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守则范本
安全生产管理岗位责任守则【1】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司安全生产的管理,实现安全生产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改善劳动条件,确保场所安全,促进公司事业的发展,建立层级分明、管理科学的责任制体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执行法人代表负责制,各级主管要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生产要服从安全的需要,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第三条公司设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由公司总经理任主任,由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及各部门的主管组成。
其主要职责是: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研究制订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和劳动保护计划,实施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督,调查处理事故等工作。
安委会的日常事务由公司安全主任和安全督导员负责处理。
下设义务消防队。
第四条公司各部门设安全生产小组,组长由各部门主管担任,并按规定配备兼职安全管理员。
负责对本部门的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制订安全生产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
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贯彻执行安委会的各项安全指令,确保生产安全。
第五条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安全职责
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公司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具体要做到: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和上级指示,把安全生产工作列入公司管理的重要议事日程,要亲自主持重要的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布置安全生产工作。
2、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贯彻安全生产原则,确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目标并组织实施;负责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
督促检查各部门抓好安全生产工作。
3、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充实专、兼职安全技术管理人员。
定期听取公司安委会主任的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4、组织审定公司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技术规程、重大的安全技术措施、改善劳动条件的规划和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保障安全技术措施的经费,及时解决重大隐患,对本公司无力解决的重大隐患,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报告。
5、组织对重大伤亡的调查分析,按“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当事人及其他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事故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并对所发生的伤亡事故调查、登记、统计和报告的正确性、及时性负责。
6、根据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奖惩。
第六条公司安委会主任安全职责
公司安委会主任是公司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具体要做到:
1、协助公司领导贯彻执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要求,及时转发上级和有关部门的安全文件、资料,对本公司安全部门的有关材料,及时组织会审,并打印、下发。
2、在公司管理整体规划中,突出“安全第一”的思想,把安全管理纳入经济责任制,在考核评比时,同时考核安全生产。
3、定期向公司领导报告安全生产情况,及时报告涉及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负责贯彻执行岗位责任制检查管理制度,检查以安全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各项制度执行。
4、对新入职人员(包括实习、受训人员)及时安排安全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分配岗位;在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组织对各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组织管理公司义务消防队。
5、拟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组织制定安全生产制度,并负责检查督促其落实;拟定安全生产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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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组织实施火灾隐患整改工作;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7、参加重大事故调查,办理事故责任者的惩处手续,把安全工作业绩考核纳入干部晋升、员工晋级和奖励考核的重要内容中。
8、按照国家规定,从质量上和数量上配备好专、兼职安全技术人员和消防人员;在签订各项用工协议时,明确有关安全工作的规定,并会同公司有关部门执行。
9、健全安全保卫制度,认真做好要害部门(如仓库、财务室、门卫等)的安全生产和保卫工作;负责重大事故的现场保卫工作;负责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
10、完成公司法定代表人工(或负责人)委托其落实的其它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各部门经理或主管安全职责
各部门经理或主管是本部门安全责任人,负责抓好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积极配合和支持公司安委会开展工作。
1、贯彻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公司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会议决定的事项,制定部门安全生产计划,加强部门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定期召开分管部门安全工作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动态,及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
2、组织员工参加公司举办的各种安全知识教育和培训,对部门员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思想、安全知识、安全技术教育,开展每天的岗前安全教育;组织分管部门开展安全竞赛活动,总结推广安全工作的先进经验、奖励先进单位和个人;负责分管部门的安全考核工作。
3、监督、检查分管部门对各项安全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及时纠正失职和违章行为。
组织本部门开展安全防火、安全生产自查活动,配合公司组织的防火检查,发现重大隐患,立即组织有关人员研究解决,或向公司有关部门提出报告。
在上报的现时,组织制订可靠的临时安全措施;落实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
4、发生紧急情况,负责组织现场员工进行疏散工作,确保人身安全;发生安全事故,应迅速赶赴现场,及时对事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
第八条安全主任安全职责
1、依据国家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协助公司领导,建立并逐步完善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中心的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并对有关规章制度的执行落实予监督检查。
2、编制公司安全管理工作规划,开展安全评价,策动公司安全文化的推行,主持本公司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主持编制公司各生产岗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3、主持编制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4、熟悉掌握本公司安全生产现状。
了解公司设备状况及各种不安全不卫生因素,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尤其对公司安全生产的薄弱环节及重大危险源点的变化情况进行监控,随时向安委会主任提出事故隐患情况及整改建议。
5、公司发生伤亡事故,须积极组织抢救伤员,并根据国家规定进行事故调查处理、统计和报告,同时总结事故教训,落实防范措施。
6、如实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反映、汇报本公司安全管理状况,主动协助劳动安全监察机关实施对本公司的安全监察活动。
7、结合公司的绩效考核工作,开展安全检查,督促整改安全隐患。
8、处理突发的安全事故,协调与相关主管部门的关系。
9、公司领导及部门经理或主管交办的其它任务。
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2】
第一章 总则
安全生产是公司生产发展的一项重要方针,实行“防火、防盗、防事故”的安全生产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因此必须贯彻“安全生产、预防为主、全民动员”的方针,不断提高全体员工的思想认识,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措施,保证生产经营秩序的正常进行。
根据国家有关法令、法规,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章 安全生产组织架构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是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机构。
公司总经理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任安全生产小组组长,负责本公司的安全事务的全面工作;副总经理任副组长,具体负责安全事务的日常管理工作;各部门负责人任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成员,负责落实执行本部门安全生产事项。
各部门设立一名兼职安全员,负责监督、检查、上报安全事项。
车间设立义务消防员,负责对突发火情的紧急处理。
第三章 安全生产岗位职责
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人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本公司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把安全管理纳入日常工作计划。
4、积极改善劳动条件,消除事故隐患,使生产经营符合安全技术标准和行业要求。
5、负责对本公司发生的重伤、死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认真落实整改措施和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6、组织安全管理人员制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
二、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职责
1、制订本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实施细则并负责组织落实。
2、落实本部门兼职安全员、消防员(车间)人选。
3、组织本部门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
4、负责本部门的安全责任制、安全教育、安全检查、安全奖惩等制度以及各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并督促实施。
6、协助和参与公司职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
7、定期向安全生产负责人反映和汇报本部门的安全生产情况。
8、在每周检查公司5s管理工作的同时检查各部门安全生产措施执行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区与5s管理工作责任区的责任人相同),在例会上通报检查情况,及时做好安全总结工作,提出整改意见和防范措施,杜绝事故发生。
三、安全员岗位职责
1、具体负责相应区域(车间车辆、设备操作等)的安全管理、宣传工作。
2、每日巡查相应区域的安全生产情况,定期检查维护生产设备、消防器材、电路,确保设备器材的正常使用及安全完好,及时纠正解决安全隐患,落实整改措施。
3、了解管辖区域的安全生产情况,定期向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汇报安全生产情况。
4、及时汇报突发事故,协同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处理事故,维持事故现场,及时抢救伤亡人员,制止事故事态发展。
四、义务消防员岗位职责
1、接受安全员的工作安排,分管每一具体区域的安全生产工作。
2、由安全员组织,进行不定期的消防演习,确保掌握基本的消防技能。
3、由安全员组织对公司安全生产进行定期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立刻制止并做好防范措施,向安全员汇报。
4、协助安全员负责事故现场的处理工作。
五、员工的安全生产职责
1、积极参加公司组织的安全生产知识的学习活动,增强安全法制观念和意识。
2、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遵守劳动纪律和公司的规章制度。
3、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4、及时向公司有关负责人反映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
第四章 安全会议
公司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例会制度,每月的工作总结各部门要求有安全生产方面的内容,定期分析安全生产状况,对重大安全生产问题制订对策,并组织实施。
第五章 安全培训
1、公司全体员工必须接受相关的安全培训教育。
2、本公司新招员工上岗前必须进行车间、班组安全知识教育。
员工在公司内调换工作岗位或离岗半年以上重新上岗者,应进行相应的车间或班组安全教育。
3、公司对全体员工必须进行安全培训教育,应将按安全生产法规、安全操作规程、劳动纪律作为安全教育的重要内容。
4、本公司特种作业人员(包括电工作业、厂内机动车辆驾驶、机械操作者等),必须接受相关的专业安全知识培训,确保有资格后方可安排上岗。
第六章 安全生产检查
一、公司必须建立和健全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车间安全生产检查每月一次,班组安全生产检查每周一次。
二、公司应组织生产岗位检查、日常安全检查、专业性安全生产检查。
具体要求是:
(一)、生产岗位安全检查,主要由员工每天操作前,对自己的岗位或者将要进行的工作进行自检,确认安全可靠后才进行操作。
内容包括:
1、设备的安全状态是否完好,安全防护装置是否有效;
2、规定的安全措施是否落实;
3、所用的设备、工具是否符合安全规定;
4、作业场地以及物品的堆放是否符合安全规范;
5、个人防护用品、用具是否准备齐全,是否可靠;
6、操作要领、操作规程是否明确。
(二)日常安全生产检查,主要由各部门负责人负责,其必须深入生产现场巡视和检查安全生产情况,主要内容是:
1、是否有职工反映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
2、职工是否遵守劳动纪律,是否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3、生产场所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三)专业性安全生产检查,主要由公司每年组织对电气设备、机械设备、危险物品、消防设施、运输车辆、防尘防毒、防暑降温、厨房、集体宿舍等,分别进行检查。
第七章 生产场所及设备安全措施
一、公司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和劳动卫生规定、标准,为员工提供符合要求的劳动条件和生产场所。
生产经营场所必须符合如下要求:
1、生产经营场所应整齐、清洁、光线充足、通风良好,车道应平坦畅通,通道应有足够的照明。
2、在生产经营场所内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3、生产、使用、储存化学危险品应根据化学危险品的种类,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防毒、防静电、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
4、生产作业场所、仓库严禁住人。
二、公司的生产设备及其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如下要求:
1、生产设备必须进行正常维护保养,定期检修,保持安全防护性能良好。
2、各类电气设备和线路安装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电气设备要绝缘良好,其金属外壳必须具有保护性接地或接零措施;在有爆炸危险的气体或粉尘的工作场所,要使用防爆型电气设备。
3、公司对可能发生职业中毒、人身伤害或其它事故的,应视实际需要,配备必要的抢救药品、器材,并定期检查更换。
三、特种设备必须按下列检验周期进行安全性能检验:
1、溶解乙炔气瓶,每三年进行一次检验。
2、液化石油气钢瓶,出厂满四年进行第一次检验;出厂满七年进行第二次检验;出厂九至十三年的,每两年检验一次。
第八章 职工安全卫生保护措施
1、公司必须建立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职工加班加点应在不损害职工健康和职工自愿的原则下进行。
2、公司应根据生产的特点和实际需要,发给职工发需的防护用品,并督促其按规定正确使用。
3、公司禁止招用未满16周岁的童工,禁止安排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工从事有毒、有害、过重的体力劳动或危险作业。
4、公司应通过卫生部门防疫站对生产工人进行上岗前体检和定期体检,采取措施,预防职业病。
第九章 伤亡事故管理
1、劳动过程中发生的员工伤亡事故,公司必须严格按规定做好报告、调查、分析、处理等管理工作。
2、发生职工伤亡事故后,公司负责人应立即组织抢救伤员,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保护事故现场,做好善后工作,并报告集团公司。
第十章 附 则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2篇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监督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许可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带有储存设施)、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化工企业(以下统称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主体责任】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是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必须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全面做好各项安全生产工作。
第四条【监督管理原则】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监管与分级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监督管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辖区内的企业依法实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安全生产基本要求
第六条【基本条件】企业应当至少具备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能保证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七条【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应当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按照“一岗一责”的原则,建立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做到岗位与职责相匹配,权限与职责相匹配。
第八条【主要负责人职责】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主动识别和获取与本企业有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性文件,并转化为企业安全生产制度或操作规程的具体内容;
(二)领导建立企业安全生产的体制、机制;
(三)保证安全生产投入满足企业安全生产需要;
(四)审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五)掌握企业安全生产状况,消除事故隐患;
(六)确定具备资格的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
(七)批准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八)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九条【考核机制】企业应当建立保障安全生产责任落实的考核机制,对企业各级各类人员安全生产职责的履行情况进行定期考核并予以奖惩。
第十条【领导值班带班】企业应当建立单位负责人现场带班值班制度。领导干部日常情况下要坚持夜间和节假日值班,值班时应当在厂区内,及时掌握现场安全生产情况,发现并处置异常生产情况及突发事件等安全生产问题;领导干部在特殊作业和特殊时段下要做到现场带班。在新建项目投产、装置开停车、重大工艺调整、特级动火等作业时,单位负责人要现场带班;在重大活动期间、节假日、夜间等特殊时段进行非常规作业时,领导干部也要现场带班,及时发现、解决现场存在的问题。
第十一条【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企业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一)从业人员不足50人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从业人员在50人以上不足100人的,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2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上不足300人的,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3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的,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1%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任职条件】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
企业主要负责人及分管安全、生产、技术负责人中,应至少有1人具有国民教育化工化学类本科以上学历,且具有3年以上化工行业生产或技术岗位从业经历。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国民教育化工化学类(或安全工程)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化学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备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且具有2年以上化工行业生产或技术岗位从业经历。
第十三条【劳动协议】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依法应当承担责任的协议。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人员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不得将安全生产保障责任转移给劳务派遣单位。
劳务派遣协议中应当明确各自安全生产责任,不得约定劳务派遣单位承担主要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四条【制度建设】企业应至少制定、完善下列安全生产制度:
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2、安全生产例会等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3、安全培训教育制度;
4、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5、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6、风险识别及评价制度;
7、重大危险源评估和安全管理制度;
8、变更管理制度;
9、特殊作业许可管理制度,包括动火、进入受限空间、设备检维修、盲板抽堵、吊装、高处、动土、断路、临时用电等;
10、应急管理制度;
11、开停车管理制度;
1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
13、关键装置与重点部位管理制度;
1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及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运输、装卸、包装等;
15、承包商管理制度;
16、劳动防护用品使用维护管理制度;
17、识别和获取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定期修订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制度;
18、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19、单位负责人值班带班制度;
20、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重大事件管理制度。
企业应结合本企业安全生产实际和特点,制定、完善安全生产信息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制度;工艺、设备、电气仪表、公用工程安全管理制度;设备设施检维修管理制度;职业卫生相关管理制度;文件、档案管理制度;生产设施拆除和报废管理制度;供应商管理制度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第十五条【制度修订】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岗位操作规程每3年至少评审和修订一次,并保证使用最新有效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新工艺、新技术、新装置、新产品投产或投用前,应当组织编制新的操作规程。
第十六条【隐患排查治理】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和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导则的要求,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十七条【重大事项报告】企业应建立重大事项报告机制,对装置长时间停车及准备恢复生产(停车半年以上)、重大事故隐患、未造成人员伤亡的火灾和泄漏等涉及与安全生产有关的重大事项,应及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按照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报告其安全生产履职情况。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和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两重点一重大”)的企业必须每年至少报告一次。
第十八条【安全警示】生产、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按照《化学品作业场所安全警示标志规范》(aq 3047)的要求,在其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的显著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第十九条【个体防护】企业必须按照《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 11651)和《化工企业劳动防护用品选用及配备》(aq/t 3048)等标准,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检查、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不得采购和使用无安全标志或者未经法定认证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代替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
第二十条【应急装备】生产、储存和使用氯气、光气、氨气、硫化氢、一氧化碳等吸入性有毒有害气体的企业应配备两套以上空气呼吸器,还应当配备至少两套以上全封闭防化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还应当设立气体防护站(组)并配备相应的处置、应急救援及防护器材。
第二十一条【事故管理】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事故报告、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企业应当对未遂事故(事件)进行统计、分析,查清原因,提出并落实有针对性的对策措施。
第二十二条【租赁要求】企业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作业场所、装置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企业出租生产经营项目、作业场所、装置设备的,必须满足外部安全距离相关规定,并不得降低其安全生产条件。
第二十三条【废弃处置】关闭、搬迁企业按规定要求制定处置方案,委托具备资质的单位拆除装置、设备,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未经处理不得出租、转让其厂房、装置设施等。
第二十四条【生产条件】企业应当根据生产、储存、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第二十五条【新工艺】不得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不能保证安全生产的工艺、设备。
新开发的生产工艺必须在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的基础上逐步放大到工业化生产;禁止在生产装置上进行新工艺的中试和工业化试验;国内首次采用的化工工艺,应当通过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
第二十六条【新改扩建项目】企业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执行。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未经安全条件或者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不得进行施工和试生产。
第二十七条【设计管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单位必须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设计,设计单位要按照《化工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导则》(aq/t 3033)及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的要求,以保证安全生产为前提,选择成熟、可靠的工艺路线、设备设施,配备完善的自动化控制系统。
第二十八条【“两重点一重大”管理】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大型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计单位资质应为工程设计综合资质或相应工程设计化工石化医药、石油天然气(海洋石油)行业、专业资质甲级。涉及“两重点一重大”和首次工业化设计的建设项目,必须在基础设计阶段开展危险与可操作性(hazop)分析。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装设自动化控制系统;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大型化工装置装设紧急停车系统。
企业应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通用技术规范》(aq3035)、《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罐区现场安全监控装备设置规范》(aq3036)等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重大危险源管理。
第三章 过程安全管理要求
第二十九条【安全生产信息管理】企业要明确安全生产信息管理部门,建立安全生产信息管理制度,全面收集生产过程涉及的化学品危险性、工艺和设备等方面的全部安全生产信息,并纳入档案管理,同时,综合分析收集到的各类信息,明确提出生产过程安全要求和注意事项。
第三十条【风险管理】企业应严格执行有关安全风险管理要求,明确生产过程风险辨识范围、方法、频次和责任人员,定期开展所有生产工艺装置和岗位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和风险评估,全面整改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对于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储存装置,要采用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等方法进行全面的风险辨识和危害分析,每三年进行一次。企业发生事故或涉及重大变更管理内容时,要及时进行风险分析。
企业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参照国际相关标准,确定本企业可接受的风险标准。
第三十一条【装置运行管理】企业应根据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特点和原辅料、产品的理化性质及危险特性编制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操作规程的内容包括:本岗位工作任务与目的、工艺指标、工艺操作方法、正常开停车程序、异常工况及其处置、紧急停车程序和处理方法、可能发生事故原因分析和处理方法、操作过程安全注意事项、设备巡回检查的规定、本岗位有毒有害物质容许浓度、职业防护、消防器具的使用等。
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应当涵盖企业所有操作岗位,各项规程应有岗位操作人员参与编制,其内容和深度应当符合相关规定,符合企业实际,具有可操作性,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或其指定的技术负责人审定并签发,发放到相关岗位。
企业要制定并严格落实操作规程的管理制度,明确操作规程编写、审查、批准、分发、使用、控制、修改及废止的程序和职责。根据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特点和原辅料、产品的理化性质及危险特性编制所有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操作规程的编制、修订、使用、培训和考核应符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
企业要制定开停车安全条件检查确认制度。在正常开停车、紧急停车后的开车前,都要进行安全条件检查确认。开停车前,企业要进行风险辨识分析,制定开停车方案,编制安全措施和开停车步骤确认表。
第三十二条【岗位安全教育和操作技能培训】企业应当严格执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并完善全体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体系,加大新装置投用前的安全操作培训。企业安全教育培训内容应当包括本企业安全生产的专业知识和岗位操作技能。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依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经相应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从事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作业人员还应当具备国民教育高中或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并有1年以上的跟班实习操作经历,有独立操作能力。
企业特种作业人员的配备应与岗位设置相匹配。
第三十三条【试生产安全管理】企业应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等要求,严格遵守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限,加强试生产安全管理。企业要明确试生产安全管理职责,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总体试生产方案和联动试车方案、投料试车方案、异常工况处置方案等。
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加强试生产前的“三查四定”(三查:查设计漏项、查工程质量、查工程隐患;四定:整改工作定任务、定人员、定时间、定措施)、系统吹扫冲洗、气密试验、单机试车、联动试车、投料等各环节的安全管理。
对参加试生产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第三十四条【设备设施管理】企业要建立并严格落实设备台账管理、装置泄漏监(检)测管理、电气安全管理和仪表自动化控制系统安全等各项管理制度。企业要开展设备预防性维修,关键设备要装备在线监测系统;加强动设备管理,编制动设备操作规程,确保动设备始终具备规定的工况条件。
企业要编制电气设备设施操作、维护、检修等管理制度,制定防爆电气设备、线路检查和维护管理制度。企业应定期开展电源系统安全可靠性分析和风险评估,并应按照有关规定对仪表自动化控制系统进行检查确认。
开展安全仪表系统安全完整性等级评估,企业要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确定安全仪表功能(sif)及其相应的功能安全要求或安全完整性等级(sil)。企业要按照《过程工业领域安全仪表系统的功能安全》(gb/t21109)和《石油化工安全仪表系统设计规范》(gb/t50770)的要求,设计、安装、管理和维护安全仪表系统。
第三十五条【作业管理】企业要规范动火、进入受限空间、设备检维修、盲板抽堵、吊装、高处、动土、断路、临时用电等审批程序,严格审批内容和流程。实施危险作业前,必须进行风险分析、确认安全条件。危险作业审批人员要在现场检查确认后签发作业许可证。作业过程中,管理人员要加强现场监督检查,明确监护人。
第三十六条【承包商管理】企业选择承包商时,要严格审查承包商有关资质,定期评估承包商安全生产业绩。企业要对承包商作业人员进行严格的入厂安全培训教育,经考核合格方可凭证入厂,禁止未经安全培训教育的承包商作业人员入厂,并要妥善保存承包商作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记录。承包商进入作业现场前,企业要与承包商作业人员进行现场安全交底,审查承包商编制的施工方案和作业安全措施,与承包商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双方安全管理范围与责任。企业要对承包商作业进行全程安全监督。
第三十七条【变更管理】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明确变更管理的范围和内容,建立变更管理制度。企业要严格变更管理,按要求填写变更申请表,并按管理权限逐级上报审批,批准后方可实施。变更结束后,企业主管部门应对变更实施情况进行验收并形成报告,载入变更管理档案,并及时更新安全生产信息。
第三十八条【应急管理】企业要建立包括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现场处置方案等在内的完整的应急预案体系,定期开展各类应急预案的培训和演练。企业制定的预案要与周边社区、周边企业和地方政府的预案相互衔接,并按规定报当地政府备案。企业要建立应急响应系统,明确组成人员和职责,要建立应急救援专家库。企业要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制度,加强应急物资储备和动态管理,定期核查并及时补充和更新。应急预案要定期演练和完善。
第三十九条【事故和事件管理】企业要制定安全事件管理制度,建立未遂事故和事件报告激励机制。企业完成事故(事件)调查后,要及时落实防范措施,组织开展内部分析交流,吸取事故(事件)教训。要重视外部事故信息收集工作,认真吸取同类企业、装置的事故教训。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执法计划】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制定年度执法计划,并按照企业分级分类情况,确定具体企业的检查频次。每次检查前,还应根据被检查企业的情况,制定检查方案,明确检查的具体内容。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对管辖区域内企业至少每年检查一次,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对管辖区域内涉及“两重点一重大”企业至少每年检查一次,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对管辖区域内涉及“两重点一重大”企业按不低于30%的比例至少每年检查一次。检查可采用明察、暗访的方式结合进行。
第四十一条【配备防护用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为进入生产现场的执法检查人员配备必要的执法装备、检测设备及个人防护用品,确保执法检查人员人身安全。
第四十二条【园区监管】新建化工企业、周边距离不足和城区内的化工企业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入化工园区(或集中区)。进入园区企业必须符合相关安全生产标准。对于已建成投用的园区每3年要开展一次园区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价。劳动力密集型的非化工企业不得与化工企业混建在同一园区内。
化工园区(或集中区)应设置或指定园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实施园区安全生产一体化管理,协调解决园区内企业之间的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人员处罚】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企业未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或者未明确建立安全生产责任考核机制的;
(二)企业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工作相应职责的;
(三)企业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足额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四)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两重点一重大”岗位操作人员未达到相应的任职条件的;
(五)企业未建立单位负责人现场带班值班制度的,或者带班值班负责人未履行现场带班值班职责的;
(六)企业主要负责人未定期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其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的。
第四十四条【规章制度处罚】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或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其停产停业整顿:
(一)企业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的,或者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对安全生产制度、安全操作规程进行编制修订的;
(二)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关于劳务派遣及签订协议有关规定的;
(三)企业未建立重大事项报告机制的,或者应报告的事项,出现不报、谎报、迟报的;
(四)企业未按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或者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
第四十五条【设备仪表处罚】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或者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其停产停业整顿。
(一)企业未建立落实设备设施台账的;
(二)企业未开展安全仪表系统安全完整性登记评估的;
(三)未定期对电源系统进行可靠性分析和风险评估,或者未检查确认就启用长期停用的仪表自动化控制系统的;
第四十六条【试生产及工艺处罚】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试)生产,并处3万元罚款:
(一)超出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限的;
(二)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和危及安全生产的工艺、设备;
(三)首次采用的化工工艺的,未进行安全可靠性论证的;
(四)新开发的生产工艺未进行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就进行工业化生产的。
第四十七条【建设项目处罚】企业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未经安全条件或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进行施工或者试生产的,安全监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试生产,并限期整改。对已动工建设的,且不能恢复原状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特种作业处罚】对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或者从业经历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设计处罚】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或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罚款:
(一)建设项目未经具备相应资质设计单位设计的;
(二)制造和使用的非标设备未经相应资质单位设计、制作、安装的,或者检查、日常维护、检验检测未存入设备档案的。
第五十条【作业、承包商、变更处罚】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出租发包处罚】企业将生产经营项目、作业场所、装置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处3万元罚款。
第五十二条【关闭搬迁处罚】企业关闭、搬迁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制定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方案的;
(二)未委托具备资质的单位拆除装置、设备的;
(三)出租、转让未经处置厂房、装置设施的。
第五十三条【衔接条款】对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违法行为,依照其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从业人员】企业采用劳务派遣用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的,其劳务派遣用工、非全日制用工人数应当计入本单位的从业人员人数。
第五十五条【主要负责人】主要负责人是指对企业负全面责任,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
第五十六条【化工企业】本规定所指的化工企业是《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适用行业目录》规定的行业类型的企业。
第五十七条【地方细则】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地区企业所属关系、规模大小、危险程度、安全生产状况等实际情况对企业进行分类分级管理,并制定本地区的实施细则。
第五十八条【实施时间】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第3篇 瓦斯隧道安全生产管理小组职责
⑴认真执行国家和上级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监督检查各单位执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协助领导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⑵定期召开安全调度会,解决各单位在生产中存在的安全问题,并负责落实调度会下达的安全指令及整改计划。
⑶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排查事故隐患,并负责落实。
⑷坚持执行安全与生产的'五同时'(同时计划、同时布置、同时检查、同时总结、同时评比)和安全设置与技术施工'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⑸及时深入现场掌握安全生产动态,发现不安全隐患及时组织处理,指挥生产时,生产必须服从安全,发现危及人身、设备安全的重大隐患或紧急情况,应立即下令停产处理,防止事故扩大,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⑹负责日常工作处理,协调各单位的人、财、物,保证安全生产需要。
第4篇 施工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切实落实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和措施,协助项目经理抓好安全生产工作。
二、要积极参加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并对安全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协助项目经理组织好安全生产活动和安全检查。
三、管理人员在值班期间要及时上岗,不脱岗,并对自己当班时发现的问题做好记录,及时上报,并提出解决 问题的办法妥善解决问题。
四、管理人员在工作中要做到认真负责,大胆管理,带头并督促使用好个人防护用品,不违章指挥,随时纠正违章作业。
五、协助项目经理做好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管理工作,及时总结推广安全管理的先进经验和具体措施,确保安全工作的顺利进行。
六、对上级有关部门提出的隐患和不安全因素应及时督促有关人员楼司整改。
七、对冒险蛮干和违章作业者应及时制止和教育。
第5篇 医院卫生所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1发扬救死扶伤精神,积极抢救伤员。
2定期对操作者及有害作业人员体检,负责协调有关机构做好职业病诊断和防治工作,发现职业病患者,按规定上报有关部门。
3对在生产事故中发生的人身伤害,应及时诊断,并报告有关部门,做好记录。
4负责暑期生产现场的巡诊,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宣传工作,防止集体中暑事故的发生。
5负责制定并落实有关医疗设备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6篇 电力管理安全生产违章行为处罚规定
第一条 为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保障职工生命健康,促进安全生产,结合总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电力管理总公司所属各单位和进入总公司的承包商。
第三条 本规定中的安全生产违章行为是指违反“安全生产禁令”行为、安全生产严重违章行为(见附件1)和安全生产一般违章行为(见附件2)。
第四条 安全生产违章行为的认定。
(一)总公司职能部门监督检查查出的违章行为;
(二)政府有关部门执法检查查出的违章行为;
(三)上级有关部门安全检查查出的违章行为;
(四)职工举报并经总公司职能部门查实的违章行为。
第五条 检查出一次违反“安全生产禁令”的行为,扣罚违章人员所在三级单位效益工资5-10万元,责令三级单位按照“安全生产禁令”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六条 检查出一次安全生产严重违章行为,扣罚违章人员所在三级单位效益工资3-5万元,责令三级单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七条 安全生产一般违章行为分ⅰ类、ⅱ类、ⅲ类违章。检查出一次ⅰ类违章行为,扣罚违章人员所在三级单位效益工资6000-10000元;检查出一次ⅱ类违章行为,扣罚违章人员所在三级单位效益工资3000-6000元;检查出一次ⅲ类违章行为,扣罚违章人员所在三级单位效益工资1000-3000元。责令三级单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八条 对一个季度内查出一次以上(含一次)违反“安全生产禁令”的行为或两次以上(含两次)安全生产严重违章行为的三级单位,在全公司范围内通报批评,取消安全生产先进单位评比资格。
第九条 对承包商安全生产违章行为的罚款,从安全风险抵押金中扣除。
第十条 对违章行为的处理,由总公司hse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职能部门监督执行,月度进行通报,每半年考核一次。
第十一条 罚款作为总公司安全生产奖励基金,用于安全生产建设和奖励。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总公司hse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23年11月25日起实施。
附件:1.安全生产严重违章行为
2.安全生产一般违章行为
附件1
安全生产严重违章行为
一、管理行为
(一)强令员工违章冒险作业或无“现场作业指导卡”作业。
(二)安排未经培训、考核不合格的员工上岗作业。
(三)安排无证员工从事特种作业。
(四)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下组织生产施工。
(五)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违反安全评价和“三同时”规定建设施工。
(六)引进或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以及存在隐患的生产工艺和设备。
(七)工程项目无设计施工或擅自变更设计施工。
(八)不按规定为员工配备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器具。
(九)许可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承包商进入总公司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十)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无防护措施下进行试验、应用新技术、新产品和新设备。
(十一)在生产紧急状态或复杂施工作业活动中擅离岗位或现场。
二、操作行为
(一)电力专业
1.无人监护作业。
2.不按规程验电、装设接地装置。
3.违反工作许可手续或擅自变更工作任务。
4.不按规程要求设置安全措施或违反规程拆除、移动、变动安全防护设施。
5.工作负责人、工作监护人擅离工作现场。
6.工作负责人未确认工作班成员全部撤离现场,即办理工作终结手续。
7.值班人员擅离岗位或不按规定巡视设备。
8.约时停送电。
9.不核对设备名称、编号、位置进行操作。
10.采用突然剪断导、地线的做法松线。
11.在安全距离不足的带电设备附近进行吊装作业。
12.跨越架搭设时无专人监护,宽度不足,承重不够,安全距离不足。
13.进入sf6开关室不检测有毒有害气体含量和氧含量,不采取强制通风措施。
14.未采取安全措施进入通风不良、缺氧或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工作环境作业。
15.不按规定使用绝缘、登高、起重等工器具。
(二)交通专业
1.逆向行驶、下陡坡时熄火或空档滑行。
2.驾驶机动车辆时拨打通讯工具等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
3.客货混装、超员超载行驶。
4.未按规定执行“两交一定”制度。
5.穿高跟鞋、拖鞋等驾驶车辆。
6.检修车辆不拉手刹、不打掩木或身体进入车厢下部无安全防护措施。
7.车辆带病行驶或驾驶未经检验、检验不合格的车辆。
8.未按规定配备灭火器材,载客车辆未按标准配备安全锤。
9.使用装载机、挖掘机等机械的铲斗或吊车直接举升人员从事高处作业。
10.装载机、抓管机、挖掘机斗臂下或工作回转半径内站人。
(三)地面工程施工
1.在限定的非安全区域内作业或停留。
2.地下情况不明进行破土作业。
3.高处作业平台周边、预留洞口无安全保护措施。
4.违反起重作业“十不吊”规定进行吊装作业。
5.违规使用危险化学品进行防腐施工。
6.违反规程进行容器和管道试压。
7.使用未经注册、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
8.不按规定正确穿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9.不按规程要求设置安全设施。
10.使用不符合规范的电气设施。
(四)有毒有害气体危险场所
1.未办理许可手续作业。
2.施工作业前不检测有毒有害气体含量和氧含量。
3.无人监护作业。
4.未采取安全措施进入通风不良、缺氧或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工作环境作业。
5.作业过程中不采取强制通风措施。
6.工作负责人、工作监护人擅离工作岗位。
7.作业人员擅自变更作业内容。
8.无关人员进入有毒有害气体作业场所。
9.使用非防爆照明工具和施工器具。
10.使用超校验期的检测设备和仪器。
(五)油气充装作业
1.对不合格气瓶进行充装和对液化气储罐(含汽车罐车)、钢瓶过量充装。
2.未按规定擅自排放液化气残液。
3.在未清除周围火源的情况下,进行机动车装卸和加油加气作业。
4.岗位员工未培训取证或非本岗位人员操作加油、加气机。
5.进行瓶对瓶或罐对瓶充装。
6.在车辆载人或接地不合格的情况下充装。
7.为塑料桶等非导体容器加油。
8.未经许可对油、气容器施焊。
9.使用不合格的特种设备和安全附件。
10.施工现场,使用不安装漏电保护器的临时用电设备。
附件2
安全生产一般违章行为
一、ⅰ类违章行为
(一)不按规定填写、审核票证。
(二)开工前工作负责人未进行安全交底或工作班成员未履行确认手续。
(三)工作完毕,未验收即办理工作终结手续。
(四)电力调度员向无权接受调度命令的人员下达调度命令。
(五)电力调度员下达错误的调度命令未造成后果的。
(六)倒闸操作前未进行模拟操作。
(七)操作前未核对运行方式及设备状态。
(八)执行操作票时跳项或漏项操作。
(九)杆塔上有人作业时,调整或拆除拉线。
(十)在不稳固的杆塔上作业。
(十一)杆塔上作业未使用“双保险”保护措施。
(十二)高处作业转位时,失去安全带保护。
(十三)放紧线时跨在导线上或站在导线内角侧。
(十四)在户外变电站和高压室内搬运梯子、管子等长物未放倒搬运,与带电部分安全距离不足。
(十五)登梯作业时无人扶持或移动梯子。
(十六)使用人字梯时,梯子不装保护绳。
(十七)不按规定装载危险化学品。
(十八)低压直接带电作业。
(十九)其他经总公司hse管理委员会认定为ⅰ类违章行为的。
二、ⅱ类违章行为
(一)倒闸操作不执行唱票复诵制。
(二)未按规定进行交接班。
(三)电力调度员下令前未填写调度操作票,或下令时不按规定录音。
(四)未与外来施工单位签订安全协议。
(五)非工作班成员参与现场作业。
(六)专责监护人从事其他工作。
(七)无关人员进入高压试验区。
(八)高压试验被试设备两端不在同一地点时,另一端未派人看守;试验后不充分放电。
(九)工作结束后,电气设备上遗留工具、材料等物件。
(十)驾驶室内装载或悬挂影响安全驾驶的物品。
(十一)在居民区或交通道路附近施工未设置遮栏(围栏)和警示标志,夜间未挂红灯警示。
(十二)临时用电设备未装设保护接地。
(十三)其他经总公司hse管理委员会认定为ⅱ类违章行为的。
三、ⅲ类违章行为
(一)管理人员、监护人员在现场发现违章行为不制止。
(二)在票证上代人签名。
(三)电力调度值班员和接令人不互通姓名,不使用规范术语,不复诵命令。
(四)倒闸操作时,操作完一项未做“√”记号。
(五)接地线编号不对应。
(六)不按规定悬挂标示牌。
(七)配电室、控制室、电缆间等放置杂物。
(八)允许与工作无关人员进入变电站。
(九)进入作业现场不正确佩戴安全帽。
(十)未按规定办理工作间断手续。
(十一)高压试验加压过程不呼唱。
(十二)使用无防护罩、无过压保护装置、无压力监视或管线不合格等缺陷的空气压缩机。
(十三)低压用电接线不规范。
(十四)用铝丝、铜丝等代替保险丝。
(十五)使用无绝缘罩的低压刀闸、拉线开关。
(十六)使用无防滑措施单梯,梯子与地面的斜角度不规范(约为60度)。
(十七)用抛掷的方式传递工具、材料等。
(十八)使用无防护罩的电焊机,或接地线、焊线、电源线不符合要求。
(十九)电气焊作业不按规定使用防护用品。
(二十)戴手套在旋转设备上工作。
(二十一)使用无防护罩的砂轮机;用砂轮机的侧面打磨物件。
(二十二)其他经总公司hse管理委员会认定为ⅲ类违章行为的。
第7篇 项目工程管理部安全生产承诺
工程项目管理部安全生产承诺
在本公司的安全方针和环境方针的指导下,**项目管理部对业主和社会作出如下承诺:
我们在生产建设施工过程中,根据危险源辨识的各类危险和客观存在的粉尘、污水、噪声等不利环境因素,在生产的全过程中贯彻安全第一,以人为本全面实施控制。尽可能地减少或预防不利的环境影响。
预防为主、加强宣传、全面策划、合理防范、改进工艺。保证安全资源的落实,保证安全管理目标实现,为企业争取最佳经济效益。
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部门颁布的有关安全管理、环境管理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
**********工程
项目经理:
*****年***月**日
第8篇 粉尘安全生产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预防和减少各类事故发生,实现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及来公司区域作业的相关方。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三条……负责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修改、完善。
第四条相关部门负责依照本办法贯彻落实。
第三章危险作业管理要求
第五条危险作业实行审批制度(审批表见附表1),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六条危险作业前相关部门必须在公司专业安全技术人员指导下对作业过程中的危险、危害因素进行预先危险性分析,对分析发现的问题列出清单,落实有效的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措施,形成危险作业方案。
第七条动火作业严格按公司《防火安全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动火现场必须指定监护人员和现场负责人,明确动火前的准备工作,清除动火部位及附近的易燃易爆物品,落实各项安全措施要求。
第八条登高作业
(一)登高作业分为三级:
1、30m以上高处作业为一级登高作业;
2、15m~30m的高处作业为二级登高作业;
3、15m(含15m)以下的高处作业为三级登高作业。
(二)登高作业方案的制定、审批:
1、一级登高作业由登高作业部门会同公司…………共同制定登高作业方案,……审批;
2、二级登高作业由登高作业人员与……共同制定登高作业方案,……审批;
3、三级登高作业由登高作业人员与……共同制定登高作业方案,部门主管领导审批。
(三)登高作业过程安全措施:
1、明确在高处作业人员应佩戴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要求,如登高作业人员必须穿好工作服,佩戴安全帽、安全带、帆布手套,穿软底鞋进行操作;安全带必须高挂低用等。
2、高处作业使用手持电动工具时,应使用经检验合格的工具,严禁使用ⅰ类工具。使用ⅱ类工具时要事先检查工具有无漏电现象、电源线有无破损等。
3、配备必要的安全用具:吊物绳、安全网、吊物网兜等。
4、高处作业严禁抛物,必须设置禁戒区域,严禁非作业人员进入。
5、风暴天气或下雨天一般不得进行露天登高作业,更不得从事登高焊接作业,当必须进行抢修作业时,登高作业审批权限升高一级。
6、所用登高梯架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安全防滑措施齐全,使用梯架时必须指定人员扶持。
7、登高作业时上方不得同时进行吊装作业。
8、对于特殊情况和条件的高处作业必须视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特殊安全措施。
第九条带电作业管理。电气设施检修作业正常情况下必须停电进行,作业前必须落实有效的安全措施。
(一)电气设施检修作业过程安全措施一般有:
1、在相关电气设施和线路的断电开关或闸刀上加贴警示标志。如:“有人检修,切勿合闸”;
2、现场安排人员监护和其他必要的安全措施;
3、作业人员必须穿戴相应的防护用品;
4、登高进行检修时,必须同时办理登高作业审批手续。
5、检修作业完成后,必须经现场检修负责人同意方可送电,如果在配电房停电、送电,必需严格执行“工作票”和“操作票”制度。
(二)当必须进行带电作业时,严格执行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规定。
(三)带电作业由……动力调度和专职安全管理员共同审批。
第十条有限空间作业(含高毒场所检修作业)。有限空间作业由负责作业的部门制定作业方案报……审批。
(一)有限空间作业过程安全措施一般有:
1、必须指定现场监护人,并明确监护人的安全职责和现场监护过程中的应急救援方法。
2、进入金属管道、设备内进行用电作业(如:电焊、使用手持电动工具)时,金属管道或设备必须进行有效的等电位联结,并与保护零线进行可靠的连接,照明行灯必须使用36v以下安全电压。
3、有限作业空间内有水时必须使用12v以下的照明行灯。
4、进入可能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有限空间进行作业时,作业人员必须使用长管呼吸器,现场必须有人监护,监护人员必须携带有氧气呼吸器;监护人员必须与作业人员经常保持联系,一旦发生异常,立即采取抢救措施。
5、进入使用高毒的有限空间进行作业时,必须事先采取有效的处理,并穿戴相应防护用品方可作业。
第十一条 大型起重吊装作业的审批。审批权限:
(一)部门内部日常吊装作业,由部门制定吊装方案,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部门相同吊装作业可一次审批多次使用);
(二)两个以上部门交叉作业,由组织吊装的部门组织制定吊装方案,……审批;
(三)当动用外单位人员进行吊装作业时,由组织吊装的部门制定吊装方案,……审查,……审批。
第十二条破土作业由……审批。
第十三条破土作业前公司破土作业施工管理部门必须通知设备管理部门动力调度、管网、地下线路技术人员对作业现场进行分析,对分析发现的问题列出清单,落实有效的安全措施,形成破土作业方案,经审批后方可作业。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危险作业包括:动火作业、登高作业、带电作业、大型吊装作业、有限空间作业(含高毒场所检修作业)、破土作业等。
(二)登高作业:是指相对跌落高度大于等于2m的作业。
(三)有限空间作业:是指进入设备、管道、地下污水池等有限空间的作业。
(四)破土作业:是指在厂区内进行开挖,掘进,钻孔,打桩,爆破等破土的作业活动。
(五)ⅰ类工具:工具在防止触电的保护方面不仅依靠基本绝缘,而且它还包含一个附加的安全预防措施。其方法是将可触及的可导电的零件与安装的固定线路的保护(接地)导线连接起来,以这样的方法来使可触及的可导电的零件在基本绝缘损坏的事故中不成为带电体。
(六)ⅱ类工具:工具在防止触电的保护方面不仅依靠基本绝缘,而且它还提供双重绝缘或加强绝缘的附加安全预防措施和没有保护接地或依赖安装条件的措施。
ⅱ类工具分:绝缘外壳ⅱ类工具,金属外壳ⅱ类工具,在工具的明显部位标有ⅱ类结构符号“回”。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下发布日起执行。
第9篇 安全生产责任制:电管工区电气管理员班队长
电管工区电气管理员班队长是本工区电气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外围电气检查工作,安全生产职责如下: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1.参与制定、修订(编)电管工区及其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参与制定安全生产规划、规章制度
2.参与制定、修订(编)电管工区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贯彻执行。
3.参与制定并实施电管工区年度机电设备的维简和大修工程计划。
三、参与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培训计划
4.参与制定电管工区安全培训计划。
5.参与编制本工区职工年度安全培训计划。
四、推广应用机电专业先进技术、装备和工艺
6.参与推广应用井下机电专业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新技术,并组织人员进行培训。
五、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7.参与制定本工区隐患排查治理方案并监督落实。
8.参与监督检查本工区安全职责履行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9.负责全矿井下电气的监督管理工作,确保矿井生产的顺利进行。
10.负责严格按井下电气管理的内容分配工作,督促工人按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我矿电气管理规定进行监督检查,提升矿井机电设备完好水平,杜绝电气失爆,保证所属设保护正常,电缆吊挂整齐,供电系统稳定可靠,防止掉电引起瓦斯超限事故。
11.督促检修人员按规定限期对保护装置进行检查、试验。
12.参与召开本工区班前会、隐患排查会议、安全学习会,传达贯彻落实上级有关会议精神,研究解决生产安全问题,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13.参与落实本工区职业病危害的防治与管理,督促落实从业人员健康检查。
14.参与贯彻落实矿冬季、夏季“三防”工作。
六、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5.贯彻执行矿井灾害预防计划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6.参与矿综合应急演练或专项应急演练。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17.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参与事故抢险救援。
18.配合上级事故调查组工作,落实事故调查处理意见及事故防范措施。
八、安全生产职责落实与考核
19.贯彻执行矿、科、工区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办法。
20.履行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10篇 安全生产检查管理规定
1、 目的与范围
1.1目的:为规范本公司安全生产检查工作,使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常态化,制定本管理规定
1.2范围: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张家港沙洲电力公司各部门及在沙洲公司工作的外协单位。
2、管理职能
2.1安全生产副总经理对安全生产检查管理负领导责任。
2.2安监部是安全生产检查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安全生产检查的统筹管理。有权对安全生产检查管理中的事项进行协调、检查、考核、裁决,对安全生产检查管理负直接领导责任。
2.3公司各部门、外协单位在安监部的领导下,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安全生产检查的具体日常管理,对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检查管理负直接管理责任。
3、组织机构与分工:
3.1安全生产检查领导小组:
组长:李东辉 翟向阳
副组长:武国忠、季永华、胡银雷、朱世春
成员:刘鸿斌、葛拥军、赵世明、陈汀、刘 相、郑国良、肖 安、陆志富
3.2安全生产检查工作组
组长:刘鸿斌
副组长:郑国良、肖 安、陆志富
成员:岳利平、何利华、赵世明、徐东岩、金升益、季张锋、季先忠、王国庆、张国学、王正法、朱金才、何长根、王飞、李宝利、倪健新
3.3检查与分工
检查组 负责人 检查成员 检查内容 检查时间
发电安全检查组 陆志富 岳利平、徐东岩、金升益、季张锋、王国庆、张国学、王正法、王 飞、李宝利 发电部管辖设备、班组建设、安全活动、设备标示、两票三制、仓库、安全工器具、消防设施、安全设施、安全培训、现场安全措施的执行情况、文明卫生情况 每月第一周周四上午9:30-11:30
设备维护安全检查组 郑国良 赵世明、季先忠、徐东岩、金升益、季张锋、王国庆、张国学、王正法、王 飞、李宝利 维护部管辖设备、班组建设、安全活动、设备标示、两票三制、仓库、安全工器具、消防设施、起重设施、安全设施、安全培训、现场安全措施的执行情况、文明卫生情况 每月第二周周四上午9:30-11:30
燃化安全检查组 肖 安 何利华、徐东岩、金升益、季张锋、王国庆、王正法、朱金才、何长根、王 飞、李宝利、倪健新 燃化部管辖设备、班组建设、安全活动、设备标示、两票三制、仓库、安全工器具、消防设施、安全设施、安全培训、现场安全措施的执行情况、文明卫生情况 每月第三周周四上午9:30-11:30
外协单位综合安全检查组 刘鸿斌 岳利平、何利华、赵世明、季先忠、郑国良、肖 安、陆志富、徐东岩、金升益、季张锋、王国庆、张国学、王正法、朱金才、何长根、王 飞、李宝利、倪健新 各外协单位管辖设备、班组建设、安全活动、设备标示、两票三制、仓库、安全工器具、消防设施、安全设施、安全培训、现场安全措施的执行情况、文明卫生情况 每月第四周周四上午9:30-11:30
4 管理内容与要求
4.1安全生产检查的目的和原则
4.1.1安全生产检查是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的一项重要措施,是通过查找生产过程中和生产管理上的不安全因素及隐患,及时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确保正常的生产秩序及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4.1.2安全生产检查的原则:“边检查、边整改、边考核”
4.1.3安全生产检查分类与管理:
4.1.3.1安全生产检查分为:
4.1.3.1.1经常性安全生产检查。
4.1.3.1.2春、秋季安全大检查。
4.1.3.1.3机组大小修安全大检查。
4.1.3.1.4消防设施、起重设施、特种设备、电缆、防火、防汛、防污闪、防暑、防雷的专项检查。
4.1.3.2安全生产检查分为:班组自查、本部门自查、安监部检查、公司大检查.
4.1.3.3安全生产检查管理:
4.1.3.3.1班组自查:要求班长结合本班组日常工作、班组建设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整改落实情况每周记录一次备查。
第11篇 机电现场管理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一、负责建立矿、使用单位的设备、电缆、小型电气台帐,并根据实际及时调整eam系统内的设备台帐。
二、负责全矿运转设备的日常检查,各种内业记录资料的检查。
三、负责全矿机电设备的现场管理和质量标准化工作,经常检查设备使用情况,督促基层单位管好、用好设备。
四、根据生产需要及时提报设备的安装验收和回收通知。
五、发生机电事故时、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事故追查。
六、负责提供机电设备的大修、停产检修和计划检修的有关情况及意见。
七、掌握全矿4mm2及以上电缆的库存、使用情况,根据井上下生产实际供电系统的需要,负责使用单位电缆的发放(单据)、回收通知(包括验收),以及需修复电缆的鉴定,并提交有关库存、使用、修复报告。
八、负责系统安装工程的验收、移交。
第12篇 公司安全生产专职管理干部职责:
1.协助领导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令、制度,综合管理日常安全生产工作。
2.汇总和审查安全生产措施计划,并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3.制定、修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对这些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经常深入现场指导生产中的劳动保护工作。遇有特别紧急的不安全情况时,有权指令停止生产,并立即报告领导研究处理。
5.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协助有关部门搞好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专业培训。
6.参加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大修工程的设计文件和工程验收及试运转工作。
7.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负责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协助有关部门提出防止事故的措施,并督促其按时实现。
8.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劳动防护用品、保健食品发放标准,并监督执行。
9.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防止职业危害的措施,并监督执行。
10.对上级的指示和基层的情况上传下达,做好信息反馈工作。
第13篇 劳动定额管理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在部长的领导下,对业务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
二、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劳动定额政策,准确无误的按公司制定的定额标准执行。
三、深入现场,正确运用标准定额,编制合理的生产作业定额。
四、负责建立和完善劳动定额统计台账,及时认真填写各项数据,定期分析劳动定额完成情况。
五、严格照章办事,公正廉洁。
六、不断加强业务知识的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做好自己的业务保安工作。
七、完成领导交办的临时交办的临时性和突击性工作。
八、加强对职业病危害预防知识的学习。
第14篇 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工程技术部
第一条编制年、季、月生产计划时,要列入安全生产的指标和措施。公布各项生产指标的同时,公布安全生产指标及措施落实情况。
第二条负责将年度安全技术措施项目列入各级年度施工生产计划并安排实现。
第三条接收建设单位的新任务时,对有尘、毒危害或大型拆除工程时应与总工程师或主任工程师详细研究,以确保安全施工。
第四条下达的新建、改建、扩建计划中,应有相应的职业安全卫生措施内容。
第五条凡新产品、新项目等投产前,不符合安全技术、工业卫生要求的不得下达计划和安排生产。
第六条合理安排施工生产任务,要妥善平衡施工力量,协调指导施工,以防因抢任务引起各种不安全因素。
第七条推广采用新技术、新工艺、革新项目和合理化建议时,都要会同安全部门制订安全技术措施,无保证安全措施项目,一律不得采纳和推行。
第八条参加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和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进行技术鉴定,提出改进措施。
第九条在制订科技发展规划时,要有职业安全、卫生的内容、要积极引进、推广职业安全卫生新技术。
第十条负责组织制定和修订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十一条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时,同时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第15篇 工程建设安全文明生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所属建设项目的工程建设安全文明生产管理,明确、各项目建设公司、工程建设监理单位(以下简称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承包单位、公用设施运行管理单位和其他合同单位(如设备安装和金属构制造安装、物资供应等有关单位)的职责,尽可能地减少事故频率和事故损失,保障人身、机械设备和工程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行业安全管理办法及甘肃省电力投资公司有关安全工作管理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工程建设阶段(包括筹建和准备期)的工程施工和工程施工区内交通的安全管理。工程参建单位及其主管单位在参与水电站工程建设时,均应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工程施工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及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第四条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应贯彻“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原则,实行由各项目建设公司统一领导,监理单位现场监督控制,施工承包等有关合同单位各负其责的管理体制。由项目建设公司和工程参建单位组成工程建设安全文明生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负责水电站工程建设安全文明生产工作的开展监督、协调。
第五条各项目建设公司是工程的业主。业主和施工承包等合同单位的各级行政正职是本单位安全文明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文明生产工作负全面的领导责任。
第六条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和工程安全,创一流的安全文明施工,是工程建设者的责任。在项目建设公司的组织领导下,参建各方应密切配合,相互协作,积极推广和应用新技术,不断提高安全文明生产管理水平,使安全文明生产管理工作逐步规范化、科学化、现代化。
第七条本办法解释权属公司,在实施过程中将不断修改完善。
第二章 安全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公司负责在签订施工承包合同时,应与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协议中应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应明确安全保证金数额、扣除办法等。
第九条各项目建设公司的安全管理职责
(一)组织成立以各项目建设公司行政正职为首的,并由各主要参建单位行政正职共同组成的安委会。
(二)协助有关单位解决施工过程中必须的安全文明生产措施经费。并监督落实使用。
(三)负责与当地人民政府的劳动部门、公安部门以及检察院、工会、保险公司以及公司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等部门的联系,争取并接受其对安全工作的支持与指导。
(四)按照工程施工总体规划的要求,逐步为安全文明施工创造基础条件与外部环境。
(五)协助有关主管部门和施工企业对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
(六)有权要求承包单位,对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合同未涉及到的劳动条件改善和安全文明生产环境的治理等工作,其所发生的费用据实由业主支付。
(七)按有关要求向公司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等部门提供安全文明生产统计分析资料。
(八)组织、协调、监督、支持有关单位开展安全文明生产工作。制定安全文明生产目标,责成各有关单位制定相应的计划和控制措施,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日常的安全管理和事故统计工作,参加安全工作例会。
(九)督促监理单位按施工合同和公司的有关规定,对各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和施工承包单位的安全工作进行现场监督管理。
(十)审查投标施工单位的安全资质、安全管理机构、安全工作体系和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安全管理制度、企业安全等级,认证投标施工企业的能力是否符合工程安全施工的要求。
(十一)当施工承包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严重失控、且施工或生产安全没有保证时,有权通过监理单位或直接令其停工或停产整顿,必要时报请公司中止合同。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施工承包单位自行承担。
(十二)委托有关单位对工程施工区道路和对外专用公路的交通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十三)负责组织成立施工区消防安全领导小组,由该小组组织管理工程区域的消防安全工作。
(十四)负责与地方公安部门协商,共同在工地建立或委托当地公安部门建立现场治安管理机构,统一管理工地的治安保卫事宜。
(十五)负责建立工程的安全档案。
(十六)负责编制工程建设安全文明生产管理办法,报公司审批后实施。
(十七)组织安全生产和安全管理的培训与经验交流。
(十八)负责安委会的具体事务。
第十条 监理单位的安全管理职责
(一)监理单位按合同有关规定,配备专业安全监理工程师对监理项目的工程安全和施工承包单位的安全文明生产工作进行现场监督管理。
(二)监理单位的总监或副总监应参加安委会,任副主任或委员。
(三)安全监理的主要任务:
1.审查现场施工单位的资质和安全保证体系;
2.审核施工单位安全文明生产的规章制度和责任制;
3.审批施工单位安全文明生产技术措施(主要对重要临时设施、重要施工工序、特殊作业、危险性作业等施工项目的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审批)并监督其实施,同时督促隐患的整改。监理单位对重大安全技术方案、措施及经费审批时,应征求设计单位的意见并报请公司同意;
4.抽检施工单位的主要施工机械和特殊工种的上岗证;
5.施工过程中的现场安全监控;
6.监督安全措施补助费的使用。
(四)负责或参与处理施工过程中急需解决的安全问题,并监督施工单位落实必要的安全技术措施;
(五)当施工单位安全文明生产严重失控时,有权责令其停产整顿;
(六)协助对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 设计单位的安全管理职责
(一)工程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部颁规程、规范,保证工程安全。
(二)设计单位应把施工安全贯穿到设计的全过程,努力为施工安全创造条件,承担委托设计合同规定的安全责任。
三)对施工风险较大的设计项目,必须充分考虑施工条件和施工技术对施工安全的影响。必要时应参与编制重大安全技术方案、措施和安全监测系统的工作。
(四)对施工中遇到影响安全的各种险情,必须按委托设计合同中的规定做好观测、预报工作,及时向公司提出有效的技术防护措施和建议。
(五)参加对重大、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
(六)工程设计负责人或设计代表处负责人应参加安委会工作,任副主任或委员。
第十二条 施工承包单位的安全管理职责
(一)负责承包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接受监理单位的监督管理,承担施工承包合同规定的责任。
(二)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建设项目施工实际的需要,编制安全文明生产技术措施计划,其费用列入投标报价,并不得挪作它用。
(三)建立健全适应工程施工的安全管理机构、安全工作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实施安全文明生产目标管理,层层签订安全文明生责任书,坚持定期考核,奖惩兑现。施工承包单位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一般按施工人员(包括本企业人员、分包单位人员和非本企业人员)的3‰配备,1000人以上的,不得少于5人;500-1000人的,不得少于3人;500人以下的,不得少于2人。安全管理人员中,应有工程技术人员且有专人负责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
(四)按劳动法、劳动安全卫生法规和施工合同等规定,在工程施工中应有足够的安全设施、劳动防护等安全投入,应做到安全施工,减少或杜绝职业病的危害。
(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制订安全技术方案、措施及其经费计划;安全技术方案及措施实施前,应经监理单位审批。
(六)计划、布置、检查、总结生产时,应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安全工作。
(七)经常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提高职工的安全素质和自我保护能力。坚持先培训后上岗和特殊工种持证上岗的制度。
(八)对使用的临时工和分包单位进行安全意识和安全施工的资格审查,对其施工安全进行监督、指导,并承担责任。
(九)组织对本单位的一般和较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协助对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承包工程重要项目或重要部位施工的主要施工承包单位应参加安委会,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或项目负责人任副主任或委员。
第十三条 公用设施运行管理单位的安全管理职责
(一)按委托运行管理合同中的规定,保证公用设施的安全运行或使用,承担合同规定的安全责任。
(二)建立与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制度,制订安全运行或事故处理的规程。
(三)供水、供电、通讯等重要公用设施的运行管理或养护单位、交通管理单位或部门的负责人,应参加安委会,担任委员。
第十四条 安委会的安全管理职责
(一)安委会由主任1人、常务副主任1人、副主任数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下设办公室。
(二)分析安全施工形势,倡导并监督安全、文明施工,协调工程参建各方的安全工作和重大安全文明施工问题。
(三)研究落实工程施工中的重大安全技术问题及处理方案和措施(含费用)。
(四)掌握使用安措补助费。
(五)根据不同施工阶段的特点,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安全生产(施工)大检查,对查出的问题,监督有关单位及时整改。
(六)协助对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
(七)安委会人员组成应根据不同建设阶段及时进行调整和补充。
(八)安委会办公室设在各部门、项目建设公司工程部,负责日常的安全监督、协调和事故统计工作,完成安委会交办的事项。
(九)其他需要组织协调的安全工作。
第三章 安全管理规定与要求
第十五条 参加建设的单位和部门,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与安全管理规定。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减少职业危害。
第十六条 做好上岗培训和安全考试工作,严格按安全规程操作和作业。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考核,做到持证上岗。
第十七条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及其它有关规定对炸药、雷管、汽油等一级危险品的生产、运输、保管与使用严格进行管理与监督,防止爆炸与火灾事故的发生。
第十八条 对高空、带电、大件起重运输、高边坡开挖、隧洞与深井挖掘衬砌、爆破、水上水下等危险性大的施工作业,应有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并明确安全责任人,加强现场安全设施的检查与安全监督,防止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的发生。
第十九条 要加强对施工爆破的安全管理与监督,防止发生人员伤亡和机械设备、建筑设施、居民住宅的损坏等事故。为此,作以下规定:
(一)各施工承包单位应根据《爆破规程》和所承包工程的具体情况,拟订施工爆破安全管理细则,实行爆破作业全过程管理。
(二)施工承包单位应作爆破计划,主体工程、重要或特殊部位应作爆破设计,按规定报监理单位审核。大型爆破作业应向有关部门办理申报手续。
(三)在规定的时间进行爆破,有明确的警报信号,有确定的警戒范围(一般大于400米)。必要时采用控制爆破,控制飞石距离在警戒范围内。坝区、发电厂房区的施工爆破和发电引水工程的爆破,都必须做到统一指挥、统一时间、统一警报信号、统一组织警戒。
(四)炸药、雷管、导爆索等火工器材的生产厂家和供货单位,应保证产品的质量。采购供应单位应按规定进行检查与验收,不合格不得使用。使用时,若发生炸药爆燃、雷管拒爆、导爆索不传爆等事故时,应做好原始记录,查明原因,稳妥处理。
(五)监理单位应严格审批爆破方案和爆破设计,督促使用单位进行火工器材质量的抽查,加强爆破作业的现场检查、监督,制止违章作业。
第二十条 工程施工区内修建的道路(含桥涵、排水沟、电缆沟、停车与回车场),应由责任单位进行养护和管理。应制订工程区和对外专用公路的交通安全管理细则,按规定设置道路交通与安全标志,干扰较大和交叉路口应设岗指挥,保证车辆安全通行与行人安全。
工程区实行封闭管理,凡在工程区内行使和进行运输作业的车辆都必须遵守有关机动车辆安全管理与施工安全管理规定,否则,按违章处理。
各施工承包单位应合理组织施工,尽量减少或避免施工与道路交通的相互干扰,按规定设置各种安全标志。凡相互干扰的部位或路段,应加强安全监督与交通指挥,在保证交通安全的前提下进行施工,防止交通和施工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一条 主体工程与永久建筑物,生产、生活与公用设施都应配备消防设施与器材,临时性工的安全隔离应符合消防规定,并配有足量的消防器材,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应按规定制订工程消防安全管理细则,配备与工程建设相适应的消防人员与设备器材。各主要施工承包单位和运行管理单位,应按规定配备与所承包的工程施工或生产运行相适应的消防器材。应接受地方政府消防部门对消防安全的监督。
有消防要求的工程的立项、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均应邀请地方消防主管部门参加,并按规定办好手续,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二条 工程施工期的防汛和安全度汛工作,由公司负责统一组织、协调,监理单位负责计划、部署、检查、监督、落实。施工、设计、运行管理单位和其它有关单位都应做好各自的安全防汛工作,确保工程施工的顺利进行。
第二十三条 合理设计、布置、施工供配电网络及变电所,满足电气安全技术规程的要求。复杂或干扰较大的施工作业区和道路交叉处以及临时性工程的配电线路和设施,应有安全防护措施,防止倒杆、断、车辆挂线或撞杆等事故的发生。应严格按有关电气安全施工与安全运行管理规章制度对变电所、输配电网络进行施工作业和运行管理,保证安全可靠供电。
10kv及以上的变电所、输配电线路由各项目建设公司或由各项目建设公司委托有关单位负责管理运行; 10kv以下供配电线路由各主要施工承包单位负责施工与管理运行,但需服从公司的统一调度,并接受其监督。
第二十四条 施工区供水主管网(含泵站)由各责任单位管理运行。供水支管、施工作业与生活区的供水管网由各单位自行管理,并接受供水管理单位的监督。运行管理单位应按有关规程、规范及安全制度进行生产和供水,保证施工与生产用水的卫生,防止污染与中毒事故的发生,并接受地方政府环保卫生部门和公司安全专责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锅炉等压力容器和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与检修,都必须遵守《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国发[182]22号)和《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劳部发[10]8号)等法规,按规定向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使用压力容器的单位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必须对压力容器的安全技术管理负责,并指定专职或兼职的安全技术人员负责压力容器的安全技术管理工作。各单位的压力容器都须进行编号、登记,建立设备档案,定期进行检查,加强管理,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六条 工程建设中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产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这是控制伤亡事故和职业病发生的根本措施,也是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的具体体现。各项目建设公司、监理、设计、施工、运行管理等有关单位和部门都应在工程项目建设各阶段中严格贯彻“三同时”的原则。
第二十七条 招标文件和发包合同中应提出安全文明生产的具体目标要求。投标单位要按照要求和建设项目施工的实际需要编制安全文明生产技术措施计划,其费用(称为安全生产费)单独列项并计入投标报价,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八条 工程的事故控制目标为:不发生一般及以上事故。
第二十九条 发生一般事故时扣除责任方安全生产保证金的50%。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时全额扣除安全生产保证金。
第三十条 在工程施工阶段中,发生人身伤害、机械设备事故后,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结案、统计与上报,按本办法的第四、五章的规定及电监会“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参建各方均有责任维护、保持所在生活区的清洁卫生,并参加植树造林种草等美化环境的活动。
第三十二条 安全文明生产工作的检查交流和总结评比
(一)施工承包等合同单位应各自进行季度检查、半年交流和年终总结评比。
(二)监理单位组织施工、设计、业主以及运行管理等有关单位,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例会,每半年进行-次安全大检查,并提出整改意见。
(三)安委会于每年年终组织年度安全大检查和总结评比大会。
(四)工程安全生产(施工)和安全工作的评比、表彰和奖励办法,由安委会讨论拟定,报公司审批后执行。
第四章 事故快报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事故,是指在工程施工(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和机械设备事故。
第三十四条 事故等级划分
事故等级划分按电监会《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事故快报
(一)凡发生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应按隶属关系逐级快速上报,同时报监理单位,再由监理单位报公司。
(二)发生人身死亡事故的单位,必须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报上级主管单位和项目建设公司,同时报当地有关部门。
(三)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
2.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伤亡人员情况,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算;
3.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5.事故报告单位。
第三十六条 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故意拖延报告时限的,由事故调查组建议有关部门或单位对有关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事故调查、处理与结案
第三十七条 事故调查执行电监会《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
第三十八条 人身伤害事故的调查、处理与结案,必须严格按国务院《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的原则和合同规定进行。监理单位参加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发生事故的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按照事故调查组提出的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进行处理。
第三十九条 作为确定人身伤害事故等级依据的受伤程度、经济损失和事故分析,可分别按劳安字(11)23号、gb672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和gb6442-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机械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根据事故等级,参照人身伤害事故组织调查组,分别由发生事故的企业、企业主管单位、各部门、项目建设公司、公司或公司授权单位会同有关单位组织调查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司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第16篇 x矿安全生产信息调度中心运行管理办法
根据《澄合煤业公司安全生产信息调度中心运行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矿的实际,为加强矿井信息调度工作,充分发挥调度协调职能,保证矿井生产任务的顺利完成,特制定xx煤炭开发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信息调度中心运行管理办法。
一、调度运行方式:
1、调度范围:矿井所属各单位。
2、调度内容:各系统的安全、生产、销售及重大突发事件。
3、调度的方式:采用调度网络与电话调度,报表传送,定时与不定时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调度;
4、时间与内容:调度中心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二、工作职责:
1、负责全矿日常生产的组织和指挥,按班、按日、按月、按旬完成原煤产量、开拓、掘进进尺等各项任务。
2、负责组织或召开生产调度会,班前作业会,生产平�会,及时解决生产中的一切具体问题,督促检查执行情况,凡是当前生产急需解决的问题,有权对同级业务部门进行统一调度,行使调度职权。
3、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方针,严格按照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操作规程指挥生产,对威胁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有权下达调度命令,并督促有关部门采取迅速解决问题的有效措施,凡是发生重大事故,调度室要组织和指挥抢救工作,并组织尽快恢复生产。与此同时,迅速将事故详细情况通知有关单位,并向有关领导和局调度室汇报。
4、及时掌握全矿生产动态,对生产薄弱环节、采掘工作面接替情况及采掘工作的出勤率等问题,进行专题调度。
5、抓好均衡生产。平时要狠抓夜班生产和月初、季初的生产,安排好矿井计划检修工作,并督促检查计划执行情况。
6、认真做好上情下达、下情上报的工作,对领导指示,及时检查贯彻执行情况,对生产活动及出现的重大问题,如实地向矿有关领导或上级业务部门汇报。
7、及时了解和掌握全矿各采掘工作面的安装、生产准备和日常生产情况。
8、经常深入生产实际调查研究,掌握第一手资料,了解生产变化情况,及时向矿领导或有关部门提出建设性建议,保证生产不间断地进行。
9、建立建全完整的原始记录,按时填写各项图表及排版,及时提供生产调度日报和上月生产活动分析。
10、上级调度通知、调度通报,是传达领导紧急指示、进行紧急工作部署的重要手段,属于紧急公文,并且具有同级正式文件的同等效力,矿属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
11、调度人员有权参加矿生产作业计划的编审工作,有权组织召集或参加有关生产或安全问题的一些会议。
12、根据矿领导指示或生产上紧急需要,有权调度所属有关单位人力、物力以及车辆,各有关单位必须坚决服从和执行调度命令。
13、根据工作需要,调度人员有权了解计划、生产措施和领导指示落实情况,有关单位或人员应如实地提供情况和有关资料。
14、矿调度室经常与采掘队、辅助队、销售、供应等单位加强联系,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15、加强调度业务学习,掌握计算机信息录入程序,及时准确填报各种生产数据,并按时向有关部传递。
三、调度员岗位职责:
1、负责掌握全矿安全生产动态,对当班生产的重要问题,班队长的汇报情况,以及所发生的各种事故,及时安排处理,同时汇报有关领导,做好记录。
2、对上级领导和上级部门的指示、通知等要认真做好记录,迅速请有关领导传阅,及时向有关单位传达,并了解其执行情况。
3、在矿值班领导主持下,组织开好下一班的班前作业会议,为下班的生产做好准备。
4、要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方针,搞好安全工作,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
5、在发生人身事故时,要严格按照《关于工伤抢救程序的规定》,立即组织抢救工作。
6、做好雨季“三防”的日常工作,并做好相关记录。
7、每班及时向公司调度中心汇报各种数据和信息,并按要求及时输入“生产调度管理系统”。
四、调度会议制度:
1、参加调度会议人员
(1)每日碰头会(早7:00),由矿属各采、掘、机、运、通、辅助单位行政正职、职能科室正职参加。
(2)每日十六点班(15:00)、零点班(23:00)班前调度会,由采掘队、生产辅助队值班干部和该队工长及矿当日值班领导参加。
2、调度会议内容及程序:
(1)碰头会由调度主任主持,班前会议由调度员主持。准时点名,通报上天生产任务完成情况,并做好当天生产计划、工作安排。
(2)会议前必须做好一切准备工作,要讲实效,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
(3)会议宣传贯彻上级安全生产方针、通报、指示、指令及矿领导指示精神,简要分析通报上班安全生产运行和作业现场进展情况。
(4)与会队干部汇报当班生产作业计划,调度室将依据日作业计划,结合作业现场及相关系统、环节的实际情况,下达其当班生产任务以及一些临时性工作安排,各队要认真组织落实。
(5)凡各区队需下料或上下设备、管子、工字钢、单体支柱,打躲避洞,打绞车基础,铺道,移装岩机等工作时,必须在碰头会或班前会上作计划,凡各单位干零星杂活未向调度室做计划私自安排,造成不良后果,均由该队长负担一切费用,并按照有关文件追究其责任。
(6)每日碰头会,由安检、生产、机电、调度、矿领导针对矿井安全生产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当前阶段性工作任务,提出具体解决办法和安排意见,及时协调各区队和各环节急待解决问题。
3、要求和纪律:
(1)所有按要求参加调度会议的人员,必须准时到会,迟到一次罚款20元,矿会一次罚款50元。确因有事不能参加者,必须事先向矿级领导主管和调度主任请假,否则按旷会论处。
(2)当班调度员必须按时督促碰头会或班前会议所安排的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
(3)开会期间手机必须设为振动或关机状态,响铃一次罚款50元;
(4)各单位对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案必须事先沟通,确实需上会时再提出,严禁推诿扯皮。
五、区队干部值班制度:
1、各区队必须在每月1日前,将本队全月干部值班安排表上报调度室,若值班人员有变化时,要及时通知调度室,否则每次罚款50元。
2、区队必须坚持24小时不间断值班制度(在其队部值班),调度室随时查岗,每班不少于一次。
3、若值班人员有事要暂时离开队部时,必须事先向调度室请示,并说明去向,征得同意后,必须安排本队其他人员留守在队部接听电话。
4、若值班干部中途有事要离开矿区时,必须由该队其他干部代替值班,并通知调度室,代替人员到位后,原值班干部方可离开。
5、每发现值班干部脱岗一次,罚款20元;无人值班,罚款50元,并由该值班干部承担因脱岗或空岗所产生的一切不良后果。
6、全矿所有干部及业务主管人员手机必须保持待机状态,发现手机关机,每次处罚200元,并追究责任。
六、跟班干部及工长汇报制度:
1、各采掘队必须由队干部现场跟班,跟班干部对本班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责,保证本班生产任务的完成,确保安全工作。
2、跟班干部要坚持每班三次的(向调度室)汇报制度——班初汇报(汇报上班完成情况及遗留问题、当班计划等)、班中汇报(汇报当班工作进展情况)、班末汇报(汇报本班任务完成情况及存在问题)。如有特殊事情,必须及时汇报调度室。
3、当班工长也要坚持每班两次的汇报制度——班初汇报(汇报出勤人数、当班计划等)、班末汇报(汇报本班任务完成情况)。
4、跟班人员和当班工长要按时汇报,迟汇报一次,罚款5元;少汇报一次,罚款10元;不汇报按无跟班或无工长论处,无跟班或无工长者一次罚款50元,罚该队队长100元,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5、跟班干部和当班工长必须同本班人员同上同下,发现迟下或早上者,一次罚款30元。
6、跟班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及时向调度室如实汇报情况(例如生产影响和事故等),坚决杜绝虚报瞒报现象的发生,否则,要严格追究当班跟班干部的责任。
七、停工误时管理制度:
1、停工误时是指因设备故障、材料供应、安全质量等原因造成本单位或其它单位生产中断,影响产量进尺和正常生产组织的非人身事故的总称。
各单位需检修的设备必须在前一天提出计划,由调度室主任全面协调后,在当日碰头会上进行安排,但必须规定时间,落实责任人。检修完毕后及时向调度室汇报,调度台做好记录,此期间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不计本单位误时,否则按误时处理。
所有临时性安排任务归口调度室管理,被安排单位必须无条件立即执行,否则,按照停工误时论处。
2、事故处理程序:
(1)凡发生事故造成生产中断的单位,必须立即汇报矿调度室,跟班干部必须在现场立即组织人员积极抢修、处理,避免事故扩大或误时延长。
(2)各单位的事故处理,必须听从调度室的统一协调指挥,凡不服从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误时延长,按责任划分,予以加倍处罚,并追究部门领导责任。
(3)调度室按事故的影响范围或程度,需调度其它单位人员或物资时,必须无条件服从,积极组织处理,否则按同类事故影响追究责任。
(4)事故单位处理完毕后,跟班干部应立即汇报调度室 ,并对现场工作安排详细说明,调度室做好记录。
3、必须追查处理的事故:
(1)机电事故:造成生产单位停产超过1小时或直接经济损失500元以上的事故。
(2)顶板事故:造成生产中断1小时以上或影响产量100吨以上,进尺1.5米以上的事故。
(3)运输事故:主、副井提升井下运输系统,停运1小时以上,或副提升系统停运2小时,或生产单位停产1小时的事故。
(4)其它事故:造成生产单位或系统影响,影响职工延时1小时以上的事故。
4、事故追查的管理规定:
(1)调度室负责事故追查的组织工作。按事故性质通知分管领导,职能科室、事故单位负责人及事故有关人员按时参加。
(2)对2小时以下的误时,由当日值班人员主持追查;2小时以上的误时由调度主任及有关业务科室参加,生产矿长主持追查。
(3)事故的追查要达到“快、严、细、准”,结果由调度室在追查后4小时内通报全矿。
(4)凡被通知参加追查的人员,必须按时参加,无故不参加者,每次罚款50元。
(5)对事故追查必须尊重客观事实,需查看现场时应及时组织相关人员到现场了解,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先从管理上查找并分析事故原因,责任必须落实到人,并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写出书处理意见,交矿调度室。
5、对事故责任单位及责任者造成经济损失赔偿的规定:
(1)对影响安全生产的误时要进行考核和处理。对造成局部性停工误时的责任单位按1.5元/分钟进行处罚;对造成某一系统或全矿停产误时的对责任单位按3.0元/分钟进行处罚。
(2)事故造成1000元以内经济损失的,由责任者赔偿损失的20%—40%,直接经济损失在1001—5000元者,由责任者赔偿损失的10%—30%,并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其余部分由其单位负责赔偿。
(3)对因个人操作不符合规定或擅离职守,而造成设备损坏,由责任者按100%赔偿。
(4)对事故隐瞒不报者,一经查出,每次罚款50元。
(5)事故责任单位及个人罚款、赔偿,经追查小组决定后由调度室月末出据罚单(一式三份,调度、财务、个人各持一份)通知到责任单位及责任者,由财务科执罚。
(6)各单位全月误时超过规定指标,扣干部工资10%。
附:各单位误时控制指标
单位
全月误时控制指标
备注
采煤队
16h
掘进队
8h
指一个掘进头
运一队
8h
运二队
8h
机电队
12h
通维队
4h
生产
0
供应
0
销售
0
八、关于工伤抢救程序的规定:
为了确保我矿实现安全生产年,进一步完善工伤抢救程序,加强各级领导的安全意识和责任心,使工伤人员能够迅速抢救上井并得以及时治疗,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如下措施:
1、加强各级领导值班制度和采掘区队现场跟班制度值班期间有事必须向调度室请假,说明去向和电话号码,并能在10分钟内找见,如去处用电话无法联系时,必须找本单位其它领导代替值班,否则不得离开值班岗位,严禁脱岗和空岗。
2、井下发生工伤,工伤所在单位必须立即如实向调度室汇报受伤人单位、姓名、受伤部位、受伤地点、伤势情况,调度室通知该单位领导立即停止一切工作,组织现场人员尽力抢救和井上快速运送受伤人员。
3、调度室接到受伤情况汇报后,做好记录,并按以下程序通知:
(1)立即通知运输大巷(电话8040),停止沿途其他工作,将电车开往出事地点接送工伤人员。
(2)通知副井信号工(电话8034),通知副绞车司机(电话),听到信号后,将罐笼放至下部等待工伤人员。
(3)通知调度值班司机魏锋洲(电话:)。
(4)通知调度主任周志明(电话)。
(5)通知当天值班领导。
(6)受伤部位在腰部以上者,立即汇报公司调度中心(电话:6791202)。
(7)通知:何成育王掌学种盈仓王建芳
同战仓李建平宋录才
(8)伤势严重时通知:
张存乾 韩对民 王全堂 王万恒同新立
邓晓奇医院负责人刘建军何兵王忠斌
4、伤员上井后,要积极组织医护人员抢救,必要时送局医院抢救,并及时将情况汇报调度室。
5、调度室通知沿线车辆时间必须在5分钟之内通知完,通知有关领导必须在15分钟之内完成。
6、矿医院接到调度室电话后做好抢救准备工作,如工伤危重,立即在15分钟内带抢救箱,去井口等待进行应急处理,并护送工伤到医院。
矿井各部门负责人电话号码
序号
部门职务
姓名
电话
1
总经理
张存乾
2
副总经理
王建芳
3
副总经理
种盈仓
4
副总经理
王掌学
5
副总经理
何成育
6
副总经理
韩对民
7
生产负责人
刘建军
宋录才
8
安监负责人
李建平
9
机电负责人
何兵
10
技术科负责人
同战仓
11
供应负责人
同新立
12
通风负责人
王忠斌
13
财务负责人
王万恒
14
劳人负责人
王全堂
15
后勤负责人
邓晓奇
16
办公室负责人
王社永
17
卫生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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