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试题
公共部分
1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内专用机动车辆。
2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节能责任制度。
3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4 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的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5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节能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知识。
6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定期进行事故应急演练。
7 新条例的核心内容是以安全为核心注重节能减排,涵盖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及节能8个方面。
8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和节能全面负责。
9 特种设备全方位、全过程的安全监察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及节能8个方面,其中对使用环节的监察是中心、是关键。
10 两有证:特种设备凭证(合格标志)使用;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11 三落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管理机构、人员和各项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落实定期检验。
12 使用单位必须制定并严格执行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包括技术档案管理、安全操作、常规检验、维修保养、定期报验和应急措施等在内的特种设备使用和运营的管理制度。
13 使用单位实施使用管理的总体要求:三落实、两有证、正确使用、精心维修保养。
14 落实安全管理机构、人员,是做好特种设备使用管理工作的前提条件。
15 定期检验是指特种设备从办理使用登记开始到报废为止,在整个使用期间按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时间间隔,由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依法进行、确定特种设备能否安全使用到下一个检验周期的法定强制性检验。
电梯部分
1 使用单位应当设置电梯的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电梯安全管理人员,至少有一名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电梯安全管理人员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责。
2 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3 应保证电梯在额定范围内工作,对于无超载装置的,操作人员要尤其注意电梯的载重量。
4门区是电梯最危险的区域,劝告乘客勿依靠轿门或门区逗留时间过长。
5 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取得相应电梯维修项目许可的单位进行维保,并且与维保单位签订维保合同,约定维保的期限、要求和双方的权利义务等
6 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轿厢内或出入口的明显位置张贴有效的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7 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显著位置标明使用管理单位名称、应急救援电话和维保单位名称及其急修、投诉电话。
8 使用单位的管理人员应当进行电梯运行的日常巡视,记录电梯日常使用状况。
9 维保记录应当经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签字确认。
10日常维护保养是指对电梯进行清洁、润滑、调整、更换易损件和检查等日常维护和保养性工作。其中清洁、润滑不包括部件的解体,以及调整和更换易损件不会改变任何电梯性能参数。
厂内机动车
1 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
2 影响叉车纵向稳定性的因素是货物的装载位置荷货物的重量。
3 日常维护作业的中心内容是清洁、补给和安全检视。
4 驾驶员必须做到三好四会,即对车辆用好、管好、维护好,会操作、会排故、会检测、会维修。
5 驾驶叉车时为保证横向稳定性,应注意在横向坡路运行时,要降低货物的举升高度;控制好车速和避免车辆急转弯等。
6 驾驶疲劳是指驾驶员在长时间连续行车后,产生心理机能和生理机能的失调。
7 车辆维护的目的是及时发现和消除故障隐患,防止早期损坏。
起重机械
1 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等于2m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
2 起重机的工作级别是按起重机的利用等级和载荷状态来划分。
3 制动器按工作方式分为常开式和常闭式
4 起重机目前不允许使用铸造方法制造的吊钩。
5 超载保护装置包括起重量限制器和起重力矩限制器。
6 吊运危险品的起升机构应装两套制动器。
7 起重力矩是幅度l与其对应的起吊物品重力g的乘积。
8 起重机械最基本的机构是起升机构。
锅炉安全
1 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对外输出热能的设备,其范围规定为容积大于或等于30l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载体锅炉。
2锅炉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
3热量的传递方式有传导、对流、辐射。
4 承压热水锅炉的循环方式是自然循环和强制循环。
5 锅炉的通风有自然通风和机械通风。
6 安全阀和压力表的检定由法定单位进行。
7 锅炉的保养方法一般有干法保养和湿法保养。
8 锅炉的主要安全附件有安全阀、压力表、水位表。
9 锅炉的排污操作方法有定期排污和连续排污。
10锅炉定期检验包括外部检验、内部检验和水压试验三类
压力容器
1 按容器设计分类为低温容器、常温容器、和高温容器。
2 压力容器运行中,防止超温、超压、和介质泄漏是防止事故的根本措施。
3 压力容器要确保安全附件齐全、灵敏、可靠。
4 严禁带压拆卸压紧压力容器紧固螺栓。
5 压力容器必须满足以下要求:要有足够的强度,一定的刚度,可靠的耐久性,必要的稳定性和良好的密封性。
6 压力容器在反复变化的载荷长期作用下,可能产生疲劳破裂。
7 发生异常情况,危及压力容器安全运行的紧急情况,要立即停止运行。
8 新的安全阀投用前要调试定压。
9 压力容器从承压方式上分类,有承受内压的压力容器和承受外压的压力容器。
10 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等于2.5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等
压力管道安全
1 管道的安全保护装置指紧急切断阀、安全泄压装置、测漏装置、测温测压装置和报警装置等。
2 公用管道是指城市或乡镇范围内用于公用事业或民用的燃气管道和热力管道。
3 压力管道主要用途是输送介质。
4 易爆流体是指闪点低于环境温度的液体。
5 压力管道的应用极为广泛
6 管道的组件是指用于连接或装配管道的元件。
7 管道的支承件是指管道安装件和附着件的总称
8 压力管道同其他特种设备一样,实施全过程的安全监察。
9 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管道。
10 压力管道发生爆炸或泄漏,在抢险救援时应当区分介质特性,严格按照相关预案规定程序处理,防止二次爆炸。
11 根据在用工业管道定期检验规程,工业管道定期检验分为在线检验和全面检验二类。
第2篇 特种设备安全小组职业健康安全、环境管理责任制
1.1.1 熟悉并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条例》、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行政法规、安全技术规范,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不断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检查和纠正特种设备使用过程中的违章行为;
1.1.2 监督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认真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1.1.3 全面了解、掌握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状况,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和安全使用;建立特种设备台账,主动申请检验检测机构对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主动接受质监部门的安全监察;
1.1.4 做好特种设备使用的注册登记、建卡、建档工作,并将注册标志粘贴(悬挂)在显著位置;
1.1.5 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重点特种设备和易发生事故设备重点监控,发现问题应当立即处理,及时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必要时还应报告当地监管部门和政府;
1.1.6 负责本单位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组织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专门安全技术培训,经相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建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花名册,安排持证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每两年复审一次,确保证件不过期、失效;
1.1.7 组织、督促、联系有关部门人员进行特种设备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
1.1.8 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经常性开展演练;
1.1.9 参与组织特种设备一般事故的调查分析,及时向企业领导和有关部门报告特种设备事故的情况;
第3篇 关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说明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8]84号,1998年6月24日),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职能调整”“划入的职能”中,明确包括“原由劳动部承担的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管理职能”。由于“三定”方案文件不可能在技术细节上至善至全,因此在对“特种设备”的具体理解上产生了异议。为统一认识,我们从法规依据和实际工作的历史沿革出发,对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1特种设备的定义
世界各国政府对涉及人身安全、健康和环保问题都高度重视,并运用法律手段、行政手段、经济手段等各种强制措施予以管理。
特种设备就是与人身、财产安全,人体健康密切相关的承压和载人设备的总称,在生产和生活中广泛使用,并具有潜在的危险性。
承压的设备有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载人设备有电梯、起重机械、客运架空索道、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厂内机动车辆,另有防爆电气(器)等。
特例:
(1)医和氧舱,既承压又载人。
(2)防爆电气(器),一般既不承压又不载人,为什么也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管理?因为它用于易燃、易爆的场所,其质量和可靠性与安全极为密切,如出现问题会引起爆炸或火灾,国内和国外认识相同,沿袭下来也视为特种设备进行安全监察监督管理。
(3)核设备、汽车、火车、船舶等也载人,均与安全极为密切,均视为特种设备,我国和国外也一样,因有专门的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所以不再由专门的安全监察机构重复管理,但安全管理方针、政策、方法与其他特种设备是一致的,而且工作上是相互沟通的。
2原劳动部相关职能划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后,对六类特种设备实施监管的根据
(1)国务院对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的“三定”方案明确规定:“原由劳动部承担的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管理职能”划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请注意,顿号和“等”字的使用很准确。
(2)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已有44年的历史,国务院1982年发布《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工作无交叉,无争议。
(3)压力管道,“三定”规定文件前述那段文字中未提,但在“三定”规定文件“内设机构”“锅炉压力容顺安全监察局”的具体职责中有对“压力管道”安全监察的原则规定。
劳动部《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劳部发[1996]140号,1996年4月24日)关于压力管道的安全监察工作规定的很明确。“原由劳动部承担”的,现在应划转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4)经原国务院法制局(现法制办)认可,由劳动部发布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劳部发[1994]532号,1994年12月26日第十条规定:
“用人单位锅炉压力容器无使用证而运行的,或不进行定期检查的,应责令停止运行或查封设备,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用人单位锅炉压力容器有事故隐患的,应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的应责令停止运行,收回使用证件,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
用人单位压力管道、起重机械、电梯、客运架空索道、厂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未进行定期检验或安全认证的应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明确了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起重机械、电梯、客运架空索道、厂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行政处罚的职责。
(5)六类特种设备的部门规章
①电梯劳动部《关于加强电梯安全管理的通知》(劳安字[1992]13号,1992年12月24日)
②起重机械劳动部《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劳安字[1991]8号,1991年3月21日)
③厂内机动车辆劳动部《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劳部发[1995]161号)
④客运架空索道劳动部《客运架空索道安全运营与监察规定》(劳安字[1991]11号,1991年4月16日)
⑤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国家技术监督局、建设部、国家旅游局、公安部、劳动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技监局发[1994]08号,1994年4月13日)
1999年2月4日,吴邦国副总理在《国内动态清样》第422期“黑龙江大型游乐设施隐患严重”一文上批示:“请凤山同志阅,要下决心清除游乐设施的隐患,支持技术监督局的工作,这涉及群众,尤其是儿童的生命安全”。由此可知国务院领导很清楚,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的监管是质量技术监督局系统的职责。
⑥防爆电气(器)劳动人事部、公安部、国家机械委员会、煤矿工业部、化学工业部、石油化工部、纺织工业部、轻工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试行)》(劳人护[1987]36号,1987年12月16日)
第4篇 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工作规范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对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管理工作内容及评价内容。
本规范适用于山东省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鲁质监特发〔2007〕76号 《山东省重要特种设备监督管理办法》;
db37/t651《质量技术监督区域监管工作规范》;
国质检法[2003]206号“关于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鲁政办发〔2007〕54号《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
db37/722《电梯维护保养要求》
db37/686《大型游乐设施维护保养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特种设备:《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适用范围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场(厂)内机动车。
3.2 使用单位:使用特种设备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单位(不含自然人)。
3.3 安全管理机构:使用单位为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指定的专门管理特种设备的机构(或部门)。
3.4 兼管机构:使用单位因特种设备数量较少,所指定的兼职管理特种设备的机构(或部门)。
3.5 作业人员:使用单位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含管理和操作)。
3.6 特种设备隐患:特种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客观存在的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不安全状态,包括设备缺陷、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3.7严重事故隐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严重事故隐患。
(1)使用非法生产特种设备的;
(2)超过特种设备的规定参数范围使用的;
(3)缺少安全附件、安全装置,或者安全附件、安全装置失灵而继续使用的;
(4)使用应当予以报废或者经检验检测判为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
(5)使用有明显故障、异常情况的特种设备,或者使用经责令改正而未予改正的特种设备的;
(6)特种设备发生事故不予报告而继续使用的。
3.8 主要负责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公司董事长和经理(总经理、首席执行官或其他实际履行经理职责的企业负责人);非公司制的企业,主要负责人为企业的厂长、经理、矿长等;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是指其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与实际控制人不一致的,包括实际控制人。国家对特殊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 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基本要求
4.1 使用单位应结合本单位特种设备种类和操作特点,配备满足管理工作需要的国家有关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标准。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履行使用单位义务,开展安全管理工作。
4.2使用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的规模、特种设备数量和种类等实际情况,建立适合本单位管理要求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组织体系,并确保其能正确履行职责。
4.3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编制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体系文件。包括岗位职责、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使用管理记录等。安全管理体系文件应符合本单位实际,满足有关法规要求。岗位职责和管理制度应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正式颁布实施。
4.4 使用单位应根据所使用设备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特种设备监控措施和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4.5 使用单位应建立覆盖本单位全部特种设备、全员参与、从设备采购到报废全过程的隐患排查工作体系。明确隐患分级排查、整改、监督的责任范围和工作程序,对隐患排查、登记、风险评估、整改、验收都作出明确规定。
4.6 使用单位应当严格履行法规规定的安全管理义务,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日常检查维护工作,做好作业人员培训工作,并自觉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安全监察和区域监管巡查。
4.7 使用单位应当根据内外部条件的变化,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安全管理体系的工作效果进行内部和外部的评定,对安全管理状况开展开展安全评价。不断完善安全管理标准化工作,提高管理绩效水平。
5 安全管理体系基本要素
5.1安全管理方针目标
5.1.1使用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单位设备特点及核心业务,制定文件化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方针,经主要负责人签发。
5.1.1.1方针内容应体现:
--遵守特种设备有关法律法规;
--企业特种设备危险特点;
--预防设备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持续改进。
5.1.1.2方针的传达、评审与修订
使用单位应通过适当的方式向有关员工传达所制定的方针,并使员工熟悉和理解。应当定期对方针进行评审,根据内外部条件的变化,及时对方针进行修订,以确保其适宜性。
5.1.2管理目标
5.1.2.1目标的设立
使用单位应设立文件化的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目标,目标应与安全管理方针相一致,体现企业的风险特点和不同职能、层次的具体情况,并能够量化分解至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考核实施。
5.1.2.2目标的实施
使用单位应制定目标实施计划并保证实施,应对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定期检测,根据检测结果和内外部条件的变化,对目标进行修订。
5.2安全管理组织和制度保障
5.2.1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全面负责,并应当指定一名单位领导层人员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具体负责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
5.2.2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所拥有的特种设备种类、数量及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设置相应的专(兼)职安全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安全技术知识并经特种设备管理部门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5.2.3使用单位应当以书面形式明确规定所有参与特种设备管理的部门和各类人员岗位职责及权限。
5.2.4管理制度
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所使用特种设备的种类和特点,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建立相应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管理制度可单独成册,或包含在本单位总的管理制度中。使用单位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一般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制度内容:
(1)安全会议制度;
(2)安全投入及使用管理制度;
(3)安全生产奖惩及责任追究制度;
(4)特种设备采购与验收制度;
(5)特种设备安装、维修改造及调试制度;
(6)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包括停用、报废)制度;
(7)作业人员培训与考核管理制度;
(8)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9)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管理制度;
(10)特种设备安全附件管理制度;
(11)特种设备自行检查制度;
(12)特种设备运行(日常使用,包括停、开机,运行、交接班等)管理制度;
(13)特种设备维护保养管理制度;
(14)运行故障和事故管理制度;
(15)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16)事故应急救援演习管理制度;
(17)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制度;
(18)重点监控特种设备管理制度。
(19)特殊设备的管理制度。
5.2.5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根据所使用特种设备种类和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规程内容应包括各类设备的操作参数,方法、安全要点、故障应急处置等内容。
5.2.6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结合管理和岗位操作的实际,定期分析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实施效果,适时修订。
5.2.7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主动获取和更新特种设备法规标准信息和安全状况信息,并在内部及时有效地作相应传达。
5.2.8使用单位应每个季度召开一次由单位分管领导参加的特种设备安全工作会议,听取基层单位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意见和建议,分析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持续改进安全管理工作,及时处理相关安全隐患,确保设备安全使用。
5.3作业人员
5.3.1使用单位应当根据设备种类和使用特点,配备相应数量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并定期对其进行培训。作业人员应经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5.3.2 使用单位应当在每年年初制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计划。培训工作应有工作见证。在作业人员资格证书有效期满前3个月应向发证部门提出复审申请。
5.3.3使用单位作业人员数量应至少满足以下要求:
5.3.3.1锅炉
每台在用锅炉当班持证的司炉工、水处理操作人员应按下列数量配备:
蒸发量小于或者等于1t/h的锅炉(热水锅炉供热量0.7mw),司炉工不少于1人;
蒸发量小于或者等于10t/h(热水锅炉供热量7mw),大于1t/h的锅炉(热水锅炉供热量0.7mw),燃煤锅炉司炉工不少于2人,燃油(气)锅炉或电锅炉司炉工不少于1人,水处理操作人员不少于1人;
蒸发量小于或者等于35t/h(热水锅炉供热量24.5mw),大于10t/h的锅炉(热水锅炉供热量7mw),燃煤锅炉司炉工不少于3人,燃油(气)锅炉司炉工不少于3人,水处理操作人员不少于2人;
当2台锅炉在1个锅炉房内同时运行时,当班司炉持证人员可按70%计算。
5.3.3.2 压力容器
压力容器每个生产操作岗位每班次持证作业人员应不少于1人;
对于连续运行的化工生产企业应根据其化工装置来确定,因每个装置规模、复杂程度不同,每个生产岗位每班必须配备不少于2名持证压力容器作业人员;
5.3.3.3 压力管道
根据压力管道的种类,每班应配备不少于1名相应的压力管道作业人员;巡线人员应持证上岗。
5.3.3.4 电梯:
货梯、医用电梯和其它确需人工操作的电梯每台每班持证作业人员应不少于1人;
5.3.3.5 起重机械:每台每班持证作业人员应不少于1人;
5.3.3.6 厂内车辆:每台每班持证作业人员应不少于1人;
5.3.3.7 大型游乐设施:每台每班持证作业人员应不少于1人;
5.4 安全管理档案
5.4.1 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档案(包括安全管理台帐和设备技术档案),并指定专人负责相关档案的建立和保存。
5.4.2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档案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1)特种设备有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技术标准;
(2)有关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
(3)安全管理台账;
(4)特种设备(含安全附件)安全技术档案、作业人员管理档案;
(5)隐患管理台帐及有关整改确认资料;
(6)安全工作会议记录;
(7)安全管理体系实施的其它相关工作见证资料。
5.4.3 使用单位应当按照特种设备种类,分类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台账、、安全阀管理台账,并绘制有较为直观、准确的特种设备分布示意图。台账应及时维护更新,确保为最新状态。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台账内容应包括:设备名称、设备位号(或内部编号)、注册登记信息(注册代码、使用证号)、设备主要参数(额定起重参数、压力、介质、尺寸、制造单位、产品编号等)、检验信息(安全状况等级、下次检验日期等)、使用状态情况等。
--作业人员管理台账内容应包括:姓名、身份证号、资格证号、持证项目等。
--安全阀管理台账内容应包括:制造单位、出厂编号、规格型号、安装位置、安装位置处最高允许工作压力、整定压力、校验单位、校验报告编号、下次校验日期等。
5.4.4 使用单位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应一机一档。安全技术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设计、制造、安装、修理、改造的有关文件和资料;
(2)自行检查和定期检验的记录与报告;
(3)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4)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5)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6)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制造质量证明书、日常维护保养和校验记录。
(7)设备使用登记资料(注册登记表和使用证等)。
5.4.5 使用单位应建立作业人员安全管理档案,主要内容包括:
(1)作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2)管理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作业人员岗位安全教育和操作技能培训记录;
(4)作业人员工作情况考核记录。
5.4.6安全技术档案为长期保存档案,设备报废后方可销毁。安全管理档案的保存期由使用单位根据需要确定,但不得少于2年。
5.5 岗位安全责任制
5.5.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结合各岗位职责,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奖惩等事项。
5.5.2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全面负责。
5.5.3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及其他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2)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其他职能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3)车间、班组及其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4)其他岗位及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
5.6 特种设备采购与验收
5.6.1 使用单位应当选购取得相应制造许可的单位生产的特种设备(或部件、安全附件、压力管道元件)。使用单位不得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特种设备用于生产。
5.6.2 设备到货后,使用单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对照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查验设备随机资料,并对实物进行检查。
5.6.3 供特种设备安装、维修使用的部件、安全附件、压力管道元件,必须妥善保管,做到标识清晰,质量证明文件齐全,确保安全质量的可追溯性。
5.6.4 对设备(或部件、安全附件、压力管道元件)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联系相关制造单位予以妥善解决。
5.6.5 气瓶使用单位应对瓶装气体供方进行评价,应选用取得相应气瓶充装许可证单位充装的气体。气体到货后应当对气瓶进行安全检查,确认有关充装、警示、检验等标识齐全有效后方可使用。
5.7 特种设备安装、维修、改造
5.7.1 使用单位应当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特种设备安装、维修、改造。
5.7.2 使用单位应当向安装单位提供有关设备资料,配合安装单位办理设备安装、维修、改造告知手续,督促并支持安装单位依法申报监督检验或验收检验。
5.7.3 特种设备改造所使用的设计文件、部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5.7.4 特种设备的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应经过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
5.7.5 特种设备安装、维修、改造完毕,应及时进行现场验收和设备交接,向施工单位索取竣工资料并归入相关特种设备档案。
5.7.6 应依法进行监检而未监检或监检不合格的,使用单位不应接收相关设备或将相关设备投入使用。
5.7.7 经改造验收合格的设备,应当在验收合格后30日内持有关资料向原设备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5.8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5.8.1 使用单位应当在设备投入使用前或使用后30日内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使用登记的有关资料(注册表、使用证等)应及时存放于设备档案内。
5.8.2 使用登记前,使用单位应按照相应登记规则要求,填写使用登记相关表格。
5.8.3 办理使用登记时,应按特种设备登记部门的规定和相应登记管理规则的要求,向设备登记部门提供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等有关资料。使用单位应保证所提供资料真实,填报信息正确。
5.8.4设备登记后,应将使用登记标志置于或者附着于相关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注:登记标志为使用登记证或包括使用登记编号信息(使用证号、注册代码)的标签。
5.8.5 设备发生以下变化时,使用单位应填写《特种设备变更备案表》(附录a.6),并按有关使用登记规则的规定,及时到原登记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单位名称发生变更;
--设备转让或出租;
--设备变更使用地点;
--设备使用状态发生拟停用一年以上(或停用后重新启用)、报废、拆除等变更;
--设备更改使用参数。
《特种设备变更备案表》内容应包括:设备基本信息(使用单位名称、设备名称、使用证号、注册代码等)、变更项目(单位名称、停用、移装、过户、报废、重新启用、安全状况变化等)、提交的有关资料情况(使用证、注册表、检验报告、其它相关见证资料等)。经使用单位有关负责人签字并加盖使用单位公章。
5.8.6气瓶(车用气瓶除外)使用登记工作由充装单位负责。租用设备的使用登记工作由产权单位负责,登记后将有关资料及时移交设备使用单位。
5.8.7 危险化学品气瓶(含车用气瓶)应当在办理登记后,采用信息化手段管理,悬挂电子标签。
5.9 现场运行管理
5.9.1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法规、标准、安全技术规范及设备操作规程的要求,做好设备运行管理。
5.9.2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明确设备运行管理的责任部门及责任人。相关作业人员应当如实、认真记录特种设备的运行情况。
5.9.3使用单位应当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标志置于或者附着于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不方便实施的,应当采取喷涂、悬挂标示牌等方式明确标示特种设备身份。
5.9.4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使用单位应将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
5.9.5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保证特种设备安全使用的清洁、通风、温度等环境条件。按照“以人为本”的原则为作业人员创造安全、舒适的工作条件。
5.9.6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在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5.9.7 重要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积极推广视频监控,充分运用电子监管手段,保障设备安全运行。
5.9.8 液氯、液氨等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在充装现场安装视频监控装置。
5.10 特种设备日常检查、维护保养及故障处置
5.10.1 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和本单位制定的检查制度,明确规定各类设备各级人员的巡查职责、巡查内容和周期,并定期对特种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和外部检验。
5.10.2使用单位应当组织安全管理人员至少每月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应当按照《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和《在用工业管道定期检验规程》的规定,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年度检查(或在线检验)。
5.10.3使用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特种设备使用情况,确定本单位的重点监控设备。重点监控设备至少应包括《山东省重要特种设备监督管理办法》中所定义的特种设备,以及按国家标准《重大危险源辨识》构成重大危险源单元内所包括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制定重点监控特种设备监控方案,明确检查项目和内容,明确检查责任,每三个月至少由专业人员进行一次检查。
5.10.4电梯使用单位应与有资质的电梯维保单位签订维保协议。要求维保单位按照《电梯维护保养要求》(db37/722-2007)要求每15日至少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使用单位电梯管理人员应对维保记录进行确认。维保单位发生变化时,应当在变更后15日内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5.10.5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合理配置维修保养人员,确保在接到故障通知后,能按照《电梯维护保养要求》(db37/722-2007)的要求及时赶赴现场。
5.10.6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运营使用单位在每日投入使用前,应当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并对安全装置进行检查确认。大型游乐设施应按照《大型游乐设施维护保养要求》(db37/686-2007)维护保养。
5.10.7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
5.10.8 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5.10.9各项检查均应作出记录,年度检查(或在线检验)应形成报告。检查记录或报告应存入安全管理档案。
5.10.10 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5.10.11 对报废或停用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妥善进行处理。对于危化品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应当进行介质置换,确保安全。
5.11 定期检验
5.11.1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或停用一年以上设备重新启用时)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检验申报表格式见附录a.7)。检验申报表的内容应包括拟检验设备的基本信息(名称、内部编号、注册代码等)以及计划检验时间。申请检验后,应向检验检测机构索取申请检验回执。
5.11.2 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检验检测机构的要求,做好检验前的准备工作,并告知检验人员现场安全注意事项,为检验人员的现场检验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告知安全注意事项应有相应工作见证。
5.11.3 现场检验检测结束后,使用单位应当及时督促检验检测机构办理检验检测结束告知手续。
5.11.4 在定期检验后,应及时向检验检测机构索取检验结束通知单(或检验报告),对存在的问题按照要求进行整改。
5.11.5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5.12 特种设备隐患治理
5.12.1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健全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整改监督责任制度,认真开展隐患自查。
5.12.2 对在本单位日常检查、检验检测机构定期检验和政府特种设备管理部门安全监察中发现的特种设备隐患,使用单位应及时填写《特种设备隐患管理台账》(见附录a.8),建档管理,并定期对整改情况进行督查。《特种设备隐患管理台账》内容应包括隐患名称及隐患发现来源、处理结果。
5.12.3 对于已经发现的每项特种设备事故隐患,使用单位应当指定部门或人员负责隐患治理工作。应当投入必要的隐患整治资金,并及时安排时间进行整治。
5.12.4 经过整治消除隐患后,有关部门和人员要进行检查(验)确认,并在有关书面检查材料上签字。对于安全监察机构《安全监察指令书》或检验检测机构《检验结果通知单》提出的问题,使用单位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整改情况报相关安全监察或检验检测机构确认。
5.12.5 对于因生产等原因不能(或难以)及时整治的隐患,使用单位应进行风险评估,对重大的、难以容忍的隐患,必须及时予以消除。其它严重程度的,应当制定监控方案,落实监控措施、监控责任、整改期限。监控措施经特种设备管理机构审核,并报经单位分管安全负责人、主要负责人签字后实施。重大隐患的监控方案还应报告发现该隐患的安全监察或检验机构备案。隐患监控时发生事故的,由使用单位负责。
5.12.6 对于仅依靠本单位力量难以消除的隐患和一旦发生事故可能造成严重影响的重大隐患,应书面报告当地政府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协助消除。
5.12.7 对于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特种设备设计使用年限或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或者经检验检测不合格又无法消除安全隐患,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应当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
5.12.8 隐患整改和确认的相关资料应及时存入安全管理档案。
5.13 事故应急管理
5.13.1 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应急处置与管理制度,明确本单位特种设备及相关事故应急处置和报告的程序及内容。
5.13.2 使用单位应在本单位应急事故预案的基础上,根据本单位特种设备的使用特点,有针对性地制定特种设备专项预案。
5.13.3 使用单位应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体系,并配备满足事故处置需要的救援人员,做好物资准备和资料准备。
规模较小而无应急救援组织的单位,应当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并与就近的应急救援组织签订应急救援协议。
规模较大的企业应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在当地安全监察机构的指导下,建立区域专项应急救援队伍,接受当地政府及安全监察机构统一调度。
5.13.4物资准备主要包括抢险防护用品、专用工具、安全检测仪器、通信设备和器材等其它救灾物资;
资料准备包括特种设备的技术资料、现场工艺流程图和平面示意图、现场作业人员岗位布置、应急人员的联系方式和地址、最近区域事故应急救援特殊装备资源、政府有关部门救援支持联系电话等。
5.13.5 使用单位要按照所制定的应急预案,定期进行演练(一般情况下每年至少一次),演练记录和见证应存入设备安全管理档案。
5.13.6 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演练暴露的问题,及时修订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5.13.7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应当按照国家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处理的规定,向及时进行报告,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或配合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5.13.8 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应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及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事故原因未查清,隐患得不到整改,防范措施未落实,事故设备不得重新启用
5.14 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5.14.1使用单位应当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向安全监察人员提供所需要的有关材料和信息,为现场安全监察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5.14.2使用单位应告知监察人员有关现场安全注意事项。
5.14.3对于安全监察人员提出的问题和下达的《安全监察指令书》,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时限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报告。
6 安全管理效果
6.1使用单位内部审核
6.1.1使用单位应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效果进行内部评审,查找安全管理漏洞,提出消除或控制不安全因素的方法、措施,持续改进,保证特种设备安全方针和目标的实现。
6.1.2内部评审工作由使用单位特种设备安全分管负责人组织进行或委托中介组织(协会或检验机构等)进行。每年至少一次,发生严重以上或者有重大影响的事故后必须重新进行评审。
6.1.3每次评审应有明确的目的、要求、内容和具体计划。安全评价、各级安全监察机构下发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应作为管理评审的重要输入。
6.1.4每次评审均应形成评审报告。对于在评审中发现的不符合项,应制定相应的纠正和预防措施,落实整改责任,形成整改指令,经主要负责人签署,下发落实整改。
6.2管理部门检查
6.2.1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试行)》的要求,对有关使用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情况进行综合检查。
6.2.2对于存在问题较多的使用单位,管理部门应作为安全监察和日常监管的重点单位,加大日常检查频次。
6.2.3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使用单位进行纠正。对于违反有关法规的行为,应告知安全监察机构依法进行处理。
6.3 安全评价
6.3.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定期对特种设备的使用现状进行安全评价,以查找、分析和预测特种设备使用过程中存在的危险及风险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指导危险源监控和事故预防,以达到最低事故率、最少损失和最优的安全投资效益。
6.3.2 安全评价可以由使用单位自行组织,也可委托专业特种设备安全评价机构承担。
6.3.3 对安全评价提出的整改项,使用单位应及时、认真进行整改。
6.3.5 使用单位应当按照附录b的推荐评价内容,根据在用特种设备实际状况及管理需要,增减评价内容及改变评级标准。
6.3.6 安全评价不能代替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检查。安全监察机构可以采用安全评价内容对使用单位进行安全检查。
第5篇 特种设备的使用、检测等安全管理规定
1.设计和制造
对实施生产许可证的特种设备,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统一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对未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特种设备,实施安全认可证制度。未取得相应产品生产许可证或安全认可证的单位不得制造相应产品。
(对锅炉制造厂的锅炉产品实行出厂监督检验制度。监督检验工作由当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或其授权的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进行。锅炉制造厂应缴纳检验费。)
2.安装、维修保养与改造
安装、维修保养、改造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向所在地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或其授权的特种设备监察机构申请资格认可,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承担认可项目的业务。该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特种设备安装、维修保养、改造业务不得以任何形式转包和分包。
3.使用与管理
(1)注册登记制度
新增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必须持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验收检验报告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到所在地区的地、市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注册登记。将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固定在特种设备显著位置上后,方可投入正式使用。
(2)安全技术性能定期检验制度
使用单位必须按期向所在地的监督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安全技术性能,及时更换安全检验合格标志中的有关内容。安全检验合格标志超过有效期的特种设备不得使用。
(3)使用管理制度
使用单位必须制定并严格执行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包括技术档案管理、安全操作、常规检查、维修保养、定期报检和应急措施在内的特种设备安全使用和运营的管理制度,必须保证特种设备技术档案的完整、准确。(特种设备档案是从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使用、检修全过程的文字记载)
(4)报废制度
标准或技术规程中有寿命要求的特种设备或零部件,应当按照相应的要求予以报废处理,特种设备进行报废处理后,使用单位应向负责该特种设备注册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报告。
(5)应急救援预案
使用单位应根据特种设备的不同特性建立相适应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定期演练,对其可行性、符合性和有效性进行检验,确保当事故发生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能真正起作用,将事故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第6篇 某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职责
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职责
1、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检定,制定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2、具体组织制定、修改、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等,并检查执行情况。
3、传达、贯彻上级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的法律、法规、标准,以及上级的工作布置。
4、具体负责本单位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统计、上报等工作。
5、明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各个环节及责任人员,操作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等管理工作。
6、具体负责本单位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具体负责应急预案的演练;具体负责突发事件或事故的响应、处理、调查和报告等工作。
第7篇 特种设备操作安全管理规定
1、特种设备应按其技术性能和使用说明的要求正确使用,缺少安全装置已失效的设备不得使用。
2、特种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身体健康,并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在取得有关部门颁发的上岗证、特殊工种操作证后,方可独立操作。
3、任何人严禁拆除特种设备上的自动控制机构、力矩限位器等安全联锁装置,及监测、指示、仪表、报警器等自动报警、信号装置。其参数调整和故障的排除应由专业人员负责进行。
4、处在运转中的设备严禁对其进行维修、保养或调整等作业。特种设备应按时进行保养,当发现有漏保、失修或超载带病运转等情况时,有关部门应停止使用。
5、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指令,操作人员有权拒绝执行。由于发令人强制违章作业造成事故者,应追究发令人的责任,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6、由专人操作特种设备作业时,操作人员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将设备交给非本设备指定人员操作。工作时思想要集中,严禁酒后操作,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操作室和靠近作业区。
7、设备操作人员和配合作业人员,都必须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高空作业必须系带安全带,不得穿硬鞋底和拖鞋。严禁从高空处往下投掷物件。
8、特种设备均须实行交接班制度,操作人员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
9、设备操作人员应熟悉作业环境和施工条件,听从指挥、遵守现场安全规则。
10、当使用特种设备与安全发生矛盾时,必须服从安全的要求。
11、当特种设备发生事故或未遂恶性事故时,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及时抢救,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告领导和有关部门听候处理。对事故应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
第8篇 强化特种设备及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是维系化工安全生产的关键
特种设备安全工程是安全管理工程的一个分支, 也是企业管理工程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特种设备安全工程主要包括承压设备与起重设备安全管理领域所涉及到的设计、制造、使用、维护、检修、监测、事故调查及人员培训教育方面的内容。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素质与企业的安全生产密切相关,提高设备本质安全和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与安全操作技能是企业安全管理工作中一项必不可少的内容。
1 化工生产中的特种设备与作业
设备安全性能的好与否, 不仅关系到产品的产量与质量, 影响着企业的生存与发展, 而且关系着人民的生命和国家财产的安全。承压设备的特点之一, 就是事故率高和事故的破坏性大。承压设备一旦发生灾难性事故, 就会造成人员的巨大伤亡和财产的巨大损失。如1984 年12 月印度博帕尔市农药厂发生异氰酸甲脂贮罐物料外泄事故, 致使3150 人死亡, 50000 人眼睛失明, 150000 人需进行治疗, 200000 人逃离、迁移。再如1991 年9 月3 日, 我国江西上饶贵溪农药厂一辆运输甲胺的汽车槽车, 由于罐顶阀门的接管被树枝折断, 造成24t 甲胺外泄,致使41 人死亡、近600 人中毒。两起事故的教训都是十分惨痛和触目惊心的。所以, 企业尤其是化工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 在抓产品产量与质量的同时, 必须抓好特种设备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努力提高设备的本质安全。
化工行业与其它行业相比, 无论是特种设备的种类、数量, 还是特种作业的工种类别与人数上都存在明显的特殊性。化工生产离不开承压设备( 即锅炉、压力容器等) , 几乎每一个工艺流程都要通过承压设备才能进行。由于生产过程中大多数原料、中间产物、产品、副产品等都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及腐蚀性, 稍有疏忽,就可能导致事故的发生。因此, 加强特种设备与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 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素质与操作技能的重要性应当在企业的安全管理、生产管理工作上得到充分的肯定和重视。
2 特种设备和作业人员安全管理的关键
特种作业是一种容易发生人员伤亡并对周围设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许多重大、特大事故的发生都是由于设备的不安全状态与作业人员的不安全行为引起的, 因此, 加强人、设备和工具的安全管理, 是预防事故发生的根本。党和国家历来十分重视特种设备与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工作, 早在建国初期就成立了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的专门机构, 制定和颁布了一系列安全技术法规。鉴于特种作业人员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要性,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于1999 年7 月12 日发布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的第13 号令, 其目的就是为了进一步强化特种设备与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 防止事故的发生。
抓特种作业与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 应从根本上抓住人员的培训教育、现场的监督管理及提高设备安全可靠性这三个关键。
2. 1 抓好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是确保安全生产之根本
由于化工生产连续性强, 生产过程中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质多, 介质腐蚀性强, 工艺复杂多变, 承压设备工作条件恶劣, 这就要求生产操作人员不仅要有高度的工作责任感和娴熟过硬的操作技能, 而且应具备准确判断、分析和处理故障或事故的能力。如果操作人员不了解生产特点, 不熟悉工艺设备和仪器仪表性能, 未掌握安全操作技能, 生产中一旦工况出现异常现象, 就会手忙脚乱, 不知如何处理, 甚至误判断、误操作而导致事故发生或事故状态的扩大。抓安全技术培训就是为了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素质, 防止作业者不安全行为的发生。安全技术培训是提高作业人员操作技能的有效途径, 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必须从抓安全教育( 包括安全技术培训) 入手, 健全完善企业的安全教育体系。通过培训教育, 使从事生产管理与操作的人员了解生产特点和工艺流程, 了解安全防护设施的性能, 了解作业场所的尘毒源、危险机件、危险区域及相应措施, 熟悉设备结构及其安全装置的工作原理、作用, 掌握安全操作规程和防护用品、用具的使用方法, 增强工作责任感, 达到提高安全操作技能及处理事故应变能力的目的。
2. 2 加强现场管理, 落实安全措施, 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
现场管理是企业安全管理的基础与窗口,在企业管理工作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现场是控制事故发生的前沿阵地与着落点。现场安全管理搞不好, 事故发生率必然高。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就是运用科学管理的思想、组织、手段和方法, 对生产现场各个与安全生产密切相关的要素, 如人、机、料、能、环境等进行合理有效的协调与控制, 并针对作业中的不安全因素采取切实可靠的预防措施, 达到事故预防的目的。
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对事故的发生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加强现场安全管理的关键就是控制人的不安全行为, 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 采取的方法是: ?? 严格规章制度的管理, 做到有章可循, 有章必循, 违章必究; ?? 加强现场监督检查, 及时制止“三违”行为的发生,督促危险性大的或存在不安全因素的作业岗位落实可靠的安全技术措施, 消除危险隐患; ?? 结合生产和施工的实际, 开展事故预想预知活动和岗位操作技能训练, 使作业人员正确掌握判断、分析故障或事故的方法, 提高处理事故的应变能力。
2. 3 提高设备的安全可靠性, 为安全生产提供可靠的前提条件
设备安全性能好与否是影响企业安全生产和经济效益的主要因素, 特别在当前化肥产品销售疲软、价格下滑的情况下, 企业的生存只有寄托在提高产品的产量和质量上, 而这两个赖以生存的因素恰恰与设备安全性能的好坏密切相关。化工生产的特点之一, 就是生产的连续性强, 生产过程中任何一道工序出现故障都将影响产品的产量与质量。没有持续稳定的运行, 就没有生产的低能耗、低成本、高产量和高利润。
设备安全性能差, 运行时故障必然多, 设备( 尤其是承压设备) 如果频繁地出现故障, 不但会造成原材料的巨大浪费, 而且会威胁生产装置的安全运行。就锅炉压力容器来讲, 因其工作条件恶劣, 加上长期承受工艺介质的腐蚀、冲刷与复杂应力的作用, 设备本体、受压元件、安全装置及连接件等极易产生磨损、腐蚀、变形、裂纹及过热等缺陷, 如不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监测、消除与预防, 轻则会出现跑、冒、滴、漏, 重则可能引起火灾、爆炸和中毒事故的发生。近年来国内外发生的一系列重大、特大的承压设备泄漏和爆炸事故, 足以证明设备安全可靠性的重要。要保证化工装置安、稳、长、满、优高效运行, 就必须在提高设备安全可靠性上下功夫。提高设备安全可靠性的途径是: ?? 严格工艺管理, 防止超温、超压、超负荷运行; ?? 加强设备的维护保养,及时消除缺陷或隐患; ?? 加强运行中的状态监测和定期安全技术性能检验; ??定期大修, 确保检修质量, 其中最关键的一点, 就是把好大修质量关。通过全面的检查、修理, 恢复设备的预定功能, 达到提高本质安全的目的。
设备的安全可靠性是企业实现安全生产的重要保证。我公司1997 年新系统合成氨装置以安全运行333 天的优异成绩, 打破了1994 年国内同类装置创下的314 天连续运行的最高记录。公司当年考核的36 项技术经济指标中有21 项创历史最好成绩。1998 年老系统合成氨装置又实现两个长周期“百日红”。1999 年全公司的千人负伤率降低至0. 26‰, 截止2000 年12月底, 我公司已连续11 年取得无死亡、无其它重大恶性事故的安全生产好成绩。
3 结语
实践证明, 强化特种设备、特种作业人员和生产现场的安全管理是维系化工安全生产的关键。企业在转换经营机制、深化内部改革、促进生产发展及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进程中, 安全管理工作上应牢牢抓住这个关键, 抓住这个关键就等于掌握了安全生产的主动权。
第9篇 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确保特种设备安全运行
特种设备是指由国家认定的,因设备本身和外在因素的影响容易发生事故,并且一旦发生事故会造成人身伤亡及重大经济损失的危险性较大的设备。目前由国家认定的特种设备主要有电梯、各类起重机和厂内机动车辆等。
国家将特种设备纳入劳动安全专项监察范围,在各级劳动部门成立了劳动安全卫生检测检验机构对特种设备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是针对国内特种设备本身存在事故隐患及安装、维修、操作、指挥不当造成的事故占有较大的比例,同时借鉴国外先进管理经验所采取的重要措施。这也是政府监督部门对安全生产管理由过去传统的经验型管理和定性管理向技术型管理和定量管理转变所采取的重要举措。
以山东省枣庄为例,自1989年以来,10年间共发生特种设备事故42起。其中,死亡事故30起,死亡32人、重伤1人;重伤事故8起,重伤9人;重大设备事故2起;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多万元。造成这些事故的主要原因:一是安装、使用、维护保养不当,安全装置失效;二是企业负责人缺乏对特种设备的重视,由于特种设备在多数单位为附属性生产设备,因陋就简的情况比较严重;三是特种设备的安装、维修、操作、指挥人员未经安全培训就上岗,对特种设备的技术性能不了解,安全意识淡薄,违章作业;四是安全监督力量薄弱,力度不够。目前,虽然劳动部门所属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对特种设备进行了新装和大修验收及定期检验,但由于技术检验只能对所查出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没有执法职能,而劳动部门的劳动安全监察机构由于人员较少,工作量大、面广,不可能在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上投入太多的精力。在缺乏压力和动力的情况下,企业对特种设备存在的隐患迟迟不进行整改,特种设备长期带病运转。
为了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保障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从根本上扭转目前特种设备事故频发的被动局面,首先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必须加强对特种设备的新装、大修验收和定期检验工作,特别是在政府机构改革过程中做到心不散、人不懒,严格执行检验规程,对容易引发事故的特种设备的安全装置、吊具索具、用电安全等进行重点检验;对检验不合格的设备必须要求使用单位限期整改,并进行复检;对隐患严重需要判停、判废的设备及时报送劳动安全监察机构,由劳动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处理;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在工作过程中还要注重自身素质的提高,注重工作时效,树立廉洁公正形象,正确树立“为劳动安全监察服务,为企业安全生产服务”的意识,以取得劳动安全监察机构对检测检验工作的支持及企业对检测检验工作的理解。二是必须加强对企业负责人及特种设备安装、维修、操作、指挥人员的等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提高企业负责人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视程度,提高安装、维修、操作、指挥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术水平。三是企业必须正确对待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长期效益与短期效益的关系,严格按国家规定加强对本企业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企业的设备管理机构要做好特种设备的建档、管理工作;安全监督机构要做好特种设备的监督检查工作;维修、操作、指挥人员要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四是劳动安全监察机构要加强对特种设备的执法检查工作,定期组织对特种设备的专项安全检查;在全面安全检查中也要将特种设备作为重点检查内容之一。在检查过程中要重点检查特种设备是否有劳动行政部门核发的《安全使用合格证》;特种设备的安装、维修、操作、指挥等特种作业人员是否做到持证上岗。对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及特种设备无证使用、带病运转的要依法予以行政处罚,该判停的设备必须判停,该判废的设备必须判废,该罚款的必须罚款,做到执法严明,保证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的贯彻实施。
总之,要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劳动安全检查机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及企业必须各尽职责,三管齐下,方可做到事半功倍。
第10篇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监察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与监察工作,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生命和企业财产安全,促进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73号令《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国家质监局的有关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厂。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起重机械、等设施。
第二章 管理程序
第四条 凡需购置特种设备,购置前应向公司安全环保部提出申请报告,经公司安全环保部批准后方可实施购置。
第五条 购置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以及压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安全保护装置等,必须从省级以上认可的有制造许可证的厂家购置。
第六条 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第七条 凡是在我厂承担特种设备制作、安装、改造、维修工作的单位或施工队伍,必须取得省级以上行政部门颁发的制造、安装、修理许可证及有关证件。承担特种设备制作、安装、改造、维修工作的单位或施工队伍,在开工前,由用工单位负责审查其安全资质证及有关证件,同时与生产科签订安全协议,缴纳安全风险抵押金。用工单位提前一周将施工单位的有关资料证件、技术方案及安全措施,报到公司安全环保部备案,经审查合格后,并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经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八条 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维修竣工后,由使用单位写出验收报告,并附上图纸及技术资料和施工方案等资料,报公司安全环保部审查后,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全检验和技术鉴定,合格后颁发使用证,方可投入使用。
第九条 特种设备使用的车间及设备动力科应当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要提前把检验计划报生产科,由生产科(安全)负责与公司联系校验事宜。有关车间及设备动力科负责安排具体工作。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特种设备使用的车间必须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
第十条 锅炉、压力容器需化学清洗时,使用车间、科室要提前一周将所用清洗队伍资格证、清洗方案报公司安全环保部审查、备案。委托市质监局进行审查认定。
第十一条 锅炉、压力容器化学清洗完毕后,由施工单位委托市质监局进行验收,验收时公司安全环保部主管人员及生产科(安全)参加。
第十二条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需报废的,由主管科室写出申请报告,经厂领导批准后报公司安全环保部并向市质监局办理注销。
第十三条 气瓶所有的附件必须齐全(防震圈、瓶阀、瓶帽)、安全可靠,如发现缺少安全附件或损坏的、瓶体有油脂的,严禁使用。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附件必须按规定定期进行效验,要达到齐全、准确、安全可靠,并做好记录。
起重机械上的各种安全装置,要定期检查,要达到齐全、灵敏、安全可靠,并做好记录。
第十五条 取暖用锅炉必须按规定配备相适应的软水设备,保证锅炉的水质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六条 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等设施的作业人员极其相关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特种设备要有专人负责管理,要建立、健全设备技术台帐。应制定突发事故处理和应急救援预案。
第11篇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责任制
(一)总经理职责
1、贯彻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山东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审批颁发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总署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对特种设备安全全面负责。
2、组织制订审批公司特种设备分管领导、管理部门、有关车间、班组及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岗位安全责任制。
3、组织建立适合本企业特点的特种设备使用管理体系,明确分管领导,建立或指定管理机构,落实管理人员,保障特种设备安全投入,兑现特种设备安全奖惩。
4、领导公司各职能部门以及各相关车间、班组,根据安全生产责任制,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抓好生产同时抓好特种设备安全工作。
5、组织有关部门对职工进行特种设备技术岗位培训和考核,坚持新工人入厂后的厂、车间、班组三级安全教育和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持证上岗作业。
(二)公司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职责
1、认真学习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和指示要求,组织贯彻执行国家或上级主管部门关于特种设备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规程、规定等。依法管理特种设备安全,为主要领导当好参谋。
2、全面负责本企业特种设备使用管理工作,建立起本企业特种设备安全使用管理的奖惩和责任追究制度,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
3、定期研究安全生产问题,向职工代表会、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
4、组织制定并实施本企业关于特种设备使用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及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并经常督促检查,确保落到实处。
5、组织审定本企业特种设备选购计划、定期报检及检验计划、修理或改造方案、淘汰更新计划和特种设备转让事项,并督促检查其执行、完成情况。保证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投入的有效实施。
6、经常深入使用现场,查看特种设备使用工况,了解、掌握本企业特种设备技术状况,督促解决特种设备存在的安全隐患。每月组织对所有特种设备进行一次全面安全检查,并建立检查记录。
7、协调企业内部各生产使用与职能管理部门之间的关系,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有关车间和职能部门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及时解决使用管理工作中存在问题,不断提高本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
8、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演练。
9、及时、准确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有效组织事故救援,组织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分析,对特种设备事故,遵循“四不放过”的原则,拿出事故处理意见,督促事故处理到位。
10、审批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格和有关特种设备使用管理方面的上报统计报表。
11、负责组织领导在用特种设备使用管理方面的检查评比,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表扬先进、批语落后,做到奖罚分明。
(三)动力设备部门(机修车间)职责
1、在总经理和公司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的领导和业务指导下,具体负责企业特种设备日常检查、维护保养等管理工作。
2、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本企业关于特种设备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规定、制度等,加强法制观念,自觉按章办事。
3、编制特种设备选购计划,组织新设备进厂验收检查,选择安装单位,验收安装质量参,加试车等工作。
4、参与编制本企业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章制度,协助工艺生产部门制定生产操作规程。
5、编制特种设备报检、检验、维修、保养等计划,并具体落实实施,检查或参与安全附件的校验工作。
6、对定期检验中发现的设备缺陷,做到及时消除;对需要监控使用的,一定要制订监控措施;设备需修理时,应由相应资质的安装维保单位进行消除设备缺陷。
7、对特种设备的安装、日常检查、检验、改造、大修、维保等环节,做好资料的记录、收集、汇总、移交工作。
8、参加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并配合安技部门及时做好设备事故的统计上报工作。
第12篇 各类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法则
1. 起重机械
起重机械出厂时,必须附有制造企业关于该起重机械产品或者部件的出厂合格证、使用维护说明书、装箱清单等出厂随机文件。合格证上除标有主要参数外,还应当标明主要部件的型号和编号。起重机械的超载保护等安全装置,必须具有有效的型式试验合格证书。
自行制造或者改造本单位使用起重机械的单位,必须将设计或者改造的相关资料,报所在地监督检验机构审核通过,并报所在地区地、市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后,方可以进行制造或者改造。
在用起重机械的定期检验周期为 2年。
2. 电梯
电梯是服务于规定楼层的固定式升降设备。它具有一个轿厢,运行在至少两列垂直的或倾斜角小于15°的刚性导轨之间。轿厢尺寸与结构型式便于乘客出入或装卸货物。目前我们所称的电梯还包含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等。
电梯出厂时,必须附有制造企业关于该电梯产品或者部件的出厂合格证、使用维护说明书、装箱清单等出厂随机文件。合格证上除标有主要参数外,还应当标明驱动主机、控制柜、安全装置等主要部件的型号和编号。门锁、安全钳、限速器、缓冲器等重要的安全部件,必须具有有效的型式试验合格证书。
电梯的使用运行安全要求有:
(l) 设置专人负责电梯的日常管理,记录电梯运行状况和维修保养工作内容,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积极采取先进技术,降低事故率。
(2) 确定合理的电梯运行时间,加强日常维修保这
(3) 安装、维修保养人员和电梯司机均应持有效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并定期参加复审。
(4) 在便于接到报警信号的位置设立电梯管理人员的岗位,制定紧急救援方案和操作程序,在接到报警信号砌而内排除设备内故障,解救乘客。
(5) 住宅电梯和病床电梯未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不得以无司机状态运行。
(6) 发生事故应积极组织报救,及时报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
(7) 电梯机械部分发生严重腐蚀、变形、裂纹等缺陷,电气控制系统紊乱,存在严重不安全隐患,已无法修复或无修复价值时,应报废。
3. 厂内机动车辆
厂内机动车辆出厂时,必须附有制造企业关于该厂内机动车辆的出厂合格证、使用维护说明书、备品配件和专用工具清单等出厂随机文件。合格证上除标有主要参数外,还应当标明车辆主要部件的型号和编号。
第13篇 各类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法则
1. 起重机械
起重机械出厂时,必须附有制造企业关于该起重机械产品或者部件的出厂合格证、使用维护说明书、装箱清单等出厂随机文件。合格证上除标有主要参数外,还应当标明主要部件的型号和编号。起重机械的超载保护等安全装置,必须具有有效的型式试验合格证书。
自行制造或者改造本单位使用起重机械的单位,必须将设计或者改造的相关资料,报所在地监督检验机构审核通过,并报所在地区地、市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后,方可以进行制造或者改造。
在用起重机械的定期检验周期为 2年。
2. 电梯
电梯是服务于规定楼层的固定式升降设备。它具有一个轿厢,运行在至少两列垂直的或倾斜角小于15°的刚性导轨之间。轿厢尺寸与结构型式便于乘客出入或装卸货物。目前我们所称的电梯还包含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等。
电梯出厂时,必须附有制造企业关于该电梯产品或者部件的出厂合格证、使用维护说明书、装箱清单等出厂随机文件。合格证上除标有主要参数外,还应当标明驱动主机、控制柜、安全装置等主要部件的型号和编号。门锁、安全钳、限速器、缓冲器等重要的安全部件,必须具有有效的型式试验合格证书。
电梯的使用运行安全要求有:
(l) 设置专人负责电梯的日常管理,记录电梯运行状况和维修保养工作内容,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积极采取先进技术,降低事故率。
(2) 确定合理的电梯运行时间,加强日常维修保这
(3) 安装、维修保养人员和电梯司机均应持有效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并定期参加复审。
(4) 在便于接到报警信号的位置设立电梯管理人员的岗位,制定紧急救援方案和操作程序,在接到报警信号砌而内排除设备内故障,解救乘客。
(5) 住宅电梯和病床电梯未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不得以无司机状态运行。
(6) 发生事故应积极组织报救,及时报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
(7) 电梯机械部分发生严重腐蚀、变形、裂纹等缺陷,电气控制系统紊乱,存在严重不安全隐患,已无法修复或无修复价值时,应报废。
3. 厂内机动车辆
厂内机动车辆出厂时,必须附有制造企业关于该厂内机动车辆的出厂合格证、使用维护说明书、备品配件和专用工具清单等出厂随机文件。合格证上除标有主要参数外,还应当标明车辆主要部件的型号和编号。
新增厂内机动车辆的单位,要到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注册登记。由安全监察机构予以验收并发给安全检验合格证。
厂内机动车辆使用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生产作业区或者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按照《工业企业厂内运输安全规程》等国家标准的要求,在生产作业区或者施工现场设置交通安全标志和进行交通安全管理。
在用厂内机动车辆定期检验周期为1年。定期检验不合格或者安全检验合格标志超过有效期的不得使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收回牌照。
4. 客运索道
客运索道是利用架空绳索支撑和牵引客车运送乘客的一种机械运输设备。
对新建或者改建的客运索道实行设计审核制度。设计审核工作由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组织,审查由国家客运索道监督检验机构承担,审核通过后,方可以投入制造和施工。
客运索道安装工程竣工后,索道站必须向所在地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提出运营申请。由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合格并经国家客运索道监督检验机构对客运索道进行验收检验合格,发给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后,方可以投入正式运营。客运索道安全检验合格标志有效期为3年。每年要进行一次年度检验。
索道站的负责人需保证客运索道的安全运营,要熟悉所管理的客运索道的安全技术知识,必须经过专业的培训与考核,合格后,方能够上岗。
索道站必须建立救护组织,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结合本索道的实际情况,配备相应数量的营救装备与急救物品。必须制定救援预案,并定期进行救援演习。当索道营运过程中出现意外事件或者发生事故时,能进行紧急处理,防止事态恶化,及时妥善地救援、救护乘客。
索道站必须按照《客运架空索道安全规范》的规定,对索道进行日常检查和维护。
5. 游艺机和游乐设施
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在公共场所中供大众娱乐用的机械、声光电设备和其他无动力设施。包括载人、高空、高速以及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各类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相关人员需培训后持证上岗。
对新建或者改建危险性较大的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实行设计审核制度,设计审核工作由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组织,审查由国家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监督检验机构承担,审核通过后,方可以投入正式制造和安装。
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由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监督检验机构进行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在用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的定期检验周期为1年。
使用与运营单位,在设施每日投入营运前,必须进行试运行和相应的安全检查。每次运行前,操作和服务人员必须及时向游客讲解安全注意事项,并对安全装置进行检查确认;运行中要注意游客动态,及时制止游客的危险行为,安全注意事项必须张贴在游客易于看到的明显位置上。
设施的所有者与运营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标准配备适用的救护设施和满足需要数量的经过专业培训合格的监护或者救护人员。必须制定救援预案,并定期进行救援演习。当出现意外事件或者发生事故时,能进行紧急处理,防止事态恶化,及时妥善地救援、救护乘客。
第14篇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细则
我公司于2008年19日接到关于《华阴市创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示范市工作》通知后于19、20两日按创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先进
示范市使用单位达标要求细则逐项进行了自查现将结果汇报如下:
一、人员档案:我公司积极参加国家索道协会组织的培训及考核。现已有5人持有特种设备管理人员资格证、有2人持有电工操作资格证、有7人持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操作证,可满足索道运行的需要,并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二、质量管理:我公司通过iso9001认证、有安全管理制度、索道技术管理制度,公司组织机构严格按照质量手册中的规定设置。
三、档案管理及安全技术:建立安装、重大维修档案,并有明确的档案记录。定期检验和定期自查记录,我们每年接受国家索检中心的检验,每天对设备进行运行前检查、运行中巡检中、运行后检查,并有相应的检查记录。设备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我们有自动化安全保护停车系统。日常维护保养记录:我们有维修日志记录当天的维修项目。
四、各项制度:我公司设有《安全技术委员会》、安全员负责安全管理及安全监督工作,公司各岗位有“岗位职责”、“岗位规范”并有“主驱动操作规程”、“应急驱动操作规程”和“救护驱动操作规程”等 。
五、设备定期检验:我公司每年接受国家索检中心的年度检验,每三年接受国家索检中心的全面检验连续五年我们的检验合格率为100%,无任何整改项目。我们的维修日志记录当天的维修项目,运行日志记录当天的设备运行状况。
六、安全检验合格标志:我公司每年接受国家索检中心的年度检验,每三年进行一次全面检验换发合格证,在旧证到期前三个月向国家索检中心提出换证申请,确保在旧证到期前拿到下期合格证;使用登记率100%。检验合格证挂在每位游客乘索的必经之路上;清晰、完整、无损,保证每位游客都能看到.
七、应急救援预案及演练:我公司有自然灾害应急预案,设备故障应急、救援预案并每月进行一次应急演习,每季度举行一次救援演习,参加人员签字确认并且有培训记录。
八、警示标志:我公司在上下站进站口处均设乘索须知,明确注明安全注意事项,在吊厢内部也帖有安全注意事项。上下站站房均用红线、栏杆划分出危险区域防止游客误入。每年与员工签订安全责任书、明确规定每个人应负责的安全区域及应承担的责任。
九、维保状况:我公司每年对设备备件供应公司实行评定,对评定合格的合格供方的备件进行采购,并签有采购合同,并对其供应备件进行抽样检查,合格后入库;采购结束后将合同存档。对设备进行定期和预防性维修,维修完毕后维修人签字确认,相关负责人检查并签字。
十、监督(验收)检验:我公司所购买设备均带有合格证书及使用说明书;按规定进行安装,设备安装完毕后由有资格人员负责验收出据验收报告。
十一、设备使用现场管理:我公司属于服务行业 服务就是我们的产品,对待每一位客人我们都微笑迎接、以礼相待。设备运行我们创造了连续两个黄金周,今年清明、五一、端午0停车的运营佳绩。
我公司目前设备运行状况良好,无不合格项目,各项指标均符合创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先进示范市使用单位达标要求细则的要求。
陕西华山三特索道有限公司
2008年8月20日
第15篇 某基建工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要点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华能长兴电厂(以下简称“电厂”)基建工程特种设备的安装、使用、维护、拆卸的管理工作、管理内容与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电厂基建工程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参加电厂基建工程的建设、监理、施工等各参建单位的各级管理人员、生产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国务院令549号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
华能集团公司电力安全作业规程 热力和机械部分
3 术语和定义
3.1
特种设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设备,如:起重机械、客货电梯、升降机、各种工程机动车辆。
4 职责
4.1 各承包施工单位对进入本项目工程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安装、拆卸、施工作业、维护保养符合国家法规、地方条例和有关规定负责。
4.2 监理单位对各承包施工单位进场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安装、拆卸、施工作业、维护保养符合国家法规、地方条例和有关规定负有监督管理职责。
4.3 电厂对各承包施工单位进场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安装、拆卸、施工作业、维护保养符合国家法规、地方条例和有关规定负有监督、协调管理职责。
4.3.1 验明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制造监督检验证明;租赁的特种设备应当在签订的特种设备租赁合同中,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并出具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和自检合格证明,提交安装使用说明书。
4.3.2 验明各承包施工单位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其许可范围内承揽特种设备安装、拆卸工程的资质(含符合条件的分包单位);
4.3.3 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特种设备性能要求,监督施工承包单位编制特种设备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承包单位技术责任人签字,项目监理单位审核;安装、拆卸过程实施全程监督;
4.3.4 验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有的安装、拆卸、施工作业、维修特种设备操作证,
4.3.5 验明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岗位责任制、维护保养制度等符合安全管理要求。
5 管理内容与方法
5.1 特种设备的进场
5.1.1 各承包施工单位(含符合条件的分包单位)提供下列资料供进场审核(以单台设备为单位)。
5.1.1.1 各承包施工单位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其许可范围内承揽特种设备安装、拆卸工程的资质(含符合条件的分包单位)
5.1.1.2 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备案证明等原始资料;
5.1.1.3 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报告、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定期维护保养记录、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运行故障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累计运转记录等运行资料;
5.1.1.4 历次安装验收资料;
5.1.1.5 租赁的特种设备应当在签订的特种设备租赁合同中,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
5.1.2 项目监理单位审核各承包施工单位申请的特种设备符合进场要求,签署审核意见,按类别建立进场设备清册,并报电厂备案。
5.1.3 电厂按类别建立进场设备清册,登记进、退场日期,每月一次报股份公司工程部质安处。
6 特种设备的安装、拆卸
6.1 各承包施工单位(含符合条件的分包单位)对下列安全事项负责。
6.1.1 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特种设备性能要求,编制特种设备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并由本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6.1.2 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特种设备及现场施工条件;
6.1.3 组织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
6.1.4 制定特种设备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1.5 将特种设备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监理单位审核后,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6.1.6 各承包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特种设备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各承包施工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进行现场监督,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
6.1.7 特种设备安装完毕后,各承包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的有关要求对特种设备进行自检、调试和试运转。自检合格的,应当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使用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
6.1.8 对投入使用的塔式起重机每周测量一次垂直度和沉降量,并报监理单位备案。
6.2 项目监理单位对下列安全事项负责。
6.2.1 审核建筑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并按类别建立进场特种设备清册;
6.2.2 审核特种设备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6.2.3 审核特种设备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并由监理单位总监签字;
6.2.4 旁站监督特种设备安装单位执行特种设备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情况;
6.2.5 监督检查特种设备的施工作业使用以及维护保养情况;
6.2.6 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安装单位、施工作业使用单位限期整改,对安装单位、施工作业使用单位拒不整改的,及时向电厂报告。
6.3 电厂对下列安全事项负责
6.3.1 根据施工现场给出塔式起重机的布置位置;
6.3.2 依法发包给两个及两个以上施工单位的工程,不同施工单位在同一施工现场使用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应当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6.3.3 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拒不整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在接到项目监理单位报告后,应当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
7 特种设备的检查、维护
7.1 起重机械的检查、保养、维修和检验规定
7.1.1 起重机械的检查
7.1.1.1 经常使用的起重机械每次使用前应对起重机械进行检查。
7.1.1.2 经常使用的起重机械每月应对起重机械进行一次检查,停用一月以上的起重机械使用前应对起重机械进行一次检查。
7.1.1.3 经常使用的起重机械每年对起重机械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其中载荷实验可以结合吊运相当于额定起重量的重物进行,并按额定速度进行起升、运行、等机构安全性能检查。停用一年以上的起重机械,使用前必须进行全面检查。
7.1.1.4 起重机械遇到四级以上地震或发生重大设备事故,露天作业的起重机械经受九级以上的大风后,使用前必须进行全面检查。
7.1.1.5 新安装的或经过大修的起重机械应进行一次以1.25倍额定载荷的静载试验,试验时间为10分钟。
7.1.2 起重机械的保养、维修
7.1.2.1 经常使用(在检修期间内)的起重机械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由起重机械驾驶员或进过培训的管理人员负责。
7.1.2.2 日常维护保养工作的内容:定期维护保养的周期、内容按企业定期检查的周期、内容进行。
7.1.3 起重机械检修的有关规定:
7.1.3.1 起重机械检修时,应将起重机械移至不影响其它起重机械工作的位置;
7.1.3.2 起重机械检修时,应将所有的控制器手柄置于零位;
7.1.3.3 起重机械检修时,应切断主电源、加锁并悬挂标志牌;
7.1.3.4 维修更换的零部件应与原零部件的性能和材料相同;
7.1.3.5 结构件需焊修时,所用的材料、焊条等应符合原结构件的要求,焊接质量应符合要求。吊钩上的缺陷严禁补焊处理;
7.1.3.6 起重机械处于工作状态时,不应进行保养、维修及人工润滑。
7.2 客货电梯、升降机的检查、保养、维修和检验规定
7.2.1 客货电梯、升降机的检查、保养和维修分为每周、每季、每年。
7.2.2 客货电梯、升降机检查、保养、维修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7.2.2.1 在电梯进行检查、保养、维修时,电梯轿厢内不准载客或装货,同时应在电梯各层门厅前、轿箱内操纵箱、机房控制柜等处悬挂“检修停用”、“禁止合闸”等警告牌。
7.2.2.2 客货电梯、升降机进行检查、试验、修理、清洁工作时应将机房电源开关断开,以保证安全。
7.3 工程机动车辆的检查、保养、维修规定
7.3.1 工程机动车辆检查、保养、维修,分为例保、定期检修保养、大修。
7.3.1.1 出车前应对车辆安全状况进行检查(例保),检查合格才能出车。
7.3.1.2 工程机动车辆的检查保养、大修按车辆的有关规定(如车辆使用、检查、维护说明书)执行。
8 检查与考核
8.1 本标准的执行情况由电厂安质部负责检查与考核。
8.2 本标准按《华能长兴电厂基建工程违章考核细则》和《华能长兴电厂基建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考核细则》进行考核。
第16篇 特种设备使用检测安全管理规定
1.设计和制造
对实施生产许可证的特种设备,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统一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对未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特种设备,实施安全认可证制度。未取得相应产品生产许可证或安全认可证的单位不得制造相应产品。
(对锅炉制造厂的锅炉产品实行出厂监督检验制度。监督检验工作由当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或其授权的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进行。锅炉制造厂应缴纳检验费。)
2.安装、维修保养与改造
安装、维修保养、改造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向所在地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或其授权的特种设备监察机构申请资格认可,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承担认可项目的业务。该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特种设备安装、维修保养、改造业务不得以任何形式转包和分包。
3.使用与管理
(1)注册登记制度
新增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必须持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验收检验报告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到所在地区的地、市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注册登记。将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固定在特种设备显著位置上后,方可投入正式使用。
(2)安全技术性能定期检验制度
使用单位必须按期向所在地的监督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安全技术性能,及时更换安全检验合格标志中的有关内容。安全检验合格标志超过有效期的特种设备不得使用。
(3)使用管理制度
使用单位必须制定并严格执行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包括技术档案管理、安全操作、常规检查、维修保养、定期报检和应急措施在内的特种设备安全使用和运营的管理制度,必须保证特种设备技术档案的完整、准确。(特种设备档案是从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使用、检修全过程的文字记载)
(4)报废制度
标准或技术规程中有寿命要求的特种设备或零部件,应当按照相应的要求予以报废处理,特种设备进行报废处理后,使用单位应向负责该特种设备注册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报告。
(5)应急救援预案
使用单位应根据特种设备的不同特性建立相适应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定期演练,对其可行性、符合性和有效性进行检验,确保当事故发生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能真正起作用,将事故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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