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gps管理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1遵守gps管理制度,及时认真填写《实时动态监控平台监控日志》、《车载终端故障维修记录》、《车辆违章处罚登记表》等,对车辆进行24小时监控。
2及时录入更新修改gps车载终端营运车辆的基本情况、二级维护、保险、分段限速等相关信息。
3及时查明不在线车辆的原因,确系设备出问题,及时与维修人员联系,尽快修复,相关情况记录存档。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公司。
4监控车辆违章行为,及时短信提示和纠正违章,并将数据存档。
5车辆二级维护、保险等到期信息需提前三天向车载终端发送提示信息,及时更新二级维护、保险信息。
6使用规范、简单、明确的用语发送信息,不得发送与工作无关的信息。不得擅自修改、删除信息。
7重要监控信息及时向公司报告。
8对安装视频监控的车辆每天调阅视频不得少于3次,每次不少于1分钟,并记录在案。
第2篇 营运车辆gps安全监控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营运车辆安全管理,强化运输过程安全控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和省政府、省交通厅有关规定要求,认真落实客运、危险货物车辆(或统称‘营运车辆’)gps(包括‘gps’与‘gps行驶记录仪’)安全监控系统的安装运行和管理,实现对营运车辆运行的动态监控,保障公司持续稳定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安全监控管理本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全面防控,重点控制”的原则,对车辆运营进行实时监控管理和调度指挥。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范围:公司内客运、危险货物车辆和经营、从业人员,以及负责车辆安全监控管理的单位(部门)和相关工作人员。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安全监控管理实行层级负责制,按照总公司(领导小组)、职能管理部门、车管单位三层管理模式分工负责。层级管理分工为:总公司负责组织领导,职能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监控监管指导,车管单位负责车辆运行监控调度管理。
第五条 为加强gps安全监控系统的运行管理工作,总公司成立gps安全监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公司gps安全监控系统的管理和应用。主要职责:
一、组织制定营运车辆安全监控管理制度及安全监控调度中心的建设和管理。规定层级监控管理权限。
二、负责公司安全监控系统和各监控管理终端的建设。负责监控系统、各管理终端、车载gps设备的统一采购、安装、调试,并负责系统监控管理应用、设备安装维护及使用操作培训、升级、检修服务等工作。
三、监督检查监控调度中心和各监控管理单位的监控运行情况,组织检查营运车辆gps安装使用和按规定安全运行监控管理情况。研究、处理安全监控检查发现的监控管理工作和车辆违规问题。
四、加强车辆安全监控信息采集、统计、存放管理,按上级和公司要求及时提报有效监控信息,对车辆违章、营运投诉处理和公司管理提供依据、保障。
五、协调处理与上级主管部门有关的重大事项。
六、组织召开安全监控工作会议,调度、分析和总结研讨安全监控管理工作,解决存在问题,布置监控工作任务。
第六条 安全监控调度中心(以下简称‘监控中心’)主要职责:
一、建立监控中心工作标准、制度,并严格落实执行。
二、负责制定监控管理平台应用操作规范标准和管理权限,报经监控领导小组研究同意执行。并负责培训、监督、指导各监控调度管理单位的应用和执行。
三、负责公司营运车辆运行24小时安全控制监督,认真做好监控记录和备存,及时向领导小组和车管单位汇报、通报车辆运行安全监控情况,以及对监控发现违规运行车辆即时提出警告、整改要求和记录;及时报告处置车辆遇劫报警情况和向公安报警,确保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及时解除安全隐患。
四、负责监控公司营运车辆gps的正常使用,加强车辆驾乘人员对gps的规范使用操作监管。具体负责各监控管理终端、车载设备的安装、接入、调试以及维护、升级、检修服务工作,以及监督检查各监控终端管理应用情况,保证安全监控系统和设备稳定运行。
五、具体负责与监控系统软件、设备和通讯服务供应商的联系沟通,及时协调处理监控系统、设备应用当中技术支持、升级、定期检修服务和存在的问题。
六、具体负责营运车辆安全监控信息采集、统计、存放管理,定期向领导小组、车管单位提报安全监控统计情况,并负责依据车管单位、监控车辆报告登记情况,统计收缴车辆监控服务费和通讯费。
七、通过gps监控信息平台及时向运营车辆发布天气、路况等安全警示信息,保证行车安全。
八、依据车管单位提报的车辆停运、事故、更新、报废、过户证明,及时对提报车辆进行监控停机停卡、变更、销户和做好登记手续。
第七条 公司职能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制定车辆运行监控调度管理制度,要求、监督各车管单位严格落实执行。
二、设建公司营运车辆运行监控管理平台,通过监控平台监督、抽查营运车辆安全运行和gps的正常使用情况,对发现问题负责做好监控检查记录,并同时通知要求违规车辆立即整改和通报车管单位。对监控发现的车辆遇劫报警及时向公安报警并通过监控平台做好监控跟踪和应对调度指挥处置。
三、加强车管单位车辆运行监控调度管理领导,组织监控管理人员业务培训,监督检查车管单位车辆运行管理监控工作情况。对查出的监控管理工作和监控违章车辆按规定处理存在的问题,研究处理、监督整改。
四、负责统计营运车辆安全运行、gps的使用监控信息和备存,定期向领导小组上报和车管单位通报车辆运行检查监控统计情况,并负责督办车辆监控服务费和通讯费收缴。
五、利用gps监控信息平台向运营车辆及时发布公司的有关管理要求和安全行车提示信息,保证公司、车辆信息流通,监管到位。
六、依据车管单位提交的车辆停运、事故、更新、报废、过户报告,负责及时办理行业管理监控运行报停、变更、销户手续。
第八条 车管单位主要职责
一、严格执行公司营运车辆gps安全监控管理有关规定,按照公司职能管理部门、安全监控调度中心管理、指导要求,落实好本单位车辆监控管理职责。
二、针对管理营运车辆建立本单位监控终端平台和工作标准、制度,设专机、专人工作监控,强化营运车辆运行安全控制手段。
二、具体负责车辆运行调度监控管理。通过监控终端平台监控本单位营运车辆运营、驾驶和gps的正常使用情况,并做好各项监控工作记录、统计和备存。
三、负责及时处理处置监控发现和上级监察通告的车辆违规问题,认真做好立即处理整改和落实情况汇报。对管理监控车辆遇劫报警情况,应利用监控平台做好监控、监听、跟踪和应对处置调度指挥,并应及时向车辆所处地公安机关报警和上级汇报。
四、加强对监控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强化监控管理工作责任、能力。严格监控管理权限使用,不得越权或私自授权他人使用,确保监控工作管理秩序到位。
五、对管理车辆停运、事故、更新、报废、过户情况,及时向公司职能管理部门和监控中心提报停机停卡、变更、销户申请。
六、加强对监控管理车辆驾驶、乘务、押运从业人员的管理。负责落实公司内从业上岗前安全生产知识、车辆营运行驶法规规定、驾驶操作技能和从业规范要求的培训教育,包括对gps车载监控设备的操作、使用管理、维护,和出现故障及时报告联系维修。确保车载gps设备正常运行;
七、负责管理车辆监控服务费和通讯费收缴工作,并及时上缴公司。
八、负责监控终端日常运行状态检查,发现不稳定情况及时报告、联系监控中心技术服务管理人员检修排除,确保监控系统正常运行、监控工作正常进行;
九、落实管理车辆运行实时监控,负责对违章、事故车辆的数据采集、分析和统计报表,并负责对监控违章车辆、从业人员的处理提供依据、意见和对公司处理决定落实执行;
十、有效利用监控终端平台加强车辆运营监控调度管理和服务。具体内容:
1、根据管理车辆经营范围和运输业务运行路线登记,监控车辆是否按规定范围运营;
2、依据客运班车运营班线和包车客车包车手续办理登记,监控客车是否按规定落实双班驾驶员;
3、根据上级有关管理部门和公司车辆运行限速规定,监控车辆是否超速行驶;
4、加强驾驶员身份信息ic卡驾驶使用监控管理,监控是否有驾驶员疲劳驾驶;
5、随时根据天气变化、道路情况,通过监控终端信息平台及时制发安全提示信息,警示驾驶员安全行车。遇有特殊情况,应不间断的对车辆进行跟踪监控调度,保证情况处理处置得到有效的控制和时间。
6、依据公司客运班线审批班线、班次时间安排和加班、包车手续办理登记,监控客车是否按规定正班正线运行和私自加班、包车运行;
7、依据监控车辆维修、事故等报停登记,监控车辆是否瞒报停运私自运行、不例行出车前出入库安检或存在其它问题;
8、依据公司从业人员上岗登记和每日出车出入库安检记录,监控车辆是否按登记驾驶员上岗驾车和出车后私自更换驾驶员驾车情况;
9、依据长途客运班线运行途中休息停靠站点登记和长途包车运输业务登记,监控车辆是否落实强制休息规定;
10、根据行业管理夜间禁发规定,监控夜间10时至次日5时有无客车发车运行和省内客运加班、包车客车是否在夜间零点前停止运输;
11、充分利用发挥监控终端平台监控最大效能,落实车辆运行安全监控其他管理调度事项。
第九条 监控管理工作人员条件、职责
1、工作责任心强,具备计算机应用操作技能。
2、熟知国家有关道路交通、运输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行业、公司对车辆营运的安全管理和规范要求。能够依据有关规定要求正确监控指正车辆违章行为和监督整改。监督、指导驾驶员正确使用车载gps监控设备。
3、熟知掌握车载gps设备功能及使用要求,熟练掌握监控平台的技术操作和应用管理。
4、熟知本公司营运车辆、驾驶从业人员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营运车辆经营范围、驾驶员配备登记、班线运行路线、道路状况等级、发车班次时间、途中停靠及始发终到站点等有关情况,熟知公司车辆运营管理规定。
5、在车辆发出劫警报告时,应进行报警确认和相应的处理;对于无法处理的问题,应及时上报。
6、认真落实公司车辆运营监控调度管理服务内容,对车辆运行状态进行全程全时监控和准确完整的做好监控各项记录。
7、严格监控管理权限使用和工作交接,不得越权或私自授交他人使用和代值工作,如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须经同意批准执行。监控管理工作人员应遵守保密规定,不得对外泄露用户信息。
9、负责日常车辆监控报停、登记、停机停卡,按月统计上报车辆的监控运行情况,确保车载gps监控服务费和通讯费准确收缴。每月25日为统计截至日,26日必须报表完成,以避免报停、销户车辆继续发生相关费用。
10、系统管理员必须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授权帐户名和密码。设备安装调试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和技术规范对设备进行调试,不得随意更改设备参数设定,不得将设置参数密码泄密他人。
第十条 相关制度、标准
各级监控管理部门、单位,应根据监控管理工作实际需求,健全完善安全监控管理各项制度、标准,以及监控工作各项原始记录和登记台帐建档管理。
第三章 gps车载设备的安装与管理
第十一条 营运车辆gps车载设备安装范围:公司所属全部营运客运班车、旅游(包车)客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按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条件要求在车辆登记挂牌前安装,落实公司统一监控平台管理。
第十二条 为落实公司营运车辆gps监控统一平台监控管理,gps车载设备由公司负责统一采购、安装调试和平台接入、监控,由车辆经营者承担支付gps车载设备费、平台监控服务费、车载gps监控通讯费和设备日常检修维护费用。车载gps装卸维修须向公司登记,由公司或认可的专业服务机构、技术人员进行,不得私自拆装。
在设备质量三包、保修期内,属产品缺陷质量问题的损坏,公司负责给予协调设备调换或免费维修;如属操作使用不当原因损坏,设备更换或维修全部费用车辆自担;经查证属实人为故意破坏设备和监控的,公司将对当事车辆立即停运整改并施以严厉经济处罚,视其整改认识态度决定清理。
第十三条 监控调度中心应专设管理负责人,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和24小时服务联系电话。全面负责gps车载设备采购、安装调试、平台接入和日常检修维护工作,提供及时便捷服务。
第十四条 监控调度中心应备存公司装配机型的车载gps备机,保证gps车载设备故障检修车辆的正常运行和监控。对于监控车辆gps设备不能正常运行的,视为不符合安全运行条件禁止营运。
第十五条 gps监控系统作用为车辆营运安全监控调度管理和服务,严禁任何人利用监控终端和车载设备信息平台发送工作无关的信息和应用,以保证工作监控调度正常进行和信息联系畅通。
第十六条 车辆经营者、驾驶从业人员对gps车载设备负保护、管理责任,须正确操作使用和维护设备,保证设备正常运行监控。
1、车辆gps设备的保护、管理、维护责任,实行“谁经营、谁驾驶,谁保护,谁管理,谁维护,谁负责”的原则。车辆经营者和驾驶从业人员应加强gps设备的使用管理,不得故意破坏影响正常监控。
2、驾驶员应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身份信息ic卡,保证ic卡正常使用。上岗驾驶前必须用将ic卡插放于车载监控设备确认身份,并严格执行驾驶限时和换驾换卡管理规定。
3、驾驶员应及时察看接收监控管理平台发出的运行调度、纠正指令,并立即按照指令要求严格执行,确保运行监控指挥畅通,车辆安全顺利通行。
4、驾驶员不得故意遮盖遮挡车载gps天线,影响信号传送、监控。除遇紧急情况(如盗抢、劫车、车辆故障等)外,不得无故触动报警按钮。
5、发现车载设备运行异常情况,应立即向gps监控技术管理人员报告,并按技术管理人员要求和到指定地点检修。
6、车辆经营者、驾驶从业人员必须服从公司的车辆安全监控管理,无条件的配合监控管理人员的监控管理和进行信息数据采集。否则,公司有权按不符合公司内车辆经营、从业安全管理条件,解除经营合同和驾驶清退。
7、车辆经营者对经营车辆驾驶员承担驾驶操作使用gps设备的管理及违规处理负全部连带责任。
第五章 值班制度
第十七条 要严格执行监控值班制度,值班人员要按规定时间提前到岗做好工作交接准备。接班人员未到岗时,当值人员不得离岗,以保证gps安全监控工作的连续性。
第十八条 监控值班时,要全面认真负责,全力做好车辆的实时监控工作和记录,随时掌握车辆运行情况。
第十九条 值班时应对监控发现的违章和报警信息及时处理,和及时向领导汇报重大情况。
第二十条 监控值班人员要对来电认真接听、记录,问清反映报告问题情况,要对来电咨询耐心接听解答和及时指导。
第六章 车辆gps监控服务费用结算
第二十一条 车辆gps监控服务费用(简称‘监控服务费’)包括gps车载设备无线通讯卡月租费、gps监控系统使用服务费等。监控服务费实行全年费用一次次预交办法,车辆经营者应于设备初装时交足当年剩余时间费用,并应于每年末月的25日前按公司统一规定交纳下一年的监控服务费。监控服务费由车管单位向车辆收齐后统一报交监控中心。
第二十二条 监控服务费收取标准,根据监控运营服务单位的监控服务收费标准和结合上级有关要求参考执行。如出现通讯费用超出月租部分情况,凭通信费用单据由使用车辆用户补交。今后车辆需开通其他通讯增值服务的,使用车辆应按月另行交纳费用。
第二十三条 车辆gps监控服务费应自车载设备安装并入网开通的当月开始计算。监控报停停费自上月提报,于下月1号起始按月计算停费。停机时间未出全月的,仍需交纳整月监控服务费。
报停车辆停交月份的预付费用,按停交月数向后顺延计算交纳费用期限;车辆报废、转籍过户监控报停销户,不再重新启用监控的,自下一月开始停交监控费,已预付费用按剩余期限月数退还;属延续经营情况的,原车预交剩余费用,可待上新车后转交使用。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对于gps安全监控管理当中存在的管理不到位、工作失职、车辆违规等现象或使监控管理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行为,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进行严肃处理。
一、因驾驶员超速、疲劳驾驶发生行车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进行相关人员责任倒查和处理。
二、车管单位应在营运车辆投放运营前装好gps车载监控设备,提前入网调试开通,并保证设备平稳运行,符合正常监控标准要求。对于存有以下情况的,予以责任追究和处理:
1、营运车辆未安装gps监控设备上路运行或已运营车辆的设备未及时入网开通监控的;
2、车管单位及监控工作人员对监控工作缺乏积极主动、相互协作和协调服务意识,在解决处理问题上缺乏公司业务整体统一协调性,扯皮推诿,给公司监控管理服务工作造成影响的;
3、在车载终端出现故障和通知整改后,不按要求及时进行维修或更换的;
4、对于车辆gps设备故障服务求助不及时处理,影响车辆正常营运的;
三、监控人员不能履行监值职责,对监控发现违章行为未做及时纠正提示和信息采集记录的;
四、对于未经公司gps监控调度中心或车管单位申报批准,车辆私自改动、拆卸、更换车载gps设备情况,分别处理如下:
1、私自拆卸或的更换车载设备的,每次处罚500元;
2、对于车辆运行中gps车载终端因设备质量引发故障,造成信号不能正常接收或异常显示、持续报警的情况,驾驶员应立即向监管单位报告和按指导要求处理。不得私自拆除线路,否则按私自拆除进行处罚。
3、对于车辆经营、从业人员故意破坏gps车载设备,造成监控信号中断、不能正常传收信息或数据采集的,给予当事车辆、经营从业人员立即停业整顿,视认识态度作出处理。悔过态度诚恳认识到位的,给予2000元以下处罚,责令对监控破坏问题限时整改完成后恢复车辆运行;对于破坏行为情节严重,认识态度、整改落实不到位的,对违规责任经营者、从业人员予以经营合同解除和公司内从业清理。
4、对于车辆经营、从业人员为逃避监控,采取遮挡、变动车载设备天线或监控视频拍摄装置,扰乱公司监控管理的,经发现警告及时整改的,初犯给予500罚款。再次违犯的,按上条故意破坏处理规定进行处理;
5、对于监控管理车辆私自更改车载gps设备监控限制设置的情况,发现一次罚款1000元。
五、监控中心全面负责驾驶员身份ic卡的管理。公司规定按管理监控车辆只对登记在岗驾驶员一人发放一卡,专人专用,不得转借。驾驶员身份ic卡的管理使用是安全监控管理的重要环节,用于公司对管理监控车辆的驾驶员身份确认、一次连续和一天累计驾驶时间管理限制、违规行为责任识别以及对车辆运行管理相关信息的采集。
驾驶员在上车驾驶前,必须先将自己的驾驶身份ic卡插入车载设备进行身份确认和驾驶登录运行,行车当中要严格执行驾驶、停车休息时间规定,运行结束后应及时退出系统、拔卡,避免信息记录误差;双班驾驶员驾驶换班须同时换插驾驶身份ic卡,保证行车驾驶信息准确;管理监控车辆及驾驶员应严格执行车辆运行驾驶员ic卡监控管理使用规定,按规定要求正确操作使用和保管,。驾驶员ic卡记录违章信息,是确认处理车辆违章运行和驾驶行为的主要依据,如有监控违规情况发生,依照记录信息行为责任人进行处理处罚。对于在公司监控管理工作检查中发现有未按规定操作使用驾驶员身份ic卡的情况,每次给予警告罚100元;多次警告仍犯的,对违规车辆、驾驶员停运、停岗整顿,视整改落实情况给予处理。
驾驶员身份ic卡配发,由车管单位向监控中心申报领取后发放,并负责对使用驾驶员进行使用操作培训和备档登记。驾驶员身份ic卡配发使用实行每卡100元的抵押金管理制度(如出现丢卡、人为损坏和违规使用操作情况,抵押金直接转交责任罚款),于退出公司驾驶交卡销户时,核查无违规记录退支。驾驶员身份ic卡工本费一卡50元,由使用驾驶员个人支付。
六、对于监控发现车辆超速情况,超规定时速20%以内的,每次罚款200元;超20%(含)以上50%以下的,每次罚款500元;超50%(含)以上的,每次罚款1000元。
对于一个月内出现两次50%以下超速情况的,除按以上处罚标准加倍处罚外,同时给予车辆和人员停业一天整顿培训并责令写交检查保证;两次超速违章属同一驾驶员驾驶的,将对违章驾驶员进行最后留用察看登记和警告,如有再次超速驾驶行为出现,立即清退;一个月内出现三次以上超速或两次(含)以上50%以上超速的,对违章车辆立即进行停运整顿,视整改认识和保证态度情况作出恢复车辆经营处理,一车连续超速违章属同一驾驶员驾驶的,将对违章驾驶员立即清退。
超速违章驾驶员留察驾驶,须经公司相关知识培训考试合格后复岗,考试不合格者不得留用。
七、对于监控发现车辆超员情况,按照公司有关超员处理处罚规定和参照本规定上条规定处理。
八、对于监控发现的驾驶员疲劳驾驶情况,首次罚200元,再有发生加倍处罚;多次处罚教育不改的,予以公司内车辆驾驶清退。
九、监控工作人员值班期间擅自离岗或有不落实工作职责行为情况,如有发生,一次罚款100元;经处理处罚再次发生的,清退其监控工作岗位。
十、监控车辆经营者应及时交纳gps监控服务费,避免因欠费停机影响监控。发生车辆未按规定时间及时交费情况,逾期每天按应交费的5%计收滞纳金;因欠费造成停机影响监控的,除对车辆停运追缴欠费、滞纳金外,加处500元罚款。
十一、对于在监控违章车辆未按处理决定要求及时交纳罚款的,公司可按未落实公司安全管理要求,自车辆经营保证抵押金中直接划扣。同时,有权按公司安全生产条件要求禁止车辆运营,追缴车辆经营保证抵押金,完善公司车辆安全运行管理条件。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司营运车辆安全监控管理领导小组组织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00九年十月一日
第3篇 运营车辆gps安全监控管理办法
第一节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运营车辆的安全管理,强化运输过程的安全控制,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监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全面监控,重点控制、提前防控”的原则,进行实时监控和调度指挥。
第三条 分公司所有安装安全监控设备的车辆和相关人员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节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为加强安全监控管理工作,分公司成立gps运营安全监控管理领导小组,由经理任组长,副经理任副组长,安全、机务、客运等相关科室负责人任成员。主要职责:
1、组织落实上级有关安全监控管理规定和要求。
2、组织检查分公司动态监控管理工作。
3、组织制订分公司安全监控管理制度、岗位职责、安全监控工作流程等。
3、研究、处理安全监控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第五条 分公司设立gps监控室(以下简称监控室),配备监控设备,做到专机、专线、专用,配备不少于2名专职监控人员,对分公司车辆进行安全监控、调度管理。
监控人员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工作责任心强,有一定的计算机操作技能和安全管理知识,经过安全知识培训,熟悉交通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行车规章制度。
1、监控室职责
(1)负责gps监控设备的管理和维护。
(2)负责运营车辆的安全监控管理工作。
(3)负责gps监控、车载设备使用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确保正确、安全使用设备。
(4)负责车辆安装的车载gps终端的管理和维护。
(5)负责需要维修、更换车载gps终端的及时上报,联系维修,确保信号正常传送的连续性。
(6)收集和上报车辆的相关信息,修改车载终端相关参数的设定。
(7)根据天气、道路情况,及时制作气象、道路信息,下发安全提示信息,提醒驾驶员注意行车安全。
(8)根据运输生产需要和安全监控情况,下达调度指令。
(9)对超速行驶、疲劳开车等报警信息及时纠正,做好记录。
(10)及时处理劫警信息。
(11)对车辆的求助信息及时答复或处理。
(12)对私自加班、包车等违纪行为及时报告。
(13)对车辆的运行情况实时监控,对行驶轨迹进行回放、查询。
(14)对不服从安全监控管理或违章作业的相关责任人员提出处理意见。
(15)负责对车载终端损坏或信号中断的情况进行调查,对相关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16)做好监控记录,负责对设备的升级改造等。
(17)定期向有关领导或部门报告安全监控工作情况。
2、监控负责人职责
(1)落实上级有关安全监控管理制度,制定分公司安全监控工作计划及相关制度、规定,管理、指导监控人员规范填写各种表格、记录。
(2)负责gps监控、车载设备使用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确保正确、安全使用设备。
(3)负责对运营车辆随机抽查或轨迹抽查回放,查处车辆违章,提出车辆违章处理意见。
(4)及时向领导报告车辆动态监控异常情况。
(5)对gps功能的使用,提出合理化建议。
3、监控人员职责
(1)按照安全监控管理要求,对运营车辆进行安全监控,对运行轨迹进行回放、取证。
(2)发现车辆违章,5分钟内下达安全指令,纠正违章行为,做好记录,并及时汇报。
(3)根据天气、道路及车辆运行情况及时下发安全提示信息,提醒驾驶员注意行车安全。
(4)认真填写各种值班记录、监控记录和数据采集,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做到监控过程留痕。
(5)落实车辆运行线路中的gps信号盲点区域,准确统计盲点里程和车辆行驶时间,汇总车辆驶入通信盲区或行驶过程中gps突然损坏等原因导致gps不上线的车辆,说明情况,及时报送相关部门。
(6)、对车载gps监控设备、平台运行情况经常检查,发现gps信号传输不正常,及时联系维护人员调试维修。
(7)坚守监控岗位,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
(8)及时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报告动态监控工作情况。
4、车载终端维护人员的主要职责
(1)加强车载终端使用人员的教育,使他们熟练掌握车载终端的技术性能、使用方法、日常维护管理等方面的知识。
(2)定期对车载终端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车载终端故障,影响信号传送质量时及时排除。
(3)修车、拆卸电瓶时,确需拆卸车载终端连线的,作业完毕后应及时进行连接。
(4)对车载终端发生故障应及时查明原因并排除。如人为原因造成的连线松动、拆卸、割断等应做好记录,并向分公司领导和管理部门报告。
(5)发现人为原因造成信号中断的,有权建议单位领导或按规章制度追究相关责任者的责任,从严处理。
5、驾乘人员使用维护职责
(1)车辆驾乘人员要加强车载终端的保护,所有连线不得自行移动或破坏。要谨慎使用报警系统,不得随意摁报警按钮,造成虚假报警。
(2)为了保证信号的正常传送,不得将衣物、行包等物品遮挡车载终端天线,以免影响信号的正常传送。
(3)严禁在仪表台上放置盛有液体的器皿,以防倾倒或泄露造成车载终端损坏。
(4)驾乘人员应注意观看显示屏,及时了解和掌握单位监控室下发的各项调度指令或信息。
(5)车主及驾驶员要保证行驶记录仪功能的正常使用。传感器损坏时,必须及时更换,确保车速里程表的速度数据传到记录仪。
第六条 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安全监控管理制度、监控室值班制度、交接班制度、车载终端维护制度、违章违纪处理制度等。
第七条 原始记录
监控室应认真保存各项原始记录,主要包括:值班记录、安全监控记录、车辆报警记录、夜间运行车辆重点监控记录、电话记录、预警提示记录、交接班记录、车载终端故障记录等。
第三节 监控管理分工
第八条 监控职责分工
1、安全科
(1)参入监控违章处理。
(2)随时对车辆运行、设备使用、人员情况进行查询,根据运行、设备、人员特点,提出下一步改进意见。
(3)对gps功能的使用,提出合理化建议。
2、客运科
(1)在日常管理中,及时反馈车辆运行动态和gps运转情况,并在下午将次日加班、包车、停车等情况书面通知监控值班人员,如有当天临时加班、包车、停运的,随时通知监控人员,以便监控管理。
(2)车辆加班、包车必须查看gps是否正常在线(查看当天和前三天的),不上线或上线不正常车辆,不准办理。
(3)根据天气、道路情况,及时下发安全提示和调度指令。
(4)接到监控室对车辆停班通知后,马上办理,不得推诿、迟办。
(5)随时对车辆运行、设备使用、人员情况进行查询,根据运行、设备、人员特点,提出下一步改进意见。
(6)对gps功能的使用,提出合理化建议。
3、机务科
(1)负责车辆gps设备采购、负责初次安装、调试。
(2)对车速里程表运转情况进行检查,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3)对gps功能的使用,提出合理化建议。
4、财务科
负责gps监控费用的月结月清,gps卡费按时结算,以免gps停机无法正常工作。
第四节 gps监控管理流程
第九条 安装车载gps设备流程
1、新购置车辆gps车载设备安装,由机务科负责,安装2-3路摄像头,1-2路(通道一、通道二)对车厢内,监控是否超员,一路对驾驶员,监控驾驶员的不良行为,天线固定在工作台前端。
2、由监控室对车载gps设备调试,使设备运转正常,安装调试完成。
3、监控室办理驾驶员ic卡,数据正确。
4、调整gps安全运行参数,定期对设备进行升级,确保设备处于工作状态。
第十条 gps监控运行流程
1、监控人员进行监控时,检查监控设备是否运转正常,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值班记录等,对gps平台数据进行更新,随时保持最新数据。
2、查看车辆运行动态,对车辆超速、超员、驾驶员疲劳驾驶、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私自加班包车、违反夜间禁行规定,违反途中休息规定、人为破坏gps、gps出现故障继续运行及gps断线超过20分钟、gps不能回传数据等违章行为进行监控,做好监控记录。
3、车辆运行出现上述现象时,应即使查明原因,通知车辆纠正违章,防止二次违章,及时填写《不合格评审记录表》,注明违章类型、时间、地点、违章人员等详细信息,报分管经理审核处理。
4、可能属gps设备损坏的,做好记录,通知车辆返回后对gps设备进行检测,确属于设备原因的,填写《车载终端故障登记台账》,对现场不能修复的,通知设备维修人员和客运管理部门停车修理,修复后车辆方可运行,严禁车辆gps带有故障运行。
第五节 监控设备管理
第十一条 分公司监控系统平台设备由专人负责管理。监控系统发生故障时,应及时通知集团公司信息中心进行排除,确保监控系统运行正常。
第十二条 认真加强车载终端管理,保障gps信号的正常传送,是确保gps安全监控系统有效运行的前提。
1、任何人不得私自调换车装gps终端。如需调换,先报分公司监控室,由分公司在调换申请书上加盖单位公章,经信息中心同意后,方可调换,并将调换后的车辆信息、gps终端信息及时报送信息中心,由信息中心输入信息平台。否则,由此对监控和安全管理造成影响,将追究责任者的责任,并严肃处理。
2、根据安全监控需要,按照或下载软件必须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其他人员不准安装和下载。
3、对于更新的营运客车,需要使用原终端设备的,应在订购新车前向机修处提出申请,同意后才能在更新的车辆上使用。
第六节 安全监控管理
第十三条 监控室对分公司车辆运行动态实行自主监控。
第十四条 监控人员要牢固树立“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值班时要严格遵守安全监控管理规定,加强车辆的实时监控,确保车辆运行安全。
第十五条 安全监控管理要在全面监控的基础上,重点加强车辆超速行驶、超员行驶、疲劳驾驶、私自加班和夜间运行车辆的监控。对夜间运行的车辆,特别是夜间22时至次日凌晨5点之间运行的车辆要重点加强安全监控。属于正常运行班次的车辆,要加强车辆行驶速度和疲劳驾驶以及不按规定上下客的监控,防止超速行驶、疲劳开车和违规停车;对非正班运行的车辆,要逐车落实是否安排并办理了符合规定的运行手续,否则相关业务部门负责将车辆追回。
1、车载gps出现故障未查明原因继续运行界定:车辆在运行过程中出现断时超过20分钟、数据显示不准、视频不回图像、车辆不定位等现象。
2、超员行驶界定:车辆载客不得超过行车证核定的载客人数,但按照规定免票的儿童除外,在载客人数已满的情况下,按照规定免票的儿童不得超过核定载客人数的10%。
3、超速行驶界定:运营车辆普通道路上行驶时速不得超过规定限速要求,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速不得超过100公里。有限速标志的按规定速度行驶,夜间行驶速度超过白天限速80%的。
4、疲劳驾驶界定:连续驾驶超过4个小时(夜间超过2小时)以上没有停车休息20分钟以上的,或者没有停车更换接力驾驶员的;或同一个驾驶员24小时内累计行驶超过8个小时的。
5、不按规定行驶界定:无特殊情况(如堵路、封道等),未按照规定运行路线行驶或不按规定站点停靠的。
6、私自加班包车界定:完成当日运行作业计划后,没有办理加班运行手续私自运行的;或者未执行当日作业计划私自揽客运行的。
7、违反夜间禁行界定:夜间10点至次日5点之间发车,凌晨2点至5点未停车休息的。
8、违反双班驾驶员配备规定界定:普通公路400公里、高速公路600公里以上应配备双班及以上驾驶员而未随车配备或配备不足的。
9、违反长途客车中途休息规定:长途客车没有设定固定休息点或车内预留休息铺位的。
10、人为破坏gps行为界定:私自改动监控系统线路、拔插插头、有意遮挡视频头、改动天线位置、遮挡天线、私自安装开关、没有尽到保护责任致使设备损坏等行为。
11、私自更换驾驶员规定:驾驶员所驾驶车辆与准驾车号不符且无《替班通知单》的,以及使用无《驾驶员即使证明》驾驶员的。
第十六条 加强节假日及重点运输期间的安全监控管理。发现违反安全监控管理规定的车辆应及时进行处理,确保重点运输期间的安全。
第十七条 遇有雨、雪、雾天气及路阻等情况时,监控人员要根据掌握的信息,及时制发天气预报信息和安全行车指令,对运行在恶劣天气或事故多发等危险区域、特殊路段的车辆进行严密监控,必要时打电话通知。
第十八条 车辆运行中乘务员要注意观看显示屏上的信息,并通知驾驶员按照下达的调度指令进行作业。
第十九条 驾乘人员、承租人必须无条件地确保已安装调试的gps终端设备完好,信号接收畅通,发现故障及时、主动的向分公司汇报。
第二十条 驾驶员驾驶车辆时,将驾驶员ic卡插入车载监控设备插口内,记录各种数据。
第二十一条 车辆传输信号或画面不正常,监控人员及时提醒驾驶员查找原因,不能及时排除故障的返回后鉴定维修。
第二十二条 车辆运行途中遇有抢劫等警情,驾驶员通过报警装置向监控室报警,监控人员接到报警信息,要及时进行处理,向辖区公安机关报警,发现车辆运行轨迹异常时,及时查明原因,并向分管经理报告。
第二十三条 车辆因延续经营、更新、报废、停驶、过户等原因,需办理sim卡变更、停卡、销卡手续的,应及时办理变更、停卡、销卡手续。 停驶车辆重新运行时,应提前办理sim卡停卡启用手续。
第七节 监控值班制度
第二十四条 监控室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分班轮流值班,白天由专职监控人员轮流监控,夜间由专、兼职监控人员监控。
第二十五条 监控人员值班时,不准上网聊天、玩游戏、听音乐等与安全监控工作无关的事,不准擅自离岗、脱岗。
第二十六条 监控值班时要认真负责,集中精力做好车辆的安全监控工作,并做好值班记录,及时传送相关信息。
第二十七条 值班时发现报警信息应及时进行处理,一般不超过5分钟处理完毕。遇有恶劣天气应及时下达安全指令,提醒驾驶员注意行车安全。重大情况及时报告分公司负责人。
第二十八条 值班人员接听电话时要做到认真、及时。接听电话时不得与用户闲谈与工作无关的事。遇有本人不能回答的问题应让有关人员接听,不得随意挂断用户的电话。做好电话记录。
第二十九条 值班人员在为用户查询相关信息时,应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不得随意泄露用户的信息。
第八节 交接班制度
第三十条 为明确职责,交接班时,双方应履行交接手续,在按规定的项目逐项交接清楚后,交接人员先在交接班记录薄上签名,然后接班人依次签名,从此时起,监控的全部运行工作,由接班人员负责,交班人员才能离开岗位。
第三十一条 交班人员事先做好交班准备工作,检查应交的有关事项,整理各种资料、值班记录,检查应交的物件是否齐全,室内的整洁工作,以及为下一值做好接班后立即要执行的准备工作。填写交接班记录薄等待交接。
第三十二条 接班人员应提前10-20分钟到达,先由接班人员看阅交接班记录薄,了解有关车辆运行情况,然后准时开始正式进行交接班工作。如果遇有特殊情况,可以延迟时间进行交接班。
第三十三条 值班人员必须遵照规定的轮值表值班,未经监控室负责人同意不得私自调班。当值人员因故提前离开或迟到虽有专人代替,亦应办理交接手续,绝对不允许不办理交接手续而离开岗位。交接禁止使用电话等通讯方式或途中进行信用交接班。接班人员未到岗位,交班人员不得离开控制室。
第三十四条 交接班手续未结束前,一切工作应由交班人员负责。如在交接班时发生违章现象,应由交班人员负责处理。
第三十五条 在下列情况下,不得进行交接班
1、接班人员有喝酒情况或精神不正常时。
2、交班人员未经正式交接班手续,就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第九节 车载终端检查维护制度
第三十六条 非专业维修人员禁止私自打开gps主机机盖,将sim卡取出挪作他用;未经维修人员许可不得将sim卡进行更换。
第三十七条 非专业维修人员禁止私自打开gps主机机盖和gps显示屏,对里面的元器件进行装卸、修理等。
第三十八条 保持驾驶室室内环境整洁、干燥,不要使主机、显示屏等gps设备接触到水、油等液体。
第三十九条 在日常gps车载终端的使用中,驾驶员应尽量小心,对于主线等配件应做到细致处理,切不可将主线等进行拖拽,否则可能导致接口脱落乃至损坏。
第四十条 对于安装时已进行固定的gps主机、主线、显示屏等,可能会随着使用而出现松动等现象,一旦出现此等现象应及时进行加固。
第四十一条 对gps设备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运行的车辆,及时维修,不得无故拖延。
第十节 违章违纪处理制度
第四十二条 因工作失职或操作失误,造成监控室设备损坏不能正常使用的,追究相关责任者的责任。
第四十三条 因监控值班人员值班时工作不负责任,造成失查漏查车辆违规违章行为的,每次罚款50元;没有及时处理违章违纪或报警信息,导致发生事故或造成经济损失的,视情节轻重,每次罚款 100-500元,并追究相关者的责任。
第四十四条监控人员值班时上网聊天、玩游戏等从事与监控无关的活动,每发现一次罚款100元;监控人员擅自脱岗(包括溜岗、睡岗)的每发现一次罚款200元。
第四十五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按规定处罚:
1、运行途中车载终端设备不正常,未主动、及时上报单位的,第1次给予罚款200元,第2 次给予罚款500元。
2、因使用不当造成车载终端进水等,影响信号传送,经鉴定一时不能修复的,更换备用机,费用自理,并罚款200元。
3、因人为原因造成记录仪功能不能存储,无法提取数据的,除承担更换车载终端的全部费用外,对责任人罚款100-300元。
4、对监控中心或分控中心发出的指令和警告不予理睬,仍然继续违章的,每次罚款300元。
5、对私自插拔电源线束、安装开关、遮挡天线、随意调整摄像头角度或遮挡、插拔摄像头等人为因素造成不能正常监控的,对责任者罚款500元;情节严重的,按“违章高压线”处理。
6、对不能严肃使用报警系统、造成虚假报警的,每出现一次,罚款50元。造成严重后果的,自行承担责任。
7、对监控到车内走廊有站客或蹲客又无法确认超员的,按行车隐患,每次罚款200元。
8、连续驾车超过4小时(夜间超过2小时)没有停车休息20分钟以上或者没有停车更换接力驾驶员的,或没有更换ic,卡的,以及同一个驾驶员24小时内累计驾驶超过8个小时的(含因驾驶人与ic卡登记人不符造成疲劳驾驶记录的双方)。每次罚款100元。
9、夜间10点至次日5点之间发车,凌晨2点至5点未停车休息的,晚停车和提前发车每次罚款1000元,第二次罚款2000元,第三次罚款5000元 ,每延误或提前1分钟,每分钟加罚50元。
10、开车有接打电话,玩手机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每次罚款100元。
11、人为破坏gps固封装置的,每次罚款500元,情节严重的,按“违章高压线”处理,。
12、每超速一个点,罚款50元,夜间罚款100元,连续超速三个点的按照《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处理。
第四十六条 被上级部门通报的违章,加倍处罚。
第十一节 费用结算
第四十七条 安全监控费用主要包括sim卡月租费、宽带月租费、网关月租费、gps使用费、通话费、短信费、管理费等。
第四十八条 gps运营与监控费用实行月清月结制度,由财务科与运营商进行结算。
第十二节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分安全监控领导小组组织修订并解释。
第五十条 未尽事宜,按照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规范(试行)》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文之日施行,原《运营车辆gps安全监控管理办法》同时作废。
第4篇 营运车辆gps安全监控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营运车辆安全管理,强化运输过程安全控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和省政府、省交通厅有关规定要求,认真落实客运、危险货物车辆(或统称‘营运车辆’)gps(包括‘gps’与‘gps行驶记录仪’)安全监控系统的安装运行和管理,实现对营运车辆运行的动态监控,保障公司持续稳定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安全监控管理本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全面防控,重点控制”的原则,对车辆运营进行实时监控管理和调度指挥。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范围:公司内客运、危险货物车辆和经营、从业人员,以及负责车辆安全监控管理的单位(部门)和相关工作人员。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安全监控管理实行层级负责制,按照总公司(领导小组)、职能管理部门、车管单位三层管理模式分工负责。层级管理分工为:总公司负责组织领导,职能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监控监管指导,车管单位负责车辆运行监控调度管理。
第五条 为加强gps安全监控系统的运行管理工作,总公司成立gps安全监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公司gps安全监控系统的管理和应用。主要职责:
一、组织制定营运车辆安全监控管理制度及安全监控调度中心的建设和管理。规定层级监控管理权限。
二、负责公司安全监控系统和各监控管理终端的建设。负责监控系统、各管理终端、车载gps设备的统一采购、安装、调试,并负责系统监控管理应用、设备安装维护及使用操作培训、升级、检修服务等工作。
三、监督检查监控调度中心和各监控管理单位的监控运行情况,组织检查营运车辆gps安装使用和按规定安全运行监控管理情况。研究、处理安全监控检查发现的监控管理工作和车辆违规问题。
四、加强车辆安全监控信息采集、统计、存放管理,按上级和公司要求及时提报有效监控信息,对车辆违章、营运投诉处理和公司管理提供依据、保障。
五、协调处理与上级主管部门有关的重大事项。
六、组织召开安全监控工作会议,调度、分析和总结研讨安全监控管理工作,解决存在问题,布置监控工作任务。
第六条 安全监控调度中心(以下简称‘监控中心’)主要职责:
一、建立监控中心工作标准、制度,并严格落实执行。
二、负责制定监控管理平台应用操作规范标准和管理权限,报经监控领导小组研究同意执行。并负责培训、监督、指导各监控调度管理单位的应用和执行。
三、负责公司营运车辆运行24小时安全控制监督,认真做好监控记录和备存,及时向领导小组和车管单位汇报、通报车辆运行安全监控情况,以及对监控发现违规运行车辆即时提出警告、整改要求和记录;及时报告处置车辆遇劫报警情况和向公安报警,确保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及时解除安全隐患。
四、负责监控公司营运车辆gps的正常使用,加强车辆驾乘人员对gps的规范使用操作监管。具体负责各监控管理终端、车载设备的安装、接入、调试以及维护、升级、检修服务工作,以及监督检查各监控终端管理应用情况,保证安全监控系统和设备稳定运行。
五、具体负责与监控系统软件、设备和通讯服务供应商的联系沟通,及时协调处理监控系统、设备应用当中技术支持、升级、定期检修服务和存在的问题。
六、具体负责营运车辆安全监控信息采集、统计、存放管理,定期向领导小组、车管单位提报安全监控统计情况,并负责依据车管单位、监控车辆报告登记情况,统计收缴车辆监控服务费和通讯费。
七、通过gps监控信息平台及时向运营车辆发布天气、路况等安全警示信息,保证行车安全。
八、依据车管单位提报的车辆停运、事故、更新、报废、过户证明,及时对提报车辆进行监控停机停卡、变更、销户和做好登记手续。
第七条 公司职能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制定车辆运行监控调度管理制度,要求、监督各车管单位严格落实执行。
二、设建公司营运车辆运行监控管理平台,通过监控平台监督、抽查营运车辆安全运行和gps的正常使用情况,对发现问题负责做好监控检查记录,并同时通知要求违规车辆立即整改和通报车管单位。对监控发现的车辆遇劫报警及时向公安报警并通过监控平台做好监控跟踪和应对调度指挥处置。
三、加强车管单位车辆运行监控调度管理领导,组织监控管理人员业务培训,监督检查车管单位车辆运行管理监控工作情况。对查出的监控管理工作和监控违章车辆按规定处理存在的问题,研究处理、监督整改。
四、负责统计营运车辆安全运行、gps的使用监控信息和备存,定期向领导小组上报和车管单位通报车辆运行检查监控统计情况,并负责督办车辆监控服务费和通讯费收缴。
五、利用gps监控信息平台向运营车辆及时发布公司的有关管理要求和安全行车提示信息,保证公司、车辆信息流通,监管到位。
六、依据车管单位提交的车辆停运、事故、更新、报废、过户报告,负责及时办理行业管理监控运行报停、变更、销户手续。
第八条 车管单位主要职责
一、严格执行公司营运车辆gps安全监控管理有关规定,按照公司职能管理部门、安全监控调度中心管理、指导要求,落实好本单位车辆监控管理职责。
二、针对管理营运车辆建立本单位监控终端平台和工作标准、制度,设专机、专人工作监控,强化营运车辆运行安全控制手段。
二、具体负责车辆运行调度监控管理。通过监控终端平台监控本单位营运车辆运营、驾驶和gps的正常使用情况,并做好各项监控工作记录、统计和备存。
三、负责及时处理处置监控发现和上级监察通告的车辆违规问题,认真做好立即处理整改和落实情况汇报。对管理监控车辆遇劫报警情况,应利用监控平台做好监控、监听、跟踪和应对处置调度指挥,并应及时向车辆所处地公安机关报警和上级汇报。
四、加强对监控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强化监控管理工作责任、能力。严格监控管理权限使用,不得越权或私自授权他人使用,确保监控工作管理秩序到位。
五、对管理车辆停运、事故、更新、报废、过户情况,及时向公司职能管理部门和监控中心提报停机停卡、变更、销户申请。
六、加强对监控管理车辆驾驶、乘务、押运从业人员的管理。负责落实公司内从业上岗前安全生产知识、车辆营运行驶法规规定、驾驶操作技能和从业规范要求的培训教育,包括对gps车载监控设备的操作、使用管理、维护,和出现故障及时报告联系维修。确保车载gps设备正常运行;
七、负责管理车辆监控服务费和通讯费收缴工作,并及时上缴公司。
八、负责监控终端日常运行状态检查,发现不稳定情况及时报告、联系监控中心技术服务管理人员检修排除,确保监控系统正常运行、监控工作正常进行;
九、落实管理车辆运行实时监控,负责对违章、事故车辆的数据采集、分析和统计报表,并负责对监控违章车辆、从业人员的处理提供依据、意见和对公司处理决定落实执行;
十、有效利用监控终端平台加强车辆运营监控调度管理和服务。具体内容:
1、根据管理车辆经营范围和运输业务运行路线登记,监控车辆是否按规定范围运营;
2、依据客运班车运营班线和包车客车包车手续办理登记,监控客车是否按规定落实双班驾驶员;
3、根据上级有关管理部门和公司车辆运行限速规定,监控车辆是否超速行驶;
4、加强驾驶员身份信息ic卡驾驶使用监控管理,监控是否有驾驶员疲劳驾驶;
5、随时根据天气变化、道路情况,通过监控终端信息平台及时制发安全提示信息,警示驾驶员安全行车。遇有特殊情况,应不间断的对车辆进行跟踪监控调度,保证情况处理处置得到有效的控制和时间。
6、依据公司客运班线审批班线、班次时间安排和加班、包车手续办理登记,监控客车是否按规定正班正线运行和私自加班、包车运行;
7、依据监控车辆维修、事故等报停登记,监控车辆是否瞒报停运私自运行、不例行出车前出入库安检或存在其它问题;
8、依据公司从业人员上岗登记和每日出车出入库安检记录,监控车辆是否按登记驾驶员上岗驾车和出车后私自更换驾驶员驾车情况;
9、依据长途客运班线运行途中休息停靠站点登记和长途包车运输业务登记,监控车辆是否落实强制休息规定;
10、根据行业管理夜间禁发规定,监控夜间10时至次日5时有无客车发车运行和省内客运加班、包车客车是否在夜间零点前停止运输;
11、充分利用发挥监控终端平台监控最大效能,落实车辆运行安全监控其他管理调度事项。
第九条 监控管理工作人员条件、职责
1、工作责任心强,具备计算机应用操作技能。
2、熟知国家有关道路交通、运输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行业、公司对车辆营运的安全管理和规范要求。能够依据有关规定要求正确监控指正车辆违章行为和监督整改。监督、指导驾驶员正确使用车载gps监控设备。
3、熟知掌握车载gps设备功能及使用要求,熟练掌握监控平台的技术操作和应用管理。
4、熟知本公司营运车辆、驾驶从业人员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营运车辆经营范围、驾驶员配备登记、班线运行路线、道路状况等级、发车班次时间、途中停靠及始发终到站点等有关情况,熟知公司车辆运营管理规定。
5、在车辆发出劫警报告时,应进行报警确认和相应的处理;对于无法处理的问题,应及时上报。
6、认真落实公司车辆运营监控调度管理服务内容,对车辆运行状态进行全程全时监控和准确完整的做好监控各项记录。
7、严格监控管理权限使用和工作交接,不得越权或私自授交他人使用和代值工作,如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须经同意批准执行。监控管理工作人员应遵守保密规定,不得对外泄露用户信息。
9、负责日常车辆监控报停、登记、停机停卡,按月统计上报车辆的监控运行情况,确保车载gps监控服务费和通讯费准确收缴。每月25日为统计截至日,26日必须报表完成,以避免报停、销户车辆继续发生相关费用。
10、系统管理员必须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授权帐户名和密码。设备安装调试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和技术规范对设备进行调试,不得随意更改设备参数设定,不得将设置参数密码泄密他人。
第十条 相关制度、标准
各级监控管理部门、单位,应根据监控管理工作实际需求,健全完善安全监控管理各项制度、标准,以及监控工作各项原始记录和登记台帐建档管理。
第三章 gps车载设备的安装与管理
第十一条 营运车辆gps车载设备安装范围:公司所属全部营运客运班车、旅游(包车)客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按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条件要求在车辆登记挂牌前安装,落实公司统一监控平台管理。
第十二条 为落实公司营运车辆gps监控统一平台监控管理,gps车载设备由公司负责统一采购、安装调试和平台接入、监控,由车辆经营者承担支付gps车载设备费、平台监控服务费、车载gps监控通讯费和设备日常检修维护费用。车载gps装卸维修须向公司登记,由公司或认可的专业服务机构、技术人员进行,不得私自拆装。
在设备质量三包、保修期内,属产品缺陷质量问题的损坏,公司负责给予协调设备调换或免费维修;如属操作使用不当原因损坏,设备更换或维修全部费用车辆自担;经查证属实人为故意破坏设备和监控的,公司将对当事车辆立即停运整改并施以严厉经济处罚,视其整改认识态度决定清理。
第十三条 监控调度中心应专设管理负责人,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和24小时服务联系电话。全面负责gps车载设备采购、安装调试、平台接入和日常检修维护工作,提供及时便捷服务。
第十四条 监控调度中心应备存公司装配机型的车载gps备机,保证gps车载设备故障检修车辆的正常运行和监控。对于监控车辆gps设备不能正常运行的,视为不符合安全运行条件禁止营运。
第十五条 gps监控系统作用为车辆营运安全监控调度管理和服务,严禁任何人利用监控终端和车载设备信息平台发送工作无关的信息和应用,以保证工作监控调度正常进行和信息联系畅通。
第十六条 车辆经营者、驾驶从业人员对gps车载设备负保护、管理责任,须正确操作使用和维护设备,保证设备正常运行监控。
1、车辆gps设备的保护、管理、维护责任,实行“谁经营、谁驾驶,谁保护,谁管理,谁维护,谁负责”的原则。车辆经营者和驾驶从业人员应加强gps设备的使用管理,不得故意破坏影响正常监控。
2、驾驶员应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身份信息ic卡,保证ic卡正常使用。上岗驾驶前必须用将ic卡插放于车载监控设备确认身份,并严格执行驾驶限时和换驾换卡管理规定。
3、驾驶员应及时察看接收监控管理平台发出的运行调度、纠正指令,并立即按照指令要求严格执行,确保运行监控指挥畅通,车辆安全顺利通行。
4、驾驶员不得故意遮盖遮挡车载gps天线,影响信号传送、监控。除遇紧急情况(如盗抢、劫车、车辆故障等)外,不得无故触动报警按钮。
5、发现车载设备运行异常情况,应立即向gps监控技术管理人员报告,并按技术管理人员要求和到指定地点检修。
6、车辆经营者、驾驶从业人员必须服从公司的车辆安全监控管理,无条件的配合监控管理人员的监控管理和进行信息数据采集。否则,公司有权按不符合公司内车辆经营、从业安全管理条件,解除经营合同和驾驶清退。
7、车辆经营者对经营车辆驾驶员承担驾驶操作使用gps设备的管理及违规处理负全部连带责任。
第五章 值班制度
第十七条 要严格执行监控值班制度,值班人员要按规定时间提前到岗做好工作交接准备。接班人员未到岗时,当值人员不得离岗,以保证gps安全监控工作的连续性。
第十八条 监控值班时,要全面认真负责,全力做好车辆的实时监控工作和记录,随时掌握车辆运行情况。
第十九条 值班时应对监控发现的违章和报警信息及时处理,和及时向领导汇报重大情况。
第二十条 监控值班人员要对来电认真接听、记录,问清反映报告问题情况,要对来电咨询耐心接听解答和及时指导。
第六章 车辆gps监控服务费用结算
第二十一条 车辆gps监控服务费用(简称‘监控服务费’)包括gps车载设备无线通讯卡月租费、gps监控系统使用服务费等。监控服务费实行全年费用一次次预交办法,车辆经营者应于设备初装时交足当年剩余时间费用,并应于每年末月的25日前按公司统一规定交纳下一年的监控服务费。监控服务费由车管单位向车辆收齐后统一报交监控中心。
第二十二条 监控服务费收取标准,根据监控运营服务单位的监控服务收费标准和结合上级有关要求参考执行。如出现通讯费用超出月租部分情况,凭通信费用单据由使用车辆用户补交。今后车辆需开通其他通讯增值服务的,使用车辆应按月另行交纳费用。
第二十三条 车辆gps监控服务费应自车载设备安装并入网开通的当月开始计算。监控报停停费自上月提报,于下月1号起始按月计算停费。停机时间未出全月的,仍需交纳整月监控服务费。
报停车辆停交月份的预付费用,按停交月数向后顺延计算交纳费用期限;车辆报废、转籍过户监控报停销户,不再重新启用监控的,自下一月开始停交监控费,已预付费用按剩余期限月数退还;属延续经营情况的,原车预交剩余费用,可待上新车后转交使用。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对于gps安全监控管理当中存在的管理不到位、工作失职、车辆违规等现象或使监控管理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行为,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进行严肃处理。
一、因驾驶员超速、疲劳驾驶发生行车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进行相关人员责任倒查和处理。
二、车管单位应在营运车辆投放运营前装好gps车载监控设备,提前入网调试开通,并保证设备平稳运行,符合正常监控标准要求。对于存有以下情况的,予以责任追究和处理:
1、营运车辆未安装gps监控设备上路运行或已运营车辆的设备未及时入网开通监控的;
2、车管单位及监控工作人员对监控工作缺乏积极主动、相互协作和协调服务意识,在解决处理问题上缺乏公司业务整体统一协调性,扯皮推诿,给公司监控管理服务工作造成影响的;
3、在车载终端出现故障和通知整改后,不按要求及时进行维修或更换的;
4、对于车辆gps设备故障服务求助不及时处理,影响车辆正常营运的;
三、监控人员不能履行监值职责,对监控发现违章行为未做及时纠正提示和信息采集记录的;
四、对于未经公司gps监控调度中心或车管单位申报批准,车辆私自改动、拆卸、更换车载gps设备情况,分别处理如下:
1、私自拆卸或的更换车载设备的,每次处罚500元;
2、对于车辆运行中gps车载终端因设备质量引发故障,造成信号不能正常接收或异常显示、持续报警的情况,驾驶员应立即向监管单位报告和按指导要求处理。不得私自拆除线路,否则按私自拆除进行处罚。
3、对于车辆经营、从业人员故意破坏gps车载设备,造成监控信号中断、不能正常传收信息或数据采集的,给予当事车辆、经营从业人员立即停业整顿,视认识态度作出处理。悔过态度诚恳认识到位的,给予2000元以下处罚,责令对监控破坏问题限时整改完成后恢复车辆运行;对于破坏行为情节严重,认识态度、整改落实不到位的,对违规责任经营者、从业人员予以经营合同解除和公司内从业清理。
4、对于车辆经营、从业人员为逃避监控,采取遮挡、变动车载设备天线或监控视频拍摄装置,扰乱公司监控管理的,经发现警告及时整改的,初犯给予500罚款。再次违犯的,按上条故意破坏处理规定进行处理;
5、对于监控管理车辆私自更改车载gps设备监控限制设置的情况,发现一次罚款1000元。
五、监控中心全面负责驾驶员身份ic卡的管理。公司规定按管理监控车辆只对登记在岗驾驶员一人发放一卡,专人专用,不得转借。驾驶员身份ic卡的管理使用是安全监控管理的重要环节,用于公司对管理监控车辆的驾驶员身份确认、一次连续和一天累计驾驶时间管理限制、违规行为责任识别以及对车辆运行管理相关信息的采集。
驾驶员在上车驾驶前,必须先将自己的驾驶身份ic卡插入车载设备进行身份确认和驾驶登录运行,行车当中要严格执行驾驶、停车休息时间规定,运行结束后应及时退出系统、拔卡,避免信息记录误差;双班驾驶员驾驶换班须同时换插驾驶身份ic卡,保证行车驾驶信息准确;管理监控车辆及驾驶员应严格执行车辆运行驾驶员ic卡监控管理使用规定,按规定要求正确操作使用和保管,。驾驶员ic卡记录违章信息,是确认处理车辆违章运行和驾驶行为的主要依据,如有监控违规情况发生,依照记录信息行为责任人进行处理处罚。对于在公司监控管理工作检查中发现有未按规定操作使用驾驶员身份ic卡的情况,每次给予警告罚100元;多次警告仍犯的,对违规车辆、驾驶员停运、停岗整顿,视整改落实情况给予处理。
驾驶员身份ic卡配发,由车管单位向监控中心申报领取后发放,并负责对使用驾驶员进行使用操作培训和备档登记。驾驶员身份ic卡配发使用实行每卡100元的抵押金管理制度(如出现丢卡、人为损坏和违规使用操作情况,抵押金直接转交责任罚款),于退出公司驾驶交卡销户时,核查无违规记录退支。驾驶员身份ic卡工本费一卡50元,由使用驾驶员个人支付。
六、对于监控发现车辆超速情况,超规定时速20%以内的,每次罚款200元;超20%(含)以上50%以下的,每次罚款500元;超50%(含)以上的,每次罚款1000元。
对于一个月内出现两次50%以下超速情况的,除按以上处罚标准加倍处罚外,同时给予车辆和人员停业一天整顿培训并责令写交检查保证;两次超速违章属同一驾驶员驾驶的,将对违章驾驶员进行最后留用察看登记和警告,如有再次超速驾驶行为出现,立即清退;一个月内出现三次以上超速或两次(含)以上50%以上超速的,对违章车辆立即进行停运整顿,视整改认识和保证态度情况作出恢复车辆经营处理,一车连续超速违章属同一驾驶员驾驶的,将对违章驾驶员立即清退。
超速违章驾驶员留察驾驶,须经公司相关知识培训考试合格后复岗,考试不合格者不得留用。
七、对于监控发现车辆超员情况,按照公司有关超员处理处罚规定和参照本规定上条规定处理。
八、对于监控发现的驾驶员疲劳驾驶情况,首次罚200元,再有发生加倍处罚;多次处罚教育不改的,予以公司内车辆驾驶清退。
九、监控工作人员值班期间擅自离岗或有不落实工作职责行为情况,如有发生,一次罚款100元;经处理处罚再次发生的,清退其监控工作岗位。
十、监控车辆经营者应及时交纳gps监控服务费,避免因欠费停机影响监控。发生车辆未按规定时间及时交费情况,逾期每天按应交费的5%计收滞纳金;因欠费造成停机影响监控的,除对车辆停运追缴欠费、滞纳金外,加处500元罚款。
十一、对于在监控违章车辆未按处理决定要求及时交纳罚款的,公司可按未落实公司安全管理要求,自车辆经营保证抵押金中直接划扣。同时,有权按公司安全生产条件要求禁止车辆运营,追缴车辆经营保证抵押金,完善公司车辆安全运行管理条件。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司营运车辆安全监控管理领导小组组织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00九年十月一日
第5篇 gps监控中心安全管理职责
一、安全科长是gps监控中心安全生产的责任者,对监控中心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二、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三、负责组织制定本中心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并按规定进行考核。
三、参加种类安全生产会议,传达上级安全生产精神,研究并解决gps监控系统中存在的问题,保证监控系统运行正常。
四、安全科对“系统”负有直接的保管、使用及监控职责。即严格按照规定做好“系统”的日常保管和维护;做好数据的定期采集、定期分析和建立台帐等工作;对违章违规当事人进行教育与处罚;发现不正常现象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研究和落实整改措施,定期向公司报告运作情况。
五、发现各营运车辆有异常情况,要按异常情况处理程序及时上报并将有关资料存档,认真监控各营运车辆安全情况,做好各种工作记录。
六、严格执行值班制度和交接班制度,不得出现空班漏岗现象。
七、对违章违纪人员要进行登记,并上报部门负责人,必要时报告领导。
八、gps监控设备公司按《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实行限速设置,高速公路行驶最高时速不超过100公里,非高速公路行驶最高时速不超过70公里。
九、gps监控要实行定期抽查制或实时监控制,提高gps、监控管理实效性和威慑力。抽查和监控情况要有具体登记台帐。
十、gps监控对超过10%时速以上的超速行为等各类违规行为进行严肃的经济处罚。严格控制行车速度,提高gps、监管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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