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安全生产责任制:公司安全管理部部长
公司安全管理部部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1、负责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评比管理工作。
2、负责参加年度安全生产检查,对施工中存在的事故隐患,责成存在隐患的部门制定措施,排除隐患。
3、参加因工伤亡及重大未遂事故的调查,从技术上分析事故原因,提出防范措施。
4、协助公司主管领导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5、负责安全生产管理资料的收集整理。
6、落实安全生产举报事故,查处在安全生产上违规、违章行为,对上述行为一经查实上报主管部门并按要求责令项目限期整改。
7、负责监督、检查项目安全目标责任书的签订。
第2篇 某公司安全管理总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公司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在本公司管理范围内从事与安全生产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安全生产贯穿于施工生产的全过程,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区域(专业)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各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正确处理安全与效益、安全与生产、安全与发展、安全与稳定的关系,努力改善劳动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 公司经理、各区域(专业)公司主要负责人、各项目部经理是本公司、本区域(专业)公司、本项目部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分别对其所辖区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 各单位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 各级工会组织应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和各区域(专业)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分会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或个人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九条 各单位应采取各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
第十条 公司鼓励和支持安全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十一条 公司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 公司工程部是本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对本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归口管理。
第十三条 本制度依据国家现行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程和上级部门对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编制。
第二章 安全管理体系及管理网络
第十四条 公司及各区域(专业)公司应建立以经理(主要负责人)为首的各级安全生产决策、安全生产管理保证体系;建立以分管领导为首的各级安全技术、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安全技术经费保证体系;建立以安全管理部门为主的专业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检查保证体系;建立以党、工、团贯穿于施工全过程的政治思想、群众监督检查保证体系,形成层层负责、专群结合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网络。
第十五条 公司成立以经理为主任的安全生产委员会,研究、统筹、协调、指导公司重大的安全生产问题,组织重要安全生产活动。
各区域(专业)公司成立以主要负责人为主任的安全生产委员会分会,分析、预测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形势,综合管理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本单位环境及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运行。
各项目部成立以项目经理为组长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协调相关事故处理,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管理。
第十六条 公司工程部对本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各区域(专业)公司应结合各自实际,单独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土建、电气、机械专业人员,归口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各项目部应设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各班组应设专(兼)职安全员,负责对班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进行查处和纠正,负责班组安全设施和劳动防护用品的落实与检查。
第十七条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要懂得工程施工的基本理论和知识,要熟知党和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熟知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要能够熟练应用现行建筑施工安全技术规范、规程、标准,应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十八条 各单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由公司人力资源部统一管理,各区域(专业)公司具体管理。各单位要支持并帮助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开展工作,充分调动其工作积极性。
第十九条 公司、各区域(专业)公司、各项目部必须按照“只能加强,不能削弱”的原则,健全和充实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足额配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公司、各区域(专业)公司及项目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数量的配置原则:
公司--1人/十万平方米(建筑面积,下同),并不应少于4人;
区域(专业)公司--1人/十万平方米,并不应少于2人;
项目部--1万平方米及以下为1人,1~3万平方米为2人,3~5万平方米为3人,5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工程应按专业设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组成安全组。
道路、桥梁、构筑物、市政、安装、装饰等工程按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下1人,1000~5000万元(含5000万元)2人,5000万元以上3人的原则配备。
第3篇 公司机动车辆及驾驶员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机动车辆及驾驶员安全管理,杜绝和减少各类车辆设备、交通事故,确保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健康安全,保证安全生产。根据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特修订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安全部门、机电物资部门、人力资源部门、财务与产权管理部门要按职能分工抓好分管工作,并相互协作,共同做好集团公司机动车辆及驾驶员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集团各成员企业对其所购置的机动车辆,及其对所属劳务组织、分包队伍以及租赁的机动车辆及驾驶员的管理。
第二章 相关职责
第四条 安全部门职责:
集团公司安全主管部门:
1、归口机动车辆及驾驶员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组织或参与车辆伤害事故的调查处理;
3、负责车辆伤害事故的统计报告。
各单位安全主管部门:
1、负责建立健全并督促落实机动车辆及驾驶员安全管理制度;
2、负责对驾驶员持证上岗、遵章守纪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3、负责组织对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4、负责组织厂内机动车辆驾驶员操作证的取证和复审,以及驾驶员驾驶执照、从业执照的年审工作;
5、负责机动车辆户籍管理;
6、组织或参与车辆伤害类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7、负责车辆伤害类事故的统计报告。
第五条 机电物资部门职责:
集团公司机电物资部职责:
1、归口集团公司机动车辆的实物管理工作;
2、负责组织大型施工生产车辆驾驶员“设备操作证”的发放、管理;
3、组织或参与重大机动车辆设备事故的调查与处理,参与车辆伤害类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4、负责机动车辆设备事故的统计报告。
各单位机电物资管理部门:
1、负责建立健全并督促落实机动车辆安全操作堆积及安全管理制度;
2、负责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状况、设备安全运行及机动车辆设备管理制度落实的监督检查;
3、协助组织大型施工生产车辆驾驶员“设备操作证”的发放、管理;
4、负责机动车辆的技术、安全鉴定及管理;
5、负责建立机动车辆档案;
6、负责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机动车辆重大隐患整改方案;
7、组织或参与机动车辆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8、负责机动车辆设备事故的统计报告。
第六条 人力资源部门职责:
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
1、负责指导、协助用人单位招聘机动车辆驾驶员;
2、协助组织大型施工生产车辆驾驶员“设备操作证”的发放工作;
3、参与车辆伤害类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各单位人力资源部门:
1、负责机动车辆驾驶员的试用、录用、解聘工作;
2、负责建立机动车辆驾驶员档案;
3、协助、配合安全部门做好机动车驾驶员的安全培训及考核工作;
4、参与车辆伤害类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第七条 各单位财务与产权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单位机动车辆各类费用的收缴、筹集,并监督落实。
第八条 机动车辆及驾驶员所属单位(项目部、厂队)职责: 1、严格执行上级并适时建立本单位机动车辆及驾驶员管理制度;
2、负责对本单位机动车辆及驾驶员管理的各项制度、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负责机动车辆驾驶员聘用、解聘信息资料的提供;
4、负责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培训的组织和落实工作;
5、负责建立机动车辆及驾驶员档案;
6、负责机动车辆的维护保养及安全运行;
7、参与机动车辆设备事故及车辆伤害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8、负责机动车辆设备事故及车辆伤害类事故的统计报告。
第4篇 生物公司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
1、易制毒化学品的使用
1.1、部门及个人应认真学习关于易制毒化学品的知识,掌握危险物品的安全防护知识,严格遵守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1.2、应根据需要,规定危险品的存放的时间、地点和最高允许存放量。性质相抵触的生产备料不得放在同一区域,必须隔离清楚。
1.3、盛装腐蚀性物品的容器应认真选择,具有氧化性、酸性类物品不能与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燃烧物品装,酸类物品严禁与氰化物相遇。
1.4、使用剧毒物品场所及其操作人员,必须加强安全技术措施和个人防护措施。
个人防护措施:
a、配备专用的劳动防护用具和器具,专人保管,定期检修,保持完好。
b、严禁直接接触剧毒物品,不准在、使用剧毒物品的场所饮食。
c、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工作结束后必须更换工作服,清洗后方可离开作业场所。
1.5、盛装易制毒化学品的容器,使用前后,必须进行检查,消险隐患,防止火灾、爆炸、中毒等事故发。
1.6、配备必须要的医药箱,店铺办公室设有保健员,发生意外可做简单处理,严重者立即送医院治疗。
1.7、化学危险物品的包装与标志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包装必须坚固、完整、严密不漏,外表面清洁,不粘附有害的危险品。危险品的标志清晰。
2、易制毒化学品的装卸与运输
2.1、危险品的装卸人员,应按装运危险品的性质,佩戴相应的防护用品,装卸时必须轻装轻卸,堆放
稳妥,严禁摔拖、重压和摩擦,防止包装破损。
2.2、运输化学危险物品,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对不符合规定的,不得运输。2.3、装运爆炸、剧毒、放射性、易燃液体、可燃气体等物品,必须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工人。
2.4、禁止无关人员搭乘装运易制毒化学品的车(船)。
2.5、运输危险品的车辆,必须保持安全车速,保持车距,严禁超车、超速和强行会车。
2.6、运输易燃、易爆物品的机动车,其排气管应装置阻火器,并悬挂“危险品”标志。
3、易制毒化学品的贮存保管
3.1、管理易制毒化学品人员应责任心强,经培训考核,熟知危险物品的性质和安全防护知识。
3.2、易制毒化学品必须贮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贮存室内,并设有专人管理。
3.3、易制毒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有关安全、防火规定,并根据物品的种类、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爆、泄压、防火、防雷、灭火、防晒、消除静电等安全设施。
3.4、易制毒化学品的贮存要求严格执行危险品的配装规定,对不可配装的危险品必须严格隔离。
a、放射性物品,剧毒物品不能与其它危险品同存一库。
b、氧化剂或具有氧化性的酸不能与易燃物品同存一库。
c、盛装性质相抵触气体的气瓶不可同存一库。
d、危险物品与普通物品同存一库应保持安全距离。
e、遇水燃烧、易烧、自燃液化气体等危险物品不可在低洼仓库或露天场地堆放。
3.5、化学危险物品入库前,必须进行检查登记,入库后应当定期检查。物品的发放,应严格履行发放手续,认真核实。
3.6、贮存易制毒化学品的场所,应根据消防条例,配备消防力量和灭火设施,以及通讯、报警装置,保管人员应根据危险物品的性质,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具器具。
4、易制毒化学品的报废处理
4.1、易制毒化学品的废弃处理,必须制订周密的安全保障措施,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处理。
4.2、使用过程中产生的易制毒化学品,如废水、废气、废渣等必须经处理,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后方可排,凡能互相互起化学反应成新的危害的废物不能混在一起排放。
4.3、剧毒物品用后的包装箱、纸、袋、瓶、桶等必须严加管理,由企业有关部门统一回收处理本厂。
4.4、凡拆除的容器、设备和管道内带有危险品的,必须清洗干净,验收合格后方可报废。
4.5、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处置固体废物。
第5篇 公司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
1 目的和范围
为了贯彻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规和标准,确保公司危险化学品的购买、运输、储存和使用的安全,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储存、使用及废弃物安全、治安管理活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国务院令第591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466号《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7号 《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
gb 17914《易燃易爆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
gb 16483-2008《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内容和项目顺序》
gb 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3 定义和术语
3.1 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性质,在生产、经营、存储、运输、使用和废弃物处置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而需要特别的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总局发布。(详见《危险化学品目录》 2022版)
3.2 民用爆炸物品
是指用于非军事目的、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的各类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和雷管、导火索等点火、起爆器材。
3.3 重大危险源
重大危险源是指生产、储存、使用或者搬运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3.4 msds或csds
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国际上称作化学品安全信息卡,简称msds或csds,是一份关于化学品燃爆、毒性和环境危害以及安全使用、泄漏应急处置、主要理化参数、法律法规等方面信息的综合性文件。
3.5 危险化学品管理的“六不进入”规定
“六不进入”是指不懂防护知识不进入,不知容器里是何物不进入,不知有害物质剂量不进入,未经主管批准不进入,防护措施不齐备不进入,无人监护不进入。
3.6 甲类物品
是指闪点小于28℃的液体及gb 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的其他物品。
3.7 乙类物品
是指闪点大于等于28℃,但小于60℃的液体及gb 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的其他物品。
4 培训和资格
公司内涉及危险化学品作业、化学品仓库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学习并熟悉本规定。
5 管理要求
5.1 基本要求
5.1.1 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厂房、运输工具及设备等应符合gb 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57《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3836《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gb 15577《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2158《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等有关国家法规、标准和行业标准,并经国家或本市安全、消防、环保、卫生或公安等有关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属于特种设备的,应经国家或本市质量主管部门批准。
5.1.2 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厂房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法规有关条款要求执行。
5.1.3 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场所应设有与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相适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5.1.4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使用部门应当在其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应符合gb 2894《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 13495《消防安全标志》和gb 15630《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等相关规定。
5.1.5 有资格要求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运输、使用作业人员应取得相应资格,持证上岗。不准安排无操作证或操作证已失效者,以及患有职业禁忌症者上岗。
5.1.6 危险化学品储存、运输、使用作业人员应配置相应的、有效的符合国家安全防护标准的个体防护用品,如:防护眼镜、防静电工作服、橡胶手套、塑胶围裙、胶靴、防毒面罩、防毒口罩等,并在作业时应正确穿戴个体防护用品。
5.1.7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使用岗位,应备有与储存、使用的危险化学品一致的msds,并保持完好、有效。
5.1.8 储存、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上的安全标签应完好,安全标签若脱落或损坏,经检查确认后应补贴;在转移或分装后的容器上应贴相应的安全标签。
5.1.9 禁止使用列入《中国禁止或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的化学品。
5.1.10 用于现场监测的仪器仪表,必须按期送检。固定式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检验周期为每年检验一次。
5.1.11 工艺材料、装备及工具的选择应考虑到使用时不会对人员造成伤害及对环境造成污染。
5.1.12 储存或使用危险化学品场所的通道、照明、工艺孔等设施必须确保安全使用。
5.1.13 使用危险化学品作业或进入存放过危险化学品场所应执行以下规定:
5.1.13.1 应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管理的“六不进入”规定。
5.1.13.2 必须做好安全防范工作,作业周围应划定禁区,拉好安全绳,严禁无关人员进出。
5.1.13.3 作业前,作业人员应确认现场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存在方式、危害特性和浓度;有限空间作业时,应请专业人员对作业场所可燃气体、氧气、有毒有害物质等浓度进行检测,其浓度符合相关国家、行业标准后,方可作业。
5.1.13.4 作业前,作业人员应对作业环境、设备和个体防护用品进行预检,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及时予以整改。
5.1.13.5 有限空间作业时应实施双人安全监护制,专人负责安全监护,并确保作业区内可燃气体、氧气、有毒有害物质等浓度始终控制在国家、行业标准规定值内。
5.1.13.6 有毒有害场所工作结束后必须更换工作服、清洗后方可离开作业场所。
5.1.13.7 作业中发现异常情况和意外事故时,应立即报告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确保作业人员生命安全。
5.1.13.8 当日作业结束后,必须把剩余危险化学品带出作业场所,不得在作业场所过夜。
5.1.14 严禁直接接触毒物,不准在储存、使用场所饮食。
5.1.15 危险化学品作业人员的职业健康监护及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管理按职业健康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执行。
5.1.16 存在爆炸危险场所的明火作业管理须严格执行公司动火作业审批手续,严禁违章作业、冒险作业。
5.1.17 危险化学品场所的电气作业管理应符合国家电气作业有关法律法规要求。
5.1.18 危险化学品场所的消防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陕西省消防安全管理条例》等法规要求。
5.1.19 园区内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部门应建立危险化学品存储、使用管理台账,并根据存储场所实际情况制定危险化学品采购计划,严禁超量存储。
5.1.20 在夏季高温天气,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部门应根据化学品性质和本市公安、安全主管部门的规定,制定夏季高温天气易燃易爆化学品的储存、运输和使用的安全规定。
5.1.21 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部门应针对储存、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或使用量、危害特性、储存或使用环境情况及本规定制定和完善部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并对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作业人员进行培训。
5.1.22 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部门应在储存、使用岗位的醒目位置张贴、悬挂或在合适地方存放有效的相关安全管理规定、安全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和相应的msds。
5.1.23 公司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部门应积极整改。
5.2 储存管理
5.2.1 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专用仓库应设置明显的标志,周围应划定禁区。
5.2.2 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必须进行核查登记,做到进出物品的账目清楚、数字准确,各类单据保存完好整齐,装订有序。库存危险化学品每月核对一次,确保帐物相符。入库时应验明品种、数量、重量、规格,包装应完整,严防渗漏、变质、无产地、无铭牌、无检验合格证的危险化学品及有火险等隐患的物品混入仓库。
5.2.3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条件、堆垛、储存量限制、安全操作方法等应符合gb 15603《常用化学危险品储存通则》或gb 17914《易燃易爆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 17915《腐蚀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 17916《毒害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等其它国家、本市相关规定。
5.2.4 危险化学品储存部门应根据生产需要、仓库设计能力、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本章第二条要求及其他相关规定,规定危险化学品的存放时间、温湿度、地点和最高允许存放量。厂房内设置的甲、乙类物品的中间仓库的储量不宜超过一昼夜的需要量。
5.2.5 在危险化学品储存过程中,仓库管理人员应根据气候变化,采取防止聚光、挥发、发热、分解、聚合、变质、冻裂和渗漏的措施。
5.2.6 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应设置符合gb 7231《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明显标志,并保持完好。
5.2.7 公司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和管道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检验单位定期进行检测、检验。压力管道检测、检验按tsg d0001《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执行。
5.2.8 普通冰箱内不准储藏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
5.2.9 甲、乙类物品的包装容器应当牢固、密封,发现破损、残缺、变形和物品变质、分解等情况时,应当及时进行安全处理。
5.2.10 甲、乙类物品库房内不准设办公室、休息室、不准住人。
5.2.11 危险化学品临时堆放处周围应划定禁区,设置安全绳、围栏和安全警示标志,并有专人负责。并在醒目位置张贴或悬挂相应化学品的msds。
5.2.12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部门,应当在其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并保证处于适用状态。
5.2.13 仓库管理人员应每天至少一次对储存的危险化学品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包装容器、安全标签、堆垛、渗漏、设施设备、安全警示标志等状况,并做好记录。
5.2.14 每天工作结束后,应进行安全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离开。
5.3 使用管理
5.3.1 应采用安全的生产条件,防止和减少毒物溢(逸)散。以密闭、隔离、通风操作代替敞开式操作。加强设备管理,杜绝跑、冒、滴、漏。油漆、氧气、乙炔、汽油等使用管理还应符合国家专项法律法规有关规定。
5.3.2 正确选择盛装容器,互为禁忌物品禁止混触;所有容器应加盖。
5.3.3 对有剌激性或有毒气体挥发的作业,必须开启通风装置,人站位于上风侧。
5.3.4 加热、蒸馏、烘烤的温度不得超过受热物品的临界点(指燃点和挥发分解温度),并须由专人看护。
5.3.5 盛装过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容器不经彻底洗刷干净,不得改作它用。禁止将过氧化物、遇水易燃物及黄磷等物品丢入废液桶或水槽内。
5.3.6 当日使用后剩余的危险化学品,应及时交回危险化学品储存专用仓库或临时堆放处储存。严禁私自保存或随意带出公司,不准随意丢弃、倾倒或转送其他部门或个人。
5.4 运输管理
5.4.1 园区内运输及装卸
5.4.2.1 在公司内道路危险化学品装运、车辆和人员应满足gb4387-2008《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5.4.2.2 装卸危险化学品时必须轻装轻卸,严禁摔拖、重压和磨擦,不得损毁包装容器,并注意标志,堆放稳妥。
5.4.2.3 禁止用电瓶车、翻斗车、铲车、自行车等运输爆炸物品。运输强氧化剂、爆炸品及用铁桶包装的一级易燃液体时,没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不得用铁底板车及汽车挂车。
5.4.2.4 禁止用叉车、铲车、翻斗车搬运易燃、易爆液化气体等危险化学品。高温季节装运液化气体和易燃液体等危险化学品,要有防晒设施。
5.4.2.5 运输有毒有害物料,应采取防止泄漏的措施。运输固体氧化剂、易燃固体等,应防止摩擦、撞击。运输散装固体危险品,应根据性质,采取防火、防爆、防水、防粉尘飞扬和遮阳等措施。
5.4.2.6 进入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仓库的机动车,其排气管应装阻火器。
5.4.2.7 运输气瓶必须固定牢靠。散装气瓶必须拧好瓶帽,堆高不得超过围板高度。立放时,车厢围板高度应在瓶高三分之二以上。夏季应有遮阳设施。
5.5 购买管理
5.5.1 选择的销售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或商店必须具备《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安全生产许可证》。
5.5.2 购买危险化学品时,采购部门应向销售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或商店索取相应的安全技术说明书,不得采购无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产品。
5.6 应急管理
5.6.1 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部门应按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从业单位)》的要求,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和队伍,配备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并定期演练,演练次数每半年一次。
5.6.2 应经常对配备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进行维护保养,保证其处于正常状态。
5.6.3 发生危险化学品泄漏、火灾爆炸、人员中毒等突发事故时,应立即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并按照公司《综合应急预案》信息上报程序上报事故信息。
5.6.4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部门应当立即按照危险化学品应急预案组织救援。
5.7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管理
5.7.1 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和gb 18218《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公司组织危险化学品储存和使用部门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安全评估及分级。
5.7.2 危险化学品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5.7.3 对于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公司应将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县安监局和公安局备案。
5.7.4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管理还应符合《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5.9 档案管理
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部门应建立本部门危险化学品档案。基本内容包括:a.名称:包括别名、英文名等;b.存放、使用地点;c.数量;d.危险性分类、包装类别、登记号等;e.msds。
5.10 废弃物管理
5.10.1 储存、使用过程中所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和粉尘的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排放标准,凡能相互引起化学反应发生次生危害的废物不要混在一起排放。
5.10.2 盛装过剧毒化学品的包装箱、纸袋、瓶、桶等包装物必须严加管理,要统一回收,登记造册,专人负责管理。
5.10.3 凡拆除的容器、设备和管道内带有危险化学品,必须清洗干净后方可报废。
5.10.4 报废的危险化学品及受危险化学品污染的包装物以危险废物管理,不得丢弃、排放和混入一般废物之内。
6 其它
6.1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第6篇 油田分公司员工安全上岗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安全生产法》及长庆油田分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相关规定,为全面实行全员安全上岗证制度,规范岗位员工的安全技能培训、考核、发证与复审工作,提高岗位员工安全操作技能和防险避险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上岗证采用a证和b证两种。
生产岗位操作层员工持a证上岗。包括:采油、采气、油气集输、炼油化工、辅助生产岗位及三级以下站库的班站长等操作岗位人员。
基层生产组织、指挥管理层员工持b证上岗。包括:三级以上(含三级)站库的站长、井区长等管理岗位人员。
第三条 安全上岗证是岗位员工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技能、符合单独上岗条件的基本证明,员工必须持安全上岗证上岗,随身携带,一人一证。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油田公司所属各单位及其基层管理、操作岗位的各类用工人员。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油田公司hse委员会全面负责全公司安全上岗证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六条 员工安全上岗证的培训取证工作由公司安全环保部门牵头,人事教育部门配合。安全环保处具体负责制定员工安全上岗证培训、取证管理办法、确定试题范围及日常管理等工作;人事(教育)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员工安全上岗证的培训、考核及复审等工作。
第七条 各二级单位安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及其它相关部门要具体负责本单位安全上岗证的取证培训及发证等工作。
第三章 教育培训
第八条 培训对象:安全上岗证的培训对象为a证和b证的所有待取证人员。
第九条 培训内容:员工安全上岗证培训,分理论培训(包括熟悉了解法律、法规、标准、规章制度等)与实际操作培训两个方面。
理论培训:以岗位应知应会、员工安全生产合同条款、事故应急预案、危险源辩识、工作过程安全注意事项、自救互救及应急处理等为重点内容。
实际操作培训:以规范操作、危险源辩识、正确处理各类险情及相邻作业、关联作业、交叉作业过程中的密切配合、相互监督等为重点内容。
基层管理人员培训以熟练掌握hse“两书一表一卡”基本要素、风险识别方法、应急预案、应知应会和安全管理技能等为重点。
第十条 培训时间:理论知识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其中复审培训不少于8学时;实际操作培训应根据岗位及现场熟悉程度确定,一般不少于4学时。
第十一条 培训形式:岗位操作人员安全上岗证取证培训以岗位、班站为单元,采取分期分批、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式,由各二级单位合理、统一组织实施。
基层管理人员安全上岗证取证培训以作业区、车间为单位,由二级单位人事教育培训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各二级单位要建立健全员工安全上岗证取证培训档案,培训计划、教员资格、考试答卷、考核成绩等资料要存档、备案。
第四章 考核、发证及复审
第十三条 员工安全上岗证的考核、发证及复审工作,必须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四条 安全上岗证的考核分为安全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
安全上岗证取证培训理论考试题由各单位人事教育培训部门按操作人员和管理人员两个层面,分专业、类别、工种、工艺特点建立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题库,考核、复审时从题库中随机抽题考试。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内容要结合岗位特点与现场实际确定。
第十五条 发证:岗位操作人员理论考试70分以上、实际操作考核合格后,由二级单位质量安全环保和人事教育培训主管部门签发“安全上岗证(a)”。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核有一项不及格或不合格者,不得发证。
基层管理人员经过理论考试70分以上并能熟练辩识和分析作业过程中的危害因素,能正确判断伤害(危害)方式,危害因素原因分析准确、预防措施切实可行、应急措施得当、应知应会清楚的,由本单位安全环保和人事教育培训主管部门签发“安全上岗证(b)”,准予单独顶岗组织指挥生产。
凡经考试、考核不合格的管理和操作人员,经重新培训后允许补考1次,补考合格后予以发证。没有取得安全上岗证的员工不得单独上岗操作或组织指挥生产。
第十六条 复审
(一)复审内容。除包括本办法第九条的内容外,还包括以下内容。
1.健康检查;
2.违章作业记录检查;
3.安全生产新知识和事故案例教育;
4.本岗位理论知识与实际操作技能考试、考核。
(二)复审确认。复审合格的由复审单位签章、登记,予以确认。复审不合格的,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原复审部门申请再次复审。复审单位可根据申请,再复审1次。再复审仍不合格或未按期复审的,则安全上岗证失效。
(三)复审周期。安全上岗证一年复审1次。由安全环保和人事教育培训部门在复审栏填写“至某年某月有效”条形印章。
第五章 管理与奖惩
第十七条 各单位人事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持安全上岗证人员的管理,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检查工作,安全部门应当定期对申报、培训、考核、复审工作实施监督。
第十八条 各单位人事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12月10日前向安全环保处、人事处报送本年度本单位有关安全上岗证人员培训、考核、发证和复审的统计资料。
第十九条 员工出现重大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行为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部门收缴其安全上岗证,并及时组织进行培训、考核和复审。
(一)未按规定接受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
(二)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违章操作记录达2次以上的;
(三)弄虚作假骗取安全上岗证的;
(四)拒绝出示安全上岗证或拒绝上级部门监督检查的;
(五)私自涂改证件内容或撕毁证件的;
(六)将证件转借他人使用的;
(七)经确认健康状况已不适宜继续从事所规定的作业的。
第二十条 离开本岗位达3个月以上的岗位人员、转岗、并岗、调整岗位人员或安全上岗证丢失的岗位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取得安全上岗证上岗作业。
第二十一条 从事安全上岗证人员考核、发证和复审工作的有关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应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安全环保处、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7篇 环境治理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办法
总 则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群防群治的制度。夯实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基础,保障职工在施工生产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和健康。预防和避免各类事故的发生,促进施工现场的顺利进行,以提高经济效益,增强我项目部在市场的竞争力。根据国家、总公司及集团公司、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精神,结合我项目经理部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管理机构
1.1项目经理部设安全领导小组,由党政和各职能部门主管组成。
1.2项目经理部设专职安全员1名;各施工单位配兼职安全员4人。专兼职安全员必须由工作责任心强、有施工现场工作经验并经过安全管理培训合格、持有有效资格证件的职员担任。
第二章 安全管理职责
2.1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职责
(1)组织全体职工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以及上级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并督促检查落实情况。
(2)统一组织协调贯彻实施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帮助和推动各项安全管理工作,提高安全管理的计划性,把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纳入计划轨道。
(3)掌握项目经理部的安全动态,积极组织新的协调和平衡,提高安全管理体系的功能。
(4)每月组织一次安全大检查,对查出的事故隐患,按“三定”(定措施、定时间、定责任人)的原则,主持制定整改计划并组织实施。
(5)项目经理部组织安全生产教育,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组织有关人员调查处理事故,定期组织分析全项目部的安全生产情况,拟定改进措施并督促执行。
(6)项目经理部组织落实安全生产的考核及奖罚工作,及时总结交流推广安全生产经验,不断提高安全工作水平。
2.2项目经理的安全职责
(1)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必须对工程项目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把安全作为生产的永恒主题。
(2)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和上级的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企业的各项决议和规章制度。
(3)严格履行工程项目承包经济合同,认真制定本工程项目经理部安全管理标准、方针、目标和安全规划,合理配置人力、物资、机具、资金的安全生产要素,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提高现场安全系数。
(4)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讲评施工生产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讲评安全生产工作,把安全生产列入重要议事日程。
(5)充分发挥项目经理部安全监察的作用,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制定和组织对事故隐患的整治,按规定落实安全生产措施经费,改善劳动条件和环境。
(6)依据本项目工程任务特点,科学编制施工方案,正确处理安全与速度,安全与经济效益的关系,坚持把安全工作贯穿于施工安全全过程,把安全生产摆在首要位置抓紧、抓好、抓实。
(7)负责组织本工程项目经理部职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发动群众,实行全员、全面、全方位、全过程的安全生产管理。听取群众意见和建议,尊重群众的主人翁地位。
(8)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各类事故和隐患整治,对违章指挥或强令职工违章冒险作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承担刑事责任。
2.3书记(副书记)的安全职责
(1)积极协助经理,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制定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执行上级的各项安全管理规定,积极支持和指导职能部门和安监人员的工作。
(2)负责政治思想教育和安全教育工作,发挥党员、干部在安全生产中的骨干作用,解决职工思想问题,消除后顾之忧,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
(3)组织广大党、团员在施工现场开展“党、团员身边无事故”、“党员安全监督岗”、“共青团员安全监督岗”活动,维护职工劳动保护权益。
(4)认真做好劳动保护宣传工作,对因政治思想工作没跟上、解决矛盾不及时发生的职工伤亡事故和本项目内发生的职工伤亡事故承担主要领导责任。
2.4总工程师的安全职责
(1)在项目经理、支部书记的领导下,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严格按照施工规范和技术标准,制定和审核本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及安全技术保防措施的落实,对本项目部安全生产负责全面技术指导责任。
(2)参加编制审定安全技术规程,操作规程和安全防护措施。
(3)指导安全技术教育,组织专业技术培训,大力推广应用“四新”技术,处理施工生产中安全技术问题,对重大事故隐患的预防和整改提出技术措施和技术方案。
(4)组织并参加安全检查,对查出的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对危及职工生产的重大事故隐患有权停止施工,确保安全生产。
(5)参加职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技术人员查清事故原因,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对因技术原因造成的工事故,承担技术上的领导责任。
2.5安全监察长职责
(1)在项目部主管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当好项目经理部的领导组织推动安全生产的助手。在业务上接受公司安全质量监察部的具体指导。
(2)协助项目经理部领导制定、审查、修改本项目经理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督促全体职工严格执行。
(3)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协助项目经理部领导组织各种安全活动和安全技术知识考核,积极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主要提出有利于安全生产的意见和建议。
(4)积极协助项目经理部领导组织安全生产检查或专项安全检查,针对查出的问题提出有效解决措施,并按时落实实施。
(5)参加项目部组织的事故调查处理,对事故发生的原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的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并将事故的调查报告及时提交公司安全质量监察部。
(6)经常深入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对各种违章作业及时进行制止,遇有不听劝阻者,有权先停止其作业,并立即报告项目经理部领导。
(7)督促检查全体职工合理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积极协助项目经理部领导改善职工的劳动保护工作。
(8)以身作则,用自己的模范行为带动全体职工自觉地做好安全生产。
2. 6 施工技术部安全职责:
(1) 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规程及集团公司和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
(2) 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作业计划时,必须同时制定施工安全措施,并督促贯彻落实.
(3) 对重点工程和技术复杂的新、难、重项目;不良气候条件和危险性大的施工项目,要编制专门的安全措施,进行技术交流,并检查执行情况.
(4) 经常深入施工现场,检查施工生产过程中的施工工艺、机具设备、安全防和措施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并协助提出解决办法,随时发现影响安全的因素予以排除,纠正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
(5) 合同安全部门研究安全技术革新项目及安全合理化建设中的有关技术问题,进行革新项目,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时,符合安全生产要求不留后患.
(6)参加安全生产检查,安全情况处理和事故调查处理,对存在问题提出预防措施.
(7) 各级调度应及时传达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指示、通知,文件下放安全施工生产动态及时向上级汇报,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指示和措施.
2. 7 计划部门安全职责:
(1) 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规程及上级的指示,落实本单位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根据“三同时”原则组织施工生产计划。
(2)在编制下达年、季、月施工计划时应有安全生产的指标和措施要求,按规定标准编制劳动经费计划,安排工程进度时,应考虑完成有关安全技术措施所需要的人工、材料等。
(3)安排工程项目计划时,应同时安排防治尘毒、噪音及安全设施项目,编制工程项目计划,执行“三同时”规定,并由安全部门予以监督检查。
(4)负责将年度安全技术措施项目列入计划,将安全专项内容列入施工组织设计一项重要内容。
2.8机械设备和运输部门安全职责
(1)认真执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规定标准和集团公司、公司的各种安全规章制度。
(2)负责制定和实施机械、电器设备、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管理使用,维修、保养、定期检查等制度,保证其处于安全状态;各种设备的安全装置齐全有效。
(3)对购置新设备时应对附有必要安全装置的设备优先选购,对无安全装置的设备购后立即配齐,自制式自行改造过的设备,必须符合安全操作规定,并在投产前编制设备操作规程。
(4)新设备投入使用前,必须对操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经考试后持操作证上岗。
(5)负责制定机械设备、机动车辆的防冻、防火措施,负责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参加因设备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
2.9物资部门安全职责
(1)采购供应的施工生产及安全技术措施所需要的设备、材料、物品、必须符合建设要求,达到安全标准,不得随意降低等级。
(2)保证并优先供应已批准的企业年度计划项目所需材料,并做到保质保量。
(3)严格执行对易燃易爆和有毒或腐蚀性物质的请领、运输、储存、发放等严密的管理制度,严格手续,确保安全。
(4)按劳动保护政策规定的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做好申请、采购、保管工作、保证按质按量及时供应。
3.0操作岗位安全职责
(1)积极参加各项安全教育活动,刻苦学习安全理论,学习安全技术知识和安全操作技能,不断提高安全意识和安全施工能力。
(2)自觉遵守执行各项安全规章制度,服从项目经理部安全监察长的领导其他人员的劝告,及时纠正违章现象,同时有责任劝阻和制止共同作业者的错误操作。
(3)积极参加群众性安全管理活动和技术活动,对企业所有使用的设备进行改造,装备先进的装置,确保劳动生产的安全。
(4)抵制不符合安全规定的上级指示,并有权越级向上级安全质量监察部反映情况。
(5)发生事故后立即进行抢救,积极保护现场,并及时报告上级,实事求是地向上级和事故调查组反映事故发生的前后情况。
第三章 安全目标
3.1坚决杜绝职工重大伤亡事故,年职工重伤率在0.5‰以下,年职工负伤率控制在5‰以下;杜绝职工因工死亡事故。
3.2消灭重大机械、设备事故。
3.3加强对外部劳务队伍的安全监察和管理,严防外部劳务队伍职工因工死亡事故的发生。
3.4加强对职业危害的管理,职业病的发生率为0。
3.5按公司规定,把安全生产目标逐级分解,横向各职能部门(人员),纵向各队(职工),并同经济承包责任制和职工的工资分配及评先相结合,年终认真总结评比,按规定的评比奖罚制度予以兑现。
第四章 施工现场的安全规定
4.1施工准备阶段的安全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对特种作业人员应进行专门培训并持有有效证件上岗。
(2) 编制安全保证计划,制定施工现场安全、劳动保护、文明施工和环保措施。
(3) 创造一个安全、文明的施工环境,消除物的不安全状态和人的不安全行为。
(4) 应改善施工环境,对危险物品、危险源影响安全生产的重要作业和薄弱环节进行有效管理和控制,预防事故的发生。
(5) 对安全保证计划中确定的危险部位和过程,落实监控人员,确定监控措施实施重要监控。
4.2参加施工的人员,应熟知并遵守本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4.3施工场所的各种机具和劳动保护用品,应定期进行检查,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的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
4.4操作人员在工作中不得擅离岗位,不得操作与操作证件不相符合的机械,不得将机械交给无本机械有效操作证件的人员操作。
4.5石方爆破作业以及爆破器材的管理、运输、检验和销毁等工作,应严格按国家现行的《爆破安全规程》执行。
4.6桥涵施工,应对施工安全做专项调查,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上下层作业或桥下通车、行人等立体施工时,应布设安全网,设置安全警示牌。
4.7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必须统一着装,戴安全帽,严禁赤脚,穿拖鞋;高处作业必须配戴安全带。
4.8施工现场的各种电器设备的金属外壳,应做接零保护。工地架设临时用电线路的位置、杆高及杆型应按设计图施工;低压动力线路不得使用裸线。架空线与地面、水面、建筑物、机具设备、公路等,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4.9工地内的变配电设备应有完善的保护装置,安装在室外的变配电装置,均应设有遮栏。
4.10露天设置的所有闸刀开关、漏电保护器应设在木箱内,并设遮雨棚,必须加锁。
4.11在高陡的工作面上挖掘夹有石块的土方时,应将较大的石块和杂物除掉。工作位置必须平坦稳固,车身方向应与挖掘工作面延伸方向一致。
4.12施工现场应有利于生产,方便职工生活,符合防洪、防火等安全要求,做文明生产、文明施工。
4.13桥梁及预制构件的运输和安装:
(1) 梁、板的运输及安装应制定出相应的方案,并建立统一的指挥系统,各岗位作业人员要精心工作,听从指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 大型预制构件、平板车运输时,除在横向加斜撑防倾覆外,平板车上的搁置点必须设有转盘。
(3) 运输超高、超宽、超长构件时,牵引应悬挂安全标志,应有专人照看,并配备适当工具,保证在有障碍物情况下安全通过。
第五章 安全管理
5.1认真贯彻执行集团公司、公司和上级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和奖罚实施细则,开展“安全风险抵制金”和“安全承包责任制”等有效方式,对安全生产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班组和个人予以精神和物质奖励;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事故的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5.2奖励
(1)各队年内未发生因工重伤及以上事故;汽车无等级以上事故;无因我方负主要责任的外部人员重伤及以上事故;队年累计事故经济损失不超过1000元,发给各队人均奖金50元。
(2) 汽车司机(含小车、非施工用车司机)实行单车计奖,每安全行车,发给司机奖金300元。
(3) 在预防各类突发性事故过程中做出贡献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元。
5.3处罚
(1) 凡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等原因造成轻伤及以下事故的,给予当事者处以直接经济损失的5%,罚款直到1000元为止。
(2) 车辆、机械进出场或车场内发生碰撞,给予当事者50~100元罚款。
(3) 凡下列情况造成事故的,给司机、机械手处直接经济损失的100%罚款,直到2000元为止。
a.酒后开车者;
b.未经领导批准出车办私事者;
c.将车或机械交给非驾驶人员操作者;
d.未经主管领导批准,又无特殊情况,定车司机、机械手将车或机械交给非定车司机、机械手驾驶者。
(4)凡上述发生重伤及以上事故或大及以上经济损失事故,报上级按有关规定处理。
5.4 安全领导小组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奖励及处罚与项目经理部全面安全生产情况挂钩,并根据项目经理部的管理细则、奖罚办法及集团公司项目部经理部及公司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或处罚。
第六章 事故报告及处理
6.1严格执行集团公司、公司和上级的有关规定,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伤亡事故报告、统计、调查及处理。
6.2职工(含外部劳务队伍职工)发生伤亡事故后,应立即报告项目经理部领导,并按规定逐级上报,按照职权划分组成事故调查组成配合上级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处理,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处理和防范措施建议,写出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第七章 附则
7.1本办法适用于项目经理部及所属各单位。
7.2本办法由项目经理部安全质量环保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8篇 公司领导、安全生产委员会的职责和权限管理体系
公司领导和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的职责和权限(管理体系)
1总经理
----批准管理方针;
----提供实现公司管理目标所必需的资源;
------组织制定和实施人力资源管理目标;
----批准公司的目标、指标和管理规定,并对其进行评审;
----规定公司领导和相关部门的职责和权限,任命管理者代表;
----批准发布、更改管理手册和公司其他管理规章、制度、支持性文件;
----负责组织管理评审并作出决策,确保管理体系持续的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持续改进公司管理体系;
------向员工传达满足顾客和法律法规要求的重要性,创造并保持使员工能充分参
与实现公司管理目标的内部环境;
----分管人力资源部、办公室。
2管理者代表
----宣传贯彻国家法律法规,监管公司关管理体系运行;
----负责公司管理目标、指标和管理方案的审核及监控;
----组织管理体系文件的编制、审核、更改和发放;
----组织、安排管理体系内部审核;
----需要时,组织审核分包商及供应商的管理体系;
----审核'管理评审计划';
----向最高管理者汇报管理体系运行情况;
----参加并协助最高管理者进行管理评审,贯彻评审会议决定;
----对涉及管理体系的所有部门和单位的体系活动有指挥、指导权;
----对涉及管理体系的所有部门、单位及人员有奖惩权。
3总工程师
----宣传贯彻国家的法律、法规,质量技术政策;
----监督体系运行,组织内外部审核,参加管理评审;
----组织质量监督检查;
----推进科技进步和信息化工作;
----按《文件控制程序》(zjbe/ms/p01-2002)要求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项目计划;
----领导和组织技术管理工作,贯彻新规范和企业技术标准;
----监管本业务系统纠正和预防措施的制定和实施;
----分管科技部、企管部和中心试验室、工程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技术管理。
4主管生产副总经理
-----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环境、安全生产法律条例、法规和地方政府规范及企业规章;
-----主管安全生产管理、机械设备、施工现场的环境管理、顾客财产控制、对顾客的服务;
----参加管理评审,评审本业务系统的体系运行情况及改进的机会和需要;
-----负责组织施工生产计划的制定和实施;
-----负责公司环境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的目标、指标和管理方案的实施和落实;
-----行使安全生产奖罚权和重大问题停工处置权;
-----负责工程回访,协调处理用户投诉;
-----监管本业务系统纠正和预防措施的制定及实施;
-----分管工程部。
5主管营销副总经理
-----参加管理评审,评审本业务系统的体系运行情况及改进的机会和需要;
-----主管公司经营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组织制定和实施经营管理目标;
-----确定公司经营战略,构建新型营销网络;
-----主管与顾客有关的过程的控制,组织实施投标阶段的合同评审;
-----监管本业务系统纠正和预防措施的制定和实施;
-----分管市场营销部、市场管理部、投标中心。
6主管行政副总经理
-----协助总经理处理日常行政事务,完成交办工作;
-----负责机关行政管理及相关费用核销;
-----负责公司房地产管理工作;
-----组织制定、审批公司总部的环境、职业安全健康目标和管理方案。
-----参加管理评审,评审本业务系统的体系运行情况及改进的机会和需要;
----协管办公室、人力资源部(部分业务);
----分管基建办、物业公司。
7 总经济师
----参加管理评审,评审本业务系统的体系运行情况及改进的机会和需要;
----组织制定和实施合同管理目标;
----主管公司物资管理工作
----负责公司的合同和预结算管理,监管本业务系统管理体系运行;
----负责合同中有关质量、职业健康安全、环境要求的约定进行审定;
----就有关职业安全健康、环境问题对顾客和分承包方施加影响;
----监管本业务系统纠正和预防措施的制定及实施;
----分管合约部、物资部。
8 总会计师
----组织编制、执行本单位预算,组织实施财务收支计划;
----建立健全公司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
----依法组织会计核算,对公司的会计资料和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直接领导责任;
----定期召开经济活动分析会,审查财务报告,负责全公司内部审计;
----参加管理评审,评审本业务系统的体系运行情况及改进的机会和需要;
----为管理体系运行提供必要的财力资源;
----分管财务部、资金部、法律事务部。
9 工会主席
----参加管理评审,评审本业务系统的体系运行情况及改进的机会和需要;
----参与管理方针的制定和评审;
----参与职业安全健康有关程序文件的制定、更改;
----负责组织公司员工身体健康检查;
----分管工会。
10 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职责
----负责安全生产规章的制定与修改;
----监督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运行情况;
----负责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监督执行;
----提出对有关事故责任者的惩戒建议;
----确保员工及其代表参与委员会工作;
----负责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
第9篇 公司安全管理员安全职责
1)认真学习和掌握、执行国家、地方的安全、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以及安全体系标准和体系文件,掌握公司各种危害因素、污染的排放指标。
2)负责公司安全管理、环境管理、职业卫生管理、消防管理、现场管理等日常工作,对本岗位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3)贯彻公司安全体系方针、目标、规章要求和体系文件要求,制定落实本公司安全体系目标。
4)根据公司发展需求和国家的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职业卫生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工作。配合质量管理体系检查认证,协助组织、实施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内审、外审工作。
5)负责安全管理体系文件在公司各部门的贯彻落实,保证有效运行。
6)负责安全措施计划的编制、经审批后监督实施。
7)参加新建、改建、扩建、引进技术改造等建设项目的设计和竣工验收,监督检查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参与建设项目“三同时”和安全生产“五同时”的考核。
8)组织公司危害辨识、风险评价,负责公司各类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的编写工作,协调组织各单位进行各类应急演练。
9)负责公司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负责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监督检查,配合综合管理部做好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取证工作。
10)做好安全、职业卫生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培训工作,教育员工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11)负责公司职业危害因素的申报、实施情况的落实。
12)负责对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使用过程中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13)负责危险作业许可证的审核、安全措施的制定、审核。
14)组织公司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
第10篇 电力公司计划预算管理部门安全职责
电力公司计划、预算管理部门安全职责:
1.在进行施工计划、预算定额管理的同时,必须把施工安全放在首位,负责安排有关施工安全工作。
2.在编制年度施工计划时,应组织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做到与施工计划同时下达,同等考核。应确保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经费的开支,并做到专款专用。
3.在编制、安排施工计划及工程施工综合进度时,应根据工程施工和季节性施工特点以及均衡循序作业的要求,安排做好必要的安全措施平衡配套工作。
4.在工程施工实行施工任务单时,施工任务单无安全措施或未经安全监察部门审查签字,不得签发,项目完工未经安全监察部门审核,不得结算。
5.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或外包工程项目时,必须有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的明确要
求和奖罚规定,并经安全监察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签约。
6.在招用分包单位时,必须会同安全监察部门审查其安全资质。不合格者,严禁录用。
7.对于录用的分包单位,必须预留其施工管理费的百分之三十,作为安全施工的保证金,待分包项目完工并经安全监察部门审核后予以结算。
8.在检查、总结施工计划完成情况时,同时检查、总结安全施工情况。
第11篇 国家电网公司防止电气误操作安全管理规定
1.总则
1.1 为了加强防止电气误操作安全管理和装置管理,防止电气误操作事故的发生,保障人身、电网和设备安全,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依据《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试行)》、《国家电网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国家电网公司十八项电网重大反事故措施(试行)》等制定。
1.3 本规定适用于3kv及以上电压等级电气设备。3kv以下电压等级电气设备的防止电气误操作安全管理规定由各企业、单位自行制定。
1.4 国家电网公司防止电气误操作安全管理由安全监察部负责;装置管理及技术标准由生产部负责;日常管理和运行维护由区域电网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公司及所属单位分级实施。
1.5 国家电网公司内的电力企业和设备运行单位都应遵守本规定,同时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1.6 国家电网公司内的设计、基建、生产、农电等有关单位颁发的相关制度不得与本规定抵触。
2.管理职责
2.1 国家电网公司负责防止电气误操作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防误装置技术标准的制定、修订,每两年组织召开一次专业会议。
2.2 中国电科院负责提供防止电气误操作技术支持,每年三月底前发布防误装置年度分析报告。
2.3 区域电网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公司应成立防止电气误操作工作小组,由主管生产的行政副职或总工程师任组长,安监、生产、基建、农电、调度等部门参加,并在安监部或生产部设立专责(职)人员。
2.3.1 工作小组应组织制定本单位防止电气误操作工作岗位责任制,明确各有关部门和人员的管理职责。
2.3.2 定期分析防止电气误操作工作存在问题,提出工作目标和计划,检查、督促和考核工作落实情况。
2.3.3 制定防止电气误操作及防误装置管理规定、技术措施和年度工作计划,定期检查计划落实情况。
2.3.4 每年二月底前向国家电网公司上报上年度专业工作总结(见附录)、事故分析报告及本年度工作计划,同时抄送中国电科院。
2.3.5 每年召开一次防止电气误操作专业会议。
2.3.6 审定所辖(代管)单位的防误装置技术方案及年度工作计划。
2.3.7 组织或参加电气误操作事故调查分析,制定反事故措施。
2.3.8 负责所辖(代管)单位的防误装置技术监督、信息反馈和经验交流。
2.4 各供电公司(局)、超高压公司(局)、发电厂(公司)应成立防止电气误操作工作小组,由主管生产的行政副职或总工程师任组长,安监、生产、基建、农电、调度等部门参加,并在安监部或生产部设立专责(职)人员。
2.4.1 工作小组应组织制定本单位防止电气误操作工作岗位责任制,明确各有关部门和人员的管理职责。
2.4.2 定期分析防止电气误操作工作存在问题,提出工作目标和计划,检查、督促和考核工作落实情况。
2.4.3 制定防止电气误操作及防误装置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和相关规章制度,定期检查落实情况。
2.4.4 每年一月底前向区域电网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公司上报上年度专业工作总结(见附录)、事故分析报告及本年度工作计划。
2.4.5 将防误装置大修、维护和技术改造项目纳入本单位反事故技术措施。
2.4.6 组织防误装置技术培训。
2.4.7 参加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中有关防误装置选型、设计审查、投运前验收工作。
2.5 检修、基建、调试等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对所从事的作业任务和过程中涉及的防止电气误操作工作负责。
3.管理措施
3.1 设备停复役申请
电气设备停复役申请应充分考虑防止电气误操作工作的安全要求,其工作流程应满足各级调度部门的有关规定。
3.2 操作票管理要求
3.2.1 操作票的填写、审核和使用及倒闸操作的基本条件和要求执行《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试行)》有关规定。
3.2.2 倒闸操作典型操作票的编写、审核、批准执行《国家电网公司变电站管理规范》有关要求。
3.3 倒闸操作管理要求
3.3.1 基本要求
3.3.1.1 操作人员应考试合格且名单经运行管理单位批准公布。
3.3.1.2 现场设备应有明显标志,包括命名、编号、分合指示、旋转方向、切换位置的指示和区别电气相别的色标。
3.3.1.3 一次系统模拟图或电子接线图应与现场实际相符合。
3.3.1.4 应具备齐全和完善的运行规程、典型操作票和统一规范的调度操作术语。
3.3.1.5 应有确切的操作指令和合格的操作票。
3.3.1.6 应有合格的操作工具、安全用具和设施(包括对号放置接地线的专用装置)。
3.3.1.7 电气设备应有完善的防止电气误操作闭锁装置。
3.3.2 基本步骤
3.3.2.1 操作人员按预先布置的操作任务(操作步骤)正确填写操作票。
3.3.2.2 经审票并预演正确。
3.3.2.3 操作前明确操作目的,做好危险点分析和预控。
3.3.2.4 接受调度发布的操作指令及发令时间。
3.3.2.5 操作人员检查核对设备命名、编号和状态。
3.3.2.6 按操作票逐项唱票、复诵、监护、操作,确认设备状态与操作票内容相符并打勾。
3.3.2.7 向调度汇报操作结束及时间。
3.3.2.8 做好记录并使系统模拟图与设备状态一致,然后签销操作票。
3.4 防误装置管理原则
3.4.1 防误装置选用原则
3.4.1.1 防误装置应简单、可靠,操作和维护方便。
3.4.1.2 防误装置应实现“五防”功能:
1) 防止误分、误合断路器;
2) 防止带负荷拉、合隔离开关或手车触头;
3) 防止带电挂(合)接地线(接地刀闸);
4) 防止带接地线(接地刀闸)合断路器(隔离开关);
5) 防止误入带电间隔。
3.4.1.3 “五防”功能除“防止误分、误合断路器”现阶段因技术原因可采取提示性措施外,其余四防功能必须采取强制性防止电气误操作措施。
强制性防止电气误操作措施指:在设备的电动操作控制回路中串联以闭锁回路控制的接点或锁具,在设备的手动操控部件上加装受闭锁回路控制的锁具,同时尽可能按技术条件的要求防止走空程操作。
3.4.1.4 防误装置应选用符合产品标准,并经国家电网公司、区域电网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和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公司鉴定的产品。通过鉴定的防误装置,必须经试运行考核后方可推广使用。新型防误装置的试运行应经国家电网公司、区域电网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和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公司同意。
3.4.1.5 变、配电装置改造加装防误装置时,应优先采用微机防误装置或电气闭锁方式。
3.4.1.6 新建变电站、发电厂(110kv及以上电气设备)防误装置优先采用单元电气闭锁回路加微机“五防”的方案:
无人值班变电站采用在集控站配置中央监控防误闭锁系统时,应实现对受控站远方操作的强制性闭锁。
3.4.1.7 高压电气设备应安装完善的防止电气误操作闭锁装置,装置的性能、质量、检修周期和维护等应符合防误装置技术标准规定。
3.4.1.8 成套高压开关设备应具有机械联锁或电气闭锁;电气设备的电动或手动操作闸刀必须具有强制防止电气误操作闭锁功能。
3.4.2 防误装置的构成及使用要求
3.4.2.1 微机防误装置
1) 微机防误装置应满足国家经贸委第30号令《电网和电厂计算机监控系统及调度数据网络安全防护规定》和(微机型防止电气误操作装置通用技术条件(dl/t687-1999)》的要求。
2) 应做好微机防误装置一次电气设备的有关信息备份。当信息变更时应及时更新备份,以满足防误装置发生故障时的恢复要求。
3) 应制定微机防误装置主机数据库和口令权限管理办法。
4) 现场操作通过电脑钥匙实现,操作完毕后应将电脑钥匙中当前状态信息返回给防误装置主机进行状态更新,以确保防误装置主机与现场设备状态对应。
3.4.2.2 电气闭锁
电气闭锁是将断路器、隔离开关、接地刀闸等设备的辅助接点接入电气操作电源回路构成的闭锁。接入回路中的辅助接点应满足可靠通断的要求,辅助开关应满足响应一次设备状态转换的要求,电气接线应满足防止电气误操作的要求。
3.4.2.3 电磁闭锁装置
电磁闭锁装置是将断路器、隔离开关、隔离网门等设备的辅助接点接入电磁闭锁电源回路构成的闭锁。接入回路中的辅助接点应满足可靠通断的要求,辅助开关应满足响应一次设备状态转换的要求,电气接线应满足防止电气误操作的要求。
3.4.2.4机械闭锁装置
机械闭锁装置是利用电气设备的机械联动部件对相应电气设备操作构成的闭锁。机械闭锁装置应满足操作灵活、牢固和耐环境条件等使用要求。
3.4.3 防误装置解锁管理要求
3.4.3.1 以任何形式部分或全部解除防误装置功能的电气操作,均视作解锁。
3.4.3.2 防误装置的解锁工具(钥匙)或备用解锁工具(钥匙)必须有专门的保管和使用制度,内容包括:倒闸操作、检修工作、事故处理、特殊操作和装置异常等情况下的解锁申请、批准、解锁监护、解锁使用记录等解锁规定:微机防误装置授权密码和解锁钥匙应同时封存。
3.4.3.3 正常情况下,防误装置严禁解锁或退出运行。
3.4.3.4 特殊情况下,防误装置解锁执行下列规定:
1) 防误装置及电气设备出现异常要求解锁操作,应由设备所属单位的运行管理部门防误装置专责人到现场核实无误,确认需要解锁操作,经专责人同意并签字后,由变电站或发电厂值班员报告当值调度员,方可解锁操作。
2) 若遇危及人身、电网和设备安全等紧急情况需要解锁操作,可由变电站当值负责人或发电厂当值值长下令紧急使用解锁工具(钥匙),并由变电站或发电厂值班员报告当值调度员,记录使用原因、日期、时间、使用者、批准人姓名。
3) 电气设备检修时需要对检修设备解锁操作,应经变电站站长或发电厂当值值长批准,并在变电站或发电厂值班员监护下进行。
3.4.4 防误装置日常管理要求
3.4.4.1 防误装置日常运行时应保持良好的状态;运行巡视及缺陷管理应同主设备一样对待;检修维护工作应有明确分工和专门单位负责;检修项目与主设备检修项目协调配合。
3.4.4.2 防误装置整体停用应经供电公司(局)、超高压公司(局)或发电厂主管生产的行政副职或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进行,同时报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涉及到防止电气误操作逻辑闭锁软件的更新升级(修改)时,应首先经运行管理部门审核,结合该间隔断路器停运或做好遥控出口隔离措施,报相关供电公司(局)或超高压公司(局)批准后方可进行。升级后应验证闭锁逻辑的正确恢复,并做好详细记录及备份。
3.4.4.3 运行人员(或操作人员)及检修维护人员应熟悉防误装置的管理规定和实施细则,做到“三懂二会”(懂防误装置的原理、性能、结构;会操作、维护)。新上岗的运行人员应进行使用防误装置的培训。
3.4.4.4 防误装置管理应纳入厂站现场规程。防误装置投运前,应制定现场运行规程及检修维护制度,明确技术要求、定期检查、维护和巡视内容等。运行和检修单位(部门)应做好防误装置的基础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防误装置的基础资料、台帐和图纸。
3.4.4.5 防误装置应与主设备同时设计、同时安装、同时验收投运,对于未安装防误装置或防误装置验收不合格的设备,运行单位或有关部门有权拒绝该设备投入运行。
3.5 设备检修中的操作规定
设备检修过程中需要进行的操作,不得改变运行系统接线方式和安全措施,并且一般应采用常规操作方法在安全措施范围内进行。若采用非常规操作方法,应经现场当值运行人员许可并在监护下进行。
3.6 接地
3.6.1 接地的定义
3.6.1.1 操作接地是指改变电气设备状态的接地。操作接地由操作人员负责实施。
3.6.1.2 工作接地是指在操作接地实施后,在停电范围内的工作地点,对可能来电(含感应电)的设备端进行的保护性接地。
3.6.2 操作接地线的使用和管理,执行《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试行)》有关规定。
变、配电站内操作接地线的挂设点应事先明确设定,并实现强制性闭锁。
3.7 工作接地线的管理
3.7.1 在变、配电站内工作,外部人员不得将任何形式的接地线带入站内。工作中需要加挂工作接地线,应使用变、配电站内提供的工作接地线。运行人员应对本站内装拆的工作接地线的地点和数量正确性负责。
3.7.2 在线路上工作,工作负责人应对本作业班组装拆的工作接地线的地点和数量正确性负责。
4.技术措施
4.1 防误装置的技术原则
4.1.1高压电气设备的防误装置应有专用的解锁工具(钥匙)。
4.1.2 防误装置的结构应满足防尘、防蚀、不卡涩、防干扰、防异物开启和户外防水、耐低温要求。
4.1.3 防误装置不得影响所配设备的操作要求,并与所配设备的操作位置相对应。防误装置应不影响断路器、隔离开关等设备的主要技术性能(如合闸时间、分闸时间、分合闸速度特性、操作传动方向角度等);尽可能不增加正常操作和事故处理的复杂性:微机防误装置应不影响或干扰继电保护、自动装置和通讯设备的正常工作。
4.1.4 防误装置使用的直流电源应与继电保护、控制回路的电源分开,交流电源应是不间断供电电源。
4.1.5 电磁锁应采用间隙式原理,锁栓能自动复位。
4.1.6 微机防误装置的机械挂锁应采用防锈和防腐材料制作。远方操作中使用的微机防误装置电编码锁必须具有远方遥控开锁和就地电脑钥匙开锁的双重属性。
4.1.7 微机防误装置的操作钥匙应具有经授权密码可跳过当前操作步骤的功能。电脑操作钥匙还应具有对同一地址码的电编码锁和机械编码锁进行开锁的双重属性。
4.1.8 通过对受控站电气设备位置信号采集,实现防误装置主机与现场设备状态的一致性,主站远方遥控操作、就地操作实现“五防”强制闭锁功能。
4.1.9 满足多个设备同时操作的要求,可实现多任务并行操作的方式。
4.1.10 对使用常规闭锁技术无法满足防止电气误操作要求的设备(如联络线、封闭式电气设备等),宜采取加装带电显示装置等技术措施达到防止电气误操作要求。
对采用间接验电的带电显示装置,在技术条件具备时应与防误装置联接,以实现接地操作时的强制性闭锁功能。
4.1.11 断路器和隔离开关电气闭锁回路应直接使用断路器和隔离开关的辅助接点,严禁使用重动继电器。
4.2 计算机监控系统防止电气误操作要求
4.2.1 中央计算机监控系统防误闭锁功能应实现对受控站电气设备位置信号的实时采集,实现防误装置主机与现场设备状态的一致性。当这些功能故障时应发出告警信息。
4.2.2 采用计算机监控系统时,电气设备的远方和就地操作应具备完善的电气闭锁功能,或间隔内的电气闭锁加覆盖全站的可实现遥控闭锁的微机“五防”功能。若具有前置机操作功能的,亦应具备上述闭锁功能。
4.2.3 操作控制功能可按远方操作、站控层、间隔层、设备级的分层操作原则考虑。无论设备处在哪一层操作控制,设备的运行状态和选择切换开关的状态都应具备防误闭锁功能。
4.2.4 计算机监控系统应具有操作监护功能,以允许监护人员在操作员工作站上对操作实施监护。
4.2.5 当进行rtu校验、保护校验、断路器检修等工作时,应能利用“检修挂牌”禁止计算机监控系统对此断路器进行遥控操作。
当一次设备运行而自动化装置需要进行维护、校验或修改程序时,应能利用“闭锁挂牌”闭锁计算机监控系统对所有设备进行遥控操作。
4.2.6 运行人员在设备现场挂、拆接地线时,应在“一次系统接线图”上对应设置、拆除模拟接地线,以保持两者状态一致。在设备上挂拆接地线,若设有联闭锁软件,则该接地线挂拆应参与闭锁判断。所有设置、拆除模拟接地线,均应通过口令校验后方可执行。
5.二次设备防止电气误操作管理原则要求
5.1 对压板操作、电流端子操作、切换开关操作、插拔操作、二次开关操作、按钮操作、定值更改等继电保护操作,应制定正确操作要求和防止电气误操作措施。
5.1.1 保护出口的二次压板投入前,应检查无出口跳闸电压、装置无异常、无掉牌信号。二次压板应有醒目和位置正确的标牌(标签)。
5.1.2 涉及二次运行方式的切换开关,如母差固定联接方式切换开关、备用电源自投切换开关、电压互感器二次联络切换开关等在操作后,应检查相应的指示灯或光字牌,以确认方式正确。
5.1.3 二次设备的重要按钮在正常运行中,应做好防误碰的安全措施,并在按钮旁贴有醒目标签加以说明。
5.1.4 应对不同类型保护制定二次设备定值更改的安全操作规定,如微机保护改变定值区后应打印或确认定值表,调整时间继电器定值时应停用相关的出口压板,时间定值调整后应检查装置无异常后再投入出口压板等。
5.2 严格执行《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变电站和发电厂电气部分)(试行)》“二次工作安全措施票”及相关管理规定。
6.附则
6.1 本规定由国家电网公司组织制定并负责解释。
6.2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12篇 某化工有限公司班组安全管理标准
班组是企业细胞,班组的安全管理水平,直接影响企业的综合效益;搞好班组安全管理,是保证企业安全生产的基础。
《山西美锦煤化工有限公司班组安全管理标准》内容包括安全教育、班前会、周一安全 活动、安全检查、人员互保和联保、填写安全台账等9项“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班组安全管理,提高安全管理水平,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山西美锦煤化工有限公司所有班组,包括行政班组,自然班组和 临时组建班组。
第二章 班组安全组织标准
第三条 班组长是班组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班组安全工作负全责。
第四条 班组必须设1名兼职安全员,主要是协助班组长全面开展班组的安全管理工作。安全员不在时,班长必须明确代管人员。班组长不在时,安全员有权安排班组有关人员处理与安全有关的工作。
第五条 班组分散作业时,每摊工作的负责人即为安全负责人。
第六条 班组必须实行安全轮流值日制度,除学徒工外,每天或每周轮换 1人进行安全值日,安全值日员的主要任务是协助班组长、安全员开展好日、 周的安全工作。
第三章 班组安全教育标准
第七条 教育内容为:
(一)本班组的概况和工作范围,本岗位、工种或其它对应岗位发生过的一 些事故教训及预防措施;
(二)本班组的危险源及控制措施;
(三)本岗位、工种的安全规程;厂安全通则、职工安全守则;通 用和相关 安全规程及有关安全生产制度;
(四)安全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方法, 所操作机械设备、工具、器具的安全使用要求;
(五)各种事故的处理、紧急救护知识;
(六)公司及本单位的安全动态。
第八条 教育要求:
(一)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使用前,班组必须组织职工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和测试。
(二)新职工、换岗职工上岗前必须经过班组级安全教育,教育时间不少于 40学时。
(三)对休假1个月以上人员、工伤休假复工人员、已(未)遂事故责任者、违反安全规程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教育后方可上岗,安全教育时间必须在4小时以 上。 其他休假在7天以上不满1个月的复工人员,复工前的安全教育时间必须 在2学时以上。
(四)安全规程考试100分为及格,不及格者要复学复考,经考试合格后方可 上岗独立操作。教育内容、考试分数要记入“班组安全教育台账”,及时转递三级教育卡片。
(五)对受安全教育后的人员,班组长或安全员必须检查教育效果,并签署 是否同意上岗的意见,1周以后1个月以内复查。
第四章 班组班前会标准
第九条 结合当日的具体生产(检修)任务及工作环境,详细布置安全工作,并明确安全值日人。
第十条 根据每一时期的思想倾向和季节变化,讲解安全注意事项;
第十一条 传达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指示和事故案例;
第十二条 学习、抽考职工安全规程。
第十三条 班前会情况记入班组安全生产日志。
第五章 班组周一安全活动标准
第十四条 班组每周必须组织一次安全活动,时间不少于1小时,活动时间应安排在周一,如遇特殊情况,经车间主管领导批准后,可在本周其它时间补上;
第十五条 安全活动内容:
(一)总结上周安全工作,并对班组各岗位进行安全讲评,研究布置下周工作;
(二)结合实际问题学习讨论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指示精神;系统学习安全规 程;研究解决班组在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问题;检查揭露不安全隐患和提出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理化建议;交流安全生产经验以及分析事故教训等。 第十六条 每次活动必须有发言。
第十七条 对因故没有参加活动的人员,班组要将主要精神及时传达,并在活动记录结束处加以注明。
第六章 班组安全检查标准
第十八条 班组长要组织进行班前和班中检查。班前检查可结合交接班进 行,对设备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和交接, 有问题要交接清楚。各岗位在班前要对 所管区域、所用设备、使用工具进行检查,包机人要对所包设备重点检查。班 中要对设备运行动态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是安全装置完好情况及设备是否有不 正常现象等。
第十九条 长期闲置不用的设备,使用前应全面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条 值日人员应督促本班组人员按规定穿戴好劳防用品,检查各岗位执行安全规程情况,检查各岗位查出问题整改及上报情况。
第二十一条 安全检查查出的问题无论是否整改都应记入安全值日栏内,未整改的要立即上报,并注明整改情况和报告部门名称、接受报告人姓名及职 务。
第七章 班组安全规程与制度管理标准
第二十二条 班组的每个岗位、工种和所操作的机电设备、工具都必须有 健全的“安全规程”并达到统一版本,字迹清楚,人手一册,人人熟知,严格执行。
第二十三条 班组要根据生产设备等因素的变化,事故教训等情况及时检 查现有规程制度是否健全。要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提出补充修改意见,上报批准 后执行。
第二十四条 凡检修、抢修及临时性工作,班组都必须提前制定出书面安 全措施,并由车间主管领导审批,大、中修安全措施逐级把关、审批。所有安全措施都必须在检修、抢修施工前认真学习,并在实际工作中严格执行。临时安全措施中要结合现场、环境、季节、施工方案、危险区域、重点部位、互保联系信号、标志等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十五条 凡上级颁发的与本班组有关的各项规章制度及各类操作证、票、表,在班组内必须健全,并妥善保管,经常组织学习,认真贯彻执行。
第二十六条 班组要保证每周必须抽考安全规程,抽考规程要全面,全班组每月每人至少被抽考2次。抽考范围是厂安全通则、岗位安全规程、相关通用安全规程、相关规章制度,危险源控制措施、紧急情况的处理程序。
第二十七条 结合当天工作实际,应学习、抽考相关安全规程的有关条款 和相关的其它规程。
第二十八条 班组应适时组织岗位安全操作的技能训练,举行反事故演习,掌握处理各种故障的能力,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第二十九条 班组各岗位人员应熟知本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并严格遵守。
第八章 班组人员互保、联保标准
第三十条 班组必须实行安全互保制,互保对象要明确,有图表或文字确认。
第三十一条 工作前,班组长应根据出勤情况和人员变动情况,明确当天的互保对象,不得遗漏。
第三十二条 在每一摊工作中,工作人员形成事实上的互联保,应履行互 保、联保职责。
第三十三条 作业中,互保双方要对对方人员的安全健康负责,做到四个 互相,即:
(一)互相提醒:发现对方有不安全行为与不安全因素、可能发生意外情况 时,要及时提醒纠正,工作中要呼唤应答。
(二)互相照顾:工作中要根据工作任务、操作对象合理分工,互相关心、互创条件。
(三)互相监督工作中要互相监督, 严格执行劳动防护用品穿戴标准,严格执行安全规程和有关制度。
(四)互相保证:保证对方安全生产(施工)作业,不发生人身事故。
第三十四条 班组各互保对象之间、班组与班组之间,在作业过程中要实行联保。联保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在工作中发现互保对象以外的人员有不安全行为与不安全因素、可能 发生意外情况时,要及时提醒纠正,工作中要呼唤应答。
(二)在工作中对互保对象以外的人员要互相照顾、互相关心、互创条件。
(三)在工作中与互保对象以外的人员要互相监督,共同严格执行劳动防护 用品穿戴标准,严格执行安全规程和有关制度。
第九章 班组安全生产标准
第三十五条 班组内的机电设备、工具、车辆及工作现场等都必须做到无隐患。安全防护装置、设施齐全可靠并符合“六有”规定,严禁设备带病作业。
第三十六条 上岗前必须按规定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杜绝疲劳作业。
第三十七条 班组内每项操作,每个职工都能认真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无冒险蛮干,无违规操作。
第三十八条 特种作业人员从事相关操作,必须持证上岗,学习证
人员必 须在具有相应资格人员的监护下工作。 不得安排无证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第三十九条 班组要严格执行“三不放过”、“联系确认”、“操作牌(票)”以及交接班制度。
第四十条 新上岗职工(含换新工种人员)必须明确专人监护,负责其安全工作,在监护期间不得独立操作。安全监护期不少于1个月。
第四十一条 凡有危险源的班组必须有完整的“危险源”控制图(或表)。每 个职工对本岗位的“危险源”及控制措施和应急预案达到熟知。
第四十二条 要根据生产工艺、环境等的变化,及时对“危险源”进行核 实,根据已根除的“危险源”情况和新发现认识的“危险源”情况等,及时修 改、补充“危险源”控制图(或表)。并使职工及时熟知。
第十章 班组安全台账标准
第四十三条 每个班组必须建立安全管理台账。要求记录清楚、字迹工整、 内容齐全、保存完好。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各车间可参照本标准制定各自的班组安全管理标准。
第四十五条 本标准如有与上级有关法令、法规相抵触时,执行上级有关 规定。
第13篇 机械制造类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职责
1、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规和职业安全卫生标准的要求,做好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各项工作,协助总经理组织,推动安全生产工作。
2、组织、督促和协助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组织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建应急救援组织,督促检查应急救援人员、器材、设备的落实和维护保养,并定期组织救援演练。
4、汇总、审查,提出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及安全技术经费使用意见,报公司领导批准实施并监督执行。
5、组织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工作。
6、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对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协助并督促有关部门落实隐患整改措施。
7、及时报告公司发生的伤亡事故,职业病危害事故和危险化学品事故,组织或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
8、督促有关部门按规定及时发放,检查个人防护用品使用情况。
9、定期向领导报告安全工作。
第14篇 各区域专业公司施工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
1、在编制、检查和评价生产计划的同时,认真编制、检查和评价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做好施工生产计划与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衔接、配合,防止事故发生。
2、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组织均衡生产,保障安全工作与生产任务协调一致,对改善劳动条件、预防伤亡事故的项目必须视同生产计划优先安排。对施工中重要安全防护设施、设备的实施工作要纳入计划,列为正式工序,给予时间保证。
3、在生产任务与安全保障发生矛盾时,必须优先安排解决安全工作的实施,对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技术规程的施工生产活动,应及时予以制止。
4、教育施工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把安全管理纳入施工全过程中。
5、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在生产中出现不安全因素、险情及事故时,要果断正确处理,防止事态扩大,并通知有关部门共同处理。
6、定期和不定期地组织安全活动和安全生产检查,掌握所属各的安全生产情况,检查生产中的不安全问题和事故隐患,提出改进意见,并监督落实整改。
7、参加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的会审,参加临时用电工程的设计和安装验收,参加一般及大、中、异型脚手架的安装和验收,参加自制中小型机具设备及各种设施和设备投入使用前的验收,参加大型机具设备、设施的检查与验收,及时发现问题,监督有关部门或人员解决落实。
8、负责做好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和重要环境因素的登记建档工作,定期对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和重要环境因素进行检测、评估、监控,制定本单位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9、对经营承包与安全生产挂钩以及稳定安全生产队伍等提出建设性意见,对削弱安全管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向领导汇报,督促解决。
10、参加安全生产大检查和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15篇 矿业公司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和各级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结合铜诚公司的生产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和所有员工都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按“国家监察,行政管理,群众监督”的体制,落实并执行本规定,搞好安全生产。
第三条建立以总经理为首的,分级负责的安全生产管理保证体系,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证公司安全生产。
第二章安全管理责任制
第四条总经理对全公司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其他公司领导对所分管的系统、部门的安全工作负责。
第五条总经理的安全生产职责
一、组织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以及上级的决定和指示。
二、直接领导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工作。
三、定期检查各方面的安全工作情况,定期听取有关部门负责人对于安全工作情况汇报,及时提出工作意见,发布安全指令。
四、亲自或委托组织、主持全公司安全大检查。
五、保证在企业的各项活动中,落实安全措施。
六、亲自主持对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
七、审查全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计划、总结。
八、亲自主持召开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
九、负责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政府报告全公司的安全生产情况。
十、审查批准全公司安全奖励和处罚决定。
第六条公司生产技术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
一、编制本公司远景计划、采剥计划、更新改造计划时,要全面考虑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在进行改、扩建及技术改造项目中,负责安全技术及环保技术措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二、负责组织审查批准全公司安全技术规程。
三、审查批准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审查并解决有关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技术措施方案。
四、组织安全技术攻关。
第七条公司安全部门的安全职责
一、在总经理的领导下,贯彻国家安全生产的各种方针政策和上级指示,搞好本公司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经常调查了解全公司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分析原因,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三、组织制定安全技术规程,安全工作规章制度,经公司生产技术负责人批准后,监督执行。
四、参与编制、审查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参与编制月度生产计划中有关安全生产要求。
五、参与新建、改、扩建工程及新产品试制的竣工验收、试运转审查工作。
六、组织全公司安全生产大检查。
七、负责对员工进行“三级安全教育”中的公司级安全教育。
八、组织对特种作业工人的培训、考核发证的联系工作。
九、负责推广先进的安全技术和安全工作经验,开展安全科研工作。
十、组织全公司安全文化活动。
十一、参与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并提出防范措施。
十二、负责人身伤亡事故的统计上报。
十三、参与制订个人防护用品的发放标准,并监督合理使用。
十四、参与保健食品、清凉饮料发放标准的制定。
十五、签发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同时督促对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
十六、签发安全工作奖、罚通知单。
十七、定期向公司总经理和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汇报全公司安全工作情况。
十八、监督安全技措基金的提取与使用,发现问题及时向总经理汇报。
十九、处理有关安全工作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公司生产技术部门的安全职责
一、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组织生产。
二、参加安全大检查,协助对列入安全隐患整改的工程项目进行工程进度督促,并协调其与主体生产的关系。若主体生产与整改项目发生矛盾时,应通知公司安全部门并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研究处理。
三、安排生产任务时,必须考虑安全生产,保证落实安全措施。
四、指挥生产时,应随时制止违章作业。
五、在生产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时,采取应急措施,积极全力组织抢救,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六、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和有关技术鉴定工作。
七、编制远景规划、年度采掘计划,应包括安全技术及改善劳动条件的计划。
八、编制汇总更新改造计划,安排技措项目时,必须有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九、审查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及具体方案。
十、确保在更新改造资金中提取不小于20%用于安全技术措施。
第九条设备管理部门的安全职责
一、对各种机械设备、压力容器、管道、通风装置经常处于良好状态和各种安全防护装置齐全有效负责。
二、负责组织对机械设备、锅炉压力容器、高压管件、热力管道、安全装置、生产厂房等的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采取整改措施。
三、制定和审查有关设备的改造、制造、大修方案中的安全措施,组织编制大修的安全措施计划,修理过程中应落实的安全保障措施,经安全等部门会审后组织实施。
四、参加公司安全生产大检查。
五、参加与设备有关的伤亡事故调查处理。
六、组织对重大设备事故调查处理时应有安全部门人员参加,并将事故调查、分析处理报告抄送安全部门。
七、采用新设备时,必须制订使用的安全措施和管理办法,并经安全部门会审后执行。
八、负责制订各种机械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并监督执行。
九、对全公司各种电力设备的正常、安全运转、电力安全防护装置的有效性负责。
十、制定和审定有关电力设备网路的改造,编制大修方案时要同时编制有关安全措施要求,经安全部门会签后实施,检查电力设施时要保证落实安全措施。
十一、负责制定各种电力设施的安全规程并监督执行。
十二、对电力设施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组织整改。
十三、对全公司的防雷电设施及时进行检验、维修,保证安全使用。
十四、监督全公司各单位各部门严格执行用电安全禁令和规程。
第十条采购供应部门的安全职责
一、负责解决安全措施所需的原材料。
二、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保管并按规定标准发放。
三、对易燃易爆、有毒、化学酸碱腐蚀物品和其他危险物品的采购、运输、保管、发放,必须符合有关防火防爆、防中毒等有关安全技术要求和规定。
第十一条财务部门的安全职责
一、编制财务开支计划应考虑列入成本开支安全费用。
二、监督安措项目经费的及时拨款和正确使用。
第十二条人力资源部门的安全职责
一、新员工(包括调入人员)代培,实习人员,必须经安全教育后才能分配工作。
二、做好安全管理人员和防毒防尘人员的配备工作。
三、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录用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及时通知安全部门。
四、根据职业病的禁忌要求,认真作好新老工人的分配和调整,贯彻劳逸结合原则,严格控制加班加点。
第十三条生活后勤部门的安全职责
对集体食堂(包括招待所)安全卫生负责,防止食物中毒。
第十四条露天矿长安全生产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各级政府颁发的安全生产法令,对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命令、决定、规定、通知、办法等,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结合本矿山具体情况制订落实措施,并组织执行。
二、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时候,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三、领导编制矿山安全措施计划,并认真组织力量落实。
四、组织编制、审定矿山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督促矿山有关部门及人员认真贯彻执行。
五、坚持“管理、装备、培训”三并重原则,领导矿山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使每一员工都要达到“培训—考试—合格—发证—持证上岗作业”要求。
六、对矿山存在的重大不安全问题,要及时向公司有关部门汇报,并组织有关人员研究解决。当安全与生产发生矛盾时,必须服从安全,做到不安全不生产,隐患不处理不生产,安全措施不落实不生产。
七、矿山发生事故时,必须立即赶到现场组织抢救,并立即报公司主管部门和请求救护人员抢救伤员,严禁盲目指挥和违章指挥。
八、按规定组织矿山事故的调查分析、结案处理工作,主持制订防范措施,防止同类事故的再次发生。
九、领导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对查出的安全、卫生隐患制订整改措施,并保证实现,为改善劳动条件,在人、财、物和时间上给予优先保证。
十、有权拒绝任何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指示和意见。
十一、重大的、突击性的生产施工检修活动、危险作业等,矿长必须亲临现场,确保施工安全。
第十五条选矿厂厂长安全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各级政府颁发的安全生产法令,对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命令、决定、规定、通知、办法等,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结合本厂具体情况制订落实措施,并组织执行。
二、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时候,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三、领导编制选矿厂安全措施计划,并认真组织力量落实。
四、组织编制、审定选厂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督促选厂有关人员认真贯彻执行。
五、坚持“管理、装备、培训”三并重原则,领导选厂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使每一职工都要达到“培训—考试—合格—发证—持证上岗作业”要求。
六、对选厂存在的重大不安全问题,要及时向公司有关部门汇报,并组织有关人员研究解决。当安全与生产发生矛盾时,必须服从安全,做到不安全不生产,隐患不处理不生产,安全措施不落实不生产。
七、发生事故时,必须立即赶到现场组织抢救,并立即报公司主管部门和请求救护人员抢救伤员,严禁盲目指挥和违章指挥。
八、按规定组织事故的调查分析、结案处理工作,主持制订防范措施,防止同类事故的再次发生。
九、领导选厂安全生产大检查,对查出的安全、卫生隐患制订整改措施,并保证实现,为改善劳动条件,在人、财、物和时间上给予优先保证。
十、有权拒绝任何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指示和意见。
十一、重大的、突击性的生产施工检修活动、危险作业等,厂长必须亲临现场,确保施工安全。
第十六条公司安全员安全职责
一、在公司的统一部署下,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和政策、法律法规。
二、协助有关人员做好生产中的安全工作。
三、参与编制安全生产计划,并组织有关人员实施。
四、协助制定安全生产规程,并贯彻、监督和检查。
五、经常进行现场安全检查,协助解决问题,遇有特急的不安全情况时,有权指令先行停产,同时立即报告领导,尽快地采取措施。
六、及时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
七、组织新员工进行三级安全教育。
八、联系特殊作业人员培训领证的有关事宜。
九、监督发放劳动防护用品、保健食品和清凉饮料。
十、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做好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工作,提出防止事故的措施,并督促有关部门或人员实施。
十一、参加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设计、验收、试产工作。
十二、制定预防职业病和职业中毒的措施。
十三、指导兼职安全员工作。
第十七条厂(矿)安全员安全职责
一、以身作则做好安全工作。
二、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制度。
三、检查监督安全生产制度的执行情况,有权制止违章行为。
四、发现危及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命令其立即停止作业,同时报告领导及早处理。
五、对职工进行安全思想和安全知识教育。
六、在本单位的生产计划中提出安全方面的意见,并督促实施。
七、会同有关人员对工伤事故进行调查分析,找出事故原因,提出防范措施。
八、组织安全文化活动,督促检查个人防护情况。
九、做好本月安全工作总结,提出下月安全工作计划。
十、做好安全工作日记,随时接受检查。
十一、指导兼职安全员工作。
第十八条班组安全员安全职责
一、以身作则做好本班组安全工作。
二、经常对本班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使本班组人员全面熟练地掌握操作知识和技能。
三、督促本班组人员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各项安全生产制度,有权制止违章行为。
四、认真检查和维护本班组岗位上的安全防护设施。
五、发现危险情况及时报告。
六、参加事故调查分析,积极做好防范措施。
第十九条员工的安全职责
一、严格遵守:公司有关规定,劳动纪律,职工守则,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指令。
二、服从命令,绝不违章作业。
三、有权拒绝违章指挥的指令。
四、对他人的违章作业应予及时劝阻和制止。
五、对玩忽职守的人员有权检举控告。
第三章露天矿爆破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露天矿爆破作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
一、从事爆破作业的人员,必须持有政府有关部门发给的《爆破员作业证》。
二、一切爆破工程,必须编写爆破设计书或说明书。
三、深孔爆破、药壶爆破、峒室爆破必须编制爆破设计书。
四、一切爆破必须按《爆破安全规程》规定的程序经有关部门审批后才能实施爆破作业。
五、爆破器材要设专人负责保管,设立专用仓库,严格执行领取、退还制度。
六、所有爆破器材不得放于宿舍、工棚之中,当班用不完的要退回专用仓库。
七、制定统一的爆破时间。
八、明确爆破信号。
九、划定爆破危险区域。
十、切实做好警戒工作。
第四章各级安全操作规程管理
第二十一条建立安全操作规程的制订、审批、检查落实制度,确保所有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的完善和执行。
第二十二条制定安全操作规程由公司各部门、露天矿、选矿厂负责。
第二十三条操作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由公司各部门主管、露天矿矿长、选矿厂厂长负责起草,公司安全部门审核,公司生产技术负责人审定签字后执行。
第二十四条辅助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由露天矿、选矿厂和公司各部门主管生产技术负责人起草,露天矿、选矿厂和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审核,公司安全部门审定后执行。
第二十五条安全操作规程必须在公司限定时间内完成制定,并整齐张挂,不按时完成的责任人予以经济处罚,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负责。
第二十六条安全操作规程制订工作完成,报公司办公室存档和安全部门汇总备案。
第二十七条安全操作规程的宣传落实工作由露天矿矿长、选矿厂厂长和公司各部门主管领导负责,公司安全部门、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考核,对有不符合要求的人员按公司的相关制度或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各级安全操作规程的修订程序与制定程序相同。
第二十九条安全操作规程的执行检查由公司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由基层主管生产技术负责人和安全员进行经常性检查。
第三十条公司每次检查,要填写检查记录,并由公司安全部门保存。
第五章安全教育培训
第三十一条根据安监总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2006】》的要求对员工做好安全培训工作。
第三十二条新进公司的员工都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
一、公司级安全教育,由公司安全部门负责,教育时间为一天,内容为:
1.安全法规、制度。
2.本公司生产特点及安全注意事项。
3.安全知识和职工安全守则。
二、厂(矿)级安全教育,由厂(矿)安全员负责,时间为二天,内容为:
1.本厂(矿)生产特点及安全注意事项。
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
3.事故教训。
三、班组安全教育,由班组长负责,时间为三天,内容为:
1.岗位、机台操作程序及安全操作规程,安全责任。
2.本班组事故案例教训及预防措施。
3.安全防护器具的使用,个人防护用品使用知识,安全注意事项。
安全教育后,经指定熟练人员带班一个月实践,并经岗位安全操作技能考试合格才能单独上岗操作。
第三十三条调换工种人员或离本岗位半年以上者,要经班组教育后才能上岗。
第三十四条特种作业人员,要经过政府有关部门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发证后才能上岗,无操作证者,严禁进行特种作业。
第三十五条各生产班组每周要进行一次安全活动,内容是检查一周的安全生产情况,学习安全法规,总结安全生产经验,表扬安全生产好人好事,纠正违章违纪或不安全行为,促进安全生产。
第三十六条各厂(矿)长要在每季度第一周内向全体员工进行一次安全教育。
第三十七条各厂(矿)在进行设备大修或使用新设备(新工艺、新技术)或进行危险作业之前,应组织施工作业人员,进行现场安全教育,进行安全技术交流,经施工作业人员、使用人员确认明白后方可进行施工作业(或使用)。
第三十八条全公司每年对员工进行一次有关安全技术知识的考核。
第六章安全管理机构
第三十九条公司设立以总经理为首的安全生产委员会,领导全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四十条从公司到每个生产班组,分别设立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
一、公司设立安全部门和专职安全员。
二、厂(矿)设立专职安全员。
三、部门设立兼职安全员。
四、各班组指定一名兼职安全员。
第七章 安全检查
第四十一条全公司安全大检查每月进行一次,由公司安全部门组织,公司生产部门、设备部门、厂(矿)各派一人参加。厂(矿)可根据季节变化等情况组织突击检查和专业性安全检查。
第四十二条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事故隐患要定时间、定人员、定措施进行整改,班组能解决的不推给厂(矿),厂(矿)能解决的不推给公司。对重大安全隐患,一时解决不了的,要定出可靠的防范措施,设立安全标志。
第四十三条对危险源等要害部位管理,由公司安全部门设立专门登记建档,并报政府监察部门,按规定经常进行检查。
第四十四条属公安部门主管的剧毒药品、爆破器材等,由公司根据政府规定,严格按政府有关部门的指令管理。
第八章工伤事故管理
第四十五条工伤事故管理按国务院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文件执行。
第四十六条工伤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最先发现的人员,必须立即向班组长报告,班组长必须立即报厂(矿)长,厂(矿)长必须立即报公司领导及安全部门。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由公司安全部门立即向阳春市安全监察局报告,在24小时内向阳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会、检察院报告。
第四十七条发生事故后,各级领导应积极组织抢救受伤人员。
第四十八条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应保护好现场。因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大而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伤亡事故现场必须经政府安全监察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检察院或事故调查组同意才能清理。
第四十九条伤亡事故由厂(矿)填写《员工伤亡事故登记表》送公司安全部门备案。
第五十条发生死亡事故、重大伤亡事故、特别重大伤亡事故,按规定组织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查明原因,明确性质,分清责任,提出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和拟定防范措施,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上报有关部门。
第五十一条轻伤事故及一般未遂事故,由发生事故单位组织事故调查。发生重伤以上工伤事故,由公司安全部门组织调查。
第五十二条发生伤亡事故都必须召开事故分析会,对事故进行责任分析,通过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根据事故发生的物质原因,人为原因和管理原因,按有关人员的职责,分工和在生产工作中的作用,追究其所负责任,并按事故所造成的影响和经济损失大小,提出恰当的处理意见。
第五十三条确定事故责任者的原则
(一)因设计上的错误和缺陷而发生的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设计者负责。
(二)因施工、制造、安装和检修上的错误或缺陷而发生的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施工、制造、安装、检修、检验者负责。
(三)因工艺条件或技术操作规程的错误或缺陷而发生的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者,由工艺条件或技术操作规程的确定者负责。
(四)因官僚主义、瞎指挥所造成的事故,由指挥者负责。
(五)已发生事故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致使类似事故重复发生的,由有关领导负责。
(六)因缺少安全规章制度而发生的事故,由生产组织者负责;因违反规定或操作错误而造成事故,由操作者负责;但未经学习,不懂安全操作知识而发生的事故,由指派者负责。
(七)因缺少安全防护装置而发生的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生产组织者负责;因随便拆除安全防护装置而造成的事故由拆除者或决定拆除者负责。
(八)对已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厂(矿)能解决但未及时解决而造成事故,由厂(矿)主管领导负责;厂(矿)无能力解决且已呈报有关部门,未及时解决而造成事故,由贻误部门领导负责。
第五十四条凡发生下述伤亡事故的,应首先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一)由于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或操作规程不健全,员工无章可循的;
(二)发布的指令、命令、决定、规章制度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规或违背本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违章指挥、强令员工或亲自冒险作业造成伤亡事故的;
(三)对员工不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未经考试合格就分配上岗操作造成伤亡事故的;
(四)安全设施不齐全,人机配合不良,设备失修或超负荷运行而造成事故的;
(五)劳动组织不合理,擅自加班加点作业,员工因过度疲劳而造成事故的;
(六)发生事故后,不积极抢救或事后不认真采取防范措施,致使事故扩大,伤害程度加剧或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
(七)新建、改建、扩建以及技术改造项目不执行“三同时”规定,不按规定提取或擅自挪用安全技术措施费用;对重大事故隐患不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力而造成事故的;
第五十五条工伤事故最后处理结案权限
(一)轻伤事故由安全部门审批。
(二)重伤事故由公司主管安全领导审批。重大伤亡事故报上级审批。
对事故责任者的刑事处理,提请当地人民法院起诉,事故结案后,一切原始材料、登记表、报告书及处理意见等一并纳入事故档案,妥善保管。
第九章奖励和处罚
第五十六条对厂(矿)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和有关规定及本规定,保持长期安全生产成绩显著者给予奖励。
第五十七条对在安全管理改造中取得显著成绩,在学术上、技术上有较大贡献的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或工人;在实际工作中及时发现或报告隐患,避免重大伤亡事故发生者;防止事故扩大,抢险有功者;以及为企业安全生产作出较大贡献的员工给予表彰和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五十八条下列人员给予重奖
一、避免一次重大伤亡事故或避免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含十万元)者,给予五万元奖励。
二、多次避免伤亡事故或避免五万元以上经济损失者,给予三万元奖励。
三、避免一次重伤事故或一万元以上经济损失者,给予奖励5000元。
四、在安全管理、安全技术上有重大发明创造者,在效果相同时,使安全投入明显减少的,给予减少投入总额三成的奖励。
第五十九条对于造成伤亡事故或经济损失的责任者,根据情节轻重,责任大小分别给予经济处罚,处罚额度为经济损失责任部分的五成以下,但不超过责任者本人三个月工资。触及刑律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六十条 隐瞒事故、弄虚作假,经查出后,从严处罚。
第16篇 某公司安全管理守则
1 总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援用下列的规范内容,制订本组织的工作守则。本守则未规定者适用其它相关法令及本组织其它相关规章的规定。
2 目的
1) 确保人员安全与健康。
2) 符合劳动安全卫生法规的规定。
3 适用范围
本守则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部门和各个岗位。
4 相关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 》
《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
5 安全卫生管理及各级的权责(主管人员/组织/权责)
5.1 公司安全保证委员会主任/安全室、环保室/权责
5.1.1 配合安全室、环保室及公司推动环境、安全业务及健康检查。
5.1.2 督导本组织各部门的安全卫生管理。
5.1.3 定期或不定期巡视检查。
5.1.4 规划、执行安全卫生教育培训,每年三小时以上。
5.1.5 意外事故或职业灾害发生时,协助处理及调查,并立即通报上级公司及环保中心,发生重大职业灾害时依规定于24小时内通报xx市和xx区劳检处,且担任对外说明的发言人。
5.2 各部门负责人/权责
5.2.1 配合本公司环保室、安全室、上级部门及本部门环安小组执行环安管理事项。
5.2.2 改善作业场所的潜在危害因素,包含作业环境、方法。
5.2.3 人员——教育、培训及监督
1) 《安全卫生工作守则》——拟定适合部门需要的安全卫生工作守则,并教导、实施、监督及纠正。
2) 特种机械、设备的操作人员:经国家主管机关指定具有危险性机械、设备的操作人员,应经国家主管机关认可的培训或经技能检定的合格人员操作。
3) 有害作业的管理者和操作人员:须接受相关的安全卫生教育培训,如有机溶剂作业管理者和操作人员、特定化学物质作业管理者和操作人员须接受十八小时的安全卫生教育培训。
4) 其它依规定应受教育培训的主管或操作人员,应接受适当的教育培训。
5.2.4 仪器、设备的管理
1) 实行自动检查——制定必要的表格,做成纪录并存盘:
a)定期检查:仪器、设备的每日、每月或每年定期检查及维护保养。
b)重点检查:仪器于初次使用或拆卸、改装、修理后开始使用,应实施重点检查。
c)作业检点:每日或每次作业前,实施仪器、设备作业检点。
2) 特种的机械或设备的管理:经国家主管机关指定具有特种的机械或设备,非经检查机构或国家主管机关指定的代行检查机构检查合格,不得使用;其使用超过规定期间者,非经再检查合格,不得继续使用。
3) 设置及更新必要的安全卫生设备、措施及防护用具、急救药品。
4) 操作x-ray仪器须配带辐射剂量佩章。
5) 操作仪器设备有危害者应予以防护,选用合适的防护具并确实正确使用。
5.2.5 危险物、有害物、毒化物——认识依法公告的危险物、有害物、毒化物,并依据法令管理
1) 危险物:依危险物及有害物通识规则公告的危险物分为七大类,爆炸性物质、着火性物质、氧化性物质、引火性物质、可燃性气体、爆炸性物品、其它经国家主管机关指定者。
2) 有害物:依危险物及有害物通识规则公告的有害物系指致癌物、毒性物质、剧毒物质、致敏感物、刺激物、腐蚀性物质等,分成五大类:
a)有机溶剂:依「有机溶剂中毒预防规则」列管的有机溶剂五十六种。
b)特定化学物质:依「特定化学物质危害预防标准」列管的特定化学物质六十三种。
c)其它指定的化学物质:经指定二五四种化学物质。
d)放射性物质。
e)其它经国家主管机关指定者。
3) 毒化物:依毒性化学物质管理办法的规定毒性化学物质系指人为产制或产制过程中衍生的化学物质,经国家主管机关公告者,目前已公告依毒性分类分为四类、164种毒化物。
4) 危险物、有害物、毒化物的管理
a) 依据「危险物及有害物通识规则」推行「危害通识计划」。
a)目的:认识工作场所中的危害物质,并注意其安全卫生事项。
b)范围:包括依法公告的危险物、有害物、毒化物。
c)执行项目:
(1) 建立「危害物质清单」。
(2) 建立「物质安全资料表」(msds)。
(3) 危害物质的容器贴上「危害物质标示」。
(4) 办理「危害通识教育培训」。
b) 依据「国家相关机构毒性化学物质管理法」。
a)毒化物容器贴上「危害物质标示」,并备置物质安全资料表。
b)毒化物运作纪录申报——毒化物的运作做成纪录,以供公司每年向当地主管机关申报运作纪录,且纪录保存至少三年备查。
5.2.6 废弃物的管理
1) 资源回收:配合公司资源回收系统,回收废电池、废纸、玻璃瓶、铁铝罐及铝箔包等五类,并送至资源回收部门。
2) 废液回收
a) 实施必要的作业环境测定,作成纪录。
b) 制订部门的「紧急应变措施」。
c) 环安资料夹的建立及备查——凡各部门收到的环安公文、法令及各部门必须自行建立或填报的环安资料,均分类存于环安资料夹,以备查。
d) 意外事故或职业灾害发生时,尽速处理,并立即通报公司安全保证委员会主任和总经理(公司安全保证委员会主任为对外说明的发言人),事故发生尽速完成调查。
5.3 各员工/ 权责
5.3.1 遵守该作业场所的安全卫生工作守则及各项规定。
5.3.2 遵守标准作业程序,并定期检查、检点设备、设施。
5.3.3 接受一般及特殊体格检查、健康检查,并遵办检查结果的建议事项。
5.3.4 接受安全卫生教育培训,并提供安全建议敦请改善。
5.3.5 事件发生时,协助妥善处理及职业灾害调查。
5.3.6 协助新进工作人员了解作业程序、方法及安全卫生设备、设施使用方法。
5.3.7 作业前确实检点作业环境及设备,有异常立即调整,并报告上长或单位主管。
5.3.8 定期检查、保养及更新个人防护具及安卫设备、设施,并保持工作场所的整洁。
5.3.9 做到自护、互助、监护,做到零灾害。
6 设备的维护与检查
6.1 实行自动检查
6.1.1 定期检查:仪器、设备的每日、每月或每年定期检查及维护保养。
6.1.2 重点检查:仪器、设备于初次使用或拆卸、改装、修理后开始使用,应实施重点检查。
6.1.3 作业检点:每日或每次作业前,实施仪器、设备作业检点,以确定是否良好安全堪用。
6.1.4 制定必要的表格,做成自动检查纪录,一份送公司主管部门,影本一份自存各部门的「环安资料夹」备查,纪录项目包含:
1) 检查日期。
2) 检查项目、检查方法。
3) 检查结果。
4) 依检查结果采取的改善措施。
5) 检查人员及主管签章。
6.2 特种的机械或设备:经国家主管机关指定具有特种的机械或设备,非经检查机构或国家主管机关指定的代行检查机构检查合格,不得使用;其使用超过规定期间者,非经再检查合格,不得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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