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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责任制:监控管理员【16篇】

发布时间:2023-12-12 热度:48

安全生产责任制:监控管理员

第1篇 安全生产责任制:监控管理员

1、监控员要熟悉了解井下各监控设备的安装地点及检测范围,及时掌握井下采掘变化情况,根据规定进行调整。

2、及时排除监控设备在运行中出现的故障,保证监控系统能够跑准确可靠的运行。

3、每7天对监控设备进行调校、检查,并做好各项检查记录,瓦斯传感器测量误差必须符合规定,断电仪动作灵敏可靠。

4、及时对损坏设备进行更换和维修,备用设备充足可靠。做好监控设备管理工作,保证系统正常运行。

5、值班期间如实记录监控系统运行情况,每月打印监控报表并报送矿长、总工审阅,各种资料妥善保存。

6、不断学习业务知识,熟练掌握监控系统各项性能,能够及时处理设别运行中出现的故障。

7、瓦斯传感器、瓦斯电闭锁、风速传感器、各项通风设施等监控设施必须按规程规定配置,并保证符合规章规定。

8、不断提出革新意见,及时提供材料配件计划。

第2篇 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管理规范

一、一般规定

(一)后,方可持证上岗,安全监控人员的调动必须征得总工程师的同意。矿井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监控系统,成立专业安全监控队伍,并配齐安全监控管理人员,负责安全监控系统的安装、调试、维护、维修、传感器标校、系统管理、监控中心站值班、与上级管理部门的数据联网、动态模拟图的制作和修改、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图的绘制和修改、监控日报表的打印、技术培训和技术指导等工作。确保安全监控系统正常运转,达到《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标准。瓦斯监控系统(断电仪)不健全、运行不可靠、不具备断电功能或该设未设的采掘工作面不准生产。

(二)安全监控人员必须经过安全监控知识、通风安全技术专业知识和机电相关知识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中国煤矿安全技术培训中心》颁发的合格证

(三)采区设计、采掘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必须对安全监控设备有具体详细的说明并附有供电控制系统图,具体包括各类传感器、声光报警器、断电控制器、分站、电源等设备的位置;接线、断电范围、报警值、断电值、复电值、传输电缆、供电电缆等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控制区域等做出明确规定,断电范围应详细标明被控开关的名称和编号,并绘制布置图。

(四)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必须具备甲烷断电仪和甲烷风电闭锁装置的全部功能;当主机或系统电缆发生故障时,系统必须保证甲烷断电仪和甲烷风电闭锁装置的全部功能;当电网停电后,系统必须保证正常工作时间不小于2h;系统必须具有防雷电装置和接地保护。

(五)监控中心站应24小时连续正常工作,设备性能符合规定。安全监控系统要具有断电状态和馈电状态监测、报警、显示、存储和打印报表功能。中心站系统主机应不少于2台,一台工作,一台备用,并具有手动切换功能,当一台主机出现故障时,备份主机应在5min内投入正常运行。

(六)安装断电控制系统时,必须根据断电范围要求,由机电部门和使用单位提供断电条件,并接通井下电源及控制线。安全监控分站和断电仪的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制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

(七)拆除或改变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的电源线及控制线、检修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需要安全监控设备停止运行时,须报告矿调度室和监控中心,并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

(八)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定期进行调试、校正,每月至少1次。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等采用载体催化元件的甲烷检测设备,每7天必须使用标准气样和空气样调校一次。每7天必须对甲烷超限断电功能进行调试。

(九)安全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时,必须及时处理,在故障期间必须有安全措施。

(十)使用单位分管负责人必须每天检查安全监控设备及电缆是否正常,瓦斯检查员每班使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或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与甲烷传感器进行对照,并填写记录和检查结果报表,当两者读数误差大于允许误差时(0—1%,±0.1%),先以读数较大者为依据,采取安全措施并必须在8小时内对2种设备调校完毕。

(十一)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监测日报表要逐级审查签字。由监测监控队分管领导审查签字后报矿长、总工程师和有关单位。矿长、总工程师逐日审查并签字,发现问题及时安排处理。因公外出不在公司等特殊情况,矿长、总工程师要分别委托主持工作的副矿长、副总工程师代为审阅签字。对发现的问题和处理意见进行安排落实解决。矿长、总工程师审签后的监测日报表要留存一个月以上,再由监测监控组统一收回保存两年以上。

(十二)安全监控系统中心必须设在调度室,矿长、生产副矿长、安监科长、总工程师、通防副总工程师、通防专业组、通修队应安设安全监控系统终端。安全监控系统中心室要保持设备干净卫生、设备摆设有序,中心室非监控管理和值班人员不得入内。

(十三)安全监控机构应建立以下台帐及报表:

1.安全监控设备台帐。

2.监控设备故障登记表。

3.检修记录。

4.巡检记录。

5.传感器调校记录。

6.中心站运行日志。

7.安全监控日报表

8.报警断电记录月报。

9.甲烷超限断电闭锁和甲烷风电闭锁功能测试记录。

10.安全监控设备使用情况月报等。

(十四)安全监控设备布置图和接线图应标明传感器、声光报警器、断电器、分站、电源、中心站等设备的位置、接线、断电范围、传输电缆等,并根据实际布置及时修改。

二、安全监控设备的设置

(一)所有采煤工作面必须在工作面和工作面回风设置甲烷传感器、工作面的回风隅角设置甲烷传感器或者便携式甲烷报警仪。采煤工作面的传感器悬挂在回风巷内,距工作面不大于10米,回风传感器悬挂在距回风巷道10—15米的位置,上隅角的传感器或者甲烷报警仪悬挂在距切顶线0.5米处。

(二)掘进工作面必须在距迎头5米内设置甲烷传感器,并且不能与风筒在同一侧,在距回风巷道10—15米处设置回风甲烷传感器。另外,在掘进工作面的风筒末端设置风筒传感器。

(三)采煤工作面采用串联通风时,被串工作面的进风巷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甲烷传感器距进风巷道门子口10—15米。掘进工作面采用串联通风时,必须在被串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前设置甲烷传感器。甲烷传感器在被串联局部通风机前3~5米。

(四)井下个别机电设备设在回风流中的,必须安装甲烷传感器并具备甲烷超限断电功能。

(五)采区回风巷、一翼回风巷、总回风巷测风站应设置甲烷传感器。

(六)采区回风巷、一翼回风巷及总回风巷道中临时施工的电气设备上风侧10—15米处应设置传感器。

(七)井下煤仓、地面选煤厂煤仓上方应设置甲烷传感器。

(八)封闭的地面选煤厂机房内上方应设置甲烷传感器。

(九)封闭的带式输送机地面走廊上方宜设置甲烷传感器。

(十)开采容易自燃、自燃煤层的采煤工作面回风巷必须至少设置一个一氧化碳传感器,地点可设置在上隅角、工作面或工作面回风巷。

(十一)带式输送机滚筒下风侧10—15米处宜设置一氧化碳传感器。

(十二)自然发火观测点、封闭火区防火墙栅栏外宜设置一氧化碳传感器。

(十三)开采容易自燃、自燃煤层的矿井,采区回风巷、一翼回风巷、总回风巷应设置一氧化碳传感器。

(十四)采区回风巷、一翼回风巷、总回风巷的测风站应设置风速传感器。

(十五)主要通风机的风硐应设置风压传感器。

(十六)带式输送机滚筒下风侧10—15米处应设置烟雾传感器。

(十七)开采容易自燃、自燃煤层及地温高的矿井,采煤工作面应设置温度传感器。

(十八)矿井主要通风机、局部通风机必须设置设备开停传感器。

(十九)矿井和采区主要进回风巷道中的主要风门必须设置风门开关传感器。当两道风门同时打开时,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二十)为监测被控设备瓦斯超限是否断电,被控开关的负荷侧必须设置馈电传感器。

(二十一)所有设置甲烷传感器、一氧化碳传感器和其他传感器的地点,必须实现超限报警和断电功能(有特殊要求者除外)。甲烷传感器的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复电浓度和断电范围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的有关规定。

第3篇 安全监控管理员岗位责任制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指示、指令、三大规程和矿各项规章制度。

2、负责全矿的安全生产监测监控系统安装、维护、巡检等相关管理工作,负责监测系统的技术管理工作,对该系统的正常运行负责。

3、在主任的领导下,协助主任做好所分管范围内的工作。

4、负责协调、平衡、安排分管范围内的各项工作,监督检查工作人员的工作完成情况。要求对分管的工作做到任务、时间、工作量必须明确到每个相关人员,对安排的工作必须按时间要求进行监督、检查、落实和考核。

5、对分管范围内工作负责,经常深入现场,加强施工地点的技术指导。

6、负责所分管范围内的质量标准化工作,做好岗位工种培训和安全教育培训。

7、对分管范围内的工作和相关问题及时向主任汇报并提出解决办法。

8、在工作中应尽职尽责,切实搞好本班组的技术管理工作。

9、积极配合主任开展技术管理工作,认真组织本班组的生产,保证遵守国家的关煤矿安全生产工艺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10、负责编制主管范围内的作业计划、安全措施等,并负责报批、传达、贯彻、监督执行,编制的措施、计划要内容齐全、符合有关规定和现场实际、具有可操作性。

11、经常检查安全设施,及时进行各类试验,确保灵敏可靠。

12、定期组织对主管系统的重大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对排查出来的安全隐患,要落实整改措施。组织好主管范围内的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

13、组织好调查研究,及时总结本系统的安全生产、技术方面的方法和经验,学习新知识,推广新技术和新经验。

14、系统出现故障时,严格执行事故汇报程序,并参与事故分析。

15、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16、完成领导安排的其它工作。

第4篇 交通集团公司客运站安全数字远程视频监控系统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集团公司客运站安全视频监控系统(以下简称:监控系统)的建设和管理,保障客运站总体安全,维护客运站利益,提高客运站应急指挥响应和安全管理能力,根据《天津市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结合客运站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视频系统,是指在交通集团公司客运站的场所或区域采用图像技术设备开展视频信息采集、传输、显示、存储、监控和管理的综合系统。

第二章监控室管理规定

第三条系统有关工作人员应经过必要的岗位培训,具备一定的政治素质和专业技能;要熟练掌握监控系统操作技术,爱护监控设备,严格按规程进行操作。

第四条建立值班制度,监控室必须24小时设专人值守,负责对图像实时监控、对图像信息资料有效存储;工作人员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擅离职守;病假、事假要提前向有关领导请假,并做好考勤记录。

第五条建立图像信息采集系统的日常检查、检修和维修制度,及时排除故障,保证图像信息采集系统的安全运行;值班人员要认真负责监视图像,不得睡觉或干与工作无关的事宜。

第六条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图像信息采集系统的安全运行;确保图像信息资料画面质量清晰,保存备查期限不得少于15天。在保存期限内,不得擅自删改、破坏图像信息资料的原始数据记录。

第七条建立图像信息资料登记制度,对资料的录制时间、录制人员、有效长度、用途和去向等事项进行登记,并妥善保管。

第八条不得擅自复制或向客运站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传播图像信息资料。

第九条熟练掌握各种情况的处置方案,发现重大安全隐患要积极做出反映,并迅速上报有关领导不得延误;遇可疑情况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存储现场录像,并报集团安监部。

第十条要按规定做好交接班工作,严格按要求填好值班记录。

第十一条保持室内卫生,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及易挥发性物质并注意室内通风。

第十二条严禁利用室内设备进行娱乐活动。

第十三条非本室工作人员禁止入内;严禁利用本室作为会客聊天的场所。

第三章监控人员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热爱本职工作,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

第十五条认真钻研业务,熟练掌握系统操作,不准私自关机。

第十六条严守保密制度,不准私自带无关人员进入监控室。

第十七条 按时上岗,坚守岗位,做到接班人不到位,在班人不下岗,严防脱岗,认真作好值班记录。

第十八条爱护仪器设备,保持其整洁良好的工作状态,仪器设备遇下列情况之一及时报告,不得私自动手处理:①异常发热②发出异味③有异常噪声④监控图像发生异常⑤其他工作异常情况。

第十九条在系统检修期间,应积极配合检修人员工作。

第四章应用与管理

第二十条监控系统采集的信息应当按照安全等级进行管理,分级分权限接入或预留接口与市交通集团、市公安公交治安分局、天津市道路运输管理处互联互控。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依法按程序使用、查看和复制相关信息,不得随意传播、复制或用于个人目的的查询使用。

第二十二条交通集团安监部将联合市公安公交治安分局和天津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定期开展监控系统的监督检查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阻挠。

第二十三条 公安、国家安全等行政执法机关因行政和执法工作需要可以无偿调取、复制或查看监控系统图像资料,必须要按照程序进行登记。

第二十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因执法需要调取、查看和复制视频系统图像信息和相关资料的,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和执法单位介绍信函。其他单位或个人不予提供视频资料。

第二十五条 监控系统建设、管理和使用单位应当按规定建立值班监看、资料管理、安全管理和维护保养制度,根据监控区域范围大小和重要程度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人员监看和管理,确保视频系统有效使用和正常运行。

第二十六条 具有视频监控系统的客运站应当派员值守,实时监看和按规定有效存储视频信息。遇到可疑情况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值班人员应当对视频信息的录制、使用和去向进行登记,不得私自允许无关人员进入监控室。

第二十七条视频监控系统的建设或使用单位不得擅自改变视频系统的设备、设施的位置和用途,应当每月定期检查视频系统的前端设备、信号传输和网络传输线路和存储设备等运行情况,确保有效运行。

第二十八条监控系统的监看和管理人员应经培训后持证上岗。培训设定和上岗证由交通集团安监部进行统一管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对盗窃、毁坏视频系统的设备、设施或设置障碍影响视频系统正常运行的,对本单位肇事者给予开除处分并照价赔偿设备;非本单位肇事者进行照价赔偿并通知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由集团公司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在集团公司系统进行通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使用视频系统的;

(二)不按规定保存记录视频信息的;

(三)擅自改变视频系统设备、设施位置和用途的;

(四)擅自删改、破坏视频资料原始数据记录的;

(五)擅自复制、提供、传播视频资料的;

(六)不配合主管部门或公安机关依法查询、调用和联网使用的;

(七)监看和管理人员不经集团统一培训;

(八)监看和管理人员没有持证上岗。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不按规定登记备案或拒绝监督检查的单位,由交通集团进行通报并限期整改,未进行整改的单位按照《交通集团安全生产责任指标考核实施办法》进行处罚,并在集团公司系统进行通报。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市交通集团安监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5篇 安全管理监控措施

1、 公司每周一上午组织管理人员召开一次安全周会。

2、 公司每月定期召开一次全体员工及驾驶员参加的安全月会。

3、 公司安全领导小组每季度召开一次全体成员会议。

4、 安全思想教育是一项长期的、经常性的工作,是保障安全运输生产的重要措施之一,各部门必须把安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必须做到:研究工作时,研究安全工作;布置工作时,布置安全工作;总结工作时,总结安全工作。

5、 公司安全领导小组对驾驶员每季至少安排一次安全教育课(职业道德、技术操作、事故分析)。公司每季出安全宣传栏。

6、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必须经公司安全领导小组召开事故分析会议进行分析、定性、处理。

7、 事故分析会议,由公司安全领导小组根据具体情况,统一召开,各专职安全员必须参加。

8、 严格执行国务院和上级有关工伤事故管理规定,及时准确掌握已、未遂事故情况,总结教训,研究事故发生规律,必须加强工伤事故的报告、调查、统计分析和处理,采取预防措施,实现安全运输生产,提高经济效益。

9、 公司员工在办公区域内,从事工作有关的劳动,发生丧失劳动能力满一个工作日以上的事故称工伤事故。

10、 工伤事故报告:如发生工伤事故,所在部门必须立即组织抢救,保护好现场,迅速报告安全部。轻伤者三日内填写“事故登记表”上报,重伤以上事故要拍照上报、存档。

11、 发生重伤、死亡多人事故,特别重大伤亡事故,在当天内迅速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市纪委、市劳动局、检察院和旅游局等相关领导部门。

12、 伤亡事故一般应在两个月内结案,特别情况不得超过三个月;重伤、多人事故由上级部门批准结案;死伤事故由劳动局、检察院等相关部门批准结案。

第6篇 中石化安全生产视频监控配置管理规定

1总则

1.1本规定所称“安全视频监控系统”,主要包括视频监控设施、单体录像设施和卫星定位装置等3类。

1.1.1视频监控设施。具有不间断摄录、图像传输、主机控制、集中显示和记录保存等五项基本功能,主要用于监控永久、固定式生产装置和场所。

1.1.2单体录像设施。具有方便拆装、移动监控等特点,主要用于监控临时、流动式生产作业场所。

1.1.3卫星定位装置。具有24小时不间断跟踪监控功能,主要用于监控机动车辆、船舶等特种移动设备。

1.2本规定适用于总部机关部门、事业部(专业公司),各企事业单位、股份公司各分(子)公司、控股公司(以下统称企业)。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各企业是安全视频监控系统建设的责任主体,负责本企业安全视频监控系统的建设,以及系统运行和日常维护管理等工作。

2.2事业部、管理部、资产公司、专业公司分别是板块(行业)安全视频监控系统建设与实施的管理主体,负责制定板块(行业)实施细则和建设规划,确保板块(行业)安全生产视频监控系统配备到位、监控有效。

2.3总部和企业信息管理部门分别是同级安全视频监控系统的技术主管部门,负责系统运维、保障等日常管理等项工作。

2.4总部和企业安全监管部门分别是同级安全视频监控系统的业务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视频监控设施和监视点的监督检查和指导,以及事故后录像分析等工作。

3基本原则

3.1同步建设原则。安全视频监控系统应与企业主体生产设施同步设计、同步开工、同步验收投用。

3.2资源共享、优先投用原则。安全视频监控系统建设应结合板块生产信息化管理系统建设实际,做到网络共用、平台共享和优先投用。

3.3全覆盖、无盲区原则。安全视频监控系统配置应达到生产区域全面覆盖,重大作业全程跟踪,关键部位全角摄录,监控扫描不留盲区等功能。

3.4分步实施、重点优先原则。

3.4.1各事业部、管理部、资产公司和专业公司应结合板块生产信息化系统建设实际,合理确定安全视频监控系统建设总体目标和阶段目标,并分步实施,确保重点监控对象优先投用。

3.4.2在当前视频监控系统尚未完全覆盖的情况下,应重视发挥单体录像设施的作用,确保重点场所、大型机组、关键部位和高风险作业随时处于监控状态。

4监控范围

4.1以下范围均应列为视频监控对象,并做到全过程、不间断监控。

4.1.1工业动火、进入受限空间、高处作业、破土作业、临时用电和起重作业等高风险施工作业现场。

4.1.2钻井作业、井下(试油气)作业、测井作业等野外油气专业施工,以及各类工程建设施工作业现场。

4.1.3炼化企业工厂围墙以内生产运行、施工作业、日常巡检、停产检修等生产活动。

4.1.4销售企业油库围墙以内正常运行、施工作业和日常巡检等活动;加油加气站正常营业区域。

4.1.5高含硫化氢气田所辖全部生产区域;油田企业各类油气集输场站,以及油气生产井井场等。

4.1.6放射性、爆炸性、剧毒性物质(器材)库房(库区),以及各类危险化学品库房(库区)。

4.1.7海洋钻井作业平台,海(水)上油气生产、作业平台。

4.2汽车吊、桥(梁)式吊、龙门吊、塔式吊等起重设备均应安装单体录像设施,全过程、不间断监控起重作业。

4.3各类放射性、爆炸性、剧毒性物质(器材)和危化品专用运输车辆,客运车辆,大型特种运输(施工)车辆,以及各类运输(施工)船舶均应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和视频监控设施。

5监控技术要求

5.1企业应建立安全视频监控系统管理平台,统一管理视频监控系统。管理平台应与安全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有效联接。

5.2摄录点布置应综合考虑生产区域、机组、岗位、部位、人员和环境等风险因素确定,做到优先重点、兼顾全面。以下3类风险部位应优先安装:

5.2.1关键区域、关键机组、关键设施、关键物品和关键岗位。

5.2.2操作频繁区、风险叠加区、故障易发区和事故多发区。

5.2.3无人值守区、人员禁入区、人员密集区和环境敏感区。

5.3视频监控设施和单体录像设备应能满足场所本质安全需要,避免因此而增加(大)事故隐患或风险程度。

5.3.1防火防爆场所应选用防爆型视频监控设施和录像设备。

5.3.2海(水)上平台视频监控设施应具有异地备份(存贮)图像记录的功能。

5.3.3视频监控设施设计与安装应满足防雷接地要求。

5.4安全视频监控系统应选用云台摄像机,确保实现多角度摄录和自动归位;摄像机应安装在最佳观察位置,以有效发挥实时监控功能。

5.5安全视频监控系统应配套图像存储设备,以存贮各台摄像机图像记录。

5.5.1图像记录应能显示摄像机编号、摄录日期与摄录时间,并具有防篡改功能。

5.5.2一般图像记录应能保存7×24小时,关键部位(岗位)图像记录应能保存30×24小时。

5.6安全视频监控系统宜采用主动监视方式,并与气体、火灾、周界(入侵)等报警系统联动。即一旦发生异常状态,报警系统可自动调动摄像机摄录,并在相关监视器中自动弹出报警区域图像。

5.7安全视频监控系统应具备图像跟踪、越界报警等智能化功能。

6其他要求

6.1发生人身伤害、火灾爆炸等安全生产事故,事故场所应向事故调查小组提交事故现场录像。

6.2安全视频监控系统建设与使用情况,由安全部门纳入定期考核。监控系统凡逾期未建成者,或监控范围达不到“无盲区、全覆盖”要求者,或管理存在较大问题者,一律在安全管理考核中严格兑现。

第7篇 交通集团客运站安全数字远程视频监控系统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集团公司客运站安全视频监控系统(以下简称:监控系统)的建设和管理,保障客运站总体安全,维护客运站利益,提高客运站应急指挥响应和安全管理能力,根据《天津市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结合客运站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视频系统,是指在交通集团公司客运站的场所或区域采用图像技术设备开展视频信息采集、传输、显示、存储、监控和管理的综合系统。

第二章监控室管理规定

第三条系统有关工作人员应经过必要的岗位培训,具备一定的政治素质和专业技能;要熟练掌握监控系统操作技术,爱护监控设备,严格按规程进行操作。

第四条建立值班制度,监控室必须24小时设专人值守,负责对图像实时监控、对图像信息资料有效存储;工作人员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擅离职守;病假、事假要提前向有关领导请假,并做好考勤记录。

第五条建立图像信息采集系统的日常检查、检修和维修制度,及时排除故障,保证图像信息采集系统的安全运行;值班人员要认真负责监视图像,不得睡觉或干与工作无关的事宜。

第六条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图像信息采集系统的安全运行;确保图像信息资料画面质量清晰,保存备查期限不得少于15天。在保存期限内,不得擅自删改、破坏图像信息资料的原始数据记录。

第七条建立图像信息资料登记制度,对资料的录制时间、录制人员、有效长度、用途和去向等事项进行登记,并妥善保管。

第八条不得擅自复制或向客运站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传播图像信息资料。

第九条熟练掌握各种情况的处置方案,发现重大安全隐患要积极做出反映,并迅速上报有关领导不得延误;遇可疑情况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存储现场录像,并报集团安监部。

第十条要按规定做好交接班工作,严格按要求填好值班记录。

第十一条保持室内卫生,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及易挥发性物质并注意室内通风。

第十二条严禁利用室内设备进行娱乐活动。

第十三条非本室工作人员禁止入内;严禁利用本室作为会客聊天的场所。

第三章监控人员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热爱本职工作,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

第十五条认真钻研业务,熟练掌握系统操作,不准私自关机。

第十六条严守保密制度,不准私自带无关人员进入监控室。

第十七条 按时上岗,坚守岗位,做到接班人不到位,在班人不下岗,严防脱岗,认真作好值班记录。

第十八条爱护仪器设备,保持其整洁良好的工作状态,仪器设备遇下列情况之一及时报告,不得私自动手处理:①异常发热②发出异味③有异常噪声④监控图像发生异常⑤其他工作异常情况。

第十九条在系统检修期间,应积极配合检修人员工作。

第四章应用与管理

第二十条监控系统采集的信息应当按照安全等级进行管理,分级分权限接入或预留接口与市交通集团、市公安公交治安分局、天津市道路运输管理处互联互控。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依法按程序使用、查看和复制相关信息,不得随意传播、复制或用于个人目的的查询使用。

第二十二条交通集团安监部将联合市公安公交治安分局和天津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定期开展监控系统的监督检查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阻挠。

第二十三条 公安、国家安全等行政执法机关因行政和执法工作需要可以无偿调取、复制或查看监控系统图像资料,必须要按照程序进行登记。

第二十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因执法需要调取、查看和复制视频系统图像信息和相关资料的,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和执法单位介绍信函。其他单位或个人不予提供视频资料。

第二十五条 监控系统建设、管理和使用单位应当按规定建立值班监看、资料管理、安全管理和维护保养制度,根据监控区域范围大小和重要程度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人员监看和管理,确保视频系统有效使用和正常运行。

第二十六条 具有视频监控系统的客运站应当派员值守,实时监看和按规定有效存储视频信息。遇到可疑情况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值班人员应当对视频信息的录制、使用和去向进行登记,不得私自允许无关人员进入监控室。

第二十七条视频监控系统的建设或使用单位不得擅自改变视频系统的设备、设施的位置和用途,应当每月定期检查视频系统的前端设备、信号传输和网络传输线路和存储设备等运行情况,确保有效运行。

第二十八条监控系统的监看和管理人员应经培训后持证上岗。培训设定和上岗证由交通集团安监部进行统一管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对盗窃、毁坏视频系统的设备、设施或设置障碍影响视频系统正常运行的,对本单位肇事者给予开除处分并照价赔偿设备;非本单位肇事者进行照价赔偿并通知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由集团公司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在集团公司系统进行通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使用视频系统的;

(二)不按规定保存记录视频信息的;

(三)擅自改变视频系统设备、设施位置和用途的;

(四)擅自删改、破坏视频资料原始数据记录的;

(五)擅自复制、提供、传播视频资料的;

(六)不配合主管部门或公安机关依法查询、调用和联网使用的;

(七)监看和管理人员不经集团统一培训;

(八)监看和管理人员没有持证上岗。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不按规定登记备案或拒绝监督检查的单位,由交通集团进行通报并限期整改,未进行整改的单位按照《交通集团安全生产责任指标考核实施办法》进行处罚,并在集团公司系统进行通报。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市交通集团安监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8篇 起重机械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的项目方法及要求

1、设计文件

检查起重机械设计文件中有关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的内容是否符合《起重机械安全监控管理系统》(gb/t 28264-2012)的要求。

2、安全监控管理功能要求的硬件配备

检查起重机械的出厂配套件清单中是否有gb/t 28264-2012所要求的信号采集单元、信号处理单元、控制输出单元、数据存储单元、信号显示单元、信息导出接口单元等硬件设施,并核查。

3、管理权限的设定

现场核实系统管理员的授权,进入系统后,需要有登录密码或更高级的身份识别方式。系统管理员输入正确的密码或其它识别方式后,能够顺利进入系统。

4、故障自诊断

开机进入系统后,现场核实系统有运行自检的程序,并显示自检结果,系统应具有故障自诊断功能。系统自身发生故障而影响正常使用时,能立即发出报警信号。

5、报警装置

在空载的条件下,通过按急停或系统设计的报警信号现场验证起重机械的各种报警装置的动作。

系统的报警装置能向起重机械操作者和处于危险区域的人员发出清晰的声光报警信号。

当发生故障时,系统不但要报警,还应能根据设置要求对设备止停。

6、文字表达形式

现场目测系统显示的所有界面的文字表达形式为简体中文。

7、通信协议的开放性

(1)现场检查系统有对外开放的硬件接口,查阅相关说明书中通信协议的内容,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定的modbus、tcp/ip、串口等对外开放的协议;

(2)现场验证系统通过以太网或usb接口能方便地将记录数据导出。

8、显示信息的清晰度

在司机座位上,斜视45°可清晰完整的观察到整个监控画面,包括视频系统的画面,画面上显示的信息不刺目、不干扰视线,清晰可辨。

9、系统信息采集源

对应gb/t 28264-2012中表1检查信息采集源。

10、监控参数验证

按照下述方法,对应gb/t 28264-2012中表2验证具体产品的参数。

(1)起重量

现场起升载荷,检查显示器上是否显示起重量,显示计量单位为“t”,并至少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2)起重力矩

现场起升载荷,并进行变幅运动,检查显示器上是否显示起重量和相应位置幅度,显示计量单位分别为“t”和“m”,均应至少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3)起升高度/下降深度

显示屏幕上,能实时显示所吊运的物体高度和下降深度。在空载的条件下,将吊具起升到一定的位置,记录此时显示屏上起升高度的数值为g1,将激光测距仪垂直架设到吊具的正下方,测试吊具的位置高度值并记录为h1,起升机构缓慢运行一定的的高度,观察显示屏上起升高度的数值应实时变化,待稳定后记录为h2,测量此时吊具的位置高度值并记录为h2,通过公式h=h2-h1计算出显示屏上起升高度的变化值h,通过公式h=h2-h1, 计算出吊具实际测量上升的高度h,以上操作至少重复三次,h与h的数值应该一致。

(4) 运行行程

起重机械的起升高度、下降深度、小车运行、大车运行等运行行程可实时显示。

①计算起重机吊具由地面起升至最大高度过程中,起升卷筒转动圈数,换算至钢丝绳起升高度值,与监控系统显示值对比;

②在空载的条件下,将小车运行到某一位置,记录显示屏上小车运行行程的数值为s0,并在小车运行的轨道上相应位置做标记,缓慢开动小车,移动一定的距离(一般不少于10mm),观察显示屏上小车运行行程的数值应实时变化,待小车稳定后记录显示屏幕上行程数值为s1,并在运行的轨道上做标记。用卷尺测量两处标记的距离为s,计算出系统显示的距离s=/s1-s0/,s与s数值应该一致;

③大车运行的行程验证方法同第二条所述。

(5) 风速

检查系统应实时显示风速值,记录当前风速值,查看计量合格证;测量与起重机风速计同一位置的风速,与显示值比较。现场验证时调低试验报警门槛值,察看其有效性,系统应立即发出警报信号,在司机室和起重机周围能清晰的观察到声光报警信号,起重机停止运行。

(6)回转角度

系统应实时记录并显示起重机械的回转角度,与监控系统显示值进行对比,验证其有效性和准确度。

(7)幅度

现场进行变幅运动,检查显示器上是否显示相应位置幅度,显示计量单位为 “m”,应至少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8)大车运行偏斜

在空载的条件下,慢速、点动操作起重机两侧支腿电动机,模拟大车运行偏斜状态,观察系统是否显示并能发出报警信号。

(9)水平度

现场检查系统中有实时显示整体水平度的数值并记录,用水准仪测量起重机主体结构前后支腿的高低差,验证起重机的整体水平度。

(10)同一或不同一轨道运行机构安全距离

根据产品的设计要求及相关标准要求,系统应设置安全距离不小于d;当系统的安全距离小于d时,系统有正确响应。现场设置信号反射器具,检验起重机械同一或不同一轨道存在碰撞危险时,在司机室和起重机械周围能清晰的观察到声光报警信号,起重机械停止运行。

(11)操作指令

在空载的条件下,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对起重机械的动作进行操作验证,各种动作在显示器上应实时显示。试验后,查看相关的记录,信息能保存和回放。

(12)支腿垂直度

现场检查系统中有实时显示的支腿垂直度的数据并记录,将数字式角度仪架设到支腿的下横梁上测量支腿的横向垂直度并记录,再将数字式角度仪放置于支腿的垂直面上,根据支腿不同的形式,选取相应位置测量纵向的垂直度并记录。验证起重机械的支腿垂直度。

(13)工作时间

系统应实时显示和记录工作时间,计量起重机械各机构动作时间点、时间段,与监控系统对应值比较。

(14)累计工作时间

连续一个工作循环后,调取试验过程中存储的时间数据,现场验证已完成的工作循环的时间系统应全部累加、记录和存储。

(15)每次工作循环

查看显示屏幕上应该有工作循环的次数。根据起重机械的特点记录每个工作循环的次数。调取试验过程中存储的时间数据,系统已完成的工作循环应全部记录和存储。

11、监控状态验证

按照下述方法,对应gb/t 28264-2012中表3验证具体产品的状态。

(1) 起升机构的制动状态

在空载的条件下,进行起升机构动作的操作,对于两个及以上起升机构的起重机械,应分别验证其制动状态,检查在系统的显示屏上应实时显示制动状态的信号。

(2) 抗风防滑状态

现场查看抗风防滑装置的形式,进行夹轨器、锚定等抗风防滑装置的闭合性试验,检验监控系统显示的防风装置状态是否一致。

(3) 联锁保护(门限位和机构之间的运行联锁)

①门限位

进行门限位开关闭合试验,检验监控系统显示与门限位状态是否一致。

②机构之间的运行联锁

根据相关标准和设计要求,对于有联锁要求的起重机械,在空载的条件下,分别进行两机构的动作,其联锁应满足规定要求,显示屏应实时显示联锁状态;对于架桥机,当进行过孔状态的动作时,架桥机架梁状态各机构操作应无动作。

(4) 工况设置状态

系统中应有对所有工况进行监控设置、显示和存储功能,现场查看显示、调阅工况资料,验证其有效性。

(5) 供电电缆卷筒状态

①系统应当能够监控供电电缆卷筒状态保护开关(过紧或过松)的动作状态;现场操作供电电缆卷筒状态保护开关断开或闭合,观察系统是否能识别供电电缆卷筒的状态;

②系统应当能够监控供电电缆卷筒状态保护开关和起重机械大车运行机构的联锁状态;当供电电缆卷筒状态保护开关断开时,操作起重机械大车运行机构启动,观察系统是否能够发出报警信号并禁止大车运行机构运动。

(6) 过孔状态

按照架桥机的过孔走行方式进行过孔走行试验,系统应实时显示过孔的状态,试验后查看相关的过孔状态记录,系统应该记录过孔时的操作命令和状态。

(7) 视频系统

现场查看视频系统的构成:安装摄像头数量、安装位置、所监控的范围。在一个工作循环的时间内,在视频系统的屏幕上应观察到起重机械主要机构各主要工况实时工作的监控画面。

整个视频系统应该全程监控起重机械工作的过程,能做到实时监控。一个工作循环后,调取相关视频的信息,查看这些状态的信息应完整保存。

注:对于门式起重机、流动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等至少需观察到吊点、行走区域;对于桥式起重机、塔式起重机、缆索起重机、桅杆起重机等至少需观察到吊点;对于架桥机至少观察到过孔状态、架梁状态、运梁车同步状态;对于升船机至少需观察到机房、承船箱。

12、系统综合误差试验验证

起重量、幅度和起重力矩的误差不大于5%。

(1) 起重量综合误差试验

根据试验工况将小车停放在相应位置,起升机构按100%额定起重量加载,载荷离地100~200mm高度,悬空时间不少于10min。整个过程中观察系统应反映起重机械载荷的实时变化,待载荷稳定后观察显示屏上的载荷数值作为系统显示的数据并记录为qa;将现场经过标定的试验载荷作为检验载荷的实际数据记录为qb。选取在30%额定起重量与100%额定起重量之间其他两点的载荷继续进行重复上述的试验。

做三次载荷试验后,按照gb/t28264-2012中7.1的要求计算起重量综合误差。

(2) 幅度综合误差试验

按照gb/t28264-2012中7.2的要求计算幅度综合误差。对于流动式起重机在上述试验的基础上增加额定载荷下的试验。

(3) 起重力矩的综合误差试验

按照gb/t28264-2012中7.3的要求计算起重力矩的综合误差。

13、连续作业试验验证

系统按照其工作循环能连续作业16小时或工作循环次数不少于20次,并能实时记录。通过调取试验后的记录,查看相关的记录,验证系统的连续作业能力。

14、信息采集和储存验证

(1) 实时性

在做空载实验时,现场验证系统具有起重机械作业状态的实时显示功能,能以图形、图像、图标和文字的方式显示起重机械的工作状态和工作参数。待试验结束后,调取保存的记录,验证起重机械运行状态及故障信息有实时记录功能。检查系统存储的数据信息或图像信息应包含数据或图像的编号,时间和日期与试验的数据应一致。

(2) 扫描周期

查看系统实际程序的扫描周期应不大于100ms。

(3)存储时间

根据设备的使用情况,对于系统工作时间超过30天的起重机械,现场调取之前存储的文件,查看文件的原始完整性和存储情况;存储时间不应少于30个连续工作日。对于系统工作时间不超过30天的起重机械,现场查阅存储的文件,计算一个工作循环的时间内储存文件大小,推算出是否能达到标准中所规定的要求,数据存储时间不少于30个连续工作日,视频存储时间不少于72小时。

调取试验过程中存储的数据,检查系统存储的数据信息或图像信息的日期应按照年/月/日/时/分/秒的格式进行存储。

(4)断电后信息的保存

首先检查系统应有独立的电源即ups电源或电瓶等装置。现场验证,当起重机械主机电源断电后,系统能持续工作。调取连续作业的时间内存储的数据,起重机械数据应完整保存。

(5)历史追溯性

调取连续工作一个工作循环过程中存储的所有信息,检查系统存储的数据信息或图像信息应包含数据或图像的编号,时间和日期与试验的数据应一致。能追溯到起重机械的运行状态及故障报警信息。

第9篇 大型起重机械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实施方案格式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推动大型起重机械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工作,提高大型起重机械本质安全,预防和减少起重机械重特大事故发生,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原则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应用现代物联网信息管理技术,以生产单位和使用单位为主体,提高大型起重机械本质安全性能,促进产品升级换代,防范事故发生,保障从业人员和公众的生命安全。

二、总体目标

在“十二五”期间,以公路建设、铁路建设、电站建设、船舶修造等行业(领域)为重点,逐步在新制造和在用大型起重机械上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强化大型起重机械技术安全管理和控制,促进现场操作标准化和规范化,实现大型起重机械安全形势的根本好转。

三、工作机制

(一)发挥企业积极性。此项工作以大型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和生产单位为主体,首先选择有条件的单位进行试点,充分发挥试点单位的作用和积极性,在此基础上再逐步扩大试点并推广。

(二)建立部门联动机制。为有效推动此项工作的开展,成立“大型起重机械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工作小组”,由国家质检总局牵头负责,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综合协调,铁道部、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电监会、国资委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参与实施,指导、督促地方和生产使用单位落实大型起重机械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的安全主体责任及保障措施,确保大型起重机械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工作顺利有效地实施。工作小组定期召开会议,协调、研究和商讨解决推进工作的有关问题,并根据工作需要聘请专家,成立专家组,协助做好相关技术支撑等工作。

(三)充分发挥社会各方力量。以有关标委会、科研机构、协会、学会、检验机构等为技术支撑和宣传平台,有力配合和支持此项工作的有效开展。

四、主要工作步骤和内容

(一)组织调查、摸清底数。2023年上半年,由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各省级质监部门对在用大型起重机械进行统计调查,摸清在用大型起重机械数量、安全监控装置或系统使用情况,以及大型起重机械制造等情况。

(二)开展前期试点、摸索经验。2023年上半年至年底,选择部分重点行业(领域)的部分重点设备开展前期试点,为试验论证和标准制定提供基础数据和经验。

1.前期试点范围:首先在铁路建设、公路建设、电站建设、和船舶修造等行业中使用的200吨及以上架桥机、200吨及以上通用门式起重机,320吨及以上造船门式起重机,60吨及以上港口、船厂、电站门座起重机,2000吨米及以上普通、电站塔式起重机,450吨及以上履带起重机,固定式、摇摆式、平移式、辐射式缆索起重机共十三个品种上进行试点。

2.试点内容:质监部门会同安监部门等相关部门对经确定的生产和使用单位各选择1至2台新制造和1至2台在用的大型起重机械,在单机上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通过监视、控制、管理等手段,实现操作安全控制、危险临界报警、现场实时显示和数据记录保存等功能,同时达到运用视频和音频技术实时显示和记录工作状态、事后回放的功效。在此基础上,在有条件的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和工作需要,进一步实现远程传输、远程监控、远程管理、远程服务,数据、视频和音频查询,数据、视频和音频统计与分析等功能,逐步建立基于物联网技术的起重机械安全监控管理的局域监控平台和远程监控平台[wy1] 。

(三)制定标准、试验验证。2023年上半年至年底,协调相关标委会组织有关科研、设计、制造、使用、检验等单位制订并上报安全监控管理系统国家标准。同时,结合前期试点,组织相关型式试验机构对已有的“起重机械安全监控管理系统”开展试验验证。

(四)巩固成果、扩大试点。2023年至2023年,总结前期试点工作,扩大试点范围。

1.2023年,对大型起重机械,所有生产和使用单位要在本单位内对应每个品种至少一台大型起重机械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巩固和推广前期试点成果。

2.2023年,逐步在所有新制造的大型起重机械全部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

(五)全面推进、取得实效。2023年至2023年,加大力度,全面实施,实现此项工作的规范化、常态化。

1.从2023年开始,在所有在用的大型起重机械上全部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

2.2023年底,尚未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的大型起重机械,将不予使用。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地质监、安全监管和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质监部门要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制订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和合作,同时加强对试点企业的帮助、督促和指导,研究制定必要的激励和约束措施,有力推动此项工作的开展。

(二)突出重点,加强服务。各地质监、安全监管和有关部门要指导、督促生产和使用单位制定安全监控管理系统操作规程,加强操作人员培训,提高操作技能,规范现场使用管理,提高企业安全基础保障水平和防范事故的能力,按照阶段性工作要求,按时完成大型起重机械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的任务。

(三)加强联动,强化监督。各地质监、安全监管和有关部门要团结协作,密切配合,大力推进此项工作的有序开展。要积极争取相关鼓励政策,对生产和使用单位要加强日常监管监察,采取巡检、抽检、互检等方式,对大型起重机械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开展情况进行逐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协调解决。各地工作情况要及时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将会同相关部门进行督促检查。

(四)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各地质监、安全监管等部门要以各种形式加强宣传工作,提高生产、使用单位以及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广大职工的认识,充分调动其积极性;要发挥行业协会、学会、科研院所、检验机构在技术推广和服务等方面的作用,提高工作质量和水平;在实施过程中,要注意总结工作,宣传先进典型,示范引路,推动工作,为有序开展好工作形成良好氛围。

第10篇 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监控室管理人员

1、服从领导,遵守劳动纪律,不迟到、不早退,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

2、穿工作服上岗,坚守工作岗位,时刻注意显示器的数据变化情况,发现异常及时汇报和处理。

3、学习技术,熟悉掌握微机监测技术的性能和操作规程,严防误操作造成机器故障或文件毁坏等事故。

4、文明操作,敲击键盘短促轻快,严禁强力敲击,保证性能良好。

5、认真填写当班各项记录和机器运行状况,出现异常立即向有关领导汇报并及时处理。

6、每天按时上传数据,如有超限或异常现象,首先向矿方主管领导汇报,然后向煤管局管理员汇报。

第11篇 消防安全监控中心管理细则

1消防安全监控中心的设置要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2消防安全监控中心的值班人员,要全面掌握消防报警控制设备的各项性能指标及操作方法,熟悉相关专业理论知识和安全操作规程,持消防安全鉴定证上岗。

3 消防控制中心的日常管理应符合《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a587)的有关要求。

4 消防控制中心应确保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灭火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5 消防控制中心应确保高位消防水箱、消防水池、气压水罐等消防储水设施水量充足;确保消防泵出水管阀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管道上的阀门常开;确保消防水泵、防排烟风机、防火卷帘门等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柜开关处于自动接通位置。

6 出现报警信号时,消防监控中心监控员必须立即核查报警信息,通知现场安管员进行跑点,在第一时间进行确认。

7 火灾确认后,消防控制中心必须立即将火灾报警联动控制开关转入自动状态(处于自动状态的除外),同时拨打“119”火警电话报警。消防控制中心必须立即启动单位内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8 消防监控中心的轮值人员必须具备高度的警觉性和责任心,能熟练操作设备,实时监查火灾报警控制和监控设备设施,严格按程序操作,认真处理当班发生的事件,并如实记录。

9消防监控中心实行24小时专人轮流值班制,值班人员在消防监控中心不准进行与工作无关的活动,值班人员在工作期间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如有特殊情况,应由直接上级批准,由其他轮值人员顶替后方可离开。

10对消防控制中心设备及通讯器材等进行经常性检查,定期做好各系统功能测试、维护等工作。

11严禁非监控人员在消防监控中心内逗留,不许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参观。如遇特殊工作需要,必须在消防监控中心停留时,需经消防管理部门批准,并在规定时间内离开。

12消防监控中心设备出现故障时,应立即报告直接上级,并联系技术人员进行维修。如发生紧急情况,应按照突发事件处理程序及时上报处理。

13每班当值监控员必须填写《监控设备运行记录表》,运行过程中发现误报时,应填写具体误报时间、地点等,并按要求在规定期限内保存控制中心的记录材料及设备档案资料。

第12篇 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瓦斯治理十二字方针,防止事故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贵州省境内从事采掘作业的煤矿(含煤矿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域按规定装备安全监控系统,低瓦斯矿井装备瓦斯断电仪、风电瓦斯闭锁装置。

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域未按规定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矿井不得从事煤矿生产活动。

第二章 甲烷传感器和其他传感器的设置

第四条 甲烷传感器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复电浓度和断电范围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

第五条 甲烷传感器和其他传感器的设置地点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

第三章 监控系统的管理和维护

第六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应保证安全监控系统正常运转所需要的资金投入,并对由于矿井安全监控系统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七条 装备监控系统的矿井应至少配备一名专业技术人员和配齐相应的系统维护人员。系统维护人员必须熟悉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并经安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八条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中心站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必须实时监控全部采掘工作面瓦斯浓度、一氧化炭、温度,水位及顶板等环境参数变化及被控设备的通、断电状态。

发现异常情况必须及时汇报矿长和技术负责人,矿长和技术负责人接到汇报后应当及时予以处理,并记录出来结果备查。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监测日报表必须报矿长和技术负责人审阅并签字。

第九条 为确保监控系统不间断的可靠正常运行,对不能正常工作的传感器要及时进行更换和维修,各种传感器应有足够的备用量。安全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时,必须及时处理,在故障期间必须有安全措施。

第十条 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定期进行调试、校正,每月至少1次。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等采用载体催化元件的甲烷检测设备,每7天必须使用校准气样和空气样调校1次,每7天必须对甲烷超限断电功能进行测试。对安全监控设备和瓦斯检测仪器定期校验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鉴定。

甲烷校准气样的相对误差必须小于5%。

第十一条 每天必须对安全监控设备及电缆进行一次巡回检查,并使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或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与甲烷传感器进行对照,并将记录和检查结果报监测值班员;当两者读数误差大于允许误差时,先以读数较大者为依据,采取安全措施并必须在8h内对2种设备调校完毕。

第十二条 煤矿安全监控设备之间必须使用专用阻燃电缆或光缆连接,严禁与调度电话电缆或动力电缆等共享。

第十三条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必须具备甲烷断电仪和甲烷风电闭锁装置的全部功能;当主机或系统电缆发生故障时,系统必须保证甲烷断电仪和甲烷风电闭锁装置的全部功能。

第十四条 煤矿应建立以下监测帐卡及报表:

(1)设备、仪表台帐;

(2)监控设备故障登记表;

(3)检修记录;

(4)巡查记录;

(5)中心站运行日志;

(6)矿井安全监控日报表;

(7)矿井安全监控设备使用情况月报、季报表。

第十五条 监控系统中心站主机应不少于2台,一台备用。系统必须有防雷电保护,当电网停电后,系统必须保证正常工作时间不小于2h。

第十六条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必须性能可靠,工作稳定;安全监控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行业标准,井下设备必须取得煤矿安全标志。

第十七条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生产企业和销售商要有良好的质量和信誉,安装监控系统时,必须提供联网数据界面协议,便于今后实现全省联网。对煤矿监测系统维护人员做好系统使用及监测监控相关知识的培训工作,并提供可靠的售后服务。

第十八条 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把煤矿监控系统的运行情况纳入日常监察工作,煤矿安全监察部门每年对辖区内煤矿监测监控系统的运行情况要进行专项监察。

第四章 行政处罚

第一十九条 未按规定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矿井一律下达停止作业通知书。

第二十条 煤矿企业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体私营煤矿的投资人未按规定保证安全监控系统正常运转所需要的资金投入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的规定给予处罚。(第八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未配备专业技术人员或系统维护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处罚。(第八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第二十二条 未按规定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安全监控设备定期进行调试、校正;对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等采用载体催化元件的甲烷检测设备,定期进行校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第八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二)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三)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四)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五)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六)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七)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八)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九)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贵州省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九年七月十日

第13篇 如何加强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管理工作

1 引言

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煤矿安全监控系统技术水平不断提高,功能日益完善,监控系统在我国的各大煤矿均已普遍采用。由于监控系统具有对瓦斯、一氧化碳、风速、温度、负压等环境参数和设备开停、风门开闭等设备状态的实时监测功能,同时具有超限声光报警、断电、闭锁等功能,使得其在预防矿井灾害、瓦斯事故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因此,就安全监控系统加强在思想、组织、技术、设备、资料、资金上的管理工作对煤矿安全生产具有重要的意义。

2 神新公司安全监控系统现状

神新矿区大部分为低瓦斯矿井。目前,神新公司已在7个生产矿井全部安装有安全监控系统,实现了对井下瓦斯、一氧化碳、风速、温度、负压等环境参数和设备开停、风门开闭等设备状态的实时连续监测,实现了超限声光报警、断电控制等功能,同时通过super-kj系统可远程实时监测。至今系统运行安全、稳定、可靠,为神新公司的安全生产发挥了强有力的保障作用。在低瓦斯特征以及在长期安全生产的现状面前我们不能自满而应更加努力工作,从各方面加强对安全监控的管理,保证公司安全生产。

3 加强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工作,保证安全监控系统正常运行的途径

3.1从思想上高度重视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工作

人类在整个生产活动中,产生两类自适应效应:一类是自胜效应,它是可见的,往往容易被人们重视,比如:矿井完成了生产任务带来了明显的经济效益;另一类是自败效应,譬如安全监控系统为安全发出的报警断电警告,人们采取了预防措施,结果事故没有发生,看到的是为防范事故,人力物力消耗或生产的暂时停顿,而没有带来明显的经济效益,它是隐性的,所以时常不被人们所重视。在煤矿生产活动中,自败效应和自胜效应同等重要。产生自败效应的安全监控系统对矿井环境和生产过程发生的警告,对保障煤矿安全生产起着人工检查无法替代的积极作用。而习惯上,人们总是容易接受自胜效应,而对自败效应不以为然。安全监控系统虽然表面上看不到任何效益,但实际上它融入了安全生产中,对公司和员工都有着巨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因此,必须加强对矿井人员的思想教育工作,使之充分认识到安全监控系统的重要性,重视其自败效应,引起他们对安全监控系统的重视和爱护。

3.2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各项管理制度,保证安全监控系统工作正常。

神新公司安全监控系统由公司矿总工程师负责。科技中心负责管理全公司的安全监控工作,各矿井明确了安全监控系统的具体负责人,并且各矿均有一定数量的具有通风和安全监测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组建好一支素质高、能力强的安全监控专业队伍是管好、用好安全监控系统的根本保证。

为了加强对各矿井安全监控的管理,必须制定各种管理制度。如:《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实施细则》、《安全监控系统考核制度》等,并严格执行,做到管理、使用、维护业务范围明确,责任到人。此外,神新公司还成立了安全监控小组,小组由公司和各矿井安全监控分管领导及人员组成。小组定期召开列会,会上对各矿安全监控系统存在的问题给予解决并督促落实。这种制度加会议的方式增进了彼此的沟通与协作,加强了对矿井安全监控人员的组织领导,使问题能够及时反映并整改落实,保障了安全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

3.3加强技术业务管理培训工作

加强安全监控人员的技术水平,做好培训工作是管好、用好安全监控系统的基础。

安全监控系统涉及计算机、通信、机电、通风等多种专业知识,涉及范围广,设备更新快,专业技术性较高。因此,安全监控的全体人员均需经过安全监测、通讯技术和通风安全专业的培训,经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对于其它有关人员,如采掘区队长、采掘班组长、调度员、瓦斯员、放炮员及有关机电工人等,应进行安全监控系统的管理和使用常识的教育,充分发挥其群管作用。

此外,还应组织安全监控人员进行定期的新技术培训,以适应现代化煤矿安全监测技术日益发展的需要。培训合格后方可继续其本职工作。

3.4加强设备、资料管理工作

合理地选择和配置安全监控系统对实现矿井安全生产固然重要,但是更重要的是如何使用和管理好,才能充分发挥其效能。

安全监控系统设备繁杂,资料记录多,这就需要加强管理工作,做到设备数目、使用情况等有记录,资料有记录且清晰易查。

鉴于安全监控系统设备较多,凡新购进的设备,由公司组织相关部门验收,验收完后交由矿方,矿方应组织人员二次验收,逐台开箱进行通电、通气检查检验,避免因设备出厂时就存在的质量问题,而造成经济损失,防止因设备不合格而影响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危害安全生产。为保证安全监控系统长期正常运行,必须备有传感器和设备易损易耗件等备用件,且备用量应大于30%,矿上应根据监控系统设备数量和损耗情况,建立设备台帐月、季、年度明细。

对安全监控系统的各种设备和装置,应分别建立技术档案,这些资料应力求详尽,能反映出每台设备的技术性能,使用和运行状况,诸如按设备型号、编号逐台建帐,及时填写安装时间、地点和更换、拆除时间、拆除原因等,保证安全监控系统的持久正常运行。

正确利用监测资料,保证煤矿安全生产。安全监测系统所获得的信息和整理出的各种资料,一是要妥善保管;二是应组织有关人员经常分析、研究监测系统所获得的各种参数和资料,结合井下采掘动态,及时发现各种灾害的预兆,并制订相应防治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3.5加强资金管理工作

为保证安全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安全监控各矿小组成员必须提前上报系统新增设备、易损耗件、标校等费用的月、季、年计划,公司根据计划及时安排资金并落实,用于设备的维修、更新等。因此,必须加强资金管理工作,做到细节管理、精细化管理,使资金用到位,保障安全生产顺利进行。

4结语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不仅需要各种完善的、合理的、科学的管理制度,还要有较高素质的人员进行管理,只有在思想、组织、技术、设备、资料、资金等各方面落实到位,注重细节,采用精细化管理,才能有效地提高安全监控系统管理水平,才能把安全监控工作做好,为安全生产服务。

第14篇 物业项目安全管理工作监控办法

1.0目的

加强对安全工作的监控,确保安全工作质量。

2.0范围

适用于**酒店物业各项目。

3.0职责

3.1礼宾部负责定期或不定期对安全管理过程进行检查和监督。

3.2项目经理负责安全管理工作的全面监督、检查和指导。

3.3礼宾主管负责客辖区域内安全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与监督。

3.4礼宾领班负责本班日常业务操作的执行和落实。

4.0方法和过程控制

4.1公司礼宾部监控要求

4.1.1负责组织实施法定节假日(元旦节、五一节、国庆节、春节)敏感日的治安、安全、消防检查工作。

4.1.2不定期抽查各部门安全管理工作情况,分析治安、消防管理隐患,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4.1.3每季度根据检查情况编写安全工作分析报告。

4.2项目经理监控要求

4.2.1每月对本部门的安全、消防管理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予以记录,就有关问题提出指导意见。

4.2.2监督礼宾主管、领班的工作状况,及时调整安全工作业务架构,不断完善监督机制。

4.2.3通过与顾客、业主的沟通、回访,及时了解、掌握礼宾员的职业道德、沟通能力及服务水平,并给予有效的培训和指导。

4.2.4及时检查核实所安排工作的落实情况,跟进重大事项的处理结果。

4.2.5每季度组织对安全巡查工作进行评估,确保无治安盲点或隐患。

4.2.6掌握礼宾员的培训情况,关心礼宾员的业余文化生活,及时调解内部矛盾,确保建立一支精诚团结的安全队伍。

4.3礼宾主管监控要求

4.3.1检查本部门对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工作规程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4.3.2每周对礼宾员质量记录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予以记录。

4.3.3每周对本部门的安全、消防管理情况全面巡查至少两次,并将有关情况予以记录。

4.3.4每半月召开一次安全业务会议,总结上半月、安排下半月工作,分析安全状况,提出整改意见。

4.3.5每半月至少进行一次夜间查岗,对夜间礼宾员工作状态、质量记录、装备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并予以记录。

4.3.6每季度组织一次紧急集合,以保证礼宾员的战斗力和应变能力。紧急集合人员为不当班礼宾员,须准确记录各人员在接到紧急集合命令后赶至指定地点的时间及装备情况,并在《紧急集合情况记录表》中予以记录。

4.3.7每季度对巡逻路线、巡逻时间进行一次评估,并将修订的巡逻路线图报部门经理审核。

4.3.8根据辖区治安防范的要求和特点,有针对性地拟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礼宾员进行突发事件演练。

4.4礼宾领班监控要求

4.4.1严格执行'班前点名,班后点评'的交接班制度,对本班的工作状况进行评价,并提出改进要求。

4.4.2检查本班班前执勤设施、设备的完好情况,确保当班人员的正常使用。

4.4.3当班期间对安全各岗位的质量记录必须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及时纠正不合格现象。

4.4.4监督各岗位对外来人员、物资放行、施工、装修现场、车辆出入的管理力度、方式、方法,确保按规范运作,协助处理疑难问题或突发事件。

4.4.5全面监控礼宾员的夜间工作情况,如有异常,及时处理或报告。

4.4.6监督当班期间班员的考勤、纪律和工作状态,并予以记录。

4.4.7监督所有员工在辖区内的外在形象,及时纠正违章行为。

4.4.8规范礼宾员在参与集体、公众活动中的形象。

4.4.9严格执行内务管理规定,督促不合格者限期改正,并予以记录。

4.4.10严格执行月考核制度,公平公正地评价所属员工。

4.5.11每月全面检查、收集各岗位的质量记录交主管审核存档。

4.6夜间工作监控要求

4.6.1夜间查岗是安全管理的一项主要内容,目的在于检查各项目礼宾员夜间工作状况,督促提高安全防范意识,保证安全管理工作质量。

4.6.2夜间查岗按照计划制定和人员配置情况分为'a级检查'、'b级检查'和'c级检查'三种,a、b级检查事先必须制定年度检查计划,为保证查岗情况的真实性,须对制定的检查计划设立相应的保密范围。

4.6.2.1'a级检查'是全公司范围的检查,计划时间的安排由品质督导部于每年1月10日前制定完成,报管理者代表审批,由品质督导部人员及其它部门主管以上人员担任查岗人员,计划保密范围至总经理、管理者代表及品质督导部,由品质督导部于计划实施前24小时内将抽查部门通知查岗人员。'a级检查'须保证每月至

第15篇 监控工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责任制

1、根据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确保安全生产监控系统可靠运行。

2、监控工必须经过特殊工种培训,持证上岗。

3、了解掌握井下工程的进展情况,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及时组织人员安装各种传感器。

4、准确掌握监控系统的运行使用情况,按规定校验监控设备,对查出的问题立即组织解决。

5、对瓦斯传感器、断电仪定期组织人员进行调试校正,保证瓦斯传感器测量误差不超过《规程》规定,断电仪动作灵敏可靠。

6、负责做好各项监控记录、各项监控报表的打印整理,并送领导审阅,对各种监控资料、图纸妥善保管。

7、及时排除监控设备在运行中出现的故障,保证监控系统能够准确可靠运行。

8、不断学习业务知识,熟练掌握监控系统各项性能,能够及时处理设备运行中出现的故障。

9、监控设备主机属安全监控专用设备,禁作其它用途,更不能在主机上打游戏。

第16篇 共友塔机安全监控管理系统

近年来,随着建筑业的高速发展,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在施工中使用越来越广泛,使用体量呈几何式增长,提高了劳动生产率,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在大规模使用、“大干快上”的同时,也越来越多的暴露出一系列涉及技术、管理方面的问题,有些问题不能及时得到解决,久而久之的后果就是隐患、险情直至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

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中存在的问题

(一)使用阶段

总包方、产权方管理脱节,“月检”工作流于形式

司机、指挥、安装等特种作业人员不能完全持证上岗,人证不符,年度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月检”流于形式。

多塔作业存在的问题

塔吊作业面相互交叉情况多,容易出现碰撞、刮蹭甚至重大安全事故。

(二)监管阶段

依据《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2008】76号)规定,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或安装前应当向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提交相关基本资料。现实情况是纸质资料与真实情况出现差距,产权备案要求设备提交信息量太少,容易出现“挂羊头卖狗肉”的问题,给设备以后的使用、管理埋下隐患。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实际上监督检测只是一种静态检测,只代表检验检测时设备的状态,对于特种设备的工作状态无法监管,无法抓到超重等违规作业,一旦出现事故也没有依据判断事故原因。

共友科技塔机安全监控管理系统项目实施意义

随着国家政策的引导,城市的发展,各种建设工程规模不断扩大,工艺流程纷繁复杂,如何搞好施工现场管理,减低事故发生频率,杜绝各种违规操作和不文明施工行为一直是施工企业和政府管理部门关注的焦点。在治理建设施工安全隐患的具体工作中,各级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发布的指导意见,制定了以下八个主要的对策:加强对建筑工地特种设备的使用管理;加强对塔机的超载保护管理;加强施工现场的管理;加强对设备检测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加强对特种人员、三类人员的管理,包括入场、退场;证书抽样检查和继续教育培训;加强建筑信息化管理的建设工作;加强建筑企业、工程、设备的登记、审核工作;加强行业重大事故统计报告工作。

虽然已经制定了明确的工作目标,但由于缺少切实有效的技术实施手段,在大量的建筑施工项目面前,建管部门及项目施工监管人员显得力不从心。因此,如何在满足上述建管部门的八个工作目标需求的同时,为建筑行业的安全质量管理提供全面、立体的监管系统,便成为黑龙江共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开发“共友塔机安全监控管理系统”项目的出发点和最终目标。利用现代科技,优化监控手段,实现实时的、全过程的、不间断的安全监管是该项目的具体实施意义。

黑龙江共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研制的“共友塔机安全监控管理系统”旨在提高建筑行业安全监管水平和应急保障能力,促进区域建筑工程安全形势持续稳定提高。它的有效实施将进一步加强城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深入推进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建管部门的安全监管主体责任,全面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和薄弱环节,监控重大危险源,认真解决突出问题,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隐患排查机制及分级管理制度,初步构建各级重大危险源、重大隐患管理信息系统,有效防范和遏制安全事故的发生,真正把安全生产法规和各项制度措施落到实处,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

研制依据:gbst-100塔机安全监控管理系统,是共友科技依据国家标准gb/t 5031-2008、gb/t 28264-2008、建工行业标准jgj332-2014设计,基于物联网和传感网架构自主研发的高新技术产品,创造性的实现了针对塔机运行安全的开放性实时动态监控,完整提供从建设工地塔机单机运行到大型塔机集群交叉干涉作业的安全监控管理与预警报警功能。

《安全生产责任制:监控管理员【16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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