则

第七章附则

特种作业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水平,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有关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第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二)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四)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五)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六条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实行统一监管、分级实施、教考分离的原则。

第七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煤矿安监局)指导、监督全国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以下统称考核发证机关)可以委托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实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第八条对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举报。

第二章培训

第九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

已经取得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从事与其所学专业相应的特种作业,持学历证明经考核发证机关同意,可以免予相关专业的培训。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可以在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参加培训。

第十条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机构(以下统称培训机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取得安全生产培训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

培训机构开展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应当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教学安排,并报有关考核发证机关审查、备案。

第十一条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制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和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进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

第三章考核发证

第十二条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包括考试和审核两部分。考试由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审核由考核发证机关负责。

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分别制定特种作业人员、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标准,并建立相应的考试题库。

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统一制定的考核标准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参加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填写考试申请表,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持学历证明或者培训机构出具的培训证明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的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提出申请。

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收到申请后,应当在60日内组织考试。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包括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两部分。考试不及格的,允许补考1次。经补考仍不及格的,重新参加相应的安全技术培训。

第十四条考核发证机关委托承担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场所、设施、设备等条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并公布收费标准等信息。

第十五条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承担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单位,应当在考试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公布考试成绩。

第十六条符合本规定第四条规定并经考试合格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向其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的考核发证机关申请办理特种作业操作证,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体检证明、考试合格证明等材料。

第十七条收到申请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特种作业人员所提交申请材料的审查,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能够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视为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已被受理。

第十八条对已经受理的申请,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符合条件的,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安全监管总局统一式样、标准及编号。

第二十条特种作业操作证遗失的,应当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原考核发证机关审查同意后,予以补发。

特种作业操作证所记载的信息发生变化或者损毁的,应当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原考核发证机关审查确认后,予以更换或者更新。

第四章 复审

第二十一条特种作业操作证每3年复审1次。

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6年1次。

第二十二条特种作业操作证需要复审的,应当在期满前60日内,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

(二)从事特种作业的情况;

(三)安全培训考试合格记录。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换证的,应当按照前款的规定申请延期复审。

第二十三条特种作业操作证申请复审或者延期复审前,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必要的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

安全培训时间不少于8个学时,主要培训法律、法规、标准、事故案例和有关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等知识。

第二十四条申请复审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工作。复审合格的,由考核发证机关签章、登记,予以确认;不合格的,说明理由。

申请延期复审的,经复审合格后,由考核发证机关重新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二十五条特种作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审或者延期复审不予通过:

(一)健康体检不合格的;

(二)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2次以上违章行为,并经查证确实的;

(三)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的;

(四)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监督检查的;

(五)未按规定参加安全培训,或者考试不合格的;

(六)具有本规定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情形的。

第二十六条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或者延期复审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情形的,按照本规定经重新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再办理复审或者延期复审手续。

再复审、延期复审仍不合格,或者未按期复审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失效。

第二十七条申请人对复审或者延期复审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廉洁自律,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复审工作,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检查,发现其具有本规定第三十条规定情形的,及时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特种作业人员实施行政处罚。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建立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方便用人单位和社会公众查询;对于注销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

(一)超过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未延期复审的;

(二)特种作业人员的身体条件已不适合继续从事特种作业的;

(三)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

(四)特种作业操作证记载虚假信息的;

(五)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特种作业人员违反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注销特种作业操作证:

(一)特种作业人员死亡的;

(二)特种作业人员提出注销申请的;

(三)特种作业操作证被依法撤销的。

第三十二条离开特种作业岗位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试,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应当每年分别向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报告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情况。

第三十四条培训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不得向任何机构或者个人转借、出租安全生产培训资质证书。

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审档案,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检查工作。

第三十六条特种作业人员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变动工作单位的,原工作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其特种作业操作证。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六章罚则

第三十八条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和复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煤矿企业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依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培训机构违反有关规定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试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统一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物价、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证书工本费由考核发证机关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四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报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备案。

第四十六条本规定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1999年7月12日原国家经贸委发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令第13号)同时废止。

附件

特种作业目录

1电工作业

指对电气设备进行运行、维护、安装、检修、改造、施工、调试等作业(不含电力系统进网作业)。

1.1高压电工作业

指对1千伏(kv)及以上的高压电气设备进行运行、维护、安装、检修、改造、施工、调试、试验及绝缘工、器具进行试验的作业。

1.2低压电工作业

指对1千伏(kv)以下的低压电器设备进行安装、调试、运行操作、维护、检修、改造施工和试验的作业。

1.3防爆电气作业 指对各种防爆电气设备进行安装、检修、维护的作业。

适用于除煤矿井下以外的防爆电气作业。

2焊接与热切割作业

指运用焊接或者热切割方法对材料进行加工的作业(不含《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有关作业)。

2.1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

指使用局部加热的方法将连接处的金属或其他材料加热至熔化状态而完成焊接与切割的作业。

适用于气焊与气割、焊条电弧焊与碳弧气刨、埋弧焊、气体保护焊、等离子弧焊、电渣焊、电子束焊、激光焊、氧熔剂切割、激光切割、等离子切割等作业。

2.2压力焊作业

指利用焊接时施加一定压力而完成的焊接作业。

适用于电阻焊、气压焊、爆炸焊、摩擦焊、冷压焊、超声波焊、锻焊等作业。

2.3钎焊作业

指使用比母材熔点低的材料作钎料,将焊件和钎料加热到高于钎料熔点,但低于母材熔点的温度,利用液态钎料润湿母材,填充接头间隙并与母材相互扩散而实现连接焊件的作业。

适用于火焰钎焊作业、电阻钎焊作业、感应钎焊作业、浸渍钎焊作业、炉中钎焊作业,不包括烙铁钎焊作业。

3高处作业

指专门或经常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3.1登高架设作业

指在高处从事脚手架、跨越架架设或拆除的作业。

3.2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

指在高处从事安装、维护、拆除的作业。

适用于利用专用设备进行建筑物内外装饰、清洁、装修,电力、电信等线路架设,高处管道架设,小型空调高处安装、维修,各种设备设施与户外广告设施的安装、检修、维护以及在高处从事建筑物、设备设施拆除作业。

4制冷与空调作业

指对大中型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安装与修理的作业。

4.1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作业

指对各类生产经营企业和事业等单位的大中型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的作业。

适用于化工类(石化、化工、天然气液化、工艺性空调)生产企业,机械类(冷加工、冷处理、工艺性空调)生产企业,食品类(酿造、饮料、速冻或冷冻调理食品、工艺性空调)生产企业,农副产品加工类(屠宰及肉食品加工、水产加工、果蔬加工)生产企业,仓储类(冷库、速冻加工、制冰)生产经营企业,运输类(冷藏运输)经营企业,服务类(电信机房、体育场馆、建筑的集中空调)经营企业和事业等单位的大中型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作业。

4.2制冷与空调设备安装修理作业

指对4.1所指制冷与空调设备整机、部件及相关系统进行安装、调试与维修的作业。

5煤矿安全作业

5.1煤矿井下电气作业

指从事煤矿井下机电设备的安装、调试、巡检、维修和故障处理,保证本班机电设备安全运行的作业。

适用于与煤共生、伴生的坑探、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井下电钳等作业。

5.2煤矿井下爆破作业

指在煤矿井下进行爆破的作业。

5.3煤矿安全监测监控作业

指从事煤矿井下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安装、调试、巡检、维修,保证其安全运行的作业。

适用于与煤共生、伴生的坑探、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安全监测监控作业。

5.4煤矿瓦斯检查作业

指从事煤矿井下瓦斯巡检工作,负责管辖范围内通风设施的完好及通风、瓦斯情况检查,按规定填写各种记录,及时处理或汇报发现的问题的作业。

适用于与煤共生、伴生的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煤矿井下瓦斯检查作业。

5.5煤矿安全检查作业

指从事煤矿安全监督检查,巡检生产作业场所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状况,检查并督促处理相应事故隐患的作业。

5.6煤矿提升机操作作业

指操作煤矿的提升设备运送人员、矿石、矸石和物料,并负责巡检和运行记录的作业。

适用于操作煤矿提升机,包括立井、暗立井提升机,斜井、暗斜井提升机以及露天矿山斜坡卷扬提升的提升机作业。

5.7煤矿采煤机(掘进机)操作作业

指在采煤工作面、掘进工作面操作采煤机、掘进机,从事落煤、装煤、掘进工作,负责采煤机、掘进机巡检和运行记录,保证采煤机、掘进机安全运行的作业。

适用于煤矿开采、掘进过程中的采煤机、掘进机作业。

5.8煤矿瓦斯抽采作业

指从事煤矿井下瓦斯抽采钻孔施工、封孔、瓦斯流量测定及瓦斯抽采设备操作等,保证瓦斯抽采工作安全进行的作业。

适用于煤矿、与煤共生和伴生的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煤矿地面和井下瓦斯抽采作业。

5.9煤矿防突作业

指从事煤与瓦斯突出的预测预报、相关参数的收集与分析、防治突出措施的实施与检查、防突效果检验等,保证防突工作安全进行的作业。

适用于煤矿、与煤共生和伴生的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煤矿井下煤与瓦斯防突作业。

5.10煤矿探放水作业

指从事煤矿探放水的预测预报、相关参数的收集与分析、探放水措施的实施与检查、效果检验等,保证探放水工作安全进行的作业。

适用于煤矿、与煤共生和伴生的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煤矿井下探放水作业。

6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作业

6.1金属非金属矿井通风作业 指安装井下局部通风机,操作地面主要扇风机、井下局部通风机和辅助通风机,操作、维护矿井通风构筑物,进行井下防尘,使矿井通风系统正常运行,保证局部通风,以预防中毒窒息和除尘等的作业。

6.2尾矿作业

指从事尾矿库放矿、筑坝、巡坝、抽洪和排渗设施的作业。

适用于金属非金属矿山的尾矿作业。

6.3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检查作业

指从事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监督检查,巡检生产作业场所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状况,检查并督促处理相应事故隐患的作业。

6.4金属非金属矿山提升机操作作业

指操作金属非金属矿山的提升设备运送人员、矿石、矸石和物料,及负责巡检和运行记录的作业。

适用于金属非金属矿山的提升机,包括竖井、盲竖井提升机,斜井、盲斜井提升机以及露天矿山斜坡卷扬提升的提升机作业。

6.5金属非金属矿山支柱作业

指在井下检查井巷和采场顶、帮的稳定性,撬浮石,进行支护的作业。

6.6金属非金属矿山井下电气作业

指从事金属非金属矿山井下机电设备的安装、调试、巡检、维修和故障处理,保证机电设备安全运行的作业。

6.7金属非金属矿山排水作业

指从事金属非金属矿山排水设备日常使用、维护、巡检的作业。

6.8金属非金属矿山爆破作业

指在露天和井下进行爆破的作业。

7石油天然气安全作业

7.1司钻作业

指石油、天然气开采过程中操作钻机起升钻具的作业。

适用于陆上石油、天然气司钻(含钻井司钻、作业司钻及勘探司钻)作业。

8冶金(有色)生产安全作业

8.1煤气作业

指冶金、有色企业内从事煤气生产、储存、输送、使用、维护检修的作业。

9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

指从事危险化工工艺过程操作及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安装、维修、维护的作业。

9.1光气及光气化工艺作业

指光气合成以及厂内光气储存、输送和使用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一氧化碳与氯气反应得到光气,光气合成双光气、三光气,采用光气作单体合成聚碳酸酯,甲苯二异氰酸酯(tdi)制备,4,4'-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制备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2氯碱电解工艺作业

指氯化钠和氯化钾电解、液氯储存和充装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氯化钠(食盐)水溶液电解生产氯气、氢氧化钠、氢气,氯化钾水溶液电解生产氯气、氢氧化钾、氢气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3氯化工艺作业

指液氯储存、气化和氯化反应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取代氯化,加成氯化,氧氯化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4硝化工艺作业

指硝化反应、精馏分离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直接硝化法,间接硝化法,亚硝化法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5合成氨工艺作业

指压缩、氨合成反应、液氨储存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节能氨五工艺法(amv),德士古水煤浆加压气化法、凯洛格法,甲醇与合成氨联合生产的联醇法,纯碱与合成氨联合生产的联碱法,采用变换催化剂、氧化锌脱硫剂和甲烷催化剂的“三催化”气体净化法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6裂解(裂化)工艺作业 指石油系的烃类原料裂解(裂化)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热裂解制烯烃工艺,重油催化裂化制汽油、柴油、丙烯、丁烯,乙苯裂解制苯乙烯,二氟一氯甲烷(hcfc-22)热裂解制得四氟乙烯(tfe),二氟一氯乙烷(hcfc-142b)热裂解制得偏氟乙烯(vdf),四氟乙烯和八氟环丁烷热裂解制得六氟乙烯(hfp)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7氟化工艺作业

指氟化反应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直接氟化,金属氟化物或氟化氢气体氟化,置换氟化以及其他氟化物的制备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8加氢工艺作业

指加氢反应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不饱和炔烃、烯烃的三键和双键加氢,芳烃加氢,含氧化合物加氢,含氮化合物加氢以及油品加氢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9重氮化工艺作业

指重氮化反应、重氮盐后处理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顺法、反加法、亚硝酰硫酸法、硫酸铜触媒法以及盐析法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10氧化工艺作业

指氧化反应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乙烯氧化制环氧乙烷,甲醇氧化制备甲醛,对二甲苯氧化制备对苯二甲酸,异丙苯经氧化-酸解联产苯酚和丙酮,环己烷氧化制环己酮,天然气氧化制乙炔,丁烯、丁烷、c4馏分或苯的氧化制顺丁烯二酸酐,邻二甲苯或萘的氧化制备邻苯二甲酸酐,均四甲苯的氧化制备均苯四甲酸二酐,苊的氧化制1,8-萘二甲酸酐,3-甲基吡啶氧化制3-吡啶甲酸(烟酸),4-甲基吡啶氧化制4-吡啶甲酸(异烟酸),2-乙基已醇(异辛醇)氧化制备2-乙基己酸(异辛酸),对氯甲苯氧化制备对氯苯甲醛和对氯苯甲酸,甲苯氧化制备苯甲醛、苯甲酸,对硝基甲苯氧化制备对硝基苯甲酸,环十二醇/酮混合物的开环氧化制备十二碳二酸,环己酮/醇混合物的氧化制己二酸,乙二醛硝酸氧化法合成乙醛酸,以及丁醛氧化制丁酸以及氨氧化制硝酸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11过氧化工艺作业

指过氧化反应、过氧化物储存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双氧水的生产,乙酸在硫酸存在下与双氧水作用制备过氧乙酸水溶液,酸酐与双氧水作用直接制备过氧二酸,苯甲酰氯与双氧水的碱性溶液作用制备过氧化苯甲酰,以及异丙苯经空气氧化生产过氧化氢异丙苯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12胺基化工艺作业

指胺基化反应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邻硝基氯苯与氨水反应制备邻硝基苯胺,对硝基氯苯与氨水反应制备对硝基苯胺,间甲酚与氯化铵的混合物在催化剂和氨水作用下生成间甲苯胺,甲醇在催化剂和氨气作用下制备甲胺,1-硝基蒽醌与过量的氨水在氯苯中制备1-氨基蒽醌,2,6-蒽醌二磺酸氨解制备2,6-二氨基蒽醌,苯乙烯与胺反应制备n-取代苯乙胺,环氧乙烷或亚乙基亚胺与胺或氨发生开环加成反应制备氨基乙醇或二胺,甲苯经氨氧化制备苯甲腈,以及丙烯氨氧化制备丙烯腈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13磺化工艺作业

指磺化反应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三氧化硫磺化法,共沸去水磺化法,氯磺酸磺化法,烘焙磺化法,以及亚硫酸盐磺化法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14聚合工艺作业

指聚合反应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聚烯烃、聚氯乙烯、合成纤维、橡胶、乳液、涂料粘合剂生产以及氟化物聚合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15烷基化工艺作业

指烷基化反应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c-烷基化反应,n-烷基化反应,o-烷基化反应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16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作业

指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系统安装、维修、维护的作业。

10烟花爆竹安全作业

指从事烟花爆竹生产、储存中的药物混合、造粒、筛选、装药、筑药、压药、搬运等危险工序的作业。

10.1烟火药制造作业

指从事烟火药的粉碎、配药、混合、造粒、筛选、干燥、包装等作业。

10.2黑火药制造作业

指从事黑火药的潮药、浆硝、包片、碎片、油压、抛光和包浆等作业。

10.3引火线制造作业

指从事引火线的制引、浆引、漆引、切引等作业。

10.4烟花爆竹产品涉药作业

指从事烟花爆竹产品加工中的压药、装药、筑药、褙药剂、已装药的钻孔等作业。

10.5烟花爆竹储存作业

指从事烟花爆竹仓库保管、守护、搬运等作业。

11安全监管总局认定的其他作业

第14篇 生产设备设施安全管理措施

1设备、设施选型的安全控制

项目施工单位在选择各类施工设备、设施时,应充分评估其安全标准、水平,使其满足生产安全控制要求。

2设备安全操作规程

项目施工单位收集或编制各类设备技术安全操作规程。

3设备、设施的使用控制

3.1所有设备、设施在投入使用前必须对操作人员进行专项培训,考试合格够才能上岗操作。

3.2项目施工单位建立设备、设施使用的管理规定,对于进入施工现场的自有设备、租赁设备按相同的安全标准管理控制。

3.3项目施工单位应建立设备设施台账,台账应涵盖自有设备、租赁设备。

4设备、设施的检测、维护保养、修理过程中的安全控制

4.1项目施工单位对于设备设施须定期进行检查、检测、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档案,并及时报废。

4.2项目施工单位在检维修活动前要制定检维修计划和检维修方案。检维修过程中应执行隐患控制措施并进行监督检查。

4.3各类设备、设施在检维修活动前必须彻底切断动力系统。需要在运行过程中进行检(维)修时要做好全面的安全防护措施。

5特种设备管理

5.1项目施工单位对特种设备要按规定进行检测、鉴定,并取得检测合格证。

5.2所有特种设备,在使用前,项目施工单位要对其安全设施进行检测、验收,对特种设备检验合格证、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进行验证。

5.3建立特种设备履历表及设备台账

(1)项目施工单位要建立特种设备履历表及设备台账。

(2)特种设备进场施工时须报项目监理单位存档,项目监理单位须进行汇总,建立管理台帐,并定期组织复查。

6施工用电安全管理

6.1项目施工单位要编制现场临时用电技术安全方案,验算用电安全数据、明确各级用电设施配置及配电控制开关、各级电箱、电缆、电线、用电器的安全要求。

6.2 项目施工单位要绘制后场、作业现场临时用电平面图并标识,对重要用电设施进行控制管理。

6.3项目施工单位建立安全用电巡检制度及临时施工用电管理控制规定,并保持其有效运行。

第15篇 矿山工程设备管理科安全产生责任制

矿山工程公司设备管理科安全产生责任制

一、定期组织对各种机械设备、电气设备、车辆的安全检查,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程、标准的不准使用,应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二、搞好锅炉登记、建档和软化水的工作。随时提供锅炉和受压容器的技术资料,并组织司炉工培训工作。

三、组织设备大、中、小修时要签定安全协议,落实安全措施,根据现场情况设置安全通道和临时围栏。

四、负责组织对各种机手技术培训和技术考核,对考试合格者签发合格证,严格执行专人专机制。

第16篇 制冷空调设备运行安全管理措施

制冷空调作业伤亡事故大部分发生在设备运行过程中,因此,搞好制冷空调设备运行安全管理十分重要。企业应建立健全保障制冷空调设备安全运行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具体管理制度原则要求:

(l)企业应建立有关制冷空调运行与维护作业等各级岗位安全责任制。

交接班制度

它是一项使上下班之间衔接生产,交待责任,互相检查,保证安全生产连续进行的一项重要制度,它所规定的交接事项一般有:完成任务的情况、质量情况、设备情况;工具、用具、各种仪器仪表安全装置情况,以及安全生产及预防措施;为下一班生产所进行的准备情况;上级指示和注意事项等情况。可简述为:①交接班值班人员应按规定时间进行交接班。交接班人员必须提前15分钟到现场做好交接班准备工作。交接人员应办理交接手续签字后方可离开。

②交班时系统运转记录必须完整。设备、环境卫生良好,交班班长应向接班班长介绍运转情况和注意问题,设备检修、改进等工作情况及结果;当值已完成和未完成的工作及有关措施。交接班人员应分别到各环节进行详细交接。

③遇事故处理时,不得进行交接班。应由交班人员负责处理,接班人员可在站(库)长指挥下协助工作。

④接班人员应认真查看各项记录,巡视检查设备及各部安全装置,仪表安全运行状况是否正常,了解上班设备异常及事故处理情况;核对防护用品、安全用具等是否齐全;检查工现场环境、清整等状况。

(3)巡回检查制度

巡回检查制度是对所控设备的要害部位进行检查的制度。即根据安全生产和工艺流程特点,确定检查点,规定检查内容和要求,选用最科学的检查路线和顺序实行定时、定点对生产的重要部位进行全面检查,掌握情况、记录资料、发现问题、排除隐患,这是确保制冷空调作业安全生产的一项重要制度。

可简述为:

①正常巡视除交接班巡视外,应定时进行巡视。

②对新设备投入运行后,以及设备异常、试验、检修、事故处理后,应适当增加巡视次数。

③值班巡视人员巡视检查中必须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确保人身安全。

④巡视检查中遇有严重威胁人身和设备安全情况,应进行紧急处理,并立即报告主管领导。

(4)压力容器及安全装置、仪表定期检测制度

按照原劳动部《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规定“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必须认真安排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工作,并将压力容器年度检验计划报主管部门和当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

①企业使用单位,缩制检验计划,每年至少一次配合专业检验人员进行在运行压力容器外部检测。

②压力容器停机时检验,斯限分为: 安全状况为1-3级的,每隔6年至少一次; 安全状况为3-4级的,每隔3年至少一次;

③在运行压力容器的安全褥,一般每年至少由专业检测部门校检一次。每开启一次必须重新校验。

④制冷空调系统的压力(压差)控制器、温度显示控制器、液位控制器、流量控制器、安全报警装置等每年至少由企业或专业检测部门校验一次。并做好校验记录。

⑤压力表必须与压力容器的介质相适应,每年须经专业检测部门校验一次。

(5)防护用品与安全用具管理制度

在制冷空调作业中,企业必须根据制冷空调系统的特点及制冷剂的危害特性配置一定数量的安全防护用品和必要的安全用具,以保证作业人员在运行操作和(检)抢修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但是,一些企业对防护用品与安全用具在安全生产中的重要性认识不足,配置不全或疏于管理的现象较为普遍。使防护用品和安全用具不能有效地发挥作用。因此,必须制定并认真执行安全防护用品与用具的管理制度。

其内容可简述如下:

①防护用品、安全用具可根据情况设兼职保管员并由制冷站(机房)负责人负责。

②防毒面具等防护用品及治疗药品应存放便于使用的固定地点的箱柜中,并设专人保管,禁止用于其它用途。

③防护用品、安全用具须按照规程规定定期检验,并有检验记录。对不合格的应予以报废,补足新用品(具)置于原处存放。

④防护用品、安全用具使用后应送回原处存放,不得随意搁置。

⑤企业应组织制冷作业人员学习防护用品与安全用具的使用要求,并进行必要的使用演练,使作业人员熟练正确地掌握使用功能。

(6)建立制冷空调作业档案制度

制冷空调设备成套文件是在购置或制造设备这一环节中形成的,反映设备结构、外貌及使用的全部文件。购置制冷空调设备,必然同时购进一套随设备装箱的文件。这套文件是设备制造厂为方便用户对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修而编制的。由于这套文件只供安装、使用、维修,不供制造使用,所以不会有全套制造图。一般有使用说明书和维护保养说明书,有关系统图,如电气、液压、传动等系统图,易损零件加工图等。如果需要安装后才能使用,还要有安装图或说明书,由于设备的繁简程度不一,设备制造厂的经营方针不同,设备文件没有千篇一律的成套范围,检查这类设备成套完整与否,主要以设备装箱单中所附的装箱文件目录为依据,同时还要注意国家有关特殊要求,如压力容器的出厂文件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监察的规定。

设备档案以正式使用时间为界限,可分前期档案与后期档案。前期档案是指制冷设备的设计资料,产品合格证,安装、调试中的各种数据、报告,是设备正式使用前形成的档案。后期档案是指使用、维修过程中产生的新的文件,如设备使用维护记录,设备及安全装置、仪表等的检验记录等。应补充到相关的设备档案中去,设备更新以及各种设备事故可与其并列人设备档案之中,作为永久保存。

(7)制冷空调作业人员安全培训管理制度

制冷与空调作业是国家确定的特种作业,其作业类别涉及到制冷空调机组设备的安装、使用和修理作业的操作人员。保障制冷空调系统安全运行,空调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水平是重要的因素。凶此,必须加强对制冷空调作业人员的安全操作技木的培训,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操作水平。并要求,凡从事制冷空调作业操作、安装和修理人员,必须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持证上岗,无证不得独立操作。

(8)制冷空调维修管理制度

制冷空调系统维护和修理工作,对设备可靠,安全运行,延长使用寿命是十分重要的,企业应针对制冷空调装置系统的运行工艺特点制定完善的维护检修制度,使维护保养修理工作形成制度化。制冷空调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包括两种,一种是预防性维护保养,即为使机组保持良好安全的运行状态而进行的定期检查和保养,另一种是检修。检修分为故障检修和定期检修两种,故障检修是在设备发生故障后,根据情况加以检修。定期检修是根据设备腐蚀损坏的情况定期检查和修理。制度中有关原则要求可简述为:

①制定维护和检修计划,确定大中小修时间,明确维护保养检修内容。

②建立维修保养记录制度,制定相应的记录表格;将维修过程存在的问题,维修的方法、质量及结果等进行记录,做好维护修理工作记录。

③制定维护修理作业安全操作规程与管理制度,加强作业过程的安全监护管理。对有可能发生危险的维修作业,如对压力容器

④加强对制冷空调安全装置及安全附件定期维护和保养,安全阀和压力(差)控制器,温度显示控制装置,液位显示控制装置,断水保护器等应定期检查校验,制定检查校验方法。保障制冷空调安全装置的正常可靠。

⑤制定设备维护与检修作业的工艺质量标准。

(9)制冷空调系统水质管理制度

制冷空调系统主要采用循环水系统进行冷却或输送冷量,循环水起着冷热交换的作用,在制冷空调装置使用过程中,因水质问题导致设备结垢,腐蚀,污物堵塞,致使制冷空调系统运行过程中制冷量下降,运转压力过高及能耗提高,运行工况恶化,影响着制冷空调系统的正常与安全运行。因此,加强制冷空调系统循环水的管理是机房运行安全管理的重要内容。应建立循环水质管理制度,其原则要求可简述为:

①应定期检验冷却水和冷冻水的水质情况,如水中钙、镁离子浓度、ph值及电导率。

②定期向水中添加适量化学药剂,使冷却水和冷冻水的离子浓度保持相应平衡。

③机组运行前应对冷水系统和冷却水系统进行清洗,季节停机前,应把冷冻水和冷却水全部放净,打开换热器水盖检查管板及传热管的表面积泥、结垢以及腐蚀情况,如发现结垢等情况应进行清除,以保证热交换质量。检修期内应对冷却水用蓄水池进行清洗,并对水循环过程中产生的杂物进行彻底的清除以保证循环水管路的畅通。

④严格管理循环水管路,防止跑冒滴漏,发现隐患及时排除。注意节约用水。

(i0)制冷空调机房防火管理制度

制冷空调机房火灾的主要危险隐患有:

①电器设备负荷电流过大,电缆发热;

②电气短路如对地短路故障等;

③动火或吸烟及使用明火设备;

④易燃物品如填料、塔体及泡沫塑料等;

⑤直燃式溴化锂吸收式制冷空调机组的燃油、燃气系统输送与使用等。另外,制冷空调机房内发生火灾会导致压缩式制冷空调系统受热超压爆炸或制冷剂大量泄漏的危险。因此,必须加强制冷空

调机房的防火安全管理,建立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其原则要求简述

如下:

a.制冷空调必须保证防火阀与空调主机间相应的灵活可靠.在发生火情后保证先切断主机电源再自动断掉防火阀。

b.氨制冷机房和布置在地下室的压缩式制冷空调机组的机房内严禁吸烟,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

c.开机前检查电源,无隐患后方可开机,工作时间不得离岗。

d.机房内严禁闲杂人员人内,需进机房时进行登记并签字。

e.维修时使用的油棉不得乱扔,及时清理到指定地点。

f.班后停机,要有专人检查、断电、关窗、锁门。

g.制冷空调机房人员要坚持检查制度,发现异常或火情应立即报告有关部门。要熟练掌握岗位设备情况,发现火情立即切断电源。

h.严禁动用明火,必须时经有关上级部门批准并填写动火证并做好安全防范措施后方可使用。

i.制冷空调作业区内应配备消防灭火器材,存放于指定地点,应设专人保管,不得乱堆乱放。定期检查,发现损坏、腐蚀时应及时更换,作业人员必须掌握二懂三会。

(11)制冷空调作业事故紧急预案制度

制冷系统在运行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可能导致爆炸及制冷剂的泄漏等事故,危及设备及人员安全,针对出现的事故采取及时有效的处理能够避免事故的扩大,防止灾难性事故的发生,减少国家财产和人员伤亡损失。制冷空调作业发生的事故,往往是由于现场操作人员缺乏经验,出现问题则手忙脚乱,使本来可以避免的事故扩大,导致重大的人员伤亡和设备损坏事故。因此,为防患于未然,企业应建立事故预案制度。针对制冷空调作业可能发生的事故,预先制定防范和紧急抢险措施,做到心中有数。并定期进行事故预防演练,使操作人员能够掌握事故紧急处理方法,在发生事故时才能够沉着不慌,妥善处理。对氨制冷系统的事故预案包括:氨机房突然断电的处理,油氨分离器出气管路爆裂的处理,氨机房火险处理,储液器液位计玻璃管破裂的处理,制冷系统漏氨事故及作业人员急性中毒的处理等。 其它如空调冷水机组蒸发器冷媒水管冻结事故的处理,氟利昂制冷剂的窒息中毒及溴化锂吸收式制冷机组的结晶事故的处理等都应建立相应的事故预案。

(12)制冷空调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由于制冷空调装置运行过程中的复杂性及工艺过程的危险性,因此在制冷空调作业操作过程中,因操作失误等原因,有可能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如制冷剂的泄漏、爆炸及机械伤害等。从制冷系统发生的爆炸、泄漏的重大事故的原因分析来看,大部分是由于违章操作或无章操作造成的。因此制定完善的安全操作规程并认真执行是制冷空调装置安全运行,防止发生事故,保证制冷空调作业安全的重要保证。安全操作规程可规范操作者的安全操作程序、步骤和方法,保证操作过程中的安全。

企业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应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制冷空调安全技术规程及标准,并将这些规范和标准要求纳入本单位的操作规程中,还要考虑刊本单位、本系统制冷空调作业的安全实践和制冷空调装置的工艺运行操作特点。

制冷空调作业安全操作规程主要包括:制冷空凋装置机组的开机准备,开、停机安全操作;加油安全操作;制冷系统放油安全操作;制冷空调系统放空气安全操作;制冷剂充注和回收安全操作;辅助设备如水泵等安全操作与检修安全操作等。

《安全生产责任制:设备管理员【16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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